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明范例6篇

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范文1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

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本刊建议

纳税人须注意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区别不能抵扣情形的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如果企业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除此以外,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不应包含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政策背景

2009年届家税务总局实施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一年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1日下发《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290号文”)就《办法》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

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含义

290号文指出,《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明确了居民身份证明格式

290号文指出,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的要求填写的相关内容;

(二)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我们对比发现,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中的身份证明内容是一致的。

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资料的限制

非居民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即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的资料,即审批申请时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备案时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备案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办法》将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属于审批类的有: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属于备案类的有: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290号文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申报相关纳税义务之前进行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在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时,第20栏“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1栏“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按国内法规定申报该已备案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略),报告已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实际执行情况。

《办法》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一条规定的采用扣缴形式的备案类所得,不包括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审批类的所得。

290号文强调指出,扣缴义务人在执行需要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均应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

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等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90号文明确了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明确了工作时限的含义

《办法》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90号文明确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限”是指《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即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应自收到上报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

修订了《办法》附表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注意,根据290号文的规定,《办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填表说明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统一修改为:营业利润-7;股息-10;利息-11;特许权使用费-12;财产收益-13;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4;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5;艺术家或运动员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给学生的教育或培训经费-20,其他所得-21。

修改后的表样限于篇幅,此处省略,读者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省略)下载查阅。

其他注意的主要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38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通过相互协商形成的有关执行税收安排的协议做出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该两项规定与《办法》有不同的应按该两项规定执行。

2、《办法》附件2第26栏中“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修改为“接受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接受税务机关”指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接受非居民审批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办法》附件3第15至21栏中“最近一年”指申请人取得所得前的一年。

3、《办法》附件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附件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分别由本通知所附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略)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4,略)替代。

4、请各地将本地区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填报有关汇总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报税务总局。由该规定推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截止日应不晚于次年三月中旬,具体时限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国税函[20101266号;2010年6月2日)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只有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2010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三)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四)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各地应自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

(一)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二)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三)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四、协同配合做好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所得税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推进为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协助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自然人数据库归集数据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国税发[2010163号;2010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完税证明范文2

一、以完税审批制度为核心,整合征管资源,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地税部门在“两税”移交初期,对两税征管工作不熟悉。为保证两税征管工作迅速走上规范化轨道,我们推行了完税审批制度,将该制度体现在政府纪要文件中,运用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起到了“一书当关,多税统管,政策到位,应收尽收”的征管效能。

(二)体现制度的可操作性,实行源泉控管。完税审批制度的主体就是运用于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的《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该通知书分上下两栏,上栏由房产、土管部门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办理流程。下栏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此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协税单位,第二联交地税机关。在制度的应用操作上,实行“房产、土管开具,地税机关审批,房产、土管见书办证”的征管流程。凡在房产、土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必须通过《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履行了纳税义务后,方能办理权属证书。《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应用,发挥了“一书当关,多税控管”的作用,强化了两税及相关税收的源泉控管。元至9月份,全市共开具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份,其中,涉及耕地占用税的××××份,涉及契税的××××份,共征收税款××××万元。

(三)体现制度的权威性,实施全市统一。在实施完税审批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全方位的推进和宣传,做到了完税审批制度“四个有”,即政府纪要有、联合发文有、协议合同有、操作规程有。市县各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完税审批制度,市政府三次召开由市政府办、开发区管理委会、市编办、财政、土管、房产、地税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在“两税”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并形成了《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移交及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下发各地执行。各县(市、区)政府相继出台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推行完税审批制度的重要性。市局与市房产、土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实行完税审批制度后,双方所承担的工作职能、责任、工作方法及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地税、房产、土管部门在联合发文的指导下,签订了协管护税协议,进一步落实了完税审批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制定了以完税审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耕地占用税操作规程》、《契税操作规程》,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推行,有力保证了完税审批制度实施的权威性,使之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得以统一执行。

