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式教学案例范例6篇

议题式教学案例

议题式教学案例范文1

目前很多专业的教师和学者都在研究如何改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方法,大部分学者都在探索案例教学法,也有学者创立了更新颖的教学方法。笔者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方法改革应该进行以下突破:

(一)改变教师单方面的灌输模式,适当引入新的教学方法,加强与学生的互动,让老师和学生都成为课堂的主角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属于公法序列,它具有自己的课程特色,且该门课程的理论基础知识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基础知识没学好,那么在学习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的相关知识时会很吃力,会碰到知识的衔接问题。因而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特别是纯理论教学部分,往往会进行灌输式的讲授,这种方法既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阻碍了学生的学习动力和热情。当然我们也不能为了营造好的教学气氛,盲目的运用课堂讨论法和案例分析法,因为行政法的部分基础理论本身具有的严谨性,要求我们要认真的进行梳理和归纳,呈现给学生,学习这些知识就需要静下心来认真归纳总结,不必过分的强调课堂气氛。

(二)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行政法与我们的生活实践密切相关,因而学好行政法,不仅要完整的掌握该门课程的基础知识,更要能将理论联系实践,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运到的与行政法相关的各种问题。为了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我们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英美国家的法律诊所式教学,以社区为依托,让学生走入社会,提高自己的实践技能。此外学校还可以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以此搭建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真实案例的平台。同时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集中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接触真实的案件,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

(三)充分发挥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和效能,为学生所用,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普遍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就是虽然在校认真学习了法学的相关基础知识,但是毕业工作后,并不能及时的适应现实的工作岗位,很多人要在工作的过程中继续学习很长时间,才能独立处理各种问题。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和重视,重新审视我们的教学方法,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探索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教学模式。为此笔者认为,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模拟法庭和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不能只当做摆设,要让学生充分接触真实的案件,以真实的办案程序和方法处理各项问题。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模式探索

笔者结合自己的多年教学实践,针对实际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教学模式的改革措施,以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改革提供一点参考。

(一)模块教学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虽然内容非常庞杂,但是还是有自己的课程体系,笔者将该课程分为以下五个模块,即行政法理论概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既分模块进行教学,又注重各模块之间的关系,由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与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密切相关,所以在平时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梳理清楚模块之间的关系。由于每个模块都具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有针对性的采用最适合的教学方法。比如行政法理论概述和行政主体部分,运用较多的是归纳总结法和对比分析法,侧重于梳理清楚基本理论知识,为后面的教学打下基础。而行政行为部分较多的运用案例教学法、热点问题评议法和课堂讨论法。行政诉讼部分则运用模拟法庭进行实训。模块教学法的具体操作环节是:(1)梳理本模块的知识体系,定位本模块的学习目标、学习重点和难点;(2)分析本模块在本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清与其他模块之间的关系;(3)教师按照本模块的知识体系进行知识的系统讲解;(4)归纳总结本模块的知识结构,结合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案例分析,并针对前沿问题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完成一定的作业任务。

(二)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常用的教学方法,但是对于本方法的运用形式不同,产生的教学效果也会不同。通常情况下,绝大数教师在运用案例进行教学时,案例都是起到辅的作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以案说法。教师运用讲授法讲解国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在肯定这些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举几个案例进行佐证。这种形式的案例教学目的只是让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不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独立判断能力。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其他形式还有以个案推出行政法理的形式和以案件诘难法律规则的模式。教师通过案例导入的形式,先举出几个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最后总结出行政法理的结论。或者教师列举一些案例,利用这些案例对当前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漏洞进行诘难。这两种模式仍然没有发挥案例的最大效能,无非都是为了说明一个肯定性的结论或者否定性的结论。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的最高价值应该是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特别是现实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和尚未解决的问题,以启发式的形式引导学生积极的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一个案例只是为了说明一个法理知识,那么这种案例教学法的价值只是为了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它就没有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最大效能,因而我们在运用案例进行教学时,同样要认真思考运用案例教学的具体模式,发挥出这种教学方法的最大效能。

议题式教学案例范文2

关键词:案例教学改革;案例研讨;技能训练;模拟法庭训练;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7-0103-02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紧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

一、“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基本构想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强调学生对各类案件纠纷解决过程的亲身体验,是一种体验式教学。为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设计了以下三种施教方案。

1.案例研讨旨在使学生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点,通过对争议点的分析,增强学生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指导下的课堂讨论为主。在课后,一般要求学生选取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就双方各自的观点、证据、理由进行阐述与分析,并给出自己的结论。教师根据学生所提交的作业质量进行考核。

2.技能训练旨在使学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锻炼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案件综合分析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指导下的文书训练为主,同时,在规范文书写作的过程中,帮助学生寻找案件的焦点。在训练结束时,应要求学生从“状”、“答辩状”、“词”、“判决书”,或者“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仲裁裁决书”中选择一种文书进行撰写,并以此对学生进行考核。

