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付范例6篇

杨士付范文1

    日前记者在本市静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年来每年受理“保险理赔案”百起以上,而且年增幅在10%左右。其中,有30%的案子,法院支持投保人的理赔请求,判决涉案被告保险公司败诉。

    案例一

    既往病史“无中生有”

    案件回放

    在人寿健康险种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最常用的条款是——“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抓住盛女士“隐瞒病情”的“把柄”,将其合理的理赔要求置之不顾,并无视医院的证明材料,逼使盛女士走上了诉讼之路,从提出理赔到如今,花了近一年的时间,她才从静安区法院讨回公道。

    盛女士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附加住院医疗、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短期险。主险保险期限为终身,交费年限为10年,年付保险费共计2346.80元。在投保书有关健康情况的各栏中,盛女士对“既往病史”作了“否”的回答,还签名确认。随后,盛女士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格检查表记载“有腹部手术痕”,原因为“绝育术后30年”,保险公司体检专员在这份体检表上签了名。在盛女士交付保费后,寿险合同开始生效。

    去年5月15日,盛女士遭遇意外事故,因骨折住进市六医院治疗,并于5月20日手术。6月6日,盛女士伤愈出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她可获得5000 元意外事故医疗理赔金,同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住院床位费460元、住院手术费1500元,及住院杂项费2000元,以上合计共8960元。这对伤愈的投保人来说,也是一份安慰。但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被兜头泼了一盆冷水,对方生硬地告知:“不作理赔”。

    原来,保险公司派出的理赔调查员在医院获得了一份会诊记录,其上反映:“患者30年前有肾炎史……”,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盛女士在投保时“隐瞒了病史”。得知情况后,盛女士赶紧与市六医院进行交涉,经查,是一位外地来沪的医生对盛女士的浦东方言发生误解,将30年前绝育手术疤痕当作了“30年前有肾炎史”,为此,医院医务处出具了会诊记录更正证明。

    但是,保险公司仍不认可医院证明,作出了拒绝理赔、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的书面决定。法庭上,抓住投保人把柄的保险公司仍不松口,其认为:市六医院医务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只是一个见证,该证据不具有可信性。

    审判结果

    审案法院自有公断,一审判决认为:作为救急救难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的善意合同。原告盛女士按照投保程序填写表格作了体检,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书及体检表等资料核保后出具了保单,意味着双方保险合同成立。盛女士出险后申请理赔,并为澄清事实提供了医院纠正错误的情况证明,上面有医院医务处及住院病区的公章,还有病区负责医生的签名,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该证据均表明盛女士投保前,没有患肾炎疾病的事实。同时,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却拿不出原告在投保前患有疾病的证据,这种拒绝理赔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同。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盛女士8960元保险金,考虑到原告仅提出了8860元赔付要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8860元,双方达成的寿险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二

    “问题合同”职员代签

    案件回放

    父母的爱心经常体现在保险合同上。经不住保险业务员劝说,小杨母亲支付了年保险费2000元,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及“附加重疾险”和“附加短期险”,因看不懂“保险天书”,经办的保险业务员丁某代她填写了保险合同并代为签字。以后,小杨母亲继续用银行帐号扣划,续付保险费至2004年。2004年7月 5日,小杨母亲因突患脑溢血不治病故,投保受益人小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拒赔事件又一次发生,保险公司对小杨说:“经查,你母亲没有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依照合同约定不能赔付身故保险金3万元,只能解除保险合同,退还2269.54元保险费。为此,小杨于今年2月下旬提起了诉讼。确实,病史资料记载,小杨母亲于1999年3月因患多发性子宫肌瘤住院手术治疗,同时还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保险公司认为掌握了上述病史材料,拒赔保险金的理由应该于法有据。

    但是,经审案法院查证,在小杨母亲投保时,她为证实工作能力,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一张“下岗人员再就业指导工作卡”,其上有高血压病史的记载;法院还查实,小杨母亲的投保书全部由保险业务员代填,空格反映业务员没有问讯她的健康情况,保险合同也没有她的亲笔签名。

    审判结果

    根据审案法院查证后的结果,法院认为:投保人隐瞒病史不能成立,当小杨母亲签收了保险公司《客户回执》,并如期支付了保险费后,表明保险公司对这份“问题合同”的追认,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小杨3万元保险受益金。

    专家提示

    当心吃了“既往病史”的亏

    综观静安区法院审理的保险理赔案,投保人即案件当事人还是输多赢少,分析其中原因,是因为很多投保市民在人寿健康保险中,忽略了合同中有关“既往病史”的内容。他们在保险业务员孜孜不倦的鼓动中,以为交了钱就等于买了保险,而对如何正确填写“既往病史”掉以轻心;而保险业务员的收入基本依靠客户保险费的提成,卖掉一份保险就多一份收入,他们只想做成生意,而不去告知投保人误填错写“既往病史”存在的法律后果。

