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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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

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范文1

我国的税制改革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已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税制从只有几个简单的税种到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从不规范的税制到逐步科学规范的税制。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也有着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特征,那就是流转税收(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很大比重,流转税在整个税制中占有重要位置,在对经济的调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迅速,税收的国际、国内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流转税制也应做出相应的变革,这样才能使税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1 流转税的简述

流转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课征的税收的统称。所谓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和提供各种劳务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货币流通金额,如生产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额、提供各类劳务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等。前者为商品流转额,后者为非商品流转额。

与其它税类相比,流转税具有以下特点:

(1)流转税一般采取比例税率,在销售环节征收。流转税按照商品劳务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或按商品劳务的数量确定应纳税额,由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环节缴纳。因而计算简便,便于征管,征收成本较低。

(2)流转税的课税对象为商品和劳务。

流转税的征收与商品和劳务的交易行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只要发生商品和劳务的交易行为,发生了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就有可能征收流转税。流转税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商品和劳务的流通范围、交易规模、流转环节、价格形式都决定着流转税的征收范围、收入规模、课税环节和计税方式。

(3)流转税与价格的关系比较密切。现代世界各国的流转税绝大多数都是采取从价计税的方法。销售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两者成正比关系。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价格越高,征税就越多。流转税与价格的关系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价内税,即商品售价内包含流转税税款,如消费税;另一种是价外税,即流转税税款在价格之外单独列明,未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如现行的增值税。流转税不论采取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的形式,价格升降都直接影响流转税收入。

(4)流转税的税基是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

不同税类的税基或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单位、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拥有财产的价值额或收入额。流转税的计税依据则是纳税人销售商品、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额和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在计算税款时一般不得从中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目前,我国经过二十几年税制改革和完善,已经确立了现行的流转税体系。现行的流转税包括四个税种,由于关税海关负责征收,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只就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完善与改革构想进行研究和探讨。

2 消费税的完善和改革构想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间接税。作为流转税中具有较强调节功能的税种,如果在税目、税率选择使用上失当,在征收管理上存在薄弱等问题:①会影响政府财政收入;②不能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控作用;③不利于社会分配的公平。因此,消费税将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另一大税种。与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减税效果不同,消费税改革更具“结构调整”的性质,即有增有减。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中间型消费税。各国消费税征收项目虽然数量不一,但多数国家都把非必需品、奢侈品、嗜好品、高档消费品等列入征收范围。从总体上看,消费税有扩大化的趋势。因此,我国消费税改革和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加强征管

对目前重要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由于种种原因征收不到位,影响调控作用发挥的,应通过完善政策,改革管理办法,实现规范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做到应收尽收,更充分地发挥消费税的调控功能。

2.2 调整税率

根据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人民生活提高情况的变化,对现行税率做降低或调高的改革。例如:可将汽车轮胎、酒精、护肤护发品等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去除或降低税率,将烟、鞭炮、焰火、高档轿车等调高税率。

2.3 扩大征收范围

将尚未纳入税目的、部分消费量大、有一定赢利水平、税基较宽的消费品和对环境危害较大、浪费资源的产品或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例如:高档洗浴、高档餐饮、高级美容美发和焚化品、豪宅、基地等。

3 增值税的完善和改革构想

增值税是一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主要是直接以国民收入价值部分为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增值税收入也随之增加I反之,国民收入减少,即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不利,经济效益低下,增值税收入也随之减少。针对目前增值税存在的弊端,进行增值税完善与改革既适应生产结构的调整,又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转换增值税的类型。

我国以前税制实行的是生产性增值税,即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当时选择生产性增值税,主要出于保证财政收入需要和抑制投资膨胀的考虑。执行中其弊端日益突出。应创造条件尽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企业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在内的所含的进项税额都允许扣除,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民间投资,推动经济增长,也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从理论上说,规范化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货物和劳务的所有领域。但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地区来看,并非都是如此。结合我国情况,有些问题还需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因此,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要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要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入;三要有利于税制简化,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

(3)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现行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两类进行征收管理。现行规定执行以来产生了两个矛盾;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同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一般纳税人购自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不足。①关于调整征收率的

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买方市场的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固定,与其利润率升降无关,因而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异日益扩大,因此应进行一定的调整,②关于两类纳税人之间交易的税金抵扣问题。般纳税人购买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凭以扣抵税金。对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是本环节的销售税金,而扣抵进项税金则是包括各个环节的整体税金,这样做才合理,以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竞争。

4 营业税的完善和改革构想

如上所述,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调整也将随消费税、增值税的改革做出统筹安排,就是说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调整要服从流转税制改革的整体安排。若将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强了消费税调控能力,同时,营业税征收范围从税目上将有所减少。目前,完善营业税制的主要内容应是针对第三产业新的经营形式、经营方式和发展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征税办法、征收细目。

(1)关于完善金融保险业征税办法。

目前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负偏高,对资本流动产生了一定影响,应考虑降低税率或采取更加符合国际惯例的方法,对其改征增值税。

(2)关于对权益转让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营业税征税范围中涉及对相关权益转让的内容近年来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是对有关权益转让征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内容。对此,要密切关注社会经济生活新形式和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及时界定收入性质,制定与相关制度配套的征税办法。

(3)关于完善新兴行业征税办法等。

由于营业税的课税环节通常放在交易流通阶段,有的是单环节课税,有的是多环节课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的问题。因此,在研究对物流企业如何征收流转税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这一点。物流业是一个整合性的行业。要同时完成许多环节,当中包括总包和分包的问题。现在物流企业反映重复纳税问题较为严重,问题就在于总包和分包上。比如,某个单位接了单子后,会把公共运输等不同的业务分包给不同的单位,或者是把一个较大的运输量分包给若干小单位。而物流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每分包一次就得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这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复纳税”,很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因此,对现有的营业税进行改革,物流企业缴纳营业税可按从营业收入减掉营业费用以后的所得来缴纳税款。

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范文2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管理纳税评估选案税收遵从

一、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的理论基础

纳税评估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的综合性管理工作[1]。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了类似的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有的国家称为评税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工作也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税务局的核心工作。从理论上说,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不遵从行为或纳税人诚信水平的评判、测量,从而成为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经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避免稽查环节的随意性与盲目性,提高征管效率和税收管理水平。

有关纳税主体税收遵从的研究1979年起源于美国,此后英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先后开始纳税遵从理论的研究。其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两方面:

第一,针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类型的研究。西方学者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述,通过“税收遵从”来体现,其理想状态是: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报告相关的涉税信息;及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税款。而偏离理想状态的行为均可称为税收不遵从。在税收实践中,税收不遵从是更为普遍的状态,也是税务管理产生的原因。根据对纳税人行为方式的研究,税收不遵从分为无知性不遵从(愿意自觉纳税,但不能准确理解税法和法规)、故意性不遵从(不愿意自觉纳税,主观存在减少自身税负动机)[2]。一般而言,税收遵从的研究对象为故意性不遵从,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设计也基于此。但在实践中,特别是计算机自动化的选案系统,由于错报或漏报事实已经发生,因此很难在动机上严格区分两种性质的不遵从行为。一些国家采取合并无知性不遵从与故意性不遵从的原则作为税收审计选案的理论基础。

