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责任书范例6篇

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1

门前三包责任书(一)

门前三包职责书

为推动我社区区域内的美化、亮化和环境卫生的有序治理,塑造陈家湾社区新形象,营造良好的人文、生活、投资环境氛围,共同反陈家湾社区建成干净、整洁、有序的和谐社区,特制定本职责书:

一、职责范围

社区辖区所有居民户、经营户、企业房前,屋后的街道、空地。

二、职责要求

(一)包卫生:持续窗、墙体、门柱光洁,无牛皮癣。持续职责区内地面平整、排水通畅、垃圾入桶、入池。餐饮店、夜宵店摊点务必设置潲水桶、垃圾桶。不得有乱倒建筑垃圾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看护职责区内行道树、花圃等社区园林绿化设施,不在苗圃区倾倒垃圾,种菜等,不在树木上绑绳搭线,晾晒衣物,及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三)包秩序:即保证不在职责区内乱搭乱建,乱摆摊点,占道经营。无乱停乱放车辆,人行道上各类车辆前轮统一向路沿石。门店招牌按要求设置,不乱置有碍观瞻的物品。

三、处罚措施

(一)对未履行清扫、保洁职责的,由耻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店外经营、店外堆物、悬挂有碍观瞻物品的,由耻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耻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四)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由耻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搬清。

管理方(签章): 职责方(签章):

职责方代表:

门前三包责任书(二)

为建设优美、整治、礼貌、有序的城市,切实加强对城市市容卫生的管理,提高城市长效管理水平,根据《北海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职责制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现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职责书:

一、乙方职责

(一)门前三包职责范围

乙方的职责区按红线图范围(含墙外人行道)划分管理职责,即:从本单位各 自门前、围墙外至路沿石边的整个区域的卫生、秩序、路树、绿化带(池)等均为门前三包范围。

(二)职责资料

乙方有职责按城市管理的要求开展门前三包职责制工作,确保职责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干净、整治、有序,对市容违章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辖区耻部门举报。

1。 包卫生。搞好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市容环境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持续门前整洁,每周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清洗一次;如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点以及饮食摊(店)每一天清洗一次;自备垃圾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严禁将垃圾扫出门外,垃圾应装袋存于容器内,待环卫工人收集;不得乱倒污水;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对乱泼乱倒、乱扔乱丢、随地吐痰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2。 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持续绿地干净整治,及时制止和举报损坏绿化设施、占道或污染绿地、损坏花草树木行为。

3。 包市容秩序。沿街墙面应持续洁净、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不跨门槛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作业和在门外乱堆放、乱挂乱晒,门前如有流动摊贩乱摆卖应予以劝离;如是个体工商户店铺门前的招牌、店铺立面上不乱设广告牌、挡雨篷、遮阳伞等,凡需设置檐篷、遮阳布的,须经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不得在规定停放区域以外停放车辆;门前招牌应持续整洁,文字规范,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错字、缺字;及时制止和举报乱摆卖、乱贴乱画、乱停放车辆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定期对职责区范围内的车辆停放标线进行冲洗,及时清理职责地段的违章广告。

4。 根据职责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设立门前三包执勤岗,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上岗执行任务须佩戴统一的标志。

二、甲方职责

(一)负责及时、准确地给乙方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抓好落实。

(二)对乙方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公布举报电话(举办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

(四)对成绩突出的乙方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门前三包达标单位牌匾;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职责或为到达目标的职责单位,授予市容卫生不达标单位牌匾,并透过新闻单位进行曝光通报批评,如是市(自治区)礼貌的将推荐取消其资格。

(五)对照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流动绿(黄)旗检查评比标准,甲方每2个月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门前三包职责制度落实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检查结果将作为评选表彰礼貌单位的依据之一。

三、本职责书自双方签字起执行。

此职责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职责人签名: 职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门前三包责任书(三)

_____________门前三包职责书

根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职责制管理办法,结合东小口地区及通品绿保实际,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职责制,制定本职责书。

