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工作经验总结范例6篇

单证工作经验总结

单证工作经验总结范文1

关键词:塔吊安拆 监理 规定

Abstract: tower crane belongs to special equipment, the impact of the safety accident is very serious. In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national code of discipline and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 to supervision unit how to manage the tower crane are reviewed.

Keywords: dismantling of tower crane supervision rules

中图分类号:TH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塔吊,作为目前在建筑工地上应用最为广泛的垂直运输工具,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塔吊安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对塔吊进行管理,才能做到履责到位?才能使监理单位承担的风险最小?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对于塔吊安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与同行共同探讨。一、塔吊安拆之前的材料审查

(一)、安拆单位资质及人员审查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为“塔吊技术规程”)第2.0.1条规定: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业务;第2.0.3条规定: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结合以上规定,监理单位在塔吊安拆前应主要审查以下资料:

1、安拆单位的营业执照能否提供,年审是否有效;

2、安拆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3、安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是否满足该项目要求;

4、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机械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否符合要求。5起重司机、起重机械安拆工、信号司索工、建筑电工的上岗证是否有效。

(二)、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安装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塔吊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拆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结合以上规定,监理单位在塔吊安拆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1、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专项安拆方案及安装(拆卸)工程应急救援预案;

2、安拆方案是否经安拆单位的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是否经总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3、预案及安拆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塔吊自身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

结合以上规定,监理单位应收集以下塔吊技术资料:

1、塔吊租赁协议;

2、出厂合格证;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备案登记证明;

6、超过使用年限时需出示安全评估报告。

(四)群塔作业方案及架空线路保护方案

《塔吊技术规程》第2.0.14条规定: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4.1.4条规定: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结合以上规定,当施工现场布置的塔吊超过2台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负责编报群塔作业方案;当塔吊与周边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负责编报架空线路保护方案。否则,严禁施工单位进行塔吊运转作业。落实安全规章制

塔吊安装过程的跟踪检查

(一)安装告知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结合以上规定,在进行塔吊安拆前,监理单位应督促塔吊安拆单位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否则,严禁安拆单位进行塔吊安拆作业。

(二)辅助设备的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结合以上规定,对于安装塔吊所使用的汽车吊,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验收。

(三)方案执行情况:

在塔吊安拆及顶升的过程中,监理单位一定要检查塔吊安拆人员或顶升人员是否与经过审核的人员一致,塔吊安装过程是否与方案一致,一经发现不相符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发文要求停止作业。三、塔吊安装完成的验收备案

(一)安装单位自检及第三方检测:

《塔吊技术规程》第3.4.15条规定: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第3.4.16条规定: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结合以上规定,塔吊安装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督促安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否则,严禁施工单位进行塔吊运转作业。

(二)验收及备案登记

《塔吊技术规程》第3.4.18条规定: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结合以上规定,塔吊经过第三方检测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组织塔吊的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塔吊经各方验收后,总包单位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至此,塔吊方可以正常使用。结束语塔吊作为施工现场重要的大型机械设备,对于高效快速施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因塔吊造成的事故也屡屡发生,塔吊的安全管理成了安全监理的一个管理重点。这就要求在塔吊安拆、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规程的程序进行验收、检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塔吊使用安全进行控制,充分发挥塔吊的优势,避免塔吊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单证工作经验总结范文2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通常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具备相应造价从业资格的人员对委托方提交的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查和复核,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和行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综合、全面、复杂的工作,因此首先要求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人员熟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具有扎实的业务技术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同时还要具备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的高度责任感。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和经验,对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二、工程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甲乙双方经济利益,涉及到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承包方的经济效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 施工单位为了获取较大的利润,不是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造社会信誉等方面入手,而是利用建设单位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建设管理经验不足,建设市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弱点,在施工过程中采用频繁变更,隐蔽工程等资料不及时记录,在结算时采用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单价、巧立名目等手段人为地提高工程造价。