杨士付范文2

2011年3月初,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全职太太杨女士要求与丈夫张先生离婚。据介绍,两人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照顾家庭及小孩,杨女士辞掉了工作,专心在家做家务和带孩子。

让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当起全职太太后,张先生就变得越来越“小气”,不但家庭的开销要过问,甚至自己每花一分钱还要经过他的同意与严格审核,毫无自由可言。庭审时,杨女士表示,这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她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并要求张先生对自己的家务劳动、精神损害等支付赔偿金。

最终,丰台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因杨女士的遭遇不符合损害赔偿条件,驳回了杨女士的索赔请求。

法官姚媛表示,近年来,像杨女士这样遭遇家庭经济控制的案例日渐增多,个别案件中的女方甚至完全丧失经济支配权。许多全职太太在家中没有经济地位,如果出现离婚纠纷,个人权利在法律保护方面就面临不足。如家务劳动很难以经济方式得到补偿,被经济控制很难认定为受到家庭暴力。

我国《婚姻法》第40条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在我国,很少会有夫妻进行婚前财产书面约定,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但在实际中,“付出较多义务”属于模糊的概念,很难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

2008年,最高法院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其中规定: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该《指南》在全国部分省市进行了试点,但效果并不明显。

杨士付范文3

    庭内辩

    伤者:车主和保险公司该赔我

    59岁的杨七章起诉称,去年6月8日上午,他在三环路南华立交桥出口处步行时,被周女士驾驶的奥拓车撞伤。经四川协和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他全身3处10级伤残,而周女士只为他垫付了6100元医疗费。因为周女士的车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杨七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周女士承担43384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车主:该找保险公司赔偿

    周女士说,出事当天她驾车在超车道上行驶,突然发现右边一前一后有两个人横穿三环路。因避让不及,后面的人被撞伤。交警部门认定由伤者杨七章负全部责任,她没有责任,以前垫付的6100元医疗费也应该拿回来,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她主动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过赔偿问题,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

    保险公司:非强制保险就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他们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合格被告主体。因为,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杨七章起诉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

    其次,周女士的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杨七章受伤后找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不充分,应当驳回其诉求。昨日上午,高新区法院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杨七章与保险公司、周女士之间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休庭时宣布择日宣判。

    庭外辩

    保险公司是否是合格被告,是否该全额赔偿

    两大问题引起律师关注

    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在这种“行人全责”索赔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是合格的被告主体,是否应该全额赔偿这两大问题,一直在法学界、司法界存在争议。为此,本案开庭再次引起了蓉城律师界的普遍关注。

    保险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应诉

    保险公司是否是人身损害赔偿案合格的被告主体?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等人认为,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不应当直接成为这类案件的被告;投保车主应当先垫付赔偿,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追索,但这样就造成了两个诉讼,是对司法诉讼资源的浪费;如果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既有法律根据,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

    是否全赔有两种不同观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全额赔偿?

    蓉城律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全部赔偿。比如在杨七章索赔案中,保险公司虽然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保险险种,但保险公司并不能找出能证明该观点的法律规定,就只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受害者。

杨士付范文4

10年前,漂亮贤慧的小丽经人介绍与银行职员张彬相识结婚,婚后两人恩恩爱爱,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最近,随着张彬职位的步步高升,小丽总感觉到丈夫对她的感情不如从前了,可她又想或许是丈夫升官后太忙碌的缘故,就没往心里去。听说丈夫和单位一离婚女子关系暧昧的事,小丽怎么都不会相信,因为他们的生活一直很和谐。小丽想挽回丈夫的心,就试着与丈夫沟通,可张彬却坦言与那女子早就同居了,并且还明目张胆地向妻子讲述自己和那女子的性生活多么和谐等之类的细节。小丽听后气得脑袋都快爆了,坚决要与丈夫离婚,可张彬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就是不同意离婚。后来,小丽在律师的帮助下,录下了丈夫承认和那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及讲述与她的生活细节的话语,向法院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1万元。经法院协议,张某最终同意离婚,并且同意了妻子的要求,房产和家电也让给了小丽。

点评:我国《婚姻法》中规定,要向过错方提赔偿要求,一必须是因《婚姻法》第46条情形导致离婚的,二是只能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本案张某承认与第三者同居,并承认向妻子讲述自己与第三者的性生活的事实,小丽遭遇的是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冷暴力主要集中在精神方面,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对对方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性生活方面冷落拒绝。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目前法律上尚无冷暴力的明确界定,但法律对无过错方有明确保护措施。本案中小丽有录音证据,又是无过错方,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时婚姻过错赔偿制度: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可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必须有出轨的证据,包括:对方与第三者生育有小孩;对方自己承认有第三者;曾因此事被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过;其他人证、物证。

