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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被保险人的存在场合及确定为研究起点,归纳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设置。追踪被保险人权利的立法新发展,揭示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关系。被保险人存在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关系之中,对其法律地位的探讨以被保险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特质为外延。同时,以被保险人与一般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较,界定被保险人特殊的法律地位。
《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改并已经开始实施,这次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与日本2008年保险法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部门法在时间上比较接近,日本《保险法》立法原则中包含的“强化对投保人方的保护”与我国《保险法》修改中“对被保险人的保护理念相映成趣”。二者虽然在具体制度上包含很多方面的规定,但均涉及到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界定这一问题。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殊的主体,在合同法领域难寻与之对应的主体制度。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广有提及,但向来缺乏理论层面深入而系统的关注,导致了规范层面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角度观之,几乎涵盖全部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制度设置凸显被保险人的特殊地位;从与保险合同其他诸要素的关系角度观之,被保险人处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核心;从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衔接及比较角度观之,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差异颇大。
一、被保险人存在场合及确定方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存在情况并不相同。
(一)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的情况,即投保人为自己利益保险,也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一的情况,即投保人为他人利益保险,比如海、陆、空的旅客运送业和仓库业的财产保险合同。另外,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还经常发生在国际贸易中,比如以CIF为条件的交易。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中存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的情况,也存在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投保的情况,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人。与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同,除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要求之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三)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明确列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无生命健康可言,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以自然人为限)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姓名。被保险人是法人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名称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每个被保险人应当一一载明。
其二,以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一旦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成立,候补的主体自动成为被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比如财产的承租人或者受托人作为候补的被保险人,承租人或受托人变更后取得与原被保险人相同的资格。
其三,以扩展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这种方式不直接列明被保险人,也不以排序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而采取扩展的方法,使一定范围的人员都具有被保险人的地位。
二、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P37)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并非所有时候都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一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成为保险合同权利义务设置的核心主体存在被保险人的场合,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制度设置抛开了投保人而直接以被保险人为中心展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有无以被保险人为衡量主体我国《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赋以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赋以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赋以被保险人减灾防损的义务我国《保险》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5)以被保险人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基于被保险人的存在,产生一系列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制度设置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作为标的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各国保险法中对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的范围采取不同的立法方式:列举主义立法、同意主义立法以及列举主义和同意主义结合立法。我国采取第三种方式,即法律直接规定投保人对一定范围的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规定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也视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依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和质押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依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被保险人拥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指定和变更,但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①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最终归属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认;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②