第二,针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国外对税收遵从成本的实证研究表明[3][4],税收遵从成本不仅数额巨大,而且负担分布不均衡:一方面,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收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小型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高税收遵从成本易引发纳税人的不满情绪,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较高的遵从成本使他们感受到在税收上不公正的待遇,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这种行为具有较强的积累性,对形成自觉申报、诚信纳税的税收氛围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5]。因此,中小型企业[①]在很多国家代表着税收不遵从的高风险群体,成为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进行风险评估的主要对象。

二、OECD国家几种代表性的纳税评估选案系统[6]

1、集中化/自动化方式——美国国内收入署(IRS)

美国税收审计选案系统主要以“判别函数工作量选择模型”(DiscriminateFunctionWorkloadSelectionModel)为基础,并通过DIF建立一个公平的全国性的长期评分方式,即“纳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axpayerComplianceMeasurementProgramme),来识别最有可能具有遵从风险的个人和资产较少企业的纳税申报。

IRS服务中心遵从风险系统运作框架,如图1: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入服务中心子处理程序;⑵进入程序的“提交分析模块”(FilingAnalysisModule)。FAM会将提交的申报表分类、打分和筛选,以便进一步分析和归类。FAM根据9个指标:被动活动损失(passiveactivityloss)、自我雇佣税、可选择最低税、投资的利息费用、双重课税抵免、生活费或赡养费、教育扣除、儿童照顾扣除和慈善捐赠,设置标准,检查企业是否违例。一旦申报情况符合企业违例标准,即违例标准被“点燃”(fired),申报即被送入“提交事后分析模块”。⑶进入程序的“提交事后分析模块”(PostFilingAnalysisModule)。根据FAM的评分,PFAM将进入模块的申报作适当分类。⑷违例标准没有被“点燃”,申报被IRS接受归档。⑸申报表被分为勤劳所得税收抵免[②]预先退税(EITCRe-refund)、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EITCPost-refund)、非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Non-EITCPost-refund)三类。⑹⑺基于PFAM的分析,PFAM针对高风险或低风险申报表为工作人员分配合适的工作量。⑻具有非遵从风险的申报表进入“工作量分析模块”(WorkloadAnalysisModule)。同时被检验和调查的申报表也被反馈到WAM。WAM将根据“服务中心测试工作计划”中每个地区的经验值水平、每个案例花费的时间和纳税人回应率等因素权衡分配工作人员和相应需要调查的纳税申报。⑼在适合的情况下,存在高风险的申报表也被转入其他模块,例如针对小企业或自我雇佣的情况。⑽以WAM的分析结果为基础,纳税申报进入“服务中心检查”程序。⑾非遵从风险高的申报表检查程序终止,IRS将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⑿在适当条件下,具有高风险的申报也可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比如非强硬性警告等。⒀具有低风险的纳税申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⒁所有处理结果反馈到“处理事后分析模块”(PostTreatmentAnalysisModule)。⒂PTAM的结果再提供给FAM,以便未来分类和选案使用。⒃对那些已被IRS接受并归档的申报而言,数据会由PFAM直接反馈给FAM,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风险识别方式——英国国家税务局(UKInlandRevenue,UI)

UI的风险识别处理是一个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过程,由两个层面展开。首先,从中央层面:局部选择完全审计[③]案例的比例在中央的指导下进行,余下的部分则为地方性选案。而且所有地方性选案由中央自动化风险评估系统予以支持,地方税务机构时可以使用全国性统一的风险标准和参数系统了解纳税人的概况。数据挖掘和聚类分析方法的应用,可以识别带有高风险特征的纳税申报表,其结果有利于明确需要实施完全审计的中央选案比例,以及协助地方RIAT进行地方性选案。其次,从地方层面:每个地方税务机构中都包括一个风险智能和分析小组(RIAT),其主要作用是对本地区所有纳税申报表实施风险评估,并识别哪些个案需要被审计,而审计的实施则由地方税务机构的其他小组完成。表1为2003--2004年UI完全审计大体的构成情况:

表1:英国税务局2003—2004年完全审计选案情况

选案方式中央/地方选案完全审计的比例

随机审计中央选案10%

中央指导针对存在高风险的交易部门或问题由中央负责,进行局部选案35%

地方性选案地方有选择审计55%

3、国内增值税风险分析——奥地利联邦财政部(AustrianFederalMinistryofFinance)

奥地利的增值税风险分析系统是多量纲的选案系统,以客观的风险因素、基础数据的频繁更新、持久的风险评估处理程序为基础,只适合于中小或较大的业务量企业的风险评估。目前使用的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有35个。例如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风险评分根据每个风险因素指标或其风险属性水平,分配到每个实际案例,并通过发生特定事件情况下更新风险分值的方式,针对特定纳税人不断地积累分值。风险分值在某一特定时点的总和可以体现案例的实际风险。例如以下特定事件:是否提交申报表、是否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是否有税务审计结论、是否有年度评估的结果等。但是由于“积累风险评分”系统一般不能体现新企业存在的任何高风险,税务机构需要对特殊风险进行分类,人工选案也成为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

4、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UKCustoms&Excise)

英国增值税制度允许在独立的纳税申报中,对购买的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予以退税,从而引发不足额缴纳税款的潜在风险。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依赖于“退税前可信性程序”,其任务是在退税前从众多退税申报中筛选出存在最高风险的申报表,核实是否应予退税。“可信性程序”具体分析步骤为:

首先,风险因素(变量)的识别阶段。包括交易分类、应纳税流转额的规模、应付税款净额、提交申报的平均延迟天数、申报表的类型(漏报或正在接受评估),以及债务历史等。这些风险变量一般不被加权。因为在申报表中,有些变量的信息可能缺失,所以各变量的权重没有区别。但从风险角度考虑,一些变量又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是否有漏报的情况等。

第二,风险状况的评估阶段。对一个申报企业来说,如果一个或几个风险变量发生的频率值较高,说明存在税款流失的高风险,其风险分值就会比较高。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得到每个企业一个或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命中率、每个企业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平均命中率,以及一旦风险发生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的税款金额。风险分值就是,所有命中率中的最大值与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税款金额的平均值的乘积。根据风险分值,纳税企业被排序为没有经过审计、低风险、中度风险、高风险、异常风险五个组,来决定审计人员的数量,以及向各地区税务机构分配不同风险水平的申报表。

5、分散化的风险识别处理——法国一般税高级理事会(FrenchGeneralTaxDirectorate)

法国的风险识别处理过程不由中央管理,而是由地方性或专门的高级理事会负责,并通过3909表格完成当地税务机构对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工作,作为风险评估的基础。表格记录了地方税务机构掌握的有关纳税人的所有税收遵从信息,包括由此推定的潜在风险。

其次,OASIS和SYNFONIE风险分析软件,会对所有集中到专门的高级理事会的3909表格进行处理。首先,OASIS对3909表格中各种信息的作进一步细致分析。这些分析包括对企业增值税、公司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自我雇佣行为的研究和比较;计算一系列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状况报表中不同行之间的比率;对同一纳税人以前年度(三年或四年)的纳税申报表,或有同样行为、同等流转额水平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做局部性、地区性或全国性的比较和比率计算;以及对不同申报表中要素间进行交叉稽核。其次,SYNFONIE通过给每一份申报表划分风险等级来完成风险评估过程。每一个风险按1~5给予分值划分等级,分值越高的申报表,其风险越高。一般情况下,超过20分的申报表就可作为怀疑对象。

