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管理论文范例6篇

规制管理论文

规制管理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行政计划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对于行政计划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广泛的裁量权,需要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制体系。在行政规制方面,可以采取合理分权、制定裁量基准、加强公众参与、引入决策咨询、建立评估体系等方式。在司法规制方面,可以考虑将某些计划裁量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计划,通常也称为规划,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履行行政职能所需解决的问题,对有关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做的设计与规划。相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典型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计划直到晚近才进入行政法学研究的视野。但是,事实上,行政计划“并非现代现象,以前也有,只不过是其重要性在现代明显增加”。二战以后,各国的国家职能从过去消极的秩序行政,扩张至向公民提供“生存照顾”。面对可供使用的资源和资金的稀缺,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分化,各级行政机关开始更多地通过制定行政计划,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的突出特点。

当然,行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涉及对多元利益的调整,而在具体内容上又富有专门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因素的判断。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计划具有区别于其他行政活动方式的突出特点,即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广泛的创造空间,即“计划裁量”。如果不进行有效规制,计划裁量权就有被滥用或误用的可能。行政计划实践中出现的利益调整不合理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完备、有效的救济机制等诸多问题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如何坚持行政法治的原则,研究建立计划裁量权的规制体系,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

二、计划裁量权的行政规制

诚如国外学者所说的“行政法被裁量术语统治着”、“行政法即是裁量法”。在实际行政法实践中,特别是面对日益复杂且多元的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具有更多裁量的权力。如何确保‘裁量正义’是行政法所需要面对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实践中,各国对计划裁量通常采取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与事后控制并用的手段。

(一)事前控制

1、完善计划管理分权

所谓事前控制,即为授权控制,是指法律赋予某一行政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的范围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传统的法律保留论,难以要求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从行政计划在现实中的重大机能来看,是不应该使其完全脱离法律统制的,一般认为,为防止行政厅任意制定行政计划,制约行政厅的计划裁量权,行政计划最起码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

英国政府不仅制定国家的法规政策,而且有权干预地方政府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并可指派督察员直接受理各地的规划上诉,在当地主持规划听证会并进行相应的协调。法国为了加强对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工作,设立了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制度。代表处直接参与市镇按程序编制、修订、审核地方规划的各项工作。全国100个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每年要60万条意见,包括对建设工程申请提出“强制性意见”或“非强制性意见”。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颁发许可证的权力机构(主要是市长)。

在完善管理分权体制方面,纵向上,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而在横向的分权上,目前的做法是: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2、确立利益衡量原则

各国在规划编制之前,往往会在立法上规定相关利益衡量的要求。例如德国《建设法典》(Bauge-setzbuch,简作BauGB)第1条第6款就规定:“在制定建设管理计划时,应当适当权衡各种彼此相反和相容的公共和私人利益。”在德国的《规划法》中更强调保护、维持和发展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包括水域和林木等,其别是要符合高标准的生态要求,承担对于子孙后代的社会责任。为了保证规划内容的真正实施,尤其是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土地所有者在自由支配土地的同时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约束性义务,并通过有力的法律措施予以保障。英国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强调区域空间战略和地方规划中都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该法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来保证公众利益能够在规划过程中得到反映,并废止了皇室在土地使用规划上的特权和有利于开发商的土地购买和建造方式,要求用新的补偿机制来加快处理土地的强制性获取。台湾地区出台的《“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长程计划编审办法》第13条也对计划编制中需要审查和衡量的事项所作明确的列举行规定。

而在我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规划编制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3、制定规划裁量基准

通常,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一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一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一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这种形式就被叫做裁量基准。同样,行政计划制定者为了实现立法所要求的政策目的,在立法者没有提供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时,负有责无旁贷的判断义务。因此,颁布裁量基准,也是控制行政计划裁量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例如,福建省泉州市自2002年7月1日开始试行《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市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等方面作了规定,“这标志着泉州市城市建设审批和建筑工程的规划裁量将更加严格。”此后,陕西、上海、江苏和成都、温州、合肥、济南等省市也都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规划裁量的基准。

(二)事中控制

所谓事中控制,即主要为行政计划的程序控制,这一方式正逐渐成为各国控制行政计划的主要发展趋势。在我国过去的立法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条文宜粗不宜细的传统,有关行政计划的法律规范往往对程序要求着墨甚少,近年来才这一问题才有所改善。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部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等开始对规划编制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综合来讲,我国未来在立法上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规划程序规定,完善对规划裁量权的事中控制。

