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品处理方案范例6篇

危废品处理方案

危废品处理方案范文1

一、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为认真做好2020年度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我县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2020年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了安排部署工作会,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总工担任副组长,执法大队和污防科工作人员担任小组成员,安排了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2、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开展联合行动,对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零售企业、县医疗卫生系统进行了筛查,重点对20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对不达标内容,提出了整改要求并下发了整改通知。

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重点监管单位20家(1家污水处理厂、2家矿山企业、1家医疗机构、13家机动车维修单位及3家水电企业),该20家企业每年产废量较多,通过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存在废机油渗漏,防渗措施不到位,未按照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实施,围栏门槛低蓄电池未规范贮存未做到三防措施,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厂区工具物品、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未妥善处置,易燃废物与废物混合贮存;无防泄漏托盘,标识标牌张贴有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二)排查整治情况

1、对县城13家汽修企业负责人召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知识培训班,其它7家涉废单位采取上门宣传讲解、一对一培训等方式,会上详细对各企业讲解了危废暂存间、标识标语、制度、管理计划、台账登记等方面的知识并现场讲解应急演练,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完善。

3、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手机app二维码及相关文件,已下发给相关企业及矿山,按要求填写信息数据,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台账不规范,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利用等工作人员未进行业务培训,未按相关要求张贴标识标牌,无“三防措施”。

4、危险废物贮存间未设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已制定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5、我县暂无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目前医疗废物均以消毒、焚烧、填埋方式进行处置。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情况

对重点监管企业及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厂、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检查了环评审批情况,都已完成环评编制手续及备案。

(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此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7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今年通过开展危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促使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全面提高。目前暂未发现我县境内产废企业出现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情况

1.排查整治过程未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

2.未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

三、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主要问题

1、个别企业危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没有开展,导致管理人员对新的法律法规不了解。

2、个别企业制度不全,企业对危废管理制度要求及规范管理台账不认真。

3、企业对各种危废的标识标牌、标签放置不规范,内容和实物填写不明确,个别标签未张贴或掉落。

4、部分工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马虎,应急事故演练未及时开展。

5、个别企业对危废贮存间重视不够,危废储存间建设不规范,未由专人负责,维护力度小,对“三防”措施要做什么不明白。

(二)对策措施

1、督促企业对其危废存放点要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面落实内部管理、申报登记、建立台帐、源头分类、设置标识标志、危险废物储存间建设、应急预案备案、业务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且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追踪检查。

2、组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度缓慢或者遇到困难的企业到已经有整套完善、规范危废管理体系的企业进行参观学习,让企业负责人能够更直接地发现自身管理优缺点,以便能更有效地处理、改善自身管理中的短处。

3、对本次考核验收成绩较低的企业,将联合监察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多方面向企业施压,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确保规范化管理常抓不懈。

4、督促重点监管产废企业及时完善环评相关手续。

四、工作经验及亮点

1.这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企业的排查,几个部门的联合检查行动,让各个部门更加熟悉彼此的工作,更好的能在各自的工作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

2.经过这次排查,发现很多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年纪偏大,文化程度底,对危险废物知识接触不够;存在危险废物记录台帐不规范、危险废物年度演练的内容与要求不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制定备案、危险废物标识标语制作不全等问题。以召开培训会、上门宣传讲解、一对一培训等方式,对产废企业大力宣传讲解危废知识、环境保护知识。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一)下一步工作安排

将从三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在2020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制定2021年度工作方案,以汽修企业、矿山企业、水电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单位和医疗卫生单位为重点,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深入排查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针对近期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单位,重点核实问题整改情况。二是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和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排查整治过程如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同时,配合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

危废品处理方案范文2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卫生、安全监管、城管、交通、价格、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七条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集中处置规划批准范围内的危险废物。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原申报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具备处置条件和能力的,必须委托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委托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安全性预处理,使之符合处置单位的接收要求。

第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对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时不得混合进行。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二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各县(市、区)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报告市环境保护部门。

