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事对联范例6篇

丧事对联

丧事对联范文1

一、目的意义

为了创建文明城市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整治和规范殡葬秩序,遏制搭棚治丧,努力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组织领导

调整区殡葬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同志任组,区人民政府副区、同志任副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民政局内),由区民政局局秦勇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区殡葬秩序整治工作成员单位是: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区城管执法大队、区城管警察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文体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文明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确保殡葬秩序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成效,成立区殡葬秩序整治工作联合执法队,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姚正清同志任执法队队、区民政局局秦勇忠同志任副队。

三、工作目标

一是坚决取缔城区户外搭棚治丧;二是严禁土葬,实行就地开棺火化;三是对出殡途中抛撒冥纸、燃放鞭炮的行为进行坚决处罚;四是对非法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坚决查处;五是对非法提供的丧葬工具和丧葬用品坚决没收;六是对殡仪馆一带非法经营丧葬用品的商店坚决取缔;七是对居民治丧过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打击;八是对非法经营墓地的行为坚决查处。区行政辖区均为强制火化区,城区户外搭棚治丧整治的范围是人民路以南,路、到韶山路以东,汽车南站以北,万家丽路以西地区及此外独立的工矿区、居民区、开发区、安置小区及城中村等。

四、工作责任

根据《市殡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落实责任。区政府相关领导履行领导责任;各街道、乡、镇及其主要负责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主要责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执法队、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并根据各街道、乡、镇的申请采取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五、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全区殡葬秩序整治工作联合执法的统一指挥;负责全区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考核。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殡葬改革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殡葬秩序整治工作联合执法的统一调度。

(三)区联合执法队:负责全区殡葬秩序整治工作联合执法。

(四)街道、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机构和联合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及殡葬秩序整治工作联合执法,在本级遇到急、重、难、险任务和复杂情况不能达到工作目标时,向区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区级联合执法申请。

(五)社区: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汇报,制止无效时及时、准确向所在街道、乡、镇反馈信息。

(六)区城管执法大队、区城管警察大队:制止、拆除违章搭设的户外灵棚并予以收缴,对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

(七)区公安分局:对阻碍整治城区殡葬秩序执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各社区户籍民警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殡葬改革管理工作。

(八)区交警大队:对影响交通的搭棚治丧、出殡游街、出殡沿途抛撒冥纸、燃放鞭炮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劝阻,协助城管执法大队开展相应的执法行动,并对在交通路面上的搭棚治丧行为予以取缔。

(九)区工商分局: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殡仪服务行为,收缴非法出租的灵堂、棚架、龙头杠具。

(十)区文体局:将从事营业性殡葬礼仪演奏的团体、个人和演出活动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畴,对非法从事殡葬礼仪演奏的团体、个人和演出活动进行制止、查处。

(十一)区卫生局:加强辖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把好遗体启运关。停放在太平间的遗体,必须由殡仪服务单位的殡仪服务车辆或经批准的死者单位、家属的车辆接送,禁止其他车辆经营遗体运送业务,防止因遗体外运,导致违规土葬、户外搭棚治丧现象的发生。

(十二)区交通局:对违法从事遗体运输、运送棚架和龙头杠具等经营服务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区国土分局:对乱埋乱葬侵占国家和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坚决制止乱埋乱葬(包括土地开发中的迁坟第二次土葬)和买卖墓基墓穴的行为,配合平毁坟头执法,恢复地貌。

(十四)区环保局:对在城区治丧活动中造成的噪声污染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区文明办:将全区的殡改管理和执法工作纳入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范畴;把殡改管理和执法工作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活动结合起来;与构建和谐街道、和谐社区的活动结合起来;与评选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楼栋的活动结合起来,使之良性互动和共同促进。

(十六)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协助做好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治丧行为的引导和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殡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关键是转变观念。观念要转变,宣传要先行。各街道、乡、镇要不断加大殡改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探索殡改宣传的新途径、新形式、新方法,不断扩大殡改宣传的作用和效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板报、横幅、标语、文艺活动等宣传手段和形式,广泛宣传殡改政策、殡改法规以及殡葬秩序整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殡改工作,努力形成殡改管理与执法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考核力度。将殡葬改革管理和殡葬秩序整治工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单独进行考核,由领导小组行使考核权。对各街道、乡、镇和各责任单位的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考核办另行制定。

(三)强化主体责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乡、镇是殡改管理和殡葬秩序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这项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必须提供充分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必须全面负责落实本辖区殡葬改革管理和殡葬秩序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对自身无法处置的重大事项和复杂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申请区直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四)强化部门责任。各职能部门是殡葬秩序整治工作联合执法的重要主体。在联合执法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既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又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坚决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殡改执法工作。各职能部门必须根据执法任务的轻重缓急按实际需要派出相应执法力量,并按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丧事对联范文2

【关键词】丧葬文化;丧葬功能;清河县;家族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258-02

人的一生经历若干重要时期的节点,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莫如出生、结婚、死亡三个节点。关于死亡,人类有着巨大的困惑,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不同时代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理解。英国学者弗雷泽认为人类关于死亡观念的发展经历了“巫术一宗教一科学”三个阶段的进化。中国学者郭于华认为“仪式与象征,作为最能体现人类本质特征的行为表述与符号表述,一直处于人类学研究的中心位置”。可以想见作为丧葬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丧葬过程中的仪式有着重要的作用。现在,我就人死亡后的丧葬过程进行描述和分析。但是中国地域辽阔,文化缤纷多彩,在丧葬方面也是如此。地域不同,丧葬文化也不同,即使同一地域,不同的家族,丧葬文化也可能会有某种程度的不同。拿我家乡来说,我来自于河北省清河县的一个小村庄。清河县坐落于河北省的东南部,隔京杭大运河与山东省相邻,是一个典型的华北平原上的县域。至今,我的家乡仍旧保持着较浓厚的传统习俗。现在,我就以自己村庄为背景,以自己亲身经历和考察探访所得材料来详细描述北方农村的丧葬过程,并对这一过程本身包含的社会教育功能进行分析研究。

一、简要介绍一下我的村庄

位于清河县中南部,村子不大,至今约有一千人,绝大部分是张姓。本村庄张姓在明朝大移民时期由山西迁来定居于此,至今已有六百多年。现在这个小村庄已分为若干家族,我所在的家族是我村最大的家族,人数当在二百人左右。

