平安企业申报材料范例6篇

平安企业申报材料

平安企业申报材料范文1

一、申报条件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 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提交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流程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的,需向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部门受理后报文化部。文化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加“虚拟货币发行”或“虚拟货币交易”的经营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根据《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限

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9月30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五、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均在中国文化市场网()进行公示。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平安企业申报材料范文2

个人安全诚信申报承诺书范文

本人现就有关这次申报评审20**年度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有关事项,郑重申明承诺如下:

一、本人所递交的所有申报材料,都经本人逐页仔细核实过,

保证所有材料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可信的,决无虚假、伪造和剽窃的。

本人所提交的论文、论著,是本人(或与合著人)结合理论研究与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和参考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二、本人申报表中的所在单位核实意见及所盖单位公章、

档案所在地公章都是本人人事档案所属直接单位,不是挂靠单位、兼职单位。

三、本人这次仅向上海市工程系列计算机技术及应用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20xx年度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此之外,没有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其它高评委同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四、本人个人身份属国家公务员系列 、 事业单位编制 、

企业单位性质 。

以上内容是本人的诚信承诺,如有失实、失信、虚假情况,本人愿意接受上海市工程系列计算机技术及应用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处理结果,并承担由此产生各项后果。

承诺人(签名)

20**年 月 日

安全诚信申报的承诺书范文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url#)填报的企业及人员信息内容,以及本次提交的书面材料是真实的。

二、本企业在截至申报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一条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法[20xx]24号)第九条所规定的行为。

三、本企业承诺在深圳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企业不少于150平方米);派驻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能够满足其主项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要求。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信息登记、并在两年内不接受本企业信息登记的处理决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20**年 月 日

安全诚信申报承诺书怎么写

本单位郑重承诺,在申报评审职称前,将仔细阅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并理解其内容,按要求做到:

认真审查申报人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承诺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包括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以上承诺,如有失信和弄虚作假,其责任由本单位自负并自觉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平安企业申报材料范文3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省“两会”精神,深入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我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简化有关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范围。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8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1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高企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受理各地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全年拟定于8月中旬、11月上旬组织两次评审。企业向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工作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申报。相关流程详见该网站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操作手册”以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手册”。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innocom.gov.cn/,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3.提交材料。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所属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三起来”示范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当地科技部门)。企业通过“科技部政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当地科技部门。

    4.汇总上报。科技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1)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申报材料是否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材料受理和审核,鼓励采取电子化审核形式,为企业提供线上申报服务。

    当地科技部门登录“高企认定网”点击“机构管理”进入,将通过形式审核拟上报企业的网上申报资料提交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汇总整理拟上报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将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一份,上报文件、高企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各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寄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上述材料分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上报文件、申报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须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的上报文件、申报汇总表须同时抄送所在市科技部门。纸质申报材料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保存期为5年(有争议的除外)。2020年度高企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备案存档。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报告

  (一)报告范围

   1.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时间安排

   高企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审核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的方式。全年拟定于5月、8月、11月、12月组织四次审核。企业向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详见附件4),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仅发生更名的高企在“高企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发生重大变化的高企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表,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2.汇总上报。当地科技部门对企业变更类型进行判断,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报告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4附6),并将变更报告一份、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寄送至省科技厅。纸质申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

    3.组织审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高企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变更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终止其高企资格,并在“高企认定网”上公告。

    三、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一)填报范围:截止2020年底有效期内的全部高企。

   (二)填报方式: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按程序填写2020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填报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前。

   (三)注意事项: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督促辖区内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4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协同,为辖区内企业做好培育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助力企业创新发展。要严格依据《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高企申报服务工作,同时统筹做好涉企科技创新政策宣讲服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以及相关政策落实服务工作。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四)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谨慎执业,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客观公正、如实规范地出具审计(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事项

   (一)省综合审查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0371-65951169、65907977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电话:0371- 65808805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电话:0371-81906127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受理、网络系统相关问题咨询解答。

    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618室

    材料受理联系电话:0371-69151867、69151869

    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电子邮箱:hnsgqrd@126.com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

         3.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模板

         4.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平安企业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网吧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以下简称“五个统一”)的形式,由企业总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直营门店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投资管理企业。

我省网吧连锁企业分三类,:

一是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全省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二是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企业所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三是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县级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企业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是指网吧连锁企业全额投资或者投资控股在51%以上,具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连锁企业“五个统一”特征的网吧门店。特许或加盟等形式的连锁网吧经营单位不在本实施细则调整范围内。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活动。

第三条我省扶持和鼓励网吧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支持和引导非连锁网吧向连锁业态发展。

第四条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促进网吧市场规范发展,为推动我省文化市场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省文化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我省网吧连锁企业的总体规划,负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和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与年审工作;

