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范例6篇

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范文1

*年*月*日(自己的名字)

*******公司

1、公司遗失声明广告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声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的颁发日期、代码号或补发通知

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声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单位账号,核准号,许可证编号,票据丢失证明怎么写。

卫生许可证正副本遗失声明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编号

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人名章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派出所报案证明

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局证明,号码,信息码,金额

支票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派出所报案证明

2、公司公告

注销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清算组成员

减资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注册资本和减至注册资本的数据,外(合、独)资企业提供商务局或管理委员会批复

清算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清算组成员,

变更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变更证明,相关变更内容,证明怎么写《票据丢失证明怎么写》。

股权转让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外(合、独)资企业提供商务局或管理委员会批复

拍卖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委托方证明

合并公告双方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注:上述复印件必须加单位公章。

3、其他类声明公告

各种个人证件发证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证件编号

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或派出所证明、户口本

各类资格证发证机关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编号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身份证复印件, 购房合同(街道证明),房管局证明(产权人为单位的必须出示单位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介绍信)、

购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复印件或提供合同号,号码、类型

遗失声明范文2

遗失了声音的歌唱,空剩人流拥挤熙攘,悲欢离合;而自只能垂怜顾影,神伤地淡漠洗脱了尘嚣的世界,空洞的繁华。

在宇宙的边缘,浩瀚的星海尽头,朦胧的淡云深处,回响着自然最纯粹的声音。亘古奥秘的歌唱。

在这个世界上,最真切的就是声音,最单纯的也是声音。她那样轻轻地,清晰地来了去了,飘过,流过,滑过,她离开的时候,在你的心上烙下痕迹,浅淡的,又是深沉的。也许你不会在意,但是她真的存在。在那里,在你的内心深处,那里的一个连回忆都找不到的角落,她默默地在那里歌唱,淡淡地散发着宇宙间最为澄净的气息;她安静地在那里歌唱,说不清是在守护什么,还是在期盼什么,亦或是,在等待着什么。

世间所有的,所有的一切,都会在声音的歌唱中唤醒你的回忆。假如声音都已经忘记,那么,这中间,会蕴含着怎样的伤悲与泪水?

我们怎么了,我们还拥有着声音吗?我们不知道,也不会相信我们正在慢慢遗失属于自己的声音。我们自以为是地怀揣着一颗麻木而冷漠的心游走在迷宫般的城市,像一尾尾没有感情的鱼,承载着沉重的负担,睁大迷茫的双眼,以此炫耀自己的明晰。

他们不愿回想,也没有精力去回想那个流淌着声音的角落。声音在心底竭力地歌唱,没有听众的歌唱只为唤起人们心底犹存的一缕纯真。

可是,你可知道,声音,她终归是会累的。

当混沌的心灵中已经再难找到一个可供容身的角落,当她竭尽全力地歌唱换回的却只是一片没有意义的黑暗,声音累了,她真正地失望了。声音已经不再企图让你的心灵听到她的歌唱。声音走出来,挥挥翅膀,飞往远方。

当声音放弃了你,也就等于放弃了全世界;当你遗失了声音,也就等于遗失了全世界。

当那一天到来,你遗失了声音,遗失了原本一直在你的心底展开着希冀的翅膀寂静歌唱的声音。那种绝望以你的心为原点,辐射开一波一波的悲伤。那种绝望,那种即使跑遍宇宙间任何一个角落也再也找不回声音的绝望,那种你疯狂地游走在人流间却再也感觉不到自己的存在的绝望,那种使你如坠深渊,使你贪恋地望着那头顶上的一线天却永远也够不到的绝望。绝望,就是当你遗失了对你最珍贵、而又最不起眼的东西时,灵魂的颤栗。

