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式乘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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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式乘法

整式乘法范文1

在学习因式分解时,同学们容易犯的错有:分解顺序问题、分解不彻底等.

基于江苏省内13市的中考试卷分析对比发现:因式分解往往是单独考查,而整式乘法渗透于题目中,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中考真题.

例1 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

A.(xy)3=xy3

B.x5÷x5=x

C.3x2・5x3=15x5

D.5x2y3+2x2y3=10x4y9

【考点】单项式乘单项式,合并同类项,幂的乘方与积的乘方,同底数幂的除法.

【解答】A.原式=x3y3,该选项错误;

B.原式=1,该选项错误;

C.原式=15x5,该选项正确;

D.原式=7x2y3,该选项错误.

【点评】此题考查了单项式乘单项式、合并同类项、幂的乘方与积的乘方,以及同底数幂的除法,熟练掌握运算法则是解决本题的关键.

例2 (2016・江西)下列运算正确是( ).

A.a2+a2=a4

B.(-b2)3=-b6

C.2x・2x2=2x3

D.(m-n)2=m2-n2

【考c】单项式乘单项式,合并同类项,幂的乘方与积的乘方,完全平方公式.

【分析】结合选项分别进行合并同类项、积的乘方、单项式乘单项式、完全平方公式的运算,选出正确答案.

【解答】A.a2+a2=2a2,故本选项错误;

B.(-b2)3=-b6,故本选项正确;

C.2x・2x2=4x3,故本选项错误;

D.(m-n)2=m2-2mn+n2,故本选项错误.

故选B.

【点评】本题考查了合并同类项、积的乘方、单项式乘单项式、完全平方公式,掌握运算法则是解答本题的关键.

例3 (2016・南京)分解因式:2a(b+c)-3(b+c)= .

【考点】提公因式法.

【分析】直接提取公因式b+c即可.

【解答】原式=(b+c)(2a-3).

故答案为:(b+c)(2a-3).

【点评】此题主要考查了提公因式法分解因式,关键是正确找出公因式.

例4 (2016・威海)分解因式:(2a+b)2-(a+2b)2= .

【考点】运用公式法.

【分析】原式利用平方差公式分解即可.

【解答】原式=(2a+b+a+2b)(2a+b-a-2b)

=3(a+b)(a-b).

【点评】此题考查了运用公式法分解因式,熟练掌握平方差公式是解本题的关键.

例5 (2016・常州)先化简,再求值(x-1)・(x-2)-(x+1)2,其中x=[12].

【考点】多项式乘多项式.

【分析】根据多项式乘多项式先化简,再代入求值,即可解答.

【解答】(x-1)(x-2)-(x+1)2

=x2-3x+2-(x2+2x+1)

=x2-3x+2-x2-2x-1

=-5x+1.

当x=[12]时,原式=-5×[12]+1=-1.5.

【点评】熟记多项式乘多项式.

整式乘法范文2

第二条市各级盐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盐业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制盐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含500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罚款;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第四条市盐务局对行业中的听证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指导。听证由作出盐政处罚的盐业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由其盐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依法具有《省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资格证》。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与职责。

(一)职权

1、决定听证时间、地点和是否公开举行;

2、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3、决定证人出席作证。

(二)职责

1、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2、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组织取证和辩论。

3、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5、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审核意见,并就听证情况向所在盐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报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盐业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盐业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办案调查人和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人;

(四)证人、鉴定人;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条听证如公开举行,可就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托1—2人。

第十三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前,当事人提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予以准许。

第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所在盐业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提出维护处罚建议的意见;

(二)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办案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处罚建议的意见;

(三)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证据不充分或办案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提出责令办案调查人补充调查和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盐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的盐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盐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整式乘法范文3

关键词:正当程序 自然正义 启示

历史上我国是一个“人治型”国家,强调个人的智慧和能力而忽略制度的作用,其实质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思想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脚步,尤其体现在行政执法上。鉴于此,当前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必须借鉴西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及其理念,以真正实现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光大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英国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第39条的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自由大》中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领域。而在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自由令》第三章中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法律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这个法律文件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词语,并扩大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美国1787年的《人权法案》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是最早用“法律的正当法律程序”取代最初来自英国大“国家的法律”措词的美国法规,并且构成了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起源。

