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居入伙范例6篇

新居入伙范文1

1、一门瑞气,万里和风。

2、吉星照佳地,紫气指新梁。

3、燕喜开新第,莺迁转上林。

4、良辰安宅,吉日迁居,幸福的生活靠勤劳的双手创造!

5、房子换新的了,心情也变得更好,孩子学习成绩更高了,夫妻便得更恩爱,工作更加顺心,那就祝贺你万事随心意吧!

6、新居落成之际,恭贺乔迁之喜

7、屋满春风春满屋,门盈喜气喜盈门。

8、良辰安宅,吉日迁居。

9、喜到门前,清风明月;福临宅地,积玉堆金。

10、新人新居,欢歌笑语。

11、吉日迁居,万事如意。

12、新家好生活,真心老朋友祝贺你乔迁之喜!

13、笑语声声,共庆乔迁喜。

14、朋友,祝事业越办越红火!大展宏图!

15、五云蟠吉地,三瑞映华门。

16、迁宅吉祥日,安居大有年。

17、莺迁仁里,燕贺德邻。

18、莺迁仁里,燕贺德邻,恭贺迁居之喜,室染秋香之气

19、一代祥光辉吉宅;四面旺气聚重门。三阳日照平安地;五福星临吉庆门。

20、莺迁乔木松流韵,月洗高秋桂生香。

21、欣闻华厦新成,恭贺乔迁之喜。

22、乔木阴浓迁徙莺谷,琼楼秋爽高向蟾宫。

23、你乔迁新居,我送一棵石榴树,石榴树上结了四只果。一只果让你幸福美满,两只果让你爱情甜蜜,三只果让你家庭和睦,四只果让你万事如意!

24、莺迁乔木,燕入高楼。

25、一纸信笺,一份真情,一份信念,祝开业吉祥,大富启源!

26、搬家需注意,东西别丢弃,带走快乐和甜蜜,带上运气和福气,搬走健康与如意,还有吉祥与顺利,平安成功在接你,美满团圆在等你,还不快快来团聚。祝乔迁大吉!

27、德贤万事顺,富吉百年昌。

28、宏图大展兴隆宅,泰云长临富裕家。

29、三阳日照平安宅,五福星临吉庆门。

30、祝贺你,搬新家了,愿你的生活越过越好!

31、一家和和睦睦,一年开开心心,一生快快乐乐,一世平平安安,天天精神百倍,月月喜气扬扬,年年财源广进。

32、秋高气爽艳阳天,欣闻挚友喜乔迁。新房新家新气象,保你一切都如愿。今朝已把新房购,来年再把新车添。届时再来赴喜宴,愿你生活比蜜甜。

33、莺迁仁里,燕贺德邻,恭贺迁居之喜,室染秋香之气;良辰安宅,吉日迁居,幸福的生活靠勤劳的双手创造!

34、搬新家,好运到,入金窝,福星照,事事顺,心情好,人平安,成天笑,日子美,少烦恼,体健康,乐逍遥,朋友情,忘不了,祝福你,幸福绕。

35、门庭多福,日月重光。

36、今日乔迁,我一定会去,到你家时我一定摘掉帽子与手套,放下大衣和外套,脱下上衣与裤子,最后还有臭袜子,请你千万别介意,只是想沾点喜气。嘿嘿,恭贺乔迁。

37、蜜蜂筑了新巢,酿了一罐甜甜的蜂蜜;燕子垒了新窝,孵了一群可爱的小燕;蚂蚁挖了新洞,备了一仓过冬的粮食;你也搬新居了,一定能够赚取大把的钞票。

38、兄弟:恭喜您今年入住龙宫,预祝您明年喜添龙子,希望您后年座上龙椅,从此万事顺意,兴望发达,世代昌隆!

39、搬家搬家,搬来好运连轴转,搬来福星照满屋,搬来平安把手牵,搬来健康乐开怀,搬来幸福久又长,搬来祝福绕着跑。祝乔迁开心,如意!

40、鞭炮响,锣鼓闹,吉日良辰已来到;好朋友你搬家了,发条短信祝福到:新天新地新福绕,新宅新院新财罩,新邻新友新吉兆,欣欣向荣新面貌!

41、安居乐业,丰衣足食。

42、迁入新宅吉祥如意,搬进高楼福寿安康。乔迁喜天地人共喜,新居荣福禄寿全荣。

43、生活精彩常常有,换个地方喝小酒,不同风景都来瞅,乔迁大喜热闹守,平安幸福紧紧搂,送完祝福不想走。乔迁大喜呀!

44、乔宅喜,天地人共喜;新居荣,福禄寿全荣。

45、阳光明媚,东风送情,喜迁新居,德昭邻壑,才震四方!

46、花香入室春风霭,瑞气盈门淑景新。

47、乔迁了入住了,亲朋好友来道贺;你一杯我一杯,争着来把新房热;东风到福运到,招财进宝来报道;短信发祝福到,事业兴旺家和睦。愿你时时都兴旺噢。

48、乔迁可喜可贺,短信送来赞歌,一赞高楼豪舍,熠熠生辉巍峨,二赞亲朋贵客,名望尊崇显赫,三赞新居陈设,品味典雅别特。恭祝朋友乔迁快乐!

49、朋友搬家心情好,欢天喜地放鞭炮。烦恼郁闷全崩掉,装满舒畅都是笑。新窝赛过金银窝,乔迁祝福短信到。

50、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黄道吉日乔迁真是好时候;你迁向福源地,会越过越富有,福旺财旺人气旺,健康平安乐悠悠。搬新家,好运到,入金窝,福星照,事事顺,心情好,人平安,成天笑,日子美,少烦恼,体健康,乐逍遥,朋友情,忘不了,祝福你,幸福绕。

51、乔迁新居住新房,改变环境精神爽。弃旧迎新新气象,一年更比一年强。从此产生新俗语:人生有三喜,加薪升职迁新居。

52、带上诚挚的祝福,圣诞送你三块巧克力!第一块是德芙,愿您得尽天下福;第二块是金帝,祝您乔迁住皇宫豪宅;第三块是吉百利,望您吉年百事顺利!

53、家是幸福的港湾,房是家庭的据点。翘首期盼,盼来你乔迁的喜柬;拱手祝愿,祝愿你美好的明天。大厦乔迁,短信祝愿,期盼来年,喜讯再添!

