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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九月范文1
关键词: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便秘;润肠通便;保健
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是由生何首乌、火麻仁、当归、赤芍、玉竹、枳壳六味中药按一定比例配伍组方而成的纯中药保健食品。全方选药精炼,配伍严谨,是通过多年临床实践探索总结出的临床经验方。其功效为行气活血、润肠通便。临床上主要用于气血阴津亏虚型便秘以及老年、病后等体虚型便秘。结合便秘的临床表现,针对气机不畅、阴津亏耗、肠内干燥、肠蠕动乏力的主要病理变化[1],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避免了单纯用泻药攻下,通便的同时还考虑益气养阴,恢复脾胃功能,不但可以调整胃肠功能紊乱,而且还可以增强涉及排便能力的各内脏功能,从整体改善患者的体质状况。
服用润肠通便类保健食品更是良好的选择。市场研究表明,来源于植物原料的产品更容易受到消费者青睐,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是具有通便功能的硬胶囊剂型保健食品,以满足市场绿色保健食品的需求[2,3]。本实验结果将为临床治疗便秘提供一定的实验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样品 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由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纯中药保健食品,国食健申G20121026)0.25g/粒。人体推荐量为3次/d,2粒/次。
1.1.2受试人群
1.1.2.1受试对象选择标准 年满18~65周岁的成年人,排便次数减少和粪便硬度增加,大便少于3次/w,无器质性便秘或习惯性便秘者[4]。
1.1.2.2受试对象排除标准 不能经口进食者或不能按规定食用受试样品者;主诉不清者;体质虚弱无法进行试验者;30d内进行过外科手术引起便秘症状发生者;因严重器质病变引起的近期排便困难者(结肠癌、严重的肠炎、肠梗阻、炎症性肠病等);便秘困难并伴有疼痛者;30d内发生过急性胃肠道疾病者;孕期及经期妇女;合并有心血管、肝、胃和造血系统等严重全身疾病患者;有其它伴随疾病正在治疗者;有食物过敏史者;以及短期内食用与通便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断者。
1.1.3试验设计及分组 本试验遵从随机、对照的设计原则,采用自身前后对照和组间对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试验。依照上述标准选择100例自愿受试者,按其便秘症状(排便次数、排便状况、粪便性状等)随机分为试食组和对照组,并尽可能考虑到影响结果的主要因素如年龄、性别、日常饮食、便秘原因等,以保证组间的可比性。
1.2方法
1.2.1排便次数 记录受试者试食前7d和试食中7d的排便次数变化。
1.2.2排便状况 根据排便困难程度(腹痛或烧灼感、下坠感、不适感,有否变频但排便困难而量少等症状)分为Ⅰ~Ⅳ级。
Ⅰ级(0分):排便正常;Ⅱ级(1分):仅有下坠感、不适感;Ⅲ级(2分):下坠感、不适感明显,或有便频但排便困难而量少,较少出现腹痛或灼烧感;Ⅳ级(3分):经常出现腹痛或灼烧感,影响排便。
记录受试者试食前7d和试食中7d排便状况评分,按下式计算:试食前排便状况平均积分(分/便次)=试食前7d排便状况积分/试食前7d排便次数;试食后排便状况平均积分(分/便次)=试食中7d排便状况积分/试食中7d排便次数。
1.2.3粪便状况 根据布里斯托(Bristol)粪便性状分类法将粪便性状分为Ⅰ~Ⅲ。
Ⅰ级(0分):像香肠或蛇,平滑且柔软;像香肠,但在它的表面有裂痕;软的团块,有明显的边缘(容易排出);Ⅱ级(1分):香肠形状,但有团块;松散的形状,边缘粗糙,像泥浆状的粪便;Ⅲ级(2分):分离的硬团,像果核(不易排出)。
记录受试者试食前7d和试食中7d粪便性状评分,按下式计算:试食前粪便性状平均积分(分/便次)=试食前7d粪便性状积分/试食前7d排便次数;试食后粪便性状平均积分(分/便次)=试食中7d粪便性状积分/试食中7d排便次数。
1.2.4试食期间饮食情况调查 采用膳食记录法连续观察受试者在试食开始前7d和试食中7d的饮食情况,计算食物(主食类、蔬菜水果类、肉蛋奶类等)的摄入量和纤维素类食物的比例。
1.2.5结果分析 采用SPSS19.0软件对试验结果进行方差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100例受试者中,受试者实验前血、尿、便常规检验、肝肾功能均在正常范围内,胸透、心电图、B超等检查未见异常。两组受试者的基本情况(年龄、性别、症状持续时间、排便状况、饮食状况等)经组间t检验和χ2检验,差异均为无显著性(P>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2.2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对排便次数的影响 由表2可见,试食组受试者试食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7d,试食组的排便次数较试食前明显增加,差异有极显著性(P
2.3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对受试者排便状况平均积分的影响
由表3可见,试食组受试者试食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7d,试食组的排便状况平均积分较试食前明显下降,差异有极显著性(P
2.4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对受试者粪便性状的影响 由表4可见,试食组受试者试食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7d,试食组的粪便性状平均积分较试食前明显下降,差异有极显著性(P
2.5 受试者试食期间饮食情况 由表5~8可见,各类食物摄入量和蔬菜水果类食物占总食物摄入量的比例在两组间比较及在试验前后自身比较,差异均无显著性(P>0.05),即受试者的饮食习惯在试验期间没有改变,且两组各类食物的摄入情况没有差别,不会对试验结果造成干扰。
3 讨论与结论
便秘是临床常见的多种疾病的一个症状,是指排便频率减少,在不使用泻剂的情况下,每3~4d或更长的时间排便1次,或粪便量少且干硬,有的如羊粪,并常有排便困难感觉,或合并排便时间长,直肠胀感,或排便不尽感[5]。
目前国内外多采用的泻剂来治疗便秘,如:果导片、番泻叶、芦荟胶囊等,不论是刺激性泻药、性泻药,还是容积性泻药,长期服用会造成电解质紊乱、低血钾、维生素缺乏、肠道炎症,严重可诱发结肠黑便等癌前病变和精神源性假性梗阻[6-9],由于单纯泻剂的不良反应和机体对药物的依赖,都不是理想的药物。因此,针对便秘的药物研究,开始转向纯天然复方制剂。
中医认为便秘是各种病因引起大肠传导功能失常所致,但与肺、脾、肾均有密切关系。肺气不降,脾失健运,则大肠传导无力,大便艰涩不畅;肾阴不足,血燥津亏,大肠无以濡润,无水行舟,大便干结,排出艰难,故气虚、津亏、血燥是造成便秘的主要原因[10-15]。通过辨证论证,中药复方治疗便秘可从肺、脾、肾气血等论治。
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采用生何首乌、火麻仁、当归、赤芍、玉竹、枳壳为主要原料制成。方中生何首乌补益肝肾,润肠通便;火麻仁质地油润,而具滑利下行之性,能润燥滑肠,缓下秘结;当归补血活血,调经止痛,润肠通便;赤芍清热凉血,散瘀止痛;玉竹养阴润燥,生津止渴;枳壳行气除满,消痞通腑,引气下行以助推动之力。本方寓泻于补,以补药之体作泻药之用,既可攻实,又可防虚。诸药合用,共奏润肠通便之效。
实验结果显示:试食前后试食组自身比较排便次数明显增加(P
