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例6篇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1

中央纪委称,郑少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少东处分,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成也绍基败也绍基

郑少东的发达,得益于的提携;郑少东的落马,也缘于和“同穿一条裤子”,卷入腐败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现年51岁的郑少东,1958年11月生于广东潮阳,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曾任广东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刑侦局局长,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2005年4月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一级警监。

而曾任广东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的,则从1970年开始进入省公安厅工作,1986年任副厅长,1991年任厅长、党委书记,1998年任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00年后,任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仍然管着公安战线。

从两人的履历可以看出,少壮派郑少东的仕途腾达,关键在于得到了顶头上司的赏识。不仅一手将他扶上刑侦局局长、常务副厅长的位置上,而且还极力推荐他进入公安部,成为年轻的副部级领导。

和郑少东在广东公安系统破获了不少大要案,也成为他们俩晋升的政治资本。这些案件主要有:

一是侦破“世纪贼王”张子强案。1991年7月12日,张子强涉嫌谋划了香港启德机场的1.7亿港币运钞车被劫案。后又指挥手下策划了数起令人震惊的绑架案,获赎金数以亿计,令香港富豪巨贾人人自危。张子强团伙成员既有香港人,也有内地人,不仅在香港作案,也在深圳、广州杀人、抢劫。张子强策划的最令人震惊的绑架对象,是李嘉诚的大儿子。张子强共勒索了李嘉诚10亿港币,这是迄今为止,香港勒索金额最高的劫案。1997年7月,香港回归,时任特首的董建华多次请求内地警方协助香港警方抓捕张子强。1998年1月下旬,广州警方在严密布控之后,终于一举逮捕了张子强及其同伙。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的郑少东全程参与了此案件的侦破,当时广东公安厅的总指挥,正是。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2

《财经》记者 张鹭 饶智 实习生 顾卉妮

经侦警察的职权有多大?黄光裕案呈现冰山一角。

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宣判,标志着对“问题首富”罪行的认定有了司法结论。同时,对涉案政府要员的审判也在紧张进行中。

黄光裕系列案殃及公安经侦者众,如原公安部部长助理、经侦局局长郑少东,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原公安部经侦局直属上海总队总队长、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原上海市公安局分管经侦的副局长朱影,原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四大队副大队长靳红利等。

作为该案首位受审的官员,相怀珠于3月22日在北京市二中院到庭受审,被指控涉嫌受贿660余万元。其辩护律师告诉《财经》记者,此案很快将有司法结果。

黄光裕兄弟曾于2006年身陷“中行骗贷案”,当时该案主办人正是相怀珠。因为得到黄光裕同乡、自己的上司郑少东授意,相怀珠“放水”助黄氏兄弟逃过一劫。作为回报,相怀珠及“中间人”靳红利分别获得黄氏106万元和150万元贿赂。

较之刑事案件侦查,经济案件的侦查在专业性上有其特殊之处,诸多细节并无相应约束,致其办案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处于失控状态,加之被侦查的对象――民营企业家自我庇护或寻求庇护能力较强,“放水”之风在所难免。

相怀珠案还呈现出硬币的另一面:由于上述裁量权约束的缺失和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民营企业家受害于被滥用的经侦权力的例子,实际中很多。”一位经侦大队的干警承认。

捉放黄光裕

相怀珠1964年6月出生,为山东沂蒙人。其早年一直在山东从警,曾任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后借调至公安部。

在调进北京之前,相怀珠已因“东方电子案”名动京城――东方电子(000682.SZ)上市后,公司管理层通过内幕信息抛售公司原始股并将收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虚增收入17亿元。相怀珠领衔的专案组查清事实,并致公司高管一一领刑。

2004年,相怀珠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大谈内幕交易:“这类违法犯罪案件行为诡秘,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不料五年后,其自己落马的诱因之一即是卷入内幕交易。

相怀珠于2006年4月挂职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证券犯罪侦察局北京分局局长;2007年8月31日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证券犯罪侦察局北京分局局长、北京总队总队长。其挂职北京主持的第一桩大案,正是黄光裕兄弟的“中行骗贷案”。这一次,相怀珠选择了“放水”。

黄光裕与中国银行颇有渊源,其兄黄俊钦与现已落马的中行北京分行原行长牛忠光私交匪浅,其妻杜鹃原系中行北京分行放款专员。骗贷案源于北京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老板冯辉,2001年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鹏房公司)开发完工的首个地产项目鹏润家园滞销,冯辉买下其中豪苑大厦的数层,改造成写字楼出租。因手中资金不足,冯辉以假按揭方式向中行北京分行骗贷,鹏润地产作为开发商履行担保责任。

