哑剧理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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哑剧理发

哑剧理发范文1

    1.《1906年证据法》(Evidence Act 1906);2.《1976年证据(证人和译员费用)规则》[Evidence (Witnesses‘ and Interpreters’ Fees and Expenses) Regulations 1976];3.《1991年证据(境外询问证人)规则》[Evidence (Examination of witnesses outside the State) Regulations 1991];4.《司法(宣誓证据)法》[Justices Act (Evidence by Affidavit) Regulations];5.《1935年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 1935);6.《1971年最高法院规则》(Rules of Supreme Court 1971)。

    四、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之特点(一)立法政策和基本原则所谓立法政策,指贯穿于立法过程和法律条文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基本目标。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下称《1995年证据法》)在确定立法宗旨时,主要考虑了如下一些基本因素:如审判制度的延续性(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对抗制特征、陪审团审判等);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继承性;民事审判的性质和目标;刑事审判的性质和目的(包括纠问式诉讼体制、尽可能减少误判、按情理无可置疑地证明被告犯罪、承认和尊重个人权利、促成对抗式竞赛)。[9] 基于上述考虑,结合《1995年证据法》的规定,可以概括出该法具有如下基本原则:1.保障法院发现真实原则。尽管根据认识论规律,审判所能发现的真实只不过是客观事实的主观映象,完全绝对的真实是无法接近的,但审判制度的可信性最终还是依赖于法官对真实的发现,这可谓《1995 年证据法》的首要目标。该法的规定比较强调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具有证明价值的一切证据材料。如偏离上述目标,则需合理理由,此时便需综合考虑发现真实与追求司法公正的冲突、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追求真实与诉讼拖延等矛盾体的对立与统一。

    2.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区别对待原则。《1995年证据法》也充分考虑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性质和目标的差异。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属对抗制诉讼模式,但民事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私权争议的机制,而刑事诉讼则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诉的控告式诉讼机制。刑事审判涉及公民的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尽管民事诉讼有时也涉及到与刑事诉讼相同或类似的严重问题,诸如欺诈、破产、离婚、监护等,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本质特征、基本目的皆不相同,必须正视这一差别。传统意义的刑事审判制度关注焦点,是尽可能使误判的风险减至最小,体现在证据法上,就是对于控方和辩方适用不同的规则。《1995年证据法》贯彻了这一点,承认控方与辩方的源生性差异,通篇考虑了刑事审判中控方与辩方的力量对比和平衡,比如采纳针对被告人的证据应适用更严格的标准,对被告的强制作证、交叉询问、非宣誓证言、先前行为、先前陈述和品格证据等,都没有忽视对被告人的保护。

    3.程序公正原则。《1995年证据法》有关规定非常注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异议权、开示权、知情权、辩论权等,贯彻诉讼权利对等原则等。

    4.程序可预测性原则。《1995年证据法》有一个较大的特点,尽可能削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理由一是对法官的不信任,二是追求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该法力图增加程序的客观因素,尽最大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种证据法则,减少以前的证据法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促进法律术语使用的最小化,尽量缩减该法未来可能存在的疏忽,将能考虑到的有关情况都纳入规则,增加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能够合理地对诉讼结果进行预测和评估。这一点在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上表现特别明显。并且,整个规则清楚明了,语言大众化,立法技术简洁明快,使法官在适用证据规则时没有必要用过多时间来思考和自由裁量,因为规则对有关情形规定得详尽明了。

    5.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原则。《1995年证据法》通篇考虑了诉讼周期、成本以及庭外诉讼行为周期、成本之因素,追求诉讼成本最低化和诉讼效率最优化。如该法直接使用“产生大量费用或者迟延”一词便有七处,以大量篇幅规定“便利证明”,简化书证内容的证明。同时,该法还保留了法官一般自由裁量权,如该法第11条“法院的一般权力”规定:除本法另有明文或者必要的含义规定之外,法院控制诉讼程序进行的权力不受本法之影响,特别是法院有关禁止滥用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力不受本法之影响。

    6.保障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原则。在关于证人资格、强制作证、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排除法则、特权、自认和自白、识别证据等方面,《1995年证据法》充分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的尊重,在发现真实与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之间寻求到一个较适当的平衡。

    (二)消除冲突,实现统一《1995年证据法》解决联邦法院适用证据规则相互冲突困境,实现了全国联邦法院证据规则的统一性。如该法第4条之规定:“本法适用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或者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法院进行的一切诉讼……”。

    (三)历史继承性与科学性的统一《1995年证据法》在保持证据规则历史继承性的基础上,修正了原证据法不合理的缺陷。一方面,该法对于原证据法则的合理部分(也是主体部分)全部加以继承,并利用法典编纂技术使之更加集中、统一、简练和通俗易懂;另一方面,该法也克服了原证据规则的各种缺陷,对有关证据制度进行了较重大的修正,对原证据规则作了较大完善。

    五、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的重大修改(一)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1995年证据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使原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更加合理化。所谓证据的可采性,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许可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可采性以关联性为前提。第55条第1款“关联性证据”规定:“诉讼程序中有关联的证据,指如果该证据被采纳时,可以合理地(直接或间接)影响对诉讼中系争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的证据。”第56条“可采纳的关联性证据”规定:(1)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诉讼程序中有关联的证据在诉讼中应予采纳。(2)在诉讼程序中不相关的证据不得采纳。所谓关联性证据,指该证据可以影响人们对事实存在与否或然性的评价。第140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案件达到或然性权衡时,法院应裁决当事人的案件已得到证明。第141条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按情理无可置疑的证明(beyond reasonable doubt),证明起诉按情理无可置疑的,法院才得确认对被告的起诉成立。澳大利亚证据法学界对关联性有不同的观点,但在不同观点的基础上,都认为法院应有自由裁量权,故《1995年证据法》规定所谓“剩余裁量权”(residuary discretion),如果采信证据的不利之处(比如采信将产生不合理的费用或迟延,或者不切实可行的)超过其证明价值的,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排除该证据。

