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范例6篇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范文1

省委带头示范,一级带着一级干

这是自2014年开始的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来的第三个年头,省委高度重视,省委常委会研究工作方案,总结运用2015年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经验,突出过程控制和细节把握,提出“三个延伸”,即向前延伸强化述前准备,向下延伸指导督下抓两级,向后延伸抓好跟踪问责问效,进一步提高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省委书记王东明就党建述职提出明确要求,27次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党建工作。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纪委机关、省委宣传部,抽调21个市(州)党委组织部分管基层党建副部长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组织人事处长共70余名干部,组成9个督查调研组,在2016年11月上中旬,对21个市(州)和4个省直系统党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调研,随机抽查87个市直部门、57个县、101个乡镇、278个村(社区)、65个企事业单位、25个园区,访谈、座谈党员干部4000余人,全面深入了解党建工作完成情况,深挖细查问题10类60项1340条,为扎实开展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提供了详实依据。

2016年12月23日,省委常委会用1天时间专题听取党建工作述职,邀请了21名省第十次党代会基层一线代表列席省委常委会,对述职对象进行现场测评、提出意见建议。在每名同志述职后,王东明同志进行点评,为全省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开好头、定好调、明确了标准要求。

“‘一对一’点问题、‘面对面’提要求、‘点对点’教方法,真是针针见血、句句有力,让人既红脸出汗又加油鼓劲。”会后,一名市委书记在谈到东明书记点评时这样说。

突出向前延伸“下深水摸活鱼”,述前

准备先行一步

“喂,你好,我是省委督查调研组的,请问你现在的党组织关系在哪里,你是怎么参加组织生活的?”省委督查调研组的同志在成都市督查调研党建工作完成情况时,拨通了一位失联后又重新联系上的党员的电话。

为提高述职评议考核针对性,省委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召开述职评议考核会前都要开展督查调研,严格把关述职报告,做到述之有据、评之有理、考之有依。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参照省委做法,整合资源力量,专门组建督查调研组,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督查调研,把准备工作做在前面。达州市组建6个督查调研组,由市委组织部部领导带队,联合市纪委机关、市委宣传部,抽调各县(市、区)组织科长,开展全覆盖督查调研,并随机抽查园区、学校、医院、部门、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72个,总结党建工作特色案例35个,查摆问题7大类51条。

为了确保述职报告质量,各级组织部门建立层层把关制度,严把述职报告审核关。绵阳市、阿坝州等地组建述职材料审核小组,实行各审核小组预审、分管部领导初审、组织部长复审、市委书记逐一审核的“四级把关审核”制度。遂宁市船山区将“账实相符”作为把关述职报告的第一原则,成立述职报告“联审”小组,按照组织部门业务科室初审、联审小组审核、区委书记终审的程序从严把关,确保述职报告情况真实、特色突出、问题具体、措施可行。

突出向下延伸压力传导到位,指导督导下抓两级

“参加今天述职会议的有省委组织部的……”“省委组织部都派人来参加我们的述职会了!”在雅安市的一个县委常委会听取乡镇党委书记述职会议上,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感慨地说“规格真高”。

为扎实抓好党建述职,省委组织部制定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分工方案,明确每个督查调研组对所负责的市(州)和省直部门从督查调研、审核述职报告到指导述职评议会议、抽查下一级述职评议考核全程负责到底。上级组织部门指导现场点评时,注重将督查调研掌握的情况与市(州)党委书记和省直系统党组织书记述职情况结合起来,看县(市、区)委书记述成绩是否实事求是、述问题是否具体深入、述整改措施是否具体有效,有效防止各种形式主义、“走过场”。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组织精干力量成立指导督导组,共派员9800余人次全覆盖指导下一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随机抽查指导下两级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会议1100余场次。

