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合同范例6篇

欠款合同

欠款合同范文1

欠款合同协议范本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

2、乙方受委托进行个人贷款,有关权利义务均由承担,甲方可以代为行使;

3、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乙方所需要的部分资料(见附件),并承诺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就有关资料中没有体现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承诺说明,甲方也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为此,甲、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一、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三年。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年限,每一年贷款期满之前一个月内确定。贷款起始日为XX年月日。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贷款利息为每年20%.每年贷款发生之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该费用在贷款到位后直接抵作利息。若没有到位,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并按照月利2%承担违约金。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将其签订的有关甲方买卖等重要合同

六、贷款偿还: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七、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八、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

贷款人:

银行负责人:

欠款合同范文2

某指挥部与H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房产两幢。某指挥部作为甲方,负责为乙方H房地产公司办理五证一书;乙方负责设计、建设、开发、销售,并承担一切费用。同时约定乙方给甲方无偿建设一幢办公楼作为合作条件。

协议生效后,某指挥部违约将五证一书办理在自己名下,随后擅自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某指挥部与H房地产公司共同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房屋竣工后,H房地产公司占用了一部分房屋,其余由某指挥部使用。办公楼并未开工建设。

后因工程欠款,某建筑公司将某指挥部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某指挥部以自己和H房地产公司存在联建协议及部分房屋由H房地产公司占用为由,申请追加了H房地产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某建筑公司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某指挥部与H房地产公司承担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2 争议

针对H房地产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H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工程欠款的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施工合同虽然是某指挥部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但H房地产公司是工程项目的联合开发方,某指挥部与H房地产公司的联建利益尚未分割,H房地产公司从该合同中获取了利益,因此H房地产公司理应承担该合同相应的义务。

其次,H房地产公司对某指挥部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予以认可的,并在施工期间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说明H房地产公司在事实上已参与了施工合同的履行。

第三、根据H房地产公司与某指挥部签订的联建协议,其联建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属合伙行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H房地产公司虽然未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但不能免除其依法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H房地产公司应对某指挥部拖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H房地产公司不应该承担该工程欠款的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某指挥部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H房地产公司与某县指挥部之间存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二者不存在连带关系。

第二,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H房地产公司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与某建筑公司不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负有向其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第三,如果让H房地产公司承担施工合同付款义务,既违背了合同自愿原则,也与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相悖。因为H房地产公司已依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如果再要求其承担合作开发合同另一方应承担的义务,有失公允。

3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3.1 H房地产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某指挥部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虽然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也即只有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遗漏了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才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因此,某指挥部在本案中,以和H房地产公司存在联建协议及部分房屋由H房地产公司占用,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即使H房地产公司占用部分房屋,也只是某指挥部和H房地产公司之间因为联建合同而发生的关系,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处理和解决。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即使H房地产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应追加为共同被告。

3.2 某建筑公司无权要求H房地产公司承担工程欠款责任

首先,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作为发包人的某指挥部与作为承包人的某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内容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H房地产公司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不应对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义务。

其次,《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可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这里的“特定的”含义就是讲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对人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责任。

3.3 某建筑公司主张H房地产公司与某指挥部共同承担工程欠款责任,即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以H房地产公司与某指挥部之间存在联建合同为由,要求共同承担工程欠款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从程序上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法院就只能围绕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并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确认承担责任的主体。如果将合同关系以外的主体列入合同纠纷中一并解决,势必将同时审理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明显有违一案一诉的基本诉讼原则。

其次,从实体上讲,H房地产公司与某指挥部之间不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可见,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上述两条规定,本案当事人没有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或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应属“独立经营”,应按照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H房地产公司与某指挥部之间合作开发合同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联营各方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但H房地产公司与某指挥部之间既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联建方应对另一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可见,H房地产公司与某指挥部之间的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事实上,连带责任是非常重大的民事责任,对其认定必须非常严谨和慎重,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清晰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应尊重合同的相对性,不应随意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H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交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是履行联建合同的行为,和建设施工合同没有关系。H房地产公司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履约行为,不应成为建设施工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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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合同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委召开的解决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加大对现有拖欠的清理力度,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多种方式,从20**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根本上扭转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确保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对已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认定工作,未决算的要尽快决算,积极制定还款计划并组织实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负责,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拖欠款中,应优先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市属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劳动、规划、国土、房产、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重点解决好现有的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同时,积极做好防止新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我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欠领导小组)(附后),具体负责我市3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职责分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系统调查工作;负责监督相关部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实施情况;负责对解决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负责将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的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向社会曝光;

