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基米德范例6篇

阿基米德范文1

1998年10月29日,这天对腓力士而言是特别忙碌的一天。这一天的大部分时间,他用来拍卖哈士开・诺曼收藏品的最后一批――可观的科学与医学书籍,在这501堆书本中藏了些珍品。

早上他卖掉了居里夫人的博士论文,她在上面签了名给拉瑟福德(那位原子核结构的发现者),他还卖掉第一版的达尔文《物种起源》,以及爱因斯坦1905年出版的《狭义相对论》的副本。

下午腓力士又要拍卖更多非凡的书本:包括马克士威的《电磁论》第一版的副本,电子的发现者汤姆森因得奖而拥有这本书;莱特兄弟中的哥哥维宝首度披露他们在北卡罗莱纳州小鹰镇试飞的记述;还有,罗拔切乌斯基的《论几何之原理》,那是有关几何学最早的出版物。

这些都是伟大的书,这天是腓力士的伟大日子。

夹在上下午诺曼收藏品的拍卖场次之间,另外有个小小的拍卖,只为了一本书。它不是印刷的书本,而是手写的书本,这本书不属于诺曼。事实上。腓力士为它准备了令人印象深刻的书目,而且有个绝妙的拍卖编号“发现――9058”。但没有载明谁是拥有者。

它怎么看都不像是一本伟大的书。它被火烧焦了,长了霉,而且几乎无法辨读。

更糟的是,前一天耶路撒冷希腊东正教的主教,才向由法官金巴・伍德主持的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下约束令给佳士得拍卖公司。这位主教声称,这本古书是从他们的一个图书馆中偷走的。

佳士得成功保住了第二天可以拍卖这本古书的权力,但显然在拍卖之后。追诉这本古书的所有权还是免不了的。

就算书目很吸引人,这本书终究是不好卖的。谁会要一本无法辨读、外观骇人而且有案在身的古书呢?虽然如此,在这一天的14时,腓力士仍决心把它卖个天价,他的底价是80万美金。

腓力士打算将这本古书卖到这样的高价,是因为在书中隐约可见古代传奇人物及数学天才――阿基米德遭人擦拭掉的著作。这些文字就在13世纪的基督教祈祷文之下。

虽然不甚完整、有些损伤,而且上面又重新写过,但这本书是现存最古老的阿基米德著作抄本。

尼西塔斯・卓尼亚铁斯,雅典大主教的兄弟,他目睹了知识界未曾有过的大灾难。公元1204年4月,有解救耶路撒冷之任务在身的基督教士兵,没有来到他们的目的地,反而掠夺了当时欧洲最富有的城市君士坦丁堡。尼西塔斯把他亲眼看到的大屠杀记录了下来。伟大教堂圣索菲亚的华丽珠宝被掠夺后,分给了士兵。驴子被牵到教堂的神坛前,然后把珠宝载走。一位念咒又会施毒的,坐在主教的位置上,又在上面跳舞并唱淫歌。士兵抓住了献身给上帝的修女,把她们了。“哦,永生的上帝。”尼西塔斯哭道,“这些人的痛苦实在大得不得了呀。”中世纪战火压垮了君士坦丁堡,一个帝国的核心被摧毁了。

这个惨遭掠夺的城市拥有的图书数目比人口还多。自从公元330年为罗马皇帝君士坦丁大帝所建以来,这是君士坦丁堡第一次遭到摧毁。这里的居民自认是罗马人,而这个城市拥有古代世界的文学宝库,且自认为其继承人。在这些宝库中,有古代世界最伟大数学家所写的论文,而他也是从古至今一位最伟大的思想家。他估算圆周率的近似值,他发展重心的理论,而且在牛顿与莱布尼兹之前的1800年,就已走上微积分之路,他的名字叫做阿基米德。这个城市惨遭掠夺时,成千上万的书籍被摧毁了,但含有阿基米德诸多文章的三本书,却保存了下来。

这三本书之中,首先不见了的是古书B:它在公元1311年,在罗马北方维特波的教皇图书馆中出现过,后来就没消息了。第二个消失的是古书A:它最后一次有记载的是在公元1564年,在一位意大利人文学者的图书馆里。像伽利略这样的文艺复兴巨匠,通过这些书的抄本而知晓阿基米德的作品。但达文西、伽利略、牛顿、莱布尼兹一点都不知道第三本书的内容。第三本书中有两篇阿基米德非比寻常的文章,它们并不含于古书A或B中。与这两篇文章相比,达文西的数学书就像小孩子的作品。在君士坦丁堡遭劫之后的800年,第三本书,即《阿基米德手稿》,严格说来称为古书c,走上了舞台。

《阿基米德宝典》这本书要讲的,是古书c及其所含文章的真实且非比寻常的故事。《阿基米德宝典》一书透露了这些文章如何经过这么多年而留存了下来,它们如何被发现的,如何又消失了,而最后又如何转手到一位知音手中。这也是一个有关被擦拭消失的文章,如何在耐心的修护、先进的技术及专注的研究之下,而重见天日的故事。研究手稿的小组在1999年开始工作时,一点都不知道到底会有什么结果。到了完成工作时,他们发现了前所未见的、古代世界的文章,从而改变了科学史。

链接

我认为我的大错特错之处,就是小看了这本阿基米德手抄古书。我在20世纪80年代第一次看到古书的时候,给它的估价比1998年拍卖成交价的1/20还要低。如今,经过了内兹、诺尔及他们的工作团队的努力。这本古书显然更是无比重要。

本文作者为伦敦苏富比拍卖公司,西方中世纪及东方手稿与袖珍画部门负责人。

阿基米德范文2

一共13个:截半立方体、截半二十面体、截角四面体、截角立方体、截角八面体、小斜方截半立方体、大斜方截半立方体、扭棱立方体、截角十二面体、截角二十面体、小斜方截半二十面体、大斜方截半二十面体、扭棱十二面体。

阿基米德(公元前287年—公元前212年),伟大的古希腊哲学家、百科式科学家、数学家、物理学家、力学家,静态力学和流体静力学的奠基人,并且享有“力学之父”的美称,阿基米德和高斯、牛顿并列为世界三大数学家。阿基米德曾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起整个地球。”

(来源:文章屋网 )

阿基米德范文3

关键词: Geo Gebra 抛物线弓形面积 微积分

动态几何软件作为教学发展的推动者,可应用于创新型、问题解决型、开放型及一些非常规型数学问题的探究。其在探索过程中可以记录关键要素的发展过程,辅助学生思维,通过探索发现规律,在动态下观察数学现象,发现结论,及时验证。《数学新课程标准》提到: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数学教育的价值、目标、内容及教学方式产生很大影响。数学课程的设计与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因此,数学教学内容必然会随着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进程和需要而呈现多样化的发展状态[1]。

阿基米德在《抛物线的求积》中用两种方法证明了抛物线弓形的面积等于顶点与弦所构成三角形面积的三分之四这一结论,一种是穷竭法,另一种是杠杆原理的力学方法[2]。之后很多人用不同方法证明过这一结论,但都由于方法复杂而不适合课堂教学。本文在阿基米德原有命题不变的前提下,利用阿基米德的方法用三角形不断“穷竭”弓形面积,借助Geo Gebra软件对阿基米德抛物线的弓形面积进行探究。

一、动态几何软件介入探索抛物线求积问题

(一)创设情境,提出问题。

阿基米德抛物线的求积问题是经典性历史命题,在学生学习了极限和等差数列之后,微积分初步之前,借助Geo Gebra软件在问题情境中通过运用已学过的知识让学生了解微分积分的实际背景,直观体会微分积分基本思想,帮助学生理解微分积分的概念,激发学生对后续微积分知识学习的兴趣。

(二)利用Geo Gebra软件探究问题。

在学生目前所学习的范围内并没有接触到求曲线面积的公式,以阿基米德“穷竭法”的思想为探究基础,引用文[3]中的数学例子。在Geo Gebra软件中绘制任意以C为顶点,AB为弦的抛物线,此时ABC面积在A1中显示,即a=15.625,如图1所示。