(四)体现制度的服务性,落实一窗办结。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我们依据完税审批

二、以完税审批制度为载体,强化征管合力,加大协管护税力度

在完税审批制度得到政府支持和房产、土管部门的认可后,我们将制度的落实和《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应用放在首要位置。在实际工作中,部门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各级政府适时督办,形成了协管护税的合力,营造了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三)部门联合,检查协税情况。建立了地税局与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凡发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未使用《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进行协税护税造成税款流失的,或地税部门不按政策擅自减免税款的行为,双方均可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由政府部门依据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进行责任追究,实施相关处罚。为配合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我们还建立了定期联合检查制度,由政府部门牵头,每年组织一次地税、房产、土管部门参与的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房产、土地证书的发放数量与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开具数量是否一致,应征税款与入库税款是否一致。今年7月份,全市7个联合检查组根据要求对各地协税护税情况开展检查,对76起证、书不符、有证无书的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理,查补税款23.4万元。特别是今年7月份后,各地检察机关进驻房产、土管部门,对其协税护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了一批渎职、失职、不作为的干部,进一步优化了协税护税环境。

三、以完税审批制度为主线,监控征管环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两税”移交地税部门征管后,我们发现要抓好两税征管,必须紧紧抓住价格

(一)抓好价格评估环节。“两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就是房产计税价格的确定。针对少数房屋契税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的行为,我们与房管部门紧密配合,依托房管部门的评估机构,加强对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的审定。在《契税纳税审核表》内设计了房屋价格评估部门意见、评估人签字盖章等栏目。房产局在受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契税纳税审核表》,对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成交价格进行审核。对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房管部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契税纳税审核表》中的对应栏目注明评估价格,签字盖章后交申请人到地税机关办理契税征免手续。如嘉鱼县地税局在价格评估这一环节,实行户户评估制,从而有效遏制了房屋交易中计税价格偏低的现象,保证了契税和相关税收的足额入库。

(二)抓好资料收集环节。“两税”有别于其他税种,特点鲜明,都是一次性征收,只有建立完整的征管档案,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表、纳税申报表、各种征缴文书、税票存根等纳税资料做到逐一归档存查,才能做征管有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十分注重对“两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分别设计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台账,受理审核岗人员收到纳税人纳税、减免税、退税申报后,及时登记相应台账,并将纳税人基础资料信息录入微机,使纳税人的征管情况一目了然。在基础资料管理上,要求纳税人申报“两税”时,提供由房产、土管部门开具的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房产、土管评估报告,购房、土地转让合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或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纳税人身份证。对购买二手房的,要求提供原房产证的复印件。对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要求其提供农业户口证明复印件,以此作为减半征收的依据。通过严密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手段,确保税源信息得以准确掌握。

(三)抓好税收减免环节。我们严格按照总局的两税减免管理办法,明确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和程序。在审批权限上,实行两级审批。一是办税服务厅“两税”窗口中的受理审核岗,负责审批农业户口人员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负责审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夫妻离婚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购买二手房等项目的契税减免。二是县(市、区)局税政股,负责审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两税减免。在审批程序上,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受理审核岗或税政股审核无误后,在纳税人的《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或县局税收专用章,交给纳税人到房产、土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在减免税工作中,各级审批人员认真把握两税征、免界限,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一律照章纳税,不开任何减免税口子;对在契税征收上开口子、做人情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通过对减免税的严格管理,既让纳税人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又控制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保证了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元至9月份,全市地税部门共减免“两税”510.43万元。

四、以完税审批制度为抓手,提高征管效能,促进税收一体化管理

两税移交地税部门征管,其目的就是发挥地税征管优势,以两税征管为把手,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我们按照这一思路,充分发挥完税审批制度的抓手作用,全面落实“一书当关,多税统管”的工作原则,严格把好政策公示、以票控税、电子管理等三个关口,掌握并控管了房地产行业税收。

