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范例6篇

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范文1

一、总体要求

明确村医职责,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实现全州村卫生室和村医全覆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村医补偿和养老政策,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健全村医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村医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职责标准

(一)村医职责。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技术和中藏医药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农合医疗保障服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填写上报医疗卫生服务统计报表,保管农牧民健康档案等卫生信息资料。

(二)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可以由村医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庄较大,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自然村较多且相互之间距离2.5公里以上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设置在人口居住集中、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地方,并尽量与村委会等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在同一地点。各县要将村卫生室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纳入村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确保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村医。

(三)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为40-60平方米,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四室分开,规模较大的应达到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和观察室五室分开。村医生活用房面积每人15平方米。基本诊疗设备按“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要求由各县政府同步配齐。

(四)人员配置标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根据我州实际,人口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村为一类村,500人(含500人)至1000人的村为二类村,500人以下的村和“一村一社”的村为三类村。原则上一类村配置2名村医(其中1名为女村医);二类村可以配置1-2个村医;三类村配置1名村医。具体配置由各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的配置方案,但不能突破省定村医名额。村医以县为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村医和村卫生室管理

严格村医执业资格。村医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人员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地区按执业注册有关规定,招聘中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并及时按程序进行执业注册。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每两年开展1次村医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医继续执业的依据。

加强县级卫生部门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医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适时组织村医进行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在本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分工负责、紧密联系的管理机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医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村医及村卫生室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提高村医及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年底完成村级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任务。继续加强村卫生室新农合“一卡通”建设,逐步在村卫生室开通新农合“一卡通”服务。

(二)加强村卫生室相关制度建设

继续实施和巩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基本药物由村卫生室提出计划,报送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并将用药目录及药品价格统一上墙公示。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卫生室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制度,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医、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各县要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村医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虚报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报销政策、程序等。

(三)完善村医补偿和养老政策

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政办〔〕62号)要求,从年起,每村卫生室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其中:省财政补助700元,县级财政补助3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700元,县级财政补助300元)。县级财政继续落实每年每村卫生室2000元的公用经费和一次性每村卫生室3000元的药品周转金,并与省级补助叠加执行。每年为村医补助每人1100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5600元,剩余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承担的任务量足额给予补助并适当倾斜,鼓励村医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药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医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服务有记录、收费有单据、收入有账目、支出有凭证。

积极探索和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各县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各县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村医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积极鼓励村医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村医养老保险金每人每年500元由各县政府解决,已实行的县可以按原制定的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四)健全村医培养培训制度

根据《省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1681号),加快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范围,采取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对口帮扶、全科医学教育等多种方式,举办在岗村医短期培训、组织在岗村医轮流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进修、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帮扶、依托卫生信息网络开展村医实用技能在线培训等,不断提高村医业务素质,大力推广卫生技术在基层广泛、规范、合理应用。县政府要将村医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村医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应当提供条件,保证村医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根据农牧区实际,鼓励村医学习中藏医学基本知识,运用中藏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加强村医后备力量建设。村医的聘任按照“新老兼顾、区别对待,优化队伍、促进工作”的原则,凡累计从医30年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年龄在60岁以上并担任村医满15年的老村医,原则上乡镇卫生院不再签订聘用合同,与卸职村干部同等对待,由财政每年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年满60周岁的村医,确需延长服务年限的,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服务年限不得超过5年。年龄在60岁以下的村医,凡具备续聘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续聘;不具备续聘条件且从事村医多年的,由县财政出资,进行脱产培训,经培训合格达到聘用资格的,由乡镇卫生院续聘,达不到聘用资格的,予以解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村医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村医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村医后备人才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中适合担任村医的人员、城乡医疗卫生机构退休医生、乡镇卫生院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县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村医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医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村医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范文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1]3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镇乡村医生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07]430号)和州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卫生室建设的意见》(德政发[2006]115号)及(梁政办发[2009]8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目标

(一)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健全卫生服务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制度,将村卫生室的服务经营管理直接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范畴,完善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使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开展,满足农民看病就医的基本要求,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1、农村卫生室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2、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3、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础医疗卫生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4、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进一步提高;5、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6、农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保障,为全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的主要内容