二、下面描述一下丧葬过程

(一)穿寿衣

我家乡某人老(为避讳,家乡对死去的人不称死,称为老了)了以后,整个丧事过程一般为三天、四天或五天。老人去世前,将要咽气时,死者的儿子、儿媳必须为老人换上事前准备好的寿衣。因为按老辈的说法,如果咽气去世之后再穿的话,那身寿衣死者就带不走了,所有要在咽气之前穿戴好。

(二)搭灵床

由死者儿子去告知本家族的总管(我村称为“大柜”)老人去世的消息,由家族总管去通知本家族成员办理丧事,并由总管主持整个丧事过程。

家族成员到死者家,帮助死者家属将遗体移到已放在正屋中央的灵床上。灵床前放着香炉,正屋门后面放一个火盆,不时往里面烧纸,以寄托对死者的哀思。冲着正屋门口,在院子里摆上供桌,将死者遗像放着桌子正中,桌子上放着贡品供死者享用。

(三)报庙

北方农村正中一般是土地庙(现在村正中的土地庙已不常见)。报庙也就是死者亲属到庙中烧香烧纸,同时放声大哭。报庙的寓意就是给死者在阴间上户口,放声大哭则既是表达哀痛,也是让村里人知道有人去世了。在报庙的时候,死者五服以内的亲属已穿上孝衣。在我村,死者直系亲属带孝带,穿孝衣,披孝褂;其他五服内亲属中的男子则只带孝帽,披孝褂,女子只带孝带。

(四)报丧

报丧一般在死者逝世当天进行。由家族成员拿着写在白纸上的报丧条去通知亲戚朋友,报丧条上详细写着死者身份,吊唁、司灵、出殡日期,以使亲戚朋友有所准备。

(五)守灵

即由若干家族成员通宵看护死者遗体,守在灵床旁,直到遗体大殓入棺为止。守灵既是对死者的悼念,抒发缅怀之情,也是对死者遗体的一种保护,因为守灵期间遗体还没入棺,进行守灵以防止一些动物对遗体的损坏。

(六)吊唁

吊唁于去世第二天进行。亲戚朋友接到报丧条之后前来吊唁,悼念死者。进行吊唁的来人如果是死者的至亲,则必须在死者灵堂所在的街道胡同口就开始放声大哭直到灵堂前。放声大哭,既是告诉在灵堂前的死者亲属有亲戚来吊唁了,也是在表达哀痛,悼念死者。进行吊唁的亲友在灵堂前磕头、烧纸,慰问死者,而亲属跪在灵前放声痛哭,并对来吊唁的人磕头表达谢意。

(七)司灵

司灵一般在吊唁第二天下午进行。死者亲戚朋友按照报丧条上的日期,用食盒盛放着贡品前来祭奠死者,同时,死者亲属放声痛哭,并到前来司灵的亲戚朋友面前磕头致谢。

(八)大殓入棺

司灵结束后,临近傍晚时分进行。家族成员将棺材放在原灵床停放的地方,拽着死者身下压着的白布条,死者的儿子分别抱着死者的头和脚,将死者遗体放进棺材,同时将死者生前所用部分遗物放进棺材。根据传统习俗要求,嘴里放进口含,双手紧握小撮粮食。紧接着由死者儿女、儿媳、孙辈为老人“净面”。所谓“净面”,就是用棉絮蘸点香油涂在死者脸上,并且每人只允许净面一次。净面后,拿一块镜子从死者的头到脚照一遍,意思是让老人看一看亲属们为他的穿着打扮是否合适得体漂亮。这些程序完成后,就要盖棺了,盖棺的时候,死者亲属们要跪在地上大声痛哭,表示自己对亲人的哀思,因为从盖棺之后,就再也无法看到自己亲属的容貌了。

(九)送盘缠

所谓“送盘缠”,就是在出殡前一天晚上,死者亲属们将死者的魂魄送到阴间去。大致过程是这样的,晚饭后,天已经黑下来,死者亲属每人拿一把点着的香,每走几步便扔下一根香,意思是让死者的魂魄循着地上香发出的点点红光跟着亲属们走到村外踏上去阴间的路。死者亲属们走到村外的一个十字路口,便将纸糊的轿子放在纸灰围成的圆圈中点燃,把没有扔完的香也投进火中,传统的说法是老人乘着轿子去阴间了。亲属在回家的路上,每个人都不能回头,如果回头的话,死者的魂魄看见自己的亲人而恋恋不舍,就会跟着亲人们回到家中,这样是不吉利的。

(十)出殡

这天的主要仪式除了亲戚朋友赶来,并到灵堂前再次跪拜外,便是唱戏和下午送殡了。一般情况下,唱戏的主要剧种是唱京剧或者豫剧等传统戏剧,现在也出现唱流行歌曲,跳现代舞蹈的情况。下午,出殡的时候,死者大儿子必须把放在街上的一个陶碗摔碎,如果没有碎的话,就不能摔第二次,必须用棺材压碎。如果死者是男性的话,还要烧一个纸糊的马;若死者是女性,则烧一个纸糊的牛。纸马纸牛是死者在阴间用来骑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烧纸马纸牛的现象在我县已经不多见了,现在烧纸糊的汽车多起来了,这也许是在世的亲人们希望在阴间的老人也过上现代化的生活吧。

走到家族墓地后,便要下葬了。土葬是中国最普遍的埋葬方式,《礼记・祭义》上写到“众生必死,死必归土”。传统中国人讲究“入土为安”,人死后要回到土地之中。在埋土的过程中,死者男性亲属围着坟坑先左转三圈,再右转三圈,死者女性亲属则正好相反。

(十一)圆坟及后续祭祀

出殡后第二天上午,死者亲属们拿着祭品到坟前祭拜,并对封土再次培土称为“圆坟”。圆坟后,在坟前脱掉孝衣,扯开孝带孝帽。到此时,丧葬过程基本完成。

接下来以死者去世那天包括在内算起满七天,称为“头七”或“一七”,需要到坟前祭奠。然后进行“二七”、“三七”,直到“七七”,还在去世的百天时再行祭奠。至此,整个丧葬过程全部完成。

三、简要分析丧葬过程所蕴含的功能

原始人对待死者,就如同对待动物一样,也是随意丢弃的,并没有形成共同的可供遵守的一套礼仪规范。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我意识也有了逐渐提高。当然那时的文明程度与现在是无法相提并论的,那时的人们认为生与死不是截然对立的,生与死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的渠道,同时既恐惧死亡也希望逝者保佑在世的亲人,便产生了一套礼仪规范。

