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例6篇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1

四川省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四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中央、外省市及省驻达单位。

第五条 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并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并开立缴存账户。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缴存人姓名、身份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每个单位和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因其他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并户手续。

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并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

第四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与管理中心签订的缴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收回、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缴存人提供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务。

第十六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当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300%内,由缴存人自主确定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经管委会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需一致,一个缴存单位的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第二十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一)企业因亏损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的;

(二)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之月起补缴,《条例》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五)缓缴、漏缴的;

(六)其它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账户转移及封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它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调离原单位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手续,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

第三十一条 托管专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或因其他原因自愿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出具书面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六章监 督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七章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按《条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原《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变更、转移或封存。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东丰、东辽业务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职工长期个人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的补充资金或在职工购建住房时申请抵押贷款。职工离退休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六条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缴存

第七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第八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理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等情况。

第十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超过12%的,应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市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下列构成核定:

(一)国家机关人员工资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资构成核定;

(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数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核定;

(三)企业人员工资基数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核定。

第十四条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六条单位亏损且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十七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准超过一年。期满或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恢复缴存和补缴。

第十九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破产或者职工调离工作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职工有权监督单位擅自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提供服务,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征收决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3

这里是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上下班时员工进出络绎不绝,红蓝工作服甚是显眼。

在兰州西固区,乘坐102、27、77等路公交车沿途而行,带有“兰州石化”字样的公司比比皆是。

兰州石化职工张达明(化名)近日给《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兰州石化自2005年开始按缴存基数的18%给职工缴纳公积金,个人则需缴纳基数的7%。而且,不同于其他地区或企业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严格规定,兰州石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封顶”。

本刊记者了解到,兰州石化职工的工资超过兰州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不少。以张达明2013年2月的收入为例:岗位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津贴等总计3650元,略高于兰州平均水平;但奖金可以拿到3598元,加上保健津贴、午餐费等,扣除各种险金所得税后到手近6000元。

据张达明说,他的收入在兰州石化内部算中等偏下。身穿红色工作服的数位兰州石化工人告诉本刊记者,没有正式编制的兰州石化合同工2012年每月能拿2000多元,“今年会接近3000元”。

根据兰州石化总经理李家民在2013年2月公司五届一次职代会上的工作报告中说,“兰州石化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42亿元,主要受成品油价格不到位、化工市场低迷影响,账面亏损48亿元,剔除市场价格因素后实现盈利27亿元”。

薪酬水平

兰州石化是中国西部重要的炼化生产基地,其前身兰炼、兰化(简称“两兰”)均是国家“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是新中国第一个现代化炼化生产企业。

1998年,“两兰”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经过一系列的重组,新的兰州石化于2007年成立,实现了炼油与化工、上市与未上市业务的一体化管理。

如今,兰州石化已在兰州西固打造了一个“化工王国”。资料显示:兰州石化现有权属土地面积27. 84平方公里;全民在职员工2. 74万人,集体及其他用工0. 96万人;总资产340亿元,年营业收入接近800亿元。

兰州石化为甘肃贡献了巨额税收。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兰州石化成为甘肃省首家纳税超百亿元的企业,上缴的税费占甘肃省财政收入的28%;2010年,它又以108. 59亿元的纳税额蝉联榜首,排名第二的是甘肃烟草工业,纳税31. 78亿元;2011年、2012年,兰州石化分别以107. 12亿元、111. 81亿元继续稳坐纳税头名。

《中国石油报》兰州石化记者站站长孟庆龙告诉《瞭望东方周刊》,2007年兰州石化上了新的乙烯设备后,提高了技术能力及生产规模,营业状况开始好转,“2008年时盈利较好,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滑了些,2010年、2011年不错,2011年盈利30个亿左右,2012年化工市场不行”。

2012年状况究竟如何?兰州石化内部网站首页张贴的李家民的工作报告文件显示,2012年出现“营利性亏损”——账面亏损了48亿元,剔除市场价格因素后实现盈利27亿元。虽然“未来一段时间企业亏损的状况仍将持续,公司生产经营将进入较为困难的时期”,但李家民还是对“降低炼化业务亏损、实现未上市业务解困扭亏”充满了信心。

兰州石化的薪酬水平又如何?

