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政策范例6篇

契税政策

契税政策范文1

近接各地反映,在契税征管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现就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征免契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行为)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今年,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4号),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二、关于应税房屋的判断标准问题。对于被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可参照房产税征管中有关房屋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应纳契税的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

三、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契税政策问题。财政部和总局正在研究制定有关契税政策。在新政策未实施之前,各地应按现行政策执行。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制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免征契税。

契税政策范文2

【关键词】契税;契税风险;完善契税征管程序;优化系统

一、契税的概念及职能定位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对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职能定位:

1.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契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首先体现在课税范围的广泛性上。凡土地权属的出让、转让、房屋权属的买卖、赠与和交换,均为契税征税范围。其次,体现在取得收入的及时性上。

2.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

契税与房地产市场联系紧密,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近年来,针对房价上涨过快,市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国家连续出台多项调控措施,契税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契税在政策上基本体现了“保护基本居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差别化调控思路,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3.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契税对不同类型的房屋适应不同的税率,即对于高档、豪华房屋,适用高税率,且没有减免优惠,对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房屋,适用低税率,且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减免优惠,间接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收税,对中低收入者少收税或不收税的思路。

二、契税风险管理及风险分析

税收风险是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税收征管结果的不确定性。税务机关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和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

(一)契税风险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缴纳契税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申报、征收机关管理以及相关协税部门配合等诸多方面全过程进行分析,结合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判断可能导致契税政策执行偏差、税收收入流失、影响征收机关形象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规避风险,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切实提高契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过程。

(二)契税风险分析:

契税风险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方面: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提供假合同、假发票、更改合同签订日期和发票金额;更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征收机关方面:未按工作职责及流程办理减免税造成执法错误;税收征管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理解偏差,或者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税款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相关协作单位:“先税后证”把关不严、未税先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帮助纳税人逃避国家税收。

三、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工作基本情况、风险探究与思考

(一)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工作基本情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恢复契税直征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当时契税征收只设置一个直征点,隶属于地方税科。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大众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及投资需求加强,房地产交易日益火爆,从2007年开始,为了更好的服务纳税人,直征点变成独立税务所。下面是海淀地税局从2006年到2014年的契税征收情况:

图3-2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契税增长的过程,2006年至2013年,增幅达到203.99%,2006年至2014年,增幅达到93.92%。

目前海淀区的契税申报缴纳主要分两种情况:由购房者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契税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办理缴纳契税。北京市的房地产交易契税是在办理产权证前开始申报,即“先税后证”,有利于发挥契税的“把手”作用,充分体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优势。契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大概10%左右,在所有税种中,契税是增幅最快、潜力最大的税种。

(二)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业务流程

我局契税征收工作主要按以下流程办理:

收件。采取个人申报和集体申报两种契税申报方式。

审理。专管员根据申报资料,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纳金额,并录入系统,打印。对城市拆迁户、出售已购公房初审抵扣税所需资料,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

复核。复核员根据已录入契税申报表,核对原件、核对适用计税政策是否准确(包括地区指导价的查询等)、核对实纳税额、核对缴款单、开票。

归档。各种涉税资料、票据等归档,序时装订。

(三)海淀地税局契税征收风险探究

1.税务机关内部风险

a)日收管理方面:

核心征管系统方面――个人契税减免的核心征管系统存在风险。 契税减免,指国家相继出台的一些契税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到个人的主要包括拆迁后再购房契税减免、已购公房出售后再购房契税减免的不征契税等减免政策。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和税收政策调整步伐的加快,个人契税减免在录入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核心征管系统存在某些与实际脱节的问题,虽然发现问题时已启动了应急措施,但核心征管系统如不改进,会严重影响窗口人员的受理速度,延长纳税人等候时间,导致投诉等纳税服务风险频发,影响整个契税减免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也制约了电子化办公的进程。当前个人契税减免录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公房减免契税核定通知书方面。根据文件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其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新购各类商品房的,均可享受按房屋交换差额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基层税务人员在受理减免契税录入过程中发现不够免且退税, 不够免税且补税的情况下核心征管系统存在不能自动带出核定通知书的问题。

b)税收政策衔接方面:

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有关扣除项目政策规定与契税减免办理程序的衔接问题。实际工作中,若纳税人欲出售非住宅房产,先办理购房环节的契税减免手续,还是先缴纳售房环节的土增税,其缴纳税款截然不同。

第一种办税方法:购房――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办产权证――卖房――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可抵减契税减免金额)――结果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办税方法:购房――缴纳契税――办产权证――卖房――缴纳土地增值税(可抵减契税金额)――办理契税减免退税手续――结果可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2.税务机关外部风险

特殊商品房地区指导价“项目”界定范围不清晰甚至错误,核定的计税价格有误,急需部门协作,提升征管质效。

许多小区计税软件规定不准确,范围过宽或过窄很难判断是否特殊小区,造成计税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多征或少征税款。

(四)海淀地税局契税风险的措施与对策

为正确处理上述契税风险对征管工作的影响,防止多征少征,化解契税风险,优化税收环境,进一步提高征管质效,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及对策:

1.措施――自制“契税核定通知书”格式

2.对策:

a)上级完善核心征管系统迫在眉睫:目前只在D盘反复使用自制文书格式,且不能保存于核心征管系统中。凡是公房不够免户,“契税核定通知书”税务机关只有一份打印件在档案中备查,在该户契税申报中查询不到“契税核定通知书”,造成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不一致,反映出契税减免工作不够严谨。

b)系统升级方案的思考

根据以上分析及实际工作情况,系统升级方案是:公免情况下,“计税依据”项目,改系统默认“差额”为“全额”,增加“公房减免金额”,这样,让系统自动带出数据,“应征税额”或有“差额”,或“无差额”即为0.00元。此时“契税核定通知书”系统自动带出。同时增加“公房减免金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等项目,形成一种逻辑关系:

计税依据全额*契税税率-减免金额=应征税额 (3―1)

应征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3―2)

这样,无论是公免够免不够免,都为同一种逻辑关系,最好这种逻辑关系能在“契税核定通知书”中体现出来。

C)税收政策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制定,各税种之间要有高度的协调性,不能过于片面,相互脱节。无论先办契税减免,还是先办售房环节土增税,其征税结果应一致。

D)为了更加准确的核定房屋价格,减少人为因素,建议市建委完善市场指导价软件功能,同时准确表达特殊商品房项目名称,将计税价格软件实现和单点系统连接,将核定后的价格带入到系统中计算税款,降低窗口受理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结论及建议

(一)上级机关加强调研力度,出台合理的税收政策,解决目前突出的问题。

针对目前房地产交易量不断扩大的事实,现有的一些文件政策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日益凸显的矛盾。因此,上级部门应该多做调研,研究制定出一些符合当前形势和事实的政策,减轻基层人员的工作压力,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整合资源,优化系统。

针对目前出现的流程设置问题,系统分散问题,应该利用科学的手段,完善系统,整合资源,与相关部门做到信息共享。软件随时更新,随时升级,规范数据,做到逻辑关系对应,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更好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加强各税种之间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发展。

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每个税都有各自的法规和条例,但是从维护税法严肃性的角度出发,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应该有统一的计税依据。上级部门应该根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大方向出台相应的流程及细则,改进征收系统,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个税种统筹起来,有效发挥契税的“把手”作用,落实“两个减负”,真正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契税政策范文3

这次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大会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县委常委会议精神,部署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预算平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刚才,宣读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按照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契税房产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财政的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税收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全会及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大税收工作力度,尤其是明确提出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这样的决策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我们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干部群众中有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因此,形成共识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河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出台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这些规定都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要严格征收。通过了解,我们周边的高碑店、涿州、徐水等县市都对两项税种进行着征缴,并且成效很大。我县由历史等多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有很好的进行,这样就违背了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县财政收入流失的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权威、尊严也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干部群众认为不交税反到是有理的。因此,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我们必须加大这两项税种的征收力度。

第二,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需要。2005年,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为万元,剔除农业税为万元,比上年增长%。完成上述目标,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国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2个百分点;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等都将直接导致税收减收。二是提高“两个确保”和低保水平,将增加支出。三是根据国家的调资政策,2004年新增工资部分以及落实以前年度工资欠帐等由县财政负担将增加刚性支出多万元。四是我县税收占GDP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的后劲不足。五是我县已进入偿债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规定,省市财政将扣还我县各项借款近千万元。六是今年县乡道路建设我县投入资金万元,路建设我县投入配套资金多万元。上述减收增支因素,都无疑会给我县财税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在我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的同时,我们的契税、房产税又在大量流失。从近年来应征未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税源情况看,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在征缴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流失。各乡镇为了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后,瞒报、漏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二是在前些年城区改造过程中,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契税征免界限不清,导致了一部分税源流失。三是税收征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了一部分税源流失。四是个别领导干部带头纳税意识不强,托关系、走后门以达到逃税,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据初步统计,自2001年1月至2004年月,仅在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漏交契税的达万元。更何况还有许多私下交易房产的行为不在此列。因此,我们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两项税款的征收工作。不做到应收尽收,我们的财政收入就完不成预算目标,所以必须加大税收征收力度,确保财政平衡,实现保开支保稳定,保发展的任务。

第三,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保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用大体20年的时间,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测算,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18%的年均增长速度。虽然我县近几年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先进的兄弟市县比较我县的经济总量比较小,特别是人均GDP过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很艰巨。今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我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一方面,全县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低保人员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稳定、教育、文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全县现有财力除保证工资支出外,还要保证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体制改革等公共性支出,这些都需要税务切实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力度,争取多收、超收,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提供财力支持。因此,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十分必要。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细致、扎实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前段时间,各征管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所掌握的税源情况看,征收进度还比较缓慢。据有关统计表明,仅机关干部未交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就占很大一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条幅,要组织流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巡回宣传,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电视台做专题访谈。要开展税收进度电视公示。通过上述措施,形成强大的声势,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要做过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纳税户讲清楚了,群众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税。一是要做到应收必收。2003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法律、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次征收活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税收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契税的纳税户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税需强制执行案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注意把握征收标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时间上就追溯到年,年前的不能追缴,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免减对象,要认真按政策执行,决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不稳定。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完成任务。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将工作重点全力转移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中来,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征收任务。

第一,落靠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把全县广大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第三,要协调配合。征收会战是全县一次大型的经济活动,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支持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工作,支持财税部门依法治税。对妨碍财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舆论氛围。

契税政策范文4

日前,央视“百家讲坛”总策划人解先生请吃饭。席间,一位客人说自己的亲戚将自己的住房交给子女居住时,当地税务局要求交“遗赠税”。我问:是不是“遗产税”?然而,我们国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呢。这位客人听了直劲儿地摇头,并断言:“没错,就是遗赠税,正在交涉呢。”

不太厚道?