1、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

加强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趋势。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规划法中都强调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的法律制度。英国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就有允许公众对城市规划发表意见和建议的规定;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则对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这两种主要的规划形式,分别制定了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明确规定,在主要的地方规划政策文件中,必须包括一份“社区参与申明”,表明公众参与了从规划制定开始的一系列活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64条规定,行政计划有关一定地区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设施之设置,涉及多数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数不同行政机关权限者,确定其计划的裁决,应经公开及听证程序。

具体的公众参与内容可以包括征求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人大、政协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公听会)。如国务院的文件中就明确要求,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当然,规划编制机关首先应将规划草案公布令公众知悉。这也是确保民众监督和有效参与行政计划制定的前提。

3、规划编制的决策咨询

与其他的行政行为相比,规划行为往往涉及更多、更复杂的专业领域,需要调和各种公私利益冲突,甚至包括政策上的不同考量,规划决策咨询也正是为了抑制计划裁量权,确保规划行政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出现的作为装置的程序。因为对行政机构进行政治和司法监督的人可以获得包含咨询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行政记录。如果行政官员采取的行为与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不一致,并且不能对此改变给出充分的解释,监督者就更可能来修正或此决定。例如,如果行政官员依赖的是咨询委员会认为不可靠的数据,那么那些行政决定的审查者就更可能对该决定作出严格缜密的审查。

近年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呼声日渐升高,规划决策咨询制度的实践也越加广泛,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部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部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也对规划论证过程中的专家参与做了详细规定。

3、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

规划编制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明确规划与法律、规划与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首先,法律的位阶要高于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意是否遵守立法者的要求从事利益衡量。立法者可能会在计划授权规范中,对计划所涉及的利益关系,预先确定的优先顺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特定利益应予保障或实现。此外,立法者还可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即学理上所称的“具指示功能的计划方针”。规划编制过程需要符合上述的要求。其次,规划之间在位阶上也有不同。总体计划和上位规划,基于法规范的位阶性以及行政内部的管理监督关系,对专项计划和下位计划的内容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因此,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三)事后控制

1、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首先,规范审批内容。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其次,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2、对规划的评估与调整

行政计划的特点在于,它不仅是根据当时社会条件来拟订,更必须针对未来发展预作规划,因此假使社会条件变化,或者发现原来预测的错误,自应允许修正计划内容,以贯彻计划目的的实现。因此,首先必须建立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其次,应当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值得借鉴的是,《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中规定,发展规划的实施环境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规划的主要目标已明显无法实现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继续实施、调整规划内容和实施步骤或者终止实施的意见,并按照相应规划的编制程序批准。

三、计划裁量权的司法规制

对行政计划裁量权的全程控制,可以有效地减少裁量权被滥用的几率,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无法担保完全避免裁量权出现错用或滥用的可能。这时,法律还可以设置司法救济程序这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保障人民的权利。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对计划裁量权的一种司法规制。

(一)行政计划纠纷与司法救济

行政计划的出现和广泛运用难免会在现实当中引发各种纠纷,通常解决纠纷的渠道有行政机关自我解决,或由权力机关进行处理和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等形式。由于诉讼解决是目前最为常用和有效的方式。这里主要就行政计划的诉讼救济进行介绍。大致说来有关行政计划的纠纷对象可以区分为对行政计划裁量结果和行政计划裁量过程这两种类型,两者的解决方法有所不同:

1、对行政计划裁量结果不服的诉讼救济

对于行政计划裁量结果,即行政计划具体内容的不服,是否可以提讼?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目前大多认为只有针对行政处分(相当于国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讼。事实上,它也是各国司法制度的共同做法,而对认定行政处分的要件规定一般有三:其一,具有公权力性。其二,发生具体的法效果。其三,所发生的纷争具备的成熟性。对照上述三项要件,后两项要件容易成为对行政计划提讼的障碍。因为行政计划在时间上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内容上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所以通常预定要由后续行为来将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基于上述的特点,一般不认为抽象的基本计划是对特定个人的具体处分,因而欠缺诉讼的成熟性。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或计划法对行政计划内容本身能否提讼,其原因也在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而行政计划内容上多数情况下都不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所以我国目前还不能针对行政计划行为直接提起撤销之诉。司法实践中针对某项规划不服的,相对人往往是针对行政机关根据该规划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如温州曾经发生的“村民状告规划局讨要通行权”案,就是针对规划建设局向镇政府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提讼的。