54、祥光西起,紫气东来。

55、瑞献桐阶凤凰来集,香飘桂苑蟾兔争明。

56、旭日辉仁里,祥云护德门。

57、平安福地,紫微指栋,吉庆人家,春风架梁。

58、一家和和睦睦,一年开开心心,一生快快乐乐,一世平平安安,天天精神百倍,月月喜气扬扬,年年财源广进

59、平安传二字,和乐在三春。

60、恭喜!恭喜!搬新家啦!

61、鸟枪换炮,新居报到,挥手作别老宅,好友亲朋齐欢笑!新新的房,新新的墙,还有美丽小新娘。幸福搬,快乐搬,健康和谐一起搬,良辰吉日庆乔迁!

62、祥云环绕新门第,红日光临喜人家。

63、你面对挑战总是那么自信!祝贺你,又成功向前迈了一步。

64、华厅集瑞,旭日临门。

65、幸福草传说:一片叶子是信仰,俩片叶子是希望,三片叶子是爱情,四片叶子是幸运,想送你四叶的幸运草,实现你想完成的事。祝你乔迁之喜,步步高升。

新居入伙范文2

2、“良辰安宅,吉日迁居”,幸福的生活靠勤劳的双手创造!

3、吉日迁居全家平安 良辰进宅诸事顺心

4、莺迁仁里,燕贺德邻,恭贺迁居之喜,室染秋香之气; “良辰安宅,吉日迁居”,幸福的生活靠勤劳的双手创造!

5、鸟枪换炮,新居报到,挥手作别老宅,好友亲朋齐欢笑!新新的房,新新的墙,还有美丽小新娘。幸福搬,快乐搬,健康和谐一起搬,良辰吉日庆乔迁!

6、一家和和睦睦,一年开开心心,一生快快乐乐,一世平平安安,天天精神百倍,月月喜气扬扬,年年财源广进。

7、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黄道吉日乔迁真是好时候;你迁向福源地,会越过越富有,福旺财旺人气旺,健康平安乐悠悠。搬新家,好运到,入金窝,福星照,事事顺,心情好,人平安,成天笑,日子美,少烦恼,体健康,乐逍遥,朋友情,忘不了,祝福你,幸福绕。

8、生活精彩常常有,换个地方喝小酒,不同风 景都来瞅,乔迁大喜热闹守,平安幸福 紧紧搂,送完祝福不想走。乔迁大喜呀!

9、鞭炮响,锣鼓闹,吉日良辰已来到;好朋友你搬家了,发条短信祝福到:新天新地新福绕,新宅新院新财罩,新邻新友新吉兆,欣欣向荣新面貌!

10、法拉利飞驰,玛莎拉蒂飞奔,马路 杀手如此多,大凡都是富二代。科学家们,可否研究富二代探测仪?珍惜生命 ,远离富二代!

11、迁入新宅吉祥如意,搬进高楼福寿安康。乔迁喜天地人共喜,新居荣福禄寿全荣。

12、蜜蜂筑了新巢,酿了一罐甜甜的蜂蜜;燕子垒了新窝,孵了一群可爱的小燕;蚂蚁挖了新洞,备了一仓过冬的粮食;你也搬新居了,一定能够赚取大把的钞票。

13、吉星高照; 福地呈祥。 水如碧玉山如黛; 凤有高梧鹤有松。

14、山色上红楼 莺歌大地春 五福齐临康乐家

15、生活精彩常常有,换个地方喝小酒,不同风景都来瞅,乔迁大喜热闹守,平安幸福紧紧搂,送完祝福不想走。乔迁大喜呀!

16、房子换新的了,心情也变得更好,孩子学习成绩更高了,夫妻便得更恩爱,工作更加顺心,那就祝贺你万事随心意吧!

17、春风迎绿树 燕报重门喜 三星拱照平安宅

18、门户纳千祥 新居气象新 春山绿映门 春风及第先

19、喜闻您乔迁新居,今日特发条短信表示祝贺,房子换新的啦,家 具也可以换新的啊!但媳妇还是不要换新的了,因为糟糠之妻不下课嘛!这个可是必须的!

20、搬新家,好运到,入金窝,福星照,事事顺,心情好,人平安,成天笑,日子美,少烦恼,体健康,乐逍遥,朋友情,忘不了,祝福你,幸福绕。

21、乔迁新居贺词,乔迁祝福阳光 明媚,东风送情,喜迁新居,德昭邻壑,才震四方!

22、新居迎百福 好地风光好 华屋辉生壁 旭日临门早

23、语燕啼莺入世家 喜气长留俭朴家 莺迁乔木日初长

新居入伙范文3

南泉沉默。突然叫:“大夫!”

“在!”

南泉微笑:“出来了!”

陆大悟,谢之。

合纵连横打造国内最大房产合作平台

秦 斐

5月18~20日,由中国房产信息集团(纳斯达克:CRIC)主办的“合动力,赢时代――2010中国房产信息集团合作伙伴大会”,在云南丽江隆重召开。这是CRIC 2009年10月16日在美成功上市之后的首届合作伙伴大会,不仅聚合了房地产上下游各行业协会领导、各方新媒体及跨界合作伙伴、全国各地两百余家新浪乐居和新浪地产合作伙伴,更有一百多家潜在合作伙伴怀着浓厚的合作热情参与了大会。

会上,CRIC旗下房地产互联网业务板块中的两大品牌分别介绍了其合作伙伴战略,即:新浪乐居全国布局的加盟合作伙伴战略和新浪地产的房商通产品合作伙伴战略。

更为激动人心的是在本次大会上CRIC向广大合作伙伴展示了近期的重大成果,即六大类资源合纵连横后的“合动力”。

CRIC合动力包括挖潜内部资源的“合纵”部分和强化外部资源的“连横”部分。

“合纵”动力来自不断地创新进取,基于对房地产及互联网行业的双方面理解,新浪乐居和新浪地产不断给市场带来惊喜。

在行业整合方面,新浪乐居和新浪地产分别对应2c和2B用户提供有价值的资讯服务,其中新浪地产基于房地产上下游产业充分整合行业资源、运用完整的数据系统。敏感的新闻视角、公正的测评体系加之权威的行业协会指导,业已成为房地产产业链信息服务的首选品牌。