通过Geo Gebra软件给出的猜想结合等比数列求和公式以及极限思想,得到与阿基米德相同的结论:抛物线弓形的面积等于顶点与弦所构成三角形面积的四分之三。回顾探索过程,先将不可求的弓形面积逐渐用小的可求的三角形填满,再将这些小的可求的三角形面积累加进行求和。这其实就是微积分的思想,将不可求量拆分成小的可求量(微分思想),再将这些小的可求量累加进行求和(积分思想)。可见就在牛顿和莱布尼茨争论谁先创造了微积分时,阿基米德已早他们两千多年就有了微积分思想的萌芽。只是那时阿基米德还没有极限的思想,他并不认为当n趋近于“无穷大”时,内接多边形的面积可以等于弓形的面积。在阿基米德看来,这二者之间的面积差是永远存在的,只不过它可以“任意小”,所以阿基米德避开了这个问题,使用穷竭和反证的方法得到结论。

二、教学反思

通过对阿基米德“抛物线求积问题”的探究,发现动态几何软件在数学教学中有以下优势。

(一)精确性与美观性。

如果在传统教学环境中不借助于动态几何软件本节课是很难完成的,教师手动在黑板上绘图并不精准且影响美观,而动态几何软件以精准美观的制图带给学生的直观视觉更有助于对问题本身的探究,并提高探究的准确性。

(二)实用性与省时性。

Geo Gebra软件同时具有代数问题几何化和几何问题代数化的功能,能在动态过程中保持图形性质并能实时显示出图形的数量关系。Geo Gebra软件有强大的数形结合功能,可以同时结合几何、代数、电子数据表格对探索中的每一步变化进行记录,而电子数据表格代替了冗长的手工推倒过程,在探索过程中把学生的兴趣集中在问题本身而不是淹没在繁杂的计算中。同时传统教学中的板书,通过动态几何软件的介入都可以在备课环节中完成,大大节约课堂时间。

(三)引起教学方式的变革。

动态几何环境推动了探究式学习的发展,给教师和学生都提供了活动平台,使学生的学习过程成为教师引导下的“再创造”过程。数学中的不少内容是抽象的,譬如微积分概念的理解,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解释清楚,而用动态几何软件,学生一看就能观察出动态逼近的数学本质。这样,抽象的内容变得更为形象、更为直观,若没有计算机软件的介入,类似内容的处理只能是说教式的[4]。这样直观的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充分发挥其主动性。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恰当使用动态几何软件进行教学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会大大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尚晓青.论信息技术与数学教学整合的过程[J].电化教育研究,2013(1):86.

[2]T.L.希思.朱恩宽,李文铭,译.阿基米德全集[M].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阿基米德范文4

阿基米德定律是初中物理教学难点、重点,教材中所示方法并不直观,演示步骤多,学生思维跨度大,不利于学生理解接受。笔者依据浮力的原理,设计了新的实验装置,采用简单直观的方法,效果良好,介绍如下。

2 理论依据与设计思想

其理论依据是

(1)牛顿第三定律――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将浮力转化为对液体的压力,比较浮体对液体的压力与排开液体的重量大小。

(2)阿基米德定律――浮力大小与排开液体重量大小的等值性。

实验演示应体现简单、直观、生动,定律本质上是比较“浮力大小(等于浮体对液体的压力)”和“排开液体的重量大小”,演示时应尽可能将二量直观体现出来,并形象地比较结果,这样能大大帮助学生理解。

在实验中将阿基米德定律中“浮力大小”与“排开液体重量大小”比较转化液体受到的压力与浮体排开液体的重量大小的比较。同时二量的比较是动态的和实时的。

3 实验方法

(1)器材与设计如图1:

(2)操作方法

(1)按图1装置连接,由于弹簧秤反应灵敏,溢水杯质量应严格相等,因此,圆柱体、溢水杯、乳胶管、玻璃管应事先作好浸水处理以防排水时吸附水影响弹簧状态,操作时可在盛满水的溢水杯中加水,使水从溢水杯中通过乳胶管及玻璃管溢出,使水路作好浸水铺垫。

(2)如图1所示,取密度小于水的物体(如木块),直接缓慢放入溢水杯中,水从溢水杯中溢出进入小烧杯中,静置后,弹簧指针的位置没有变化,说明木块受到的浮力(与木块对水的压力是一对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与排开水的重量是相等的,由此验证阿基米德定律。

(3)取密度大于水的圆柱体,按图2所示悬挂并调节铁架台横杆的高度,圆柱体受到的浮力与圆柱体对水的压力为一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浮力大小可通过圆柱体对液体的压力来显示,此时被排开的水从溢水杯中溢出进入小烧杯中,静置后弹簧秤指针位置不变,由此说明圆柱体所受浮力大小与排开的液体的重量大小是相等的。

(4)调整圆柱体系挂在铁架台横杆上的高度,改变圆柱体浸入水中的深度,浮力大小改变,橡皮筋伸长量亦随之变化,排开水的重量大小亦随之改变,弹簧秤指针位置仍然保持不变。

4 小结

设计方法简单、直观、生动,溢水杯中液体上面受到的压力增大多少,溢水杯内排开的溢水重量就会增加多少,令人耳目一新,有利于推广。同时取材方便,使用的全部是实验室的常规仪器,操作可做到一步到位。“浮力大小”与“排开液体重量大小”可作同时、动态比较,一目了然。比较结果直接通过弹簧秤指针位置来说明,无需象教材那样用弹簧秤秤来秤去,然后再去定量比较,作出结论。

阿基米德范文5

当巴拉克・奥巴马在与对手米特・罗姆尼的角逐中处于下风、局势危急时,是比尔・克林顿力挽狂澜的。2012年9月4日,他在美国全党大会的那场“助选演讲”,注定会载入史册。一个前总统,通过一场演讲,帮助现任总统重新夺回民心,竞选连任成功,这在美国历史上,绝无仅有。

奥巴马对克林顿不胜感激,半个月后就投桃报李,出席了2012年9月22日举行的第六届“克林顿全球倡议”(Clinton Global Initiative,简称CGI)论坛。2005年由克林顿本人发起的CGI,其宗旨是“聚集全球各界领军人物的智慧和资源,致力于推动人们探讨世界性问题,促进世界各地共同承担责任,尤其强调变想法为行动,应对一系列全球化挑战,解决全球性的问题。”每年能聚集15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20个诺贝尔奖获得者、数以百计的CEO、基金会和NGO的领导人。不仅奥巴马,奥巴马的对手罗姆尼也同台捧场,并盛赞让自己与总统职位失之交臂的那个男人:“如果不是受美国宪法限制,他将会连任三届美国总统。”

这显示了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的影响力模式:他能够运用自己的超凡个人魅力和领导力去感染别人、帮助别人,也因此获得别人的赞赏和帮助。

CGI也充分显示了,即便告别了政坛,克林顿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仍然多么强大。

以2012年9月的CGI为例,到场的嘉宾有现任和前任国家元首、几百名企业领导,还有非政府和慈善组织领导。这是一个以克林顿个人为纽带的全球精英大聚会。他们聚在一起的议题涵盖世界环境、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扶贫、减灾、卫生、教育等广泛领域。

2000年从美国总统任上退下来的克林顿,才54岁,还很年轻的他除了生计问题外,也寻思着做点什么。13年来,他靠商业演讲、出书等方式摆脱了离任时的负债窘境,据媒体透露,他还积累起了数千万身家。更重要的是他给世界带来的改变。

也许是由于卸任总统后两次患心脏病入院手术的经历,让克林顿感受到死亡的迫近,导致他迫切地想要致力于解决世界上最棘手的难题。“我知道人们对我有很多期待,因为我的一生注定令人惊叹。”2005年心脏手术后,克林顿联合美国心脏协会成立了“更健康的一代”联盟,解决美国的儿童肥胖问题。

克林顿很少动用自己的钱去做慈善。他的优势在于他的影响力及资源整合能力。他努力将这些转化为行动和“改变”。“(克林顿曾经的副手、美国前副总统)阿尔・戈尔努力地宣传环境问题,他让很多人知道,地球环境已经到了危险的边缘,然后,他的努力就停止了。克林顿不是这样。“他运用自己的领袖魅力和领导力,发现问题然后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努力促成改变。”曾任克林顿基金会北京首席代表的Sabina女士告诉《中国慈善家》。