“对党建工作督查、问责少,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建‘一岗双责’、党支部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督导不力。”“存在‘重经济建设、轻党建发展’现象,对党建工作研究不深入、不系统、不经常。”“党建责任意识松懈,督促落实力度和典型推广不够,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氛围不浓。”……各级党组织书记在述职时,既查摆抓党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又查摆个人履职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形成原因。21个市(州)党委书记和4个省直系统党组织负责人共点评面上共性问题128个,对每个述职单位平均指出个性问题9个,每个县(市、区)党委书记平均指出述职单位个性问题11个。

突出向后延伸强化责任落实,抓好跟踪问责问效

述职结束意味着整改提升的开始。在述职结束后,省委向21个市(州)和4个省直系统逐一反馈意见,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120余条。21个市(州)和4个省直系统向下级党组织累计反馈意见4000余条,坚决杜绝一述了之、“空对空”等问题。各地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反馈情况,对照会议点评、自己查摆、群众评议中指出的问题,党委书记牵头进行归类梳理、制定整改方案,从责任落实、班子建设、干部作风、基层党建、经费保障等方面分类分项,逐一建立问题台账、责任台账、整改台账,全省市县乡村建立台账9万多个,明确责任人、任务书和时间表,确保在下一年度述职评议时逐一“交账”。

“今天的述职会让我看到了县委抓党建、抓基层、强党建的决心和信心,也给我传导了压力、增添了动力,我要以这次述职会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措施,真正履行好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德阳市的一名乡镇党委书记在述职会后这样谈道。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范文2

大革命失败后,在白色恐怖下,各地党组织遭到破坏,“党中央与全国大多数党组织都失去了联系”,中央对各地党组织情况不了解,各地党组织也亟需得到中央的指示。在这种形势下,中共中央向各地派出巡视员,对各地党组织开展巡视,以传达贯彻中央指示,“直接帮助下级党部确定正确的政治、组织、工作的路线和一切工作的方法”,解决地方党组织内部纠纷等,迅速扭转了被动局面。

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的蔡和森,在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巡视工作之初,即被任命为中央巡视员,负责巡视中共顺直省委等。巡视期间,蔡和森化解了顺直省委危机,但也留下了一些问题。

顺直省委党内分歧升级

1927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在北方成立中共顺直省委,由彭述之任书记。

中央决定彭述之负责顺直省委工作,是要他恢复已遭敌人破坏的党组织和停顿已久的各项工作,开创北方党的工作新局面。但以彭述之为首的省委一部分人,在政治上坚持右倾路线,由等待主义变成关门主义,放弃对群众斗争的领导,“使党的影响在群众中低落,甚至完全脱离群众,使党的组织日益缩小”,致使“顺直工运已停止一年多,党只有上层机关而无群众工作,党的指导机关与党员,尤其与工人同志关系非常紧张,工学界限很深”;在组织上实行家长式统治,发展个人意气之争和党内的派别纠纷,“家长式的命令主义,学院式的训练,法律式的纪律”,“同志只有绝对的服从,毫无正确的党的生活,不要同志讨论政治及党内问题,对党的指导机关稍有怀疑与批评,便是违反了纪律,即予惩罚开除”。这种家长式的高压政策,严重窒息了党员群众的革命积极性和主动性,引起党员的极大不满和思想意识的混乱。

1927年9月22日,在中共中央北方局主持下,对顺直省委进行了第一次改组,新省委由朱锦棠任书记,于方舟任组织部部长,彭述之任宣传部部长,王仲一负责工运,杨春霖负责农运。彭述之在顺直期间推行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实行家长统治、严重脱离党内群众的作风受到批判。改组后的顺直省委又受“左”倾盲动主义影响,不顾客观形势,盲目发动玉田暴动,导致北方党组织遭受巨大损失,更是直接导致党内分歧升级,不少党员要求改组省委。顺直问题由此产生,纠纷不断。

