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归于尽范例6篇

同归于尽范文1

Q:四季的更迭对于你来说有怎样的感受和启示?是春有凉风冬有雪那么简单和明确么?告诉我节气背后的东西,告诉我你最愿意度过的节气以及你的表现形式?

A:艺术不可能是一种独白,孤独的艺术家连自己都不认识,我希望所表达的东西与观者能建立联系。《二十四节气》作为中国人的集体文化记忆而存在,印证了世界在流动的过程当中与人的关系。正如德勒兹所言,大千世界除了生成之流以外余无他物,一切“存在”皆不过是“生成生命”之流中一个相对稳定的瞬间。当然题材仅仅是作者与观者之间的一个中介,深刻的情感比其有意表达的意义总是涵盖得更多。

我最愿意度过的是“立夏”,世界会变得温暖而生机勃勃。我的表现形式是用油画表现,我没有采用单点透视,而是用类似于中国散点透视的方式,以理解和传达作为基准,无障碍地重述“真实”。

Q:你怎么看植物的形式感?你是怎酉改宓囟床炱湫问礁械摹―不至于空无No.2,你说以缓慢的形式感不断申述那些风中的缄默。

A: 《不至于空无》系列来自一场偶遇,2016年给法国娇兰做艺术代言,需要创作作品。他们把我带到西双版纳采风,最后工作人员都离开了,我一个人去了期待已久的植物园。在精疲力尽地走了数小时后,登上了一片了无人迹的山坡,瞬间被震撼了。无数藤蔓毫无任何攀附,像雕塑一样地伫立在风中,姿态肆意。

似乎对质着“藤”在中国传统语境中的角色,它的生长,它的沉默,它和空无的对抗。我第一次强烈地感受到了自己女性的角度――当我们曾经以为的意义一旦被击碎,就会感到世界逃脱了我们,再次显现出自己的本色……或许每一件作品都有一个微不足道的发端。

Q:从你的作品中能感觉到时间的变过,好像是记录和流动的,那些时间,你怎么看时间?怎么看作品中传递的流动性和时间感?

A:我们谁也不能和时间分离,一切都与之有关,对时间的麻木等同于与时间同归于尽。

Q: 你怎样看环境对你的影响,太阳明媚的早上,沉静寂寥的夜晚哪一个是你的爱?你会把这些跟日照跟季节的变换植物生存环境等等的变化转换在作品中?怎样复制加工变化转换!

A:日与夜的相互成全,相伴而存在。所以我都爱。

我对世界表达的冲动不是来自世界的深度,而是来自世界的呈现。我认为自己每每感知的时候,就已经介入自己的作品了,并且在其中生长。一个人的创作源于他的怀念,对每一个经过自己的世间之物的怀念。

Q:你是一个天生细腻敏感的人吗?竹子和虫子的细节是细致的观察还是用心感受的结果?

A:我是选择性细腻和敏感的人,细致观察和用心感受肯定都得有,真正意义上的“现实性”是不可能被表达的,必须经由人的反刍。

Q:这种对世事简单的抵抗,在你那里像是化骨绵掌,这是你与生俱来的能力么?用你的柔软和细腻来抵抗精神压抑和意识控制?

A:东方哲学强调我们所见的世界不一定是真实的世界,真正的现实都隐藏在粗糙的表象背后。人的终极是死亡,我们只有在接受这个命题之后“面死而生”。

人总是付出一生的努力和自身最好的东西去赚钱,以为这样会换来快乐。幸福,随时随地被遗忘,手段往往被当成目的。由此看来,生存就是使荒诞存活,使荒诞存活首先是正视荒谬,正视荒诞,我们才能从容地投入荒诞。伦勃朗曾经说过,“除了事物的内在精神,一切都不足道”其实每一个“物”都在向你展示这个世界,只有在万籁寂静时,我们才能真正接近这个世界。

Q:你身上的自然属性从何而来?

A:我的自然属性从“自然”而来。人对自己生命的依恋具有某种战胜世间一切苦难的东西。譬如我的外婆,她经历过很多常人无法忍受的苦难,但是她在旁人的眼里从来没有失去过笑容。记得一次我睡在外婆的身边,问她“外婆你觉得人什么最重要?”“命最重要。”我又问,“什么是第二重要呢?”“活着第二重要。”其实还是命,也许有了对生命的尊重,一切皆可一付之一笑。

Q:看作品感觉是一个森林中生活的小女孩,睁大眼睛对这个世界充满好奇心,用好奇心和举重若轻的态度来对抗庞大复杂危险的丛林,这种稚气和智慧从何而来?

A真理总是神秘莫测地蕴藏在每一个半明半暗的秘密里,寻找秘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任务,也存在着永恒的风险,但“希望”不可能永远被回避。

“每种伟大的作品都能使人类面貌更加可爱、可敬,更加丰满多彩,这就是它的全部奥秘……成千上万的集中营和黑牢都不足抹黑这种惊天动地的尊严表现。”我深以为是。

Q:创作的轨迹是否跟你的童年紧密相连?

