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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心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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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xx高速公路项目办召开全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是一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防腐防变、倡廉树廉的大会。项目办领导在会上所做的报告和讲话《。。。。。。。。。》,主题鲜明,内涵丰富,要求具体,意义深远,充分体现了项目办领导狠抓廉政建设的决心,对我们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性。为了认真贯彻这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我代表全线监理单位所有监理人员向大会表示决心如下:
一、牢记宗旨。各级监理人员始终坚持“严格监理、秉公办事、不丝一苟、热情服务”的监理宗旨,紧紧围绕工程建设这一中心,大力开展“阳光监理活动”,公正、独立地开展各项监理工作,当好工程质量的卫士。在计量支付、工程变更、质量管理、材料供应等关键环节自觉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不拿、不卡、不要,秉公行事。
二、廉洁从业。自觉遵守省交通系统廉政建设“六条禁令”和项目办关于廉政建设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廉政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具体做到:
1、不以任何理由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及人员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2、不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参加施工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不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不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单位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为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任何应由业主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安排业主单位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本工程的监理分包等经济活动,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不与业主或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总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要的坚决不要,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
三、服从监督。自觉接受业主、施工单位以及群众的监督,采取设立廉政建设监督电话、廉政建设举报箱等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完善追究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确保做到项项有答复、件件有回音。对于各种举报的案件,坚持做到有报必查,一查到底,一经查实,坚决处理。
表决心范文2
2015年11月26日,*ST新梅公布最新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拟与某军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依常理,上市公司通过重组并购,调整发展方略,实为一种常见的市场现象。当然,在重组过程中,为确保投资人、债权人以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不至因重组而受到不当之侵害,而必须借助必要之法律规则。
这一规则的核心便是上市公司之重组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能实施;唯其如此,方能确保公司董事会重组决策与投资者意愿之一致。从法理角度而言,这一规则设计的关键在于两点。第一,通过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确保公司内部治理架构中的公司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权/公司经营权的公平与平等,即所谓实质意义上的上市公司重组决策能够体现股东利益;第二,提供一套可兹操作的具体程序来确保前述决策的实现,具体体现为公司股东大会召集、议事规则等。然而,*ST新梅的这次重组机会,却在这两个层面上都遇到了阻力。
重组变数
从表面上看,*ST新梅此次重组的机会,或许正因为三场“特殊”的诉讼而存在变数。
一是以兰州鸿祥建筑、兰州瑞邦物业等六家一致行动人(市场称“开南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为原告,被告*ST新梅拒绝原告登记参加股东大会,行使现场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同时,原告一致行动人通过交易系统平台对全部议案投的反对票也未被计入表决统计,从而使得股东大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进而损害了一致行动人之股东权益的诉讼。
二是以*ST新梅原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实业)为原告,以王斌忠等一致行动人为被告的股票买卖行为无效案件。原告兴盛实业认为:2014年6月间,被告王斌忠等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操控上海开南等15个账户举牌上海新梅,且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涉嫌超比例持股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等违法违规事项”(证监会对一致行动人实施立案调查之理由),并征集集体诉讼授权,要求判令首次达到5%起的股票买卖行为无效。受理案件的上海市一中院将该案定性为“一起新类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引发人们的关注。
三是*ST新梅状告一致行动人“开南帮”违法出借法人账户,操纵交易。
显然,这几讼存在着某种交叉关系。首先,利益双方的诉讼地位在几起案件中发生了互换:一方是*ST新梅及兴盛实业,另一方则是以王斌忠为代表的一致行动人。其次,争议焦点互为前提:*ST新梅及兴盛实业主张超过5%的收购无效;若这一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则一致行动人无法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而一致行动人则以其收购有效为由,主张行使其股东权益。当然,一致行动人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否决一切不符合其意愿的各项议案,这一切并非不可能,按照*ST新梅董秘何婧女士的说法,一致行动人之前对公司所有的议案均投了反对票。最后,从相关事实与纠纷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一致行动人举牌收购事实发生在前,而股东大会参会发生在后;但提讼的时间,却是股东大会参会纠纷、举牌纠纷以及违规出借账户纠纷交织存在,难分先后。这也给纠纷解决与监管带来了困难。
治理漏洞
从深层角度思考,*ST新梅重组乱象以及数起“特殊”诉讼对上市公司重组的决定性影响,则凸显了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治理规则中的漏洞与痼疾。
首先,上市公司反收购、尤其是反恶意收购意识淡漠。按照*ST新梅方面的说法:“如果王斌忠等人按规定及时披露举牌,我们大股东可以按照市场化的方法进行‘对举’,而不会像现在这样控股权轻易旁落。如果“对举”,收购带来的溢价得益的不仅是大股东,还有中小股东。”显然,这一说法未免有点儿事后诸葛亮般地无奈与幽怨。作为上市公司,时刻关注本公司股权变动信息,建立本公司股权异常变动信息通报与内部预警机制,事先制定反收购预案,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类似生米做成熟饭的尴尬。虽说*ST新梅也曾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股东持股时间等限制性手段,限制一致行动人提出临时议案的机会,从而减少一致行动人对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影响,但就这些做法的实际效果而言,不仅没有达到限制一致行动人的目的,反倒使得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或许市场上对此类一致行动人以“野蛮人”相称,恰恰反映了股东大会中的非理性因素的粗躁存在。
表决心范文3
1、 一百天,看似很长,切实很短。一天提高一小点,一百天就能够前进一大点。在这一百天里,我们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往学习。相信自己,所有皆有可能!
