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过年文章范例6篇

回家过年文章

回家过年文章范文1

曾看到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科学家做了很多实验,得出了很多数据,但实验还没有成功。不幸的是一场大火把他的数据连同实验室都给毁了,十几年来的心血全毁于一旦!这一切都回到了没做实验以前,什么都没有了!科学家在面对“回到原点”这一残酷的事实时,并没有气馁,而是重回实验室,重新再做实验。这回没有多久时间他就做成功了。后来他才发现以前的实验数据都是错的,烧了它,回到原点,再重新出发,他成功了。

假如这位科学家的实验室没有遭遇火灾,实验数据没有化为灰烬,一切都没有回到原点,那么科学家就永远都不会与该实验的成功相遇。回到原点反而使科学家获得了成功!这个科学家就是爱迪生。

“只有天空才是我的极限”,撑竿跳冠军伊辛巴耶娃经历了回到原点后的感言。伊辛巴耶娃曾是一位体操运动员,她经过了犹如脱茧般的痛苦训练后终于能上比赛了。“小荷才露尖尖角”,可是她的身高已不再适合体操运动。瞬间她努力的一切都回到了原点,怎么办?伊辛巴耶娃淡然地选择了撑竿跳,因为她不怕回到原点,她相信回到原点后会有更精彩的东西在等着她。事实确实如此,她在退出了体操队回到原点后,成为了撑竿跳女皇。回到原点,伊辛巴耶娃创造了属于自己的辉煌!

回到原点后,绽放出自己耀眼的一面的人还有很多。中国近代著名作家鲁迅,本来学医的他,弃医从文,回到原点,之后笔锋犀利的文章便传遍中华大地,他的名字也被刻入了历史的章册。除了鲁迅外,还有“飞人”刘翔、美国总统罗斯福等人。

当我们学会了仰起头来勇敢地去面对生活中的一切时,回到原点,一切都回到我们奋斗以前,我们也不会惧怕。因为我们相信回到原点后,不远处会有更精彩、更美好的东西在等着我们。

回到原点,也许更能绽放出我们的光彩!

点评:

回家过年文章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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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搬家了

《网友世界》搬家了,这次没有搬多远,只是从原来写字楼的16层搬到了12层。电话、信箱等联系方法都没变,只是通信地址改为:北京市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A座12层。大家将来购书或邮寄回音卡等资料,要寄到新地址才行。

想和作者沟通怎么办?

在论坛中一位ID为chenyinan365的读者,提了一个要求:“杂志中许多文章限于篇幅,没有讲细讲透,作者一般对文章中所涉及的领域很精通,因此我作为读者,很希望能就文章中涉及的问题向作者作简要的讨教,贵刊能不能在作者署名后面给出作者的E-mail地址或QQ号,以便能和作者交流?”

公开作者的联系方法是需要经过作者本人同意的,如果大家想与哪个作者沟通,可以通过我们代为转达,今后我们在刊登稿子时,也会征得作者同意,尽可能将他们的联系方法公布给大家以便沟通。另外,告诉大家一个查找作者的联系方法小诀窍,很多作者在文章的字里行间或截图中,都会有意无意地留下他们的QQ号或BLOG地址,大家只要留心就可以找到哦。

关于一稿多投,有什么处罚么?

上期杂志上市后,很多读者反应《红客路线》栏目中《逆向工程!整MM的小花招》在3月的《黑客X档案》也发表过,询问是不是一稿多投,如果是怎么处理。

发现此事后,我们及时与作者进行了沟通,此文作者承认此文确实同时发表在3月的《黑客X档案》。经过与作者沟通发现,这次稿多投事件,主要是作者初次投稿,对投稿要求理解不足造成的。当初来子收到稿件后,回复作者说此文可能在一个月后刊登,但半个月后,作者有些等不及了,怕文章过了时效期,就另投了别家,但却没有及时通知我们,这才造成稿多投的情况。介于这次事件是作者无心之过,我们只将停发本文的稿费,并不影响将来录用此文作者的其他文章。而如果发现有作者蓄意一稿多投,我们将永不录用此作者的文章。

建议增加软件下载区

看到杂志上介绍的好软件,大家都想安装试试,但有时找起软件来却不方便,所以有读者就建议在网站中增加软件下载板块,将每期《网友世界》中文章所提到的软件收录其中,供读者直接下载,这样更方便,更安全。

关于下载专区的事情,我们已经开始筹备中了,近期我们已经和多家大型下载网站建立了联系,不久的将来,我们会在多家大型网站中建立《网友世界》下载专区,利用大型下载网站带宽和平台的优势,为大家提供稳定、高速的下载平台,方便下载每期杂志中介绍的软件。

徽章错误怎么办?

回家过年文章范文3

罗章龙1896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南浏阳东乡沔江村一个世代农家,父亲长年外出做工。他少年时就读于家乡的狮山小学、南台高小。南小是进步师生集中的地方,校长刘人熙原是爱国志士谭嗣同、唐才常的老师,他们的品行影响着后学,罗章龙在这所学校里得到许多优秀老师的指导,鼓舞他“要做好人,须得好友”。1912年,罗章龙考入长沙第一联合中学(长郡中学)就读,至1916年毕业。

少年时代的罗章龙喜欢交友和游历。1915年夏的一天,罗章龙在长沙第一联合中学内看到一则“二十八划生征友启事”,启事中邀请有志于爱国工作的青年和他联系,指明要结交能刻苦耐劳、意志坚定、随时准备为国捐躯的青年做朋友,并云:“愿嘤鸣以求友,敢步将伯之呼。”读完启事,罗章龙颇为感动,遂作书响应,按照启事的联系地址寄去一信,信末署名纵宇一郎,之后很快接到回信,约定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几天后,两人在定王台湖南省立图书馆见面,在交谈中罗章龙方得知征友者为,二十八划乃其名字的笔划数。两人谈了足有两三个小时,表示:我们谈得很好,愿结管鲍之谊,以后要常见面。

此后数年,罗章龙和经常结伴而行,步行参观了长沙周围很多名胜古迹。有时单独出游,回到长沙就情不自禁地找罗章龙叙谈观感。这一时期,还邀请罗章龙一同步行从长沙回到他的家乡——韶山,沿途他们化作乞丐,走村串户,以锻炼体魄,体验穷苦人的生活。通过这一段时间的接触,罗章龙从的言行中获得了许多新思想、新知识,他们之间的友谊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深厚。