2006年该案曝光,冯辉出逃,迄今尚未归案。同年6月,公安部经侦局北京直属总队成立专案组,查办鹏润家园虚假按揭贷款问题,相怀珠担任专案组组长。

此后,经公安部治安局原副局长吴明山介绍,黄光裕同乡兼生意伙伴许钟民得以认识相怀珠,并请其在办案中关照黄光裕。

据相怀珠证言,2007年七八月的一天,许钟民与他及妻子李善娟、吴明山吃饭时说,黄光裕要对中关村上市公司进行大额投资,建议买中关村股票,一个多星期后,许钟民在公安部附近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箱子亲手交给了相怀珠。

自2006年7月起,许钟民多次向相怀珠表达尽快结案,以消除对上市公司国美电器的影响。国美公司财务中心总监方巍、国美前首席财务官周亚飞等人分别证实,骗贷案导致银行降低对国美电器的授信额度,直到2007年上半年才逐渐恢复。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多名民警证实:2006年10月,该处接到反映国美公司涉税、、骗贷的件。相怀珠曾专程到该处办事并提到国美件的问题,要求将件移交北京直属总队并案查处,还说就此事已经向上级领导汇报。

赵维佳等多名办案警察的证言显示,相怀珠曾带办案人员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场所和黄光裕见面。相怀珠由办案初期要求严查涉案单位及有关人员,到后期又要求尽快撤案,办案态度前后有很大改变。

2007年1月,相怀珠主持对黄光裕案作出撤案决定,理由是鹏房公司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明显,且贷款未到期限,尚无法认定贷款损失。

2008年3月相怀珠即将搬入新家,到大中电器中塔店选购家电时电话联系许钟民,当日从中塔店免费带走一整套家电,价值61771元。以上所计款物高达106万余元,即是司法认定的黄光裕向相怀珠行贿的总额。

此后的2008年八九月间,公安部经侦局将“ST中泰”涉嫌内幕交易和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等案件线索移交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并指示该处要予以重视,抓紧查办。

但相怀珠为此曾两次打电话至该处,要求不要费太多警力和时间,尽快有个结果,给局里打报告时甚至说,“我和许钟民、黄光裕认识多年,关系很好”,“不要对黄光裕采取强制性措施”。

裁量权之惑

若非相怀珠日后被股票套牢,其与黄光裕互为证人的戏剧场面或不会出现。

司法材料显示,2007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七笔买入中关村股票122464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81万余元。

不过,李善娟买进中关村(000931.SZ)之后,股票被高位套牢。

据2008年11月30日警方一份询问笔录,黄光裕主动交代了向郑少东、相怀珠等人的行贿事实。由于这一情节此前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法院酌情考虑了黄光裕的单位行贿罪量刑。而到案后的相怀珠,亦成了指证黄光裕的证人,并还原了接受黄光裕请托的来龙去脉。

一位关注“中行骗贷案”的法学界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一般而言,被称为“假按揭”并涉嫌贷款诈骗的行为是:开发商虚拟若干购房人,并以这些购房人的名义与其签订不真实、虚假的购房合同,再以这些虚拟的购房人名义申请按揭贷款,从而套取银行资金。

这样,开发商能够尽快“销售完”房屋收回投资,乃至实现获利。有的开发商在通过虚拟购房人取得的银行贷款后,待将房屋卖给真实的购房人取得资金后才偿还银行贷款,但有的开发商因无法将房屋卖出则干脆携款潜逃。

在本案中,情形显然不是如此――是买家冯辉办理假按揭。从“冯辉决定以假按揭方式向银行骗贷,他找来很多身份证和鹏润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这一细节中看出,黄光裕是知道冯的假按揭事实的。且从“(冯辉)同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鹏润支付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不难知道,假按揭对黄光裕(鹏润)在事实上也是有利的。

虽然黄光裕事后主动替骗贷方履行了还款义务,但上述法学界人士认为,民事意义上,其还款行为属履行“担保合同”义务,自然合法且应当;但在刑事意义上,这不影响犯罪成立,正如盗窃犯交出赃物自属应当,并不能因此宣告其无罪。

这位人士进一步分析,“经济侦查”并非一个特别的程序,只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原则上来说,大多数刑事案件须依次经过“公―检―法”三家,即对应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俗称“公安烧菜,检察传菜,法院吃菜”。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在处理上只能有两种结果:一是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二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

在黄光裕2006年案中,相怀珠利用其在侦查阶段的自由裁量权,选择了撤案。“撤案的寻租空间太大了,因为有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该法学界人士称。

