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财政体制范例6篇

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1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分税制营业税减税

一.增值税扩围的意义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试点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它作为我国大范围展开减税的一种实践,显示了我国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决心,此举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它对于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改革,对于减少服务业的税负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轻行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企业

增值税即是以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加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以价值增加值为课税对象,意味着它仅对本环节中产生的价值进行增税。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比例缴纳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价值,即销项税额,并且可以将其购进的与生产销售产品相关的产品也按17%的比例扣除,即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其生产销售产品价值的3%缴纳税款。同时还规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出口退税和免税产品,以及13%的低税率。我国现行的营业税规定对于服务行业和金融业的税率一般都为5%.可以看出缴纳营业税的税负水平比增值税要高。目前在上海实行的增值税扩围的政策规定,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将新增加11%和6%两档低税率;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因此,如果进行增值税扩围的改革,将使服务业整体税负水平可以降到3%左右。这将大大降低服务业的税负水平。

增值税是我国目前为止最大的一个税种,它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之一,增值税“扩围”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但是这种小幅度的减税将会大大提高会提升企业活力,尤其是提高那些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新一轮增值税改革将有利于第三产业和现阶段处于困境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这个时间点选择改革增值税,用增值税逐步取代营业税试点是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催化。现在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链短缺和高税负的压力之下而纷纷倒闭,这将造成税源流失,并影响社会稳定如果适当减税将增加税源,这从长远来看是一个很好的举措。

(二)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防止税源流失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收都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且其征收得到的税款也由地方政府使用。而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于没有相应的税控发票,往往都是由纳税人自己申报的,并没有相关的依据,这将很可能导致纳税人的虚报收入来偷漏税的行为。而增值税正是克服了营业税的这一缺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只能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或者一些合法的扣税凭证。这一环节应交得税款必然会反映到下一环节中,这个抵扣过程环环相扣,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机会很少。因此,如果将增值税扩围,那么原来使用营业税的一些税种则适用于增值税,那么这将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偷漏税的概率,防止税源流失。同时有税控机器的专门控制管理将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征收调查工作。

(三)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带动当地经济增长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增值税主要是对第二产业的增加值来课税,如工业,生产制造业。而营业税主要是对对第三产业,例如金融业和服务业来课税。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的特点要求纳税人只对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增值额征税,但是在中国现行的条件下,增值税范围覆盖不全面,有些抵扣的领域并没有抵扣。比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应税货物,还有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这些都不符合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这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的中断,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加重,进而使企业的投资热情降低,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如果将增值税扩围,将其中本来课征营业税的项目改征为增值税,不仅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有利于规范抵扣环节,将一些企业原来不能抵扣的已缴税纳入抵扣范围,将大大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激发投资热情,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

根据上海市一月份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试点情况分析来看,当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水平由原来5%降为3%,税负的下降幅度达到了40%。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不少企业降低了税负。在这种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原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惯例,这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根据专家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大体上可以带动GDP增长0.5%,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大体上可以提高0.3%,居民消费可以增长1%。出口的增长能够拉动0.7%。同时还可以直接带来新增的就业岗位约70万。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扩围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大部分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你,从事服务业的大都为个体工商户或者私人企业,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并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他们当中的很多都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能力以及合法的会计账簿。那么在这种条件上来讲,即使增值税扩围后,他们最多也就属于小规模那是人的范畴,那么同样的他们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力,也就没有抵扣进项税金的资格,那么增值税扩围就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扩围。事实上,这只是对于服务业的纳税人的一种降低税率的手段,那么为了避免起由于增值税扩围带来的一些问题,还不如直接降低现行的营业税的税率。

(二)如何解决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制度规定,营业税的税收收入由地方政府拥有。增值税税收收入则按照3:1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分配,中央政府享有75%的收入,而地方政府只持有25%的份额。现行税收制度下,增值税仍为我国现阶段的最大税种,是财政收入繁荣主要来源。据统计,2011年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4266.64亿元,同比增长15.0%。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7%。2011年营业税实现收入13678.61亿元,同比增长22.6%,比上年增速回落1.2个百分点。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

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不是很合理,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了地方的基础建设事业,经济发展的重担,但是其所获得的财政收入则远远不够。如果现在增值税扩围后,将有一大部分的营业税变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那么营业税的税收收入将进一步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必然也会减小,那么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三)没有实现有真正意义上的减税,反而增加企业负担