在产品整合方面,新浪微博、新版楼盘详情页、新版BBS等令人耳目一新,而房商通产品更是全面整合房产商和建材商的突破性网络产品,为房地产上下游企业挖掘产业商机提供利器。而在营销整合方面,新浪乐居和新浪地产整合各种营销手段,发挥一贯优势,为广大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覆盖线上、线中、线下的一站式整合营销躺决方案。

互联网整合、跨媒体整合和合作伙伴整合凝聚为“连横”动力。

CRIC通过与百度、微软必应、财富中文网、土豆网、火狐浏览器、当当网、卓越亚马逊等不同互联网品牌的联合及互动,达成全面覆盖不同类型网络受众需求。

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合作是不久前CRIC与百度签署的合作协议,CRIC将独家建设和运营百度所有与房地产和家居相关的频道,包括house和baidu,com,leju,baidu,com,jiaju.省略,并将获得这些频道的所有营业收入。

此次合作将极大提升网络用户对房地产信息互联网访问的体验,无论是门户角度还是搜索角度进入都可以方便地找到最为系统、准确的资讯。CRIC房地产互联网板块也将由此实现对网上购房群体99.9%的覆盖。

新居入伙范文4

[关键词]合伙企业;税收协定;特别规则;协定资格.

在涉及合伙企业所得的跨国课税中,确定其是否具有协定资格,对解决重复征税或者不征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纵观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分类基本上可以归入三种不同的体系。第一种是“德国法体系”,它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税收结果由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身承担。主要有澳大利亚、德国、美国、芬兰、加拿大、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波兰、瑞士、瑞典、土耳其、大不列颠、冰岛。中国在新的合伙企业法中也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是“罗马法体系”,合伙企业在税收意义上和公司处于同样的地位,即将合伙企业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如西班牙、巴西、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巴拿马、乌拉圭、委内瑞拉、比利时。但不包括法国和意大利。法国属于一种混合体系,合伙企业在民法上被看作法人,如果它没有被确定为按公司课税的话,在税法上则适用“纳税虚体原则”;意大利将国内的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而将外国的合伙企业视为公司,即纳税实体。第三种是“英美法体系”,税收结果主要由合伙人承担,但合伙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自由选择像公司一样对资金进行组织安排。因此,当涉及到合伙企业的跨国课税时,有的国家会认为合伙企业具有协定资格,能享受协定保护,而有的国家则认为合伙企业没有协定资格,不能享受协定保护。这样就会产生一些分歧,导致对合伙企业的双重征税或者不征税。本文将主要针对德国税收协定中的特别规则加以介绍和粗略分析。

在德国的协定实践中,往往通过在协定中制订特别的协定规则来解决合伙企业的分类冲突,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的认可并不依赖其在税收上的待遇,主要有部分协定资格和完全协定资格两种。这些规则可以在德国和比利时、芬兰、冰岛、意大利、日本、葡萄牙、瑞士、瑞典、西班牙、匈牙利以及美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找到。

一、规定合伙企业具有部分的协定资格

部分的协定资格有两种类型:一种涉及确定的纳税客体,即仅与确定的所得有关;另一种涉及特定的人的范畴,即仅与确定的主体有关。部分的课税在此是指,协定资格仅部分有效,或者针对确定的人,如属于合伙企业坐落国居民的合伙人群体,或者针对确定的纳税客体,如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部分的协定资格的合伙企业的权利限于,对分摊到其座落国居民合伙人身上的所得适用协定保护。通过这种居民身份的虚构,使得oecd范本第4条第1款对合伙企业权利主体特征的要求完全或者部分取消,以便可以对来源国主张协定保护。

(一)缔约双方都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

1989年美国—德国双边税收协定中,原则上合伙企业被包括在“人”这个概念之中。第4条第1款对合伙企业的部分的协定资格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坐落国、设立国或者具有经营管理活动国家的居民合伙人,且有关所得由该合伙人纳税,合伙企业就具有协定资格。一个在美国被视为纳税虚体的合伙企业,在来源于德国的有关所得上,协定保护的所得部分仅涉及到美国的居民合伙人。如果在美国没有居民合伙人,协定资格就完全取消。因此在第三国的居民合伙人不能得到协定保护,这时来源税的减轻范围和没有这种特别规定所产生的结果是一样的。

1971年6月18日在德国与瑞士双边税收协定的谈判议定书中写道:“根据缔约国一方的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offene handesgesellschaft以下称ohg;kollektivgesellschaft;kommanditgesellschaft以下称kg),它们在该国具有经营管理,那么就可以主张协定第10~12条所规定的缔约国另一方的减税待遇,只要在首先提到的国家中的居民至少有权得到合伙企业利润的3/4。”即对被视为纳税虚体的合伙企业也提供协定资格,从财政管理的角度看,在管理上就简单化了。因而瑞士双边税收协定中的这种特别规则可以被称为“简单化规则”,但不能误认为该规则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因为它仅限于单独的分配规则,且并不导致带来完全协定资格的问题。这种规则也仅对被视为虚体的合伙企业的消极所得提供保护,而积极所得则没有协定保护。美国一德国1989年双边税收协定第4条第1款b的特别规则也仅起一个简化作用,协定资格仅转让给在合伙企业坐落国的居民合伙人,没有这种特别规定,合伙人就不能根据自身的权利得到协定优惠。此外,这种特别规则也仅减少在来源国所课的税收,相反对合伙企业坐落国的税收则并不起调整作用。如果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坐落国的居民,则坐落国仅有扣除来源税的义务。尤其要注意的是,仅当至少有3/4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坐落国的居民时,合伙企业才能得到协定保护。所以这种特别规则仅具有较低的实质法上的意义。而且因其明确将隐名合伙排除在外,这就导致不同形式的合伙企业之间的不同待遇。

1975年3月26日德国联邦财政局(bmf)在瑞士的双边税收协定的引言中解释说,应推行简单化的规则,以便那些没有退税资格的合伙企业有可能在前述条件下对合伙人适用来源税退款。所涉及的简化并不以瑞士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为依据。它也适用于根据瑞士双边税收协定没有协定资格的合伙企业。通过简化规则,在瑞士双边税收协定第10~12条范围内的合伙企业可以为合伙人申请来源税减免。

但这种特殊规则并不仅具有简化作用,因为它对非合伙企业坐落国的居民合伙人具有实际的作用。这些合伙人首先因这种规则而有权得到来源税减免,否则的话,他们作为非协定资格人而不能得到瑞士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好处。如果合伙企业坐落国的居民合伙人至少承担了75%的利润的税收,则根据瑞士双边税收协定第10~12条规定,该合伙企业就可以根据该特别规则对所得具有部分的协定资格,而并不取决于其余合伙人在哪里居住。在第三国的居民合伙人也从该特别规则中受益,他们被包括在瑞士双边税收协定的适应范围之内。