第二次改组顺直省委得到中央批准

1927年12月4日,中央常委会议经过讨论决定,任命蔡和森为中央巡视员,先巡视顺直和三特区(指当时的热河、绥远、察哈尔),后巡视东北三省或山西。中央常委会鉴于“彭述之同志有宣传第三党的错误、反对北方局改组直隶省委(即顺直省委。笔者注)的企图,最近玉田暴动的观点,又有军事投机的倾向,而北京几个反对省委市委改组的分子又直接间接在彭述之同志影响之下……中央特议决彭述之同志立即停职,由中央巡视员和森同志会同直隶省委彻查此案并报告中央核办”。

12月18日,蔡和森抵达天津,开始对北方工作进行巡视。19日,蔡和森在顺直省委常委会上传达中央精神,但没有传达关于彭述之停职的决定,只说让彭述之回沪。20日,彭述之去上海。蔡和森在巡视中发现,顺直地区“党员群众对于省委常委会表示很不满意,激烈地批评,并激烈地要求驱逐彭述之与改组省委”。

1928年1月中旬,蔡和森以中央巡视员身份主持召开顺直省委第二次改组会议,“根据群众要求改组省委”。由于时间仓促和交通不便,参加会议的只有天津、唐山、京东等几个大工业区的工厂党支部代表及农村党组织代表,而直中、直南党组织代表均未能参会,北京市委因遭破坏尚未恢复,也没有参加这次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一、反对机会主义;二、恢复党的组织;三、改变工作方法。这次改组,产生了由13人组成的新省委,其中工人8人,推举工人出身但政治水平很低的王藻文为书记,王仲一任组织部长,彭真任宣传部长。会议通过《顺直省委关于党内问题决议》,认为:“彭述之再不能容留在党内,必须永远……”决议还检查了省委在4个月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认为“省委常务委员会在政治上组织上无形中受着彭述之主义的影响。朱锦堂、王仲一、吕职人3同志不坚决地公开地与彭述之主义斗争,亦应予以警告”。

这次改组会打破了彭述之的家长制统治,充分发扬了党内民主,调动了党内积极性,使党的工作出现了新的气象。但改组会也存在严重缺点:一是没有结合北方实际情况制定出顺直党的政治任务决议案;二是在批判机会主义错误中,过分集中于彭述之个人,过分否定过去的工作,把知识分子同机会主义分子联系起来,从而扩大了工学之间的矛盾;三是不适当地强调了党内民意,模糊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四是忽视了对党内经济主义倾向的抵制和批判,使其发展,造成了党内经济纠纷。

改组会后,蔡和森赴唐山等地巡视。他发现唐山党组织因负责人傅懋恭(彭真)调省委工作,党的领导力量减弱以致于工作陷入停顿,蔡和森即着手恢复唐山地区党组织,建立健全各地党支部工作,并开办了短期工人支部训练班,亲自授课,向工人传授“做支部的经常工作及怎样组织部分的日常斗争”等。在主持训练班期间,蔡和森还主持召开了唐山党组织代表大会,改组了唐山市委,使唐山党的工作走上正轨。

1928年1月6日,中央常委会听取了彭述之、刘伯庄关于北方工作的报告,彭述之对自己的错误向中央常委作了解释,并指出了蔡和森在领导北方局及指导顺直省委工作中的错误。中央认为顺直问题比较复杂,决定调蔡和森、朱锦棠来上海解决问题。接到中央的信,蔡和森召开省委常委会进行讨论,会议认为:唐山工人支部训练班尚未结束,蔡和森不能立即赴沪,且省委认为彭述之问题,不是蔡和森与彭述之个人之间的问题,省委改组经过须得省委向中央详细报告,请中央审查。顺直省委决定派王藻文、傅懋恭、张昆弟及前书记朱锦棠赴沪向中央汇报。蔡和森亦向中央写了报告,就北方工作、彭述之问题等,向中央作了汇报。