    1.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是英美证据法的重要内容,即除非法定例外,传闻证据基于对其提出的适当异议而排除。传闻证据规则长期以来成为人们的争论焦点。作为普通法的例外,澳联邦和各地区针对特别的情形就传闻证据规则作出了不少且各不相同的规定,这些众多的法规加上浩如烟海的普通法判例,令人无所适从。七、八十年代以来,证据法学界及司法界普遍对英联邦及澳联邦有关传闻证据法则极度不满,法律改革机构也提出了数十个报告,建议改革传闻证据制度。《1995年证据法》保留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但规定了新的例外特别是将传闻分为第一手传闻(First-hand hearsay)和非第一手传闻(more remote hearsay),前者指对所述事实有亲身了解的人或者可以合理推定为有亲身了解的人所作之事实陈述,后者即第二手传闻证据,指对事实没有亲身了解的人所作之事实陈述。

    在民事诉讼中,如第一手传闻陈述人不能到庭作证的,对他方当事人发出通知的可以采纳。第一手传闻陈述人可到庭作证的,如果传唤陈述人作证将产生不合理的费用或迟延,或者不切实可行的,则传闻法则不予适用,如果陈述人已经或者将由法院传唤作证,并且如果陈述人进行陈述时对所宣称事实记忆犹新的,则传闻法则不适用于陈述人看见、听见或者以其他方式感知到所陈述事实的人所作陈述之证据。[10]如果追求能收集的最佳证据,或者事件发生后较长时间要求其作证,将带来诉讼迟延和成本上升,而并不能带来相应的利益,不符合《1995年证据法》的立法政策。

    在刑事诉讼中,除非传闻证据是可调取的最佳证据,并且其可信性具有合理之保证,否则不应采纳针对被告的传闻证据。反之,对被告而言,除非传闻是可收集的最佳证据,否则不应采纳被告提出的传闻证据。因此,当第一手传闻陈述人不能到庭作证时,只要控方向被告开示了第一手传闻证据,且符合可信性的特别保障条件时,传闻法则不得排除控方提出的该传闻证据。被告如向控方送达了有关通知,则也不得排除被告提出的传闻证据。第一手传闻陈述人可到庭作证时,传闻陈述人须由法院传唤作证,且在有关事件发生后立刻或不久进行陈述的,方得采纳该传闻证据。[11]这些规定以原规定为基础,并使原规定更合理。

    至于非第一手传闻证据,尽管基于可信性、必要性或者两者应予以排除,但《1995年证据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种类应予以采纳,包括商业记录、标牌,标签和文书的内容、远程通信、关于他人健康等的同时陈述、有关家庭关系和年龄的名誉证据、公共权利或普遍权利的名誉证据、中间诉讼程序。[12]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传闻规则以及其他证据可采性规则,都受制于法院排除之自由裁量权,即如采信证据的不利之处超过其证明价值的,法官可运用自由裁量权排除。[13] 2.自认和自白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对被告自认和自白的采纳取决于被告是否自愿。而从对已审结案件审查情况来看,被告的自认和自白是否出于其自愿,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认和自白事实的真实性,执法机构是否能依法尊重和保障被告的沉默权及公民权利,尚不肯定,对自愿性原则的贯彻情况并不令人满意。《1995年证据法》将自愿性原则贯穿于有关自认和自白的规定之中,努力在促使自认事实的或能性最大化和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之间求得衡平。在自认的真实性不可能存在相反影响的前提下,并对嫌疑人就自认的法律后果作出警告的,方得采纳自认证据。《1995年证据法》第84条第1款规定:除非法院确认,自认以及进行自认未受以下行为之影响,否则不予采纳自认证据:(a)暴力、压迫性、非人道或者卑鄙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针对自认人或者其他人;或者(b)威胁要采取上述行为。第90 条规定了“法院排除自认之自由裁量权”,排除非法获取或不当获取的证据,如果由控方提出自认证据,且就有关自认的情形而言,运用该证据对被告不公平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自认证据,或者拒绝采纳证明特定事实之证据。

    3.识别证据识别证据可谓所有证据种类中最不可信、包含最大潜在性危险的证据。然而,与其他可信性不强的证据如品格证据、传闻证据所不同的是,法院没有形成识别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而只是就识别证据存在的潜在危险对陪审团提出警告,以及利用一般的自由裁量权排除其不利之处超过证明价值的识别证据。《1995年证据法》根据德物林委员会(the Devlin Committee)报告和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刑事调查的报告,发展了有关规则,即该法第113-116条之规定。

    第114条规定:除以下情形之外,不予采纳控方提出的视象识别证据:(a)在识别之前举行包括被告在内的识别展示 (identification parade);或者(b)举行识别展示不合理的;或者(c)被告拒绝参与识别展示,以及在识别人识别被告时故意影响他的。法院在确定举行识别展示是否合理所考虑的事项不受限制,但须考虑如下因素:(a)有关犯罪的种类和严重性;以及(b)该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c)举行识别展示是否切实可行,被告是否在识别展示中不予合作,被告不合作的方式、程度、原因,识别是否在犯罪发生时不久;以及(d)就被告与识别人的关系而言,举行识别展示是否适当。如果举行识别展示将对被告不公平的,则推定举行识别展示不合理。

    第115条规定了“图像识别证据的排除”:如果所审查的图像是警察拘禁的人之图像,则不得采纳控方提出的图像识别证据。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得采纳控方提出的图像识别证据:(a)审查图像时,被告正处于调查其所指控犯罪的警察机构的拘禁之中;以及(b)审查的被告图像系被告为警察拘禁之前制作。但如(a)被告犯罪时与被拘禁时的形象已大大改变;或者 (b)在拘禁被告后对其制作图像不切实可行的,则可进行识别。