(二)缔约双方分别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和纳税实体

德国一西班牙协定中的特别规则并没有为合伙企业设置虚拟的居民身份,而是规定,德国或者西班牙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应被视为合伙企业在那儿有实际经营管理场所的缔约国的居民。因此,一个德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能对来源于西班牙的所得根据西班牙的双边税收协定要求来源税减免,如果他是德国居民的话。所有合伙人都被包括在协定保护之中,而并不依赖于其是哪一国的居民,即也包括第三国的合伙人。西班牙协定第4条第4款仅限于西班牙双边税收协定第5—22条所涉及的所得。也就是说,它在客体方面,仅限于分配规则范围内的所得类型,被视为部分的协定资格。相反,该规则也适用于西班牙的从德国获得所得的合伙企业。但这种情况仅当西班牙的合伙企业在德国不是公司税的纳税主体,而仅是民法上的企业时才有意义。否则,根据西班牙双边税收协定第1条以及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西班牙的人合公司本来就被视为法人,要承担无限的公司税纳税义务,具有完整的协定资格。西班牙协定第4条第4款的规则实际上将德国的合伙企业和西班牙的合伙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获得的所得同等对待。第4条第4款第2句对部分的协定资格作了限制:仅当所得在合伙企业坐落国也要纳税时,来源国对所得的课税权才受到限制;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况,则来源国可以不考虑双边税收协定而进行课税。这特别针对第三国的居民合伙人,他们在虚拟的居住国,也就是合伙企业的坐落国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所得不可课税或者免税。通过这种处理,最终能防止“协定滥用”。这同样适用于葡萄牙的双边税收协定,但葡萄牙协定规定,部分的协定资格也适用于股息。

另外,德国一利比里亚双边税收协定议定书的第5条规定:“根据德国法成立的合伙企业作为联邦德国的居民被认为符合协定第6~22条的目的。”这说明对德国合伙企业适用的部分协定资格具有广泛的客体,同时,合伙企业的协定保护也局限于分配规则。同样,对来源税而言,德国合伙企业和利比里亚的被视为纳税主体的且本来就具有协定资格的合伙企业同样对待。有关客体的部分协定资格的例子还可以在德国一日本双边税收协定第7条第7款中找到,但相互协商的协定资格仅涉及到合伙企业的企业利润,因而实际上只有较低的适用范围。

二、规定合伙企业具有完全的协定资格

如果合伙企业在两个国家都被视为纳税实体,不需要独特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则。两个国家都承认合伙企业具有协定主体,原则上和股份公司没有区别。

(一)缔约双方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

因德国国内法并不将合伙企业视为法人,在德国税法上,它们不是公司或居民公司。因此,仅合伙人——如果他是德国居民——有权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协定优惠。但是,德国的协定政策是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居民。在德国的协定实践中,往往与其缔约国制订其他的特别条款。德国—芬兰双边税收协定的第3条第1款将合伙企业归入到人的范畴。因为必须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才具有协定资格。第4条第4款解释说,如果合伙企业是根据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设立的话,那么它就是该国的居民。如果根据该规定合伙企业在两个国家都是居民,那么在合伙企业实际上进行企业管理活动的缔约国也被视为居民。因此,德国一芬兰的双边税收协定给合伙企业提供了完全的协定资格,尽管德国和芬兰并不对合伙企业而是对合伙人课税。在芬兰双边税收协定第6~22条的分配规则中课税权的分配是针对作为居民的合伙企业的,而实际上的课税却是由合伙人承担。这种自身的分类冲突在芬兰双边税收协定的第一议定书中通过内容广泛的以个案为导向的规则来消除。例如,如果德国的居民a是芬兰居民合伙企业p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p在德国经营储蓄并获得利息,根据芬兰双边税收协定第11条,德国对该利息没有课税权,假如常设机构保留不受到影响的话。从协定的角度看,根据芬兰双边税收协定第11条第1款以及第3条第1款b和第3条第4款,该利息将支付给合伙企业;但芬兰并不对该合伙企业课税。此外对芬兰而言也没有课税的联系点,因为该所得并不位于芬兰,其合伙人也不是芬兰的居民。因而该利息在两个国家都不纳税。但议定书规定,德国对该所得具有完全的课税权。

根据德国一意大利的双边税收协定,合伙企业被归入到第3条第1款d意义上的“人的其他团体”。因而协定保护的给予也必须满足居民标准。这写在该协定议定书的第2条:“合伙企业被视为第4条第1款意义上的缔约国的居民,当它根据该国法律成立或者其主要的事务活动在该国进行时。但是,第6~22条所规定的缔约国另一方课税权的限制仅适用于合伙企业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具有应课税的所得或财产。”

当合伙企业根据一国法律成立或者其主要的日常事务在该国完成,则合伙企业在缔约国一方被视为居民。意大利双边税收协定议定书第2条第2句试图通过对协定资格提供保留来避免分类冲突,所得在居住国也可以课税。但oecd拒绝在范本中采用此方法,尽管如此,德国还是坚持其观点并对范本第4条进行了相关保留。在德国一中国双边税收协定中,合伙企业也落入第3条第1款第2项的“人的其他团体”之中。所以合伙企业要得到协定保护的话,必须满足居民标准,但在议定书中没有任何相关规定。

(二)缔约双方分别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和纳税实体

一国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比如说德国将隐名合伙视为纳税虚体;而另一国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比如说法国将隐名合伙视为协定法上的居民,则这种隐名合伙本身可以主张协定资格并享受完全的协定保护。从德国角度看,当一个德国的合伙企业在另一国获得所得且合伙企业在该国被视为纳税主体课税时会产生这样的情况:德国向另一国的合伙企业提供协定资格,相反德国的合伙企业在另一国却不能获得协定资格。这种不平衡在德国的一些双边税收协定中(但还不是所有的国家)通过特别规则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主体来消除。例如在比利时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第3条第1款第4项中,将“公司”明确定义为也包括德国法上的ohg和kg,这些合伙企业是协定意义上的第3条第l款的人。德国的ohg和kg要获得协定资格,仍然缺乏比利时双边税收协定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居民标准。如果一个德国的ohg或者kg在德国拥有实际上的经营管理,那么根据比利时双边税收协定第4条第1款,它们是居民,根据第1条,它们也具有协定资格。但在协定的适用范围内并不包括德国的gesellschaft bttrgelichenrechts或者stille gesellschaft。虽然根据比利时法律合伙企业原则上是纳税主体,但对某些合伙企业形式仍然可以选择纳税虚体来课税。比利时双边税收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这些合伙企业是居民因而也具有协定资格。