(一)村卫生室的设施

村卫生室的设施遵循“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每个行政村设一个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村委会原则上不设卫生室,全镇规划设置卫生室12所,由于清平村委会茨竹园自然村地理环境特殊另设1个医疗点,但必须归卫生室统一领导和管理,距离村卫生室5—7公里范围内不设分室,在该范围内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合医合药,共同开展工作。

村卫生室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千人口坝区1名、山区1—1.5名的比例配制。每个村卫生室一般不少于2名乡村医生(原则上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全镇共设置35个村医岗位。

(二)办医模式

村办院管:卫生室完全由村集体办,村卫生室所有权归卫生院,使用权为村卫生室,卫生院对其行政、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采购等实行统一管理。

(三)职能职责

村卫生室的基本职能和职责是以保护农村健康为目标,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的疾病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综合管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完成上级卫生部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安全、价廉、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管理模式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三制”、“四有”“七统一”的规范管理。

1.三制

(1)人员聘用制。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县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人员编制,实行聘用制,聘期暂定为两年。

村医退岗规定:男村医年满60周岁,女村医年满55周岁的按照有关规定解聘退岗,退岗后不得再从事医务工作。

(2)补助浮动制。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补助和业务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乡村医生的分配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个人收入与工作任务和村卫生室效益挂钩。

乡村医生补助:对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人均150.00元/月的经费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补助标准根据防保任务轻重及对边远山区乡村医生适当倾斜的原则由卫生院核定。

(3)养老保险制。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2、四有:

(1)看病有登记。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门诊日志登记工作,及时报告传染病及疑似病人。对重症病人要做好转诊工作等。

(2)用药有处方。乡村医生开展医疗工作时,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并保证处方的书写正确、内容真实,并存档备查。

(3)收费有依据。乡村医生开展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时必须统一使用收费收据,要做到使用正确、内容真实、管理规范。

(4)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卫生室要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和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计工作。

3、七统一:

(1)统一机构建制。卫生局负责村卫生室的统一规划、布局、设置和资源配置等工作。

(2)统一行政管理。村卫生室行政事务、人员聘用和配置、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考核、职称评定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3)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培训等业务活动由卫生院统一实行综合目标管理。

(4)统一财政管理。村卫生室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三管一统”(管账册、管药品、管药价,统一财务核算)的管理办法,对卫生室的财务收支进行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每个村卫生室的药品、固定资产(建成的卫生室属国有资产,产权归乡镇卫生院、使用权归村卫生室,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村卫生室能够长期合理使用)、流动资金等建立专账,定期清产核村卫生室必须定期每月向卫生院上缴业务收入,有卫生院统一建账、核算,统一审核和分配乡村医生工资,统一提取村卫生室的事业发展基金。根据上级的文件、通知精神“政府财政投资建盖个房屋、配发的医疗设备、和妇幼保健设备有卫生院建账管理,每年提取1%的维修费”;“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实行提成分配,提成比例根据卫生室业务收益及劳务补贴的多少来决定。原则上以当年收人的纯盈余额计算:1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用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劳保福利;10%作为业务发展基金用于卫生室扩大再生产;80%用于乡村医生的报酬”

(5)统一药械管理。村卫生室需要进够药品时,必须先把购药计划报卫生院,由卫生院统一网络采购,再发自村卫生室。

(6)统一收费标准。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统一机构名称。县卫生局统一制作村卫生室的标牌。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xx村卫生室”,不得随意更改。

三、组织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镇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卫生院院长

成员:*镇综合办主任

*镇宣传文化中心主任

*镇报账员

*卫生院副院长

*卫生院副院长

*防保组组长

*妇幼专干

*防疫专干

*财务管理人员

*新农合办人员

*库房管理人员

各村民委员会支书、主任

负责对各村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督导、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培训阶段(5月20日—31日)。主要任务是抓好组织发动,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制定本乡镇《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上报县“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清产核资和规范管理阶段(6月1日—6月底)。主要任务是完成村卫生室清产核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队,深入各村,对村卫生室现有房屋、设备、药品、资金进行全面清点,分别造册登记,并组织好资产移交工作(见附表1).从2009年7月一日起全面实施规范的“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对不参加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经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注销乡村医生资格。

(三)第三阶段:督导验收阶段(7月1日—31日)。7月10日以前领导小组组织对各村卫生室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和验收,并写出自检自查报告和验收申请,上报县“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5日-31日接受县“乡村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对其进行督查验收。