综上所述,日升月恒牌常舒胶囊具有润肠通便的保健功能,是理想的保健食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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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九月范文2
2020年2月有29天,29天是闰月,闰月是阴阳历中为使历年平均长度接近回归年而增设的月。
阴阳历以朔望月的长度(29.5306日)为一个月的平均值,全年12个月,同回归年(365.2422日)相差约10日21时,故需要置闰,三年闰一个月,五年闰二个月,十九年闰七个月。
闰月加在某月之后叫“闰某月”,如已经过去的2009年农历闰月为己丑年闰五月(2009年6月23日——2009年7月21日),2012年农历闰月为的壬辰年闰四月(2012年5月21日——2012年6月18日)2014年农历闰月为的甲午年闰九月(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21日)。
(来源:文章屋网 )
闰九月范文3
阳历是根据太阳来的。以地球绕太阳公转一周作为计算时间的单位,即一个“回归年”,计365天5小时48分46秒。为了使用方便,就以365天作为一年。这就是阳历的一年。
阴历是从月亮来的(月亮又称“太阴”)。以月亮圆缺变化的周期作为计算时间的单位,即阴历的月,计29.5306天,因此规定大月30天,小月29天,这样阴历一年是354天。这就是真正的阴历。古代,中国、埃及等国最先使用的历法就是阴历。
地球绕太阳公转一周,冷热变化一次,阳历一年与冷热变化是一致的,但阴历与阳历一年相差11天,三年就要相差一个多月了。为了使这种历法能适应天气冷热变化的周期,每三年或两年就得增加一个月,这增加的一个月称为“闰月”。我国在三千多年前殷代的时候就有十三月的名称了;到后来,人们又进一步用“十九年七闰”的方法来设置闰月;再后来,闰月的设置就更精确了。这就是阴阳历的来由。
阳历中,一年是365日,叫做“平年”。但由于一个“回归年”是365天5小时48分46秒,这样每年就要余下5小时48分46秒,积上四年就有23小时15分4秒,约等于一天。所以,阳历每四年要闰一日,这一天就放在二月里,成29日,这样那一年就有366日,叫做“闰年”(相应地有“二月闰”的称呼)。阳历闰年规定放在公元年数凡被4整除的那些年里。如果不设闰年的话,四年积上23小时15分4秒;而每四年闰一日则多闰了44分56秒,400年以后就会使历年比回归年的时间多计3日,因此在400年中应少闰3次。为此又规定:对于每世纪的第一年,虽能被4整除,但不能被400整除尽的仍然不作闰年。像1700、1800、1900、2100等年就不算闰年,而1600、2000年就是闰年。这样规定后,要3000多年才会使历年比回归年的时间多计一天。
再说阴历闰月。在日历上所载的阴历中,我们往往看到闰月有时在二月,有时在三月等等,似乎没有一定的规律。其实是有规律的。一年中有24个节气:12个节气和12个中气。人们把阴历的每月与每一个中气一一对应起来,每个月都有固定的中气。例如,雨水是正月的中气,一定在正月里;春分是二月的中气;冬至是十一月的中气……一个中气到下一个中气之间平均有30天半,要比阴历中平均一个月多一天,这样中气和节气的日期在阴历中会逐月推迟,一年推迟11天,在中气的日期推到月末后,下个月就可能没有中气而只有节气。为了仍然保持每个中气与阴历月份的对应关系,就把闰月设置在没有中气的月份中,所以阴历的闰月没有固定的月份。
从上可知,阴历有比阳历不方便的地方,例如节气没有固定的日期;不过,阴历对于一些与月亮运动有关的自然现象,如潮水涨落等,却有比较固定的日期――每月的初一、十五。
以上就是闰年、闰月的来由。这样规定的两种历法,就能保证一年四季24个节气的变化在一年中相对稳定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阳历,能稳定在一两天之内。
按推算,阴历的闰月为:
闰九月范文4
关键词:突厥; 李渊; 王世充; 复隋; 梁师都; 义成公主
隋末群雄并起,及隋炀帝江都兵变被杀,各方势力的争夺进入白热化阶段。强大起来的有河北的窦建德,关中的李渊,洛阳的王世充,马邑的刘武周,内蒙古的梁师都;《新唐书》卷二百十五上云:"隋大业之乱,始毕可汗咄吉嗣立,华人多往依之,契丹、室韦、吐谷浑、高昌皆役属;窦建德、薛举、刘武周、梁师都、李轨、王世充等倔起虎视悉臣尊之,且百万,戎狄炽强古未有也。",其中尤以王世充和李渊实力最强,而都臣属于突厥。
谈论隋末的突厥不得不从始毕可汗说起,而关于始毕可汗死亡的月份史料有所出入;有武德元年、武德二年二月、武德二年四月、武德二年春、武德二年闰二月这几种说法;而始毕可汗去世的月份恰好就是处罗可汗继位的月份。
《旧唐书》卷五十七云:"武德元年,勑右武候骠骑将军高静致币于始毕可汗,路经丰州?可汗死,勑于所到处纳库,突厥闻而大怒欲南渡,长逊乃遣髙静出塞,申国家赙赠之礼,突厥乃引还。"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四上称:"二年二月,始毕帅兵渡河至夏州,贼帅梁师都出兵会之,谋入抄掠,授马邑贼帅刘武周兵五百余骑,遣入句注,又追兵大集欲侵太原,是月始毕卒。其子什钵苾以年幼不堪嗣位立为泥步设,使居东,偏直幽州以北,立其弟俟利弗设,是为处罗可汗。"
《唐会要》卷九十三称:"二年二月,始毕死其弟处罗可汗立。"
《太平寰宇记》卷一百九十四称:"二年春始毕帅兵渡河至夏州,贼帅梁师都出兵会之,谋入掠抄,四月援马邑贼帅刘武周兵五百余骑,遣入句注,又追兵大集,欲侵太原,是月始毕卒...立其弟俟利弗,是为处罗可汗。"
《通典》卷一百九十七与《太平寰宇记》同
《新唐书》卷二百十五上云:"二年始毕自将度河至夏州与贼梁师都合,又佐刘武周以五百骑入句注,将侵太原,会病死......立其弟俟利弗设,是为处罗可汗"
《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七作:"闰月朱粲遣使请降...突厥始毕可汗将其众度河至夏州,梁师都发兵会之,以五百骑授刘武周欲自句注入冦太原,会始毕卒......立其弟俟利弗设为处罗可汗"
要解决始毕死亡的具体月份,必须要以闰月诸史所记之事为突破点,闰二月先是朱粲请降(武德二年闰二月初一),刘武周侵并州(闰二月初九),后是授徐世绩黎州总管(闰二月初十),朱粲杀叚确(闰二月十四,旧唐书与资治通鉴所说时间不同)。
《旧唐书》卷一云:"闰月辛丑刘武周侵我并州,己酉,李密旧将徐世绩以黎阳之众及河南十郡降,授黎州总管,封曹国公,赐姓李氏,庚戌,上微行都邑以察甿俗,即日还宫。甲寅,贼帅朱粲杀我使散骑常侍叚确,奔洛阳。"
《册府元龟》卷一百六十四云:"武德二年闰二月辛丑,可逹寒贼朱粲遣使请降命,前御史大夫段确使于粲。"
《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七云:"遣前御史大夫段确使于朱粲...丙辰以徐世绩为黎州总管。"
以上三条除时间略有出入外,都发生于闰二月,所以《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四上云:"二年二月...又追兵大集欲侵太原,是月始毕卒。"以及《新唐书》卷二百十五上,《唐会要》卷九十三所指二月实为闰二月。
《旧唐书》既有武德元年说,又有武德二年说,两者必有一误,若始毕可汗真死于武德元年,那么诸史中就没有必要出现武德二年始毕帅兵渡河至夏州(治所在朔方县,今内蒙古杭锦旗西北黄河南岸)①,《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七,在介绍完始毕可汗渡河至夏州,梁师都与之会,始毕可汗卒时,补充说明上遣右武侯将军高静奉币使于突厥,至丰州(治所在九原县,即今内蒙古五原县西南黄河北岸)②,闻始毕卒,敕纳于所在之库。杭锦旗西北黄河南岸和五原县西南黄河北岸,两地一南一北,正好相对毗邻。
根据以上几点可以断定,始毕可汗死于武德二年闰二月。
