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考核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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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考核制度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1

关键词:综合绩效考核;分类考核;日常考核;沟通

综合绩效考核制度起源于企业,后又被应用到事业单位当中。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目标、性质等方面有所不同,因此,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在事业单位的应用存在着诸多问题。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以下简称烟台打捞局)是交通运输部所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2003年以来,救捞体制改革烟台打捞局逐步实现企业化运作,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也被引入到烟台打捞局的管理体制当中,并对改进的工作和提升绩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企业化运作的不断深入,烟台打捞局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呈现出些许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市场的发展。本文以烟台打捞局为例,对综合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烟台打捞局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综合绩效考核的关键在于如何做到真实和全面。真实,即要反映出被考核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将偏差降低到最小程度;全面,则是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信息与评价,而非“独”或“专”采取某一人、某一方面的信息。从这两个关键点入手,烟台打捞局的综合绩效考评方案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考核标准单一化

从组织机构的类型看,烟台打捞局组织机构分为机关处室和基层单位两部分,而且两部分的性质与职能不同,机关处室主要为综合管理部门,例如财务处、组织处、党委办公室等,基层单位则多为生产经营部门,例如百通公司、银河轮渡公司等。性质与职能的差异决定绩效考核方案不能是单一的,而应该具有部门特点,但烟台打捞局的绩效考核方案缺乏差异性,考核标准单一化。一方面,机关处室与基层单位的考核标准较单一。烟台打捞局各部门综合绩效考核方案多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综合绩效开合工作实施方案》(以下成为方案),再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方案》以履职情况为考核重点,兼顾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学习情况,对这五个方面进行考核。但这种考核比较适合行政人员的综合绩效考核,因为他更多的是针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企业内部的考核,对于企业对外效益和影响的关系程度较小。另一方面,各个基层单位的考核方案也缺乏针对性。打捞局有14个基层单位,且多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各自业务类型、目标也不尽相同,例如百通公司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要工作,银河轮渡公司以船舶专业化管理、进行长途运输等为主要业务,烟台海员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培养航海类职业人才为目标。对于这些基层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更多的定量性评估指标对其进行考核,仅施行一套考核方案显然难以显示各个单位的业绩和工作效果。

2.考核过程简单化

烟台打捞局综合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办法,考核依据主要参考职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员工最后综合考评分数是由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和普通工作人员各自平均分结合相应权重组成,其绝大部分工作都是通过打分进行,这种考核方式难以全面的反映员工的实际工作绩效。首先,“一锤定音”的年度考核,往往注重的是员工的工作结果,而对工作过程有所忽略,这难以全面的考核出员工实际的工作绩效,特别是对于那些从事日常管理、勤务工作的员工,其工作多繁复琐碎,年终难以看出工作有突出的业绩,但其日复一日的平淡工作就是对单位的最大贡献,这类岗位仅仅进行年度考核显然有失公平,考核结果缺乏激励力。第二,仅仅采用年度考核,容易产生“近因效应”, 由于评估者对新近发生的事情印象深刻,对较早以前被考核对象的工作表现则容易淡忘,因此被考核对象往往在考核前的一段时间尽力表现良好,以求获得较高的评价,导致考核结果失真。

3.考核信息不全面

烟台打捞局综合绩效考核主要依据员工的个人总结进行,这种考核方式涉及员工工作的信息量少,往往难以体现实际工作情况。首先,考核者与被考核员工沟通较少,员工个人总结常常“报喜不报忧”,而领导或考核者不与被考核员工进一步的沟通,难以全面获取员工的工作信息,考核结果缺乏说服力。第二,缺乏广泛的群众意见,从打捞局整套的综合绩效考核方案来看,考核偏重于单位的内部考核,而对外部评价有所忽视,尤其是对于基层生产经营性单位,考核不全面,结果就会发生偏差。例如,百通公司销售部员工工作的考核,仅依据其个人的售楼量进行综合绩效考核,显然没有体现出“综合”的意义,其客户对所购楼盘是否满意、对服务人员态度等相关内容是否满意,这些外部评价也是“综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的考核方案中这方面的考核有所缺失。

二、烟台打捞局综合绩效考核制度的完善

找到了现存综合绩效考核制度的症结所在,要不断的向“真实”和“全面”的综合绩效考评制度靠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项工作着手:

1.应用分类考核

烟台打捞局作为一个整体,虽然有统一的战略和工作指导思想,但其各个工作单位都有不同的性质、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因此不能用单一的评价标准衡量所有人的工作绩效,而应考虑开展分类考核。分类考核即以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依照不同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目标等对不同性质的工作设立不同的评价指标,进行针对性考核。具体来讲,首先,对于机关处室部门等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偏重责任意识、事务处理能力、协作能力等工作过程方面的考核,其定性考核较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性考核偏多,因为从事综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少有直接的数据成果,因此可以采用等次描述,对各等次用数据或事实进行具体和清晰的界定,以此作为评价标准;第二,对于基层生产经营部门工作人员则应偏重于业绩、创新能力等工作结果方面的考核,因为基层生产经营部门工作成果多以数据的形式呈现,例如百通公司的房屋销售量、船厂的船舶制造量、港务处的年旅客吞吐量等,其定量考核比重较大。基层生产经营部门绩效考核的定量标准,可以考虑以上级下达的目标数据作为标准,也可以考虑使用上年的数据、历年平均值、最高单位值等作为参照标准,通过实际完成值和参照值对比,发现偏差,判断业绩。在此也应当注意,不论是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还是基层生产经营部门的考核,都应当把握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从而综合、全面、准确、真实的考核各个工作岗位的实际绩效。

2.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针对年度考核有失公平原则,缺乏激励性,易产生“近因效应”的情况,应当及时开展日常考核工作,使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从而更加写实的考核员工的工作绩效。首先,平时就当注重考核资料的积累,例如要求员工写学习记录和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员工各自的学习工作情况,或者按月、按季做个人工作总结、自我评价等,避免单一的年终个人总结“报喜不报忧”或有失真实性等情况的发生,为绩效考核提供信息依据。第二,变单一的年度考核为月度考核、半年跟踪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将个人年度目标分解到每季度甚至每月,每月或者每季度对照分解目标进行考核,1因为月度考核能够把考核工作做在平时,逐步积累,做到日常考核有参考,年度考核有依据,考核更加全面和客观。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能有效克服“近因效应”带来的影响,2减少仅靠年底凭印象打分带来的不公平性。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也应到考虑个考核单位的特殊性,以百通公司为例,房地产开发工程的进行是受季节因素影响的,冬季寒冷作业量低,在此季度考核中,应到考虑到实际情况,而不能仅仅以工作成果来衡量本季度的工作绩效,这也正是不能单一采取日常考核或者年度考核,而要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重要原因之一。

3.注重与绩效考核相关主体的沟通

绩效考核中应加强各类相关主体之间信息的传递与沟通,以使考核主体更能全面了解被考核员工的工作具体情况,对其工作绩效做出客观评价,不断提高员工积极工作的意识和动力,最终实现综合绩效考核的激励与鞭策作用。首先,加强考核者与被考核员工的经常性沟通,例如建立面谈机制等,通过有效的交流沟通,一方面,可以使考核者获取被考核员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可以使被考核员工充分了解其所在部门对其的期望目标,从而进一步明确下一步的努力方向,促进打捞局整体绩效的提升。第二,加强考核者对被考核员工以外相关主体的沟通,其中包括,同事、下属等与被考核员工的有直接工作关系的内部员工和客户等与被考核员工相关的打捞局外部人员,与这些人员的沟通可以从侧面获取被考核员工的工作信息,作为自我评价和总结的补充,进一步排除员工自我评价与考核者自身的主观性因素,更加客观的把握员工的工作绩效。通过上级、同事、下属、客户的评价和自我评价,获取被考核员工全面的工作信息,形成一种360°绩效考核制度,充分真实地评定员工工作的实际效果和业绩。

通过开展分类考核,将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并积极与绩效考核相关主体沟通等工作,不断完善烟台打捞局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使考核结果更加真实、全面。只有有了真实全面的考核结果,才能反映出员工工作的不足与漏洞,最终实现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的目标——进一步激励员工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烟台打捞局的整体绩效。我国其他事业单位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也存在着与烟台打捞局相类似的问题,各单位在解决各自问题时,不仅要从分类考核、日常考核和沟通等各方面入手,更要注意与各自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考核方案。如此,综合绩效考核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马海志.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完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J].中国勘察设计,2009(11):25-28.