1918年4月,由、蔡和森和罗章龙等人发起的新民学会正式成立。学会成立后,即决定派罗章龙等三人去日本学习。临行前,学会在长沙北门外的平浪宫聚餐,为其饯行,到码头送行,并赠罗章龙《送纵宇一郎东游》诗,其中云:“沧海横流安足虑,世事纷纭从君理。”

罗章龙到达上海后,购买了前往日本神户的船票,正待出发,忽闻东京发生日本警察迫害中国侨民的事件。听到一些从日本回来的留学生控诉日本反动军政当局的暴行后,罗章龙激于义愤,乃退票登岸,决定返湘,中止了日本之行。

回到长沙,罗章龙和等八名新民学会会员于当年8月至北京,做会员赴法勤工俭学的准备工作。当时,他们借住在景山东街三眼井吉安所夹道7号,半年多时间,八个人挤在三间很小的房子里,隆然高炕,大被同眠,连翻身都得先同两旁的人打招呼,但却心向未来,充满改造国家的激情。此后罗章龙考入北大德文预科,再升入哲学系。为了解决生活和驻京会务事宜,经杨怀中先生推介,进入北大图书馆当助理员。

为组织和发动湖南的自治运动,于1919年4月回到长沙,罗章龙仍在北大学习,兼理新民学会有关会务,并逐渐成为北大学生运动的中坚,受到蔡元培、陈独秀、的赏识。“五四”当天游行至赵家楼曹汝霖住宅时,罗章龙和其他四五位学生搭人梯,从窗户跳进曹宅,放进潮水般的学生,痛打了躲在宅内的章宗祥(曹汝霖不在家),又放火烧了赵家楼。事后,罗章龙即写信将北京“五四”发生的情况告诉,亦回信告知他湖南驱张运动的新形势。就这样,在长期的革命活动中,他俩南北呼应,书信联络,或叙友情,或谈国事。1927年8月以后,两人以中共中央委员身份回湖南组织武装斗争,即赴铜鼓指挥军事,罗章龙坐镇长沙,准备里应外合占领省城,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秋收暴动”。

1931年的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后,罗章龙被开除出中央委员会、,背上了“另立中央”的罪名。时隔18年,罗章龙在给的信中写道:自从离开党到现在,没有加入过反动的或三青团,没有做过的官吏,没有加入过其他反革命党派,没有加入过假革命的政治党派团体,“这样终于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操守和清白”。对罗章龙历史上的问题,生前一直没有改变说法,1971年8月间的党内谈话中还说:“罗章龙,,另立中央,,也没有得逞。”但对老友离党后的表现,还是关注的。1949年10月14日,就罗章龙来信电示湖南省委:“湖南大学教授罗仲言即罗章龙来信申诉他自被后17年中从事教育和著述工作的成绩,说他并无危害党和革命的行为,请派人至湖南大学调查是否确实属实电告。”(见《建国以来文稿》)我们没有见到湖南省委的调查报告。但此后不久,罗章龙前往北京,让身边的杨尚昆送了一本东北版的《选集》。1964年,有关领导奉党中央主席的指示还要为罗章龙建造安度晚年的住房,因而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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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学会成立,至1930年前后,是罗章龙革命生涯最活跃的时期。在北京大学期间,他开始直接攻读欧洲社会主义思潮的原著,和同学一起试译《共产党宣言》以及有关十月革命的文章,全文翻译了德文版的《康德传》一书。从1920年开始,罗章龙是“北京大学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的发起人之一,在共产国际代表的指导下,与等人共同组织进步师生,宣传马克思主义思想,是参加党的创建的活动家之一。之后,又任中共北京大学支部书记、中共北方区委委员,兼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北方分部主任,先后参加领导了1921年底的陇海铁路大罢工、1922年长辛店8月大罢工和10月开滦五矿大罢工等。1923年京汉铁路大罢工中,罗章龙为全线总指挥,亲临罢工前线指挥,在长辛店中弹负伤,经纠察队救护,才突出重围。脱险后,他坚持北京区委工作,处理“二七”善后事宜,在险恶的环境下,夜以继日地赶写出10万字的《京汉人流血记》,当年3月即在北京出版,后又重印七次,共发行约15万册,是中国最早的详尽报道“二七”罢工的重要文献。党的“三大”至“六大”,四次代表大会上,罗章龙均被选为中央委员或候补委员,曾与陈独秀、等共同主持中共中央的工作。1928年中共“六大”后,再次被任命为中央工委书记,主持全国总工会,主编过全总机关报《中国工人》和《劳动报》、《斗争导报》等,并编著了《1928-1930年中国职工运动状况》和《工人宝鉴》。

可在1931年,罗章龙的人生拐了一个很大的弯。众多的中共党史著述中都讲到,1931年1月7日,中共扩大的六届四中全会在上海秘密召开。这次会议是由共产国际东方部部长米夫一手策划和操纵的,在参加会议的正式代表根本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会议最后通过了米夫事先拟定的补选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王明被直接增补为中央政治局委员。米夫的做法激起了罗章龙、史文彬、何孟雄等从事革命实际工作的一批干部的强烈不满。而在不多见的材料中又有记载,四中全会之后,米夫又召集会议,在压服反对派不成功时,他恼羞成怒,口头宣布开除所有持反对意见同志的党籍。

在这样的情况下,罗章龙、史文彬、何孟雄、林育南等人连续召开会议,通过了罗章龙执笔的《力争紧急会议反对四中全会的报告大纲》,递交致共产国际的抗争信,并散发“告同志书”等。此时,何孟雄、林育南等30多人遭叛徒出卖被捕入狱,罗章龙等人认为这是由王明一派造成的,党内斗争进一步激化。1931年1月17日,罗章龙掌控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上海召开党团会议。会议宣布成立由罗章龙、徐锡根、王克全、何孟雄、王凤飞五人任常委的“临时中央干事会”(此即后来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中央”),罗章龙任“书记”。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关于开除罗章龙中央委员及党籍的决议》和《关于开除王克全同志中央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王凤飞同志中央委员等问题决议案》。随后,中央政治局又宣布开除王克全、徐畏三、吴雨铭(中华全总秘书长)等人的党籍。

