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范例6篇

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范文1

被告人陆明,男,42岁,被捕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工作人员。2002年12月2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才华,男,53岁,取保候审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丰洲村委店前村小组组长。2002年11月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

2001年11月份,被告人陆明在渝水区南安乡丰洲村委店前村小组搞葡萄园开发,因缺少资金而急需借钱。当其得知店前村小组帐上有一笔赣粤高速公路的征地青苗补偿款后,便找到时任该村民小组长的刘才华,向村小组借钱搞葡萄园开发,刘才华未答应。几天后,陆明将刘才华约到本市北湖宾馆大厅喝茶,陆明再次提出要刘才华从国家修高速公路拨给村小组的征地青苗补偿款中借点钱给他用于搞葡萄园开发,刘才华担心出事而不同意借款,但在陆明保证不出事,且答应只借几个月就归还的情况下,同意借6万元于陆明。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陆明随刘才华来到新余市建设银行长青分理处,由陆明填写取款凭条后,从店前村民小组存在此分理处的征地青苗补偿款中取出6万元转至陆明个人账户上,该款供陆明个人使用。事后,陆明打了一张借6万元款的借条给刘才华。6万元款项借出后,虽经刘才华多次催促,但陆明迟迟不予归还。2002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才华主动到渝水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出了全部挪用款于店前村小组。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才华利用担任村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将自己保管的村民小组征地青苗补偿款挪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陆明为解决其搞果园开发缺少资金的困难而与刘才华共同策划挪用村民小组征地青苗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之共犯。被告人刘才华案发后,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出全部挪用款归还了村小组,未给集体造成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二00三年八月六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才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陆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陆明不服,向新余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性恰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明参与挪用公款,并取得了挪用款项,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共犯,但鉴于陆明挪用公款是为了搞农业开发,且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才华的定性量刑,撤销原审法院对陆明的量刑部分,改判陆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评析

该案案情较简单,但围绕二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以及适用法律问题却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才华利用其担任村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将自己保管的征地青苗补偿款6万元挪给他人使用,其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陆明则不构成挪用公款共犯,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的,使用人应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或与挪用人共谋而取得挪用款之行为。此案中,被告人陆明只是向原审被告人刘才华借公款,在刘才华答应后,填写取款凭条,借得公款,并没有与原审被告人刘才华共谋,也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故此,被告人陆明与被告刘才华只是一种民事借贷关系,不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即陆明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才华之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为,199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作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之批复,据此,刘才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犯罪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处罚,而陆明与刘才华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对刘才华行为的定性与第二种意见持相同观点,但对上诉人陆明之行为则认为与刘才华构成挪用资金的共犯。理由为,在挪用村民小组征地青苗补偿款的过程中,首先是由陆明提出的犯意,并且有唆使刘才华将村民小组的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款挪给他使用之行为,因此,陆明之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对被告人刘才华、陆明行为的定性和法律适用,笔者同意二审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犯罪对象和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是公共款项,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侵害的客体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据此,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被告人刘才华、陆明犯罪之行为,就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被告人刘才华主体身份,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刘才华在履行特定职务时,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被告人刘才华的职务犯罪定性是适用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还是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3)被告人陆明是否构成共犯?

一、从被告人刘才华的犯罪主体看,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对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还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一定争议,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这说明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派生机构,属于村民委员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村民小组有协助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能,村民小组长应该属于村委会等村级组织人员。据此,笔者认为,被告人刘才华属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活动中,其主体身份应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从被告人刘才华的犯罪客观行为特征看,尽管199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作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之批复,而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又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七项公务活动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等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上述两个立法、司法解释,对村民小组长职务犯罪定性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但笔者认为,本案中,刘才华作为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青苗补偿费用时,在被告人陆明的唆使下,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给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青苗补偿费中的6万元挪给被告人陆明用于搞果园开发,长达七个月未予归还,其行为更符合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七项公务活动时的职务犯罪特征和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特征。据此,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刘才华的职务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以挪用公款定罪处罚。