在本地区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职责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一、门前三包主要资料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职责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的行为。

(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职责区内,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

(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职责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门前三包职责区的划定

(一)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职责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

(二)各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职责。

三、监督执法

(一)根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职责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物业部对各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职责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职责单位:

职责人:(签名) 职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前三包责任书(四)

为了配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建设美丽、富饶、礼貌、和谐新小白,用心争创礼貌卫生城镇,特签订门前三包职责书。

一、职责资料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的清洁卫生,不得乱倒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制止他人在门前、职责区域乱丢、乱画、乱倒垃圾,持续职责区域的清洁。

(二)包秩序:制止在公用地段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张贴广告及乱搭乱建。

(三)包整洁:负责房前杂物堆放、屋内物品的整洁。

二、职责要求

各农户务必严格按照门前三包的资料落实职责,并制止他人违规行为,教育违规者。对无理取闹、拒不服从教育的,住户可申请村委协助处理。对不履行职责义务的农户,第一次,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第二次,不准参加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评比、享受。

三、本职责书一式两份,村委一份、村民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乡**村委:

职责人:

年月日

门前三包责任书(五)

门前三包职责书

职责单位:XXX

职责人(签字):XXX

为加强县城区卫生管理,建立整洁、优美、礼貌的生活环境,做到全民参与,职责明确,确保我县到达市级卫生县标准,按照《中共绥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阳县整脏治乱工作职责包保方案的通知》(X委【20xx】72号)要求,特制定此职责书。

一、门前三包的职责区域

各户房屋两侧墙根延伸线至下水道围成的区域。

二、门前三包的资料和标准

1、包环境卫生:各职责单位或职责人要随时持续门前职责区整洁、干净,做到无任何废弃物、积水、油污等。室内垃圾务必自备垃圾桶放置于门面内,将垃圾袋装后放入垃圾桶,定时倒入垃圾车,严禁将室内垃圾堆放在职责区内。

2、包设施维护:管护好门前的市政设施,持续设施美观、完好、无污物,对破坏设施的人和事坚决予以制止。

3、包市容管理:管理好自我门前职责区,做到无落地招牌、广告和其他影响市容的障碍物。对乱接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乱摆等现象和乱丢乱吐等影响职责区卫生的人和事及时教育、制止。保证职责区内无当街打牌、等有碍观瞻的现象。门前发生纠纷、斗殴事件时要及时出面劝解或报警。

三、管理办法

1、法定代表人、店主、房主为职责人。

2、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安排好专人负责具体落实。

3、主动配合包保单位、耻队、环卫所等建立成员单位开展督促检查。

4、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每次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侮辱、对抗、殴打管理人员的,由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职责。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2

一、“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管理

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要求,街道办事处成立“门前三包”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履行小组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城管办,具体负责全街“门前三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社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调督促执法中队对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门前三包”工作的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有关“门前三包”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街道中心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证“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督促落实。

2、建立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制度和考核制度,组织各社检查评比,采取明查和暗查、单项检查和综合检查、随机检查的办法,实行月检查,季评比的检查评比制度,按照检查评比的标准年终对各社进行综合考评。

3、加强对“门前三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基本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定期向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组织安排“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业务培训一年二次,每次不少于8小时;协调“门前三包”相关部门的关系。

4、组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的扫雪铲冰工作,建立健全扫雪铲冰指挥系统,签订责任书,做到组织、人员、任务、工具四落实。

5、负责对各社“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城管执法中队对“门前三包”的检查、执法。

三、社“门前三包”工作的职责任务

1、各社具体负责本辖内“门前三包”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内“门前三包”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2、按年度与辖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整洁率达到90%以上,责任书要求挂在单位内明显位置,责任人变更要及时变更责任书。

3、负责“门前三包”落实的检查、监督工作和日常管理统计报表工作,加强辖内“门前三包”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对“门前三包”单位和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5、制定居民公约,指导组织居民搞好院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协调维护社会秩序。

