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申报材料范文1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政务公开)。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已具备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条件。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9、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12、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第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包括: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第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包括: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上三方面的行政许可。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提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都分散于各个主体法中,现归纳如下。
一、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本,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第二、外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双方共同签署的委托书。(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5)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A)任命书(国有独资);(B)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D)法定代表人的住所证明复印件。(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复印件;(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A)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B)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明;(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6)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企业法人章程。(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1)企业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2)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金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F)主管部门变更的,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出具企业法人的任职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上级部门或企业法人的批准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5)批准证书副本。(6)合同、章程。(7)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8)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9)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0)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1)董事身份证明。(12)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3)合同、章程修改文本。(4)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提供住所使用证明;(D)办理股权转让,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E)注册资本减少,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在省、市级以上报纸的3次公告;(F)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G)执照有效期延期,只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H)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I)投资方名称变更,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6)营业执照正副本。(7)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A)资产负债表;(B)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有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C)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D)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批准证书副本。(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7)董事会、监事会决议。(8)公司章程。(9)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0)验资报告;(11)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12)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13)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4)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5)董事、监事身份证明。(16)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公司章程修改文本(变更住所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A)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B)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C)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3次公告;(D)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董事会决议;(E)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F)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6)对外投资需提供:(A)资产负债表;(B)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C)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D)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九)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5)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6)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7)从业人员名单;(8)出资权属证明。(9)合伙协议书。(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名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变更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C)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入伙协议;新合伙人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签名的退伙协议;合伙协议修改书;(D)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人相关证明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6)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转贴于
(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5)职业状况承诺书。(6)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8)如委托,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C)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D)投资人变更:转让协议、继承文件;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公告材料;(E)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3)职业状况证明: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离、退休证;辞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证明文件;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4)经营场地证明: 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5)申请人签名的开业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变更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歇业登记申请表。(3)完税证明、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二)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1)年检报告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2)营业执照正副本。(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检验资报告)。(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新设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它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企业年度检验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十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2)批准证书。(3)企业的申请报告。(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4)原登记证件。