三、从被告人刘才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尽管村民小组的财产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但就国家拨给的土地征用青苗补偿费来看,在未发给各村民以前,该款项仍属于国家财产,而刘才华作为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青苗补偿费的过程中,将其中的6万元挪给他人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

四、从被告人刘才华的犯罪主观意图看,尽管被告人刘才华在被告人陆明提出要求其从自己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借6万元给他使用的犯意时,因担心出事,而拒绝了陆明,但在陆明保证不出事,且答应只借几个月就归还的情况下,被告人明知土地征用补偿费属于国家财产不能挪作他用,仍违反法律规定,同意借6万元于陆明,致使款项长达七个月未归还,因此,被告人刘才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挪用资金范文2

2007年初,我所在的小城开始流传一个故事:一个未婚的24岁女孩子在担任邮政储蓄员期间,竟挪用130万元给了网友。这个神秘的姑娘和她的网友一时间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没想到一个月后,这个案件摆到了我的案头。

案卷很厚,看过之后我却是一头雾水,总觉得自己是在做一个梦,或者像在观赏水中花镜中月。在现代社会,像以前那种痴情女子负心汉的故事只能是一个遥远的神话,早已远离我们而去,但当我一点一点接近案件事实,在与当事人和证人的一次次交谈中,我逐渐看到的是一个现代版的灰姑娘的美好而惨痛的故事。

受骗的“灰姑娘”

陈春花,是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案发时,她仅有24岁。

陈春花走进提审室时,出现在我眼前的,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个女孩了。身材中等,不胖不瘦,肤色不算白,单眼皮,黑头发扎成一个马尾,没有其他女孩随着潮流来回烫染的痕迹。后来我知道她由于长时间从事电脑前的邮政储蓄工作,已是高度近视,但她一直戴隐形眼镜。她穿着一件年轻人经常穿的白毛线衫,上边还有可爱的小熊的卡通图案,如果不刻意地去记,只要走进人群,你就会很快认不出她。

春花很痛快地承认了挪用的行为,整个案情卷宗里基本是一致的。于是,我提出让她讲一讲她的成长过程,她很痛快地点头同意了。

春花出生在山东西北一个中等富裕的农民家庭,家中有一个弟弟,父亲在务农之余,还爱好丹青绘画,闲来总是涂抹几笔,在当地还算小有名气。由于春花从小学习不错,父母很宠爱她,养成了她倔犟不听劝的个性。

高中没毕业,春花就因学习压力太大而选择了辍学,但很快命运之神再一次垂青于她。她在全市邮政系统统一招考中脱颖而出,成为她家所在的乡镇邮政储蓄所的业务员。对于春花来讲,这意味着她脱离了农门,摆脱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命运,吃上了公家饭,拥有了养老和医疗保险。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很快春花就成为邮政所的业务骨干,多次到外地学习培训,在全市邮政系统成了一个小有名气的业务能手。

在最初的工作中,春花享受着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笔挺漂亮的墨绿色制服,以及敲敲键盘、点点钞票的清闲工作。与每日风吹日晒、下地劳作的同龄人相比,这一切,都令她满足,以至于从没有对过手的钞票产生什么非分之想。

挫折的爱情

工作后,春花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开始有人给她介绍对象,但不是她不满意就是对方不满意,都没有定下来。

2004年秋天,一个偶然的机会,春花无意中拨通交友电话,认识了一个叫赵小虎的邻县小伙子。二人在电话里就聊得很投机,并相互留下了电话号码。后来,春花渐渐了解到赵小虎与她同岁,正在不远的一个小县城为未来打拼。

在春花眼里,赵小虎没有资金却有足够的精力和信心,是一个踌躇满志的年轻人。他无数次深情地说,要给春花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在把赵小虎领回家里后,一贯都对女儿百依百顺的父母都反对他们来往。春花父母认为,赵小虎没有固定的工作,还给人一种油滑感,不值得把女儿托付给他,而且他们都不愿意把唯一的女儿嫁到百里外的邻县。