罗章龙虽然和他所反对的王明一起成为中共党史上的重要人物,但他的情况与王明大不同。王明的错误路线后来虽遭到清算,可他一直留在党内,1945年的“七大”、1956年的“”,均选王明做中央委员,但他担任的实际工作很少;而罗章龙再也没有回到党内,却在晚年承担着党交给他的主要任务,担任中国革命博物馆顾问,负责鉴定党史资料。事过多年,党史上许多有争议的人物、事件和积案,被清理了头绪,有了新的结论,但对罗章龙的问题并没有新的结论,其中主要原因是:党为了维护自身的团结和统一,有一条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现今可看到的各种党史读物,都记载着罗章龙“”,他本人生前曾向党中央常委会做过长篇申诉,但因种种原因,党中央也没有松动对罗章龙的组织处分。罗章龙虽被,但党内许多领导,如、,后来在生活上还是对他很关照。

离党之初,罗章龙先去东北,隐匿生活,同时想在东北开展抗日工作。但其处境十分困难,积劳成疾后,不得不折回上海,一面养病,一面专心搜集国民经济学资料。1933年,在一次赴商业图书馆查阅资料时被捕入狱,经蔡元培等奔走营救,关押一年半后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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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秋天,罗章龙至开封河南大学经济系任教,改名罗仲言,先为教授,后兼系主任,致力于为国家培养人才,着手对中国经济史的研究。

在人生的转型期,罗章龙的政治热情并没有完全消失。他与撤到大西北的东北军关系密切,张学良曾专程去开封拜访过罗章龙,罗章龙带学生去西安实习时,张学良还亲自驾驶飞机,陪他在空中观赏华山风光。根据不同角度的史料作印证,史学界也注意到,罗章龙对西安事变的发生,有过不可忽视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张学良身边亲信黎天才去起作用,黎曾经是罗章龙的得力助手,罗章龙成了西安城外唯一预先得知西安事变将爆发的“知情人”。

抗战爆发后,罗章龙离开河南大学,绕道武汉、重庆,来到汉中城固,在西北联大和西北大学工作了将近10年。作为学者的罗仲言,西北大学的学生们只知道他是留德的资深经济学教授,并不了解他就是大名鼎鼎的罗章龙。罗章龙勤于治学,能诗善文,却拙于言辞,木讷质朴,蔼然学者风,课间为学生解惑释疑,常急得面颈泛红,犹吃吃无法尽其意。他个头不高,戴着深度眼睛,在课堂上也一口湖南腔,偶尔还闹点笑话,比如他说“威尼斯商人都是做生意的”,这句话曾经成为同学们的课余谈资。虽然如此,大家仍公认他为西大经济系的台柱,奠定了经济系的基础;他对经济学有精湛研究,尤其专攻经济史学。他的学术见解深刻而独到,以李斯特的国民经济学为蓝本,而对英国古典学派批判较多,在经济理论方面,大体言之,是反对个人主义而提倡国家主义,反对自由政策而提倡保护政策,他强调国民生产力的培养应为国家财富之本。罗章龙在城固时的一位学生刘淑端曾回忆,罗老师当时开两门课,一是讲经济学原理,二是讲中国的国民经济史,主要讲华夏社会形成国家形态几千年以来的经济运行,是利用史籍资料追踪国民物质生活的记录,他说是民生国计的“总传记”;他很重视经济史学研究的方法,向学生介绍如何为科学发展定准绳,把学术视为人类理性思维的过程,是集人类多数智慧的合成。刘淑端与老师罗章龙的关系很好,她后来在西大经济系任教授,现已近90高龄,罗章龙去世后,她还一直在生活上帮助罗章龙的孙女,如今她保存着大量关于罗章龙的书信、论文及书籍等。一些听过罗章龙讲课的学生也曾说,他讲中国经济史这门课很有独到见解,他把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如秦始皇、曹操、王莽、王安石一一列举,就他们在变法改革中对国民经济所起的作用及得失,给予中肯的评价,同学们听后感到既新鲜又合乎情理,大大激发了大家的民族自豪感和自尊心。

罗章龙早年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还去欧洲游历过,在德国如同访问学者,打下了坚实的哲学社会科学根底,进入中年又倡导“全元论”这种哲学思想,这是他探索哲学体系时带独创性的尝试,通俗来讲就是认为各种学术思想错综复杂,互相通联,互相完成,互相为用,强调“全面”观察事物的重要性,其核心思想是坚决反对“孤元”,进而又认为“多元”离“全元”尚有一步之遥。

在城固教书时,罗章龙远离政治,潜心学问,他把城固称作自己的“第二故乡”。在此期间,他最重要的学术成果是完成了《中国国民经济史》和《经济史学原论》等著述。《中国国民经济史》于194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史料翔实,见解独到,建立起独特的中国经济史研究体系,精辟地阐明了中西经济史发展的关系,国内出版界及经济学和史学方面的专家给予高度评价,视其为“近年出版中国经济史之佳构”,国学大师钱穆、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及著名史学家顾颉刚等皆有嘉评,该书还获得当时教育部学术审议会奖金,并被教育部列入“大学丛书”。《中国国民经济史》可说是罗章龙从政界转向学界的里程碑式的成果,他有一首题自著《中国国民经济史》的诗,记述感怀:史学荒伧几究心,扣盘扪烛哪堪寻,博闻约取寻常事,巨眼凭谁识古今。

1947年12月,应胡庶华邀请,罗章龙乘飞机离开西安,前往长沙岳麓山湖南大学任教,继续经济史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近代欧洲各国经济政策》一书。1950年12月,罗章龙编著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原理》正式出版,受到了全国高校、干部学校和政府经济计划部门的重视,到1951年5月连续3次印刷仍供不应求。1953年8月,因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他从湖南大学经济系调到刚刚创办的中南财经学院计划系。在中南财院,他继续讲授国民经济计划原理,成为国内这一专业的著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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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章龙记忆力非常好,尤其对早期革命生涯的记忆“历历在目”。他养成了随想随记的习惯,信封上、报纸上都有他用笔记下的某个历史片段。有时夜半突然醒来,也会抓起笔来记录,之后又沉沉睡去。他在城固十年之余暇中,便积稿成帙,初步整得30万字文稿,这是他第一阶段回忆党史的成果。到湖南大学任教以后的数年里,又走访秋收起义诸遗迹,并与一些健在的革命战士、英烈遗属见面,共同回忆当年的战斗情景,又写了一些资料。1953年以后,罗章龙结合当年兼任汉口市委书记、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主任的亲身经历,开始对大革命时期武汉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和汉口市委有关的许多旧址进行访问,回忆亲历往事,同时大量收集史料。至20世纪60年代,他将手书整理的全部稿件分订成十几册,当时无法印行,精心保存在家中。“”期间,罗章龙珍藏了多年的文稿,以及一些历史原版照片,被红卫兵抄家抄走,此后无踪无影,甚为惋惜。