2、对行政计划裁量过程不服的诉讼救济

对于行政计划裁量过程本身,即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的不服,不少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已承认其可诉性。一般认为,计划的制定属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计划制定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德国,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不服,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4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有关正式行政程序中之决定和撤销的规定,所以相对人行政计划确定行为不服的,可以对其提起撤销之诉。但是计划确定裁决行为以《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3条所规定的正式(听证)程序所作出的,由于该程序的要式形式和因此导致的缜密,对准备程序所提讼是不予受理的。当然,德国能够在立法上允许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与它们在立法上所设计的计划裁决的“集中事权”效力分不开的。集中事权就是由单一机关统筹依单一程序收件审查,其他机关会同审查,最后由统筹办理之机关核发一张执照,即确定计划之裁决书,其中涉及各种许可与相应措施。简单地说,集中事权效力就是以程序集中的方式处理达到决定集中的效果。

在我国现有的涉及行政计划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及应遵循的原则等作了规定,但这些都是封闭式的内部程序性规定,基本上是将行政计划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提讼的法律依据则尚付阙如。如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看,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批程序作出的,而与计划有关的许可程序则是另外进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规划建设局以计划审批程序已经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对照德国的立法例,具有“集中事权效力”的计划确定裁决实质上就相当于我国计划制定行为和许可行为的集合体。可见,我国还需要等待将来法律对计划制定过程作出如公开、听证、咨询等具体规定,对计划行为进行程序审查才具备条件。例如,未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除了应当同样适用如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以及时效制度等一般性的行政程序制度之外,还可以结合行政计划的特点,确立计划编制审批程序、重大调整程序、违反计划的查处程序、计划实施程序等。这样,如果政府在行政计划制定行为中没有遵守上述要求,相对人就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寻求法院的救济。

(二)行政计划裁量与审查强度

与其他的行政行为相比,计划行为往往涉及更多、更复杂的专业领域,需要调和各种公私利益冲突,甚至包括政策上的不同考量。相形之下,法院对计划行为的审查的能力往往比较有限,不能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作相同的处理,需要更多地给予尊重。

首先,由于计划行为的广泛裁量等特性决定了法院对其只能采取低度的审查,其主要关注重心就需要转向偏重程序的统制。其次,在对某些计划制定引入决策咨询制度之后,司法机关对其计划裁量的低度审查方法上也可以有一些特殊的安排。如果法律对特定事项明确要求须经咨询。例如,《城乡规划法》第27条就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未经咨询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当然可以认为构成程序违法而由判决撤销。其次,如果是在经过咨询委员会程序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可以主要审查:(1)咨询委员会的构成违法;(2)提供给咨询委员会的资料是否公正;(3)应考虑的因素是否有遗漏;(4)不应考虑的因素是否被过分评价;(5)反对意见是否加以研究;(6)是否研究过本方案外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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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工作做为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归档档案的价值,这就要求汇交工作必须全面并且精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地质报告的编写、图鉴的制作等工作都利用计算机完成。因此,近年来汇交的地质成果资料除了纸质版本外,都配有电子文件。从而,汇交验收工作必须对纸质报告和电子文件分别进行。

(一)纸质地质档案的汇交及验收

纸质地质档案验收的重点在于汇交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完整性主要检查汇交资料是否齐整。每一套地质报告都由报告正文、附表、审批文件、附图(附件)等组成。汇交验收不仅要查移交清单与移交文件是否相符,还应根据卷内目录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在汇交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是附图短缺,因此,仅根据移交清单清点,无法查明原报告图纸的缺失。规范性主要检查汇交资料是否按照规范进行编制,如:报告正文打印装订是否符合规范、内容是否有残缺;图纸打印是否完整,是否按照手风琴叠图方法正确叠图等。每套汇交的地质报告需要有两套,一套用于存档,一套用于后期借阅利用。

(二)电子地质档案的汇交及验收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2006年)对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电子文件的命名、电子文档的格式、电子文件在存储介质中的组织形式、电子文件的汇交及验收等。因此,对于电子文件的汇交和验收工作可以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和《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规定要求进行。