“经侦面对的都是经济人士,在办案过程中,办案者很容易被腐蚀拉拢,很多销案全凭对案件的定性,经侦案件定性是很难的,因而具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经侦理论研究者指出。

制衡的力量

改革开放之初,金融犯罪的侦查由刑事侦查部门承担,个别地方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1995年公安部专门设立经管局,管辖五类经济案件。

1997年修改的《刑法》,突出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次年10月公安部经侦局成立,经侦民警自此成为单独警种。

理论界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刑事侦查的模式一般是由案到人,而经济侦查的模式一般是由人到案。“经侦的难度在于定性,定性错了,那么整个案件都错了。”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位警官解释。该警官举例说,比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股东股权的案件,应该如何定性在近八年来争论不休。

“没有上级领导直接指示的案子,根据人情关系,放水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位中部某省会城市经侦大队干警坦承,“经侦的考核指标是涉案金额,这跟刑侦不同。”

而另一面,在这种不确定的裁量权下,经侦插手经济纠纷最容易导致民营企业家成为牺牲品。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已被“”的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高建勋,在其担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职务期间,曾炮制一起冤假错案,令民营企业家张志斌被羁押941天,张所拥有的大量资产也被非法贱卖。而张在一审二审法院均被判无罪。

在相怀珠被控的660余万元贿款中,除去黄光裕的106万余元,其它绝大部分来自山东。相怀珠曾利用职权插手老家临沂一桩针对港商的旧案,并因此受贿。

临沂市政府的一份情况汇报称,2003年11月,该市通过招商引入香港华药生物科技控股集团,其落户名称为“华药(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法人代表为港商徐东方。

该企业与当地的兰田集团开始了非法人主体式的松散合作:其一是资金融通,兰田集团为华药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并共同打理项目财务部的工作;其二是有限项目建设管理合作,该项目由华药、兰田共同成立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全权负责。

2004年五六月间,双方因预售资金的管理权分歧出现摩擦。临沂市政府认定应对外商予以保护,并协调兰田方面配合。但兰田集团负责人找到相怀珠居中运作,由公安部经侦局于2005年4月向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下发《案件(线索)交办通知》,要求后者对徐“依法查处,并将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或结果汇报我局”。后者将此通知转发至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此案因此风向突变。

2005年9月26日,徐东方被监视居住,自此丧失自由。2008年,其一审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维持原判。徐东方在临沂的资产全部转至他人名下,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他毫不知情,法律程序严重缺乏。

徐东方的妹妹向《财经》记者证实,因此案涉及相怀珠,中央纪委、公安部曾先后找她核实相关案情。其律师王庆岳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超期羁押、退侦超过两次仍未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审理超限等问题。目前,此案正向山东省高院申诉中,估计两个月后会有一个司法结果。

经侦插手经济纠纷现象,并不鲜见。早在1989年,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又颁发了《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此后,虽然公安部三令五申,但依然效果不彰。

现已落马的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曾于2008年12月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彼时,黄光裕二度卷入调查。郑少东的讲话因被视为对黄光裕的特殊庇护,引起轩然大波。

对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不可不说是一个重大制约,但是,其仅仅规定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而对于“立案后又撤销”没有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可能对应当立案的案件采取先立后撤的办法规避检察机关的监督,即使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同样可以“先立后撤”形成监督漏洞。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3

次日,2010年9月30日下午6时,三湘风纪网――湖南省纪检系统官网消息称,湖南省纪委对涉嫌严重违纪的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杨建农立案调查。

而仅在18天前,9月12日深夜11时,同在家中,杨妻陈玲被湖南省公安厅一行十余人带走。陈玲被抓的导火索,被认为是在网络上跟帖并转帖指控省公安厅主要领导涉嫌受贿、插手工程或作风问题。

该日下午,恰逢杨建农出发前往广州,参加公安部亚运安保协调会议。

“浩瀚的大自然既然给了人类以无尽的恩泽,为什么一些人却不能以宽广仁爱之心去包容和善待自己的同类呢?”妻子被抓后的9月25日晚间,杨建农在博客中以千字散文咏景抒怀,“午夜,任世事沉浮翻转于脑海。”

短短四天后,杨建农自己也被立案调查。夫妻同陷囹圄,使得该省公安厅领导间的“分歧”趋于公开。

孰是孰非?携公权或私器,当事双方各有指控。而作为曾经的公安厅纪委书记兼处处长,杨建农的被调查在湖南警界可能引发的后续影响,目前尚难判断。

刑拘“未来时”

将陈玲带走的同时,警方对杨家进行搜查,杨建农夫妇的电脑及U盘、MP4、上网卡、硬盘、读卡器等被查抄。扣押物品清单落款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办案人员并未当场告知陈玲涉嫌何种罪名。