当前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顺利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带来一定的难度:1.招标时设计图纸深度不够,特别是有些外立面、室内装饰工程等,有些只有示意图,详细做法都未明确,给投标报价带来一定的难度,结算时单价如何计取也容易引起争议;2.招标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没仔细审查,存在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清、内容不完整、工程量计算错误等,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往往会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方法;3.合同条款文字表达不当,存在歧义,固定价格合同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不明,风险范围条款前后矛盾等;4.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不明确,施工、隐蔽资料管理不规范或弄虚作假,存在前后矛盾的现象。

三、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

工程结算的审核,主要以工程量是否正确、定额的套用是否合理、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三方面为重点,在竣工图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计算核实。

1.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是一切费用计算的基础,工程量的真实性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影响很大,因此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首先放在工程量的审核上。工程量的计算是审核结算工作中最繁琐、最耗时的一个工作环节。作为结算的主要依据,直接影响到结算的准确性。(1)熟练掌握计算规则,对竣工图工程量进行审核。特别是根据综合单价,应区分同一个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定额计算规则的不同之处,区分各自包含的内容和特点。(2)应仔细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防止计算错误产生。(3)现场签证工程量的审核。现场签证往往是承发包双方争议最多也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对签证工程量,应客观、整体、全面进行审核。不仅要审核签证事项发生的真实性,而且要审核签证事项发生数量的真实性,既要实事求是,又要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

2.单价的审核。(1)审核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描述内容和特征是否与项目内容相一致,综合单价是否合理与准确。(2)审核所报材料单价是否合理,根据相关资料审核所用材料是否与所报材料相符,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的消耗量是否按图纸和规范标准计算,是否提高材料损耗率等。(3)对施工期限较长的工程,材料价格浮动较大,审核是否根据建设过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格确认办法结算。

3.费用的审核。审核时首先应熟悉施工合同;其次应仔细研究费用定额及相关取费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审查,对适用不同费用政策的同一工程,应按分别计算相应费用取费。(1)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2)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在结算时特别要注意变更或新增项目是否按相关条款规定下浮等。(3)审核建筑工程费用的计算过程是否准确,重点是审核各项费用在计算时所确定的基数,特别注意在结算审核时要考虑合同约定的关于质量、工期的奖罚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存在质量、工期索赔与反索赔,规费、税金费率套用是否正确等。

四、如何提高工程结算审核质量

为了确保工程结算审核质量,除了要求审核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还需做好以下几点:

1.搜集、整理好结算所需资料,并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

审核人员在接到送审工程结算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对送审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完整的送审资料应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招标图和竣工图;有效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单及现场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综合价格分析表、材料调价表等);开、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接受送审资料后,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例如审查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等签证手续是否齐全。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变更联系单或修改图纸,设计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等;现场签证单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代表签名盖章确认;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应核对验收记录手续是否完整。

2.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

一般来说,在送审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人员基本可以据此进行审核。不过,为了确保工程审核质量,审核人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起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可以增加结算审核人员对工程整体的感性认识,还可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同时可以核对施工现场实际作品、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是否与竣工图一致,实地查证是否有项目核减后未如实办理变更、签证手续,这样可以防止审核人员被送审的结算书书面材料所蒙蔽,有效的避免一些故意巧立名目的虚增项目,甚至是子虚乌有的工程蒙混通过结算审查,造成工程结算造价虚高。

3.仔细核对合同条款,根据不同的合同价款方式进行审核。

对于总价包干项目(固定总价合同),很多人只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部分进行审核,原合同部分造价不变,工程总造价=原合同部分造价+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部分造价,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审核方法。总价包干项目的合同价就是完成招标图工作内容的造价,总价包干项目的结算审核应该先比较招标图纸与竣工图是否一致,有出入的地方要计算出相差的造价,再看现场是否有未施工项目而竣工图没有如实反映,有未施工项目该部分项目造价一定要核减,最后再算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部分造价,工程总造价应为这四部分的组成。例如曾经审核过一个总价包干的装修项目,招标图上除了室内装修部分之外,还有一个楼梯的装修也包括在内,但竣工图没有反映有楼梯装修,也没有设计变更联系单予以取消,如果没有将这两份图纸进行对比就不会发现原合同部分的楼梯装修已经取消了。

