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产税细则范例6篇

新房产税细则

新房产税细则范文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前不久,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国务院发出建议,要求依法审查上海和重庆两市人民政府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认为以地方政府决定的方式开征房产税,违反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以及《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认为国务院虽然拥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批准或同意地方政府进行与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试点。

这一合法性审查建议,呼应了试点前有些人提出的房产税合法性质疑,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当初就房产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试点法律依据的回答形成鲜明的冲突。房产税改革试点应当纳入税法控制,这直接关系到税法的权威以及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保障。上海和重庆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启动,暴露出我国现行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有关税收改革试点在立法技术上的尴尬,与此同时,也提出了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的法律保障问题。

今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率先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积极探索适合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国情的房产税制以及有效可行的征纳税机制。在随后关注的热点问题中,人们更多地将目光聚焦于试点成效的评判,讨论试点后两地房产税税收规模的高低以及房价变化的大小等,但在强调依法治税的今天,这些热点问题均未触及房产税改革试点中更深层次的税法控制问题。

税法应当对税收改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根本性原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税法上的具体体现,其要求税种名称法定、课税要素法定以及课税程序法定。该原则使税法具有了现实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对纳税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意义深远。

我国《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法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开展征纳税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宪法》第56条从纳税义务角度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强调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进一步细化了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中获得了根本性肯定。虽然有学者批评说,宪法中的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同样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更未说明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但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宪法规定不能只作文义解释,而应作出扩张解释,我国的纳税人并不只限于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各种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税收改革试点涉及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等问题,因此同样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需要税法作出明确规定。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税收改革试点的问题却只字未提。从立法层面看,有关税收改革试点的决策机构、决策依据、试点范围、试点内容、试点期限、试点效力、试点评估等问题均处在法律的真空地带。税法应当对税收改革试点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显得尤为重要。以这次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1998年我国实行住房市场化改革后,房地产业发展日新月异,房价的节节攀升使中央政府陷入不断反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中,房产税制改革迟迟未能跟进,开征物业税也仅仅停留在政策性文件中,今年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是回归现行房产税制改革的典型举措,但其在《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却找不到任何依据。目前看来,至少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税制改革试点的原则性规定已经迫在眉睫。

房产税改革试点能否突破既有税法规则

在我国现有税收体系中,房产税属于典型的财产税和地方税。开征房产税,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预期,弥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同时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促进房地产资源的节约利用。作为已有税种,我国各地现有房产税制目前并不完全统一,整个房产税制体系是由1986年10月1日国务院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施行细则确立起来的,采用的是“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立法模式。该条例第10条规定,房产税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毋庸讳言,上海和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是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由两地的市政府作出决定的。此前,两地均开征了房产税这一税种。所不同的是,上海市征收房产税的主要依据是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该细则于1991年2月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修改后被重新;而重庆市征收房产税的主要依据则是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就个人所有的房产而言,只有出租该房产时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国务院《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7条以及《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6条均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换言之,个人自住房产不缴纳房产税。

从试点内容看,上海和重庆两地的房产税改革,均突破了现有房产税制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上海市试点办法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该办法施行之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重庆市试点办法规定,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无论是上海市还是重庆市,在其确定的试点征税对象中,均不再区分个人所有的房产是否用于营业,只要符合新购住房、高档住房的条件,就要缴纳房产税。

问题是,上述突破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地方而言,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其实施细则达到突破既有税法规则的目的。然而,上海、重庆在分别制定《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这两个新办法的同时,均未废止既有的实施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市的实施细则要比上海市的实施细则在时间上距离现在更近一些,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住房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注意到了立法技术的合理采用。该细则对房产税征税对象和范围作出了例外规定,强调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例外规定巧妙地为其房产税改革试点在征税对象上的重大突破提供了合法性注脚。遗憾的是,上海市的细则因形成于住房市场化改革之前,因此并无类似规定。

地方税收立法权需要法律保障

新房产税细则范文2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新房产税细则范文3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  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  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个人应纳的税款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新房产税细则范文4

20xx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商用物业将受益值得关注的是,营改增后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业内人士评价,该项措施对于所有企业而言都将是利好因素。尤其是当企业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楼时,购置办公楼的成本会降低。该举措也会刺激企业购置办公楼改善办公条件的消费预期。

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2亿平方米左右的商业地产,众多房企正面临空前的商用物业去库存压力。营改增的落地将有望促进写字楼库存去化。

同时,受该措施影响,不动产尤其是房地产项目大宗交易成本会降低,也将促使土地、项目收购,加速房地产行业整合。

张宏伟表示,企业作为逐利的主体,势必会在基本面较好的城市投资购房,促使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经济基本面较好的城市继续向好,其他城市由于仍然有去库存压力,不会到市场基本面不好的城市投资。

20xx年营改增实施细则: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能否为房企肩负从今年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营改增将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业内人士认为,营改增的推出对地产行业短期内不会带来剧烈变化,但未来将产生深远影响。其中,营改增鼓励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这对从事商业地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对房地产业尤其商业地产的去库存起到促进作用。