回来后上网查询,在中国税务网上看到一条消息:“200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可见,那位朋友说的“遗产税”,实际上是契税而已。

在144号《通知》实施之后,不论是否是法定继承人,其受赠的房产,都要征收契税。

文件之后,当时曾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动。许多人认为,144号《通知》实际上完全取消了2004年颁布的关于法定继承可以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如此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第一,作为法定继承,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的行为,作为死者的继承人继承财产(房屋),却还要全额征收契税,而一个仅拥有居住用房的人在死亡后,将这座唯一住房的所有人变更为其继承人,该继承人还要掏出一大笔钱来缴纳契税,这样的税法也太不近人情了吧?

第二,那些以“假赠与”的招儿逃税的人,不应当属于法定继承范围,怎么能用覆盖所有遗产继承人的契税来制裁逃税行为呢?这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是在借打击炒房者逃税行为之名变相增加民众的税负。

第三,作为法定继承行为,财产转移的过程应该属于遗产税的规范范畴,而遗产税对是否征税、如何减免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尺度。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普通人所谓的“遗产”中,最大的部分也就是房产,在我国还没有出台遗产税的情况下,利用契税对法定继承房产行为执行一刀切的税率,这样制定税收政策,用一句网络语言来形容:不厚道啊!

笔者理解质疑者的观点。

在制定涉及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税收政策的问题上,税收决策者们应奉行法定主义的原则,秉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如果仅仅是为了减少目前房地产市场征税方面的投机,即所谓的“假赠与”行为,就连同真的合法继承算连来一起征税,这样做的确不合理。

而且,这样任意扩大征税范围,是否经过人大专门会议审议过?是否经过颇具“中国社会现阶段特色的听证会”论证过?是否考虑到这一新的征税办法会给买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带来什么?特别是在目前收入分配不公平且差距继续拉大的情况下,一根筋地只考虑如何增加财政收入,而置税收政策与消除社会贫困、缩小贫富分配差距的政策相互呼应配合的问题于不顾,这样的思路显然有问题。

要说明白

不过,这一次恐怕是我们“冤枉”了国家税务总局。误会可能出在14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上:“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该通知的第一条中,却将“继承不动产”列为“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这就很难不让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也难怪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弹,甚至会引起税务征收机关在实际执行时的偏差。

前面那位先生所说的“遗赠税”,是不是地方税务机关就是以144号《通知》的含糊之处来自定章程,乱征赋税?对此,尚没有进行进一步调查,无法判断。但在这样含糊表达的144号《通知》之下,现实中是很可能也很容易出错的,而出错的责任,不在民众。

也许正是针对民众的质疑,2006年末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其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征税范围包括赠与,但不包括继承。税务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已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该函还强调,今年税务总局发出的“144号文”,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这是对自己两个月前刚发的文件的解释,还是纠正?我们不得而知,但总算是没有让误解持续下去,话总算是说明白了。

契税政策范文5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八大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一、税收契约及税收契约关系

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契约与税收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互动的关系。税收筹划作为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也与契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从现代税收的逻辑发展来看,税收原则是税收征纳过程中为简化判断而对其工作环境所作的基本约定,税收政策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通过博弈达成的均衡契约,纳税报告①则可看作是税收信息供求各方博弈均衡的格式化契约。正是基于税收与契约所具有的深厚历史渊源及现代税收所内涵的契约属性,我们认为,把税收的本质确定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是恰当的。

1.税收是一种公共契约。

从契约视角观察税收,税收的本质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纳税人向国家提供确定的税收,并向国家交换无差别地享受公共产权的资格。国家利用其对政治资源的独家垄断,通过支配收取的税收,提供契约标明的回报,如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

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在论述赋税原则时曾讲过这样一段话:“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缴纳税收,维持政府。”②接下来,他还有一段精辟的话:“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一样”③。由此可知,亚当·斯密关于赋税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也包含着交换思想。因此,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缴税完全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这种权利、义务交换的载体便是税收。所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也以税收为纽带构成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约的性质。

因此,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契约,这一契约通过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就构成税收征纳之间就宽泛或具体意义上产权的分隔达成的书面契约。宽泛意义的契约,是税收程序法,如税收征管法等;具体意义的契约,是单项税法,如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④。因此,存在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是政府强加给纳税人的一种不可推卸的契约,具有法定性特征,政府也成为不请自来的一个“法定契约方”,笔者倾向于把这种天然存在的税收契约称为“法定税收契约”。