四、街道执法中队“门前三包”工作的职责任务

1、负责对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责、定路段和日常机动巡查的执法责任制,加强“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

2、加大督促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没有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五、辖单位“门前三包”应承担的职责任务

1、按照、街要求,与街道、社签订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挂在室内显著位置,配备监督员,配备必要工具,负责责任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3

第二条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农户以及临街的市场、广场、停车场等主办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五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域实行包环境卫生、包门前秩序、包绿化管理、包建(构)筑物立面、包文明行为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四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多方参与、舆论监督”的原则,实现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考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牵头监管,由崆峒区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由各牵头单位分工负责落实。

(一)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牵头负责落实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马路市场、夜市、广场、停车场主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户,以及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经营单位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由区执法局牵头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西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负责落实辖区内住户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二)市工商局崆峒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崆峒分局)和市工商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工业园区分局)分别牵头负责落实各自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三)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已储备但尚未出让土地的围墙砌筑和地上“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

(四)市、区交通运管部门负责落实车辆维修、运输服务经营单位(门店)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单位负责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宣传工作,认真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六)市、区公安、规划、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的日常保洁,做到无瓜果皮壳、无纸屑塑膜、无烟蒂痰迹、无污渍遗撒、无污水淤泥、无拉挂晾晒、无砂石粪便、无积存垃圾。遇雨、雪天气,要负责及时清除积水、积雪。

(二)包门前秩序。负责责任区的秩序维护,做到门前无拖把、水桶摆放,无乱堆杂物,无出店经营,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车辆乱停乱放,无占道清洗车辆、修理加工等行为。

(三)包绿化管理。负责责任区的绿化管护,确保树木、花草长势良好,设施完好。不得在树木上搭挂物品,不得在绿地、树穴内倾倒污水、堆放杂物,及时保洁绿篱、树穴的环境卫生。对随意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

(四)包建(构)筑物立面。负责责任区建(构)筑物、设施立面的管护,做到建筑物立面干净整洁,门窗、橱窗美观明净,不随意悬挂、张贴广告、横幅、彩旗、彩页,及时清理建(构)筑物上喷涂、张贴的小广告,保持遮阳(雨)蓬、空调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完好整洁,保持门头牌匾文字规范,无错字、别字和缺字现象,夜景灯饰整洁、美观、完好,如出现残破,应及时修复。

(五)包文明行为。负责责任区的文明行为管理,做到无猜拳行令、大声喧哗、使用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等扰民行为,无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无越门占道打麻将、卧椅睡觉、赤膊光膀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门前五包”责任单位的确定。

(一)坚持“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建(构)筑物和设施有明确产权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二)坚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构)筑物和设施产权不明确的,由受益人负责。

(三)坚持“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门前五包”责任有约定的,由约定人负责,未约定的,由经营人负责。

(四)坚持“谁就近、谁负责”的原则,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公共巷道、便道,相邻有单位(个人)的,由相邻单位(个人)负责,相邻无单位(个人)的,由所在辖区的社区、村社负责。

(五)坚持“共同使用,地界长的牵头负责”的原则,对几家单位共用的公共巷道、便道、场地,由地界较长的单位牵头负责。

(六)坚持“主动承担、义务承担、履职承担和指定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倡导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义务承担“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对其它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牵头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门前五包”责任区域的划分界定。

(一)道路两侧横向为责任单位建(构)筑物、设施、场所沿街路的总长,相邻之间有空挡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立面至机动车道的道沿。

(二)居民、村民居住区横向为居民村民院落围墙沿通行巷道的总长,相邻之间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通行巷道宽度。

(三)无相邻主体的居民巷道、村民便道由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社区、村社配合区执法局划定并落实责任单位,确保“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全面覆盖。