4.工程变更的审核。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进度、施工条件的变更及原合同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审核时重点关注因变更减少或取消部分,以防施工单位只计算变更增加部分,而不计算变更减少部分。特别是在总价包干项目中,变更项目在计算增加项目的同时也要审核一下是否有核减的项目。例如在一个总价包干项目中屋面防水原招标图设计为水泥基涂料防水,后来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为聚氨酯涂料防水。在结算审核时,发现在原总价中没有对该防水项目进行报价,但考虑到作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价应为完成招标图纸中所有工作内容的价格,招标图纸中有工作内容而未报价的项目,应视为已含在其他报价当中,因此在增加聚氨酯防水涂料造价的同时也要核减原招标图纸中水泥基防水涂料部分的造价。

5.现场签证项目的审核。审核时应作好调查研究,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不能见有签证即给予计取,杜绝和防范不实际的开支。一些现场业主代表对工程造价不了解或者是不重视现场签证,缺乏造价管理控制意识,未经核实就随意签证,有时也会重复签证。对于现场签证,应根据合同等有关条款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应该予以另行计取。有些现场签证如对施工完成的地面石材采用石膏板覆盖进行保护、施工单位在浇捣水池底板砼时在水池底板中间增加一些钢筋,施工组织设计中承台的模板是木模而现场施工采用的是砖模,以上内容根据合同条款应为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的内容或为了施工方便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费用不应另行增加。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很细致具体的工作,审核工作中遇到的建设工程可谓各不相同,情况千变万化,这就需要审核人员不断的学习进取,努力地提高审核工作水平。

单证工作经验总结范文3

关键词: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总则

1、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审计制、支付会签制、项目管理廉洁制。

2、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始终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工程质量关,合理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树立“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品牌工程意识。

3、污水处理理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工程审计制度;污水处理工程付款审批制;基建工作人员廉洁制度。

一、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二)、规划红线:(三)、选址意见书:(四)、委托初步设计:(五)、组织初步设计和设计方案评审:(六)、委托施工图设计并组织评审:(七)、办理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理前期相关手续。

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招投标制

(一)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1、凡由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进入招投标有形市场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组织招标、竟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实施。(招标程序详见该章第八节)。

3、如确实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可以简化招标程序,缩短招标时间,但仍然需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

(二)招标

1、进入有形市场建设项目的招标,原则上均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收取费的标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办法

2、污水处理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函:招标文件中明确所有污水处理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为不低于投标总价的5%,且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银行帐户汇出,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10%。每个中标单位并且必须交纳为中标价2%的廉政保证金。

3、污水处理工程评标评定办法:对于污水处理管道工程宜采用以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对于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污水处理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的评分因素及分值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4、相关取费费率标准:施工单位投标取费费率按相关标准计取,如费率计取由限值范围的,一律按低限取费。

5、由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须由江苏大禹水务有限公司指定的相关人员流转后由总经理审批认可后才能发放招标文件。

(四)投标

1、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如少于三个则必须重新招标,而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进入竟争性谈判确定,比价采购。

(五)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评标由招标人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进行公开开标、评标和定标。

(六)由江苏大禹公司组织的内部邀请招标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成立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其人员必须有区水务局纪检监督人员一名,其它人员由江苏大禹水务有限公司分管领导、技术总工程师、工程部或设备部等人员组成,招标工作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2)邀请投标单位数量:,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书。(3)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由招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报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直接发包,也可采用内部邀请招标。(4)施工单位或供货商的资格审查与择优机制

1、施工单位(供货商)的选择实行淘汰机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供货商)定期进行质量跟踪和复评,如发现施工单位(供货商)在所负责的项目过程中出现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安全事故,在以后的施工(供货)中将严禁该施工单位(供货商)参与,还要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2、每年年底将对通过内部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二年内不得参与内部邀请招标。

三、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

(一)、签订合同范围:所有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签订合同(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廉政建设合同),合同应公开化,规范化。

(二)、合同管理:大禹公司工程部和综合部负责所有合同的归口存档管理,合同内容的起草、谈判、修改均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公司经办部门与有关单位洽谈。

(三)合同的组成:组成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等一系列内容。

(四)合同签订时效:

通过公司内部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后五日内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

(五)合同会签制:所有合同实行会签制度,由法人代表签字生效。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签字盖章生效,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生效,通过招标的合同需由鉴证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

实行招标制的污水处理工程均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制。

(一)、监理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和专题报告,根据各时段工程进度编写工程量清单和资金预算申报表,每月工程量完成申报表,并按时向建设单位工程部报送。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验收。并严格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及质量证明材料,并做好各种材料的二次送检工作,合格时予以确认。

3、监理员应认真履行监理员职责,并做好监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4、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应实施旁站管理。对施工全过程开展跟班监督。旁站管理方案应在施工前2天送达项目工程部和施工承包人各一份。

(二)、甲方现场代表职责

1、工程开工前,工程部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进行交桩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测,并经监理工程师复核报工程部备查。

2、甲方代表每天亲自到施工现场,认真巡查监督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 。

3、对于出现的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工程部、施工单位、监理方互相配合,做好记录,督促整改,必要时召开专题质量分析会,综合分析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4、工程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跟踪审计等单位代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工程部现场代表负责签证计量工作。

(三)、材料管理工作 1、凡由公司组织购买的材料设备,按下列程序执行:(1)由设备材料部拿出初步购买方案,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重要材料设备必要时须经总经理审批决定。(2)材料进入工程现场时,设备材料部管理人员应进行严格验收,确保规格品种与合同一致,数量正确,质量标准符合要求,并分品种登记台帐。

2、凡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均应按下列要求执行:(1)、为保证工程质量,各承包人和监理人员应严把材料(含成品、半成品的材料)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具备二证,即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材料二次检测报告。(2)、进入现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复验。钢筋、混凝土等试件应送有资质的检测中心检验,混凝土试块还应送检测中心养护,混凝土试块需由甲方现场代表和总监随机抽样做好后当场送检。(3)、为保证混凝土强度质量,污水处理厂和提升泵站要求使用商品泵送混凝土。(4)、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如防水材料、水卫电器主要配件),应事先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视承包人违约。(5)、严把材料价格关,由施工单位临时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公司现场代表报分管领导核定后方能生效。

(四)、工程计量签证工作

1、施工所有项目均采用工程计量签证,由甲方现场代表、监理、跟踪审计、乙方四方签证计量。

2、计量签证不能重复签证(既在竣工图中体现又在签证单上签证),发现重复签证,对签证人员(建设单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方、监理方)按签证数量计算的金额处以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以法处理。

3、涉及土石方开挖和回填的计量,污水处理工程的管道土方开挖放坡原则规定不得超过如下标准:挖土深度≤3m为1:0.2;3m 5m为1:0.5,特殊土质除外。

5、工程量签证计量,由承包人提前2天通知公司工程部和监理人,公司工程部将会同有关人员到现场计量,并在签证单上签字

6、签证计量工作应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不能超过一星期,超期则公司工程部和监理人员可拒签。

7、工程量减少的项目与工程量增加的项目同标准计量。

(五)、工程设计变更工作

由公司工程部会同设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涉及的变更金额小于1万元的由现场代表签字认可,1万元与5万元之间由现场代表、工程负责人会签,5万元以上需报请经理办公会研究,经总经理签字确定。

(六)、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管理 1、依据招标文件、合同、己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方案。

2、认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日期,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4、核定并签发施工中发生的临时计时工日。

5、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它可能延误施工工期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承包人,以免延误工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的结算方法为参照原招投标的价格执行,如原招投标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价格的,按当时施工期的供应价并按投标时下浮相同比例按实结算。

(七)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1、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及设备是否到位,质量自检系统是否完备。

(2)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4)施工过程中现场取样(公司工程部现场代表必须在场并签字)。

(5)及时处理质量缺陷,避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6)进行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中间质量检验。

(7)组织竣工验收。 2、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具体参见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详见附后),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4、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认真负责、公道、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中,对被监督方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刁难,秉公办事。

(八)工程竣工验收与资料管理

1、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应完成收尾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竣工项目自检自验工作。