三、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现状的基本分析

1、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

从增值税分行业税负角度,2000~2004年,批发零售业实际征收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为14.87%左右,工业[④]实际征收增值税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仅为10.85%左右[⑤],而且目前我国主要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约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90%,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方法以4%和6%的征收率征收,其实际税负要超过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7]。从税收遵从成本角度看,通过对纳税人及税务机构的调查,增值税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时间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花费时间最长,折合为货币成本的金额也最大。另外,从我国近年来偷逃税的大案要案上看,基本都是增值税案[8]。

2、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的基本方法

1998年国家税务局确定峰值分析法作为选案的基本方法,使用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和成本毛利率5个指标与正常峰值进行比较。正常峰值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峰值分析法的优点是简单直观、易被使用者理解和掌握。但缺点也在于评判标准过于简单。由于峰值法的分析原理是衡量个体指标偏离行业平均值的程度,所以评估人员在实践中通常根据某一个或某几个指标出现异常值,判别申报的可靠性。如目前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一般仅限于零申报、销售变动率和税收负担率为零或很高三种情况,而其他分析指标的权重相对较小,因此误判的概率较大。另一方面,税收负担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税收负担差异率幅度和销售利润率是人工选案的首要考虑对象,典型的峰值选案模式很容易被企业以各种手段伪装而失去意义。

综上所述,一方面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较低。由于批发零售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工业部门,增值税评估对象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的遵从成本较高,使得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大量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较高的非遵从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纳税评估系统自身存在方法上的缺陷,评估指标单一,凭税务人员个人经验的选案方式仍占主导地位。不仅降低了选案准确率,也不利于控制税收管理成本。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判别为基础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日常监管。

四、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经验总结与对完善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启示

1、国外选案系统是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测度为基础的,并应用判别分析法建立的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是税务审计选案的一种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这得意于其在对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理论研究成果的积累。上述国家都将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识别作为评税流程的第一步。一方面,可以使税务稽查工作量、税务人员根据不遵从风险的高低进行合理配置,优化有限资源,控制税务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根据一个或几个异常值来判断纳税企业存在疑点的误差,影响选案的准确率,使稽查更加有的放矢。

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可以简单描述为:有2个总体Y1(不逃税类企业)和Y2(逃税类企业),其分布函数分别是F1(x)和F2(x),均为n维分布函数,对给定一个新的纳税申报表x,判断x来自哪个总体。一般来说,维度高一些,即指标个数多一些,可以使分界线的分辨率更高一些。这样可以克服我国目前峰值法的不足,避免个别指标值异常对选案的误导。

2、国外税务审计选案比对标准多样化。上述国家都通过金融部门、或其他可以提供第三方信息的机构提交的纳税申报,来获取与企业相关的外部非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处于不断更新与完善中,其更新速度的频率基本为一个星期或一个月不等。其比对标准基本可以分为纵向的宏观与微观指标,横向的硬指标[⑥]与软指标。相对软指标(定量指标)而言,硬指标具有“肯定性”,这类标准一般不需要测算,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直接获得,将纳税人情况与其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疑点,通常是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软指标是度量“可能性”的指标,通过量化的数据与标准进行比对的异常情况由税务人员根据经验进行推断,所以存在误判的概率。而宏观经济指标则有助于对整体税收形势的掌握,为选案提供指导方向。

我国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主要由税收负担类指标、资产管理能力类指标、企业盈利能力类指标、企业偿债能力类指标以及企业性质和信用状况类指标组成。其中定量指标占了绝大多数,而硬指标和宏观经济类指标比较缺乏。如在目前计算机选案指标体系中,可以加入税务登记情况类指标;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类指标;纳税申报情况类指标:税款缴纳情况类指标等。除此以外也可以增加一些更为深入的分析指标,如奥地利使用的一些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从而使遵从风险的测度结果更为客观。

3、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普遍设计了学习与反馈机制,并建立绩效评估程序。这种机制用来记录税务机关负责评估的案例、部分法院判例,或者对纳税人非遵从行为的处理措施,作为历史信息保存在系统内部,为未来有争议的案例的处理提供指导依据和参考。学习与反馈机制对于一个选案系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的系统。虽然美国的税收制度没有实行增值税,但其针对所得税,识别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运作框架却值得借鉴。

4、国外税收审计选案方式基本有中央集中选案,如美国。有中央集中化和地方分散化相结合的方式,如英国。也有由一份特殊的电子表格为选案线索,由地方汇集到某个部门集中选案的方式,如法国。这些方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国家层面的数据库系统可以实现中央与地方,不同地理区域间的数据共享。

我国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属中央税种税收管理范畴,由各地国税系统行使税收管理权。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除了增值税特定分税种评估指标外,还会用到各税种通用的评估指标体系,如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及利润类评估指标。如果国、地税相互独立进行纳税评估选案工作,会造成数据信息的极大浪费。因此,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的数据库是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系统开发的基础,而且增值税风险分析与所得税风险分析的系统整合也是国际税收审计计算机选案系统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

[2]马国强,“正确认识与开展税务服务”[J],《涉外税务》,2005(3),5-8

[3]B.Tran-Nam,C.Evans,M.WalpoleandK.Ritchie,"TaxComplianceCosts:ResearchMethodologyandEmpiricalEvidencefromAustralia,"NationalTaxJournal,53,2,229-52.

[4]J.Slemrod,"TheSimplificationPotentialofAlternativestoIncomeTax,"TaxNote,66,1331-8

[5]雷根强,沈峰,“简述税收遵从成本”[J],《税务研究》,2002(7),42-44

[6]OECD,InformationNote:ComplianceRiskManagementAuditCaseSelectionSystems:CaseStudy,2004.10,14—45

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范文3

关键词:避税行为;法制;规则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或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详细了解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保证不直接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规定,改变企业的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分析美国联邦税制时也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税赋,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然者以较低的税率上税。可见,避税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法,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如果避税主体为外资企业,更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直接损失,增加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一、我国反避税的现有法制规则和不足简述

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我国目前在反国际和国内避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该条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当前我国现有反避税法律手段还存在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反避税法律手段不足

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税收立法还不完善,条款过于简单,漏洞和空子较多,致使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遍避税束手无策。

(二)反避税的执法组织建设滞后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体制是:实行征收、管理、稽查分离的体制,税务管理机构可以发现企业的避税问题,但受执法手段的限制,只能进行有限的调查。稽查机构现有相应的执法手段,主是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对于并不违法的避税行为也显得出师无名。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反避税的要求。

(三)避税行为无法定的处罚依据

以追求避税效益为目的的交易是违反一般国家的税务条例的,所以应予严惩,以体现现阶段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任何对避税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税务机关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没相应的处罚依据,也只能补征税款了事。企业往往认为避税行为能成功最好,不成功也不吃亏。

二、关于我国反避税法制规则的措施探讨

从法制规则来看,完善税收立法来反避税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跨国纳税人的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义务作出限制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制定防止转让定价和利用国际避税的单边立法