体现克林顿人脉资源整合能力的CGI,绝不只是个大亨名流们坐而论道性质的场所,克林顿要求CGI成员们作出慈善承诺,之后汇报实践承诺的进展。凡未能兑现承诺者,将取消会员资格。

自2005年以来,一年一度的CGI论坛,会员们一共作出了2300个援助承诺,总价值达735亿美元。克林顿自豪地宣称:“全球4亿人的生活因此得到改善。”

除CGI这个论坛性质的组织外,克林顿还于2001年设立了克林顿基金会,并将发展中国家艾滋病治疗作为主要任务。

利用自己的一套方法,克林顿基金会很快给全球抗艾滋病药物市场带来了巨大改变:将抗艾滋病关键药物的价格大幅降低了90%、艾滋病病毒诊断的价格降低了80%。2002年克林顿基金会介入前,发展中国家仅有23万人参与治疗艾滋病,其中半数人住在巴西。而现在,已有800万名发展中国家的患者参与治疗艾滋病,超过70个国家的500万名艾滋病患者因价格下降而受益。

这种戏剧性效果,这家伙究竟是怎么做到的?

答案是:最大限度地将商业手段运用到慈善中去,甚至当使用商业手段有效时,根本无须去标榜这是在“做慈善”。

如果想了解内情,就需要知道克林顿基金会究竟是怎么运行的。

以克林顿为圆心的高效网络

纽约曼哈顿北端的哈姆莱区,是纽约市最贫困和犯罪率最高的地区,也是黑人的传统聚居区。克林顿基金会的办公室就坐落在这里。

狭长的办公室里,墙壁上装点着大量图片,书架上摆满了纪念品,办公桌后面竖立着温斯顿・丘吉尔的画像。这里便是比尔・克林顿走下政坛后许多活动轨迹的交点。

在克林顿的办公桌上,摆着一张名叫里基・雷的年轻人的照片,克林顿说,这张照片时刻提醒他记住:当今世界上还有3400万个像里基一样的HIV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他们随时可能死去。

2000年,刚刚从绯闻漩涡中脱身的克林顿搬离白宫,身边跟着几个忠诚的助理,背负1000万美元的欠债。他缺钱,但谢绝了很多金融机构发来的工作邀请。他通过演讲、写书来赚钱还债。

两年后,他创办了克林顿基金会,主要是为了建立克林顿图书馆。除此以外,基金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计划。

一个偶然机会,让克林顿准备介入艾滋病领域。

克林顿也承认,在刚成立基金会时,他并不知道可以把运作企业的种种商业战略应用到公益性市场中,这种方法使得金钱和时间的投入成本不高,但是产生的影响却可能是颠覆性的,从降低艾滋病药物的价格,到降低卢旺达农民购买化肥的成本和小额贷款利率等等。

从一开始,克林顿基金会就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基金会。它没有自己的资金,它所拥有的一切就是比尔・克林顿本人―他拥有“鼓动人心和愚公移山的能力”,当他要对世界开讲时,他就拥有了“个人天字第一讲坛”。

克林顿逐渐鼓动着周围的人整合成一个强势而又多维度的团队。克林顿是圆心,他那多数来自商界的下属则是其团队的核心骨干。在这个圆环的,有克林顿的长期盟友、医生和政商名流,从一些默默无闻但勇于奉献的人,到地位显赫高不可攀的精英,都位列其中,甚至网罗了克林顿从政时的对手鲁珀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默多克的报纸总是极为苛刻地批评克林顿)―他为克林顿的防止全球变暖行动提供资金支持。圆圈的最,是沙特王子、印度大亨、好莱坞权势人物和澳大利亚、挪威等国政府。

依靠环环相扣的解囊相助,克林顿组建了一支拥有上千名职业雇员和众多志愿者的团队,这些人在全球40多个国家解决疾病、贫穷和环境变化等老问题。但是,基金会并没有单纯地直接投入大量资金去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市场来寻求解决方法,将商业、政府和各种非营利机构集合起来。这个金融、商业背景深厚的团队成功地把各种商业手段引入慈善。

克林顿说,“我们从商界汲取了很多灵感”,“我们拥有非常企业化的工作人员,遵循的是非常企业化的运作程序。我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克林顿认为,运用商业模式“可以帮我们花小钱办大事”。

基金会的运作方式与管理咨询公司有些类似,从各种细节着手寻找各种解决方案,解决的方法往往独辟蹊径,并且居功甚伟。“他们规模庞大、雄心勃勃,令人惊讶。”为克林顿捐资的 Lone Pine Capital对冲基金经理马拉・高恩卡(Mala Gaonkar)说,“我是一个分析型的人,而克林顿基金会非常擅长说‘这是结果,这是图表,这是我们做事的方法。’”

克林顿基金会没有明确的等级制度,也没有详细的商业计划。其项目的开展与执行,更多是基于需求、机遇及热情。“我们没有什么委员会,也没有什么程序。”从阿肯色开始就一直跟随克林顿的基金会首席执行官布鲁斯・林德塞(Bruce Lindsey)说,“我们是该出手时就出手。如果能帮上忙,我们现在就帮,决不等到明天。”

基金会在人事上也保持着灵活性。处理完一个项目后,相关人员也立马缩减。克林顿基金会北京首席代表谢宏告诉《中国慈善家》,2010年,中国的艾滋病项目结束后,由于项目投入收缩,中国区只保留了两名工作人员。

商业手段如何介入抗艾慈善

克林顿防治艾滋病行动(Clinton HIV/AIDS Initiative,简称CHAI)的开始源自偶然,并非长期策划。

2002 年,在巴塞罗那国际艾滋病大会的闭幕式上,加勒比海一个小国家的总理向克林顿求助。那位总理说:“如果不能阻止艾滋病造成的危害,那么所有消除贫困的努力都将无济于事。”他希望克林顿能够帮助加勒比海诸国建立并资助预防、护理和治疗艾滋病的体系。

“我不知道自己能答应些什么。”克林顿在后来的访谈中多次重复这个故事,“当时我们在纽约哈林区的办公室总共只有12个工作人员。”

但克林顿还是第一时间打电话给他的挚友艾拉・马加齐纳(Ira Magaziner),请他来负责这个项目的执行。

马加齐纳和克林顿相识已近45年。作为克林顿在白宫期间的高级顾问,他曾经与希拉里一起推动了在克林顿任期中备受争议的医疗改革,后又成功地创办了两家企业战略公司,客户遍及全世界。

马加齐纳还拥有波士顿咨询集团的工作经验,具有处理国际商业竞争的丰富经验。他最大的天赋是能够从纷繁复杂的事件中抽丝剥茧,理出关键的细节,并且创造性地解决问题。这些禀赋让马加齐纳成为克林顿基金会领军者的最佳人选。

与克林顿一样,哪怕是经历了20个小时的长途飞行之后,马加齐纳仍然精力过人,年届六旬的他仍然拥有超强执行力,他的助手甚至会在午夜收到他的工作邮件。

在克林顿基金会,马加齐纳和克林顿的分工并不明确,在外人看来,二人的想法有时出奇的一致。克林顿产生想法,鼓动众人跟随;而马加齐纳则专注于具体执行。他是战略家,也是冲锋的将领,又是坚韧的谈判专家。“我们一起共事多年,他信任我。”马加齐纳这样形容他和克林顿之间的关系。

在接手为加勒比海诸国建立治疗艾滋病体系这一项目后,马加齐纳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降低现有艾滋病药物的价格,使更多人能够消费得起。

马加齐纳曾经为通用电气、百得公司和康宁公司做过商业战略咨询,通过与供应商协商、合并订单等方式成功降低了成本。他相信同样的方式也适用于制药业。他找来了五个人,其中包括麦肯锡公司支援的人员,以及制药厂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熟悉商业的运作方式。

马加齐纳组织这些人对用于治疗艾滋病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销售链进行了仔细研究。“很多细节自然会引起具有商业背景的人的注意。”马加齐纳说。