税收既然作为契约出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纽带可以引入一种与契约高度相关的概念—债,对此,我们可以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它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相对债务的关系。并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法律上保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契约关系的履行中,超出作为这种产权契约的税法规定的额度和范围的征收就是掠夺,而纳税人也不应该因其向政府付费而提出某些过分的要求。但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既定的税收制度下有进行合法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的权利,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Scholes)对此评价说:“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任何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任何既追求财产再分配、又资助特定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都会导致边际税率在不同契约方之间,特定契约方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活动中产生大幅变动。”⑤

一旦契约订立,总免不了违约或侵权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相关的条款予以限制,这在税法中体现为税收处罚。在税收征管法中,这样的条款极为分明。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关于核定征收、税款追征、滞纳金、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等一系列的条款维持征纳契约的履行并随时提供救济。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或其税务当局对纳税人可能造成的侵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政府获取税务当局要承诺执法不当下的赔偿责任,如税收保全不当下的税收赔偿,以及超征税款的加息归还;规范税收征管操作,并对越轨行为给与相应处分,这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给与禁止性和惩罚性条款中。

2.税收是公共契约的前提假设。

将税收视为公共契约存在几个前提假设:

第一,国家和纳税人的地位平等,即不存在强权操纵。

第二,税收是中性的,体现一种正义精神。

第三,纳税人的产权明晰而确定,由税法所约定的税收额是清晰而确定的。

第四,国家和纳税人各自拥有独立的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并保护。

第五,法律充分考虑了征纳双方的利益,且其确定的税率是适当的。

在上述五项前提假设中,笔者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这体现了契约精神,贯穿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各个层面上。

税收倡导的正义精神也是税收成为公共契约的重要前提。正义是政治文明与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价值理念,是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⑥税收契约关系必须遵从正义理念,正义精神是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境界。法国《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一切公民均有权监督税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状况。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还规定了纳税人诉讼制度来保障纳税人仅依契约纳税以及获得应得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而且,美国、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不再把先行缴纳税款作为纳税人申请救济的前置程序。这些在一定意义上都体现了税收的正义精神。

(二)利益相关者交易中的税收契约

契约是市场中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所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时所约定的基本内容,构成了契约的基础。交易活动的实质是交易当事人之间对财产权利所作出的契约安排,其目的是实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企业与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客户、职工等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是靠契约来维持的,这种契约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

交易中所涉及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税收契约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子契约,是在经济交易中形成、维护并履行的,其本质是税收影响各利益相关者收益分配与资源配置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明显区别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如果我们给交易中的税收契约一个准确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是利益相关者在经济交易中所形成的有关财产权利流转的有关税收方面的协议或约定。笔者倾向于把交易中的税收契约称为“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

“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被引入企业契约中,有利于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维护适当的经济关系。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合理签订并履行“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按所订立契约的相关约定统一安排纳税事宜,实现税收筹划的战略目标。

(三)税收契约的内涵剖析

1.税收契约是经济契约的一部分,如果研究“法定税收契约”和“相关者交易契约”必须在企业契约的约束下展开,因此极易被忽视。也有人认为,税收契约难以独立存在,只是企业契约或财务契约的一部分,其实这种认识很难透彻领会和把握税收契约对经济的深度影响,这也是造成税收契约受到关注较少,没有形成系统性研究的重要原因。

2.从现有文献观察,一些学者已经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税收筹划及其契约安排问题,譬如财务决策中的税收因素分析,企业逃税与税务监管的辩证与博弈关系。但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从企业与契约方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税收筹划,尤其是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角度研究税收筹划有一定的难度。

二、税收筹划的契约特征分析

(一)税收筹划源于契约关系

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包括企业与股东、管理者、债权人、政府、职工、供应商、客户等之间的契约,而且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当我们承认“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等前提条件时,部分契约关系人(如股东或管理者)便有动机和机会进行某些操纵,以减轻自身负担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只要企业税负契约中使用会计数据作为决定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则在税负契约执行过程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就会产生对会计数据及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动机,以谋取其自身的利益。纳税人掌握着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理性的纳税人自然具有强烈的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的动机。可以说,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税收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税收筹划存在多重契约方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要考虑多重契约方,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纳税人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上面我们探讨了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和交易中的税收契约关系,所以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所涉及到的契约方包括税务当局和利益相关者两类不同的契约方。

纳税人针对两类不同的契约方,应采取不同的契约模式和税务对策。研究税收筹划时引入契约方,可以将税收筹划看作是纳税人的最优纳税设计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行为”。换言之,这里引入多个契约方,意在说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将涉及税务当局与利益相关者。这里引入“契约理论”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采用契约观点,旨在说明税收筹划的契约方影响着税收筹划的决策行为。迈伦·斯科尔斯曾对契约观点作如下评论:“契约具体说明在不同的环境下,契约各方作出决策和收取现金流的权利。”⑦接下来,他在全球税收筹划的三方面特征中阐述了“在税收筹划中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的观点。