以兰州石化下属二级单位兰港公司2008年的工资表为例,每月收入简化为工资+奖金。142名员工,一月份工资发放额度为456999元,奖金总额为373639,人均月收入约5850元。到年末,每个人基本能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整个年度总共能发放10828861元,人均76260元。干部工资与普通职工的差距较大。以某位王姓干部为例,他一年能拿197596元,有中级职称的张达明一年能拿78000余元,丁姓员工到手的为65700元。

本刊记者拿到的内部数据显示,兰州石化总公司职工的工资更高一些。

甘肃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甘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3311元;国有经济单位为3499元;在兰州市科研单位,副研究员级别每月约3800元。

是否合规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兰州石化给职工统一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纳7%。而兰州市是2012年才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等九大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缴存比例由此前的7%至10%,统一提高至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则由7%上调至9%。

此外,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兰州石化的这个基数“上不封顶”。

以兰州石化某吕姓经理为例,其2008年的月均工资为17224元,其住房公积金合计为每月4306元。而甘肃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1. 42元,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约为6005元。

兰州石化的依据是《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文件》(兰州石化公积金字[2008]1号)。文件中这样写道:“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来确定,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含误就餐费)等工资性收入。”文件并没提及基数“控高”问题。

至于缴存比例,文件指出,“根据甘房改办函[2004]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资助部分为缴交基数的18%,个人缴交为缴交基数的7%,并按月进行归集、汇缴”。

本刊记者在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官网上未找到“甘房改办函[2004]36号文件”,而根据“甘建房改[2005]51号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规定各为工资总额的7%,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仍按照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0%执行。本文下发后申报提高缴交比例的,原则上两者合计不超过24%”。但对缴存基数有明确说明: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如果说,甘建房改[2005]51号对兰州石化18%的缴交比例还有转圜之地,甘建房改[2006]336号则掐灭了这一丝可能。336号文件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面对本刊记者对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前因及是否合规的询问,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兰州石化的住房公积金有一部分在我们这里交,但并不知道兰州石化的缴存比例”。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国家政策要求职工、企业不能超过双12,“有的交的多,可能是历史遗留问题”,合不合规不能一概而论。

而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调研员持同样看法,他认为,“央企国企住房公积金缴存牵涉面极广,历史成因复杂,目前正在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公积金缴存行为。”

“国企任何规定的实施,上面一定是有文件批准过的。”上述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而这个对兰州石化高缴存比例批复的甘房改办函[2004]36号文件,从政府到兰州石化企业,均没有提供给本刊记者。

有无超发20亿

张达明在他20来平米的办公室里,打开多年来利用职务之便搜集整理的数据表格,给本刊记者算了一笔账。

“公积金缴存标准正式执行,应该是从2005年开始的,我在数据传输平台上截到的只有2007、2009、2010、2011这4年的公积金缴存数据,光这4年的超发总额就过了20亿元。”张达明说。

张达明打开《2011年人均超付计算》,表格上列出15个栏目:序号、个人账号、姓名、2010年末余额、3至12月个人缴存额、3至12月企业缴存额、企业18%月缴存额、企业12%月缴存额、企业6%月缴存额、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甘肃省上年月均工资3倍、12%企业缴存最高限额、缴存基数超3倍企业多缴存额、企业月多缴存额合计、企业年多缴存额合计。表格列出了52人,缴存额度精确到了小数点后两位。

为什么是从3到12月算起呢?他解释,每一年的一二月基本是春节前,所以兰州石化将每一年一二月份的缴存基数都按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你看这个人,2010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480247. 55元,2011年3至12月个人缴存额35510元,企业缴存额是91300元,兰州石化18%的月缴存额是9130元,12%是6086. 67元,6%是3043. 33元。6%是兰州石化多缴存的那部分钱。而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为2465. 67元,3倍的基数限额为7397元。按照国家规定的12%企业月缴存最高限额应是887. 64元,那么,缴存基数超3倍兰州石化多缴存额为5199. 03元,兰州石化月多缴存额合计8242. 36元,一年下来兰州石化为他多交了98908. 32元!”张达明将一名李姓领导收入算了个遍。

不过,这52个人的年多缴存额度从三四千元到上十万皆有。用张达明的说法就是低中高收入都要容纳,才能反映平均数额。按他的算法,2011年这一年,企业年多缴存额度平摊到每个人身上是29588. 70元,“按31700人的口径算,2011年就超发了937961790元。”2007年人均年超发为7753. 52元,总共超发245786584元;2009年人均年超发为6245. 92元,总共超发197995664元;2010年人均年超发21345. 76元,总共超发67660592元,这4年合计达2058404630元。

“还有4年我没拿到数据,无法计算,加起来数额就不止这20亿元了。”学过法律的张达明说,他这3年来,一直不停地给兰州石化领导、中石油领导,甚至国资委、中央纪委写信,要求查处这一行为。2013年春节过后的第一个星期,中石油监察部的副主任、人事部的副主任带着3个人组成检查小组来到兰州石化调查并回复张达明检举一事。