2、竣工验收标准:污水处理工程应严格遵守《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

3、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一是资料验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须的资料,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二是实物验收。实物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安装工程验收和特殊工程验收3部分内容。

4、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对本工程涉及的文件、图像、设计图纸、施工签证、中间验收、竣工图等各项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存档(对于管网竣工图应有GPS坐标图)。

(九)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制度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将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10天内,由该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中的所有变更及签证进行汇总、归档,作为决算依据。

(3)经相关人员初审完毕,报区审计局或财政局指派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计。

(4)审计报告定稿前,根据有关合同及工程审记会议纪要将工程审计情况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领导在工程审记会议纪要上签字认可后才能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5)送审价超出审定价5%以上的审计费用中核减额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支付工程款时进行扣除。

(6)公司可随机抽样10%-20%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复审,如终审价差异超出5%,则采取通报和禁入市场方式对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考核和监督。

(十)工程付款审批制

(1)、凡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付款均须采用审批制。工程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填写付款专用申请表,专用表需有经办人员和工程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分管领导逐一签字后再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拨付。工程结算时,付款专用申请表后需附工程审定单,工程合同等作为附件,报公司财务存档。

(2)、公司工程经办人员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由施工单位或供货商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施工单位或供货商提供发票数额与每次审批付款数额相一致。

(3)、工程经办人员填写付款专用申请表的金额、时间,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4)、以上付款审批程序只能由公司内部经办人员流转,不准施工单位和供货商外来人员进行流转。

(十一)基建工作人员廉政制度 (1)基建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光明磊落、廉洁奉公。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同时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2)在基建业务洽谈中,坚持决策者不接待,接待者不决策和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3)在业务交往中,拒绝有关厂商或施工单位所赠礼品、礼金等。

单证工作经验总结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部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单证工作经验总结范文5

Key words: real estate enterprise;construction phase;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7-0081-03

0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面临严峻挑战。房地产企业在当前的发展背景和行业状况下,管理项目多、跨度大及资源难以协调,这些问题对房地产企业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影响,尤其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影响巨大。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管理作为房地产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阶段,研究房地产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质量管理为研究对象,分析和探讨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为房地产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1 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和控制依据

1.1 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房地产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所在,施工阶段从设计意图到最终形成工程实物,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工程项目的施工由投入资源开始,通过施工生产,最终形成产品的过程。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就是从投入资源的质量控制开始,经过施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直到成品的质量控制。

按工程施工过程的阶段划分,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可分为3个阶段:

①事前控制(施工准备控制)。在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因素进行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②事中控制(施工过程控制)。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过控制进行,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管理者发挥监控行为。

③事后控制(施工验收控制)。通过对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及有关方面的质量进行控制。

1.2 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依据

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的直接依据包含下列文件:

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详细规定了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特别是施工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分包商等)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各参建方在工程施工活动中的责任等。

②设计图纸和文件。工程施工单位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坚持“按图施工”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

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之一,发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中一般详细明确工程施工所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我国的工程项目施工大多数情况下选用我国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④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法规性文件。

1.3 影响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因素

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五大方面,即 4M1E,指: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对这五方面的因素予以严加控制,能够保证房地产企业施工项目的质量。

2 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措施

2.1 施工前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2.1.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及机构

①项目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总经理担任组长,工程主管副总和项目工程部经理担任副组长,“工程质量管理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建设单位:总经理、主管工程副总、项目工程部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执行经理。

②建设单位成立以项目工程部、设计管理部门、招标采购部门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执行机构。

③监理单位建立监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机构,并在进场后3日内上报给项目工程部。

④总承包商及专业承包商建立自身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机构,并在进场后3日内上报给监理单位和项目工程部。

⑤要求对各单位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图及机构图挂板上墙。

⑥总承包商及专业承包商必须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并必须持证上岗。

2.1.2 建立方案先行制度

①在收到施工图后 10 天内,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策划》、《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监理在3天内评审完成。经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连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报项目工程部备案。

②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项目自身特点,承包商应编制《施工方案编制计划表》。

③施工方案的编制时间至少应该在该分项工程施工前15天编制完成并上报监理,监理2天内完成审批并上报项目工程部。

④需专家评审的施工方案或需提前进行材料准备的分项工程,需增加评审时间或材料加工周期。

⑤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须对所有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填写《方案交底记录》。