老人去世后,整个家族的成员都来帮助料理老人后事,这实际上也起着一种团结族人的意义和功能。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宗法社会,一个人的生老病死均离不开家族,这种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依赖于血缘关系,与死者血缘关系的远近不同,亲属族人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不同的,但都是费孝通先生所说中国传统社会“差序格局”的重要体现。即使在现代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作为血缘关系承载体的家族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结婚喜事和丧葬白事仍然需要家族成员的参与,这种情况在传统习俗保留较多的农村更是如此。宗法社会的存在、延续与稳固需要家族内部关系的强化,而这丧葬过程中的各种仪式就起着联系、稳固和强化家族关系的作用。通过纷繁复杂的丧葬仪式的演示,使族人不断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并逐渐内化到身心。现在是开放的社会,平时大多在外忙自己的事业,家族成员之间来往已不如从前为多,那么办丧事等使家族成员聚在一起,增强了联系,加强沟通更是起着团结族人的作用,增强族人的归属感。

丧事对联范文3

关键词:葬礼 习俗 孝道观念 厚养薄葬

Cultural Connotations and Social Functions of Funeral Customs in Lanxi Zhejiang

Huang Xiaoying,Qin Liangjie(College of Chinese,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 Zhoushan, Zhejiang 316022)

Abstract:Today, people have less contact with relatives in the rapid pacesof life,which does harm to the family bond and the virtue of respecting the elderly.Investigate the folk customs of funerals in Lanxi Zhejiang,and understand it is pretty Important for families and the society .We should bring home to people the importance of taking good care of the elderly and having a simple funeral;and build a solid idea on it.

Keywords: funeral custom fi lial piety a well-supported elderly life& a simple funeral

据金华数据信息网统计,兰溪市2010年死亡人数达3547人,死亡率达5.39‰,2011年死亡人数达3655人,死亡率达5.50‰,2012年死亡人数达7190人,死亡率达10.79‰,2013年死亡人数达5567人,死亡率达8.35‰。

在兰溪,葬礼流程一般是5天,但在某些镇上,人们为了办得简单省钱,也会选择3天。本人实地走访调查了兰溪市一个举办葬礼持续时间为3天的小镇,采访了兰溪梅江小镇上6位(3男3女)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普通百姓。一位十五岁的女高中生,一名二十七岁的银行男职员,一位四十左右的看守灵堂的农村大叔,一位五十多岁从未上过学的农村妇女,一位六十左右从未读过书的奶奶及一位知晓当地的葬丧习俗的八旬老爷爷。老爷爷是当年本地所谓的“八仙”。他们都十分热爱并支持传承当地葬丧礼俗。此次调研本人记录了葬丧的一般流程,与他们探讨了葬丧习俗对人们生活和人情交往的影响,以及现代人应该具备的葬丧观念。

一、民间葬礼的基本流程

葬礼的前一天,至亲(儿子、女儿、儿媳、女婿、孙子、孙女)围在即将离世的人身边,陪他走完最后一程。在送终的过程中儿女们要帮老人穿好寿衣寿裤戴好寿帽,儿女于死者口里放少许碎银作为去阴间的盘缠。[1]

当地人告诉我,即将离世的人“咽气”了之后,才算得上是严格意义上葬礼的第一天。至亲要把逝者抬到屋子的正堂,靠着墙角,代表死者是寿终正寝,在脚那边的地上点一盏煤油灯,里面插上香火,煤油灯也因此称作“脚后灯”。逝者是仰面躺在木板上的,带着可以遮住耳朵的帽子,脸上需用烧纸覆盖,因为死者的血液会因地心引力慢慢凝固,尸体冰冷而僵硬,然后皮肤会呈现略带紫色之尸斑,普通人看见会心生恐惧。傅琳淳在界面新闻《去世之后,人的身体到底会发生什么具体的变化》中从医学角度解释了这一民俗的来由。被采访的老奶奶说“死相”最早其实是形容死者的面容的。对我们这些九后来说,这样的解释不免有些新奇,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死相”常用于两个关系比较密切的人之间,带有撒娇语气。

安排后事的同时,一般是逝者的至亲要去亲戚家报丧,一般口头称“某某没了”或“某某过辈了”。亲戚朋友就会陆续前来,带着、香、烧纸前来祭拜逝者,并安慰家属节哀。儿女先将亲属送来的“大被”盖在逝者身上,然后高声“某某来看你了”。当天晚上,逝者的儿子女儿并列坐在一条长长的木板凳上,儿女会聊逝者生前的种种,然后痛哭流涕。办丧的三天期间,丧家要宴请凭吊者,称为“吃丧”传统多是在自家院里搭好棚子,摆开宴席。

据当地的奶奶介绍,葬礼的第二天早上主要是安排逝者入殓,把逝者从门板上转移到准备好的棺材之中。然后由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主持这个仪式。亲属在送逝者到灵堂的过程要手拿香。八个五十到六十岁左右身体素质较好的“八仙”把逝者抬往村中的灵堂。儿女和一些关系较亲的女性亲属则是用近似唱歌的调子哭泣。附近的乡亲都会过来看最后一眼,对子女说一些很贴心的话,“人死不能复生,要节哀啊。”,“他会保佑你们一家老小的”。

下午的重点便是火化,一般都是儿子、女儿陪同前去。火化结束后,儿女抱着骨灰归来,骨灰随后被装入棺材,棺木里的骨灰盒上盖着亲朋好友送来的“大被”,还要放上死者生前经常携带或最喜爱的一些小东西。棺盖一周用长钉钉入,棺材封口,从此生死离别。阴阳相隔了,亲人们感伤至深,守着棺木放声痛哭。[2]被采访的奶奶说道,在当晚守灵时,儿女便要披麻戴孝。其实,披麻戴孝也是很有讲究的,儿女头戴麻布帽,用白布做成袍子穿在身上为孝服,腰中扎一条反搓成的稻草绳子,鞋头上有一块正方形的红布白布。女性还披发扎麻,穿白布衫裙。

