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竞争市场范例6篇

完全竞争市场

完全竞争市场范文1

关键词:证券市场 完全竞争 证券法律

一、市场类型划分与证券市场

1.市场结构的划分和完全竞争市场

市场按照内部的生产者数目或企业数目、产品差异度、进入障碍大小等标准分为四种市场结构: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各个不同的市场具有它们各自的特点,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完全竞争市场,该市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有极多的买主和卖主,二者之间不必固定买卖关系。第二,单个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交易量同市场全部交易量比起来都很小。第三,市场上交易的产品或服务都完全一样,没有任何差别。第四,不存在不确定性和行业秘密。第五,不存在进出障碍。

尽管上述苛刻的要求导致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并不真的存在,但其作为一个理想的市场有其自身的意义,经济学家可以通过复杂的演绎推论证明完全竞争市场是最具配置效率的市场类型,竞争导致了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

2.证券市场的特点

完全竞争市场是理想市场,既是理想前提假设下的市场,更是经济学家心中理想达到的市场。高效充满活力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不是完全不存在,证券市场就是实际生活中最为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证券市场是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自由竞争是维护证券市场活力的根本。它很大程度上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参与者角度看,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管机构等主体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大量的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使得证券市场符合极多买方和卖方的条件;同时,在如此巨大的市场上,不存在哪个人甚至哪个公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时国家能),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最终证券市场形成了统一的价格。

二、证券市场的作用和竞争性保持

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从历史上看是必然的,经济发展的大浪淘沙决定了公司制是现代社会企业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从股份公司到股票再到经纪人最后到证券交易所,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它肩负着融通资金、资本定价、资本配置、转换机制、分散风险、宏观调控等作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经济规律和自然法则都告诉我们,竞争性是一个市场繁荣活力的根基,证券市场要想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保证它的完全竞争性,即通过竞争达到效率的最大化。一般认为金融市场具备三个条件:

1.较低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低是保持一个市场竞争性的重要条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足不出户的交易已经成为现实,较低的收费和合理的税率有利于保持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这似乎不是难以实现的问题。

2.公开的信息获得

高效的竞争市场要求信息的公开透明,只有公开才能公正。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如果在一个证券市场中,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那么就称这样的市场为有效市场。衡量证券市场是否具有外在效率有两个标志:一是价格是否能自由地根据有关信息而变动;二是证券的有关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使每个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内得到等量等质的信息。

3.大量的交易者,供求决定价格

竞争性市场需要大量的交易者主要是为了保证每一个参与者对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价格完全由供求决定,没有哪一个交易者对市场价格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法律保护

经济和法律的交集在于公平与效率,证券市场的发展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为了效率,我们必须保证证券市场的完全竞争性,为了公平,我们必须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长远看,公平的市场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归根结底还是提高了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制定一些规则法规保证其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经历了从自发到规范的过程,形成了政府干预、法律规范的成熟市场。

前文指出证券市场,竞争性是需要维护的重点,很多法律规范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就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竞争性,特别是证券法规定信息公开要具备可识别性、可信赖性和可持续性,并遵守法定方式,这都有利于有效市场的建立。

证券法律规定了证券发行要依法核准,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并履行特定程序,这就筛选了相对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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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的发行人进入市场,严格的考核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相关规定有助于是二级市场即证券的交易市场形成竞争的氛围,比如对参与证券交易的主体限定不允许内部从业人员、管理层等特定群体自由交易证券,这是为了保障参与人的公平,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参与人应该拥有相等的知识和相同的信息,而这些特殊群体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超额利润,妨害自由竞争,所以证券法律对此加以限制;另外,严格收购程序,防止恶意收购,这样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的产生,有利于市场竞争性的保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法律惩罚恶意操纵股价的行为,认为制造行情,抬高、压低或稳定某种证券价格以谋求私利是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行为,操纵行为虚拟供求破坏自然价格形成机制,诱发过度投机,设置投资陷阱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还可能造成垄断,总之,法律严厉控制这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保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

四、一个问题——对规则制定的完全竞争市场的质疑

前面说到竞争性是证券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诸多法律规范也提倡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从传统意义上讲,完全竞争市场是指市场完全由“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政府对市场不作任何干预,只起维护社会安定和抵御外来侵略的作用,承担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其他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如食品、服装、家电等产品市场都是自发形成、政府干预少、鲜有超额利润的,与此不同,证券市场却充满了政府干预的痕迹和各种法律规范的条条框框,证券市场最初自发形成,后来却处处体现着政府干预的痕迹,从美国年的证券立法到英国年的《公司法》,再到欧洲银行法中对证券交易的种种要求规范,证券市场成为了最不“自由”的市场。中国情况尤甚,在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法规几乎全部由国外直接引进、强行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然而经济学告诉我们,竞争最完全的市场应当是政府干预最少最自由的市场,这与证券市场的完全竞争性发生矛盾。在我国,它是一个一个完全由“人造”的市场,一个先有政策、后有交易、充满规章、处处监管的市场,这样的前提背景下,证券市场怎样还能成为一个完全竞争市场?证券法律在证券市场中又扮演什么角色,到底是限制其自由发展还是保护它的竞争性?

完全竞争市场范文2

 

关键词:农村金融  不完全竞争  金融机构  借款人组织化

一、 农村金融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农村金融理论发展过程 中 ,经历了 由农 业信贷补 贴论 到农村金融市场论 ,再 到不完 全竞争 市场论的演进 。不完全竞 争市场论 主要 内容是 :发展 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 ,尤其是贷款一方对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 出一个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 。为了补救 市场 的失效部分 ,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 当介入金融市场 以及借款人 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 。对不完全竞争市场和信息不对称 问题的研究成果 ,构成 了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的基础,为政府介入农村 金融市场提供 了理论基础 。 

对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分析可知 ,非市场要素介入发展 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时 ,主要有两点要做:首先要做的是排除阻碍农村金融市场有效运行 的障碍,即改革和加强农村金融机构 ,而不是发放信贷补贴 。其次 ,该理论还强调借款人 的组织化对解决农村金融问题 的重要 性 ,认 为通过小组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可 以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从而消除信息不对 称和高交易成 本问题 ,为新 型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 提供 了理论依 据。农村金融 机构的建设 和借款人组 织化这 两方 面 ,美 国和孟加 拉两国分别有 着各 自的成功之处 ,下 文将分 别针对 两 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 中国实际情况 的差别进行探讨 。

二 、美国经验借鉴与中国现状分析 

(一 )政策行的引导作用与非政策行的政策性业务剥离

美 国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 ,是 由美 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的 ,专门针对本 国农业 发展 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的政策性机构 。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且通过信贷活 动 旧的在 于调 节农业 生 产规模 和发 展方向,协助实施农村金融政策。可见 ,美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运作模 式是通过信贷 来引导农业发展方向,引导作用才是其本意 。 

相 比较中国 的农 村政 策性 银行 农业 发展银 行业 主要业务 为粮棉油 收购封 闭运 行资金管理 一项业务 比较单一 ,这样就不能通过资金 的投放侧重点的不 同而起 到引导农业发展方 向和规模 的作用 。扩大业务 范围 ,真正发挥 出政策性 引导作用 ,应是农业发展银行 的重点发展方 向。对于农业银 行 ,应按其商业银行 的性质 ,剥离农业银行政策性业务 ,将农业银行承担的扶 贫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粮棉油 附营业务 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剥 离出来 ,避免商业性业务和政策 性业 务 的混营 ,以消除农 业银 行 的道德 风险。中国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与农业银行两者的业务混淆 ,分工不明导致 了内部运行的无效 率。让农业发展银行发挥 引导作用 ,让农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 ,这样才能各司其职,确保各 自有效运行并更好 的为农村金融服务 。 