A:想必肯定是有关联的,我出生在重庆一个叫唐家沱的小镇上,它曾经是文人的后花园,矛盾、曹禺、柳亚子等都曾居住于此,留下许多布面常青藤的故居,它东临长江第一峡铜锣峡,背靠着青竹青松满山的铁山坪……印象里这的时间都是被遗忘的,人们会整个夏天泡在长江里嬉戏;爬山是这里最平常的周末消遣,每逢雨过天晴,大家就集体自发的跨上藤篮上山采蘑菇,看彩虹,野炊。简单的幸福无数次的重复。

父母所在的民生船厂厂区内所有生态一应俱全。由于大家长期生活在这里,厂里同事及远近邻居都如家人一般亲切熟悉。记得我儿时胃口不好,据说要吃百家饭。所以每到饭点我就闻着饭香任意去敲邻居家的门,不管去到哪家他们都无比热情,我现在还记得每一家的不同肉香,真心觉得都比自己家里的好吃。以至于上下四层小楼,共二十多家,我几乎每个月都能轮上一遍。现在想想也不知我怎么就这么不把自己当外人……我是如此这般长大的。

Q:最近你是否遇到哪些氧气充足的人和事情?

A:昨日牙疼,儿子不停地学狼叫,我一喊痛他就会叫,我很是奇怪地问他你在干嘛?他说“妈妈你不是爱听我学狼叫么?你听了你的牙就不会痛了。”

跟孩子相处的过程中,时常能感受到氧气充足的事情。比我我带着他去公园,每次他都流鼻涕,而每次我都不会记得带纸巾,每次我都会用账单给他擦,账单很硬,若是没有账单我就揪干净点的树叶给他擦。

前几天又是如此,事后他居然用充满感激的眼神看着我说:“妈妈我会永远记得你对我的好的。”一时汗颜。

同归于尽范文2

【关键词】 归化、异化、理论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2)04(b)-0149-01

1 引言

翻译是沟通不同语言文化的桥梁,自古以来,人类从未停止沟通语言和文化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也无不闪耀着译者的智慧和光芒。著名的翻译家杨绛先生曾经形象的比喻说,译者所从事的工作,是一主二仆的事情,即译者这个仆人,不仅要忠实于原著这个主人,还要忠实于读者这个主人。但是要完全做到这两者却不容易,由于各种因素,译者不得不背叛自己的一个主人,于是就出现了归化和异化问题。

2 定义

归化和异化的说法最初是由西方的翻译理论家提出来的。18 13年,德国古典语言学家、翻译理论家施莱尔马赫在《论翻译的方法》中提出:翻译的途径“只有两种:一种是尽可能让作者安居不动,而引导读者去接近作者;另一种是尽可能让读者安居不动,而引导作者去接近读者。”在这里,施莱尔马赫只是描述了他所说的两种方法,并未授之以什么名称。

3 中西方归化与异化之争

韦努蒂主张异化翻译,他从解构主义的翻译思想出发,提出了一种反对译文通顺的翻译理论和实践,“刻意在目的语的文本中,在风格和其他方面突出原文之‘异’”(郭建中,1998)其目的是要发展一种抵御以目的语文化价值观占主导地位的翻译理论和实践,以表现外国文本在语言和文化上的差异。

而归化论最具代表的人物是美国著名翻译家尤金·奈达是,他的“动态对等论”认为“对等的形式(equivalent form)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意义上都不应该是外国的。他主张尽量向读者靠拢而不是尽量向原文作者靠拢的翻译方法。

以色列学者Even—Zohar创立的多元系统论则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对翻译中的归化和异化问题做了另外一种解释。按照多元系统论的观点,归化和异化与其说是译者出于自觉的方法选择,还不如说是由特定文化所处的特定状态和地位所决定的。

在我国翻译史上,异化和归化之争见于现代史上以“信”和“顺”为代表的直译和意译之间的大规模论战。严复主张归化的,他用汉以前的文法翻译《天演论》,考虑的并不是如何的“忠于原著”,而是如何顺应晚清的社会及文化趋势。我国古人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发现翻译中的差异现象。《法句经序》中已涉及异化的问题。当时的译者已经注意到天竺语与汉语的不同:“名物不同,传实不易”;以“美言不信,信言不美”来传达语言之间的差异;并且以“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来指出译语在翻译过程中的异化。

著名的佛经翻译家鸠罗什就主张意译,翻译时应“依实而华”,他指出如果一味局限于原文硬译,那么就会“虽得大意、殊隔文体,有似嚼饭于人,非徒失叶,乃令呕秽也”。可见,鸠摩罗什是主张归化翻译的。严复也是主张归化的,他用汉以前的文法翻译《天演论》,考虑的并不是如何的“忠于原著”,而是如何顺应晚清的社会及文化趋势。

傅雷的“神似”论认为,“以效果而论,翻译应当像临画一样,所求的不在形似而在神似。”钱钟书的“化境”论说:“译本应该对原作忠实得以至于读来不像译本,因为作品在原文里绝不会读起来像翻译出的东西。”事实上,他们主张的都是用译入语的文化去表达原语文化的内容,使译品尽量地靠近读者,也就是所谓的归化译法。因此傅雷的“神似”论、钱钟书的“化境”说可以说都是归化论的延伸。

