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务会议记要范例6篇

行务会议记要

行务会议记要范文1

想要在这个庞大的国度实现清晰的决策,必定是一个常人无法明了的繁复过程,我们所能见到的是中央所召开的一次又一次会议—在北京市市委宣传部主管主办的千龙网的统计里,中共中央总书记2013年参加了146次会议,平均每周参加2.8次。而真正本质的,是会议表象后的运行规则—这个庞大国家的中枢,到底在以什么方式,决定、和传导命令,由此,牵动整个政治系统的运转。 政治局常委们怎么开会

先说中央政治局的会议。

政治局会议一般每月开一次。根据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公开报道,从2012年年底的十至今年2月中旬,本届党中央一共举行了14次政治局会议,平均一个月一次,会期一般为一天。

公开报道显示,政治局会议是“圆桌会议”,时任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曾说:“我参加政治局会议,我们很多问题都是敞开讨论的,经常开会,它反映了各种利益。”

媒体对更高层级的会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的报道就少得多,被及时报道的更少。据一位研究党政运行的智库人士此前观察,自十四大以来,二十一年多的时间里,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会被及时独立报道的,只有20次,其中十次是针对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危机等事件召开的紧急应对会议。其他时候,“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只是被“提及”,散见于介绍中央文件产生的报道、对人事换届等重大事务的总结性综述中。

那么常委们如何开会呢?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胡鞍钢所著的《中国集体领导体制》一书介绍,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每个常委不仅代表个人发表意见,还要替他们各自代表的机构发表意见。

书中举了上届政治局常委的例子:他们代表的机构共有八个,分别是中共中央委员会、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政协、中央纪委、中央宣传口、中央政法委。一旦常委会集体决定,各方机构就要贯彻执行,各位常委直接向所在机构(党组)传达,根据分工采取行动—这就形成了党中央层面的工作运转。

至于常委们在会议上如何做决定—据《他改变了中国—传》披露,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当时作为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像其他人一样也只能投一票,一切问题都由多数票决定。书中披露,“江不止一次说过,‘我们是一个工作班子。作为领头的,我只有一票。’”

会议开完,负责操作具体事务的是中央书记处。书记处的书记们各有分工,以目前为例,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刘云山排书记处首位,表明由他协助总书记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剩余的书记处书记中,刘奇葆为中央宣传部部长;赵乐际为中央组织部部长;为中央办公厅主任;杜青林担任全国政协第一副主席,主要负责统战工作;赵洪祝兼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杨晶担任国务院秘书长。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央书记处主要办理中央党务工作,兼及其他。

《南方周末》曾援引党史学家、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石仲泉的话,称在具体事务上出现意见分歧,书记处也要投票,而且总书记也只有一票。“即便是过去,总书记不超于书记处的时候,总书记也只有一票,只不过含金量更大些。”石仲泉说,有必要时,还要请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最终决策。

以上就是党中央的开会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中央政治局的运行规则之一。 2006年3月,又是一年两会前夕,工人们正在给天安门城楼更换照明灯泡。 中央政府的核心决策逻辑

许多党所制定的大政方针,最终会通过一个个具体“部件”,比如条例与法律来形成国家意志。这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也要靠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去执行。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其中,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不过这些分工尚未对外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的领导层处理日常工作的,不过它的一把手不叫“厅长”,而称“秘书长”,目前的国办秘书长由国务委员杨晶兼任。党内一个类似的机构是“中央办公厅”,其长官也不称“厅长”,而是“主任”,现任中办主任为。

事实上,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内,它们都只承担国务院交办、授权的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而如果涉及到整个国务院层面的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两种会议各不相同,后者的参加人员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而前者,与会人员还必须加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 汇报结束,部长便离场,列席第二个议题讨论的部长进入会议室,而为了方便前一个部长离开,会务组一般会安排只参加一个议题的部长坐在靠近门口的位置。

它们讨论通过的事项也不同,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重大事项,由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而重要事项,以及讨论审议法律法规的草案,由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哪些是“重大事项”?来看看上届政府的情况。在这五年工作期间,上届政府共举行八次国务院全体会议。其中五次在全国两会之前,主题都是讨论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另外三次,一次由新一届的国务院宣布领导同志分工和机构设置;另外的两次,分别任命澳门和香港的行政长官。

这些,就是“重大事项”。

相比之下,国务院常务会议开会频繁,一般每周一次。而经此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你可以简单理解为需要国务院决定的、超越各部委专门职责的事项。那他们是怎么讨论的呢?

时间一般是周三,上面说到的那些参会人员来到国务院第一会议室,1949年第一次政务院会议便在此召开。椭圆形会议桌后前坐着总理,部长在对面入座,然后开始进行原则上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的汇报,再接下去是提问和讨论。

《中国青年报》援引一位会务组工作人员的话说,位次并非完全按照级别排列—汇报结束,部长便离场,列席第二个议题讨论的部长进入会议室,而为了方便前一个部长离开,会务组一般会安排只参加一个议题的部长坐在靠近门口的位置。

而一旦一项议题进入这个会议,便表示要“定事”了—上述媒体援引曾兼具全国人大代表与官员双重身份的叶青的分析称,“议题一旦上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意味着要把改革方案转变成具体可操作的措施了,即时间表与路线图,落实到具体部门。就好比国务院画了一张标准像,底下要开始一级级临摹了。当然,可能有的标准,有的也会走样。”

行务会议记要范文2

根据中央、省、市及我市行风专项治理会议精神,经院党委研究,今天我们召开全院卫生行风专项治理动员大会,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我院行风建设情况,部署卫生行风专项治理活动的目标和任务,动员全院广大医务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大力推进医院行风建设,全面打造医院新形象。

出席今天会议的领导有: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同志;

我们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在前排就座。

会议主要有六项议程:

1、院长、院党委书记同志作动员报告;

2、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纪委书记同志宣读《关于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意见》;

3、部分科室代表发言;

4、“如皋市优秀共产党员”、儿科主任同志宣读诚信服务廉洁行医倡议书;

5、签字仪式;

6、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同志作重要指示。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许书记作动员报告

