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率范例6篇

关税税率范文1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2013年8月7日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

47号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13号公告同时废止。

47号公告规范的纳税人及服务

4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47号公告对13号公告进行了补充,将港澳台运输服务和承租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增加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根据47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不包括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不包括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不包括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7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

47号公告修改、补充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补充了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办法的概念和计算公式,具体规定见表1。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电子数据,以及47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必须是按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之一。

(二)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根据47号公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原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需进行变更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先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增值税退(免)税申报及税务机关的审核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三)47号公告规定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的具体资料要求。

1.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与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相关原始凭证。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相关原始凭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47号公告规定的相关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行增值税专业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对进项构成中属于服务的进项有疑问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五)47号公告取消了13号公告中关于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退税审核期6个月内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于第7个月起办理退库的规定。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7号公告补充了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备案手续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抄送社保基金会。对于国有保险公司以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其控股的金融企业发行上市,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三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国有股转持事项:

(一)金融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资金来源结构、持有人名单及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等。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财政部,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被投资企业股东中有多个金融企业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企业牵头上报。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提出申请的金融企业出具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

(三)金融企业将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提交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由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的程序,向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股转持范围界定工作,并批复国有股转持方案。该批复作为有关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将本通知转发各地方金融企业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财金[2013]78号:2013年8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税[2013]57号:2013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一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问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力、王里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的跨境服务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关税税率范文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关税税率范文3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一。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二。

关税税率范文4

一、文献综述

税收负担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从宏观层面上来讲,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某地区的税收收入与其相应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税负历来都是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它不但影响着微观经济主体的实际收入水平,还反映了政府对社会财力的集中程度,进而影响着政府的宏观调控的能力。因此对税负水平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明确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所起到的作用。

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五篇中提出税收的四原则: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用原则,认为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提出了政府征税应该在保证收入的基础上,促进经济的发展,减轻税负水平,且税负的承担应该是公平的。埃奇沃思模型认为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的税制结构,应使每个人收入的边际效用相同。应当对富人课以重税,因为富人损失的边际效用比穷人的小。

近十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呈现了超常增长的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界也就是否应该减税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论。安体富代表的学院派在《当前中国税收政策研究》、《税收负担与深化税制改革》、《税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和《对税收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等文中指出:这几年税收的快速增长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价格,经济结构变动,经济效益变动,政策因素,制度性因素,管理和虚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税费总负担较重,一些主体税种设置不规范,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可以进行适度的减税。不少学者与其意见相左。王文汇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国税负水平的制度分析与优化设计》一文中指出中国目前的税负水平是适当的,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没有高速增长的税收收入,国家就不能保证足够的财政规模和宏观调控能力,也就无法保证庞大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以及消除地区贫富差距、对低收入人群进行转移支付等等,抑制“税负偏高论”对组织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贾康在其《深化我国税制改革,应选择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一文中指出:我国尚不存在大规模减税的空间,主要原因是本来的财政收支情况已经不乐观,减税将会使财政赤字的规模进一步加大。因此应该对我国的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虽然各位学者在研究中所选取的指标、模型、变量以及侧重点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对于我国宏观税负的现状,大部分学者的观点都是一致的,即倾向于基于税制优化的结构性减税,而非全面的减税。在宏观上,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会产生持久的影响,在微观上,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税后利润,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看,不同行业的情况不同,国家政策倾斜不一,税收负担也各不相同,由此,各行业的税收负担与行业的经济发展状况也会有所不同。通过研究行业税负与行业经济发展的关系,可以更好的结合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大方向,以税收倾斜对行业经济增加助力,推动政策的实施和产业转型,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

二、纯收入税负率

在税收负担的计算指标中,宏观税收负担指标能比较真实地反映一个国家的总体税收负担的轻重程度,而微观税收负担指标并不能完全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状况。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间接税存在转嫁性,一般微观税负指标是以纳税人为依据,采取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进行税负衡量,纳税人实际负担了多少间接税很难量化,衡量存在困难;二是即便对于直接税而言,由于纳税人的利润或收入与纳税依据存在差异,也对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三是由于非货币收入的存在和其在纳税人间的差异性,也可能使微观税负指标失真。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实际税率etr(effective tax-rate)是常用的税负衡量指标,它用所得税费用除税前会计利润得到,在税收政策和税法制定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为所得税负担高低,税收优惠,税率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税后利润。siegfried(1974)最早进行行业平均etr的研究,mcgee(1982)的研究指出,最低etr的企业有很高的负债,且多集中于资本密集度高和涉及自然资源的行业。国际上常用的税负指标etr符合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要税收来源的现实,但是结合我国国情,作为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是不适用etr指标的,更为科学的应该是“纯收入税负率”指标。在我国,所谓的“纯收入”是指税法计算出的税后利润加上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期间费用中涉及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府行政收费等,即企业税后利润和政府所得之和。以政府所得除纯收入得到的就是纯收入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企业纯收入税负率=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收总额/(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收总额+企业利润总额)×100%。