(二)农村合作金融系资金问题解 决——合并农村信用社与邮政储蓄

美 国农村合作 金融体 系是 由美 国政府 主导 设立农贷专业银 行及其基层机构从 而组 成信 贷系统 。最初的农村金融合作 组织都是在政府领导并 出资支持建立起来 的 ,随着国家资金 的逐步退 出,现在 的农村 合作金 融 已成为 由农场 主所 拥有 的合 作金融 机构 。可见其最初解决资金 的办法是先 由政府 出资 ,最终 到股权私有多元化。这样 ,一方面保证 了资金来源的持续性 ,另一 方面 ,也形成 了有效 的激励 机制 。

对应 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问题是:我国农村信用社自身 由于产权不明晰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历史包袱重 、资产质量差 、服务手段落后等因素制约 ,对农村 的金融服务缺乏动力 ,发挥不出应有作用 。而农村金融的另外一支力量邮政储 蓄 ,在农村虽有很在存款上 的竞争力 ,但它没有贷款功能 ,吸收农村资金并 没有用 于农业方面 ,而是走 了别的上存 渠道 ,只存不贷 ,更 加剧了农村资金 的外流 。两者一个资本来源不足 ,一个缺 乏有效 的发放渠道 ,把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 ,形成互补效应 ,一 方面 ,可 以将 邮政储蓄从农 村吸收的资金 留在农村 ,切断农村资金通过 邮政储 蓄外流的渠道 ;另一方 面 ,又缓解 了信用社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将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和竞争 能力 ,克服其 以往 由于资产原 因而难以有效服务农村金融 的问题 。 

(三)农业保 险的准公共品属性 

早期美 国农业保险是 由私营保 险公 司提供 的 ,但 由于农业保险 的风险巨大 ,其 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均 以失败而告终 。为 了帮助农 民对付 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美 国政 府积极参与 了农作物保险计划 。现行的美 国农业保 险完 全 由商业 保险公 司经 营和 ,当然商业保险公 司经营时 ,会 受到政 府提供 的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有力支持。可见对 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 品属性来讲 ,政府的参与与主导 是必不可少的 。 

由于我 国农业“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和长期以来对农村金融发展 的抑制,导致农村缺 乏应有 的风 险保 障体制 ,保险公司不 敢涉足农业市场 。但是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按照纯商业化模式运作 ,农业保 险服务具有准公共 品属性 。我 国应把政府主导下的 、政府与商业保 险公 司“混合经营”的模式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导形式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 业保 险制度 ,在政府引导下引进保 险公 司对农业 市场 的参与 。 

完全竞争市场范文3

1.市场结构的划分和完全竞争市场

市场按照内部的生产者数目或企业数目、产品差异度、进入障碍大小等标准分为四种市场结构: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各个不同的市场具有它们各自的特点,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完全竞争市场,该市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有极多的买主和卖主,二者之间不必固定买卖关系。第二,单个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交易量同市场全部交易量比起来都很小。第三,市场上交易的产品或服务都完全一样,没有任何差别。

第四,不存在不确定性和行业秘密。第五,不存在进出障碍。

尽管上述苛刻的要求导致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并不真的存在,但其作为一个理想的市场有其自身的意义,经济学家可以通过复杂的演绎推论证明完全竞争市场是最具配置效率的市场类型,竞争导致了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

2.证券市场的特点

完全竞争市场是理想市场,既是理想前提假设下的市场,更是经济学家心中理想达到的市场。高效充满活力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不是完全不存在,证券市场就是实际生活中最为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证券市场是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自由竞争是维护证券市场活力的根本。它很大程度上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参与者角度看,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管机构等主体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大量的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使得证券市场符合极多买方和卖方的条件;同时,在如此巨大的市场上,不存在哪个人甚至哪个公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时国家能),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最终证券市场形成了统一的价格。

二、证券市场的作用和竞争性保持

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从历史上看是必然的,经济发展的大浪淘沙决定了公司制是现代社会企业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从股份公司到股票再到经纪人最后到证券交易所,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它肩负着融通资金、资本定价、资本配置、转换机制、分散风险、宏观调控等作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经济规律和自然法则都告诉我们,竞争性是一个市场繁荣活力的根基,证券市场要想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保证它的完全竞争性,即通过竞争达到效率的最大化。一般认为金融市场具备三个条件:

1.较低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低是保持一个市场竞争性的重要条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足不出户的交易已经成为现实,较低的收费和合理的税率有利于保持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这似乎不是难以实现的问题。

2.公开的信息获得

高效的竞争市场要求信息的公开透明,只有公开才能公正。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如果在一个证券市场中,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那么就称这样的市场为有效市场。衡量证券市场是否具有外在效率有两个标志:一是价格是否能自由地根据有关信息而变动;二是证券的有关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使每个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内得到等量等质的信息。

3.大量的交易者,供求决定价格

竞争性市场需要大量的交易者主要是为了保证每一个参与者对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价格完全由供求决定,没有哪一个交易者对市场价格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法律保护

经济和法律的交集在于公平与效率,证券市场的发展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为了效率,我们必须保证证券市场的完全竞争性,为了公平,我们必须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长远看,公平的市场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归根结底还是提高了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制定一些规则法规保证其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经历了从自发到规范的过程,形成了政府干预、法律规范的成熟市场。

前文指出证券市场,竞争性是需要维护的重点,很多法律规范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就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竞争性,特别是证券法规定信息公开要具备可识别性、可信赖性和可持续性,并遵守法定方式,这都有利于有效市场的建立。

证券法律规定了证券发行要依法核准,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并履行特定程序,这就筛选了相对优良的发行人进入市场,严格的考核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相关规定有助于是二级市场即证券的交易市场形成竞争的氛围,比如对参与证券交易的主体限定不允许内部从业人员、管理层等特定群体自由交易证券,这是为了保障参与人的公平,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参与人应该拥有相等的知识和相同的信息,而这些特殊群体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超额利润,妨害自由竞争,所以证券法律对此加以限制;另外,严格收购程序,防止恶意收购,这样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的产生,有利于市场竞争性的保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法律惩罚恶意操纵股价的行为,认为制造行情,抬高、压低或稳定某种证券价格以谋求私利是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行为,操纵行为虚拟供求破坏自然价格形成机制,诱发过度投机,设置投资陷阱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还可能造成垄断,总之,法律严厉控制这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保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

四、一个问题——对规则制定的完全竞争市场的质疑

完全竞争市场范文4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市场结构

国际贸易理论与市场结构理论分析框架的产生

国际贸易是商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交换,国际直接投资则表现为货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循环。按照蒙代尔的理论,商品资本的国际流动可以完全替代货币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投资就不会发生。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业资本的循环依次经过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形式,并且3种资本形式还要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

单个产业资本循环的特点也体现在社会总资本的循环中,从世界经济的范围分析,产业资本循环经过上述3种形式才能保持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市场结构理论来自于产业组织经济学,按照该理论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两大类型,不完全竞争市场又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3种类型。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差别主要体现为产品差异性、进入和退出壁垒以及卖方集中度。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是产品具有同质性,进入和退出壁垒小以及卖方集中度低,而不完全竞争市场则相反。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厂商提供的产品有差异、行业的进入壁垒较大,具有规模经济及由此产生的卖方集中度。古典贸易理论和现代贸易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新贸易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之初就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世界经济活动的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有融合趋势。

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的产生先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早期的国际贸易理论从发源于15世纪欧洲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开始,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以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为标志。这两种理论有各自的分析框架,国际贸易理论的逻辑起点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统1的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逐步结合,商品、资本、技术和服务的流动日益密切,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统1的理论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本文从市场结构的角度分析国际贸易理论和直接投资理论,并指出新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融合的基础在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新贸易理论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福利影响,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递增使得垄断竞争厂商都具有向国外出口产品的动机,加之这些厂商生产的是有差异的同种产品,产业内贸易形成。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如果具备贸易壁垒和资本自由流动,国际直接投资厂商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就能够实现对国际贸易的完全替代。