作为中国异化翻译的代表鲁迅当时就明确地提出归化与异化的问题,“动笔之前,就先得解决一个问题,竭力使它归化,还是尽量保存洋气呢?”其中的“洋气”即我们现在所说的异化。鲁迅明确表示反对“归化”,主张“尽量保存洋气”:所谓“洋气”,就是“必须有异国情调”。(陈福康,1992:301)其“宁信而不顺”的“硬译”主张是出于他“反对封建主义,改造国民性”的理念。

主张异化的代表为孙致礼(2002),他对我国一个多世纪以来的文学翻译回顾中认为,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文学翻译除“五四”后十余年异化译法一度占上风外,大部分时间还是以归化译法为主调。而展望21世纪的中国文学翻译他认为,“21世纪的中国文学翻译,将以异化为主导”。而这异化译法的核心,就是尽量传译原文的“异质因素”,即“尽量传达原作的异域文化特色,异语语言形式,以及作者的异常写作手法”。

异化翻译和归化翻译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对抗性概念,而是互相补充、相得益彰的翻译策略和方法。归化和异化并不是绝对的,归化论的翻译家也会用到异化的手法来翻译,反之亦然。

异化论的代表人物韦努蒂自己也承认,由于保留原文的异域性不得不依赖于本土的文化材料,正如归化翻译一样,异化翻译“在解读原文文本时也同样具有片面性,但它并不掩盖其片面性,反而大加炫耀”译文语言的表现力(Venuti,1995:34)。事实上归化的翻译往往因为更具可读性而被广泛接受。而归化翻译的代表人物林纾,虽然他更多的是采取归化译法,如他描写福尔摩斯“勃然大怒,拂袖而起”,至今还被人们传为笑谈(孙致礼,2002),而其著名的“牛奶路”(milky way)、“蜜月”(honey moon) 却是典型的异化。可见,归化、异化并不是完全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

4 结束语

归化和异化是翻译活动中最常见而又最富有争议的两个概念,在翻译实践中,我们不应过分片面强调使用归化或异化中的一种方法,应根据译者所处的时代、翻译文本、翻译目的、源语与目的语的不同等,应用相应的不同的翻译方法,采用归化译法或异化译法,或两者兼而有之。做到既要有“异国风味”,又能“本土化”。

参考文献

同归于尽范文3

关键词:忠诚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道德维度

忠诚,是党的三代领导人对党员干部党性修养的一个基本要求。特别是在世纪之交,江泽民反复强调:“保证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权由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来掌握,是一个至为重要的战略问题,直接关系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1]号召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不仅要努力成为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的内行,而且首先要努力成为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会治党治国的政治家”,要“忠诚地为人民谋利益”,“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实践“三个代表”内在地包含着忠诚的道德要求。

一、忠诚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一个基本伦理规范

忠诚是一种道德意识。它首先表现为有强烈的归属意识,每一个人归属于不同的民族、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是一种客观存在,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主观认同就是归属意识。一个人只有产生了归属感,才会有心灵的寄托,才会对归属对象产生忠诚的情感态度,这种归属感越强烈,对归属对象忠诚的情感也会越热烈。但是如果个人对归属对象的认同出现偏差或错位,也可能使人变得盲目而导致愚忠或背叛。党章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的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党员的阶级归属及政党归属。其次表现为强烈的责任意识。忠诚作为一种尽责的品质和状态,是一种理性的力量,是履行责任的态度和行为。责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而对这种社会关系的主观认同就是责任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升华为对理想信念的追求,自觉地、尽心尽力地承担起这种责任就是忠诚的表现。责任意识在中国文化中是一种很高的境界,具有很浓厚的道德理想成分,既体现了人类对内在的精神文化价值的体认和敬重,又体现着道德价值的无上崇高性。历代仁人志士无不浸透着强烈的责任意识和为国为民的担当精神。忠诚于事业才能忘我,忠诚于国家才能尽责,忠诚于人民才能献身。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的政党,建党80多年来始终不懈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从中也涌现出了无数为国为民奉献满腔热血的优秀共产党人。

忠诚是一种持久的道德行为。忠诚是一种伦理意义上的大义、大节的“信”。因此,它必然表现在行动上尽心尽力,就是忠诚在行为上的标志。一个人在一时一事表现出来的尽心尽力,只是一种热忱,而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忠诚。只有当他在为认定的社会理想目标、事业发展目标、人生理想目标而奋斗时,在对待国家、民族、职业、他人的态度上能一以贯之,不论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什么艰难险阻,遇到什么样的考验,都能矢志不渝,才能真正体现本来意义上的忠诚。毛泽东曾经说过,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周恩来认为,所谓忠诚,就是对于党的事业、革命的事业、阶级的事业要尽心尽力。

这种道德行为,反映在内心态度上是行为的真诚性。毛泽东在《纪念白求恩》一文中,高度赞扬白求恩“对工作的极端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情”的真诚态度,认为:“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2]这种内心态度上的真诚,主要强调的是尽心,而尽心的态度来之于爱,由爱而产生责任感、事业心、利他心,有爱才会有“满腔热忱”、“极端负责任”。