进行增值税扩围后,必然会对相关行业的产值带来相当程度的影响。相关专家经过测算,当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税率为17%时,交通运输业短期内产出约增加0.59%,建筑业产值亦将上升0.015个百分点。

如果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前的重复征税问题。服务业的成本主要为人力成本,其很少有一些购进的原材料,即使有也不一定能符合抵扣条件。其增值额主要来源于员工创造的价值,如果实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可以抵扣掉一部分的购进原材料,但是由于现行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中服务业的税率,进行简单得扩围后反而可能会增加服务行业的行业的负税水平。

三.关于增值税扩围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设置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成比例

增值税扩围后,地方政府所面临的财政资金的不足是可以预料到的,那么这个问题是否能有效地解决将对增值税的扩围的实行造成重大的影响。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怎样完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的分配和协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要先预测将现行的增值税改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后,地方政府将减少多少营业税的收入,增值税的征收额又将增加多少,再根据中央和地方之间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计算出地方政府减少的税收收入。然后在合理计算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分成比例,来你不增值税扩围造成的地方政府的税收的损失。

(二)加大政府之间转移支付的力度

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各个地区之间的行业差异也比较大。比如东部地区的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像服务业,金融业等,而西部地区由于地域问题,第三产业居于弱势地位第二产业相对来说发达一些。那么,如果增值税实行全面扩围后,这将对这些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有着不同的影响。东部等一些相对发达的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幅度更大,而西部地区财政收入减小的幅度更小,有些地方还可能会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就要求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要完善,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地区间的转移支付,以保证地方政府有着充足的财力满足当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同时也要求达到地方政府间财力的相对协调。

(三)加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

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为了生产或者销售应税货物而购入的符合要求的商品的而缴纳的税款允许抵扣。增值税扩围后,这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也提出了一个挑战。增值税的纳税人可能会想方设法将一些不得抵扣的项目列入可以抵扣的项目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达到多扣税额,偷税漏税的目的。因此,税务机关得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出。完善增值税税法,将一些可以抵扣的项目名目列出,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法的漏铜来逃避税收。对于那些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该时常对其的增值税的抵扣情况进行检查。

(四)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试点改革

当前增值税的扩围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循序渐进。首先,应该选择那些容易征收管理,购进货物和劳务比较多的行业进行试点改革。例如运输行业,金融行业。应该根据试点改革的成果来慢慢对改革方案进行适当的完善,然后扩大到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

四、结语

增值税扩围对于我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税收制度的合理化和国际化有着重大的意义,虽然这个扩围改革对于提高我国的税收管理水平,发展经济很有帮组,但是在这改革的过程中也面临很大的困难。扩围改革成功与否取决于我们如何去实施这个过程,充分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逐个去克服,增值税扩围不能一蹴而就,而应渐进前行,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参考文献:

[1] 姜明耀. 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 (2)

[2]施文泼. 贾康. 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J].财贸经济, 2010, (12).

[3]汪德华. 杨之刚.增值税“扩围”―覆盖服务业的困难与建议[J].税制改革, 2009(12)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2

 

今年以来,馆陶县以“分税制”为抓手,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突出提升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激发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活力,着力增强乡镇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截至目前,全县工业税收增量    万元,同比增长  %;增值税17739万元,同比增长71.37%。纳税超千万企业1家,实现了近10余年来零的突破。

一、一套体系做基础。通过借鉴         经验,根据馆陶县实际,总结三年“分税制”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印发了《关于实施强乡富村工程的意见》、《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读本,方便全县各乡镇人员学深学透分税制体制运作模式,做到上马项目多、引进企业多、帮助企业多,就能实现税收多、乡镇收入多、经济发展快。

二、两个层次抓推进。今年3月20日召开了馆陶县深化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工作会议。会上对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文件进行了解读,明确了总体目标,核定了税种分享比例,划分了乡镇支出责任,制定了奖励措施和结算方式,确保了分税制顺利推进。一是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县乡财政体制的政策和制度,确定乡镇财政体制模式,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规范乡镇预算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确保乡镇财政体制严格规范运行。二是全县各乡镇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积极支持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培育壮大财源增长点,积极带动产业链条及就业再就业

截至目前,全县乡镇新增市场主体   家,同比增长   %。全县新增就业      人。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3

