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例6篇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 地摊经济; 治理; 法律困境;

Abstract: Both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relaxed relevant policies on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nd explicitly encouraged its development,But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in many places seems to have returned to the situation that being chaotic if it's released or being inanimate if it's administered. The reason is that there are lots of prevalent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such as the difficulty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fter sale,the influence on the normal order of the city, and the improper way of supervision. To overcome thepredicament,it is necessary to use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improve the market access system,innovate the way of supervision,establish industry self-governing organizations and impl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detail,so as to help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dhere to the path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ruly become the vitality of China's economy.

Keyword: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dminister; legal predicament;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地摊经济顺势发展,全国迅速开启了地摊经济复兴模式。地摊经济展示出其独特的经济驱动势能,但其中也不乏盲目跟从的势头。如今潮流逐渐减退,地摊经济又被纳入强制规范的列表之中,摊贩和城管间的“猫和老鼠游戏”重复上演。可是地摊经济从来不是可有可无的“角落”经济,其出现带有一定的正负效应,我们只有将其带到“阳光之下”——使其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才能为长足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动力支撑。

1 、地摊经济的基础理论梳理

1.1、 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而获得收入来源的一种经济形式。由于人类个体有限的生产能力和多样化的物质需求,加之后来劳动分工的明确化、职业化、专业化,早期的物物交换逐步演化成商业贸易。但贩夫走卒,古已有之。地摊经济作为人类最原始、最有生命力的商业活动之一,有其独特的优势,不仅填补了老百姓购物的一段空白,在疫情背景下还能发挥缓解就业压力、繁荣经济市场、改善民生等作用。

1.2、 地摊经济的类型及特征

1.2.1 、叫卖地摊与问价地摊

根据摊主的贩卖方式,可分为叫卖地摊与问价地摊。叫卖地摊的摊主多以叫卖的方式,宣扬折扣优惠细则,吸引客源,促成交易,其特征为利润低、销量大。问价地摊则是等待消费者问价,部分商品在摊贩与消费者的一问一答中降低价格,促成交易,其特征为被动、价格因人而异。

1.2.2、 食品地摊、服饰地摊、生活用品地摊与娱乐地摊

根据地摊贩卖商品种类,可分为食品地摊、服饰地摊、生活用品地摊与娱乐地摊。食品地摊无论是加工过程还是售后,易产生垃圾,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服饰地摊因其售卖尺码及款式多样,通常占地面积大;生活用品地摊数量最少,商品质量安全引人关注;娱乐地摊多设在广场等面积大、人流量多的地方,占地面积较大。

1.3 、地摊经济兴起的溯因

1.3.1、 疫情背景下政策鼓励

近几十年来,地摊经济相关政策有放宽趋势。近来受疫情影响,国内失业人口增加,各个群体经济负担都有所加重。国家为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内需,放宽了地摊经济相关政策,鼓励地摊经济的发展。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或措施以促进地摊经济发展,减轻就业压力。截止2020年6月,先后有江西、辽宁、陕西和南京、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明确表示鼓励发展地摊经济并出台了系列宽松政策。[1]

1.3.2 、地摊经济“三低”特质

地摊经济有着创业门槛低、失败风险低、商品价格低的“三低”特质。创业门槛低,是指对经营者的学历及技能要求不高,没有店铺租金的压力,对资金不足、身体有缺陷、年龄较高但又想获得收入的弱势群体来说,是一条保障自己生存权的道路。失败风险低,指的是前期的资金投入不多,经营成本不高,中低收入群体数量大,市场广泛。地摊经济没有店面租金,店员服务等压力,商品价格一般都比较低,大部分商品算得上物美价廉,竞争优势明显。

1.3.3、 填补了消费者的需求空白

首先,地摊经营者大多会选择人流量多的地点摆摊,如学校、居民区、大型商场的周围。这一选择为居民、学生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费途径。其次,从地摊经营的内容来看,多以小吃、零食、日用品为主,而城市居民的主体以中小阶层为主,物美价廉的“地摊货”可以很好满足部分日常需求,填补了商超之外的消费市场,满足了消费者购物便利的需求。

2 、地摊经济调研情况分析

2.1、 调研情况

本次调研主要以问卷、走访调查为主,电话咨询等为辅。问卷调查分为线上调查与线下调查,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了两份不同问卷,一份针对地摊经营者采取线下调查方式,另一份针对非地摊经营者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式。针对地摊经营者的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352份,针对非地摊经营者的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268份。调查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走访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天心区等。

2.1.1、 地摊经营者调研情况

通过问卷数据和走访调查结果可知,在长沙从事地摊经营的劳动者,大多是缺乏学历和技能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近一半为中老年人群体(如图1、图2所示)。

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在缺乏其他技能的情况下,加之年龄偏大,学习新技能的积极性不高和过慢,多数会选择从事摆摊从而维持在城市生活的成本或者补贴家用。大部分经营者对当前地摊经济的监管和执法感到不满意,城管执法不够公开透明,多数从业者对关于地摊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不太了解,对于政府出台关于地摊经济相关规定,有一部分人认为很好,但多数人认为没有用,从而也就造成的目前地摊经济“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

2.1.2、 非地摊经营者调研情况

非地摊经营者问卷部分,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接受调查的群体主要为当地居民、外地游客、当地学生等。在268份的调查问卷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对地摊经济有一定的了解,也在日常生活中多次接触到地摊经济,因此他们对地摊经济的态度是基本支持的。非经营者认为地摊经济方便了居民的生活,提供了多样化的物品选择,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非经营者发现了地摊经济存在的问题,即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卫生质量问题,他们希望国家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2 、调研问题分析

2.2.1、 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地摊经营者与非地摊经营者立场不同,但他们都表示出了对现在地摊管理的不满。地摊经营者表示,目前城管执法方式较以往有所改善,但仍存在执法不文明、不公正的现象存在;非地摊经营者则认为政府在试点的时候没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没有结合实际;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够透明。所以在地摊经济管理的过程过,政府和其他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建立高效沟通的机制,规范城管执法过程,结合地摊经济的客观特性,因地制宜做好规划与管理。

2.2.2 、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

无论是地摊经营者还是非地摊经营者,他们对于地摊经济的认识都存在滞后的情况。非经营者对城管的印象基本停留在了之前新闻所报道的粗暴、野蛮上,而根据经营者的反映,城管的素质是有所提高的;经营者对当前地摊经济相关法规也不熟悉,实际上早在2016年湖南省政府就出台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在这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摊贩经营方式和范围等。造成这些现象的出现,客观上可归咎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同时法规出台后,政府部门没有出台相应跟上立法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引导地摊经济,政策精神难以落实。