3.模拟法庭训练旨在使学生能够对各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一个全面把握和感性认知。在实体方面,能够快速提炼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在程序方面,能熟练掌握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并合理运用相关规则。此外,通过模拟法庭训练的角色扮演,使学生了解法官(或仲裁员)、原告(或申请人)及其律师、被告(或被申请人)及其律师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以及这三种“角色”在探求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问题、陈述法律意见时的不同特点,从而掌握实践中不同“角色”的“扮演”方法。

二、“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的具体要求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要从纸面构想走向教学实践,必须具备一定的运作条件。其中,对授课教师和学生的素质要求、对案件选取和整理的要求、对硬件配套设施的要求,以及对具体施教方案的要求,都是该教学法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

(一)对授课教师和学生的要求

授课教师应熟悉案情,谙知各类案件的实务操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学生则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依照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案例教学的对象主要应是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课时安排最好是在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或者大学四年级上学期,以保证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的。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特别强调授课教师和学生的动态参与性。可以说,授课教师的指导对该教学方案的顺利实施起到关键作用。在笔者设计的案例研讨、技能训练和模拟法庭训练三类方案中,均力图使学生逐层深入到教学过程,结合课前阅卷、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分组讨论、课后总结等方式,稳步实现教学效果。其中,课前准备是基础,课堂讨论是重点。

(二)对案件选取、整理的要求

第一,案例选择必须具有真实性与代表性。目前,“法学案例实训实验室”所选取的案例都是具有一定代表性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真实案件。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兴趣,笔者有意识地选取了不同类型的法学案例作为教学标本。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选取的案件来源于仲裁,那么,基于仲裁的保密性原则,无论是授课教师还是学生都应对所选取的案例严守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案卷材料整理要充分。“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能够顺利开展,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授课教师对案卷材料的充分整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建立完整的卷宗管理系统。这是笔者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主要亮点之一。该系统主要包括五大栏目,分别为原告(或申请人)材料、被告(或被申请人)材料、原告人(或申请人人)意见、被告人(或被申请人人)意见、法庭判决及其他文件(或仲裁庭裁决及其他文件)。其二,制作细致的教学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用于教学的类别(案例研讨、技能训练或模拟法庭训练)、教学目的和要求、案情报告、教学课件等。其中,教学课件的制作极为重要,其又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案件进行归纳整理,以利于学生准确掌握案情;二是列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以引导学生分析案件;三是对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提炼和分析,以增强学生对证据的判断能力;四是对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以供学生讨论及法律适用时参考。

(三)对硬件设施的要求

为使教学能够顺利进行,阅卷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能够提供电脑阅卷。第二,配备电子法律法规库和网络,便于学生在阅览案卷时查阅相关资料。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通过投影仪介绍基本案情,学生可以在需要时通过投影仪演示其搜集到的材料、持有的观点,以及完成的相关训练,以使整个教学过程更加直观、高效、深入。

(四)对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

1.案例研讨。一个完整的案例研讨方案通常在2课时内完成,学生人数大约40人。在课前,老师可将相关的案情报告发至班级公共邮箱,并要求学生预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出思考,撰写争议焦点的初步提纲。在课堂,授课教师可借助多媒体设施,将已发至公共邮箱的案情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再次投影给学生观看。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结合手中的材料,对案情中认为模糊的部分提出疑问,由授课教师解答。案情介绍后,即进入讨论阶段,讨论阶段将采取“抗辩式”训练法。在此过程中,授课教师还可结合所讨论案例,归纳出在实践中寻找案件焦点的基本方法,进行具有普适性的指导。在课后,授课教师可要求学生每人选择一个焦点问题,以书面形式对该问题的观点、证据、理由从一个或多个角度展开详细论述。

2.技能训练。一个技能训练方案的完成一般需3课时,学生总数为30人左右。在该类训练中,可将所有学生分成三组(A、B、C组),每组10人。其中,A、B组同学应就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焦点以及自己的主张进行有理、有力、有据的论述;C组同学应围绕案情概况、当事人的请求、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庭审认定的事实及理由等撰写判决书(或裁决书)。

3.模拟法庭训练。在笔者所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是重要的施教方案之一。该方案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充当各种角色,根据所提供的背景资料,进行模拟性实践。需说明的是,由于准确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对模拟法庭训练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授课教师在正式模拟前,应引导学生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学生如果出现程序错误,除非较为严重,授课教师一般不进行现场纠正,而是在最后点评时指出。在庭审结束前,应当公布判决书(或裁决书),由于课时限制,判决书(或裁决书)无需全部宣读,仅选重点即可。

