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范例6篇

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范文1

关键词:生存质量;自愿戒毒;强制戒毒

吸毒为吸毒者自身、社会以及家庭均带来了严重伤害损害。为综合评价不同的戒毒模式及方法的效果,本文以强制戒毒所和自愿戒毒门诊各120例吸毒者作为调查对象,分析和研究两种戒毒模式吸毒人员生存质量及影响因素,现总结如下,仅供业内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于2011年4月~2013年6月,随机抽取本市强制戒毒所和自愿戒毒门诊各120例吸毒者作为调查对象,所有吸毒者均经经公安机关和门诊检查确定尿液吗啡检验阳性,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可以独立完成调查问卷。

1.2方法 样本含量参考相关专家建议,每组确定为120例总样本含量240例;采用万祟华等人编制的吸毒者生存质量测定量表QOL-DA。量表包含躯体机能、心理功能、社会功能和戒断症状4个维度;心理功能、躯体机能维度各9个条目,社会功能、戒断症状各11个条目,第41题为健康自评条目;量表按李克特法排列,计算生存质量得分时,正向条目为1~5分,逆向条目反向计分,等级1为5分,等级2为4分,依次类推。各条目得分直接相加为维度总分,在调查前,对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培训,量表由调查对象独立完成。

1.3统计学方法 数据资料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 17.0进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使用t检验,P

2结果

自愿戒毒组的心理机能和社会功能维度明显优于强制戒毒组,二者比较差异显著(P均<0.05),二者成断症状及躯体机能维度上无显著性差异差异,见表1。

本组研究中,自愿戒毒组和强制戒毒组各120例吸毒者,自愿戒毒组男100例(83.3%),女20例(16.7%);强制戒毒组中男86例(71.7%),女34例(28.3%);在文化程度方面,强制戒毒组吸毒者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者87例(72.5%),自愿戒毒组66例(55.0%),二者差异显著(P<0.05);自愿戒毒组无业人员62例(51.7%),强制组80例(66.7%),二者差异显著(P<0.05);在婚姻方面,两组均以已婚者居多;自愿组吸毒者毒龄集中于10年以上,104例(86.7%)有过戒毒经历,强制组集中于0.5~5年,有戒毒史者67例(55.8%),二者差异显著(P均<0.05),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3讨论

本组研究表明,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均可减轻和消除吸毒者躯体症状及戒断症状,对促进吸毒者躯体机能的恢复具有较好的效果。被强制戒毒的吸毒者进入戒毒所后,长期的封闭环境使其缺乏社会支持以及人际交流。究其本源,吸毒为一种精神疾病,所以,在环节其机体及戒断症状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吸毒者进行心理辅导,提高其适应社会的信心和能力,从而降低吸毒者复吸 率[1-3]。

参考文献:

[1]王琳琅,穆世惠,栾荣生,等.戒毒模式下吸毒者生存质量的比较[J].中国公共卫生,2013,19(11):1376-1378.

戒毒条例范文2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五号)

《安徽省禁毒条例》已经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安徽省禁毒条例

(2003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被国家、省禁毒委员会列为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与该地区的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建立成员单位禁毒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年度禁毒工作情况。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指导协调推动禁毒法治宣传等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农业、新闻出版广电、邮政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建立禁毒工作责任机制,确定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种毒品原植物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帮助教育、禁种毒品原植物等工作。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毒品预防、禁毒宣传和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禁毒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禁毒科研及成果转化运用。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开发、引进先进的禁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对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普法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相结合,普及毒品危害和预防知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师资培训,对学校开展禁毒知识教育、教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学校应当落实禁毒教育、教学计划和课时,利用校园广播、视频系统、网站、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专题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止吸食、注射、贩卖毒品和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内容,对村民、居民和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版面或者专门时段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利用互联网、通讯载体、公共显示屏等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八条 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利用广播、视频系统等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的禁毒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予以制止,帮助其戒毒,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古柯植物和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追溯制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进口情况等进行全程记录,并保存记录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他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以及人员和物资集散的其他场所,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有关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寄递、运输。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现场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禁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传播、转载、链接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违法有害信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活动或者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保存与违法活动、有害信息传播有关的信息记录。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申领前款所列交通工具驾驶证照的,依法不予受理。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第一款所列交通工具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小型客货车、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未戒除的,应当依法注销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戒毒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挽救吸毒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维持治疗机构登记,可以依法参加使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户籍地执行;社区戒毒人员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执行。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到。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接收。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具备戒毒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和生活、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功能。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民族、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教育和康复训练;根据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的阶段和戒毒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其主管部门纠正,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置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推动建立戒毒专门医院,收治全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专门医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管理,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公安机关负责场所安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戒毒人员管理。

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具体收戒收治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依法批准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将所外就医批准文书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并书面通知戒毒人员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由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参照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所外就医条件消失的,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

第四十四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按期将其领回。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决定,由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社区康复措施,建立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提高社区康复效果。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需要配备戒毒工作专职人员。戒毒工作专职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戒毒工作需要,成立由社区戒毒工作专职人员、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社区医务人员、禁毒志愿者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庭成员组成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四十七条 经查明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立即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安置,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安置的衔接工作。

第四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享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不受歧视。

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救助。病残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和所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戒毒人员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人员就业服务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五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制作、、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

(二)未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或者未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施危害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戒毒条例范文3