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从《权利法案》提出正当法律程序一词,到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明确规定,正当法律程序从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发展到了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广泛应用于司法审查领域,体现了美国对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视。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

(一)正当法律程序对程序主持者的“正当”要求

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

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程序主持者阐明决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二)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

平等参与性。程序参与表现为信息获得与传递机会,即被告知和听取陈述意见的机会。平等参与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量等因素相同)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

程序自治性。平等作为一项主观感受因人而异,作为权利可以放弃。对不平等的反抗即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程序的“反抗权”就是对程序的自愿参与。这种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强迫。投票不得强制、听证不必非要参加、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等就体现了程序自治。

程序人道性。接受决定者被人道地对待,其隐私受到尊重。

(三)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性

对程序法律主体而言,程序是对程序法律行为的时序性要求。它包含的要求是:有对程序法律行为完成的时间的明确要求,人们通常要么指责法律程序草率,要么指责程序主持者久拖不办就从反面指出了及时的价值;通过法律程序产生一项终结性的程序结果,该结果不能够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个法律程序来进行。

(四)程序法律的公开、透明性

这是对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现代法治原则的发展要求统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来进行统治,它要求:程序法律必须公布,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对程序法律主体而言,公开的程序规则的存在是他们规划行为、预见结果的依据;程序法律对程序过程本身透明提出明确要求,即法律程序诸要素为公众知晓。

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

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就谈不上行政实体法律目标的实现,甚至还可能带来破坏和其它消极的作用。美国学者认为,“程序法是执行,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从实际的观点来看,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了实体法。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在我国,以往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认为行政行为只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上有所不足,责令予以补政即可,一般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事实上,违反程序法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效力。在立法上,西方正当法律程序的成功经验给另外我们如下两个方面的启示:

其一,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启示。我国尚未制定出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法的原则,许多学者在论文、著作中多有涉及。我国学者在论述时,多把‘行政公正”、“行政公开”、“行政效率”等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有的还将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定位为“效率模式”、“权利模式”或者“权利效率并重模式”等。笔者认为,争论多、共识少的重要原因在于缺少一个一统全局的宪法性原则。这个宪法性原则是对中国现实的认真分析、总结中国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阶段的实际需要而制定出来的。我们应当看到,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均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政强民弱”的格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会根本改变。因而中国行政法的任务应以拉制政府权力(“控权论”)为重点,行政程序法也应以控权为任。因而中国行政程序法最重要的价值应当是公正,以保护绝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主体,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这就体现为“公正原则”和“权利模式”。在立法上不必将其挽定得过于评细,否则容易任化而失去原则的作用。

其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正当程序能享有今天的崇高地位,与法院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美国法律界和司法界实用主义盛行,从而为“法官造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丰厚的土攘。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相比,明显过于依赖法条,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语义不详的部分则束手无策,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这种现象当然是多种原因形成的,但不容否认的是缺少一条具有相当弹性的宪法性原则。近年来民法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原则”而异军突起、备受瞩目就是对这种现状的一个反映。一些法院在此原则下做出了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判决,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知果说现在还没有一条关于行政法的宪法性原则,那么,公正原则就可以视为行政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帝王原则”。法官可以在此“帝王原则”之下充分发挥其对于法律的理解来灵活主动地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现实中法官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这是法官素质不高、缺少相应监督制约制度等原因造成的。我们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否定在行政诉讼中斌予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价值。

参考文献:

1.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整式乘法范文4

2、石螺活一天以上,勤换水,搓洗干净。

3、生姜切丝,薄荷和紫苏切碎备用。

4、石螺剪去螺尾,放姜丝,蒜瓣,盐,生抽,油,米酒拌匀稍腌制入味。

5、锅烧热油,放鸡肉入锅煸香。

6、加姜丝,抽油爆香鸡肉即可关火装起备用。

7、锅烧热油,放腌制过的石螺入锅大火快炒。

8、石螺爆香后,放入紫苏和薄荷。

9、石螺翻炒出香草味后,和入已经炒香的鸡肉一起翻炒。

10、加适量的水大火烧开。

整式乘法范文5

存在的问题

1.投资环境差异大

陈宝玉(2008)在使用交通运输、人力资源、技能和技术存量、经济结构、经济发展、市场规模及外资参与等指标评价对武汉城市圈投资环境进行了评价。评价结果如表1所示。从该结果可以看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市及周边8个城市经济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这些城市的经济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各城市之间的差异更是十分显著,投资环境还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