二、地质档案的整理及保存

(一)地质档案的整理

保管期限的划分。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地质档案属于科技档案范畴,在保管期限的划分上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中心馆藏的地质档案尽管年代跨度大,但其对地质工作都具有不同的利用价值,且馆藏资料数量总体不大,管理难度和成本都不高。因此,中心馆藏地质档案的保管期限都定为永久。随着今后勘探开发程度的提高,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年代久远的地质档案重新评估定级。分类划分。对于地质档案采用“3•X•X—XXX”方式编号,类目号采用三级类目编号,案卷顺序编号使用三位阿拉伯数字。一级类目号为“3”。根据《山西省煤炭地局档案分类大纲》的划分,地质勘查类档案编号为“3”。二级类目编号范围为“1—8”,代表地质档案类型,共8类;三级类目编号范围是“1—7”,代表山西省境内不同煤产地(表1)。三级类目使用省内煤炭系统惯用的分区方法,按照山西省地理区域共划分为六大煤田和五个煤产地。案卷顺序号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从001号起,顺序编写。每组编号可以满足最多999卷地质档案归档。目前馆藏归档数量最多的类目中,也仅有270卷地质档案,其他各类目下存档数量为几十到一百不等,考虑每年档案增加总数仅10卷左右,因此采用三位数进行编号可以在较长时间满足需要。对于成果地质资料的组卷顺序,地质行业有着规范要求,顺序为报告正文、附表、附图、其他附件,因此卷内编号时需保持原有顺序。尽管每套报告卷内文件数量大相径庭,但总数都不会超过1000件,因此编号可以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编号。以报告正文为001号,依次排序。排号顺序为报告正文附表各类图纸其他附件。值得注意的是图纸的排序应按照附图目录中的顺序依次排序。另外,对于包含电子文件的地质档案,在编制索引目录时应将电子文件的文件名及保存路径与相应纸质档案的索引信息对应。

(二)地质档案的保存

纸质地质档案需装入无酸纸盒存放在密集架上。由于地质档案有各卷内件数相差大,借阅使用频率高的特点,选用的档案盒就需要同时兼顾结实牢靠、便于取拿、尺寸合理(经济性)等特点。因此,承装地质档案的档案盒选取了薄(220×30×50mm)、厚(220×306×75mm)两种尺寸。由于档案盒在密集架上是垂向排列,管理员只拿档案盒的脊部,因而档案盒脊部需显示便于查询定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档号、案卷题名、盒内档案的卷内顺序号范围、盒数及盒序号等。库房应做好“八防”工作,并对库存档案进行定期抽检,对因多次借阅利用发生磨损的的档案及时修复,或使用电子档案复制。电子地质档案保存需刻录三套,一套用于存档、一套负责借阅查询、一套异地保存。光盘须根据数据容量规模选用档案级CD-R或DVD-R,刻录光盘经过校验后用光盘记号笔在光盘印刷层上标记案卷题名、档号等基本信息,并装入光盘盒中放入防磁柜竖直保存,避免挤压。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规定,光盘的保管温度为17℃-20℃,相对湿度介于35%—45%之间,较纸质档案都有很大区别。[1]对于电子档案,库房除了做到“八防”工作,还应重点防范磁场和酸性气体对光盘载体的影响。存档的光盘每4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样率不低于10%。[1]

三、地质档案的利用

服务于生产是地质档案的落脚点,但高频率的翻阅使地质档案极易产生过度磨损,因此,规范的查借阅程序,不但可以使地质档案发挥应有作用,还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地质档案的借阅需由申请人提出,作为申请人主体的只能是法人单位,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申请借阅,并且中心只向局属各勘查院提供原件外借服务,对系统外单位的申请只提供查阅服务。局属各勘查院借阅时,经办人应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及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书等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系统外单位提出申请时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明。档案部门接到申请后,审核申请材料齐备后报送局地质处审核。对局属各勘查院提交的材料,地质处审核立项真实性和资料借阅范围是否符合勘查范围;而针对系统外单位提出的申请,还要审核立项审批材料的真实性等。通过审核的申请,提交分管局领导授权方可借阅。鉴于地质勘查工作对地质资料依赖程度高、使用时间长的特点。地质档案的借阅时间以30天为界限,到期后如仍需继续使用的,需携带档案原件,到中心办理续借手续。档案原件需经管理员清点,并检查无污损后,方可续借。这样既可以满足地质工作需要,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使借出的资料得到监控和保护。