(三)税收筹划受到法定税收契约关系的制约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制框架内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谋划、安排以降低风险和减轻税负的税收规划行为。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源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因为政府作为企业契约的参与者,在向企业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强制”与企业签订了税收契约,即颁布所制定的税法,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考虑到契约成本因素,政府并不与每一个纳税人进行单独谈判协调,而是单向强制规定。所谓税法其实就是政府与纳税人签订的通用税收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下,税款征纳是由税收的强制性来保障的。政府征税是出于保证财政收入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纳税人纳税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纳税人总有寻求节税的动机。如果税收不具强制性,而是像慈善活动一样靠企业自愿捐赠,那么,税收筹划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所以,只要存在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就一定会存在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实际上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但税收筹划必须在税制框架内开展,这是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对税收筹划的一种强制性约定。

(四)契约的特性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必然性

契约天生具有不完全性,这是契约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尽管完全竞争市场构成完全契约的充分条件,但在现实中,由于社会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契约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定一份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完全契约几乎是不可能的。同理,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也是不可能成为完全契约的,肯定存在不完善之处,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缺陷。而且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规定,企业的纳税活动应以会计所得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应纳税金。这样一来,管理者就有可能根据企业自身状况进行税收筹划,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纳税人对税法可以选择性利用、甚至“滥用”,对税收规则的运用拥有相当的自主权和控制权,这也部分解释了税收筹划能够存在的缘由。

(五)税收筹划可以利用契约关系降低交易费用

对于企业的交易活动,税收筹划的作用在于安排交易或创造交易,降低隐含在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担负着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重任,即为最大化税后收益而组织的生产要求考虑各契约方目前和未来的税收状况。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旨在对各契约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系统而科学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活动中的交易费用和税收负担。所以,从契约角度观察,税收筹划其实就是各契约方利用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来实现节税的。当然,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过程也是打破原有契约、构建新契约的过程,这一过程有可能是长期的。

(六)利用契约形式的变化节税

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可以通过契约形式约定,不同的契约形式界定不同的业务模式。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安排或调整其契约关系,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安排纳税事宜以期达到节税的目的。举例来说,纳税人购买设备或者租赁设备都可以达到更新设备的目的,但这两种方式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税法允许对建筑物、设备、机器进行加速折旧来鼓励资本性投资。因此,纳税人购买设备加速折旧可以多抵扣应税收入,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如果纳税人租用的设备超过了经济寿命,租赁费就只能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而租赁费扣除额的现值通常远远小于折旧扣除的现值,这其中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即税收将取决于设备的投资方式,而设备的投资方式则完全依赖于纳税人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的一项安排财产权的契约。

契税政策范文6

【关键词】德国;财政契约;欧洲稳定机制

德国政府的欧债救助策略不但在欧洲遭受诸多非议,在德国本土也争论重重。为建立欧元区永久性金融“防火墙”,欧洲稳定机制原计划于今年7月正式启动,但德国国内在批准欧洲稳定机制的过程中出现了激烈争论。德国主张实施紧缩型的策略,要求各国进行稳步的财政削减,以建立稳固的财政政策[1]。为执行这一政策,德国政府力排众议,在欧洲通过了新的财政契约。但在德国议会也未能将财政契约顺利转化为国内法,决策被推迟到9月。本文试图简析德国国内关于欧洲稳定机制和财政契约的讨论。

一、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

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是德国欧债策略的重要实施措施。德国财长朔伊布勒认为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能够为渡过信任危机奠定坚实的基石,有助形成一个稳定的欧元。

财政契约全称为《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稳定、协调和治理公约》。除英国和捷克外的25个欧盟成员国在2012年3月欧盟春季峰会上正式通过了该财政契约。财政契约规定各签署国必须做到预算平衡或保持盈余,要实施更严厉的成长赤字预防和惩罚机制,将整体公共债务水平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引入了黄金法则和自动纠正机制,规定各国扣除债务再融资成本以后的结构性财政赤字不应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的0.5%,如果一国债务水平高于GDP的60%,高出的部分应当按每年5%的速度予以消除。由欧洲法院监督,各国需将相关规定以国内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实施。欧洲法院将有权处罚结构性赤字超过国内生产总值0.5%的成员国,但最高罚金不超过该国GDP的0.1%。欧元区国家的罚款将归入欧洲稳定机制,非欧元区国家的罚款将进入欧盟预算。为了缩短批准程序,契约规定若有12个欧元国家批准财政契约,财政契约即可与2013年初引入,没有加入欧元区的国家签署之后可暂不实施。

欧洲稳定机制作为欧元区永久性金融“防火墙”,旨在向融资困难、需要帮助的欧元区国家和银行提供资金支持。计划实缴资本金为800亿欧元,并提供约7000亿欧元的担保,计划于今年7月正式启动。一些国家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希腊等国议会已经批准了欧洲稳定机制。但欧洲稳定机制必须经由至少占其总资产90%以上国家批准后才可以运行。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的出资比例分别为27.146%、20.386%、17.914%和11.9037%。德国在欧洲稳定机制总共800亿欧元认缴本金中,德国将出资近220亿欧元,此外还需提供约1683亿欧元的担保,是欧洲稳定机制最大出资国,若没有德国议会的首肯,欧洲稳定机制将无法运营。