    第116条第1款规定了“对陪审团指令”:如果法院采纳了识别证据,法官应告知陪审团:(a)在接受识别证据前须特别注意;以及(b)需要注意的一般理由和本案中的具体理由。

    4.特权关于特权、自认和自白、识别证据等,对于调查犯罪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意义十分重大。保密特权是英美普通法上一项传统的证据法则,享有保密特权的人可以拒绝提供证言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明。《1995年证据法》在继承联邦及各地区普通法及成文法关于特权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缺陷作了一些修改。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将保密特权分为: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宗教告白、在其他诉讼中自我归罪的特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128条规定的自我归罪特权。在普通法中,证人对于可能导致其自证其罪的证据可拒绝作证。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对这项特权作了不同修改,尤其是西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它们设置了证明书程序,法官可签发证明书,授予证人刑事豁免权,在今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得针对该证人采纳有关证据。近年来,又提出了是否应废除该特权的争论。[14]最后的结论是,为保护个人自由,自我归罪证据的特权应予保留,但因该项特权剥夺了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知情权,使发现真实的任务更加艰巨,故在相互对立的利益冲突中进行衡平,以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的自我归罪特权之证明书制度为蓝本,对规则作一定修改,形成现行规定。即因该证据证明该证人触犯澳大利亚或者外国法律构成犯罪,或应承担民事处罚,而反对提出特定证据的,如法院查明上述反对理由充分,则不要求该证人提供特定的证据。如果该证人提供证据的,法院将根据本条之规定授予该证人提供该证据的证明书。《1995年证据法》将决定权赋予给当事人而非法官。

    保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是普通法传统,《1995年证据法》也加以继承,规定详细[15],并有自己的特色。该法强调从职业关系的角度,对律师与委托人、该委托人的各律师、甚至律师与第三人之间的关于获取和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的交流特权进行保护。第118条“法律意见”规定:如果根据委托人的反对,法院认定提出证据将导致开示以下信息,则无需提出证据:(a)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保密交流;或者(b)该委托人的二名以上律师之间的保密交流;或者(c)委托人或者律师准备的保密文件(不论是否提交)之内容;或者为使法律意见更加权威,由一名或多名律师向该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意见。根据该法第117条之规定:“委托人”包括:雇用律师的人(自身并非律师);委托人的雇员或者人;如果根据有关调整精神不健全人的州法或领地法,经理人、委员会或者个人目前正该人,管理其不动产或财产,则从事行为的经理人、委员会或者个人;如果委托人死亡的,该委托人的私人代表;委托人权利义务(基于保密交流的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第121-126条又详尽规定了委托人法定特权的丧失;包括一般规则、同意和有关事项、被告、共同委托人、不当行为、有关通信和书证。

    保密特权领域还有一个问题,即是否应将此种保密关系拓展致目前所保护的关系领域外,特别许多人呼吁要保护医生与患者、神职人员与忏悔者[16]、以及精神病医生与患者、心理医生与患者、社会工作者与工作对象、记者与被采访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因为缺乏保密性,不利于上述关系的发展,阻碍医生对病人的治疗,妨碍记者的新闻调查。经激烈争论,《1995年证据法》赋予特殊保护的方法对这些保密交流进行保护,而不是一般保护和全面保护,即在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可申请保护,由法院依自由裁量权决定。因为人们对特权的认识总是相对的发展的,在诉讼中没有任何一项特权是绝对的,完全的保密也并非总是形成或维系上述特殊社会关系的前提。

    5.意见证据意见证据的排除法则,是英美证据法中一项重要规则。证人只能以其亲身了解的事实作证,关于事实的推断和观点,则由陪审团或法官认定。这是一项阻止法院采纳对诉讼有帮助之证据的规则。意见证据总体上可分为二类:专家意见和非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可采纳,这是意见证据法则之例外。但在法院提出专家意见证据的司法实践中,也伴生了诸多问题,多数问题与缺乏审前信息开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被告通常难以取得专家资源有关。《1995年证据法》规定既可采纳专家意见证据,也可采信非专家意见;设置了鉴定结论的开示程序;废止专家证人就非专业及常识问题作证之排除规则以及以在审理中陈述的意见为最终意见规则,从而促进了证据法则的合理化。该法第177条“鉴定结论”规定:(1)可以通过提出由专家签署的鉴定结论提供专家观点作为证据,鉴定结论应:(a)陈述专家的姓名和地址;以及(b)陈述该专家基于其训练、研究或经验拥有鉴定结论有关专门知识;以及(c)列明该专家所持观点,并全部或主要基于专门知识进行表达。(2)只有当寻求提出鉴定结论的当事人已向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如下文件时,才适用第(1)款之规定: (a)鉴定结论副本;以及(b)表明该当事人建议提出该鉴定结论作为意见证据的书面通知。(3)送达上述文件必须不迟于:(a)开庭审理前21日;或者 (b)如果根据该当事人在上述文件送达前后的申请,法院指定了不同的期,则在该期间起始时。(4)为本条第(2)款目的之送达可以通过宣誓陈述书予以证明。(5)第(2)款所指书证受送达人,可以向建议提出专家鉴定结论的当事人提出书面通知,要求该当事人传唤签署鉴定结论的专家出庭作证。(6)如果提出上述要求的话,则专家鉴定结论不得采纳为证据。(7)法院如认为合理时,可以就专家作证的费用针对一方当事人作出指令,要求该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必须传唤该专家根据本条之规定出庭作证。