第三天便是安排下葬,早上,亲戚朋友先按照关系的远近先后上前磕头跪拜,儿女要上前搀扶。然后根据道士算好的吉时下葬,灵堂门口的大路上会早早地挤满送丧的人。灵堂内外,会有人分香,大部分人送逝者上山都是手拿香的。几位年纪略大的搀扶着死者痛哭的儿女。八旬老爷爷说,上山的队伍也有讲究,最前面是专门办丧事的人,之后是亲友们送的花圈棉被等物件,花圈后面是长子手捧照片走在亲属的前面,棺材由“八仙”抬着。到达墓地后,先把手上拿的香插在有沙土的地方,棺材放进墓坑后,儿女们撒一把泥土,之后大家跪拜。亲戚朋友回到灵堂会分到一些硬币,一分、五分、一毛、两毛、五毛等(一分、两分在如今应该不多了)。硬币穿洞用草绳挂在手上,硬币掉落则表示逝者转世投胎。死者下葬后有“七七之祭”,子女每七天都要去墓地祭拜一次。七七四十九天后祭拜就告一段落,接着是百日祭奠和春节祭祖了。过年时家里丧亲的也没有那么喜庆,当年贴的是绿纸白字的对联,第二年也是如此,第三年才恢复贴红对联。

办丧的三天期间(早饭、中饭、晚饭),丧家要宴请凭吊者,称为“吃丧”。传统多是在自家院里搭好棚子,摆开宴席,宴席的饭菜也是十分丰盛。有些家庭热情好客,想要把葬礼办得热闹些,则会叫亲戚朋友全家都过去吃几顿。大家也愿意去“吃丧”,因为相信逝者“在天之灵会保佑大家”。

二、葬丧文化的内在价值

目前在很多农村小镇,人们都走出各自的生活圈,渐渐地邻里之间、亲戚之间的联系慢慢地少了。人际关系表现得并不和谐,忽视他人的情感需要,尊老养老敬老的思想观念和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现在大家心中逐渐淡化。因此,丧葬礼仪体现的孝道观念就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它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农村人际关系和良好的家庭伦理关系。村内如果有哪位老人去世,本村内的父老乡亲大多会主动赶来帮忙料理后事。久而久之就成了一种不成文的约定。即使是反目的兄弟、长幼无序的家庭、产生过纠纷而不相往来的邻里,也会暂时会放弃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主动参与到葬礼的筹备活动中来,由此加强了农村大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有助于增强农村社会凝聚力和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丧葬活动此时已成为一种义务的不求任何回报的,还能消除社会矛盾的平台。

其次,它满足了生者的情感需要。马林诺夫斯基在分析人类对死亡的两重心理的基础上,揭示出仪式和信仰的情感抚慰功能。中国社会历来有“血浓于水”的浓厚亲情观,重视血缘和亲情的关系是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一个人离世,对围绕他所形成的人伦关系网络的冲击是巨大的,对死者的亲人家属来说是自然会造成情感和心理上的创伤,举办丧葬仪礼,发动本家族内的亲属前来帮忙做一些事情,让死者生前的亲人、朋友来吊唁,能帮助死者家属共同度过亲人离世所造成的情感难关。

有差别有层次的人伦关系在“送殡”这一程序的队列排序中也有被强调。可以非常清晰地发现,每个送殡的成员按其与死者的血缘亲疏都有自己固定的位置,讲究长幼有序,不允许“僭越”。这种强调辈分等级的送殡活动也对人们起到了伦理教化的作用。[3]

葬丧仪式还有助于对“孝”的真正认识。传统文化所强调的“孝”是以“家庭”为纽带,延展到社会的和谐。传统文化中“孝”的观念认为,真正的孝子不仅要对父母在物质上、精神上给予照料,同时也要保全父母的名誉,即父母生前与死后的名声。丧葬文化观念会时刻提醒大家尊敬老人、爱护老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给老年人以全面的照顾。让他们健康长寿,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终。[4]

三、树立正确的葬丧观

“厚葬”在我国有着渊源的历史。早在殷商时期,人们丧俗中就出现了坟丘。之后葬丧便发展成有明显的贫富和等级之分的制度。在殷商时期,社会文化心理上已十分崇尚厚葬,不仅陪葬物品越来越丰富。秦王朝的皇陵也表现出排山倒海、气吞山河的气势。

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来讲,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安土重迁,流动性弱,老人故世后修墓立碑,清明祭扫,作为一种对先人、长辈的怀念。但如今,越来越多的人离开了这一出发点,纯粹讲排场、讲面子,大操大办给旁人看。死后大办丧事并不等于生前就孝敬老人。不少家庭虽然在主观上反对丧事大操大办,但又因为害怕社会舆论影响而无法免俗,最后不得不违背初衷。[5]

农村应该积极地移风易俗,大力倡导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如今的丧葬更多地成了一种表象:表达死者的身份、财富,也炫耀生者的身份和财富,亲情和失去亲人的哀痛。真正的“孝”应该表现在子女们对老人无微不至的照顾,在生活上做到“洁诚而养”,让老人“享无量之福”,在丧葬方面,要实行“速葬、薄葬、俭葬”。[6]真正的“孝”应该做到“厚养薄葬”,老年人群由于生理优势的丧失和社会经济地位的失落而容易成为“脆弱人群”,他们的晚年特别需要来自子女的和社会的支持。

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对中国历史上曾有过的厚葬进行理智的审视,更需要通过孝文化的现代变革来建立“厚养薄葬”的孝理念,让迷失的“孝道观念”重新回到人们对失去至亲的纯真哀痛的情感之中,使丧葬真正成为一种既让生存者的心灵获得宽慰,又让死者的灵魂得到安息的本质中来。[7]

参考文献:

[1] 周灿,梁爱文.德昂族丧葬礼仪的宗教文化内涵探析[A].经济研究导刊,2014(19).

[2] 王涛.农村丧葬礼仪中的人情交往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10.

[3] 马国庆.我国农村丧葬仪式的功能解析――以山东寿光市农村葬礼为例[J].经营管理者,2012,11:38.

[4] 沈千帆.弘扬传统文化与建设首善之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6-17.

[5] 吴圣苓,胡申生.厚养薄葬:家庭养老观的一种共识[J].社会,1997(9):14-15.