研究结果表明,药品的主要成本构成是原材料。于是,他首先找到大型医药公司,希望探讨降低成本的方法,但对方却毫无兴趣。

“我看到的艾滋病治疗药物,即使是最普通的版本,价格也非常高,”马加齐纳说,“我知道固定成本不应该这么高。我猜测,因为仅有7万人在发展中国家接受治疗,制造商无法在生产中获得规模经济效应,所以,如果有足够的需求,就可以重构艾滋病药物市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现有3400万人感染艾滋病,其中包括340万名儿童。在非洲的撒哈拉沙漠地区,生活着世界上69%的艾滋病感染者。在某些国家,20%以上的成年人艾滋病检测结果呈阳性。很多地区人均年收入不足200美元,连基本的医疗设施都没有,而使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艾滋病的花费在2002年高达1万美元。所以,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艾滋病对大多数患者来说都意味着绝症。

那段时期,获得诺贝尔奖的无国界医生们,开始抗议药品价格的居高不下;印度的非专利药品制造商开始在印度第二大制药厂西普拉(Cipla)的引领下生产廉价的非专利抗逆转录病毒药品。2001年,联合国抗击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全球基金会成立,因掌握数十亿美元的资金而成为艾滋病药物最主要的买家。

克林顿也承认,在他执政期间,曾经过分偏袒拥有专利的大医药公司,而忽视了具有价格优势的非专利药品。

到2003年,最常用的三重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疗法价格下降到140美元每年每人,有些地区的价格要更高些。

当时的巴哈马政府已经向数百名患者提供了非专利药品,但他们每人每年要为价值仅为300美元的药物花费3500美元,因为药品要经过两道中间人的加价。

克林顿基金会选择在巴哈马群岛开始艾滋病项目,并且立即使得巴哈马政府能够用同样的钱买到接近10倍的抗逆转录病毒药品。

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

整合产业链:将药价拉下水

基金会的五人团队飞赴非洲和加勒比海国家,告诉他们艾滋病药品价格有可能降低,从而获得了大量的订单需求,首先在需求方签订了有条件限制的协议。同时,他们再次去找制药公司,允诺提供一个更大、并且稳定的市场需求,只要艾滋病药物的价格降低,制药公司就可以通过扩大产量而获得利润回报。

虽然克林顿基金会希望用颠覆性的“远期定价”来启动市场需求,但他们明确地不诉诸捐赠或慈善行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不可能是一种慈善行为。”马加齐纳说。他们完全用商业思路来解决问题:如果我们提供市场需求,你们能够保证市场供应么?

他们接触的欧美名牌制药公司拒绝参与。而印度和南非的仿制药大生产商很感兴趣。克林顿基金会派出工作团队去研究几家仿制药公司的成本结构,为其做免费的商业咨询,提高它们的生产效率和供应链的效率,然后通过谈判把价格从300美元压到了139美元。

一些主要原料生产和供应商,例如西普拉、南新、阿斯潘制药等,都欢迎这个市场转变成为高产量、低利润、收款确定的业务。比之低产量、高利润、收款不确定的市场,显然,变化的市场更可持续,也更有长远利润可图。“我们并没有像爱因斯坦那样发现相对论,我们只是把纯粹的商业运作方式引入到公共产品的市场中。”克林顿说。

2003年10月,在哈姆莱的新闻会上,克林顿宣布,用于艾滋病鸡尾酒的三合一药物降价。这是历史上首次由基金会支持的艾滋病药物价格削减,通过其采购联盟,50个国家可以得到降价的艾滋病治疗药物。

印度西普拉制药公司和类似的非专利药品生产企业,也得以在大型医药公司的垄断之中打开一道缝隙。

马加齐纳的团队迫使所有供应商同意将药品价格下调至第一年亏本经营的水平。2003 年年底,克林顿防止艾滋病行动宣布已与四家非专利药品生产厂达成协议,以每年低于140美元的价格提供最普通的抗艾滋病药品。

后来,艾滋病倡议团队又与美国和欧洲的大供应商谈判成功,把诊断、检验艾滋病设备的价格在2004年降低了80%。

随后,2006年的一系列谈判,把快速化验艾滋病病毒的成本从0.80?1.44美元降到了0.49?0.65美元之间,把儿科艾滋病药物均价降低了45%。

2006年,克林顿基金会开始与Unitaid合作,这是由法国、巴西、智利、挪威和英国联合构建的国际儿科药品采购机制。通过合作,艾滋病全球倡议的影响得以扩大到34个国家,并把药品价格下降了90%,从每人每年600美元下降到2006年的每人每年60美元,而新儿科艾滋病治疗方案的价格从2006年的745元美元下降至2010年的103美元,降幅达87%。

艾滋病全球倡议帮助34个发展中国家提高了艾滋病病毒检测阳性儿童的治疗数量,从2005年的1万提高到2011年的34万名。

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整体艾滋病药物的市场价格已经随之下降。

2007年,雅培公司把中国、印度、巴西和乌克兰的艾滋病治疗药物每年每名患者2200美元的费用下降到1000美元,默克公司则把巴西每年每名患者577美元下降到400美元。当年,克林顿基金会的新仿制药的价格是114美元。

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市场中的连锁效应,使得所有购买仿制艾滋病药物的人都获得了降价实惠。后来,供应商开列的大部分普通药物的平均价格甚至低于克林顿基金会所制定的协议价格,2008年,最普通的成人药物组合的平均价格降到了每年约100美元。

有争议的“提速器”

在 2005 年的一次非专利药品生产商大会上,西普拉公司首席执行官优素福・哈米德博士(Dr. Yusuf Hamied)评价说:“他(克林顿)真是个演讲高手。在提升西普拉和同类公司的信誉度上,克林顿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对这一点,我永远心存感激。”弦外之音是,当克林顿在新闻会上痛快淋漓地表示“我们把价格从500美元降了下来”的时候,这个“我们”,其实也应该包括西普拉等制药企业。

的确,所谓的年均费用140美元,其实附带着一长串的前提条件,但这些条件并没有出现在克林顿防治艾滋病行动的新闻稿中;而那几十万受益患者事实上包括了由他人代为支付药品及医生费用的病人。克林顿防治艾滋病行动并没有提供自己实际资助病人的明细数字。

像克林顿这样的媒体宠儿,争议也总是如影随形。克林顿的三寸不烂之舌,他的巨大影响力和号召力,也使得公众对他有更多期待,人们难免责难他所引发的公众效应与其所做的工作不成正比―他太会做秀了,居然和麦当娜讨论如何拯救马拉维。尤其是,他的妻子还是美国政坛上最活跃的人物。

有时,他的动机无法得到公正的解释。

在抗艾滋病方面,克林顿也承认,仅靠治疗是不够的,“除非我们掌握了疫苗或是彻底治愈的方法,否则前面的路仍然充满坎坷。”

但人们仍然因为克林顿的存在而感到振奋。

在伦敦的一次小型晚宴上,苏格兰企业家汤姆・汉特爵士(Sir Tom Hunter)和邻座的克林顿一见如故。汉特爵士在1998年以5亿美元的价格出售了自己的运动鞋公司而成为苏格兰首富。他和克林顿整晚探讨非洲的贫穷问题,之后,二人决定在卢旺达和马拉维推出一个综合发展项目,目标是在十年内使该地区的人均收入翻两番,并为这一项目起了一个名字─克林顿-汉特发展行动(Clinton-Hunter Development Initiative,简称CHDI)。汉特承诺在十年内捐资1亿美元,克林顿也同意使用自己的名字并用人力参与这一项目。跟分析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一样,马加齐纳派人搭乘运送肥料的卡车,以便研究出最大限度降低成本的办法。“克林顿就是提速器。”汉特爵士说。

联合国非洲艾滋病问题特使史蒂文・刘易斯向人们讲述了他与马加齐纳的会面,“几乎是恳求他介入”解决莱索托这个被南非包围、艾滋病患病率世界第一的小国的问题。“之后一个月─我重复一下,是在一个月里─克林顿基金会就和卫生部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刘易斯承认,克林顿防治艾滋病行动所表现出来的紧迫感,与其他组织拖沓的工作作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为何如此紧迫?