由上可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具有广泛的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签订的同意权;被保险人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如实告知义务;减灾防损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危险发生通知义务。可见,保险合同中除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外几乎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包含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设置的原因
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终极目的——受领保险金这一结果观察,保险合同利益最终归结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上,任何其他的权利义务设置均服务于这一核心权利的实现。在保险合同构筑的权利体系中,保险金请求权居于核心地位。对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渊源的判断应该以其对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情况作为重要标准。
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被保险人对保险利益的所有者地位应否使其成为保险合同中的系列权利与义务的承受者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归属者?这一问题的探究以保险利益为起点,以保险合同利益为终点。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利益功能相异:保险利益的核心作用在于防范道德风险③,保险合同利益的核心作用在于彰显保险的保障功能,二者在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卫道士”与“弄潮儿”的角色。在被保险人法律地位这一问题上,二者发生交集。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利益的决定关系是前者决定后者抑或后者决定前者?学术界相关论述乏善可陈,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标的的归属决定合同利益的归属,合同标的的归属主体享有广泛的合同权利以及合同处分权利。当然,合同标的的归属主体也是合同的订立主体,而在保险合同中,情况较为复杂。合同标的的利益归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主体投保人,基于种种原因不同一,保险合同利益归属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法律规范的设置似乎倾向于后者,即将合同利益归属于被保险人。这样,与合同的订立者即为合同利益的享有者的一般原理相背离,但是与合同标的的归属者即为合同利益的享有者的主张又保持一致。依笔者拙见,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决定保险合同利益的归属主体而非相反,理由如下。
其一,道德危险的防范价值序列居前,保险产生的经济利益位列其后。
以历史的角度,对保险运营过程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的源动力,道德危险的防范与保险的运营相伴相生。尤其在保险业已经较为成熟的今天,防范道德危险已经成为各国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存在的场合,对被保险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在立法价值排序上位居前列,而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位居其后。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而将保险合同利益赋予投保人极易产生道德危险。故此,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应当享有保险合同利益。
其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包含让渡保险合同利益的意思。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负有交付保险费之义务,并非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之人。”[2](P126)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生存的,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被保险人死亡的,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初,已然决定了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归属并非自己。可见,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投保的场合,具有将保险合同利益让渡的主观目的。这种让渡,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利益的承受人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利益的承受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3](P57)被保险人生存时,保险合同利益归其所有。综合所有保险类型,法律确立了投保人让渡保险合同利益的主观目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利益归属的不二人选。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作为“损失保险合同上的受益人”拥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虽然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但由于被保险人是财产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保险合同利益归被保险人所有。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受领人最终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其与被保险人并非始终同意。不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请求权与保险利益的拥有者应该保持一致,否则易于引发害及被保险人生命和身体的道德危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直接规定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受益人。延及受益人地位的确定——直接或者间接源于被保险人的指定或同意并且,在无适格受益人的场合,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就此,可以得出对人身保险合同利益归属主体的判断,无论最终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为何——被保险人、受益人抑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合同利益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保险利益的归属决定保险合同利益的归属,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利益也应归其所有,此为被保险人拥有广泛权利和广泛义务的原因。
四、日本《保险法》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请求权的创设