本市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出市外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商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本市区域外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到本市处置的,应当持有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商本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出具的批准文件。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本市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本市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亦不得接收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一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第十五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者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未按规定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废品处理方案范文3

(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化工行业整治领导小组

二Ο二一年三月

 

目录

 

1.1 概述

1.2 政策法规

1.3 安全生产管理

1.4 环保治理

1.5 节约资源与清洁生产

1.6 设备设施监管

1.7 应急管理

1.8 负面清单

 

 

1.1 概述 为加快推动化工行业向绿色、集聚、高端方向发展,按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要求,以生产智能化、自动化、清洁化、安全化为目标,着力构建“绿色安全、循环高效”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从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监管、设备设施监管、能源节约与清洁、生产应急管理、负面清单等方面提出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标准(50条),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我县境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改)所列的第C26-27类行业。

1.2 政策法规 (1)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建设、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

1.3 安全生产管理 1.3.1 厂区布置和设计 (2)工厂布置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之间和与相邻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生产、储存区要与办公区隔离,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3)化工生产企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涉及二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应具有相应甲级化工资质单位进行设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布置和区域使用性质。厂区内要设置限速、限高、禁行和导引等标志,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装置、设备、设施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易燃易爆场所要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静电消除装置。

(4)控制室不能与甲乙类生产车间在同一车间,间距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表4.2.12条等规范要求,且控制室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包括值班值守、报警处置、视频巡查、应急调度等在内的自控室管理制度。

1.3.2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评估和中试管理 (5)按《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下列情形,应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风险控制措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金属有机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现有危险工艺装置涉及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变更以及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涉及其他放热的反应、蒸馏、精馏、稀释、干燥等工序的;需要贮存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半成品、产品及危废;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要根据工艺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安装必要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温度、压力、加料等联锁自控,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要首先进行工艺优化和工艺改进,产业化实施必须进行区域隔离,并设计安装应急终止或超压泄爆装置,达不到要求的实施淘汰。

(6)采用间歇或半间歇反应工艺且投用10年以上的生产车间,每三年由企业聘请具备化工石化医药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设计诊断和风险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推倒重建。

(7)新开发的不涉及的国内首次的工艺的化工工艺、技术由企业自行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生产工艺经逐级放大试验后,方可进行工业化生产。对于国内首次的工艺的化工工艺、技术应按有关要求进行。严禁在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试验性生产。中(扩)试装置应单独设置,且采用自动化远程控制,现场原则不能有人,确有需要的控制在2人以下。中试前,须完成完整的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论要符合中试及今后工业化生产安全要求。企业应确保物料安全、设备安全、反应安全、操作安全。

1.3.3 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控制 (8)建立安全风险日志管理制度,落实动态安全风险研判和每日公开承诺,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风险研判;建立自下而上的层层风险研判、层层记录归档、层层风险报告、层层签字程度的制度,一天一预警提示、一天一承诺公示。

(9)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每3年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并对其工艺进行开停车条件确认和风险识别(其他的每5年开展一次风险辨析分析)。

(10)“两重点一重大”企业须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建设具备安全网络条件的APP在线安全管理平台,应按规定确定、配备、运行自动化控制系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生产现场和危险化学品甲类仓库(罐区)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能接入安全监管平台。

①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实现自动化控制,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对于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的车间内同时布置的非危险工艺装置要按照危险工艺的自动化要求进行设计;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SIS、DCS等控制系统使用年限达到6年的,由企业委托控制系统提供商等进行性能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提升改造。

③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超工艺指标运行。应按规定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实现双电源供电,控制系统设置不间断电源(UPS)。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应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等。

④应设计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在役装置应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并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企业应在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

(11)罐区或仓库应按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介质,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将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并在仓库门口(按照每个防火分区)设置风险告知牌和物料定置牌。企业应对进出物料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储罐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化学品的储罐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1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设备、储存设施和管线,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以上的,以及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要强制淘汰更新。

1.3.4 人员素质和能力 (13)对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及安全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考核未通过的,不予办理相关企业的安全许可证。