(二)严把以票控税关。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我们加大了“以票控税”力度,实行“不见发票,不开税票,不发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管理办法。对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即新建房户,要求提供房屋建筑的发票,以加强对建筑安装税收的控管;对办理购买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即购房户,要求提供销售不动产的发票,以加强对销售不动产税收的控管;对购买二手房的产权登记申请人,要求提供购房发票和原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的控管。对不能出具发票的,不在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房屋转让者到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开具相关发票。同时,加强对房屋开发商的票据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具、取得税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通过严格“以票控税”,有效控管了房地产业相关税收。元至9月份,全市房地产营业税同比增长43.56%,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

完税证明范文3

一、税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的滞后阻碍了税收执法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总体上是协调的,税收制度比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税收基本法还是一项空白。税收基本法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它对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收立法的管理权限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二是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不高。具有法律层级的税收规范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的税收规范是以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实施的。三是个别税法政策复杂,理解、操作难。如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在我市税务机关内部能真正理解运用好该法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权不足、缺位。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得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在当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或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必然寻求非规范途径对这种体制的突破。

(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制未得到真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早已制定下发,税务系统为落实追究办法,在这方面做过许多工作,一些执法过错行为得到了追究。但总的来说执法责任追究在基层局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执法岗责不清,即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不明确,已经明确的也不够具体,不够科学,税收管理员感到执法责任重大。二是考核评议不完善。在基层税务机关中,由于法制机构没有单独建立起来,根据当前基层局人员配备和内设机构职能,还没有一个内设机构能够担当起执法评议的职能。三是责任追究难于下手。由于非执法岗责任追究没有建立起来,造成执法岗和非执法岗职业风险不均,执法岗位责任大,风险大,但工资奖金待遇与非执法岗并无太大差别。四是税务人员流动时责任难以追究,不数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证据意识不强。当前税收执法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事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进行税务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扣押、查封商品、货物,不开具收据或清单。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许多证据采集运用不规范的现象。如取得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印件没有经保管部门盖章,也没有注明原件的出处;取得会计账册复印件没附说明材料,也未经被采集单位核对盖章。需要认定主要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能有力证明事实的存在。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之间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

(四)税收行政执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税收计划管理”仍广泛的影响依法治税的发展。“税收任务一票否决”仍成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考核重要内容。从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来看,政府干预税收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政府为了搞政绩,树形象,从其他方面干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还有广大社会群众的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和经济环境的因素。有少数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逐步被改改制,过去历史包袱沉重,但税收行政执法不讲历史原因,这些老国有企业许多欠税不能及时清缴,税收强制措施只能慎用,滞纳金更是无从加收。

(五)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影响税收执水平的提高。当前税务执法人员素质总体情况是好的,依法治税意识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法更加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滥执法、随意执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税收执法人员对有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了解不够。个别执法人员“以情代法”,以人情践踏法律,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对自由裁量缺乏规范。对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执法好坏一个样。

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省、市、县局内部单独设立政策法规处(科、股),最好在基层分局也配备专职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

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等机构负责执行。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完税证明范文4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委托各所属乡(镇)财政所征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参与、财政主体、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地税局是税收征管的主体。各乡(镇)财政所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本辖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征税主体。受托单位要成立“委托工作站”具体负责工作。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主体:

(一)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个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出租房屋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因承租人原因无法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款。

(二)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界限为: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受托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法定代表人、产权人、户主姓名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的,可视为自有自用范畴的无租使用房屋;其他情况认定为出租房屋。

第五条下列行为是个人出租房屋的行为:

(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二)承租人将租入的个人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三)个人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个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第六条根据属地征收的原则,所有在我县各乡(镇)范围内的个人房屋出租户都属于本办法委托的范围,个人房屋出租范围包括:

(一)个人非住宅用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二)个人住宅用房出租。

第七条委托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

第八条委托的期限以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以一年为期,每年签订一次。

第九条个人房屋出租按《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26号)第三条之规定,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一)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城镇纳税人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乡以下(含本级)的为1%,即个人所得税。