同志们,刚才书记全面回顾总结了我院行风建设情况,高度肯定了过去几年我院行风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分析了我院行风建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开展卫生行风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推进这次专项整治活动。

下面进行第二次议程,请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纪委书记同志传达《关于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意见》。

现在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会议交流

首先请一病区主任发言;

请二病区主任发言;

请设备科科长发言;

请药剂科科长发言;

刚才,4位科主任医院围绕本次行风专项治理活动进行了很好的发言,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措施,希望大家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切实提高卫生行风建设水平。下面请主任宣读诚信服务廉洁行医倡议书。

因为今天与会人员比较多,请全院中层干部和党员医务工作者先到台前倡议书上签名,其他医务人员愿意在倡议书上签名的,请于会议结束后补签。

现在,进行会议的最后一项议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作重要讲话。

刚才,书记充分阐述了卫生行风专项治理活动的意义,中肯地指出了目前我院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本次专项行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同志们,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强化纠风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的生、冷、硬、推和收红包、拿回扣的行为,影响和损坏整个医疗服务队伍的形象,这使众多辛勤工作在第一线的医护人员不仅感到莫大的委屈,还须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作为一名医生,爱岗敬业至关重要,敬业就是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就是要以病人为中心,全力为病人解除痛苦;就是要对工作精益求精,对患者极端负责;就是要淡泊名利一生甘于奉献,端正行风就是要体现在日常医疗服务中,让百姓在“不起眼”的小事中感悟医务工作者的崇高,在细微处见真情。正如任何事物和现象都有其对立面一样,在现实的医疗服务工作中,“背离服务人民”的行为时有发生,医药比例严重失衡,医药费用居高不下,少数人员对待患者冷漠、麻木,小病开大处方、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为,都是和服务人民的要求相违背的。因此,我们必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在多元中坚持主导、在多样中倡导主观,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保持清醒,抵制各种诱惑,面对红包、回扣等现象的腐蚀,要有顽强的自我克制能力,不能跨越道德失衡的防线,以医务工作者应有的行为规范和要求来约束和鞭策自己,逐步达到人格上的完善,促使医疗卫生行风不断好转。开展好行风专项治理行动,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提升医院形象,促进医院的健康持续发展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希望大家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围绕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一是要早动员早部署。这次会议内容丰富、要求很高,大家要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会议的精神实质,各科室回去后要尽快动员起来,制定本科室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本月11日前报院纪委监察室朱彩萍主任处。

二是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各科室要认真按照实施意见,逐条对照,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三是要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各科室围绕书记、书记讲话精神和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想方设法探索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同时建立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我们将切实加强检查和考核,对违法违纪的坚决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

同志们,进行行风专项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已十分明确,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加大力度,真抓实干,

行务会议记要范文3

一、中共XX县国家税务局党组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国家税党组和中共XX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认真负责向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中共凌云县国家税务局党组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税收政策法规。

(二)研究贯彻落实市国家税务局、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指示。

(三)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通过加强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决定;研究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纪案件。

(五)研究讨论需要向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县国家税务局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和人员调动。

(七)指导县局机关党支部和各分局(所)党支部工作。

(八)完成XX市国家税务局以及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包括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

(二)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

(三)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参加主持。召集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吸收有关股室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

(四)党组会和党组扩大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

到会才能召开。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果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出,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

(五)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决议事项需要表决时,表决方式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组成员有近半数表示不同意见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六)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需要的,由办公室负责记录(或指定人员记录),并编印会议记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党组学习制度

(一)成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建立健全党组学习制度,制定明确的学习计划。县局党组成员为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以吸收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学习内容、研讨题目,提出学习要求,并检查学习效果。

(三)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议,决定和文件、指示。

3、政治、经济理论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

4、讨论有关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探讨税收工作改革的大局和XX县国税事业发展方向。

5、学习近期国家重大的时事政治理论。

(四)中心组理论学习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学习方式分为集中学习和自学两种,具体学习时间由组长或副组长决定。

(五)党组成员学习情况以讲党课、作报告、撰写心得体会或写理论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五、健全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讨论研究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党组集体做出的决定。

(二)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向党组提出以至要求重新讨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允许有任何违反决定的言行。

(三)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对外传达透露。

(四)党组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

六、文件审批

行务会议记要范文4

内容提要: 股东会依照会议议事规则,将众多个体股东的独立意思转换成为公司意思,形成股东会会议决议。会议决议是针对决议事项形成的、内容确定的公司意思,它有别于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客观反映股东会会议的全过程,它应当详细记载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发表的各种意见,还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会议决议的形成,要经过会议召集和会议表决两个程序。会议决议在作成时,即产生形式拘束力。但是,会议决议只有送达董事和股东以后,才对董事、股东乃至公司产生实质拘束力。未经送达的会议决议,不产生实质约束力。

公司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唯经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作成会议决议[1],才能将众多个体股东的独立意思转换为会议决议,拟制成为公司意思。股东会决议的作成或公司意思的拟制,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表决和送达程序。如果股东会会议在召集、表决或送达等方面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申请撤销该会议决议。在股东会会议决议之法定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比较原则,重要规则有所缺失,程序设计相对粗糙。这种状况限制了股东会职权的有效发挥,放大了董事会的自主决定权,诱发了有关会议决议的多种争议,影响了公司的有效运行。本文从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出发,梳理我国股东会决议形成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股东会决议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股东会会议制度的建议。

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含义

会议决议是重要的公司法律文件,也是公司意思的常见方式。我国公司法多个条款提及会议决议,却没有给出清晰解释。笔者认为,会议决议是股东会会议到会股东针对召集人提出的会议议案,按照既定议事规则和多数决定原则,投票形成或决定的公司意思。会议决议应当记载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也可以记载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比例以及未通过的会议议案。

(一)肯定性决议与否定性决议

会议决议可分为肯定性决议和否定性决议。肯定性决议是股东会会议表决做出的、通过某项会议议案的决议。股东会会议未通过的议案,在性质上相当于形成了否定性决议。因此,否定性决议是指股东会会议到会股东投票做出的、不通过某项议案的决议。在理论上,会议决议应当记载股东会会议通过和未通过的事项,在实践中,多数会议决议只记载决议通过的事项。基于这种实务操作习惯,多数学者只关注肯定性决议,却忽视了否定性决议的存在。