在2008年修改的日本《保险法》中,新增了被保险人合同解除请求权,规定于死亡保险合同、伤害疾病定额保险合同以及伤害疾病损害保险合同缔结后,发生一定事由时,被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请求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法》中并无此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属于投保人。依据合同法一般原理,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经由事后的协议解除业已生效的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法》中由投保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的规定无疑是对合同法一般原理的遵循。为在保险合同的稳定性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间创设平衡点,日本《保险法》增加了被保险人合同解除请求权的制度规定被保险人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该请求并不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可以提起以投保人为被告的“以裁判代替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判获得确定判决,以此代替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4](P33)日本《保险法》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与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发生变化时直接赋予被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无异,从而将被保险人的权利延伸到影响合同效力的体系中来这种做法深具合理性:投保人以他人生命缔结保险合同的场合,被保险人的生命权是保险合同的标的,出于尊重被保险人人身权、维护被保险人生命利益以及防范道德危险的考量,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受到被保险人的制约。
一方面,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决定了当事人会出现基于情势变化产生解除合同的需求。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受领权因之消失。人寿保险合同多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订立,被保险人年龄越大,发生死亡的几率越大,投保的保险费率也越高出于控制风险的考量,被保险人超过一定年龄的,寿险公司甚至不予承保。可见,投保人任意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会侵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投保人订约时存在的保险利益其后丧失,比如夫妻关系的终结。此时,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无疑会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增加道德危险发生的几率。如果直接赋予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又会与投保人的利益及其当事人地位发生冲突,造成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与合同主体不同一的矛盾。
五、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各要素的关系特质
(一)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特质
被保险人可以概括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可见一斑。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体现为被保险人是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的权利人。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内,这些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现有利益;第二,基于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第三,基于某一法律上权利基础而产生的期待;[5](P2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直接影响和决定了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财产保险中,遵循填补损害的原则,保险目的即是填补发生保险危险时实际遭受损失之人的损害。投保人虽然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必是实际遭受损失之人。利之所在,损害之所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符合保险的存在目的而保险合同的订立以保险标的危险的评估为基础,所以《保险法》中规定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并承担旨在揭示保险标的危险状态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的存续以保险标的危险范围的维持为保障,对被保险人减灾防损义务的规定即是控制危险程度的措施。至于被保险人危险发生的通知义务等均以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为目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保险合同的标的。各国立法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关系规定存在差异:一种是同意主义立法,规定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或身体投保必须经过该人的同意;一种是保险利益主义立法,规定投保人对一定范围之内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非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时不必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可直接投保。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立法方式,一般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直接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样的规定避免了简单的同意主义立法程序上的繁琐与不便,对倡导社会主义道德发扬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友爱精神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同时也兼顾了对被保险人人身权的尊重与道德危险的防范。但是,这种立法易于使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即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实质上,被保险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被保险人的专属权利,法律无由规定这些权利转归他人所有保险法中有关投保人对一定范围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仅仅是出于法律对被保险人真实意思的推定,即认为一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具有让渡以自己生命或身体投保权利的意思,