父母的反对没能挫折春花与赵小虎的爱情,她不肯轻易放开这个她最初爱上的男孩子,这是她的最珍贵的初恋。

就在此时,赵小虎提出自己开个小洗车店,这样就不用再为别人打工,也能为今后他们的小家庭攒下第一笔资金。春花很高兴,她觉得自己的眼光没错,至少小虎不甘心为别人打工,开始干一番事业。

但资金怎么办呢?虽然工作这几年,但春花也没攒下多少钱,赵小虎更没有积蓄。即便如此,春花还是毫不犹豫地把自己的8000元存款全部给了赵小虎,并说下来资金的事她再想办法。

用公款为爱买单

8000元很快花没了。赵小虎声称资金缺口还很大,但洗车前景很好,是一个稳赚不赔的行业,希望春花再想办法。

春花反复琢磨:找父母肯定不行了,她知道父母更多考虑的是风险,而且本来就不看好赵小虎。她想起以前见过报刊电视上介绍过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案件,她想既然赵小虎说了又不会赔钱,自己又何不也先挪用一下呢?到时候神不知鬼不觉地把钱还上,自己还能为小虎的创业挣上第一桶金。

在思前想后,极度的矛盾中,2005年11月,春花第一次冒充储户的名字进行了一笔两万元存单的挂失,然后顺利地在一周后取出了两万元,给小虎打到了账户上,帮小虎渡过了暂时的难关。

“怎么办得那么简单,你们储蓄制度一般不是很严格吗?”我不解地插话问。

春花淡然一笑,“制度严都是对储户而言的,少一道手续都不会给储户挂失,但对我们具体操作的业务员而言,根本没有什么约束,储户的信息就随意地扔在楼上的仓库里,我们内部人员任何人任何时候只要想知道就能上楼查找。我就是在楼上没人管的仓库里找到的储户身份证号码,然后以储户的名义挂失的。”

此时,另一个业务员的手章就扔在柜台上,春花再盖上她的章,就算是二人临柜办理的业务了。事实上,有关规定挂失业务的操作要有另一个综合柜员授权,还要按上她的大拇指指纹,但当时储蓄所里的指纹仪坏了,也无人修理,因此指纹的程序就被省略了,使得任何一个业务员也都能办理挂失业务了。

“提款后的监督根本没人管。”春花继续说,“我在之后挂失的130多万存款业务中,事后没一个人监督询问过我,要不是我最后一次无意中忘记把一笔7000元的现金补上,还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再案发呢。你说,还有什么制度可言呢?”

听完春花一口气说的这么多话,我感到的却是她的嘲讽、苦涩和无奈。如果早一天有制度制约她,也许她就不会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急切帮男朋友发财的春花一发不可收拾地连续冒用储户姓名,利用挂失存单的方式先后共取出60多万,但赵小虎的生意不仅没有起色,还不停地变换经营地点,从这个城市搬到那个城市,不见利润回收,却总是催促春花不断地投入资金。与此同时,赵小虎还以做生意忙为由,与春花见面次数越来越少,电话也不接,开始明显地敷衍塞责。

说到这里,春花的神情变得格外沮丧,她说她感觉到“爱情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中了”。

春花的猜想得到了赵小虎一个朋友周保成的证实。由于春花的猜疑和无休无止的电话追踪,赵小虎总把手机扔给周保成,自己又购置了一个更高档的手机。周劝春花不值得为花钱如流水、时时出入高档娱乐场所的花花公子再付出感情,但春花说,她已是覆水难收。

也许春花永远不会清楚地知道赵小虎把她给他的前后共90余万元钱干什么用了,但我却清楚地知道了。

赵小虎的借口

提审赵小虎是在送走春花后,我带着平和、认真的心态开始了对赵小虎的讯问。我知道作为一名检察官,不能在办案过程中掺杂一丝个人好恶,不管是撒旦还是恶魔,也要客观地查清事实。可能由于我没有像一般人那样用看不起的眼神跟赵小虎交流,他平淡地讲起了与春花的交往。