始毕可汗卒后,其弟俟利弗继位,是为处理可汗。在处罗可汗在位的一年多时间了,几乎没有对李渊进行过真正的军事打击,这与其兄长始毕可汗咄吉以及其弟弟颉利可汗咄苾在对李渊的军事策略上截然不同,甚至在最有利的时机来临之时都不去进攻李渊,还自断右臂;③这正如李世民与王世充交战正酣的时候窦建德妄图坐收渔利,但是他的行动实在是太晚了以至于李世民腾出手来对付他的时候王世充只能在城头兴叹。《旧唐书》卷五十四,列传第四,《王世充,窦建德》传云:"七月,秦王率兵攻之,师至新安,世充镇堡相次来降。......八月,秦王陈兵于青城宫,世充悉兵来拒,......九月,王君廓攻拔世充之轘辕县,东徇地至管城而还,于是河南州县相次降附。十一月,窦建德又遣人结好,并陈救援之意。世充乃遣其兄子琬及内史令长孙安世报聘,且乞师。四年二月,世充率兵出方诸门,与王师相抗,世充军败。因乘胜追之,屯其城门。世充步卒不得入,惊散南走,追斩数千级,虏五千余人。世充从此不复敢出,但婴城自守,以待建德之援。三月,秦王擒建德并王琬、长孙安世等于武牢,回至东都城下以示之,......朱粲等十余人,皆戮于洛渚之上。"
武德三年七月,李世民集中全力攻打王世充,十一月,窦建德已同意救援王世充,但是到武德四年二月方出兵;之前窦建德三次攻打幽州罗艺,逼的罗艺降唐,反而对其构成包围之势,于是"窦建德帅众二十万复攻幽州......攻之不克而还。"倘若窦建德能及早占领虎牢关,或者联络突厥共同夹击幽州罗艺,继而处罗可汗南下,天下形势则大不相同。窦建德的国子祭酒凌敬曾献策:"宜悉兵济河,攻取怀州(治河内,今河南沁阳),河阳(今河南孟县南),使重将居守。更率众鸣鼓建旗,逾太行,入上党(今山西长治),先声后实,传檄而定。渐趋壶口,稍骇蒲津(今陕西大荔东),收河东之地,此策之上也。行此必有三利:一则入无人之境,师有万全;二则拓土得兵;三则郑围自解"(《旧唐书·窦建德 列传》)。
而处罗可汗却是如此缺乏政治上的远见。以下是处罗可汗继位后对李渊发动的袭击,按时间顺序排列;引自《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七
"夏,四月,刘武周引突厥之众,军于黄蛇岭"
八月,"梁师都与突厥合数千骑寇延州"
九月二十一日,"丙戌,引曷娑那于内殿宴饮,既而送中书省,纵北突厥使者使杀之。"
武德三年:
六月,"秦王世民之讨刘武周也,突厥处罗可汗遣其弟步利设帅二千骑助唐。武周既败,是月,处罗至晋阳,总管李仲文不能制;又留伦特勒,使将数百人,云助仲文镇守,自石岭以北,皆留兵戍之而去。
六月初二,"癸亥,突厥遣使潜诣王世充,潞州总管李袭誉邀击,败之,虏牛羊万计。"
七月十三日,"骠骑大将军可朱浑定远告'并州总管李仲文与突厥通谋,欲俟洛阳兵交,引胡骑直入长安。'甲戌(十三日),命皇太子镇蒲反以备之,又遣礼部尚书唐俭安抚并州,蹔废并州总管府,征仲文入朝。"
七月,"梁师都引突厥、稽胡兵入寇,行军总管段德操击破之,斩首千余级。"
九月,"突厥莫贺咄设寇凉州,总管杨恭仁击之,为所败,掠男女数千人而去。"
十一月,"云州总管郭子和,先与突厥、梁师都相连结,既而袭师都宁朔城,克之。又得突厥衅隙,遣使以闻,为突厥候骑所获。处罗可汗大怒,囚其弟子升。子和自以孤危,请帅其民南徒,诏以延州故城处之。"
张举、刘之降也,梁师都大惧,遣其尚书陆季览说突厥处罗可汗曰:"比者中原丧乱,分为数国,势均力弱,故皆北面归附突厥。今定杨可汗既亡,天下将悉为唐有。师都不辞灰灭,亦恐次及可汗,不若及其未定,南取中原,如魏道武所为,师都请为乡导。"处罗从之,谋使莫贺咄设入自原州,泥步设与师都入乍延州,突利可汗与奚、契丹、入自幽州,会窦建德之师自滏口西入,会于晋、绛。莫贺咄者,处罗之弟咄也;突利者,始毕之子什钵也。
处罗又欲取并州以居杨政道,其群臣多谏,处罗曰:"我父失国,赖隋得立,此恩不可忘。"将出师而卒。义成公主以其子奥射设丑弱,废之,更立莫贺咄设,号颉利可汗。乙酉,颉利遣使告处罗之丧,上礼之如始毕之丧。
处理可汗在位一年多时间内,进军黄蛇岭(岭在榆次县北),延州(治所在今陕西延安市城东延河东岸),晋阳(今山西太原市的别称),武德三年十一月,采纳梁师都之言,本欲四路大军自原州(平凉郡置原州,治所在今宁夏固原县)、延州、幽州(治所在蓟县,今北京城西南)、滏口(滏水之口,今河北滏阳县)、会于晋(晋州,隋之临汾郡,今之山西临汾市南)、绛(绛州,隋之绛郡,治所在正平县,即今之山西新绛县)。但却临阵病故。
处罗可汗继位后在处理与诸势力的关系问题上仍旧与始毕保持一致,即以谋取短期利益为主,支持与打压结合,各方势力可以发展但均不可做大。但是却没有把握住限度。④
隋朝义城公主在隋文帝时期嫁给启民可汗,后来嫁给始毕可汗,处罗可汗,颉利可汗,最后被李靖杀死,义城公主的一生都与隋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启民可汗时期,由于启民长期呆在隋境,且得到了隋的强力支持,故而义城公主在影响启民方面所起到的作用非同一般。
《隋书》卷八四,列传第四九载:"是时安义公主已卒,上以宗女义成公主妻之,部落归者甚众。"
《北史》卷,列传第五二载:"及突厥启人可汗求和亲,复令謇之送义成公主于突厥。......大业初,启人可汗自以内附,遂畜牧于定襄、马邑间。"
待到始毕可汗继位,这种作用虽然有所下降但是还足以令可汗信从,始毕可汗多次进攻隋朝都仰仗义城公主通信,以至于后来隋炀帝被围困于雁门还求助于义城公主,义城公主言与始毕,始毕后来撤军。
北史卷一二,隋本纪下第一二载:"八月乙丑,巡北塞。戊辰,突厥始毕可汗率骑数十万,谋袭乘舆,义成公主遣使告变。壬申,车驾驰幸雁门。癸酉,突厥围城,官军频战不利。"
旧唐书卷六三,列传第一三云:"炀帝至雁门,为突厥所围,瑀进谋曰:"如闻始毕托校猎至此,义成公主初不知其有违背之心。且北蕃夷俗,可贺敦知兵马事。昔汉高祖解平城之围,乃是阏氏之力。况义成以帝女为妻,必恃大国之援。若发一单使以告义成,假使无益,事亦无损。......义成公主遣使告急于始毕,称北方有警,由是突厥解围,盖公主之助也。"
而在处罗可汗时期起到的作用则微乎其微;惟一值得一提的是迎萧皇后及南阳公主,接收宇文化及的首极。
而关于立政道为隋主的具体时间,诸史有所不同;且与迎萧皇后的时间混为一谈。
《隋书》卷五十九载:"有遗腹子政道与萧后同入突厥,处罗可汗号为隋王中国人没入北蕃者悉配之以为部落以定襄城处之。"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四上载:"先是隋炀帝萧后及齐王暕之子政道?于窦建德,三年二月处罗迎之至于牙所立政道为隋王。"
《太平寰宇记》卷一百九十四载:"先是隋炀帝萧后及齐王冻之子政道?于窦建徳,三年春处罗迎之至牙所,立政道为隋主。"
《通典》卷一百九十七载:"先是隋炀帝萧后及齐王暕之子政道陷于窦建徳,三年春处罗迎之至于牙所,立政道为隋主。"
《新唐书》卷二百十五上载:"取牛羊万余处罗迎隋萧皇后及齐王暕之子正道于窦建徳所,因立正道为隋王。"
《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七载:"有遗腹子政道,建德立以为郧公,......隋义成公主遣使迎萧皇后及南阳公主。"
三年春是笼统的讲法,可以指正月,二月,三月,因《旧唐书》和《资治通鉴》所记为武德三年二月,《太平寰宇记》,《通典》皆记为武德三年春,所以有理由认为迎政道于突厥时间应为武德三年二月。王世充称帝时间为武德二年四月,待王世充称帝之后不久,窦建德才开始下诏,封隋炀帝为隋闵帝,封政道为郧公;武德二年闰二月,窦建德攻破聊城,生擒宇文化及,拜谒萧皇后,掌控隋遗腹子政道于其手;武德二年四月,隋义成公主遣使迎萧皇后及南阳公主,建德遣千余骑送之,又传宇文化及首以献义成公主。诸史将迎萧皇后和政道于突厥的时间并未一谈,其实分别是两个时间,两个人所迎,即武德二年四月义成公主派人先迎萧后于突厥,待到武德三年二月窦建德认为政道已完全没有价值之时,政道才被处罗可汗迎于牙帐。
对于一直坚持复隋的义成公主来说,迎立了一个对突厥毫无价值的萧皇后,也仅仅可以慰藉一下自己抑郁的心情;但仅靠这些肯定是不够的,但是在处 罗时期也仅限于此了。
从窦建德在不同时段的表现来看,窦建德与突厥的关系便一目了然;迎立政道之事直接暴露出彼此的尔虞我诈,互不信任。由此也反证出义成公主在处罗可汗时期地位的下降,甚至连处罗可汗的继位可能都与公主的支持无关,《新唐书》、《旧唐书》、《资治通鉴》均提到始毕可汗死,立处罗可汗,但是并未提及何人所立;只言:"立其第俟利弗设是为处罗可汗"。义成公主虽一心复隋,但有心无力;甚至于武德三年十一月,处罗准备分四路进攻之时也只是采纳了梁师都的建议而史料中并未提及义成公主。因突厥可敦可知军事,故亦有发言权,在启民可汗时期,始毕可汗时期,颉利可汗时期义成公主均有发言权,且被采纳,而且多半是关于军事行动的,而唯独在处罗可汗时期没有这种记述,而唯一的记录还是遣使迎萧皇后及南阳公主。