哑剧理发范文2

关键词:森林抚育;成就;发展对策

为转变林业未来发展经营方式,开展森林抚育建设工程是林区长远工程,是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任务,实施森林抚育,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森林质量,而且也增加森林蓄积,形成高效优质的森林生态,全面提升森林的多种功能,社会多样化需求也能能到满足。本文结合亚布力局近期抚育工程取得的主要成就,分析森林抚育发展所采取手段和主要经验,对具体森林抚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森林抚育工程建设相应措施。

1 森林抚育工程的成就

亚布力局多年来,始终坚持“全面规划,因林制宜,以抚育为主,抚育、改造、利用相结合”的方针,按沟系,逐林班,有计划地开展森林抚育活动,按区域特点、森林主导功能,针对不同林种确定森林抚育的方法和种类。

1.1 对于国防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区以外的林种一般只进行卫生伐,卫生伐伐除受害林木,改善林内卫生条件,促进更新和保留木生长,规划期内对保护类型区的385.4公顷母树林进行了卫生伐,促进保留母树生长和结实。

1.2 重点保护类型组天然林,可进行低强度的抚育间伐,人工林采取了多次抚育间伐控制密度,栽针补阔,采针保阔,规划期内对46700公顷的幼龄林进行透光抚育其中人工林6500公顷,天然林40200公顷。

1.3 保护经营类型组重点推行疏伐体制,组织进行生态系统经营。定期以森林的主林层进行利用性疏伐。其中为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林,创造自然异质性,维护生态多样必,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对950公顷的风景林进行了景观疏伐;另外对坡度小于25度,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兼有生产用材的防护林采用生态疏伐,一次疏伐强度不能超过20%,规划期在保护经营类型组进行生态疏伐9420公顷。

1.4 对集约经营类型组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应采取定向经营的模式。通过生长抚育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为保留木生长和促进林木结实,保证林木生长快,优质高产,提高林分的经济和防护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行了中龄林生长抚育6340公顷,封山育林面积133333公顷,专业森林管护54406公顷,有林地排水10000公顷。

2 森林抚育工程面临的问题

森林抚育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重要生态区域的公益林林分密度偏大、树种结构单一、林木分化明显、林木竞争剧烈、质量和健康状况较差、功能效益低下的中幼龄林。

2.1 抚育对象设计有差异

如将本不应划入抚育地块的河流、农地等级非林地面积划入作业小班;在小班郁闭度还小灌木盖度不高,对林木生长影响较不的情况怔却设计了割灌抚育方式等。

2.2 是有些项目作业设计主要调查因子有误

作业设计人员对森林抚育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把握不准确,导致作业设计所设置样地的郁闭度、胸径、株数、蓄积等伐前数据与现地存在明显差异。

2.3 作业与设计书不相待

出现了抚育面积没按设计书不符,改变原抚育方式等问题。如批复为透光抚育、生长伐、卫生伐等,实际只采取人工修枝、割灌等措施。

3 对策与建议

3.1 调整林分结构,改善林分质量

通过抚育清除了非目的树种和干扰树等残次木,人工选择代替了自由稀疏,提高了优势木和优质材的比重。同时,由于清除了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藤蔓、灌草、枯立木、倒木和被压木,林木疏密适宜,增加了光照和林内通风,林内环境更加有利于林木、植被的天然落种和生长发育,促进了林木天然更新和林下植被生长,更新演替层接续资源增多,从而使森林的防护性能增强,加速了森林进展演替进程。

3.2 健全森林抚育规程,培训指导抚育

一是编制森林抚育经营规程,形成从上到下的森林经营规划体系,实施的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二是编制标准示范教材,开展不同森林类型作业设计示范区,编制直观、易懂、操作性强光盘教材,为各地提供参考示范。三是对不同岗位技术管理人员分类培训。管理人员系统掌握森林抚育目标,任务和政策,国有林场所业务骨干重点加强技术规程、操作方法和pda技术应用培训,学习有关技术标准、工作流程、业务操作规范等操作技能。三是组建林区抚育示范点、林场所实习基地。

3.3 加大森林抚育资金投入

为全面推进森林抚育工作的顺利实施,调动地方开展森林抚育的积极性,提高森林抚育补贴标准,在森林经营规划的基础上,落实好森林抚育所需要采伐限额现行森林抚育补贴标准过低,与用工成本不相称,在原有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提高森林抚育的补贴标准,制定落实地方财政森林抚育专项资金配套补贴政策和信贷政策,鼓励项目建设单位积极自筹配套资源。

3.4 强化质量检查监督体系

强化组织管理全面推动全省森林抚育工作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森林抚育工作领导小组,对任务写成情况的抚育质量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实施单位签定了中幼林抚育项目作业合同,明确了实施的内容、质量标准、完成时间以及其它事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林业局主管部门全程进行指导、督查,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5 节约防护、管护资金,增加职工收入

通过抚育经营,特别是对倒木、病腐木、灌草、藤蔓及采伐剩余物的有效清理利用,有效改善了森林卫生条件,减轻了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发生概率,也有利于管护者管护经营活动,方便林农采集山特产品,发展林下经济产业,节省了大量的管护资金同时增加林农收入。

3.6 完善森林抚育监管与评估体系

设置监制固定样,定期监制森林生长、林分因子变化情况,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推广可持续生态抚育和数字化管理模式,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应用可持续生态抚育技术,综合应用生态系统模型、地理信息定位等定量分析方法,建立可用于生长实践的森林生态抚育系统模拟模型,分析林分的生态功能,确定不同立地环境、不同林分类型、不同林龄森林抚育经营的有效模式,形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用性的森林抚育系统体系。

哑剧理发范文3

关键词:西班牙;体育俱乐部;历史渊源

中图分类号:G8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7)04-0062-04

Abstract:

After analyzing the historical origin of Spanish sports clubs, the authors of this paper found that there were big debates towards this new organization of sport activities in Spain during the period of being introduced from England. The process of accepting this new form of sport organization did not last very long for they had almost the similar religious culture and tradition like other European countries. They also kept their own traditional sports events quite easy. The government of Spain took the leading part of administrating sports for all and establish a new system called social representative system. It is a successful model in administrating sports club other than most of European countries. The government controlled sports clubs from compelling, high-pressure and centralized in the beginning to cooperative, consultative and contracted under the guide of Spanish law system. This is the basic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ing of Spanish sports clubs and its organization net.