3 、地摊经济发展的法律困境

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研究,我们发现地摊经济发展的法律困境主要集中在售后、秩序和监管三方面。售后问题主要发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部分经营者职业道德不高,对产品、服务的质量把关不严,易发生侵权等纠纷;此外消费者也存在维权困难的现实难题。秩序问题则发生在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主要包括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在内的污染问题和交通堵塞问题等。监管问题则发生在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主要是执法模式不文明以及现有规划试点不科学的设置与管理。

3.1 、售后维权艰难

由于地摊经营流动性和自主性较强,进货渠道多元化,且目前针对规范地摊经营的法律尚不完善,尤其是产品来源追溯的监管机制的缺乏,使得地摊商品来源不明,即使发现劣质商品和食品过期变质也无从追溯。同时,地摊经营的自主性决定了摊主进货渠道的多元化,这也加重了对其来源的监控和管理的负担。再者,当前各类食品摊点缺乏相关食品安全与质量公示,也没有相关第三方机构,如质检和维权机构的介入,消费者无法直接了解摊点食品安全情况,在出现食品安全或质量等问题主张维权时,难以取证,追责困难。[2]

3.2 、影响城市正常秩序

3.2.1、 环境污染问题

地摊经济常常伴随严重的环境污染,包括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由于地摊多设在人流量大的交通十字路口、居民区的空地处、学校周边等处,他们的叫卖声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极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食品加工产生的油烟、随处乱倒的垃圾和食物残渣使当地的环境陷入“脏乱差”,给城市环卫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还有一些地摊经营时间较长、较晚,容易损害居民休息权。在经营中,油烟、食物气味和垃圾等常常影响周边环境。

3.2.2 、影响交通秩序

经营的逐利性驱使摊主聚集在人流量大且人群密集的地点经营,而这些地点通常也是城市规划中的交通网点、商业繁华地段、娱乐场所中心圈和居民小区密集区等区域。由于地摊经济自身特点,区域内部缺乏统一的摊位规则。同时受部分经营者素质较低的影响,地摊经营不可避免和城市规划在空间上有交错的现象,加重了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容易破坏正常运行的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

3.3 、监管方式不当

3.3.1 、执法方式不当

城管暴力执法这一社会热点不止一次上了“头条”,因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地位上的不平等性和管理的强制性,舆论常将问题归责于管理一方,而忽略了执法与被执法的双向关系。暴力执法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二: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措施不配套、执法方式不妥当;二是城市管理者与地摊经营者缺乏有效沟通。城管和地摊经营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位的不对等使两者的立场和意志有明显的差异。

实际生活中,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较缺乏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大多数经营者对于城管的执法方式都有所不满,主要体现在执法过度、方式简单粗暴和不文明执法三个方面。而一般以地摊为生的人,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当出现事故纠纷时,他们比较倾向于用自己的方式处理问题,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且手段比较偏激,容易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治安管理和社会和谐。

3.3.2 规划管理不科学

在城市管理中,政府部门是管理者的角色,而地摊经营者是被管理者。虽然服务型政府已取得较大成效,但在地摊经济管理与执法方面仍存在着较大进步空间。此外,因为现实管理问题各不相同,政府根据最基本的管理职能,有时不得不强制介入地摊经营,干预市场。此时,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论证以及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政府部门的某些举措显得“费力不讨好”或者“药不对症”,在地摊经济中较为明显的一点就是政府规划摊点设置与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合理。

在放开对流动摊贩限制的开始阶段,城市管理者盲目划区,强制要求摊贩到某指定地区经营,这种缺乏有效沟通协商与科学论证的决策,最终导致了客流量不能满足摊贩的经营需要,摊贩又回到之前的场所进行经营,试点区一片凄凉的尴尬处境。[3]

4 、地摊经济发展困境的化解

4.1、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引导地摊合法化。大部分地摊经营者为生活困难、就业能力较弱的群体,比如城市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民等低收入群体。地摊主体资格的非合法化,让流动摊贩处于“身份缺失”的状态,没有进入市场经营的合法身份,被排除在市场之外。主体资格的“缺失”使得地摊经营者也失去了自我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外在监管的压力与动力,这不仅影响商品市场秩序,也会激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维权矛盾。

因此,促进地摊主体经营资格的合法化既是对摊主从外部规范转化为内部自觉约束的途径,倒逼其进行自我整改、升级服务质量,也是解决买卖纠纷,规范市场秩序的途径。地摊经营主体合法化是对地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进行明确的证明,以此将合法地摊经营者与非法地摊经营者进行区分。建议对摊主实行备案制,对资质合格的摊主出具资质证明。宣传鼓励居民在地摊聚集点进行消费时,认准在合法地摊进行消费。这从“卖”“买”“管”三方面进行了规范。[2]

4.2 、创新监管方式

4.2.1、 规范进货渠道,透明商品质量检测监管

利用互联网,多方联动监管。“互联网+”走进生活已不再是新鲜事,上到政府利用互联网公开信息,下到社区信息共通,地摊经济的管理也应该加入互联网,尤其是对货品来源渠道的监管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透明度高、覆盖性广的特点,给每件货品的来源贴上“标码”,一扫便知其“家门”。同时,各摊位在售卖货品时应自觉接受质量检测,合格的摊位则颁发质检合格证书,公示在摊位明显位置,使消费者安心;若不合格,则强制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纳入“地摊黑名单”,限制其经营。完善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摊主自我监督与群众、城管等多方监督的联动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监督。

4.2.2、 管理部门合理规划管理摆点区

结合民意合理规划摆点区。因地摊经济依托于人流量发展的特性,管理者应充分调查地摊经济发展的特性,实地走访,综合考虑经营者的意愿与城市秩序等,合理规划摆点区。并对区域进行分类,分为固定区域与流动区域,进行个性化管理。摊位的分配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定期更换。

4.2.3 、日常管理与抽样监管有效结合

日常管理与抽样监管相结合,标准化管理。管理者需对地摊的摆放进行规范,以防堵塞交通。对摆点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必要时可采取对区域内的摊主收取适当费用,聘请清洁工人对该区域进行清洁。为保障地摊商品的质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定期对地摊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公示,并计入经营者档案。践行柔性监管下的刚柔并济。[4]