四、其他影响因素

(一)提高管理员素质

无论管理制度如何完备,作为档案管理主体的管理员的素质对管理效果都有着决定性作用。[2]因此,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地质档案的管理员来说,除了具备扎实的档案管理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地质专业知识。由此可见,对档案管理人员地质知识的培训也是提升地质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与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二)提高数字化程度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地质工作和档案工作中的普及,可以利用现代计算技术对生产年代久远,并仅有纸质版本的地质档案进行数字化,这样可以有效地延长这些档案的保存时间,降低由于长期借阅造成的纸质档案的破损,延长档案寿命。[3]

五、结语

规制管理论文范文3

一是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当前影响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政策中主要是与江西省有关的部级发展战略6个,省级发展战略5个。二是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当前,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政策主要有:动态监管机制、规划目标的管理责任制、建设用地管理三项基本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三是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江西省按照保障重点、兼顾全面、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实行“三个三分之一”计划下达、省重大产业项目“点供”制等计划差别化管理制度,促进各地在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方面更加节约、更加高效。同时江西省也出台了城乡增减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耕地补充政策。

2实施管理成效分析

2.1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于2012年4月编制《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后的调整方案》(以下称《规划衔接方案》)对《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补充完善。《规划衔接方案》对部分县、乡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或布局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是优先安排结构性调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部分节余且暂不使用的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城乡建设用地。二是市域范围内县与县之间局部调整。在本设区市范围内,允许矛盾突出的个别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微调,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县与县之间作适当调整。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次数为一次,修改原因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说明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非擅自修改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而规划调整修改符合法定条件,调整修改程序符合要求,严格按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执行。

2.2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经济效益明显。向莆铁路、沪昆客运专线(江西段)、德兴至南昌高速、济南至广州高速瑞金至寻乌段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得到切实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经济水平快速增加。(1)GDP、固定资产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05,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6.39。(2)GDP、固定资产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3,固定资产投资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73。

2.3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1)计划管理。规划实施以来,江西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资源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5年统计数据显示,江西省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率达70.48%,利用率达58.41%,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率和利用率水平总体较好。计划管理目标实现程度较好。(2)规划管理。江西省有效控制了11个设区市、100个县级、1493个乡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指标,指导了《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等多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引导城市、交通、村镇、能源、水利、旅游和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的编制,规划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2.4耕地补充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实施期间(2007~2011年),全省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建设规模16.9×104ha,新增耕地4.6×104ha,总投资43.1亿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4年来,全省共批复11个设区市80个县(市、区)250个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批复拆旧区总规模9300ha、预计补充耕地8100ha;建新区总规模8873ha、拟占用耕地5893ha,可净增有效耕地面积2206ha;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12个项目区复垦区,总面积704.7ha,可新增耕地150.4ha;2012年,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年均控制规模为2000ha。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的耕地补充政策中各试点政策效果好,示范效果明显。

3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存在问题

(1)新的试点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体现,造成试点政策实施较难,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项目区,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布局,在报批时往往会因为不符合规划而被搁置,导致新的试点政策在规划实施中较难开展。(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对中央重大发展战略预计不足,无法满足中央重大发展战略政策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差异化土地管理政策不明显,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空间分布不均衡。(4)建设用地管理政策中缺乏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致使实际用地超出规划目标规定。

3.2对策

(1)增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使试点政策和土地利用战略政策变化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2)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时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3)建立并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动态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结果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调整。(4)参考耕地保护责任体制,建立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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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文件;文档一体化;问题;对策

所谓“文档一体化管理”,就是由统一的文档管理机构从文件和档案工作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实现文件管理部门从文件形成、收文、登记、编号、存储、检索、利用到档案部门的收集、整理、鉴定、著录、保管、统计、利用等管理的全过程控制。由于我国实行文档分离的管理体制,缺少统一的文档管理标准、规范和科学的文档管理系统等原因,文档管理一体化迟迟未能转变成现实,进而造成档案服务于社会工作职能的低下。本文试图对文档管理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文档一体化管理的理论基础

文档一体化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些经典理论对其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文档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其中,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最具代表意义。该理论认为,文件从形成、使用到销毁或作为档案永久保存,是一个有机联系,有规律可循多的完整生命过程。各国因管理体制的不同对文件运动阶段的划分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三段论”(现行阶段、暂时保管阶段、永久保存阶段)和“四段论”(形成阶段、使用和维护阶段、鉴定和选择阶段、文件档案管理阶段)两个流派,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1.文件从形成到销毁或“永恒”是一个完整的生命运动过程,具有完整性和连续性;2.不同阶段的文件与其服务对象、保存场所和管理方式之间存在着内在对应关系。这就是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历史形态。