丧事对联范文4

本文通过对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讼三种制度在实践中应用的分析,认为我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补救措施已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在实际中无法操作,以致于失票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进而对票据丧失后权利救济的法律提出改进的建议。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

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丧失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很可能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但是同时,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救济效果,我国法律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如《票据法》中规定有挂失止付制度、公示催告制度、提讼制度。《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专门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等。这应该是我国票据立法前瞻性的一个表现,但措施的操作性差,这是其中的不足。笔者就曾遇到有人到银行止付汇票,但由于单位签发的均为非现金汇票,全国各地都可兑付,如何挂失?到哪个法院去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讼,在现在电子记账的时代,也许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前,汇票就被人套现了,同时,法律对此类汇票也做了禁止挂失的规定,因此,银行对此类业务一般是不予受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加深,特别是WTO加入,贸易大量增加将使非现金结算成为主要方式,流通票据丧失后如何补救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下面以银行汇票为例来分析票据丧失后的我国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对票据丧失后权利救济的规定

1、挂失止付制度

挂失止付是我国传统的做法,自民国以来就有,一直保留至今,1929年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时,执票人应即为止付之通知。”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向付款人告知票据丧失的情形,指示付款人对已经丧失的票据停止止付。现行的挂失止付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发出挂失止付的主体只能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即只限于那些能够依靠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并且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票据的人。(2)必须是权利人已经丧失票据,而且丧失的票据是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这说明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付款人在得到挂失通知之后并没有对通知事实进行审查的义务,只不过为了防止失票人到法院采取措施之前发生票款被他人冒领的危险,付款人协助采取的救济方法,权利人要想确定其对票据权利的拥有,必须有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予以除权判决或通过诉讼解决。

挂失止付中,付款人或者付款人的责任有一个时间限制,《支付结算办法》第51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这说明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时,只有查明确未付款,应立即暂停支付。假如票款在挂失止付之前已被恶意持票人冒领,付款人或其人在已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就不再承担责任,失票人只能自己承担向不当得利人或侵权人请求返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2、公示催告制度

公示催告是指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章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在此不一一赘述。

3、提讼制度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提讼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失票人对丧失票据予以补救的另一方法。但仅有《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而对于提讼的条件、程序、判决等具体内容我国尚没有法律规定,这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这有待于我国的有关部门在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这方面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

二、实践中票据丧失后法律保障应用的分析

1、我国汇票结算方式的沿革

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的时候,我国大部分银行还是手工签发汇票,银行接到汇款人提交的汇票委托书,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或收点现金。签发行和兑付行通过“联行往来”“汇出汇款”科目结算。当时的联行往来一般通过邮寄的方式,银行有专门的联行信封,但这种方式比较慢,而且也怕邮寄途中丢失。因此汇票上一般填写兑付行的行名和行号。主要规定有:

﹙1)签发跨系统转帐汇票,兑付行名称和跨系兑付行名称可以不填,但必须填明兑付地名称。

(2)签发限额(当时规定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不分系统内外),均应在汇票上填明兑付地指定兑付的银行名称和行号,同时签发行应于当天(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向指定的兑付银行按规定格式拍发核对电报。

九四、九五年以后,随着电脑的普及,银行逐渐用多用户电脑记帐代替了手工记帐,银行各支行之间也逐渐联网,由刚开始的市联网发展到现在的全省联网,这样,虽然签发行签发汇票和兑付行兑付的基本核算手续没有根本的变化,只是把以前的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换成了“清算资金往来”类似的科目。但联行资金的结算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取消了以往的邮寄方式,直接通过网络清算,当天兑付汇票,当天清算汇差,缩短了联行资金的在途时间,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和利用率。九六年,《票据法》出台,签发汇票的主要规定也发生了变化:

(1)签发行不得为单位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2)签发行为个体经济户或个人签发的填明“现金”字样并填明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签发行或付款行挂失止付。

(3)签发50万元以上的大额银行汇票,需要向人民银行移存资,移存资金的方法、时间以及大额银行汇票的兑付和结算,必须按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条随着经济和网络的发展已成为多余,于1997年12月1日随着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颁布实施而被取消。只有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从我国签发汇票方式的变化可以看出,在手工签发汇票时期,由于填写兑付行行名和行号或兑付地名称,失票人可以有一确定的“付款地”,三种制度是适用的,而现在由于“非现金银行汇票”取消了填写兑付行和兑付地的规定,没有了确定的票据支付地,三种制度的法律规定已成为海市蜃楼,只能看不能用。

2、协助防范的应用

事实上,我国实践中对大额转帐汇票也有协助防范的例子,以前是通过传真,现在由于银行之间的网络化,则直接通过清算中心发邮件,各行打印出来,迅时便可传遍全国。下面举一个协助防范的例子。

关于协助防范一份遗失银行汇票的通知

1998年×月×日××字(1998)第×号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接××省分行报告,其所属××市支行(行号××)签发的一张银行汇票在持票人手中被盗,出票日期为1998年×月×日,汇票号码为××,金额为××元,汇票申请人为××公司第三项目经理部,收款人为××公司。

请各行接此通知后,速转发所属,协助防范。如发现该汇票,应立即与××省××市支行联系。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但这种范例并没有被立法上所采纳,只有银行的“关系户”或在银行有“关系人”,银行才有可能协助防范,但银行没有义务采取这项措施,并且任何时候对汇票的支取与否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法律对其没有形成约束,银行协助不协助完全看自己高兴与否。

三、我国票据丧失后权利保障法律的分析

1、挂失止付制度的分析

从以上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在银行汇票中仅限于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而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58、59条中有“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的规定,这就把单位排除在失票后权利得到保护之外,而在大量的商品交易中,单位是占绝大多数的主体。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①。现在的挂失止付制度只保护了少数者的利益,这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假如私营企业单位为了防止汇票丢失,均以个人名义办理现金汇票,他首先应考虑到现金汇票有一个缺陷,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再者就是签发现金汇票一定要填写付款人的名称,也就是说,现金汇票必须是一开始就确定去何处交易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这样就限制了汇票的流通性和使用范围。这与票据法的宗旨“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违背。

付款人和“现金”字样是并列的,即填写付款人的汇票一定是现金汇票。由于银行联网业务的发展,现在在某一地方签发汇票,全国各地只要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都可以兑付,而且只要是在提示付款期内(《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是一个月)不受背书次数的限制。和以前手工签发时期相比,这无异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呢?1988年《银行结算办法》中曾规定,如果遗失的是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但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但现在法规和规章却连协助防范的措施也没有了,经济发展了,法律却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