(二)被保险人与保险金请求权的关系特质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填补损害的保险原则决定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之人为保险金受领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决定了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是实际遭受损失之人,因而保险金请求权应当属于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给付来源于保险费的累积而投保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同时,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老、死、葬为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给付以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状况为条件。保险金请求权属于投保人抑或属于被保险人?我国现行立法并无明确规定。依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但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性决定了该合同利益的归属主体与合同的订立主体并不同一。在被保险人生存的场合,被保险人虽然通过同意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让渡了以其身体投保的权利,但这种让渡包含了自己受益的内容基于防范道德危险的目的,应推定投保人具有使被保险人受益的意思。如此,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方符合被保险人人身权的保护以及公序良俗的需要。可见,在被保险人生存的场合,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非被保险人莫属,其他人(包括投保人)均无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被保险人死亡的场合,保险金的归属表面属于受益人,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取得属于依法律规定的原始取得。但是,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权掌控在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均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可生效。可见,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主体以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决定,即被保险人享有以生前意思决定保险金享有主体的权利,与被保险人对其遗产的处分类似在无适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归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而非投保人的遗产)。可见,法律倾向于将被保险人规定为保险金的享有主体,惟顾及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地位,未予以明示而已。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特质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不在保险合同的考察之列,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原因关系亦不影响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追究其中就里,无非商贸上之联系与人情上之赠与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依法明示,或为情感上至亲之人,或为金钱上联系紧密之人。以防止赌博为初衷的保险利益原则在英国《1774人身保险法》,通常称为《反赌博法案》中表述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条件,否则该合同无效。而这种保险利益除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外,以“被保险人的死亡造成其法定或事实上财产权利的实际或可能的丧失或减少”[6](P22)为标准。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这一标准,所列举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涉及情感上的联系也涉及经济上的联系。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特质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源于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自治,法无规制必要。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以外,世界各国保险法均未规定受益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规定已经能够实现禁止赌博与防范道德危险的功能,并无必要对受益人附加保险利益的限制,应当将其决定权完全交由被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的关系特质
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组织为保单所有人。财产保险合同中,保单没有现金价值,以自己的财产投保的,投保人自己即为保单所有人;以他人财产投保的,被保险人为保单所有人。很多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可能出现基于保单财产性的转让或质押。如此,保单所有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还可以是除受益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
六、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比较
依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其他主体一般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讼。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虽然被许多学者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典型代表,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在权利义务设置上存在诸多不同。
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有参与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合同的生效以被保险人的同意为要件。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缔约当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不需通过其人参与缔约。被保险人除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外,必须承担许多义务,其中既包括先合同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也包括合同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等),还包括法定义务(减灾防损的义务以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并非源于投保人的指定,而是源于保险法的直接规定,并且这种请求权可以经由对受益人的指定而归被保险人以外的受益人享有。同时,在没有适格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享有的受益权是受合同当事人指定的,只能由该第三人享有,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④
综上可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广泛的权利,是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归属者,也是对保险合同标的拥有保险利益的人。同时,除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之外,被保险人需承担保险合同中广泛的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系几乎涵盖了保险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将被保险人简单的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显然不能适应被保险人的利益需求,也无法满足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偏重保护的立法目标。与投保人相比,被保险人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也不享有保险合同解除后追回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但日本《保险法》中新增的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权,将被保险人的权利扩张到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体系中来如果说某一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由该主体的权利义务反映和决定的,那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保险人已经具备了超出一般合同第三人的类当事人地位。