2、 热爱工作,投身事业,在这一过程中,抑制私心,陶冶人格,同时积累经验,提高能力。这样,才能获得周围人们的信任和尊敬。
3、 言行一致是成功开始。
(来源:文章屋网 )
表决心范文4
一、重视培养学生感知、整合数学信息的能力
新教材(人教版)“解决问题”内容的编排贯穿于数学课程的各部分内容中。有的是以一个单元的编排形式呈现,有的贯穿于“计算教学”内容中。呈现的形式也是多样化,有表格、图画、情景对话、图文结合等多种方式。例题的编排都呈现了一个含有数学问题的现实情景,有的给出了其中一个条件和问题,另一个条件则需要在情景中去寻找。有的给出的是已经数学符号化了数学材料,有的情境图中还蕴涵有解决问题的多种信息。学生往往不能够很好理解这些数学信息并发现数学问题,因此,培养学生感知信息、发现数学问题的能力是解决问题教学的前提。笔者认为,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教材中解决问题的情境图进行指导。例如,二年级下册第4页解决问题例3,是解决“两步计算”相联系的实际问题,也是第一次出现用加减混合运算来解决问题的教学。教材呈现的是小朋友们看木偶戏的情景图(如下图),图中隐藏了大量的数学信息。在教学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观察情景图,并让学生说说“图中小朋友在干什么?”“从图中你发现了什么数学信息,让学生充分感知情境图中的数学信息,然后再让学生思考“图中要我们解决什么数学问题?”从引导学生整合信息过渡到发现数学问题。教师在上课时,要善于引导学生挖掘教材情境图中不同的呈现形式,引导学生观察、收集信息,并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
2.在平时的练习中培养学生感知、整合信息的能力。在教学时,教师除了在课堂上对情景图进行相应指导,在课后解决问题练习中,还要加强学生感知、整合信息能力的训练。如在设计练习时不要以纯文字的呈现形式出现,可以设计一些图文结合的形式,或情景对话的形式,隐藏信息;或者只给出信息让学生提出问题等形式来培养学生观察捕捉信息的能力。
二、重视分析数量关系,建立数学模型
小学《数学课程标准》中指出,“应使学生经历从实际问题抽象出数量关系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过程”。笔者认为在解决问题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加强学生对数量关系的分析,让学生从分析数量关系的角度来建立数学模型。
[案例]一年级下册“求一个数比另一个数多几”(如下图所示)。
师:请同学们观察这幅图,说说你知道什么?
生:我知道小雪得了12朵花,小磊得了8朵花,小华得了9朵花。(课件出示小雪和小磊的得花情况)
师:你能提出什么数学问题?
生1:小雪和小磊一共得了多少朵花?
生2:小雪比小磊多几朵?
师:生1的问题谁能解答?
生:12+8=20(朵)
师:说说你的想法。
生:把小雪得的花和小磊得的花合起来就是他们一共得的。
师:你说得很好。能解答生2提出的问题吗?请大家先用圆片代替红花摆一摆,再列式解答。
(学生动手操作)
师:说说你是怎样算的?
生:12-8=4
师:这位同学的算法对吗?
生:对。
师:请你在黑板上摆一摆,并说一说算式中的12,8和4各表示什么?
生(指着摆的图片)12表示小雪得花的朵数,8表示小磊得花的朵数,4表示小雪比小磊多的朵数。
师:你能结合操作说算式中各数的意义,真了不起!谁能说说为什么用减法算?
