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转让合同范例6篇

店面转让合同

店面转让合同范文1

乙方:(受让方)

丙方:(商铺出租方)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____的商铺,转让给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将位于____商铺{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产权为丙方____,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____,月租为人民币____,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其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未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还需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盖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元,并支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店面转让合同范文2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xx市x路x号的兴国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xx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x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x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xx年x月x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商号现承租坐落xx市x路x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x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

保证人:

乙方:

店面转让合同范文3

一、 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x x市x路x号的兴国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 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 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x x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 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 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x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 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x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 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x x x x年x月x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 特约事项:

(一) 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 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 商号现承租坐落x x市x路x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x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 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 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 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赵钱

保证人:

乙方:孙李

保证人: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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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营业转让通知书

存证信函第号

敬启者:缘赵钱君前所经营的兴国商行对台端计尚积欠货款人民币5000元整。因本人业与赵钱君达成营业转让协议,并于本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正式接管该商行,是本人除对上述货款债务予以承受,同意依约履行外,并祈台端一本初衷续予关照,不吝赐教,实所至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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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营业转让的声明敬告启事

一、 兹据当事人孙先生来所委称:“

(一) 本人业于x x x x年十二月一日,让受赵先生所经营兴国商行的全部营业,并办妥变更登记在案。本人除愿履行原商行对外所负的一切义务;惟对嗣后赵君在外一切行为或转让事的业务则概与本商行无涉,凡有与其发生纠葛现象,本商行亦概不负责。

(二) 前揭营业转让情况,唯恐各界未察。特请x x 律师事务所x x律师周知各界,并祈各友新知续予鼎力支持,不胜感激。”等语前来

二、 合代启事如上。

声明人:兴国商行

负责人:孙李

店面转让合同范文4

摘要:根据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报告显示2008-2010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连续三年保持50%左右的高速增长,截止2011年,网购用户总规模达到了1.94亿人,而我国2011年的网络交易额也达到了4万亿元人民币。我国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也使得在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性逐渐突显出来,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满足电子商务的再发展,甚至牵制了其的进一步扩展。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再对网店的概念、性质予以明确,而后就网店转让的必要性予以论述,最终通过对现实中转让状况的思考及国外经验的借鉴,提出解决之构想,以求可以对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网店转让

2010年9月广西南宁发生了我国第一件因无工商登记网店转让的第一案。店主杨彩玲于2010年3月以3.5万元将其经营的网络店铺转让给了李桂春,合同相关条款称,杨彩玲实名注册一家网络店铺(即电子商务门店),网店名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租用南宁市安吉大道某公寓房屋为办公场所。作为网店的所有产权人,杨彩玲愿意转让网店给李桂春使用。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李桂春即获得网店的所有权,此后杨彩玲不得做有损害李桂春切身利益的事。合同注明:杨彩玲、李桂春了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同年9月中旬,李桂春以该公司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由,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确认他和杨彩玲签订的《网络店铺转让协议》无效,由杨彩玲返还3万元给他。杨彩玲认为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明确写有转让的是一家网络店铺,而非实体铺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仅是网店的名称。该《网络店铺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是杨彩玲和李桂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且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1]

此案虽已合理解决,但却牵引出网店转让等法律问题,显示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中的欠缺。网店的转让,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论是对于网店的继承还是网店的合同转让,若不能很好的予以解决都将成为妨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瓶颈。下面我们就对个人网店的转让进行进一步的论述。

一、网店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务往来。[2]网络交易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onsumer)、C2C(consumer to consumer)三种,本文主要探讨的是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的转让。

何为网店?在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认识。根据文本解释,我认为其可以理解为,网店就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将传统店铺的经营移植到互联网上,通过照片、视频等多媒体信息对货物进行展示,交易双方利用网络工具进行交流。其往往具有跨地域、交易便捷、成本低廉的特性。

个人网店作为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其法律地位如何呢?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进行描述,我认为个人对于个人网店法律地位确定的瓶颈在于网店的工商管理登记。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尚不完善,所以对于个人网店的工商管理登记没有强制性规定,缺乏登记要件也使得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模糊。我认为,应当将个人网店准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而实际中的个人网店大部分都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其却具有个体工商户的其他特征,故而将其认定为准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网店转让的必要性分析