公司法没有严格区分肯定性和否定性决议,也没有列明两者的不同后果。由此带来了这样的实务问题:在股东会会议否决某项议案后,召集权人可否就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事项,在较短期限内反复召集股东会会议?笔者认为,董事会、监事会和少数派股东依法享有的召集权,自然应当受到保护。然而,召集股东会会议必然增加公司成本,如果股东自费出席会议,还将增加股东成本。召集权人为了通过自己坚持的提案或议案,利用法律规定的会议召集权,在较短期限内反复召集股东会会议,这是不应鼓励的做法。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公司法应当增加规范否决性决议的特别条款,规定召集权人在议案被否决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度召集股东会会议,审议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议案;还应鼓励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设立专门的议案审议机构,进行提案适当性的审查。

(二)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我国公司法采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两个术语,在法条上却更重视会议记录及其签字和保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到会股东应签署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和董事应签署会议记录,还规定股东有权查询股东会会议记录[2]。相反,公司法既没有规定会议决议的含义,也没有规定会议决议的签署和保存。会议记录在法条上的地位远高于会议决议。在实践中,多数公司却只制作会议决议,少数公司同时制作了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从公司实务来看,公司决议的地位却远高于会议记录。

公司既可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也可在会议记录中记载会议决议的事项。前者是以“股东会决议”命名的决议,简称为“会议决议”。后者系以会议记录方式记载的会议决议,我国公司法称其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皆为股东会会议文件,却有重大差别:

1、文件的制作不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却未必制作会议决议。在股东会会议召开期间,股东既可提出质询,也可发表意见,会议记录应如实记载会议主要过程和内容。然而,在股东会会议上,某项议案未必获得有效表决权票数的支持,未必能形成肯定性决议。为了证明确已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却未必形成会议决议。针对公司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发生争议的,应当主要根据会议记录及其记载事项加以认定,不应太关注是否作成会议决议。

2、文件的记载不同。会议决议简要记载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即满足了会议决议的最低要求。会议记录是股东会会议召开过程的记录,应全面反映主持人核对到会股东情况、宣布会议召开、说明会议召集情况、说明提案或议案情况、股东发表质询、相关人员说明情况、股东投票、检票人员检票、宣布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主持人宣布闭会等情况。会议记录既反映了会议全过程,也反映了会议决议的内容。当两者在记载内容上发生冲突时,应主要根据会议记录的内容确定会议决议的含义。

3、文件的效力不同。会议决议反映了公司最终意思,会议决议无论是否送达给相对人,只要未经股东会会议再度审议而改变,决议事项就是不可更改的。股东会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已为到会股东和董事所知,即使尚未送达相对人,也可能具备部分实质拘束力。会议记录反映了股东会会议的全过程,却未必形成会议决议,未必表达公司的最终意思。因此,会议记录主要是证明公司已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事实。其中记载的决议事项,与单独制作的会议决议具有同样效力。

4、文件的监管不同。公司登记机关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监管上,提出了不同监管要求。在通常情况下,唯有重要的会议决议,才必需办理备案或公告,会议记录以及不重要的会议决议无需备案或公告。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7次使用了“公司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术语,却只字未提会议记录,这种监管偏好强化了会议决议的地位,忽视了会议记录的作用。相应地,多数公司不关注无需登记或备案的会议决议,更不重视会议记录的作用。

笔者认为,正确制作的会议记录,是股东会会议形成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记录了股东会会议的全过程,全面准确地反映股东会会议的实际状况,有助于揭示到会股东的真实意思,有助于解释会议决议的准确含义,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三)会议决议与会议资料

董事会在发出会议召集通知之时以及在会议召开期间,应否向股东提供与会议议案有关的资料?该等资料是否构成会议记录的组成部分?有的公司认为这些资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有的公司更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股东提交该等资料,或充其量只是提供简要的情况说明。

必须指出,商业秘密和股东权利保护之间向来存在冲突。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的多数资料,当然带有商业秘密的性质,公司或董事会过度公开这些资料,难免使得商业秘密扩散至外部竞争者,这不仅制约了公司发展,也有损于股东利益。但是,保护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董事会拒绝提供资料的绝对理由。笔者认为,这些资料既是商业秘密,也是股东做出妥当判断和投票的重要前提。如果股东无法得到与议案有关的资料,股东投票就完全是在了解真相情况下做出的,股东投票未必反映股东的真实意思。

为了在保护商业秘密和股东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可从两方面做出安排:一方面,至少要求董事会向股东告知相关资料的要点,并将该要点作为会议记录的组成部分。董事会不实告知相关资料,并足以影响股东做出正常判断的,股东可以申请撤销会议决议,也可以追究董事的责任。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承担不同程度的公开义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流动性较高,董事只需公开相关资料的要点;有限责任公司较少发生股东变动,董事应承担更充分的公开义务。为了避免股东利用公司资料谋取个人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还可要求股东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会议记录涵盖了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等诸多事务,但其记载的股东意见未必周延,相关内容难免有失准确,这是多数公司轻视会议记录的主要原因。在实践中,只有将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会议决议的存在和效力。

二、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性质

股东会会议通常是董事会提议召开的。董事会应事先拟定会议议案,召集股东会会议;在会议召开期间,会议主持人应说明议案事项,组织股东质询;到会股东投票后,主持人应当主持计票,并算出议案赞成票在有效表决权总数中所占比例;最后,到会股东投出的赞成票数在有效表决权总数中所占比例超过规定的决议通过比例的,应视为股东会会议通过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一)决议行为的特点

决议行为是由诸多要件构成的特殊行为,是公司意思形成的特殊过程和机制。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主体,它的意思不是从“人的自然意识”发展而来的,而是从个体股东意思转换而来的“法律意思”或“拟制意思”。

