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工作方案范例6篇

申论工作方案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1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濮阳 457000)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9-068-01

近年来,华龙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抗诉息诉并举,监督服务双行”的原则,紧紧围绕提高“提抗支持率、再审改变率”这个中心,努力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途径,取得了较大的工作成绩,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2008年以来,华龙区检察院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6件,立案19件、息诉17件、终止审查3件,其中经审查决定向市院提请抗诉6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被法院采纳再审建议9件。经法院再审改判12件。出席法院再审开庭5次。发出检察建议6件,被采纳6件。其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理论学习,在提高监督能力上下功夫

一方面,紧密结合“大学习、大讨论”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认真抓好民行检察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确保了民行干警在办案中能自觉遵守办案纪律、规范办案、廉洁自律。另一方面,坚持抓好业务学习。我们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文,关注新抗点,并积极运用于实践。开展了“每周一课”、“每月一法”活动,定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尤其是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开展了“一案一评”活动,注意培养办案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造就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

二、创新工作机制,在提高办案效率上下功夫

一是完善办案制度。将案件交办制修改为承办案件轮流制,使办案干警更加细心、更加负责,从而增强了干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建立“再审跟踪”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凡是同级法院审判的,由民行部门负责与法院沟通,着重阐明抗诉理由,尽量取得合议庭成员对抗诉意见的认可,争取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三是推行再审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模式,提高监督效果,减少当事人诉累,缩短诉讼周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实行不立案、不抗诉书面说明理由制度。向申诉人公开了受理案件条件、抗诉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内容,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五是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接待站。利用“民间渠道”挖掘案源,根据律师、法律工作者分布广、直接接触案件多的优势,该院积极建立并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站等的协作关系,经与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河南四银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协商,在该四个律师事务所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接待站,之后又在岳村乡和孟轲乡分别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接待站,把民行检察接待工作延伸到农村,进一步方便群众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依法申诉,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同时又利用了律师掌握案源的优势地位,及时地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一方面与律师探讨、分析民行申诉、抗诉案件的有关情况,对疑难案件加强研讨,并做好申诉引导和服务工作。另一方面也方便了群众申诉,让人民群众多了一条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途径,同时又充分发挥了律师群众申诉,引导群众申诉的积极性,使申诉人少走弯路,节约了群众的申诉成本,减轻了群众的诉累。

三、实行“宽进”“严出”,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

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该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重数量更重质量。首先,严审细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了解申诉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通过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使案件认定准备,提高了提抗支持率、再审改判率。同时,请求市院帮助把关定性提高提抗率。其次,实行“宽进”与“严出”相结合,确保办案规模与案件质量的有机统一。案源枯竭是民行检察工作长期以来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宽进”,实行“两放宽”办法。一是放宽对案件线索的受理条件。在受理阶段,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都一律予以受理。二是放宽对案件的立案条件。该院对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除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法院裁决明显没有错误,一般都决定立案后进一步审查。“两放宽”办法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审查案件,给申诉人一个满意的答复,而且极好地宣传了民行检察工作,树立了良好形象。所谓的“严出”是指案件进入立案阶段后,严把审查质量关,对提请抗诉的案件从严掌握条件,力争“抗准”。重点抓住两个关键点,一是借阅原审卷宗,结合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进行全面审查。二是及时将立案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确保双方有陈述意见的机会,有利于承办人结合审查情况,全面深入了解案情。再次,对抗诉案件进行“跟踪问效”。案件抗诉到法院后,及时加强与同级法院的协调和沟通,以及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指导,共同促进抗诉案件的再审改判。该院民行干警与法院审判监督庭人员经常保持联系,特别是对有不同认识的案件,积极与审判人员协调沟通,在准确把握案情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出庭时机,深入全面地阐述抗诉意见。对不由同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特别注意加强对申诉人的法律指导,通过他们积极有效的诉讼行为,促进案件的再审改判。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2

垫江:一个别开生面的“法庭”