二、文档一体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现行的档案管理体制是文件与档案的分块管理,文件的归档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分界线。尽管国家制定了一些法规,要求档案部门承担着指导文书工作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难免有“越权”之嫌,无法对文书工作全面履行“指导”的职责,使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和标准难以保持统一、协调的口径,导致文件质量受损,信息要素不完整,归档材料不齐全等一些列问题。管理环节上的分块,在一定程度上肢解了文件运动的联系性和连续性,从而制约了文档一体化的实现。

2.文档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滞后。目前,无论从传统纸质文件档案管理还是电力文件管理方面来看,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标准不完善、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一是标准规范制定不同步,文件管理工作标准滞后于档案管理工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者脱节,影响工作开展。二是标准规范不通用、不统一,如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档案局各自为文件和档案工作制定的《主题标引规则》和《主题词表》,二者之间互不衔接、统一,使得文件、档案工作的许多劳动成果不能互为所用,造成工作的重复进行和人力的极大浪费。

3.档案管理软件开发滞后,影响文档一体化的实现。受我国文件和档案分开管理的传统模式影响,在编制软件时,以文件和档案分工环节为指导思想,强调了文件运动的阶段性,却忽视了文件转化为档案的整体性。不少名为文档一体化的管理系统,仅仅是将办公自动化系统产生的数据导入档案管理系统,仍停留在“模拟”手工文件管理水平上。一些单位立足本部门工作需要,研制了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划和指导,导致系统功能雷同、低水平重复,彼此间不能兼容,极大制约了我国文档一体化进程。

三、实现文档一体化应采取的对策

1.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组织机构,实现文档统一协调管理。在国家一级,须建立国家规模的统一领导文书和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使其成为统管各部委、地区文档管理分系统强有力的职能机构,进而对全国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宏观系统的制定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科学合理的贯彻措施,以加强对全国文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机关内部,须建立本机关文档一体化管理的领导机构,对文档的运动流程进行全面控制和综合管理。实现“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即收文、发文、登记合一,收发文、登记与分类立卷、著录、标引合一,现行工作事物处理与立卷同步进行,这样文件办理完毕即归档。使文档管理真正从组织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上由原来互相独立、雷同的不利局面转向相互交融、统筹安排的管理模式。

2.加强文档一体化标准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对原有出台的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等业务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尤其是对两者之间不协调,甚至相冲突、矛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修订,使文档工作领域内容需要协调统一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达到统一,从而获得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强电子文件管理标准规范的制定:一是管理性标准,对电子文件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电子文件信息资源合法性的确认;二是业务性标准,包括电子文件数据标准、电子文件管理标准规范,如电子文件元数据标准、电子文件存储格式、电子文件保管期限表等;三是技术性标准,包括电子文件交换技术规范,电子文件移交技术要求、数据存储压缩格式规范等。

3.建立完善的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一是应以文件的内容信息、背景信息和结构信息管理为重点,整合两大系统,实现文档管理的无缝衔接、互相兼容,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从而达到文档一体化管理的目标。二是构建档案管理软件评价机制,提高国内档案管理软件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推动档案管理软件市场良性发展。三是要从系统软件、技术手段等方面确保网络安全,选用性能可靠的杀毒软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对上网信息进行加密,建立内网防火墙,限制外网的非法访问,最大限度的保证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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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管理论文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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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档案管理;前端控制;本质;运用

随着当前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档案事业地位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投向档案管理工作和其对应的学科―档案学,广大档案工作者们在进行档案管理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积极探讨和建立新的管理理论和体系,在这一背景下,前端控制理论由此被提出和应用。

1 前端控制从何而来,其含义是什么?