从处罗可汗在位一年余来的作为来看,并没有对李渊和其它势力采取积极进攻。这不仅与他缺乏政治远见,还与义城公主影响力下降有关。待到处罗可汗死后,公主立颉利可汗,公主立说明公主的影响力已经达到。《新唐书》卷二一五上,《旧唐书》卷一九四上,《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八十八皆言始毕可汗为义成公主所立。从后来劝颉利可汗入侵唐朝,动辄出兵数十万,唐朝几乎以举国之力对抗突厥可以推知义成公主所起到的巨大作用。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四上云:"颉利复自率五万骑南侵,至于汾州,......八年七月,颉利集兵十余万,大掠朔州,......九年七月颉利自率十万余骑进宼,武功京师。"
《新唐书》卷二一五上云:"其弟善经亦依突厥,与王世充使者王文素共说颉利曰:'往启民兄弟争国,赖隋得复位,子孙有国。今天子非文帝后,宜立正道以报隋厚德。'颉利然之,故岁入寇。......颉利未得志,乃率十五万骑入雁门,围并州。"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九十一云:"颉利、突利二可汗举国入寇,连营南上,秦王世民引兵拒之。"
从唐朝执意杀掉公主而不杀颉利可汗可以看出义城公主对于颉利可汗的巨大影响力;这也正如同隋时的大义公主与都蓝可汗的关系一样,这也是为什么隋文帝必杀之而后快的原因;同是前朝公主,深怀亡国之恨。
处罗可汗在任时期既不积极进攻李渊,也不支持复隋。而是努力保持各势力间的平衡关系;前期帮助刘武周攻唐而后期又助唐除掉刘武周,其与刘武周的关系也是尔虞我诈,相互利用,待到刘武周做大而不听控制之时便果断剪除。这点从刘武周败退后和苑君章的对话不难看出。《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八十八云:"武周之南寇也,其内史令苑君璋谏曰:'唐主举一州之众,直取长安,所向无敌,此乃天授,非人力也。晋阳以南,道路险隘,县军深入,无继于后,若进战不利,何以自还!不如北连突厥,南结唐朝,南面称孤,足为长策。'武周不听,留君璋守朔州。及败,泣谓君璋曰:'不用君言,以至于此。'"
综上所论,处罗可汗并不是复隋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大义公主一直是复隋的核心人物,她在始毕可汗,颉利可汗时期有着巨大政治影响力,但是在处罗可汗时期却无能为力,这与其政治影响力下降有直接关系,而其根源则是处罗的平衡外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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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寿.北史(卷).
闰九月范文5
宋朝的物价问题和货币问题,学者已多有研究,但对宋朝物价变动和货币变化与计赃论罪关系的研究尚显不足。因此,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呈请专家学者指正。
一、平赃标准和计赃原则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把涉及财产方面的犯罪称为犯赃。自唐律中把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定为“六赃”之后(注:《唐律疏议》卷4《以赃入罪》。),更突出了赃罪的打击重点。而历代对以赃致罪的惩罚,皆以赃物的多少与价值的高低作为定罪量刑轻重的依据,此谓“计赃论罪”。但由于赃物种类繁多,物价具有明显的时间和空间特征。因此,如何统一平赃标准,公平合理的计赃,成为以赃论罪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唐律中曾规定:“罪人所取之赃,皆平其价直,准犯处当时上绢之价”(注:《唐律疏议》卷4《平赃》。)。即明确规定了以绢价平赃和以绢数计赃的原则。宋初制定的《建隆重详订刑统》中继承了唐律中的这项原则,所以在宋朝亦有依律计绢定罪之法。但是宋初各地绢价不等,使计赃难以划一,论罪难以持平,因此在宋朝又出现了以钱代绢,计钱定罪的原则。宋朝两种计赃标准的出现,使计赃论罪更加复杂化。
据《宋会要辑稿》中记载:“国朝之制,凡犯赃者,据犯处当时物准上估绢平赃。如所犯赃去见禁处千里外及赃已费用者,皆于事发处依犯时中估物价,约估亦依上估绢平赃。兼具赃物已费、见在、其生产之类有无蕃息。凡以赃转易得物,皆具言之。内有经赦,即言在赦前后。赃钱绢匹入按估时,皆长吏、通判、本判官面勒行人估定实价。其制勘推期者,亦勘官监估”。(注:《宋会要·刑法》3之1(下称《宋会要》)。)。这段记载,基本上概括了唐律中的平赃原则和方法。
此称平赃,是指估定赃物价值,以市绢上等价折算疋数作为定罪依据。对于估赃亦有明确规定:“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其赃平犯所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绢之价”。“纵有卖买贵贱与估不同,亦依估为定”(注:《宋刑统》卷4《平赃》。)。即平估市场物价,皆每月分为三旬,每旬以物之精粗按上中下三等估定物价,经旬一调整。《唐六典》京都诸市条云:“以三贾均市”,即“精为上贾、次为中贾、cū@①为下贾”(注:《唐六典》卷20《京都诸市令》。)。而平赃,皆依犯赃之旬所估物价为准。定罪则按犯赃之旬所估上等绢价折算。但平赃亦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平赃方法。
1.凡在犯赃地获赃,或获赃之所距犯赃地较近,而且原赃物现在者,要进行“对平”,即勘对原赃物以估定其价值。其具体作法是:先依照犯赃之旬所定上、中、下三等物价,估定原赃物的价额,然后再与当旬上绢之价进行折算,得出原赃物折合上绢的疋数以定罪。此谓“其赃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绢之价”。
2.“如所犯赃去见禁处千里外及赃已费用者,皆于事发处依犯时中估物价,约估亦依上估绢平赃。”(注:《宋会要·刑法》3之1(下称《宋会要》)。)即如赃发地与犯赃地相距千里之远,原赃物虽然尚在,如将原赃物解送犯赃地勘对估价,既需要人力脚价,路途亦易损坏。或是原赃物已经费用,或原赃物转易为他物,已失去了对原赃物进行对平的依据。凡属此类情况,“止合悬平”。即不再勘对原赃物,由发赃处的“长吏、通判、本判官面勒行人估定实价。”(注:《宋会要·刑法》3之1(下称《宋会要》)。)“悬平”的方法:以发赃地所犯旬中等物价为准,约估原赃物的价额,再与当旬上绢价进行折算,得出原赃物应折合上绢疋数以定罪。此谓“悬平之赃,依令准中估”。
3.凡蕃人犯赃在他国,事发在中华,因外蕃与中国殊俗,故“不可蝶彼平估”。或犯赃在边州,当处无平估之所。凡此皆取近估。即依照附近州县之估价详定作价,或由州府勘检原赃物直接定价折算。此谓“唯于近蕃州县准估,量用合宜。无估之所而犯者,于州、府详定作价”(注:以上参考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4《解析》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41页。)。
唐律中确定的平赃原则,实际上在中唐时期已随着绢价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唐玄宗开元十六年(728)五月三日,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已上方至死刑,即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疋计五百五十价为限”。(注:王溥:《唐会要》卷40《定赃估》。)唐玄宗降敕同意了李林甫的奏请。由此可见,唐中期已开始对唐律中的平赃标准进行修改。唐肃宗上元二年(761)正月二十八日又降敕:“先准格例,每例五百五十价估当绢一疋。自今以后,应定赃数宜约时绢估,并准实钱。”唐文宗太和九年(835)十月大理丞周太元亦提出:“杂物依上估绢结赃”。唐宣宗大中六年(852)闰七月敕:“应犯赃人,其平赃定估等,议取所犯处及所犯月上绢之价”。是年十月,中书门下又提出:犯赃人平赃估价,“每疋九百文结计”(注:王溥:《唐会要》卷40《定赃估》。)。可见自中唐之后,平估之法在不断调整。