在德国一冰岛的双边税收协定中也包含有类似的规定,与德国一比利时的双边税收协定相比,不仅包括德国的ohg和kg,而且扩大到两个国家的所有合伙企业。因此在冰岛的双边税收协定第3条第1款d将合伙企业定义为人,在第4条第4款被解释为其经营管理所在国的居民。但第4条第4款第2句仍然包含一个限制,根据第5~22条的分配规则,仅在合伙企业被视为居民的缔约国对合伙企业的所得和财产的课税适用。因此,要考虑,在缔约国一方没有对全部的所得课税(因为在纳税虚体原则的范围内纳税义务由合伙人承担),当其是事务管理国以外的居民时,该有限的纳税义务仅由合伙人承担;如果一个德国的合伙企业从冰岛获得所得,但其合伙人不是德国的居民,该所得也不属于合伙企业在德国的常设机构,那么合伙人在德国对该所得就没有纳税义务。根据冰岛双边税收协定第4条第4款第2项对该所得就不会考虑给予协定保护。

三、对合伙企业特别规则的评价

在oecd 1999年专门针对合伙企业的报告中,对采用特别规则的可能性进行了研究,认为被视为纳税虚体的合伙企业在特定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协定保护。也有很多学者赞成以特别规则这个例外来规定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这种特别规则具有以下优点:首先,避免行政管理上的麻烦。因为每个合伙人要向来源国证明其协定资格或者居民身份,当大量的合伙人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时,就显得特别困难。其次,当一国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而另一国将其视为纳税实体时,避免对协定相反的适用。再次,将合伙企业作为双边税收协定中独立的企业单位,这样对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就能一视同仁。最后,缔约国一方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而其他方将其视为纳税虚体,但坚持互惠待遇时也可以制定这些条款。当所得将有必要在设立国纳税而没有课税时,就会规定,协定优惠不会导致双重不征税或减少来源国的税收。

但这种特别规则也有缺点:

首先,当来源国必须确定一种所得是否实际上属于合伙企业设立国的常设机构时,会产生困难。如果该所得属于第三国,例如避税国的常设机构,那么来源国的税负就没有必要与坐落国相符。

其次,如果来源国对来源税进行减免,而仅部分合伙人能享受协定资格时,就不清楚应如何来计算,这尤其出现在部分的协定资格的情况中,这种部分的协定资格是基于合伙企业仅在来源税减免的范围享有协定资格,如合伙企业坐落国的居民合伙人,因而在第三国的居民合伙人就被排除在协定保护之外。

再次,导致协定的滥用。在第三国居住的合伙人也可以通过设立一个合伙企业享受协定保护,尽管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没有特别规则,他不能主张来源税减免。但在特别规则中也会出现,一个具有完全协定资格的合伙企业并不依赖于其合伙人的居民身份,因而在第三国的居民合伙人也能享受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

最后,很多学者认为简化规则有害于税收体系,这种简化的特性也值得怀疑。位于瑞士双边税收协定规则之外的规则,是位于真正立法程序之外的规则,是对税收体系的破坏。这种规定将会对居住国造成损害,谈判议定书违背了瑞士双边税收协定第28条第4款。虽然该款规定,为了主张来源税退款,要求一个官方的对在居住国居民身份或者无限纳税义务的证明,但第28条第5款明确规定,对证明和检查程序的详情应根据瑞士双边税收协定第26条报告给主管当局。简化规则并不能代替退款资格的证明,即每个居所主管机构对合伙人的居民身份的证明。因此瑞士双边税收协定第28条第4款的证明以及检查功能要继续予以保证,退款证明必须由合伙人获得。基于该原因,具备简化特征的规则应予以否认。

而且,单个的合伙人的协定保护部分不总是能得以实现,特别是当该种主张是从合伙企业转让过来时。这种规定对隐名合伙的适用仅可以通过解释来决定。首先要区别缔约国另一方对合伙企业是给予合伙还是公司的税收待遇。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这种特别规则主要解决因对合伙企业不同税收待遇所致的分类冲突。此时一方面要存在一个可比的法律形式,另一方面要注意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待遇。如果缔约国另一方虽然承认隐名合伙或者存在可比的法律形式,但并不同其他合伙形式一样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是视为财政上的虚体,那么这种特别规则的适用并无好处。

由于这些困难,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并没有期望发展独特的特别规则或者完全放弃这种规定。但毫无疑问,这种特别规则还是允许的。在德国的协定实践中,个别双边税收协定中的这种特别规则也是可协商的。德国对oecd放弃特别规则的决定进行了明确的保留。有了对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则,对在坐落国或第三国的常设机构的所得或者经济财产的归类问题就不会产生。如果协定中没有特别规定,这些问题在常设机构保留范围内也同样要予以解决。仅具有部分协定资格主体的来源税扣除的计算虽然并非总是清楚明白,但不是经常如此,因为在合伙企业坐落国的总所得本来就要纳税。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当没有协商一致的特别规则时,恰恰会出现这种计算上的问题。那么来源税的扣除就必须根据每个合伙人的投资额来确定。这表明,特别是当大量的合伙人属于不同国家的居民,所得利润难以明确归属于哪个税务当局时,就会产生困难。德国之所以要协商对合伙企业做出特别规定,其原因是,第三国的居民能够从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中获益,这是正确的,如果他们在坐落国仅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活动,这又是不可能的。但并没有原则表明,合伙企业的所得必须总是要分配给一个第三国的居民,就好像是合伙人直接通过一个常设机构进行活动。lethaus甚至建议,对受来源税影响最少的合伙企业所得,应给予协定资格。因此在范本第4条第1款第1句应加一句:“以及鉴于第5~22条,一个在该国可以找到经营管理场所的团体的所得应归属于常设机构。”这个建议不仅限于被视为纳税虚体的合伙企业,而且也适用于在协定中采用纳税虚体和纳税实体相结合的混合体系。对那些本来就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并承认合伙企业协定资格的国家而言,该附加规则仅是竞合规则(normenkonkurrenz)。因为如果人们采用该竞合规则的话,法律结果并不会不同。这时所有的合伙人,即每个不是双方缔约国的居民都将获得部分协定资格的好处。