忠诚是一种稳定的情感态度。由认识论意义上的“信”而产生情感上的“爱”,这是认识的一次升华,也是为稳定的道德情感的产生和存在提供认识论基础。认识论意义上的“信”是信其真,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揭示了客观世界内在规律的科学认识的认同,二是盲从的信,非理性的信。无论是哪方面的认识,只要我们从信其真上升到信其善,从我们所认同的认识中发现其内在的价值,并相信这种价值正是我所求的,才会产生心灵的共鸣,进而迸发为之而奋斗的情感,由信再到爱,才会有出自内心的、自觉的诚,就会有对其尽心竭力,忠心耿耿的情感态度。但是,只有建立在理智之上的爱才会持久深沉,理智因为有了爱才会热烈、真挚。离开情感态度就不会有忠诚。

二、忠诚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个基本的道德维度

忠诚作为一种政治伦理,应该成为中国共产党要求每一个党员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成为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道德维度。这种规范既体现在每个党员的身上,也体现在党组织的全部活动的过程中。

第一,在政治方向上有着坚定的价值目标追求,是所认同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坚定的维护者,是所倡导的社会理想的坚决实践者。在现代国家,只要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的区别,作为执政党必然要求其成员认同和追求这种政治制度、政治秩序,包括对社会发展目标的确认和实施,否则他就不是一个建设者而是一个破坏者,不是一个维护者而是一个叛逆者。作为政治伦理的忠诚,要求人们对政治信仰具有坚定性,对实现政治目标具有坚定的信心和坚决的行动。 

第二,要有正确的道德意识。正确的道德意识包括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等。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是解决对谁忠诚、为谁服务的问题。共产党员要自觉地成为维护公民权利的模范,自觉地成为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模范,忠诚于法律,是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把法治原则内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及羞耻感、责任感、荣誉感等,使法律意识转化为道德意识。有了正确的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就有了正确的平等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三,要有良好的个人品德、操守,使共产党员具有强大的人格魅力和感召力。有了正确的政治信仰、政治目标和正确的道德意识,才会有共产党人在品行操守上的坚定性和持久性。党员的品行操守集中地体现在“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的要求上。胸怀全局、心系群众,是对事业的忠诚和对人民的忠诚,是忠诚道德在情感上的表现。奋发进取、开拓创新,是忠诚道德在行为上的表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是忠诚道德在价值取向上的标志。如果说勤政是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道德底线,那么廉政则是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的道德底线,其价值指向都是“为民”,反映出品行操守的根本目的性