(14)化工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专人负责制,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在企业全面管理生产经营的负责人,下同)须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1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应达到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招危险工艺操作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现有危险工艺操作人员学历达不到要求的于2023年前完成学历提升;新招普通岗位一线操作人员应达到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或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安全培训,经企业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老员工学历达不到要求的于2023年前完成学历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6)化工生产企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至少应达到15%,并逐步提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不低于企业从业人数的2%,专职安管员应具有化工或安全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达到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十年以上化工安全管理经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危险工艺化工企业专职安管员还应取得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化工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

1.3.5 门禁管理 (17)企业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应经安全教育或安全告知;任何人员进入企业生产、储存区域应接受安检,按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涉及光气、氯气、氟化氢、硫化氢等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场所按规范配备专用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火种,禁止携带任何非生产性电子设备。

(18)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企业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在指定区域停放。

1.4 环保治理 1.4.1 基础管理 (19)建立专业的环境管理机构,包括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处理设施运行部门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值班巡查制度、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环保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环保处理设施停运和检修报告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和突发环境事故的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完备的环境保护管理台帐,包括自行监测台帐、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药剂使用消耗台帐、危险废物处置台帐。项目审批、验收、整治、核查、排污许可等“一厂一册”档案资料齐全。

(20)按规定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应具备基本污染物指标监测能力,鼓励具备主要特征污染物指标监测能力,满足内部环保管理需求。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定期开展监测,并按规定公开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情况。应及时制定、更新、完善污染物收集、处理操作规程及配套环保设施工艺流程图,并按规定上墙公开。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废水、废气治理方案,复杂项目的需经有关专家评审。应及时签订相关废水纳管、固废处置等三废委托处置合同,并及时更新。

1.4.2 源头管理 (21)宜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收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新建和推倒重建的生产车间宜采用垂直流设计。应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废气应采用可靠的尾气集中收集与处理系统。应采取先进装备设施、工艺技术和方法,加强过程控制,鼓励生产工艺和设备实现密闭化、连续化、管道化。在生产工艺适用的情况下,鼓励选用单锥、双锥、闪蒸干燥等先进的干燥设备。应淘汰水喷射泵、蒸汽喷射泵和水冲泵等真空设备,确因特定工艺要求使用的,应做好使用水的冷凝和回收,完善设备密闭和废气收集措施。

(22)挥发性液体物料固定顶储罐须采用呼吸阀、氮封、降温设施、气相平衡管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呼吸废气宜应采用冷凝回流或其他方式处理后排放。挥发性液体物料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使用桶装液体原料的必须密闭正压输送并设置密闭投料间,不得真空抽取。除物料装卸场所临时使用外,正常生产流程中的物料输送应使用刚性管道,不得使用柔性塑料管,以减少环境风险。反应釜、管道等装备拆除前必须清洗清理干净,原料、产品、使用过的物料桶和废弃反应釜、管道等装备应及时处理,禁止露天长时间堆放。

1.4.3 废水收集处理 (23)须做好清污分流工作,各类废水做到应纳尽纳,应关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对策。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高毒害、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做到分质分流,配套预处理措施和设施。罐区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各类废水输送采用明管或明管高架方式实行管道化输送,输送管道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标注统一颜色及流向,不得设置地埋管、临时管。工艺装置废水不得落地且不得进入车间明沟(渠),新建企业及项目车间工艺废水和设备清洗水不得设置地下废水收集池,地面清洗水或现有企业整改确有难度的须采用池中罐的形式收集废水。

(24)建立完善的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容积满足规范要求,初期雨水切断装置应采用智能控制,雨水沟、收集池应进行防腐防渗处理;规范建设雨水排放口,清理封堵废弃排放口和管道,雨水排放口必须安装智能化监控设施,最终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并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池和应急泵。