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贸易理论

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从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现代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发展过程。按照市场结构划分前3种可以归纳为1类,它们的理论基础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古典贸易理论包括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包括1般均衡理论、相互需求理论和对偶理论,这些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现代贸易理论则以要素禀赋论为代表,该理论体系阐述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在于产品的价格差异,价格差异源自于成本差异,成本差异产生于生产要素的丰裕度。主要理论包括要素禀赋论、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萨缪尔森—斯托尔帕定理和罗伯津斯基定理等。

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些前提假定包括:生产要素在各国内部是自由移动的,而在国家间是不能移动的;国家之间实行自由贸易,不存在政府对贸易的干预或管制;生产和交换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要素处于“充分就业”状态;贸易双方的出口价值等于进口价值,国际收支平衡;运输费用和其他交易费用为0;没有要素密集度转变的情况,生产同1商品时各国的生产技术1样,生产函数相同;没有规模经济的利益,不存在规模经济递增。从上述的前提条件可以看出该理论体系将国际直接投资排除在外,首先国家之间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资;其次国家之间没有要素流动的可能性。总之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没有给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留下任何成长空间。

要素禀赋论创立后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掌握了1国的资源禀赋情况就可以推断出该国的对外贸易走向。然而里昂惕夫的实证分析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解释用于修正要素禀赋论的前提条件,如贸易壁垒说、自然资源稀缺说、生产要素异质说以及人力资本说等等。前提中完全竞争的假设在现实中难以满足,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只能作为产品价格的接受者,他们提供的产品是同质的。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许多现象无法用完全竞争的市场来解释,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它的创建是建立在两个相关学术领域的发展之上:即产业内贸易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资源差异和规模经济均是国家进行专业化和贸易的原因,前者是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的产业间贸易,而后者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产业内贸易,它更强调的是非比较贸易优势。同时为强调规模经济作为贸易的原因作了3个基本创新:将产业组织引入贸易理论,将贸易理论从完全竞争模式的不现实中解脱出来;摒弃了传统的2维假定和凸性生产可能性曲线,新贸易理论发展了1种“层级结构”的方法来解释贸易和要素流向,即产业间贸易仍由要素禀赋的差异来决定,而某产业内部具有类似要素比例的产品之间却相互分工和贸易,后者在产业间贸易的格局中表现为净贸易量;区分了技术溢出的外部经济和市场规模作用的外部经济。

把新贸易理论看作和古典贸易理论完全对立是不确切的,新贸易理论只是补充了后者在自身假设框架下所难以解释的现象。新贸易理论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而古典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它由美国学者海默于1960年在他的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提出。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海默则认为,要解释战后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必须摒弃传统理论中关于完全竞争的假定,对不完全竞争进行研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不具有支配市场的力量,它们生产同类产品,拥有获得所有生产要素的平等权利,这样就不会有对外直接投资发生,因为它不会使企业拥有高于当地对手的优势。只有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才能获取垄断优势,并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予以利用。

金德尔伯格将垄断优势分为4类:来自于产品市场不完全的优势;来自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的优势;企业拥有的内外部规模经济;由于政府干预,特别是对进入市场以及产量的限制所造成的企业优势。后来学者在海默的理论框架下进1步发展了垄断优势理论,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论述跨国公司垄断优势的来源;2是跨国公司在出口、直接投资与许可证交易3种方式中选择直接投资的根据与条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论就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认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由企业特定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3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特定优势类似于海默提出的垄断优势,即1国企业拥有的高于其他国家企业的优势,并且这种优势只是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为避免市场不完全而通过内部化将企业的优势保持在企业内部。市场不完全的含义近似于不完全竞争,邓宁认为市场不完全可以分为两类:结构性市场不完全和知识性市场不完全。企业利用市场不完全通过内部化建立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越大,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倾向性越明显。内部化优势还不能充分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出口照样可以发挥优势。区位优势可以更充分地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因为区位优势属东道国所有,企业无法自行支配,只能予以适应和利用。只有国外区位相对国内区位具有更大优势时企业才可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不完全竞争市场下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

在世界经济活动中,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体现在以下方面:在地理区域上呈现高度的1致性,在贸易和投资领域还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发展中国家的规模在逐步扩大;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流向与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1致,2战前以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和发展中国家的初级品为主,2战后传统的工业品贸易下降,高科技含量的工业品贸易量上升,究其原因在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战后国际资本更多地流入制造业和新兴工业部门,加快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国际直接投资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模式与格局,最初国际贸易更多表现为产业间贸易,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产业内贸易和企业内贸易在增加。国际直接投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实现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企业贸易量在不断扩大。第4,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协调机制统1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实现。

完全竞争市场范文5

关键词:竞争程度;完全竞争;实力竞争;非实力竞争;配置效率;市场机制;效率分析模型

中图分类号:F016;F0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3)06-0035-08

一、引言

自从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以来,经济学一直把市场经济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当经济学把资源配置效率作为经济运行追求的目标后,市场经济中的竞争遭到了排斥,号称竞争的极端形式的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竞争变得有名无实。在此基础上对国际市场的分析也只有均衡没有竞争。以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本文试图恢复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尤其是在国际市场中。在市场的竞争与效率中,本来可以肯定存在的是竞争,因为它蕴含在市场制度中,即市场赋予主体的自由和权力,如企业的定价权自然产生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而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均衡和效率并不是必然的,数量庞大的买者和卖者协调好了才可以得到均衡和效率,协调不好则是非均衡、无效率。但是,居于主流经济学核心地位的一般均衡理论本末倒置,为了肯定得到均衡和效率,在其模型假定中排除了竞争。

本文比较了在理论上设定的三种竞争程度不同的市场,即无竞争的完全竞争市场、实力竞争的市场、实力竞争与非实力竞争并用的市场(国际市场),进而分析了它们对市场机制和效率分析的影响。后两种市场也是理论上设定的,但由于我们假定其存在实力型的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它们已经不能像一般均衡模型那样进行严格的逻辑演绎了,也不能使用新古典理论的那些分析工具了,也就是说,不能模型化了。因此,这两种市场不妨设计的尽量接近现实。经济学对这三种市场单独分析很多,尤其是完全竞争市场和实力竞争与非实力竞争并用的国际市场。对完全竞争市场的分析就是所谓的一般均衡理论。对它的优势和缺陷品评颇多,也有对此进行的现实化改进,如引入垄断、垄断竞争、寡头等市场结构。奥地利学派对市场经济的分析属于本文的实力竞争市场。新古典贸易理论对国际市场的分析是在对国内经济资源有效配置分析基础上进行的。如果说一般均衡理论偏离现实的话,那么,与新古典贸易理论相比,它只是差之毫厘,新古典贸易理论本身则是谬之千里。将三种市场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尚未见到。经济学很早就指责完全竞争市场无竞争。但对本文有启发的还是考什克・巴苏(2011)和崔殿超(2012)。两个文献均认为完全竞争市场得到配置效率的结果是因为一般均衡理论限制了个人自由。

关于竞争程度,经济学的传统理论是根据垄断程度来定义的,用市场势力和勒纳指数等作为考察指标,垄断程度低的竞争程度高,无垄断则意味着竞争程度最高,完全竞争市场就是这种状态,但这导致完全竞争市场无竞争。本文用竞争手段的多寡代表着竞争程度,这在三种市场中存在明显的层次性,从无竞争到实力竞争再到实力手段与非实力手段并用的竞争。如果我们假定市场是供过于求的市场,则竞争手段的数量就代表竞争程度。也就是说,如果市场制度允许或无法阻止使用竞争手段,市场主体在必要的时候就会动用这些手段。

本文研究了三种不同的竞争程度对市场机制及效率分析的影响,其中的效率分析就是对效率的模型分析,它对经济学的模型技术进而对非现实假定的依赖性颇高。

二、无竞争的完全竞争市场

传统经济学将市场分为四种类型,后来又有可竞争市场理论,但是,经济学最经典的市场仍然是完全竞争市场。一般均衡理论以此为基础,只有经济或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才能得到一般均衡和资源有效配置的结果。然而,一般均衡理论的缔造者瓦尔拉斯却没有使用一个精确的完全竞争定义。根据施蒂格勒(1957)的总结,完全竞争概念是在亚当・斯密提出的观点的基础上逐渐演化和完善成现在的含义。也只有使用现在的含义,才能构造出一般均衡理论。