流年似水,流年的音符寂静地回响在宇宙的边缘。花瓣纷飞中,却又是伊人如画的红颜;星光闪耀下,恍然是人们熟睡的脸颊。恍若隔世般的陌生画面,熟悉得让人想要流泪。

闭上眼睛,仔细聆听,在你的心底,有声音,在浅浅地歌唱。

遗失了声音的歌唱,徒然伊人轻吟浅唱,珠缨炫转;而自只能黯然神伤,落寞地欣赏这寂声的霓裳,无韵的舞旋。

遗失了声音的歌唱,空剩人流拥挤熙攘,悲欢离合;而自只能垂怜顾影,神伤地淡漠洗脱了尘嚣的世界,空洞的繁华。

在宇宙的边缘,浩瀚的星海尽头,朦胧的淡云深处,回响着自然最纯粹的声音。亘古奥秘的歌唱。

在这个世界上,最真切的就是声音,最单纯的也是声音。她那样轻轻地,清晰地来了去了,飘过,流过,滑过,她离开的时候,在你的心上烙下痕迹,浅淡的,又是深沉的。也许你不会在意,但是她真的存在。在那里,在你的内心深处,那里的一个连回忆都找不到的角落,她默默地在那里歌唱,淡淡地散发着宇宙间最为澄净的气息;她安静地在那里歌唱,说不清是在守护什么,还是在期盼什么,亦或是,在等待着什么。

世间所有的,所有的一切,都会在声音的歌唱中唤醒你的回忆。假如声音都已经忘记,那么,这中间,会蕴含着怎样的伤悲与泪水?

我们怎么了,我们还拥有着声音吗?我们不知道,也不会相信我们正在慢慢遗失属于自己的声音。我们自以为是地怀揣着一颗麻木而冷漠的心游走在迷宫般的城市,像一尾尾没有感情的鱼,承载着沉重的负担,睁大迷茫的双眼,以此炫耀自己的明晰。

他们不愿回想,也没有精力去回想那个流淌着声音的角落。声音在心底竭力地歌唱,没有听众的歌唱只为唤起人们心底犹存的一缕纯真。

可是,你可知道,声音,她终归是会累的。

当混沌的心灵中已经再难找到一个可供容身的角落,当她竭尽全力地歌唱换回的却只是一片没有意义的黑暗,声音累了,她真正地失望了。声音已经不再企图让你的心灵听到她的歌唱。声音走出来,挥挥翅膀,飞往远方。

当声音放弃了你,也就等于放弃了全世界;当你遗失了声音,也就等于遗失了全世界。

当那一天到来,你遗失了声音,遗失了原本一直在你的心底展开着希冀的翅膀寂静歌唱的声音。那种绝望以你的心为原点,辐射开一波一波的悲伤。那种绝望,那种即使跑遍宇宙间任何一个角落也再也找不回声音的绝望,那种你疯狂地游走在人流间却再也感觉不到自己的存在的绝望,那种使你如坠深渊,使你贪恋地望着那头顶上的一线天却永远也够不到的绝望。绝望,就是当你遗失了对你最珍贵、而又最不起眼的东西时,灵魂的颤栗。

流年似水,流年的音符寂静地回响在宇宙的边缘。花瓣纷飞中,却又是伊人如画的红颜;星光闪耀下,恍然是人们熟睡的脸颊。恍若隔世般的陌生画面,熟悉得让人想要流泪。

遗失声明范文3

    内容提要: 票据丧失后,如何及时有效地防止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这是设置挂失止付制度的基本目的。我国现行的挂失止付制度存在很大问题,在今后《票据法》的修订中,可救济的票据范围要严格局限为有权票据,尤其要注意不能将转账票据排除在可救济票据的范围之外。至于通知人,应当是享有票据权利或票据权利行使权的持票人,而受通知人只能是付款义务人。

    一、票据丧失与挂失止付

    (一)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的概要介绍 所谓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由于票据遗失、被盗、被抢或者焚烧、毁损等非基于本人意志的原因,失去对票据的实际占有。票据丧失以后的持票人通常被称为票据的失票人,丧失后的票据被称为失票。因丧失的基本原因不同,票据丧失可分为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基本类型。

    前者是指票据因遗失、被盗或被抢等方式而可能为他人所非法占有,持票人尚有可能依循法律的途径予以追回,从而恢复对票据的占有,故属于相对的丧失。后者是指票据因烧毁、水洗成浆、机械或手工粉碎、涂销或其他方式致使票据的物理形态完全被破坏或者票据文义完全不可辨识,此时的票据没有为持票人恢复占有原状的可能,故属于绝对的丧失或者票据的灭失。