阿基米德范文6

【关键词】:行政处分 行政行为形式 行政法律关系 法学方法

法学的体系化研究由来已久。从萨维尼提倡历史法学开始,法学的体系性思想在19世纪的法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萨维尼认为,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实证法有一种内在的理性,它促成实证法内部具有统一性和关联性,所以体系性的法学研究是必要和可能的。{1} (P49)萨维尼思想的继承者们将法学的体系理解为抽象概念的逻辑体系,并由此开创概念法学。“概念法学的任务就在于对历史长河中和现行的实定法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处理,提炼出具有共同性和普遍性的素材,并对该素材进行概括、抽象和归类,使其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为人们科学地认识实定法规范和制定、解释法典提供一种统一的和标准的概念性工具和框架性结构。”{2} (P252)自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概念法学在欧陆法制史上功勋卓著,概念法学大师温德夏特主持起草的《德国民法典》被誉为“法律的优等计算机”。可以说,概念法学以其“结构严谨并富有表达力”的独特风格成为当时私法学研究的风向标,同时,概念法学也深刻影响了当时刚刚起步尚显稚嫩的新兴法律学科—行政法学。

一、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

(一)行政处分:一个原创性的工具概念

如果对行政法理论追本溯源,奥托·迈耶(Otto Mayer)绝对是一个无法绕开的标志性人物。他开创了体系化研究行政法的先河,并且奠定了传统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奥托·迈耶“效仿私法概念法学方法,并参考和援用民法学的概念术语,从纷繁芜杂的行政现象中归纳出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和概念群,并且根据抽象程度的不同,以一定的层次组合成一个上下贯通,逻辑一致的行政法总论体系”。{3} (P178)而在这一原创性的概念金字塔当中,行政处分[1]处于绝对的核心地位。奥托·迈耶将行政处分界定为“行政向人民就什么是个案的法所为的高权宣誓”。这一沿用至今的经典定义,反映了迈耶对所处时代的国家观与行政现实状况的深刻洞察。19世纪末期的德国处在君主立宪政体之下,虽然专制的势力依然强大,但自由与法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因此,在这一时期德国不可避免地形成两种国家观念的对立,亦即从政治传统中延续下来的“高权国家”观与作为社会新思潮的“自由法治国家”观。面对新旧两种国家观的碰撞,迈耶并未采取二者择一的立场,而是将两种国家观作出调和性的处理。{4} (P12-13)首先,迈耶基本上接受了“高权国家”的政治主张,认为国家具有不同于私人的高权地位,行政活动具有单方决定性和强制性,国家与人民不可能订立契约,公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与臣民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但同时,迈耶也认识到行政高权所具有的潜在危害性,主张行政活动必须以法的方式加以约束(即依法律行政),认为只有行政官署的活动具备了确定性、可预见性,并借助司法权的监督功能,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不被侵犯。基于这种传统与现代相互调和的政治理念,迈耶行政法理论的核心课题即如何实现国家高权行政(侵害行政)的法律化。而行政处分,恰恰是为了为实现这一目标,并参考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所创造的一个理论分析工具。并且,迈耶通过缜密的观察发现,现实中的国家高权行政(主要是警察行政和税收行政)与民事法律行为虽同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但二者亦存在显著差异,而高权行政与司法审判行为却具有诸多共通属性。[2]因此,迈耶最终以司法审判行为蓝本,同时兼顾私人法律地位的安定性要求,归纳出行政处分的一般特征与法律规制原理。[3]

行政处分概念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集中体现在概念本身所具有的多元化功能上。[4]行政处分是一个具有“目的性”和“技术性”双重属性的工具概念,它是形式法治国理念的实施载体,它提供了行政活动合法性的评判标准与私人权利救济的钥匙。具体而言,首先,行政处分向上连接依法行政原则(或者说法规范),行政处分成为行政主体在法律之下可选择的行为范本。如果说法治主义理念本身是一幅恢宏的泼墨写意图,那么行政处分则是以此为蓝本的对法治主义细节的工笔刻画。依托行政处分,法治主义的抽象理念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具体贯彻。其次,行政处分向下则衔接司法救济,行政处分直接对应撤销诉讼的救济方式。在法理上一般认为只有属于行政处分的行政活动,相对人的权利才能成立并可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实际上,的确如迈耶所设想的,被高度技术化处理的行政处分概念,在法治国原则支撑之下,发挥了进一步引导个别领域立法和维护行政的合法化功能,也推动作为法治国内涵之一的“依法审判”目标得到落实。由此可见,行政处分绝非可有可无的学理概念,行政处分实际上已经变成行政法上普遍采用的立法技术与司法实务的操作工具—行政处分制度。这也让我们深刻体认到,依托行政处分制度,“形式法治主义”的目标才得以实现。迈耶所谓“一国无行政处分制度就不是法治国”的断言,在其特定时代背景下也绝非妄言。迈耶也因其在行政法概念体系中原创性的学术贡献,获得了“现代行政法方法真正的开山鼻祖和经典人物”的高度赞誉。{5} (P542)

(二)行政行为形式:新的上位概念的形成

百余年来,虽然迈耶行政法理论中诸多“威权国家”思想已遭扬弃,但迄今为止,迈耶以“行政活动的现象”为切入点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方法仍然占据统治地位。后世的行政法学者大多仍在从事迈耶行政法体系的“拾缺补遗”与“精雕细刻”工作。但由于现代行政活动方式趋向于复杂化和多元化,已远非行政处分所能涵盖,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自然地转向了针对所有行政活动方式的抽象概括与加工提炼工作上来。具体而言,即针对迈耶当时未解决或难以考虑到的行政活动现象,参照行政处分理论的分析模式,观察不同行政活动的内在差异,逐步将行政实践中被反复利用的行政措施和手段,依其性质予以分类整理,并以不同的行为形式予以概念化、定型化,并提出法的要求和赋予具体的法律效果。{6}(P55)因此,所谓行政行为形式,就是以法律的视角来审视具体的行政活动,进而构造出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可以作为典范的行政行为类型。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目标定位于探求特定行政活动有关的“共通规律”,包括行政权限(何种机关有作成何种行为的权限)、行政程序(该行为应依何种程序作成)、法律效果(依该行为可发生何种法律上的拘束力等)、以及诉讼类型(对该行为所生争议应依何种争讼途径救济)为其理论内容。{7} (P60)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发展至今,即表现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总论教科书及相关法典当中的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自治法规、行政处分、行政计划、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行为方式。

行政行为形式同样是为了贯彻依法行政原则所建立的一套法技术概念,是对行政主体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一种高度概括和抽象表达。相对于行政处分理论而言,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就是进化了的关于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控制理论。德国学者W.迈耶认为:“行政法学对行政活动的法形式的归纳整理,不仅是宪法上法治国家原则的形式要求,而且在方法论上是保障法治国家合理性的要求。只有对各种行政活动建立模型并形成制度,才能确保行政活动的明确性、可预测性和适用的平等性”。{8} (P32)可以说,在学理上对行政活动的类型化与精致化的持续作业,才真正推动了一个理想型的行政法秩序世界的建立。行政行为形式属于法律规则与行政事实的中间形态,准确地说是在法律视角下所观察和描述的行政现实,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超越法律规则和生活事实本身而为某种创造性的建构,并反过来推动法律革新与行政转型。关于行政行为形式的重要功能,中外法学界已多有论述。{9}在此,笔者将其简要归结为以下方面:首先,以典型的行政行为形式作为参照系,使庞大、复杂的行政运作机制具有了概观可能性。其次,行政活动的类型化研究展现了不同行政活动稳定而明确的法律特性,行政行为形式作为“简约版”的行为规范,是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行政实体法、程序法与诉讼法的入门工具;最后,行政行为形式理论提供了重要的行政法解释方法和明确的法律常识—行政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与法律效力理论。所以,凭借对行政行为法律形式的归纳整理,有助于控制和引导行政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平稳运行,并可以附带地落实个人权利保护机能。