对于有盈利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税收都可以看做利润的一部分,而不是只有所得税是来自利润的。而对于亏损的企业,如果其总税收额大于亏损额,也就是利润总额为负,但其绝对值小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种总额,可以看做是部分税收挤占了利润,也就是利润的全部承担了税收,还有一部分税收转化成了企业的成本,此时企业的纯收入税负率超过了100%。而如果总税收额小于亏损额,也就是利润总额为负,其绝对值大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种总额,说明全部税收转化成了企业的成本,此时可以认为企业的纯收入税负率是无穷大的,但是由于不存在纯收入,也就没有研究此类企业纯收入税负率的意义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纯收入税负率也不是企业的实际税负,因为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中包含了可以转嫁的间接税,不过纯收入税负率应该是目前最接近实际税负的一种指标了。这个指标更为科学也更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用这一指标研究我国不同行业税收负担与其经济发展的关系,对于产业结构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有着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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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行业的税负现状与问题

在分析我国行业的税负状况之前,需要先了解三大产业的税负水平。产业结构是影响产业税负的重要原因。结合《中国税务年鉴》,近些年我国三大产业的税收弹性系数、产业税负和税收协调系数,我们得到结论。从gdp结构看,税收主要来源于国民经济中的二、三产业,主体税种的税基与gdp中的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相对应,二、三产业的增速、比重对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影响较大。从税负态势上,1998年以来三次产业的税负均呈上升势头,产业税负的持续上升,无疑对行业、企业发展以及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从增量贡献率来看,第二产业高出第三产业,但在增长速度上,第二产业趋缓,第三产业加快,体现出产业结构的调整效应。1998年以来,第一产业税负较轻,协调系数也很低,体现了国家对第一产业的轻税政策,第二产业税收弹性系数的平均值为1.77,即税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1.77倍,说明第二产业的税收贡献持续高于经济贡献,且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较稳定,第三产业税负偏高,税收增势迅猛。因而行业税负研究的重点应放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行业里,使之更具有实际意义。

一般而言,宏观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微观税负也会提高。《中国税务报》曾报道,2004年全部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1.5%,而工业企业的增值税增长21.3%、所得税约增长35%,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14.2%,重工业增长18.2%,轻工业增长14.7%。不仅大幅超出可比价增长率,也明显高于现价增长率。近些年多数行业的流转税税负呈上升趋势,其中明显偏高的行业有:食品制造业、焦煤气及石油加工业、金融保险业等;偏低的行业有采掘业、建筑业、其他服务业等。从指标核算上看,纯收入税负率应以行业平均利润率和生产税作为基本参照,并结合行业结构调整方向、增加值的要素构成等进行综合分析。有的行业税负高且重是正常的,如卷烟和酿酒行业,因为这些行业的平均利润率高,而食品制造业、电力、煤气和水供应等行业的税负应适当减负,即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行业税负调整。

综上分析,税收与产业、行业经济的增长关系总体是协调的,虽然也有价格、征管等因素影响,但产业结构变动是决定性的,部分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平衡也是客观的。因此税收政策要根据产业经济发展的规律,一方面对优势产业行业的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推动相关产业行业产品优化升级;另一方面要配合宏观调控,整顿过热行业的税收秩序,使之朝着与产业结构协调的方向调整。

关税税率范文5

关键词:税收政策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效率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在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R&D)效率中的作用分析