亚当・斯密和马歇尔等早期经济学家都认为竞争既包括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也包括消费者之间为获取有限供给商品而展开的竞争(杨春学等,2013)。但科尔奈在《反均衡》一书中将市场状态分为买方市场、卖方市场和均衡,科尔奈将前两者分别称为压力状态和吸力状态,两者都是非均衡,前者存在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后者存在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在均衡状态下没有竞争。科尔奈出身于社会主义国家,曾亲眼目睹短缺,所以,将卖方市场列为市场常态的一种,而市场经济的常态主要是买方市场。其他论者也有这类划分。为了简化起见,本文只关注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对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发展是最有意义的。

要实现资源有效配置,首先需要完全竞争市场是均衡的。为了使用瓦尔拉斯均衡或马歇尔均衡的概念,完全竞争市场为厂商规定了几个严格的“制度”要求厂商遵守,它们体现在阿罗―德布鲁模型的假定中。该模型假定众多,我们只关心与企业的自由选择权相关的部分,或者说与企业竞争相关的部分。

1. 同一市场的所有厂商必须生产相同质量的商品,这质量包括商品的物质特性、获得时间和地点,一旦这三个因素中的一个发生不同,就将产生不同的商品(德布鲁,1953)。按照这个逻辑推断,如果有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的不同也属于不同商品。同质商品的假定实际上是为了同一个市场内形成一个统一的价格,其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商品使用一个价格,这在均衡时有意义。

2. 所有厂商都不能单独定价,只能被动接受市场决定的价格。这是剥夺厂商的定价和调价权,是为形成统一的均衡价格所做的进一步限制。

3. 厂商必须使用凸性技术。凸性技术排除了规模收益递增,保证主体的最优化得以实现,进而保证供求函数、超额需求函数、价格调整函数几者之间从前向后传递的连续性。连续的价格调整函数可以满足不动点定理。

这几个制度性假定基本上排除了厂商竞争的可能,价格竞争、质量竞争包括技术创新是厂商最基本的竞争手段,因此,很早以前就有众多知名经济学家批评一般均衡中的完全竞争根本不存在竞争(王廷惠,2007)。自诩为竞争的最高形式的完全竞争市场居然没有任何竞争。

排除了厂商之间的竞争并且做了一系列必要的假定后,一般均衡理论得到了完全竞争经济的一般均衡存在的结论。其中的价格调整函数是一个从价格单纯形到自身的连续函数,它是瓦尔拉斯假想的拍卖人使用的:在超额需求时提高相对价格,超额供给时降低相对价格,直至形成均衡价格。使用不动点定理证明,可以找到一个不动点作为均衡价格。在此基础上,经济学证明,每个竞争性均衡都是帕累托最优的。

一般均衡理论使用公理化方法在逻辑上演绎出均衡和资源有效配置结果的同时,并未对市场机制作出完全的说明,主要是如何协调主体间的决策和市场机制中的利益争夺。这是排除企业的竞争手段造成的。一般均衡理论只给出了有效配置的结果,却没有说明配置效率的来源。一般均衡理论与市场机制存在着根本的冲突:一般均衡理论是确定性的静态均衡分析,而市场机制则需要一个动态非均衡的过程才能体现出来。

对于市场机制中的协调问题,即使是新古典理论给出的价格协调机制,一般均衡理论也没有给予实证性的解释。一般均衡理论也叫价格理论,它认为是价格调整引导资源配置,最终实现一般均衡和配置效率。因此,价格调整在资源有效配置中是必不可少的,但完全竞争的市场假定强行排除了企业的定价和调价权,这导致它所分析的市场经济缺少价格调整机制。连完成一般均衡存在性证明的肯尼斯・阿罗也意识到一般均衡的价格调整与完全竞争假定的冲突(杨春学,2013)。一般均衡理论的处理办法是坚持完全竞争假定,同时用一个假想的拍卖人来调整价格,它实际上也是均衡的实现过程。价格调整和均衡的实现是资源有效配置中最重要的过程,但一般均衡理论却将它置于一个假想的过程中。

对完全竞争最初的一个理解是单个厂商的产量相对于整个市场的产量微不足道,没有能力影响价格,古诺称之为“竞争或竞争效果的极限”(古诺,2002)。然而,这个含义到了一般均衡理论中就变成了单个厂商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没有影响价格的能力”与“没有定价权”含义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说单个厂商相对于市场总量而言非常渺小,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不足,即使它改变自己的价格,市场价格也不会因此被改变一点。而后者则是说单个厂商没有决定自己价格的权力,这是从制度的角度排除了厂商的定价或调价的权力。熊彼特注意到了这两种竞争含义的不同,他在评论古诺的竞争理论时谈到了这一点(熊彼特,1994)。如果没有一般均衡及其效率分析,完全竞争可以使用“单个企业无力影响价格”这个含义,但一般均衡的概念和资源配置效率要求必须剥夺企业的定价权,这可以保证一个市场实现统一的均衡价格。

资源配置与利益争夺或竞争的冲突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亚当・斯密之前,人们就担心每个主体都只顾自己利益会导致社会的混乱,亚当・斯密以其力作《国富论》表明,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资源会达到有效配置。但是,在亚当・斯密那里,他没有剥夺厂商之间竞争的权力,相反,他把个体的自由选择权包括厂商价格竞争、质量竞争的权力作为经济与市场发展的动力(崔殿超,2012)。对于斯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而言,价格竞争是竞争过程的本质(杨春学等,2013)。

一般均衡理论在致力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利益问题,但它只关注利益最大化选择,以此代表对利益问题的处理。单个主体争取自身利益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与其他主体争夺利益,这在市场中就是竞争,二是让自身利益实现最大化。亚当・斯密的理论中包含了这两方面的含义,这两方面自然也是斯密的资源优化配置的应有之义。厂商之间竞争令价格降低到等于成本,且各厂商的利润率相等;每个厂商都实现最优选择是经济整体上最优配置的前提。一般均衡理论所用的静态均衡不可能将这两个含义都包括在内,它只是片面地用最优化来处理利益问题。不仅如此,现在全部新古典经济理论都在用最优化,并产生了三个组合的分析工具:静态最优化与静态一般均衡、动态最优化与动态一般均衡、随机动态最优化与随机动态一般均衡。这些分析工具几乎囊括了主流经济学所有的理论与模型。

以一般均衡理论为代表和基础的新古典经济理论所用的最优化是画地为牢式的,基本上是给定外界环境下的最优化,不存在任何与其他主体利益争夺的意思。这令一般均衡理论彻底放弃了真正的竞争。

三、模型技术成就了一般均衡和配置效率

任何科学都是在寻找其研究对象的有关规律,就连研究随机现象的概率论也希望得到随机现象的规律,概率论的创始人之一俄罗斯数学家柯尔莫哥洛夫说过,概率论的认识论价值在于对偶然现象集体性大规模考察的基础上研究出一种非随机的规律性(曼德尔布罗特与赫德森,2009)。寻找规律就是寻找确定性或确定性的规律。

经济学是研究经济规律的,而经济学的数学模型则试图建立高度确定性的规律,它比其他社会科学的确定性要高,因为,它所得到的规律是用稳定的函数表示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可以精确定量。而鉴于现实世界的经济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及经济主体行为纷繁复杂,经济学模型化的过程其实就是全面确定化的过程:只要遇到不确定性或引起不确定性的因素就将其转变为确定性,然后进行逻辑演绎,构建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因此,全面确定化再加上逻辑演绎,这就是经济学的模型技术。崔殿超(2009)指出了针对新古典金融模型所进行的确定化,不过,这个内容需要完善。