参考文献:
[1][日]石山卓磨.《现代保险法》[M].东京:成文堂,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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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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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袭人原来是贾母的丫鬟,曾经伺候过史湘云,最后侍奉宝玉。在很多读者眼里,袭人是拆散“木石前盟”和害死晴雯等人的“凶手”。诚然,袭人一直以成为宝玉的姨娘为目标,并且很会找帮手,将自己路上的障碍一个一个清除。然而所有的算计最后都成了一场空,她最后嫁给了蒋玉菡。
3、在高鄂续写的后四十回里,袭人是在宝玉出家后被逼无奈才嫁给蒋玉菡的。因为王夫人等人认为她虽然享受了姨娘的待遇,但是到底没过明路,所以不适合为宝玉守着。高鄂续写的内容里,袭人因为不能为宝玉守着,甚至数次出现了想要自尽的念头。最后还是看到之前宝玉与蒋玉菡交换的汗巾子才打消这个念头。
4、但是在87版红楼梦里,没有详细讲述袭人出嫁的过程。只是在宝玉从牢里出来后阴差阳错遇到了袭人,当时袭人已经嫁给了蒋玉菡。袭人在为宝玉梳洗时说她知道宝玉恨她。这就很奇怪了,宝玉为何要袭人。
5、贾府被抄家后,女眷们要么死了要么被卖,那些奴才们自然也不例外。但是袭人似乎并未受到牵连。根据很多学者的研究,认为袭人的真实结局应该是在贾府出事前怕被牵连或者因为其他原因离开了。后来贾府出事被认为和丈夫一起侍奉宝玉和宝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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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智 独立 坚强
一、引言
《威尼斯商人》至今仍有震撼人心的魅力,不仅在于它折射出当时的社会问题,更在于它塑造了鲍西娅新女性的形象。戏剧讲述了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为了帮助好友巴萨尼奥追求富有的鲍西娅,向犹太人夏洛克借钱,但因安东尼奥不能如期还钱而陷入危机,最终在鲍西娅的帮助下解决危机并救出安东尼奥的故事。在这场斗智斗勇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鲍西娅鲜明的性格特征。本文主要分析鲍西娅最杰出的四个性格特点。
二、性格特点
1.聪明机智。鲍西娅的智慧主要体现在“三匣选婿”和“一磅肉”案的情节中。她的父亲临终立下遗嘱,在金、银、铅三个匣子中只有一个里面装着鲍西娅的画像,每一个求婚者可以在三个匣子中任选一个。如果选中了装有她画像的匣子,就可以和鲍西娅结婚,并继承他的财产。如果未能选中,则终身不能再娶。鲍西娅没有选择的机会,正如她所说的“一个活着的女儿的意志,却要被一个死了的父亲的遗嘱所钳制”面对父亲的遗愿,她渴望爱情,希望和相爱的人结婚。于是,她对前来选匣的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不能告诉任何人他选的匣子,如果选错,马上离开。另一方面,为了让心爱的巴萨尼奥选中,她劝他不要着急,一个月之后再选。巴萨尼奥拒绝了她的建议。但在选择时鲍西娅用音乐、诗歌来暗示他:诗歌的每一行最后一个字和铅押同样的韵律,她采用这种隐晦含蓄的暗示方法,最终帮助心爱的人选对了匣子,表现出鲍西娅的聪明机智。
第四幕“法庭裁决”是戏剧的,也将鲍西娅的聪明机智展现的淋漓尽致;她女扮男装充作律师去法庭,假装支持夏洛克。但鲍西娅指出按照契约,夏洛克只能割一磅肉,不能比一磅多也不能比一磅少且不能流一滴血,夏洛克因无法满足如此苛刻的条件而败诉。最终,安东尼奥获救。精心的解救策略表现了她的足智多谋,鲍西娅用智慧扭转了危机,变悲剧为喜剧。
2.独立。鲍西亚具有许多优秀的品质:美丽,善良,聪明,但最重要的是她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虽然她父亲给她留下一笔遗产,但她独自管理这笔钱财。当她决定和心爱的人结婚时,她对巴萨尼奥说,她将她自己以及所有的一切都交给他,她的财产、仆从、房子也是他的。她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然而,在文艺复习时期,其他女性不得不依靠丈夫作为其经济来源,这决定了她们的附属地位。因此,鲍西娅是一位经济独立的新女性。
独立的经济基础决定了鲍西娅具有独立的爱情观。鲍西娅美丽漂亮、出生高贵、家庭富有。按照资产阶级的择偶标准,她的结婚对象应该是有显赫权势的王公贵族们。但她不把这些世俗的东西当作标准,她渴望真正的爱情以及婚姻自由,她看重的是高尚的品德。因此,她为父亲的选匣子定终身而懊恼,又为摩洛哥和阿拉贡亲王选错匣子而庆幸。她喜欢的是没有钱财但德才兼备的巴萨尼奥,她称他为“一位爱神差来的体面的使者”。她清楚她想要的是什么,在选匣的过程中她巧妙的帮助了他,得到了爱情。
3.仁慈善良。在法庭斗争中,鲍西娅是一名判决案件的律师。为了帮助安东尼奥逃避酷刑,她善意慷慨,给夏洛克两倍甚至三倍的还款劝说他放弃条约,而且,她曾三次说服夏洛克对安东尼奥多些仁慈之心,并告诉他仁慈的作用。但夏洛克坚持执行条约―割安东尼奥胸口的一磅肉。他的冷酷无情与鲍西娅的仁慈善良形成鲜明的对比。鲍西娅的聪慧取得了法庭的胜利,夏洛克受到惩罚,甚至以生命为代价。但在法官对他做出判决的最后一刻,鲍西娅要求法官对他怀有仁慈之心。他的一半财产充公,一半财产由他的女儿女婿继承。尽管他唯利是图,十恶不赦,但鲍西娅对他很仁慈。另一方面,鲍西娅认为夏洛克的罪行不应该牵扯到他的女儿女婿,她为他们争取到一笔财产,使得他们的生活有了保障。鲍西娅能为他人考虑,她的仁慈之心和善行,法庭上的所有人都有目共睹,大家都被她的善良所感动。
4.郧坑赂摇1西娅的坚强勇敢,体现在她的反叛精神上。男权社会中,婚姻是资本主义制度财产的一部分,女性没有选择的权利,她们是这一社会阶级的受害者。但随着女权主义的迅速发展,女性开始反抗不平等的婚姻。鲍西娅认为婚姻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每一位女性都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虽然她不愿遵循父亲的择偶标准,但她勇敢的面对。表面上,她顺从父亲的遗愿,实际上,她已经违背了父亲的遗愿。为了和心爱的人结婚,鲍西娅在巴萨尼奥选择时给予暗示和帮助,最终选择了正确的匣子。这是对婚姻不公抗的体现。
鲍西娅的反叛精神还表现在她敢于反抗男女的不平等。男权社会中,女性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政治或经济领域都没有任何权利。女性被认为是愚昧无知的人。然而鲍西娅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强烈的女性意识,强调自由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为了救安东尼奥,她鼓起勇气女扮男装去法庭。当法庭上其他的男性都无能为力时,她挺身而出,勇敢大胆的辩驳,从而拯救了安东尼奥。在场的法官和公民都佩服她的勇气和胆量。鲍西娅不仅实现了个人价值,也反抗了男权社会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
三、结语
莎士比亚成功的塑造了一个新女性的形象。首先,通过三匣选婿和成功地解决“一磅肉”案,突出了鲍西娅的聪明机智。其次,她具有独立性,她不仅经济独立且具有独立的爱情观。再次,她仁慈善良,对夏洛克也充满仁慈之心。最后她勇敢坚强,她敢于反抗父亲的遗愿、挑战传统的婚姻道德、反抗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通过对其性格的多方面分析可以看出鲍西娅是她所处时代的新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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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1岁半后对外接触的机会多了,家长也更关注起孩子的社交能力,甚至常有些家长有意约上也有孩子的亲朋好友出去玩,为的是让孩子多些玩伴。但这样的刻意安排,小家伙们似乎并不领情。
“而在我们的模糊记忆里,自己能走能跑后,父母就要去干活了,小屁孩们自己嘻嘻哈哈、打打闹闹地玩上一整天,等到天黑了才各自回家吃饭。”俊妈的回忆让很多家长感同身受。
孩子之间为啥疏于交往,是因为他们没有交往的欲望还是缺乏交往技巧?是孩子发展到不同阶段的正常现象还是父母过于心急了?家长又该如何引导?