对跨国自然人而言,其避税手段主要是通过人和物的国际移动,消除其税收和管辖权之间的种种联系,“虚化”其居民身份,使有关国家难以按既定标准认定其居民身份;对跨国法人,则除了通过国际移动改变其居民身份特征外,还主要利用跨国公司内部相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方法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经验,制定有针对性的反避税条款。如美国税法第482条规定:“任何两个以上的组织、商业或事业团体(无论是否为公司,是否于美国境内组建,是否为关联组织),直接或间接为同一权益所有或控制者,财政部长为防止规避或正确反映该类组织、商业或事业团体所得,可对该组织的毛所得、扣除额、抵扣额或准备金加以调整或重新分配”。又如德国对企业不合常规的成本分摊、支出,以增加成本费用方式,降低所得税,称之为隐蔽性的盈利分配,可依适当的正常交易价格或合理利润,重新调控所得,补征所得税。

(二)通过行政立法,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

由于不正当的避税手法有多种,如利用假兼并、假合资、假联营、调节关联企业间产品的转移价格等,因此反避税还有更为细致的特定的规则。目前在我虽然还没有全国性的系统反避税条例,但是在新颁布的税收暂行条例中也已反映了反避税的意图。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还应有更为完善的反避税条款,为税务部门提供反避税的执法依据,为企业提供行为准则。

(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以规定一般报告义务

我国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税务监控中,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的报告义务只有两个:一是对特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要求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并批准;二是对于关联企业管理费的分摊要报有关税务机关批准。一些国家政府制定的单边反避税措施中,一般都规定纳税人与纳税义务相关事实负有某种报告义务。这些报告义务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的。通常主要两种立法形式:一是在单独税法的每一条独立条款中规定纳税人报告义务;二是在税法的总法典中,增设对整个税制或至少对税制中几个部份有效的一项或多项综合报告义务条款。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可能出现的避税行为规定相应的报告义务,并明确报告的内容和程序。

(四)将避税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如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在税收争议中,一般认为税务部门所作认定为属实;如果要这一结论,那么由纳税人负责举证。在争议诉讼过程中,纳税人应列举使人信服的证据,来反驳税务部门征税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但当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的不正常避税、偷税进行处罚时,则必须履行举证责任。

(五)加强反避税方面的跨国(地区)、跨行业合作

应当加强各地区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协作打击避税行为。目前我国各地区税务部门之间联系不够,缺乏协作。同时由于招商引资等原因,有些地方政府为争夺税源而制定减免税政策,无形中为一些企业的避税行为创造了条件。为了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国、地税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密切部门协调,形成反避税网络。

在对关联企业的的监控上,应尽快建立工商、经贸、金融、保险、税务、商检等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税源监控体系,完善税收征管制度。通力协作,经常加强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从各个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目前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仅靠国内获取的情报,是不可能彻底地妥善处理国际避税问题的。2001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我国每年收到的外国税务当局提供的情报近万份,同时也为其提供了大量专项情报,税收情报国际联络网已初步建立。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市埸步伐的加快,对情报交换进行制度化和规程化已经十分必要。具体应包括:税收调查、税务审计、争取银行合作、加强同际合作等内容。

三、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强化反避税执法组织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加大税收惩罚力度

首先要理顺部门之间关系,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的配合,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为国家组织收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当前,税收执法的刚性不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违规者、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大税收违法惩罚力度。

在加强纳税申报制度、实行会计审计制度和利用现代化科技进行反避税工作的同时,应加强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海关一旦发现企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偏高或偏低,即有权进行估价征税,海关可会同商检局对该批进出口货物进行认真检验鉴定。

(二)建立反避税的专业队伍与营造健全的反避税法制环境并重

纳税人往往不去公开自己的避税过程,避税具有隐蔽性;而国内的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又使得避税渠道纵横交错,具有复杂性。因此,建立一支反避税的专业队伍是必需的措施。另外,营造健全的反避税法制环境也是当务之急。各级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行政策与完成计划任务的关系,充分尊重、维护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税收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税收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和影响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对于行政领导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截留国家税款、混淆入库级次的,应依法追究;对于干扰税收执法、为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说情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晶.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定的必要性[M].法律出版社,2005.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范文4

南都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都)于2007年5月经民政部批准成立,是一家原始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的非公募基金会。2007年下半年,南都出资600多万人民币,主要用于改善农民工子女成长环境的新公民计划;与此同时,南都进行投资,获得了1000多万的净收益。然而,这么一大笔投资收益,并未令南都人感到欢欣鼓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号)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规定,基金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国库券和利息收入除外)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33%。因此,南都需要缴纳300多万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同时国务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也就是说,非公募基金会这一特殊的投资机构必须每年捐钱给公益事业,而基金会平均每年增长率要超过公益事业支出率和通胀率,否则多年后就会自行消失。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近五年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1.2%、3.9%、1.8%、1.5%和4.8%。就非公募基金会而言,其面临着每年资金10%左右的增长压力,同时还要向国家缴纳高比率的企业所得税,其维持能力尚且困难,更难提及发展壮大――为了公益事业的发展,要么牺牲自己,要么牺牲国家税法的权威,成了南都发展过程中挥之不去的尴尬与无奈。易言之,南都面临着“割肉多长膘难”的问题:公益事业和国家财政都需要南都做出贡献,而基金会资金增长必须艰难地跑赢通货膨胀率和资金捐助率之和。基金会资金增长率非人力所能控制,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而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国家税款的缴纳却是刚性的,这无异于非公募基金会慢性自残甚至慢性自杀。因此,南都是否应缴纳所得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二、我国非公募基金会所得税法环境

南都的所得税发生在2007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当时尚未开始实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另外,还有《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上法律规范对非公募基金会所得税形成的所得税法基本框架是:

国家财政拨款、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金融机构的基金会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对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后情形似乎有所变化。新企业税法第二十六条之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易言之,非公募基金会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是否能免税需要国务院财政或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还有一个问题:既然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在免税范围之外,那只剩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才能免税,而哪些收入属于非营利性收入,就不得而知了。

南都这样的非公募基金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面临着所得税缴纳的困境,而新法出台后,不仅没有明确可给予非公募基金会的具体税收优惠措施,而且从原则上把问题搞得更加模糊和复杂了。在这样的所得税法制环境下,“南都”们的发展前景不能不令人担忧。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基金会所得税税收制度简述

南都的命运是否也在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非公募基金会同时“公映”,非公募基金会的税收环境是否是“寰球同此凉热”。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去考察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收法律制度。以下简要介绍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

(一)美国

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美国国内收入局核准认定后享有免税资格,其正常的所得免交公司所得税。正常的所得是指这些非营利组织在从事非营利事业中取得的所得,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服务性收入(包括会员费)。同时,非营利组织在其日常业务活动中,可能开展一些与其自身免税事业不相关的业务,这部分业务所得不能享受免税优惠,须按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率纳税。

在免税资格的认定上,美国的联邦法典第26卷――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条款明文规定了免税的非营利组织:一个非营利组织想要获得法律的免税资格,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登记,填写1023号免所得税申请登记表,经过税务机关的组织测试和运行测试后才可以取得该申请表内容详尽而细致,包括了实体类型、经营活动情况、财务资料等诸多方面。早在1913年美国税收法律就规定,年收入超过2500美元的社会团体,必须向国家税务局提交年度报告。除教会以外的所有社会团体都需要在税务局登记,以获得免税的地位和国家认可。