但有一些学者认为,要审查特别规则是否真正能符合协定法的目的。虽然特别规则比国内法律更加注意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但oecd范本所设计的协定法几乎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该体系的均衡将因双边特别规则受到损害。给予合伙企业完整的协定资格导致协定法中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又只能通过其他的特别规则来得以消除。在居住国和来源国对合伙企业给予一致税收待遇的情况下,对合伙企业本身协定资格的确定,会导致协定法和国内法之间的摩擦。偏离协定的规定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并不存在归类冲突需要解决。但在对合伙企业给予不同待遇的情况下,通过对oecd协定范本规则的统一解释可以解决因归类冲突导致的大部分问题。仅当协定目的不能完全达到时才有必要进行调整,不如说应该考虑保护协定规则的均衡为佳。

德国学者wassermeyer认为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则与协定宗旨不相符。一方面当两国都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时,将所得的归属分散到协定法和国内税法之中,这样会导致协定“落空”;另一方面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课税的国家国内法上并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申请来源税减免的资格。这样特别规则就会导致协定法和国内法之间新的冲突。谁能主张协定保护就要看谁获得所得而定。但这仅产生于单个国家的国内规则,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并没有固定下来。对被视为纳税虚体的合伙企业就必须适用纳税虚体原则,即所得必须归属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股息也是如此。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仅自然人具有纳税义务,但并没有包括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企业的退款申请就会遭到拒绝。此外,还会出现双重退款的危险,因为合伙人具有退款资格,而他们的申请肯定是能得到批准的。特别规则充其量在相反的情况下显得必要,即一个德国的合伙企业在外国被视为纳税实体而申请退还来源税。如果来源国对德国的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进行检查,那么它可以根据范本第4条第1款否定与其自身评价相反的观点,因为合伙企业在德国没有无限纳税义务。如果合伙人在外国申请来源税的退款,那么也会遭到拒绝,因为在那里仅合伙企业具有纳税义务因而具有退款资格。如果范本第4条第1款的解释认为,外国将合伙企业视为具有协定资格,此时特别规则也是多余的。特别规则仅排除了来源国的困难,因为居住国必须进一步将所得进行分割。此外,也增加了协定解释的困难以及法律的碎片化。

新居入伙范文5

法院改判被告“侵占个人财产”

由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下发的(2007)海刑二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蔡雨斌系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法人代表,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11月9日被执行逮捕,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5月29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蔡雨斌身为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书虽详述通过审理已查明艺新建材厂已经由集体企业转制为私人企业,但法院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雨斌身为合伙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雨斌侵占集体企业财产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蔡雨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份判决书经蔡雨斌家人细数之下竟有1万多字。而且,在以往判决书上罕见的证人姓名、证词历历在目。

有法律工作者对此案发表看法:蔡雨斌与另一合伙人陈某的账目经厂长和财会人员计算已精确到角、分,法院以陈某不在场为由判决该账目无效。俗话说有账不怕重算,只要有账目存在,大家就可以坐下来进行核对或通过审计等手段计算清楚。执法以事实为准绳,如果判决不顾事实存在,把真伪流于表面难免会有瑕疵。在本案中,另一合伙人陈某、陈某的儿子、陈某妻子的哥哥、陈某的女婿等与他有亲属关系的人,以及陈某聘用的财会人员都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却又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法院采用他们的证言给被告蔡雨斌定罪,是否要更加慎重呢?这个案件不仅仅是一个刑事案件那么简单,案件背后是数千万元资产的民事纠纷。法律的天平代表着社会的良心,不容倾斜。

始终共同经营何来侵占之说

对于法院的判决,蔡雨斌表示有失公正。2008年4月28日,蔡雨斌具名向辽宁省和鞍山市两级政法委投递了申诉书,其中详述了事情的经过。

蔡雨斌是海城市艺新居委会居民,1997年时任居委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陈某(即后来的企业合伙人)找到他,说艺新建材厂欲行转制,出售价格40万元,并称蔡雨斌是艺新村村民,有优先购买权。蔡雨斌当即表示愿意购买。陈某提出,如果蔡愿意买,他也要入股,一人一半,共同经营,利润平分。但因陈某是村干部不便出面,便以陈某女婿王某的名义签订协议。陈某于2007年7月6日也出具证言:“1997年转制时,王某只是顶我的名,实质上是我和蔡雨斌合伙。”此点海城市法院判决书中也提到:经审理查明,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于1997年是海城市海州管理区艺新居民委员会所有的集体企业,陈某时任艺新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1997年1月,艺新居委会将艺新建材厂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雨斌与陈某的女婿王某为私营企业,双方签订了转制契约书。陈某代表艺新居委会在契约书的转让方签字,蔡雨斌在接收方签字,王某未在契约书上签字。转让的财产产权包括艺新建材厂的场地、机械设备、库房、砖窑、电源、职工宿舍等。

合同签订后,因艺新建材厂电路有问题,转让费由40万元变为38万元,陈某和蔡雨斌向艺新居委会交纳转让费38万元。陈某与蔡雨斌口头约定二人共同经营,股份各占一半。虽然艺新建材厂转制为陈某与蔡雨斌共有的私营企业,但营业执照始终没有变更,还是使用原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在海城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面写着的企业性质还是集体所有制,只是1997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蔡彬(蔡雨斌的曾用名)。1997年至2001年蔡彬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2002年至2006年陈某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2002年陈某女婿王某任建材厂的厂长,并负责该厂的管理工作,程某与侯某任该厂会计。

2006年3月6日,蔡雨斌根据上级政府要求在把原来的集体企业注销之后,重新给企业办理了个体工商执照。就是这份执照惹了祸端――蔡雨斌没想到合伙人陈某以此为由把他举报了。

蔡雨斌说:这次变更企业登记,是应海州管理区清理假集体真个人挂靠企业的要求而办理的,并不是自己想办理的,而且整个过程都很公开化。至于以后陈某说不知情完全是说谎,另有所图。蔡雨斌还说,企业厂长、社区主任都是陈某的血缘至亲,他不可能不知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中,之所以注明是个人经营,与陈某及居委会的申请报告中隐去了其女婿王某的名字有直接关系,但这并未改变双方合伙的事实,办理工商登记必须与文件规定相一致,既然当初的转让协议上只转让给蔡雨斌一个人,那么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又有什么不妥呢?而陈某2007年7月6日在法庭上也说:“营业执照变更,管理上没有发生变化,2002年到2006年我负责管理,现在是蔡雨斌负责管理,他没有提过现金,也没有转移资产。”