(二)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

城镇住宅用房出租的为6.97%(其中:营业税1.5%、城建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335%);乡以下(含本级)住宅出租的为2.91%(其中:营业税1.5%、城建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个人所得税1.335%)。

城镇非住宅用房出租的为11.9%(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45%);乡以下(含本级)非住宅用房出租的为7.7%(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0.0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个人所得税2.45%)。

第十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低于租金最低标准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四)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第十二条核定征收计税价格和租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按照《征管法》规定,对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租金标准确定计税价格。对无标准参照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计税价格。不同区域、不同繁华程度地段的房屋租金最低标准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并根据地价变动情况,每年做出调整(标准附后)。

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房屋使用面积

(二)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十三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

第十四条受托单位应采取以下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受托单位排查登记;

(二)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携带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点申报;

(三)受托单位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确定应征税款,由受托单位开票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受托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完税证的管理工作:

(一)受托单位必须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专用票据《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称《完税证》)税款,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开错作废的《完税证》要加盖《作废》戳记,同时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专门指定一名会计人员,负责《完税证》的领用、保管和票款结报。会计人员要按规定到地税局领取并保管《完税证》,指导点工作人员正确填开,并于每日下班前统一存放至点保险柜内,严禁私自携带外出。建立票据管理制度,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保票据安全。

(二)每月15日前各单位要与地税机关结算一次上月《完税证》使用情况,结算时要将已使用的《完税证》(报查联)按号码顺序进行汇总装订,连同作废的《完税证》(一式三联)、《票款结报手册》、《票证缴销报告表》、并附《税款明细统计表》、《月份税款汇总表》、《税款情况汇总表》及缴入国库后银行盖章返回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报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

(三)各乡镇地税分局负有对财政所受托税款工作的政策辅导及《完税证》的使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完税证》领、用、存情况,并填写《完税证领用存报告表》报地税局计划统计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地税分局要及时向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报告。

第十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在工作站缴清税款后,确须向承租人提供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开具。代开发票的程序是:

(一)纳税人到委托工作站领取《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按表内项目要求填写,经委托工作站工作人员在税款栏内按税种填写已纳各税,加盖“××财政所税款专用章”及经办人章后,携带《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办理。

(二)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要审核申请代开发票人提供《代开发票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完税证原件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工作站及经办人是否盖章,房屋出租合同计税依据与所纳税款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留存《代开发票申请表》、《完税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后给予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受托单位应按照如下规定建立档案,加强工作的管理:

(一)受托单位应建立《税务登记管理台帐》、《税款分户管理台帐》、《完税证领用存明细帐》、《税款明细统计表》及《税款(月份)汇总表》等相应备查账目。

(二)受托单位有义务将税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委托单位报告。

(三)受托单位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全部税款。受托单位要在银行设立“委托税款专用账户”,税款征收后各单位要按期分税种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严禁混库、截留、坐支,积压税款现象发生,如有违反按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受托单位要在每月结清税款后将《税款明细统计表》、《税款(月份)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县地税局管理股,管理股留存一份,一份返回各分局留存。

(五)委托单位(各地税分局)将定期对受托单位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受托单位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对税款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受托单位对纳税人的登记、申报、征税、缴库等环节资料要及时整理、逐户建档,帐表册要实行纸制资料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受托单位签定《委托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二)委托单位有责任对受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向受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三)委托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受托单位提供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完税证》。

(四)委托单位有权随时检查受托单位税款的情况。

(五)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委托单位负有及时通知受托单位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第十九条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税款的规定,按照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税款,并依法收取委托单位支付的手续费。

(二)受托单位有责任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排查登记工作,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足额缴税。

完税证明范文5

假发票和假完税证造成了国家大量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流失,扭曲了政策效果,一旦有关部门严查,买卖双方不但要补缴高额税费,还将面临罚款甚至被追究刑责。