影响城市宝宝社交的四大因素:
一、与同伴交往的时间太少。也许有家长会辩解,“我每天都带宝宝出去玩”,但出去玩不等于与同伴交往。
二、家长往往担心孩子在玩乐中被“欺负”,总是给予过多干预。
三、孩子几乎没有比较固定的、熟悉的玩伴。
四、不会分享,导致宝宝不能融入群体。
了解孩子
为什么孩子总是喜欢一个人玩?其实孩子并不是不会交往,而是用自己的方式在交往。2岁左右的孩子,玩得更多的是平行游戏,他们喜欢自己玩自己的,像平行线没有交点,孩子在进入3岁后才会逐渐学会简单的合作游戏,才会懂得基本交往用语。
1岁前的宝宝看到旁边的婴儿时,能发出微笑及“咿呀”的声音。虽然这种接触是短暂而单向的,却是向同伴交往迈出的第一步。2岁前的宝宝能接触到更多的新事物,孩子之间出现模仿性或互补往行为,但他们虽然一起玩却互不干扰,熟悉以后会相互观察、模仿。2岁后的宝宝同伴交往的回合越来越长,但主要是各自对物体的摆弄,他们是对玩具或其他物体感兴趣,而不是对同伴感兴趣,所以这个阶段还是以物体为中介的同伴交往关系。
对于该阶段的孩子,家长不要急于或强迫孩子与他人交往,也切忌包办孩子的语言及行动,而是侧面引导提示。专家建议家长教孩子一些常用的社交用语,如“谢谢”、“对不起”、“我们一起玩好吗”等,还可选择“过家家”、“玩沙”、“玩水”类游戏促进孩子间的交流欲望和合作意识。
引导孩子
专家建议家长,这个阶段宝宝的活动应以家庭为中心逐渐向更大的范围扩展,让宝宝多参与小伙伴共同的游戏,接触更多的人和事。孩子社交上的问题,大致受到三个方面的因素影响:一是生理的成长和性格原因;二是心理方面的障碍;三是环境的局限。无论是哪个方面的原因,家长都可以针对性地选择下列方法来改善。
NO.1 宝宝玩时,大人请走开
宝宝社交行为中有“强势”必然有“弱势”。孩子可以在一分钟前打架,一分钟后拥抱欢笑。父母尽可以以一颗豁达之心看待这一现象,不要以眼前“吃亏”与否来衡量宝宝结交朋友的价值。只要没有伤害身体,父母都可以做个理性的观众。
NO.2 积极暗示孩子与同伴合作
家长需要通过游戏积极暗示宝宝与同伴进行合作,如:宝宝与小伙伴在活动之前,妈妈可以告诉他们“你们只有一起搭个漂亮的房子,才能得到表扬”,而不是对他们说“你们谁先搭好一个小房子,我就奖励谁”。
NO.3 多为孩子创造社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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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的:探讨对于异位妊娠的患者使用药物保守治疗的临床应用。方法:收治确诊并行药物保守治疗的患者180例,随即将其分为两组,对照组给予甲氨蝶呤(MTX)治疗;观察组给予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治疗。观察两组在治愈率、治疗后输卵管恢复通畅及不良反应的情况。结果:观察组治愈率为94.44%;对照组为72.22%;观察组治疗后输卵管复通率达88.89%;对照组为65.56%;观察组治疗后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8.89%;对照组为32.22%。结论:使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保守治疗异位妊娠,可以有效提高患者治愈率及术后输卵管再通的情况并没有特殊的治疗不良反应。
关键词 异位妊娠 输卵管妊娠 保守治疗
关键词 异位妊娠 输卵管妊娠 保守治疗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6.056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6.056
2009~2011年收治确诊并行药物保守治疗的患者180例。现总结报告如下。
2009~2011年收治确诊并行药物保守治疗的患者180例。现总结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资料与方法
2009~2011年收治确诊并行药物保守治疗患者180例,均为初次发生异位妊娠,随即将其分为两组。对照组90例,年龄20~45岁,中位年龄34岁,无分娩史45例,有分娩史45例,有下腹部及盆腔手术史24例,病程33~80天。观察组90例,年龄21~42岁,中位年龄35岁,无分娩史51例,有分娩史39例,有下腹部及盆腔手术史22例,病程30~77天。两组年龄、病程及手术史等一般资料比较,无显著性差异。
2009~2011年收治确诊并行药物保守治疗患者180例,均为初次发生异位妊娠,随即将其分为两组。对照组90例,年龄20~45岁,中位年龄34岁,无分娩史45例,有分娩史45例,有下腹部及盆腔手术史24例,病程33~80天。观察组90例,年龄21~42岁,中位年龄35岁,无分娩史51例,有分娩史39例,有下腹部及盆腔手术史22例,病程30~77天。两组年龄、病程及手术史等一般资料比较,无显著性差异。
入组标准:根据患者入院时候的症状及体征及相关检查血β-HCG<10ng/ml;患者生命体征稳定,腹痛轻,无明显内出血症状及体征;B超示附件包块直径<4cm,仅有少量或无盆腔积液征象;肝功、肾功能检测正常,排除血液系统疾病[1]。
入组标准:根据患者入院时候的症状及体征及相关检查血β-HCG<10ng/ml;患者生命体征稳定,腹痛轻,无明显内出血症状及体征;B超示附件包块直径<4cm,仅有少量或无盆腔积液征象;肝功、肾功能检测正常,排除血液系统疾病[1]。