五、考核与奖惩

(一)对聘期内的乡村医生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卫生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备案。对考核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解聘。(考核内容祥见附表2)。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新农合有关规定按相应法律法规及新农合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者按《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范文3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三)目标任务。到2012年底前,全县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100%的村卫生室要进入村委会或村集体资产场所营业;2012年底前8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15年,100%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国家规定合理规划配备。原则上,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100㎡以上,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及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设施设备应达到《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对村卫生室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卫生局批准后设立。县、乡人民政府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统筹考虑;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县卫生局应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的配置标准。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名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可综合考虑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范围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乡村医生。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三)多途径解决村卫生室“空白村”。县卫生局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县政府按医改目标责任制要求,确保2012年底前实现村卫生室行政村全覆盖。县卫生局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合格的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从业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原则上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2012年11月底前,县卫生局负责完成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的核定登记工作。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2012年11月底前,乡镇财政所和乡镇卫生院界定登记工作。

(三)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由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提高。到2012年底,全县乡村卫生服务全部实现一体化管理。

(四)严格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按照卫生部办公厅《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参考指标(2012年版)》(卫办农卫发〔2012〕34号)的要求,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挂钩。

完善政府补助考核拨付办法。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由县卫生局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并经县卫生局和财政部门审定后,70%按月发放,3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入每位乡村医生个人帐户。

(五)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和配送。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地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长效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

(一)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获得收入。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规定,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当前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二)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安排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任务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原则上应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工作量的40%左右,经绩效考核后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三)政府定额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县政府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鼓励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四)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县政府将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制定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信息网络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农村基层应用。县卫生局负责实施培训,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卫生局要摸清并动态掌握辖区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进行大专学历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待省卫生厅制定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指导意见后,县卫生局制定我县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实施办法,于2012年11月底前下发实施。

八、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范文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和总体要求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内容要求,是促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具体体现。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和界定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合理规划村卫生室和规范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按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地要做好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建设工作,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确保底前全市每个行政村都有标准化村卫生室,并完成明确新建标准化村卫生室产权归属和产权办理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注册登记并报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备案,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乡村医生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村卫生室执业,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工作协议并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或基本医疗任务。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以及目前部分地方出现的“空壳”村卫生室,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务必确保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和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办法。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职责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县级卫生等部门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年底之前,所有县要完成由门诊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的转变。各地要结合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提高村医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多渠道予以补偿。

1.政府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与乡镇卫生院或村委会签订协议并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要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年终通过绩效考核合格者,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2.政府购买服务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保证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落实到村卫生室。各地要采取预付制,在上半年按应下拨给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50%预拨给村卫生室,当年12月前通过考核结算剩余50%的经费;如考核发现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不能达到要求,则扣减相应经费并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申请考核验收,在次年4月前按质按量完成相应任务,补发相应经费,否则按相关工作协议和规定追究责任。

3.一般诊疗费补偿。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统一将村卫生室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合理制定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4.国家基本药物补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国家基本药物补助经费挂钩。所需资金从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助经费中解决。

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进一步提高对其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政府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要采取多种形式补助,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区域乡村医生培养培训的规划,通过学历教育、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村医生开展培训,其中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打造一支扎根农村的乡村医生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方案出台30个工作日内,就其中提到的具体问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并报市医改办公室、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范文5

20xx年安徽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室的管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是农村基层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村卫生室可以在原大队卫生室基础上举办,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毗邻村联合办、乡(镇)卫生院固定设点、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承包等多种形式。

开办村卫生室应报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 村卫生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群众就医,可为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看病收费以及群众自愿接受的其他办法。

第五条 村卫生室的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卫生常识;

(二)指导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承担本村疾病预防、计划免疫和疫情普查、上报任务;

(三)诊断、治疗一般疾病和进行急救处理;

(四)指导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进行科学接生;

(五)完成卫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下列人员中聘用:

(一)已取得证书的乡村医生;

(二)经县(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卫生员;

(三)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

村卫生室的人数,视服务范围的大小而定,一般为二至三人,其中应有女性。聘用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第七条 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好文明服务;

(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业务水平;

(三)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村卫生室人员的报酬,从以下渠道解决:

(一)开展医疗业务的收入;

(二)从事防疫、保健的劳务收入;

(三)经济条件较好、群众自愿实行合作医疗的地方,可以从集体公益金中给予补助或由群众自愿集资给予补助。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医疗、护理、保健、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筹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做好登记和原始记录。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应如实上报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标淮和药品价格,积极采用中草药、针灸、推拿等经济有效的传统疗法,合理诊治,合理用药。

(三)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药品管理,保证用药安全。

(四)建立财务收支帐目,收费应有单据和存根。集体力、联合办的卫生室应适当提留积累,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第十条 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其一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平调其财产和资金。违者,依法查处。

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村卫生建设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网络,满足农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XX年,完成村卫生室规划布局,完善业务用房建设,配齐人员和必要器械设备;60%以上村卫生室达到甲级卫生室标准;乡镇中心卫生院所辖村卫生室真正落实并服从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普遍接受一次系统培训;中医适宜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65%,应用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80%以上村卫生室达到甲级卫生室标准;乡镇卫生院所辖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并服从一体化管理;中医适宜技术应用率达到40%以上。到2010年,大多数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所有的村卫生室全部达到甲级卫生室标准;预防保健能力明显增强,诊疗水平明显提高,农民群众小病不出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二、基础设置

(三)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调整村卫生室布局。每个卫生室的服务人口数量不得低于800人,不足800人的按照自愿结合的原则进行撤并。服务人口达不到要求的,原则上不再允许按卫生室设置。乡镇卫生院驻地的村原则上不再设村卫生室。

(四)村卫生可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举办。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协办村卫生。

(五)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村卫生室长对村卫生室的行政和业务工作担负组织、管理和领导责任。村卫生室长由乡镇卫生院聘任,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村卫生室要具备开展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本条件,要具备适应工作开展需要的人员、业务用房和必要器械设备。

(七)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业务管理

(八)明确村级卫生组织职责。村卫生室承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依法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服务工作,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

(三)《就医证》管理和效期:实行统一编号,一律使用XX年建立的电脑数据库中的编号,在填写新的《就医证》时,换证不换号。签发下年度《就医证》时加盖“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印章,同时加盖签发《就医证》的定点医疗机构印章。

参加今年资金统筹的,《就医证》有效期为12个月,签发时间为XX年9月1日,在《就医证》有效期内参加连续交费的,《就医证》有效期为16个月,签发时间为XX年年9月1日;没参加合作医疗的,就医时申请参加当年或下年度合作医疗,交费之日为签发时间,签发的当年和下年度《就医证》有效期至XX年年8月31日,下年度的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第八条调整运转周期。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转周期与上级要求和财政年度不符,从今年起进行调整。运转开始时间由每年的9月1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结束时间由每年的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实行封闭运作。各级政府补助基金和农民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存入县财政专用帐户,县财政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上报的报表资料进行审核后,每月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专户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底汇总并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报表、凭证等有关资料,每月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专户拨付。

第十条建立公示制度。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在本院门诊明显位置张贴报销情况,各乡镇同时要在各村进行张贴,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向省、市、县有关部门部门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汇报。基金年终结算时,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由县、乡财政共同解决。

第五章就诊与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制度。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印制《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发放到户。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须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门诊病人就医直接报销,住院病人出院时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报销。病人应否住院,要根据病情确定。定点村卫生室承担参合作医疗报销,限定在家庭帐户范围内;达到甲级卫生室标准要求,并经县合管办、卫生局医政科验收合格的方可承担住院报销。

第十二条转诊。群众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在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病情危重的可直接到县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县级医院住院需要转市级或以上医院治疗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回县级医院报销。外出打工人员因病在外地住院,出院后持《就医证》、《身份证》、住院发票、治疗清单和所在单位打工证明到县合作医疗管公室办理报销手续。住院病人先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根据有关规定分段累计报销。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持住院病人名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发票、领款人签字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报销比例。

(一)乡镇卫生院住院按45%报销。

(二)县级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报销比例,小于3000元的按40%报销,3000以上按50%报销。

(三)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8000元。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产妇,实行定额报销,产妇出院后先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某县卫生局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住院有关资料到原就诊医院报销,平产报销200元,剖腹产报销300元。