近日,据深圳媒体报道,一位已经办好房产证的尹先生就成为这种“神话”的受害者。通过假完税证明拿到真房产证后,被税务部门追缴各项税费共计18万余元。

这并不是个案。中原地产北京某门店经理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绕过地税局,使用假完税证明领取真的房产证,近几年已经成为北京二手房市场逃税的秘密手法。

上述店长表示,京版新国五条细则刚刚出台一个月,“风声很紧”,很多中介人士都暂时停止了这种业务,但不排除过段时间查得松了还会办。

相比于“修改原房主的契税票日期”、联合地税交税窗口“熟人”两种逃税手段,伪造的假完税证明过户,不仅仅逃掉了卖房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还可能逃掉了买房者应该缴纳的契税。

这些假完税证和假发票从何而来?它对买卖双方存在着哪些危害?又该如何治理?

以假乱真

“发票要吗?要发票吗?”无论是在熙熙攘攘的火车站,还是在人流穿梭的地铁口,这样的叫卖声不时入耳。

“优惠代开各种正规机打发票,保真,可上网查询。”几乎所有的代开发票名片上都有“正规”、“保真”或者“绝对真票”类似的字眼。

记者以需要代开二手房个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的名义,拨通了北京胜腾财税有限公司的电话,接线人员表示,“能搞定”。

“首先你把所要开的税票及数额资料发给我,我会发一个担保链接到你的支付宝账户。你登录支付宝,把款付到支付宝后,我就会安排地税局开税票。然后快递给你,你拿给中介公司去过户。等你过了,再去登录支付宝确认付款。”

对于记者“逃税被查”的担心,这位接线人员表示很“安全”,“每天像你这样的单子最少有10单,所以你不用担心,基本上都能通过。”

当记者追问税票来源时,该接线人员表示,“发票其实都是从地税局里搞出来的,都是正规发票。”

对于上述人士的说法,记者向多位税务专家进行了咨询。一般代开发票的来源有三种:一种是“非正常户”的流失发票,一种是制假分子套用真发票的代码、号码和开票单位的税务登记号制作的假发票,一种是真票假开。

“非正常户”,也叫“走逃户”或“流失户”,多指办理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但不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按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发票并一走了之的纳税人。

对于二手房交易购房发票和完税证明的伪造,税务专家燕冬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有可能是第二种“套码”的方式,也有可能采用的第三种“真票假开”的方式,就是通过在真完税证票上打上假内容,盖假银行章或假征税章后,交给中介和购房者去过户。

漏税黑洞

燕冬提醒,上述三种假发票的开具都是违法行为,开具方、购买方和中介方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现在税务征管中的措施还是比较严密的,比如必须先完税后开票。有些卖房者不想交税,加上某些中介推波助澜,号称可以少缴税,这样假税票就出笼了。其实买卖双方都受害了。”燕冬说。

对于卖方而言,通过假完税证过户后,一旦遇到税务稽查败露,所逃掉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按照规定均应由卖方支付,因此不但会蒙受经济损失,还可能承担刑责。

对于买方而言,通过假完税证、假发票过户,在地税局系统没有房屋的买卖交税记录,即便侥幸过户获得真房本,但如果日后想卖房时,就会真相大白。

形形的假发票泛滥,使国家的税收遭受巨额流失。据统计,2012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会同公安等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11.2万余件,查处各类非法发票1.35亿余份;各地税务机关共检查企业24万余户,查处违法受票企业10万余户,查处非法发票583万余份,查补税款77.49亿元,加收滞纳金7.62亿元,罚款16.19亿元。

单就二手房交易税收损失来看,2012年,仅北京市的个税和营业税缴税估算就将近200亿元,采用假完税凭证逃税可能形成的税收损失不能小觑。特别是随着个税征收比例的大幅提升,潜在的偷逃税冲动可能引发的逃税黑洞不能忽视。