我国商业银行多是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在制定法律和制度时有一定的偏向。因为实务中使用的票据,大多是由银行充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而这些银行大部分是国有银行,在失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利益砝码上,在挂失止付这种措施中,向付款人倾斜②。但这同时也向未支付对价或者非法获得票据的人倾斜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WTO的加入,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将涌入我国,商业银行的“国有”概念将逐步淡化,银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参加商业活动,失票人和付款人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在不给银行增加更多的羁束时,同时也要考虑保护失票人的利益。

《支付结算办法》第55条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这里我们再研究一下的概念,,指人于权限内,以本人(被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有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③。这里强调的是人需以本人名义,倘若只有本人行为,就是自己行为,不是。《商业银行法》第22条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这说明每个商业银行尽管有很多的分支机构,但是一个法人主体。某地银行签发汇票,到另一地的本系统银行兑付,这实际上是银行出票后仍由自己兑付,至于资金怎么清算是银行内部的问题,因此,只有跨系统签约银行才是付款人。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签发行签发汇票时虽未写明兑付行,但各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可以在各地的系统内银行分支机构兑付,因此,银行汇票本身就隐含了付款人在内,那就是签发汇票的商业银行本身。实际工作中这类银行汇票是被排除在挂失止付之外的。但其法律依据的可行性却是令人怀疑的。

2、对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点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这里的票据支付地应是按票面金额兑付给正当持票人的银行所在地。在手工记帐时,由于汇票上均记载付款行的行名和行号,票据支付地易确定,但现在除现金汇票仍写明付款行名称外,转帐汇票均不再填写付款行名称,丧失后的汇票,假如被恶意持票人占有,全国各地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都可兑付,哪里是票据支付地?失票人又到何处去申请公示催告?而基层人民法院所管辖的范围相对于票据的流通区域来说,又实在是太狭窄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它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9条)法律没有规定某一全国性的报纸专门登载公示催告事项,诸如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这样,基层法院很难做到费时费力的去找一全国性报纸去公示催告,因此,这里的“有关报纸和其他宣传媒介”一般是地方性的。假设某一丢失的汇票已被正当持票人在某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然而这张汇票却被恶意持票人携带至另一地,他又利用这张汇票与善意相对人进行交易。善意相对人又如何得知这张汇票已在遥远的某地被申请公示催告,是一张带有瑕疵的票据呢?我们总不能要求每个交易主体在接受票据时都要询问“票据是否带有瑕疵?”或是亲自认真详细的核实一番。即使他真的这样去做,他也未必能得知,而且冒贻误商机之险。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专门有规定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国际上的票据法对善意取得都有明确的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其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即背书的连续性)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持票人,无放弃此项汇票之责任,但其取得汇票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我国票据法第1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在交换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国外立法越来越倾向于交易安全的优先保护而不得不因此牺牲所有人的返还原物利益,所有人只能向非法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④。这种情况下,一张票据被盗或丢失后,非法持票人伪造签章取得票面金额,失票人(被伪造人)、正当持票人或付款银行都可能因为票据伪造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我们这里不讨论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但从理论上说,票据伪造人(非法持票人)是票据伪造的最终责任人,失票人(被伪造人)、正当持票人或付款银行的损失可以从票据伪造人(非法持票人)处得到补偿,但实践中往往出现票据伪造人(非法持票人)携款逃跑无处追寻或者票据伪造人(非法持票人)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条规定没有考虑到公示催告期间善意取得人的权利。我们认为这条规定不妥,主要理由在于:公示催告与其他补救措施一样,在保护失票人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善意持票人的正当权益⑤。法律的的保护对象,应考虑票据的性质、交易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关于这一点,前面已有详述。另外,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行为无效,说明公示催告前和公示催告期满后,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期满后仍没有人申报权利,只有失票人申请,法院才做除权判决,如失票人不申请,法院不主动做除权判决,这时票据恢复流通。当然,对于银行汇票来说,没有公示催告后的转让,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而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是一个月。但对于商业汇票来说,(商业汇票是与银行汇票相对应的一类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是可能有公告期满后的转让,因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可以是6个月。假如一人在公告期内善意取得票据,另一人在公告期前或公告期满后恶意取得票据,前者无效而后者有效,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而且也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宗旨:既要救济失票人,同时也不得因此而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

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就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231条都有规定。但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若利害关系人请求付款,付款行是否付款?法律在这方面却没有规定。付款行若拒绝付款,没有依据,若不拒绝,失票人则丧失了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法院应当在控制住票据款项后,才可以终止公示催告程序。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公示催告在失票救济一节专门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有“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全国性报纸上刊载”等,这无疑对失票人寻找救济途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基层法院相对全国来说毕竟是沧海之一粟,这些手续的操作与异地银行支付票款有很大的时间差,可能会对失票人造成延误,最后也许会引起失票人、银行、善意持票人之间的纠纷,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我国的提讼制度应当完善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讼。”挂失止付是一种救急措施,必须与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讼结合起来使用。公示催告一般所需时日较长,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不少于60日,倘若失票人的票据是绝对丧失,不是落如第三人之手,而他对票据上的款项又急需,这时再用公示催告程序就不太妥当,而提讼制度就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但我国法律只简单规定提讼,至于如何提讼,向谁提起,诉讼的程序和结果怎样,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

四、其它国家和地区有关票据丧失的法律规定

1、英美法系的提讼制度

《英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丧失的,汇票持有人应请求发票人另行给予相同意旨的汇票,必要时刻应向发票人提供保证,如果所声称丧失的汇票再度出现时,担保发票人得以对抗第三人。若被请求的发票人拒绝给予汇票副本,则应强制执行。”第70条规定:“关于汇票丧失的任何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应裁定不得挂失,若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认为满意的担保以对抗该汇票主张权利的任何人的不在此限。”⑥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节第804条规定:“因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而丧失票据的,其所有人应就其所有权,阻止其提示票据的事实和票据条款作出适当证明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并向票据上负责的任何当事人追偿,法院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以担保被告不因就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受损失。”⑦

我国香港特区奉行的是英国法,《香港汇票条例》第69条规定:“凡任何汇票在逾期前已遗失,在遗失时该汇票持有人的人可向出票人提供保障,以在指称已遗失的汇票寻回而出票人遭索偿时,对出票人作出补偿。如出票人在有上述请求作出时拒绝给予该汇票复本,可依法强迫出票人给予该复本。”第70条规定:“在就任何汇票而采取的法律行动或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或法官可命令,只要有人对任何其他人就有关票据提出的申请提供令法庭或法官满意的补偿,则不得确立该汇票的遗失事宜。”⑧