1.4.4 废气收集处理 (25)废气收集应按照小风量、高浓度原则设计,除安全因素以外,严禁稀释收集、处理。液体投料应采用重力流或正压输送,固体投料采用固体投料器,无法使用固体投料器的应设置密闭隔间等方式隔绝物料与环境空气的接触。在生产中易挥发或异味明显的物料、中间体、产品,宜采用密闭生产体系,投料、转移、出料以及抽滤、离心、干燥、烘干等固液分离工序宜采用密闭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用密闭隔间等方式隔绝物料与环境空气的接触。挥发性或异味明显的成品包装单元,根据包装形式,应选用效率高、物料转移简单、自动化程度高的包装设备,异味难以收集的应设置密闭隔间等。设置密闭隔间的,须对废气产生点位采取局部集气罩的方式收集,提高效率减少换风次数,减少总风量。

(26)应采用国家和省里推荐的高效处理方式处理废气,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吸收方式处理,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

(27)企业主要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应规范安装监测采样阀门及平台,采样电源保持稳定供电。企业应科学管理废气治理设施,鼓励安装光控、声控等报警装置及时预警设施故障,重点废气治理设施鼓励采用传感器方式全方位监管设施运行情况。

1.4.5 固废处理 (28)产生管理及包装要求:①产生管理要求: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周知卡,建立产生点位台账,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包装,在包装容器上初步张贴危险废物标签,已完成包装的危险废物在产生点位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②包装要求:包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贮存量不得超过容器最大贮存的90%,产生异味的危险废物须密封容器口或袋口,易散落的危险废物应进行打包缠绕,防止脱落。

(29)设备建设及贮存要求:①设施建设:贮存设施应防风、防雨、防晒;地面硬化、防腐、防渗、无裂缝;内部四周设置导流沟;外部设置不小于一立方的收集池,收集池应能自动收集泄漏液体,并设置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站集中处理;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参照危险废物化学品贮存设施等级要求建设相应设施,焚烧和综合利用类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2个月时长以上正常生产活动情况下的产废贮存需求,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设施应设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配备与危险废物特性相应的应急设施和物资。②贮存要求:不得贮存与危险废物管理无关的其他物品;互相反应的危险废物不得贮存在同一场所;不同类别危险废物需分区堆放,间隔一米以上,划定分隔线或隔离墙;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不得与地面接触;在贮存设施内外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和周知卡并及时更新;应由专人管理,分类别建立出入库台账并实时记录;配备称重计量设施,对入库的危险废物逐件进行称重,其中危废要求规范存放、及时清零。

(30)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档案,分类建档:①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报告和批复及固废核查报告;②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分类别);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委托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④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申报登记;⑤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转移联单;⑥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业务人员培训记录;⑦有自行处置的,还需提供处置装置(设施)环评、验收技术文件及批复、处置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31)除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危险特性进行判别外,还需根据生产原料、工艺等对危险废物特性做进一步判别,对可能具备易燃性的危险废物需进行其他特性分析,并根据特性判别结果指导贮存、堆放、处置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同时将危险特性告知利用处置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登录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上报年度管理计划、产生处置台账、转移联单。上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300吨/年的产生单位应在下年年初自行组织固废核查和论证,生产工艺调整、新项目投产后,危险废物产生量与法定核定量相比变化幅度超过20%的须组织固废核查并与管理计划一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利用处置本单位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和台账,利用处置外单位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包括自行利用处置)需按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化工企业必须在物流的出入口、贮存场所、主要产生(处置)设施安装“三点一线”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1.5 节约资源与清洁生产 1.5.1 节约能源 (32)禁止使用或严格淘汰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全面淘汰落后及相对落后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大力推进绿色化工技术,推进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推广能源梯级利用、螺杆膨胀动力驱动、溴化锂制冷等技术,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余压,实施热泵辅助精馏、MVR蒸馏、膜分离,凝液回收、聚合母液处理及回用、酸洗废水净化等技术改造。加快老旧电机更新改造,积极使用国家重点推广的高效节能电机。

(33)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能源管理员,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须持证上岗。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约化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应低于国家和省限额标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符合《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0版)》中规定的要求。

1.5.2 节约用水 (34)以“节水优先”为用水原则,采用节水型工艺、节水设备,加强用水管理,建立用水用水三级计量管理制度,用(取)水定额满足《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浙水资[2020]8号)相关行业的先进值要求。结合行业清洁生产要求,建立和完善循环用水系统,提高工业用水重复率,现有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20t/万元,新建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10t/万元。