针对地摊经营带来的环境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一套系统的考核制度对地摊经济进行考察管理,具体的考核项目应该包括设施完善、摊位卫生、垃圾袋装、个人卫生、用具整洁等方面。考核制度可以让城管执法更加有依据,在规范了地摊经济的同时,也使经营者形成社会责任意识。建议国家和有关标委会将地摊经济纳入标准化的重要范畴,制定符合中国特色和中国市井气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完善的地摊运营管理标准规范将是缓和地摊与城市环境管理之间的矛盾、解决流动摊贩管理难度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5]4.2.4维权渠道多样化

推动维权渠道多样化、便捷化。地摊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生产销售小商品、食品和农产品为主。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全面、监管举措未落实、自身产品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6]为方便消费者维权及信息反馈,管理者可要求经营者在其摊位上张贴消费者维权平台二维码,二维码集资质查验、评价、投诉等功能为一体,消费者可通过扫码反馈消费体验。若出现侵权问题,经管理部门查实后将依法对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若体验感良好,也可通过扫码反馈,影响摊位评级;若对管理或者其他方面有所建议,也可通过其反馈给管理部门,以便管理部门听取建议,改进管理办法。

4.3、 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4.3.1 、地摊行业自律组织的组织架构

行业自律组织是现代经济社会重要的市场主体,发挥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作用,在性质上属于社团法人。一般而言,行业自律组织以协会或者商会的组织形式表现出来。地摊行业自律组织是在政府指导和监管下,为实现地摊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被行政主体授予了一定公共管理职权的社会组织。相比较于政府的管理模式,地摊行业自律组织更加灵活、民主、公平,更够在市场秩序中最大程度的激发地摊经济活力,从而助力地摊经济发展。

行业自律组织组成人员包括从业人员和会员两大部分,从业人员中不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员,还包括专业人员,即给行业提供专业指导的专家。在地摊协会中,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当是精通经济管理学和城市规划学的专家。会员则是在地摊协会中进行登记注册的地摊经营者,会员中又分为中级、初级、高级三等会员,其中没有营业执照、从事地摊经济时间短的地摊经营者则是初级会员。初级会员可以向高级会员升级,以时间、收入、口碑等综合因素为考量。

4.3.2 、地摊行业自律组织的基本运行模式

地摊协会的运行基本遵循“经营者—协会—消费者”的循环模式。首先是地摊行业的经营者即地摊经营者注册成为会员,再由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地摊经营者摊位实地考察来确定等级;其次由协会的地摊监管工作人员定期检查会员地摊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每个地摊经营者都必须通过年末考核,否则将会进行降级或者除名处理;最后由协会的地摊调查人员收集消费者的反馈信息,并将其公布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以便会员地摊经营者学习改进。协会专家负责解答会员地摊经营者的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和改进办法。

4.4 、落实细化法律法规

现行有关地摊经济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缺乏更加微观和细致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引导、规范现实地摊经济面临的问题。多地的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对地摊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是规范本身较为宏观和原则,现实中缺乏的是贯彻这些基本理念的市区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管理者对地摊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更多凭的是当前政策的态度,政策鼓励则放宽监管,一旦政策收紧,则又恢复以往的简单打击取缔模式。为了实现对地摊经济的长效化治理,有必要落实和细化法律法规,为地摊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严密和坚实的制度性保障。具体而言,地方政府的管理办法应当从源头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的主体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六稳六保”的方针,明确细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积极作为,为地摊经营者提供一个优质、有序、科学的监管环境。规范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地摊经济作为我国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传统经济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售后维权艰难、影响城市秩序、监管方式不当等发展困境,应当运用法治思维,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落实细化法律法规等方面予以化解,为地摊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制度保障,让这“人间的烟火”更加亮丽和蓬勃。

参考文献

[1]安宝玉,杨素媚,刘媛媛,等.地摊经济健康发展的多方联动机制探索——以山东省中小城市为例[J].商场现代化,2020(20):19-21.

[2]张胜玉,冒王磊.“身份”与“空间”能否延续?——后疫情时代城市流动摊贩治理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25-29.

[3]陈业宏,王岩.论“地摊经济”嵌入现代治理体系的行政监管路径——以15个城市的监管政策为样本[J].湖南社会科学,2020(6):93-103.

[4] 李健,欧逸梅.《民法典》背景下的“地摊”——地摊经营者的法律风险分析[J].现代商业,2020(32):21-24.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2

一、我国城市流动摊贩现状简析

我国城市的流动摊贩人数至今缺少精确的调查统计,有关专家估计有3000多万。经抽样分析,大中城市流动摊贩以外来人员居多,城市下岗工人次之,郊区农民占有一定比例,也有一些业余摆摊补贴家用的上班族,还有少量为创业积累资金和经验的大中学校毕业生。流动摊贩大军的形成,有主观条件的限制因素:在我国城市化推进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农民工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从事摊贩的行当,“游击经营”成为他们在城市养家糊口的谋生手段。也有客观环境的门槛因素:由于市场门面和固定摊位费用高,资金短缺的农民工和下岗工人无力进入“合法”的买卖市场,为生活所迫只能从事流动经营。还有市场供需的拉动因素:市民需要便捷廉价的流动摊贩,说明城市市场合理配置、方便服务还不到位;我国充足的农副产品、生活日用品货源与城市低收入居民、外来民工的生活需求,企盼有人为其架起流通的桥梁。

流动摊贩大军不断扩大的成因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公民就业的不充分、国家对无业隐性失业人员和贫困阶层社会保障的不到位,以及部分人员参与竞争性就业的能力不强等因素,导致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只有通过小规模游击经营自谋生路,这是我国流动摊贩大军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流动摊贩管理的表面是执法者与小贩玩“猫捉老鼠”游戏,实质是城市政府官员要光鲜亮丽的“面子”与社会弱势群体要自求生存的“里子”两者目标矛盾的冲突。

二、流动摊贩管理中存在的多元关系

目前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主要问题是以下关系处理出现了偏颇。

(一)严管与引导的关系

这是政府管理理念的问题。近10多年来,全国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比活动频繁,促使城市政府对市容环境、街面秩序等目标要求无限提高。在此大背景下,有些城市政府要求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实行“零容忍”,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封杀了流动摊贩的生存空间,加剧了管理部门与摊贩的矛盾。毋庸置疑,流动摊贩的“游击经营”确实使现代城市管理面临严峻挑战,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城市市容秩序。流动摊贩的产生和增加,是中国经济发展阶段使然,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大分工的必然现象。因此,在流动摊贩管理上不宜“一刀切”、“一棍子打死”,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自流,过犹不及只会两败俱伤。唯有正确认识“市容管理”与“繁荣市场”、“解决民生”的辩证关系,才能思路对头,方法恰当,既规范流动摊贩经营,又不破坏市容秩序,从根本上处理好“应该堵”与“必须疏”的关系。