二、德国政党的争论

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给经济运行带来了系统性的改变,让德国长久地陷入救助的责任当中,欧洲稳定机制将国家财政政策持久地和欧洲层面的经济状况相联系,由此彻底地长久地改变了德国议会的预算责任。即使德国可以保有每一次对具体救助行动的决定权,但德国议会将持久地承担救助重债国的责任。根据《基本法》第23条规定,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需要在立法机构表决中中获得三分之二多数赞同才能够获得通过。为此执政党需要反对党的支持。然而执政党和在野党对于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存在很大分歧。执政党对在野党的投票依赖,让在野党在与执政党的政策路线讨论中占了主动,社民党和绿党希望能够用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的投票权换来对本党奉行政策的更多实施机会。

德国国内不但各政党间对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的争论持久不休,而且各政党内部对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也意见不一。社民党的左派认为不能由社民党的领导们独自决定该党的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策略,而要求利用现有机制,在党代会上实施基础性投票,以保证决议在党内具有广泛基础。一些绿党著名人物,如前主席毕提考夫要求绿党的联邦议会议员投票反对财政契约。绿党欧洲议员、绿党金融专家歇克也提出举办特别党代会进行投票。两党在今年6月16日和6月24日分别举行党代会统一全党认识、形成了各自的政策主张。

各党派间对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的意见分歧主要体现在投票安排、增长策略、金融交易税、州财政规定等问题上。

1.投票安排

德国政党对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既存在内容上的异议,也存在对投票安排上的分歧。基民盟/基社盟和自民党希望能够在2012年议会夏季假期之前通过财政契约,但社民党和绿党认为没必要着急,应该推迟对财政契约的表决,并表示最迟应该会推迟到年底。执政党派希望将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捆绑表决,而社民党和绿党则认为没必要捆绑,应该就财政契约单独表决。

执政党希望能够在夏季假期之前实施投票的原因在于,如果要想在7月引入欧洲稳定机制,就必须在6月底就该问题进行表决。而执政党希望合并表决的原因是通过将欧洲稳定机制和严格的财政契约相联系,希望财政契约能够为欧洲稳定机制的可靠性做背书,以遏制本阵营中欧洲稳定机制的反对者的声浪,期望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能够获得多数票通过。社民党上届总理候选人施泰因迈尔则表示,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是否能在夏季假期之前通过,实际上取决于德国政府是否能够拿出一个能够在德国和欧洲获得赞同的增长策略,以平衡各党派的意见纷争。

在6月29日欧盟峰会达成关于建立银行联盟的协定后,又掀起了关于投票安排的讨论。社民党党主席加百利指出,欧盟峰会的结果和联邦议会通过的关于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的决议正好处于对立面;左派财政专家认为欧盟峰会的决议带来了太多的变动,因此应该推迟关于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的表决[2],而自民党成员则表示无理由推迟这项安排;社民党和绿党的领导人认为,各党已经就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就这两个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不能因为欧盟峰会的结果而推迟投票。德国立法机构在6月底完成了对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的投票。

2.增长策略

社民党认为依靠欧洲救助机制对重债国的注资无法解决欧债问题,希望扩展财政契约,财政契约的通过需要有增长促进措施作为基础,要求默克尔重新回到了社民党两年前即要求的促进经济增长的路径上去,应给出一个具体的促进增长方案,以实现对财政契约的补充,而且财政契约的目标并不现实,应加强欧盟委员会对各国财政的监督,另外投资赤字也不应被算入结构性赤字中,财政契约规定的达标期限应该被延迟。社民党开出的同意财政契约的条件有:促进增长,引入解决青年人失业问题的解决措施,加大投资力度、提高欧洲投资银行的贷款金额[3]。

绿党也认为财政契约中需要加入增长元素,绿党党团主席特廷指出,默克尔阻碍了危机的有效解决途径,应该为重债国提供更多的援助。绿党同意财政契约的条件是联邦政府改变其迄今为止错误的救助政策[4]。

自民党认为,现在需要促进增长,需要对抗青年失业。自民党前党主席韦斯特维勒表示:欧洲需要更多地促进增长,但促进增长的方法不是通过举债,而是通过提高竞争力。德国工业联合会主席凯尔特也表示,只有实施明智的节约措施和可持续的增长,财政赤字长期才可控[5]。

德国联盟党终于180度大转弯,放弃了其对增长和投资议题的反对。联盟党表示,希望以降低干预的手段来刺激经济增长。欧洲坚实的财政和持续的增长是硬币的两面,位于首位的是应对青年人失业。德国政府提出了旨在刺激欧洲经济发展的“六点计划”:推广德国增长经验,实施劳动力市场改革、下放劳资谈判的权利、提高退休年龄、推广二元制教育体系,私有化重债国国企,建立欧元区特别经济区,对南欧实施更多投资等。如默克尔政府主张在南欧建立实施优惠税收政策、宽松劳动法规和特殊环保标准的经济特区,以吸引投资。同时应减少欧元区官僚运作障碍,将成员国的铁路运输自由化,将能源市场网络化,将可再生能源市场一体化,邮政业务对网络交易开放,扩大宽带建设,为欧洲投资增加100亿欧元的资本金。对于重债国亏损严重的国企,重债国建议可以参照原东德处理亏损国营企业的做法,建立信托基金等。

3.金融交易税

社民党开出的同意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的条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即为加强金融市场管制。如开征金融交易税、用金融交易税收入支持增长、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离、实施欧洲范围内的银行业监管、提高欧洲投资银行的资本金、建立欧洲债务清偿基金、建立欧洲评级机构等。