1、决议行为是公司参与的股东行为。在会议表决阶段,到会股东向公司发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思表示。股东是表意人,股东之间无需存在默契,无需承担保护或受信义务,股东将其意见送达公司或董事会,即视为作出了意思表示。董事会是股东会会议的首要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组织投票并确定决议是否通过,它是股东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不得提出类似于反要约的意思表示。可见,决议行为是公司参与的股东行为,不是股东的单独行为。

2、股东针对列入会议议案的提案做出意思表示,不对未列入议案的事项做出意思表示。召集人在召集股东会会议时,必须先行拟定会议议题并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仅在议题范围内做出意思表示。对于未列入议题范围内的事项,到会股东提出质询的,召集人有权拒绝答复。将股东意思表示限定在事先拟定的议题范围内,也与合同当事人随时提出缔约条件的做法有所不同。

3、股东必须以格式化形式做出意思表示。投票或表决是会议决议形成的主要阶段,到会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意思进行投票。然而,股东必须采用格式化的意思表示方法,即在同意、反对和弃权中做出唯一选择。股东做出有保留意见的投票时,应将其保留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视为弃权。因为多数公司只计算同意票在有效表决权总数中所占比例,所以,股东提出的反对票或弃权票,其效果完全相同。采用格式化的意思表示形式,即可以避免了股东的表示错误,也有效避免公司的受领错误。

4、股东同意议案的票数达到或超过决议通过的法定比例的,会议决议即告成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议案,自然直接转为会议决议。在多数情况下,会议决议是按照多数决定原则确定的。到会部分股东反对的议案,未必不能形成决议;到会部分股东支持的议案,却未必当然形成决议。会议决议的形成,取决于持有多数表决权的到会股东的意思。换言之,持有超过某一表决权比例的到会股东的意思,将自动转化为公司意思,少数派股东的反对意见不足以推翻基于多数派股东意思而形成的会议决议。因此,会议决议不是“合意”的产物,而是依照公司决议的独特程序所拟制的公司意思。

(二)决议行为的实质

会议议案只有达到或超过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才能形成会议决议。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如果将个体股东的独立意思表示以合意方式转换为公司意思,容易导致公司决策的久议不决,影响公司决策和运行效率。有鉴于此,除非公司章程规定采用合意方式作成决议者外,公司法普遍采用多数决定规则形成会议决议。

按照多数决定原则形成的会议决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公司的意思。然而,它只能是多数个体股东之独立意思的偶然结合,而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3]。所谓“结合”,系指公司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将众多个体股东的有效意思表示,分别归入同意、反对和弃权,再根据同意票在有效表决权总数中所占比例,得出股东会会议形成或不形成的法律结论。所谓“偶然”,系指个体股东分别做出意思表示,再按照多数决定规则,将多数表决权股东的共同意思拟制为公司意思。其中,每个个体股东的独立意思表示,只是构成公司意思的要素;股东意思在转换为公司意思以前,并不产生当然的法律效果。可见,以众多个体股东个别的独立意思表示作为事实基础,并依照多数决定规则,才形成会议决议并拟制成为公司意思。就此而言,会议决议不是任何个体股东的个别意思,而是满足了会议决议构成要件的个体股东独立意思的偶然结合。

个体股东的独立意思表示,提供了会议决议形成的前提条件,本身却不是公司意思。在会议决议形成中,个体股东先行独立做出意思表示,再将多数股东的意思在法律上结成“集体意思”。在这种“集体意思”的形成中,到会股东无需存在意思联络,无需达成合意,无需商定采取一致行动,只要多数派股东在格式化的意思表示中,采用了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示,就足以通过、否决或搁置议案事项。个体股东在投票前,可能与其他股东协商或达成默契。如果股东最终做出的表示与协商或默契不同,仅构成股东违反承诺的行为,而不影响公司分别受领个体股东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由此形成的会议决议。

(三)决议行为与法律行为

决议行为包括了股东的意思表示、公司的受领行为及公司意思的拟制等诸多环节,在形式上与法律行为有类似之处,有学者遂将决议行为视为法律行为,有学者还认为决议行为就是特殊的多方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行为最初是在个人法语境下产生的概念,它脱胎于当事人的合意,更适于解释合同行为和合同现象。在个人法中,个人自由和意思自治构成了传统民法的基本准则,合意或协商一致成为了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的成立标志。然而,决议行为是伴随团体法现象而提出的概念[4],团体法尊重团体成员的个人意思,主张按照多数决定原则决定团体事务,从而形成了成员个人意思自由与结果不自由的特殊结合。换言之,股东有权独立表达自己意思,最终形成的团体意思却与这种独立意思及其所欲达到的意思下效果相悖。公司中少数派股东必须遵守基于多数派股东的意思而形成的会议决议。按照多数决定规则形成公司意思,以会议决议决定团体的事务,已成为现代团体法的最重要规则。

决议行为不是股东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地做出一项单方法律行为的前提,是表意人具有一项形成权,该权利要么是直接以法律制度为依据,要么是以一项法律行为为依据[5]。所称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借助单方意思表示而影响他人法律状况的权能[6]。在形成会议决议中,股东的意思表示只是会议决议的构成要素,却并不当然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动和消灭。“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能够导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7],否则,不为民事法律行为。股东在投票同意议案时,亦希望其他股东也同意议案,反之亦然。然而,除非与其他股东事先达成协议或默契,个别股东无法事先知晓其他股东的意见,也无法知晓自己支持的议案能否形成会议决议。股东投票只是自己意思的表达,股东当然追求决议通过或被否决的效果,然而,仅凭个别股东之意思表示,根本无法形成会议决议,个体股东的独立“意思表示”,并不当然产生通过或否决议案的效果,从而有别于单方法律行为。