税负过重一直是开发商多年来的痛点之一,一位地产商表示,近年来随着地产行业毛利率不断走低,房企压力不断加大。

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认为,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房地产利润率已经严重下滑,甚至部分企业出现亏损,还是按原定的税率确实让企业不堪重负。建议各地结合当地房地产的经营状况,确定合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次营改增根据官方表态,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但是否将为企业减税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一家机构曾就此做出了专项调查。该机构选取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且资产总额排名靠前的上海房企为样本,采用这些公司20xx年的财务数据。测算结果表明,全行业实施增值税后,10家上市公司中,有4家出现税负减轻的情况,其余6家均为税负增加。

该研究显示,营改增房企适用税率从5%的营业税率变更为11%的增值税税率,企业只有拥有足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才能保证税负不上升。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的生产资料和固定资产支出越多,可抵扣进项税额就越多。而如果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不可抵扣项较多,营改增的减税效果越小。

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认为,总体上房地产营改增有助于房企减轻税负,相对应企业的利润率也会因为税负的降低而提升,这将为处于转型期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缓冲期。

20xx年营改增实施细则:会否推高土地价格房地产格局的重大变化,几乎都是和税制紧密相连。房地产营改增,对房企来说短期体现为税负下降,但长期则体现为地价上涨。华泰证券分析师认为,目前营改增试点期间,对房地产行业短期的影响并不大,但试点到期之后正式推行时是否会有新的变化则需要关注。长期来看,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比重高的省市需要逐步出台应对措施,特别是在地方政府平台杠杆加足了的省市。20xx-20xx年,有9个省市对营业税十分依赖,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比重都超过了40%,其中包括北京,达到41%。

业内人士分析,当前行业毛利率平均20%左右。其中,人工成本、大宗原材料价格没有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毛利率下降的根本原因来自于地价上涨。尽管在三四线城市土地出让已经大幅减少,但是从一线城市来看,超过周边二手房一倍的楼面价地块必然会推高最终的房价,特别是在当前一线城市的土地供需严重不匹配的情况下,这也会加大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依赖。

新房产税细则范文5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本条所指城市,只包括市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指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

建制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具体划分,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核定。

第三条  凡开征房产税地区范围内的公私房产,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征税,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缴纳;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在房产所在地的,承租人有代收和转交纳税缴款书的义务。承租人如不及时转交,影响税款及时入库的,承租人应负滞纳税款的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的,应由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产权或典权转移时,如有欠税未交,接受产权或典权人应负责补交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固定资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或重新评估房产原值,并按核定或重估的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一至五项规定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均只限于单位本身自用和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这些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分别给予减免房产税:

(一)经政府部门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房屋,以及经有关部门鉴定,属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种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四)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改为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五)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房产,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行企合一的单位也照此原则输办理。

(七)经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房产。

第八条  对于征收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建制镇和工矿区,由其所在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第九条  按照《条例》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房产所在地市、县、特区(区)税务局批准。

第十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的四月、十月为房产税的缴纳期限。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其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坐落(街道名称及门牌号数)、构造(钢筋混凝土、砖木结构等)、间数、面积(平方米)、房屋原值、新旧程度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者购买后的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转移产权或者在扩建、改装后变更原值的,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房产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单位房产税,发给《证书》,并在税款百分之五以内酌情提给手续费。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房产税细则范文6

北京市住建委数据显示,仅3月2日一天,北京二手房网签量就突破千套,达到1059套,创下休息日最高交易纪录。另据链家市场研究部统计,政策后的两天,北京新增二手房房源量与春节后平均水平相比,增长了90%左右。

杭州的购房者也加快了二手房交易进程,交易金额上较平日增长3倍。仅3月4日一天,杭州市区二手房签约435套,创近几年来杭州二手房交易单日最高值。

来自南京住建委产权市场消息则显示,3月2日到3日两天,共受理各类房产登记731件,开具新购房证明599件,是平日工作量的4倍。3月4日共受理市民房产交易登记1571份,数据已接日的7倍。

显然,新国五条的出台没有遏制房价上涨,反而使各地二手房交易市场持续火爆,并使买房者陷入焦虑。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在接受《中国经贸聚焦》记者采访时认为,二手房交易征收差额20%个税本意是打击投资投机购房需求,遏制房价上涨过快,本无伤合理刚需与改善购房者之心,但存在明显的“一刀切”。新国五条“地方版”应该会实施调整。

一出台便怨声载道

在新国五条第二条“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中,规定了具体措施,即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此项规定一出台让二手房交易市场立刻草木皆兵。