宋初制订的《刑统》虽然承袭了唐律中的平赃法,但由于各地绢价贵贱不同,导致平赃定罪轻重不平,所以宋太祖又以钱代绢,计钱定赃罪,使宋朝计赃论罪法中又增加了一个计赃标准。
二、绢价变动与计赃标准调整
在以绢计赃论罪中,计赃绢价标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计赃数量的多少和定罪的轻重。宋朝为了保持计赃与定罪之间的相对平衡,随着绢价的变动,对计赃绢价标准亦进行调整。
北宋初期,由于全国各地物价差殊,绢价不等,曾出现了不同地区计赃论罪不一的局面。如“江南、两浙诸州以绢计赃,绢价二疋当江北之一”(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九月丙午(以下简称《长编》)。)。这就使江南与江北有倍差之罚。为了统一以绢计赃定罪标准,宋太宗于太平兴国四年(979)九月诏:“江浙诸州宜以千钱为绢一疋论罪”(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九月丙午(以下简称《长编》)。)。次年闰三月,又“令荆湖,岭南等处以绢计赃,如江浙之制”(注:《长编》卷21太宗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丁卯。)。这是宋自建国以来第一次统一计赃绢价的标准,从当时的市场绢价来看,这个标准是比较合理的,对保持计赃与定罪之间的平衡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全国各地的绢价仍在不平衡的变化。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河东路并州置场中买军人所给衣绢,诏“每疋官给钱千二百文”(注:《宋会要·食货》64之19。)。京东路“青、齐间绢直八百”,而“官府和预买绢给直一千”(注:《长编》卷86真宗大中祥符九年正月壬申。)。此时的和买还处于官民平等交易阶段,所以官给绢价与市场绢价不会有太大的出入。至宋仁宗庆历六年(1046),梓州路绢直“增至三千以上”(注:《长编》卷158仁宗庆历六年五月戊子。)。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京东路将绢分作两等,“上等每匹作一贯三百五十文省,次等每匹作一贯三百文省”(注:《长编拾补》卷7神宗熙宁三年三月乙未注。)。元丰二年(1079)定“估赃法”,十二月成都府,利州路钤辖司言:“往时川峡绢匹为钱二千六百,以此编敕估赃,两铁钱当铜钱一。近岁绢匹不过千三百,估赃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不至重法”(注:《长编》卷301神宗元丰二年十二月戊戌。)。元丰七年(1084),京东路每匹绢价一贯一百文。(注:《长编》卷350神宗元丰七年十一月丁已。)至宋哲宗元yòu@②中,成都市场“绢价每疋一贯七八百文”(注:刘挚:《忠肃集》卷5《乞体量成都漕司折科税米奏》。)。这与宋初确定的“以千钱为绢一疋论罪”的标准已相去甚远。因此,宋哲宗元符中,“令定罪以绢者,每绢一匹准钱一贯三百。”(注:《宋会要·刑法》3之3。)这是宋初以来,随着绢价的上升第一次调整定赃绢价标准。宋徽宗时,钱法的混乱,严重冲击了物价,使绢价进一步上升,多数地区的绢价升至两贯以上。故在大观元年(1107)又改定计赃律,宋徽宗在诏中讲:“以绢论罪,绢价有贵贱,故论罪有重轻。今四方绢价增贵至两贯以上,而计绢之数独循旧例,以一贯三百足为率计价既少,抵罪太重,可以一贯五百足定罪。”(注:《宋会要·刑法》3之4。)即随着绢价的激剧上升对计赃绢价标准进行了第二次调整。虽然这两次对计赃绢价标准的调整都没有达到当时市场实际绢价的高度,但对公平计赃,合理定罪还是有益的。宣和七年(1125),两浙路产绢县分每疋绢又达到了“二千三四百足钱”(注:杨时:《龟山集》卷4《论时事》。)。可见市场绢价仍在继续上升。
南宋初,宋朝历史进入师旅大兴、战乱四起的特殊时期。在百物腾yǒng@③,物价飞涨的情况下,赃虽无几,钱价已多,稍有犯赃,便实重法。对此臣僚多有论奏。在众臣僚的奏请下,宋高宗于是年降诏:“自今计绢定罪,并以二贯为准。”(注:《宋会要·刑法》3之5。)此系宋朝第三次调整计赃绢价的标准。由于物价的继续上升,至绍兴二年(1132),江南西路的绢价达到了五千(注:《宋会要·食货》9之22。)。因此,绍兴三年(1133)九月宋高宗又降诏:“目今绢价不下四五贯,岂可尚守旧制耶。可每疋更增一贯,通作三贯足。”(注:《宋会要·刑法》3之6。)这是宋朝第四次调整纽绢之法。从北宋末以后对计赃绢价标准调整的幅度来看,基本上是以五分为率递增的,但仍然赶不上市场绢价腾飞的速度。宋孝宗乾道六年(1170)范成大又请改计赃绢价,他说:“以时价已至六七千,(计赃绢价)合量增一贯。和买取民财随时增价,定民罪则减之”(注:黄震:《黄氏日抄》卷67《范石湖文》。)。于是宋孝宗又于是年降诏:“以绢计赃者,更增一贯。以四千为一匹。”(注:《宋史》卷200《刑法志二》。)这是宋朝第五次调整计赃绢价标准。自此之后,东南绢价有所下降,宋孝宗淳熙四年(1177),临安府钱塘、仁和两县绢“本色所直不过四五千”(注:《宋会要·食货》70之69。)。淳熙七年(1180)江东南康军“绢价每匹不过三贯文足”(注:《朱子大全》卷20《乞听从民便jìng@④纳钱绢札子》。)。宋宁宗庆元四年(1198)江东建康府“绢每一匹只直钱二贯二百文足”(注:《宋会要·食货》70之87。)。由此看来,南宋中期的绢价大约在三贯至四贯之间浮动。所以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论者称,自乾道六年复诏绢值“以四千为一疋,迄今遂为定制”(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6《建炎至嘉泰申严赃吏之禁》,《两朝纲目备要》卷7《宁宗》。)。可见,这一计赃绢价标准,基本上是与南宋中后期的市场绢价波动情况相呼应的。
绢匹时价与计赃绢价比较表
闰九月范文6
一、西南总督之置罢与民族社会冲突的状况
明代边疆总督之设,北有三边、蓟辽,南有两广、西南。而西南总督之辖地,主要是湖广、四川、贵州、云南四省。清龚文彬《明会要》云:“正统六年正月,征麓川,以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此设总督之始。”(注:《明会要》卷34《职官六·总督总制》。) 以王骥为总督,是明清总督之制的发端。麓川,为明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明初征伐麓川,凡三次,史称“三征麓川”。(注:参见《明史》卷171《王骥传》。) 明征麓川的起因,乃麓川土司思氏反乱,据地自雄,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动荡。三次征伐,从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至十三年,发兵多达15万人,除云南、湖广、四川、贵州外,南京直隶及两广官兵也在征发之列。故西南总督之设,是明王朝平定西南民族地区大规模社会冲突的一种特殊举措。从明英宗正统六年王骥肇其始,明代西南跨省性总督的设置,几乎都与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有着直接的联系。
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激烈、频繁,尤以贵州为最,有人曾逐年进行统计,“明代276年中,贵州发生战事的年份共有145年,占有明一代一半以上时间”。(注:刘学洙:《明清贵州沉重的军事负担》,《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清史稿·土司传》综述明代西南民族地区治乱云:“明代播州、蔺州、水西、麓川,皆勤大军数十万,殚天下力而后铲平之。故云、贵、川、广恒视土司为治乱。”(注:《清史稿》卷512《土司传·湖广》。) 当面对西南民族地区激烈的动荡和社会冲突,明中央王朝最终的抉择,均是专任总督,授予统辖西南数省军务之特权。明代西南历任总督,据《明实录》、《明史》等史料统计,列表于兹。(注:本表据吴海丽《明代贵州总督列表》扩增、修订而成,详见吴海丽:《明代贵州督抚的设立及其区域军事调控研究》,西南师范大学2003届硕士毕业论文。)(见表一)