关键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0.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9-150-01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力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征,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转移支付制度的财政管理体制。我国分税制改革于1993 年开始试点,并在 1994 年在全国推行。1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次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的经济形势迫切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更好地体现分税制的原则。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总体状况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进入第15个年头。实践证明,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体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来源,规范了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初步构建了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财政体制框架,较好地形成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增强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据统计,全国财政收入(预算内)由1993年的4 34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5.1万亿元,年均增长19.2%。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5年最低的10.3%,提高到2007年的20.6%。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的比重由1993年最低的22%,提高到2007年的54%。政府聚财能力的不断增强,有效地解决了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换过程中的缺位性矛盾,弥补了市场失灵和缺陷,提高了政府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总体而言,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状况是比较好的。

二、分税制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分税制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财政管理体制层次过多

我国目前仍在实行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行政体制和与之配套的财政体制,过多的财政级次分割了政府间财政能力,使各级政府之间的竞争与权力、责任安排难以达到稳定的均衡状态,并进一步加大了纳税人对政府的监督难度。

(二)事权、财权划分不清

事权与财权相结合,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管理权限,这是建立完善、规范、责权明晰的分级财政体制的核心。事权与财权不清是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也是分税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三)税种划分上比较混乱

如以税源的共享作为分税的主要形式,使真正的地方税体系无法尽早建立;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违反了规范的分税制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收入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虽然符合现有国情,但从长期来看则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证券交易划分为共享税,偏离了公平原则,会招致其他地区的不满;资源税按品种分享收入会加剧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不利于国家对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

(四)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完善

一是税收返还的设计并不是根据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的差异,与行使事权所必须的财力无关,且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保护了既得利益,与建设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相背离;二是一般目的转移支付的测算基础并不科学、合理,实现不了财力与事权的匹配;三是过渡期转移支付的规模很小,起不到太大的调节作用;四是专项拨款名目太多,很多专项拨款并不具有专项的目的,这种转移支付资金数额的决定也没有一定的标准。

三、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举措

(一)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关系

中央政府必须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明确各级预算主体的支出职责,通过法律手段约束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使各级地方政府形成稳定的预期,避免短期行为的产生。界定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前提条件是政权层级的扁平化和政府职能的具体化:一是将现行五级政权简化为三级政权,即中央、省、县(市);二是细化各级政府职能,明确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应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来规范三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及财权范围,将监督权交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

一是中央政府要明确目标,即通过税种的划分来保证在公平的基础上维护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所得税划分应本着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原则,改变现在按行业、按征税难易度、按税收量来随意划分的状况;三是明确税种归属,避免过多的共享税影响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来源,不利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理顺关系。

(三)尽快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把现行转移支付的结构进行调整,统一、简化转移支付的形式,把现行的多种转移支付统一为两种: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方面,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规模,使转移支付的资金真正能够发挥均等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作用,加大地区间财力均衡的力度;另一方面,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精简当前繁杂的专项拨款项目,建立专项拨款的项目准入机制。其次,完善均等化转移支付的计算公式,均等化转移支付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测算,作到公正、公开、公平,尽快改变现行的基数法,通过规范收支评估,分项目测算各地区标准化支出需要,同时考虑各地区的收入能力,据此决定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

参考文献

[1]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4

一、目前收入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收入划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收入划分和事权相脱离

从目前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来看,我国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其实是按“金字塔”型来配置的,即越底级的政府事权越繁重;与此相反,而收入的划分却呈现出“倒金字塔”型,即越底级的政府收入越少。因此,各级政府间不是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划分财权,而是往往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法,将收入按比例划分,造成财权和事权在划分上脱节,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

2.收入划分标准不一

从理论上讲,分税制是按照税种或税率来划分各级政府收入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划分来看,既有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也有按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划分收入的,还有既按税种又按征管机构划分的;地方政府间的收入划分更是多种形式、多种标准、多种比例,且各地差异较大,这与规范、科学的分税制的要求相差甚远。

3.收入划分中共享税的比重过大

关于分税制中的共享税,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设置,有的国家不设置。应该说,设置共享税的主要目的是对各级政府税收比例的调解,一般来说税种不可设置过多,比重不可过大,否则会影响各级政府的税源和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中,设置的共享税种过多,比重过大,使各级政府都缺乏稳定的税源,也使目前的分税制更像以前的收入分成制,最终使分税制的目标难以实现。

4.收入划分的覆盖面小

目前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的面比较窄,仅限于税收和少部分的政府性基金,如教育费附加,大量的政府非税收入未纳入收入划分的范围。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清费减负政策的不断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不断减少,但总体资金规模并未大幅下降,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资金规模如土地出让金反而不断扩大,由于实施分税制时没有把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在内,使分税制划分的政府间收入,远远不能反映各级政府的实际收入或财力。