同归于尽范文4

试论离婚中补偿制度的完善

中国的传统家庭是一方主内、一方主外。主内的一方,将其全部或大部分精力投入家庭事务,不用外出挣钱;主外的一方,将其全部或大部分精力投入工作,挣钱养家。通常是男方在外挣钱,女方操持家务。这样的一种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后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变革,主内的一方已不再一定是女方,主外的一方也不一定是男方,主内主外的责任也不再是单一的操持家务或外出挣钱,操持家务者亦可外出挣钱,外出挣钱者亦可操持家务。由于这种家庭成员的分工变革,夫妻中任何一方对对方的依赖性正日趋减弱。但由于家庭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问题的出现,夫妻对家庭的义务并没有减弱,他们必须共同担负起家庭的责任。而往往就在这些问题上容易出现贡献不均,这种贡献不均又势必导致夫妻在离婚时多了一项争议焦点,即离婚时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无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离婚中补偿制度首次被立法认可,从而确立了离婚纠纷中新的焦点。它使得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这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法与情的辩证统一。笔者在为设立补偿制度大声喊好的同时,也深深感到实现请求补偿权的艰难。一、现行离婚中补偿制度的缺陷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只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由于夫妻婚前财产为法定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只要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他们的财产就完全归个人所有。《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质是将请求补偿仅仅局限在了夫妻财产完全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中,对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没有作出规定。现行离婚中补偿制度与夫妻财产制紧紧联系在一起,其结果必然导致不同夫妻财产制下请求补偿权的不同命运,这不利于补偿制度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作用的发挥。补偿权的设立是实现公平原则的需要。由于当事人双方在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等方面的不公平,少承担义务或多享受权利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补偿就成了维护权利义务平衡的有效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请求补偿权能否实现,关键应看当事人双方在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方面是否公平。公平就不存在补偿,不公平就理应补偿。如果仅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导致尽较多家庭义务一方在请求补偿权的实现上得到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在情理上让当事人也难以接受。离婚中补偿制度的完善方向应是不分夫妻财产制,仅按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决定补偿权的有无,即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情形下,同样可用补偿制度来救济。二、离婚中补偿制度实现的障碍及分析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情形下建立补偿制度,这在目前仍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障碍:(一)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的情形下,理论上不存在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的不平等。这种情形下,夫妻中任何一方所尽的义务都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尽的义务。原因是,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他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以财产形式尽义务的,由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因此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有一半属于另一方,从这个意义上讲,另一方也是尽义务的,而且尽的义务量与实际尽义务的一方相等。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的,由于劳动的共有,一方的劳动也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劳动,所以任何一方尽义务都意味着另一方也尽了平等的义务。因此,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的情形下,理论上不存在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的不平等,当然就更谈不上补偿一说了。(二)在夫妻财产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下,肯定请求补偿权不具有操作性。如前所述,财产共有能够将一方所尽的义务变通为双方共同所尽的义务,因而就不存在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的不平等。但如果夫妻中任何一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尽义务,那么他所尽的义务就应认定为个人所尽义务,这种情形下,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不平等在理论上就说得通。由于夫妻在家庭中所负的义务平等,因此如果现实中夫妻个人所尽义务不等,尽较多义务的一方就应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是在财产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下,由于共有财产与个人所有财产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往往相同,所以很难认定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是出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所有财产。又由于出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所有财产在请求补偿权的处理结果上完全相反,所以认定用于尽义务的财产出于何种财产至关重要。实践中,尽义务的一方只有证明其没有使用共有财产或共有财产不足以尽义务,同时还要证明其拥有个人所有财产,才能认定他是用个人财产完成全部或部分义务。实际上这种认定基本没有可能,即往往由尽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财产部分共有、部分个人 所有的情形下,肯定请求补偿权不具有操作性。(三)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下,夫妻所尽义务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可通过财产共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来平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发现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以上两条,即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所尽义务可能不平等,但由于少尽义务的一方要将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离婚时拿出来共同分割,因此尽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通过财产分割使自己以前多尽的义务得到补偿,当然就不存在再要补偿的问题。上述障碍,是补偿制度未涉足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情形的根本原因。然而上述障碍的自身也具有不合理性和不可操作性。首先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的情形下,以理论上不存在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的不平等来抹杀事实上的不平等,极不合理,违背了客观事实。其次在夫妻财产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下,因为举证不能而否定请求补偿权,对尽较多家庭义务一方极不公平。最后,试图通过财产共有及共有财产分割来平衡夫妻所尽义务的不平等,不具有操作性。现实中,少尽义务一方经常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取的目的。而尽较多义务的一方由于无法举证,所以事实上也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所享有的只是没有实际内容的权利。障碍自身所存在的上述不合理性和不可操作性,成为了破除障碍的内因;而要实现不分夫妻财产制,仅按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决定补偿权的有无又在外力上推动了上述障碍的破除。三、离婚中补偿制度的完善途径。如前所述,现行离婚中补偿制度的缺陷是将请求补偿仅仅局限在了夫妻财产完全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中,对夫妻财产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情形没有作出规定,使得这两种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无法实现请求补偿权。如果能在夫妻财产完全共有的情形下建立补偿制度,那么在上述三种财产所有制情形下就可以实现补偿制度的完全统一,这也是现行离婚中补偿制度完善的目标。在具体完善途径上,笔者建议将夫妻一方用于尽家庭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笔者的上述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将夫妻一方用于尽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财产,一方用己所得而尽的义务就不会被视为双方共同所尽的义务,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出现不平等在理论上就可以讲得通。而由于夫妻对家庭所尽义务的不平等要求尽较少家庭义务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在法理上也无可非议。这就可以消除共有财产制对请求补偿权的影响,实现不同财产制下补偿制度的统一,较好地保护尽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实际权利,用法律约束夫妻双方共尽家庭义务,从而在社会上营造夫妻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风尚。(二)将用于尽家庭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财产,对现行共有财产制也不会产生冲击。这是因为,1.现行共有财产制适用的范围虽然涉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几乎全部所得财产,但真正调整的多为夫妻现有财产,而用于尽家庭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一般为已消耗财产,对它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一般不会影响夫妻对现有财产权利的实现;2.现行共有财产制调整的已消耗财产仅为未经双方同意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财产,用于尽家庭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显然不属于此类。(三)在离婚中同时处理请求补偿与财产分割并不矛盾。如果财产分割得到很好地执行,当然就不存在请求补偿的问题,但由于举证上的困难,财产分割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将补偿问题单独处理更具有现实意义。而且请求补偿针对的是夫妻双方所尽的家庭义务,财产分割针对的是夫妻现有财产所有权,它们所处理的问题不同,分开处理更合理。现实中大量存在尽较少义务一方隐藏财产的情况。如果仅想通过财产分割实现尽较多义务一方的权利,这很可能是遥遥无期。但如果将补偿问题单独处理,尽较多义务的一方就可以先实现请求补偿权,而且这也不影响他以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时财产分割权的实现。另外在确定补偿数额时,除了用于尽家庭义务的个人所得财产需要补偿外,还应适当考虑以个人劳动形式对家庭所尽的义务,对为家庭付出较多劳动的一方应予以充分保护。以上是笔者拙见,以期能引起大家共鸣。

同归于尽范文5

[关键词]英文电影;片名翻译;归化;异化;博弈

[作者简介]徐建国,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英语语言教学和翻译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一、引言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与日俱增,电影作为大众艺术的一种表达,作为传承文化的一个载体,肩负着重任――架构起不同文化之间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的桥梁,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互补、学习。作为一种特殊的大众艺术形式,电影语言应雅俗共赏、老少皆宜,而电影片名作为电影的第一形象和识别标志,其中文译名,更应同时兼具整齐匀称、雅俗共赏、精练生动、形神兼备、老少皆宜等特征,既要反映影片的主要内容和暗示影片的类别,还要简洁明朗、别出心裁,符合观众的文化欣赏和期待心理,能够在瞬间抓住观众的注意力,在观众心目中留下难忘的印象,做到先声夺人,从而很好地为影片进行广告宣传。