5月18日上午,垫江县新华宾馆三楼会议室。在“中共垫江县纪委党纪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审理”的会标下,一个醒目的党徽,昭示着这不是一般的法庭。

“党纪法庭”的布置与一般法庭类似。案件主审人、垫江县纪委副书记董代红端坐在主席台中间,坐在他左右的是审理员和特邀陪审员;坐在主席台右侧的是案件复查方代表,县监察局副局长黄正田和县纪委检查室主任李小平,原案件检查室干部、现澄溪镇副镇长姚鸿;坐在主席台左侧的是申诉人易步太以及助辩人胡智荣。他们个个着装整齐,表情严肃。在旁听席就座的有易步太原来所在党支部的代表,还有市纪委领导、有关专家学者和县纪委部分干部等。

9时30分,董代红宣布:“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垫江县纪委今天对垫江县农村改水办原主任易步太党纪申诉复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记录人左宣布审理纪律后,董代红介绍审理程序:“本次公开审理分调查、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进行。先请案件复查方详细介绍原案查处情况。”

复查方代表黄正田详细介绍了原案的查处情况。1999年6月,县纪委多次收到反映县农村改水办归并县水电局时突击安排水厂运行工等问题的投诉。当年6月16日,县纪委检查二室立案调查,并在6月29日至7月14日对易步太采取“”措施。在调查中查明易步太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受贿6000元;二是违规招聘水厂运行工26人;三是在清理中有1部手机,隐瞒不报。1999年12月28日,易步太被。2000年1月11日,易步太被行政撤职。

黄正田介绍完情况后,董代红说:“请申诉人易步太重点陈述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穿着黑色短袖T恤的易步太在陈述申诉理由时说,他受贿6000元定性不准,自己思想上没有受贿的意识,并且一分钱都没动用,退款积极;违规招工26人的说法扩大了事实;之所以不申报手机,是因为自己认为那是上级的奖励;等等。

董代红问:“请问申诉人易步太,你对原案是否有新发现的证据?若无,直接进入辩论程序。”

易步太答:“没有。”

董代红说:“请案件复查方对新的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黄正田说:“没有。”

董代红问:“助辩人有何意见发表?”

胡智荣说:“他主观上不想收钱,而且收了钱也没有为别人办事,最多只是政令不通,手机不上报,不属于情节严重。”

董代红环视了一下“法庭”,说:“经过调查,双方在事实认定、定性等方面有不同意见。现在进入第二阶段,请各方就不一致的方面进行辩论。”

在主审人的主持下,易步太对他在申诉中提出的理由逐一进行了辩护,案件复查方代表李小平逐一进行了辩驳,助辩人胡智荣对申诉人进行了补充辩护。

辩论结束后,董代红宣布:“下面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先由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易步太说:“我感谢党组织对我这个犯了错误的人的关心,希望党从轻处理我的问题。”

案件复查方在最后陈述中说,原案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充分,办案程序完备、合法,引用条规正确,建议维持对申诉人的原处分不变。

董代红问:“申诉人原支部代表是否需要发言?”

易步太原支部代表发言说:“易步太在工作中任劳任怨,犯错误后,态度好,请从轻处理。”

董代红最后宣布:“刚才,案件复查方与申诉人易步太都认真地展开了调查和辩论,助辩人和原支部党员代表也发表了意见,审理组将充分考虑申诉方和案件复查方的意见,进行集体评议,形成合议意见和复查审理报告,并报县纪委常委会作出决定。今天的公开审理到此结束。”

司法局:一个申诉人的心声

5月17日上午,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五楼会议室座无虚席。市监狱管理局纪委在这里进行了一次党纪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审理,这是市司法局系统举行的首次公开审理。

案件申诉人熊柏树是涪陵监狱一监区原主办会计。1986年3月,熊柏树与妻子曾生有一女。后来,妻子到外地打工。1996年,熊柏树妻子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下一男孩。同年11月27日,涪陵监狱开除了熊柏树的党籍和公职。1999年11月22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取消了熊柏树的警衔。