[2] 周敏等.某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弊端分析[J].人才资源开发,2004(12):19-20.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2

关键词:建立和完善;高校干部考核反馈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0207-02

1 干部考核反馈的现状

由于高校人事制度未超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干部依然存在能上不能下,人员能进不能出的情形,考核结果很难与干部的责权利挂起钩来。实践中往往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干部处理力度不大或处理不及时,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把考核工作更多地理解为一种评优,存在着照顾、搞平衡、轮流坐庄的倾向,使得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形式,失去了应有的激励和评价作用。

在实践中,考核结果特别是年终考核结果往往被认为是“内部资料”,组织部门很少对外公布,一般情况下被考核对象很难了解到具体情况,对个人考核情况的反馈更是缺乏。而根据管理学原理,考核反馈是绩效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主要通过考核者与被考核者之间的沟通,就被考核者在考核周期内的绩效情况进行面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考核反馈的目的是为了让职工了解自己在本绩效周期内的业绩是否达到所定的目标,行为态度是否合格,让管理者和职工双方达成对评估结果一致的看法;同时,管理者要向职工传达组织的期望,双方对绩效周期的目标进行探讨,最终形成一个绩效合约。由于考核反馈在绩效考核结束后实施,而且是考核者和被考核者之间的直接对话,因此,有效的考核反馈对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考核反馈制度,是当前管理干部教育、管理及选拔任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2 建立干部考核反馈制度的意义

(1)搞好管理干部考核的反馈工作,是干部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分别把反馈作为换届、届中考察进行民主评议和定期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

(2)考核反馈有助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得好与坏,关系一个单位、部门的发展。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领导班子进行全面深入的考核,了解掌握了领导班子的结构状况、团结程度、工作运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考核机关如果能及时地以恰当的方式向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反馈,肯定其正确、成功的方面,指出其存在问题特别是一些迫切需要解决而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对于及时解决和处理这些问题,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班子和管理干部的威信,都有积极的作用。考核班子,并不一定要调整班子,即使是存在一定问题的班子,通过考核反馈,帮助、指导其解决问题,加强了班子的建设,也达到了干部考核的目的。

(3)考核反馈是干部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对管理干部考核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组织上了解干部德才表现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干部的有效方式,体现了组织上对干部的关心、信任、爱护。考核过程中,干部最关注群众的反映,能集中精力审视自己、进行反思。因此,考核反馈对干部实施教育具有独特的功能:首先是针对性较强。考核机关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比较准确地了解掌握了干部的长处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指出干部的优缺点乃至存在的问题,干部整改能对症下药,突出了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比平时泛泛地表场或批评效果更好。其次,干部比较容易接受。利用考核反馈对干部进行教育,考核机关的特殊地位和考核反馈工作的特殊氛围,以及考核组的反馈有理有据,指出的优缺点准确度高。于部对反馈的意见比较心悦诚服,对干部形成一定的压力和动力。有利于干部振奋精神,激发斗志,端正行为,改进方法,把工作做得更好。

(4)考核反馈有利于提高考核工作质量。一方面。可以对考核机关及其成员起到督促、提高的作用。因为要对考核对象实施反馈,考核结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正,这就要求考核者在考核中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全面地、多渠道和多层次地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必须对听到的意见、反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考核结果中肯定的方面恰如其分,存在的不足和缺点实事求是。另一方面,实施考核反馈有助于检验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度,甚至可以起到纠正错误、弥补不足的作用,使考核结果更全面、更准确。

(5)反馈有利于打破管理干部考核工作的神秘感,扩大干部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考核反馈,可以增进组织部门与领导干部的思想交流和沟通。同时,检查考核工作质量。反馈是组织考核“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坚持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反馈考核情况,充分听取干部群众对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群众对考核反馈工作的监督,不断促进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3 干部考核反馈工作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3、1 考核反馈工作原则

(1)思想政治教育原则。要掌握和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研究探索实施考核反馈工作,真正发挥考核在搞好班子建设和管理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把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考核反馈工作的始终,使考核反馈成为管理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部分,成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方式,将思想政治工作和考核反馈工作在目标和方法上融为一个有机整体。

(2)激励原则。考核反馈重在激励,通过全而客观准确地评价管理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表现和工作实绩,公正评价和肯定干部,激发干部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引导干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履行职责,不断改进工作,使优秀者戒骄戒躁;称职者总结经验,寻找差距,转变作风;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者汲取教训,振奋精神。