第十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层级目标责任书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与崆峒区人民政府、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崆峒区人民政府与区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市工商局与工商崆峒分局、工商工业园区分局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市交通局、区执法局、工商崆峒分局、工商工业园区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分别与各相应责任单位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任务,靠实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积极支持牵头管理单位开展工作,按时签订“门前五包”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对不落实、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是单位的,由牵头管理单位提请政府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是“文明单位”、“卫生单位”、“食品安全放心店”、“诚信市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及正在创建荣誉称号的,由牵头管理单位上报市城管委提请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或创建参评资格。是个体经营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责任区内随地吐痰、便溺的,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任区内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任区内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任人不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不及时清理垃圾的,对产生的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人超出门、窗摆摊设点的,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责任人在责任区的建筑物外墙、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挂)标语、招牌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责任人在责任区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拆迁、建筑工地责任人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责任人因生产、装修房屋等原因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拆迁、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责任人及责任区内擅自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向树穴、草地乱倒污水,致使树木、草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二)对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影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实施的其他行为,由工商、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改正、实施处罚等处理。

第十五条各牵头管理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逐一划定责任区域,确定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建立“门前五包”责任管理信息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签订责任书,更新档案信息。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听取责任单位的意见建议,为其提供必要服务,帮助解决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崆峒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要切实加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每半年向市城管办报送“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市城管办、市执法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调度和督查督办,坚持日巡查督办,月检查督查,季考核通报,年底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市城管委提出总体考评意见,兑现奖惩。

第十八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不按时报送相关资料,不认真落实督办事项的有关监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和牵头管理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要由主要负责人向市城管委说明情况。对影响“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4

一、责任单位(门店):

二、责任内容:

1、包环境卫生。室内垃圾要用垃圾容器装好,倒入垃圾箱或垃圾收集车,严禁直接扫出店门;不向街道和人行道泼脏水和丢弃果皮脏物等有损卫生的物品;从事餐饮业的店主要随时清扫门前垃圾,保持门前不得有污染物。

2、包市容市貌。自觉维护和保持门前不乱停乱放车辆,对占道乱放机动车辆的行为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不占道洗(修)车和堆放货物,不出墙占道经营和乱摆摊点,不乱设置占道广告招牌、标示牌和牵绳挂物,对责任区内的流动摊贩有义务进行劝阻和制止。

3、包公共设施。加强责任区门前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保护门前的供排水设施,道板砖、街沿石、护栏、消防栓、路灯及通讯设施等不受损坏。

4、包绿化美化。对门前种植的树木、花草、绿化带、路灯、景观灯等加强管理,使之不受损坏。

5、包举报监督。监督门前公用设施不受损坏。凡发现损毁公用设施的行为,必须及时举报。

三、对不履行责任处罚依据:

对不履行责任的单位或门店业主,我们将依照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单位、临街单位(门店各一份。

祁阳县城市管理委员会:

责任人(临街单位或门店):

年 月 日

附:违章处罚标准

1、门前有果皮、纸屑、烟头、痰迹、垃圾、污水等废弃物或其他白色污染物,每发现一次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每发现一次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门前责任区内圈养家畜家禽,每发现一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在临街建筑物墙面和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树杆上涂定、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每发现一次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5、临街铺面必须保持店面整洁,禁止摆摊设点(包括电话亭)。

6、未经批准在门前责任区内堆放物料,违者除责令限期清除外,每起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在临街门面内或门前人行道上,禁止打麻将、玩纸牌,违者除收缴道具外按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门前道路上严禁各类车辆乱停乱放,违者处5元至50元罚款。

9、临街店铺、经批准设立和各类摊点必须配备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装入垃圾容器,并随时清除。擅自扫往人行道者处50元罚款。

10、主要街道严禁燃放烟花炮竹、抛撒冥纸,违者,责令清扫干净,并处100元罚款。

11、临街单位或门面装修、施工必须围档作业,建筑材料应堆放在围档内。违者,限期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12、在建筑物楼顶上、墙体上违章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禁止临街违章搭棚(含雨阳棚)。违者,一律拆除,并处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门前责任区内不得有看相、卜卦、算命、乞讨人员逗留。如有此类现象应及时制止。