熊柏树认为处分过重,分别向涪陵监狱党委、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纪委提出申诉,要求对处分的决定予以纠正。

涪陵监狱党委于2001年4月26日进行复议,决定维持处分。熊柏树继续申诉至今,申诉时间长达9年。

面对公开审理,熊柏树激动地说:“今天,组织对我计划外生育违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一个犯了错误党员的关心和爱护,我非常高兴,心情万分激动之余,也对自己9年前违纪一事深感痛心疾首。作为―名共产党员,我违反了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给党组织抹了黑,造成不良影响,理应受到党纪的恰当处理。”熊柏树用期待的目光看着主审人说,“恳请上级党组织从关心、爱护、保障党员合法权利出发,纠正过去对我的错误处理,让我重新回到党的怀抱,接受党的教育。无论这次审理的结果如何,我都将正确对待。今后我要加倍努力工作,以此来感谢党组织对我的关心和爱护。我也要奉劝其他党员和群众要以我为戒,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最后,熊柏树十分诚恳地说,“我衷心感谢重庆市纪委、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对我申诉的高度重视,给我提供了一个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我相信,我长达9年的申诉在此必将得到公开的、恰当的裁决!”

万盛:一个主审人的体会

今年4月28日,万盛区纪委在全市率先开展了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第一例党纪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审理在万盛区进行,我们的压力很大。”案件主审人、万盛区纪委副书记王向东体会颇深。他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次公开审理的情况。2004年,万盛区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案件举报称,万盛区某部门原负责人孙伟洪利用工作之便,涉嫌受贿2万多元。经调查,2004年10月和11月,区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对其作出、撤销领导职务的处分决定。孙伟洪不服,于同年12月16日提出申诉。区纪委决定对这一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王向东说,在作出这一决定之前,区纪委曾经有过比较激烈的讨论。他说:“我们开始对公开审理有一种担心。如果是本届班子审理的案子,自己来纠正,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会不会觉得没有面子?如果是上届班子审理的案子,我们来纠正,是不是对上届班子的否定,别人会不会说我们对上届班子不够尊重?想到这些情况,当初一些同志在思想上顾虑比较大。”王向东说,“产生这些顾虑是正常的,因为公开审理完全是个新事物,以前从没搞过,没有现成的模式,弄得不好,就有可能把自己套进去。”

针对这些顾虑,万盛区纪委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吕进专门在区委书记办公会上汇报了有关情况,得到了区委的肯定和支持。最后,吕进态度鲜明地提出:“竭尽全力抓好公开审理试点工作。”

“领导的重视,使承办人员统一了思想,打消了顾虑,消除了畏难情绪。”王向东说,区纪委专门制定了《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等20个配套制度、方案,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制定了详细的处置预案。他还透露,为确保全市首次公开审理成功,在市纪委法规和申诉室的具体指导下,区纪委事前进行了摸拟演练,以积累经验。

这次公开审理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好评。案件当事人孙伟洪说:“公开审理,给了我一个申辩的机会,结果改不改变,我觉得都不重要了,我感谢组织上给我提供了一个说话的平台。”

市纪委:一项重大决定出台的前后

开展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试点工作,是市纪委去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滕久明多次专门作出批示,并亲自进行研究、部署。

去年下半年,根据市纪委领导的安排,市纪委、市监察局派人赴浙江、上海,进行了深入考察,撰写了《关于赴浙江省、上海市学习考察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及申诉听证制度的报告》。滕久明认真审阅《报告》后,于去年11月18日作出批示:“调查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学习考察,对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有了直观的感受,为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审理制度改革和实施找到了借鉴经验,很好。可在探索中开展试点。”

根据滕久明的要求,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人员,起草了《重庆市纪委监察机关申诉案件公开审理暂行规则》,为全市推行申诉案件公开审理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

今年4月至5月,市纪委决定在万盛区、市司法局和垫江县进行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试点。市纪委副书记吕天庆和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杨分友,先后到审理现场进行了指导。