蔡雨斌表示:双方手中均有合伙购买和共同经营的协议书,该企业至2007年一直由合伙的双方派人员共同管理、共同经营,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有厂长王某、会计程某、侯某证实。该企业账目中,无论变更前和变更后一直明确其企业盈利为双方共同分配。

糊涂账还是明白账

法院判决显示:1997年5月30日,海城市海州管理区艺新居委会向海州管理区、海州经济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海城市艺新建材厂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申请报告》,但该申请报告未向海城市海州管理区递交。法院判决该报告为无效材料。而海城市海州区发(2005)56号文件据此对艺新建材厂的转制作了批复,工商行政部门也予以认可,成为合法依据。蔡雨斌在申请工商执照时所用的艺新建材厂清算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正是艺新建材厂转制所需要件,作为企业档案是有关部门必须保留的。蔡雨斌用时为何还要“伪造”?究竟孰是孰非不由得令人沉思。

对艺新建材厂利润分成问题合伙双方也各执一词:

陈某2008年1月17日的证言证明:“我和蔡雨斌从共同经营艺新建材厂以来,每年会计都做一个资产负债表来了解艺新建材厂的盈利情况,但双方始终没有分配过利润。我们都从建材厂拉过砖,但从来不知道拉了多少,没有数,也不知道厂子欠我钱还是我欠厂子钱。”

陈某女婿王某证言:“我于1985年至2002年任艺新建材厂主管会计,2002年至今任厂长,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变执照后表面没有什么变化,我还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每年都有利润,会计每年都做账,单上没有分二位老总每人分多少利润,二人也没分过利润,更没分过实物。”

证人程某证言:“是陈某招聘我为艺新建材厂的主管会计。营业执照变成蔡雨斌的个体工商户以后,我认为对外还是他俩的,在管理上没什么区别,只有王厂长一个人在这管理。2006年春天时,王厂长让我给二位老总算一下账,我和厂长一起算了他们从厂里拉砖的应收应付款情况。陈总拉的砖多。厂子没有计算过二人的利润,应该给他们分多少也不知道。”

究竟是谁侵占谁

蔡雨斌在申诉书中称:客观事实充分说明本人没有侵占的事实,并没有把建材厂资产出售,更没有据为己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改变名称,没有发生任何独占后果,相反现在艺新建材厂从2002年~2006年在陈某管理期间,陈某与其子在艺新建材厂的土地上,非法改变经营项目,私开铁粉厂,占有艺新建材厂的全部土地,本人反而被撵出,近百万资金被陈某侵吞无法追回,营业执照被注销。蔡雨斌诘问:究竟谁是侵占者?蔡雨斌说,整个案件的起因就是因为他的合作伙伴陈某想把合伙企业据为己有,精心策划和实施的一场有目的的阴谋。

蔡雨斌不解:既然作为刑事案件,就应该由检察院公诉,而检察院恰恰认定申诉人侵占的是集体财产,法院却改判侵占合伙人财产,而且没有数额。

从艺新建材厂最初的转制情况分析,时任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的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假借他人之名把集体财产违法转让从中渔利,这才是实质上的“侵占”,甚至是掠夺。

蔡雨斌说:法律是公正的,而在这起案件中他仿佛觉得是在上演一场闹剧:如同进了菜市场,既有强买强卖,也有讨价还价。他是直接受害者。

新居入伙范文6

    一、中欧政治关系———提升、调整、波折

    ( 一) 提升

    自 1995 年 7 月首次公布对华政策以来,欧盟几乎每年都对自己的对华政策做出评估,并且几乎每隔 2 - 3 年就要发表一份对华政策文件,从而形成了其完整的对华战略,到 2003 年 9 月欧盟委员会共推出了 5 份对华政策战略文件,随着政策的调整,中欧政治关系逐步得到提升。1998 年 3 月 25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 《与中国建立全面伙伴关系》文件,要把对华关系提升到与美、日、俄同等重要的水平上,并支持中国尽早加入世贸组织; 4 月 2 日,中欧领导人首次会晤在伦敦举行,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希望建立面向 21 世纪的长期稳定的中欧建设性伙伴关系,并决定建立双方领导人年度会晤机制。2003 年 9 月 10 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 《走向成熟 的 伙 伴 关系———欧中关系中的共同利益和挑战》战略文件,阐述了欧盟对华政策和行动的指导方针及近期发展框架,并建议将欧中领导人会晤机制提高到最高级别。这第 5 份对华政策文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全面融入多边国际经济体系的背景下出台的,奠定了中欧全面战略伙 伴 关 系 形 成 的 基 石,同 时“成熟的”伙伴关系也意味着在WTO 多边贸易体系框架下欧盟与中国之间的关系愈加平等,长期以来欧盟给予中国的许多单边优惠政策将不再继续。从 1995 年到 2003 年,欧盟相继发表了 5 份对华政策文件,在发展中欧关系上采取了主动,表明欧盟对中国足够重视,把中欧关系提升到战略的高度,并不断采取切实措施来促进中欧关系的发展。2003年 10 月 13 日,我国政府首次发表《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对多年来欧盟在对华关系上的积极主动行为予以回应,肯定了欧盟在国际事务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将对欧关系提高到了应有的位置,并规划了今后 5 年双方的合作领域和相关措施,为加强同欧盟的全面合作,推动中欧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同年 10 月 30 日,中欧领导人举行了第六次会晤,决定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 二) 调整