生:小雪的是12朵,小磊的是8朵,用小雪的减去小磊的就是小雪比小磊多的。
……
在这个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注重引导学生在具体操作中来理解算式中每个数的意义,而且紧紧抓住“为什么用减法算”这个重要问题。学生在思考这个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会想到“小雪的朵数-小磊的朵数=小雪比小磊多的朵数”。其实这个过程就是分析数量关系的过程,在这个分析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的操作感知学生脑中就已经主动构建了“大数-小数=相差数”的数学模型。虽然这个模型没有抽象出来,但是学生在分析和操作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表象。需要强调的是,教师在教学时要引导学生从题目自身的情境出发去构建,而不是概括抽象的数量关系式。
许多数量关系既是数学化,也是生活化的。例如,我们买东西付钱时就知道用“单价乘数量就是总价”,而要求所走的路程必须知道所行的时间和速度等。这类数量关系在生活中学生经常接触,比较熟悉。可以让学生在充分体验的基础上进行抽象概括,在解决问题中直接运用。有的数学模型可以借助学生已有的数学知识来构建。例如,二年级下册第29页解决问题的例3,是解决“平均分”相联系的简单实际问题。虽然是第一次出现用除法解决,但学生已有了除法的初步认识这一知识经验,因此很容易确立“要求每组几人”和“可以分成几组”这样的问题是用“除法”来计算。
三、重视分析方法的指导,掌握解题策略
教育心理学家认为问题解决的过程是:感觉到问题的存在,明确问题的各个方面,形成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法。而学生在选择解决方法时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解决策略,因此教师要引导学生学会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掌握一些解题策略。
在课程改革中,教师常常会困惑:传统应用题的分析方法在解决问题的教学中还能用吗?笔者认为,课程改革不是对传统教学方法的遗弃,而应继承传统教学中的精粹。甚至传统的分析法在解决问题教学中还应加以重视,只是要处理好怎样用的问题。例如,用画线段的方法来指导学生解题在二年级下册关于“倍”的认识时就出现了(如右图所示)。
在教学时,教师可以让学生先在桌子上摆一摆圆片,用这种直观的方法模拟出线段图的模型,然后再抽象出线段图。只是在教学时,教师不要把大量时间花在怎样画线段图上,而应把重点放在引导学生如何根据所画线段图分析数量关系,寻找解题方法上。
除了采用画线段图的方法,其它的一些传统方法也可以用来指导解决问题。例如,在苏教版四年级上册的解决问题中就提到了列表法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这种分析方法简单明了,便于学生观察比较。在教学人教版四年级下册第4页例2解决问题中也可以使用:
例题:“冰天雪地”3天接待987人。照这样计算,6天预计接待多少人?在教学时,教师可以帮助学生列一表格,使题中的数量关系更加清晰。
通过表格学生可清楚地看出:6天是3天的2倍,那么6天接待的人数就是3天接待人数的2倍,用6除以3再乘987就可以求出。在教学时,教师刚开始指导学生列出表格,到后来就可以慢慢放手让学生自己动手列表格。
当然教师还可以采用其它的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指导学生解决问题,枚举法、还原法、假设策略、转化策略、分析法和综合法等。笔者认为,让学生学会方法比让学生解答几个题目更重要。
四、重视解题方法多样化,提高思维水平
由于每个学生都有各自不同的知识体验和生活积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解决问题的策略。解决问题策略多样化的体验是启发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和广阔性,发展思维能力,培育创新精神的有效途径。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给充足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独立思考,鼓励学生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例如,人教版四年级下册植树问题中“关于封闭图形的植树问题”的例3“围棋盘的最外层每边能放19个棋子。最外层一共可以摆放多少个棋子?”教师在引导学生交流和讨论的基础上让学生汇报各自不同的想法时,学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①直接点数出来;②按上下各19个,左右各17个的方法来算即:19×2+17×2=72;③按每边18个来算即:18×4=72;④先按每边19个算再减去棋盘脚上的4个棋子即:19×4-4=72:⑤用整个棋盘摆放的棋子总数减去最外层后可以摆放棋子的总数就得到最外层摆放的棋子数即:19×19-17×17=72。对于学生的不同方法,教师都应给予表扬和鼓励,保护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引导学生通过比较各种算法,学习和吸收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思路和策略,逐步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
五、重视联系生活实际,培养应用意识
表决心范文5
提高认识,更新教育理念
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树立为教育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认识教师的劳动特点,努力在精神境界方面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形成平凡中凸显伟大的奉献精神。教师的工作没有令人羡慕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显赫的名声和荣誉,也没有悠闲自在的舒适和安逸,以平常的心态,“潜下心来教书,静下心来育人”。
热情中展示师德魅力
教师要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规律,学习《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法规理论丛书,理解理论精髓,约束行为,提高师德修养。多学习古今中外教育名人的教育理论、教育行为,取长补短。多与同事交流切磋,商榷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形成自己的教育理论。
教师要正确理解自己的角色。传统教育中,“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而新时期教育下,教师是学生学习过程的指导者、平等民主关系的创建者、全面发展的培育者,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定位自己。在工作与生活中,多看教学案例、多接触学生、多参与教育活动,改变以往的“尊其师、信其道”的居上思想,重树教师新形象。
教师要充满热情,展示“爱心”,深入生活。树立亲生爱生的教育行为。多读教法之类的书,陶冶净化爱生之情,多深入学生生活,嘘寒问暖,解决内心矛盾、化解心理压力。古诗中“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就是很好的说明,教师要用“爱”润浸他们的心田,做到“教人不厌,诲人不倦”,真诚理性的施以“爱心”,培养德行循循善诱,传授知识技能不厌其烦,纠正过错百折不挠,关心生活无微不至。要用发展的眼光、赏识的行为、激励的语言,充分肯定“闪光点”,激发学习兴趣,增强生活热情,促进学习行为。