实践证明,这3个地方的试点工作都比较成功,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很好的反响。

5月24日,在全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暨申诉复查工作座谈会上,滕久明对试点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是在遵循案件审理规律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对于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务公开,强化纪检机关内部的制约和监督,推进科学、民主、依法执纪办案是很有意义的。”他强调,“公开审理是发展方向,必须坚定不移;公开审理是制度创新,必须进一步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究;公开审理是系统工程,必须积极慎重、稳妥有序地进行。”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3

一、申报材料的种类、份数

(一)《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审批表》原件3份;申报表中须亲笔签名的地方一律用蓝黑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签名,并必须在工作单位审核意见栏和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二)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须加盖公司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三)申报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登记照片六张(其中三张粘贴在表上,其它三张背后写上单位,姓名随申报材料上交);

(四)申报通信工程师需提交论文一式三份(论文评审要求可参照附件1-3);

(五)申报高级通信工程师需提交论文和技术报告各三份(论文评审要求可参照附件1-3);

(六)申报人须提交与表中“主要获奖情况”、“主要、论(译)着情况”栏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资料(申报人业绩成果须为担任现职称以来取得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须加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其中着作复印件必须复印着作封面、版权页、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整齐;

(七)打印填写《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2);

(八)申报的各项材料,一律用a4纸张双面打印或复樱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4

论文摘要:申论已于去年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正式科目,并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中首开申论考试的先例。申论考试虽然刚刚破土而出但是,由于它大多用于中、高层公务员即各级领导干部的录用工作在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体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因而倍受世人关注一经产生就撞击出较大的社会反响。因此,对申论开展认真的研究就显得格外必要。又由于申论考试尚处于尝试阶段许多人对申论及其基本特征缺乏全面认识有的甚至有所误解导致本末倒置。有鉴于此,我结合组织申论考试的切身体会,想就申论的基本特征作一探析。

把握申论的基本特征,首先要从一个较大的视野来进行考量。现在,我们正处于世纪之交这是我国新老干部交替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为现代化建设遴选人才是新老干部合作交替的重要保证,作为选拔国家公务员主要途径的录用考试,不可能不反映这一现实要求。申论侧重于考察应试者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实际能力符合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符合当今

世界强化素质教育、能力教育的趋势。在发达国家,选拔较高层次的官员一般都采用类似申论的考核方式。申论被列为正式考试科目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向国际标准靠拢的发展方向。以考核综合素质和务实能力为主的申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从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基本定位出发并通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和鉴别,我认为申论主要有如下基本特征。

涵盖性——博采众长、包容互补的特性

申论,取申述、申辩、论述、论证之意。申就是说明论就是论述。“申而论之”即为申论。申论要求应试者在阅读理解背景资料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用简明、准确的文字概括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针对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紧扣背景资料所提供的环境和条件及其主要问题论述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申论涵盖了作文和策论的功能但又有别于以往公务员考试中的作文有别于古代科举考试的策论。从广义上讲申论也是作文它保留了作文考试中考核分析解决问题和文字表达水平的功能。但是申论难度大于作文。应试者需要在阅读理解、分析归纳和把握给定资料的要点之后,才能自拟标题进行论述。如果说以往公务员考试的命题作文是一次性制成品那么申论则是二次、三次深度加工的产品。另外申论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理所当然涵盖了策论的手法和功能。但是,申论较之策论增加了制定解决问题方案的考核环节,突出了对务实能力的考察。这主要表现为通过比较应试者所制定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鉴别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经验、实战能力、实际水平以及开拓创新意识等。这种考核常常使只有本本知识的人捉襟见肘。这是传统策论所难以比肩的。

综合性——全方位测查综合素质的特性

申论考试的综合性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自身的综合性所决定的。反映在申论及其考试中主要表现为:

其一给定资料的综合性。申论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管理等社会生活的众多层面,内容丰富多采关系错综复杂大多属于现实生活中难点、热点问题的实际写照而不