1978年,在中南财经学院的罗章龙,表示愿在有生之年把亲身经历的党史情况回忆写出来,留给后人参考,希望有关方面能在工作上给予一些帮助。当年5月,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会同湖北省党校、湖北省革命博物馆、武汉大学等单位,特邀罗章龙主讲有关党史问题,历时一月有余。罗章龙当时身体比较健康,行动自如,头脑清晰,声音洪亮,谈起往事,如数家珍,一点不像80多岁老人的样子。这年9月,他又应邀赴北京,参加由李主持、由中国革命博物馆和全国政协文史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大革命时期党史问题座谈会,直到春节才结束。

罗章龙手书“题椿园诗草”

《椿园诗草》是罗章龙正式出版的个人诗集,由其子罗平海协助整理,岳麓书社1987年出版,其中收录了很多他在城固及西安时期所写的诗文题咏,如“城固秦麓草堂诗”17首和“西京秦麓草堂诗”6首。

1979年6月,罗章龙奉调进京,任中国革命博物馆顾问,具体工作就是鉴定革命文物,接待来访的研究党史的同志,答疑咨询。在一些同志的敦促建议下,罗章龙在原有回忆的基础上,补充、整理完成一部《椿园载记》,此书约23万字,内容包括:新民学会、到北方历次大罢工,以及中共“三大”、中央执委会,等等,提供了生动、具体、客观的第一手党史资料,十分珍贵。《椿园载记》一版再版,胡乔木生前给予很高的评价。

罗章龙的晚年,被看成中共早期党史的“活字典”,许多问题别人说不清,却被罗章龙迎刃而解。如北京大学仅存的八本关于社会主义理论的书籍,都盖有“亢慕义斋”的图章,这四字何义一直是党史研究之谜,罗章龙到京后才破译“亢慕义斋”即“共产主义小屋”。他还对党的生日做了细致的考证,认为北京建党小组的活动时间始为1920年5月,并不是党史书上所写的10月。他向组织证明,著名报人邵飘萍为共产党人;也使蒙尘的“二七大罢工”中的英烈张英韬得以昭雪。湖南秋收起义中的行动委员会,党史书上略而不详,罗章龙作为当事人具体回忆了行动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他还对他参加党的“六大”的经过做了详细回忆,大量揭露后来叛变的向忠发的丑恶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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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章龙一生的著述颇丰,我们在编写此篇文章时,联系到了罗章龙的儿子罗平海先生,罗平海先生为我们提供了一份《罗章龙著述目录》,内容为目前所能搜集到的已发表在各类报刊和书籍上的罗章龙的文章,共有553篇之多,内容包括哲学、经济学、政治、党史、工人斗争记录、诗歌、文学、地理等各类,这还仅是其公开发表的作品,并不是他著述的全部。同时,罗平海也一直认为,父亲是幸运的,“因为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他很照顾”。

1984年5月,罗章龙给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写信,申述自己在1952年以前一直是一级教授,1952年以后被降为四级教授,月薪196元。邓颖超把信转给,批示:“工资太低,要调到教授的最高一级,或地方干部的五六级。”1991年7月,国务院给96岁高龄的罗章龙颁发了政府特殊津贴证书,表彰他在经济学和党史研究中做出的特殊贡献。罗章龙很激动,认为这是党和政府对他工作的肯定和鼓励,他嘱咐罗平海:“你召集人来,我们还要对一些事情再研究,趁我记忆力还好……”

罗章龙为抢救党的历史资料工作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与此同时,他的生命力也在逐渐衰弱。去世之前,曾三次病危。但他始终不忘自己的人生追求与信念,当革命博物馆的领导问他有无遗嘱时,他艰难地拿笔写下:“共产主义是个伟大的事业。我的主义不变!”

回家过年文章范文4

1932年10月,20岁的启功和章宝琛奉母之命举行了简朴的婚礼。新婚燕尔,章宝琛长两岁,启功称她为“姐姐”。

婚后,她操持家务,侍候婆婆,把一切打理得井井有条。启功的朋友却极多,大家围坐在炕上,一侃就是大半夜。她就一直站在炕前端茶倒水侍候大家,整晚不插一言。启功的母亲和姑姑都年迈多病,心情不好时,不免会发些脾气,但章宝琛照旧日夜侍候,从无怨言。启功有时在外面碰上不顺心的事,回家也冲她发火,可每次她总是不言不语。渐渐的,启功便有些不忍,想到她生母早亡,后妈对她非常刻薄,从小吃了不少苦,而且她还是带着相依为命的弟弟一起嫁过来的。启功内心深处对妻子的那种强烈同情也逐渐化成了爱恋之情。他越来越发现,这位容貌平常,文化不高的妻子,是一位难得的知己。

1937年,北京沦陷,启功丢了国文教员的工作。一天,他看见妻子在细心地缝补一只已破了几个洞的袜子,禁不住满心酸楚。他想卖画赚钱,但当他背上画卷准备出门时,又犹豫了。章宝琛便说:“你只管画吧,我去卖。”那天傍晚,天突然下起了大雪,启功见妻子还没回来,便去街上接她。他远远地看见娇小的妻蜷缩在小马扎上,全身落满了雪花。看到他,立刻起身挥舞着双手,兴奋地说:“只剩下两幅没卖了。”启功的眼泪夺眶而出。

这样的日子,一过就是十几年。1952年,启功出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家境才稍稍好转。不料,母亲和姑姑又先后病倒,两个重病号全靠章宝琛一人来照顾。1956年,母亲弥留之际,拉着章宝琛的手深情地说:“我只有一个儿子,没有女儿,你就跟我的亲闺女一样。”母亲去世后,启功于悲恸中顿悟了妻子为这个家日夜辛劳的不易。他深感无以回报,便请妻子端坐在椅子上,恭恭敬敬地给她磕了一个头。

几年后,“”爆发,启动再次被迫离开讲台,一切公开的读书、写作也被迫停止。章宝琛为了能让启功专心在家撰写文章,她就天天坐在门口给他望风。一见红卫兵来,她就立即咳嗽给启功报信。为防止抄家,细心的她偷偷将启功的藏书、字画、文稿,用纸包了一层又一层,并捆放在一个大缸里,在后院深埋起来。