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还款计划;负责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控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防止新欠工程款;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负责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建设领域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的新建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在其未解决完拖欠款之前不再批准其他新建项目;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将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公司记入“不良行为档案”,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理力度,不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对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携款逃逸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大对建设领域的法制宣传力度,与相关部门联合对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负责公布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件,并将有关责任者向社会曝光。

四、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自20**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按照国家建设部及自治区关于清欠工程款的统一布署,结合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实际情况,我市的清欠目标是:

(一)20**年以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分3年偿还,20**年清偿35%,2005年清偿35%,20**年10月底基本清偿完毕。

(二)20**年7月1日以后的新开工项目和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不产生新的拖欠。

(三)结合清欠工程款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实现20**年6月底前基本解决20**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5年6月底前基本解决20**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上述目标,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解决拖欠款工作制定计划,并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统计并制定还款计划阶段(20**年4月—20**年7月)。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44号)精神,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调查工作,建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及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档案,并上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查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负责为原则,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对拖欠工程款数额按项目进行认定,填写《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制定还款计划,并以书面形式和建设部规定的网上申报程序同时予以上报;已经法院判决或已签订还款计划的项目可不再进行认定;其他建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及制定的还款计划必须经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签字认可。

(二)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组织落实阶段(20**年7月—20**年10月)。

对经调查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按照工程投资主体进行分类,分送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开展清欠工作。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由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清欠,并及时将清欠计划或清欠进展情况及还款情况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

军区、武警所属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由军区、武警所属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清欠,并及时将清欠计划或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及还款情况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

兵团所属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由兵团建设局牵头组织清欠,并及时将清欠计划或清欠进展情况及还款情况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

社会其他单位和房地产投资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制定清欠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属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予以积极配合;

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清欠,并及时将清欠计划或进展情况及还款情况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

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施工企业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六、解决办法和主要措施

根据被拖欠企业汇总上报的资料,经核实后,分类列出拖欠单位和拖欠金额,按清欠计划,逐步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办法。

1.地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由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清欠计划,结合当年的政府财力,分期支付给相关被拖欠单位,3年内全部付清欠款额,每年解决拖欠款的情况及时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存在拖欠款额较大或拖欠时间较长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除特殊情况外,其新建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中央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应抓紧落实到位,防止发生拖欠。

2.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统计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清欠机构协调解决。

3.兵团系统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统计报送兵团有关部门,由兵团相关清欠机构协调解决。

(二)解决军区、武警拖欠工程款的办法。

军区、武警等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经核实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上述相关部门协调,督促其尽快支付拖欠款;拖欠数额较大或拖欠时间较长的,应列出3年的还款计划,由拖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将该协议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解决房地产项目拖欠款的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含项目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的,经调查属实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每半年公布1次)向社会公布,督促其解决拖欠工程款。

对当年拒不履行还款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部门不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和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并给予该企业当年年审(初审)不合格的处理。

对连续两年均发生拖欠工程款、长期拖延工程决算时间或拒不进行结算的房地产企业,发展和改革、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开发用地的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在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时,将其往年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解决情况作为其新开发项目办理手续的前提条件。

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企业,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反馈金融管理部门,由金融管理部门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

(四)解决其它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办法。

参照上述办法,按照分类指导、有所区别、限制新建、公示曝光、诉诸法律相结合的办法,在3年内解决拖欠款问题。

(五)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

1.施工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劳务用工不规范或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对劳务用工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有资质劳务队伍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和未按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务企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资质年检时给予年检(初审)不合格的处理。

2.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时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备案登记制度,遏止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强化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将劳动报酬如何支付等内容纳入合同管理范围。

3.施工企业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恶意煽动、挑唆民工闹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携款外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七、清欠与防范并重,逐步建立完善预防和制止拖欠款的长效机制

防止拖欠款需要标本兼治,今后的工作重点是清欠与防范并举,一方面要分期分批解决历史拖欠工程款问题,一方面要杜绝新建工程产生新的拖欠,通过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严格投资建设的事中监控管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制定劳务用工工资按月发放的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工商、建设、劳动、金融、公安等部门共同建立加强市场监管的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认真执行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结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情况逐步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对已返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在建工程也可参照工程进度,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该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建立工程款支付报告制度。把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及时掌握工程款支付情况;建立详尽的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有效预防和制止因工程款不到位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三)加速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统一支付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把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建成“示范工程”。