(一)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存在困难 技术创新作为我国高科技企业创建竞争优势、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主要依托于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的投入,但目前我国的现状是企业的R&D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2001年我国的R&D支出为1520亿元人民币,占GDP的1.3%,而近十年,日、美、德、法国家的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2.25%以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研发费用一般占销售收入的3%左右,我国企业不到0.3%(柯象中,2005)。造成我国高科技企业R&D投入严重不足的原因主要有:高科技企业R&D项目自身技术上的不确定、风险大、成功率低;高科技企业的信用风险过高,缺乏良好的信誉;金融企业的谨慎原则。基于此,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难度要比传统企业大。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导致高科技企业失败率高,众多企业难以做大做强。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二)税收政策在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效率提高中的作用 首先,税收政策有利于降低投资R&D活动的企业整体的融资成本。降低投资R&D活动的企业整体融资成本是税收政策对研发融资产生的最直接的效果。根据我们对广东省27家具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中、小型企业的调查表明:高科技小型企业负债较少,或几乎没有,但大、中型企业都有负债,负债比率在50%以上的企业达52%。这表明尽管研发项目本身的资金来源是以“内源融资”为主,但投资研发活动的企业是有负债的,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促使投资R&D活动的企业在非研发领域得到更多的资金来源,获得“节税效应”,降低企业整体的融资成本,从而抽出更多的资金投资R&D活动。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R&D活动融资。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为了加快企业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调整产业结构而制定的,实际上是政府以部分税收收入用以减轻企业税负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有降低税率、税额减免与返还等,企业只要达到税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就可以获取税收优惠,节省纳税开支,从而增加企业自有的可支配的现金流,降低了对外融资的需求。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就相当于无偿地给企业留下了的资金,增加了企业R&D活动的资金来源。再次,税收政策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影响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融资渠道。当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不限于单一的融资方式,它需要多种渠道来进行筹资以降低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另外,投资者或金融机构等投资方由于考虑到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可能过高,而不愿意向一些高风险、高投入的企业(如高科技企业)投入资金。从而使得高风险企业只能通过自筹资金和政府资助融资。而利用税收政策却可以从降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着手,使其加大对高风险企业的投入。如果国家制定了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将会减轻风险投资企业的税负,降低其投资成本和风险,从而提高了风险资本向高风险企业投入资金的积极性,使高风险企业可以通过风险投资企业利用民间闲散的资本。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研发融资效率影响分析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促进作用 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高科技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高科技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增值税方面高科技企业研发享有多项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了企业研发融资负担。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自2001年到2010年底,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该政策对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对处于创业初期和正在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利用内部融资进行研发非常重要。因为,处于创业初期和正在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发展尚未成熟,盈利水平不高,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仍然较大,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获取外部融资。增值税的返还无疑于使企业免费获得了融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对研发融资的需求。其次,在所得税方面,高科技企业同样享受到更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支持,使企业的融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高科技企业可以享受提高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机器设备购置的加速折旧、提高高科技企业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所得税减免和亏损抵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盈利企业享有150%免抵税优惠等不同方式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同时使企业融资成本因税负的降低而有所降低。最后,在营业税方面。技术转让的免税优惠促进了高科技企业通过转让其无形资产来为其研发项目筹集资金。主要是由于营业税对于技术转让的税收减免,降低了技术转让的费用,从而增加了转让方的收益,使其有更多的资金用回到新技术的研发,为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自身力量筹措R&D资金提供有效的扶助。

(二)现行税收政策存在不适应高科技企业融资主要表现在:(1)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较狭窄。税收优惠仅限于部分企业享有,如软件业的税收优惠就较多,而其他同样有融资需求的风险很高的生物医药及医药企业却没有获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区域性太强,一般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只限于高科技企业开发区享有,不利于“税负公平”原则和部分产业融资的税收支持。(2)税收政策支持未考虑企业发展和R&D活动的特点。首先,对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规定,由于一般高科技企业发展初期都是亏损的,这就致使企业没有享受到该项税收优惠。其次,R&D活动的资金投入很大,再加上较高的融资成本,在现行的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只能据实列支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R&D活动期间是很难盈利的,就导致许多高科技企业因未能盈利而不能享受“允许盈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比例扣除”的税收优惠,不能起到减轻企业进行R&D活动负担的作用。(3)税收政策限制了部分企业利用政策性资金融资。税法规定企业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计人损益外,其他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一律并人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显然限制了部分企业利用政策性资金融资。(4)税收政策限制了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融资。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因其对投资谨慎性的要求弱于金融机构,成了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一个可行的渠道。但是,由于高科技企业R&D活动风险比较高,这就使得作为贷款方非金融机构要求的融资利率比上规模的资金融资利率要高(陈海声,2003)。但现行税法的规定却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这就增加了高科技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抑制了高科技企业利用该渠道筹资的积极性。(5)生产型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融资负

担。高科技企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等特点,也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入。但生产型增值税使企业采购先进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实际上加重了企业融资的成本。由于高科技企业科研投入的增量大,“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开发费”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损耗占了相当的比重,而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这部分的税额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6)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范围的限定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R&D融资。折旧是企业内源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阶段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较窄,而且针对性不强。没有覆盖到整个的高科技产业,只限于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技术进步快的生产企业,软件业等高科技企业并不能享受到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7)所得税上的相关费用据实抵扣的适用范围窄。最明显的体现是工资费用的限额扣除。按现行税法规定,在高科技企业中只有软件业才允许据实列支,其他高科技行业就只能扣除规定的口径,超过口径的部分交纳所得税,这与发展中的高科技产业的不相符合,因为许多高科技企业人员的工资都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研发人员的工资,一般维持在科技活动的20%以上(国家统计局等,《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03年),比仪器设备的投入还要高。不能据实列支相关费用会加重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不利于高科技企业加大R&D投入。(8)知识产权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转让获取发展资金。目前,税法是在营业税方面对于知识产权转让有了免税的规定,但在所得税方面免税优惠则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即只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暂免所得税,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转让收入,超过部分却要依法缴纳所得税。(9)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立法(重视)力度不够。到目前为止包括1999年国务院《转发科技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均未明确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或风险投资者以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企业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往往是股权投资。但在现行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上,也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才享有定期的减免税优惠。这不但阻碍了国内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也限制了部分风险资本向高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10)税收政策对国内民间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缺乏引导性和吸引力,阻碍了国内民间资本的发展和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腾飞,社会上已出现了大量“闲置”的资金,若税收政策不能很好地引导国内企业利用这些资金投资于高科技企业,将是一个极大的浪费,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成长。