“春花对我很信任,她用她自己的名字办了一个银行卡,然后 ,她从储蓄所弄出钱往上存钱,让我花。开始我确实干了洗车的买卖,但起早贪黑太累了,而我只要开口,春花就会找钱,我也就在做买卖的同时开始享受了。我跟一个大宾馆的大堂经理乔燕交朋友,陪她去旅游,给她买时装、化妆品,往她银行卡上打钱,她也很痛快地与我同居了。”

“你这不是在背叛春花吗?”我问他。

“乔燕很美,她爱我,我也爱她。”赵小虎回避了我的问题,我没有追问,还有什么意义呢?稍微一想就知道,一名见惯灯红酒绿、拥有万般风情的女子,是一个农家女子不能相提并论的。

“乔燕既然花你那么多钱,她能为你退钱吗?”我反问一句。

“也许会吧,也许她现在没收到我的信,我已经给她写信了。”他的声音变得嗫嚅简直听不清,明显的底气不足。

之后,他又低头讲起来,他给家里盖房花了10多万,盖成了当地绝无二家的豪华别墅式住房,他还带乔燕到家里参观过。

“你的父母难道不过问你从什么地方弄的钱吗?”我问道。

“我父亲早不在了,母亲问我,我说是做买卖挣的,她就相信了。”

“后来,我又同时交了一个女朋友,我还去娱乐场所唱歌跳舞,花了近10多万。”赵小虎继续讲述他怎花掉了那些钱,“我也不知道怎么花的,反正一要钱,春花就往卡上打,我就如流水一般花下去了,买卖早就没心干了,直到案发,店面都盘给别人了。”

“你当时清楚用了春花挪用的公款,你会有责任吗?”我问。

“我用的钱越多,心里就越害怕出事。我也问过一个律师,他说只要不知道是公款就没事,但我是知道(花掉的钱是公款)的,我也害怕出事,但这钱来得太容易了,也就忍不住要接着用下去,所以直到最后,就用了90多万。”

“饮鸩止渴。”我在心里说。

2006年9月份,陈春花和赵小虎分手了。赵小虎打了个借条,收了最后一笔20万的钱后,杳无音讯。就连赵小虎的母亲也与儿子串通好了,春花一打电话就说他早已不与家人联系。

能干的“灰姑娘”

对赵小虎的行径看不下去的周保成却在同情春花的同时,对她产生了好感。

与心高气傲的赵小虎不同,周保成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村孩子,但家境也较贫寒。在周保成的眼里,春花是一个可爱单纯的好姑娘,她性格开朗,爱说爱笑,又敢作敢为。尤其是,春花在邮政局能源源不断地弄出钱来,也实在不失为一个能人。

春花在离开赵小虎后,常常陷入一种忧郁和失落,这时,她无意中听到了当时正流行的郑钧的歌曲《灰姑娘》,她感到自己就是歌中那个灰姑娘。

春花反复问周保成为什么会爱上她,她说:“我只是一个没人爱的灰姑娘。”周保成却说不清。但他用实际行动带给她细密的关心和问候,春花感到从未有过的久违的感动和温暖,之后毫不犹豫地投入周保成的怀抱。春花又开始主动给周保成钱,让他开始创业,近半年,她就陆续投入了近十六七万。

带着对春花爱情的疑惑我提审了周保成。这是一个相貌平常的高个的小伙子,一脸的老实厚道,他也承认自己用了春花给的钱。

“你既然是真心地爱着春花,你为什么跟别人结婚呢?”我不解地问。

“我结婚是家里的压力,我没办法,家里穷,我对象那边条件好,但我与她性格不合,我们一结婚就开始闹别扭,要不是出了这个案子,我不被抓起来,也许我现在已经离婚了,春花也可能会嫁给我了。”