经济学模型所做的全面确定化大体上包括五个方面。

1. 主体的行为模式确定化,都做最优化选择。人的行为模式多种多样,有理性的、非理性的。在非理中,行为经济学就揭示并区分了多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属于认知上偏差的有代表性启发式、获得便利性、锚定效应、后悔厌恶、过度自信、过度乐观,属于偏好上差异的有框架偏差、损失厌恶。理与非理几乎肯定会做出不同选择,非理中的不同模式也会做出不同选择,而众多微观主体不同的选择必将对总体上的均衡产生影响。为了排除行为模式不确定的影响,新古典理论假定所有的主体都是理者。这也是做均衡模型所必需的。理假定连带着主体决策所掌握的信息确定化,即信息是完全的。

2. 主体最优决策的依据确定化。如消费者选择的是消费品而不是投资品,在给定偏好结构的情况下,本来饱和需求量(如吃两个面包就饱了,不再需要了)和预算约束(即收入)都可以决定消费量,但一般均衡理论假定偏好是非餍足的,连带着假定消费集有下界无上界,实际上就是假定不存在饱和需求量,这样,消费量就由预算约束决定,在价格给定情况下,消费量由收入决定。从这个角度考虑,一般均衡不过是一个收入恒等式。消费量都由预算约束决定,可以保证总量上供求均衡的实现。事实上,在现实中,这种消费由收入决定是穷人的状态,本来还想吃,但兜里没钱了。以饱和需求量决定需求,也实现了效用最大化,如果承认饱和需求量或餍足点的存在,消费者可能存在剩余收入,从总量上存在需求不足的非均衡可能,一般均衡的实现就面临不确定性。经济学在每一种最优行为上都避免行为依据的不确定性,以保证得到确定性的结果。

3. 目标单一化、选择变量确定化。生产者唯一确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消费者的目标是效用最大化,并因此假定偏好是稳定的。主体用于最优化计算的目标函数必须是明确和稳定的。如果允许生产者在价格、质量、数量、创新、广告、营销策略上都可以进行选择,生产者在那个变量上进行选择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就很难说,选择变量的不确定性将产生很大的市场不确定性。

4. 经济系统中,主体的角色和数量确定化(科尔奈,1988),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亚当・斯密所说的行业的进出在这里事实上不存在了。对于用数学方法精确地描述主体行为的模型来说,主体角色和数量的确定都是必须的。甚至还在主体间做同质性假定,然后分析代表性主体行为。

5. 主体间决策协调结果确定化,为此必须做均衡假定。如果微观主体做了最优化假定,则总体上必须有均衡假定与之匹配。奥利弗・法夫罗(2002)认为最优化和均衡是联系在一起的,最优化和均衡的强主张相互暗示着对方:在完全竞争模型中,对个体最优化来说,均衡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均衡价格是个体最优化的基本参数,如果不存在均衡或均衡价格不能确定,个体的最优化计算没有意义;对均衡来说,个体的最优化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如果个体的选择不是最优选择,他随时可能改变自己的选择,当个体改变自己的选择后,市场的均衡就会改变,此时的均衡不是稳定的均衡。为了实现主体间协调结果确定化,还要求主体在其他方面整齐划一,如厂商间实行统一的价格、统一的质量,并且在拍卖者调整出均衡的价格后才能贯彻生产和消费决策。

上述五点本身未必属于不确定性,但它们是从根基上消除了市场中的不确定性。

经济学模型技术的另一方面是逻辑演绎。逻辑演绎本在科学方法论之内,一门科学不仅需要逻辑严谨,而且需要内生地解释一些现象和问题。经济学现在使用的数学公理化方法更是以逻辑演绎著称。数学上的公理化方法就是指从尽可能少的原始概念和不加证明的原始命题(即公理)出发,按照逻辑规则推导出其他命题,建立起一个演绎系统的方法。供给函数、需求函数、劳动供给函数、劳动需求函数及其他要素供求函数等都是最优化的结果,但是,在早期古诺和卡塞尔都直接使用过需求函数。德布鲁系统阐释一般均衡理论的《价值理论》是完整使用公理化方法的第一本经济学著作。严格的逻辑演绎需要现象或事物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逻辑演绎进一步增强和巩固了前面的确定化。

追求普适性或逻辑演绎曾经导致一些经济学理论出现偏差,凯恩斯、马克思都曾发生这种情况。

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是进行确定性地逻辑演绎,得到确定性的结论或命题。对于一般均衡来说,就是肯定能得到一般均衡的结果,万无一失。或然性这种情况都被排除在外。一切多元的、不确定性的都被单一化、确定化,在逻辑上得到一个确定性的结论并不令人意外。

经济学能如愿以偿地得到所要的结论还得益于逆向构思过程:先确定结论,该结论需要什么假定就做什么假定。凸性假定就是由逆向构思“推导”出来的:为了能够使用不动点定理,要求相关函数连续,相关函数连续则要求消费者、厂商行为的最优化解存在,后者则需要偏好和技术是凸的(崔殿超,2012)。排除众多不确定性依赖的就是非现实假定,这令经济学模型中非现实假定充斥。

公理化方法产生于数学,公理本来的含义是天经地义、不言自明的道理,后来,到了形式公理化阶段,公理不再是不言自明之理,仅仅是理论的假设。经济学研究的都是现实中的具体问题,使用公理化演绎得到的命题一定会被人用现实的经验进行检验。公理化方法逻辑严谨的演绎得到的命题并不可靠,也就是说,逻辑严谨的演绎并不能保证经济理论的科学性(崔殿超,2013)。考什克・巴苏(2011)指出,经济学中最站不住脚的假设是那些不属于公理但却被深深植入这门学科的假设,经济学模型大多都有这种假设。

尽管可以做大量非现实假定,但经济学模型仍不是无所不能的。它擅长的分析只是静态均衡,在静态均衡的范畴内,只要做非现实假定,你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任何结果,因此正如许多学者都已意识到的,经济学模型的全部结果都已经蕴含在模型的假定中了。这就是经济学的本质主义,我们得到的乃是我们预设的,是循环论证的结果(李子奈,2011)以非现实假定为基础所做的全面确定化,令经济学模型几乎已经从根本上排除了不确定性,这导致经济学的多数模型都是确定性模型,尤其是早期。因此,经济学模型无法刻画市场经济中的真实存在的竞争就可想而知了。现实中的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最终产生非均衡结局的可能性很高,竞争起码对竞争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成败皆在未定之天。哈耶克认为,结果不可预测正是竞争的价值所在。经济学模型所用的静态分析、最优化分析、均衡分析都不利于对竞争的完整准确的描述,即使使用其中的一个也足以扭曲对竞争的分析。

经济学的模型技术不适合用于竞争,但由于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几乎无处不在,经济学不容易彻底回避,所以,经济学勉强构造了一些竞争模型,结果效果极差。一般均衡理论所用的完全竞争模型根本没有竞争。

四、实力竞争的市场

实力竞争的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有统一的货币,市场的各部分之间不存在市场和贸易壁垒。单个主体有常规的自由选择权:厂商有定价权,同一行业的厂商可以生产异质产品,可以创新。显然,市场不再是完全竞争市场。当同一个市场不再实行统一的价格,进而得不到统一的均衡价格,主体最优化以及完全信息的假定都没有必要,因为,放弃了统一的价格和相同的质量,几乎已经不可能从严谨的数理逻辑上得到整个经济的一般均衡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结论,最优化和信息完全都是为这一“市场有效”的结论服务。因此,这类市场可能比较接近奥地利学派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自然也比较接近现实的市场经济。本节的分析将或多或少具有奥地利学派的风格。

在这种市场上,厂商恢复了常规的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这是市场经济中企业本来就应该拥有的竞争手段。与完全竞争市场的无竞争相比,这种市场赋予厂商很多竞争手段,这已经表明后者的竞争程度大于前者。