Key words: Spain; sports club; the historical origin

近几年,有关西班牙问题的研究成为热门话题。在国外,许多社会学家,历史学家以较为冷静的态度客观地分析了现代西班牙在政党,土地,民族等多方面的社会性问题;在国内,中国社科院西班牙研究中心成立,可以看作目前国内对西班牙问题的关注已经升温的一个标志,国内的许多学者也在不遗余力地将研究目光投向这个有着辉煌历史的文化大国。国家体育总局2003年9月还专门派遣研究人员赴西班牙进行专题考察,旨在了解西班牙体育管理体制和法制建设的情况。本文力图从文化学的视角度来分析西班牙体育俱乐部的产生、发展和变迁。

1 西班牙体育俱乐部的历史渊源

“在地球仪上,西班牙的地形就已经足够特别了……这是一个政治上属于欧 洲的国家,但由于绵延不绝的山脉阻碍,又处于与欧洲分开的状态。它那朝大西 洋的一面与向美洲扩张不可分割,却很大部分为葡萄牙所占据。这是不是意味着: 西班牙既然向地中海广阔开放,便可以向南方为所欲为呢?情况恰好相反,直布 罗陀 13 公里海峡在中世纪初被阿拉伯征服者跨越,占领西班牙长达八个世纪, 其痕迹至今仍然不能抹去。地中海,对伊比利亚半岛而言,既不是天然的边界, 也不是扩张的途径,它只是单方向入侵的历史。既非非洲,又非欧洲,这就是悲 剧之所在。”[1]西班牙曾为多个外来民族涉足。这些外来民族留下了战马嘶鸣的历史回声,更留下了他们的习俗,他们的特色文化,其中有的早已融合了本地色彩,有的始终保持着个性而相传下来。源头众多,内涵丰富。西班牙文化本身就是一个调色板,具有多姿多彩的文化因素。西班牙人追求生存的价值,他们喜欢打破生活的束缚和限制,追求感官的刺激和享受,如西班牙斗牛,崇尚个人主义,喜欢主动进攻和暴力行为,如击剑,在心理上具有一种偏执狂的状态。这一点在欧洲的海洋型国家中多有体现,像西班牙、葡萄牙、希腊、荷兰,它们是在海上贸易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海洋莫测的地理环境使得人们充满了不畏惧挑战,崇尚自由和竞争的精神。由于海上贸易多有不测,为了乞求神的庇佑而发展了宗教;为了探询自然的奥秘,获得最大价值的物质成果,于是发展了自然科学技术;在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出现研究经济的学问――经济学,经济发展了;为了秩序的稳定又发展了法律,因此在这些典型的西方酒神型国家中,追求竞争,力争上游的文化价值观念得以体现。西班牙体育活动中的民族文化性格也便由此突现。人们喜欢游泳、旅行、滑雪、远足、足球、篮球、网球等户外项目,与我们国家的民众喜欢琴棋书画、麻将、扑克、太极、气功等有天壤之别。

西班牙最早的体育俱乐部是一个名叫麦蒂特罗尼的海员俱乐部,创立于1873年,地点是在马拉加。和现代西方体育在中国的发端有类似之处,体育俱乐部的建立也和三种人有关:一是外国专家;主要从事西班牙新兴产业的技术工作人员(比如,瑞士工程师Hans Gamper是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的创始人);二是实业家之子,他们出国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回国后带回新的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三是知识精英,他们对西方的生活潮流很敏感。这些人倡导体育活动,因为他们看到体育运动可以改善大众的身心健康状况。从地域分布情况来看,第一批体育俱乐部产生于工业化比较发达地区,就象西方体育首先在中国上海发展一样,这些地区的现代化思潮也比较浓厚;人们认为现代西方体育运动体现努力、敬业、规则和公开竞争等因素,而这些因素恰恰吻合这些群体生活观和价值观。当西班牙的体育先行者们引导人们进行体育实践时,他们采用民主参与原则创立了体育俱乐部(会议制度、民主选举等),这些制度也反映了这些体育先行者一定的生活观和价值观特点。

在西班牙现代体育的起源中,英国体育运动的影响深远,有的运动最先是和贵族运动和军事活动紧密相连的(比如射击、击剑、赛马、帆船运动、体操等等),这些活动最终在西班牙“体育化”,其他一些运动也和早期的英国运动模式有关。然而,现代体育运动最初进入西班牙时,并非受到普遍欢迎,特别是经历过辉煌帝国时代(16和17世纪)的西班牙,传统和政治寡头(贵族和教会)势力根深蒂固,以这些政治寡头为代表的保守势力完全不接受在他们的统治秩序内任何可能威胁他们优势地位的变革。于是支持社会变革的和反对社会变革的势力就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大辩论,对于保守势力来说,真正有威胁的事物不是体育本身,而是支持体育的一方所代表的、包含在体育之中的一些精神实质的东西。Lagadera(1992,25)引用了一段反对者曾经发表在马德里杂志上的长篇漫骂和抨击:“…现在我们盲目地是自己外国化,但是你们想想外国的东西能和我们的相比吗?请看看我们的马,再看看我们马的速度,还看看我们西班牙纯正的、正宗的、充满诗意的传统,这个传统带有光辉的、浪漫的、令人愉悦的记忆,回头再看看毫无色彩、毫无味道的舶来品吧,其中只是些呆板单调的东西…”然而历史的潮流是无法阻止经过工业革命洗礼后的现代体育运动在西班牙出现和发展。