1.5.3 节约用地 (35)企业应加强集约用地管理。除特殊工艺外,企业应建设多层厂房;鼓励企业在附近配套区块建设或租用生活设施用房,厂区内除研发用房、管理用房和值班人员用房外,原则上不得建设员工宿舍用房。亩均增加值和亩均税收应符合《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0版)》中规定的要求。

行业名称

亩均税收(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万元/亩)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行业名称

亩均税收(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万元/亩)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8.1

110.5

0.7

医药制造业

44.0

145.6

3.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36.7

129.5

0.5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6.0

97.8

1.6

肥料制造

5.8

44.5

0.1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92.1

289.7

8.6

农药制造

8.8

73.9

1.1

中药饮片加工

13.4

102.4

4.9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9.1

100.9

1.5

中成药生产

39.7

117.1

4.0

合成材料制造

25.9

118.8

0.6

兽用药品制造

24.7

80.3

3.3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1.0

82.6

1.2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71.1

217.6

4.5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8.5

37.0

6.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38.1

124.0

3.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40.6

156.9

4.2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

18.2

81.2

1.2

1.5.4 清洁生产 (36)企业应定期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主要清洁生产方案,大宗液体物料须管道化输送,其他液体物料原则淘汰桶装,保持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1.6 设备设施监管 1.6.1 特种设备 (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3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应当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应当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巡查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检查,建立定期巡查档案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检查档案。

1.6.2 防雷及防静电接地安全设施 (39)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等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装置;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1.7 应急管理 1.7.1 环保应急管理 (40)企业应建立环保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完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设施,进行日常培训、演练、备案。敏感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1.7.2 安全应急管理 (41)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紧急疏散、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及物资;按规定建立应急队伍、配备专职人员。企业应结合实际,以实战为导向,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少于1次。

1.7.3 消防应急管理 (42)企业内所有厂房及仓库均应提供消防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企业内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符合规定,保持畅通;所有企业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消控室企业安装远程监控系统,不得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如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当场整改的所涉厂房停产整顿,对于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43)在危险生产、储存区域增设针对性的消防设施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相应的灭火药剂,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有毒有害岗位应配备救援器材专柜。

(44)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配备相应人员和消防车辆,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它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成立灭火救援专家小组,第一时间协同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1.7.4 气象灾害应急防御 (45)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建立特殊气象情况接受预警机制,做好防雷电、防大风、防暴雨(雪)、防高温及防结冰等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危废品处理方案范文4

关键词:精细化工;废气;整治工程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精细化工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应的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产生大量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废气,这类废气中常含有烃类、醇类、酮类、醛类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1,2]。因此,对有机废气进行科学的治理能降低工业生产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3,4]。本文对某精细化工企业废气整治工程进行技术分析,探讨解决企业废气处理问题的有效方案,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某精细化工企业长期从事精细化工产品生产,现有肟系列高端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年产1万吨丁酮肟、3000吨固体硫酸羟胺、3000吨固体盐酸羟胺、4000吨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主要为氨、丁酮肟、叔丁醇、异辛醇、丁酮等多种挥发性有机气体。各车间虽已配备了废气治理相关设施,但气体收集不完善且处理效果欠佳,难以满足现行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因此需要对企业废气排放M行进一步整治。

1 企业废气处理现状

废气的产生按照产品和废气产生位置的不同分为丁酮肟车间、固体硫酸羟胺车间、固体盐酸羟胺车间、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车间、储罐区、危废仓库等共六个区域。各车间废气排放及处理技术分别为:

丁酮肟车间:液氨蒸发器蒸发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含氨尾气,用高纯水来吸收含氨尾气,吸收后的氨水回于氨肟化反应,未吸收的含氨废气通过管道排空,进入二级冷凝器冷凝后接入活性炭吸附塔吸附处理后排气筒排放。精馏塔中未被冷凝下来的丁酮肟废通过冷凝器管路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后由排气筒排放。