妻子丈夫追加赔偿

事业有成的杨女士最近发现丈夫有些异常,原以为是自己在外忙冷落了丈夫,后经杨女士反复追问,丈夫才吞吞吐吐地道出了实情,与外地来石做生意的一女子发生了。杨女士一气之下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以期尽早解除精神上的痛苦。为此,杨女士在书中对于财产及赔偿等问题都没有要求。离婚后,杨女士感觉自己辛辛苦苦为这个家奔波,到头来弄了个人财两空,心中感觉不平衡。于是,她第二次走进法院,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中,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丈夫进行精神赔偿,或是物质赔偿。但杨女士行使这种权利,请求丈夫赔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可见,杨女士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就损害赔偿问题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杨女士在离婚时只想尽快解脱痛苦,而没有考虑其他要求,没有要求损害赔偿,结果丧失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照法律,无过错方请求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打工妹与老板的“情缘”

打工妹刘爱华在省会一家餐厅当服务员,认识了常来此消费的已婚男子盖东。一来二去,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老板盖东和刘爱华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刘怀孕后,要盖东与其妻离婚,而盖东则让刘打胎,刘以此为要挟,让盖东赔偿青春损失费12万元。 经协商盖东先付给刘爱华现金2万元,剩下的10万元说好刘做人流手术后再给,盖东还给刘打了欠条。两人在欠条上签字后,刘爱华做了人流手术。后因盖东一直未按协议给付欠款,刘便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盖东给付补偿金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盖东提出反诉,要求刘爱华返还已给付的2万元现金。法院审理认为,刘爱华和盖东间的赠予合同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双方约定的给付因合同无效而成为不法原因给付。因此,驳回刘爱华诉讼请求和盖东要求刘爱华返还2万元的请求。

杨士付范文5

自小左眼失明的杨女士,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人重见光明,毅然自己花钱到医院进行了手术,捐献眼角膜。岂料,这一行为却最终给杨女士带来了脸部变形、眼面部凹入的灾难性后果。由于院方术前并没有如实告知她手术会带来的恶性后果,感觉被骗的杨女士一怒之下把医院和进行手术的医生告上法庭。

读报受启发捐献眼角膜 在起诉书中,杨女士称小时候因不慎摔伤最终导致左眼失明,但眼角膜一直保存良好。1999年6月,她从报纸上读到我国活体捐献角膜第一人段国生的事迹后,十分感动。杨女士觉得,自己的左眼看不到东西,如果能捐献出来让眼盲患者重见光明,同时又不伤害到自己也是一件好事。

于是,杨女士便与该医院联系,该院的姚医生对此十分赞同,表现出十分的热情。据杨女士描述,姚医生先后多次打电话对她进行劝导,还把“段国生左眼已经装上义眼,将来它随健眼一同转动,可达到‘乱真’的程度”的报道拿给她看,反复对她说:“你捐献后,我一定会还你一个更加美丽的眼睛!”

但是,姚医生在此期间却始终没有把捐献眼角膜后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眼球摘除加义眼植入手术的不良后果告知杨女士,让其做出适当的选择。1999年12月6日,一心想尽爱心的杨女士做了捐献眼角膜手术。为此,杨女士还自己支付了医疗费1438.34元和医保金2523.4元。

术后脸部变形状告医院 但是手术后,问题就慢慢出现了。先是眼部流出很多分泌物,让杨女士感到非常不适,她多次找被告姚医生治疗,但对方常以借口推脱。2002年下半年,杨女士出现眼面部凹入变形的情况。杨女士询问过多家医院,都说目前无法改善已遭到的这种伤害。

好心捐献眼角膜,没想到最终却落得毁容的下场。去年11月18日,杨女士将医院和为其进行手术的姚医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不如实告知原告造成捐献眼角膜后受到伤害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责任,并且赔偿医疗、误工、交通、整容费用4万元,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杨士付范文6