联邦税法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业务活动有着严格的限制,对与组织宗旨相关或无关的业务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与组织宗旨相关的活动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而开展的活动,这类活动所获得的利润不用缴税;无关商业活动与组织宗旨无关,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缴税。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活动,但免税组织的无关商业活动必须少于年活动或收入的一半。对于免税组织下列收入免征所得税:1.利息、股息、专利使用费、地租、养老保险金等收入;2.为政府开展调查研究收入;3.为学院、大学或医院开展活动获得的收入;4.志愿者开展商业活动时获得的收入;5.慈善机构为其成员、学生、病人、管理人员或职员服务时获得的收入;6.出售赠品的收入;7.在展览会或博览会上开展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或参加贸易展览活动获取的收入;8.为小型非营利性医院提供特定服务获得的收入;9.出售具有慈善性物品获取的收入。

美国在给予公益性事业减免税的同时,也对非营利性组织创造私人收益的行为进行了政策上的规范与处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如果非营利组织与对其事务有实质性影响的个人进行交易,并产生了有利于个人的“过多利益”(即指该组织提供的价值远高于个人应该接受的价值),则该组织将被课征“过多利益”的惩罚性消费税,同时该10%有实质性影响的个人则将被征收“过多利益”的消费税。如果这种个人交易25%行为在税法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该个人将再次被课征过多利益200%的惩罚性税收。若《美国国内收入法典》501(C)(3)条款所规定的私人基金会在纳税年度内用于慈善捐赠等公益性支出未达到一定的比例,其投资净所得将被征收2%的消费税;如其未分配所得过多,其未正常分配部分将被课征15%的消费税;如超过一定期限后仍未进行恰当分配,将课征税率为100%的惩罚性税收。对私人基金会的一些特殊投资、支出行为及资产构成等也要征收不同税率水平的消费税。美国法律汇编第508条第(e)项规定,基金会每年收入中,有一定比例必须分配掉,分配的意思是拿出去为公众谋福利。凡未分配的部分,因与设立的目的不合,不得享受免税权利。

(二)德国

在德国,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以追求公共福利、慈善或宗教目的为目标,根据税收法案的特殊规定它可以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前提是这些组织必须在章程中写明其全部和直接所追求的目的并且符合税收条例对组织宗旨方面的要求。在组织运作时,其财产只允许按照章程规定的目的使用,成员不能取得利润和其他形式的补助。公益组织要想取得免税优惠,就必须全部和直接实现章程所规定的目标,对于不符合这些标准规定的活动则负有纳税义务。具有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一般可以享受到的免税待遇包括:免征法人所得税;公益组织在继承遗产后其免税身份还可持续10年,并可免除遗产税和捐赠税;免除商业税和净资产税。易言之,凡依法登记注册为公益性非营利的机构,均享受政府对非营利机构的特殊税收政策――基本上是零税率。当然,法律对这类机构有着严格的限制与约束。

1.以为公共利益服务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允许通过转让成果而获利,但必须将所获收益用于公益再投入。

2.允许利用自身条件获得收入,但必须将收入用于公共积累、购置公益设备、兴建公益设施、改善工作条件等,而不得落入投资者或个人的腰包。

3.该机构的职工工资要接受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他们必须逐月向政府监督机构报送收入表、工资表,一旦发现某人工资明显偏高,将被勒令纠正或停发,并由监督机构进行查处,严重违规者将被终止非营利机构待遇。

德国税法对非营利组织商业活动的规定较为宽松。税法区分了慈善团体中两方面的利益:“理想的”和“私利的”。“理想的”利益包括符合慈善团体章程目标的商业活动,即与实现组织的非营利性目标相关的商业活动,如文化、教育和类似慈善项目的入场费,体育项目的门票和由医院、学校、护理院及类似部门承担的服务费等。“私利的”利益是指组织资金积累、利益分配。在慈善团体解散后向成员或捐献者分配剩余资产以及无关商业活动都归于私利方面。一般超过投资收入的25%的资产积累和资产分配是被禁止的。无关商业活动,如开办俱乐部旅馆、来自慈善杂志的广告收入,超过6万马克运动项目的入场费和来自商业赞助的收入虽然可以接受,但这些收入要缴税。

(三)我国的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所得税法》第四条之第十三款规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纳所得税。台湾地区行政院《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只要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组织团体之所得符合下列条件即可免税:(1)依法设立,(2)不分配利润及剩余财产与捐赠人或其关系人,(3)不经营与其创设目的无关之业务,(4)收支记录完全,财务保管与运用符合规定(如限制存于银行及购置上市股票,目的事业支出达基金孳息及其它经常性收入之百分之八十以上,(5)主要捐赠人及各该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董监事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及(6)与其捐赠人、董监事间无业务上或财务上不正常关系。1994年以前,台湾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款征收较为放任,导致不法分子利用非营利组织规避税负,但1995年起所有非营利组织皆应结算申报(是否应税依上述标准决定),但宗教团体、各行业公会组织、同乡会、同学会、宗亲会、营利事业产业工会、各级学校学生家长会、国际狮子会、国际扶轮社、国际青年商会、国际同济会、国际崇她社及各县市工业发展投资策进会等,如无任何营业或作业组织收入,仅有会费、捐赠、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财产总额或当年度收入总额在新台币一亿元以下者免申报。

基本上,我国台湾地区并未禁止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所以非营利组织可利用商业活动来从事其目的事业(例如残障团体可开立商店来帮助残障人士就业、文化机构可成立出版社等),亦可利用经济活动来募集资金,所以娱乐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甚至规定公益团体举办娱乐活动之全部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全部供本事业之用者免税。至于非营利组织之商业活动所得应否免税,台湾自1995年起采取的方式是,原则上应税,但如非商业活动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时,该不足支应部分得自商业活动所得中扣除。

四、我国非公募基金会所得税法律制度机制的建议

(一)立法上明确非公募基金会享有所得税免税的主体资格。

非公募基金会主要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公益资产,通过运作公益资产保值增值,并以各种公益项目的形式投入社会,增大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从而不断增进社会福利。现代教育事业、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生态与环境保护、扶贫济困等各种公益事业的发展都与非公募基金会的作用密不可分。因此,一般认为有权比主要为其股东或成员利益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享受更多的政府福利。税赋优惠是提供给基金会的主要福利之一,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法律往往规定以提升教育、健康、科学、文化或解除贫穷为目的的组织,可享有民众捐款可扣抵所得税,或可免缴财产税的优惠。非公募基金会这样的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事务,具有辅助政府支出的功能,使政府的负担减轻,所以政府应减免其税捐。政府不选择直接支出而选择免税,其目的在使非营利组织免于政府干预,并免于浪费资源于游说或租税规划。非公募基金会增进了社会福利,而每一社会都可因拥有一个有力、活跃且独立的基金会而获益良多。若对基金会课以特别的税捐或税率,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因此受损或受挫。

对非公募基金会实施所得税免税政策,也符合是我国现阶段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状况。目前,我国非公募基金会刚刚起步,截止2007年底,全国仅有400余家的基金会,而像南都这样的原始资本过亿的大型机构更不多见。全国所有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总额为300多亿人民币,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的相差甚远。因而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还很弱小,对公益事业的贡献心有余而力不足,需要国家加大扶持力度,从所得税政策上给予免税优惠,促使其快速成长壮大。