记者在上海浦东房产交易中心走访时发现,很多买房者皆有中介全程陪同代办,甚至有买者和卖者一起直接在房产交易中心现场完成交易。另外,为成功避免新国五条20%的房税,上海、武汉、宁波等地的婚姻登记处出现离婚潮,有市民在离婚原因上坦诚地写上“购房需求”,不禁令人啼笑皆非。一位上海政府官员调侃说:“甚至有怀孕的女子为避税而离婚,我提醒他们房产交易结束后,记得回来再领证登记结婚。”全国网友也议论纷纷,有人将这类“中国式离婚”描述成“至‘税’不渝”,甚至武汉还有一年轻姑娘网上留言要炸房管局。一时间闹得鸡飞狗跳,引得海外媒体争相报道。

更有趣的是,新国五条出台恰逢全国两会,参加政协会议的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驻地遭到了大批媒体记者的围堵,就连上厕所也有十几名记者跟着,据传有一名女记者直接跟进男厕所继续采访。不堪重负的姜伟新频频向记者告饶,还表示:“最近头发都白了,一半是因为房价,一半是因为记者。”

20%个税转嫁给买房者

在热点城市对二手房交易征收差额20%个税会不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从而增加购房成本,推高房价,这是买房者普遍担心的问题。

在谢逸枫看来,历来房地产税费的增加,在供求关系未改善时,都会毫无例外地出现卖方将税费转嫁为买方购房成本。由此,抑制二手房交易将导致推高新房价格。“执行这一政策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房屋的原有价值如何准确评估;二是征收的税费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由卖家来承担。因此,需要部委与地方政府出更加精细的政策,否则不好操作。”

谢逸枫进一步举例说,“譬如,一套普通房,买进100万,卖出200万,按原征税方式,总额的1%,交税2万;按新规差额的20%,交税20万。相差10倍。”

同时,谢逸枫认为,还有三方面原因使开征“20%个人所得税”的市场后果很严重。一是如果卖房者把个税加进价格,由购买者买单,增加了购房成本与购房者生活负担,会让更多的刚性购房者买不起房。如首套房的首付30%,20%个税相当于首付升至45%,提高了购房门槛与经济支付能力。二是卖方出售房产受到打击,造成更多的空置房,从而减少供给,导致房价进一步上涨。一旦受到“重税”调控的影响,卖方短期持有变长期持有,市场房屋供应量下降,会出现供小于求的现象,不利市场稳定预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手房价上涨现象。三是由于“重税”的影响,在一二手房市场选择减少与无法购买及买不起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大量租房人群,导致二手房的租金猛涨。

迫于各种舆论压力,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对此的解读为,房产转让过程的税收本该由卖方承担,会不会直接或变相转嫁给买方,主要取决于当地市场的供求关系。秦虹说,根据2006年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出售自有住房并计划卖房后1年内重新买房的,全部或部分退还缴纳保证金;对个人转让持有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实际上对改善性需求有一定的优惠,应继续坚持执行。”

“地方版”细则待出台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3月4日曾向媒体表示,新国五条的细则详解将在1周内公布,地方细则3月底前出台。然而,至本刊截稿,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会签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

据了解,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正酝酿执行地产调控“国五条”的细则,初步形成几个版本的“意见征询稿”,还需交市长办公会进一步讨论。“意见征询稿”中较重要的条款包括:执行20%个税征收比率时,会针对持有房屋的时间(如五年以内以及五年以上)和其他条件设置不同标准;尊重人民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历史因素。对北京户口单身含离异人士进一步限购,过去京籍家庭可拥有两套住房,有购房者采取“假离婚”应对,未来则可能仅鼓励单身或离异人士持有一套房。

对此,谢逸枫告诉记者,一方面第五轮调控政策已过半月,房价继续水涨船高地上涨,成交不断地上升,新调控政策已被怀疑成“摆设”。另外一方面中央放调控权到下面,但部委与“地方版”细则依然按兵不动,未及时跟进出台,导致市场越调越恐慌,房企疯狂上涨房价,购房者入市抢房。土地市场火爆,地王出现,地价上涨。因此,“地方版”细则出台刻不容缓,否则楼市一旦形成反弹预期之势,稳定楼市目标必难完成。

目前最迫切需要出台“部委版”的新政实施指导方案与“地方版”细则执行政策有哪些呢?谢逸枫建议可围绕多个方面进行,比如,要确定控制房价的具体目标,个税20%政策的具体执行政策,房产税扩容的城市、方案以及二套房贷与首套房贷及公积金贷款收紧与调整的方案;同时要坚持限贷不放松,明确限购、限价、限网签、限售的升级具体规定,还要加大土地供应与保障房建设力度;另外继续出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商品房预售监管、打击捂盘惜售、土地增值税、清除土地空置等政策。

房价今年走势预期

3月19日,央行网站了《2013年第一季度储户问卷调查报告》,报告显示:68%居民认为目前房价太高,难以接受;62.1%的居民认为物价太高,难以接受。对下季度房价,预期“上升”的居民占比为34.4%,较上季提高5.4个百分点,高于去年同期16.7个百分点。未来3个月内准备出手购房的居民占比为14.8%,较上季下降0.6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