是社会生活的简化版,更不是沙盘作业、纸上谈兵。相比之下虽然法学案例、管理案例、领导案例等也都提供案例资料但一般涉及面较为专一。

其二考核内容的综合性。应试者既要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敏锐、快捷地发现问题;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方案,采取具体措施解决问题;还要能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作出理论分析、理性思考即从矛盾的特殊性入手抓点带面借题发挥研究其普遍意义。申论考试能有效地测查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归纳概括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水平。相比之下一般考试中的案例分析,主要是要求考生按照试题所提示的几个问题写出对案例的判断和理由不要求进行系统的论述和论证。申论与之不同它既十分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又十分重视理性思考。申论把很强的实用性与很高的理论性珠联璧合结为一体。

关联性——环环相扣,内容连贯,有机统一的特性

关联性是申论有别于其它录用考试的一个鲜明个性。

其一背景资料紧密跟踪社会现实。申论给定的背景资料一般都源于社会生活的时事热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二r考试环节环环相扣。申论考试有三个环节。一是概括即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是对策即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方案。三是论述即依据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中心明确有深度、有内容、有说服力的论证。

申论的三个环节一脉相承、紧密相关、环环相扣。概括是后面提出对策和进行论述的基础。只有抓准了主要问题搞清了环境和条件,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只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才能根据对策提出的思路有理有据地展开论述达到理论上明辨是非认识上得以升华。反之如果概括没有抓准问题对策必然隔靴搔痒,论述就会陷于言不及义。

真实性——客观度量基本水准,具有区别度较大,失真度较小的特性

真实测量考生的实际能力,客观反映考生的真正水准以达到甄别选才是任何录用考试形式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但事与愿违.高分低能的情况屡见不鲜。相比之下申论具有较强、较大的区别度和防伪打假的性能,能比较客观公正地度量出应试者的差异。

其一申论所给定的资料虽然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但一般都是生活、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或是发生在身边的现实问题:这些材料既不偏重于文科,也不偏重于理科没有学科、性别上的倾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应试者的公平竞争。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5

关键词:住房保障 资格审核档案 整理方法

目前住房保障工作已成为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这项工作保障了中低收入阶层基本住房需求,极大地改善了其住房条件,是一项深得人心的惠民工作。理论上讲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两类。其中,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两限房”则是一种政策性的商品住房(限制房屋面积、限制房价),主要针对有一定购买力的中等收入人群。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主,政策性租赁房为辅的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本文主要探讨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过程所形成档案的特点以及整理方法。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住房保障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主要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资格申请核定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廉租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已婚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申请家庭现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有他处住房的所有这些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共居人现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学生在校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存折复印件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证明);原有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军官证等需特殊证明的材料);需要优先轮候配售家庭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要提供拆迁证明或重残证明或大病证明或危房证明或优抚证明或军转干证明等等。

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的特点

每一个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都必须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以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单一。不论申请什么性质的住房,都须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所涉及的范围、内容大体与上述所列审核材料雷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材料数量上有多有少。因此,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内容比较单一。

2.数量大。由于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仅通州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有1.2万余户(中等收入家庭不计算在内),申请保证性住房的家庭还是比较多的。从启动保障性住房工作至今,我区就有近4千户家庭或个人申请了“三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因此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虽说比较单一,但其档案数量还是比较大的。

3.形成时间的不定性。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三级审核:即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市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备案。两级公示:即初审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工作单位及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复审后由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和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虽说审核程序、审核工作的时限是有具体规定的,但每一批次上报备案的户数是不确定的。有时一批会达到上百户,有时一批只有几十户,也有可能年底上报,第二年年初完成备案的。总之,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不能以自然年度确定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所以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具有不定性。

三、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材料的整理方法

由于审核档案材料内容单一,数量大,以备案时间作为审核工作的结束,因此在现实工作中,住房保障部门通常采用的整理方法有两种:

(一) “年度——问题——保管期限”