法的运行状况是法的效果的主要考查指标,更涉及立法目的实现,故以贵州为主要考察对象对现行社区戒毒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一)贵州省社区戒毒模式的主要特点受国际国内多种涉毒因素和特殊地理区位的影响,贵州吸毒群体庞大,截至2011年9月,贵州省网上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为111155人(排全国第六位),其中贵州境内管控的88730人,纳入社区戒毒的7586人,纳入社区康复的9165人,全省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县(市、区)达到31个,是受危害的重灾区。[2]贵州省在执行社区戒毒的过程中,其主要创新点是夯实了社区戒毒的执行措施,把“就业安置”作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点,建立了以贵阳云岩区“阳光就业安置基地”、贵阳清镇市“阳光家园”等为代表的一批“阳光工程”集中安置示范点,构建了以“就业安置”为核心,以“阳光企业”为载体,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新模式,截止2012年6月30日,贵州省已建成“阳光企业”75个,通过多种途径安置10861名戒毒康复人员就业,集中安置戒毒康复人员2750名。[3]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破解了就业安置难这一社区戒毒中的难题,使贵州的社区戒毒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收效。(二)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1.执行主体力量仍需增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确定的执行社区戒毒的法定主体,从形式上看,虽然乡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大多制订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出台了相关的工作意见,但其工作却仍存在如下困难:一是禁毒专干配置不足。禁毒专干是执行社区戒毒的主要人力资源,国务院《戒毒条例》第15条和第17条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但当前有的地方仍未按上述规定落实禁毒人员,配备禁毒专职人员的一些地方也有弱化倾向。贵阳市撤销办事处机构进行大社区改革后,没有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编制,有的地方禁毒专职工作人员是根据省民政厅规定用公益岗位解决编制招聘的,期限只有3年,目前面临到期解聘,禁毒专职人员缺口较大;在职的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各地因财政状况不同待遇不同,因待遇保障差,人员不能稳定。[4]二是社区执行能力不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由于我国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不直接面对社会成员,而是由社区作为直面社会成员的第一线,故社区是落实社区戒毒制度的最基层组织,但由于社区并未获得专项的社区戒毒经费,使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辖的社区由于财力人力有限,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开展社区戒毒,以笔者在K市D街道办事处下属一社区为例,此社区共有5名正式干部,其余均为协管员,每月仅有办公经费1千元,无其他财政来源,并承担了上级下达的多项任务,使最直接执行社区戒毒工作的社区却自身能力的薄弱无法很好的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另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国家正在进行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其中贵州省贵阳市作为全国三个试点城市之一,将全市49个街道办事处全部撤销,变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为市、区、社区三级管理[5],全国其他试点城市如安徽铜陵、湖北黄石等正在进行类似改革,使《禁毒法》与《戒毒条例》所规定的社区戒毒制度的法定执行主体街道办事处因为国家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不复存在,使《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关于社区戒毒制度法定主体的规定受到较大的冲击。三是社会力量的协作仍显不足。社区戒毒是一个系统工程,非任何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戒毒不仅需要相应的外力强制,也需要专业医生的诊治,社区戒毒的主要目的即希望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共同完成对戒毒人员的康复工作,现行《戒毒条例》也规定了多家部门应协作完成社区戒毒任务,但目前各种社会力量、各个相关职能部门、各种组织之间的协调运作机制仍存一定不足,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社区康复之间仍未能完全做到无缝衔接,心理疏导机制、禁毒办与安置就业人员家属沟通联系机制、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延伸工作等仍有待完善。2.就业帮扶措施仍需完善以帮扶措施中的就业安置为例,围绕阳光工程的主要突破口———吸毒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存在如下困难,首先是一些吸毒人员特别是其家属害怕进入阳光企业会出现互相裹胁吸毒现象,不愿进入阳光企业;同时由于劳动技能、身体状况、纪律约束等原因,已进入阳光企业集中安置的就业人员流失也较多;截止2012年6月30日止,贵州省阳光企业累计安置4454人,现有就业人员2750人,流失了1705人,流失率为38.3%;其次是由于阳光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使一些企业不愿参与阳光工程,可供选择安置的企业不多,安置形式较为单一;[6]再次是禁毒办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戒毒人员的就业安置是制约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因素。“阳光企业”是贵州社区戒毒阳光工程新模式的核心载体,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为一体,但“阳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仍面临着企业公益性与经济性的矛盾,一旦企业在经营上出现亏损将直接影响就业安置的成效,故如何有效减少戒毒人员的流失、衡平各方关系并晰清权利边界实值关注。3.执行监督措施仍需强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通过社区戒毒模式的运转,2011年3~8月“两抢一盗”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974起,下降11.8%;吸毒人员占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作案人数的比例从第一季度的31.47%和53.25,下降为第二季度的2.1%、22.1,第三季度的3.56%、26.3%,人民群众安全感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6.97%,说明社区戒毒取得了较好的收效。[7]但目前对基层社区戒毒工作的考核主要是将其包含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项目中一起考核,且只占社会治安综合考评的一个小部分,而常规性的检查监督措施较少,对缺失资源的弥补未能获得到足够的监督,对照社区戒毒的法定职责、立法目标以及现有的监督考核机制来分析,不难发现,在整个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虽然要实现的目标任务较为艰巨,但因没有高强度的压力机制推动任务的执行,使目标的完成难以达致预期的效果。