三、“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的效果及创新经验

笔者所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已进行了三年的教学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施教效果。该课程所表现出的“真实性、互动性、主动性、职业性、技能性”的特点使其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深受学生喜爱。

1.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激发。三年来,“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运用充分证明了实践性教学的优良效果。通过案例进行的学习活动实际上是学生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方式的过程,或者说是有意义的问题求解过程。为了做好案例分析,学生会主动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寻求相应的制度原理,这些都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2.学生的专业知识理解能力得以提升,创新能力得以开发和培养。通过实践技能的训练,学生可以巩固理论知识,提高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学生的表达能力得以明显提高。各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参与各方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在笔者设计的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研讨方案培养了学生准确寻找案件争议焦点的能力,技能训练方案使学生熟悉了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特点。通过课堂讨论,尤其是模拟法庭训练方案的实施,学生的现场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也得以明显提升。

经过三年的教学与创新,“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日渐成熟和完善,这三年教学与创新的经验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实训的前提须有真实的案件素材,假造以及虚构的案件无法实现教学的效果。注重实训案件的全貌再现,还原一个真实的世界。通过案情介绍,将涉案证据全面、完整地展示给学生,使学生认识到实践中各类案件的复杂多样,是本案例教学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这样的实训方式可以训练学生寻找案件主要矛盾、辨别案件关键证据的能力。

议题式教学案例范文3

从实施过程看,行政法案例教学一般包括案例选择、案例分析、互动论辩和总结评议等关键环节。

(一)案例选择案例选择既是案例教学过程的起点,也是决定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1.要选择好行政案例司法案例仍是当下行政法案例教学的首选。行政法教学案例不仅来自各种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案例分析教材以及司法考试真题案件,源自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的案例以及参观庭审的案例,而且还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等登载的典型行政案例的裁判文书。这些案例特别是“指导性行政案例”能够为行政法案例教学提供优质材料。2.要遴选好行政事例行政事例系指虽未进入司法审查,但在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实际发生的热点事件。并非所有的行政事例都能进入教学,因而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遴选:一是典型性,即事件是否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反映了我国行政管理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应成为遴选行政事例的首要标准;二是时代性,即对某些陈旧的行政事例不必详析,而那些媒体正在关注的典型事件则应融入到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去;三是争议性,即选择那些极具“争议性”事件,往往会同时出现若干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此外,作为行政事例的新近形式“,行政指导性案例”由于被官方推崇,理应被纳入教学案例之列。

(二)案例分析在遴选好案例之后,如何对行政法案例进行有效的分析成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根据教学进程,案例分析可分为以下步骤:一要全面展示案例的发展脉络。行政法案例一般都比较复杂,如果不对案例本身进行回放,不了解案例进展,案例教学无从谈起。二要揭示案例涉及的行政法关键问题。选择的案例有可能涉及行政法某一个或几个专业问题,也可能涉及跨专业的问题,但是行政法案例教学只分析其中的行政法问题,特别是要分析行政法案例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若干争议等。三要分析问题背后的行政法背景。对行政事例、行政案例的分析如果仅仅局限于表面报道或法条适用,就法论法,从法律原理到法律原理,就难以有效解决案例所引发的制度变迁难题,也无法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行政法案例分析不是随心所欲的讲解,而是应讲究法律逻辑分析方法,同时要使用其他有效分析方法。一是要运用个案分析法与批量分析法。个案分析法可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展开,重在对个案的事实、法律以及理由的解读,而批量分析法则选择一组在领域、地区、时间或主题等方面相类似的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发掘法律规则,提炼行政法理。二是要使用引申式分析方法。即要超越纯粹的司法者立场、超越个人权利救济的传统视域,从整体制度的角度探究事件发生流程中各种权力机关的互动和背景、关注政府对该案例所涉及的行业规制政策和规制手段的整体考量。

(三)互动论辩互动与论辩是行政法案例教学中难度较大的环节,也是教学过程中最为精彩的部分。在行政法案例分析中,教师不应预设标准答案,应让各位学生互动交流,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并在互相论辩中实现教学相长。这种互动论辩既可发生在师生之间,也可发生在学生之间。在互动论辩中,可以采取两种组织方式:一是分组讨论。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针对所选案例进行不同的论辩。首先由各组代表轮流发言,如果其中一位代表发言完毕,其他各组成员可对其提问与质疑,并由其当场回答,代表所在组的成员可作补充回应。提问与质疑是深入互动的关键元素,需要教师引导学生有序进行。二是角色扮演。对于一些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以及有争议的案例等,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分别扮演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法官,开展法庭式模拟训练,体验不同角色的分析思路,这不仅能增强行政诉讼的实务技能,而且能加深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掌握。