2.各城市间的经济差异大

有很多指标可以用来表示城市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在此处仅仅使用人均GDP来表示。武汉城市圈各城市的人均GDP情况如图1和图2所示。

数据来源:刘传江,武汉都市圈经济发展差距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第2期。

数据来源:刘传江,武汉都市圈经济发展差距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第2期。

在图1中,近年来武汉和周边八市经济发展差距日益增大的趋势清晰可见:(1)1990年,武汉的人均GDP为2673元,周边八市为1178元,前者是后者的2.269倍,而到了2004年,武汉的人均GDP为24963元,周边八市为8004元,前者是后者的3.119倍;(2)从1990年到2004年,武汉的人均GDP增长了721.66%,周边八市的人均GDP只增长了579.46%。

图2用人均GDP的变异系数衡量周边八市的经济发展差距。从图中可以看到,若以0.1为界限,周边八市的经济发展差距变动情况可具体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1)从1978年到1981年,八市的人均GDP变异系数均不低于0.1,1980年更达到0.1588;(2)从1982到1992年,八市的人均GDP变异系数均在0.1之下,且呈U型分布,1990年达最低点,为0.0366;(3)从1993到1997年,八市的人均GDP变异系数均在0.1之上,且呈倒U型分布,1996年达最高点,为0.1719;(4)从1998到2004年,八市的人均GDP变异系数均在0.1之下,大致呈U型分布,2001年达到最低点,为0.0697。

3.城市体系不够完整、城市职能分工不明确

武汉城市圈9市,其中武汉为超特大城市,非农人口448.89万,在全国排位居第4位,其首位度太高,与圈内次位黄石的人口比为7.57倍,GDP比为11.76倍;圈内缺少1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超过50万人口的城市也仅黄石1个,超40万人口的城市也仅仙桃;31~40万的3个,21~30万的3个,县级市7个市皆为10~20万的小城市。所谓一柱难撑大厦,因此,本圈9市,要依卫星城看待,其中武汉市为母城,其余8市可看作为卫星城市,即在大城市以外的附近地区,为扩散中心城市的人口和工业,而建设起来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中小城市。在职能上与大城市保持密切联系,在空间上环绕大城市而分布。

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目前未曾制订明确的职能分工与地域分工规划。武汉的中心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得到周围城市的重视与认可;而周围城市在确立自己的战略和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也未充分阐明与武汉市在职能和空间上的密切联系。

4.城市产业结构的差异

采用三次产业构成和霍夫曼系数(霍夫曼系数=轻工业总产值/重工业总产值)对武汉城市圈中各城市的产业结构现状做出分析(如表2)。2001年武汉三次产业构成为6.31:44.13:49.56,霍夫曼系数为0.48,说明武汉产业结构正向三、二、一转变,工业结构向合理化演变。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天门和潜江的产业结构明显呈现出二、三、一的格局,说明这8个城市的产业结构是以第二产业为主的。这8个城市中黄石、鄂州、潜江的霍夫曼系数低于1,工业结构略显合理,但其工业总产值却很低,分别只有165.8亿元、112.2亿元、99.8亿元。其余的5个城市霍夫曼系数都高于1,且相差较大,说明城市的工业发展处于较低阶段。

二、武汉是中部地区唯一的特大城市,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是东、西部地区资源、信息、技术等交流和交换的战略节点,它在中部地区的作用和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过程中,武汉要进一步提升作为中心城市的竞争力,增强集聚和辐射功能,就需要通过走城市圈发展的道路来提升城市的功能,把资金流、人才流、物流和信息流聚集在一起,并通过这种功能把各种资源辐射到周边,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和经济高度密集区。因此武汉城市圈,是符合现实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律的一个重要战略。武汉都市圈,是指以武汉为中心,半径达100公里的城市群落,包括武汉和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天门8个中小城市,面积是目前武汉的7倍多,达6万平方公里,是湖北乃至长江中游最大、最密集的城市群。2007年,这一都市圈以湖北省全省33%的土地,承载了其50%以上的人口、提供了近70%的GDP、60%的地方财政收入、67%的投资、68%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是湖北产业和经济实力最集中的核心区。