(3)警戒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反馈缺点和不足,给予指导和警示。及时制止和防范班子和管理干部的不规范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干部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讲具体,尤其是对那些能力平平,工作得过且过,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苗头性错误,但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要严肃指出,促使其重视,认真对待。使干部在不断修正错误、提高素质中保持工作积极性。

(4)导向原则。给干部工作以正确的评价,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培养目标,以及干部存在的缺点不足,提出

合理化建议,让干部明白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的同时,深切感受到组织上的关心和信任,引导干部自觉地保持和增强那些有效、优良的行为,改变或消除无效的、不良的行为,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5)一致性原则。考核反馈要依据考核标准,反馈结果要保持与群众公认、组织认定、个人认同的一致性,反馈的情况要和考核结果及其运用保持一致,保证考核反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2 考核反馈内容

考核反馈,其内容主要是围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班子和干部考核的内容进行反馈,并与《规定》所列评定档次的标准在内容上保持基本一致,力戒随意性。考核反馈连同反馈谈话记录应一并建档存查。

3、3 考核反馈的方式、方法

(1)集体讲评式。召开考核反馈大会,将反馈的内容在全体被考核的领导干部中进行讲评。

(2)民主生活会式。采用民主生活会的方法进行反馈,一般以一个班子为单位进行,除班子成员参加外,单位中层及群众代表也可旁听。考核机关先就班子整体情况进行公开反馈、班子成员就反馈内容进行讨论,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代表班子进行表态,然后由考核机关将班子成员的书面反馈材料发给本人,班子成员根据个人的反馈内容逐个自我表态,最后由考核机关进行总结,提出整改要求。

(3)个别座谈式。每个领导干部都由考核机关单独进行个别谈话反馈,可以针对不同岗位、不同性格、不同干部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谈话方式。反馈的实施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反馈,适用于时间紧迫,意见统一,认识一致或事由简单,结果明确等情况下进行;另一种是书面反馈,比较正式、严肃,把反馈内容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本人。反馈方法应视情况采用直接反馈和间接反馈。

4 考核反馈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切实加强对考核反馈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是做好考核反馈工作的保证,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精力,只有获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获得人员、经费和时间上的保障。同时,要把平时对干部的了解掌握与考核时对干部的了解有机结合起来。

(2)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反馈,要从党的事业出发,出于公心。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轻描淡写,不回避矛盾,努力使干部通过反馈,在思想上得到一次净化和升华。

(3)抓好反馈后整改措施的落实。反馈只有和考核结果的应用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考核意见反馈后没有进行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必须加强跟踪督查;对基本称职的干部,实行半年到一年的诫勉期,诫勉期内无改进或又出现新问题的,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4)注意反馈工作的方式方法。首先,反馈要及时,在评价完成之后即提供反馈;其次反馈要讲究方式方法,面对面地向被评价者反馈,帮助被评价者分析,通过比较被评价者的自评结果和他评结果,帮助被评价者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还有,反馈要分步进行,讲究程序。一般应该是,先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反馈,交换意见,再向班子其他成员反馈。对一些群众反映有较大问题的,考核机关可跟主要领导商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进行反馈。

(5)创新高校领导干部考核形式。使干部考核反馈经常化、规范化。加大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力度,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要采取届中考核、年度考核、干部试用期满考核等多种形式,努力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每一个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并如实反馈。

参考文献

[1]陆扬琳,时构建高校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思考[J],扬州大学学报,2004,(1)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3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创新完善;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招投标工作虽然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这是一项不断科学发展和创新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招标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人等各方主体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在发展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

认知环境有待进一步强化

建立和实行招投标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实施改变了原先约定俗成的做法和习惯,致使部分单位对招投标工作重要性和目的要求认识还不足。一是思想上不重视。很多单位都知道招投标这项工作,但是不知道哪些项目要招投标,怎样进行招投标。同时一些单位人员对招投标工作理解单一,单纯认为招投标工作手续繁杂、时间较长,不如过去省心省力,思想上没有认识到招投标在构建惩防体系、打造公共财政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等,以致产生了一些误解、抵触情绪。二是行动上不落实。因为一些利益因素,有的想方设法规避招投标或者公开招投标;有的在进入招投标程序后不遵守“三公”原则,总要求设置一些倾向性甚至指定性条款,对一些善意的建议不采纳、不理解、乱指责;有的事先已经与一些意向单位串通,中标后随意变更、增加资金,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有的对不是意向的中标单位百般刁难(特别是验收环节等),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有损政府形象,招投标过程中各种矛盾就会激化。以上这些对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造成了人为障碍。