对企业来说,将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就是行使定价权以争取自身利益,古诺(2002)就让企业选择价格而不是产量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具有一般意义的价格竞争是通过降价扩大市场销量,在市场上排挤竞争对手。这种竞争是消除亚当・斯密所说的额外收益的手段,后者也就是所说的完全竞争厂商长期均衡的零利润状态,这被看成是资源有效配置的一个标志。这意味着在实力竞争市场上,竞争有与资源优化配置一致的一面,实际上在亚当・斯密那里,竞争就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这是厂商决定的内生的价格所产生的竞争作用。

对企业而言外生的价格具有引导企业资源配置或改变资源配置的作用,如市场的价格。市场价格升高,企业可能增加生产或追加投资。由于各企业的价格不再统一,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市场均价。企业根据市场价格决定产量水平。 我们看到,只要赋予企业应有的权力,市场中就可以看到企业间的竞争,也可以得到市场机制。

质量竞争是企业在实力竞争市场的另一种基本的竞争手段,很多情况下它意味着创新。创新是指厂商发现或开发出一种完全新的东西,一种新的投入品来源,或是一种新的组织生产的方法、一种新产品、一个新市场等。厂商会因创新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且常常是巨大的利润。

除了价格竞争与质量竞争外,厂商还可以采用广告等其他一切竞争手段。实力竞争市场不再限制企业的自由选择权,这主要是因为它已经无法进行严格的逻辑演绎,从而理论变成开放性的。

竞争的另一面是,它对资源配置有破坏作用:

1. 竞争导致市场内生的不确定性,其中的主体很难知道行为的最终结果是什么,比如一项投资是盈是亏,销售是多是少,企业的未来前景如何等。但哈耶克将其看成是竞争的价值所在(杨春学,2013)。

2. 与第一点相联系,企业在不确定性下决策就会有盲目性,于是很容易产生过度竞争。过度竞争在经济学界很早就受到关注(罗云辉,2004),它是指产业中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企业利润过低甚至亏损等现象。过度竞争是供过于求,属于典型的非均衡状态。迈克尔・佩罗曼甚至认为竞争容易导致不稳定性和萧条,如果没有市场的法律、习俗创造出的惯性,市场将更加不稳定(迈克尔・佩罗曼,2003)。

3. 当允许企业进行价格和质量竞争的时候,竞争性行业容易走向垄断或集中,而垄断和集中被认为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这就形成了经济学中规模经济与自由竞争之间的“马歇尔冲突”,这已经成为产业经济学研究的主题(罗云辉,2004)。

这些是竞争与资源有效配置冲突的一面:竞争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市场中引入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包括其他竞争,厂商的变量选择进而厂商行为就有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实际上是恢复了市场经济固有的不确定性,这样做就把做模型的路给堵死了。在逻辑上就无法得到一般均衡和资源有效配置的结论。这就是一般均衡理论排斥两种实力竞争的原因。

只要同一个商品不再实行统一的价格,马歇尔的局部均衡和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连定义都得不到,更无法从逻辑上严格演绎出来,能得到的只是奥地利学派所说的均衡趋势。这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效率分析是一个致命打击。要从逻辑上严格地演绎出市场经济能够实现一般均衡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使用瓦尔拉斯均衡的概念。在奥地利学派的“市场过程”中,知识的分工特性、企业家的发现和动态竞争等因素都决定了均衡基本上不可能实现。

一般均衡理论最耀眼的成就就是得到了完全竞争经济的静态一般均衡,但是,如果考虑众多可能的外生冲击如偏好变化、资源禀赋变化、技术水平提高、主体信息水平变化等,这个静态均衡即使真的实现了也没有多少价值,因为在上述冲击下它会转瞬即逝。

尽管静态均衡状态没有多少价值,但市场均衡仍然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几乎是任何经济分析都无法回避的。有市场就有供求,而供求的关系就是均衡问题,即使均衡不存在,但均衡问题一定存在。市场或是均衡的或是非均衡的,它总会表现出供求关系的某种形态。

奥地利学派承认市场经济存在均衡趋势(柯兹纳,2012)。这个均衡是供求均衡,供求之间的协调是在“市场过程”中通过“企业家发现”和“动态竞争”实现的,但这不意味着均衡一定能实现。在奥地利学派的均衡理论中,价格依然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它为市场主体将分散的消费者的偏好信息和生产者的生产能力信息集中反映在价格上,该学派研究了价格机制和价格形成过程(杨春学,2013)。

如果像新古典经济学那样,将价格看成是市场供求的协调者,那么价格必须是弹性的。但是,就协调供求关系来说,价格只是一个间接信号,直接信号则是供求本身,即供给直接对需求变化做出反应,而不是经过价格;需求直接对供给变化做出反应。经验研究表明,供给与需求会直接发生相互影响(Sims,1980)而不是像新古典理论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都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凯恩斯、新凯恩斯主义者都关注到价格刚性的倾向,后者令价格协调供求的能力打了一个折扣。

因此,本文使用一个新的均衡概念:凯恩斯均衡。前面所说的市场存在均衡趋势也是凯恩斯意义上的。凯恩斯均衡是指忽略价格水平的供求均衡。凯恩斯在《通论》中使用的均衡概念就是指忽略价格水平的供求均衡,当然它是总量层面的。同一个市场已经没有统一的价格,这样,价格与供求之间很难建立起精确稳定的函数关系。本文承认价格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但它是间接的信号,且不是唯一的信号。实际上,只有相对价格变化才有引导资源配置的作用。

凯恩斯在《通论》中并没有说价格是不变的,相反,凯恩斯明确谈到增发货币和成本上升都会导致价格上升(崔殿超,2011)。价格刚性是后来的经济学家在构造IS-LM模型和推导总需求曲线时强加给凯恩斯的,是逻辑演绎的需要。只有价格是刚性的,总需求才完全等于国民收入。在IS-LM模型和总需求曲线中,总需求等同于国民收入。

五、实力竞争与非实力竞争并用的市场

本节分析的市场有以下特征:

1. 不存在真正统一的市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不存在统一的货币,二是各主体(即各国)之间存在贸易壁垒,这个市场主要是指国际市场。

2. 这种市场的利益单位和主体是各个国家,而不是单个企业,后者常常是现代国际贸易理论所使用的分析方法,用单个企业代表整个国家。

3. 既然不存在真正统一的市场,这种市场上主体(单个国家)的自由度很大,也就是说,它有很多手段争取自己的利益。它甚至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国际市场。

现代国际经济包括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多个方面,全面分析一国在整个国际经济中的得失是非常复杂的。本节的分析局限在国际贸易领域。

将整个国家视为一个单一主体会遇到一些质疑,因为一国国内有生产者和消费者,有众多不同的利益集团,它们在利益上存在差异甚至直接对立,在政策主张上存在差异或博弈,各利益集团都试图影响政府的贸易政策,现有的国际贸易理论中存在着对后者的理论分析。新贸易理论以寡头厂商的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为基础,它所用的就是以一个企业来代表整个国家,这种方法也有很大缺陷。这个问题反映的是在国际经济方面理论分析的困境和两难选择:无论选择厂商还是国家作为主体进行分析都不是完美的。

将整个国家作为一个主体来看,其基础是出口企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是基本一致的,进一步则是出口企业包括国内企业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也有一致性的一面,出口增加和国内企业增产可以创造就业和国民收入。

在国际市场上,一个国家在进口和出口两个方面都可以与外国竞争,因此,其竞争手段也比较多,它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反映竞争实力的竞争手段,它们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就是该国的出口企业的实力竞争手段,假定企业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上都可以使用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等实力竞争手段,它们将国内市场中的竞争手段用于国际市场。

1. 价格竞争。同国内市场的价格竞争一样,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也是以低价争取市场份额为目的。以低价进行竞争会牺牲当前的利润,因此,这种做法是着眼于长远利益,其目标低则保持市场份额,高则是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与国内价格竞争不同的是,国际间的价格竞争力会受到汇率、国内货币政策等非实力因素的影响,或者说,国际间的价格竞争力可以人为创造出来。

2. 质量竞争。包括产品质量的创新。

第二类是非实力竞争手段,它是国家层面的。它可以影响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可以有效保护本国企业的市场份额。