明代西南总督统计表
表一
姓名
任职时间
设督原由
事权授予
正统六年正月至十四年十
总督军务,统率南京直隶及云、湖、川、
王骥
一月
麓川思氏反乱
贵等省军。
正统十四年十一月至景泰元
侯琎
年八月
湖、贵“苗乱”
总督军务,率贵、湖军征讨。
王来
景泰元年九月至三年十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贵州军务,兼巡抚贵州。
石濮
景泰七年至天顺元年
湖广“苗乱”
总督湖、贵军务。
程信
成化元年至四年
四川“都掌蛮叛” 提督军务,节制川、贵数路军兵。
伍文定 嘉靖七年三月至八年二月
云南安铨、凤氏反乱 提督云南、四川、贵州、湖广军务。
嘉靖二十七年六月至三十二
张岳
年正月
湖、贵“苗乱”
提督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三十二年二月至三十三
屠大山 年正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三十三年正月至三十六
冯岳
年三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三十六年三月至三十八
王崇
年正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三十八年正月至三十九
石永
年四月
湖、贵“苗乱”
总理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三十九年四月至四十年
黄光升 五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董威
嘉靖四十年闰五月至九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嘉靖四十年九月至四十二年
罗崇奎 三月
湖、贵“苗乱”
总督湖广、川、贵军务。
赵锦
隆庆二年五月至三年三月
镇防“夷情”
巡抚贵州,兼督湖北、川东等处军务。
王诤
隆庆三年四月至四年四月
镇防“夷情”
巡抚贵州,兼督湖北、川东等处军务。
阮立中 隆庆四年四月至六年二月
镇防“夷情”
巡抚贵州等处,提督军务。
曾同享 万历四年三月至四月
镇防“夷情”
巡抚贵州,兼理湖北、川东等处军务。
万历十五年二月至十六年
肖彦
四月
镇防“夷情”
巡抚贵州,兼理湖北、川东等处军务。
万历二十二年十月至二十
邢玠
四年
播州杨氏反乱
总督川、贵军务。
万历二十七年三月至二十八
总督川、湖、贵军务,兼理粮饷,巡抚四
李化龙 年八月
播州杨氏反乱
川,赐尚方宝剑。
万历二十九年正月至三十三
王象乾 年九月
平播之善后
总督川、湖、贵军务,巡抚四川。
万历四十七年七月至天启元
巡抚贵州,兼理湖北、湖南、川东等处
李枟
年十二月
镇防“苗患”
军务。
万历四十七年七月至天启元
巡抚云南、黄昌、毕节、川东、东川,兼理
沈儆玠 年十二月
镇防“苗患”
军务,督川、贵兵饷。
张我续 天启元年十二月至三年五月
奢、安之乱
总督川、湖、云、贵,赐尚方宝剑。
总督贵、云,兼制湖广辰、衡等处军务,
杨述中 天启二年十一月至四年四月
奢、安之乱
兼理粮饷。
朱燮元 天启二年十一月至五年四月
奢、安之乱
总督川、湖军务,兼理粮饷,巡抚四川。
蔡复一 天启四年四月至五年四月
奢、安之乱
总督云、贵,巡抚贵州,赐尚方宝剑。
朱燮元 天启五年四月至六年六月
奢、安之乱
总督川、湖、云、贵、广西,赐尚方宝剑。
闵梦得 天启六年闰六月至十二月
奢、安之乱
总督贵州、四川、湖广。
天启六年十二月至崇祯元年
总督川、贵、云、湖广、广西军务,兼理粮
张鹤鸣 六月
奢、安之乱
饷,巡抚贵州、偏、沅。
总督川、贵、湖、云、广西军务,兼理粮
朱燮元 崇祯元年六月至十一年三月
奢、安之乱
饷,赐尚方宝剑。
代朱燮元总督川、湖、云、贵军务,兼巡
李若星 崇祯十一年至?
安氏余乱
抚贵州。
明代西南总督的设置,从英宗正统六年至崇祯末年,前后延续200余年,其时间之长,为全国各区域之最。其间,先后设立33任总督,任职时间最短者为数月,最长者达10余年。就全国各区域比较而言,西南总督虽最早设置,延续时间最为久长,但有学者将明代西南总督认定为暂设总督,这与同为边疆地区的两广、三边和蓟辽为定设总督有明显的不同。(注:参见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136页。) 探究其成因,西南与其他三地总督设置的目的不同有着直接的关系。两广、三边、蓟辽总督之设,虽同有调控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目的,如两广总督因景泰三年(1452)两广苗民起事而设,(注:参见《明史》卷73《职官志二》。) 三边总督因开城土官满俊起事而于成化四年(1468)始置,(注:参见《明史》卷178《项忠传》。) 但抵御外族入侵(两广之抗倭、三边和蓟辽之御外)及平定地方之动荡、起事(如两广之曾一平起事),亦是三地总督之重要职能。而明代西南总督之设,并无御外之责,其主要目的和职能均为调控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前表所列33任总督设置原由均为应对西南民族冲突),故中央王朝对西南总督任命同时,时有“着按限前去,事完回京”之语。(注:参见《明神宗实录》卷278,万历二十二年十月己未。)
明代西南总督之设,时置时罢,更替频繁,看似淆乱无序,实则有章可循。万历三十三年(1605),吏科给事中侯庆远为平播后议罢总督事上言:“臣反复思维总督之设,大都由兵兴也。往嘉靖中以征苗故,改贵州远臣督之。旋以苗平议罢,但令贵抚建提督军门之号,及得兼制湖北、川东耳。迩者皆以征播故,改四川抚臣督之,亦出一时权宜,借之联三省兵力耳。今播地已成郡县……斯亦罢督复抚之日也。”(注:《明神宗实录》卷413,万历三十三年九月辛卯。)侯氏上言,揭示了明嘉靖中期至万历平播50余年间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与总督置罢、事权大小之间的内在联系。嘉靖“征苗”与万历“征播”,是明代中期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两个高峰期,也是西南总督的辖区、事权最大的时期。这时期的总督,以督为主,兼任巡抚。从嘉靖末至万历中期的20余年间,是“征苗”与“平播”两高峰的间歇期,也是大规模社会冲突平息后的善后、镇抚期,故连续5任总督均巡抚贵州兼督湖北、川东军务(详见前表),即如侯氏所云,“但令贵抚……兼制湖北、川东耳”。这时期,应是西南历任总督辖区、事权最小时期。这时期总督事权退居次要,以抚为主,兼督军务。
据前表,纵观明代200余年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状况与总督置罢的历程,大致可划分为四个历史阶段:(注:吴海丽将明代贵州总督按四个阶段划分,除第四段笔者认同外,其余重新划分,详见吴海丽:《明代贵州督抚的设立及其区域军事调控研究》,西南师范大学2003届硕士毕业论文。)
第一阶段是从正统六年至嘉靖七年(1528)80余年间,先后设6任总督,主要应对麓川思氏反乱、湖广贵州“苗乱”、四川“都掌蛮叛”和云南安氏、凤氏反乱。其中,王骥“三征麓川”和侯琎、王骥景泰元年平定“苗乱”是这时期民族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段,从正统六年至景泰三年的12年间,不间断地连续委任王骥、侯琎、王来为总督。可见,西南总督设置的启始时期即为西南边疆民族社会冲突的第一个高峰时段。此后,由景泰至嘉靖初,为相对稳定期。这70余年间仅委任3任总督,且时断时任,每任时间甚短(石濮、伍文定均为1年,程信4年)。
第二阶段,从嘉靖中期总督张岳“征苗”至万历中期播州扬氏反乱前,约为50余年。这时期总督多达13任,为各时段之最。明中央对西南总督的委任,更换频繁,但连续性强,从嘉靖二十七年至隆庆六年(1572),25年间不间断地连续设置11任总督;这期间的总督辖区、事权相对稳定。50余年间,民族社会冲突的高峰在嘉靖中期的张岳“征苗”,故总督张岳任期为13任总督中最长者,有近5年时间(嘉靖二十七年六月至三十二年正月)。张岳“征苗”之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相对缓和,规模小而零散,破坏程度低,进入又一个相对稳定期。故张岳之后的12任总督旋置旋罢,频频更换,大多任期1—2年。其中,最短者为曾同享,仅2个月(万历四年三至四月)。总督辖区亦缩小至西南历任总督之最。