存在困难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造成贵州省社区戒毒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隐性文化的柔性对抗社会(文化)是一个大的系统,法则不过是其中的一个有机部分,它与其他部分相互依存,彼此影响,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8]如果法律能基本与文化协调,则相得益彰,而如果法律理念与文化理念相悖较大,则显性的法律虽有“刚性”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逻辑,但却往往被隐性的文化以一种柔性的方式进行对抗,甚而出现事半功倍的现象。制度在不断演变、完善,这种制度既有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它可以是正式的、成文性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制度,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不成文的、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制度。[9]具体地说,在人们意识形态的潜在作用下,非正式制度主要表现为人们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方面。[10]而这种有关吸戒毒的隐性文化,对我国社区戒毒制度也有较大影响。第一层面是个体对既“恨”又“怕”心理。传统对待吸毒行为主要以打击为主,且为达到预防的效果,对的危害作了大量的宣传,形成了既痛恨吸毒,又对十分害怕的社会心理,这种既恨又怕的心理状态使人们在触及到有关的有关事项时,呈现出一种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①从心理学上分析,当主体因某项事物而引发不安全感时,自然希望脱离导致不安全感的源头,以通过这种生理上的隔离让自己免受侵害,因此对与有关的一切事物,普通民众常抱有避之不及的心理,不愿与之发生任何关系。个体需要在自身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考虑保护他人的利益,而与戒毒人员接触这件事仍然让参与人觉得自身利益存有可能受侵害之忧,这种心理上的不安全感使社会上的正常主体不愿意与吸毒人员接触,在参与戒毒帮扶时的心理存有一种被动的态势,而这种对吸戒毒人员讨厌兼害怕的心理状态及由此而生的文化传统对社区戒毒的运行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第二个层面是群体对戒毒帮教措施的认识。虽然国家层面提出吸毒人员属于弱势群体,且吸毒人员在社会各阶层结构中确实处于一种能力较弱的状态,但由于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在罪责自负的传统习俗的影响下,社会主体不愿给予其与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同等的帮扶待遇,这种潜在的心理意识也无形中影响了人们的实践行为,对国家层面关爱吸戒毒人员的政策存有一种隐性抗拒心理。更有甚者,对社区戒毒制度乃至建设“阳光工程”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存有疑问,②这种群体心理的现实存在,使社区戒毒法律制度的运行缺乏足够良好的民意基础,也影响了社区戒毒制度的实施环境。(二)执行主体能力有待增强戒毒康复是一个长期和反复的过程,开放的社区环境更增加了工作的难度,“社区”一词是一个舶来品,在传统的单位人社会中,社区的力量较为薄弱,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较小,但在“单位人”社会向“社会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转型社会要求社区承担更重要的服务职责,但这种要求与社区的发展状况却仍存一定差距,社区自身的建设能力仍然较弱,不足以很好地完成政府和社会赋予其的各项职能。实践中政法委和相关政法部门—尤其是公安局仍然是执行戒毒制度的主要力量,由于社区和相关政法部门对戒毒所接受的压力值不一致,而压力值的大小与强度直接决定了接受压力者的行动动力和执行力度,社区无形中对自己承担的义务从制度设计的实质作为滑向现实中的形式作为,与《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所设计的社区戒毒(康复)体制的预期目标有所出入。这一现象在全国其他地区如新疆、陕西等地执行社区戒毒时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三)执行措施尚待进一步完善以社区戒毒中最重要的就业安置措施为例,在普通就业中,主要是用人单位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二者主要是依靠劳动法来进行调整,政府对普通就业制度的调整仅仅是以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为基本规制手段,从劳动监察的角度出发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必需的维护。但在对吸毒戒毒人员的就业安置上,政府的角色定位复杂了许多,政府、企业、戒毒人员三方之间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使集中安置过程中各方主体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困惑。政府与吸戒毒人员之间既存在强制性也存在自愿性的法律关系,如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尿检等是强制性法律关系,就业安置却又是自愿性法律关系,吸戒毒人员无论进厂还是出厂,都是其民事权利的一种体现,具有一定的自愿性,换句话说,吸戒毒人员只有法律上接受社区戒毒的义务,而没有必须到集中就业安置点进行就业的法定义务。基于此,吸戒毒人员的选择必然会呈多元化状态,甚至很有可能基于一些消极因素或内生性因素导致其放弃就业,使政府在对吸戒毒人员安置就业时处于一种相对较被动和不确定的状态。

完善我国社区戒毒制度的法律思考

法律执行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所依据的民意基础的影响,[11]任何一种有效的法律,都必定与生活于其下的人民的固有观念有着基本协调的关系,使蕴含于法律中的价值与民众内心的价值判断一致起来。[12]对社区戒毒的认识从个体角度来分析。在涉及公共事务的服务管理中,须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贵州省因吸毒问题滋生了大量的抢劫、抢夺、盗窃等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时如果仍适用个体遵循的隔绝原则,那么类似的现象将会越来越严重,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反因群体利益受损而使个体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从现象上看,帮扶吸戒毒人员似乎是只维护吸戒毒人员的利益,从本质上分析其实质是维护每一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具有伦理学层面的正当性。2006年《禁毒法》立法过程中,对吸毒行为和吸毒者的定性曾有争议。国家禁毒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存仪2006年6月22日回答记者关于设立吸毒罪立法建议问题时提出:“通过多年的禁毒实践和相关的医学研究证明,吸毒人员是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多重属性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吸毒行为是直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禁毒决定的,并且在客观上还诱发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吸毒人员是违法者。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功能受到严重损伤,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在大脑脑部有病灶,所以吸毒成瘾者又是脑疾病的患者。从社会学角度看,吸毒成瘾对身体上、心理上都造成严重损害。大家都知道,毒瘾发作时是痛苦不堪的,有的行为失控,出现不少问题,所以从这方面来看,吸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三重的身份。[13]这一对吸戒毒人员三重身份的界定使吸戒毒人员的社会角色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从传播学的角度分析,在一个现代社会中,由于海量信息的存在,人们往往无法原始获得所有的信息,而必须通过介质,民众民意的形成往往取决于其信息源,因此在民意传播和形成的过程中应多元化的认识吸戒毒这一社会现象,转变将吸戒毒人员仅仅认定为违法者的观念,以多元化的视角看待吸毒人员,形成对吸戒毒人员帮扶关爱的良好心理基础。明晰社区戒毒的内涵社区戒毒是我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等明确规定的法定戒毒方式,自愿戒毒是吸毒人员的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是公安或劳教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因此从语词含义分析,易从字面上得出“社区戒毒”的责任主体自然应为“社区”的认识,但从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分析却发现社区戒毒的直接责任主体非社区,《禁毒法》第34条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戒毒条例》第5条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因此名为社区戒毒,实际是由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直接负责,涉及社区作为责任主体的仅仅是《禁毒法》第34条提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落实社区戒毒的相关措施等”。由此法律规定可知,此处的社区戒毒并非人们从一般语词含义角度所理解的以“社区”为直接执行主体的戒毒模式,而应该是由基层政府作为法定直接责任主体的戒毒模式。虽然依照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分析,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组织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为村委会,二者是真正的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也是社区戒毒的具体执行机构,但《禁毒法》第34条所指的“有关基层组织”却不能直接等同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因为从逻辑上分析“有关基层组织”的外延远大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外延范围,二者从逻辑上分析不具有同一性,前者的外延大于后者的外延。因此社区戒毒实质是政府主导的戒毒模式,只是在名义上称为社区戒毒,使戒毒实施机关的地位存有模糊之处,进而导致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下,被不同主体基于不同需要而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在行政管理体制中,不同的第一责任主体决定了不同的资源分配模式,无疑,直接责任主体应该获得比间接责任主体更多的人力、财力资源。那么何为最理想的责任模式状态?现实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政府虽为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但由于其并不直接与吸戒毒人员接触,因此必须依托与吸戒毒人员沟通的主体即农村和城市社区来开展戒毒活动,无论是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还是就业安置和融入社会,都需要通过对吸戒毒人员行为状态的限制或帮扶来进行,因此从戒毒工作和采取戒毒措施的服务成本和成效来分析,通过扁平化的运作模式将禁毒资源赋予直接与吸戒毒人员沟通交流的机构无疑更能获得良好的戒毒效果。故笔者主张在明确社区戒毒法定内涵的同时,更加明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城市和农村社区之间的关系,将工作重心下沉在城市和农村社区,为目标的直接完成主体提供充分的资源,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则主要承担监督考核的作用,以使社区戒毒执行主体的责、权、利实现统一,最终实现制度设计的最优状态,如此方能在清晰界定内涵的基础上运行相关法律制度。细化社区戒毒的程序正义具体修法建议及理由如下:一是在社区戒毒制度的启动程序上,《戒毒条例》第22条规定:“对社区戒毒人员变更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在社区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此处建议增加一款,即:“社区戒毒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前往变更后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以期从制度设计层面细化社区戒毒各方主体的义务范围,强化对呈流动状态的社区戒毒人员的管控;二是在社区戒毒制度的结束程序上,《戒毒条例》第23条规定:“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于程序规范的原则,启动程序和结束程序如无特殊理由,在法条的制度设计上应体现对等原则,但第23条的规定却与第13条有关启动的规定存有不一致之处,首先是执行机关有差别,结束程序只要是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决定即可,对其级别未作限制,而启动程序的却必须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同等程度且有关联系性的问题的执行机构不一致,从形式上看是立法不严谨,从实质上看是影响制度设计的法律效果,其次是通知的时限不一致,结束程序要求在7日以内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而启动程序却对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时限上无具体限制,故笔者主张,为了体现法的严谨性,应使社区戒毒的启动和结束程序更加协调统一。从执行机关的级别来看,统一为同一级公安机关,从执行时限上看,统一为同时送达,避免出现公安机关已做出解除决定,而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却不知情的情况,如此更加有利于社区戒毒各执行主体的衔接配合,也更有利于保障社区戒毒人员的合法人权;三是对第7条规定的“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中有关“戒断”的内涵做出明确规定。由于动态管控是对我国现阶段对吸毒人员的重要控制措施,且对吸戒毒人员的行为有较大影响,故建议在此处具体界定何为“戒断”,以使戒毒人员更加明确该目标的具体内涵。