(二)负责我省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初审工作以及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到我省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年审备案及管理工作;

(三)对已认定的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全国及我省各类网吧连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协助其他认定机构调查我省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五)根据网吧连锁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适时修订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和相关政策。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与年审工作。

根据年12月16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下放到县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对文化事业支持贡献大的企业开展网吧连锁经营。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网吧连锁企业实行全程动态、有进有出的管理办法。通过淘汰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递补新的企业从事网吧连锁经营。

第七条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网吧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制定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时,优先考虑发展网吧连锁企业。网吧连锁企业可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直营门店布点工作。

(二)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兼并、收购、参股、托管单体网吧经营场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简化便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出台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吸引单体网吧参与连锁经营。

(四)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承担相关公益性上网服务职能。

(五)研究出台网吧连锁企业的其他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申报我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外省企业进入开展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在我省注册分公司。

(二)注册资金。申报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三)直营门店。申报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申报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少于1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市辖县(市、区)设有直营店;申报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辖市设有直营店。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的连锁门店建设方案、经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等。

(五)每个连锁门店应有2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级业务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培训。

(六)有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采取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我省管理技术监控软件。

(七)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大对所兼并、收购的现存标准低、环境差、规模小的单体网吧的整合力度。市辖区直营门店计算机终端数应不少于100台、经营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县城及以下直营门店计算机终端数应不少于60台、经营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八)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地派驻一定数量的技术维护和服务人员,负责网吧连锁门店的技术维护和服务。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一)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含复印件)和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资金信用证明(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五)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和原始档案复印件:名单列表,申请书、立项核准书、《消防安全许可证》、营业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安全应急预案、文化行政部门现场勘查意见书等,涉及重要事项变更的,要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每个门店材料需分别装订成册。

(六)连锁网吧经营规范制度:统一的财务制度与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本企业统一管理软件1个月以上的运行数据档案和日志文件档案。

(七)连锁经营标识设计方案(包括连锁门店内各种标志物的视觉形象设计方案、店员服装设计方案等)及连锁门店内部布局、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计算机配置方案等。

(八)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以及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证明。

(九)省外企业在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还应当出具文化部同意开展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认定文件及向文化部递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

(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县级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于材料合格的要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和公示。对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并作出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批准文件;对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退回原报送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同城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于材料合格的要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文化厅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设立全省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省文化厅在收到申请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和公示。对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并作出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批准文件;对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退回原报送单位。

第十二条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在认定审查中,可向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其他权威中介机构等进行核查。上述审查方式不计入认定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年审前向其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定。网吧连锁企业变更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股东持股比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其原认定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书和符合条件的直营门店名单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省文化厅负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年审及在我省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业务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年审备案,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年审。

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年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网吧连锁企业门店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各县(市、区)意见对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出具认定证书,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

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和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年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网吧连锁企业门店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初审意见书进行审核后,出具复审意见书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各市意见对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出具认定证书,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

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年审时,要把县、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作为前置条件,经县、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确认相关网吧连锁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五条在我省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业务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年审时,须经过门店所在地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复审并出具意见书后,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审备案材料。省文化厅审核认定合格的给予备案,审核认定不合格的停止其省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经营资格,并上报文化部。

第四章连锁企业门店的管理

第十六条连锁企业设立连锁直营门店的,应向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递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其是连锁企业直营关系的连锁门店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五)守法经营保证书;

(六)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七条连锁门店的审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递交申报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消防审核,出具批准文件;

(四)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勘查;

(五)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连锁)许可证》。

第十八条连锁企业不得指定商或业务人员参与直营门店的筹建和许可申请工作。连锁企业要分别明确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为落地的市、县业务管理负责人,并将名单报其原认定机构备案,直营门店许可申请材料只能由企业的各地业务负责人向许可受理部门提交。

第十九条连锁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技术管理系统,统一的技术管理软件必须有对其门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的功能,能远程实现实时查询门店经营现金流情况,并汇总合并所有门店营业日报表。

第二十条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采用“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管理模式。直营门店的所有账目并入总部,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由总部统一核算等情况纳入文化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和年审。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网吧连锁企业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资格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原认定机构或省文化厅取消其连锁经营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倒卖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

(三)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的门店受到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的企业,文化行政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担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加大对网吧企业连锁门店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一)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平安企业申报材料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控收款机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IC卡、税控打印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本办法所称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本办法所称税控IC卡,是指具有安全功能并增加了税控专用命令的带有微处理器的税控卡、用户卡和税务管理卡等IC卡。

本办法所称税控打印机,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机。

本办法所称金融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资质,是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工艺装备、生产能力、产品情况、销售网络、服务能力、人员素质、安全制度、管理水平、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六条税控收款机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序列号管理制度。