因此,英文电影片名的中文翻译就显得尤为重要。电影片名的翻译要做到以约求丰,生动活泼,绝非一朝一夕的成果,而是如严复先生所言“一名之立,旬月踯躅”,需要译者细斟慢酌地加以寻章摘句,尽可能使译名达到原名的效果,并准确传达英文电影中所蕴含、潜存的异域文化气息,力求做到形似,神也似。针对片名翻译中涉及到的文化因素,笔者认为在翻译时应合理运用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翻译策略。

二、电影片名翻译中的文化差异

世界上存在许多民族,不同民族活动的多样性和观念的多元性使其文化内容和形式出现了多样性,这便是文化差异的渊源。文化差异的因素对电影片名翻译的影响不可低估,正如爱森斯坦在《狄更斯、格里菲斯和我们》一文中的见解:“格里菲斯也好,我们的电影也好,其独特性都不是从自己身上凭空产生出来的,而是有它过去的深厚的文化渊源。”可以说,不同民族的语言交流实质上是不同民族的文化交流,只有重视文化内涵,才能克服电影片名翻译过程中语言的障碍,真正达到文化交流的目的。

中国文化属于人文文化,重人伦,轻器物,重综合归纳,对于语言,重暗示,主张慎言、戒言,即孔子所说的:“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西方文化属于科学文化,重物质,轻人伦,描写力求细微曲折,惟恐描写不周。

中国人文文化与西方科学文化的差别常常反映在电影的命名上,因此,电影片名翻译中出现的严重错误往往不是因为词语表达不当造成的,而是因为错误的文化假设所导致的。因此,准确了解、把握中、西方影片的命名定位情况,就显得格外重要。总体说来,中国影片在命名上正如中国传统国画一样,追求高远、宁静、空灵、太虚之境,偏好于具有象征性的或富有诗意的文题。而西方影片更热衷于人物形象的塑造,强调人性的独立、人格的完整,力图表现典型环境中典型人物的典型性格,所以,许多影片都直接以具有鲜明个性的人物命名。

电影片名的翻译表面上处理的是单个的字、词或短语,实际上却是不同文化之间意象的重构、修润与转换行为,但是,由于不同的语言文字结构有着其自身特有的、深厚的文化底蕴,所以在跨文化的翻译中难免会产生“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况,既难以通过译文将某种语言所要蕴含的信息传达给另一种语言的读者,但又必须准确做到这一点。在这种“举步维艰、难以抉择”的关键时刻,“异化”(foreignization或alienation)和“归化”(domestication或adaptation)就成为解决这一困惑和难堪的选择。

三、归化与异化――处理文化差异的策略

美国翻译理论家Lawrence Venuti 凭借Translator's Invensibility将解构主义的研究风气引入到翻译界,率先集中而深刻地探讨了归化与异化这两个概念,并激化了两者之间超语言层次的矛盾,奠定了它们难以调和的理论基调。翻译中的异化和归化,是以译者所选择的文化立场为基本点来加以区分的。归化,相对“异化”,翻译上指恪守本族文化的语言传统,回归地道的本族语表达方式,旨在尽量减少译文中的异国情调,为目的语读者提供一种自然流畅的译文。Venuti 认为,归化法源于这一著名翻译论说,“尽量不干扰读者,请作者向读者靠近”,即以源文化为归宿(source language culture oriented);异化,相对“归化”,指在翻译上故意使译文冲破目的语常规,保留原文中的异国情调,“译者尽量不惊动原作者,让读者向他靠近”,即以目的语文化为归宿(target language culture oriented)。

在文化平等的前提下,异化翻译过程中应以译入语观众的需求――“洋味”为轴心,尽量保持原文的特点,采取相应于作者所使用的源语表达方式,来传达原文的内容,保留原文的语言和文化差异。而归化翻译则应以译入语观众的需求――文化认同感为轴心,要求译文在语言层面和文化层面上,尽量向目的语的语文规范、文化习俗和读者接近,最大限度地淡化原文陌生感以增强译文的可读性。例如美国电影《Waterloo Bridge》,异化翻译是《滑铁卢桥》,而归化翻译则是《魂断蓝桥》,这被认为是实施归化法最为精妙的电影译名之一;《Gone with the wind》异化翻译是《飘》,归化翻译就是《乱世佳人》;《Home alone》,异化翻译是《一个人在家》,归化翻译就是《小鬼当家》;还有许多,就不一一列举了……