在陈玲被带走后的9月17日,杨建农收到警方于9月15日邮递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写明陈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否则应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和办案人签名。但该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上既未注明原因,亦无办案人签名。

拘留通知书上更为蹊跷的是,落款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但载明刑拘日期为十天之后的9月23日23时。“这种刑事拘留属于‘未来时’。”陈玲的律师之一、北京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

周泽称,其在9月19日、20日及之后共四次前往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陈玲,在看守所电脑中“查无此人”。

经交涉后,湖南省司法厅曾居中协调,拟定律师与当事人于10月8日在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会面。但律师如期前往后得到的答复是:除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陈玲案涉及国家秘密,目前不能安排会见。

除司法渠道,杨建农亦曾通过组织渠道申诉。妻子被抓后次日清晨其即乘高铁返湘,下午赶至省纪委反映情况。以专业人士身份,杨建农指出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瑕疵,“省公安厅主要领导撇开作为厅党委成员、副厅长的我……因言治罪,违法成立专案组”,并认为自己正遭受一场“政治迫害”。

至《财经》发稿时,陈玲被采取强制措施已40多天,其尚未获准与律师会见。

现年55岁的杨建农警龄28年,在警校工作十年后,1992年以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副校长之职调入省公安厅,历任行财处长、交警总队总队长,2002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任厅纪委书记,此后担任副厅长。

在厅纪委书记任上时,杨建农曾参与查办郴州腐败“窝案”中的核心大案――李大伦案与曾锦春案。而这一次,他将面对自己熟悉的纪检系统的调查,其案目前由湖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负责。

杨建农称,“发帖案侦办以来,我的电话即受到非法监听。而规定,‘党内不准搞技术侦查’。”《国家安全法》第十条与《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但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另据相关规定,对处级及处级以上党政干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应分别由省委和中央批准。

网帖导火索

杨建农所称的“因言治罪”源自网帖。2010年6月上旬,天涯、新浪等网站出现的帖子指控称,自2001年以来,湖南省公安厅“大多数”党委成员利用提拔干部之机大肆收受贿赂,个别干部违规插手单位集资建房的工程等。

在9月16日撰写的一份上呈湖南省委的紧急报告中,杨建农称,上帖发出后,陈玲与其公司合伙人张焱对原帖进行了转帖并跟帖,在网上披露了她所听到的一些未经证实的传闻,指向湖南省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厅长李江、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唐中元。

涉及到李江的内容为,其重用“李大伦案”涉案人赵立民为公安厅后装部主任,赵立民涉嫌为李的妹妹所在的建设银行和个人谋取利益,将原来由商业银行办理多年的业务划转给建设银行;涉及到唐中元的内容为,传言唐有吸毒问题、生活作风与利用职权给亲密关系人士包揽工程等问题。

网帖被发现后,湖南省公安厅通过删除和封堵,使其未在更大范围扩散。同时,该厅召开全厅副处长以上干部会议,会上李江、唐中元自证个人清白。据了解,纪检部门并未对帖文中涉及的指控展开核实。

之后的7月28日,针对发帖事件,湖南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成员不仅包括厅领导,还有厅技侦、经侦、纪检等部门以及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开福、高新等公安分局有关警种。在一系列侦查后,专案组于8月中旬认定张焱涉嫌发帖。

9月5日,张焱因涉嫌在注册公司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而被刑拘。

杨建农案发前对律师称,在张焱被调查后,陈玲才对其承认参与转帖,并在跟帖中增加了新的内容。此前他“对此事完全不知情”。随后,陈玲也被带走。

杨建农认为,“公安人员将我妻子拘留时,抄查我家,专门查抄电子存储设备,对可能与‘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一经济犯罪相关的‘证据’根本不关心。由此可见,办案人员只是在追查网帖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杨建农在紧急报告中写道:“我认为,无论网上的帖子是否与我妻子有关,公安厅主要领导成立专案组,查办与公安厅领导有关的网帖问题,都是违法的,有打击报复之嫌。完全是对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检举等监督权利的粗暴践踏!”