1975年,章宝琛积劳成疾,一病不起。深感自己来日不多的她,在与启功耳语片刻后,启功大惊不已,立刻从医院匆匆往家赶。在后院,他拿起铁锨按照妻子所说的位置挖下去。果然挖到一个大缸,搬出来一看,共有四个麻袋,一幅幅他早年的书画作品、一本本文稿藏书,竟然全都保存完好,无一遗漏。

章宝琛一直遗憾自己没有孩子,而且始执著地认为是自己的错。曾不止一次地叹息:“如果哪个女子能给你留下一男半女,也就了却了我的心愿。”她病重之时,更是对他千叮咛万嘱咐:“我死后你一定要再找一个人来照顾你。”启功听后说:“老朽如斯,哪会有人再跟我?”章宝琛说:“我们可以打赌,我自信必赢。”

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章宝琛很伤感地对启功说:“我们都结婚43年了,一直寄人篱下,若能在自己家里住上一天,该有多好。”启功的一位好友听说后,立即决定把房子让给他们。第二天,启功便开始打扫房子,傍晚,当他收拾好一切,迫不及待地赶到医院时,妻子章宝琛与他却已是阴阳两隔……

两个月后,启功终于搬进了学校分给他的房子。他怕妻子找不到回家的路,便来到妻子坟前,告诉她:“宝琛,我们终于有自己的房子了,你跟我回家吧!”那晚,启功特意炒了几个妻子生前最爱吃的菜,然后一筷子一筷子,不停地夹到她生前用过的碗里,直到碗里的菜满得往外掉时,他趴在桌上失声痛哭……

妻子去世后,一生无儿无女的启功一直过着孤独而清苦的生活,对后回归的头衔和待遇,他视若浮云。把卖字画所得200万元人民币,悉数捐给了北京师范大学,而自己却住在简陋狭小的房子里。一日三餐,也是粗茶淡饭,往往一碗面条、一碟黄瓜拌炸酱就是一顿饭。他说:“老伴活着的时候,我没有钱让她过好日子。我们曾经有难同当,现在有福却不能同享,因此,我现在的条件越好,心里就越不好受”言语之中,满是苍凉。章宝琛在世时,启功从未陪她有机会出游一次。晚年时,有人多次邀他游山玩水,他都婉言拒绝了。因为每当看到别人双双相随,他就会触景生情。

曾有女画家、年轻的女子主动表达爱慕之情,愿意照料启功的生活,但他都谢绝了,因为“我心里再容不下任何一个女人了。”在章宝琛去世后的20多年里,启功一直沉浸在无尽的哀思中无法自拔,他将泪与思恋凝成文字,任心与笔尖一起颤抖:“白头老夫妻,相爱如年少。相依四十年,半贫半多病。虽然两个人,只有一条命。我饭美且精,你衣缝又补。我剩钱买书,你甘心吃苦。今日你先死,此事坏亦好。免得我死时,把你急坏了。枯骨八宝山,孤魂小乘巷。你再待两年,咱们一处葬……”

回家过年文章范文5

关键词:行政立法;回避;委托立法;招标立法;合法性

行政立法活动随着福利国家行政的到来而产生,并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行政立法是立法活动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其所制定法律文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主要部分,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法规、规章备案情况统计资料显示,仅1988年至1998年,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就达10061个。从1949年到1993年底,我国有效的法律不到400个,行政法规则有1000多个,而行政规章则数以万计,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选收的就超过了2000多个(注:数字来源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十卷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所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计。)。但是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特殊性,行政立法往往在立法实践中出现了立法的部门化、地方化倾向,使行政立法活动变成了一个“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法制化”的过程。正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的“五利说”所言:“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概括了“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1]。为改变行政立法的现状、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立法实践部门在近来的行政立法实践中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与探索,如为打破传统的“部门立法”模式,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贵州省首次尝试委托立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贵州一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起草的协议,将政府规章草案委托社会力量起草;随后北京、青岛、郑州等市政府也先后启动了委托立法;重庆市为了使地方立法摆脱部门利益的影响,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明确规定:“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不得主导立法进程。”从而一种新的立法民主制度——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得以在立法实践中产生并得以全面实施,同时这种民主立法制度也引起了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与关注。大部分人对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是好评声一片,极力为之呼与鼓,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行政立法回避制度不宜全面推广,因为其不仅违背了和行政法治原理,构成了对行政组织法原理的破坏,而且直接违反规章制定程序的相关条例,不利于政府立法资源的充分利用,也不利于整个行政系统的协调和整合[2]。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做为一种民主立法制度应当在我国行政立法活动中全面推广,并且其是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增强行政立法法律文件实效之本源。在本文中,笔者从法理层面对行政立法回避制度进行分析,以为行政立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一、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立法中回避制度的推行可以提高行政法规、规章的质量,以避免行政法规、规章的“先天不足”。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而行政立法活动的许多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因此行政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往往囿于自身的利益,在行政立法中简化行政责任:一些地方的行政立法,给政府部门规定了很大的行政权力,但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与义务的规定常常都是一个简化的模式;所以,通过立法回避将法律文件交由无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专家起草可以避免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强势力量的不适当干涉。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尤为突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内容最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它的层次最低、内容较具体和操作性较强,它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被法学家们誉为“具有手和脚的作用”,……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就很难在全国各个不同行政区域具体操作和贯彻执行[3]。因此,地方政府规章的质量不仅攸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而且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国家的推行。立法质量始终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法治的前提是要有数量足够和质量优良的法[4]。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今后我国一段时期立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党的十七大重申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政府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其良莠直接关系到我国良法体系的形成。实践证明将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委托给具有某方面特长的专家或者中立的社会组织去完成,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吸收民意,使制定的政府规章能够充分反映民众意志并具有可操作性。通过专业人员参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可以实现专业人士自律与制度他律相结合,将使委托立法制度真正成为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化,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5]。