有绿党成员建议将设立清偿基金和支持财政契约相联系,如绿党党团主席特廷认为,从长期的视角看,债务规则意义重大,但短期看来,仅有规则是不够的,需要建立旧债清偿基金或者引入金融交易税,以此来促进欧洲增长计划。金融交易税可以弥补金融市场的“公正性漏洞”,而清偿基金能够通过利用共同欧洲共同债券的低利率优势成功地削减重债国债务,与发行欧元共同债券相比,各国只需在有限时间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应考虑引入。

自由则认为不应考虑引入金融交易税,而是应引入金融市场税。金融交易税是对证券交易的营业额征税,可以稳定货币的汇率,但是不可能阻止危机。自由建议,也可参照英国模式引入印花税和证券营业税,并且证券营业税也应覆盖衍生品交易。

德国政府因为英国的反对,开始不同意引入金融交易税。财长朔伊布勒曾明确表示,在欧盟层面以及在欧元区层面都不会引入金融交易税和证券营业税。但救助西班牙银行业的紧迫性让德国政府备受压力。社民党在救助西班牙银行业问题上向联邦政府施压,希望联邦政府在引入金融交易税问题上能够同意社民党的主张。社民党财政专家施耐德表示,救助西班牙银行业不应具有优先权,纳税人也不应为救助买单,因此在救助西班牙之前,应尽快对金融交易税问题进行决议。绿党党团主席特廷也表示西班牙银行业危机让世界更清楚地看到,银行业危机引发了欧债危机,因此应让银行业承担救助欧债危机的成本。并认为德国最好应和法国一起共同提出征收金融交易税的提议。自民党意见也出现了转换,自民党表示,可以引入金融交易税,但对金融交易税影响应该仔细分析,涉及退休人员和小额储蓄者的公司不征税,因为他们无需对金融危机负责,应防止对金融交易税对退休人员和小额储蓄者造成负面影响。

各方终于达成妥协,德国政府同意引入金融交易税,但社民党和绿党必须放弃其关于建立债务清偿基金的建议[6]。但在形成一致意见后,德国总理府高官的鲍法拉的不当言论又点燃了关于金融交易税的讨论热潮。鲍法拉私下表示,在本届联邦政府任期内,事实上是不可能引入金融交易税的,因此本届政府尽可以对社民党和绿党妥协,而不会带来任何实质改变。自民党内部也有人认为,引入金融交易税的计划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这种言论,反对党非常愤怒,威胁要抵制财政契约。绿党党团主席警告执政党,战术性手段不会胜利。社民党党团主席奥普曼也表示,金融交易税没有回头路,更没有后门,鲍法拉的言论是财政契约讨论中的一个严重后退。社民党需要的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引入金融交易税的承诺。绿党则指责联邦政府未曾为引入金融税做出努力,并指责基民盟/基社盟的策略性手段[7]。财长朔伊布勒对此灭火性的表态是,反对党应该相信联邦政府,但引入金融税并不只取决于德国,欧洲的一些国家坚定地反对金融税。联邦政府发言人也表示,政府会坚定有力地为引入金融税而努力。

4.州财政规定

财政契约的减赤规定,也包含了对区县财政状况的限制,会给各州带来额外财政成本,所以各州也在等待联邦政府的财政弥补性支付。由社民党领导的各州利用他们在联邦众议院的投票权,提出了一份名为《拥有永久保障的财政契约》的文件。以通过财政契约为要约,向联邦政府提出了改善州财政状况的强硬条件,表示只有当该文件的内容得到执行时,各州才可能会批准财政契约。参与各州表示,在过去的几年中,政府将一些责任从联邦下放到州,而州财政紧张,很难再为这些额外的工作支付开销,财政契约又会给州和区县政府带来更多的财政负担和节约压力,所以应该由联邦政府,而不是由州政府承担这部分压力,相关内容也应该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表述。例如,联邦政府应逐步承担残障人士融入社会的费用等。2010年各区县政府为63万残障人士提供了124亿欧元的融入费用[8]。

作为解决方案,联邦政府同意,联邦会为各区县提供总额为40亿欧元的资助,以帮助严重残障人士重新融入社会[9],但联邦未能同意今年即减少120至130亿欧元的费用的要求。联邦政府表示若州或区县若因负债过高需向欧盟缴纳罚款,则由联邦代缴;并且幼儿园建设上,联邦将一次性投入5亿欧元;另外,每年支付7500万欧元以支付幼儿园的相关费用;为减轻财政契约对各州的影响,联邦和州将启用一个债务管理程序,自2013年开始采取承担部分责任的方式共同在资本市场发债。各州希望通过此种方式能够享受联邦国债的低利率[10]。

巴伐利亚州州长瑟豪夫和萨克森-安哈特州州长哈瑟劳夫都表示,关于财政契约的讨论的最大益处在于联邦政府已经意识到区县的财政问题,因此愿意同意财政契约。自民党主席罗斯勒表示,联邦和各州达成妥协对欧洲而言是个利好消息。而莱茵-普法茨州州长贝克则表示,在未来还是存在各州和区县财政负担上升的风险,仍需为得到联邦的财政帮助而努力争取,但也应该看到但目前这些协定其实减轻了区县层面的负担,因此他建议社民党领导的各州可以考虑通过财政契约。