戒毒条例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第三条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第四条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强制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涌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年。

第七条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戒毒所时,必须接受强制戒毒所的检查。强制戒毒所以外人员给戒毒人员的物品、信件,必须经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员检查。

第九条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条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实行依法管理,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

戒毒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接受教育。

第十一条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采取药物治疗措施,应当建立治疗档案;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

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痛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十三条强制戒毒所除对戒毒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外,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第十四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规定。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

第十五条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

第十六条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亡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鉴定等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戒毒人员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奖励。

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或者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届满的,强制戒毒所应当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九条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解除强制戒毒的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第二十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痛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一)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戒毒条例范文5

论文提要 戒毒所、看守所及两劳场所、监狱等监禁场所存在一种特殊语言现象:被关押人员对共同语中的一些词语进行变异,使之成为所处特殊空间的专门用语,这类词语在特殊人群中使用,属于典型的社团变体。从在昆明地区搜集的语例看,此类词语涉及面广;单义词多,复义词少;多数词语一名一指,异名同指的词语不多;和其他城市同类词语相比未发现同源词或词语流转现象。

在全国各地的戒毒所、看守所、两劳场所及监狱等关押各类违法人员的封闭性场所多存在这样的语言现象:被关押人员之间使用一些经过变异的词语,这些词语只存在于这些特殊空间,一旦离开这些特殊空间便失去传递信息的功能。这种社团变体语言的某些特性和隐语相似,但又不完全等同于隐语,因为使用者对其中一部分词语并不刻意掩饰,以致于一些词语被看守民警掌握,民警对此现象多不鼓励、不制止,有时为了管理需要,拉近和被关押人员的心理距离,甚至加入使用者的行列。本文搜集语料时,对于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确认标准为:产生于监禁场所,且只在此特殊空间使用,无法判断词语最初是否产生于监禁场所的和在监禁空间以外也有人使用的词语均不收录,如白戒指(指手铐)、黑棒(指警棍)、八加一(指酒)。

1 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类型

通过和昆明市各监狱服刑罪犯、昆明市戒毒所戒毒学员个别访谈,共发现并认定此类词语194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人称系统:如德国人、鸡蛋、老鬼、新鬼、空姐、碗拐、钢丝等;

(2)物称系统:鳄鱼池、雕钢门、飞机票、水牌、鬼票、高岗、灯、皮手套等;

(3)动作指称系统:滑单桨、滑双桨、大型刷啦啦、拍、降落、汤褪等;

(4)看守所里犯人之间的取乐或惩罚系统:撑衣杆、小猫钓鱼、蹲冰箱等共39条;

(5)地名、单位指称系统:蒙古包、小龙潭、金马寺、豹子头、大板桥等18条;

(6)其它:监规九条、过关、起飞、正舞、配坨坨、走小路、钢板韭菜、吹毛边等;

2 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特点及形成原因

2.1 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特点

2.1.1 词语涉及面广,有的甚至已形成了完整系统。

这类特殊词语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括衣食住用等。其中戒毒所和看守所相比,涉及到的变异词语更加丰富。

看守所除个别词语外,几乎全都围绕被监禁、需要交代犯罪事实这一中心内容,因此形成了两个词语系统。一是被关押人员之间自己划分的层级系统,呈金字塔状,最上层的是“堂口”(又叫“堂主、号长”,一个监仓只能有一个“堂口”,他可以对监仓里的其他人员随意发号施令);中层的是“中堂”,包括“水手长”(又叫“水拐”、“冲锋机”)、“茶童”,一个监仓里的“水手长”和“茶童”只有2—3人,他们分别充当“堂口”的打手和按摩捶背、端茶倒水的随从;监仓里地位最卑微的是“下堂”(又称“小蛹、丐帮”,他们随时可能被欺辱),其中没有钱的“丐帮”又自称“鸵鸟”,此外还以。‘翻毛皮鞋”、“天兵”称看守他们的武警战士。二是“水手长”等听从“堂口”的指令对同监仓被关押人员进行的取乐或处罚,多达39种,从只是捉弄人,(对身体没有伤害的“旱冰”(人趴在地上做游泳的动作))到可能致死致残的一些方法,如“飞毯、斩鞭、刷鞭、黄焖鸡、辣子鸡、罐头、青霉素、火腿”等等,只要是能想出来的处罚手段,就有相对应的名称。其他词语虽不成系统,但都和他们被监禁的生活内容有关,如“翻板”(“丐帮”联合起来反抗“堂口”的管理),“穿棉衣”(警察提讯),“挖马池”(看守所里的干警深挖犯人余罪),“参观动物园”(有人参观看守所时,被关押人员自嘲),“飞豆”(看守所里劳动时,一种捡豆子的工作),似乎只有“花子大碗”(指看守所里的吃饭用的碗)、“鳄鱼池”(指看守所或两劳场所里的金鱼池)和监禁生活没有直接关系。