第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变更地址的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4)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5)原登记证(原件)。
2、变更代表需要提供的材料:(含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和代表本人签字的《代表登记表》。(2)批准证书。(3)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5)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7)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3)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原件)。(3)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4)原登记证。
第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2)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的注销申请书。(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4)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公章。
依据的法规是:《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店堂、牌匾广告样稿、效果图(标明规格尺寸)。(3)店堂、牌匾广告设置位置的合法使用证明。(4)店堂、牌匾广告施工、设施用电安全承诺书。(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
(三)申请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场地使用协议。(6)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8)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9)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10)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四)申请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广告合同。(4)场地使用协议。(5)广告设计样稿。(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行政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7)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8)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五)申请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4)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5)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6)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7)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广告客户申请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2)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3)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六)申请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3)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4)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审批。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七)申请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2)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3)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供的可行性报告。(4)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临时性活动的经费预算。(6)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7)临时性广告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需提供就该项活动结束后进行审计的审计委托书。(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临时性广告管理办法》。
(八)申请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4)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5)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6)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7)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
(九)申请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2)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协议书。(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4)广告样稿。(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规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向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已考试合格,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住所证明。(4)有一定的资金。(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经纪人管理办法》。
(二)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三)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4)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5)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6)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7)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更应该熟悉并掌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内容,才能在工作中正确应用,也才能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也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签证申报材料范文2
序号
材料名称
评价内容
评价记录
1
申请材料
1
擅自更改申请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2
偏离《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所界定的实地核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3
申请书中任意一处与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证明材料不一致
4
对企业申请中填写的必备生产和检测设备进行核对后,其记录中反映的内容不符合要求
5
对企业填写的错误进行更正时,企业未加盖企业公章,审查组长未签字、未明确更改几处
6
材料不齐全、完整
2
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1
应到会人员签署不齐全
2
无观察员签字
3
实地核查记录
1
核查项目漏判、错判
2
核查条款——核查记录内容——核查结论不一致、不协调
3
对重点条款、否决项和轻微不符合、不符合条款描述不详,不符合事实描述不能体现可追溯性
4
实施细则中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行业,记录中未体现对有关人员的能力和资质进行核查的内容
4
证明性材料
1
未提取实施细则中必被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2
检定证书与申请书中企业基本信息不一致
3
未提取实施细则中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人员资质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4
人员资质证明内容、协议不能满足细则或行业特殊要求
5
还应提取的材料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如型式试验报告等)
2
必备检测设备不全或精度等级不够,但实地核查记录中结论为合格
3
该记录与申请书、实地核查记录中涉及到的检测设备信息不一致
5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1
不符合事实描述不清楚、不符合性质界定不准确,不利于企业整改和区县局检查
6
核查报告
1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与申请书、抽样单及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
2
实地核查报告中对不符合项统计不准确,核查结论与细则的判定原则不相符
3
核查分工、审查员证书编号/有效期、日期未填写、审查员未签字并与《实地核查计划》中的审查员不一致,观察员没签字
4
综合评价结果与实地核查记录存在矛盾
5
未反映出对营业执照信息真实性以及营业执照与其他相关证照信息一致性进行了现场核对的内容
7
抽样单
1
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单元与经核对的申请书信息不一致
2
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写不齐全/错误