(二)少数与多数的关系

这是社会利益群体的关系。在城市商业网布局基本到位的情况下,作为商业补充的流动商品对摊贩的就业和居民的生活都是必要的,但由于受城市市容、秩序及容量所限,也是有限制的。如果执法管理中偏重市容秩序,会造成对流动摊贩的限制过严,既会影响摊贩的就业生存,也会影响居民的方便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引发和激化执法与摊贩及部分市民的矛盾。如果对流动摊贩放任不管,短时期内可能流动摊贩满意了,但影响纳税交费的固定商家利益,从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比流动摊贩更多的经商者会有意见;同时在影响市容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堵塞后,会招致周边更多居民的不满意。这有个利益平衡点把握的问题,直接考验着政府的行政智慧和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适度与限制的关系

这是城管执法层面的问题。由于政府管理理念存在偏差,城市管理特别是执法部门的工作难以收到很好成效,往往倚重“重大”战役进行整治。当举办重要活动、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便大规模出动,对流动摊贩进行“地毯式扫荡”,以取得城市一时的清静亮堂;而游商小贩在等待观望后会继续出动,与执法者玩“猫捉老鼠”游戏,使管理长期陷入“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当“围追堵截”超过流动摊贩忍耐度时,往往会造成执法和商贩矛盾激化,酿成双方人员的流血伤亡事件,并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四)法治与人情的关系

这是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执法代表政府行政权力,是不容侵犯和必须坚决维护的。部分流动摊贩明显违反相应法规,执法人员文明查处是应该的,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可是由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不到位,部分百姓看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往往同情违法者,甚至盲目地为违法者作担保以免处罚,造成正常执法经常受阻,无意中助长了违法摊贩的歪风邪气。目前不少城市已出现违法摊贩团伙化后公开对抗正常行政执法的事件,导致执法部门在管理违法行为中由以往执法过度的“强势群体”演变成不敢执法的“弱势群体”,出现了较多不作为现象。执法“不作为”最终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当然也包括同情违法者自身的利益,这是情与法错位后出现的可悲现象。

三、完善流动摊贩管理的对策建议

政府是公共利益维护者,在管理中必须维持社会秩序和谐运转。流动摊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说明政府对流动摊贩存在背景和经济规律的研究还不够到位,对长期以来国家给隐性失业者及贫困阶层社会保障不足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对流动摊贩这个社会弱势群体为自求生存、为政府分忧的实质理解还不够到位。建议明确三个“定位”,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与服务,在管理中采取“堵疏兼顾,以疏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一)给流动摊贩以合法的地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快,按照国际城市化发展规律,今后30年还将有5亿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在此过程中,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生活有需求,失地后进城的部分农民就业生存有要求,这是我国城市流动摊贩长期存在,并将达到5000万规模的客观条件。国家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时,要给这种符合发展规律的经济现象和从事经营的特殊群体以合法存在的地位,以杜绝城市政府“零容忍”的过激行为。政府要城市形象,商贩要就业生活,两者并不对立,衡量标准是周边社区居民对商品需求、市容和交通等因素利弊平衡后的接受与容忍程度。

(二)对流动摊贩实施综合管理

城市政府在完善流动摊贩管理上,应当站在我国市场经济多样性的角度看待这一流动的商品交易方式,做好传承文明、方便生活、促进就业、发展经济的文章。大禹治水,堵不如疏。要改变长期以来单一的靠城管执法独立支撑的以“堵”为主的管理方式,统一协调工商、贸易、公安交通、卫生、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城建城管等部门对流动摊贩做好前置管理中“疏”的服务性工作,对不同的流动摊贩群体进行对象细分,在不同的区域开辟不同的场地,解决不同的社会需求。如对年轻人创业群体,可在大专院校附近开辟以学生为消费主体的市场;对以销售瓜果、蔬菜为主的群体,可在社区附近公园、河道旁边开辟早晚市;对经营小吃的群体,可通过规划适度开辟早点摊和夜市;同时要从民生工程的角度减少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市场,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市场内价格高启摊位闲置、市场周边流动摊贩生意兴隆的局面。

解决了该“疏”的问题,使部分摊贩合法化后就会大大减少违法经营的人数,也就减轻了商贩为就业和居民为方便而产生的对管理的不满情绪,反过来为解决真正该“堵”的问题,如依法管理严重危害市容环境卫生、堵塞交通和出售劣质产品、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有的放矢的条件,这是政府管理从“孤军奋战”的“堵”向“综合服务”的“疏”“堵”结合角色转变的关键。要完善流动摊贩管理的制度设计,改变由城管执法独立管理流动摊贩的局面,实行相关部门综合管理,改强制性管理为规范;探索自治自律的制度建设途径,组建摊贩协会,尝试社区居民事前参与全程监督的民间管理新方法。

(三)给综合执法以法律地位

城管综合执法是在10多年前为解决“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形势下,由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在部分城市试点的,实践证明对现代城市管理是必要的,但因其授权的法规地位不高,社会和舆论的争议一直不断。

公共事务的统一执法是国外行政管理长期实施的成功模式。随着我国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不断完善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为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给处于拆违和流动摊贩管理风口浪尖上的城管执法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为现代城市管理保驾护航,服务于流动摊贩在内的广大居民。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客观公正的舆论引导,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力提高公众对城管执法的理解度、认可度;执法部门要主动探索取得公众支持的新措施、新方法,切实提升执法效率。

(四)完善流动摊贩管理法规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采矿权价款 摊销

一、煤矿企业采矿权的概念、特征及属性

(一)概念与特征

煤矿企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被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第三条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可辨认性、非货币性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

二、采矿权价款的摊销方法

实际工作中,采矿权价值的摊销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

直线法,是将煤矿企业按照规定上缴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权价款,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预计采矿年限一旦确定,在不同的会计年度,摊销额比较均衡,采矿期与摊销期能有效配比。