从以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票据丧失后主要是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要求出票人补签一张汇票,如出票人主张提供担保,失票人应当提供,失票人提供担保后出票人仍拒绝补签,失票人可以向法院提讼,由法院强制其补签。另外,失票人提供保证,担保被告不因就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遭受损失后,失票人也可以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讼。

但国外票据一般是成套票据,比如商业汇票经常是两张一套,但债务只有一笔,因此第一张上说明“付一不付二”First(Secondbeingunpaid),在第二张上则记明“付二不付一”Second(Firstbeingunpaid)。因此对提讼制度也不能照抄照搬,而应当在借鉴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比如说:失票人可以在向付款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请求付款。至于担保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时,倘若付款人不付款,失票人就可向法院提讼,强制付款人付款。在法律规定的付款期过后,失票人可以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解除担保。当然,付款人付款后,又有善意第三人提示付款,且付款人须得以付款,这时,若担保不足以补偿付款人损失的,应规定付款人可以程序请求失票人赔偿损失。

2、我国台湾《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台湾《票据法》第18条规定:“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得为止付之通知,但应于提出止付通知后5日内,向付款人提出为申请公示催告之证明,未依前项但书规定办理者,止付通知丧失效力。”第19条规定:“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得为公示催告之声请,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其经到期之票据,声请人得提供担保请求票据金额之支付,不能提供担保时,得请求将票据金额依法提存,其未到期之票据,声请人得提供担保,请求给予新票据。”⑨从台湾的票据法可以看出,票据丧失后,首先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但发出通知后5日内,必须向付款人提出声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台湾《票据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的作用有:⑴防止善意人受让票据,票据如系被盗或遗失时,虽因有止付通知,即足以防止其冒领,但究不能防止该票据落于善意人之手,斯时仍不能不对之付款,因此为防止他人之善意受让,即不能不籍助于公示催告程序,该公示催告之布告,不仅应贴于法院之牌示处,并登载于公报或新闻纸,且应贴于交易所。如是虽不敢谓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单毕竟使善意受让人之机会,大为减少⑩。⑵取得除权判决。⑶可以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或提存。⑷可以请求给予新票据。由此可见,台湾的公示催告程序涵盖了英美法系提讼的作用,无须另行规定提讼制度。

五、对票据丧失后法律救济立法完善的建议

笔者建议票据丧失后补救的立法应包含以下内容:⑴未到期之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此可规定为签发汇票之付款人之分支机构)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即刻通过网络通知各商业银行各地参加联行往来分支机构(以防以后各商业银行间统一票据,互相能代为支付)暂停支付,但分支机构收到通知前已支付者不在挂失止付保障之列。且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付款人提供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证明。⑵公示催告期间,若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依法冻结票据之款项,宣告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依普通诉讼程序处理票据纠纷事宜。⑶失票人提供担保后,也可向付款人请求给付票据之款项,若失票人拒绝给付,失票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强制给付。⑷付款人向失票人付款后,又遇善意第三人提示付款的,若担保不足以补偿向第三人支付之款项,付款人可以诉讼程序向失票人追偿。同时,鉴于我国地域辽阔,为兼顾失票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笔者认为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也应用上科技手段,不妨由各商业银行总行专门设立网站或统一由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一个网站,并告知全国,在上面专门登载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票据,以便使交易人及时得知所接受票据是否为正当票据,进而决定是否进行票据行为。

【参考文献】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年版,50页

②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46页

③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40页

④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35页

⑤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50页

⑥郭锋,常风编,《中外票据法选》,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126-127页

⑦同上174页

⑧见《香港汇票条例》1994年11月1日香港行政局颁布中文本

丧事对联范文5

为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提高殡葬管理的执法水平,确保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镇殡葬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的组织指导、督查、实施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深化平坟还田活动。从年月日起,利用个月的时间,全面平毁土散坟,确保高速公路、铁路、姜溱公路沿线00米以内以及工业园区、农田及水源保护区、集镇规划区无坟头。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平坟还田范围,使全镇范围内所有土散坟在年月日前得到彻底平毁。

(二)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堂建设与管理。集中精力、人力加大公益性墓地管理,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善墓地环境,基本解决“平有所去、死有所葬”问题,达到“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管理规范”的目标。

(三)抓好殡葬市场的整顿。严禁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和土葬用品;坚决取缔无照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企业和个体商店;杜绝丧事活动中看风水、打丧鼓及沿路抛撒纸钱、冥币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和尚入户操办佛事活动;禁止民间艺人参与丧事活动,规范吹奏人员的丧事活动行为;杜绝无牌、无证、报废的车辆以及违规经营车辆从事殡葬运输业务。

(四)巩固火化成果。火化率达0%,杜绝土葬、骨灰装棺土葬和乱埋乱葬,新发生的骨灰全部进入公益性墓地安葬。

三、工作步骤

整个专项整治活动分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平坟还田、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殡葬改革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为了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从宣传发动、摸清底数、制定政策等方面入手,全面启动我镇殡葬改革工作,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依据国家、省、市关于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制定出台殡葬管理政策,全面开展殡葬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分别对土葬、骨灰装棺、乱埋乱葬、假僧、假道人员和封建迷信职业者、民间吹奏、说唱艺人和从事封建迷信品制作、销售、无证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等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二)集中整治阶段:进一步完善现有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丧葬行为的高压势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物力,建设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堂,全面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由领导小组牵头对土葬、二次土葬、乱埋乱葬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制作销售棺木、无照经营丧葬用品以及违法丧事活动等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殡葬市场秩序、整顿吹打乐队、整顿运尸车辆。本文来自

(三)平坟还田阶段:从月日起,由镇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公安、民政、国土、生建等部门,以村为单位,对各村墓葬情况进调查摸底,制定平坟还田计划;从月25日起,组织全体镇村干部采取包干到组的形式,利用大寒的有利时机,动员群众自平自迁坟墓,力争春节前基本平毁散坟,确保高速公路、铁路、姜溱公路沿线00米以内以及工业园区、农田及水源保护区、集镇规划区无坟头;从年月日起,以村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对未平毁的乱散坟,采取强制措施,全部予以平毁,做到平迁一处,复垦一处,杜绝死灰复燃,确保年月日前达到无坟镇的目标。