教师要钻研业务,提高能力,张扬教学个性,展示师德魅力。要掌握受教育者的认知过程、心理状态,才能科W有效的解决教育教学中意想不到的超常态问题,达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学生从思想认识领域真切地感受到师爱,从而改变行为,理性地深入学习生活。只有深刻领悟《新课标》,钻研教材文本,才会在施教中有“统观全局,从‘点’出发”意识,才能够切实把握教材编排体系,内容难重点,章节间衔接渗透,循序渐进的教与学过程,才会更好地达到“授业解惑”的目的,才会使学生对所教内容感兴趣,达到“教学相长,师生默契”的新型师生关系。
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首先,亟需转变课堂角色。教师必须由以前的“师道尊严”、居高临下、我讲你听的“填鸭式”的教师身份上下来,走进学生中,变以前的“演员”为“导演”,把学生搬上舞台,由原来的“听众”推向“演员”,使教学活动逐步向学生自己活动、自主探索的方式转化,为学生思考、探索、发现和创新提供最大空间、最广阔的平台,让其在保持自我天性的基础上获取知识、提升能力。
其次,改进课堂模式,加强能力培养。通过培训和教育资源网的学习,结合学生实际,笔者认为用“五为”模式的课堂,会达到课堂的最优化、高效化。“以教师为引导”,课堂教学中,教师贵在点拨引导,指导学法、破题技巧,紧扣《课标》,组织引导课堂教学过程,深入探究文本,注重课堂生成问题的解决。“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学流程中,更大的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利用各种教学技巧,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让学生自主获取知识,彰显理解的个性化、多元化。“以训练为主线”,通过老师课前根据学生的知识现状,文本内容,精心设计训练题,通过教师点窍引导,让学生当堂用所学知识信息解决问题。“以思维为核心”,运用启发式、合作探究式,培养学生主动地思考,使学生多思、常思、善思、妙思,养成追根问底、寻根溯源的思维习惯。“以能力培养为目的”,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设计的问题、学生的行为活动、教师的点拨引导,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节点,都要紧扣技巧的促成和能力的培养。只要以“五为”模式驾驭课堂,一定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课堂内容的最优化。
表决心范文6
论文摘要:表决权制度是针对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而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仅就股东表决权制度作出了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至于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具体规定并未作出进一步阐释。需要我们进一步具体明确。
随着现代社会企业公司组织形式的集团化,对于公司的要求往往过高,当公司企业以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大众集资,不可避免地就会造成股权分散地结果,由于一般股东特别是公司企业组织中为数众多的中小股东往往表现出对于公司业务的漠不关心,他们根本无心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若他们放弃该表决权不用,会导致处于经营地位的董事很容易因此而控制支配公司,甚至会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及法定足额而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为解决这种问题,法律上允许股东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行使投票权。如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所确定:“股东可以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因此在每次未能出席股东会时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原因及范围,委托人出席股东会股东行使表决权。本文拟从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的重新认识的基础上,对股东表决权制度作出进一步的认识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设计。
一、股东表决权制度理论上的再认识
所谓股东表决权就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和对公司董事、监事进行选举的权利。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会监事会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求,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都以股东表决权行使为前提。为鼓励股东获取更多的边际收益,而积极从事公司的投资活动,监督经营者忠诚、勤勉地工作,不赋予股东以表决权是不行的。
我们可以先分析股东表决权的性质。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是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予以剥夺或限制。据此,股东表决权应具有如下性质:首先,资本多数决是表决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无论是现行新《公司法》还是《修改革案》都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只有在出席股东大会最低股东人数由法律确定的情况下,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才能保证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的效力。。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条l款规定:“除本法及章程另有规定者外,股东全会的决议,应有代表己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其次,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共益权。依股东行使权利之目的可以区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股东行使表决权虽然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要求,但股东正足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必然兼顾公司的利益,并且公司的意思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表决权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股东表决权为固有权。以其股东权是否可以予以剥夺而为区分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0它不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资本多数决原则加以限制和剥夺的权利。非法律规定,股东表决权不得以人为的方式,即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予以任何剥夺和限制。