两头严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呈现智能化、专业化趋势,有些甚至已经形成分工明确、组织细化的产业链条。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从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上研究解决发票违法犯罪问题的同时,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一方面,严厉打击假发票“卖方市场”。2012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11.2万件(其中,税务机关查处案件9万余件),打掉发票犯罪团伙660个,捣毁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犯罪窝点138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873名。

另一方面,全面整治发票“买方市场”。各地税务机关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2012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27万余人次,检查企业24万余户,查处违法受票企业10万余户。

此外,重点检查行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对金融、保险、广告、餐饮娱乐、药品与医疗器械、房地产与建筑安装、电信和石油石化等发票违法问题高发、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了重点检查。2012年,共检查企业近20万余户,查处发票违法企业8万户,查补税款62.7亿元,罚款及滞纳金近18亿元。

完税证明范文6

自20__年1月1日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交由地税机关征管以来,我们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工作要求,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支持,主动寻求土管、房产部门配合,坚持“先税后证”原则,推行完税审批制度,构建两税征管体系,有力地推进了我市地税工作逐步走上精细化、科学化的轨道。截止9月底,全市入库“两税”税款1105万元,同比增长21,同时,全市以“两税”为把手,狠抓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元至9月份全市房地产税收同比增长43.56。一、以完税审批制度为核心,整合征管资源,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地税部门在“两税”移交初期,对两税征管工作不熟悉。为保证两税征管工作迅速走上规范化轨道,我们推行了完税审批制度,将该制度体现在政府纪要文件中,运用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起到了“一书当关,多税统管,政策到位,应收尽收”的征管效能。

(一)体现制度的政策性,坚持先税后证。在两税移交过程中,通过调查摸底,我们发现原先房产、土管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两税”,一方面房产、土管部门税收政策不熟,政策执行不到位,存在少征、漏征现象,无法落实先税后证;另一方面征管效能不高,就两税征两税,无法发挥两税信息资源对相关税种的把手作用。为保证这些问题在地税部门征管两税时得到解决,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国税发[20__]137号文件和省政府鄂政办发[20__]157号文件精神,提出“确保地税执法主体资格不动摇——实行直接征收,确保地税工作职能不旁落——实行各税统管,确保税收政策执行不偏离——实现应收尽收”的工作原则。实施了完税审批制度,有力推进了“先税后证”政策的落实。

(二)体现制度的可操作性,实行源泉控管。完税审批制度的主体就是运用于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的《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该通知书分上下两栏,上栏由房产、土管部门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办理流程。下栏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此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协税单位,第二联交地税机关。在制度的应用操作上,实行“房产、土管开具,地税机关审批,房产、土管见书办证”的征管流程。凡在房产、土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必须通过《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履行了纳税义务后,方能办理权属证书。《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应用,发挥了“一书当关,多税控管”的作用,强化了两税及相关税收的源泉控管。元至9月份,全市共开具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份,其中,涉及耕地占用税的××××份,涉及契税的××××份,共征收税款××××万元。

(三)体现制度的权威性,实施全市统一。在实施完税审批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全方位的推进和宣传,做到了完税审批制度“四个有”,即政府纪要有、联合发文有、协议合同有、操作规程有。市县各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完税审批制度,市政府三次召开由市政府办、开发区管理委会、市编办、财政、土管、房产、地税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在“两税”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并形成了《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移交及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下发各地执行。各县(市、区)政府相继出台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推行完税审批制度的重要性。市局与市房产、土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实行完税审批制度后,双方所承担的工作职能、责任、工作方法及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地税、房产、土管部门在联合发文的指导下,签订了协管护税协议,进一步落实了完税审批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制定了以完税审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耕地占用税操作规程》、《契税操作规程》,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推行,有力保证了完税审批制度实施的权威性,使之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得以统一执行。