(四)加快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切实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的市场化、法制化运行机制。

(五)大力推行劳务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惩,并向社会曝光。

(六)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倡导企业依法维权,对长期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欠款合同范文4

首先我代表AKS地委、行署对督查组来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AKS地区2004年以来开展“两清欠”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打算作一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AKS地委、行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精神,认真总结2003年清欠工作经验,充实领导机构,制定计划措施、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政府在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立足稳定、顾全大局,把清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并认真加以落实。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地区“两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03年底,全地区共拖欠工程款2.25亿元,其中政府投资拖欠款1.1亿元(其中:政府用房拖欠款4362.3万元,教育系统拖欠款3090.5万元,水利系统拖欠款2687.2万元,世行项目拖欠款810.6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款2873.2万元,其他行业拖欠款8589.4万元。自开展清欠工作以来,共清理拖欠工程款4680.5万元。其中:清理政府拖欠工程款3537.3万元;清理房地产拖欠款637.7万元;清理其它拖欠款505.5万元;共接待各行业民工上访250起4611人,及时解决210起4406人,清偿欠款金额达2582万元,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338.5万元,实现了清欠工作的平稳推进。截止9月底,仍拖欠工程款1.78亿元,拖欠民工工资78.23万元。

2004年我们的目标任务是:政府投资工程款要清偿50%,即完成清偿额55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工程款要清偿35%,即完成清偿额4011.9万元;今年10月底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即完成清偿额267.30万元。

AKS地区制定了拖欠工程款清偿计划、时间和进度安排,具体要求是:

(1)2004年清偿35%,7875万元;2005年清偿35%,7875万元;2006年10月底以前基本清偿完毕。

(2)2004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10月底前解决2003年以前的农民工工资。

(3)2004年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和今年新开工的项目,不产生新的拖欠。

(4)政府拖欠2004年完成50%,5500万元;2005年12月底完成50%,5500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年初,国务院、自治区相继召开清欠工作会议,地区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传达学习,牢牢把握精神实质,并结合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安排部署,先后转发、办理了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并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和若干政策规定。建立“一把手”责任制,政府以身作则,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全力配合,分重点、分阶段、分层次,有计划、有措施、有目标地开展清欠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做到精神传达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督查督办到位,基本使全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一个长效的、妥善的解决。

二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地区“两清欠”工作的领导,全面有序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地区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计划、劳动、财政等部门参与的“两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也层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地县二级政府本着精兵强将上一线的原则,还分别从相关部门抽调了专门的工作人员,脱产两年充实到清欠办工作。同时,为保证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地县二级还专门拨付了工作经费,为各级清欠机构购置了办公桌椅、电脑、传真等办公设施。截止目前,地县二级共抽调工作人员36名,累计拨款8.46万元,有力地促进了“两清欠”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地县二级清欠机构还在建设、财政、水利、交通、世行项目办、经贸、卫生、电力、教育等专业部门成立了行业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清理。全地区初步形成了地县联动、部门协作,广大群众参与的良好清欠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目标,加大宣传。为使“两清欠”工作的各项措施有的放矢,从5月开始,地县二级清欠机构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到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及农民工中间,就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实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专人对存有拖欠款的工程项目或有漏报、误报的项目认真进行了核查和认定,做到了家底清、情况明,为地县二级清欠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AKS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明确了“两清欠”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地区清欠工作的总体安排,地区分管领导与各县(市)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建立了清欠目标分工责任制,落实了第一责任目标任务。各级清欠机构还通过召开协调会、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安排和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还款计划,目前地区已制定还款计划的项目有150个,占总项目个数的50.51%,制定还款计划额为10492.99万元,占总拖欠额的46.64%。对未制定还款计划项目的工程,已发放《签订还款计划督办单》147份,涉及工程项目个数147个,拖欠数额12007.01万元。

为保证清欠各项工作措施与政策能深入到广大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中间,地县二级还加大了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政策,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推动了工作的纵深开展。