作为我国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禁止网店的转让。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实名认证,不能转变。淘宝网实行的是卖家实名认证,如果想要开设网店必须通过银行等其他方式进行实名认证,切该认证账号将与卖家的淘宝帐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信息绑定,一经认证就不能够发生改变。

2.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网店信誉,防止诈骗。众所周之,在网上交易中,网店的信誉是网店招揽顾客的法宝,顾客在浏览商品时除了看商品自身的质量价值等,还最为关注网店的信誉度,而良好的信誉度来自于网店自身优良服务的长期积累。如果允许网点的转让,那么网店的信誉度价值将大大降低,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来欺骗广大消费者。

我认为淘宝网对于禁止网店转让的认识不无道理,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一定的漏洞与缺陷。首先,网点实名制认证确实是必不可少,这对于在网络交易中责任的归属,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即使是实名认证,难道就不能发生变更么。这种保护性的强制规定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是对网店店主利益的侵犯。其次,即使禁止网店的转让,消费者的权利就得到切实的保护了么?这实际是淘宝变向规避自身责任,减轻负担的行为。

我认为个人网店转让的必要性核心体现在网店的价值。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网店早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交易场所,其价值甚至可以堪比实体店的商业价值。例如武汉曾经出现了双皇冠网店转让费高达15万元的新闻。[3]网络购物的进一步高涨,致使产生了相关产业链,比如网店页面设计、网店租赁、网店货源管理、网店客服培训等,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网店价值的存在。而在实际生活的地下交易中,网店价值更是有着明确的量化标准,以淘宝店铺为例:一皇冠10万元,两皇冠20万元,再加上每个好评1.5元。这些无一不说明了,网店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可转让的必要性也远远高于其他网络财产。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网店的转让会增加消费者购买的风险而去侵犯网店店主的财产权利,更不能因谋求减轻作为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而将后果转嫁。同时,网店的继承转让也有利于网店的延续,促使我国电子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优化电子市场的资源配置等。

三、网店转让的现状

虽然淘宝网明令禁止网店的转让,但是现实中网店转让案例屡见不鲜。在现实操作中,网店的转让是依靠转让双方订立转让合同,最终实现网店所有权的转移。双方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予以划分。我们一淘宝网店转让为例,转让人将淘宝账号及支付宝账号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合同支付转让金。转让人将网店转让给受让人后,受让人以转让人的名义进行经营,转让后的因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与转让人无关。受让人取得店铺后须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经营,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淘宝公司要回账号密码,否则将对受让人予以一定赔偿。若受让人违反合同,利用网店从事非法活动,转让人有权向淘宝公司要回账号或者要求封店处理。

这种依照双方意思表示而订立的转让合同,虽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依然存在缺陷漏洞。淘宝网店采取实名制,那么转让人依然是该网店的第一责任人,如果网店从事非法活动其亦将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这样的转让对于受让人依然风险较大,转让人可以随时要回店铺及帐户,那么受让人的财产安全将难以保障。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考虑,这样的转让并不是治本之策,因为此类合同往往受用于网店的第一次转让,如果出现二次、三次转让则难以适用。

四、网店转让方法的构想

我认为实现网店的转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自愿工商注册登记制度。如上文提到的,对于网店的转让其基础在于对于网店法律地位的认定。采取自愿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是指当网店需要进行转让、继承等问题时,可以到工商管理机构予以注册登记。然后再订立转让合同,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即可。

2.淘宝网对于网店的实名登记制度予以变革。淘宝网可以作为转让合同的第三人参与网点的转让,在转让双方达成合意时,淘宝网可对转让予以核实审查,然后将该淘宝店铺有关的帐户信息全部变更。

3.转让公示制度。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店转让结束后在一个月内,要求受让人在店铺醒目位置对转让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含原店铺的经营内容、店铺的信用评价以及变更后的店铺经营信息,对此淘宝网应当予以监督。

参考文献:

[1]“无工商登记网店转让第一案”

店面转让合同范文5

2001年1月8日,原告王雪明按被告写在店面门上的电话与被告见面洽谈店面的转让事宜,当日原告交押金1000元给被告,并约定店面按光彩市场销售给施晓红的原价交易,另收利息1000元、换楼梯680元,2001年1月10日协商协议事项;同月11日被告收原告购房款19000元;同月14日原告对店面进行了铺地砖、刷墙。