在张达明录下的音频里可清晰听到,中石油方面也承认18%及缴存基数不封顶的行为确实不太合乎规定,但“牵涉面太广,不好让普通职工清退”,他们会联系甘肃省的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一事进行合法定性。

本刊记者曾拿着打印出的一部分兰州石化工资单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向兰州石化接待媒体的一位工作人员展示,未得到回应。

为兰州石化工作已近40年的孟庆龙告诉本刊记者,兰州石化前身是“两兰”,自上世纪50年代建厂到80年代,一直没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到80年代末期才陆续修建了些单位房,只有老职工及结婚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自己当初结婚才申请到了一间12平米的房子,连厕所都没有,厨房也是两家合用,孩子出生后的几年里还是住在里面。

“兰州石化在住房方面,对员工有所亏欠。”孟庆龙说。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4

关键词:实现 住房公积金全覆盖 服务 发展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实现了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化分配的重要转变。该项制度1991年在上海试点,1994年起在全国全面执行,在推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居民居住状况、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益人群,服务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据不完全统计,至2011年底以福建省为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群主要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部分国有企业的在职员工,非公企业单位员工、城镇就业人员大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仅为53%低于全国72%的平均水平,与《条例》规定相差甚远,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

其原因主要有:一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财政的直接影响,各地市公积金配缴存在不平衡现象,在岗职工未做到应缴尽缴。如缴存比例及基数不一致、未严格执行按月汇缴制度、公积金未缴、停缴、缓缴随意性较大等;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愿意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无形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三单位职工维权意识不强,绝大部分单位聘用人员未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企业单位人员流动性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障碍。

(二)基层政府重视不够及宣传力度薄弱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提高

一方面基层政府对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及对关系到企业发展的经济效益性指标较为重视,忽略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薄弱且不到位导致企业单位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了解不多,视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企业的一种负担,不重视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得城镇务工人员难以全面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

(三)政策优势无法体现,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制约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对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在我国施行十几年来,不仅为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在改善居民居住状况,引导住房健康消费,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预算、费用中列支、企业单位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免征各类税收,且公积金缴存人在连续足额缴存满一年之后可以以较低的首付申请最长20-30年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其低息政策优势十分显著。以贷款10万元10年等额本息还款为例,商业贷款累计付息39639.6元,同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累计付息26692.6元,少付息近33%,且在还款期间还可以用其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抵扣本息。如今这项惠民政策只为公务人员及部分国企职工服务,不但大多数非公企业单位员工、城镇就业人员无法受益,而且由此引发的分配不公及其对地方财政、税收、建筑、运输、家装等诸多行业的影响更加深远,直接制约国家低息住房贷款流入本地,不能起到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作用。

二、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覆盖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树立社会化缴存意识

设立专项宣传费用配备专职宣传人员,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服务工作。宣传费用的核定应与地区经济发展、城镇从业人员的规模相适应。一是及时更新编印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宣传对象手中,指定专人对宣传网站进行维护、更新,提供网上政策咨询服务;二是引导各大主流媒体服务公积金政策宣传,以服务惠民为重点,定期对外公告公积金资金运营情况,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三是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如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邮寄对帐单、以节假日纪念日为契机,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立宣传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打造宣传标语、举办专题讲座、设立城市雕塑等。逐步做到“报纸网络有专栏、电台电视有音像、活动现场有内容”,以丰富多彩的形式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深入民心。

(二)关注各类从业人员、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影响力

1、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建必建、应缴尽缴

对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做到应缴尽缴的,应采取以贷促缴的方式规范各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工作;对于部分地区因历史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不到位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将资金归缴计划列入财政年度预决算,克服地区经济差异,逐步统一和提高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未把单位聘用人员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应进行结对宣传,重点增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职工维权意识,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到同单位同一缴存待遇。

2、把引导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扩面工作的重点

(1)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实现税务工商、劳动社保等多部门联动,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实时掌握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为扩面工作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

(2)发挥部门优势,制定扩面工作计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非公企业留住人才,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管理中心应以此为宣传重点坚持“低门槛进入、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的原则制定扩面工作计划。一是争取税务、工商、劳动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针对纳税大户、上市公司,探索施行按人员流动性分不同层级不同配缴比例的新型的公积金配缴方式;二是强化依法征缴的手段,探索通过税务等职能部门联合征缴的新途径。