(二)采取委托立法、招标立法等立法回避方式可以解决行政立法中行政机关难以应对的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立法的领域也相应扩宽,许多新领域需要我们制定法律文件予以规范,从而给国家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与挑战。为此,许多国家都采取招标立法、委托立法等方式解决此问题。行政管理领域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政府规章时也相应地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许多专业性、技术性的立法。随着行政立法领域的扩张,行政立法机关特别是地方政府机关在制定一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目前行政立法一般是由政府法制机构、内部某一或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没有专门的负责立法的机构,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往往是一身二任或多任的,并且目前地方政府机关的立法人员素质偏低。所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立法,既能够解决目前地方政府机关中立法人员素质偏低的问题,又能解决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中出现的许多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回避制度也是民主立法与民众有序参与行政立法的必然需要。民主立法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法》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近年来我国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民主立法措施,如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动议、公众评议、通过媒介收集立法建议等方式,并且通过这些民主立法的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文件的质量。但在行政立法活动中,立法回避的方式却常常被漠视,行政立法主体经常将行政立法行为视为一种纯行政管理行为,从而套用“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正如学者所言: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行政机关在不与公民进行广泛讨论的情况下能自觉、先觉地表达公民的真实意愿[6]。2001年出台并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第13条第4款明确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但委托立法一直被立法实践所忽视,没有被真正启动起来。行政立法无论从其立法性还是从其行政性而言,均应当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调动人民群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采取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动议、公众评议、通过媒介收集立法建议等方式进行行政立法是民主立法的表现形式,而采取委托立法、招标立法等立法的回避形式应是民主行政立法的最好形式,这也是立法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注:刘武俊认为,立法公开招标的实践,既是立法改革的新举措,同时也是从立法层面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生动实践,其现实意义不可低估。(刘武俊.立法招标有益于公众有序参与[N].法制日报,2008-03-25))。正如原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俞荣根所说:“委托重庆行政学院起草《重庆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草案》,也可以作为政府的建议稿,作为第三方,也有优势,站得比较开,无部门利益,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符合立法工作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趋势。”[7]

二、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杨建顺教授在《“政府立法回避”不宜全面推广》(以下将该文简称《杨文》)一文中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实行政府立法回避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立法起草阶段实行“回避”是违法的;“在评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如与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应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针对大量的政府立法起草工作全面推行所谓“政府立法回避”,不仅将导致相关立法部门的法定职责的不履行,造成政府立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将会因受委托的专家或者社会组织不熟悉各领域的专业、欠缺必要的信息和技术而难以确保立法质量,从而导致相关立法看似公正却不具有实效性,使得政府一系列的实际工作无法开展。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只是对行政立法的一种感性的认识。行政立法回避制度之所以能够做为一种民主制度存在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存在的合法依据。

(一)法不能只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去理解。众所周知,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目的、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等都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这些组成部分中,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是法的外在表现,而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目的是法的内在“驱动力”与“灵魂”。因此,我们评价某一行为或活动是否合法不能只从外观或感观上认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现行的规定,而要超越法律规范去从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目的层面对其进行合法性的评价。一个职业法律工作者应当超越法律表面文字去理解、运用法律,否则在法律实践中会变成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贩子”。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规的意图比它的明确的文字更被看重,更值得研究,因为法规文字中所谈的事情往往出自法规条款,而法规的条款并不出自立法者的意图,理解国会法案的最好办法是根据意图而不是文字[8]。立法者的中立性是自然公正原则以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立法者的最基本要求,也是立法过程中最低限度的公正要求[9]。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基本要求与体现,因此,尽管现行的宪法、组织法与立法法中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是符合现代原则、行政法治原则、立法基本原则的,因此,笔者认为,杨文中所主张的“政府立法回避违背了和行政法治原理”是没有法理依据的。法的精神是法的最高层次,对整个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起统率作用,具体的法律制度都应当源于一个时代的法律精神。一个时代的法律精神是这个时代一切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任何法律制度一旦权威地形成之后,人们必须以宗教式的虔诚去捍卫它,任何非正统形式的否定、修改、曲解法律的行为或动议都是对社会正义的直接危害[10]。在法治社会,法律应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正如列宁所言: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我国《宪法》与《立法法》都明确规定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所以,在行政立法中实行回避制度正是为了发挥人民群众与社会组织在行政立法中的作用,以防止行政立法中行政部门偏私的干涉,进而保护人民的利益与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与愿望;因此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正是当前我国法律精神之使然。

(二)重庆市所采取的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指的是: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不得主导立法进程。起草环节的立法回避制度主要通过委托起草、招标起草和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起草三种方式实施。委托起草和社会招标就是对一些专业性强、难度较大或部门利害关系明显的法规和规章进行区分:可以定向确定起草单位的,采取委托方式起草,不能定向确定起草单位的立法项目,采取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的方式起草。从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并不意味着行政立法中立法权的转移,也不是特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的丧失。虽然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不得主导立法进程,但并不意味着在行政立法的全程回避,我认为,最终的行政立法结果即公布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仍然只能是以有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所以行政立法回避不是行政立法权的回避,而是立法程序上的回避,是通过一种程序上的公正以实现实体的正义,因此,行政立法回避制度不是对行政立法权的让渡,也不会构成对行政组织法原理的破坏,更不会造成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同时从行政立法权的权力来源来说,推行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正好体现了行政立法权力回归于民。龚祥瑞教授在《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中指出:“不论是直接授权还是间接授权,凡是委任立法都具有法律同等的效力,其理论根据就是民法的说。”[11]这说明行政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只是国家立法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最终这种权力是人民的,应当交由人民来行使,并为人民的利益服务。

(三)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3条第4款明确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这说明行政规章的制定,采取委托起草的回避方式是有法律依据的,而《杨文》中开门见山地指出行政立法回避直接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漠视。接着《杨文》中又指出在某个领域、某个具体的阶段,提倡和推进委托专家、组织承担立法起草工作,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确保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乃至权威性的内在要求。而在分析“政府立法回避”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时《杨文》又指出,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规章起草阶段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相关部门的广泛参与。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所以,在立法起草阶段实行“回避”是违法的。这就使得读者读了《杨文》后立即陷入前后矛盾,甚至使读者无法领会作者对“政府立法回避制度”的态度。我认为,行政法规的制定采取委托起草尚无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正是我国《立法法》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存在的不足之处。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中采取委托起草这种立法回避方式是于法有据的,所以地方政府如重庆、贵州、北京等地的政府采取行政立法回避方式制定政府规章是依法而为的行为。而令人遗憾的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于2002年1月1日生效,而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却姗姗来迟。