免税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基金会注册时,免税待遇自动生效;二是注册与申请相结合,注册后必须向税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才能得到某项优惠政策;三是自动免税制度与特殊自由裁量权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即属于税法列明的基金会,自动享受免税待遇,其它慈善或互助型的基金会每年都必须申请免税。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取第一种方式,一方面财税制度是国家与公民都有深远影响的性制度,必须坚持“法律保留”(或“议会”保留)原则,因而基金会免税资格的应有国家法律规定而不是行政部门钦定。另一方面,我国的行政审批效率不高,现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本身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非公募基金会的免税资格由行政部门批准,带有任意性和不确定性,不仅危害国家税法权威,滋生腐败,而且也不利于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做大做强。当然,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资本市场管理的角度考虑,非公募基金会的规范与监管问题也势在必行(下文另有论述)。

(二)非公募基金会获得免税资格的条件

非公募基金会运行过程可能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所得、政府补贴所得和营利性所得(利息、股票、租金、版税、出卖资产和劳务等所得)等。一般而言,捐赠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享有所得税免税优惠争议不大。问题的焦点在于非公募基金会从事经济活动获得的净收益是否应免税。可也分为四种方案:1.免纳所得税;2.征收所得税税款;3.只有当从事的经济活动与其公益目的无关,或对无促进该公益目的的部份进行投入时,应缴纳所得税;4.建立一项评估标准,允许一小部分的经济活动所得利润免缴税,而超过该限额的数量则需予课税。

笔者认为,一刀切地免征经营性所得税,并不明智也不利于对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监管。同样,征收经营性所得税也不利于我国弱小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另外,若通过最高数量限制仅仅是权宜之计,由于数额限制具有刚性约束,不能随着经济形势做出及时调整,不利于基金会的长远发展。因此,根据收入的公益性质进行确定是否经济活动收入免税比较科学合理。

非公募基金会经济活动收入免税必须是符合公益性的收入,这里所谓的公益性,主要根据两个标准来确定:

1.主要目的标准,即从事该项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公益事业筹集更多资金,从事交易或经营活动只是辅助公益目的的实现,且不得有损社会公益。为保障非公募基金会运作的公益效果,立法上应该对基金会内部从事经济活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基金会主管部门对非公募基金会的经济活动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对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比例规范和监督。

2.收入最终流向标准,在此标准下,只要从事经济活动获得的利润都实际被用于公益慈善活动,其收入即可获得免税。为避免非公募基金会不合理聚财,法律应明确规定基金会每年经济活动收入的公益支出最低限额。

(三)建立非公募基金会透明公开运作的机制。

基金会以公益目的而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基金会必然是专业而有效率的,要保证基金会良性运行,防止基金会利用滥用税收优惠,贪污舞弊挥霍资金或进行洗钱活动,必须建立一整套信息报告制度,接受政府和大众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定财务会计公开与报告制度。非公募基金会创设仅为公益目的,因而不得借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财务会计资料,甚至其财务透明度之标准甚至要超过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行政机关、捐助人和受助人都应有权查阅其财务会计报告。

2.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制度。法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应向公益事业投入资金,投入方向、性质、规模与结构等投资计划,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等为基金会运作制定年度工作执行计划都需要向社会公开。

3.人事情况报告制度。包括理事、监事与工作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任职资格、职责权限)公开、重大人动透明和基金会人员主要活动定期报告等等,对基金会从业人员资信与活动情况及时有效进行监督,确保他们忠实勤勉地为公益事业工作,约束其不借助工作便利为私人谋取不法利益。

4.独立的税务申报登记制度。非公募基金会享有免税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不必对其进行税务监督。

(四)要对非公募基金会的市场活动进行法律规制

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范文5

征求意见

最近,中注协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征求意见稿)》,《问题解答》包括30个问题,内容涵盖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网络事务所、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等多个领域。中注协于2009年10月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守则》全文7万余字,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作出了全面规范,是指导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保障行业诚信水平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守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实质性趋同,并与香港地区实现等效。

两部委规范上市公司

内控信息披露行为

最近,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构成要素,并针对核心构成要素,如重要声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等,逐一说明了需要披露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两部委强调,此《规则》是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财政部推出第一份行业

内控操作指南

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这些内控“大法”后,财政部开始推出分行业的内控操作指南。最近,财政部正式《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以推动石油石化企业更好地建设与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这项具有石油石化行业特色的内控宝典的面世,也是财政部推出的第一份行业内控操作指南。据悉,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将陆续研究起草电力、煤炭、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内部控制操作指南,以期为更多企业建设实施内控规范体系提供经验借鉴。

资产评估行业市场拓展路线图出台

最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资产评估行业市场开拓路线指引》。《指引》系统列示了资产评估服务各经济主体的各类市场领域,为资产评估机构拓展业务提供了具体、详尽的路线图,为行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效路径。中评协此次的《指引》包括业务类型表和业务类型简述。业务类型表按照估值类业务和非估值类业务,列示了18种业务类型,对应78项经济行为。业务类型简述对业务类型表进行了细化说明,列举了每种业务类型的业务范围、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专业胜任能力要求。

新版国际评估准则开始实施

最近,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新版《国际评估准则2013》,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全球影响力最大的评估准则之一。新《准则》对基本准则、资产准则和评估应用部分进行了修订。新《准则》明确了评估准则对评估复核业务的适用性,对IVS 101“工作范围”、IVS 102“实施”与IVS 103“报告”部分做出了大量修改。另外,新《准则》加强了对使用其他人提供信息的要求,在IVS 101“工作范围”中要求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评估依赖信息的调查范围并将其记录在工作范围中。IVS 102“实施”要求在评估过程中充分考虑所提供信息的可信度与可靠性。IVS 103“报告”则要求对调查范围进行披露。新《准则》还废止了部分准则附件。

2014-2015版美国《专业评估

执业统一准则》部分内容修订

新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2014-2015 USPAP)最近由美国评估促进会,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准则》在原准则基础上,对定义、导言、规则、准则与准则条文、评估准则说明等部分进行了修订。准则和准则条文部分的修订包括:修改报告类型。在新版本《准则》中不动产评估报告、动产评估报告与企业价值评估报告采用了统一评估报告分类标准即评估报告与限制评估报告;废止了准则4和准则5。此外,评估准则说明11与评估准则说明12根据不动产评估报告与动产评估报告的格式改变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评估准则说明13根据监管政策的变更进行了相应的更新与修改。

已税汽柴油生产汽柴油可抵消费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通知》明确,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扩大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扩大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办法》重点调整了新纳入营改增试点铁路运输和邮政两个行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对其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主体等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农用挖掘机等部分农机增值税

适用税率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并对农用挖掘机和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公告》明确,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等。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等。《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通知》明确,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通知》中所称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六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

进口税收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发出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4年3月1日起,将国家支持发展的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同时取消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联锁系统、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装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与常规岛设备、清筛机、混凝土泵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装备的进口免税零部件及原材料目录。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出口退(免)税政策进一步完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公告》明确,自2014年4月1日起,中小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将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公告》同时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减半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通知》明确,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

简述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范文6

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引起了各个领域的利用革命创造了新的糊口工作模式。其中最为凸起的便是电子商务的运用。“全世界电子商务税收将从一九九七年的一0.六亿美元增添到二00一年的二三0亿美元”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展开较早的国家在许多领域处于全世界领先水平电子商务涉及到了各个行业、各种商品以及各类服务,发展10分迅速。其次为西欧、日本以及加拿大等国。