2014年黑龙江报考军队院校考生高考体检合格名单已公布,以下将是

序号 体检号 姓 名 准考证号1 1 曹然 01220500772 3 张家浩 01060531633 4 邹文韬 01220506734 5 谢志勇 01260509705 7 孟庆赢 08000528266 8 李澳 08000516587 10 段春浩 01080503798 12 杨军 01230500399 13 杨哲 013105080710 14 马帅 010605157411 15 毛健宗 010605322312 17 张德福 013101058513 21 梁雨龙 010205003214 22 丁野 013105133415 25 夏舜禹 012405115616 27 付玉忱 013105119817 29 刘佳莉 013105140818 31 张弛 013105116319 35 郝宏伟 013105108520 37 张宝峰 013105019521 38 朱健霖 010305246422 39 刘馥嘉 013105089123 42 辛建德 012405025824 46 苏柏霖 013105108825 49 刘姿含 013105017626 53 张振楠 010305371427 54 童毅 010205098128 57 范简膺 010301052329 58 王雁亮 010605164030 59 张恒烨 100005158731 62 凤靖宇 010305155932 63 胡凯 010305011633 64 王子枭 010305076234 66 齐承麟 010401036035 68 邢妍 010605100136 69 郭明瑞 012601006037 70 孙浩宸 012605160038 71 岳禾欣 010605195339 72 曲强冠 010605308940 75 赵柏然 012905026841 76 陆嘉宽 010601122442 78 史春雷 013105089043 79 张子帅 012805107744 81 李元章 012405021645 82 姜作民 012805001146 84 郭云琪 012805131647 86 生跃东 013005017048 87 李嘉欣 013105075849 89 刘鹏宇 013105045150 91 窦瑞 010305125151 94 付万超 010605244152 96 杨春城 013105044153 98 王禹涵 010305022054 103 姚盛宝 013105091255 105 王博宇 010205022156 106 高博 010305144057 108 柴鑫 010305426358 109 崔智超 013105098659 110 孙晨妍 010305080260 111 马鑫 013105071061 113 杜春利 013105013262 114 李林博 013105137663 117 张书瑞 010205141464 119 陈泽境 010201091365 120 于春游 012405134466 123 齐延宇 013105070967 125 徐福增 013105097068 127 赵亮 010305327969 128 李金蕊 013105121570 131 谢巍巍 013101098271 132 赵鹤鸣 012505010572 133 牛宇 010605015973 136 栾兆泉 010201109574 138 白晶磊 013105030575 140 张英男 013105033076 143 周金鑫 012605031277 144 杨泽宇 010305403978 150 李东蒙 060105274879 151 柳欣雨 010305244280 152 王博洋 012705052081 153 李萌 010605254082 154 张益博 013105088383 155 王志强 013105029684 156 张家源 060105024885 157 王嵩琪 010605070586 158 孙宇 010605097887 159 韩育 010605140588 160 鄂志野 010801020389 161 何文翰 012605012490 164 夏天林 012505004991 165 匡仁君 010605212092 166 王泽庶 010205123593 171 任朝彤 010605302394 174 李志勇 012505007095 178 李博阳 010605130096 179 李轶楠 010301070197 180 范鹏 012205117298 181 冯晓亮 010305219199 182 邱实 0106080017100 184 谭伟 0125050199101 186 门睿 0126050323102 187 周禹辰 0126050183103 189 付帅 0127010025104 190 尹冠鸿 0103053929105 192 杨拓 0126050356106 193 权育宣 0103053191107 197 周士博 0106051554108 199 张城航 0106052743109 201 杨冬咏 0125050250110 202 王天一 0125050153111 207 刘智勇 0103053473112 208 高松 0126051643113 210 柴照宇 0103051855114 212 李阳阳 0125050003115 213 李舒航 0125050163116 214 李浩瀚 0103050851117 216 祝泽玖 0103051313118 219 侯吉喆 0123050546119 221 任泽 0127051228120 222 王奇 0126050141121 224 裴乃乐 0103050593122 225 郑淇元 0106052808123 228 李香林 0124050319124 229 谢晓宇 0124050559125 231 崔群哲 0106052978126 233 潘阳 0108050655127 235 钱峰 0103052490128 236 倪晓峰 0103051324129 237 高崭 0130050401130 239 孙飞宇 0126051723131 242 李书磊 0106016027132 243 孙宇超 0103053969133 246 陈凯 0126050974134 253 董祉婳 0103050124135 254 孙丹阳 0124051273136 256 秦楠 0128051623137 257 杨馥瑞 0106053080138 259 罗纳得 0131050971139 260 高赫远 0106050263140 261 满铸鑫 0131050468141 262 张宁 0106051563142 266 赵正跃 0202050919143 267 赵天宇 0108050662144 268 高鸣岐 0131050936145 269 吴培尧 0102051006146 273 李俣默 0106052638147 275 蔡昀羲 0106052678148 276 邹建行 0106010481149 277 石继林 0103054380150 280 宋品璋 0103051394151 281 沈岱岳 0131050878152 282 卜凡天 0103050093153 284 宋子昂 0103051874154 285 梁宇凡 0106052165155 286 蔡钰 4080050128156 289 邢林银 0102050021157 290 赵思宇 0103050311158 291 季增荣 0102050433159 293 窦志国 0102010973160 296 陈士蔚 0106050987161 298 聂天琦 4125050042162 299 付湘涵 0104010014163 302 阎石 0130050393164 303 李嘉琦 0130050322165 304 罗鸣迪 0106051502166 305 张骁 0102051305167 306 郑萱 0131050142587 1201 刘宝山 1023050535588 1205 朱晟坤 0800050567589 1206 韩宇 030005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