尽管武汉城市圈按国内生产总值排序居第10位,但和全国三大都市圈相比,武汉都市圈起步较晚,一体化程度低,区域经济发展尚不协调,没有充分发挥都市圈应有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功能。如果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不仅会导致武汉都市圈自身的竞争力下降,而且其带动作用和凝聚力也会逐渐下降,从而不但失去其中部地区的经济龙头地位,更会影响到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目标的实现。

这充分说明武汉城市圈在与全国城市圈相比,在发展基础和整体实力上和其他的城市圈有着很大的区别。为了促使该城市圈的发展,有必要分析其面临的各种问题,找出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实现城市圈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政策建议

1.培育和加强二级中心城市的功能。培育和加强本区二级中心城市的发展,必须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发挥城市的聚集辐射带动作用。要促进本区二级中心城市的发展,缩小与其他城市圈二级中心城市的差距,必须重视城市化进程。当然,城市化进程依赖于地区经济尤其是城市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产业兴市,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科学确定城市产业发展,不断壮大城镇经济;走以人为本,多元化发展之路,突出城市文化特色,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搞好城市环线、快速主干道路为主的城市道路建设,以供水、供气为主的生活设施建设,以绿化、污水和垃圾处理为主的环境设施建设。在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应注意统筹城乡发展。不断加大“以城带乡”力度,实现城乡结构转换的良性循环。城镇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强大支持。要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形成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机制。其关键是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增强农民进城的素质能力,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积极探索多种形式,解决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只有本区二级中心城市加速发展,才能对中心城市武汉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从而成为具有整体竞争力城市圈。

2.调整产业结构。第一产业向高效生态农业和创汇农业方向发展,在保证粮食增产增收的前提下,重点发展水果、蔬菜、畜牧、食用菌、花卉及农副产品深加工产品。第二产业以发展轻型、精密、外向、高效为方向,一方面要促进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向劳动和技术密集相结合的“双密”型产业转化,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含量,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这条主线,以武汉为中心,优先发展光电子信息领域、光电机一体化领域、生物技术与新医药领域、新材料领域等高新技术产业,坚持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与突出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并重。第三产业则重点发展旅游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房地产业和教育文化产业,并提升第三产业的内涵。

3.编制武汉城市圈发展规划。在武汉城市圈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由省内外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领导、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市有关部门领导联合组成的规划编制小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立足于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高度,分别编制武汉城市圈大交通网建设、信息网建设、流通网建设、能源网建设、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城镇体系建设、产业群发展等专题规划,以专题规划为基础,最后形成《武汉城市圈发展总体规划》。

4.健全协调互动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各子城市之间发展的差距仍在拉大,公共服务水平差别较大,生产力空间布局不合理。各子城市要打破行政区划的局限,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引导产业转移。要积极鼓励欠发达城市到较发达城市设立“窗口”、开办企业、广开财源,积累发展经济所必需的资金;较发达城市到欠发达城市建立原材料基地,实行补偿贸易,并在欠发达城市设厂开矿,兴办企业,取得较高利润。通过各种方式,欠发达城市和较发达城市间双向投资,双向参股,联合开发新产品。通过资金的双向流动,促使生产要素得到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要以资源互补为重点,做好自然资源的合作开发。各城市之间要紧紧围绕各地资源、原材料缺口开展工作,从各自的比较优势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能源、原材料、出口资源问题作为协作联合的重点,把各时期资源供求矛盾中最突出、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最大的一些产品或要素,作为联合和协作的中心内容。在合作方式上,可采用“较发达城市资金、技术+欠发达城市资源+较发达城市市场”模式的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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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部六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中部崛起:战略与对策[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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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倪外,李娟文,吴丽.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内部差异的量化分析[J].湖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12)

整式乘法范文6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公开举行,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中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必须准备的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人参加听证,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明确人的权限,并于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书送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变更)、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实,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事实不清,需要继续调查取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文书式样,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