(四)总结评议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是教师对案件的总结评议。在行政法案例分析和论辩中,虽然学生对案例进行了课前阅读、课程讨论、观点交锋,但是关于行政法案件的见解无论如何都不会十分周延,即使十分周延也需要教师的进一步总结评议。它主要针对的是学生就案例的分析意见进行总结和评价。为此,要根据案例的种类不同进行相应的评议总结,比如教师对学生就行政案例分析意见的总结评议与对学生就行政事例分析意见的总结评议就应有所区别;要善于发现学生在案例分析时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必须态度明确,纠正学生明显错误的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地运用所学行政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要通过案例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实践总结,深入发掘行政法案例背后的行政法理论和蕴含的规制和政策,使学生在教师对案例的总结评议中真正受益。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保障条件

行政法案例教学能否成功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以下条件的创设和保障。

(一)案例教学课程的合理设计由于课时有限,授课教师往往只能选择性授课,许多行政法学知识只能“蜻蜓点水”,在此情形下难以有效实施行政法案例教学。对此,有的高校适当地延长教学学时(60学时),从时间上保证了案例教学的进行。与其他法学课程一样,在学时数不可能无限增加的前提下,案例教学基本上都是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干课的教学中将案例穿插在具体知识点的讲解中。总的来说,以往案例教学不免显得比较单一,要实现真正的案例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分析真实问题的能力,开设专门的“行政法案例分析”等选修课似乎成为可选择项。

(二)案例研究方法的自觉运用行政法案例教学能否成功实施,与授课老师有关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的能力息息相关。案例研究方法及科研质量不仅越来越成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而且也势必影响行政法案例教学的顺利开展。而案例研究方法的使用具有反哺教学的特殊功能。比如,台湾学者叶俊荣提出的“三层次案例分析法”,不仅是对完全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案例研究方法的反思,而且也可视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改革方法。总之,当案例研究方法成为行政法学者的自觉行动时,行政法案例教学将具备师资和教法的有利条件。

(三)师生互动角色和情景的创设行政法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单一教学模式,师生关系、教学互动等较之以往具有不同之处,为此要特别关注互动条件的创造。一是要塑造师生互动的角色。在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舞台上,虽然教师还会客串一下“演员”,但其基本角色还是“导演”,通过引导、启发、点拨、评论等手段,引导学生的探究、讨论、发言过程有序进行。而学生不再是“观众”,单纯被动地接受课堂教学的内容,而是直接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演员”,是案例教学的主体。二是要创设互动的情境。教师要注重构建一种平等的、合作的师生关系,应采用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各种不同形式组织课堂活动,激发学生的主动参与性。同时,在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应该导演学生互动论辩,提高分析和解决行政法问题的能力。只有营造一种平等、宽松的互动环境,才能真正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