决议行为也不是股东的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股东和公司也无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可言。合同或协议是多方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在公司法中,除非公司章程规定采用合意形式或者全体股东偶然达成一致意见外,会议决议皆以多数决定原则形成,而不依赖于全体股东的协商一致。因此,除非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并形成会议决议,否则,无法采用法律行为理论解释决议行为的本质。同时,在股东的意思表示中,股东是表意人,公司或董事会是受领人,股东和公司或董事会之间也无需达成合意,因此,也不存在股东与公司或董事会之间的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决议行为是多种行为的结合体,既有股东意思和表示,也有公司意思的形成,是个体股东在决议事项上形成的偶然结合。正是因为决议行为具有这种特性,各国公司法在规范决议行为中,放弃了以合意为基础的私法自治原则,转而明确规定会议决议的形成要件,即在尊重股东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主要采用法定主义的调整方式。“只要发生了法律规范假定部分中要求的事实要件,客观发即直接转化为当事人间的特定法律关系。在这里也完全无须有法律行为介入,并且无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中意思表示规则”[8]。各国公司法规定了会议决议形成的多种要素,包括会议的召集人、召集程序、会议通知的发出、会议议案的确定、与决议有关的表决权数和比例等,股东会会议最终形成决议,要取决于这些法定要素是否得到满足。

决议行为与法律行为存在重大分别,将决议行为视同法律行为的观点不妥。为了提升公司法的实证规范效率,立法者应当充分发现决议行为的独特性质,对决议行为做出全面、系统的恰当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公司法未对决议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应当尊重关于法律行为的民法规定,甚至不得不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的民法规定。但将法律行为规则适用于决议行为,是为了实现对决议行为的现实规制,避免法律调整的真空,而不说明法律行为是认识决议行为的最佳路径。

三、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形成要件: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会议程序主要包括召集程序和决议程序,还可以包括送达程序。唯有当会议决议符合法定成立要件时,才能形成会议决议,也才有会议决议之有效、无效或撤销的问题。在召集程序中,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召集的性质以及会议通知的认定,是经常引起争议的重要问题。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分为一般召集和特殊召集。董事会是公司事务的掌管者,最了解公司业务状况,最适于充当会议首要召集人。公司法规定,会议召集人应当是公司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置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在董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主持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推举的其他一名董事负责主持[9]。可见,董事会和执行董事是股东会会议的一般召集人,董事长和执行董事为会议的一般主持人。

然而,董事既是公司机关,又有自己的独立利益,有的董事还充当着推荐方股东的人,在此情况下,董事与公司和股东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冲突,也难免出现董事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为了避免对公司决策造成不利影响,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在监事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会议的情况下,少数派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由此可见,在会议召集上,我国公司法采用董事会—监事会—少数派股东分享会议召集权的结构,并试图在保持董事会控制力的同时,适当限制董事会的过度控制,保护少数派股东的权利。

(二)公司定期会议的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必须召集临时会议的法定事由,对于定期会议,公司法却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10],而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每年召开定期会议。因此,数量众多的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在数年中都不召开定期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定期会议的法定义务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每年召开定期会议,在解释上,却应当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每年召开定期会议。首先,如果董事会任意决定是否召集定期会议,以及决定何时召集定期会议,也就无所谓召开定期会议。其次,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应当“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该条款无疑要求公司每年召开定期会议,否则,也就不存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的问题。最后,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而在年度检验资料中,就包括了公司必须每年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效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应是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每年召开定期会议,公司任意决定召开定期会议的做法违反了定期会议的本意。

定期会议是最重要的股东会会议。在会议召开期间,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公司状况,接受股东的质询。就此而言,出席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了解公司状况、参与公司事务的最主要途径,也是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无法正常反映其利益诉求,无法监督和约束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行为,在客观上将强化董事会的控制权,很容易诱发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实践中,股东提起的多数公司纠纷案件都与股东不了解公司状况有关。

从公司法规定中,应当得出公司必须每年召开定期会议的结论,至于定期会议的召开形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由全体股东加以约定。对于公司每年召开定期会议的问题,究竟应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还是由法官在个案中做出解释?这是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官在个案中做出认定的做法,提高了公司运行成本,也增加了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不是最佳的处理方案。

2、有限责任公司不召开定期会议的后果

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公司机关框架下,出席股东会会议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的主要方式,董事会按期、及时召集股东会会议,是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且无正当理由的,监事会和少数派股东可以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应当指出,上述规则的逻辑是周延的,但我国向来缺乏“公司会议文化”,而更看重“能人决策”,很少发生监事或少数派股东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情况,这说明我国公司定期会议制度有名存实亡的危险。

为了上述问题,我国公司法应当提升定期会议的地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强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义务。首先,公司法第47条将召集股东会会议规定为董事会的职权,却未规定为董事会义务,这是人们轻视董事会召集义务的重要原因,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召集会议的义务。其次,我国公司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义务,而没有规定其积极义务。我国公司法应当结合第148条的规定,将按期、及时召集股东会会议作为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设定了公司不办理年度检验的处罚措施,包括对公司实施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两项,而没有规定董事承担的个人责任。在我国特殊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明定董事个人承担民事乃至行政责任,或许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出路。

(三)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在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上,公司法规定异常简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仅要求会议通知载明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并规定股东会会议不得对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11]。

上述规定显然不够具体,易生争议。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向股东发出通知称,“董事会研究决定,定于2009年8月15日召开2008年度股东会,审议表决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该通知未说明资产处置的含义。董女士、李女士和章先生共持有公司注册资本的22.5%,接获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后,没有出席股东会会议。在会议期间,到会股东(持有公司注册资本的77.5%)全票通过各项会议决议,会议闭会后,公司亦未将会议决议告知未到会股东。董女士、李女士和章先生在查询工商登记档案后发现,会议决议的内容是本公司并入其他公司;且在决议当日,两家公司已签订合并协议。董女士、李女士和章先生提起诉讼时,合并协议业已履行完毕。结合该案案情,股东会会议通知至少涉及如下重要问题:

1、合并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的11项职权,其中,有些职权要通过定期会议行使,此如公司年度预算和决算等事项;有些职权要通过临时会议行使,此如资产转让等特殊事项。在前述案例中。涉案公司发出年度会议通知,审议的却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并事宜,在实质上是借定期会议之名、行临时会议之实。这很容易造成股东发生错误判断,股东还会因为未出席会议或未提出反对意见,无法行使股权买回请求权。

2、审议事项表述不清。会议通知所列审议事项包括“资产处置”,而未说明审议“公司合并”事宜。从学理来看,资产处置的外延较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并”。涉案公司的会议通知没有采用“公司合并”的专门术语,转而采用了“资产处置”的模糊词语,很容易造成引起股东的错误认识。