固体硫酸羟胺车间:水解反应釜中反应过程产生的气体经三级冷凝后,未被冷凝下来的废气经过真空泵前二级冷凝和真空泵后一级冷凝后直接排空,未设置排气筒。

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车间:经一次精馏后的粗产品再进入两级精馏,精馏过程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气,经三级冷凝处理后,未被冷凝下来的废气通过排空阀排放。

固体盐酸羟胺车间:水解反应过程中未被冷凝下来的废气排放,被冷凝分离出的盐酸羟胺溶液采用气流干燥,气流干燥时产生一定量的粉尘,产生粉尘采用布袋除尘,除尘下来产品回到产品包装工序,未吸收下来的废气排放。

储罐区:储罐区主要用来对原料、中间产物和产品进行储存的场所,现有储罐均存储易挥发物料,设置冷凝装置,呼吸废气冷凝后放空。

危险废物区:其排放的废气通过引风机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

通过对企业废气处理现状进行评估,目前主要问题为一部分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不当。企业废气处理现状问题汇总表如表1。

2 废气整治方案

针对企业废气处理现状提出废气治理的整改方案。

丁酮肟车间、固体硫酸羟胺车间、固体盐酸羟胺车间、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车间和储罐区经现有工艺、设备处理后,污染物均能满足排放要求,废气处理措施不变,需进一步完善排气筒方案,将原有排气筒合并为3个15m高排气筒。

危废仓库废气所配置的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偏小,需要重新增设风机及活性炭吸附装置,需新增2套集气罩,1台风量4000m3/h 风机以及2台0.3t活性炭吸附塔(1用1备)。

3 废气整治效果

通过企业废气专项整治工程,现有处理装置运行后氨排放量由整改前的0.255t/a减少为0.058t/a;丁酮肟由1.447t/a减少为1.067t/a;叔丁醇由0.28t/a减少为0.067t/a;异辛醇由0.659t/a减少为0.194t/a;非甲烷总烃由3.282t/a减少为2.413t/a。企业全部排放废气以VOCs计算,整改前的VOCs排放总量为11.561t/a,整改后排放总量降低为5.484t/a,实现减排6.077t/a,降低了55%,外排废气达到大气排放标准。

此外,危废库废气整改前为无组织排放,整改后成为有组织排放,其废气产生量以VOCs计为0.5995t/a,排放量为0.3326t/a。

4 结束语

经过上述废气专项整治工程改造后,企业肟系列高端精细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大大减少,处理后废气能达标排放,实现了VOCs减排,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该工程对类似废气治理具有较大的实际参考价值,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周春何,彭飞燕.有机废气的净化治理与回收探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3):203-203.

[2]杨伟鹏.刍议工业废气污染治理问题[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0):166-166.

危废品处理方案范文5

污水处理厂的化验室是整厂的实验重地,实验室内的所有物品都是不同与普通物件,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进行安全操作,化验室内的化学品非常复杂,化验人员流动性较集中。因而,在日常的化验管理中必须要加强化验室安全管理,牢记安全第一,避免事故的发生。本人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安全管理谈一些看法以供同行们切磋。

一、化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化验室化学品清单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验室制定所有的化学品清单,包含药品的批次,药品的购买时间,药品的特性以及药品的保质期。化学品应由化验员负责保管,分类存放,注意各个试剂特性的保存方法(注意酸、碱药品,氧化、还原剂药品,易燃性药品分别储存),定期检查,定期监督,定期更新台账。化验室内应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汇总可张贴在化学品主要处理场所附近的墙面上。

2、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污水厂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大致包括:易燃液体,氧化剂,有,腐蚀品及压缩气体等几大类。

①危险化学品的申报

危险化学品的申报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备案,化验室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每年分批次报送,注明化学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危险化学品根据其物理化学性质严格按规定分区、分类储存,并且不得超量储存(如氧化剂不得与还原剂同区存放,易燃液体应单独存放等)。对有易泄露的危险化学品不能二层堆放,对剧毒、易制毒等化学品化验室应有专柜储存,严格按照“五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本帐、双把锁)管理制度”执行。