随着陈玲跟帖被拘,杨建农紧急对上反映情况,继而杨建农被调查,该省公安厅的“内部分歧”趋于公开化。

在网帖中提到的李江,生于1950年,2003年由益阳市委书记升任省委宣传部部长,次年再转任省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另一人唐中元现任常务副厅长,其1951年7月出生,1974年起即进入湖南省公安厅,历任交警总队总队长、厅长助理,2003年6月任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李、唐两人均已近退休。

巨额家产悬疑

让张焱与陈玲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而被查的,是成立于2008年11月的湖南极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极致公司)。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2号,一个略显破旧空落、正在翻新的院子内,实际的办公地点却在省公安厅附近的一幢商业楼内。

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初始股权结构为张焱20%,陈玲80%。一个月后,陈玲将80%股权悉数转给自然人杜青。杜青为陈玲的弟媳。

2009年4月,杜青将名下一半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冯沛然,股权结构变为张焱20%,杜青、冯沛然各40%。

冯沛然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称高管局)局长冯伟林之子,冯伟林之妻为湖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副处级干部易杏玲。

两个月后,杜青将40%股份还给陈玲,冯沛然的40%股份转给吴海,股权结构变为张焱20%,陈玲、吴海各40%。

冯伟林与杨建农为分别住楼上与楼下的邻居,陈玲和易杏玲因此过往甚密。据《财经》记者了解,极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易杏玲与陈玲。成立两年间,公司仅经手过一笔采购业务,为高速公路检测车内的检测设备。该项业务盈利约250万元,并为易、陈分配。不过目前两人已决定放弃这家公司,并已在今年3月向工商部门提请注销,未料陈玲被查。

就在陈玲被专案组带走后次日,9月13日,易杏玲亦因经济问题被纪检部门“”。据了解,在对两人的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二人涉嫌利用内幕消息炒股。

2010年3月18日,赛迪传媒(000504.SZ)公告称:控股股东拟以公开征集方式转让其所持全部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5.58%。据《中国经济周刊》4月2日报道,公告前后,湖南省高管局所属的湖南高速集团与之签署了意向性协议,后者以约6.4元/股、总价5亿元受让赛迪传媒上述25.58%的股份。这一消息于报道发表4日后被赛迪传媒公告宣布“受让方的资格条件未确定”。

在此过程中,易杏玲涉嫌在获得内幕消息后在低位买进并在高位卖出获利。陈玲涉嫌从易处获得消息后亦效仿操作。但接近陈玲的人士称,陈玲在买入时,股票价格已至高位,她因此被套牢,并未获利。

实际上,正受调查的副厅级官员杨建农,还需向纪检部门解释自己2000余万元巨额资产的来源。

与之接近的人士介绍,杨建农对家庭资产来源非常自信,称来自公司经营与股市的合法收入。但纪检部门目前对此仍在调查。

上述人士称,陈玲早年与丈夫共同任职于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后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干部下海热”中离职经商。1991年至1993年的三年间,通过私人合伙承包驾校,陈玲赚了大约100万元,成为其第一桶金。

随后1993年,个人典当、拍卖行等业务开始开放试点,陈玲由此开办了一家典当行。但由于当时杨建农是公安厅行财管理处处长,陈玲遂于开业一年后将典当行转让。此后,她还开过一家涂料厂。

借这一阶段的原始积累之利,陈玲与杨建农之弟开始以民营资本身份进军公交行业。其先是在1995年,以实际投资人身份承包拉萨市公交公司的线路运营权,并因此获利匪浅;并在2005年复制上述模式,承包广西钦州市公交公司的线路运营权,据上述人士称,2007年后,这些投资每年的利润过百万元。

据2001年的《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认真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在职正副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至少从表面上看,陈玲的公交经营并未违反该项规定,但其经商的每一次动作都与丈夫杨建农的仕途变迁步调吻合。

此外,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炒股至今,陈玲目前有数百万元资金沉淀于股市。

据《财经》记者了解,杨陈夫妇在长沙市中心曙光路与桂花路交界处有一处商铺资产,面积500余平方米,市面价格每平方米已近两万元,仅此一项资产即已逾千万元。而其于2008年买入的价格仅为每平方米7000元。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执法理念;监督;保障权利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和省市检察院关于严防冤假错案发生的部署和要求,泉州市县两级院公诉部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切实学习贯彻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切实防止冤错案件的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及《全省检察机关公诉、林检、未检部门加强法律监督严防冤家错案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抓案件质量,谨防冤假错案。

(一)转变执法理念

1、组织专题处室会,召集全体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检察长和朱孝清副检察长关于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讲话精神,不断增强检察官职业责任感,筑牢思想防线,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2、切实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省院顾卫兵副检察长提出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精细化意识、与时俱进意识、危机意识”,克服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办案数量剧增带来的工作压力,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冤假错案。