2.1.3 建立交底标准

①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需对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工长以上的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填写《方案交底记录》。

②施工工艺需由专业工长(或技术人员)对班组长及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交底需填写《技术交底记录》,技术交底记录需在操作面挂牌。

③技术交底必须采取口头交底及书面交底2种形式,监理及项目工程部专业工程师不定期参加交底过程。

④建立施工图纸会审标准。工程开工前,项目工程部组织由设计管理部门、设计单位、监理、总承包及分包商人员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⑤建立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试验标准。

1)承包商或供应商按进场计划组织材料设备进场后,应填写《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需向监理申报,当为A类材料设备或B类材料设备首批(首件)必须同时申报项目工程部。项目工程部、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并监督取样送检。材料设备分类方法详见《材料设备分类清单》。首批设备、材料进场,项目工程部应招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以确定未来管理过程中的标准统一。

2)进场材料根据检验、试验状态做好挂牌标识,标识分为“未验”、“已验待定”、“已验合格”、“已验不合格”四种状态。

3)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验收前需由施工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包括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说明书、保修书等,施工单位或供应商需要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配合验收。

4)验收过程中,应严格对比材料各项特性,并保证进场材料与样品材料的一致性。除必要厂商资质文件和产品说明文件外,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材料设备的数量、型号、观感、规格、表观质量等。

5)对于需要进行试验测试的材料,建设单位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或要求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进行试验或送检,该过程需由监理单位受委托人员进行见证取样并参加送检。

6)对于验收通过的材料,由监理单位填写《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批准施工单位使用。对于甲供材料,该记录表明将材料、设备及相关资质证明移交给施工单位进行使用。

7)对不合格的材料,原则上应拒收,并要求 24小时内退场。退场及重新送货的所有费用,甲供材料应由供应商负担,甲指乙供或乙供材料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2.2 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①实行样板先行标准。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须进行审批及封样,关键工序及重要环节必须制作样板。

②实行工程巡检标准。项目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每天需对现场进行巡检,并定期组织相关质量检查活动。

③实行旁站监督标准。对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质量通病频发工序,项目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监督管理。

④推行质量例会、专题会标准,实行质量周例会、专题质量例会、不定期质量总结会标准。

1)每周结合监理例会召开质量周例会,质量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工程部及总承包商、分包商相关人员参加。

2)质量周例会对质量问题小结,要求提出质量问题必须明确部位、制定整改措施,限制整改时间、落实责任人,并及时跟踪反馈。

3)当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发生频繁的质量通病应及时召开质量专题会,制定专项措施方案,并设专人监督执行效果。

4)质量专题会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工程部经理必须参加。

5)质量总结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工程部及总承包商、分包商相关人员参加,对前阶段质量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质量管理措施的运行提出意见,并形成《质量总结报告》。

⑤实行实测实量管理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及客户对工程质量的认知,对结构、抹灰、涂饰、装修四个阶段的过程产品,就其取样、测量、数据处理等具体步骤,建立产品质量评价体系。实测实量范围为所有在建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有实测区域进行100%的实测实量,并建立分户分层实测档案。工程实测实量实施细则如下:

1)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实测实量执行细则并报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审批,方案通过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对实测实量操作人员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纪要。

2)施工单位按照审批通过的《工程实测实量执行细则》,对所有楼栋按分户对所有实测区域进行100%实测实量,建立分户/分层实测档案。

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实测数据按不低于 30%的比例进行复测,审核施工单位分户/分层实测档案。

4)项目工程部对监理公司复测数据按不低于 30%的比例进行复测。

5)项目工程部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奖罚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评比,依据评比结果进行奖罚、通报施工单位总经理、监理单位总经理。

⑥推行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管理标准。

1)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介绍。

第三方工程评估是指具有足够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它独立于甲方、施工方、监理方和政府质检部门,作为工程评估管理主体,按照第三方工程评估企业的质量检查标准或根据委托方当前管理的侧重点制定统一的质量检查标准,对委托方所有受检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质量体系、安全文明、质量行为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