三、制定适合高科技型企业R&D融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税税率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 简并 税率 公平

一、我国增值税的现行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为了公平税负、节约资源等原因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农业用品和文化用品等设置了低税率13%;对出口商品和劳务实行零税率;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税率为3%,适用简易办法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另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般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经营旧货时依照3%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征收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如果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时,就可以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时,就需要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

“营改增”全面扩围后,征税范围扩大的同时,在原有的税率基础上新增加了两档税率,对于基础电信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服务、邮政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低税率,对于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适用6%的低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标准税率)。“营改增”新法规中提出了一系列过渡性的政策?q?,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开发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底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底以前购买的不动产,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一线城市,个人将购买不够2年的住房对外出售的,依照全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出售的,以卖房收入减去买房价款的余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出售的,则免于征收增值税。对于别的城市,个人将购买不够2年的住房对外出售的,依照全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出售的,免于征收增值税。当前“营改增”实施后新增两档低税率(11%、6%)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主要是为了保证相关行业纳税人整体税负水平有所下降,有利于“营改增”改革的有序进行。

二、增值税税率简并的作用

(一)能够达到减少税收征收管理人力成本、资金成本的效果

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成本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呈负相关性,多档税率(征收率)并存不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多档税率(征收率)使税务机关需要更多的人力、时间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所以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简并可以合理减少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程序,降低税务稽查的工作量,降低税收征收管理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

(二)能够达到减少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效果

现行我国增值税税制,多档税率(征收率)并存造成部分企业的销项税税率与进项税税率不一样,造成“低征高扣”或“高征低扣”的现象经常发生。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简并,可以降低不同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率引发的差距,达到进项税税额充分的抵扣效果,从而更好的维护了我国增值税税收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减少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

(三)能够达到减少偷税、漏税现象发生的效果

增值税多档税率(征收率)并存会大大增加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成本,助长纳税人的偷税、漏税的侥幸心理。所以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简并,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有效抑制纳税人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减轻政府税款流失的风险。

三、增值税税率简并的建议

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建议:在兼顾效率、公平的税收原则下,充分考虑增值税节节征收、环环相抵的链条特征,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规范、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达到税收负担公平、提高税收效率的目标。

(一)适时合并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

从构建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降低征管难度和成本角度看,应该适时推进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的简并。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经验,我国增值税税率的理想模式为“1档标准税率”加上“1档低税率”,并辅助以出口零税率和1档征收率。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单一税率最有利于发挥增值税中性特征,但增值税在税负承担上又具有累退性特点,因此很多国家一方面避免设置太多档次的税率,另一方面又需要对基本生活用品适用低税率以弱化其累退性。出于发挥我国增值税中性作用并兼顾弱化其累退性作用的考虑,建议设置1档标准税率对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征税,设置1档优惠税率,征税对象针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例如生活必需品、农业用品和文化用品等。经济放缓情况下,理应适当降低税率,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二)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范、完善抵扣链条

我国增值税有环环抵扣、节节征收的特征,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抵扣的进项税税额,都会成为购货方多负担的税额,所以范抵扣是纳税人税负公平的关键。主要措施:销售免税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仅限于对本单位货物本环节免征增值税,不应影响免税货物流转方向,更不可以使税负向后面的环节转嫁。

(三)逐步缩小增值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

多档税率所呈现的弊端越来越被重视,一方面多档税率(征收率)的遵从成本和效率成本不可忽视,另一方面多档税率(征收率)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免税政策更加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容易导致重复征税,从而造成经济扭曲,但考虑到增值税单一税率在税负承担上的累退性特点,为确保公平的收入再分配,需要设置必要的增值税优惠税率。“营改增”后,我国优惠税率适用范围较为广泛,这是我国推动“营改增”的必要政策选择,但长期来看,我国增值税税率改革需在简并税率档次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增值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

注释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参考文献

[1]梁季.我国增值税税率简并:与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对接、改革设想与路径分析[J].财政研究,2014(9).

[2]崔军,胡彬.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5(6).

[3]包秀娟.2009.适当弱化中国增值税累退性的构想[J].沈阳大学学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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