四是标本兼治、规范运作。为从源头上防止拖欠的形成,地区先后制定下发了《AKS地区关于防止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AKS地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AKS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并建立了工程担保制度、劳动用工合同制度、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范监督制度、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等,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建立了工程结算、协调、仲裁、督察、约束等一系列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鼓励施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款,逐步把清欠民工工资转向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五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清欠措施落到实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地区各县(市)贯彻执行清欠有关规定措施情况进行了督查。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地区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劳动合同签订进一步规范,民工工资发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还建立了清欠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管理制度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机构、注册执业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信息档案。进一步完善了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要求各县(市)每个季度上报一次清欠工作情况,创办了《清欠简报》向各级政府、清欠办通报清欠工作开展情况,并要求各级清欠办每月上报不少于两篇清欠工作信息,为更好地了解情况、分析问题、交流经验、指导全地区的清欠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

一是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主体消失,导致“双清”工作难度增大。

二是个别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运用法律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给清欠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是部分条管单位因工程款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在工作协调上有一定难度。

四是因企业同业主单位之间的诚信互动机制不健全,容易产生新的拖欠。

四、下步打算和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清欠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和咨询服务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狠抓典型,始终把宣传动员贯穿于整个清欠工作的全过程,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清欠工作开展的社会舆论氛围,为下一步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重点解决房地产企业和政府投资工程款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项目,继续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于未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有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注销资格证书。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量力而行搞建设,要进行一次再清理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凡属党政事业单位拖欠的工程款,要报地县市财政部门审核、结算,统一由财政部门提出解决方案,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各县(市)政府要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从每年财政结余、各种政策性收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债务。通过以上措施保证今年年底前清偿50%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在2005年11月前全面解决政府投资拖欠工程款问题。

三是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现有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终身负责制。严格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的责任,把好项目资金落实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单位领导不得调离,凡已调离领导要追究相应责任,从而从根本上不再形成新的拖欠问题。

四是重点抓好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进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建筑企业拖欠的,追究建筑企业责任。积极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和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大力整顿和规范劳务市场,积极鼓励有资质、重合同、守信用的劳务企业参与竞争,严格劳动合同制,保证农民工工资依法、及时、全额兑现。

五是完善法治建设,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地区已经出台了《AKS地区关于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AKS地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AKS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在认真贯彻实施的同时配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工程发包、市场准入与清出、工程款支付、合同管理等制度,对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以促进地区建筑市场在法制化的轨道内规范运行。

六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维权职能。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在行业不正当竞争中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行使其职权,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仲裁机构重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信用机制。

七是不断完善计划、建设、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实行联合执法。对于建设资本金没有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银行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在其新申请贷款时予以限制。

欠款合同范文5

关键词:施工企业;清欠工作;思考

现阶段随着世界范围的经济不景气,我国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国民经济的增长幅度逐步放缓,银行银根收紧,以及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施工企业工程款被拖欠的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众所周知,资金短缺是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外欠款则是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也是困扰企业生存发展的一大难题。往往造成项目越多,做得越多,被欠的工程款也越多,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施工企业组织做好“清欠”工作,不仅是企业本身发展的需要,更是防范企业风险的必要措施。本文就“清欠”问题阐述几点看法。

一、慎重选择承揽工程,从源头上防止工程款被拖欠。

亡羊补牢,虽说是时犹未晚,但如果能提前做好预防,损失会被避免或减少。将“蛋糕”做大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不能为了追求做大,对项目无选择的承揽。

1、做好工程项目的信息跟踪。在获得工程项目信息后,不仅要从项目利润上搞好考察和核实工作,在经过详细调查和核算来确定合理报价的同时。更要从资金的如何到位、对方的支付能力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做好深入的跟踪,以及源头上杜绝拖欠支付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2、对投资方信誉度的调查。与物资设备招标工作相类似,在选择供应商时,要选择一些信誉度高的合格供应商。我们在承揽项目过程中,应把投资方的信誉度作为决定参与投标与否的重要考核要素,对那些实力较差、信誉度不高的投资商所投资的工程项目,不要被其丰厚的表面利润陷阱所蒙蔽,规避他们的恶意拖欠,不然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投资风险。

3、要尽量减少承接分包工程。在分包的工程中,由于与业主直接打交道的是承包方,而作为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往往又需要通过承包方才能到位,故此在实际操作中,中间环节增多,使问题复杂化,承包方为保证他们的资金而往往扣压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同时还会出现因承包方的信誉差而影响到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到帐。

二、强化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施工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按合同条款提供服务和用合同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高度重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要保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每个合同条款都要认真对待,特别要把拨付工程款和结算还款时间方法,数量等条款及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避免事后发生合同纠纷,不要急于承揽工程,而签订显失公平苛刻合同的条款。