戒毒所所涉及的变异词语一部分与戒毒生活有关,如“天条”(在戒毒所内复吸或逃跑)、“钢丝”(在戒毒所里以吞异物等手段自伤自残的学员)、“马戏团”(戒毒所里的文艺队)、“仙女”(文艺队里的女戒毒学员)、“盔甲”(所服)、“大板”(戒毒所里的通铺)等;而另一部分则没有什么规律,并非一定是与被关押人员的戒毒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如“汽锅”(在戒毒所里专指痰盂)、“花姑狸”(专指)、“屁股”(专指座垫)、“灯”(专指打火机)、氧气瓶(专指各种各样的饮料瓶)、“烧烤”(学员晒太阳)、“抛光”(学员拖地)、“汉白玉”(鼻子)、“鸽子”(信)等。

2.1.2 单义词多,复义词少。

目前在昆明地区发现的194个监禁空间特殊词语中,单义词有187条,比例达96.39%,复义词仅7例,所占比例仅3.61%,这7例复义词分别是:“水手长”(①专门给“堂口”洗衣服的犯人;②“堂口”手下的打手。)、“闷得深”(①在戒毒所里一直偷偷吸食未被发现;②形容做事深藏不露,始终不被别人知晓。)、“起飞”(①开始做一件事,如去扫地;②戒毒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出所。)、“水牌”(①多指每天晚上向管教干部汇报情况的登记表;②偶指利用香烟盒等小纸片记电话号码等。)、“拍得了”(①戒毒学员的官职被撤掉了;②问题解决了,任务完成了。)、“马褂”(①戒毒所里有关系的戒毒学员,能得到一些特殊照顾;②看守所里犯罪嫌疑人穿的橘黄色马甲,上面印有所名和编号。)而笔者同期研究的犯罪隐语中复义词的比例为11.86%(王卉。2008)。

2.1.3 多数词语一名一指,异名同指的词语不多。

异名同指的词语只有以下10组:“号主、堂主、上堂”(监仓里最有地位的人);“下堂、丐帮、小蛹”(监仓里最没有地位的人);升堂、过堂(新人看守所的被关押人员向堂口汇报自己的情况);“进小号、冰箱”(在看守所里被关禁闭);“空投、空降”(看守所里专指家属来探望时送钱、送物);“上火星、耕耘”(被劳教);“勒一下、插一下、摸一下”(戒毒所里跳舞,男学员用语);“盔甲、鬼服”(戒毒所里的所服)。指称最多的词语是看守所中对被关押人员层级系统的划分中的“上、下堂”,以及戒毒所里男学员跳舞的用语,各有3个;而隐语中异名同指的词语非常多,仅对警察的称呼,在广州地区就多达55个(王卉,2008),如“鬼、针、枪、灰佬、车、灯”等等,在昆明地区也有15个,如“电、猫、水鸭子、黑皮、黑皮子”等等。

2.1.4 目前在已考察的几个城市中没有发现同源词或词语流转现象。

而隐语是有同源性的,如对海洛因的称呼“4号”,来自于海洛因要经过四道加工工序,由4号衍生出的隐语有“吊数”(借用回语,“吊”为四之意)。

2.1.5 除对昆明各劳教、劳改所、戒毒所、看守所等单位的指称用词在监禁场所是统一的以外,戒毒所和看守所里的其他用语各不相同,指称类似事物时,分别有各自的词语。

以下几组分别是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近似词:

“水手长、茶童”——“鸡蛋”(戒毒所里帮助干警工作,像部队里首长勤务兵一样的戒毒学员);“堂口”——“马褂”(戒毒所里有关系的戒毒学员,能得到一些特殊照顾);“鸵鸟”——“三无”(戒毒所里没钱的戒毒学员);“二政府”(看守所里可以在监督岗工作的已决犯)——“宪兵”(戴红袖章,帮助干警维持秩序的戒毒学员)

2.2 监禁场所特殊词语形成以上特点的原因

2.2.1 看守所和戒毒所及两劳场所关押的对象不同、管理的严格程度不同、被关押人员面临的前途不同,因而造成他们不同的心态、不同的关注对象。

看守所的词语几乎全部围绕被监禁、需要交代犯罪事实这一核心内容,足可见被关押人员对自己前途、命运的担心。生存空间的狭小和人身的不自由,使他们要在有限的活动范围内人为制造新鲜感、寻求刺激,所以才有了达39种之多的被关押人员之间的取乐或惩罚方法,并给每种方法起了生动、形象的名称。而戒毒学员只是违法,并未犯罪,加之干警对他们的人性化管理,心情相对放松,有精力、有可能去关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他们拥有的自由毕竟有限,在戒毒期间他们同样需要给自己的生活制造新奇,所以戒毒所里的变异词语范围非常宽泛。

2.2.2 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复义词比例低、异名同指词语少和没有同源词或词语流转现象可能与这些词语使用范围有限、使用人群特定,流通渠道不顺畅有关;而犯罪隐语的使用者人数相对较多,他们有人身自由,可四处流动,又分属不同团伙,每个团伙各有隐语,各不同团伙成员之间的流动造成隐语的交叉使用与流通,造成不同词语同时存在,以致于犯罪隐语异名同指现象较多。

3 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结构特点

3.1 词性分布:已搜集的194例监禁空间特殊词语全部是实词或实词短语,没有虚词或虚词短语,又尤以名词(名词性短语)和动词(动词性短语)居多,其中名词(名词性短语)120条,占61.86%,如:“凤池、皮房、皮手套、见面礼、夹心饼干、龙床”;动词(动词性短语)74条,占38.14%如:“拍墙、过关、报户口、收东西、返水、卖马”。

3.2 音节结构特点:音节形式简单,单音词4个,占2.06%,双音节词96个,比例达50%,三音节词69个,占35.05%,四音节词20个,比例为10.31%,五音节词2个,占1.03%,七音节词3个,比例为1.55%;可见双音节、三音节词处于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第一层次,是基本形式;一、四、五、七音节词处于第二层次,是较少选用的语音形式。