在认识表决权的性质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理解表决权制度的基本内涵。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表决权的亲自行使;二是表决权的行使。由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多数股东故居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不少小股东不愿意为出席股东会而支出巨额的费用和时间,表决权的行使制度便应运而生。
二、股东表决权行使中的若干限制
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仅就股东表决权制度作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至于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具体规定并未作出进一步阐释,而现实操作中我国股东表决权行使中存在以下事实上的限制:
第一,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的运行机制的忽视。我国新《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对表决制,新《公司法》仅作原则性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仅对被征集人数和信息披露有笼统性规定,诸如对重复委托、撤销委托、有偿征集委托书以及收购巨额投票权等方面均未涉及,极易造成表决的失控。
第二,个人认知能力和社会阅历等方面存在差异,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必能找到可以信赖的人。尤其是在远离公司住所的边远地区,这样就使部分股东难以通过委托制度行使表决权。
第三,人在行使授权股东的权利时缺乏关于表决权行使的限制规定。在行为下,表决权行使的意思表示经由人进行,为确保人依股东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公司必须设计相应制度,例如股东须在委托书中明示其对股东会议案的赞同或否定意见,以及其所欲支持的董监事候选人,若人末依股东指示行为不予计算等等。但这种消极地将该人的表决行为归于无效并不代表股东的本身意愿。况且将这部分表决权归于无效可能导致决议难以达成,因为按公司法规定,对于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的人数通过,由于股东委托人出席视为亲自出席,这样其表决权不计入将可能导致议案难以2/3以上通过。
三、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的法律设计
从上述阐述中我们不难看出,表决权是一种特殊的.其的是投票行为,同时应符合普通法上的规则,又需遵循公司法的特别规定。我国新《公司法》仅在第107条认可了股东表决权可通过行使——“股东可以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而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由于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为此,我们可以相应在比较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国家地区公司法律基础上,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从传统的主体行为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考虑。
(一)从主体构成上看
完善的股东表决权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授权人、人资格及其人人数的认定。第一,关于授权人的资格: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公司法律中规定“惟法人股东已指派代表人者,依实物见解,不得同时委托人,仅在未指派代表人时,得委托人出席”。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对于行使表决权的授权人资格并未作任何规定,表面上可认为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该股东的出席股东但事实上存在许多实践限制,例如,第三人股东行使表决权,故授权人只能是股东且该股东须具有表决权。为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国外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中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即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将要表决的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就该决议事项不得行使表决权。我国新《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作出规定,只是中国证监会在其修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有类似股东表决权排除的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将来公司法会对这一制度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这样,在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也就不能再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第二,关于人的资格: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公司法律中规定“本法对于人之资格并无限制规定,惟对于(股东会)会议事项有自身厉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
之虞之股东。则不得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再者,公司本身亦不得为人旧我国实践中规定公司就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自身不得担任人:另外,被排除表决权的股东不得担任人,如相互持有股份的公司作为股东时法律一般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第三,关于人的人数:为防止个别股东乃至股东外的第三人借表决权行使之机操纵公司决策权,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除信托事业外,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人之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生股份总数表决权百分之三,超越之表决权,不预计算。”一个股东可以委托几个人,直接影响到股东大会及其表决行使的秩序。多数国家公司立法均强制性规定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人,同是出于股东会及其表决权行使的秩序的考虑,应采多数国家公司立法的做法,委托两个以上人的表决权无效。但是如果表决权存在合法的不统一行使的情况,则可以有两个以上人,每个人限于表决一种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