    如何认定票据的丧失?一般认为,只要在客观上发生了持票人失去对票据实际占有的事实,而且这种丧失又违背了持票人的主观意志,票据丧失即可获得认定。由于丧失原因的不同,持票人在票据丧失以后,将会面临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金额为他人冒领和票据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等事实风险和法律风险。

    基于票据丧失所存在的各种事实风险和法律风险,为了有效保护票据持票人(不是票据债务人)的利益,立法者就必须用心地设计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在设计这些救济措施时,立法者首先要考虑如何尽可能有效地防止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然后考虑如何保障持票人恢复行使票据权利的正常状态。

    由于理念的不同,在失票救济的问题上,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意见分歧很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没有对失票救济作任何规定,但日内瓦统一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仍延续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制度,其中法国《商法典》还允许失票人经法庭判决可向前手债务人主张并获得付款。[1]英美法系对挂失止付并不持排斥态度,但却不接受公示催告,仍然保留诉讼救济的传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联合国取代国际联盟接手了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工作,试图弥合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裂痕。但由于两大法系的分歧太大,有关票据法统一的讨论一直无法最后定案。对于票据丧失问题,1988年版本的《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七章中,仅规定了以担保为前提的提示付款,并没有规定诉讼救济。

    综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以后所能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大类型。以下简要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相关规定:

    (1)法国。法国《商法典》在自力救济方面规定有挂失止付[2]和请求支付[3]两种措施,其中挂失止付的前提除了汇票遗失外,还包括持票人因故被宣告破产。而请求支付所涉及的票据只限于未承兑的汇票,至于该汇票是否到期、是否为现金支付或转账支付等问题,则都未涉及;所规定的付款权利从主张的对象为“第二、第三、第四手”来看,其权利性质似乎为追索权而不是付款请求权。

    在公力救济方面,法国《商法典》第142、143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在提供担保和证明其票据所有权的前提下,经法庭判决后,强制票据债务人支付。[4]

    (2)英国。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了持票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请求出票人签发副本的自力救济措施,第二款规定了请求法院强制出票人签发副本的公力救济措施,但这两种救济措施只适用于未到期票据。[5]此外,该法第70条还规定了诉讼救济,但此种诉讼的性质却没有进一步明确。[6]

    (3)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403条在认可挂失止付救济措施的同时,[7]还于第3—804条详细规定了诉讼救济手段。[8]

    在我国,挂失止付由来已久,是一种非常便利的失票救济手段,即使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银行结算中也一直盛行挂失止付。1929年,当时的民国政府在制定《中华民国票据法》时,仿效德国、瑞士的票据法例,舍弃了英美法的诉讼救济制度,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沿袭了我国挂失止付的历史传统。1995年,在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时,我国吸收借鉴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长,于第15条同时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三种救济手段,但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了很大的混乱。

    (二)挂失止付的含义及其性质

    挂失止付是我国一项历史悠久的商业习惯,“按照这种习惯,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出具证书向发票钱庄请求挂失止付,并在着名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票据作废同时应向地方官厅备案。过一百天后,无纠纷发生,失票人可再觅保请求付款”。[9]此项商业习惯包含如下内容:(1)票据已经丧失;(2)失票人出具证书即书面通知;(3)请求发票钱庄止付;(4)刊登票据作废的遗失声明;(5)在地方官厅备案;(6)经过一定期限未有纠纷时,失票人请求发票钱庄付款。这些具体的做法和其中反映出来的保护失票人利益的理念对于后世的商业和立法活动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和作用,如(1)、(2)、(3)项几乎被完全移植于构建挂失止付的法律制度,(4)项的遗失声明即使在当今的中国大陆地区仍然还为失票人所广泛采用,而依笔者看来,(6)项所体现出来的失票人利益保护的理念,几乎也就是公示催告法律制度的设计思路。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一、第二款,1997年6月23日由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9—21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4日同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31条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9月19日印发同年12月1日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48—51条,规定了我国的挂失止付制度。