(四)总结验收阶段:在市组织验收前,我镇组织自查自纠,验收合格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迎接市验收小组的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宣传教育在先。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通告》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将这些规定下发到村组,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各级政府对殡葬管理工作的要求,让基层干部做到有法可依,群众做到心中有数。另外做到面上宣传和重点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做好丧葬人员和丧事事主的教育、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认清从理封建迷信的危害,自觉移风易俗,做到厚养薄葬,丧事新办。

丧事对联范文6

1、惊心悲魄:惊:震动;悲:悲哀,伤心。形容使人心中震动和悲伤。

2、如丧考妣:丧:死去;考:父亲;妣:母亲。好像死了父母一样地伤心。

3、悲喜交切:悲伤和喜悦的心情交织在一起。

4、离合悲欢:指人生中分离、聚会、悲伤、欢乐等各种不同遭遇。

5、痛入骨髓:痛到骨头里。比喻痛恨或悲伤之极。

6、疾首痛心:①伤心到时极点。②痛恨到极点。

7、一悲一喜:一件悲伤的事,一件高兴的事。

8、黯然销魂:黯然:心怀沮丧、面色难看的样子;销魂:灵魂离开肉体。心怀沮丧得好象丢了魂似的。形容非常悲伤或愁苦。

9、悼心疾首:悼:悲伤;疾首:头痛。心里悲伤,头部疼痛。形容极度悲伤。

10、鼓盆之戚:鼓盆:敲打瓦盆,比喻丧妻;戚:忧愁,悲伤。指丧妻之痛。

11、芝焚蕙叹:芝、蕙:同为香草名;焚:烧。芝草被焚,蕙草伤叹。比喻因同类遭到不幸而悲伤。

12、乐尽悲来:犹言乐极生悲。欢乐到了极点,将转而发生悲伤的事。

17、怆地呼天:怆:悲伤,凄楚。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

17、椎天抢地:椎:用椎打;抢地:触地。形容极度悲伤。

17、摘胆剜心:剜:用刀挖取。用刀挖取胆和心。比喻极度的痛苦悲伤。形容杀人者的凶残。

16、哀毁瘠立:旧时形容在父母丧中因过度悲伤而瘦得只剩一把骨头。

17、睹物兴悲:睹:见;兴:起。见到与故人有关的东西而引起悲伤。

18、不堪回首:堪:可以忍受;回首:回顾,回忆。指对过去的事情想起来就会感到痛苦,因而不忍去回忆。

19、感物伤怀:感:感动;伤怀:伤心。因见到某种事物而感动伤心。

20、呜呜咽咽:指人伤心哽泣的声音。

21、顿足捶胸:用脚跺地,以拳捶胸。形容极度悲痛或恼怒,到了极点。

22、黍离之悲:黍:谷子。对故国的怀念。指国破家亡的悲伤。

23、老大徒伤悲:年老时一事无成,徒然悲伤。

24、摘胆剜心:摘:取。剜:用刀剜。用刀子将胆和心取出。形容非常痛苦。

25、抱头痛哭:指十分伤心或感动,抱头大哭。

表示伤心的成语大全

26、痛彻心扉:彻有拆毁毁坏的意思,扉则是门户的意思。连起来就很好理解了,痛,毁坏了保护内心的门。也就是痛这种伤害,直接冲击到内心的最深处,形容非一般的痛。

27、目断魂销:目断:竭尽目力所见。指竭尽目力也看不见,因而内心十分悲痛。形容因离别而十分伤心。

28、风木之悲:风木:同“风树”,比喻因父母亡故,不能奉养。指丧父母的悲伤。

29、风木含悲:比喻因父母亡故,孝子不能奉养的悲伤。

30、西河之痛:痛:悲伤。指丧子之痛。

31、鼓盆之戚:旧指死了妻子。

32、对景伤情:对景:对着眼前的景物。看见眼前熟悉的景物,因而联想到一些人和事,引起伤感。

33、忧心如焚:如焚:像火烧一样。心里愁得像火烧一样。形容非常忧虑焦急。

34、痛哭流涕:涕:眼泪。形容伤心到极点。

35、泣下沾襟:襟:衣服胸前的部分。泪水滚滚流下,沾湿衣服前襟。哭得非常悲伤。

36、泪如泉滴:形容触动伤心事,眼泪象泉水一样流出。

37、楚囚相对:楚:楚国;囚:俘虏;对:向着,朝着。形容人们遇到危难与变故时,相对无策,徒然悲伤。

38、感旧之哀:感旧:怀念旧情;哀:悲伤。感念旧人旧事的哀叹。

39、见哭兴悲:兴:起。看到别人哭泣而引起自己悲伤。形容产生同情心。

40、哀痛欲绝:伤心得要死。形容悲痛到了极点。好词好句

41、伤心欲绝:解释:指极度悲哀,万分伤心的样子,形容悲伤到了极点。欲:将近;快要。绝:气息终止;死。

42、创巨痛深:创:创伤;痛:疼痛。受了很大创伤,痛苦很深。原指哀痛父母之丧,犹如体受重创。后多比喻遭受很大的伤害和痛苦。

43、痛切心骨:伤心悲痛已到了骨髓内。形容伤心到了极点。

44、号天哭地:哭天抢地。形容十分悲伤。

45、鬼哭狼嚎:形容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46、凄入肝脾:凄:凄凉,悲伤。形容非常悲伤。

47、触物伤情:触:触动,感动。看到某一景物内心感到悲伤。

48、透骨酸心:形容极度伤心。

49、珠泪偷弹:有泪只能在暗中流,形容受到委曲而悲伤的情形。

50、黄

垆之痛:垆:安放酒瓮的土台;黄垆:黄公酒馆;痛:悲伤。指人见景物而哀伤旧友。

51、物伤其类:指见到同类死亡,联想到自己将来的下场而感到悲伤。比喻见到情况与自己相似的人的遭遇而伤感。

52、铁佛伤心,石人落泪:铁铸的的神佛也会伤心,雕刻的石人也会落泪。形容极其悲伤。

53、黯然伤神:沮丧的样子。情绪低沉,心神忧伤。

54、鬼哭神嚎:号:哭。形容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55、若丧考妣:丧:死去;考:父亲;妣:母亲。好象死了父母一样地伤心。

56、狐死兔泣:比喻因同类的死亡而感到悲伤。

57、龙胡之痛:痛:悲伤。指丧亲之痛。

58、触目伤怀:看到某种情况而内心伤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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