“你们俩相好,与钱有关系吗?”我问他。

“我也说不好,不能说一点也没有,可能有一点关系吧。”这是每一个与春花谈恋爱的男人都在刻意回避的问题。

怎么能说没有关系,除了春花的大胆泼辣的个性,就她这样朴实不够出众的容貌,实在是一个平平常常的灰姑娘,但为什么会吸引他们,其实说到底,钱的因素不可估量,就是因为她不计后果地源源不断地把钱送到男友的手中,才会有人不断地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邮政储蓄这个弄钱便利的工作,无疑给这个灰姑娘穿上一双光芒耀眼的水晶鞋,让她拥有了无上的魅力。

在与周保成交往的同时,春花还认识了另一个与周保成合伙投资的高大威猛的小伙梁帅,两人也建立了恋爱关系,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梁帅也有自己的妻子。

“为什么会爱上春花,因为钱吗?”我单刀直入,问梁帅。

“不是,交往多了,自然有了感情吧。”梁帅矢口否认。

苍白无力的辩解,让人难以信服。在短短几个月时间,春花和梁帅的感情迅速升温,就连周保成也蒙在鼓里,与此同时,当然是春花把10多万元的公款分多次打到了梁帅的账户。

两问陈春花

最后一次提审春花的时候,我不解地问,“你知道这样做是犯罪吗?”

“我当然知道了。”陈春花的回答很坦白,“从赵小虎给我打了60多万的借条后,我就知道赵小虎永远不会还我这笔钱了,而我倾家荡产也还不上这些钱,我明白监狱的大门已悄然为我敞开了,我没有回头路了。我后来遇到周保成、梁帅我都是真心地帮他们做生意,他们也是真心对我好,我以为他们用的钱早晚会还上的,他们与赵小虎不是一样的人。对这些给我感情慰藉的人,我一直是心存爱意的。因为我时刻有可能被抓到监狱,我既不能也没有权利再接受别人的爱,我根本没法给他们一个正常的家,虽然他们相继成家结婚我也被刺痛,但我迈出了错误的第一步,已没有什么回头路了。”

“你有没有想过逃跑?”我忍不住问。其实,作为一名检察官,最害怕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我很想知道,春花留下来等待被抓捕的真实原因。

“我能跑到哪里呢?那么多大贪官不也都在外逃之后被抓回来了?再说我的父母兄弟他们怎么办,我的外逃一定会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每日去家里搜捕,我家里还会有一日的安宁吗,那我的良心又将如何经过煎熬?与其这样让大家都不好受,又何不我自己一人做事一人当呢?”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

女检察官札记

不能因梦想而抛弃现实

我们年少时,都曾经梦想自己是童话里的灰姑娘,穿上水晶鞋,嫁给王子。

由于我极为推崇人性化的办案模式,所以我的几次提审都可以说是在气氛愉快的聊天中进行的,我与春花的关系也越来越融洽。但不知为什么,我越走近她的内心,我自己脆弱的心就越有被揪扯的痛楚。也许,这就是很多男性公诉人所说的:“你们女人简直不能承办大要案,不是你们的能力不行,而是你们的感情太丰富,总是沉迷其中以至于影响了理性的判断。”

是的,随着调查的深入,我开始为陈春花的命运感叹,甚至在面对她不经意的如花笑靥时,我竟期望横在我们中间的铁栅栏是不存在的。

再三玩味春花最后与周保成和梁帅的感情纠葛,觉得春花颇有点今朝有酒今朝醉的疯狂,她像一个穿行在舞场的灰姑娘,脚上是流光溢彩的水晶鞋,闪着炫目的光彩,有所图的舞伴紧追她的舞步,亦步亦趋,迷醉的灰姑娘宛若公主一般让人拜倒而意乱情迷,她早已不管天会不会亮,她只要最后的尽兴。她又像是沿着高高架起的钢丝绳行走,却无法控制手中的平衡棒,从一起步就注定了她最后的坠落。