我国的网络技术尽管起步较晚但其发展速度也是惊人的。一九九八年中国网络市场容量达一00亿元预计这类增长趋势仍将延续下去。二0一0年中国将构成三000亿元的信息服务市场。以网络经济为特征的新经济在中国迅速萌芽、发展势必逐渐成为主流经济。日前,证券公司、金融结算机构、民航定票中心、信誉卡发放等领域均已经胜利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并进行了大量的、可靠的交易所有这些已经形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同时也为进1步发展累积了经验。

所谓电子商务有广义以及狭义的两种解释。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应用数据信息进行的商业流动,而数据信息是指由电子的、光学的或者其他相似方式所发生、传输并存储的信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动。电子商务的首要角色由客户以及商家承当他们的联络枢纽由网上交易中介构成,而认证中心(CA)则负责交易的安全认证及监管,银行、金融机构负责资金流通。介入电子商务的主要角色是企业以及消费者。因而,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上交易形成了企业—企业、企业逐一消费者两种主要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在其运行进程中1般都触及到5个直接瓜葛主体:客户、商户、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结算机构以及通讯机构。通讯机构提供Internet数据通讯服务。客户在能够进行电子商务消费前必需向结算机构申请用于网络支付的账户客户通过阅读商户网站肯定要购买的商品服务后填写电子订购表格并署上客户的账户信息,所有这些信息经加密后传输给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A)是为交易方验证的机构,认定电子商务流动中交易方的身份、资信保护交易流动的安全。电子商务户为进行网上经营必需在结算机构(1般是银行),有特种商业账户在认证机构获得从事电子商务的“身份证”。认证机构把客户传来的客户信息进行判断认证后如果判断确定则交易可以进行。否则向客户以及商户返回交易被谢绝的信息。交易被授权后,商户向认证机构提供电子发票,在商品、服务被交付给客户后客户以及商户向认证机构发送已经经签收的数字签名,结算机构收到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发来的可以过户资金的信息后将客户账户中交易的资金划拨到商户账户上从而完成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进程。可见,电子商务拥有如下特征:

一、技术性

电子商务的技术环境是以各种通信技术广泛的、无障碍的运用为基础的。与封锁型网络EDI相比开放性因特网上的商事交易流动所需要的技术手腕更高档,因此所提出的法律问题也繁杂患上多。在1般情况下电子商务经济犯法所钻研的问题大都集中于因特网环境下的商事交易流动。

二.广泛性

在因特网上展开商业贸易,条件必需是信息的广泛性。过去人们从电视广告报纸杂志广告获守信息都有必定局限。首先电视、报纸杂志广告都有制作周期还有制作人的干扰因素。而因特网的商业信息是与厂商的进销存信息系统直接联网的。厂商的各类商业信息都直接及时的反应了当时情况。而且只要联入因特网的厂商均可以向世界任何1个处所产品信息,没有人为因素的过滤、筛选的干扰。所以说因特网上的商业信息广泛。

三.国际性

Internet网是连接全世界的网络,拥有国际性特征。国际性是电子商务流动极其惹人注视的1大特征。“1网飞联5洲”不管是千山万水的地舆差距,仍是现实中的国与国之间的界线,在因特网上都变患上隐约起来,乃至感觉不到他的存在。应用网络技术高效力、低本钱地实现信息同享以及信息传输这类全世界网络信息1体化自身就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所在。但是,法律却不是这样。至少到目前为止.法律的效率主要仍是来自于国家权利,现实中的法律是以地域疆界为基础构成的这就必然与完整超出国界的电子商务流动存在着必定的矛盾。电子商务请求实现信息的高效传输、畅通无阻,如果每一个国家都履行1套自己的规则那末必将大大阴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固然电子商务的国际性特征也就使患上电子商务经济犯法的繁杂性更为凸起。

四.多元性

在网络长进行商务交易你既可以主动地发出信息、要约也能够被动地接受信息发出许诺。因而网上的交易行动是互动的。同时,在电子商务流动中介入交易进程的又其实不仅仅只有交易各方。咱们知道跟着社会的发展交易变患上愈来愈繁杂,参加交易的人愈来愈多,交易的规则也随之产生变化。最初是“1手交钱、1手交货”买卖双方的交易不需要第3人参加。那时的交易规则也比较简单主要就是调剂买卖双方的合同瓜葛。后来市场扩展,交易增多渐渐地就发生了人、经纪人等交易中介方,交易规则中也就相应地呈现了有关、经纪等内容。再日后票据、信誉卡的发生与使用又使银行、信誉卡公司也参与了交易,票据法、各种结算办法也就闪亮登场,加入到交易规则之中来。到了电子商务时期因为交易各方依赖于网络完成交易的全进程网络服务商、计算机软、硬件服务商就不可防止地加入到交易进程中来。

2、电于商务带来的问题及对于经济犯法的影啊

电子商务犹如其他新技术1样“正被新技术的创造者——人类自己日趋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糊口的各个领域,用以提高效力利便糊口,造福社会,也同时为那些因罪行需求所驱使,会不失时机地应用新技术成果去干危害社会勾当的人所应用。其表现为:

(1)扭转合同交易模式

在传统合同交易中,1般是面对于面的交易,而在电子商务流动中,合同交易模式产生了首要扭转主要表现在:

一、时空变化

交易者再也不直接面对于面地进行交易,交易再也不使用看患上见摸患上着的钞票以及纸张作为交易媒体以及记录载体而是将交易媒体以及记录载体融为1体通通采取电子数据信息来表达。这样1来已经往交易在数量、范围、距离以及速度上的限制就能够被轻而易举地突破从而极大地增进交易发生“爆炸式”的发展。

二、签名变化

现有的法律规则中对于传统的签名盖章已经经规制患上至关完美也可以知足经济实践中的请求,然而电子商务请求网络进行交易完整脱离了传统“笔纸式”的交易媒介这时候该怎样办呢?现代科技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知足了电子交易的需要,通过加密、解密等1系列技术创造出1种叫“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的做法。“数字签名”不是咱们想象中的签名,收到数字签名的人实际上不可能在纸上或者者电脑屏幕上切实地看到“张3”或者者“李4”这样的名字它只是1种经由加密的信息,用这组经由加密的信息来到达上述的请求即对于方确切是认证交易的对于象(即保证交易对于象的真实性),双方所传递的信 息是完全的、真正的。

数字签名是技术的产物它实际上其实不是1种真实的签名。它的真正作用体现在两方面:1是用电子媒介替纸质媒介:2是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起到了签名或者盖章的作用。那末在技术解决了第1步的问题以后问题就转到了法律这1边——法律究竟能不能认可数字签名这样的技术产物呢?