1. 汇率政策。一般而言,低估本国货币可以降低本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着眼点在于促进出口。

2. 贸易壁垒。贸易壁垒包括关税、配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合理评定程序、政府采购、政府补贴、产品检验标准等。政府这类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市场,将其留给国内企业,从而也保护国内的就业、利润、税收。

凭实力进行的竞争有利于改进资源配置效率,价格竞争令经济利润为零,要素的收入等于要素对生产的贡献。质量竞争可以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然而,在国际市场,实力型的竞争会受到非实力竞争手段的干扰,令实力型的竞争手段不能再反映真正的实力。人为地低估汇率以提高本国商品的竞争力,此时本国的出口商品价格与外国的同样商品价格相比就不是实力的竞争。

各国使用汇率和贸易壁垒等非实力因素是一个主动的行为,它可以使用这些手段,也可以不使用,如当一国出口产品价格本身就具备很强的竞争力时,该国政府就不会动用汇率政策。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有竞争力的时候,也没有必要用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市场。

在国际市场,一国商品的价格竞争力由两个因素决定,一个是这个商品的价格本身,它是由该国国内的供求状况、成本水平和国际市场的供求决定,另一个因素是汇率,因此,只有汇率处于一个合理的水平时,价格在国际市场的竞争才是真正的实力竞争。汇率水平合理的前提条件是不存在出于自身利益而进行人为的干预,但是,即使这个前提成立,汇率也很难确定是否合理。首先,我们假定两国的价格是合理的,它能够反映成本和该产品的稀缺程度,这样,只有汇率与两国价格之比是一致的,汇率才不会影响两国的价格实力对比,这也正是汇率合理性的定义。根据两国货币购买力平价决定的汇率与两国价格之比是一致的,从表面上看,用实际汇率公式计算的实际汇率等于1。但是,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表明对于CPI这样总体的价格指数购买力平价不成立,而且,经验分析显示对于贸易品购买力平价也不成立。后者意味着购买力平价无法解释短期汇率水平,市场均衡汇率并不必然符合购买力平价。也就是说,即使不考虑人为的汇率操纵,市场汇率也可能对价格实际水平产生扭曲。如果人为地操纵汇率,对两国相对价格的扭曲更严重。

一般而言,国际竞争力较弱或由强转弱的国家会使用汇率和贸易壁垒。前者可以人为地提高本国商品的价格竞争力,增加自己的出口。后者则可以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经济形势越是不好,各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越激烈,各国越容易使用非实力手段维护自己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如果国际市场显示出需求小于供给能力的常态,各国动用非实力手段进行竞争也会常态化。在国际市场上,主体间的利益争夺得到了最充分的展示。

操纵汇率和贸易壁垒极易引起国际摩擦。一国的货币贬值有利于改善该国的国内经常收支和增加就业,但在增加本国就业的同时,会导致其他国家的就业相应减少。因此,对方国家会进行报复,从而引发贸易战和汇率战,而贸易战和汇率战可能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各国走向封闭,或几个国家成立封闭的小集团;二是各国普遍认识到国际经济关系破裂的危害,建立一个国际制度和机制抑制非实力竞争手段的使用,当年关贸总协定(GATT)和今天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就具有这种作用。贝格威尔和思泰格尔(2005)认为世界贸易体制的理论基础不是自由贸易理论,世界贸易体制不是为了走向贸易自由化而是为了避免各国政府在单方面改善贸易条件过程中所出现的囚徒困境。当各国间已经建立起较为深入的经济联系后就产生了相互依存,废止彼此间的经济联系,对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经济衰退。

然而,世界贸易体制及其规则并不能有效阻止汇率操纵和贸易壁垒。其原因在于:

1. 尽管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商品包括其他要素在国际间广泛流动,但人口和劳动力在国际间转移与此不相匹配,只有极为有限的流动,也就是说,各国的利益主体没有改变,当国际贸易竞争令一国生产转移到另一国时,劳动力并不能转移出去,这是各国普遍将本国市场保护起来尽量留给本国企业的深层原因,也是贸易保护的内在动力。劳动力转移滞后不仅拖国际贸易后腿,而且拖整个全球化后腿。

2. 各国参与了国际贸易和世界贸易体制,但是各国的还在,并得到世界贸易体制的承认。汇率操纵的具体做法和贸易壁垒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安全原则等都是各国直接衍生出来的,世界贸易组织对此也无可奈何。各国的在国际贸易中的最高体现就是可以决定是否加入国际市场,即使加入了WTO也有退出的权力。

自由贸易理论试图告诉民族国家参与自由贸易是一个理性的选择,但是,它所依据的贸易利益计算存在很大缺陷:它计算的是静态或短期的利益,而且没有考虑保护本国产业所保住的国民收入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依据这样的利益计算,自由贸易理论指责实行贸易保护的国家为傻瓜。现实中,多数国家都选择与其他国家进行非实力的竞争并没有引起自由贸易理论的反省。本节的市场中,我们已经假定企业有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的权力,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得到生产可能性曲线,后者是生产的效率曲线转化来的,其基础是国内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因此,不能使用生产可能性曲线和新古典贸易理论的分析工具进行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制度允许或无力阻止单个国家采取某种竞争手段,那么,该国在必要的时候就会使用这种竞争手段。在一般均衡理论中,微观主体的最优选择与市场总体上的均衡是连在一起的。同样,在非均衡的条件下,市场的非均衡对单个主体的选择也有影响。如果假定国际市场是非均衡的,则可以得到各国之间存在激烈竞争的确定性结论。在经济危机中,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加强就是这个道理。

强有力的非实力竞争手段的广泛使用令国际市场只有很弱的市场机制。表现出来的价格不能反映真正的竞争实力,市场选择的不是最强的生产者,无实力的生产者可能受到保护,这样的市场不可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消费不能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市场机制还在,高工资国家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价格无法与低工资国家竞争。如果高工资国家试图以汇率政策强行提高自己的价格竞争力,国内的金融领域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

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上都可以使用价格竞争与质量竞争,这与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明显不同,后者假定国内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只是在国际市场才允许有价格和质量差异,但它将这些纳入到绝对优势、比较优势、要素禀赋等范畴,最终演绎出形成国际分工的均衡结果。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都引入实力竞争,这是本文界定不同程度的竞争时使用的,对本文来说,这是必须的,这是本文分析的逻辑起点。同上一节的实力竞争市场一样,这样做也将做模型的路堵死了,因而,无法从逻辑上演绎出均衡和效率。

拉尔夫・戈莫里与威廉・鲍莫尔(2003)在承认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和竞争的同时,依然使用均衡分析,其均衡多种多样。然而,如果能肯定或假定各国都在使用非实力手段进行竞争,那么,世界范围内(或两国模型中的两国)整体上的资源有效配置已经无从谈起,此时即使实现了均衡也没有太大的意义,此时的均衡只是在国际间进行交易部分的供求关系。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两国模型也只能分别考察贸易对两国福利的影响,以此来计算整体的福利所得。原因很简单,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利益,没有一体化的利益格局。当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资源优化配置不存在时,剩下的就只有各国之间的竞争了。

不考虑非实力竞争,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也是一种竞争关系,有成功者也有失败者。对一国来说最佳的结果往往对它的贸易伙伴不利。允许贸易伙伴与本国产业竞争,并以此来提高生产能力有可能使本国全面受损,而不是造福全体公众(拉尔夫・戈莫里与威廉・鲍莫尔,2003)。这正是非实力竞争兴起的原因。身处其中的民族国家最优选择就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维护好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轻信自由贸易理论的谎言。

非实力竞争手段常有陷入囚徒困境进而令国际关系破裂的危险,这凸显了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必要性。