(二)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净化

招标和投标是一对互相发展和促进的市场体,但也时常会发生一些不良行为。尽管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如对市外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备案制度、保证金以对公转帐方式缴纳和退还、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商务标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资格后审以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开标等,从程序和内容上努力做到招投标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以及形式上规范但实质上挂靠、借资质等违规行为,部分招标人依法办事意识不强,招标程序不规范,化整为零、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暗箱操作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环境。

(三)运作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招投标工作法律性、政策性较强,要求我们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交易操作和监督管理,但依法运作与现实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一是前期审批程序与建设单位的心理要求有差距。如从工程招投标程序看,目前建设单位的前期准备工作必须按程序到发改、国土、财政、规划、审计等部门流转审批核准后,再办理招投标手续,这段程序所需时间较长,精力较费,使建设单位在尚未进入招投标前就已经产生了厌烦和不满情绪。二是法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时间要求与建设单位的实际要求有差距。在具体招投标环节,特别是公开招标项目,按法律规定,必须经招标备案、公告、组织报名、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法定程序,且每道程序均有严格的时间规定,比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条例》对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明文规定,从招标文件发售到开标不得少于 20 天,这与建设单位一旦审批就想马上招标完成的急需心理差距很大。而如果随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一旦投诉举报,就会因涉嫌违反法定程序而使招投标结果无效,前功尽弃,陷于被动。

二、进一步推进招投标工作创新的具体措施

(一)创新机制,互相协作,尽量规避法律风险

招投标规范化建设和发展需要各职能部门积极发挥各自的工作职能,团结协作、创新机制,科学地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通过制度建设,从全局出发,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职责分工,以便在具体工作中各司其职,各担其任,同时要加强协作,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互相推诿等有损政府形象的现象。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联动机制。坚持从实际工作着手,规范招投标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体系,积极发挥全社会参与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公开机制,特别是对一些投标(中标)单位、中介机构等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建立投标人信息和诚信管理库,畅通信息交流,及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环境和各方利益。三要探索建立投诉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切实解决招投标违规案件查处中串标、围标、挂靠借资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加强宣传,注重指导,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针对部分招标单位对招投标工作不了解、不理解的现状,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同时结合督查促进工作,正确处理好“督查与指导”的关系,努力营造社会各界都能理解、关心、支持招投标工作良好的外部氛围。一是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报纸、媒体和工作人员等重点宣传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促使业主单位等做到知法、懂法、依法行政,使招投标工作深入人心。二是注重业务指导。要阶段性地组织部门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招投标工作的思想认识,方便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对一些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投标工作的问题和误解,要及时说明情况,耐心解答,做到有问必答,对一些有违“三公”原则的情况,要予以引导,说明原因,以理服人。三是强化违规督查。要联合相关职能、监察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决不姑息,业主单位违规的要及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投标人、中介机构等违规的要严格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市场清出制度等,以维护正常的竞争环境。

(三)健全制度,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成效和社会公信力

面对招投标工作层出不穷的各种新旧矛盾和情况,必须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创新制度,要有效处理好“原则与灵活”、“规范与效率”的关系,更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形成良好的内部氛围。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要建立招投标用户满意度反馈制度。通过网络满意度调查、意见反馈等方式,了解招投标质量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实效。同时要完善和强化招标前专家论证和网上征求意见制度,强化事前把关。二要进一步优化程序。对一些特殊项目,在依法的前提下创新方法,采取“提前介入”、“投标承诺”、“先招后补”等方式,力争做到能简则简、能短则短,最大程度满足业主单位的需求,提高办事效率。三要拓展招投标电子化范围。如商务标、技术标采用电子辅助评标等,减少各种主观因素对评标的影响,更体现公正和效率。在此基础上,逐步试行网上招标(采购)制度,降低成本,缩短时间,增强招投标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四要探索建立网络化管理机制。要建立招投标行政电子监察平台和招投标网络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市场调查、信息传递和过程监管,同时实现招投标工作在预算编制、计划下达、项目审批、操作执行、资金拨付等方面的便捷和高效,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强化学习,提高素质,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实施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4