议题式教学案例范文4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引导,以学生的交流辩驳为形式,以期达到提高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实践驾驭能力的效果。按照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思维是从具体的经验或具体事物获得印象并对该印象作合乎逻辑的思考,而抽象思维是以具体思维为基础所作的假设与演绎,并对假设的命题进行组合性分析。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应围绕教学对象和教学目标选择和设计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引导教学对象作合乎逻辑的思考,并以此为基础,对假设命题进行组合性分析。因此,案例教学法的适用应以教学对象、教学目标和教学案例为分析基点。从教学对象来看,案例教学法并不适用所有层次的教学,只适用大学及其以后的学生群体。在讲授抽象理性知识的基础上,举例论证所传授理性知识的可接受性,这种教学方法仍然囿于传统教学方法,并不是我们所主张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应以具体实例为思维起点,并在思维的基础上,对所涉及的命题进行抽象思维。概言之,案例教学法的实现过程是从思维到抽象思维。按照教育心理学所分析的心理发展的年龄特征,7~12岁为学龄初期,12~15岁为学龄中期,15~18岁为学龄晚期。上述三个年龄段分别对应着小学、初中和高中学习阶段。按照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一般情况下,7岁以前为人的感觉运动阶段和思维准备阶段,7岁以后具有思维能力,12岁以后具备抽象思维能力,意即初中以上的学生具有抽象思维能力。提高抽象思维能力并不是案例教学方法的唯一目标,心因动作目标才是案例教学法的最终目标,具备抽象思维能力仅仅是实现心因动作目标的前提条件,学生只有具备了抽象思维能力,才可能自觉实现新感知的事物与行为模式的一体化。而根据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同一性理论,经历青春期(12~18岁)的青少年面临建立一个新的同一感和角色混乱的冲突。初中、高中的学生具备了实行案例教学法所需要的抽象思维能力的条件,自身也面临着实现社会自我认同的紧迫感。然而,从学校教育的社会分工来看,中学教育主要是知识教育,在大学以上的教育才面临着改造社会、维护现代社会同质性的使命。因而,在中学阶段虽然具备了实行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条件,但是缺乏社会需求。只有在大学及以上的学习阶段,才同时具备了实行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条件和社会需求。从教学目标来看,案例教学法并不适用所有课程,只适用于具有实践驾驭培养目标的课程。毫无疑问,案例教学法属于方法论的范畴,而方法论是为社会主体需求服务的,世界上不存在任何一种“万能方法”。案例教学法也同样不可能适用任何课程。目前,案例教学法成为教育界的热门话题,几乎泛滥成灾,甚至小学课程都采用案例教学法。经过文献考察,我们发现,大多数都是“伪案例教学法”,仍然属于传统教学法的范畴。太多以讹传讹的学术探讨只能混淆视听,使案例教学法误入歧途。不管是从案例教学法的哲学本源还是从案例教学法的实践发展来看,案例教学法都旨在提高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实践驾驭能力,是一种与社会实践密切联系的教学方法。哪些课程能够使用案例教学法,既不是由教学主体决定,也不是由教学对象决定,而是由教学培养目标决定。学校按照教学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不同的课程所承载的培养目标不同。只有需要学生运用抽象思维分析社会实践素材的课程,才需要适用案例教学法,否则就是对案例教学法的背离。从教学案例来看,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适用案例教学法,只有对研究命题具有组合性争议的案例才适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实践驾驭能力为目标,而抽象思维是以具体思维为基础所作的假设与演绎,并对假设的命题进行组合性分析。因而,承载案例教学法培养目标的教学案例应当具有研究命题的多种假设及组合性争议。通过对具体案例相关理性认知争议的思辩,学生运用抽象思维能力进行去伪存真,在自我调节的基础上实现心因动作的教学目标。恰当的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首先,所选的案例要具有典型的知识性。案例是传递知识的媒介,是向学生展示间接经验提高认识能力的载体。很多老师为了活跃课堂气氛,在选择案例时过于注重案例的趣味性,忽视了知识性,使案例教学沦落为“讲故事”,这种做法偏离了案例教学法的本源。其次,所选案例应具有广泛争议性。案例是知识的载体,而知识分为感性知识和理性知识,理性知识反映事物的内在本质与内部联系,只有案例所反映的理性知识具有广泛的争议,才能激发学生运用抽象思维能力,对组合性的争议进行思辩,进而在大脑中形成强烈的主观映像,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再次,所选案例应贴近学生的社会生活。德国著名教育心理学家艾宾浩斯的研究表明,学习无意义材料的保鲜率呈急剧下降趋势,在学习1小时后,仅保持40%左右,学习一天后,仅保持1/3,学习6天后,仅保持1/4左右。有意义保持与遗忘理论和弗洛伊德的压抑理论也表明,人们对自己认为很重要的信息自发产生学习热情,并且容易记住相关信息,而对自认为不重要的信息往往容易忘记。所选案例只有贴近学生的社会生活,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记住相关的学习信息。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现代教育的教育目标

包括认知情感目标和心因动作目标,案例教学法通过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实践驾驭能力实现上述目标,而抽象思维能力和实践驾驭能力的培养又通过教育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实现。因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应围绕教育活动当事人的教学行为和学习活动展开。首先,在课前准备阶段,教师应编选并下发适当的教学案例,科学构建案例展示载体。学校教育过程的实质就是塑造或改变学生的个体经验组织或认知结构。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塑造或改变学生的个体经验组织或认知结构主要通过案例进行,选择的案例要突出知识性、争议性,贴近学生生活。在上课前,教师要充分分析案例,提炼案例所涉及的争议命题,比较分析相关争议焦点,并将相关教学材料提前下发给学生,让学生有充分的思考时间,避免学生上课时被动听案例,激发学生主动参与案例争议观点的思想激辩活动。教师辛苦的课前准备无形中向学生传递了教师对学生学习的期望,这种期望对学生的学习活动会产生潜移默化的激励作用,教育心理学理论称之为“皮格马利翁效应”。选取案例材料以后,要按照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理论,科学构建案例的展示载体。虽然案例分析法重点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但并不表示案例教学法对活跃课堂氛围、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毫无作为。案例展示形式是学生通过感知获得丰富感性知识的一种教学手段,既可通过实物、影像,也可通过言语、行动提高学生的直观感知水平,促进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其次,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充当主持人和平等学习者的角色,激励学生积极思考。学生学习的过程是一个主动建构的过程,但其主动性、积极性不是由改造客观世界的时间过程激发起来的,而是需要教师调动。在展示教学案例以后,教师的任务是提示争议命题,激发学生围绕争议命题展开讨论。在学生讨论过程中,教师应通过动作、语言、表情等感知要素,营造活跃的课堂心理氛围。同时,在学生讨论过程中,教师要敏锐观察,善于了解学生的差异化,以便采取差异化激励方式。现代大学生的自尊意识和民主意识都很强,教师作为主持人,对课堂讨论要采取民主化管理方式,不当裁判员,对学生提出的各种观点,教师认为需要深入讨论的,可适当引导,启发学生多角度、多层次分析,而不进行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讨论热情和竞争学习精神,从而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对讨论的观点进行总结和回顾,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评析每一种观点,指出存在的问题,使学生意识到存在的不足,从而帮助学生恢复记忆,使学生更深入、全面地分析讨论命题。