(四)前文已经分析了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现实意义,但因为这种民主立法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创时期,尚存在许多问题(受委托方应具备的资质、立法责任的承担、社会力量参与地方立法的广度和深度等)需要我们去面对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我们不能因为其存在问题就“因噎废食”。担心会因受委托的专家或者社会组织不熟悉各领域的专业、欠缺必要的信息和技术而难以确保立法质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我们应该正确面对的。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是否会导致相关立法看似公正但不具有实效性,使得政府一系列的实际工作无法开展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不但是多余,相反还有“杞人忧天”之嫌。一种民主制度其基础是人民群众,其最终的结果也在于为民、便民。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尽管在其过程中会存在许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最终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克服行政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化、地方化倾向,因此绝不会出现因为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就会妨碍政府工作的开展;相反地,摆脱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影响的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能够促成“良法”体系的形成,也可极大地提高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效性。通过委托起草、招标起草、直接磋商等方式进行行政立法,不仅不会造成我国行政机关相关法定立法部门法定职责的不履行及政府立法资源的浪费,反而会促使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立法队伍,集思广益,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使立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得以充分履行;同时当前我国行政立法机关立法资源普遍存在不足,没有一支专门从事行政立法工作的人员,大都是一身二任或多任,因而许多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通过委托起草或招标起草可以解决行政机关的这种“无奈”。重庆、贵州、北京等政府机关采取的委托立法无不出于此种考虑。

三、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构建

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做为一种新兴的民主制度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存在的合法依据。但目前对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理论研究明显滞后,同时在制度层面上关于行政立法回避的制度也付之厥如。在行政立法实践中往往会面临许多未曾出现的问题,如果事前防范到位或者事后处理适当,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才会发挥其应然的价值,使行政立法从根本上摆脱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束缚。同时在行政立法实践中由于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没有从事立法的经验或不懂立法技术,致使委托立法的法律文件质量不高、实效性差。要从本源上解决行政立法回避的实际问题,发挥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作用,首先就应从制度上予以健全,使行政立法回避活动有法可依。考虑到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尚处于初创时期,行政立法回避还难以全面铺开,因此,目前的重点是在行政规章制定中如何完善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及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

(一)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立法完善。目前对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规定仅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而关于招标立法尽管立法实践已经先行(注:山西省太原市人大探索立法招标,以规避部门利益。最近,一份起草《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的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这次尝试得到了社会的积极响应,截至目前,已经有多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太原市人大称,此举旨在实践立法改革,是一种创新立法方式的探索。),但目前尚没有关于招标立法的法律明文规定,既无概括性规定也无具体的可操作性程序规定,导致在立法实践中各立法机关将其做为一种新的立法方式在“摸着石头过河”。从现有的规定来看,其对政府规章委托立法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可以”本身是一个模糊性的语言,尽管其包涵有“应当”和“自由选择”两层含义,但其出现在法律语言中我们必须慎之又慎,并且其给法律实践中的自由空间太大,因此,“可以”作为法言法语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形同虚设,往往在法律实践活动中被相关人作为规避法律的正当理由;(2)现行规定只是对行政规章委托立法的纲领性的规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立法实践中我们无法据以操作:既没有关于委托立法的程序规定,也没有关于委托立法的实体规定;(3)委托立法的适用范围太窄,且《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均没有相关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委托立法在地方政府规章中的作用,就首先应当从立法上予以完善,构设好委托立法的良法制度,具体就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第一,扩大委托立法的适用范围,并在《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制定的委托立法。委托立法是一种民主立法方式,不应当只限于行政规章的制定,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都应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都应当在这些立法过程中吸收人民、专家及有关组织的意见。正如刘莘教授所言:立法只有法律的形式还不行,还要有法律的立场,法律的立场应当是人民的立场[12]。因此在《立法法》中应当对委托立法做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予以具体的规定。第二,修改现行规定。将“可以”修改为“应当”,使关于委托立法的法律规定从任意性的规定转变为强制性的规定。具体可表述为:“起草规章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或者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不利规定的,应当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三,由国务院出台一部关于行政规章制定中采取委托立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委托立法的具体程序、委托立法的条件、被委托专家或组织应当具备的资格、委托立法的适用范围、委托立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委托立法只是行政立法回避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因此,在完善委托立法的同时,还应当将招标立法、建立行政立法的部级与省部级专家咨询库等立法回避的方式明确予以规定。对招标立法,应当在《立法法》中将其作为一种民主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并出台一部关于招标立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立法招标公告、招标立法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法律监督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投标单位、被委托的专家、组织等应当具备的资质。招标立法、委托立法是为了应对立法实践中的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而生,“随着社会分化和复杂性的增大,专业性的法案起草机构和委任立法方式的作用也越来越大”[13]。因为现代立法所遭遇的议题日益向着复杂化、专业化、高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民选的立法代表仅依其常识已经无法对立法的内容有一个全面、明晰、透彻的了解与把握,所以,立法机关往往将部分立法委托给有相应专长的专家完成,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取的一种立法手段,如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都采取这种立法方式。但立法投标单位、被委托的专家与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足以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立法任务。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法明确规定了专家或者组织应当具备的资格,如在日本能够参加专家立法的专家必须适度超然于立法活动之外、必须适度超脱于日常事务之外[14]。笔者认为作为政府规章制定中的招标立法、委托立法中的投标单位、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或条件:首先,投标单位、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应当超脱于行政机关与规章的效力范围之外,即与政府规章的制定没有利害关系,这是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本质所在。其次,投标单位、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必须具有某方面专业特长,能够熟练地了解和解决行政立法中所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难题。因为招标立法、委托立法的初衷即是为解决政府规章立法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并且这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是行政立法机关无法解决的,投标单位、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既要懂得专业领域的基本规律,也要懂得如何规范该专业行为的运行,所以将规章委托给律师事务所完成有时恐怕勉为其难;因为大部分律师只是通晓法律方面的知识。再次,投标单位、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应当有通晓立法技术、法言法语的人员,并且要有崇高的立法理念。立法活动是一种法律实践活动,需要参与者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与法治理念。当前许多地方政府机关将政府规章立法委托给律师事务所或大学法学教授起草,无不出于该种考虑。最后,投标单位、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在立法过程中不应有偏见:在立法过程不应有支持一方或反对另一方的偏私,不得将个人情感表现在立法行为或语言中,对立法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应做出公正的权衡等。

(三)行政立法回避中行政立法责任的界定与承担。职权与责任的统一是行政法治中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正如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强调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行政立法主体无论从其立法性还是行政性来说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将使行政立法权变成无责任的权力(powerwithoutresponsibility)。行政立法责任是指行政立法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5],因此行政立法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具有立法权的行政立法机关。在政府规章委托立法中,行使规章立法权的是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但其不是以专家或组织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权,并且规章对外时也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所以,规章制定中出现不当或违法时不能由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从严格意义上说,委托立法中的责任承担主体应被区分为形式责任主体与实质责任主体,即委托的行政机关是形式上的立法责任的承担主体,而实质上的责任主体则是国家。但如果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在委托立法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行政立法主体承担责任之后,应当依据行政追偿的有关规定由行政机关向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依法追偿。通过招标进行的行政立法其立法责任也并不因立法行为主体的改变而转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责任,其实,招标立法只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一种手段,所以根据“谁行为、谁责任”原则,招标立法中的行政立法责任的承担主体仍然是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