在今天,依法行政的要求不再局限于迈耶时代的高权行政领域,面对所有行政实务中被普遍应用的各种行政手段(包括侵害性与授益性等各类行政活动),均需借助法律的“显微镜”进行审视、检讨并予以重新注解。因此,伴随行政行为形式概念的提出,迈耶所创立的行政处分概念已经降格为行政行为形式的一个下位概念。这说明法律对行政的控制范围和程度在不断延伸和强化,是行政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标志。但不能否认的是行政处分目前仍然是最重要和最成熟的一种行政行为形式,并且至今占据着行政法体系的核心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行政主体活动的权力性特征并不会因为行政民主化的趋势而被淡化甚至完全抹杀,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差异仍然是显而易见的,这是任何民主派学术观点都无法回避的现实。

二、行政法体系核心概念的流变

(一)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提出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德国公法学界展开“法关系论”的研究。作为行政法总论改革的重要学说之一,“法关系论”在日本以及台湾地区同样受到广泛关注。实际上,就法律关系这一概念而言,并非什么新生用语,在私法学文献当中可谓历史久远。[5]即便在公法学领域,法律关系概念的使用至少也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如德国行政法学者F. F.迈耶早在1857年《行政法和法律程序之基本特点》一书中就专章阐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公共法律关系”。而德国公法学界在20世纪后期重新关注这一既有的法学概念,显然有其特殊原因。因此,本文将对德国法律关系论提出的背景和过程进行简要的分析。

德国著名行政法学者巴霍夫(0. Bachof)教授,可谓“法关系论”的最早提倡者。他在1963年发表的《当今德国行政法的若干发展趋势》一文中,即以当时一般给付诉讼的普遍化为根据,分析了国家与市民关系的主观化以及行政处分概念功能的衰减趋势。在1971年德国国法学者大会上,巴霍夫又与新锐研究者布罗姆(W. Brohm)以《行政的现代课题与行政法教义学》为题发表报告。报告指出:行政法的教义学(Dogmatik)和私法相比,显得落后;行政法的道具概念是以侵害行政为前提而构成,并不适合立足于社会国原理的给付行政;传统行政法学体系过分的依赖行政处分概念,而行政处分不过是发展变化中的法律关系的一个“瞬间影像”,而且行政处分理论无法解释非处分方式所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多样化法律关系。就此而言,法律关系较诸于行政处分,明显是一种更具概括性的分析工具。巴霍夫还特别强调指出:如果说确有一个概念、一个制度,值得占有行政法之核心地位的话,非法律关系莫属,其中继续性法律关系尤其需要关注。{10} (P341)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德国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各论层面上,对不同行政领域之具体法律关系展开广泛研究,而正是行政法各论层面理论的持续累积,才最终形成了在行政法总论层面上探讨“行政法律关系一般论”的理论热潮。

到20世纪80年代,主张“法律关系论”的代表性人物有阿特贝格(N. Achterberg)、贝维尔(H. Bauer)、海伯勒(P. Haberle)等人。阿特贝格接受了巴霍夫先前的观点,并尝试建构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阿特贝格认为,法律关系在法秩序中占据重要地位,始于行政处分在现代行政中所占据之绝对重要性丧失之时。行政处分属于国家高权行政的一种古典类型,但是在社会国家中,不能归属于行政处分的单纯高权行政活动已经普遍存在。例如年金的支付,并不适合再以行政处分的方式实施,也没有必要基于诉讼上的理由勉强将这种行政活动解释为行政处分。因为行政诉讼的类型除了针对行政处分的撤销诉讼与课予义务的诉讼外,在给付之诉中还包括请求作成非行政处分的行政活动的诉讼类型;而在确认之诉当中还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否的广泛的诉讼型态。因此,不能因为不存在行政处分就削弱对人民权利的保护。{8} (P108)在否定了行政处分的核心解释学功能之后,阿特贝格认为通过建立新的法律关系秩序模型,可以为多样性的行政法制度提供了新的解释学基础。阿特贝格尝试以多样化的标准来区分法律关系的类型。[6]但阿特贝格法律关系论最独到之处,体现在他以法律关系端点的不同来架构法律关系的类型,主要包括六种:(1)组织和组织成员的关系(如国家与私人);(2)组织和组织的关系(如联邦与州);(3)组织和机关的关系(如州政府与州警察局);(4)组织和机关担当者的关系(如国家与公务员);(5)机关与机关担当者的关系(如联邦环境保护局与所属职员);(6)机关与机关的关系。由此可见,阿特贝格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并不局限于国家与私人之间,他认为在国家内部组织构架当中,即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只要可以通过法规范进行调控,也可以形成法律关系。因此,阿特贝格法关系论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对国家领域多重法律关系的形塑,建立了对国家组织内部进行法律考察的理论框架,并藉此破除了“国家不渗透理论”的消极影响,同时也否定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的概括二分法。{11}(P376)

鲍尔(H. Bauer)教授在宪法学层面论证了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他认为在德国基本法秩序下,传统的“一般权力关系”理论已无立足之地。基本法所描绘的人类图像的典型特征是“自己责任”与“自由发展的人格”,因此,个人应当是是具有独立生活形成能力的法律主体,而并非君主之臣民或者国家作用之对象与客体。在法治国家中并不存在什么权力关系,国家与人民间之一切关系均为法律关系。基本法所绘制的国家与人民关系的抽象图式,必须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观察与分析之中获得生命力。鲍尔认为,基本法之下的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应当理解为以相互的权利义务为要素的具体法律关系,而公权是此种具体法律关系之重要构成要素。基于这样的思考,鲍尔在法律关系的视角下对传统公权理论提出批判并尝试建构新的公权理论。鲍尔公权理论的核心观点是:(1)公权不应局限于个人公权,国家公权亦同时存在,所以对公权概念必须重新界定;(2)传统上将意志力或法力作为公权的构成要素不再具有合理性,公权是具有概括性、开放性的框架概念,公权具有多种可能形态;(3)公权并非单纯的请求权地位,公权的证成必须依据具体的法规范并参考现实的利益关系构造逐案认定;(4)需要借助多边法律关系的观察视角,考察第三方关系人的法律地位。{8} (P111, 121)海伯勒(P. Haberle)认为,法关系论是“多元主义宪法”、“开放社会的宪法”理论的重要一环。在新的宪法秩序下,行政作用与人民的利益紧密关联,为有效实现社会国家之下人民的基本权,行政必须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行政与国民高强度的利益结合状况正是宪法要求的清晰展现。因此,海伯勒将行政法关系视为行政法学上新的阿基米德支点。他认为,行政法关系论不仅关注人民防御性权利的保护问题,也可以充分展现行政任务和机能的变迁(如形成机能、给付机能、行政的公共性与行政的过程性、动态性特征)。海伯勒所提及的现代行政功能变化,诸如行政活动的市民参加、行政活动的第三方关系人等往往产生复杂的利益调整问题,引导着行政法学更加关注法律关系的考察。{8} (P112)

(二)关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持续争议

形成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行政法律关系论,被其倡导者高度肯定并寄予厚望。如巴霍夫认为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学体系中是一个具有统帅地位的法律制度,其作用超过其它任何法律制度;阿特贝格将整个行政法律制度视为法律关系制度;贝维尔以宪法上的官民关系图像建构新的公权理论;海伯勒将行政法律关系视为重构行政法学体系的新的阿基米德支点。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关系论”就可以全面取代行政行为理论,从而跃升为行政法解释学的唯一支柱概念呢?实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德国行政法学界对法关系论批判和质疑的声音从未中断,尤其是在1986年德国国法学者大会上,围绕行政法律关系论形成一股来势汹涌的批判浪潮。不少学者针对行政法律关系论本身的功能缺陷上提出批判见解。例如巴特斯(U. Battis)就认为行政法学上的一般法律关系论只能是内容空洞的理论模型。巴特斯指出,二战以后德国行政法的学说与实务,已经从行政与市民的交往关系中提炼出种种可能的权利义务类型,诸如行政机关的情报提供义务、对市民的协助义务、对违法状态的除去义务以及作为第三方市民的行政介入请求权等等,并且围绕这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已经形成一系列新的解释方法,而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关系总是复杂多岐,仅仅凭借一个法律关系概念,试图掌控和处理所有具体问题是难以成功的。持类似观点的还有雷维尔(W. Lower),他认为法律关系论对国家与国民关系具有描述功能,其对宪法原理的解释具有的一定价值,但法律关系论只能以非常概括和抽象的形态存在,所以对具体行政过程的法律分析难以发挥指导作用。{8} (P117, 124)德国著名公法学者施密特·阿斯曼(Schmidt Assmann)也对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提出温和的批判见解。他认为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构建整个行政法体系未免失之偏颇,原因是行政法律关系可以明了问题,但不能解决问题。行政法律关系既不能替代法定活动形式,也不能取代法律赋予的主观权利。对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提倡并未涉及行政法的阿基米德定律。{12} (P387)