议题式教学案例范文5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7)10-0007-03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近几年来受到了包括法学在内的不同学科的高度重视。法学界已经对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达成了共识,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各个法律院校首选的旨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2015年5月7日,《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中指出,“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呈现案例情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掌握理论、形成观点、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界定案例教学的基本含义,并将案例教学视为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因而,精心遴选和编写适合教学对象的教学案例工作是实施真正的开放式、互动式的案例教学,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教学案例遴选与编写的意义

(一)实施互动式案例教学基本前提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合适的教学案例,没有合适的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法就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没有多大的区别。在这种教学中讲授是主要方式,案例是辅助性的,实际上是举例教学,其本质还是传统的讲授法。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整个教学过程由学生自主分析和讨论案例,最后由教师对学生提出的各种观点进行客观公正的点评。因而,遴选适当的教学案例并进行合理的编写,对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真正取得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沟通能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有助于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反思能力

互动式案例教学中,教师仍处于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因为无论是案例的遴选和编写还是案例教学的组织,都要由法学教师付诸实施。案例教学需要法学教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分析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这是提高法学教师实践反思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能够反思相关法学理论是否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是否健全、完善,从而有助于提高法学教师对实践问题的洞察能力和解决能力,这与教育部在《教育部中央政治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所强调的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地位以及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不谋而合。

(三)有助于建设法学教学案例库

目前不少法律院校都开始重视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和完善。法学教学案例库的建设有利于法学教师共享教学资源,切实开展互动式案例教学。教学案例库有别于案例数据库。教学案例库收录的案例必须是经过法学教师精心编写的,涉及全部教学环节的典型案例。因此,组织法学教师参加教学案例的遴选与编写,将对法律院校建设和完善具有专业特色的教学案例库,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教学案例遴选与编写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法律院校对教学案例的遴选与编写对实施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意义达成共识,也开设了案例教学的专门课程。如延边大学法学专业从2013年开始设置了“民法案例讨论”、“刑法案例讨论”、“行政法案例讨论”、“经济法案例讨论”等专门的案例教学课程。从上述课程的学时分配来讲,总学时32学时均为实训学时,但是在教学案例的遴选与编写环节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教学案例来源有限

实践中不缺少典型的案例,“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更新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脑力劳动,还必须有足够的财力支持”[1]。而一些教师选择案例的方式比较随意和简单,往往是上网收集或者运用已经出版的案例教材中的一些案例作为教学案例,很少采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当地人民法院审判过的案件、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事件或者非诉执行案件等。

(二)案例未经编写直接运用

案例教学中采用的案例应当是经过教师精心遴选和编写的,即在事先拟定好教学目的、教学计划、通过案例要解决的问题及预期效果等的基础上付诸案例教学的教学案例。而不少教师选择未经编写的案例直接适用于教学,这种教学方式仍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达不到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所应具有的教学效果。

(三)教学案例编写不规范

“就目前的法学教材而言,以实际案件为素材编写的案例分析书籍虽然也不在少数,但专为提高学生案例分析能力而编写的‘教学案例’则极为罕见,值得反思。”[2]目前,将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有机和科学地融入相关课程的案例教材较少,一般教学案例的编写主要包括主要案情及争议焦点问题分析,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案例教材采用了这种撰写方式。这种编写方式未能完整再现案件事实,内容比较简单,学生比较容易得出结论。因而仍适合于以教师讲授为主的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不适合开展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因为教师事先已经提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忽视了实际案件的处理中事实的认定和寻找法律依据等问题,从而不利于激发学生案例分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

三、教学案例遴选和编写的构想

上述教学案例的遴选和编写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因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教学案例的遴选和编写工作。

(一)扩大教学案例的来源

选择适当的案例是编写优秀案例的前提条件,也是推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适合教学对象的案例会使案例教学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学界认为,教学案例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地方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媒体追踪报道的案例中选择。遴选的案例应仅限于中国本土发生的案例,

需要引起法学教师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渠道公布的行政案件虽然具有权威性、典型性等优点,但一般都经过了人为的加工裁剪,研究主体在很多时候实际上根本无法掌握案件的全貌,因而未必是最为理想的案例分析文本”[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其他类型的案件同样如此,直接影响教学案例的编写,因此,在遴选这些案例时应慎重。笔者认为法学院校应与当地的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相互合作的互动机制,从法律实务部门直接收集发生在当地的典型案例。这种收集方式既有利于降低编写案例的成本,也有利于收集完整的案例素材。因为案件发生在当地,编写人员可以详细地调查和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