从事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可以向国家质检部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维修服务能力,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完备的研发条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

(四)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拥有固定生产场所和完整生产线,所申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三十万台(IC卡企业年生产能力应达到一千万张)以上;

(六)具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经验,至少在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覆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及服务网络;

(七)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二年无亏损;

(八)管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应设施;

(九)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记录。

第九条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应是中文,并附光盘):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

(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以及生产能力和试点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八)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申请生产或制作税控IC卡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IC卡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卡操作系统、税控功能和安全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九)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一)产品销售、技术维修服务网点说明与清单;

(十二)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证书复印件;

(十三)企业近三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在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要核查申请企业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信息产业部对通过认定的企业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布名单;对有异议的企业,依法进行核查。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产业部对获证企业不定期地组织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获证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检查企业现状与资质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企业的业绩情况。

第十七条获证企业应每年按资质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情况和自查报告报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对自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重新自查,仍不合格的由信息产业部组织检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申请换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注销其资质。

第十九条获证企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更名,经核查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换证,同时将原证书交回。

第二十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致使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予以警告,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的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公告,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二十三条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并进行公告: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产品序列号的;

(三)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并进行公告:

(一)不按规定和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的;

平安企业申报材料范文6

关键词: 钢结构; 行业; 收入项目; 审计

中图分类号: F23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16-02

钢结构是用型钢或钢板制成基本构件,根据使用要求,通过焊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按照一定规律组成的承载机构。作为一种承重结构,以其强度高、结构自重轻、质量可靠、施工速度快等一系列优点,在建筑工程上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在高层(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轻钢建筑等领域显示出无以伦比的优势和魅力,并作为一种绿色建筑更符合时代的潮流。但由于钢结构行业自身的特殊性,收入在企业中所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得收入项目的审计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本文从涉税问题的角度出发,谈谈对于收入项目的审计。

一、钢结构行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一)以取得的虚开发票虚抵进项、虚列成本

由于钢结构制造的特殊性,国家对这一行业实行严格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置、允许承担的工程规模、技术难度等级等方面均明确了资质等级标准。有些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为了承接钢结构加工业务,常常以“挂靠”的形式进行生产。在这种借资质经营模式下,具有资质的一方提供生产设备、场地、开票等服务,并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利润,而具体的业务操作完全由借资质一方进行。为了平衡账务,借资质一方一般会以材料发票及劳务费发票的形式冲抵开票收入与手续费之间的差额。如果所耗原材料与工程承接工程的实际耗材及材料采购、付款等情况完全吻合,则这种操作方式满足税务管理的要求。但在多数情况下这一环节往往是脱节的,少货多开、或接受第三方发票的情形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销售业务不申报,少缴税款。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销售不开具发票,收入不入账、或长期挂在应付款项中,不申报销售收入。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小型企业、小型钢结构件的制造中。

2.将销售收入部分开建筑安装发票,利用税率差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国税发文,从2002年9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在同时满足“(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这两个条件的,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有的钢结构生产企业为减少其总体税负,在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也参照上述文件将销售收入人为划分为货物销售收入和安装劳务收入两部分;或在工程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故意人为压低货物销售的比重、抬高低税负的安装劳务收入,以达到总体少缴税款的目的。

3.钢结构制造企业不直接开具发票给客户,而是将材料发票抵顶销售发票,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三)销售业务迟申报,无偿占用国家税款

1.在货物发出并安装完毕、对方也验收合格后,销售方还是以种种借口不及时入帐申报,延缓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2.对5-10%的质保金未按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钢结构的价值相对较高,行业中一般都采用预收款的形式进行资金结算:在合同签订后一般都会预收30%左右的工程款,作施工方备料用;在主结构件制作完毕运抵安装现场时再收取40%左右; 在工程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收取20-25%; 余款5-10%作为质保金,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一般为一年)付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该项销售业务必须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全额确认申报纳税(钢结构部件运抵现场必须经过安装,验收合格并取得质检局出具的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因此,实际工作中以安装验收合格当天作为销售实现时间)。而企业常常借口质保金尚未收到,以扣除质保金外的金额开票申报纳税。

(四)自用部分不申报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钢结构生产企业产品自用(如钢结构厂房自用等),一般均构成固定资产标准,需按视同销售的要求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也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所得额。部分生产企业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常常会采取到地税局代开建安发票、或故意压低工程造价、或将部分用材直接在生产成本列支等方法,隐瞒自建自用行为,不申报或少申报货物视同销售的金额。

(五)废料销售不入账或少入账

钢结构件在生产中都会产生一定的废料。一般而言,线形、方形等结构件的产废率较低,而带弧度或圆形的结构件产废率较高,平均产废率在2-3%左右。对于废料,大多采用现金交易形式直接出售给旧货收购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废料收入时未足额申报的情况比较普遍,大量的废料款通过账外循环。另外,有的企业还将部分废料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他用废企业,从中收取4-6%的手续费。