(二)收入划分中的难点分析

1.政府级次过多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五级半的政府管理结构层次。第一级是中央政府,第二级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政府,第三级是地市级政府,第四级是县级政府,第五级是乡镇级政府。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又专门设置了计划单列市,相当于副省级单位。这对于建立适应分布于广大区域的、条件差异显著的、多级政府层次并统一在同一个政治体制框架下的财政体制增加了极大的难度。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实行三级政府架构,我国政府级次比其他国家多出两级半,如何在五级半政府之间划分收入,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先例可言,其难度之大显而易见。

2.税种数量不多,主体税种缺乏

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比较成功的西方国家来看,一是税种数量多,大多在50个税种左右,如日本有46个,德国有50多个,美国达到80多个,二是税种结构以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我国的情况却与此不同,一是税种数量太少,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个左右。二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虽已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体系,为分税制的初步实施奠定了基础,但目前的税制体系仍很难建立和发展地方税收体系,主要就是受到税种数量的限制。由于税种太少,主体税种更少,客观上为收入划分带来极大的难度。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收入划分设想

(一)完善收入划分的近期考虑

针对上述目前政府间收入划分中存在问题和难点,基于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现状,采取激进的暴风雨式的改革尚不现实。为稳妥起见,近期可考虑在目前的五级半政府架构和开征的税种情况下,对收入划分办法进行初步的完善。

1.以事权划分财权,以支出定收入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为此要详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各自的支出范围,根据支出范围确定各级财政支出基数,再根据支出基数确定收入规模,根据收入规模再在财政间划分收入。要考虑划分后的各级财政收入总量是否达到了确定的收入规模,以确保事权与财权、收入与支出的相对平衡。以支出定收入,能使各级政府有所制约,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保证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2.选择适宜的分税方式,规范收入划分方法

在划分收入时,要避免或取消原来采用过的总额分成或包干、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的分税方式,努力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把税种作为分税的标准,如划分税种实在无法综合平衡,可设置一个或两个共享税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采用共享税基的办法。税基共享制的最大优点,可以使各级财政都能建立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

3.扩大收入划分的覆盖面

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总的来说可划分为两部分,即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针对目前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小的问题,下一步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地将符合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将其纳入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范围,使分税制中的收入划分范围覆盖整个财政收入。这一方面能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真实反映各级政府的可用财力,另一方面通过扩大收入划分的覆盖面,为收入与支出匹配、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打下基础。

4.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

对税收收入的划分,要区别税种的功能、作用并结合征管效率,将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受政策影响波动较大的税种尽可能划给高层级政府,将适合基层政府征管的税种尽可能划给低层级政府,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的税种作为共享税种,尽量使各级政府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划分虽无可参考的固定模式,但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和土地出让金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收入项目,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而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强行决定。

(二)完善收入划分的远期选择

上述近期政府间收入划分的完善应该说只是权宜之计,要彻底解决目前收入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减少政府级次,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

1.减少政府级次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实行的五级半的政府运行架构,给不同级次的政府之间的分税带来了极大的难度。随着国家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减少政府级次也成为可能。

(1)撤消计划单列市。应该说,国家设立计划单列市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条块分割、城乡分割的问题,逐步探索出一条以大城市为依托、政治与经济适当分开来发展经济的路子。但从目前来看,计划单列市享受特权,和省内其他城市进行不平等竞争,与市场经济提倡的公平和公正不相符,同时也不利于省内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因计划单列的城市,是不向省政府上缴税收的。而这些城市,恰恰是省内税收最多的城市。省政府少了这一块税收收入,无力向省内贫困地区进行转移支付。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计划单列市也已到了该撤消的时候了。

(2)虚化乡镇级财政。上世纪80年代,随着分级财政体制的实施,乡镇财政连续开始建立。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乡镇财政作为一级财政的基础太薄弱,应予以虚化。目前各项外部条件也基本成熟:一是随着行政体制的深化改革,乡镇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检法等重要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先后上划或垂直管理,行政机构已不全;二是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乡镇的学校、卫生院上划管理,乡镇的大部分支出为本级政府的人员工资支出,其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能已形同虚设;三是近几年来税务、金融和工商等系统已开始按经济区域而非按行政区域设置机构。基于上述条件,虚化乡镇财政,已是必然。

按照以上分析,如果能把目前的政府级次由五级半压缩到四级,现行分级财政体制和收入划分中的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2.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