1928年2月16日,中央在听取朱锦棠、傅懋恭和王藻文关于顺直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发出《致顺直省委及全体同志信》,肯定了改组会议反对机会主义的精神,对改组后的新省委予以批准。信中也指出了改组会议决议案对中央精神没有深切明了地了解而存在的错误。

2月中旬,蔡和森遵照中央命令,停止在北方的巡视工作,离开天津返回上海。

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蔡和森的巡视报告,并根据蔡和森、顺直省委的告发及彭述之的答辩,再次讨论了彭述之的问题。4月,中央政治局作出决议开除彭述之中央委员资格。

由于顺直问题的复杂性,蔡和森的这次巡视并没有完全解决顺直党内的纠纷和错误,随着革命形势发生变化,中共中央先后又派出刘少奇、陈潭秋赴北方帮助顺直省委处理并解决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直至党的六大召开后,中共中央派中央政治局常委、组织部长赴北方亲自处理,顺直问题才宣告解决。

主动请求处分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蔡和森继续当选为中央委员,并在六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员,同时兼任中央宣传部长。

对于蔡和森巡视顺直省委期间的工作,1928年10月12日,《中央对顺直问题决议案》充分肯定了1月改组会议,指出 “1月改组会的召集在当时挽救顺直党的政治的组织的危机有十分的必要”。同时,决议案也指出蔡和森作为当时的主要负责同志犯了个人意气与成见的错误,给党的工作造成了损失。蔡和森在给党的六大产生的新的中央常委会的报告中也承认:在巡视期间对顺直省委的改组,没有作出一个总的政治决议案,否认过去的一切,极端民主化、党内教育工作做得不够,在反对彭述之的机会主义斗争中带有个人意气等。他认为,自己的错误“最根本的是极端民主化的错误,来源于小资(产阶级)激进主义”,而“极端民主化这个坏处不比机会主义好,一样的破坏党与革命”。他还向中央提出,为了党的前途及完成党的六大赋予的责任,请求开除他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资格。

蔡和森在巡视期间的工作错误,有着一定的历史原因。当时,党处在成立早期,关于党组织建设理论和实践准备不足,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加之当时的白色恐怖,党组织处于秘密状态,在这种形势下开展巡视工作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当时的中共中央领导人犯了“左”倾盲动主义错误,蔡和森因维护六大决议,反对冒险进攻城市,被错误地攻击为“右倾”。而此时,连续发酵的顺直问题成为开除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的借口。

1928年10月4日,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蔡和森政治局常委、委员资格,仍在宣传部工作。受到错误对待的蔡和森,因哮喘病发作,病情严重,于1928年底赴莫斯科疗养,并担任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成员。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范文3

山东省贯彻巡视工作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由xx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通知指出,《实施办法》是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范我省巡视工作的配套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范文4

大家好!

从xx年参加工作至今,我一直担任文学院的教务干事。在学院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工作的大环境下,我一直树立为教学中心工作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服务理念,协助教学院长,履行以下工作现职责: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1. 教务工作

作为教学秘书,我深知教学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体会到自己的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性强、服务性强,而且工作量很大。但我以自己的细心、耐心和强烈的责任心,协助教学院长做好学院的教学事务。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教学院长及系主任制定学院的教学计划;

(2)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公共课开课需求及教学执行计划;

(3)学生学籍管理与成绩管理;

(4)组织学生期末的选课及开学初的补选课工作;

(5)协调日常教师调课、补课工作;

(6)协助教学院长参选教学创新团队申报工作;

(7)教学实践环节的落实,包括小学期活动与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

(8)组织全院1600多名在校生的英语四、六级,ab级以及普通话、教育学、心理学、省二级计算机考试以及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报名工作;

(9) xx届458名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10)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与其他教学工作量的统计与计算;

(11)期末考试工作与补考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2)协助教学院长做好日常的教学检查工作。