15、责任区门前的市政公共设施丢失或故意损坏的,每起视情节轻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无意损坏者按价赔偿)

16、主要街道的临街铺面不得从事修车、洗车、废品收购、藕煤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加工、防盗门加工、雨阳棚加工等活动。违者,处100元罚款。

量安全责任书范文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同时为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

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食堂)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费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食堂)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餐厅(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食堂)职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个人,立即责令其整改,执意不改的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可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环境、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

对各餐厅(食堂)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六、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本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责任。

七、奖惩

对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条款,确保全年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以上内容将纳入年终考核评审)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各部门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签字盖章):部门: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5

一、深化“六包”责任制,推行“一查一带三巡”工作新模式

“六包责任制”(包卫生、包治安、包宣传、包人口、包信息、包应急)作为我街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础,已开展三之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我街将结合“六包”责任制,全面推行“一查一带三巡”工作体制。“一查”,即街道包片领导利用周末大扫除活动,对所包社区的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告知社区书记及时处理,并在城管办备案。对于包片领导发现的问题,如社区在第二次周末大扫除中仍然存在,由各社区书记在大扫除活动结束后回街道对主要领导进行解释,根据发生的原因予以相应的处理。“一带”,即社区书记带头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我街自今起全面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社区书记“一把手”责任制,社区书记每天根据工作时间,对辖区进行巡查、检查,力争实现“问题每日清,环境日渐好”的目标,对于大型检查活动、市区相关部门督办的问题,社区书记全面负责协调解决,城管办负责配合、监督。“三巡”,即城管专干、包片综治员每日对辖区“三乱广告”、环境卫生进行早、中、晚三次巡查,重点加强数字化案卷的巡逻、处理力度。

二、细化数字化城管责任制,力争实现案卷不返工

针对我街去数字化案卷返工依然较多的现象,自1月1日起,全面落实《路街道数字化城管责任追查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城管办公室成员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通知社区、城管执法中队处理案卷或未及时结案1次,给予口头批评,扣除目标奖的5%;2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除目标奖的10%;3次,在全街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做个人检查,取消当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并扣除目标奖的20%;此项工作在全区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街道主要领导对办公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按相关纪律处分。

(二)城管办公室人员按照数字化案卷处理责任制,每天对反馈案件及时进行督察,并对分管领导进行零报告制度。未及时督察报告造成过失1次,给予口头批评,扣除目标奖的5%;2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除目标奖的10%;3次,在全街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做个人检查,取消当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并扣除目标奖的20%;此项工作在全区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街道主要领导对办公室负责人、责任人进行谈话,按相关纪律处分。

(三)、各社区负责人对于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案卷(办公室无法联系到责任人、需要集体处理的案卷)要及时安排人员处理数字化案卷,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街道城管办。拖延1次未结案,给予口头批评,扣除目标奖的5%;拖延2次未结案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除目标奖的10%;拖延3次未结案,在全街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做个人检查,取消当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并扣除目标奖的20%;此项工作在全区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街道主要领导对其进行劝勉谈话,按相关纪律处分。

(四)、根据x监督号《数字化城市管理城市部件事件涉及单位及其标准》文件精神,各社区自1月1日起,全面按照文件的要求执行。各社区负责人及相关城管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街道城管办公室工作,对处理的案卷要及时将信息反馈到街道城管办。对在限时办结时间内未解决或回复案件1次者,给予口头批评,扣发月工资的5%;2次未结案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月工资的10%;3次未结案者,在全街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做个人检查,并采取纪律处分。