(1)调整和改进财产税类,使其成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

考虑把财产税类作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主要是因为财产税的税基一般不会发生地区间的转移,同时由于财产税课税对象的复杂性和特点,适宜由基层政府发挥征管优势来负责征收。在西方国家,为适应征收财产税的需要,一般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对土地和房屋等重要的非金融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因此,只要地方政府专心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搞好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自己的地区投资,就可以不断推动本地的不动产升值,扩大自己的税基,形成长久不衰的财源。可在时机成熟时将对内对外不同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与土地和财产相关的税种合成财产税,全面征收,把这一主体税种做大。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5

[关键词]:财政 税收工作 税制转型 改革策略

一、我国财税体制的现状分析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与支出责任不相符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问题非常突出,不同地区之间缺乏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使得地区间的财力不均衡状态比较严重。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地方政府职能划分不够合理,呈现出政府职能与支出责任不相符的现象,根本无法应付复杂、变化多端的财政事物。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支付制度发展也不够完善,难以同时平衡纵向财政和横向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与专项转移支付在规模上走两个极端,不均衡现象日益严重,且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不透明、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二)相关体制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起步比较晚,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相关财税体制的发展与改革。甚至出现税收体系存在缺陷非税收入没有纳入政府收入体系的管理范围的情况。在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形下,漏掉了许多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功能的重要税种,难以做到充分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不利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分配。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

在财政税收工作过程中,因为各项财务核算必须依靠人为进行,从而在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工作人员往往都难以坚守职业道德,而随意篡改经营指标,作假账目。此外,税收监督不到位,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使税收出现监督的真空。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偷税、漏税、逃税已经趋向于社会化,普遍化,严重地影响到我国财政税收工作。例如,一些不法分子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见,大肆伪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

我国存在不少企业管理层不重视国家税收工作,腐败严重,并侵蚀到国家税基的情况,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有些地区甚至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经发展成为全社会毒瘤和顽症,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我国的税收工作以及对国家税收体制构成严重的威胁。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往往都是反映在财务上,例如侵吞国家资财、偷税、漏税、侵蚀税基等现象。

二、深化财政税收工作的策略

(一)不断推进会计改革,提高执行效率

虽然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会计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采用了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的会计算法,并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税种明细账。但由于我国所处的国情,使得在基层会计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而使得财政税收工作缺乏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而,国家相关部门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提高其执行效率,以便于更好地反映税源以及税收收入的情况,进而为提高税收工作做铺垫。

(二)不断建立与健全与我国社会体制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税收制度

在财务会计税收工作中,若要切实地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必须不断建立与健全与我国社会体制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必须逐步提高直接税在国家税收入中的比例,合理调节直接税间接税的比例.不断改变传统、低效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在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的前提下,定期调整宏观的税负水平,取消不相称的体制收入,确保政府规范性收入,扩大预算管理范围。此外,还要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适当降低工薪收入的税收负担,实行综合申报与分项扣除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推进税收减免制度相关改革。

(三)建立、健全财政支付模式

随着当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财政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支付经验,提高我国财政的支付水平。同时,还要求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要科学合理搭配、Y金来源可靠稳定科学支付体系,适当提高专项转移支付比例,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对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必须实现公开、透明、廉政、合理、科学的资金分配制度,充分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四)要规范社会初次分配,提高各项收入的透明度

建立国家中长期预算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协调的新型复式国家预算体系和相应的预算管理体制。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要继续深化税收改革,完善税制,调整税率,加强对个人过高收入的调节,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限制畸形消费,反对挥霍公款。要把税收政策与支持发展、培养税源结合起来。在执行税收职能过程中还要注意防止一些地方在征税过程中随意采取一些不适当的做法而影响企业和经济的发展。此外,还要健全完善复式预算体系、扩大国家预算覆盖范围,保障社会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尽可能地将政府的所有涉及财政性收支的活动纳入预算管理的框架之中,提高各项收入的透明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我国在世界上的地位越来越高。因为,财政对国家建设的保障能力的不断提高,是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支持了国家重大改革开放措施的出台和重要方针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为我们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然而,在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下,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与时俱进,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进一步深化改革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切实地提高我国税收水平。

参考文献:

[1]完善财政税收政策以市场机制促建筑节能发展[J].中国住宅设施,2008(05).

[2]胡杨.社会廉政评价:经验与趋势[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2).