2)为了避免第三方工程评估在实际运行中沦为形式,寻租腐败,必须坚持第三方工程评估的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

⑦推行成品保护标准。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须制定专项成品保护方案,方案经监理单位、项目工程部审批后实施。

2)成品保护划分责任区,设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专项成品保护措施,总承包商、监理单位、项目工程部监督落实。

⑧实行质量信息上报标准。

1)承包商、总承包商每周、每月均必须对上周、上月质量情况通过《周工程简报》、《月工程简报》形式进行总结,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

2)当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承包商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同时通知监理及项目工程部,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3)重大质量事故项目工程部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4)监理应及时跟进、处理,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项目工程部审核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2.3 施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2.3.1 推行“三检”验收标准

对工程所有工序推行“三检制”,即班组自检、互检、专职质量人员检查的“三检”标准,经“三检”合格的工序才可报监理工程师验收。

2.3.2 推行“交接检”验收标准

①督导并推行“交接检”标准,即下道工序操作人员须对上道工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办理交接检手续,避免掩盖或遗留质量隐患。

②当两个或以上承包商交叉施工时,前道工序承包商必须对后道承包商的单位进行工序交接,并且填写《交接检查记录》,此记录须监理工程师进行见证。

③交接检并不能对承包商自身施工的工序的质量责任进行豁免,只能证明在交接时工序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不会对后道工序产生质量隐患。

④对后道工序施工完成后,若需证明后道工序施工未对前道工序造成破坏,则需重新与前道工序承包商办理交接(如精装与防水工程)。

2.3.3 推行质量报验标准

当各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并经“三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报监理工程师验收,A类控制点及样板工序需经项目工程部工程师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关资料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3.4 实行质量保修管理标准

①工程竣工交付后,项目工程部协同监理公司、物业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共同制定工程保修方案及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提前准备好各工种技术人员、材料、设备。

②对维修项目必须保证24小时内查勘现场并向客户说明维修方法,48小时内开始维修,根据工程量与客户明确维修完成时间,对复杂项目维修,监理公司必须审核维修方案,旁站监督验收维修结果。

③对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至少1次回访。

2.3.5 实行质量奖罚管理标准

所有奖惩措施的发起和落实,必须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奖惩措施是为了起到鼓励先进、树立榜样、鞭策后进、共同进步的作用,奖罚需措施只是工程质量管理的辅助手段,不宜过分依赖。

3 应用实例

在长期的实践积累中,A地产公司建立了如上所述的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措施,并首先将这一理论应用在B项目中。

B项目包括4栋15层住宅,住宅带有单体地下室,单体地下室与地下大车库连通,总建筑面积为15513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10120平方米,精装交付。上述控制措施的应用对B工程的质量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该工程的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成绩为85.27%,较之A公司以前所建项目的平均成绩71.68%,有了极大提高。质量的提升,足以证明控制措施是可行的。

单证工作经验总结范文6

本桥位于瀑布沟电站库区顺河桥,位于大渡河东南岸。本桥上部结构采用8×30m预应力砼T梁,下部结构采用半幅双柱式墩、桩基础;桥台采用柱式桥台及重力式桥台、桩基础和明挖扩大基础。桥墩桩基和泸沽岸桥台桩基根据地质情况采用摩擦桩,施工时根据桩长和地质情况可采用挖孔桩。

2内业资料组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原始记录的收集归档)