3、审议事项包含的附属信息。在前述案例中,涉案公司在作出会议决议当日,即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合并协议。这至少说明涉案公司已与其他公司事先形成合并协议草案,然而,公司在召集股东会会议时,却没有将该等事实告知股东,在股东会会议召开时,也未将合并协议草案提供给股东查阅。因此,即使全体股东均赞成合并决议,却并不说明这种做法是恰当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些董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为了避免阻止个别股东出席会议,故意或不合理地发出会议通知,包括以公告形式替代通知形式,向错误地址发出通知。在会议召开乃至作成决议后,又以股东未出席会议为名提出对抗。这些做法不仅说明公司或董事会未意识到它所承担的股东利益保护义务,还说明它未意识到向股东承担的信息报告义务。

综上,在会议召集程序上,公司法规定过于简单,不能满足公司运行的实际需求。董事会在召集程序上的诸多不当做法,在形式上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效果上损害了股东的正当权利。在此场合下,违反了召集程序的股东会决议,究竟只是程序违法而可以撤销的决议,抑或是构成内容违法而应当认定无效?在出现法条的竞合时,法院难免做出不同的判决。

注释:

[1] 为了便于叙述,本文所称“股东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 参见公司法第42条第2款、第34条和第108条。

[3] 参见叶林:商行为的性质,载于《清华法学》,第51页,2008年第4期

[4] 参见叶林:私法权利的转型——一个团体法视角的观察,载于《法学家》,第149页,2010年第4期

[5] 【德】迪特尔·施瓦布著《民法导论》,第296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 同上书,第143页

[7] 参见《民法通则》第54条。

[8] 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第4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 《公司法》第41条。

[10] 《公司法》第101条。

行务会议记要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修养和综合素质,指导和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文明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发扬共青团“朝气蓬勃、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树立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和团干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条书记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日常工作中不便于书记个人决定的各项事宜,以及书记认为需同有关部门共同商量或研究的问题。

第三条书记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⒈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的精神,提出在团内贯彻落实的意见;

⒉酝酿、研究需提请团县委常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⒊讨论决定与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工作协商,讨论决定各单位报送团县委的重要请示以及团县委各部门向书记办公会请示的重要事项;

⒋审定团县委报送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团委的重要报告;

⒌讨论决定以共青团×县委名义举行的会议和活动,协调上级团委或县委交办的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落实;

⒍研究加强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宜;

⒎讨论、决定团县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及上报的重大事项,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作出推荐、提名、任免、处分决定;

⒏研究机关及直属单位思想组织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

⒐机关财务预决算的审定和重大开支的决策;

⒑讨论需要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凡需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均由各分管的副书记于会前提交办公室汇总,送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审定。

第五条凡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准备,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六条书记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团县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决定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当书记不在机关时,由指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

第七条参加书记办公会的人员为团县委书记、副书记。列席人员由召集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八条书记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必须在会前就议题准备意见;凡需办公会议定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先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书记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整理,经主持会议的书记签发后,尽快印发与会人员和有关部门,书记办公会研究审定需向上级团委或县委上报的材料,由团县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条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需督办的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一条与会人员对会议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机关实行书记负责制。

第十三条机关实行挂牌上班办公制度。

第十四条机关的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重要事项由书记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副书记按照各自分工协助书记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范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工作。书记外出期间,应指定一名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室要根据职能范围和工作分工,将职责和任务分解到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各部室要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单位领导要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发生事故或者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执行紧急或者重大任务时,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出国(境)、探亲或外出执行公务,时间较长的要定期向领导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机关工作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办事制度

第二十条办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准确、求实、高效、保密。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要讲求职业道德,端正服务态度,待人接物要和蔼热情,办事要诚实公正,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第二十二条要养成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第二十三条单位实行办事承诺制度:

⒈当天能办的事决不拖到第二天办;

⒉领导签发的文件力争当天处理完毕,最多不超过天;

⒊明传电报必须当天处理完毕;

⒋对外来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有关工作人员态度要诚恳,能办的事要优先办理,不能办的要给予明确答复,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⒌不能办的事不得盲目承诺,不该承诺的事不要擅自承诺。已承诺的事要抓紧办理,决不拖延。

第二十四条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各单位应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办事时限,对基层单位的请示件或应该答复的报告,属于职权范围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办理,逾期无办理、无答复、无解释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外出办事要注意维护单位形象,说话态度要谦虚、诚恳。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书记办公会议,全部工作人员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书记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日常工作中不便于书记个人决定的各项事宜,以及书记认为需同有关部门共同商量或研究的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参加,若有需要,有关部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⒈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⒉讨论决定管理权限内的人事安排;

⒊讨论部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⒋分析工作情况、交换意见。

第二十八条全体工作人员办公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

⒈贯彻县委、县政府重要指示和决定;版权所有

⒉听取各部室汇报,总结工作,部署任务;

⒊协调各部室工作,讨论需要提交领导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⒋通报有关情况,并就重大工作问题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书记办公会议和全体工作人员办公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由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准时开始,出席人员要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事先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与会人员在开会期间要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会议考勤由办公室负责,与会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章行文与文电阅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各级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发的文件要求内容准确、简炼,逻辑清楚,文字(包括标点符号)正确,行文一般要求一事一文。

第三十二条文电呈送阅批必须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简便”。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要负责做好文电的接收、登记、送达、回收、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文电呈送阅批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迅速、畅达、不拖延、不停滞。

第三十五条文电呈送阅批通常由办公室接收登记后,呈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批示后,送有关部室办理。

第三十六条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的批示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并催促其办理和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于阅存性文电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阅存。

第三十八条办公室要根据实际,制定规范的电脑文印管理制度。

第六章学习制度

第三十九条机关每周要确保半天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学习的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各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四十条各部室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和人员情况,有计划地组织科室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业余学习。同时,要有计划地选派工作人员参加各级举办的集训、培训班学习、深造。个人要服从组织的调训。