更多的学者则是通过对两个概念(行政处分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功能比较提出批判见解。例如,有学者认为对行政处分的功能不应简单的否定,那种认定行政处分属于高权国家残余思想的观点是相当肤浅的,完全可以通过理论创新使行政处分理论焕发新的生命力;针对法关系论者强调给付行政领域行政处分无法有效说明的观点,也有人提出反驳见解,认为虽然行政处分源于警察处分和租税决定,但在给付行政领域,行政处分仍然广泛适用,如行政程序法、社会法典以及税收基本法等均是以规制行政处分为出发点的。

面对批判的声浪,法关系论者似乎有意放低了论调。作为法关系论提倡者之一的海伯勒不再坚持以法律关系取代行政处分的激进观点,转而提出所谓行政法体系的“二肢理论”(又称双足理论),他将行政处分比喻为“站立的脚”,将行政法律关系比喻为“走动的脚”,行政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行政处分以外的第二秩序单位而存在。{11} (P383)对于海伯勒的这种折衷见解,包括巴霍夫在内的不少学者表示赞同。德国行政法学界在1997年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法律关系的研究论文,但其争议性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因此,目前德国主流学说仍然坚持以行政的行为形式作为架构行政法总论体系的理论支点(基础概念),行政法律关系并未取得与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相提并论的地位。但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德国行政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并非法律关系概念在法体系中是否有用,而是其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以及究竟具有多大作用的问题。对此,下文将展开具体分析。

三、行政法律关系论的功能定位

如前所述,传统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概念,已经从行政处分逐步演进到行政行为形式,但以行政一方为观察对象构建法学体系的方法始终不变。公法学者经过孜孜不倦的努力,归纳出不同的行政行为形式,旨在最大限度的将各种行政活动基本单元予以定型化、制度化,以确定法治国家之一般规律。应当说,行为形式理论在承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启瑕疵和效力理论以实现行政权控制和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是其他理论难以取代的。[7]但是,这种基于形式法治国观念而塑造的制式化行政运作模型,能否掌握所有的行政活动,能否完全适应现代行政活动的功能转换与手段革新,能否充分实现对行政活动的适法性控制与个人权利保护功能,则值得怀疑。实际上,以单一行政视角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方法,存在诸多局限和弊端。

(一)以单一行政视角构建法学体系的局限性

其一,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主体地位缺乏关注。行为形式理论倾向于从行政的立场来诠释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因此特别关注行政主体的意思形成过程与法律效力问题,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之法律地位和利益主张常常被置于次要地位。因此只要行政活动符合法规范之基本要件要求,对于行政之合法性追问即告终结,此时任何有关相对人主观权利的分析因无地放矢而不再具有实际意义。而一旦行政行为辐射地侵害到相对人以外的第三者(如“竞争者”、“相邻关系人”等)的利益,因其与行政活动并未形成直接关联,较之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更加难以影响行政决定之形成和变动,最多只能寄希望于事后的司法救济。总之,行为形式理论重视行政之主体性与特殊性,而并未将所有与行政相关的法律主体之地位与作用纳入整体考量,所以行为形式理论只关注行政行为相对于法规范的适合性,而并不考虑是否与相对人或其他法主体的主观权利相契合,所以行为形式理论不能提供有效的人民权利实现机制,这种状况显然与行政的民主化与人权尊重的宪法原则相背离。

其二,注重行政决定的结果,对决定过程观察不足。行为形式学说主要关注行政决定过程的终点,而非决定过程本身,是一种针对行政过程静态的、局部的法律控制理论。但事实上,人民与国家的交往过程很少只是于某个时点的简单接触,通常是具有交互性的意思表示以及多种行为形式的选择与适用的连续性过程。虽然行为形式理论努力适应行政现实,增加了程序规制、双阶理论以及附第三人效力的行为等新内容,但该理论目前仍维持以某一特定时点下之行政活动适法性为其基本结构。对于行政决定前后之时空背景因素(相关经验事实或法律关系),并未给予应有重视。因此,“高度压缩的抽象化思考模式对行政过程的连贯性和复合行政法律关系缺乏回应”,{9} (P44)尤其是在面对复杂行政过程时,采用瞬间摄像的考察方法,并不能对重要的法律素材进行全面掌控。甚至在某些场合,还可能导致合法与否的判断失误,因为就整个行政过程而言,还存在所谓“违法性继承”问题。

其三,仅能提供有限的、形式上的合法性控制。行为形式理论是依法行政的“实践载体”,其前提假设为行政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或“法律的传送带”,通过预设行为规范,即可担保“某一行政主体在行为过程中能够采取何种行为形式,在采取该种行为形式之后应当遵循何种程序,由此带来何种法律效果以及诉讼权利义务等等问题均在严密的规范洪水之下获得唯一正解”。{9} (P14)由此便可预先施加规则控制以实现控权目的。如果说在行政的“执行功能”(如维持秩序、征税、打击违法)特受重视的时代,行为形式理论从管辖权限、程序要求与行为形式等方面尚可提供较为完备的合法性控制功能,那么在今天,“行政事实逐渐充斥国家形成性、预防性和给付性的活动,即远远超过市民法治国的国家行政目标之后,以类型化、抽象化为灵魂的传统行为形式体系建构的缺憾自然愈加明显”。{4} (P13)现代国家之“给付行政”与“合作行政”迅速兴起,行政不再局限于简单地执行法律,而是承担了广泛的形成机能,并且经常要面对各种竞争性的价值和利益并做出选择。而一旦立法的民主正当性难以充分保障,以及在立法者仅能提供概括性授权规则的场合,依法行政的逻辑前提便摇摆不定,而行为形式理论对于需要经由价值判断或利益衡量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并不具备评价能力,所以行为形式理论仅能针对部分行政活动实施有限的、形式上的合法性控制。总之,行政活动的合法化,已经很难依靠形式合法化逻辑来实现。[8]面对现代行政的“合法性危机”,必须通过引进新的理论模型才能予以克服。

(二)法律关系论在学理与实务中的功能

传统行为形式理论的缺陷,有些是可以通过理论本身的完善来解决,例如在扩充行政行为类型与维持理论的概括性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但有些缺陷则是理论自身无法克服的,需要借助其他理论模型予以填补。而法律关系论恰好可以弥补行为形式理论的诸多缺陷。