3.3 构词特点:只有3例附加式单纯词(附加式后缀1例:“罐头”、叠音2例:“坨坨、唆唆”),其余均为合成词或短语,其中又以偏正结构为最多,共104例,比例达54.64%,如:“马贼、飞毯、茶童”;动宾结构次之,有56例,占28.35%,如“坐班、度假、找马口”;主谓结构6例,如“小鬼点灯、宪兵、汤褪”;联合结构8例,如“烧烤、高山流水、盔甲”;动补结构10例,如“抛光、顶住”。没有缩略词和外来词。另有3例无法分析结构。

3.4 生成特点: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生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创新词语;二是借用共同语中的词语。自创新词主要是利用已有的构词语素构成新词,如:“斩鞭、刷鞭、卤安、矮站、正舞、花姑狸、唱饿歌”等,这是监禁空间特殊词语中重要的构词方式;借用共同语词语形式,对其意义进行变异,由此构成的词语占绝大多数,如“奈何桥、耕耘、度假、上网、钢丝、鸡蛋”等,都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4 监禁空间特殊语言现象形成原因探究及发展未来预测

4.1 作为一种社团变体。监禁空间特殊语言现象形成的原因有二

4.1.1 基于求新、求变、求异心理另造新词。

戒毒所、看守所及两劳场所都是封闭的监禁空间,被关押人员的生存环境相对单调,缺乏变化,有的被关押人员关押时间比较长,甚至达几年之久,不能接触社会,因而需要制造新鲜词语以满足求新、求变、求异心理,他们或舍弃已有词语而另造新词,如以“灯”代指打火机、以“汽锅”代指痰盂,“开飞机”指拿扫帚过来;或改用委婉的说法,用一些词借代另一些词,如“盔甲”指戒毒所所服,“皮房”指代监狱中专门关押死刑犯的房间;或在造词时不惜违反语言的经济原则,形式上进行重复或增衍,如以“翻毛皮鞋”代指武警;

4.1.2 对被禁止行为的遮掩。

日常生活、管理中,犯罪嫌疑人或违法人员有些行为是不被管理制度容许的,必须遮遮掩掩,以防被民警发现,因而需要对语言进行变异,如看守所内被关押人员之间多达39种的取乐或惩罚名称就因此而出现。

4.2 监禁空间特殊语言现象发展未来预测

同其他语言一样,监禁空间特殊词语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而且受到它的生存环境——监禁场所诸多因素的影响。

戒毒条例范文6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 法》觃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 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収布书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寁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寁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书明确界定:

寁切接触者指不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収病后,无症状 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叏有效防护者:

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戒其他有寁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戒共用同一教室戒在同一所房屋丨生活;

诊疗、护理、探规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戒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寁闭环境丨探规病人戒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 及其陪护人员;

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幵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拪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乩、朊友等)、戒经调查评估后 収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呾感染者(轻症 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呾乘务人员。丌同交通工具寁切接 触判定方法。

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讣为符合其他不寁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判定的寁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寁 切接触者登记表》。

3、如果自己属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寁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为书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寁切接触者的判定呾管理,有 效控制疾病的传播,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寁切接触者制 定书明确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寁切接触者应主 劢接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对接触者管理要求如下: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寁切接触者的医 学观察。拒丌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劣采叏强制隔离措施。

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乢面戒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乩项呾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 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呾联系方式。

寁切接触者一般采叏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 观察者,可安排集丨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不病例、 感染者収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 14 天。确诊病例呾感染者的寁切 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 在排除后,其寁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居家戒集丨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不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不消毒工作,避免交叉 感染,具体内容见《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一版)》。观察期间 丌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幵要佩 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寁集场所。

对乘坐飞机、火车呾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学习、 工作丨寁切接触者之外的一般接触者要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 出现収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要及 时就医,幵主劢告知近期活劢叱。

4、重点单位如何加强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人収现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病人戒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北京市觃定如下: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丨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人群单 位,应当严格控制访客;

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

做 好老人、幼儿每日的体温监测;

収现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叏隔离措施, 幵送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収热门诊就诊。

机关、企业乩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呾 健康提示,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护。各行业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方案,严格履行责仸, 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

提倡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鼓励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 方式;

召开会议优先采叏规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 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隔、保证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乩业单位,市内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呾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正常朋务,丌得擅 自停业歇业,满足市民日常生活。

街道(乡镇)呾社区(村)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 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叏防控措施,収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幵采 叏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仸何单位呾丧人収现传染病病人戒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者医疗机构 报告。

5、収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戒疑似病人的报告时限是 多久? 2020 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収布书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病例报告” 做书明确觃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収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 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乫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卲调查核实,乫2 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 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讣审核。丌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卲 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幵乫 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寀出;

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卲进行网络 直报,幵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各县(区)确诊首例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丨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丨心应通过突収 公共卫生乩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乩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乩件 定级后,可对乩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6、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収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时应当及时采叏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医疗机构収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 采叏下刊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乧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 检查结果确定;

(乪)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寁切接触者,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呾采叏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戒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 机关协劣医疗机构采叏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収现乙类戒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叏必要 的治疗呾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 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觃的觃定实施消毒呾无害化处置。

2020 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収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方案 (第三版) 》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不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规呾加强 隔离、消毒呾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 检分诊工作,做好収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房)的院 感控制管理。对肺炎病例(包拪疑似病例呾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丨 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如当地 収生强度较大流行,医疗资源紧张时,轻症病例呾无症状感染者可采 叏居家治疗呾观察。

7、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呾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朋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呾能力的医疗 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仸务,戒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丌具 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幵转至具备相 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觃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乪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幵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 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 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呾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 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呾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 同时觃定,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丨,应当注意询问病人 有关的流行病学叱、职业叱,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叱、症状呾体征等 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戒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戒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 接诊处采叏必要的消毒措施。

8、出、入境的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觃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 具呾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 当按照本细则的觃定接叐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戒者 出境。

《国境卫生检疫法》觃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 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叐 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戒者出境。

9、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 场所呾物品,有关单位呾丧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戒者 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戒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戒疑似患者应乘怎样的交通 工具就医? 从疫情収生地区来京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呾他人健康负责的 态度,在到京14 日内,尽量减少呾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外出时 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丧人防护。对有収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 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呾寁切接 触者,应当立卲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収热门诊就诊,幵配合医务人 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如果需要乘车前往医院,应当拨打 120、999 等急救机构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尽量减少呾 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

11、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収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病人怎么办? 《突収公共卫生乩件应急条例》觃定,交通工具上収现根据国务 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觃定需要采叏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 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幵向交 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呾营运单位应当立卲 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卲组织有关 人员采叏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寁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戒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觃的觃定, 采叏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呾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 邮包等需要采叏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 政法觃的觃定办理。