(四)体现制度的服务性,落实一窗办结。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我们依据完税审批制度,制定了两税操作规程,要求各地办税服务厅设立“两税”征收窗口,专门负责受理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等诸多环节所涉税收的办理。在“两税”征收窗口中设立了税款征收和受理审核两个岗位:税款征收岗负责收取税款,开具完税凭证;受理审核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受理审核岗予以复核,在《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加盖税收专用章,连同填有税票号码的贴花一并交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文秘站:)(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到房产、土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窗办结”不仅提高了征管部门的办事效率,还为纳税人节省了办税时间和成本,深受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二、以完税审批制度为载体,强化征管合力,加大协管护税力度

在完税审批制度得到政府支持和房产、土管部门的认可后,我们将制度的落实和《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应用放在首要位置。在实际工作中,部门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各级政府适时督办,形成了协管护税的合力,营造了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一)相互配合,清查漏征漏管。“两税”移交征管后,由于地税部门在政策执行上十分严格,部分纳税人采取多种手段、多种形式,钻税收征管的空子,逃避纳税,同时也因未纳税而无法办理房产土地证照,致使两税收入增长缓慢,办理房产土地证照的户数同比减少。针对这一情况,房产、土管部门主动要求地税部门与之配合,联合开展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今年5月份,全市各级地税部门与房产、土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自辖区内的房屋产权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清查,共清理出发生产权私下交易而未纳税和办理产权证照户173户,补缴税款31.2万元;已办理产权证照而未纳税的纳税户143户,查补税款22.3万元,罚款4.5万元。职能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联动,有效实施了对两税及相关税收的联合控管。

(二)定期会合,比对数据信息。我们与房管、土地部门都十分重视信息比对工作,坚持实行定期比对和不定期反馈。在三家联合发文和护税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信息比对时间、运作方式和比对内容。在比对时间上,除遇节假日顺延外,每月七号为“两税信息比对日”;在运作方式上,三家轮流坐庄,提供信息比对场所,三个部门各派2人参加,半年终了后的次月七号邀请政府领导参加, 总结半年信息比对的工作情况;在比对内容上,重点核对《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开具、审批、回收数量,同时,核对各自掌握的上月房产、土地使用和受让申请人、已办证纳税人的名称、住址、电话及与房产、土地相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对相关信息或证书数量比对不一致,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督促整改。在做好定期比对的同时,我们三家共同协定,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涉税数额较大、违规情节较严重的事件,要当日进行电话通报,当日共同予以处理,真正做到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方便你我。自实行信息比对以来,我们地税部门通过比对,及时清理漏征漏管户54户,补征税款19.8万元,罚款2.7万元;房产、土管部门通过比对,加强了房地产权属管理,补办相关证照71份。

(三)部门联合,检查协税情况。建立了地税局与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凡发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未使用《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进行协税护税造成税款流失的,或地税部门不按政策擅自减免税款的行为,双方均可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由政府部门依据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进行责任追究,实施相关处罚。为配合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我们还建立了定期联合检查制度,由政府部门牵头,每年组织一次地税、房产、土管部门参与的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房产、土地证书的发放数量与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开具数量是否一致,应征税款与入库税款是否一致。今年7月份,全市7个联合检查组根据要求对各地协税护税情况开展检查,对76起证、书不符、有证无书的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理,查补税款23.4万元。特别是今年7月份后,各地检察机关进驻房产、土管部门,对其协税护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了一批渎职、失职、不作为的干部,进一步优化了协税护税环境。

三、以完税审批制度为主线,监控征管环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两税”移交地税部门征管后,我们发现要抓好两税征管,必须紧紧抓住价格评估、资料收集、税收减免这三个重要环节。为此,市局以完税审批制度为主线,贯穿于两税征管的全过程之中,通过两税操作规程的制定,统一规范了两税征管工作,确保了全市两税政策执行和征管措施落实到位。