由于不能退还使用的公款,赵小虎、周保成和梁帅也和春花一样身陷囹圄,他们的家人都称一定尽力退还但又都显出结果难尽如人意的畏难情绪,我们希望他们能尽可能多地退还赃款,这样春花的命运也会好一点,因为他们都是共同犯罪,退赃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每个人的量刑。

挪用资金范文3

    被告人李正山,男,40岁,农民。1999年3月,被告人李正山经人介绍为某市灯具厂对外洽谈销售灯具业务,灯具厂于1999年4月通过电传的方式发给被告人李正山委任书一份,委任书中称:“某市(县)各有关单位,兹介绍我厂营销员李正山同志代表我方与你方签订有关路灯灯具业务合同。”与此同时,灯具厂还派副厂长赵宏明、总账会计周成良到重庆市某县,被告人李正山即与灯具厂派来的副厂长赵宏明、总账会计周成良一起与某县建设委员会洽谈灯具业务。同年5月19日灯具厂与某县建设委员会订立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灯具厂供给某县建设委员会单臂路灯170组,双臂路灯260组,货款总价值783000元,被告人李正山作为厂方的委托人在供货方一栏中签了名。当日,灯具厂副厂长赵宏明作为厂方代表与被告人李正山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就这笔业务的业务费结算做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李正山先后向灯具厂借款33300余元,用于差旅费用和代垫运输费用。某市灯具厂实际供货单臂路灯232组,双臂路灯110组,总计货款611416元。被告人李正山先后从某县建设委员会收取货款526000元,回笼给厂方330000元,剔除被告人李正山应得的业务费51422元外,余款14万元被被告人李正山挪用。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正山接受灯具厂的委托担任其营销员后,又与该厂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所做业务的业务费结算方式。被告人李正山在担任灯具厂的营销员后,以该厂的名义对外签订并负责履行供货合同,所订立的供货合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某市灯具厂和某县建设委员会,所得货款扣除被告人李正山应得的业务费外,其余应当如数归灯具厂所有,而被告人李正山却利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职务之便,将应当回笼归某市灯具厂的货款挪用,数额较大,且至今一直未能归还,严重地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利。被告人李正山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正山是个农民,虽然接受了灯具厂的委托,并以该厂的名义对外签订供货合同,但被告人李正山既不是该厂的在编正式人员,也没有在受聘后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平时不享受厂里的任何福利待遇,只是在推销产品中赚个差价部分,税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均不是由厂方负担。因此,被告人李正山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正山的行为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挪用资金范文4

[论文关键词]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侦查

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概述

(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的认定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企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挪用资金犯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企图永久占有。至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综上所述,二罪的犯罪构成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所以经侦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坚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真区别,审慎对待,对经济犯罪行为予以正确定性,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保持理智冷静的法学思维,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可想当然,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复杂,认定困难

职务侵占犯罪和挪用犯罪的主体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非工作人员的构成随着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而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此类犯罪主体比较复杂,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犯罪行为多利用职务的便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的行为人对本单位一定财物拥有直接主管、经管、管理的职权,作案人通常自恃了解单位内部的管理漏洞和熟悉业务运作,在一定时间内,尝到“甜头”的作案人,感受到了职务本身的利用价值,私人占有欲变得更加强烈,于是连续作案。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相互交错,犯罪行为寓于职务行为之中,非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人或非直接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人,一般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也不易查证。因此,此类犯罪的职务性特点导致其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具有较强的智能性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的以不同的方式侵占单位财物、挪用资金,或从中截留挪用,或监守自盗,使单位受害甚巨。由于职务侵占、挪用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业务能力强,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等。因此,此类犯罪案件具有突出的智能性特点。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1)犯罪目的性强,有预谋。(2)作案时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3)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四)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习惯性特点