在西班牙,那些喜欢运动的人们构成了一个同质的、和谐的群体,尽管如此,这并不表明西班牙的体育项目引进过程和俱乐部的建立从总体上看是一个线性发展过程。事实上,这取决于西班牙人当时对各种不同身体文化观念和价值的理解,这是一个复杂的互动过程,除了那些对任何变革都持反对意见的反对者以外,在那些支持现代化的群体之中,还存在一系列关于对体育活动的不同理解,比如体育社团与政治团体;体育组织与宗教团体;体育活动与社会合作等,所有这些理念不完全是关于体育方面的,而这些不同的理念都会影响体育组织和俱乐部系统的构建。总之,由于利益问题主要体现在俱乐部的组织形式上,西班牙体育俱乐部的出现和发展是伴随着一场新的、围绕资源的稀缺性、利益主体的价值观、社会建制的改变、领导方式的专制和民主之争而展开的;而某种体育运动新规则的出现会遇到一定的阻力,恰恰反映了不是所有的社会群体和阶层会同时能够共同进步和接受新的体育组织活动形式和内容的。

2 西班牙体育俱乐部的基本特征

西班牙共有44509个体育俱乐部,隶属于600个地方或区域协会的某个组织,这些协会以自治团体运作并和西班牙现有的54个全国体育协会相联。西班牙目前还没有一个体育组织或体育联盟统管所有的体育协会,奥林匹克委员会也只是负责那些和奥运会体育项目相关的体育协会。西班牙的体育协会虽然都是私人实体,但在1990年修订的体育法中,这些私人实体体现的法律特征却是公共可利用的俱乐部或协会。而且,这些社团的65%基金来自公共资源,因此,西班牙主要负责体育的公共管理机构(the Consejo Superior de Deportes),在体育事物管理中拥有主要的发言权(MINISTERIO DE EDUCACIóN Y CIENCIA ,CONSEJO SUPERIOR DE DEPORTES ,1992/Camps,1996)。

西班牙体育俱乐部能提供众多体育运动项目的服务,(见表1)而且不同的体育俱乐部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呈现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总体而言,西班牙体育俱乐部具有5个最基本特征。

2.1 选择性

尽管由于近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变革,西班牙体育俱乐部呈现越来越多样化特征,但这些俱乐部对它们服务的群体却是有选择性的。安东尼.莫塞尔在巴塞罗那省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这种选择性具有高度的同质性(统计结果以俱乐部成员的年龄和性别为基础)(Heinemann et al.,1997);且高度集中于中年的男性群体。Seville(Escalera et al.,1995.)在调查40岁以下的男子时,也得出了同样的显著性特征。那就俱乐部所提供的运动形式都是些竞争性的和户外的竞技体育运动(足球、篮球、骑自行车、游泳),有的还提供一些西班牙传统特征的运动项目(Canery-Island Wrestling)(Serrano,1995)。

2.2 从属性

西班牙的体育俱乐部被纳入在一个复杂的体育系统之内,我们很难理清这个复杂的体育系统是如何运转和管理的,比如一个隐匿于西班牙某个地区的某个乡村足球俱乐部,不仅从属于西班牙某个地区的足球协会或社团,也从属于国家的足球单项协会,或同时从属于地区体育协会以及国际足球协会。

1990年按照西班牙体育法体现并面向公众的体育俱乐部在发展体育运动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随着西班牙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变革和发展,体育系统构架内正在酝酿着新的变革。西班牙体育法对于体育俱乐部(传统意义上的理解)、体育协会(主要目的是促进大众体育的发展)、职业俱乐部已经作了清楚的划分(大型的足球或篮球俱乐部,这些俱乐部的管理权限通常是在自治体育社团之内)。体育法不仅规定了大众参与体育的基本权力,也在西班牙最高体育理事会和下属的协会中规范了俱乐部成员的规模、结构,以及种类等等。同时政府主导参与管理大众体育的社会代表制议案也在国会通过的批准,这种要求政府出面协调和支持民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现象最先出现于社会民主转型期的最初几年里(1975-1978),而政府主导参与管理大众体育的社会代表制可以解释为公共部门对体育俱乐部生活施加的强烈影响。因而,它有助于理解体育俱乐部为什么总是和政治纠缠在一起,国家和民众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把体育俱乐部当成政治舞台来看待。

2.3 历史短暂,发展迅速

西班牙体育俱乐部大规模发展的历史并不久远,虽然有一些历史悠久的俱乐部,但很大部分西班牙俱乐部都是在1976年至1980年以后建立的。以Sebille地区为例,84%的注册协会是在1980年后建立的,在巴塞罗那省这一比例较低,大约是38.1%,但是如果我们把巴塞罗那省1961年至1980年的注册俱乐部加起来,这一比例就上升至69.7%(Heinemann et al.,1997)。在卡塔龙地区,76.1%的俱乐部是在1976年后注册的。这一发展情况与其它欧洲国家不同,其它欧洲国家的体育协会形式可以追溯到更久远的年代。比如德国,17.2%的体育俱乐部是在1919年至1945年建立的,而18.2%是在1914年以前建立的(Heinemann/Schubert,1994)。从总体上看,西班牙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历史并不长,演化和发展的背景是:私人体育俱乐部一直来是体育发展的主角,但随着公共部门的介入,特别是在财政上的支持,体育俱乐部出现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对大众体育俱乐部的均衡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