三、完善评星机制,拓宽工作领域,实现“星级评定”区域全覆盖、数字动态化管理

在过去的两中,我街星级评定工作以沿街铺面为抓手开展,通过“季打分授牌,表彰奖励”的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起,我街星级评定工作将结合“门前三包”、“责任公约”的签订落实同步开展,不断拓宽评星区域,在辖区单位、居民院落、沿街门店三个领域全面开展“星级评定”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街道成立星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验收各社区评出的优秀单位、门店;各社区相应地成立星级评定工作小组,由社区书记任组长,邀请辖区单位代表参与其中,全面负责星级评定的打分评定工作。

(二)评定办法依然采取“季度打分授牌,底汇总表彰”的方法,各社区每季度评选出“四星单位”一家,“三星单位”一家。

(三)星级评定工作成效与度城市管理工作挂钩。街道星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公安、工商、执法进行联合验收,对社区评出的门店进行全面复查,对于评出的门店确能在辖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产生一定影响者,底对社区及相关单位、门店一并进行表彰,并在街道城市管理度考核中加分;对于评出的门店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要求各社区书记对街道星级评定领导小组作出合理解释,并记录在案。

(四)星级评定与“门前三包”、“责任公约”的签订、落实同步开展,社区每月对新增门店及时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公约”,并将其纳入星级评定范围,对拆除、关门的门店及时从评星范围内剔除,并及时报送城管办,由城管办专人每月更新“路街道城市管理工作数据信息库”,实现辖区单位、门店、楼院的评星动态数字化管理。

(五)各包片领导、城管办公室人员每周五下午对社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公约”的情况进行抽查,要求签订率达到100%。

四、深化城管执法中队下沉试点工作,推行“4+1”工作模式

我街试行城管执法中队下沉街道工作一以来,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总结了经验不足。今,我街将以完善“4+1”工作模式为抓手,不断深化城管执法中队下沉工作。一是执法中队确定一名执法队员为包社区责任队员,社区成立相应的城市管理工作小组,由社区书记任组长,执法队员、社区分管城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配合执法中队做好相关工作。二是每周周一至周四,社区工作人员在“三巡”的过程中,将发现需要城管执法中队处理的问题及时记录在册,由社区书记每周五与包社区执法队员联系集中处理,对于紧急情况特殊处理。三是牢固树立“管理—执法同步走、街道分区不分家”的思想。当前街道、执法中队力量有限,因此,对于辖区内突出的城市管理问题,要求6个社区做到“指哪打哪,令行禁止”,服从街道统一调配。

五、点、线、面有机结合,确保周末大扫除活动开展有效

周末大扫除活动作为全区一项重要城管工作,我街一直以“有限的时间干有效的事”为目标,通过“以点连线带面”的方法,力争使大扫除活动的开展制度化、常态化。今,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我辖区地域面积大,交通十字较多,因此,各社区要组织开展好文明劝导工作,现将路段分段情况分解如下:

各社区每周在指定的十字组织4—6名人员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1、下午14:30准时悬挂宣传标语。

2、穿文明劝导服、佩戴劝导旗进行交通劝导。

3、擦洗十字周边护栏。(以指定的十字为单位,牵扯社区区域交叉的,指定的社区负责全面清洗)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等,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概预算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勘察设计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省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揭发。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或者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规定的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认定,由省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证书专用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设计文件、提供图签、代盖证书专用章。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与配合。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中的特殊专业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但勘察设计项目主体结构的设计不得分包。

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再分包。

禁止倒手转包勘察设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费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随意压低或者抬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跨市(地)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省外、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活动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承发包活动。

第四章、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注重城市特色、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第二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阶段和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未经勘察或者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设计。

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要件;

(三)勘察设计人员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单位资质证书专用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发包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投资概预算等重要内容的,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归原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五章、质量与标准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结构安全度。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核和审签制度。

因勘察设计文件质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择优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做好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服务工作,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勘察设计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实施,由省技术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批准。编制设计文件时采用的标准设计,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图集。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当制定技术标准;没有技术标准的,不得推广应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将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

(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五)未经勘察发包设计,或者未经设计发包施工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和证书专用章或者为其他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有关机构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第四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倒手转包或者分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没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