(四)为保障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实施,政府规章的制定应走职业化之路,并建立专门的从事规章制定的中立的社会组织并培养一批从事规章起草的专家。各国为了防止议会立法权旁落和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在两种立法(议会立法与行政立法)民主形式之外又衍生出另一种形式——职业立法,即通过职业化的立法者立法[16]。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或专家专事立法工作,如美国的立法顾问局与行政法官、英国的议会顾问、日本的国会法制局等。针对地方政府规章采取招标立法、委托立法形式越来越多的现状,成立专门的从事委托行政立法的机构或者有竞标资质的单位,可以解决投标单位、被委托组织或专家素质偏低而难以胜任行政立法的难题,也可以克服招标立法、委托立法中可能产生的偏私并提高立法的质量。笔者认为应在每一个省至少成立一个(在北京、武汉、上海、重庆等法学教育发达的地方可成立2—3个)专事委托立法的立法服务机构,该机构采取民间组织的形式,由当地权力机关负责监督,并由国家财政承担其正常运行的费用与工资。该机构的成员必须具备上文提及的基本资格,从大学法学院、律师事务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相应领域抽调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行政管理经验和法律素养的专家组成。同时成立一个由大学法学院、律师事务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相应领域的资深学者与专家组成的招标立法、委托立法的顾问团,解决招标立法、委托立法中的理论难题及裁决行政立法中的纷争。该机构由国家统一管理,在地方政府规章的招标立法、委托立法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即只能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或由有关机关指定从事异地政府规章的立法。借鉴安徽省的经验(成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在各级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分别设立一个行政立法咨询专家库。

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是民主立法制度中的重要设计,其实施既能够防止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对行政立法的干扰,也能利用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基层法制部门等在行政立法中的智慧。尽管该制度在我国只是处于试行阶段,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实践操作中也是“摸着石头过河”;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出现引起了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广泛争论,但它作为一种民主制度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完全能够在中国这个民主法治的国度生根开花并结出丰硕的果实。重庆、贵州等地方政府能够首开先河,大胆试行行政立法回避制度,为该制度在行政立法领域的全面推行起到了示范作用。随着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不断深入,行政立法回避制度也将日趋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朵民主制度的奇葩定将会在神州大地流光溢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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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过年文章范文6

关键词:儿童 相见 艺术欣赏

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

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

这是唐代诗人贺知章的《回乡偶书》。这首诗明白如话,脍炙人口,千百年来深受人们的喜爱。唐诗是中国诗歌艺术的顶峰,诗篇浩如烟海,名篇佳作灿若星河,巨匠名家人才辈出。唐诗对中国文学乃至中华文化影响深远。

贺知章(约659年――约744年),字季真,晚年自号四明狂客,唐代诗人,杭州萧山人。历任礼部侍郎、秘书监、太子宾客等职。为人旷达不羁,有“清谈风流”之誉,晚年尤纵,自号“四明狂客”、“秘书外监”。八十六岁告老还乡,旋逝。属于盛唐前期诗人,又是著名书法家。贺知章后世之所以被称道,得益于与李白的缘故。李白当年初到长安,得到了贺知章的提携和推荐。李白一生对贺知章推崇备至,感戴不忘。贺、李相交,成为中国文坛千古佳话。

贺知章诗文以绝句见长,除祭神乐章、应制诗外,其写景、抒怀之作风格独特,清新潇洒,作品大多散佚,今尚存录入《全唐诗》共19首。最为著名的当属《咏柳》一首,其次《回乡偶书》两首也十分脍炙人口,千古传诵。上文引用就是《回乡偶书其一》。相比较《回乡偶书其二》,第一首在艺术韵味上更胜一筹,但是,涉及到对这首诗的理解,特别是关于“儿童相见”一句的理解,颇值商榷。

一、关于“儿童”解释的现状

一般注解,“儿童”解释为小孩子,即所谓望文生义也。在现代的出版物中,这首诗的配图,就是一个耄耋老者,手拄竹杖,周围有几个活泼的垂髻儿童围绕着。这是儿童理解为小孩子的最一般的表现。还有一些文学读本解释儿童为贺知章的儿女。以上两种理解,都把儿童理解为小孩子。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不仅不合情理而且降低了这首诗的艺术内涵,真是“一念之差,天上人间”。

贺诗中的“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不是首创,而是从古代回乡诗中转引而来的。贺诗以前就有“邻人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可见“儿童”是“邻人”转化而来的。贺知章是一位大文章家,古诗“邻人”句相当浅白,且诗味不浓,贺诗的转用,绝不是平行滥用,当是化腐朽为神奇。

二、试述“儿童”的意义实际情形

贺知章以八十高龄长安辞归,多年宦游,家乡的一切都已物是人非,“乡音无改鬓毛衰”,这位白发苍苍的老者,虽然外出多年,但口音一直未变。当他听到那熟悉的乡音时,是那样的亲切,一口乡音成了他与故乡山山水水、世故人情最强劲的纽带。按这首诗的旧袭理解,几个小孩子跑过来,与老者攀谈起来,他们笑着问老者从何处而来……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试问:小孩子是怎么知道老者是外乡人?小孩子生活的范围很狭窄,更何况老者操着本地口音呀,小孩子是经常碰到操本地口音的陌生人的。当然,出于孩子的好奇,问问他从哪里来也是可能的,但这一切不一定就能激起作者万端感慨的情愫。

至于说“儿童”是贺的儿女或孙子乃至曾孙,这就更不可靠。一位在京城做大官的父亲或老祖父,是这个家族之所以兴盛的根本。老祖父的业绩,孩子们一生下来就要听闻。当老祖父现在要含饴弄孙时,孩子却唐突地问爷爷从哪里来,在以孝为人伦要旨的封建社会中,这是不可思议的。

三、关于“儿童”的诗意理解

现在,让我们从艺术的角度入手,把儿童做另一种解释。这样,对全诗将会产生全新的理解,耳目为之一新。

“儿童”,曾经的儿童,现在的老人,时空转变的使然,诗人在发人生易老、韶华不再的慨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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