(六)费用较大

随着钢结构知识的日益普及,入行的门槛已越来越低,行业竞争也趋激烈。有的企业为得到订单,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公关活动,费用列支以劳务票、运输发票、差旅费发票等形式进行,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较为突出。

二、钢结构行业收入项目的审计方法

针对钢结构行业的涉税问题,收入项目的审计尤为重要。其审计主要在于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金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产品销售收入与建筑安装收入划分的合理、合法性,自用自产货物视同销售金额等问题。

(一)产品销售收入的审计

1.根据《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对比分析表》中各月销售收入趋势,看各月间收入是否有较大波动,有无某个月度突然增大的情况。若有,则应关注存在延迟入帐申报的情况。另外,看其整体发展趋势,结合与销售人员、生产人员交流中获得的信息,判断上述收入趋势是否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吻合。(分析性复核)2.结合内控中产成品收、发、存及销货及收款循环,详细了解企业产成品发出及销售确认等方面的过程和具体标准。并从中抽样选取几份销售合同,看制度是否完备并得以很好遵守。(内控测试)3.从销售收入明细账入手,查看该工程项目的销售合同、货运单、质检报告等,检查其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否及时、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迟开票或少开票申报的情况,特别应关注质保金部分是否已包含在收入总额内一并申报。4.从质检部门获取的质检报告入手,核对工程的开票、入账情况,结合合同条款,看其销售入帐的完整性和及时准确性。5.从货运部门获取原始的货运单或发货清单,对照销售合同、订单,详细了解合同执行的具体进度,重点关注涉及工程的货物发出但尚未转销售申报的项目。若有,应结合收款、质检、及具体的合同条款确认是否存在未申报或延迟申报销售的问题。6.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从《工资计算表》中对应的工程项目入手,与财务账中反映的货物销售情况相核对,看是否有未入帐申报的工程项目。7.结合货币资金的审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看是否有长期“银行已收而企业未记账”的情况。若有,则应重点查明原因。

(二)安装劳务收入的审计

1.向企业调阅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证明。2.根据账务核算中安装业务收入,逐笔核对合同,看是否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3.对上述施工合同中涉及货物销售的,抽取几个样本,计算货物销售的每吨单价情况,再与其他无安装收入的货物销售相比,看是否存在过低定价的情况。4.对存在定价过低的情况应重点查明原因,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核。对货物销售定价过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5.对企业对自建自用钢结构的情况,参照前款进行。

(三)废料收入的审计

1.详细了解企业废料产生的环节、堆放场地、销售处理的主要对象与途径、财务确认销售的过程及发票开具等情况。并尽可能多地获取废料出售过程中的称重记录、处理记录、流水账等信息,与财务开票中发票开具单位、入账时间等情况进行比对。(内控测试)2.从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入手,根据入账申报的废料重量,与同期领用材料的重量进行比较,计算出账面产废率。与行业产废率相比较,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若差异较大,则进一步抽取查合同,从成本计算数据中分离出对应材料领用的总重量,与设计图纸中对应的货物净重量相比较,计算其产废率。4.根据以上掌握的情况,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废料销售的经手人进行约谈,要求企业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5.对销售取得现金较多的企业,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监盘,并对企业开具的收据入账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看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的情况。6.对有废料销售发票的,将销售发票与废料出库记录核对重量、金额情况,并根据发货对象、付款单位情况判断发票接受单位的合理性。

(四)自用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审计

1.了解企业近几年内已交付使用或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并实地察看工程现场,判断该工程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相符。2.搜集这些工程的批准文件、预算情况、施工单位、审计决算报告等内容,并将预、决算数据进行总额及分项目分析比对,看两者是否存在差异,并进一步询问差异的内容、原因。3.根据预决算中工程用料情况,与基建账中核算的用料情况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重点关注工程实际用料超过账面用料记录的情况。4.对施工单位为本企业的自建自用钢结构,一方面应关注是否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建安发票入账瞒报自建行为;另一方面应关注货物定价是否合理,货物销售与建筑安装收入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对自建自用且企业无建筑安装资质的情况下,还应重点关注其建筑安装收入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了视同销售申报,定价是否合理。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项税金、应收账款、应付工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等。

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钢铁工业的跨越式发展,钢结构行业不断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而,如何准确完成对该行业收入项目的审计,成为钢结构行业涉税审计的一个主要的审计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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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媛.浅谈计算机辅助审计在税收征管审计中的应用[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0(06).

[3] 罗涛.深化税收审计推动税制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J].中国审计,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