第三阶段为万历二十二年至天启元年的20余年,其间先后委任5任总督。前两任邢玠、李化龙正值播州杨应龙反乱,川贵两省大规模冲突、动荡的高峰时段,其中尤以李化龙“征播”为最。此后的三任总督均以善后为其主要职责,处于社会冲突相对缓和时期。
第四阶段由天启元年至崇祯十一年(1638)。近20年间,先后爆发水西土司安氏、永宁土司奢氏反乱,川、贵、云、湖数省动荡。明王朝于这时期连续委任9任总督。其中朱燮元总督辖区、事权在数年时间内三次变动,先是与杨述中分辖云、贵、川、湖四省军务,杨主贵、云,朱主川、湖(天启二至四年);继而与蔡复一共掌西南大局,朱仍主川、湖(天启四至五年);此后朱独掌西南全局,总督四川、贵州、湖广、云南、广西五省军务,兼理粮饷,掌尚方宝剑,大权集于一身,最终平定奢、安二土司引发的大规模社会冲突和动荡。
纵观明代200余年西南总督的设置历程,30余任总督的设置与罢免、总督事权授予、辖区大小,无不围绕着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调控这一中心,这是明代中国各边疆民族地区总督之制中,西南地区最为突出、鲜明的区域特征。受这一特征的影响,明代西南总督均因应民族社会冲突的状况而暂设,时置时罢,总督辖区的大小、事权的高低始终处于不稳定的变动状态。
二、设督之争与民族社会冲突的应对之策
以总督统率数省大军,平定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方式及其功绩、作用,从第一任总督王骥始,就有不同的评价和争论。朝中“议者咎骥等老师费财,以一隅骚动天下”。(注:《明史》卷171《王骥传》。)此后的总督设置,每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大多皆有激烈的争论。争论的重点,都要将总督的设置与调控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应对之策和举措联系起来。
明王朝以总督张岳大举“征苗”始于嘉靖二十七年。但早在宪宗成化十一年,湖广总兵官李震等奏:“苗贼攻掠获利……千万成群,杀掠无算……欲如正统、景泰年间靖远伯王骥等事例,统调京营及云、贵、四川、南直隶军官军……会兵搜剿殄灭。”兵部“以为非宜”。明宪宗曰:“蛮夷滑夏,自古有之。要在边将羁縻得宜,使不敢越境为乱而已,曷以殄灭为快。”(注:《明宪宗实录》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面对剿与抚两种之策,地方官吏有好大喜功,动辄主剿之倾向;朝廷则以“边将羁縻得宜”,以抚为主。故西南总督之设,通常与民族地区社会冲突激烈,边疆局势动荡,明王朝以大军征伐的极端举措直接联系起来。明大军于万历征播后,吏科给事中侯庆远在讨论川、黔总督罢设时云:“若乃罢督臣于蜀,而更设督臣于黔……改黔抚为督,则播人必惧而狼顾。”(注:《明神宗实录》卷413,万历三十三年九月辛卯。)大战之后的西南民众(播人),对总督的恐惧心理,应是“大都由兵兴也”的总督之大肆征剿的反应,是西南民族地区民众受土司反乱和明朝大军征伐双重苦难的真实感受。因此,明中央王朝对西南总督之设颇为审慎。纵观明代西南设督的历程,大多率先由西南地方官吏上奏,几经争议而定。天启年间,水西土司安氏反乱,“兵科给事中胡永顺疏陈黔事,言:‘……今黔人意专主于剿,庙堂之上半出于抚。第言剿者,但知贼之当剿耳,不顾我之能办剿与否也;言抚者,亦但知我之力未能剿耳,亦不问贼之当抚与否也。’”(注:《明熹宗实录》卷39,天启三年十月丁卯。)剿抚之争,伴随总督之设而始终。主剿者,多西南地方官吏;而“庙党之上半出于抚”,为朝议主流。
详考明代西南总督置罢之争,主要集中于西南民族地区大规模冲突到来之前和大兵征剿之后。前者议置,后者议罢。终明一代的西南总督的置罢之争,通常与明王朝调控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应对之策和举措紧密联系在一起。成化、嘉靖年间,湖广、贵州苗民起事,至嘉靖二十七年以张岳总督湖、川、贵三省军务,征伐“苗乱”,先后发生了五次争论。此轮争议,始于成化十一年。其后,成化十五年,嘉靖二十三年、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均有争议,先后延续70余年。力主设督,以大军征伐的,均为湖广、贵州两省巡抚、总兵。而明中央王朝在这70余年的时间里,于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应对之策,由抚转剿的渐进演变轨迹,至为明晰。总体而言,成化时期,以抚为主;嘉靖时期,由抚转剿。宪宗成化时期曾发生两次争论,兵部以大军征剿,耗费巨大,“此心腹之忧也”,严厉批判力主征剿的西南地方官吏“恐有邀功之人主之”。(注:《明宪宗实录》卷197,成化十五年十一月庚子。)明宪宗强调,“羁縻得宜”,(注:《明宪宗实录》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大军征剿之举,“不得轻率”。(注:《明宪宗实录》卷197,成化十五年十一月庚子。)世宗嘉靖时期,随着地方官吏“动辄咎让”,互相推诿,湖、贵苗民起事反抗之势不断蔓延,明中央王朝的应对之策遂由抚转剿。但主剿之责,在嘉靖二十三年和二十六年的两次争论中仍坚持不设总督,而以西南三省地方官吏为主。“兵部复言,三省皆为朝廷封疆……而总兵诸臣俱有防御之责,何待督责。”(注:《明世宗实录》卷293,嘉靖二十三年十二月壬申。)事下兵部集诸臣会议,“今止宜责成三省守臣,而严饬诸土官戮力用命”。世宗旨:“总督官不必增设。”(注:《明世宗实录》卷328,嘉靖二十六年闰九月辛卯。)直至嘉靖二十七年贵州巡抚李义壮再次提出“仍添设总督,节制三省。……然后苗夷可平”。(注:《明世宗实录》卷337,嘉靖二十七年六月丁未。)以总督为主,合数省大军征剿的方略,经70余年前后5次的争论,最后确定。经这段时期的争论之后,有关西南总督设置的争议相对缓和。嘉靖之后,万历时期有播州土司杨氏之乱,天启时期有水西土司安氏、永宁土司奢氏之乱。面对西南民族地区规模浩大的社会冲突与动荡,总督之设已成为明中央王朝调控西南民族冲突的重要举措。但西南总督,仍为暂设,时置时罢,更换频繁,争论亦时起时息。不过,这时期的总督之争,除总督之设尚有余绪外,争议的焦点已转移至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的指导思想。
明代后期从万历至崇祯初的数十年间,西南民族地区先后经历三次大规模社会冲突,杨、奢、安三姓土司大有割据西南之势,故《清史稿》评曰:“后则播州之杨、永宁之奢、水西之安,为西南巨患。”(注:《清史稿》卷515《土司传·贵州》。)明代各历史阶段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状况比较,中、前期除三征麓川之役外,其他社会冲突的激烈程度、规模和对社会的破坏性影响,均不及明代后期。正是在这样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明代后期西南总督之设的争论,直接牵涉到了明中央王朝的全国性边疆战略与整体布局。天启二年,贵州巡抚侯代、李枟疏言:“蔺、播二贼谋既阴连,势亦遥应”,“若以复播灭蔺,非合数省之兵,聚百万之饷,设总督以专征。……皇上切勿谓辽事重,黔事轻,如臣前请饷之疏……付封疆于一掷也。”(注:《明熹宗实录》卷18,天启二年正月己未。)天启六年,兵科给事中李鲁生上言:“今天下两大患,东则辽,南则黔。辽事仰荷圣明处置,可以专责成而论功罪矣。独贵州一役有总督,有巡抚,有监军,此三臣者职掌各有归着”,“臣愚以谓黔抚宜省……以督臣兼之,事平仍罢督设抚。”熹宗批旨:“这本议裁抚归督,即督兼抚便控制而专责成,说得是,依着行。”(注:《明熹宗实录》卷79,天启六年十二月己亥。)天启年间的这二条上疏,在有明一代有关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应对之策的上疏与争论中,并不多见。上疏内容,就西南总督之设置和总督事权之兵、饷筹措,督抚分权等问题直接与明王朝的边疆战略联系了起来,并明确指出熹宗重辽轻黔战略指导思想之误。若非西南局势之紧急,此类条疏绝无可能出现。