(二)强化侦查监督

1、进一步健全与侦查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不断完善与同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和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永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共同出台《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反馈办法》,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就证据收集是否全面、及时、准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刑事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化。泉港区检察院定期与泉港区公安分局召开联席会议,就规范取证程序、集中移送审查、规范未成年案件办案程序、提高侦查人员出庭水平、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联合下发,通过事前引导规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2、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坚持对重特大案件及新类型案件提前介入,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包括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特别无罪证据的收集。如陈进昌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晋江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承办人提出了侦查取证方向相关意见,较好地引导公安机关对非法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交易业务的新类型案件的侦查取证,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完善退补机制。针对实践中侦查机关退而不补的现象,各地积极进行探索,避免补充侦查流于形式。如晋江市检察院针对侦查机关退补重报没有提供实质补充侦查材料等情况,专门发函要求加以整改,并健全退补重报案件审查机制,要求二次退补重报案件需经承办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方能受理。泉港区检察院在补查过程中,向侦查机关提出补查的原因、方向和要求,督促侦查机关认真开展补查工作,同时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补查。

(三)严把案件受理关和审查关

1、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严把案件受理关和审查关,必须真正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公安机关勉强移送的案件、政法委协调要求受理的案件、被害人上访闹访被迫受理的案件,尤其应当严格坚持这一标准。要全面理解、综合全案证据把握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要求,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的,即使这种有罪供述很稳定,且有自书供述、录音录像相佐证,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被告人作过有罪供述,且其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基本一致,但是勘验、检查现场在先,被告人供述在后,尤其是被告人先不供,后来供述逐步与现场勘验、检查一致起来,之后又翻供的,更要严格审查,不能轻率认定被告人作案和有罪[1]。对不构成犯罪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的案件,特别是对证据不足、不符合标准的案件,即使已经逮捕,也绝不勉强。

2、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深化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严格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坚决依法排除以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2],一是加强与公安协调,严格证据标准。如丰泽区检察院加强与公安的沟通协调,派员走访丰泽公安法制科、泉州海警二支队、后渚及乌屿边防派出所等单位,就如何规范取证进行授课;南安市检察院汇编了《二十种常见刑事案件诉讼证据参考标准》,由公安局下发至各中队、基层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证据参考标准合法、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证据的出现。二是采取多种措施,及时发现并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如晋江市检察院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为重点告知事项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予以告知,并要求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作重点说明,共书面告知了2293名犯罪嫌疑人。丰泽区检察院未检办在审查批捕蒋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时发现,侦查人员将包括蒋某在内的3名同案犯混杂在12张照片中让被害人辨认,改辨认笔录属于瑕疵证据且无法补正,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了该证据,并对蒋某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经涉案的2名犯罪嫌疑人证实蒋某确实没有参与作案。三是探索建立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明确界定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联动配合机制,探索安全出庭模式,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公开举证及质证,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促进诉讼公正。如石狮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被告人余冬梅、施文艺贩卖一案时,要求该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蔡某当庭针对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的询问,就抓获被告人余冬梅和当场扣押的情形,控辩双方对扣押的具体地点以及数量进行了当庭质证在强化庭审效果的同时,也有利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惠安县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涉嫌一案中,探索尝试被害人出庭制度,与被告人当庭对质,成功指控一起零口供案。

(四)保障律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畅通诉辩沟通渠道

1、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纠冤防错”中的作用,创造条件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尤其是重视律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等意见,切实结合案件实际进行审查核实[3]。安溪县检察院对在罪与非罪、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出具相关的书面辩护意见。石狮市检察院2013年以来,共听取律师意见102件次,其中,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44人;接受律师变更强制措施书面申请9件次,依法予以变更强制措施3人;听取律师不建议7件次,依法作出不决定1人。

2、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分析研判。在审理案件后进行讯问时,通过书面、口头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在制作讯问笔录前先询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制作笔录阶段是否对其采取刑讯逼供,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及时调取泉州市看守所的入所体检材料,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并在移送法院时,将体检材料作为证据进行移送。

(五)落实办案工作机制

1、完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坚持承办人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审批程序。明确权责,层层把关。坚持诉前会诊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由全体公诉人为疑难案件“会诊把脉”,以此不断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如南安市检察院制定《公诉科科务会议研究案件规定(试行)》,完善科室讨论制度,明确要求拟决定作不案件、撤回案件、抗诉案件、改变管辖案件、改变定性案件、纠正遗漏人数案件、纠正遗漏罪行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提交科务会研究决定。