但是,以预计采矿年限作为采矿权价款的分摊依据,存在着一些局限性:矿井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产量和经济效益不同,矿井在高产期和衰竭期,矿井技改前后,政策性停产期间都要进行等额分摊,显然成本负担不尽合理,不能真实反映矿井当年的利润水平。

三、典型案例及争议

xx煤矿有限公司是一家整合后主体煤矿,各项资料如下:

1.2013年末资产总额116702.0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1342万元,流动资产6332.09万元,无形资产29028万元(全部为采矿权价款)。

2.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显示,该矿煤种为贫煤,批准开采5-15号煤层,井田面积12.4756K,保有储量17919万吨,按照2.7元/吨收取标准,应缴纳资源价款48381.3万元,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合同书中确定先按30年缴纳采矿权价款29028.78万元。可采储量为10354万吨,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根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最长年限为30年。按照1.5的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煤矿服务年限为10354/150×1.5=49.3年。

该矿对于采矿权价款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但是,如何确定摊销期目前有三种年限可供选择:

1.按10年期限摊销,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不违背税法的规定,在效益比较好的年份,将采矿权价款尽早摊销完毕,也符合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如果按10年摊销,每年应摊销:29028.78/10=2902.88(万元)。

2.按30年期限摊销,理由是: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年限为30年,那么,采矿权价款就应该在该许可年限内匀速摊销。否则,一旦采矿许可证年限到期不允许该企业继续开采,没有开采完部分已交纳的资源价款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按30年摊销,每年应摊销29028.78/30=967.61(万元)。

3.按49.3年期限摊销,理由是:该矿井的服务期为49.3年,那么采矿价款支出就与这49.3年的收入相关,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矿权价款就应分49.3年来摊销。如果按49.3年摊销,每年应摊销29028.78/49.3=588.82(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三种摊销期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同的摊销期限选择,年摊销金额会有比较大的差别,对应缴企业所得税也有较大影响。

四、对不同期限下的直线摊销法进行分析

目前,煤矿企业在采矿权价款摊销时多采用直线法,但存在摊销期的争议。通过上述案例,下面对10年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井服务年限这三种摊销期分析如下:

10年期限:从税法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然而,矿井的生产年限往往高于10年,如果企业选择按10年摊销,那么在采矿期的前10年,企业成本负担重,利润低;后20年,成本负担轻,利润高。造成各年度摊销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均衡。虽然说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这10年是税法摊销的最低期限,不是唯一期限。具体摊销年限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例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采矿许可证年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并没有与矿井服务年限挂钩,而是与矿山规模和审批机关的权限有关,采矿许可证年限一般要远小于矿山服务年限,如上例中,采矿许可证的年限只有30年,矿山服务年限尚有40年。因此,如果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虚增成本;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会少计成本。

矿井服务年限:矿井服务年限,是以矿山储量核查报告核定的可开采储量(吨)除以年设计生产能力(吨/年),乘以储量备用系数计算得出的。服务年限到期后,若仍有可开采资源则应重新核定储量,重新计算服务年限。

五、采矿权价款摊销的建议

为了克服直线法摊销的局限性,部分上市煤炭企业在尝试资源价款的产量法摊销。

产量法,是以矿井当期实际开采量与可采储量的比例作为分摊比例,计算确认当期应摊销的采矿权价款。即采矿权价款当期摊销额=采矿权价款×(当期实际开采量÷可采储量)。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

第一,符合配比原则。煤矿企业受政策性因素、地质构造条件等影响,存在停产、限产、少产状况,生产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按年限法就可能导致不生产也在摊销,或者是前期摊销大,而后面受益年限没有费用摊销的情况。而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多产多摊,少产少摊,不产不摊,符合配比原则。

第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例如,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只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才采用直线法摊销。

由于矿山可采储量一般有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储量评估报告,采矿权价值会随着可开采资源的消耗而减少,其价值摊销应与消耗的可采储量相对应,因其资源消耗方式容易确定,可按产量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该方法能使摊销期与受益期(采矿期)有效配比,从而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如果按产量法摊销,吨煤应摊销:29028.78/10354=2.80(元)。

其局限性在于:第一,必须能合理预计在期满前可以把经济可采储量采完。如果预计不能采完的,就不能以总储量作为计算基数。第二,对税法而言,尽管利用产量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的要求,但目前税收法规并未对产量法的适用加以明确。

六、结论

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采用产量法进行采矿权价款摊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的基本精神,能够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

从税法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将无形资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摊销额均是等额的。

产量法是假定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各期摊销额随着产量的不同而增减变化。因此,产量法有待于有权的税务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七、建议

综上所述,资源价款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符合煤矿企业产量受客观条件影响变动较大的实际情况,符合会计与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性原则,能有效避免直线法摊销各期不均衡的缺陷,是采矿权价款摊销的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

尽管从税收法规角度,对产量法摊销未予以明确,但是,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是一种客观现实。希望有权税务机关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对产量法的适用加以明确。同时,建议企业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去税务部门备案,取得理解与支持。而且,该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S].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07.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摊贩;摊贩经济;治理

中图分类号:F713.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64-02

曾几何时,街边流动摊贩成了城市的街头一景,像是城市文化一般潜移默化地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还记得北宋画家张择端的长卷画《清明上河图》描绘了当时繁华的市井,各种各样的商业小贩云集街道口形成繁华的集市,这一切在那个时代看来是多么和谐,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可是把视角转入现今社会,流动摊贩向来被视为一种我们的城市规划中很不和谐的音符,城管与小摊贩时不时上演“猫捉老鼠”“游击战”的戏码,到底是何种原因把曾经构成“桃花源”画卷的居民小摊贩陷入如此境地。

一、小摊贩存在的现状

小摊贩泛指那些摆地摊的流动小商贩――无固定经营门店,自由流动叫卖者。现实社会生活中指与城管搞游击战的无证商贩。他们主要由无业下岗或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部分退休人员、本地居民等组成。贩售点大多集中在商业闹市区、人流集中区,且多为小本经营,起点低,固定成本投入少,没有市场进场费,以方便、实惠吸引了众多市民。

既然存在,则必有其合理性,但同时这样的繁华后面也隐藏着无数潜在的问题和危害,存在着许多对立的矛盾冲突。首先为了了解民众对于小摊贩存在的态度,现进行问卷调查。本次调查人数为300+,所得结果如下:

1.针对民众一周购买次数。一半以上的民众是愿意购买小摊贩所销售的东西的,可见大多数民众还是可以接受小摊贩的存在,甚至有6.29%的民众平均每天购买一次。

2.针对购买原因。方便、随时可以购买(错过用餐时间)、口味好等,成为支撑摊贩经济茁壮成长的三大主力因素;同时价格低廉、学校食堂难以满足需求、服务态度好等也为其赢得了部分市场。

3.关于是否支持小摊贩被强制赶走。支持的民众仅占9.85%,从数据上便可以直观地得出小摊贩在民众心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甚至是目前难以取代的位置,想要完全取缔恐怕会有众多阻挠势力的存在。

二、产生的必然性及存在的合理性

泱泱大国――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代化的生产方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根据自然界的发展演变规律――优胜劣汰,似乎传统生产模式已经迈向灭绝的深渊。但市场需求这股神奇而又无形的力量似乎不能用简单的自然科学来衡量,摊贩经济作为一种简单低级的传统谋生手段,其产生和发展可以说是必然的。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流动摊贩群体产生的先决条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上的保证,使得获得生产自由权的民众开始尝试自己动手摆摊赚钱;同时国企改组战略和城市化进程又为小摊贩群体注入了鲜活的大批劳动群众。由于他们大多是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外来务工人员和失地后进城的部分农民等,文化水平较低,创新能力差,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选择摆摊谋生。

除了政治方面的因素,经济方面的诸多因素也促使了其产生。市场供求规律保证了流动摊贩群体的形成与发展,有需求必然有供给,流动摊贩能够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对廉价商品的需求,填补了超市及大型商场满足中高层收入者需求的市场空白;其次再进行市场细分后,夜市摊还能满足市民夜间的需求。城市建设问题的存在,也是摊贩产生的一大助燃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有些社区生活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集贸市场建设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也日益显现。而商人的眼睛都是雪亮的,任何能够使自己获利的东西都不会轻易让它逃脱,摊贩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才能够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但是产生之后如何能够生生不息地发展壮大直至蓬勃发展为现今的夜市一条街?它的存在有着不可取代的优势。首先,它是解决我国城市居民生存问题与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摊贩们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换来了自己应得的收入,解决了家庭生存问题,也为城市失业问题做出了贡献;并且摊贩经济有利于弥补城市布局不合理问题,完善城市功能。其次,摊贩是居民自创的经济运营模式,在选择自己买卖的商品上有着绝对的独立自。小摊贩们可以选择模仿市场上已有的商品,抑或是传承家中独门秘方,甚至可以自己创新。无限的自由空间和千千万万民众的独创性,无疑彰显了摊贩经济对于发掘民间创新及传承民间传统工艺和文化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存在的负面影响

硬币有两面,摊贩的存在也是一把“双刃剑”。之所以说小摊贩成为城市规划中不合理的音符,是因为它的存在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1.影响市容,破坏城市环境。其轻巧灵便的特点也导致了它的杂乱与参差不齐,没有规则的摆放、没有节制的随意丢弃以及无法控制的噪音污染、垃圾污染、油烟污染,也许处在夜市之中的我们感觉很热闹繁华,但是这些灿烂之后留下的是满地的油污,整条马路都“奄奄一息”。积攒的垃圾难以处理,导致环境恶化;清理工作量大,又给城市清理工作出了一个又一个的难题。

2.阻碍公共交通。小摊贩们极强的流动性致使其能够见缝插针,随处摆摊。但是由于他们普遍不高的素质与文化水平,随处都可以看到小摊贩的身影。只要是人流高峰的地段都会吸引小贩们驻足,严重阻碍了交通。城管只能时不时地和小摊贩们上演游击战,屡禁不止,“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3.食品安全卫生难保障。近年来食品安全不断被拉入公众的视野,这不能不引发人们的思考,地摊上的东西真的卫生安全吗?流动的服务,拿什么来保证质量,由谁来负责?简陋的环境必然伴随的是简陋的设备、非正规的操作,不卫生的产品很容易破坏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引发流行传染病。

4.城管与小摊贩之间矛盾冲突问题。不知从何时起,城管就被贴上了“暴力”的标签,小摊贩看到城管的身影便溜之大吉,如果有的被城管抓到,他们便不分清红皂白地硬性抵抗执法,软硬暴力兼施。“一跺脚,二瞪眼,三踢摊子,四罚款”曾是大家对城管人员形象的描述,若不是多次暴力执法,也不会引发公众的共鸣;同样,若不是摊贩们总是以身抗法,也不会出现这么多暴力事件。

四、治理建议

上述一切问题的存在都为针对小摊贩的治理决策提供了方向。这种公共服务的治理,主力军还是政府。政府想要改善市容市貌,想要迅速地做出政绩,这是其内部机制政绩考核制度所导致的。这样做往往过于极端,釜底抽薪连根拔起,反而是治标不治本,事倍功半。严格取缔、硬性清除难以让广大群众信服,对小摊贩实行“一刀切”的铲除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可能会因此扼杀许多弱势群众的生命之源,且其发展迅猛势不可当。想要规范治理并逐步根除摊贩问题,从短期来看,要对其适度解禁、合法化、规范经营管理;从长期来看,要找出其产生根源,从源头化解问题,逐步取缔。

就短期现状而言,既然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形成了摊贩经济,不如对其适度解禁,指定在某些特定的时间段内允许设摊,在城市街道规划几个市场交易点,专供各种流动摊贩规范经营。这样松弛有度的管理模式可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由于市场交易点的有限性,会引起流动摊贩之间的竞争,想要留下来必须合法守法,服务做得比别人好,赢得自己的市场;同时又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交易点的设立应该着重考虑城市规划建设的盲区和城市街道交通状况。对其放松管理也意味着政府执法方式需要转变。以往暴力执法的形象在公众心中留下了阴影,因此以后的执法过程中应规范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明确执法人员所拥有的权力和义务,更多地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放松并不意味着没有度的纵容,对于不遵守条例规定的摊贩经营者仍必须依法严惩。政府应当设立固定的城管执勤岗位,维持维护摊贩交易点的秩序和安全;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摊贩管理制度;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其道德、法律意识,发放摊贩经营许可证,保证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可自然就减少了其逆反心理,有助于解决城市面貌和交通等问题、改变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尴尬处境。

解决了短期棘手的矛盾,还应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从其根源上找到解决方案。摊贩产生的首要原因是失业,那么政府就应该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好下岗人员;摊贩有市场的重要原因有城市规划建设不合理,那么就要合理规划建设城市、增添公共设施等等。这些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后,摊贩问题自然就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并有望根除。不过,政府单方“应战”或许仍然有些势单力薄,还需要后备力量的支持。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大宣传力度,激发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积极调动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军民一心才能使问题更快更好更有效地得以解决。

五、未来展望

流动摊贩是随着我国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特定经济时期的经营模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也有着不同的面貌、作用和影响。在现今社会,想要把它纳入曾经的“桃花源”民生画卷,似乎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但是经济大潮不断地向前涌动,科学技术不断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人们的收入水平、文明程度、城市的现代化程度都将不断地提高。到了下一个经济时期,或许上述一切问题随着经济的转变而改变,小摊贩也是以新的面孔呈现在公众面前,作为城市文化的窗口,成为城市一景,和谐、赏心悦目地存在着。

参考文献:

[1] 李越歌.论我国城市“摊贩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治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2,(26):46-48.