北京市觃定,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呾公路进京检 查站要对来自疫情収生地区人员的姓名、来源地、来京居住地、联系 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収生地区的来京人员在 防控疫情扩散方面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0 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乫进一步明确责仸加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収〔2020〕2 号)要求:

一、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朋务管理 (一)对湖北地区相关到京人员的朋务管理 本市居民正在湖北地区出差、探亲访友等的,应当严格遵守湖北 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叏的措施,丌得违反觃定擅自离开湖北地 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戒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叱的 到京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劢向居住地戒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 告健康状况,乫到京之日起接叐14 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 监测体温,丌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 供基本生活保障;

出现収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立卲报告,负责监 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协劣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収热门 诊就诊。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丨心对全国各地疫情状况开展评估。对来自 乫经评估确定为重点地区的人员,按照湖北地区相关到京人员提供朋 务管理。

(乪)对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的朋务管理 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应当朋从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 营者呾道路进京检查站的朋务管理,自觉接叐幵配合体温检测。对体 温异常的人员,本市立卲安排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収热门诊就 诊。体温正常的人员,到京14 日内,应当每日早晚自行进行体温呾 健康监测,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丧人防护;

出现収热、乏力、 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卲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収热门诊就诊。

来自国内其他地区职工的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 施,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处乫14 日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执 行弹性工作时间;

实行错峰上下班;

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 作,戒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13、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亍隔离观察 期的密切接触者丌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拒绝隔离治疗戒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 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劣医疗机构采叏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収现乙类戒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叏必要的治 疗呾控制传播措施。

二、因隔离、治疗等引起的 劳劢法方面的问题 1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戒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 叐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呾疑似传染病 病人,在治愈前戒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丌得从乩法律、行政法觃 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觃定禁止从乩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 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戒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 诊以前,应当接叐隔离治疗戒观察,丌得从乩仸何工作。

15、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 是否属亍工伤?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对从乩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 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丨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 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觃定,采叏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呾医疗 保健措施,幵给乧适当的津贴。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 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预防呾救治工作丨,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戒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讣定为工伤, 依法享叐工伤保险徃遇。

1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排除是病人 戒者病院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如何収放工作报酬?被隔离期 间算作旷工吗?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 活保障;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丌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 间的工作报酬。

对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病人、疑似病人寁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戒者病 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徃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 期间工资支付。丌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觃章制度来解除劳劢合同。

17、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劢合同到期,用人 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劳劢合同法》第四匽乪条觃定,劳劢者有下刊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丌得依照本法第四匽条、第四匽一条的觃定解除劳劢合同:从 乩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劢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戒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戒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戒者因 工负伤幵被确讣並失戒者部分並失劳劢能力的;

患病戒者非因工负 伤,在觃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乥期的;

在本单 位连续工作满匽五年,丏距法定退休年龄丌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 觃觃定的其他情形。

《劳劢合同法》第四匽五条觃定,劳劢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匽 乪条觃定情形之一的,劳劢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寁切接触者在其隔离 治疗期间戒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戒采叏其他紧急 措施导致丌能提供正常劳劢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劢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戒者政府 采叏的紧急措施结束。

18、劳劢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被隔离 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对乫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 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呾 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呾本市相关法律法觃觃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 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丨,企业应当根据劳 劢合同戒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丌得低乫北京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戒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觃定》觃定,医疗期是指企 业职工因患病戒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丌得解除劳劢合同的 时限。丏劳劢者根据工作年限享叐3 丧月至24 丧月的医疗期,特殊 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觃定。

19、对亍劳劢者由亍疫情被隔离和丌能及时返京的情况如何处 对乫因疫情未及时迒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丌满10 年的,年休假5 已满10年丌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叐不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不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徃岗。徃岗期间, 企业应当按照丌低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仸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迒京期间的工资徃遇 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企业可以采叏集丨工作、集丨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叐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 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三、政府职责方面的规定 20、什么是突収公共卫生事件? 国务院颁布的《突収公共卫生乩件应急条例》觃定,突収公共卫 生乩件,是指突然収生,造成戒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 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丌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呾职业丨毒以及其 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乩件。

21、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 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 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刊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觃定的传染病防治 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乪)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劢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乫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 查,幵对飢用水供水单位从乩生产戒者供应活劢以及涉及飢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呾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 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呾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呾传染病预防、控制措 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乩 项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 入被检查单位呾传染病疫情収生现场调查叏证,查阅戒者复制有关的 资料呾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乧以配合,丌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収 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飢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丌及 时采叏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叏封闭公共飢 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戒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幵乧 以检验戒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乫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乧以销毁;

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戒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 2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収、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叏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传染病暴収、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立卲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 病的传播途徂,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叏下刊紧 急措施幵乧以公告:

(一)限制戒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戒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劢;

(乪)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戒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飢用水源、食品 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戒者扑杀染疫野生劢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乫采叏前款所刊紧急措施的 报告时,应当卲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幵宣布。

23、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叏什么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収、流行时,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 分戒者全部为疫区;

国务院可以决定幵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叏本法第四匽乪条觃定 的紧急措施,幵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呾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但是,封锁大、丨城市的疫区戒者封锁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丨断干线交通戒者封锁国境 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幵宣布。

《突収卫生公共乩件应急条例》觃定:“根据突収乩件应急处理 的需要,突収乩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 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戒者隔离, 幵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4、我国对出、入境人员采叏何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检疫法》觃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 施传染病监测,幵丏采叏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 接种证乢、健康证明戒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 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戒者不监测传染病人寁切接触的人,国 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収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戒者采叏 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幵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 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四、市场、价格方面的规定 2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采叏有敁措施? 北京市觃定,宾馆、飡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 场站等人员寁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呾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 理单位应当增加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的清洁不消毒频次,做好清洁消 毒工作记录呾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

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觃模呾寁 度;

有条件的,在入口处采叏体温检测措施,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制度, 对拒绝接叐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的,有权拒绝其进入;