教学督导是院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在院校教学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它能够第一时间准确地反馈一线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讨论解决问题的对策,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科学有效的督导机制对促进教学秩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近年来,教学督导工作在各大高校已经全面展开,并成为各大院校教学监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之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建立和完善教学督导机制,建立一支适应现代化综合大学发展需求的学习型、创新型、研究型的教学督导队伍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二、目前国内综合大学教学督导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1.对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责不明确

很多院校所实施的教学督导工作都是狭义上的教学督导,督导面窄、深度浅、力度小。所实施的教学督导一般是组织一批离退休老教授、老专家成立督导组,主要是出入课堂,听听课,在教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提提建议。这仅是从事的课堂教学督导。而教学督导工作是对整个学校的整体教学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指导。包括对整个学校经常性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改革意见。当好学校领导和机关的参谋和顾问,参与学校对教学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在各级领导和机关教学管理工作中出谋划策,能够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领导和机关提出建议。

2.督导内容简单,督导方式单一

教学督导包括教学管理督导、教学实施过程中如何教以及如何学的督导。但大是多数院校只注重课堂教学督导,仅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包括教师的课堂设计、教案、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而忽视了教学管理工作督导以及学生的学习质量、学习效果检查、督导。比如,教学管理工作中教学场地、器材的准备、管理以及教师的试讲、辅导员的到位情况,还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落实情况、教学准备组织情况、跟班听课情况等;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掌握课程标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自我获取知识、更新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等情况都还处于教学督导的盲区。而且在督导方式上督多导少,甚至是有督无导,往往发现了问题,但没有相应的整改措施。

3.教学督导缺乏科学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

当前院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还不健全,没有正规的运行机制。比如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的制定;督导工作过程的组织实施;专家督导组成员的聘任;督导结果的反馈、处理等,都缺乏具体成文的规章制度,使得教学督导工作随意性大,没有权威性,因此有效性也得不到提高。

三、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工作体系,使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1.建立多级督导体系(校、院、系),明确督导职责

随着综合大学教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有的直管式督导存在着督导层次少,深度、力度不够,督导效果难以保证等问题。为此,综合大学需要建立多级督导体系。各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的在职或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中青年和高学历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校督导组成员在院督导组成员中推荐产生,报校领导审定。校督导组采取“分散办公、有事集中”的工作方式,负责检查各学院贯彻落实学校教学指导思想和教学制度情况,确保按纲施训;对全校教师、学生进行教与学的监督指导;检查全校的教学设施及维修情况;检查各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定期进行教学工作形势分析,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参与开展教学法研究,协同教务处组织全校性的教学观摩、教学评比以及教学质量检查和重点课程建设评价等工作。

院督导组是在院领导以及业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展开工作,负责检查各系、教研室、学生处贯彻落实校、院教学指导思想和教学制度情况;检查人才培养方案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听查本学院各班次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主要检查教师的课堂设计、教案、教学场地器材的准备;教师驾驭课堂教学的能力、教学态度以及教学方法手段的运用是否恰当、教学内容组织是否合理;教师教学基本功是否扎实等情况,以及检查辅导教师到位情况和辅导效果。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督导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全院学生学习的总体情况,同时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系督导组组长原则上由系主任担任,成员由教研室领导和本系在职或退休教授组成,主要以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为依据,坚持督中有导,听查本系各期、班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主要检查教师的授课内容是否翔实,对内容的理解是否准确,对教学过程中重点难点把握是否得当。对系教学管理等工作有重点的监督、检查、指导、并为教学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对全系学生进行学习督导,检查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自我获取知识、更新知识和创新能力的提高等情况,分析解决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2.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1)督导组成员聘任制

各级督导组成员要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要签订任期内工作职责保证书,主要从教学经验丰富的在职或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中选拔聘用。督导组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从事8年以上的教学工作,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教授、副教授职称,具有完成学科、课程建设指导、建议、咨询的能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熟悉创新教育、现代教育教学、教学管理等理论;熟悉教学督导与评估理论、方法、和技术并能运用于实践;思想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办事公道,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有较高的威信。