三、合宪性讨论

在各党达成妥协的前提下,2012年6月29日晚德国议会和众议院都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分别批准了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但议会和众议院的决议仍未能消除国内对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的质疑,德国家族企业基金会表示反对欧洲稳定机制。德国家族企业基金会由德国最大的350个家族企业组成。他们担心许多议员根本无法清晰地知道欧洲稳定机制的意义和为欧元重债国提供担保的实际规模,而且欧洲稳定机制如同一个黑匣子,让德国又成为欧洲稳定机制的主要付款国,不能将德国纳税人置于不可撤销的自动责任机制之下。

左翼党表示反对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国际法法官费桑和施耐德表示,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会让福利国家解体。左翼党更指出了财政契约的合宪性问题,左翼党党团主席格斯表示,财政契约实际上是通过建立财政联盟来建立欧洲联邦,《基本法》未准许建立财政联盟,财政契约限制了国家的预算,因而是违宪行为。

民间机构“公民意志组织”号召德国民众参与在柏林和卡尔斯鲁尔的欧洲稳定机制抗议活动,“公民联合会”则直接与议会议员对话,要求议员抵制欧洲稳定机制。家族企业等资助的“欧洲政治家”组织也抵制欧洲稳定机制。这些组织既不是右翼分子,也不是反对欧洲一体化的人士,他们认为不能为了救欧元而忽视民主原则,因此反对欧洲稳定机制。71%的德国民众表示,应该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是否应向欧盟转移更多权力,只有27%的民众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交于德国议会决定。调查显示若举行公决,只有39%的人会选择向欧盟上交财政权和预算权,55%的人会选择由各成员国保持财政权和预算权。

社民党前司法部长格梅琳和莱比锡宪法法官德庚哈特、国际法法官费桑和施耐德等分别向卡尔斯鲁尔的德国提出了违宪诉讼,要求联邦禁止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生效。他们认为议会最神圣的权力即是对财政预算的决定权,而财政契约让联邦议会失去了预算。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逾越了红线、存在民主赤字,削弱了议会的预算权和控制权,违背了德国《基本法》,对德国和欧洲的民主会产生严重的影响[11]。

联邦接受了诉讼,表示需要约3个月时间对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进行合宪性考察,在此期间,联邦要求德国总统高克在德国议会和众议院通过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后暂时不签署这两项决议。等的裁决出炉后再做决定。德国总统高克表示会同意联邦的要求,静候联邦的裁决。联邦于9月12日判定欧洲稳定机制没有违反德国《基本法》,但德国参与欧洲稳定机制的出资上限为1900亿欧元。10月8日,在比预期日期推迟了3个月后,欧洲稳定机制得以正式启动。

德国国内关于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的讨论耗时长久,且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被暂时搁置。在既有体制中,各方游走在各种规定的边缘,不断形成妥协,希望能在不严重影响现有体制的情况下,为欧元的体系性问题找到出路。德国议会虽然认识到欧洲稳定机制将德国国家财政政策持久地和欧洲层面的经济状况相联系,由此将彻底地长久地改变了德国议会的预算责任,仍然以多数票通过了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社民党和绿党就投票安排问题做出了让步,同意在夏季假期之前为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做出表决。德国联盟党在与社民党和绿党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之后,放弃了其对增长和投资议题的反对,并将其策略定位为,希望以降低干预的手段来刺激经济增长,并表示坚实的财政和持续的增长是硬币的两面,首先应该促进青年人就业,以解决南欧重债国所面临的严重的青年人失业问题;并应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南欧国家建立经济特区等创新性设想。在面对社民党和绿党所要求的金融交易税和债务清偿基金的强硬立场,德国政府亦与社民党和绿党达成妥协,同意引入社民党和绿党所要求的金融交易税,但作为交换条件,社民党和绿党也放弃了建立债务清偿基金的设想。联邦政府为赢得各州议会对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的同意,联邦同意为各区县提供严重残障人士融入基金、为各州幼儿园提供相应补贴等提议,联邦政府更以表示由联邦为各州或区县向欧盟代缴罚款等财政优惠手段来加快财政契约和欧洲稳定机制的启动步伐。

这场讨论这一方面体现了德国国内民主政治的特点,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在既有机制性解决欧债危机的艰巨性。同时类似于向欧盟上交财政、建立经济特区、设立债务清偿基金等设想,又遭遇到诸多阻力,推进乏力。欧元区旧有体制漏洞百出,缺乏自补能力;创新机制阻力重重,没有自我实现能力。两方面的弊端最终拖延了欧债危机的解决进程。

参考文献

[1]S.Casdorff,M.D?bler,S.Haselberger,“Merkel und Sarkozy legen neues Konzept für Euro-Rettung vor”

[2]“SPD-Politiker stellen Zeitpunkt für Abstimmung in Frage”

[3]“Fiskalpakt nur mit Finanztransaktionssteuer”

[7]“Sch?uble bezweifelt rasche Einführung einer B?rsensteu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