三、情势变化

法律1向比较注重交易的安全所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合同必需采取书面情势。无非这样的请求有时显患上过于严厉且无益于增进交易。而在英美等国法律认为即使是口头的合同也拥有束缚力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八0年代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就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既可以采取书面情势也能够采取口头情势。法律对于合同情势的请求愈来愈宽松了。同时跟着技术的发展又呈现了新的情势,即电子的情势逐一这也恰是电子商务时期的交易情势如电子数据交流(EDI)国际金融中的电子资金划拨、电子票据清理等等,电子情势不同于口头情势也不同于传统的书面情势。

电子商务合同模式的变化其实质是对于法律行动的变革这类变革对于现行法律提出了诸多挑战,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如法律问题之1是如何确保交易对于象以及交易内容的准确、真实:之2是如何保证交易安全阻挠网络系统上的犯法。第1个问题的解决可能触及到1些技术规则在法律上的确认。第2个问题更加严峻。1方面是由于采取高速传输的电子数据信息自身就带来1些安全上的隐患另外一方面是因为网络上电子交易的巨额财富的诱惑力远远超过使用钞票直接进行交易时候恐怕任何严厉的刑法都不能阻却网上的犯法。所有这些都必然对于合同欺骗犯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其1、诱惑力的增添。因为网上交易带有必定的虚拟性,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只要有1台计算机,不管什么时候、何地均可以上网交易。而且交易者常常是个人行为,缺少群体的束缚。加上,电子交易的巨额财富更是使人心动。所有这些都增添了合同欺骗犯法的诱惑力。

其2、欺骗情势的变化。首先、盗用商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进行合同欺骗。行动人常常盗用合法商户的电子商务身份证冒充合法用户的“数字签名”假冒合法企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次行动人没有实际实行能力,却以电子商务交易为幌子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后便不实行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实行交货义务。第3、通过虚假认证从而完成电子合同交易,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第4、通过捏造网上支付帐户骗过网上结算机构的检查完成与商户的交易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2)信息管理不严

电子商务网络是1个巨大的开放性空间,任何人均可以将信息在网上自由寄存也能够很便捷地获守信息。网络进出以及信息提取的利便使网上信息量急剧膨帐并在良多处所呈现“卫生死角”终究致使信息污染。C·STOLL忧心忡忡地声称:“Internet是历史上存在的最接近真实的无政府主义的东西。”更加严重的是,在信息污染的同时因为缺少管理制约1些不法份子伺机扰乱电子商务经济秩序大肆从事网上经济犯法流动。主要表现有:

一.侵略商业信用、商品名誉的犯法

1些商家为了盘踞竞争上的优势,排斥竞争对于手不惜在网上大肆侵害别人商业信用、商品名誉的信息,给别人造成为了重大损失。

二.广告欺诈犯法

不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为了获取非法利润视国家法律于不顾在网上应用广告对于商品以及服务作虚假宣扬诈骗消费者。

三.销售伪劣产品犯法

有的制造或者代别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用互联网销售信息使不明真象消费者购买伪劣产品从而获取非法收入。

四.证券、期货犯法

  1些背法犯法份子应用互联网编造并传布影响证券以及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从中渔利。

五.知识产权犯法

1些背法犯法份子为了攫取非法利益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大肆在网上复制发行别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相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发行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等。

六.商业秘密犯法

1些背法犯法份子为了攫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了排斥竞争对于手,在电子商务网上以盗取等不正当手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秘密;在网上表露之前项手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背反规定或者者背反权力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请求表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等。

(3)金融风险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样给社会经济管理层面带来了不少法律问题。跟着金融业的网上发展,金融也趋向电子化。网上银行的兴起,就给传统中央银行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挑战,金融风险随之发生。比如如何确保支付系统的效力以及不乱性;如何束缚因特网上金融机构经营者的行动:怎么保持支付系统的完全统1性和应提供甚么样的在线清理系统;如何处理央行对于在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并与各国央行监管的调和与合作防止新的支付工具被用来洗钱或者将监管权扩大到外国公司,引发与外国的争端和如何对于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网上竞争等等。所有这些又必将引起相应金融犯法的产生主要有:

一、非法设置网上金融机构犯法

1些背法组织以及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网上设立商业银行或者者其它金融机构。

二、贷款方面的犯法

行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或者冒用的电子身份证明等方式骗取网上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洗钱方面的犯法

行动人通过诈骗的法子,隐瞒犯法的背法所患上及其收益的性质以及来源,通过网上金融机构将犯法所患上转化为合法财产,或者通过转账等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

四、外汇方面犯法

1些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背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通过网上金融机构寄存在境外或者者通过网上金融机构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4)税收流失

跟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腕的不断完美,传统的商业动作在不远的将来有至关1部份将由互联网取代。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所占的比例在飞速增长依照美国商业部的讲演,全美一九九九年四季度网上零售额为五三亿美金,而到二00四年美国网上零售总额将到达一八四0亿美金。在我国,一九九九年电子商务总交易额到达二亿元.比一九九八年增长了一倍以上据预测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到达八亿元,到二00二年将到达一00亿元。面对于这类发展趋势,传统的审计模式以及税收模式势必做出相应的调剂电子商务时期的税收问题日渐引发各国政府的注重,电子商务为各国的税收轨制提出了斩新而近切的课题。同时,在触及多 个国家的贸易中国际税收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轨制是树立在税务登记查帐征收以及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税务机关通过对于纳税人营业场所、经营品种、经营数量及经营行动等指标,并通过对于各种票证以及账簿的审核来肯定应交纳的税种以及税率。这类面对于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期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便化、藏匿化给税收征带来了史无前例的难题。电子商务履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根据都是以电子数据的情势存在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什物对于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藏匿性、保密性等会使患上税收的控管手腕失灵,加上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都使依法治税变患上苍白无力。如果不采用措施必将会造成监管无力税款流失等被动局面。面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大堤似乎已经是漏洞百出由此而滋长的1系列税收问题乃至有点让人措手不及。有人惊呼道:电子商务是二一世纪税收面临的最大的敌人!

以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为特征的电子商务动作已经经打破了传统的经营区域的概念,税收的管辖也变患上繁杂以及隐约不清以行政区域划分的税收管理机关还能不能适应答电子商务的管理P从哪一个层面切入来施行有效的管理?电子商务的国际化请求税收征管的国际化协作而传统的税制管理机构显然不具备这类功能。跟着电子商务的成熟以及完美其中的物流也极有可能从中分离出来而由专门的物流公司去经营,这类资金与物分离活动的情势给税收的监管更增加了难度。在这类情况下偷逃税犯法必将又会成为电子商务经济犯法的1个“热门”问题。

3、电于商务经济犯法的特色

一、主体特定性

电子商务经济犯法当属技术型犯法主体其与科技发展以及社会产业结构的变革是联络在1起的。首先从职业散布看网络行业内部技术型、管理型人员居多。因为电子商务系统通常拥有较好的安全性而且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管理将进1步完美电子商务将会更为安全电子商务外部人员犯法的可能性相对于较小。而电子商务内部人员尤其是技术型以及管理型人员犯法的可能性则要大患上多。其次从春秋散布看以中青年占多数。他们1般都受过较高的文化教育拥有至关的电脑知识,而且对于新事物以及科技比较敏感。据统计美国计算机犯法者的春秋区段为一八⑷六岁,平均春秋二五岁。我国的计算机犯法者多在三五岁摆布平均春秋也是二五岁。再次从智商看电子商务经济犯法份子大多智商较高而且拥有精湛的计算机操作技巧。

二、危害严重性

应用电子商务网络进行的高科技经济犯法能量大影响规模广.酿成的后果无比严重。针对于大额交易流动、网上金融机构等施行的电子商务经济犯法其酿成的经济损失常常是传统犯法难以比拟的。而且电子商务经济犯法还拥有至关的隐秘性不容易被发现,更不容易被侦破。由于,电子商务系统触及到尖端科学知识没有至关程度的专业知识是难以掌握的。其贮存的数据以及信息,均以电信号代码情势存在行动人可以在任什么时候间、任何地点施行犯法,同时不留痕迹,不容易被人发现.不容易侦破。

三、证据缺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