此外,案例的遴选中既要重视经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也要重视未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事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如《行政法案例讨论》课程也可以选择“深圳驱逐治安高危人群事件”、“杜宝良事件”、“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等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虽进入司法程序但未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事件和非诉执行案件作为教学案例。

(二)遴选教学案例的原则

1.真实性。劳伦斯则认为“一个好的案例是一个把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从而可使教师和全班学生对之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一个好的案例可使课堂讨论一直围绕只有真实生活中才能存在的棘手问题来进行。它是学术思绪驰骋的依据。案例是对一个复杂情景的记录,必须要把这一复杂情景解剖分析再如实复原以使人们能够理解它”[4]。依据真实性原则教学案例应选择实践中已经发生的真实的案例或事件,不能随意杜撰。如美国法学院校因为“生活化的真实案例具有可信性和借鉴性,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产生对知识的渴求,也可以引导学生将注意力放到对现实生活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上”。课堂上的案例均来自法院公开记录的判决。真实的案例有助于引导学生将注意力放在中国本土经常发生的案件,了解我国立法、执法及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

2.时代性。时代性指的是案件发生的时间不能太久远,应密切结合当前社会的热点法律问题选择案例。案例越是新颖,越容易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也会更好。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为说明法律发展过程,选择旧法下的典型案例也是必要的。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又将此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8号”予以。可见,此案例虽然发生时间久远,但其判决内容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3.典型性。典型性指的是应选择实践中经常发生

的,通过现有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难以有效解决的反映社会现实的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府信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等。典型案例对于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和法律专业技能的训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典型案例,使学生了解相关法学理论研究现状及不足,剖析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制度层面上的深层原因,进而思考解决对策。

4.关联性。关联性指的是教学案例所包含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与学生所学过的相关法学课程的理论和法律法规紧密相连,能够引起学生的共鸣,激发参加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同时案例的难易度也应与学生的知识水平相适应,使学生能够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案例中涉及的主要法学理论及法律问题。

5.争议性。争议性指的是案例应具有一定的争议

性,不能过于简单,不能只得出一个正确答案。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经说过: “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 相反, 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 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5]因而遴选的案例法律关系应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和理论问题较多。这有助于为案例教学中将学生分组进行对抗式的辩论和讨论留下空间。因为案例并未预设标准答案,学生通过讨论可以思考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在针对现实问题的分析的基础上,学生对于自己的理解力和判断力增加了确信,这是成为法律人的一个基本方面”[6]。

(三)教学案例编写的内容

在遴选教学案例的基础上,编写优秀的教学案例是开展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基本前提。教学案例的编写应紧密围绕着如何在案例教学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这一问题展开。具体来讲,教学案例的编写应规范化,具体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案例名称与案例正文。应结合案例中出现的突出事件,以简短的语言概括案例名称,以便在教学案例库中检索。案例正文应包括案件发生的背景、案件起因、主要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等。案件发生的背景应概括说明案件发生的有关背景,说明案件发生的特定原因和社会环境等条件。编写案例应以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为基础,从最开始的法律关系入手,对于案件事实给予充分的说明。应以时间和案件事实相互交融的方式叙述,内容应详略得当。案例的编写应客观,忠实于案件事实。教师要保持中立,不能加入自己的观点或者评论,否则会影响学生的判断,不利于发挥学生分析案例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编写案例的语言应准确、规范、逻辑性强,有助于学生在较短时间内弄清案件事实。

2.教学指导手册。教学指导手册是为指导教师组织案例教学所提供的案例的使用说明。教学指导手册应包括教学对象及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时间、教学内容、预期效果、思考题和实践题及参考文献等。

教学目标是互动式案例教学实施的方向,是通过互动式案例教学预期要达到的结果或标准。教学目标应明确使学生掌握的基本能力。教学计划是实施互动式案例教学的总体规划,是结合教学时间设计的每节课的讨论内容安排。教学计划应包括完整的课前、课中及课后计划。教学时间一般应安排2—4学时。教学内容是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实施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具体内容,教师应事先把案例讨论涉及的具体问题梳理清楚。预期效果是指在实施案例教学之前,教师事先对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的预先判断。对预期效果进行研究非常重要,因为案例教学结束后在教师反思的环节,教师只有将预期效果和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相比较,才能对整个案例教学的效果予以总结和评估。