前端控制理论是由法国著名档案学者C・诺加雷提出的,在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下,文件和档案是“分而治之”、“分工又分家”的,这种模式表现为:各类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是由“上游”的文书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下游”的档案部门对其进行管控则是在文件办理完归档手续成为档案之后才相继展开的,在这一模式影响下,档案管理部门接受各类文件十分被动,没有任何主动权,归档文件的质量(即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靠性等)如何保证就成为困扰档案管理部门的一大难题,源于此,档案管理部门需要重新审视和更加重视这一问题,并需要提前介入文件管理工作,也正基于此,作为当时法国国家档案馆总保管员的C・诺加雷就指出:档案工作者要重新考虑他们在文件生命周期中进行干预的时机,甚至重新思考这种生命周期本身。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谓前端控制,是指档案工作人员根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和“全程控制”理论,对于应归档文件进行的“提前介入”和“超前管理”,即是按照文件形成之前――文件形成――文件整理――文件归档――文件转化为档案――档案管理这一系列节点和整个过程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把涉及文件管理和文件控制的各项功能提前“预埋”入文件管理和流转系统之中,在这个系统中一直对文件的流转进行各项管控,并将这个管理延伸至档案形成和维护阶段。

2 前端控制究竟是为了做什么?

前端控制的目的是如何保证文件归档后转化为档案后的各项特质(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等),无疑,前端控制是保证档案管理质量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工具。然而,前端控制究竟是要做什么,它的使命和精髓是什么,很多广大档案工作者对此是心存疑惑的。其实对于文件的“档案化”,或者说是“档案化管理”就是前端控制原则的本质,也就是说要充分保证确保文件的质量(即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长期有效性等档案特质),保证档案化管理在这些文件在归档成为档案前就开展。充分认识和理解前端控制的这个精髓,可以避免档案工作人员按照日常工作惯性解决各类问题,并全过程监控文件的生成和流转等各项环节和细节,使其每一件文件都具备成为档案的资格并能及时转入档案管理的阶段。由此可见,前端控制理论所提倡的“档案化”和“档案化管理”理念对文件和档案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3 笔者关于前端控制的几种应用方法推介

在经济环境的改变及“文档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文件归档过程中出现诸多严重的问题和现象:例如文件归档不完整;文件归档不及时;文件归档质量不合格;缺乏文件整理标准和规范指引;混用文件格式;归档文件不完整等,凡此种种严重增加了档案管理的难度,一直成为档案工作者管理工作中的令人棘手的“拦路虎”。由此可见,前端控制的思想是档案学研究和档案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应用必将对推进各项档案工作的开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如何运用前端控制理论开展档案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思考和着手解决的问题。

3.1 培养档案队伍,提升其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

“人”在各项工作中扮演着主角,影响前端控制的重要因素首先是“人”,也正基于此,档案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即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专业水准的业务水平(即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精通文字处理能力);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档案工作人员要紧跟节奏,及时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和推动力,在档案管理理论学习和研究的同时,还要重点加强对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文书处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以更好地开展各项档案工作。

另一方面,诸多档案兼职人员因处于文件管理的“上游”,对各类文件管理业务以及文件处理事务中出现的问题了然于胸,因此档案工作人员要多组织对于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从文件的收集方式、整理规则、归档要求等各方面业务进行专门培训,藉以提升兼职人员的专业业务水平和技能,使文件管理工作科学管理,并能得到有效控制,为日后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做好保障服务工作,最终实现档案队伍不断进步和档案事业的长足发展。

3.2 尽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内部日常沟通“常态化”

以前端控制思想为指引,传统档案管理模式开始转变,档案工作提前至文件生成和生成之前的设计阶段,基于这一模式的转变,前端控制理论对各文件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要求更加严格,对于业务标准和业务培训的需求更加突出,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这种情况及时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到文件生成和管理部门进行调研和业务指导的力度,对文件管理各节点进行相应的具体指导,提出标准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对调研和指导过程中发现的影响文件生成和管理的各项业务流程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完善和改进,协助加强文件管理的内部控制。

3.3 以基础制度建设为“抓手”,狠抓前端控制

前端控制的实施离不开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指引和助推,专业、良好的制度规范是前端控制顺利开展的基础。以我司为例,为提升集团公文处理工作效率、推进公文处理标准化和可执行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十余项国家和行业内规范性文件,同时与公司实际管理情况相结合,我司组织专业资深人士编制了《XX集团公文处理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文分类、公文保密、公文格式,行文规则,收发流程、文件整理及归档要求,使前端控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了归档文件的各项质量要求,极大地提升了我司行政管理部门公文事务的办理效率和公文的保密安全,为文件归档后档案管理各项业务提供了极大的便捷条件。

在文档一体化和电子文件快速发展的今天,前端控制作为档案管理的重要抓手和“助推器”,其在档案体系建设中的指导意义更加深远,辅助作用更加明显,我们广大档案工作者在今后各项档案工作中,一定要充分认识和利用这个“犀利”的工具,在各行业中为档案事业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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