六、总结和结论

本文讨论的市场分为三种类型,这三个市场的竞争程度是递增的。完全竞争市场的没有任何竞争,企业两种最基本的竞争手段价格竞争与质量竞争包括其他竞争手段都被禁止。为了从逻辑上肯定地得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结论,企业的上述竞争手段必须被假定掉。这样如愿以偿地得到了一般均衡和资源有效配置的结论。其代价是市场机制在该理论中没有得到完整的表达,市场机制包括以价格调整协调主体决策和利益争夺,前者由虚拟的拍卖人操作,后者被排挤掉了,令完全竞争市场及其均衡非常像虚构的神话。

实力竞争市场引入了现实中的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由于偏离了完全竞争假定,企业有了竞争手段,市场中有了竞争。与完全竞争市场相比,它的竞争程度高了一个层次。但是,企业有了定价权,一个市场不再实行统一的价格,自然无法从逻辑上得到传统意义上的静态均衡及其配置效率。能得到的只是存在着均衡或资源优化配置的趋势,但是,该市场中的市场机制被复活了。

实力竞争与非实力竞争并用的市场指的是国际市场。由于没有统一的货币等原因,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统一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的国家都保留着自己的,这是它可以使用非实力竞争手段的根源。它是和完备市场对应的另一个极端。该市场在实力竞争的基础上,还有非实力型的竞争,自然它的竞争程度比实力竞争市场要高。该市场的非实力竞争破坏了贸易双方的竞争实力对比,这导致国际市场对生产者的选择不再符合效率标准,国际间的资源配置不具有优化的意义。在国际贸易的互通有无的两国间不存在竞争,但对其中的进口国的出口可能存在几个国家竞争。至于产业内贸易部分则纯粹是竞争关系。

非实力竞争手段对资源有效配置的破坏具有一般意义。其他非实力竞争手段如寻租、关系、钱权交易等也破坏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市场中胜出的不是最具实力的生产者;凭关系就可以做生意,生产者不具有创新的动力。

从几个市场的比较中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结论:

1. 市场经济不能没有真正的市场机制或竞争。市场经济不能没有真正的市场机制,而市场机制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靠竞争。通过竞争或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也是它最突出的优势。因此,市场经济不可以像完全竞争市场那样为了从逻辑上肯定得到一般均衡和最优配置结论而令市场无竞争。这样看来,一般均衡模型已经歪曲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市场经济不仅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可以推动创新和经济增长,后者在一般均衡模型中也没有体现出来,相反,由于静态均衡的需要,在短期创新是被禁止的。

2. 市场制度只能允许实力型的竞争。实力型的竞争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推动经济增长。非实力竞争或许可以带来经济增长,但它以破坏资源配置效率和阻止创新为代价。那些成功地使用了非实力竞争手段的主体会得到暴利,但对整体的资源配置没有任何好处,竞争的失败者则是非实力竞争的受害者。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必须加强市场制度建设,市场要统一,不能搞行政割据;要严格法制,禁止使用非实力手段竞争。

3. 主流经济学的模型技术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构造不出接近现实的模型。一般均衡理论存在的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非现实性,其实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它所分析的完全竞争经济已经歪曲了市场经济的本质。一般均衡理论倾力关注的静态均衡并不是现实中最重要的问题,现实中最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是否存在优资源配置的趋势。主流经济学的模型技术对存在真实竞争的市场无能为力,根本做不出模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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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竞争市场范文6

【关键词】竞争法 法律体系 反垄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迅速发展,自由竞争的经济体制运行良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逐渐加强,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意识越来越强,但在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不正当、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这时竞争法就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竞争法在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为止竞争法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竞争法的发展历程

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市场经济中的竞争秩序进行有效的维护,保护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关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的深入,竞争法也随之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一)竞争法萌芽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归结到1993年之前,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全新的时期,逐渐开始认识到市场和竞争的作用。八十年代初期,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市场竞争保护的十条规定,开启我国市场经济竞争的法制化进程。但是由于这一时期的信息相对闭塞,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也还处于起步阶段,竞争法的发展是在不断摸索中前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不正当竞争现象也逐渐增多,对于竞争法的研究力度在不断加大,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竞争法的快速发展阶段

从1993年开始,我国竞争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说明我国的竞争法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朝着体系化方向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发展,关于竞争法的相关研究也在不断的深入,对竞争法学的理论研究进行了极大的丰富。我国竞争法在这一阶段更多的借鉴了外国的经验,采用更加丰富的形式对竞争法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并且加强了相关立法,相继出台了一些市场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竞争法体系初步形成。

(三)竞争法的完善阶段

2007年之后,我国的竞争法进入逐渐完善的发展阶段,《反垄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反垄断法》成为高级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这一时期我国竞争法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构成,关于竞争法的相关研究也逐渐进行精细化的处理。通过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实证分析,将竞争法的理论研究与我国的国情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结合,提高经济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适用性。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竞争法的法律体系,同时与国际间的交流在不断的加强。

二、我国竞争法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竞争法在我国经过不断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无论在竞争法的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我国与国际间的贸易往来逐渐加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竞争法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出,无法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竞争法的可操作性低

我国现阶段的竞争立法之中多头立法特点比较明显,使得竞争法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中的许多规定出现不统一的现象,不利于对竞争法进行具体的操作。竞争法之中存在很多较低层次的行政法规,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进行立法和执法,使得执法机构众多,执法程序也很不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物价管理部门都是竞争法的执法机构,不同的执法机构对竞争法的执法程序规定也存在很大不同,而且对于相应权限的划分不清,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也不统一,使得竞争法的执法过程十分混乱。

(二)竞争法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竞争法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其体系建设还不是很健全,存在很多缺陷。通常完整的竞争法体系应该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反垄断三部分内容,三个部分缺一不可,才能构成现代意义上的完整的竞争法体系。我国虽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但是其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发挥相应的效力,造成竞争法体系的残缺。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存在很大的局限,其中很多基本原则的规定并不充分和完整,对于很多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相关原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无法对实践进行理论上的指导,其中虽然存在概括性的条款,但适用性很低。《反垄断法》的出台虽然对竞争法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其中的规定无法与国际惯例相适应。

(三)竞争法的法律威慑力不足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二十多年,在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充斥在整个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中,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不正当竞争现象日益严重的原因除了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原因之外,现有法律的惩罚力度不足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设置比较完整,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条件较高,只有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所得特别大等情况发生时,才会认定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比较严厉的制裁。通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只采取行政处罚,处罚力度过轻,无法对不法分子形成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三、我国竞争法的改革与完善

针对我国竞争法的执法与立法方面的现状,必须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具体情况,对竞争法进行适当的改革和不断的完善,使其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竞争中能够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良好运行。

(一)规范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

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都应该在统一的条件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避免混乱的情况产生。可以根据竞争法的具体规定,设定专门、独立的执法机构,减少执法机构的数量,避免执法机构多而杂的局面,对各级行政机构的立法和执法权限也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其能够按照统一的规范行使自己的权力。规定统一的执法程序,对市场竞争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执法机构的职权也需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各个执法机构必须按照相应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提高竞争法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健全竞争法体系

进一步对我国的竞争法体系进行完善,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弥补竞争法体系中的相关缺陷。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选择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竞争法立法模式,对已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不断的完善,提高其法律适用性。必须扩大竞争立法的调整范围,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从主体行为和责任形式等方面进行明确的区分,对市场竞争进行更加具体的约束和保护。建设完善的竞争法体系需要从立法和执法等不同的层面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完整的竞争法体系。

(三)提升竞争法的法律效力

对于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规定,要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市场竞争参与者的违法成本,对其产生巨大的法律威慑力,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进行合理的认定,根据每种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适当提高惩罚力度,不能只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情节较严重的,需要让其承担一定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加大对竞争法的宣传力度,使市场竞争参与者认识到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同时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不法分子产生警示作用。

(四)扩充竞争法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对于一些得到国际普遍认证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完善竞争法中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基本原则进行立法工作。竞争法要遵循保护正当竞争的原则,对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维护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竞争法的立法之中还要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竞争法需要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通过法律规定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只有维持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才能与国际经济贸易保持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合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国际的贸易往来逐渐增强,竞争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竞争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竞争法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完善,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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