自归化与异化问世以来,就一直是学者争论、辩解的关节所在,目前翻译界在承认异化与归化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对抗性概念、而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翻译策略和方法的基础上,又展开了哪一个是主流之争。随着“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和各民族之间克服了解的加深,各种文化之间的借鉴与融合日趋明显,文化的异质色彩似乎正在逐渐淡化。另一方面,“文化多元化”和“反文化同化”的呼声此起彼伏,各民族要求保持各自文化特色的意识也日趋高涨。作为语言、文化交流桥梁的翻译,归化和异化的辩证统一仍然会在这样的大环境中继续发展。在这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去重新认识和把握翻译策略中的归化和异化呢?这就是笔者接下来要盛情引入的博弈论。

四、翻译过程中的博弈关系

(一)“博弈论”的基本涵义

“博弈”一词的英文单词是Game,意为诸如下棋、打牌、划拳等游戏中的对策、游戏。现代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 “对策论”或“游戏理论”。博弈论用数学分析的方法研究理性博弈者因其意向、通过策略互动产生非意向结果的策略方法,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在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人们如何进行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实际上是当事人面对一定的信息量寻求最佳行动和最优策略的问题,即博弈论以对方的行为作为自己决策的依据,并寻求最佳。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的决策者之间冲突与合作的理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冲突与一致具有普遍性,因此,几乎所有的决策问题都可以认为是博弈。

(二)翻译的博弈特点

我们可以把翻译看作一种探索性的、单个进行的、尝试和犯错误的语言游戏(郭建中,2000),译者是“游戏者”。游戏包括一套固定的“规则”(如语言规则,翻译理论和原则,翻译技巧,文化折射等),但又鼓励个人的创造性和技能(Gorlee,1994)。结果的不确定性是这种游戏的另一个特点,译者在游戏过程中既要必须明白其中的符号学模式受规则支配,同时他们又可以改变和创造规则。这样,翻译就变成了一种具有知识性、创造性、抽象性、决策性,千变万化的博弈活动。

(三)翻译的博弈模式

在翻译中得以应用的典型博弈模式有“囚徒困境”(the Prisoner's Dilemma)、“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王斌,2004 )和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翻译中为了顾及两种文化之间的共同利益:增进交流和理解,繁荣自己的文化,译者通常应该采取“囚徒困境”中的“优势策略”,即这是一种非零和博弈。在囚徒困境中,背叛(归化)使得合作成为非常劣势的策略,其结果成为一种非合作均衡,即“纳什均衡”。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论的角度看,异化翻译是具有翻译优势的,而归化不是最佳的博弈策略。但是,在特定文化交际中过度异化,也会与翻译的交际目的“南辕北辙”。博弈论中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高质量译文),无论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如何,按照博弈论中的“帕累托最优”原则,如果多位译者(源语和目的语的)参与或合作翻译,如果这些翻译中有一种能使双方文化都能接受的话,无论归化也好,异化也好,对读者来说,都是最理想的,最有益的。它也体现出博弈论中的“帕累托最优”原则。

五、英文电影片名翻译中的归化与异化博弈

翻译作为一种特殊的博弈活动,异化和归化被看作翻译博弈中的博弈规则,博弈论介入翻译决策的过程,正体现了异化与归化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既然翻译可看作是一种博弈,它同样遵循均衡原则,寻求最佳、最优的解决。任何矛盾均有主次之分,翻译中的异化和归化也如此。这种主次关系从博弈论上说都是动态的,无休止地争论孰主孰次、孰轻孰重就博弈论看来是毫无意义的。

在英文电影片名的翻译中,无论是绝对化的归化,还是绝对化的异化,在博弈论看来都是不能到达均衡和最优的博弈,甚至还会出现适得其反的翻译结果。归化和异化应该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两个对立面,有辩证统一的关系,而不是相互对立。博弈论还揭示出翻译归化和异化的最优来自于译者间的合作,归化和异化总是在一次次尝试、背叛、合作中交替进行着,善意的、宽容的、强硬的、简单明了的交流和翻译最终会赢得读者的认可。

在实际的电影片名翻译过程中,不可能永远只遵循一种原则或采用一种方法,保留原语文化特色也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不完全被读者所理解或接受,尤其是带有浓厚文化色彩的民俗、谚语、比喻、双关语、历史人物或事件、专用名词、神话典故、特殊典籍制度等。译文如果顾及读者的接受习惯,原文特定的内涵要受损失;保持原文风貌,有时又与对方的思维或观念相冲突。因此,电影片名翻译应该从发展的角度去考虑,结合观众的实际需要,把握好归化和异化的“度”,既不能过于异化,让观众不知所云,又不能过于归化,造成原名语言和文化特色的丧失。

另外,电影片名翻译时翻译时应充分认识语言、文化差异,正确把握观众的接受能力,确定归化和异化的策略。异化翻译就是充分相信观众的审美、接受能力,让观众直面异域文化;而归化翻译的要旨在于跳出语言层面的束缚,传达出影片的内容含义与文化精神。译者应尽量地保持与原导演、编剧同样的创作心态,并能够结合本民族的文化背景对原片名的内容含义与文化精神进行再创作,从而翻译出既与原编剧达到心灵上的契合,又为译语观众所接受的好译名。