[3]周知民.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五论[J].新长征,2011(09).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6

一.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正确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是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实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管理权限,是建立完善、规范、责权明晰的分级财政体制的核心。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既定的政府职能出现“错位”,该管的没有管起来,不该管的管了,上下级政府职能交叉,事权划分不清,必然导致财权也划分不清,就留下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地方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所有精力放在加强税收征管上,无形中加剧了税收的流失,是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也是分税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我国现行分税制税收收入划分不规范。现行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既有按税种、税目划分,又有按行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导致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而大搞重复建设,结果各地结构趋同现象严重,按隶属关系划分税种的现行体制,导致资产的流动会带来税收利益的转移,因而受到被兼并、重组方所在地方政府或部门的阻挠,从而严重阻碍着资产重组,制约着结构调整。此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采取收入分享制,税收分享只是给地方一定的财力,而税种、税率的确定权却在中央。这一方式尽管比较简单易行,但存在税收分享比例是“一刀切”的缺陷,且具有累退效应,因而不能区别各地的财政能力,不利于缩小地区财力差别,实行资金再分配的目的。

3.转移支付模式不当,转移支付力度不足。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形式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等。其中前三种形式属于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属于有条件财政转移支付。我国目前采取的主要形式为税收返还,既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中央政府对如何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使用权完全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这样,地方政府处于简单的收入接受者的地位,在资金的使用上往往不关心支出的方向、数量和效率,无效投入和浪费严重。同时中央政府也无法实现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调节地方政府支出行为的目的。

二.深化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明晰各级政府事权,科学界定财权支出。这一方面首先是确定事权,根据事权定支出,根据支出确定各级政府应得的收入。显然,事权的划分是最重要的,是财权划分的基础。只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相适应,政府履行职能才有物质保证。而事权的划分与政府的职能紧密相联。因此,完善分税制,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将那些政府部门不该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微观经济活动及其相关事务,那些本来可由市场机制去解决的问题,逐步从财政的供给范围中剥离出去,并以此为依据重新界定国家财政的支出范围。二是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和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这两个层面,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把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后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行动原则。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活动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技术原则。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二)建立适应多级分税制需要的税制体制,合理划分税收收入。首先是顺应市场经济要求,适时调整分税办法。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按行业划分收入预算级次的做法,严格按税种划分收入,将维护国家、保护国家资源、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归中央收入,将与地方发展经济直接有关的税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或地方收入,以促进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其次是进一步开辟税源,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与国际比较,我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税收潜力较大。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出台新的税种,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例如,对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开征交易税,可以缩小收入差距,减缓各种交易的投机性,支持长期性投资,也能为国家财政增加收入;针对社会保障体系不甚健全,社会保障经费管理分散,城镇失业人员、民政供养人员救济经费无稳定可靠来源的状况,可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等。最后是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体系是分税制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尚不完善,难以保障每一级政府都有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建议中央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除了一些涉及到全国市场统一和企业平等竞争的一些重要地方税种由中央统一立法外,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税源状况拥有开设一些地方性税种的权利,扩大税收规模。同时,要加快“费改税”进程,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地方税收体系,增强地方政府预算自求平衡的能力。

(三)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1)规范转移支付模式。国际转移支付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即单一的自上而下垂直的转移支付,另一种是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从今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应采取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但现阶段,鉴于我国一直采用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形式,且目前转移支付应着重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使之法律化、弹性化,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2)规范转移支付形式。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发挥地区政府积极性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出发,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应从收入分配型向宏观调控型转变。具体做法是构建以有条件形式为主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首先,缩小目前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主要用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方履行地方政府职能的基本开支需要。其次,扩大有条件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特别是配合型财政转移支付的建立。(3)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规模要适度,并保持一定的弹性。转移支付规模既要考虑中央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考虑地方行政事务的需要,在转移支付中,近期应以定额补助为主要形式;转移支付要规范。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法为因素法,设计出一套科学的计算公式,作为转移支付制度的拨付依据,增强透明度,防止主观性和随意性。这种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基数的因素法,具有基本统一的客观标准,比较合理、规范,但实行起来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大,因而必须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可分为三类:一是平衡补助,一般不规定具体用途。二是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公路、铁路、海运、港口、航空、邮政、电讯、大型农田水利设施、农业开发项目、重要的能源原材料项目、教育、科研、文化设施的建设补助。三是特别补助。主要是针对地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重大的非常事件而进行的补助等;建立多层次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鉴于目前的条件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中央与省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第二层次是省与市(地)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第三层次是市(地)与县(市) )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最终达到各级政府均有比较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上级政府不可越过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直接补助,如确实需要,必须通过本级政府进行间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