    2003 年 9 月欧盟的 《走向成熟的伙伴关系———欧中关系中的共同利益和挑战》战略文件和同年 10 月中国政府发表的 《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标志着双边关系进入到了一个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崭新阶段。2003—2006 年,可以说中欧关系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中国入世、欧盟东扩和中欧政治关系的提升,极大地促进了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中国累计第一大技术供应方和第四大投资方。但是,随着欧盟成员国的增加,其内部利益关系变得更为错综复杂,经济结构调整与平衡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欧盟开始调整其对外贸易政策,并逐步显现保护主义倾向,其中对华贸易政策的调整成为欧盟应对新挑战的首要任务。在中国入世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之际,2006 年 10 月 24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第 6 份对华政策文件 《欧 盟—中 国: 更紧密的伙伴,扩大的责任》,欧盟认为中欧间“成熟的”伙伴关系正向 “更 紧 密 的 伙 伴”过渡,同时指出双方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扩大的责任”强调了中方作为 WTO 多边贸易体系最主要的受惠者,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更多责任,甚至包括超越入世承诺以外的更多义务。在这份政策文件中,欧盟已把中国作为竞争性的伙伴看待,中国已成为欧盟在制定对外经贸战略时面临的最主要挑战。中欧经贸合作的迅猛发展,使欧盟觉得原有的对华政策文件已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中欧经贸关系的需要,必须对中欧经贸关系做出重新定位与调整,因此还同时公布了一份题为 《竞争与伙伴关系: 欧盟—中国贸易与投资政策》的对华经贸战略性文件。《竞争与伙伴关系: 欧盟—中国贸易与投资政策》文件,从欧盟的角度对中国入世以来的双边经贸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评估,为今后欧盟对华贸易的政策制定与实施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行动指南。这是欧盟首次将对华贸易与投资政策文件作为独立内容对外公布,凸显了双边经贸关系在整个中欧关系中的重要地位,而将 “竞争”一词置于 “伙伴”之前,显示出欧盟在经贸领域已充分意识到来自中国的强大竞争与挑战,以及面对这些挑战采取应对措施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欧盟第 6 份对华政策文件和首份对华贸易与投资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欧盟对华态度有了较大转变,尤其是在经贸领域,表明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欧盟在高度重视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同时,更加侧重双方的竞争关系与面临的挑战。

    ( 三) 波折

    2007 年 中 欧 关 系 出 现 了 转折,欧盟对华态度趋于强硬,外交中价值观色彩渐浓。随着德国、法国和英国的政坛更迭,对华友好的施罗德、希拉克和布莱尔去职,持怀疑态度的默克尔、萨科齐和布朗上台,尤其是德法两国领导人,较大幅度地改变了其前任的 外 交 政 策,对 华 关 系 中 的“人权”和 “价值观”因素愈来愈浓,导致双边乃至中欧政治关系趋于紧张,欧洲人对中国的情绪也逐渐出现了变化,持积极看法的比例有所下降。2008 年中欧风波迭起,拉萨 “3?14” 打砸抢烧事件后欧盟的反应、奥运火炬传递活动在伦敦和巴黎受阻及一些重要的欧洲领导人公开会见达赖喇嘛等事件,导致自 1998 年起持续了十年的中欧领导人定期会晤制度出现了中断,中欧关系跌入冰点。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中欧在价值观、西 藏 问 题、人权和民主的认识等方面 的 分 歧 逐 渐 显现,并进而影响到双边政治关系,矛盾和摩擦日益增多。在经贸领域,以往欧盟在处理对华关系上,无论是涉及贸易逆差、人民币汇率还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态度一直比较积极、温和,但随着对华贸易逆差的急剧扩大,以及新入盟的中东欧成员国产品与中国产品存在较强的竞争性,加上南欧国家保护主义的呼应,欧盟大国政坛更迭、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游说、施压等,逐渐影响了欧盟的政治立场和政策制定,使其对华态度趋于强硬。2007 年 11 月 28 日,中欧领导人举行第十次峰会,双边贸易不平衡成为欧方最关心的问题,欧盟认为,现阶段持续增长的对华贸易逆差,一部分是市场自然形成的,但也有相当程度上的人为障碍阻挡了欧盟企业的出口,仅中国设置的贸易壁垒每年就使其丧失了200 亿欧元的商机。因此,为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确保其所称的中欧间公平的贸易环境,欧盟的对华态度渐趋强硬,不断施压中国政府,呼吁放宽对欧盟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尤其是在电信业、建筑业、保险和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并要求加强在知识产权和版权方面的保护。

    二、中欧经贸合作———扩大、深化、摩擦

    ( 一) 欧盟已连续多年居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

    2004 年之前,在中国的三大贸易伙伴中,日本一直居首位,美国第二,欧盟第三,1996 年中日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达20. 7% ,分别较中美贸易份额和中欧贸易份额高 5. 9 和 7. 0 个百分点。而后中日贸易份额开始下降,中美和中欧贸易份额不断提升,但大格局的改变出现在 2004 年。随着欧盟成功东扩,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仍居第二,而日本则降至了第三位 ( 见表 1) 。欧盟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加上中国的入世效应,使中欧间的贸易突飞猛进,比重持续提升,而中美和中日贸易份额则处于降势,说明近些年来中欧之间的经贸合作一直在以更快的速度发展。迄今为止,欧盟已连续多年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市场的地位,中国则连续多年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并于 2009 年超过俄罗斯跃居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显示出随着经贸合作的发展,中欧对彼此市场的依赖性日益加深。2010 年中欧贸易取得了恢复性高增长,超过了金融危机前的水平,双边进出口总额为 4797. 1亿美 元 ( 见 表 2 ) ,同 比 增 长31. 8% 。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3112. 3 亿美元,增幅为 31. 8% ,自欧盟进口 1684. 8 亿美元,增长31. 9% ,中 方 贸 易 顺 差 扩 大 至1427. 5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31. 5% 。由于中国与东盟、印度、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的双边贸易以更快的速度增长,2010 年的增幅均在 37. 5% ~47. 5% 之间,大大超过与欧美日的双边贸易增速,因此导致后三者在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其中,中欧贸易占比从 2008 年的 16. 6% 降为 2009 年的 16. 5% ( 见表 1) ,2010 年再降至 16. 1% 。2011 年 1 - 9 月, 中欧双边贸易额为 4225. 1 亿美元,同比增长 20. 9% , 其 中 中 国 出 口 额2653. 2 亿美元,增幅为 17. 4% ,自欧进口额 1572. 0 亿美元,增速达 27. 5% ,中方贸易顺差 1081. 2亿 美 元。海 关 统 计 数 据 表 明,2011 年以来,由于市场多元化战略的积极推进,在中国与传统市场贸易增速有所放缓的情况下,与新 兴 市 场 的 贸 易 快 速 发 展,1 - 9月份新兴市场份额稳步提升,自 4 月份起东盟超过日本成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升至 10% 。这种情况预示着,欧、美、日等传统市场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占比将仍呈下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