施晓红作为甲方与光彩市场作为乙方的房屋购销合同第十条2项规定“如甲方要求变更购房人名称,应向乙方交纳购房全款5%的合同变更费才能办理合同更名手续”。2001年1月12日,原告王雪明与被告李泰山一同到光彩市场,要求将店面的房产证户主变更为王雪明,光彩市场答应免除购房全款5%的合同变更费并在王雪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方签注“CS17换成王雪明”。

原告对店面装修后,在店面门上写出“本店招租”和联系电话。2001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表明不愿买这个店面,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反悔。原告遂以与被告未签订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应当在房产交易部门登记才算合法,依据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和押金共计20000元。

被告反诉称,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商品房预售关系,而是商品房的再转让关系。因为商品房预售关系的预售人应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案外人光彩市场。被告只是向预售人购买其尚未竣工的期房的预购人,与原告之间的转让行为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被告不是该店面的房屋所有人,因此被告与原告转让的不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是合同规定的权利。原告应按约定支付尚欠我垫交的购房款5827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妻子施晓红以预购商品房形式向光彩市场预购店面,已付清购房款。2001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约定店面按光彩市场收取施晓红的购房款交易,另收利息1000元、换楼梯680元,同月11日被告收原告购房款19000元,同月23日原告立具保证书等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2001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到光彩市场申请店面户主变更,光彩市场同意免除合同变更费并签注“CS17换成王雪明”,不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有效。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是房屋转让关系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不符,因为房屋转让关系必先是施晓红与光彩市场的房屋购销合同双方履行完毕,施晓红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再与原告进行的交易,这种房屋转让的交易程序会给原、被告双方增设纳税等义务,所以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是房屋转让关系与其本意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是将房屋购销合同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更合乎原、被告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主张转让合同权利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施晓红已付清购房款,其房屋购销合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所以被告与原告之间转让的是合同的权利,该合同的权利的转让在光彩市场签注“CS17换成王雪明”时,被告已履行合同法第八十条所规定的通知义务,该权利转让合法有效。

因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原告主张本案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来确认合同无效的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的权利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即在光彩市场签注“CS17换成王雪明”之时,施晓红与光彩市场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买方的权利转移给王雪明,被告李泰山作为施晓红的丈夫有权向原告王雪明主张因合同权利转让而获得的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驳回原告王雪明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王雪明应支付反诉原告李泰山商品房预售合同权利转让款计人民币58270元,并从2001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8‰计息至还清日止。

本案点评:

本案当事人的讼争标的权属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结果,而CS17号店面在2001年1月8日原、被告达成协议之时,房屋的所有权是谁,决定了原、被告之间的行为效力。

一种理解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界定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本案定性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的房屋尚未从开发商处获得产权证书,故原、被告的店面交易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用相互返还财产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店面转让合同范文6

饭店转租合同范文一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租用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经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在沂水县沂水镇牛岭埠村沿街楼处租赁房屋用于经 营饭店,现甲方欲将饭店及店内设备转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460平方米。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 ,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0xx年-20xx年房租约为 元( )房租到期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自己现经营的让 给乙方,租用费共计人民币 元( ),上述费用包括甲方铺面房剩余房租、设备租赁费等,除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甲方在 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

五、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在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税费、水电、物业管理费、卫 生费等费用按使用数额和国家规定价格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 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 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按照转让费用实际未使用日期租费按比例返还给乙方。

九、特别条款:租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与甲方另行协 商签订饭店租赁合同。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饭店内所有装修设施如有改动,需经甲方同意后方能 施工。否则乙方原价赔偿,乙方自行装修后租期到,如乙方不能继续租用,此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破坏、损坏。

十二、店内所有配置工具,经甲、乙方清点明细签字后给乙方, 如有损坏原价赔偿。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饭店转租合同范文二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该饭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 号的饭店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该店铺(房屋)产权人为 ,产权人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房屋产权人履行该租赁合同,每年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自行与房屋产权人协商续租等事宜。

三、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四、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饭店转租合同范文三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 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丙方批准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 房屋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有的权利与责任.

二 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 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人民币大写 元。

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五 该 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领域为餐饮,租期为甲方持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的费用及电由乙方经营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 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饭店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