3
抽取品种不符合细则的抽样规则,样品基数不符合要求。
4
抽样人员、企业代表未签字、企业未加盖公章
8
核查中其他情况的处理
1
擅自处理实地核查中发生的特殊情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但未及时请示有关部门,擅自处理且造成严重后果。
9
上报材料
及时性
1
实地核查结束后三日内提交材料
2
实地核查结束后三日以上提交材料
10
材料审核意见的处理、落实情况
1
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2
对材料中的问题不负责任,不积极配合
3
审核意见处理不及时,导致申报材料报送超时限
14
实地核查结论的审核意见
15
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的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证申报材料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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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商务访问邀请函,工作邀请函
2.外国人新申请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家属新申请工作签证(居留许可)
3.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就业证
4.外国人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延期,家属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延期
5.外国人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就业证变更
6.外国人旅游签证(l)延期,可延期两次,每次一个月
7.外国人商务访问签证(f)延期,可延期半年多次
8.外国人旅游签证(l)转商务签证(l---f)可延期半年多次
9.外国人留学签证(x)转商务签证(x---f),可延期半年多次
办理金华市邀请外商来华签证申报所需材料:(除英文之外的外文材料,请附中文翻译件并盖邀请单位公司章)
1、金华市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申报表
2、被邀请的每一人的护照复印件
3、双方购销合同
4、对方公司营业执照(如果今年贵公司未曾办理邀请函,也须提供营业执照)
上述四项材料为一份材料,您需要提供共三份材料。(部分国家有特殊要求,请点击“邀请有关国家商人来华最新要求”)
请您按次序装订好,到义乌外侨办审核。一份材料由义乌外侨办留存,另二份材料经义乌外侨办审核、签字、盖章后,由企业经办人送或特快寄金华市外侨办办理。义乌外侨办的办理时间为随到随办,3-5分钟;金华外侨办的办理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金华市外侨办办理好签证通知后,将电话通知“联系人”去金华取。
如何填写签证中的申请表呢?
在金华市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申报表中:
“被邀请人情况”栏必须打印。被邀请人“国籍”和下面的“签证地”须用英语填写。
外商系首次来华时,“来华事由”栏要详细填写有关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情况,以及如何与该公司结识的,本次来访的主要目的等内容。对于办理二次和半年多次往返的申报,“来华事由”栏要写明最近半年来华共有多少次和本次要申请多次往返的充分理由。
“邀请单位担保意见”内容大致如下:
兹有我公司****国客商******(护照号码为******)于200*年*月来义乌进行合法正当的商务活动,停留时间为**天,我公司担保客商在此期间不产生违反法律的行为。
“在华停留天数”最长为25天。
对于“签证地”与“国籍”不一致的客商,要求在每一份材料中附上该客商在“签证地”之国的居留证复印件,并注明“这是某某在某地的居留证。”,由邀请单位盖上公章。
办理多次往返的,要求企业前半年已邀请该客商五、六次来华,并在每一份材料中附上该客商的每次来华签证记录、海关出入境记录和贸易额凭据。
“领导签名”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领导须亲笔签名(企业经办人不可擅自代签,也不可以盖领导签字章),后盖公章。
“联系人”要填写企业经办人自己的联系方法(为不耽搁您的宝贵时间,最好写上手机号),而且要表中所写的“联系人”本人去金华取签证通知,不可委托快递公司取。
护照的复印件必须包含如下四项内容:
1、外商的姓名全称;
2、国籍;
3、护照的有效期;
4、护照的号码;
如果有身份信息,必须是商人身份,不可是与商务无关的身份。
双方购销合同要求是由外商签字、我方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的合同或售货确认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以证明双方之间的经贸关系。
签证申报材料范文4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统〔2013〕51号)要求,现将我市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凡持有效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并符合《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3〕158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相应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应免试条件;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需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以上模块(科目)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二、截止时间
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成果业绩、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高级统计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上签字盖章。有关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当地人事部门核对原件验证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后才能上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材料要求》(附件1)。
四、报送程序
由申报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照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县(市)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对本区域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同级人事部门复审后,由县(市)区统计局报市统计局。市直单位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后,直接报市统计局。评审材料经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报省统计局。
签证申报材料范文5
一、做好广泛宣传工作
乡镇要搞好组织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次年年满58周岁的女性、60周岁的男性进行重点宣传。对省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中女性次年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进行重点宣传。村级要入户向重点宣传人群发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宣传告知单》。
二、做好窗口申报录入
凡次年符合奖、特扶条件者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到乡(镇)人民政府政务中心人口计生窗口进行申报。申报模式为:常年申报受理(1月1日至12月31日)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分片集中或分时段集中),由各乡镇自定,每年的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年奖扶、特扶对象申报截止时间。申报人必须本人见面申报。
(一)奖励扶助申报人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7.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8.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材料;
9.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10.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二)特别扶助申报人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子女身份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7.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8.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材料;
9.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10.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1.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材料不齐全的,发放《计划生育奖扶、特扶个人申报补充材料告知书》。
(三)认真询问
1.申报人基础信息;
2.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史、节育史,并将“四史”情况详细填写到《申报表》备注栏内;
3.其他相关信息。
对询问不符合奖扶、特扶条件的,材料不齐全且又不按规定要求补充的,本人及配偶不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的,年8月31日以后双女户和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又无县级批文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计划生育奖扶、特扶个人申报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四)信息采集
1.乡镇(街道)操作人员,使用KEY盘进行身份确认后,进入SCPIP系统,选择“奖扶、特扶信息管理系统”界面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2.系统通过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读取身份证信息,比对相关信息,确保申报人基本信息是完全准确;
3.在系统新增对象中录入《申报表》需要录入的其他相关信息,确认保存;
4.通过系统打印《申报表》两份;
5.申报人核对《申报表》内容,无误后签字、盖指模;