(2)听课制度

各级督导组要分别制定听课计划,分小组进行听课,督导员每学期对每个教员至少听两次课,听课后及时与授课教师沟通交流提出意见。

(3)督导联系制度

校督导组与院督导组、院督导组与系督导组、系督导组与教研室要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反馈教学信息,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4)教学督导例会制度

系督导组每月召开一次教学情况汇报会,院、校督导组至少半学期要进行一次教学形式分析会,主要议程是汇报、分析一线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讨论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交流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先进典型以及成功经验并加以宣传和推广。

四、结束语

总之,教学督导是督导者和被督导者合力共同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的交流活动,是督导者帮助被督导者提高能力、素质、水平的探讨过程,在这样的交流和探讨过程中要以真诚为桥梁,合作、共享、互动为纽带,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使得教学督导工作发挥出真正的促进现代化高校发展的助推剂作用。

参考文献: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5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存在的缺陷

(一)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情况

对于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完全可以反映基金收入全貌,保证基金会计核算的全面、准确。但随着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范围更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性质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基金的非正常收入问题,仍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只能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以现金实际收入的部分,而不能全面反映出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如:(1)由于参保单位有时存在经济效益不好,资金紧缺,无法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或参保单位违反规定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按收付实现制来进行收入核算,就无法准确、及时地反映出参保单位的欠缴数额、欠缴时间;(2)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为参保人员提前预提缴纳以后相当一定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特殊基金收入,按现行收付实现制全部确认为当期的收入,这无疑是虚增了当期的基金收入,并通过年终结转进入基金结余,导致基金结余的虚增,也就无法准确地反映出每个会计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结余的真实情况;(3)基金结余投资国债的增值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只能待该投资到期变现后才能确认为当期收入,无法反映出各会计期间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情况。由于参保单位欠费、预缴费及基金增值收入等问题的存在,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就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基金的当期收入,无法为决策部门及时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数据,从而无法实现应收尽收,形成基金管理缺位。

(二)不能真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情况

主要反映在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方面,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可分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记账支出,参保职工个人报销的支出以及转移支出等。其中定点医疗机构的记账医疗费支出占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四分之三以上,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重点。在收付实现制下会计核算无法真实反映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的发生情况。目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生医疗费用基本上是采取“预付制”或“后付制”结算方式进行支付。医疗保险费的结算方式无论是采取“预付制”还是“后付制”结算,采用收付实现制都无法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当期医疗费实际支出的总体情况,这部分费用只有在实际支付时才能体现,无法反映当期损益的全貌,造成基金会计账务和报表一定程度上的“失真”,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基金支出状况,从而造成基金风险,出现管理漏洞。

(三)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资产负债状况

社会保险基金采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支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收付的部分,不能反映应收未收的债权或者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债务,如参保单位欠缴或预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付未付的养老金、医疗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些“隐性债权”和“隐性债务”在会计核算中都无法及时反映,就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债权债务损益情况,给基金管理的决策造成误导,不利于保障基金安全。

(四)不能为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提供翔实的基础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对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采取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无法在现行情况下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科学、准确的会计核算,就无法提供完整、翔实的财务报告,如由于参保单位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收付实现制下将预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计入当期收入,虚增了当年基金收入总额;另外,医疗保险基金存在应付未付问题。由于在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入、支出预算时,上年度基金收入、支出执行情况是一项重要指标,上年度虚增的基金收入和基金的应付未付,会导致编制本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的不准确性,会直接影响决策部门的数据需要,同时也给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社会保险基金埋下隐患,进一步影响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全面、准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和业务发展相适应,针对不同险种基金运行特点,应对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进行适当调整。笔者建议将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由“单一采用收付实现制”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处理

对于参保单位按月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在款项实际收到时记收入账;对于参保单位一次性预提预缴多年的特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对应的预提预缴的年度内分别确认基金收入。在收到一次性预提预缴多年的特殊基金时,按参保单位预提预缴的各险种基金和相应的政策规定,分别确定各年度的基金收入数,对于确认为当年的基金收入进行会计核算时,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应的基金收入科目;对于应在以后各年度分别确认的基金,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在对应预提预缴年度内,每年按规定应确认的基金收入,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相应的基金收入科目。“暂收款”科目应根据参保单位预提预缴的各险种基金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明细账和暂收款明细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笔暂收款的单位、金额、用途、起讫时间等,方便备查。