(一)抓好价格评估环节。“两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就是房产计税价格的确定。针对少数房屋契税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的行为,我们与房管部门紧密配合,依托房管部门的评估机构,加强对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的审定。在《契税纳税审核表》内设计了房屋价格评估部门意见、评估人签字盖章等栏目。房产局在受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契税纳税审核表》,对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成交价格进行审核。对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房管部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契税纳税审核表》中的对应栏目注明评估价格,签字盖章后交申请人到地税机关办理契税征免手续。如嘉鱼县地税局在价格评估这一环节,实行户户评估制,从而有效遏制了房屋交易中计税价格偏低的现象,保证了契税和相关税收的足额入库。

(二)抓好资料收集环节。“两税”有别于其他税种,特点鲜明,都是一次性征收,只有建立完整的征管档案,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表、纳税申报表、各种征缴文书、税票存根等纳税资料做到逐一归档存查,才能做征管有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十分注重对“两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分别设计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台账,受理审核岗人员收到纳税人纳税、减免税、退税申报后,及时登记相应台账,并将纳税人基础资料信息录入微机,使纳税人的征管情况一目了然。在基础资料管理上,要求纳税人申报“两税”时,提供由房产、土管部门开具的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房产、土管评估报告,购房、土地转让合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或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纳税人身份证。对购买二手房的,要求提供原房产证的复印件。对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要求其提供农业户口证明复印件,以此作为减半征收的依据。通过严密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手段,确保税源信息得以准确掌握。

(三)抓好税收减免环节。我们严格按照总局的两税减免管理办法,明确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和程序。在审批权限上,实行两级审批。一是办税服务厅“两税”窗口中的受理审核岗,负责审批农业户口人员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负责审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夫妻离婚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购买二手房等项目的契税减免。二是县(市、区)局税政股,负责审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两税减免。在审批程序上,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受理审核岗或税政股审核无误后,在纳税人的《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或县局税收专用章,交给纳税人到房产、土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在减免税工作中,各级审批人员认真把握两税征、免界限,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一律照章纳税,不开任何减免税口子;对在契税征收上开口子、做人情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通过对减免税的严格管理,既让纳税人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又控制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保证了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元至9月份,全市地税部门共减免“两税”510.43万元。

四、以完税审批制度为抓手,提高征管效能,促进税收一体化管理

两税移交地税部门征管,其目的就是发挥地税征管优势,以两税征管为把手,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我们按照这一思路,充分发挥完税审批制度的抓手作用,全面落实“一书当关,多税统管”的工作原则,严格把好政策公示、以票控税、电子管理等三个关口,掌握并控管了房地产行业税收。

(一)严把政策公示关。以“两税”为把手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对于地税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新的挑战,对于纳税人来说,也需适应新的征纳关系和新的政策,因此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管理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公示至关重要。20__年1月1日我们在《××日报》、《南鄂晚报》刊登了省政府关于“两税”移交地税征管的通知和“两税”的基本政策。税收宣传 月期间,在《南鄂晚报》上刊登“两税”税收政策有奖竞答,在《××电台》设立“两税”政策咨询热线,印制“两税”手册2万余份,无偿发放给纳税人学习。在各办税大厅设立的税收政策公示栏上张贴《房地产应税项目一览表》。市局税政科编辑3万余字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汇编》1200本,并组织举办了16期两税培训班。在《××地税内部信息网》上开辟“两税”专栏,登录了省局领导关于加强“两税”征管工作的讲话、“两税”政策法规、“两税”征管疑难问题的解答。多形式的税法宣传,全方位的政策公示,把税收征管致于阳光之下,为建立和谐地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严把以票控税关。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我们加大了“以票控税”力度,实行“不见发票,不开税票,不发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管理办法。对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即新建房户,要求提供房屋建筑的发票,以加强对建筑安装税收的控管;对办理购买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即购房户,要求提供销售不动产的发票,以加强对销售不动产税收的控管;对购买二手房的产权登记申请人,要求提供购房发票和原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的控管。对不能出具发票的,不在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房屋转让者到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开具相关发票。同时,加强对房屋开发商的票据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具、取得税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通过严格“以票控税”,有效控管了房地产业相关税收。元至9月份,全市房地产营业税同比增长43.56,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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