2.1施工准备阶段

(1)图纸会审: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学习、审核并做图纸会审记录。(2)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上报主管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核批准,施工过程中对工艺变更和施工措施较大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3)工程项目划分。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附录A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单元划分,是对该项目过程施工的一个总纲,经监理部批准(报建设单位备案)后各参建单位遵照执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按照划分表对施工部位进行质量监控及管理,并作为自检内业资料形成的主要框架,确保自检资料的完整性。本项目划分一个单位工程,四个分部工程(基础及下部结构、上部构造T梁预制与安装、总体、桥面系和附属工程、防护工程),每墩台为一个子分部,若干分项工程,涉及子分部采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表J-5工程汇总表进行子分部汇总。(4)导线复测:勘测现场后进行导线复测,复测完成后提交复测报告、成果资料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复核,审批后方可按照施工。本阶段的测量工作尤为重要,工程的正确与否,对每项工程的首道工序测量来说,其责任尤显重大,稍有疏忽往往给工程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所以对每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工序必须进行测量自检,确保100%的检测(5)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标号、生产日期和试验编号);使用前必须进行自检,无自检资质的应抽检送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复检;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和经监理工程所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投入工程建设中使用。(6)开工报告:前序工作完成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申请开工。分项工程开工,在分项工程开工7天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后才能开工。

2.2施工阶段原始记录

(1)往来文件、会议纪要:包括文件体、函体、会议纪要、监理指令等,一般只需归档涉及工程类文件,按照文件内容进行归档,如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如涉及本项目费用的文件管理文件也要归档?,因为管理性文件涉及到审计和竣工决算,与各项目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一定要认真收集和整理,保证文件的完整性,为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提供依据。(2)安全及文明施工文件: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各类人员证件;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成操作归程;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计划及总结、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记录、安全费用生产投入台帐等;安全施工日志等(3)进度控制文件:上报的年、阶段、月计划或调整计划、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施工月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月报表,施工各阶段工作总结,按填报日期归档。(4)费用支付文件:工程计量支付报表按照计量周期归档,包括中间计量表。(5)施工日志:施工日志应当根据单位工程分类,时间先后顺序归档(6)工程声(像)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阶段的重大活动的录音、录像及照片,如招投标仪式,开工典礼、通车典礼等活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及照片;记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自然灾害及异常现象的录音、录像及照片;反映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的照片或录像;反映重大变更的照片或录像等。(7)工程质量控制及施工工序原始记录资料。按施工程序排列,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以经过监理批准的划分为准,评定方法及使用表格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要求进行。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整理、归档的思路为:由分项到分部,再到单位工程,每个分项工程中资料的排列顺序为根据工序自检资料在先,试验检测资料次之。

例如:扩大基础

(1)开工报告及附件:工程开工申请单(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施工技术方案报验单;施工放样报验单(桥涵施工测量放样原始记录、高程检测记录、计算表);施工图纸;建筑材料报验单;进场机械设备报验单;标准试验报告;分项工程月进度计划。(2)工序报验资料及附件①基坑:桥涵基坑现场检测记录表;基坑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交验单;高程检测记录、计算表;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触探仪法);工程照片(隐蔽工程所需的声像资料和现场收放记录)。②模板:模板、支架及拱架安装检查记录表;高程检测记录、计算表。③基础砼:扩大基础现场质量检验表;扩大基础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交验单;混凝土浇筑申请报告单;混凝土施工检查记录表;高程检测记录、计算表;试验检查报告。(3)分项工程报验资料及附件:扩大基础(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扩大基础外观鉴定检查记录表;扩大基础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分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申请批复单;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例如:桩基础(1)开工报告及附件(同上)(2)工序报验资料及附件①钻(挖)孔桩成孔:钻孔记录表;钻(挖)孔桩桩位检查记录表;测量检测记录、计算表;工程照片(隐蔽工程所需的声像资料和现场收放记录);钻(挖)孔桩钢筋骨架检查记录表。②钢筋安装:钢筋安装现场质量检验表;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交验单。③钻孔桩灌注:钻孔灌注桩现场质量检验表;钻孔桩终孔后灌注混凝土前现场检查记录表;混凝土浇筑申请报告单;灌注桩水下混凝土灌注现场记录表;混凝土施工检查记录表;高程检测记录、计算表;试验检查报告;桩基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交验单。(3)分项工程报验资料及附件:桩基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桩基钢筋加工及安装外观鉴定检查记录表;钻孔灌注桩(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钻孔灌注桩外观鉴定检查记录表;桩基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分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申请批复单;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以上是施工过程中原始记录需主要收集内容,在施工期间,内业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应的内业资料管理情况台帐,保证内业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做到边施工、边整理,达到工程完成竣工资料初步形成。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