第四十二条机关的学习活动,由党支部、工会按照上级部署和各自的实际负责安排进行。

第四十三条机关每周集中学习,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出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所有正常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项目开支应事先编造预算,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按权限签批。各种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用途,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借用公款的,应按审批程序办理,签订借款协议,注明还款日期,报正职领导审批,到期要及时归还,不得拖欠。因公出差需要预借差旅费的,应先填写借款凭据,报正职领导审批。出差回单位后,应在五天之内报销并还清预借款。逾期未还清借款的,每月从本人发放的工资中如数扣还。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确实需要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正职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但不得乘坐一等舱位。

第四十七条节约电话费开支,严禁公话私用。领导干部电话配备和使用办法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不准公费私配电话和报销电话费。

第四十八条机关所需的日常办公用具和招待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四十九条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接待客人应坚持“有利公务、节俭简朴、杜绝浪费、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接待标准,控制陪餐人员。

第五十条所有基层收缴的团费、书刊征订款、开展活动募捐的现金或其它渠道的临时性现金除领导指定由某一部门管理外,其他均应移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办公室要定期向领导汇报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并根据财务制度,监督机关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所有公物、资金必须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严格管理。要节约用电、用水。

第八章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车辆是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工具。车辆的使用应有效地服务于机关工作,应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机关同志工作为目的。要用够、用足、管好。

第五十四条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超过半天需经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书记不设专车,保证公务用车。

第五十六条其他干部用车范围:

⒈上级团委、兄弟团委同志来×出差,可派车接送;

⒉由团县委召集的会议、组织的活动,需要用车的,保证会务用车;

⒊领取大宗邮包、车站提货、财务到银行提款、送款予以派车;

⒋干部职工亲属因病送医院予以派车;

⒌干部职工调动、探亲派车到车站接送;

第五十七条各部室符合规定的用车,应填写派车单,由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用车缓急和先后顺序安排车辆。

第五十八条车辆管理规定:

⒈严格用油制度。建立用车用油登记制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车辆。

⒉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对车辆保管要做到三勤: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保证随时工作,安全用车。

⒊驾驶员要自觉遵守机关规章制度,在没有出车任务时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

第五十九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章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档案管理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六十一条机关各部、室在各种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等(包括收文、收电、发文底稿、领导讲话稿、会议记录、出版物原稿、印模、照片、录像以及各部室文件等),均应作为档案材料。在规定时限内,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档案材料。

第六十二条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向办公室调阅一般文件、材料,均应办理借阅手续,附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文件、材料、电报、领导重要讲话稿等,必须根据领导批示传阅,但不能带回家中,阅后当天归还。

第六十三条外单位要阅资料,需持有该单位的介绍信并征得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第六十四条绝密文件、材料、密码电报、领导讲话稿,不得翻印、复制或随意抄录。秘密文件如需翻印复制,应经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及时做好登记(日期、份数、收回时间)核对,同原件一样保存。

第六十五条调阅一般文件,材料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均按时退还。如需要继续使用,调阅人应说明理由,再行续借,调阅人如调动工作或因事外出、学习、出国等,所调档案材料不论是否期满,均须离开机关前退还办公室。

第六十六条调阅人所调阅的档案材料应严加保管,注意保密,不得转借、拆卷或修改,若有遗失应及时报办公室并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七条调阅人应将档案材料及时退回,并及时与办公室人员核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本上注销。

第十章机关印章、钢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项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

⒈以团县委党组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⒉以团县委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和报表等;

⒊需要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九条下列事项使用团县委印章:

⒈以团县委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⒉以团县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和报表、证书等;

⒊需要使用团县委印章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条公章使用和保管办法:

⒈团县委党组、团县委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得多头管理。

⒉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字批准;使用团县委印章须经正、副书记或授权办公室主任批准;

⒊对不符合使用印章规定的,监印者不予盖章;

⒋不得在空白纸及空白证书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则须经书记批准。对未用完的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及空白证书应及时上交办公室销毁。

第七十一条青联、青企协、少工委以及其它青年社团和临时机构,都要制定相应的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并抄送办公室备查。

第七十二条团县委印章由上级配发,基层团(工)委、团县委所辖各团体、临时机构印章的制发、启用、销毁均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十三条团县委钢印主要用于团员证的颁发,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并登记造册,便于团员管理。

行务会议记要范文6

1.会议记录的含义

会议记录是由会议组织者指定专人,如实、准确地记录会议的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的一种机关应用性文书。会议记录一般用于比较重要的会议或正式的会议,它要求真实、全面地反映会议的本来面貌。

2.会议记录的作用

会议记录的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1)依据作用

会议记录忠实地记录了会议的全貌。会议精神、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会议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安排,如果在会议后期需要形成文件,要以会议记录为依据;如果不形成文件,与会者在会后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和决定是否准确,也要以会议记录为依据进行检验。

(2)素材作用

会议进行过程中连续编发的会议简报,以及会议后期制作的会议纪要,都要以会议记录为重要素材。会议简报和会议纪要可以对会议记录进行一定的综合、提要,但不得对会议记录所确认的内容进行歪曲和篡改。可以说,会议记录是形成会议简报和会议纪要的基础。

(3)备忘作用

会议记录可以作用会议情况和会议内容的原始凭证。时过境迁,有关会议的内容和情况可能无法在记忆中复现了,甚至当时作出的重要决定可能也记不清了,这时就不妨查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还可以成为一个部门和单位的历史资料,若干年后,通过大量会议记录可以了解这个单位的历史进程和发展状况。

3.会议记录的特点

(1)真实性

会议记录的执笔者与其他文章的写作者有一个重要的区别,那就是他只有记录权没有改造权。会议是个什么样就记成什么样,与会者发言时说了些什么就记下什么,记录者不能进行加工、提炼,不能增添、删减,不能移花接木,不能张冠李戴。

(2)原始形态性

会议记录是会议情况和内容的原始化的记录。所谓原始,就是未经整理,未经综合。在这一点上,它跟会议简报、会议纪要有着很大不同。会议简报和会议纪要也是真实的,但不是原始的。虽然在内容上可能没有太大差别,但在存在形态上,会议记录跟会议简报和会议纪要的差异甚大。