在同为天启二年御史徐卿伯的上疏中,即言:“今西南所苦,在无兵,尤在无饷。黔人、蜀人、滇人计出无聊”,已非西南三省之可控,故西南总督人选的择定,“此乃西南安危呼吸之关,不可不慎”。(注:《明熹宗实录》卷28,天启二年十一月乙己。)查阅《明实录》等明代史料,有关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记录,兵、饷的筹措是西南历任督抚和中央朝臣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而西南总督的设置和事权的授予,亦无不围绕统兵与筹饷这两大问题。但在明中央王朝的边疆战略和整体布局中,除麓川、播州、永宁、水西数次土司割据的大规模动乱,明中央王朝大军征伐外,西南民族地区发生的其他的社会冲突的调控,主要依托西南川、贵、湖、云数省之力,(注:明清时期,湖广土司列入西南,故西南民族事宜的处理,通常将湖广与川、贵、云数省相联。)通过总督的设置与事权的授予,整合和协调西南数省的力量。而东北、西北“九边”的防卫,则是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布局中之重点,所谓“辽事仰荷圣明处置”,即皇上直接处理辽东防守之重大事项。辽事粮饷,则为京运,有“考成通例”的制度保障。(注:参见《明神宗实录》卷541,万历四十四年正月壬辰。)正因为北方边防与西南民族地区在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中存在明显的重轻差别,西南民族地区凡有大规模社会冲突与动荡的发生,大多有要求明中央王朝超越西南区域范围进行兵、饷协济的讨论。万历四十四年,贵州巡抚张鹤鸣为贵州粮饷上奏,建议每年京运十万饷以解贵州之急,“然即年增十万饷,九边不及百分之一,而西南半壁可保百年无事”。(注:《明神宗实录》卷536,万历四十三年闰八月己未。)第二年,兵科给事中熊遇明亦为黔饷事上言:“其抚臣张鹤鸣请增兵增饷诸议,不妨从长处置。川湖协济改入京运,如各边考成通例。”并称此事关乎重大,“岂所以大一统乎!”(注:《明神宗实录》卷541,万历四十四年正月壬辰。)这二疏之实质,是要改变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布局中重北轻南之指导思想,其主要目的,是要将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调控,按北方九边之“通例”同等对待,由明中央王朝直接掌控。不过,万历张、熊二人的增兵增饷之奏,较之天启二李之疏,在其表述上委婉、温和一些。
但是,反映在明中央王朝边疆战略布局中的北南有别的战略指导思想,终明一代,一以贯之,并无实质性之变更。其根本原因,北为御外之边防,南为辖内民族地区之社会动荡,外族入侵之威胁与西南区域性土司割据及民众起事的影响,不可等量齐观。至于大规模社会冲突发生之际,所谓播州、蔺州、水西、麓川反乱,“殚天下力而后铲平之”的现象,毕竟是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故西南总督的暂设,总督事权之大小不定,均应是明中央王朝重北轻南边疆战略思想,以及依托西南本土之力处置西南民族社会冲突应对方略的具体反映。
三、总督事权与民族冲突的调控
明代西南总督,为西南民族社会冲突调控而设,是明中央王朝以剿为主的调控方略具体实施的主要表征。但是,深入探究明代西南总督的设置和事权的授予,实则存在两类:一为平定冲突,一为防范、化解冲突。总督在进行民族社会冲突调控的实践中,剿、抚两种调控方式和手段,是很难截然划分的。平定冲突之总督,以剿为主,以抚为辅,此类总督,为西南总督之主体;防范、化解冲突之总督,多处于冲突平缓期,大战后恢复期,自然以抚为主。两类总督的共通点,“大都由兵兴也”,均为承担调控西南民族社会冲突之责的封疆大吏,故总督事权之授予,冲突调控手段、措施之选择,调控力度之大小,均与各时期西南民族社会冲突的状况和明中央王朝调控方略的抉择有直接的关系。
就明代数十位西南总督的事权授予而言,万历以来明代后期总督的事权授予明显大于中、前期的总督,这与明代西南民族社会冲突后期(万历、天启、崇祯)大于中前期(正统、景泰、嘉靖)的社会状况两相对应。就各历史时期西南总督事权最大,辖区最广的代表而言,明中前期以正统王骥、嘉靖张岳为最,明代后期以万历李化龙、天启朱燮元为最。此四人均为明代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期受命总督,在平定冲突类总督中,颇具代表性者。明代中后期的设督之争,以剿为主方略的倡议者大多以王骥、张岳为其效仿的成例,如成化十一年李震上奏设督云:“欲如正统、景泰年间靖远伯王骥等事例。”(注:《明宪宗实录》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万历末,“张鹤鸣疏议红苗事言……集数万之兵,请数十万之饷,设一督臣,如嘉靖张襄惠岳事例”。(注:《明神宗实录》卷547,万历四十四年七月乙酉。)据考,明中央委任西南总督,明确其辖区者,始于景泰初年之王来,“总督湖广、贵州军务”,(注:《明英宗实录》卷196《景泰附录14》,景泰元年九月癸丑。)从嘉靖始,西南总督基本固定在湖广、四川、贵州三省军务。至天启年奢、安之乱时辖区扩大。到明末朱燮元总督“川、湖、云、贵、广西”军务。(注:《明熹宗实录》卷58,天启五年四月戊戌。)总督事权,以军务为主,兼理其他。但明中央王朝明确总督军务,且兼理粮饷,赐尚方宝剑者,似从万历李化龙平播肇始其端。万历二十七年三月李化龙“以原官总督川、湖、贵军务,兼理粮饷”,(注:《明神宗实录》卷332,万历二十七年三月己亥。)此时尚未赐剑。四川綦江陷落,西南局势危急,同年八月“科臣张辅之上言,‘……将领自副总而下,听督抚重处,无已尚方之剑不可特赐,如宁夏、朝鲜故事乎!盖事大则权不得不重,势急则法不得不严……’上然其言……总督李化龙赐剑以重事权,不用命者必军法从事”。(注:《明神宗实录》卷338,万历二十七年八月丁丑。)平播之役,时称“而以督臣李化龙统之,征兵转饷,几半天下”,(注:《明神宗实录》卷354,万历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统军、调粮、军法(尚方剑)三权之特授,均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激烈直接有关。平播之役后,明后期总督多兼理粮饷(详见前表“事权授予”),但明代数十任总督,史籍记录赐剑者,李化龙之后,仅明代后期张我续、蔡复一、朱燮元三人。赐剑之时所授权限,以朱燮元最高,“自大将以下不用命者,以赐剑从事”。(注:《明熹宗实录》卷58,天启五年四月戊戌。)蔡复一曾专为赐剑所授权限上疏云:“李化龙之督三省也,赐剑诛副将以下……今臣教书只云赐剑以重事权,所诛自都指挥始……是总督威令在黔已轻,而又安得重于滇蜀也。”(注:《明熹宗实录》卷57,天启五年三月癸亥。)可见,赐剑是中央王朝给予总督“以重事权”的特殊举措,赐剑与否,事权之限定,至为审慎,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激烈程度,征剿用兵之规模均有密切的联系。
以剿为主,平定冲突类的总督偏重军事,统合数省大军,以行征伐之责。但是,剿抚并用,平定冲突与化解冲突多种调控方略和手段兼有的状况,仍是此类总督较为普遍的现象。以张岳、朱燮元为例,张岳征苗,提出“故臣以为必以兵力一大创之,然后抚可定,守可固”的方略,(注:《明世宗实录》卷353,嘉靖二十八年十月癸卯。)据贵州、湖广苗疆社会冲突激烈的不同程度,而采用征剿“贵苗”,招抚“湖苗”之策。“贵苗”破后,其首领投奔“湖苗”,张岳为此受责,“上曰:‘朝廷设置总督,欲其事权归一,以尽除苗患。张岳……又称湖苗听抚,乃今失事重大”。(注:《明世宗实录》卷372,嘉靖三十年四月庚午。)明代西南总督中,朝廷所授事权最大、辖地最宽的朱燮元明确提出“以守为战,以战寓抚”(注:《遵义府志》卷42《艺文一》。)的方略,并上奏崇祯帝:“御蛮之法,治与不治,既来则安,不专在攻取也。”(注:《明怀宗实录》卷3,崇祯三年九月己卯。)注重收抚人心,招抚“顺苗”。可见,即便在社会冲突最激烈时期承担统率大军征剿重任的部分有战略眼光的西南总督,在其具体实施明中央王朝的调控方略时,也并未将剿抚完全割裂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