[2] 杨永华.中小企业生存研究报告[J].品牌,2012,(3):58-59.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5

论文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地摊,合法化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 2020 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促进人民福祉最大化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切实有效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就当前看,要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运行机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根本转变。就长远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是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同时,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不断回应公民和社会的需求,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本文要谈的,正是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地摊合法化的形式。那么,我们先来看什么是地摊合法化。

1.占道经营的概念

占道经营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其特征之一是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具有盈利性,二是经营者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过程,即买卖行为的发生,三是占用和利用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具有一定的利己性,它是城市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2.占道经营的现状

2.1国内现状

我国内地从事摊贩职业的人口总数,至今没有官方或学术数据。据台湾的调查,截至2003年8月底,台湾地区摊贩从业人口计443797人,占总就业人口的4.6%。参照这一比例粗略测算,内地摊贩就业人口约为2553万人。

就北京来说,《北京市2003年外来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公报》显示,2003年北京市409.5万流动人口中,摊点经营人员占6.78%。依此数字推算,当时北京有近30万名游商。

2008年3月南京“三项整治”的时候,统计出江南8区共有长期占道摊点5000多个,其中“街道认可的无证摊点”4000多个。

2.2西安的占道经营情况

西安市游商主要集中地区:骡马市(后改建)、小寨好又多天桥、小寨百盛至小寨十字过街天桥、小寨军区服务社、纬二街雁塔文化新天地、八里村村口、师大路等;各学校门口(食品)

3.占道经营为市场经济带来的正负外部性

在一条很多地摊的街上,有个小摊人气旺到看不到摊位了,而且一直持续到收摊为止,那就是一种文化推动,很快,类似的商品就会充斥这条街,甚至从地摊布满店铺,这种只有文化才具有的推动力,也可以靠地摊来实现,这就是地摊文化,因为她照顾到了需要她的客户群,并且创造了也培养了客户群。占道经营的好处是很显然易见的,民众购买商品选择性大,方便,实惠;为大学生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机会,解决就业压力;增加城市活力等。

但是就对整个城市环境及社会治安等也有一定的影响,如城市变得脏、乱、差;对城市的交通造成负担,影响人们出行;市场无序经营,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尤其城市容貌管理者、执法者与摊贩的矛盾日益激烈,已经对社会的安全构成了威胁,这些执法者在人民心中也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人们产生了对社会对国家的负面的情绪。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摊是游走于法律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势、经济体制,既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如何使这些是求生求存的人或者自主创业的人得到保护与指导,政府需担负起很大的责任。

4.地摊合法化——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张育彪在他的《城市有限放开流动摊贩经营的建议》中提出,中国可借鉴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实践经验。比如,让小摊贩合法化,划定区域和时段,让其有序经营。各城市可根据城市规划、市民需求,划出一定区域,限定时间、地点经营。“比如,对卖早餐的,可考虑在早上7时半前结束,不影响市民上下班,对交通不造堵;而一些卖小商品的,可允许在晚上7时半后经营,晚上12时前结束。”

对于解放摊贩后,城市的市容、交通、卫生等方面会带来的问题,张育彪认为,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对摊贩实行强行驱赶或取缔,反而会遇到激烈的反抗。解禁摊贩是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保证城市管理效果的基础上的,国家应该变“堵”为“疏”。

目前已有少数几个地方进行了“摊贩合法化“的试点,效果都很好。比如,镇江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启动“民主自治”试点。八位摊主一致同意无记名投票选出正副小组长,通过抽签进行摊位排序。商定自路口向北20米内摆放摊位,按序号定时轮流交换位置,正副组长监督协调。试点一个月,大家都规规矩矩,既用不着起大早抢位子,也不用跟城管队员吹胡子瞪眼。秩序规范了,市容整洁了,关系和谐了。城管的工作模式发生质的变化,从执法为主转变成协调为主。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0日通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这部条例明确提出摊点合法化,用“马路经济”缓解就业难题。

镇江:尝试马路摊贩自我管理。镇江市义士路的马路摊贩曾经因为抢占摊位三天两头吵架,时不时打得头破血流,义士路一度成为镇江市脏乱差的典型。2007年年初,镇江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先后召开三次协调会,最后于2月6日正式启动“民主自治”试点。

2007年4月12日上海市新闻发言人焦扬宣布《上海城市设摊导则》将于5月1日前公布试行,申城将率先对城市摊点不再一律封杀。据粗略估计,申城无证摊贩不低于5万,禁了数十年。试点开始后,上海已组织了25个街道(镇)开展设摊管理疏导试点,全市中心城区共设置室内疏导点35处,室内集中疏导点28处,约安置了5100个摊位。而且,通过疏堵结合的管理模式,城市乱设摊蔓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上海在尝试给马路设摊“解禁”,引起全国强烈关注。然而,马路设摊“解禁”一年间,改革措施却推进缓慢,原定2007年5月公布的《上海城市设摊导则》至今尚未面世。

2007年4月份,南昌市湾里区在全市率先试点解禁马路摊贩。所有摊贩可在部分人行道上摆摊,规定经营的时间为每天18时至23时。

通过这些试点城市我们可以看到对摊贩的合理整治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全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有重要影响,问题是我们的政府是什么样的政府,我们的政府怎么做。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转型时期,我们的政府对地摊的问题如何解决体现了政府的服务品质。西安的政府如何去治理西安的占道经营,摊贩,也是体现了西安市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如果我们能顺利解决这些问题,真正使城市管理变“堵”为“疏”,即能大力推进我们西安市政府作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向宏,服务型政府与政府网站建设[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孙选中,服务型政府及其服务行政机制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杜振华,公共经济学[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4]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6