③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熟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名称,使用量,做到有据可查。

3、废液的处理

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有很多特性,有毒废液,强酸、强碱废液等,我们在处理这些废液时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单独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上应标注废液名称,贮存时间,定期处理,若没有处理应上锁等待后期处置。污水厂实验室废液可根据废液产生的特性由化验员专门具体处理,遵循废液处置的原则在废液浓度已经相当小而且安全时,可以倒入下水道。污水厂实验室可根据其产生的废液性质制定出适合本厂的《化验室废液安全处理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有安全人员监督管理。若处理难度大或者处理安全指数高的废液由指定废液处置单位集中处理。

二、化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1、化验室使用仪器的安全管理

化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安全试验的必须要求,因而我们在日常的检测中必须要遵照每个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所有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编制设备号并张贴在仪器设备醒目处,所有仪器设备应用“三色标识”(注:三色标识指绿色表示检定合格可以使用,黄色表示设备某些功能丧失但准许降级使用,红色表示设备已停用)表明其受控及检定状态,标识上注明仪器设备编号、检定日期、有效期、检定单位。所有在用仪器设备确保能正常运行,有专人保养,负责安全使用,运输及维护等。所有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论证意见或报告、检定证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护计划和维修记录等,所有资料进入设备管理档案予以保存备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应在修复后经检定或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存入仪器设备档案备查。

2、加强实验室水电等的安全管理

加强实验室卫生、水、电等都要合理安全使用和检修,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程,不使用绝缘不良或接地不良的电器设备,不能私自自拆仪器,实验结束后,化验人员离开前要检查水、电和门窗,确保安全。

3、化验室自检设备的安全管理

化验室应配备自检设备提高使用人员的专业防护,如配备:通风橱、灭火器、紧急洗眼器、防爆警报器、冲淋器、气体探测仪、急救箱等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查。

三、化验室人员的安全管理

化验室的日常工作都是由化验员来完成,因此化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和化验人员息息相关的,化验室新近员工必须在到岗后接受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告知与之相关的的危险工作以及需遵循的保护性规章,以实现安全工作。

1、人员做好专业性的要求

化验员应该熟悉所有的操作流程,了解要注意的安全问题,在实验的过程中细致谨慎不容疏忽。专业性的知识要落到实处,加热的温度和时间、以及哪些物质不能混合在一起等都应该注意。

2、人员的安全管理

仅允许经授权及化验员进入化验室工作。到访者、分包商或未授权员工须在授权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化验室。供应商的出入应制定相关的安全协议。

3、建立可靠的安全责任检测制度

安全检测的制度是加强对使用者的安全监督,在化验室的检测工作中,将检测的时间、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制度化,也是对于化验人员的一种鞭策。在每次进行了大型的化验工作后应该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细致的检测,将化验后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都检测一遍。这种检测的工作应该落到实处,不能流于形式,只是应对领导检查,应该是与安全直接相关的,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可以建立化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示安全警告。

4、制定定期培训工作

化验员必须至少每年参加安全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通过。污水厂内也应制定相关的化验安全知识培训及安全演练工作。安全演练一般包括灭火器的使用以及进行化验室内部意外事模拟。

化验室内应至少始终配备一名急救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5、提高化验员的自我防护意识

化验员必须学会安全防护,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靴、眼罩、手套等安全用品,工作服白大褂不能穿短袖,只能是长袖,尤其夏天。安全靴不能由帆布鞋,拖鞋,凉鞋代替。眼罩和手套是化验员在洗涤玻璃器皿或者配置溶液等工作时时必须佩戴的工具。

化验员还必须学会相关安全事故处理知识,掌握一定的防护急救技能以及事故的排除方法,制定相关的化验室应急预案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及能力,不至于在遇到事故的时候出现束手无策和盲目无助的状态以致错过最佳的急救时间。

危废品处理方案范文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防治原则)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覆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转移报告)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转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一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志气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识别标志)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安全包装)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第二十三条(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贮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以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市环保局批准。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发利用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土地或者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非经经营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济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污染事故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章运输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务人员违纪违法的处分)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