在繁重、琐碎的工作中,我都力争做到事事讲原则,件件有章法,处处善研究。随着工作阅历的增加,我也逐渐的成长。我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学院领导和老师们对我工作的帮助与支持,借此机会,向大家表示感谢。

二、存在的问题

在工作中,我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1. 工作经验不足,做事前思考的不够;

2. 性格比较急躁,总是急于求成;

3. 公文写作方面还有待加强。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更加完善自己,不断学习业务理论知识,以五勤(眼勤、耳勤、脑勤、手勤、腿勤)来要求自己,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想得深、计划远、工作细、有韧劲、勤整理、快反馈,以便能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工作。

谢谢大家。

述职人:孙侠

20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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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范文5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党的关系属地方管理的机关和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治政、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组织处理,包括责令辞职、免职;

(四)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干部责令作出检查: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或者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二)对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者应该制定实施办法不制定,或者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干部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三)对所管辖地区和有直接管辖权的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出现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土地管理等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责令该领导干部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致使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发生的,追究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同时追究主持作出错误决定、采取错误行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及时发现问题,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挽回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同意后实施。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范文6

[关键词]政府公告;地方立法;分析;途径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054 — 02

国务院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当前对政府公告的管理主要停留在部分省市的自行规定中。到目前为止地方立法中政府公告管理规定仅有《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研究地方立法的规定对制定全国性的政府公告规定起到推进作用。

一、地方立法中政府公告的情况分析

政府公告的地方立法仅有汕头市、深圳市、长沙市三部,首先是这些管理规定对政府公告定义的相关阐述,《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的公告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与汕头市的规定类似。《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向社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等公告活动,适用本规定。”从这些规定当中总结出政府公告的定义,政府公告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等事项的公文。

(一)政府公告的适用范围及内容

政府公告的适用范围及内容可以归纳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其中“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政府及其工作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或有关规定,在其法定职责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并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行政措施”是指政府及其工作职能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政务信息”是指政府及其工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的信息。除上述主要内容外,政府公告管理规定中都排除了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部管理活动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对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部管理活动的事宜一般采用通知、通报以及其他下发公文的形式在行政机关内部告知。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其更不可能也不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发出。

(二)政府公告的形式

主要有以下形式:1.在政府公报上刊登;2.在省市日、晚报上刊登;3.在省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公众网上;4.在省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播放;5.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会上;6.能够让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随着通讯传媒技术的发展,政府公告的方式也随技术的发展而变化,但形式的正规、准确、易知却是必须始终保持的重点。省市的政府公告管理规定都对这些具体的方式作了严格的规定,无论在报刊、网站上还是在电台、电视台播出,都必须通过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核,以规定的标准范式在法定载体上,未经法定程序或不符合规范的内容都不得刊登播出,即使了也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政府公告的合法性、效果及目的

政府公告的合法性问题,实质上探讨的就是行政机关是否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公告行为,亦即政府公告行为的依法行政性。姜明安教授指出:“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1〕政府公告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采用的一种措施,其属性自然是行政行为,因此政府公告行为也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全国性的对政府公告行为作出相关规定的就只有国务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其主要是把公告作为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形式加以确定,并对公告的适用情况作出规定。此外,如前所述对政府公告作出相关规定的就是部分省市的政府公告管理规定,但并不是每个省市都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只有一部分省市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作出。这主要是政府公告行为在宏观层面上的法律依据。政府公告微观层面上的法律根据,则要视具体的公告内容来确定,如某某市地方税局关于税务登记的公告,其开篇即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2〕,这种首先阐明依据某某法律、法规、规章的表述即是具体的公告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明确公告内容的法律来源依据才能保证公告的严肃性、权威性,使社会大众在周知的前提下配合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也才能做到政府公告行为的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往往需要相对人的配合,需要以公告的形式,传达给大范围内的相对人,从而能够积极有效的配合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此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了某些重大决策时,虽然不要求社会大众履行积极义务,但是这些决策往往是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那么政府有必要,也有义务将这些决策消息公知于众,让大众在知悉这些重大决策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自身的发展,而不至于陷入误区。因此也有必要以公告的形式,让社会大众知悉,让人们在法律法规等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公告的效果和目的即是:既方便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又能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既传达了国家的政策法规,又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使人们在配合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情况下,能够做好事前的心理准备,使人们在行政机关作出某些行政措施之后能够事后查询获悉情况,树立政府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