职务侵占、挪用行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隐蔽性,犯罪易得逞。而每次犯罪得逞,都可能激发行为人贪婪的本性,促使其犯罪行为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这种犯罪手段方法的习惯性也会随着作案次数的增加而发生变化。如由笨拙、简单的作案手段演变为老练复杂的作案手法,或由单纯的一种手段发展到多种手段并用等。

(五)报案滞后

由于此类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隐蔽性和智能性特点以及经济活动监管不力等多种原因,往往使受害单位难以及时发现本单位财物受损。为此,行为人犯罪得逞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挥霍、隐匿、转移赃款赃物,销毁有关证据,甚至携带巨款潜逃,从而给侦查带来难度。

(六)侵占、挪用事实大多隐藏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中

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的侦查

两罪同属于经济犯罪,具有相似性和共同性,尤其是作案手段的近似性,使得办案人员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可以相互借鉴,触类旁通。

(一)“由人到案”的职务侵占案件的侦查要点

“由人到案”的案件,就是指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比较明确,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这是职务侵占案中最常见的一种,应注意:

1.认真初查,准确定性,及时立案。当然,初查是围绕立案标准展开的,初查工作的重点是:

(1)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单位有无经济纠纷,这是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关键。

(3)核实受害单位被侵占、挪用的财物价值。受害单位被侵占的财物价值是否达到立案数额标准,是决定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与否的关键。

(4)核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

2.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和技能入手,因人因事而异,有针对性地选择突破口。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如厂长、经理、财务会计人员等),侦查时,要注意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特点及技术特长,收集有关证明资料及相关账册,分析其作案手法及可能采取的反侦查措施。

(2)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的采购、供销或收款人员,侦查时,一般应选择查证与物资购、销、调、存等环节的财务会计资料为突破口。

3.从检查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入手,把握可疑资金的来龙去脉。查账,是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最多的技术方法,也是解决此类案件中取证难的一个有效途径。

4.在掌握基本证据的前提下,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赃款赃物的控制。

5.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加大讯问力度。由于职务侵占犯罪是一种贪利性极强的经济犯罪,不同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文化修养、社会阅历等不同,其认罪态度自然也不一样。

(二)“由案到人”的案件的侦查要点

1.选择侦查突破口,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1)着眼全局,统筹规划,制定周密的取证计划,并根据案侦工作的进展动态调整侦查取证计划在案件由初查转入侦查程序之后,侦查人员根据初查所收集到的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能够初步了解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特点和习惯,从而发现嫌疑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具体方法和途径。根据已掌握的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条件,并在单位内部摸底排查。

(2)通过业务记录或监控录像资料,查找犯罪嫌疑人。

(3)从查账入手,追查资金流向,查找犯罪嫌疑人。职务侵占案件大多离不开在财物会计资料上弄虚作假,以达到掩盖犯罪的目的。因此,从审查涉案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入手,追踪资金流向,寻找案件侦查的突破口,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方法。注意收集、提取受害单位账目上“ 往来款”去向以及真实用途的相关证据。当前,嫌疑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侵占、挪用资金的一个普遍手段就是以“ 往来款”的名义将受害企业的资金划出去。

(4)从作案手法入手,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法,往往与犯罪嫌疑人的特定职务或技能有关,因为这种特定的职务或技能是其达到犯罪目的的前提条件。因此,从分析作案手法入手,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5)从知情人入手,选择案件的突破口。这里的知情人主要是指举报人、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由于这些人与犯罪嫌疑人生活、工作在一起,对其情况了解得较多。

2.灵活运用侦查手段,查控犯罪嫌疑人

(1)从犯罪嫌疑人可能潜逃的活动空间入手。如在机场、车站等地严密布控。重点应放在售票处、站台入口、交通干线。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出境,还应及时准备边控。

(2)从常规侦查手段入手。如物建特情,运用秘密力量,获取情报信息;采用技侦手段与深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灵活运用交通、通讯工具等提供的线索,查缉犯罪嫌疑人;巡逻堵卡、守候蹲坑,捕获犯罪嫌疑人等。灵活运用常规的侦查手段,是查控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方法。