2.4 依赖性

西班牙体育俱乐部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俱乐部对第三方的依赖性。和其他类型的组织不同,体育俱乐部允许其成员按照自己的标准和需要行事,这一方面是基于西班牙人的自由浪漫主义情操,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俱乐部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成员缴纳的会费和志愿者工作。但这一现象在最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由于来自外部的经费(如经济补贴、赞助者等等)远远多于俱乐部自身产生的经费时,俱乐部将被迫从按照其成员的标准行事,改为按照外部人的标准和要求行事。在一项关于巴塞罗那省体育俱乐部的研究中表明,俱乐部经费的44.1%来自会费,而来自赞助者、公共资金补贴和各种商务活动的经费占总资金的48%(Heinemann et al.,1997)。由于俱乐部规模的大小不同,各种经费所占总经费的比重就有所区别。较小俱乐部的经费更加依赖第三方(比如那些成员仅有101至300的俱乐部,它们总经费来源的68%来自赞助者和商务活动)。

2.5 志愿者队伍庞大

经济资源的不充分构成了俱乐部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大量工作需要志愿者来完成。西班牙体育俱乐部的志愿者来自不同方面,特别是董事会成员,他们针对不同俱乐部的任务不计时间、不辞劳苦、无私奉献。有人通过对一个足球俱乐部和两个手球俱乐部志愿者工作情况的了解发现,(这些俱乐部的成员均不超过100人)如果一些志愿者工作(如主管、教练、监管者)都有报酬的话,则俱乐部每年的预算将是现在的3.5倍。

3 西班牙体育俱乐部的发展现状

二战时期,德国和意大利都经历了法西斯主义,二战后,这两个国家都尽力阻止国家干预体育的发展。西班牙和这两个国家虽然有相似的经历,但结束后,国家对体育的发展却采取了鼓励公共部门干预体育发展的政策。在西班牙的民主转型时期(1979-1983),社会对政府原来的体育政策进行了最尖刻的批评,指责国家在体育方面没有面向大众。并建议:“公共当局除了要促进民众合理利用休闲时间外,还应促进民众的健康教育、身体教育、和体育运动的发展。” 由此,政府主导参与管理大众体育的社会代表制便从此产生。

政府主导参与管理大众体育的社会代表制的核心思想是:体育不仅是西班牙人的最基本“权利”,而且还是“一项公共设施,政府应该象对待排污设施和交通设施等一样对待体育运动的发展。”(COLECTIVEO SOCIALISTA,1979,31)。当时西班牙各界的批评主要是针对实力强大的私人体育俱乐部,认为它们“受国家预算的资助,但只有少数人可以享受体育带来的益处。”(Ibid,13),所以说“国家要象对待公共设施一样,对体育承担大部分责任,使体育面向大众。”(Ibid.,42)。“市体育服务机构必须建立起来,机构的运转要由专门指定的、负责此项工作的议员完成。”(Ibid.,31),“服务机构必须和以下工作相配合和协调:学校的体育课程、为成人和老人组织健身课程教育、在运动中增加训练和提高课程、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举办体育节、组织专题论坛、会议、辩论、放映幻灯片等等…,如果需要的话,与市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体育、娱乐休闲运动合作和协调。”(IBID.,42)。

1978年新宪法颁布后,1979年举行了首次民主市议会选举,每个城镇或城市都建立了体育部,体育在较短的时间里等到了快速的发展。除了对体育运动提供物质支持外,各公共体育部门也成了积极宣传和促进体育发展的人。各级市议会提供给体育发展的基金增长很快(Puig/Martínez del Castillo/Grupo Apunt,1985),1979年至1992年间,建设了西班牙总的体育设施的64%,这其中50%的设施来自于公共部门支持(Martínez del Castillo et al.,1991;PUIG,1996a;1996b)。县议会、自治实体的政府部门、西班牙最高体育理事会被赋予一定的管理权限和司法权后,就成了代表政府的公共管理与私人体育俱乐部之间的一个新的体育人,并且这个人在西班牙体育运动发展中发挥主要作用。

随着政府主导参与管理大众体育的社会代表制的贯彻落实,1980年之后西班牙建立了许多俱乐部,这种发展正好和这一体制的建立和发挥作用的时间相吻合。新体育建制的使命就是发展体育运动,并努力使体育运动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私人体育俱乐部也注意到它们的定位和需要,并试图和当地公共体育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利于它们自身顺利地向前发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西班牙许多俱乐部以它们所在地的城市和城镇命名,许多俱乐部通过改名来适应这一新的变化,俱乐部除了迎合其成员的需要外,还要完成一定的任务来惠及俱乐部的所在地,通过这些努力来确保他们的生存空间,确立它们行为的合理性,并希望达成某种协议来获取一定的补贴和资金资助,但公共部门在资助这些体育俱乐部时并不是一视同仁,而是对项目、收费、服务对象和参与人数等有一定的选择性要求的。总之,西班牙整个体育俱乐部的发展与政府主导参与管理大众体育的社会代表制密不可分,但其在不同地区的发展速度是不同的,呈现的面貌也是不同的,这还取决于各地自治团体的具体情况19。