围绕案例涉及的争议焦点问题,应列出若干思考题和实践题。思考题和实践题的设计不能太直接、简单,应带有启发性,给学生留下更多的思考空间。参考文献的主要作用在于虽然是案件分析,但不能简单依据法律法规解决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应结合相关的法学理论及法学家的不同观点,使学生深入了解规范和学理的前沿动态,并积极思考现存问题的解决路径。

议题式教学案例范文6

关键词:自主学习 课堂讨论 评价反馈

    目前教育界对税法教学的讨论广泛,如何发挥学生在此课程中学习的主导地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税法教学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对税法教学的认识

(一)税法教学的重要性

    税法教学的重要性是由税法的重要性和市场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决定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随着税务复杂程度的提高,社会对税务人才的需求增加。因此通过课程改革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税收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前税法教学面临的问题

(1)《税法》课程理论体系庞大,课时少,知识更新快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

    税法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法条例体系混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在税法体系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分量,并且很多税种的改革与调整是不定期的,出台的文件、通知等行政性法规很多。但是此课程课时较少,和庞大的知识体系和繁复的法律条文不匹配。

(2)课堂教学模式落后,传统的讲授法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

目前,税法教学多采用“讲授+板书”模式。由于条文繁多,多数学生对案例分析更多是机械、被动地接受知识,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法存在一定挑战。

(3)传统的课程考核体系过于单一,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综合能力

传统的笔闭卷考核无法全面地开拓思维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改革的理念及主要内容

     《税法》教学改革核心是应用“自主学习”合作型教学模式,改变以“教师教材为中心”的模式,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为目标,借鉴国外教学模式,展开小组讨论演讲并改革单一的考核模式,整个教学将分成三个阶段:教师布置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评价反馈。

(一)、教师布置引导阶段——发放学习指南,精选并介绍相关案例

1.发放学习指南,让学生明确学习任务。

借鉴国外的教学模式,学期初发放学习指南,告知学生考核要求 和教学进度并向学生提供本课程每章节的阅读书目,学习指南包括:

a.课程简介:本课程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内容包括税法构成要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及其他税种。

      b.教学进度:根据每学期的时间来安排

      c.考核要求:考勤(10%)案例演讲 (10%) 案例论文(20%) 期中考试 (20%) 期末成绩(40%)

案例演讲:以3-4人小组为单位,针对某个案例介绍分析

案例论文:选择近年发生的偷税案,找出1-2个议题并用相关知识分析,800字以上

       d.以供案例演讲和论文的备选案例

       e.参考书目

2. 教师精选并介绍教学案例,提出相关议题.

案例教学法使《税法》枯燥的学科变得生动起来,但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首先,选择的案例要少而精,学生能在有限的时间进行深入的分析。其次,选择的案例要发生在近期并且贴近生活,例如近年来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等。再次,选取的案例既要紧扣教材内容并且有助于学生理解。

在此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展开小组讨论,调动学习积极性。

(二)、学生自主学习阶段——以课堂讨论为核心,引导学生展开讨论

此阶段是中心环节,注重师生互动,学生要在此环节中积极发现问题。

首先,营造宽松互动的氛围,上课前改变教室格局,把课桌变成环绕式的格局,改变评判性的    方式评价学习结果,允许学生自由讨论,展开联想。

    其次,引导学生积极课堂讨论,讨论前, 教师要定出案例分析要解决的问题和讨论的步骤, 最好选择开放性话题。学生可分组进行讨论,并在每组安排思维较为活跃的学生。讨论中,学生可自由发言,教师也可选择同学发言,但应该慎重挑选第一位发言者,起到有效的示范作用。 教师要适时鼓励学生提出新观点,培养创新意识。在讨论的最后,教师可根据课程本身和学生的讨论补充问题,并鼓励学生对讨论中涌现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

(三)、评价反馈阶段——改变传统单一的评价模式,考核方式多样化

教师应改变传统的以考试为主要模式的考核方式,以开放式的案例演讲与案例论文为核心,细化评分标准,注重反馈,并在学期初告知学生考核体系。

       案例演讲的评分内容:演讲内容(议题相关性、回答准确性);PPT印象(内容概括性与逻辑性);演讲技巧(语音语速、身体语言、观众互动、语言逻辑性)

演讲内容和PPT印象同组成员分数相同,但演讲技巧同组成员分数不同。

案例论文的设置:设置开放性命题;学生自由选择近几年发生的偷税漏税案;找出几个议题,用相关税法知识分析,800字以上

案例论文的评分标准:格式标准、案例介绍、议题相关性、分析准确性

总之,税法教学应实施以能力考核为主。从平时考察、作业评价、解决问题等多个方面考核学生, 以改变片面依赖闭卷笔试的考核模式。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 郝如玉,王国华. 中国新税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

[3] 舒国燕.对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J].科技信息,2008 (6):321-324.

[4] 李晶.基于《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改革[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 (3) : 8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