(三)重视健全内部管理,以服务促归集

1、 完善机构设置、实现管理与服务相分离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大多设区市已实现了市一级垂直管理,但是业务指导仍归属于省级部门管辖。业务指导与事权财权相分离,影响住房公积金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一是实现全国性的,至少省一级的垂直管理。建立以设区市各科室为管理层,县市区各管理部为具体业务经办层的业务监督与办理、行政职能与事业职能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二是及时增加机构网点设置,注重新经济区机构网点覆盖,建立起与公积金资金归集规模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管理队伍,为参缴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

2、 构筑一体化的信息平台,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1)完善人员信息,对内实现省一级信息系统融合。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人数的逐年增长,地区同城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公积金本系统内的信息联网势在必行。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完善参缴人员信息系统,除应根据单位人员用工性质统一设置带有识别性的人员代码外,还应对参缴人员身份证、家庭地址、收入状况、联系方式、信用状况等基础性信息进行完善,为实现参缴人员带基数转移、执行无差别的住房政策、资金使用率的提高提供现实可能。

同时应打造现代化的查询手段,开设包括网络、电话、磁卡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一方面实现实时查询个人公积金使用情况;另一方面让广大干部职工了解与政策规定是否有差距,扩大员工知情权,以此来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对外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升服务社会的工作效率。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与房地产管理、税务登记、银行等部门实现跨系统联网。一方面提高公积金经办人员对材料真实性的甄别能力,杜绝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为实现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创造先决条件;同时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做好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数据的实时更新工作。

3、重视业务培训,打造魅力住房公积金

(1)重视全员包括业务委托行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起与住房公积金发展规模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通过建设“学习型住房公积金”,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提高业务操作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一是要建立学习型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国内外宏观环境的研究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制定水平,在确保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要建立全员包括业务委托行经办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好制度、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坚持学习的常态化;三是通过党支部学习及开展各项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四是鼓励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及从业资格认证,提高工作队伍的学历层次;五是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开拓视野、提高全员职业素养。

(2)推动住房公积金科学发展,打造魅力住房公积金:一是法制公积金。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业务有章可循,做到用制度管人用规章管事;二是文明公积金。以环境一流、服务一流、管理一流、效益一流为标准,为群众提供舒心服务;三是创新公积金。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践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焕发住房公积金无限的生机与活力。

4、建立长效的考核机制

将现代金融的经营理念引入到公积金的管理中,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建立起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长效考核机制,在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基础上,使员工人尽其才、人尽其力;量化扩面工作考核指标,指标的设定应兼顾效益与地区的客观实际,定期通报指标完成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内应与职工绩效工资水平挂钩,对业务委托行应与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挂钩,对地方政府应建立各地市领导任期扩面工作考核机制,实行任期扩面工作一票否决制。

(四)提升行业地位、提高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执行力

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效应就要做大做强住房公积金,现阶段建立在自愿参缴基础上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行业内曾出现了一些大案要案,直接威胁到这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注重提升行业地位,提高机构执行力,尽快通过立法来规范各地的行为,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议一是应积极争取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形成立法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法》;二是提高立法的层级和可操作性。重视完善修订立法,对于一些成熟的规定要及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由国家施行,增强机构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制度建设、创新服务,通过实现公积金全覆盖和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用解决实际问题的事实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缓解社会矛盾,服务地区经济,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袁平,切实保证及时缴存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J】.住房公积金决策参考2010(3)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缺陷 对策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自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已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管理框架。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然而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缺陷

1、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1)公积金覆盖面少,受惠人数不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个人公积金的设置、存储都依赖于单位组织。一般情况下,必须具有单位正式在职职工的身份,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组织是分配住房公积金的场所,城镇个体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被排除在外,众多在城镇企业务工的农民工被排除在外。这种现象在我省(以下均系指云南省)西部地区比较突出,具体表现是享受住房公积金者是收人较高、职业稳定或基本稳定者,而收人较低、职业不稳定的广大群体,正是住房购买能力低下、特别需要帮助的群体,却被排除在外,这种状况严重不利于公平分配和社会和谐。甚至在欠发达的某些地区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缴存比例不规范,导致分配不公。不同缴存单位存在着缴存比例、计缴工资基数差距大,缴存额悬殊大等情况:在缴存比例上,垄断行业、垂直部门普遍高于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单位最高为30%,最低为10%;在计缴工资基数上,垄断行业、垂直部门因效益好、经费多有意将一些补贴、津贴等应税福利打入计缴工资基数,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则普遍以其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企业缴存则更少,低收入群体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这种现象在我省西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住房公积金的巨大差距导致有房者买几套房,无房者仍买不起房。高收入者公积金高,有的一年缴存的公积金就可在一般县城买一套高中档房,如不买房,其公积金只能长期存在公积金账户中成为死钱。一些高收入者为了让“死钱”变“活钱”,纷纷加入换房大军,对房价居高不下形成强大的支撑,这些人成了一户拥有多套住房的主体。而低收入者公积金少,仍然买不起房。