事实上,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尤其是1992年,西班牙从巴塞罗那奥运会和塞维利亚世界博览会的迷醉中清醒过来,在上述我们提到的原则方面有了一些剧烈改变。国家公共部门债台高筑,同时一些合理化的标准被提出,并对1978年的宪法做了一些细小的改变和改善。同样,各体育俱乐部也开始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当今西班牙,公共体育部门有关功能的思想正在被强化,人们认为公共体育部门的功能就是保护、促进和提高发展体育的公平性。当人们正在寻求公共部门和其他体育部门,特别是与体育俱乐部的合作方式时,少数人提出国家公共体育部门绝对干预体育系统,1996年西班牙大选之后,支持国家体育发展公共部门的社会化代表仍在继续发挥作用,通过与私人体育俱乐部的合作,让那些没有公共部门支持就无法从事体育运动的人们,有进行体育运动的机会。其合作模式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对体育发展负有一部分责任,国家发展体育的设想要依靠其他一些体育组织,尤其是体育俱乐部来完成,因为这些组织被认为更贴近于大众,更了解大众的体育需求。国家的公共体育部门给这些组织提供正式的经济资助、提供体育设施来帮助它们完成一定的任务。一般地说,合作模式的应用是和一整套严格的条件限制相关联的,这种合作模式规定了各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条款和规定的条件十分细致,包括价格政策、投资项目、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实施办法等。并且公共部门从来不声言放弃其对有关体育设施的所有权,一旦发现合同条款未被切实履行,体育公共部门保留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永久权力。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班牙负责体育发展的公共部门的建立和健全带动了体育俱乐部的较快成长。直到现在,其间虽经历一定的变化,公共部门还是享有国家的主导性社会代表的地位,并担负起整个西班牙体育系统发展的首要责任。最初,公共部门采用集中的、强制的方式,直接作用于俱乐部行为的各种功能。从1990年始,这种情况得到改变,因为现在更加倾向于建立一个和俱乐部合作的模式,提供一定的资助,并同时或多或少要强加一定的条款和条件。如果俱乐部对这些条款不满意,可以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来达成共识,以获取生存空间。

毋庸赘言,西班牙存在林林总总的各种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有盈利型的和半盈利型的,这些组织都期待能和公共部门合作并愿意接受他们的条件。有时候,某此协会可能比一些体育俱乐部表现的更好,因为有些体育俱乐部经常不能遵守公共机构制订的严格条款。由此我们看到,体育俱乐部只是西班牙各种体育组织网络的一部分,这些体育组织网络构成了整个西班牙体育系统。有些能够生存,有的正在成长,有些已经灭亡,有的成为新的组织形式,这一切都取决于一个组织能否适应时代的变化并制订相应的发展战略。

4 西班牙体育俱乐部发展给我们的启迪

4.1 接受体育俱乐部文化的过程较短,并保留自己的传统

通过对西班牙体育俱乐部历史渊源的分析我们发现,西班牙在接受体育俱乐部这一新型的组织形式中,也经历了两种针锋相对的大讨论,由于承载着与其它欧洲国家相似的宗教文化传统,所以接受较快,过程较短,并在接受的过程中仍然保留着自己民族的传统项目。西班牙体育文化是欧洲体育文化的一部分,正像德国的体操文化,英国的户外运动文化也是欧洲体育文化的一部分,但西班牙的体育文化又不是几种欧洲体育文化简单叠加的结果,它是同源异流。比如,东西欧就有差异,即在西欧之内和东欧之内,文明也是有民族的差异。法兰西文明、日耳曼文明、意大利文明、西班牙文明,等等,都是各有千秋的。“总之,欧洲体育文化就其整合性可见宏观上的同(identity),就其支脉的分殊性又可见其微观上的异(diversity)……”。可以认为“欧洲文明不是单一的,它是内涵着‘认同中的有多样’(diversity in identity)和‘多样中有认同’ (identity in diversity)的综合概念。”

4.2 在私人体育俱乐部的基础上发展大众体育

大众参与体育运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力,政府应该象对待排污设施和交通设施等一样对待体育运动的发展。但政府在具体的操作策略上则利用和引导私人体育俱乐部运作来实现全民体育的目的,其中俱乐部运作中所表现出来的选择性、依赖性和从属性是有别于其它欧洲国家体育俱乐部的,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借鉴的经验。

4.3 政府主导参与管理大众体育的社会代表制,是一种有别于其它欧洲国家管理体育俱乐部的成功典范

政府由最初的强制的、高压的、集中的管理发展到现在的合作的、协商的和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契约式合作模式的建立,为西班牙体育俱乐部的健康发展和体育组织网络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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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外媒体报道,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和南澳大利亚博物馆科学家们近日对发现于南澳大利亚袋鼠岛的一具5亿年前的巨型海洋食肉动物的化石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这只曾经位于地球早期食物链最顶端的巨型海洋食肉动物竟然拥有极其惊人的视力。艺术家根据这一重要研究成果绘制了该动物的艺术想像图,并作为科学家们考古成果的配图发表于近期出版的《自然》杂志之上。

这只巨型海洋食肉动物名为“奇虾”,惊人的身体长度竟然有10米左右,它曾经是寒武纪海洋生态系统中最顶级的捕食者,生活于大约5亿年前。古生物学家根据对化石的研究,发现了奇虾保存异常完好的眼睛。这种地球早期的顶级捕食者竟然拥有极为锐利的眼神,其视力甚至超过了现存的大多数昆虫和甲壳类动物的视力。这一发现令科学家们感到惊讶。此项目研究团队成员包括迈克尔•李博士、吉姆•雅各博士以及新英格兰大学的约翰•帕特森博士等人。

奇虾常常是人类恶梦中和科幻影视中的角色,它因为体形巨大而被认为是地球最早期食物链的顶端物种。其头部前端长有强劲有力的巨型爪子,圆形的嘴巴中有锋利的锯齿。它作为顶级捕食者的有力证据来自其粪便化石,其中含有同时代三叶虫的残骸。

科学家们此次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在南澳大利亚袋鼠岛上一处5.15亿年前的沉积层中挖掘出的奇虾化石上发现一对突出的柄眼,而且这对柄眼拥有复杂的光学结构。这种超常视力也有力地证实了奇虾的捕食能力。

化石上发现的复眼是迄今发现的所有生物中最大的复眼,每一只眼睛长度约为3厘米,含有1.6万多个小眼。小眼的数量以及其他光学特点都表明,奇虾拥有超常的视力,可以在混浊、昏暗的水下精准地捕食猎物。如今,只有很少的节肢动物才拥有相似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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