    随着知经济时代的迅猛发展,企业产品中渗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含t越来越大,为了保护这些技术成果产生了无形资产的法律概念即工业产权,它实质是现代科技发展与商品经济制度结合的产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摇要大t相关并可靠的财务信息,无形资产则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企业重要的价值信息。上海石化经过这几年的市场搏击,深刻地感受到新产品、新技术是企业的生命线,从而逐年加大科研投人。.九五”期间的宜接科研投人达4.5亿元,是“八五”期间的1.5借,目前每年的科技投人力争达年产值的1.5%,按年悄咨收人190亿计算,科研经费年投人将达2.85亿元人民币,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无形资产积累,有的还申请了专利并获批准。然而,在上海石化现行的会计核算中,并没有如实体现大t积爪的科研无形资产价值。因此,正确地进行科研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不仅对于上海石化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竟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经营管理,提离企业效益具有!要意义,而且对于上海石化按照切TO规则,徽人世界经济主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也其有,要愈义。

    二、目有企业科研无形资产时务甘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包括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的专利和劝人专利两类。对于企业均人专利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因其具有典型的无形资产核算特征,在计价、确认、摊销等会计处理上都有章可循,但对专利购人后的大量科研消化吸收支出没有明确的会计核算界定。而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由于专利申请和国家专利局审批手续的时间滞后,实际上已造成大量的会计核算空白点,因而使该部分无形资产从会计记录中流失。2、企业科研成果的会计核算。现有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及税务规定中,仅将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规定取得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列人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范畴,而回避了企业大量已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也是无形资产这一客观现实,致便该项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不能合法、合理体现,实质上也造成了无形资产在会计记录上的流失。

    三、对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1、对企业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总成本的会计核算。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一般包括实价、法律费及一些必要的附加支出,这是一般的会计购人成本概念,但忽视了专利购人后的大t科研支出,如专项的差旅费、消化吸收费用等,这些理应包括在该项无形资产总成本中。经过会计处理,使购入专利的总成本被公允地、完整地、真实地记录在受益的会计期间。2、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7年6月发表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和1999年3月的修正建议稿建议用现金流量折现来确定现值作为计量某些资产的一项属性,这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特别是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t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历史成本和其他计量属性并存将是一个好趋势,即历史成本用于初始计量而计量属性用于后续计量,但尊重历史成本仍是企业会计实务的基本核算原则。虽然目前的西方会计实务和我国企业的会计实务,都将专利申请涉及的科研项目总成本和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全部作为当期收益性支出在利润中核销,但西方会计实务已能较科学地将获得批准后的专利权计具有独占和排他性质,其他人取得这项权利,必须人无形资产,实质上是将科研项目历史成本转出,作为付出相应代价;当期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与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有明显的依附性;本项会计业务处理的关键在于专利权历史成本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计价公允性。首先,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转出是无可非能使企业获得直接或潜在的效益。议的;其次,有的科研项目涉及几项专利,这就涉及专仅管省、部以下科研成果也可能同时或不同时具利权成本的分摊问题;再次,现行管理费中技术开发费备以上无形资产的特性,但其离开会计公允性尚有一归集的是项目的直接费,并不包括间接费,例如:科研段距离,至少还不能证明它代表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人员工资及科研辅助后勤费用。因此,就需要对企业科平,况且将其计入无形资产也无现实的需求和必要。就研专利权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应按权威机构评估上海石化来说,省、部以上的科研成果已完全能够代表价计价,估价价少于或等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的,按上海石化科研储备的真正实力。实冲销管理费用;若估价价大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4、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其滋价增加企业资本公积。传统会计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摊销,因目前企业科研专利无形资产的评估尚未纳人正只反映折余价值而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随着常的法律轨道,故建议可采取以下计价方法:无形资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超过有形资产,技术(1)对一个科研项目涉及多项专利权的,由专家组更新周期的缩短导致无形资产贬值的风险越来越大,对其技术含量、技术水平、难度系数、推广价值四个方加速摊销法和平均摊销法并举可确保企业科技型无形面评价,对每一项专利权进行打分,然后综合计算权资产价值的真实、公允性,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上仿效固数,作为分摊科研投人成本的依据,也即无形资产的计定资产价值计量及备抵模式来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值和价分摊依据。累计摊销价值。摊销年限可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2)对科研项目投人直接费,需分析、评估其合法、执行。

    四、企业科研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税务影响合理计人专利无形资产成本。1、现行企业技术开发税务优惠政策。此外,在企业科研资本化项目成本中,也包括了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t的科研无形资产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因其已术开发费用,可据实计人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作资本化体现,可以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列示,但可作额时在税前扣除。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积为财务报表应披露的事项。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国家税务总局规3、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无形资产核算。定,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西方会计实务和中国现行的会计实务,将科研费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用收益化已成会计公允,但中国的省、部级以上已鉴定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的科研成果,尽管其没有相关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用权,而其先进性、科学性、效益性也是公允的。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增长未从其确认条件分析,这类企业科研成果的效益能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被将来所证实,而且其科研投入成本能被可靠地计量;2、实施企业科研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后的税务风在价值计量方法上,完全可以参照企业自行研制取得险。专利权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方法,但其不涉及专利申由于企业将部分科研无形资产转出管理费用(研请相关费用和权数分摊。究与开发费),使得技术开发费发生的累计总额在财务企业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一般具有可辨性,往往报表上反映少了一块,而无形资产总额多了一块,其差是一项技术工艺、设备或一项新产品,它更具备了无形额又在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中反映。而税法优惠政资产的五项特点:策规定中又无相关依据,环比总额达不到要求,很可能不具备实体形态,也不属于具体承受人的债权债造成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少抵所得税,这是最务关系;大的税务风险;其次,由于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会计体现,引起,理费用虚减而利润虚增,使纳税所得额也虚增,多擞所得税。3、建议调整税务政策。鉴于以上会计核算实务与现行税务优惠政策的矛盾,建议将企业当年科研无形资产的增加额及其摊销妞纳人计算技术开发费使用总倾的统计范畴,允其合并李受所褥税优惠政策;其次,对企业当年科研无形资产的增加板及其摊销倾纳,作为纳税所得额调减项目,鼓励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合规增加和会计处理上的合法体现。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应尽快调整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规定,与(企业财务制度)和(无形资产准则》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