1、提高签订施工合同者的法律意识,规范合同文本。只有提高施工企业具体签约人的法律素养和签订合同的能力,才能做到“防患未然”、 “末雨绸缪”,方能为今后处理合同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2、要把好合同订立关。在合同签订前,合同要经过相关专业人员审查,尽量减少因合同的问题所带来的各类负面影响,应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违约的责任纳入到整个合同的重要内容中,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3、要认真履行好合同。作为施工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切不可因违约而将自身置于被动地位。

4、推行合同联动管理。有些施工企业经常会遇到诉讼、纠纷,相当部分原因是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的要求施工,暴露出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与施工项目部相脱节的怪象。

三、加强过程控制,防范经营管理中的风险

变更、索赔工作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往往因对这块工作的忽视,在工程竣工后,因变更、索赔的手续不全、资料不全等众多的原因,而造成发包方拒绝支付或恶意的拖欠工程款。

1、及时做好设计变更签证。对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以及验收等有关事项,要求业主、监理及时予以确认,作为以后工程决算的依据,工程分部完工后,也要抓紧做好完工结算工作。

2、及时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对已竣工项目要及时向业主办理竣工决算,为全面清理项目外欠款打好基础。对业主供应材料和分包结算的项目,也应及时清理并做好结算工作,以防基础工作不完善给今后清收工程款带来困难。

3、及时收集有利书面证据。施工企业在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进度的同时,要及时上报工程进度价款。如果由于业主不能及时付款而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需要收集书面证据,其损失要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同时要督促业主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进行验工付款,防止工程进度与应付工程款的脱节和滞后。

4、落实“清欠”责任,建立健全奖罚制度。要实行项目管理、资金清收责任一条龙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谁经手、谁负责,谁形成、谁催讨”的原则,明确项目经理是“清欠”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的管理层不仅是整个施工管理过程的责任人,更是资金清收的责任人,特别是项目经理,做到如果资金清收没完成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下个项目的工作,真正落实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在年度考核时应按外欠款占年度应收款的比例,相应抵扣当年经营奖金,未发部分奖金待项目结束时,再根据工程款的回收情况予以兑现。

针对企业遗留尾款的工程项目较多,管理分散,外欠款时间长,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应成立“清欠”办公室,配备此项工作的专职人员,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加强尾款项目集中核算管理和加大外欠款的清收力度:①拿出一批“清欠”难点项目,在员工中进行招标“清欠”,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清欠”。通过制定下发应收款内部招标办法来规定“清欠”费用支出标准、招标办法及委托款合同书样本,并通过总结年度”清欠”工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从而调动“清欠”人员的积极性。②也可由项目责任人担保,向社会人员进行招标“清欠”。③对适用法律手段的债权项目,经完善债权手续和证据材料后,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清欠。

只有严格按照“清欠”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去贯彻执行,推行责任制,兑现奖罚,内抓管理,清防并举,才能从根本上“清欠”防欠。本文对“ 清欠”工作的一些经验和看法起着抛砖引玉的目的,与同行们共同探讨,以提高“ 清欠”工效,力求给施工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欠款合同范文6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1.对20**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2.对20**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年春节前清偿。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地方人民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四)分类解决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1.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在20**年11月月底前拨款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本部门自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研究解决。2.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申请报国务院。3.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年年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对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五)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1.使用中央预算内或国债投资的地方人民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属于中央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按照投资渠道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安排。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2.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六)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使用中央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使用地方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七)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八)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三、明确责任,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九)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十)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十一)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本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信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十二)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要全面贯彻落实即将公布的《劳动保障监督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四、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十三)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银行要提高自主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十四)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款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十五)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十六)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十七)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十八)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十九)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20**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在全国及本地区的有关网站上公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政府部门可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施工企业自觉抵制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二十)完善工作机制。要健全和完善解决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由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民航总局、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清欠工作,并建立清欠情况统计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研究制订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清欠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季度末将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建设部,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制订有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清欠工作。地方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并受理仲裁工作。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解决拖欠问题。(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的力度,对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半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拖欠工程款严重以及清欠率较低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要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控制新建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对中央有关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不能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清欠进度。(二十二)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二十三)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完成清欠任务。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二十四)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进行宣传。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研究制订有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新方法、新机制,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清欠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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