首先,可以协助行政法学体系的建构与革新。传统行政法学属于规范法学,重视法规范的分析,排斥生活事实因素的观察。行为形式理论是持续性规范研究的最终沉淀物,但行为形式理论毕竟关注的是行政与法律的关系,而不是行政与人民的关系。所以行政法学长期以来对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保障问题缺乏重视。而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具有“整体性”与“动态性”的法学方法,恰好可以弥补这一重大缺陷。因为关系视角不可能只侧重对当事人一方之观察,而是要把所有重要的法律事实,包括法规范、法主体、法行为、法利益、法程序均纳入观察视野,“不仅注意一个法律事实的规范形式,更重视一个法律关系的规范内容;不仅关心国家意志如何形成,更顾及一个法律关系可能涉及之多边法律主体利益冲突的调节;不仅思考手段如何达成目的,更强调多元利益的和谐”。{13} (P66)可以说,法律关系提供了完整观察法律事实的分析工具,对于从单纯行为形式无法认识到的当事人之主张和行为、权利义务之形成和变动、法律的生效时点和存续期间,甚至是社会生活之安定与和谐等法律问题,法律关系理论均能予以观察和评价。因此,法律关系论作为一种兼顾经验维度与规范维度的研究方法,有助于一个能够积极回应社会现实的、开放的行政法体系的建构。举例来说,在法律关系的理论视野之下,行政法不再只是控制行政之法,而是调整行政与人民关系之法;相对人也不再是单纯权力的客体,而是与国家具有对等地位的权利主体;相对人主观权利的判定,不必受制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可以通过将法规范与社会事实相互对照的方法(或者说基于社会事实的法律解释),寻求权利存在的基础。即使相关实证法没有关于公民权利的明确规定,但根据宪法基本权条款以及社会生活的利益关系状况,仍然可能推导出主观权利的成立。另外,法律关系论重视行政对现实社会利益关系调节功能,对于行政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形式合法,而且要求实质公正,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与人民的主观权利对应起来,提升了行政行为相对于人民之正当性与可接受性。总之,对待行政的合法性控制与人民的权利保护之行政法恒久课题,法律关系的理论模型会推动行政法学抛弃严格的“规范法学”立场,并适度向“利益法学”的方向倾斜,亦即更加注重私益之间,以及私益与公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其次,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适切的法律思维方法。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理论模型,因其采用的分析要素比较完整,所以有助于观察者获得正确的法律结论。尤其是面对市场经济背景下复杂的利益冲突状况,行政法之解释、适用与法律政策的形成,已非单纯将社会现象涵摄于规范命题就能得出确切结论,而是需要在规范命题与生活事实之间进行循环往复的比较观察,以阐明规范构造或事实构造,进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抉择。举例而言,立法机关在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与规范背后的社会事实,如此才能发现规范与事实之差距并提出法制改革之方向和建议。而行政机关为实现公益作出行政决定的场合,应顾及行政内部与外部所有相关主体的利益,在涉及多个法律主体时(如环境保护与土地开发利用),则需要对冲突利益进行调查、评价、调节与衡量,以确保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行政决定。而司法审查,涉及的并非单纯行政与法律的关系,而是对行政与人民之间法律关系的仲裁任务,能够熟练运用法律关系分析具体个案,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法官只有借助法律关系的分析,才能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利益、诉讼标的和救济手段。因此,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均应就相关之法律事实为整体性观察与分析。而法律关系的思考模式,无疑是行政事实分析与规范诊断不可或缺的工具。

四、结论与展望

法律关系论日益受到关注的现实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与现代行政活动的非制式化的发展趋势,导致行为形式理论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因此其与日本行政过程论具有共同的问题意识,即需要寻找新的行政法总论之建构方法。{14} (P76)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经常会形成一种复杂的联锁结构,行政行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重要诱导因素,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通常伴随着法律关系的变动。因此,在搭建行政法学体系的过程中,行为形式与法律关系并不互相排斥,而是互为补充、互相支撑的概念,二者缺一不可。但在行为形式理论的描述功能与解释功能不断“萎缩”的背景下,有必要提升法律关系论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和比重。德国学者海伯勒提出的将行政行为形式与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体系两大支柱概念的观点,具有相当的启发意义。行为形式论与法律关系论的有机结合,可以更好的实现行政法的任务—行政的适法性控制与人民的权利保护。

从我国目前行政法学研究的现状来看,学界尚未对法律关系理论给予充分的重视。各种行政法总论教科书一般只是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进行简要介绍。由于该理论缺乏实质内容,不能提供有关行政法原理、原则或规范的明确法律知识,一般只是将行政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定性概念,旨在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区隔,以排除民法的适用和民事审判权的介入。甚至有的行政法教科书已经省略了行政法律关系的章节,以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取而代之。那么,在行政法总论体系当中,权利理论能否取代法律关系理论呢?笔者认为,摆脱主体间关系构造的权利描述,既缺乏规范分析,也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权利基础、权利构成,实现方式以及权利变动等重要问题根本无法清晰阐释。只有在法律关系的视角下,分析现实生活中各种冲突利益的类型与性质,及其与法规范之关联性,才是权利论证的关键所在。因此,在行政法总论的架构过程中,并不适宜以权利理论取代法律关系论,毋宁说是后者包涵前者。

本文只是针对法律关系作为一种观察视角和研究方法在学理建构与法律实务中的特殊功能的初步分析,至于在行政法总论中如何将这一抽象概念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分析工具,并源源不断供给新的行政法理论学说,则有赖于学界对法律关系相关命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关系的类型化与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同样重要,尤其是对针对重要行政领域法律关系特殊性之分析,有助于对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与制度规范的批判、反思与重构。例如,环境行政领域如何协调多数关系人之利益冲突;租税行政领域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否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福利行政领域国家之“生存照顾”义务与人民之给付请求权构造;规划行政领域的“市民参与”关系;民营化进程中的“官民合作”关系,以及行政组织内部之法律关系等课题均具有重要之研究价值。总之,重要法律关系之类型化研究,可以推动相对人权利之类型化与体系化,而诉讼法的诉讼类型与判决类型的设计也必须与相对人的权利类型相适应,以保障权利的实现。

注释:

[1]行政处分的德语是Verwahungsakt,是由奥托·迈耶从法文acte administratif翻译而来。作为汉语的表达,使用“处分”一词,确实多少会造成误导,以为是国家对人民的一种处罚或制裁。其实这里的“处分”是指代表国家行政针对个案对人民所作成的决定,其内容固有可能是对人民的处罚或者不利益,但也有可能带给人民各种不同的利益。至于Verwahungsakt为何不直接译为“行政行为”,而采用“行政处分”一词,大体是因为受到日本影响,日本自明治维新继受欧陆法制以来,很早就已使用“处分”或“行政处分”称呼行政官厅执行法令所为个案之决定。日本学者织田万着于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的《清国行政法泛论》,第44页以下可供参照。总之“行政处分”的译法,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比较而言,行政处分与我国目前行政法学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比较接近,但不可否认行政处分比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要更加精确和严谨,因此,本文沿用行政处分的译法,以避免概念的混淆使用。

[2]迈耶曾经明确谈到:行政处分的蓝本是法院裁判。迈耶认为行政与司法存在共通属性:其一,二者均服从法律;其二,二者具有类似的法律效力(如单方决定性、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其三,二者都可以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参见〔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7页。

[3]行政处分的基本特征包括: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公法行为;外部行为;单方行为;特定具体之行为。而行政处分的约束理论主要包括行政处分的权限、程序与法律效果等方面。这一原理虽历经百余年时间而没有根本变化。参见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2000年增订六版,第287-318页。

[4]日本行政法学者人见刚将行政处分的机能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实体法机能、程序法机能、执行法机能和诉讼法机能。参见[日]兼子仁编著:《西*行政行为论》,成文堂1987年版,第13-23页。

[5]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之“法锁”观念。法锁形象地展现了债作为私法关系存在的约束性和客观强制性,为近代法律关系理论的创立奠定了基础。到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1764~1844)根据罗马法学说抽象出“法律关系”( Rechtsverhaltnis)这一概念。而胡果的学生卡尔·冯·萨维尼在1840年出版的

[6]例如双边关系与多边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应与不对应的关系;完全基于法规范形成的关系与基于当事者的部分意思自治形成的关系;一次性关系与持续性关系;暂时性关系与完结性关系;事前、主要、事后关系等等。

[7]“传统的公法诉讼对象是行政的法律形式,而民法的诉讼对象却是权利。如果从法律救济的效果而言,应该是后者更为直接和恰当。古典行政诉讼的构造是以审查公权力行为(如课税处分)之适法性,以达人民权利的保护目的,而非以该公权力行为所生之法律关系本身存否为审查对象。所以,一般情况下(指人民权益因公权力行为受拘束的场合,以直接撤销该行为效力或宣告其无效的方式,解除人民权益所受的拘束,较之于审查因该行为所生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问题,更为直接有效。因此,撤销诉讼的诉讼构造,时至今日仍然非常重要。”—这充分印证了行政行为理论的重要性。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2-1333页。

[8]关于行政的合法化危机问题,参见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中国法学》2008年第s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