    何谓挂失止付?笔者认为,应当从行为和制度两个层面予以界定。所谓行为意义上的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通知的方式,将失票事实告之付款义务人,并请求其拒绝对失票付款的一种行为。而所谓制度意义上的挂失止付则是指以票据丧失以后的挂失止付为核心,由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商业习惯等共同构建而成的、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涉及挂失止付的各项具体规则的有机的规范体系。在我国台湾地区,挂失止付通常被称为止付通知。

    票据属于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二者之间紧密结合,不可分离。但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如法律认可丧失票据即消灭权利,权利人(持票人)就会因意外或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无端的利益损失,因票据的丧失而非法占有票据之人就会由此获得不当的利益,这于构建和维持一种和谐、公正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十分有害,并会直接或间接地鼓励或引诱社会道德的沦丧。因而,在此等特殊的场合,法律允许票据权利和票据二者之间可以保持一种相对分离的状态,即赋予票据完全有价证券性以相对意义,以使失票人根据法律所设定的特别方法寻求利益救济。其间,首要的就是要迅即采取必要的手段,防止票据金额为他人冒领,如若票据金额已经为他人冒领,而付款义务人又无支付过失,恢复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原状也就毫无意义。正是因为挂失止付具有迅捷阻止票款为他人冒领的功能,所以,一直以来,挂失止付在我国的商业习惯中就极受人们的推崇。

    历史上,中国的各朝各代奉行的都是农本经济的政策,商业经营并未受到统治者的正确对待,相关的国家立法自然也就十分欠缺,商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也就只好更多地借助于共认的商业习惯和各行各业的自律性规则。于是,与挂失止付相伴相随的另一个商业习惯就是遗失声明。所谓遗失声明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以书面公告的方式,告之社会公众票据已经丧失的事实,并宣告已丧失的票据作废。这种商业习惯即使在今天,仍然还有不少失票人在继续沿用,只不过由于票据格式的预先定制化,遗失声明宣告作废的对象范围又扩及到了未记载任何事项的定制空白票据用纸(如空白支票簿)。现代社会的挂失止付或止付通知与遗失声明都是在票据丧失以后,由失票人以书面形式通告票据丧失的事实,这是二者相同之处。但是,二者之间也有根本性的不同:

    第一,通告的对象不同。挂失止付的通告对象是特定的人,即票据上的付款义务人,如本票的出票人、汇票支票的付款人、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汇票本票的付款人;而遗失声明的通告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多数人。

    第二,涉及的票证范围不同。挂失止付所涉及的票据范围只限于已经生效的丧失票据;而遗失声明所涉及的票证范围除了已经生效的丧失票据外,还包括未记载任何必要事项的定制空白票据用纸。

    第三,效力不同。止付通知一旦向付款义务人发出,只要票据金额在收到通知以前未予支付,付款义务人就负有法定的对所告之的失票拒绝付款的义务;而遗失声明由于不是向特定的付款义务人而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多数人发出,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既不具有阻止付款义务人付款的效力,也不具有宣告相关票证作废的效力。

    总之,遗失声明在现今社会几乎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唯一的法律意义仅表现为,遗失声明可以作为判断相关当事人是否属于重大过失受让票据或重大过失支付票据金额的证据。

    挂失止付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如何认定?学界的观点分歧很大,形成了法律行为说和准法律行为说的对立。[10]综观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立法及其相关规定,依笔者管见,如果挂失止付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意义十分重大的话,它更应该是一种要式的单方法律行为。

    二、挂失止付的程序

遗失声明范文4

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妹妹李玮玲和弟弟李显扬同时在各自的Facebook上载了一则长达6页、题为《李光耀的价值观哪去了?》的公开声明,谴责哥哥李显龙试图违反先父新加坡首任总理李光耀的遗嘱,动用国家机器对付弟妹,并表示他们已失去了对李显龙作为国家领袖和兄长的信任,也对新加坡的未来感到忧心。

声明的绝大多数篇幅用以指责李显龙对于李光耀故居的处理。在李光耀的最后一份遗嘱中,他表示把居住60年的欧思礼路38号房子留给独身女儿李玮玲居住,并在她逝世或搬出后拆除,明确表示不能留作纪念馆使用,以免成为供崇拜的圣地。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李显扬和李玮玲,指责李显龙试图违背先父遗嘱,阻挠公开先父遗愿,在公开遗嘱后又继续干预故居的处理。