(3)完整性

会议记录对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主持人、议程等基本情况,对领导讲话、与会者的发言、讨论和争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等内容,都要记录下来,一般没有太多的选择性。

(二)会议记录的写法

1.标题

标题由会议名称加文体名称组成,就是《××××会议记录》。如果使用的是专用的会议记录本,连“记录”二字也可省略,只写会议名称即可。

2.会议组织概况

(1)会议时间

要写明年、月、日,上午、下午或晚上,×时×分至×时×分。

(2)开会地点

如:“××会议室”、“××礼堂”、“××现场”等。

(3)主持人的职务,姓名

如:“校党委书记×××”、“公司总经理×××”。

(4)出席人

根据会议的性质、规模和重要程度的不同,出席人一项的详略也会有所不同。

有时可以只显示出席人的身份和人数,如“各院系党总支书记和直属党支部书记31人”、“各部门经理”、“全体与会代表”等。

如果出席人身份复杂,如既有上级领导,又有本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还有各种有关人员,最好将主要人员的职务、姓名一一列出,其他有关人员则分类列出。

(5)列席人

包括列席人的身份、姓名,可参照出席人的记录方法。

(6)缺席人

如有重要人物缺席,应作出记录。

(7)记录人

包括记录人的姓名和部门。如:××(××办公室秘书)。

3.会议内容

这部分随着会议的进展一步步完成,没有具体的固定模式。一般包含有以下方面:

会议的议题、宗旨、目的;会议议程;会议报告和讲话;会议讨论和发言;会议的表决情况;会议决定和决议;会议的遗留问题。

这些是一般会议都有的项目,但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先后次序会有所不同。

4.结尾

可将主持人宣布的散会一项记入,也可以将散会一项略去不记。

最后,由主持人和记录人对记录进行认真校核后,分别签上姓名,以示对此负责。

【 范 文 】

中国资本市场经济论坛

“中国股市的未来走向”研讨会会议记录(节选)

时 间:20__年10月31日上午9~12时

地 点:北京市王府井东方广场w1座6层南方证券会议厅

主办单位: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协办单位:南方证券北京公司,北京蓝色视野文化公司

研讨议题:中国资本市场再设计,中国股市信息对称问题,国有股减持问题

会议主持: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

参会专家学者: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

国家计委宏观研究院副院长 刘福垣

国家计委宏观研究院外研室主任 陈炳才

国家体改会秘书长 石小敏

国务院

发展研究中心市场部副部长 陈 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员 张立群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前所长 秦池江

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 戴园晨

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 袁钢明

北京标准股份咨询公司总裁 刘纪鹏

北京南洋林德投资顾问公司总裁 温元凯

中国证券报前社长 任正德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高级记者 杨继绳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 冯艾玲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 陈明星

与会人数:140人。

仲大军[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今天我们的研讨着重从宏观经济和战略发展角度来审视中国资本市场的变革。之所以在这一时刻召开这次会议,是因为目前中国的股票市场在舆论导向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认识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市场仅被某种声音所左右,广大投资者很难获得完全的信息。因此,今天我们开一个开放的会,通过媒体和听众向市场透露各种观点和看法,真正做到信息对称和为市场服务。我的观点都在印发的会议材料里,会上就不多讲了,把时间留给各位专家。

温元凯[北京南洋林德投资公司总裁]:

我基本的看法是,中国股市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切换时期,金融体制改革是中国新一轮改革的瓶颈。加入wto五年之后,中国资本市场必须对外开放,必须要与国际接轨。因此,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着根本的变革和转变。照现在这个样子继续下去是不行的。

9.11事件的发生使中国股市出现了最大的一次历史性机遇。9.11以后美国股市出现了超卖,出现了许多具有投资价值的低价股以及壳资源,为一些有远见的民营企业在美国借壳上市带来了机会。像浙江万象集团意欲收购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同时国际资本看好中国市场也是中国吸纳外资的机遇。由于海外证券公司大批裁员,也是中国股市吸纳高级人才的大好良机。

陈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现在社会上有人说国企存量资产发行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策划的,没这么会事,中心还没有这么弱智。不要夸大股票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股票市场的作用没有想像得那么大,它还不决定国民经济的走向,对国民福利的调整还不是决定性的。盖大楼要一层一层地建,不要在基础还没建好的时候就想建第20层。

之所以需要这个市场是因为需要用市场将资源集中起来,使社会资产的产权能流动起来,调整和整合国有和私有资产。要完成这一任务并不是股市一家能胜任的,还要其他手段。债市规模一定要超过股市规模才能出现一个平衡的市场。庞大的国有股产权交易仅靠散户交易是不可能实现的。并且,这么大的产权交易也是靠市场难以实现的。大规模地调整股权结构仅在公开市场上不行。总之,股票全流通的问题迫在眉睫。要祛除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的左右。

……

任正德[中国证券报前社长,中科企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当前市场有这样和那样的争论,的确需要通过讨论来澄清认识。首先要认识什么是市场?市场是干吗的?市场有三个功能:投资、流通与配置资源。发挥好了能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而不仅仅是为某企业某类人服务。现在三大功能没有很好的发挥,对市场功能的认识看法有所不同。譬如我们的市场设计只注重融资功能,忽视了投资和配置资源的功能。这种市场设计使投资者在投资后只有当股价上涨时才能赚到钱,没有作空的机制,只能升不能降。为什么我们的股市能大量地圈钱?主要是政策规定只利于融资圈钱。

第二个影响市场功能的是股票结构,流通股票与不流通股票,国有股票与社会股票。因此出现了两种价格。总之,我们的市场设计不能违背市场规律。

冯艾玲[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

我们的市场必须讨论大问题,不能只在细节上纠缠不休。温元凯先生说中国已经答应在5年内开放市场,因此,我们已经没有时间慢悠悠摸着石头过河了。要有紧迫性。中国股市不可能推倒重来,只能在发展中规范,要有大思路和大方案。但直到现在我也没看到这样的方案。没有大思路是不行的。凭我在国家政策制定部门工作多年的经验,几乎没有一项成功的改革能不事先制定好清晰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