6、风险基金:从XX年年1月1日起,每年按筹资总额的3%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达到资金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提取的风险基金及时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用于意外情况应急。

第十四条不属补偿范围的:

(一)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者。

(二)未经批准到非指定医疗机构(不含县医院)治疗或未经批准自行转诊到其他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外伤、交通事故、突发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经会诊决定出院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五)患有先天性疾病、预防注射生物制剂、输血、器官移植、心脏换瓣、起博器、假肢(趾)、镶牙补牙、保健药品、美容、配镜等费用。

(六)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核磁共振、ct、彩超、直线加速器、高压氧等)费用。

(七)按规定公布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八)按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检查、药品和其他费用。

(九)特护费、空调费、高标准房间费。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县合管办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县合管办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转和预交资金的管理和督查,完善报销制度,规范报销行为。要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宣传引导,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交费机制,争取一次费成功,确保连续交费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建立专门的督查组织,按照督查标准,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巡回抽查的办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对运转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从严查办,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原发《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年**月*日起施行。

(九)健全落实相关制度和规范。包括:村卫生室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疫情上报管理制度、输液准入制度以及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等。

(十)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健全门诊登记、处方、传染病登记并记录完整。坚持“六有”,即看病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输液有准入。卫生室必须做到技术操作规范熟练、病历文书书写规范、及时,严格无菌操作。人员注重仪表形象,着装整齐,穿戴隔离衣帽等。

(十一)加强人员规范化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规划,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加强对村级卫生人员业务(含中医适宜技术)知识和卫生、药品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XX年全部完成全县乡村医生首次系统培训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不予以年度注册,转为待聘。

(十二)落实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在岗的乡村医生要全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鼓励县市、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加强技术、业务的合作和互补,鼓励乡级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开展服务。注重发挥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势和特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质量,使农村居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运作机制

(十四)认真落实《德州市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法》(德卫发[XX]3号),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村级卫生组织参加并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尤其乡镇中心卫生院所辖村卫生室XX年要真正落实管理一体化。

五、监督管理

(十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卫生组织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对诊疗操作规程、医疗安全与质量、医疗器械消毒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村级卫生服务质量的绩效评估、考核监督。乡镇卫生院要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考核等进行管理和指导。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XX]13号),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水平,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卫生、财政、农业、经管、民政、审计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经办机构设在县卫生局,所需经费列财政预算。各乡镇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切实做到合作医疗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使用;

(三)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招标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负责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疗费;

(四)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监督,在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箱,对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六)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七)负责改进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合作医疗相关信息,为管委会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第五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本辖区连续交费工作,为群众及时办理参合(参加合作医疗,下同)手续,做好登记和签发《就医证》等项工作。

(二)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合人员医药费用的报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三)做好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建立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四)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汇报工作,定期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六条卫生、财政、农业、经管、民政、审计等部门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XX年凡我县农村常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每人10元筹集,XX年7月31日前由乡镇政府一次性筹齐,上交县财政局专用帐户,作为合作医疗专项使用基金,实行乡筹县管。XX年9月1日后,实行连续交费制度

(一)交费

1、参合农民自XX年9月1日起,在全县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医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可用报销所得的费用,以户为单位,预交下年度参合资金,定点医疗单位在群众足额交费后,现场办理参合手续,发放下年度《就医证》。交费额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参加2010年度合作医疗的,因周期调整须补交XX年年9到12月的参合资金,每人须交费13.30元,报销数额不纳参合资金的,可先进行登记,待下次报销后办理;农民交纳的10元参合资金全部记入家庭帐户,用于门诊报销,最多报销15元。住院病人出院报销时,注销家庭帐户资金。农民参合后一直连续交费,家庭帐户资金一直没有报销的,家庭帐户资金可转下年累计报销使用。参合年度中断的,家庭帐户资金视为自动放弃。

2、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门诊病人就医时申请办理参加当年或下年度参合手续,可补交全家当年的参合资金,按门诊规定比例报销(交费后三个月内住院按规定比例减半报销),同时交纳下年度全家参合资金,给予办理参合手续,签发交费年度《就医证》。住院病人出院时申请办理当年或下年度参合手续的,补交全家当年的参合资金,当次按规定比例减半报销。同时交纳下年度的参合资金,给予办理参合手续,签发交费年度《就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