2、规范基层口头请示制度。通过受理口头请示案件,泉州市检察院加强了对基层院公诉部门个案的指导力度,帮助解决了一大批疑难复杂问题。为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案件质量,泉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出台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规范口头请示的通知》,对请示案件范围、材料报送、请示时效、处理反馈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并指定专人专门进行答复,确保了口头请示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3、健全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推动精细化办案。除无罪案件、撤回案件外,将定性、事实、法定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均纳入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价范围。采取案件质量复查、网上监管等措施,及时掌握全市案件质量动态。上半年,泉州市检察院对2012年无罪判决及撤回案件进行了逐案分析,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各基层院也定时不定时的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回头看,采取交叉互查、专人复查、类案调研的方式促进案件质量提升,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精细化程度。南安市检察院出台《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绩效考评标准》,引导办案干警注意办案细节和程序规范,推进公诉工作规范化建设。鲤城区检察院关口前移,规定各承办人间进行审结前互查,如对书的制作及撰写,要求至少要有一人复查。

4、推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规范化改革。泉州市检察院在全市两级院出台了《泉州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审)制作指导意见(试行)》,规范证据分析,要求事实叙写要客观准确,证据摘录要重点突出,综合分析论证要客观系统,同时突出客观性证据的地位作用,避免笼统地陈述关联性证据,导致证据体系不够清晰。该《指导意见》对案件审查报告的体例进行了调整,形成对客观性证据高度重视的倒逼机制,纠正有罪推定、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等陈旧观念,强调保障案件质量,同时注意突出体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

(六)加强审判监督

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函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庭审过程中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监督力度,确保刑事审判监督的全程效应。如鲤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刘宗裕危险驾驶一案时,发现法院的一审判决在计算刑期的起止日期时未从被告人实际被剥夺人身自由之日起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延期羁押,遂发出检察建议,纠正其刑期计算错误问题。

(七)加强队伍建设

1、深化出庭行为规范评议活动。按照市检察院的部署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出庭行为规范评议活动”。倡导部门负责人、优秀公诉人带头出庭,发挥引领作用。观摩评议会带动理论研讨、案例评析、庭审抗辩、业务实训等活动开展,着力培养公诉人的证据审查判断能力、法律政策运用能力、出庭指控犯罪能力,打造业务过硬检察队伍,有效提高办案质量。

2、加强传帮带,优化人员结构。针对公诉部门人员流动性大,年轻干警较多,公诉工作经验不足,造成审查能力不强的现象,安溪县检察院采取“1+2”帮扶制, 即一名中层干部挂钩两名青年干警,着力进行传帮带,并按照科室制定《周学习计划表》,由科室新老干警进行办案经验交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石狮市检察院通过优化人员配置,分离办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和业务性工作等办法,使办案人员得以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经精力集中到对证据的分析和对法律使用的研究上,也为案件质量提升提供了保障。(作者单位: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高春兴. 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01).4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5

淮阳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暑期实习报告 为了让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得到巩固和提高,边理论边实践,我在被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的淮阳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了一个月。在此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东西,懂得了实践的重要,认识到理论和实践是学习和理论的左膀右臂,学到了做人、处事、生活的道理,进一步深入了解了社会。实习期间,我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整理 (1)先完成04年所有侦查卷和检察卷的登记工作,并且汇成表,以绝密文件存档。其次是做好个别案卷的补充、完善工作,装订成册,便于保存、查阅。 (2)相对不起诉的案件 如寻衅滋事:1、公安机关的侦查卷:有受理案件登记、立案报告表、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对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提讯证、呈请逮捕报告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提请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鉴定书 2、检察院的检察卷: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提纲及笔录、补充侦查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纠正违法通知书、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讨论案件笔录、起诉书及送达回证、出庭通知书、答辩提纲、出庭笔录、刑事判决书 贪污案:1、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卷: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对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赃款清单(书证)、委托鉴定书、检察技术鉴定书、提押证、释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书证 2、检察院的检察卷:检察院反贪局的起诉意见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阅卷笔录、询问提纲及笔录、补充侦查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纠正违法通知书、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讨论案件笔录、起诉书及送达回证、出庭通知书、答辩提纲、出庭笔录、刑事判决书、对法院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审查表、办案时限登记表 二、自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三、写阅卷笔录 其内容有受案时间、案件来源、被告人姓名、案件性质、阅卷人、阅卷目的、阅卷时间。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侦查机关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3、阅卷意见 四、提审犯罪嫌疑人、做询问笔录 笔录内容有时间、地点、检察员、记录人、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住址、工作单位、职务、职业、有无前科、询问内容、签名、按手印 五、出庭公诉 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同梅芳副科长一起出庭公诉,案件是一起李某抢劫、寻衅滋事的重审案件,参照数罪并罚,原判2年6个月。经过新的举证、指证、质证、认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认为维持原判。结果维持原判。 六、实习心得 1、自学能力的提高 我自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理论、法条及其相关解释等内容。 2、做人、处事的能力提高 说话方式、说话的内容认真注意,在适当的场合讲适当的话。我积极参与研讨案件、分析案情、调查取证。发挥年轻、有敏锐洞察力的优势。我认为执法人员应尊重法律事实定罪量刑。 3、我感觉到知识的严重缺乏,发誓一定要学好法律 4、问题的严重性:懂法、执法人员违法和法盲的违法行为太严重了! 深深感谢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公诉科的人员!尤其是苏凌、李永清、梅芳、杨连霞。 此致 河南理工大学 万方科技学院04法学一班:叶li亚 2005年8月26日 实习期间收集整理常用法律知识 1、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分工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应当在10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 3、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如何处理? 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消案件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决定? 应当在1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7、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其行为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构成犯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因特殊原因流产),不适用死刑。 9、****妇女罪?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同妇女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妇女罪。对罪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从重处罚。 10、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对罪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1、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谁进行?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12、询问犯罪嫌疑人由谁进行? 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如何处理? 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再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捕的期限? 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接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16、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上述措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行使。 17、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监护人。 18、犯罪嫌疑人从何时开始可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19、刑事证据包括哪几种?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材料