(3)住房公积金成为高收人群体避税的工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住房公积金有关制度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记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职工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的宗旨是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政策支持,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购买力。但我省西部地区的实际运行结果却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和经费充足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政策缺陷逃避国家税收和变相提高福利水平,垄断性企业则利用这一规定采用多缴公积金的办法大量的逃避税收。

2、公积金的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

(1)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

(2)公积金的运行隐含较大风险。据调查,我国有些城市的违规使用如截留、挪用、违规放贷等比率达60%-80%,从而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曾指出,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检查发现,各种违规项目和贷款高达70多亿元。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力太大而缺乏有效监督,住房公积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员欺上瞒下,肆意妄为,违法犯罪的案件经常发生。在我省西部地区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

3、公积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1)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心虽然实现微机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软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别是我省欠发达西部地区中小城镇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不管是硬件还是软件均有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当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年龄、学历、职称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工作效率。

(2)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来自建设部的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公积金运用率仅58%,其沉淀资金达1656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睡觉”,并产生负收益。经在我省西部地区调查发现,审请贷款的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这两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公积金的流动效益。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促进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广泛性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公积金制度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及扩大应用面工作,并体现公平、互助原则,坚决清理、纠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缴存政策,制止垄断部门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无论是城镇何种形式的就业群体,均应纳入缴交范围。严格执法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建立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比例的调控机制。对于缴存比例过高的单位,应限制缴存额度,限制单位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标准;对于一般单位,可以学习运用新加坡灵活的缴存比例调控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自浮动,包括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整体浮动、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各自浮动以及个人缴交比例随年龄阶段不同浮动。同时,调整房地产信贷结构,多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按揭担保等政策性融资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房贷供给能力,向低收入者倾斜,降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

(3)取消缴纳住房公积金免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在税后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实为职工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堵住利用公积金避税的漏洞,有利于公平分配和公平税负,缩小贫富差距。

2、强化管理中心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管和内部审计,提高工作效能,防范资金放贷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增值;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公积金,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予以追回,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审计监督,住房基金中,要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共筑资金安全的防火墙。

(1)建立严密的内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管理中心的职责履行、权力运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持续监督,对信贷、会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合理分工、轮换检查,明确奖惩制度,防止乱用职权。

(2)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推行内部工作目标管理,按照不同的岗位,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出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标准。

(3)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各施其职,在公积金管理的审慎性、适应性、有效性、严肃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

(4)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形式和责任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自身组织结构变动,特别是对其业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提高运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以更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收益。

3、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公积金用途和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新加坡的公积金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相比而言,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显得单一、作用有限,应积极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公积金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和多元化,不仅用于购房贷款,还可用于还贷、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现阶段为确保储户利益,减少资金沉淀,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应放宽或取消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稳妥的扩大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降低贷款门槛,丰富贷款品种,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积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

【参考文献】

[1] 王剑强:进一步完善我国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J].大众科学,2000(1).

[2] 缪燕燕: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J].经济与管理,2004(9).

[3] 朱珠: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2006(5).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6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前,重点要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要从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帮助企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出发,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的步骤,可先在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职工较多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再逐步向其他企业推行。到2010年,力争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中覆盖率达60%以上。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扩面工作的考核,分解目标任务,确保工作目标完成。

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地用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调整缴存比例须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过省政府批准的,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报省政府批准。

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其中:市、县(市、区)的缴存比例,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由各地政府决定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或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审批后执行,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部分,应当在职工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各地在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后,合理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各地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征缴

(一)严格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和缓缴程序。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下同)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其中属下列情况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1)因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拟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2)新建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在8%以下的。经营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管理中心不得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缓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三)合理确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规范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2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4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三)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受理适当放宽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方便职工办理账户变更登记、转移。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跨市调动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调入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调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调出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采取电汇或者信汇的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五、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中心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逐笔审批贷款,并应按照贷款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并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购买商品住房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要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发现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或违约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三)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各地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和居民家庭收入、住房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确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四)适当放宽贷款的地域范围。在同一市(包括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办法,解决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异地贷款的问题。夫妻分居两地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一方购建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贷款所在地双职工的贷款额度,另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