3.加大审讯力度,深挖犯罪。查控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的重点就转入了审讯阶段。讯问中,一方面要注意从调查获取有关证据,另一方面要注意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采取不同的讯问谋略。

挪用资金范文5

12月16日,广东省惠州市政府相关人士向媒体透露,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已于12日左右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了专案小组负责这个案件。上周他们飞到北京将吴长江带走,现在他人(吴长江)关在惠州市看守所里。”该内部人士表示,惠州市公安局10月份已对吴长江以挪用资金罪名立案,涉嫌挪用雷士照明约173亿元资金。

此外,该人士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后将交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对吴长江予以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12月17日,德豪润达公告称,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的吴长江,目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数量达1.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9.31%),委托日期为12月12日,轮候期限为24个月。

今年8月8日,雷士照明一纸公告,解除了吴长江首席执行官的职务,由雷士照明董事长兼德豪润达董事长王冬雷,担任临时首席执行官。公告称“董事会获悉,吴长江于201 2年代表雷士照明附属公司惠州雷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三家关联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维西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山圣地爱司有限公司)各签署一份许可协议,授予三家公司使用雷士品牌权利,为期20年”。

随后,两人马不停蹄借助媒体,隔空对垒,互斥对方进行利益输送,试图掏空公司。

挪用资金范文6

一、从挪用公款罪的保护对象看,应将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刑法》的保护对象也就是犯罪侵犯的客体,它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挪用公款罪的保护对象,即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主要是使用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不论其是自己使用,还是给他们使用,也不论其是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还是给其他单位使用,均不影响其挪用公款的性质,均应由挪用公款罪加以保护。

挪用给私有公司、企业的是公款,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同样也是公款,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损害的社会利益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当这些社会利益因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而遭受损害时,挪用公款罪自然应当加以保护。同一部法典厚此薄彼,只保护挪用给其私有公司、企业的公款,而不保护挪用给其他单位的公款,这显然不利于平等、全面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如一个国有单位的两个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相同较大数额的公款,一个挪向是私有企业,一个挪向是其他单位,最终因为挪向的单位性质不同,一个构成犯罪,一个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于法难解,于理不通。因此,损公肥私要打击,损此公,肥彼公也要打击。

二、从挪用资金罪的比照来看,应将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是随着1995年《公司法》的诞生,从挪用公款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一是犯罪主体的分离,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从挪用公款罪中分离出来;二是犯罪客体的分离,规定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挪用公款罪,既侵犯公共财产所有仅,还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分离的目的,旨在体现挪用公款罪相对于挪用资金罪因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表现出的渎职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大于挪用资金罪,应予从严处罚,而非其他目的。因此,两者在客观行为上应保护高度的一致。

而《刑法》272条第1款对挪用资金罪作了这样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在此款中,对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的规定与挪用公款罪无异议,如何理解此款中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作出司法解释答复为利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挪用人的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很显然,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已成为挪用资金罪的打击对象,而此行为却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打击对象,挪用资金罪的打击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的打击范围。由此看出:两者在客观行为上并不能保持一致,打击范围的缩小不能体现挪用公款罪的从严原则,与挪用资金罪在立法技术上不相协调。

三、由于不能将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在《刑法》第272条第1、2款中出现不同的解释。

《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如前述,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外罚。也就是说,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此处,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两者都涉及到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问题,但此句话在两罪中的含义是否一样呢?两种司法解释告诉我们答案是否定的。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本人使用,同时还包括给其他人和单位使用。囊括了所有的自然人和单位。准国家工作人员犯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必须参照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即除了借给本人和其他人、私有企业,公司使用,其他单位除外,由此得出,同一个条款中,因主体不同表现出的罪名不同,使同一句话表达的法律含义、内容都不同;这显然在语法上,法律上都不符合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前后不一,不便于操作,不能保证刑法的统一、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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