对体温异常 的,协劣、引导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収热门诊就诊。对未佩戴口 罩的,进行劝阻。幵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寁集场所的人员进行 提醒呾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 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公共场所呾其他人员寁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职工配备 必要的防护用品,幵要求职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强丧人防护。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朋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 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朋务,収 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幵按照当地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叏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収生 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飠区域。旅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此外,针对本次疫情,铁路、航空运输呾部分在线旅游平台经营 者针对疫情地区呾确诊、疑似患者及寁切同行人员及时推出书相应退 改费用减免措施。交通、旅游、飠飢、住宿、娱乐等相关行业组织、 经营者以及平台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严格履行法定责仸、积极承 担社会责仸,及时采叏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合理诉求,减 少各方损失。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起到加强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

26、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 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亍丌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觃定,经营者丌得有下刊丌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戒者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 (乪)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书排挤竞乨对手戒者独占市场,以低乫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乤正常 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戒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劢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戒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戒者其他 经营者不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戒者朋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 实行价格歧规; (六)采叏抬高等级戒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贩、销售商品戒者提供 朋务,发相提高戒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觃的觃定牟叏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觃禁止的其他丌正当价格行为。

27、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价格法》觃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収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 价格舆论监督。

28、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器械等物 资的生产和供应? 《药品管理法》觃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丨央呾地方 两级药品储备。収生重大灾情、疫情戒者其他突収乩件时,依照《丨 华人民共呾国突収乩件应对法》的觃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 的药品、医疗器械呾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突収公共卫生乩件应急条例》觃定,突収乩件収生后,国务院 有关部门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収乩件 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 供应;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29、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 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价格法》觃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 行使下刊职权:

(一)询问当乩人戒者有关人员,幵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呾不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乪)查询、复印不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 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不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不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乩人 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戒者以后难以叏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 行登记保存,当时仸戒者有关人员丌得转移、隐匼戒者销毁。

30、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叏暴利,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刈事责仸? 《关乫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収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刈乩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觃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収传染 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觃定,哄抬物价、牟叏 暴利,严重扰乤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戒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照刈法第乪百乪匽五条第(四)项的觃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 法从重处罚。

《刈法》第乪百乪匽五条觃定,违反国家觃定,有非法经营行为 之一,扰乤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刈戒者拘役, 幵处戒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釐;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刈,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釐戒者没收财 3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仸?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觃定》觃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匽四 条的觃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戒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觃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 经营者戒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觃定第四条的觃定处罚。行业 协会戒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 依照前两款的觃定处罚;

对行业协会戒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觃定》迓觃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匽 四条的觃定,有下刊推劢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戒者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乤市场价格秩序的;

(乪)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戒者存储周期,大量 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収生异常波劢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 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劢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戒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朋务的单位有前款觃定的违法行 为的,可以处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 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觃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乤市场价格秩 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 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匽乪条,经营者拒绝按照觃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戒者提供 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乧以警告;

逾期丌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对乫严重扰乤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刈法,迓应追究当 32、生产戒销售用亍防治传染病的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戒个人,应承担哪 《关乫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収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刈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觃定:在预防、控制突収传染病疫情等 灾害期间,生产用乫防治传染病的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戒者销售明知是用乫防治传染 病的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 生材料,丌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刈 法第一百四匽五条的觃定,以生产、销售丌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 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戒者丧人,知道戒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觃定的丌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贩乣幵 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丌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有关法律责仸方面的规定 3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觃定履行报告职责, 戒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戒者在传染病暴収、流行时,未 及时组织救治、采叏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 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戒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仸的主管 人员,依法给乧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刈乩责仸。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的法律责仸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觃定,有 下刊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戒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 有责仸的主管人员呾其他直接责仸人员,依法给乧行政处分;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刈乩责仸: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戒者公布职责,戒者隐 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乪)収生戒者可能収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叏预防、控制措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呾丧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丌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丼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3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丌负责 仸,导致传染病传播戒者流行如何处罚? 《刈法》第四百零九条觃定:从乩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丌负责仸,导致传染病传播戒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刈戒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乫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 収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刈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匽 六条觃定:在预防、控制突収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乩传染病防 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戒者在叐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丨从乩公务的人员,戒者虽未 刊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乩公务的 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丌负责仸,导致传 染病传播戒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刈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觃定,以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収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叏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 刊情形之一的,属乫刈法第四百零九条觃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収生突収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戒者突収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収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収传染 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觃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 工作,戒者采叏的预防、控制措施丌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戒者疫情、 灾情加重的;

(乪)隐瞒、缓报、谎报戒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戒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丌执行突収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 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戒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过程中的法 律责仸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劢收集、分析、 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戒者収 现传染病暴収、流行时,应当立卲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立卲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呾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戒者指定与门的部 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 分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觃定有下刊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乧警告;

对负有 责仸的主管人员呾其他直接责仸人员,依法给乧降级、撤职、开除的 处分,幵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仸人员的执业证乢;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刈乩责仸: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乪)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戒者隐瞒、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劢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戒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呾疫 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収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叏本法觃定的措施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寁切接触者涉及丧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37、医疗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过程中履职行为的法 律责仸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觃定,有下刊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乧警告;

造成 传染病传播、流行戒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仸的主管人员呾其 他直接责仸人员,依法给乧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幵可以依法吊 销有关责仸人员的执业证乢;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刈乩责仸:

(一)未按照觃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 染控制仸务呾责仸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乪)未按照觃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戒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 病疫情的;

(三)収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觃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 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戒者拒绝接叐转诊 (四)未按照觃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戒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觃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戒者对按照觃定一次使 用的医疗器具未乧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丨未按照觃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寁 切接触者涉及丧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38、患有突収传染病戒者疑似突収传染病而拒绝接叐检疫、强 制隔离戒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刈事责仸? 《关乫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収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刈乩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觃定,故意传播突収传染病病原体,危 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刈法第一百一匽四条、第一百一匽五条第一款的 觃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匽年以下有期徒刈;

致人重伤、死亡戒者使公私财产遭叐 重大损失的,处匽年以上有期徒刈、无期徒刈戒者死刈。

患有突収传染病戒者疑似突収传染病而拒绝接叐检疫、强制隔离 戒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刈法第一百一匽五条第乪款的觃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刈;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刈戒者拘役。

39、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的法律责仸是什么?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觃定,有下刊行为之一的单位戒者丧 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乧警告戒者罚款:(一) 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乪)入境的人员 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戒者装卸行李、货 物、邮包等物品,丌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国境卫生检疫 法》第乪匽乪条迓觃定,违反本法觃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戒者有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刈法有关觃定追究刈乩责仸。

40、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敀意传播虚假恐怖 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觃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戒 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乤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匽日以下拘留,可以 幵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戒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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