二、现行政府公告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具体规定内容的缺失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政府公告行为的规定应当说是最具有全国性规制意义的,然而由于行政机关公文种类众多,在该条例中不可能具体明确地规定每一种文种的具体适用,而只是采取了原则性指导的方法,但这种一句话的阐述却无法也不可能对整个政府公告运用体系作出系统规制。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运用行政公告相关信息时,没有一个清楚明确的使用界限范围,往往造成行政机关在使用时对规定的理解要么望文生义,要么根本置之不理各行其是,因此产生行政机关运用公告级别混乱,或者与其他行政公文文种交叉混用难以界分的大量现象。

(二)相关规定的散乱

由于在大量的行政管理活动中需要行政公告的辅助完成,因此当前许多法律、法规、规章中都对相关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公告运用作了有关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当中,所规定的具体操作方法也不尽相同,甚至存在巨大差异。虽然部门与部门之间运用不同规定可以说互不干扰且有法有据,但缺乏系统协调,则会影响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的健康运作,也会让不明所以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行为的信心减弱。因此应当要有具有系统整合性的统一规范来对这些具体的行政公告行为进行指导规制,使行政机关在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运用公告的同时,也能够按照统一的指导规范合法合理合乎程序的进行应用。

(三)规定的不一致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政府公告的定义,其发文机关级别应当是高级别的行政领导机关,然而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当中对行政公告的应用,以及部分省市的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对发文机关的级别都没有限制在高级别行政领导机关的层次上,往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能够运用,这就在发文机关级别规定上产生了不一致性。此外,适用范围和内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虽然总结下来范围和内容主要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政务信息等,但在行政措施的上来看,有些省市认为应当,而有些省市则不将行政措施纳入范围(如汕头市),因此也存在不一致性。究竟是否应当相关行政措施将其纳入政府公告适用范围,我们认为在当前行政公开政府办公透明化的大形势下,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这又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具体分析、慎重对待。

三、完善地方立法中政府公告的途径

(一)制定全国性的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由于目前对政府公告管理的系统规定比较缺乏,甚至不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政府公告的确切定义,更不用说政府公告的种类、范围等其他方面的规定。因此我们建议应当出台全国性的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并且针对现在公告适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统一政府公告的应用范围,究竟公告是只能用来宣布周知性的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性质,还是像地方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政府公告实际运用所规定的那样也可以应用于具体的行政管理措施当中。总之应当对政府公告的应用建立起统一的标准和使用上、性质上的界分。所以应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全国性的政府公告管理规定,进而重新界定政府公告的定义、种类、明确政府公告的行为性质、适用范围及内容、标准、程序等,以方便和规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能够依照其规定依法进行公告活动,更规范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

(二)规范政府公告的内容

行政公告的内容主要为相对人应该知晓的国家事务或社会公共事务。但如果告知个别的确定的且有明确地址的外部相对人一定事项,只能直接通知而不能采用行政公告。〔3〕行政公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且坚持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使其内容确实可信、可行。行政公告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同时公告的做出应该考虑其带给社会的各种影响,因此公告内容的做出既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规范政府公告的法定程序

法律应该对具有行政处理性质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公告行为,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其损害民众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全国性的政府管理规定中,应明确规定公告的法定程序,如公告不能在行政机关内部刊物或通告栏中刊登,而必须通过政府公报、公开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即必须大范围地让相对人知悉公告的作出。

〔参 考 文 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