声明中也表达了对总理夫人何晶的不满,指称先母柯玉芝从未指挥政府官员做事。他们还暗示哥哥意图扶植与现任妻子何晶的长子李鸿毅担任未来的总理。李显龙现年65岁,担任总理已近13年。他在去年新加坡国庆演讲时昏倒,一度引发公众对新加坡接班问题的关切。目前李显龙尚未公开宣布下任总理的人选。

李显龙当天就在他Facebook页面的回应声明中否认了妹妹和弟弟的指控;五日后,他就李家纠纷一事,向新加坡全体国人道歉。李显龙指出,自己的弟妹选择公开此事,并作出各种严重的指责,涉及的不仅是家事私事,还包括总理职权的使用和政府的威信。面对这些毫无根据的指责,政府不能置之不理,应公开处理,作出回应。他表示将在7月3日国会复会时,以总理的身份发表一份声明,回应种种指责。人民行动党将解除党鞭,让全体议员自由提问和发言,并吁请所有议员,仔细研究相关的争议,在国会毫不保留地向政府提问。

李光耀于2015年逝世后子女的分歧逐步公开化。2016年,李玮玲公开指责李显龙滥权并企图建立李家王朝,李显龙回应表示难过并驳斥说法不实。

从声明来看,这个不大的新加坡第一家族结构具有某种对称性。女儿没有后代,看起来一心维护先父的声誉。两兄弟、两妯娌和两个小家庭之间似乎存在竞争。新加坡网民甚至将两房长子进行比较。

香港城市大学专注中国大陆、香港和新加坡政治发展的研究员Stephan Ortmann博士表示,新加坡社会对李光耀的政治遗产存在分歧,但没料到会在第一家族爆发公开内斗。

新加坡电影制片人Martyn See(施忠明)在Facebook上评论道,李光耀既是独裁者也是建国元勋,这两方面正被他的孩子们各取所需拿来内斗。

内斗的核心是李光耀的故居是否应该遵嘱拆除还是予以保留。故居是李光耀的遗产,也是李光耀政治遗产的象征。李光耀自己认为不需要留下纪念碑。两姐弟决心遵照遗嘱将故居拆除,他们称只希望先父在新加坡人心中留下永久的美好回忆,而不是留下它与现实中大哥的统治紧紧捆绑在一起。但大哥需要先父遗产加持自己的统治。

遗失声明范文5

关键词:遗失声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一、遗失声明及相关行为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丢失票据(尤其是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有时通过遗失声明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遗失声明的做法笔者认为是种习惯,如同结婚不去登记而更重视仪式,或对刑事犯罪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一样,因为两三千年的封建传统已在我国老百姓心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以短短几十年的宪法口号式的“法治”行动想改变数千年的“人治”权威岂不是蚍蜉撼树,螳臂挡车?

1 通过大众传媒,如报纸、电视、广播电台,声明所丢失的票据作废

这种做法除了引起部分相关公众的警惕和注意外,不会发生失票人自己想要的法律效力。因为:①票据是流通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就是形式上合法的票据,形式上合法的票据付款人就得向持票人付款。因为世界各国票据法一般不要求付款人负责审查持票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5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付款人只负有对票据形式上审查的义务,不负责对票据的实质审查,即付款人是“认票不认人”。这些丢失的票据在市场上当然可以流通,失票人单方声明对付款人无任何法律效力。②遗失声明面对的是众多不特定主体,即公众,他们不可能也没有义务掌握遗失票据的相关信息。③除去票据被盗、被抢夺等原因外,遗失票据多因失票人的自身过错所致,这种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不应转嫁到善意第三人身上。否则,既对票据的流通构成威胁,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2 更换银行预留签章是行不通的

银行实务中,签发票据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时,银行有权退票和处罚。失票人更换预留签章在于利用银行业务达到拒付票据金额的目的。但是我国《银行结算会计手续》第5条第4款明确规定:存款人在更换签章前,已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失票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遗失的救济对策

那么,失票后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有效地救济失票人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198条和《票据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对票据遗失规定了三种救济方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讼。