6.口头告知申报人申报受理完毕。
(五)年审工作
乡镇每年要搞好已享受对象的年审工作,核实婚育、户籍等是否变化的相关情况,得出年审结论、填写年审表,已享受对象签名确认。
三、做好入户调查评议
乡镇要认真组织好奖扶、特扶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应为2人以上,在《知情群众调查表》相应栏上注明调查人员身份和本人签字,要求至少有一名是公务员。调查人员对每一个新增对象调查走访知情群众不少于3人,重点调查申报人的婚姻史、生育史、节育史、收养史、户口性质等情况,如实填写《知情群众调查表》。调查员要组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认真开展好村级评议,对被评议对象的基本情况(年龄和四史)、是否符合条件逐一发言评议,并做出评议结论,参评人员须签名(注明身份或职务、年龄、盖章、指模)。村评议完毕后由村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对通过评议的,村要将每个奖扶、特扶对象的个人信息情况及时填写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登记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册》上。
申报人提供资料是复印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清楚,及时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签上核对人的名字以及年月日时间;村委会出具的奖、特扶对象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乡镇要仔细核实,对情况属实的要签署意见、加盖乡镇或派出所的印章。
四、做好公示审查审批
乡镇要将新增奖扶、特扶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SCPIP系统中导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第一次公示榜,在村(居)委会驻地、交通要道、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经核实、修改后进行乡镇初审。乡镇要进行集体初审,参加人员为乡镇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计生、民政等部门和全体调查人员,对享受对象逐一发表意见,并做出初审结论,参审人员要签名,初审完毕后由主要领导在《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通过乡镇初审的新增奖扶、特扶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要在村(居)、组进行为期10天的第二榜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重新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和《退出审批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特扶报送相应表册)等一并报送市人口计生局审批。
市人口计生局对上报奖扶、特扶对象进行县级复查审批。市人口计生局指派专人接收、审查乡镇上报的材料,对需要补充调查的通知乡镇限时补充调查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召开审核会议,对享受对象进行讨论并集体决定;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合格后,进行系统确认、上报;市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人员进行质量抽查,抽查新增对象20%、继续享受对象10%。
五、做好个人档案管理
乡镇要遵循文书档案工作规范,在每年国家网站关闭后,认真做好档案收集、组卷、目录整理和保存。同时要将一份《申报表》上交市人口计生局保存。
(一)个人档案包括
《申报表》、《知情群众调查表》、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复印件、照顾再生育审批材料、特扶对象子女伤残(死亡)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工作档案包括
《申报表》、《村级评议表》、《乡镇初审表》、《乡镇公示表》、《告知书存根》、《退出审批表》,各类奖扶、特扶相关文件及报表等。
(三)将《申报表》一份交市人口计生局存档
六、做好录入报表上报
(一)每年乡镇在奖扶、特扶对象申报时,首先要将申报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到SCPIP系统核实确认,然后再按照市人口计生局通知要求将个案信息发送到PADIS系统。
(二)奖扶、特扶工作每年1月上报初次报表、4月上报确认报表。乡镇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表格形式要求完成上报。
(三)纸质报表与网上报表、SCPIP系统数据与PADIS系统数据必须一致。
(四)做好年审工作,从网上导出享受对象花名制作成《年审表》进行年审,并签名确认。
签证申报材料范文6
一、指导思想
2013年度我镇城镇低保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低保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三榜公示”原则,重点保障一、二类低保保障对象,严格控制三类保障对象比例,逐步提高人月均补差水平。着力打造阳光、诚信、民心低保。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本次低保调整时间计划用35天(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4月20日止),分五个阶段进行操作。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3天(从2012年3月15日起3至17日止),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准备低保调整工作所需的各种材料和办公用品。
2、对所有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掌握政策和具体操作规程,签订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高水平高质量的做好低保工作。
3、宣传、发动:为第二阶段具体操作奠定良好基础,方法采取:(1)挂横幅;(2)贴标语;3、低保政策进橱窗;(4)低保员深入居民户散发传单或入户口头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阶段:户主申请,社居委初审,时间15天(从3月18日起至4月3日止)。本阶段是低保全面调整的关键性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户主申请,低保员受理登记,时间5天(从3月18日起至3月23日下午6点30分止)。
本次动态管理系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实施,原则上不增加新户,对待原低保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户口本、低保证),居委会在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听证,如符合条件填写正式申报表。
2、深入基层,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听证,分类票决,时间3天(从3月24起至3月27日止)。各社居委负责人带领低保员,利用3天时间,深入居民户,边查看,边走访座谈,边评议,边票决。审核的重点:1、是否有死亡人员继续申请低保;2、家庭成员中是否有享受征地农民养老保险;3、家庭成员中是否有企业退休人员;4、是否是村(居)干部;5、申请对象是否与农村低保重复享受;6、近两年是否在购买商品房和私家车等。要把真正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纳入低保范围,把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户坚决取消,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3、一榜公示:各社居委要在3月28日利用一天时间,把受理初审后准备上报的居民申请低保的户主名单家庭人口抄榜,于当日下午6点钟之前公布第一榜,出榜地点可在本辖区内居民居住醒目地方张贴,接受群众监督。把居民申请低保分类登记表、评议、票决表报镇低保办公室。
4、材料核查,时间5天(从3月29日起至4月3日止)。各社居委利用5天时间把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户主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齐全,实行低保对象一户一表,);新增人员证明材料齐全:1、家庭全体成员户口本复印件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优扶证、残疾证、重病医学诊断证明、独生子女证、在读大中专学生证明等)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如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由用工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盖章的个人收入证明及实发工资表复印件)5、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6、近期一寸彩照二张(7)签名要准确,谁签名谁负责(负责人签名,评议小组成员签名,户主签名,调查人签名),材料准确齐全,附一户一档目录,按分类施保的程序编号,以户为单位装订整齐。各社居委于4月3日下午6点前把初审、核查完整的申报材料上报镇低保办。
第三阶段:镇政府审核,时间10天(从4月4日起至4月14日止)本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社居委上报的申请享受低保的材料并填写申请审批表,时间7天(从4月4日起至4月11日止)。通过审核,若有不对之处,社居委应立即补缺补差,纠正问题,对材料补不齐和条件不符合的居民户,民政事务所通知社居委退回该户。
2、深入居民户,抽查核实,时间2天,4月12-13日、请县低保中心、县财政局社保科的领导协助本镇低保调查组,采取上门查看,邻里访问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3、镇领导审核签字,以示二榜,时间1天、4月14日,由镇低保领导组和评议工作委员会对社居委上报的申请户进行逐户逐人审核、评议、票决。对通过的申请户材料,经领导签字,加盖镇政府公章,于4月14日下午6点钟前公布第二榜,公布地点分别在镇政府院内和各社居委辖区内醒目的地方,同时在镇网站及报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阶段:上报县低保中心审批。4月15日镇低保办将审核完整的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户档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附上要求审批人员一栏表,民主评议、票决记录单和公示照片,报送县低保中心审批。
第五阶段:公示第三榜,发放低保金。本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镇低保办将县审批留保的低保户名单抄榜,及时公示第三榜,出榜地点,镇政府院内和辖区内居民居住集中地方。
2、镇低保办将审批后的申请表复印件装订成册。
3、镇低保办将审批后的低保对象基本信息录入民政台账系统,以压缩文件的形式上报县低保中心。打印成低保金发放花名册,交镇财政所和县科源银行,制作低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