20、哪些人不能作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文内容中国教“育资源网,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6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刑事悬赏依然被使用,可见其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不可否认,巨额悬赏在侦破重大案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获得诸多有价值线索的有效手段,能够快速破案,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然,有时它也并不能解决大案要案,相反还可能招致大量无用甚至是虚假的线索涌入执法部门,影响正常的调查工作。如1996年的亚特兰大奥运公园爆炸案,洛杉矶警察局悬赏50万美元征集嫌疑人线索,后来有数以万计的举报电话,提供线索几百条,但真正有价值的却没有。

在我国,由于刑事悬赏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政策可遵循,操作起来不免困难。总的来说,我国的刑事悬赏还不够成熟,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

刑事悬赏的性质

刑事悬赏属于悬赏广告的一种,有人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行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相对人须以完成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如此,便在悬赏人与完成行为人之间成立悬赏合同,完成行为人有权获得报酬,不予报酬是一种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刑事悬赏应视为单独行为,因悬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担支付报酬的债务,故无须相对人的承诺,惟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为条件。一方面,如果某人不知道存在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此人仍能取得对悬赏人的报酬请求权,悬赏人不得拒付报酬;另一方面,由于悬赏人实施的是单独行为,所以其行为应该受到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更改、撤回。这样可以保证最大限度地采集线索,同时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负担。

刑事悬赏与知情举报

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知情举报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知情不报者会被追究其包庇行为。与公民举报义务背道而驰的刑事悬赏,将助长公民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该义务的不良风气。法定的举报义务是无条件的,至少公民不能以一种类似债务的观点去对待其履行这项义务,认为自己对他人或国家完成了一种给付,他人或国家就应该支付相应的价金。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把知情举报规定为一种义务,对每个公民来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道德本身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且因人而异,同时现实社会对保护举报人缺乏力度,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提供重要线索者给予奖赏,体现了对公民个体的尊重。所以在不断完善法律,提升社会道德的同时,辅以举报有偿,是十分现实和有意义的。

刑事悬赏案件的范围

对于哪些案件需要悬赏侦破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考虑到财力有限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应限制悬赏案件的范围。由于刑事悬赏往往是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陷入僵局后,社会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一种侦查辅助手段,所以,对一些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及其他犯罪团伙,作案手段非常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或严重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的重大涉外犯罪,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比较少,其他线索比较少,短期侦破有困难的案件可以悬赏。

刑事悬赏相对人的范围

刑事悬赏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的,使得更多的群众知道了案情从而提供线索,通常有下列几类人:1.积极热心的想扫除犯罪的公民;2.不是罪犯却与罪犯生活在一起或能接近罪犯的人,如罪犯的家属、朋友和同事等;3.为某种目的而告密同伙的犯罪分子,这些以在押犯居多。

实践中对在押犯提供线索能否领取悬赏金额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按立功处理,不能领取悬赏金额;有的认为除按立功处理外,还应当领取悬赏金额。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因为二者的性质不同。犯罪分子提供破案线索是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是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刑事悬赏则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陷入了僵局后,为了寻找案件线索、罪犯行踪等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对提供线索的犯罪分子以立功来处理与同时给予其应得的悬赏金额之间并不矛盾。

另外,有些犯罪分子的朋友、同事等在其犯罪后曾以一定的方式帮助过其隐匿或逃跑,已构成了包庇或窝藏行为。后来由于刑事悬赏将犯罪分子置于人民群众中,成为众矢之的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他们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笔者认为应同上述在押犯一样可以领取悬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