1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付款人暂停付款的意思表示,从而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致让他人冒领票据款项。这里的“失票人”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但应是票据权利人,即因票据的丧失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影响的人,并非单纯从字面上理解的票据从其手中丧失的人。如是单从字面上理解,盗取票据的人在遗失票据后也就成了失票人,这显然不是立法的原意。为弥补票据法的不足,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26条规定: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依法采取的一种自我救济方法,并不是一种最终的失票救济措施,也不是权利救济的必经程序,仅是临时的防范措施。因为挂失止付没有最终解决票据权利的效力及归属问题。挂失止付所起的防范作用,仅在于失票人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途径确认自己的合法持票人地位并取得票据金额之前,防止他人利用所丧失的票据冒领票款使失票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正因为挂失止付的临时防范作用才导致他的有效期很短,一般为3天。原因何在?为了防止实际上无支付事由而依止付通知的合法理由为借口来实施拖延债款之实的目的。

挂失止付的效力表现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负有暂停付款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就是说《票据法》规定的挂失止付的期限为3天。然而相关的行政法规对票据法3日的规定又有灵活性,央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委规章规定:付款人或付款人在失票人进行挂失止付通知后3日内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讼的证明,在3日期满的次日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时,按照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办理止付;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在12日期满后,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付款人或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及央行的规章下列票据丧失可挂失止付: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和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填明“现金”字样并填明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挂失止付。下列票据不能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出于本人意愿而绝对丧失的票据,已经付款的票据,支付通知已经失效的票据。

2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当失票人非出于本人意愿丧失票据后,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丧失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基本做法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发出为期不少于60日的公告,以催促票据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经法院审理认为申报不成立的,经提出申请的失票人申请,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那么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及管辖法院分别是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据此规定,提出申请的主体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最后持有人。客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但除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专属管辖,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与善意取得的关系。这三者相辅相成。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作出除权判决,使票据与票据权利分离,让票据丧失的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并且公示催告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的善意取得将不能成立。从这一意义上说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设立是对票据流通的遏制。但从另一角度考察,公示催告制度可增强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公示催告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只是作用方式不同而已。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起间接促进票据流通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则直接促进票据流通,实为异曲同工。

3 提讼

提讼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提讼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失票人已经知道所失票据为何人占有,已没有必要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失票人要求票据占有人返还票据遭拒绝。这种情况,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现被他人占有的票据权利归失票人所有。第二种是失票人不知所失票据为何人占有,又不以公示催告程序维护自己合法的票据权利,而是依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参考文献】

遗失声明范文6

梦幻色彩,

渲染在夜幕下.

乐园是一个谜语,

遗失是它的谜底,

童话的完美,

否认结局是悲剧.

摩天轮上眺望,

眺望不到我的幸福,

旋转木马旁等待,

待不到你的讯息.

星空遥远得太美好,

触及不到,

凝望寻不回曾经的美丽,

留下我哭泣,

是你的决意.

旋转木马,

角落里的孤独旋转,

黑夜里的寂寞光芒.

落寞的圆舞曲,

听不到天真的旋律.

青春遗留下最后记忆,

零落血色羽翼

旋转木马,

波折迭起,

孤傲背影里的

无声哭泣.

夜的华幕,

飘零的雨,

淹没伤痛的痕迹.

呼吸不到,

你的气息.

摩天轮上熟识曾经,

失落了你我的秘密.

旋转木马旁回忆,

遗失的是你我的约定.

不再奢望,

星华的美好,

失去让我明了,

我在你心里太无关紧要.

旋转木马,

角落里的孤独旋转,

黑夜里的寂寞光芒.

落寞的圆舞曲,

听不到天真的旋律.

青春遗留下最后记忆,

零落血色羽翼

旋转木马,

波折迭起,

孤傲背影里的

无声哭泣.

夜的华幕,

飘零的雨,

淹没伤痛的痕迹.

呼吸不到,

你的气息.

幸福是沙滩上的足迹,

水上倒影的迷离.

你是梦里,

幸福给我的奇迹,

你的离弃,

我学会了放弃.

你已不是我最美的秘密.

旋转木马,

波折迭起,

孤傲背影里的

无声哭泣.

夜的华幕,

飘零的雨,

淹没伤痛的痕迹.

呼吸不到,

你的气息.

乐园已散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