首先,要按备案完成时间划分立卷归档年度。由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文件材料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后,才算完成此项工作。一方面审核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数量不等(实际工作中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还是比较多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宜采用档案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即等到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再进行立卷归档。如按照此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势必会造成大量资格审核文件材料的积压,不利于文件的管理和利用、易丢失,而且整理工作量也会很大。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整理工作应随着资格审核材料备案的结束及时进行,以避免材料过多造成存放混乱。

其次,由于档案内容同属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而且申请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主体是以家庭为主(也有少数超过30岁的大龄青年),每一份申报材料相对独立、稳定,变化不大,只是在数量上小有变化,笔者认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核定档案应采取“一户一卷”的形式立卷归档。采用“一户一卷”的形式整理,既便于拟写题名(由于档案材料内容单一,只需将房屋坐落、申请人姓名、申请房源类型录入即可),又便于录入检索,简便、实用。

第三,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住房保障审核材料属于“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中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范畴中的“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30年”。因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只是对申请人申请购买“三房”资格的一种认定,其目的主要是审核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如条件符合则表示已具备申请购买“三房”资格,但并不表示已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只有取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才确认获得已购房屋的所有权(有关房屋产权等文件材料应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立卷归档,期限为永久)。因此,将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的期限定为30年是比较恰当的。

第四,案卷的排列。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档案应在一个目录号下按照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大流水排列。后续工作产生的档案材料按形成的时间排在资格审核档案的后面。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整理方法简便,容易掌握,便于拟写案卷题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库房空间。不足之处在于:后续摇号、配售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材料较少(主要是摇号结果、安置意向书等),形成的时间较晚,按年度——问题——期限立卷后和前面的资格审核档案,不会在一卷或一盒内,不通过微机检索,很难查找、利用。

(二) “一人一档、一档一盒”

首先,根据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人从资格申请到选房结束,整个过程所产生材料的多少决定装档案盒的厚度。笔者认为现实工作中使用3公分的档案盒较为合适。

其次,每盒中的档案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一般的顺序是资格审核形成的材料在前、配售形成的材料在后,同一类的材料用不锈钢钉装订后加盖件号章)装入盒中。可在档案盒的脊背上用统一的格式标上申请人的房屋坐落和姓名,便于查找、利用。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材料不论何时形成的将全部放在一个档案盒内便于查找、利用。不足之处在于:占用库房空间较大。

四、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6

笔者对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因此,试图就如何完善该制度,谈谈个人看法。照理,这本是法学家们解决的,却偏偏让我这个小辈给撞上了,因为已有所思,又不敢忘却,因而斗胆提出来。

一、回避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

我国现行《民诉法》对回避的适用、回避申请的提出、回避的批准以及回避申请的决定时限及法律后果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为回避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了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补充完善。主要集中表现于该制度不能适用于未参加某案合议庭又不自行回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民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根据这一规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而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判。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这项诉讼权利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如何使审判人员的回避真正落到实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庭和独任庭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它同时又规定,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其任务是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不开庭审理案件,但有权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讨论并作出决定。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可见审判委员会所进行的讨论案件的活动具有正式的审判活动的性质。因此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既然也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那么,审判委员会委员也理所当然地同属于回避的主体,回避制度同样适用于他们。但长期以来,由于《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和如何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也没有规定告知当事人本院审委会委员姓名,且审委会委员也不可能都亲自参加合议庭,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又是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到法庭辩论终结这期间,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却又都在庭外和法庭辩论结束后秘密进行,因此,除非该应当回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自行回避或者亲自参加合议庭,否则,回避制度几乎不能适用于这些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为当事人一般都不知道某法院哪些人是审判委员会委员,某案件是否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民诉法》也未规定当事人如何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因此,当审判委员会委员中有人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自行回避时,就无法将回避制度适用于他们。这样,他们仍能参加某案件的讨论,这就使该案可能因该委员参加讨论而影响公正处理,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民诉法》应解决如何将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问题,即从程序上规定,当事人如何申请具有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自行回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使“审判人员”的回避真正落到实处。

二、完善回避制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