治疗方法:观察组治疗方式为使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其中米非司酮口服50mg,每日2次,连续服用3天;甲氨蝶呤50mg/次,肌肉注射,必要时可于第2周再次注射。对照组治疗方式为单用甲氨蝶呤治疗,50mg/m2,甲氨蝶呤10~25mg在阴道B超介导下对异位胎囊进行穿刺注射。所有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都要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及有无腹痛、阴道流血及用药不良反应的出现,尽量避免腹部及盆腔检查刺激,保持大便通常,每隔3天进行血常规、血β-HCG的复查,每周复查肝、肾功能,盆部B超等。对有盆腔积液及腹痛症状者予给对症治疗。观察两组在治疗效果、治疗后输卵管复通及治疗不良反应。
治疗方法:观察组治疗方式为使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其中米非司酮口服50mg,每日2次,连续服用3天;甲氨蝶呤50mg/次,肌肉注射,必要时可于第2周再次注射。对照组治疗方式为单用甲氨蝶呤治疗,50mg/m2,甲氨蝶呤10~25mg在阴道B超介导下对异位胎囊进行穿刺注射。所有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都要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及有无腹痛、阴道流血及用药不良反应的出现,尽量避免腹部及盆腔检查刺激,保持大便通常,每隔3天进行血常规、血β-HCG的复查,每周复查肝、肾功能,盆部B超等。对有盆腔积液及腹痛症状者予给对症治疗。观察两组在治疗效果、治疗后输卵管复通及治疗不良反应。
疗效判断标准[2]:①治愈:复查血β-HCG水平恢复正常,盆腔B超盆腔内的积液减少或消失,盆腔包块缩小或消失,临床症状消失;②失败:血β-HCG没有恢复正常或反而升高,B超盆腔提示盆腔内积液增多、包块变大,患者临床症状加重或有内出血症状及休克现象发生。
疗效判断标准[2]:①治愈:复查血β-HCG水平恢复正常,盆腔B超盆腔内的积液减少或消失,盆腔包块缩小或消失,临床症状消失;②失败:血β-HCG没有恢复正常或反而升高,B超盆腔提示盆腔内积液增多、包块变大,患者临床症状加重或有内出血症状及休克现象发生。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学分析软件包进行数据处理,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显著性。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学分析软件包进行数据处理,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显著性。
结 果
结 果
观察组治愈率为94.44%;对照组为72.22%。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使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的治疗方式治愈率明显优于单纯使用甲氨蝶呤的方式。结果见表1。
观察组治愈率为94.44%;对照组为72.22%。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使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的治疗方式治愈率明显优于单纯使用甲氨蝶呤的方式。结果见表1。
观察组治疗后输卵管复通80例(88.89%);对照组复通59例(65.56%)。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使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喋林的治疗方式治疗后输卵管恢复通畅效果明显优于单纯使用甲氨蝶呤的方式。
观察组治疗后输卵管复通80例(88.89%);对照组复通59例(65.56%)。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使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喋林的治疗方式治疗后输卵管恢复通畅效果明显优于单纯使用甲氨蝶呤的方式。
观察组治疗后不良反应发生26例(28.89%);对照组不良反应发生29例(32.22%)。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使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的治疗方式与单纯使用甲氨蝶呤的方式治疗后不良反应相近。
观察组治疗后不良反应发生26例(28.89%);对照组不良反应发生29例(32.22%)。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使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的治疗方式与单纯使用甲氨蝶呤的方式治疗后不良反应相近。
讨 论
讨 论
输卵管妊娠是异位妊娠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过去常采用的治疗方法为开腹手术行输卵管切除术。然而随着患者的年轻化,越来越多的患者要求保留生育功能,因此大多数人选择保守治疗[3],而常用的保守治疗主要有腹腔镜保守治疗和药物保守治疗,其各自对于术后输卵管畅通的影响也各不相同。
输卵管妊娠是异位妊娠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过去常采用的治疗方法为开腹手术行输卵管切除术。然而随着患者的年轻化,越来越多的患者要求保留生育功能,因此大多数人选择保守治疗[3],而常用的保守治疗主要有腹腔镜保守治疗和药物保守治疗,其各自对于术后输卵管畅通的影响也各不相同。