同归于尽范文6

[关键词] 翻译;文化差异;异化;归化

【中图分类号】 H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282-1

文化差异对翻译活动造成了巨大的障碍,许多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翻译并不仅仅是两种语言符号间的转换,它同样是两种不同文化间的交流。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不仅需要精通两种语言,同时还需要深刻了解两种语言背后的文化差异。在翻译界,异化与归化这两种翻译方法分别有着广泛的支持群体,异化和归化之争也一直持续到今天。在解决英汉翻译中的文化差异问题中,异化和归化两种翻译方法也各有其优势和不足。本文将主要讨论异化和归化这两种翻译方法对解决英汉翻译中的文化差异问题的优势与劣势,以期更好地了解归化和异化,并将其应用到翻译实践中。

一、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英汉翻译的影响

由于不同国家在地理位置、社会制度、历史背景、以及思考模式等方面的不同,其文化之间也必然会产生差异。这些文化差异主要存在于风俗习惯、行为方式、和语言特点等方面。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也是文化的必要组成部分,所以语言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不同国家文化差异的影响。而翻译作为两个国家间交流的重要方式,主要是依靠两国间语言的转换完成的。因此,不同语言间的文化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翻译活动。

在中英翻译过程中,人们普遍认为文化差异因素对翻译的影响是很难避免的。译者必须认识到翻译并不仅仅是两种语言之间的相互转换,翻译还是两种文化信息之间的相互转换。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必须把两种语言背后的文化差异因素纳入考虑中。如果译者完全不顾及两种语言间的文化差异因素,那么译文读者在接受译作的过程中必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译者也很难将原作的信息完整准确地传递给译文读者。

二、归化和异化

施莱尔马赫在《论翻译的方法》中指出:“翻译可以有两种不同途径,一是尽可能地不扰乱原作者的安宁,让读者去接近作者;二是尽可能地不扰乱读者的安宁,让作者去接近读者。”韦努蒂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划法(domestication)和异化法(foreignization)。

韦努蒂提出的归化法翻译原则是站在以英语为目的语(译入语)的立场上的,也就是说要“归化”到英语中来。归化法就是 译者以目的语为依据,尽量减少译文中的异国情调,为译文读者提供一种自然流畅的译文。即,尽量不让译文读者感受到译者的存在,像是在读本国作者用本国语言所写的作品一样。

异化翻译原则强调译者尽可能地不扰乱原作者的安宁,让读者去接近作者。与归化翻译原则相反,异化翻译原则要求译者要主动接受外语表达习惯和特点,并主动吸收外语表达的特殊方式。译者必须以原文为依据,不得擅自改变原作者的意图,要做原作者的“仆人”。异化翻译原则充分考虑到翻译过程中的文化差异因素,并使译作尽量保留原作中的异域风情及不同的风俗习惯,把“最真实”的异国文化展现给译文读者。韦努蒂认为,异化翻译原则可以“保留原作的语言和文化差异,并将读者送到异国。”如果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采用异化翻译原则,译文读者将能够充分感受到异国文化和语言的魅力与不同。

随着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科技教育的全球化进程不断发展,整个世界的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速。不同文化、不同国家的人民之间对彼此的文化了解进一步加深。因此,译者应当相信在文化全球化日益加深条件下的译文读者有能力去了解异国的风俗与文化。上文中已经提到,翻译是不同文化间进行交流的重要手段。因此,译者的在翻译中的任务就不仅仅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到另一种语言,他还担负着将异域习俗与文化展现给译文读者的任务。而这种传播将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并完善译入语,同时也会增强译出语的影响与生命力。

三、影响归化和异化使用的因素

郭建中认为,“如果考虑到作者的意图、文本的类型、翻译的目的和读者的要求者四个可变因素,归化和异化均有其存在和应用的价值。”一般来说,如果译者希望为译文读者介绍更多的异国风俗与文化,而且译文读者也更愿意学习和欣赏外国文化,那么译者就应当采用异化的翻译原则。但如果译者更希望取悦译文读者,使译作更加易读、易懂,而且译文读者阅读译作也只是为了娱乐,那么译者就应当采用归化的翻译原则。

例如:刀枪入库,马放南山。

译文1:Put the weapons back in the arsenal and graze the battle steed on South Hill.

译文2:Bury the hatchet.

译文3:The country is at peace.

不难看出,译文1采用的是异化翻译原则,译文2和译文3采用的是归化翻译原则。译文1是针对那些对中国文化感兴趣并希望更多地了解中国文化的读者所翻译的,而译文2和3是这对的是只需要了解原作者所表达的意思的读者。

有时候,一些外国习语与文化已为译入语读者所熟知,所以译者若是还坚持归化翻译,译文便显得冗长乏味了。

例如:He is a diamond in the rough.

译文1:他是一个未经雕琢的钻石。

译文2:他是一个有才华的人,只需培养,便能成功。

大部分中国读者已经很熟悉并接受了“未经雕琢的钻石”这种说法了。译者采用异化原则进行翻译,不仅译文简洁生动,而且更便于读者阅读。

结语:说到底,翻译的最终目的还是交流。不论在翻译过程中采用什么翻译原则,译者都应当时刻注意到原语与译入语之间的文化差异,并为有不同需要的读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译文。

参考文献:

[1]许钧.翻译概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

[2]郭建中.翻译中的文化因素:异化与归化[J].外国语,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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