(二)参保单位欠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核算处理

部分参保单位由于经济困难,有时无能力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出现欠费问题,或参保单位违反规定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社保经办机构基金会计核算应新设置“应收款”科目,发生欠费时,借记“应收款”科目,贷记基金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社会保险费时再冲减“应收款”科目,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应收款”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应收未收的欠缴基金,“应收款”科目下的欠缴基金,应根据参保单位设立明细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三)基金应付款核算处理

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已发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记账医疗费支出,即为社保经办机构应付未付的欠付基金,社保经办机构基金会计核算应新设置“应付款”科目,发生应付未付时,借记基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待实际支付医保费时再冲减“应付款”科目,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即为应付未付的欠付基金,“应付款”科目下的欠付基金,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设立明细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四)基金投资债券利息收入核算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购买债券利息收入日常核算:(1)转基金购买债券时,借记:债券投资,贷记:财政专户存款;(2)按照债券利率计算利息时,社保经办机构基金会计核算应新设置“待结转利息”科目,借记:债券投资,贷记:待结转利息;(3)债券到期本息转回时,收回基金核算,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债券投资;债券利息收入核算,借记:待结转利息,贷记:利息收入。待结转利息的贷方余额,表示基金运营盈余,借方余额则表示基金运营亏损。

三、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优点

(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参保单位预提预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进行核算,既可以真实、准确记录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状况和全面掌握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准确性,为决策部门及时调整征缴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数据,又能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满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

(二)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医疗保险基金应付款进行会计核算,可以准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医疗费实际支出的总体情况,进而真实反映出每个会计年度基金结余的情况,同时又能有效地将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绩效与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责任相联系,促进基金使用效率提高和基金安全。

(三)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既反映年度的现金实际收入数和现金实际支出数,又反映应收未收或应付未付的债权或债务,为科学、翔实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供了有力依据,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准确。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6

 

关键词:完善;健全;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和妇女地位的提高,夫妻财产制度在现代婚姻家庭法律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夫妻财产制度只有反映婚姻家庭的需要,才能更具生命力。为适应新形势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

1.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对于法定财产制,有的国家又把它分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与非常的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也称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特定事由,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将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的一项财产制度。

(1)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设计。我国应借鉴外国立法例,确认非常法定财产制。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就是在法定财产制立法模式中增加可变的元素,其目的不是提倡抛弃我国传统的夫妻财产关系,而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维护婚姻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夫妻关系存在裂痕时,非常法定财产制可以有效保护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应采用的模式。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设有非常法定财产制,立法模式具体有两种:一是单一的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如法国、德国;一是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与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两者并行的双轨制,如瑞士、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关于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应采用何种模式,学术界仍有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第一种立法模式,即单一的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理由是,目前为止,有关个人破产方面的立法在我国尚属法律空白,无须规定相应的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换迫切需要当事人的诚实守信,个人财产与个人信用在交易中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立法角度看,制定《个人破产法》势在必行,待《个人破产法》出台后,再适用非常的法定财产制也为时不晚。

2.建立夫妻财产分割时的可期待利益共有制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期待利益主要是两大类财产:一是指可能实现较大利益的期待权,如房屋未来升值收益以及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的未来收益;二是指可预期的可期待利益,如房屋租金、银行利息、正在审批中的权利等,两类可预期收益在分割时应有所区别。

现行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所适用的等分和折价原则,但两个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对既得利益的划分,均未考虑可期待利益的分割。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分割不再是对实物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也需要对可期待利益进行分割,知识产权、股票、证券等新型财产均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投机性,有时会获取巨额利润,有时也可能承担破产的风险。因此,可期待利益的价值往往是无法确定的,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平衡,这就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学财产分割原理,对股票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为宜,因为股票的价格、数量均有据可查,一目了然,分割相对容易;对股份或股权则应采取作价分割的方式,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拥有股权或股份的一方无须将股权或股份实际转让给另一方,只需作价补偿,如果财产价值无法确定,则可根据该股份或股权当年的收益进行作价,然后分割;对知识产权应采用补偿的方式,因知识产权具有投资大、收益慢的特点,自知识产权创造完成之日起,其财产价值就已经形成,即使婚姻存续期间未产生经济利益,仍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可根据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和对知识产权的资助而拥有分割期待权,并且该权利不应因离婚而消除。

3.进一步完善特殊财产的归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