甲氨喋呤是一种对滋养层细胞高度敏感的化疗药物,为叶酸的拮抗剂,他可以通过对二氢叶酸还原酶的竞争性抑制导致使四氢叶酸合成障碍,从而来抑制DNA和RNA的合成,使滋养细胞死亡、胚胎停止发育,最终被机体吸收,而且对患者今后的妊娠无不良反应。米非司酮是一种新型的强效抗孕激素药物,可竞争性的与内源性孕酮结合,从而达到抗孕酮作用;还能减少细胞内cGMP的合成,抑制一氧化氮的合成及释放功能,是血流阻力增大,导致孕囊内供血不足。
甲氨喋呤是一种对滋养层细胞高度敏感的化疗药物,为叶酸的拮抗剂,他可以通过对二氢叶酸还原酶的竞争性抑制导致使四氢叶酸合成障碍,从而来抑制DNA和RNA的合成,使滋养细胞死亡、胚胎停止发育,最终被机体吸收,而且对患者今后的妊娠无不良反应。米非司酮是一种新型的强效抗孕激素药物,可竞争性的与内源性孕酮结合,从而达到抗孕酮作用;还能减少细胞内cGMP的合成,抑制一氧化氮的合成及释放功能,是血流阻力增大,导致孕囊内供血不足。
对于有生育要求的妇女来说,保留输卵管的同时也要保证输卵管的通畅,才能够保证患者再次妊娠的概率不会被降低。在保守治疗中,因为保留了患侧的输卵管,因此在术后应密切的监测血β-HCG。机体血β-HCG的高低反应了胚胎滋养细胞的功能状态,如果保守治疗后仍有残留的滋养叶细胞附着于输卵管内[4],可能会发生持续妊娠。因此在术后应当监测患者血β-HCG值,直至恢复至正常水平。
对于有生育要求的妇女来说,保留输卵管的同时也要保证输卵管的通畅,才能够保证患者再次妊娠的概率不会被降低。在保守治疗中,因为保留了患侧的输卵管,因此在术后应密切的监测血β-HCG。机体血β-HCG的高低反应了胚胎滋养细胞的功能状态,如果保守治疗后仍有残留的滋养叶细胞附着于输卵管内[4],可能会发生持续妊娠。因此在术后应当监测患者血β-HCG值,直至恢复至正常水平。
综上所述,使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保守治疗异位妊娠,可以有效提高患者治愈率及术后输卵管再通的情况并没有特殊的治疗不良反应,可以推广临床使用。
综上所述,使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保守治疗异位妊娠,可以有效提高患者治愈率及术后输卵管再通的情况并没有特殊的治疗不良反应,可以推广临床使用。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张娟.异位妊娠患者经保守治疗临床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11,86(23):47.
1 张娟.异位妊娠患者经保守治疗临床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11,86(23):47.
2 李秋.异位妊娠保守治疗100例临床分析[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1,5(3):133-134.
2 李秋.异位妊娠保守治疗100例临床分析[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1,5(3):133-134.
3 Mol E,Standell A,Jurkovic D,et al.The ESEP studay:salpingotomy versurs salpingectomy for tubal ectopic pregnancy.the im-pact on future fertility.a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J].BMC Womens Health,2009,8(11):11-15.
3 Mol E,Standell A,Jurkovic D,et al.The ESEP studay:salpingotomy versurs salpingectomy for tubal ectopic pregnancy.the im-pact on future fertility.a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J].BMC Womens Health,2009,8(11):11-15.
4 Yoon BS,Park H,Seong SJ,et al.Single-port laparoscopic salpingectomy for the surgical treatment of ectopic pregnancy[J].Journal of minimally invasive gynecology,2010,17(1):26-9.
伟人细胞范文6
经过这几天的考虑,主要从未来个人技术发展的方面,我决定辞去目前的工作,我已经接受了一个朋友的邀请,去另外一家公司从事xx部门技术经理的工作。
我非常重视在xx公司这半年的工作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曾经成为xx公司这个充满活力团体的一员,我确信我在xx公司的这段经历和经验,将会给我以后的职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帮助,很感谢x总经理当初给我一个xx公司工作的机会,我将以在xxx公司工作过而感到荣耀和自豪。
由于离职的时间比较紧,我希望会在短时间内完成离职的手续,我的工作在公司内也比较特殊,既是比较专门的一面,目前和公司的主要研发工作又没有涉入太深。
对于我曾经开发的系统,如果公司愿意,我仍然可以在短的时间内兼职为公司维护这些东西,随时帮助公司进行这些系统的后续开发和维护,直到公司另外招到适合此职位的人,如果需要,同时我也会抽时间帮助公司对新来的同事进行职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