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故事范例6篇

道理故事

道理故事范文1

有这样一个故事。

在大学里,一个高富帅和一个凤凰男,同时追一个女孩。女孩很可能选高富帅,因为凤凰男不帅,家庭条件也没有高富帅的好。但是凤凰男有志向、未来和目标。10年后同学聚会,在停车场,当年的高富帅、女生和凤凰男偶遇。高富帅和女孩开辆QQ参加聚会,而凤凰男开宝马740。原来,高富帅家道败落,而由于没有追到女孩,凤凰男发愤图强,成功了。看到凤凰男成功了,女孩的心怦怦直跳,尽显后悔之意。这时,命运重新给女孩一个机会(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历史再次回到10年前。女孩觉得眼光应放长远些,选择了凤凰男。10年后,凤凰男、女孩和高富帅又一次在同学聚会的停车场偶遇,戏剧性一幕再次上演——高富帅开了辆宝马,凤凰男和女孩骑着电动车。原来,环境变了,环境里的人物及其想法也都变了。追不上女孩,高富帅受了刺激,不争馒头争口气,不坐山吃空,发愤图强经营公司,开上宝马740了。凤凰男来自农村,抱得美人归后感叹:今生何求啊。他考上公务员,十年来平平庸庸。

这是钟君讲《幸福方法论——成长中的辩证法 》课时,经常讲到的一个故事。之所以讲这个故事,因为钟君发现大学生的一个共性——不看长远只看眼前。长期从事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研究,钟君接触了大量的公务员考生,尤其是大四毕业生。钟君发现,不少大学生受社会扭曲的价值观影响,自己的心态也扭曲了,“不少大学生更多关注车子、房子、位子和票子等外在东西,他们重表轻里、轻高重低、重短轻长……缺乏浪漫理想主义色彩。所以,不幸福。”给大学生讲幸福观,涉及哲学辩证问题。解决成长中的辩证问题,就得让大学生了解有意思的大道理。一谈起大道理,很多大学生都觉得空洞、无用,钟君也从大道理出发,也讲辩证法,却不把辩证法学术化、哲学化,而是讲故事,把辩证法通俗法,讲有故事的大道理。

通过这个故事,钟君要传递一个信息:从当下起要确立一个伟大目标,“调整自己的功利想法和心态,踏踏实实地把握好当下,努力奋斗,不在没努力的情况下想无聊的东西。”钟君认为,“不看长远只看眼前”反映出,大学生不知道“结合”,尤其不知道理想和现实的辩证结合。理想和现实的辩证结合,既强调理想,也反对把理想当现实,要树立一个长远而清晰的目标。

在谈“结合”时,钟君强调5个“结合”,除了理想和现实的辩证结合,还有:理论和实践的辩证结合、付出和收获的辩证结合、压力和动力的辩证结合以及内因和外因的辩证结合。

理论和实践要结合。而大学生要么完全理论化,要么完全现实化。比如,他们不知道——学历不等于学力,学历不等于能力。

付出和收获要结合。90后大学生大多独生子女,呈现出“只想享受不想付出”的特点,但是,电影明星曾志伟有一句经典台词:“出来混迟早是要还得。”这句话说明,现在不努力、不刻苦、不拼搏、不受罪,将来肯定要受罪的。

压力和动力要结合。要善于抖一抖背上的压力,把压力化为动力,“这样,你就可以摆平人生当中的很多事。”

内因和外因要结合。很多大学生不明白,总把问题归结于外部因素,“其实,还是自己没有做好准备。”

辩证思考问题,能看出事物的好与坏、利与弊后,大学生们也知道了事物的多面性,“看明白了,他们对未来会少些不实际的幻想,能保持一颗平和、平静的心。所以,就幸福了。”

一张图表说开

除了在课堂上讲授公务员考试《申论》外,钟君还通过微博、微信等与大学生们交流。有不少报考公务员的考生向他诉苦,“有的人考公务员考两三年,有的人考了8年,他们的压力真的很大。不工作没收入,在家复习靠父母养,不成功遭人白眼,内心的纠结焦虑……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社会问题。”钟君也发现,很多大学生不懂“两分法”——多角度分析问题,“有的偏执,比如,他们觉得只有考上公务员当官才好。”通过这张图表,钟君分析从政、从商和从学的利与弊,“至少让他们看到人生有不同的选择。”

待遇稳定、职业威望高、收入相对高(不含灰色收入)……这些是从政,即当公务员的好处。但是,当上了公务员,也有不利因素。在地方公务员岗位上挂职锻炼近两年,钟君深知其中的利害。干上公务员,是要用内心的自由兑换外在的自由,“这是我要给大学生们讲的道理。”因为公务员属于科层制管理,即听领导的,“但凡有一点‘追求’,就要时时刻刻观察领导的一言一行,完全没有自由,这是很典型的现象。比如,领导让你晚上加班,即使有天大的事,你也得兴高采烈,但是,内心极度不自由。”公务员也是一份劳神的活儿,本职工作只占个人精力的三四成,“更多精力要处理人际关系,对上、对下和对同事,必须处理好这三种人际关系,很费神,能处理好真的不容易。”

有的人一旦考上公务员,就幻想着当大官。其实,公务员的职业寿命相对比较短,“在基层,很多大学生一辈子也只混个科级干部退休。在县城,混到科级还不容易呢。”当不上科级的怎么办?而且“女45岁,男50岁就是公务员的职业天花板,等于赋闲了。20多年的后半生怎么度过?”当上了领导干部,心理落差更大,“上位时,家里车水马龙,而退了休清清凉凉。所以,公务员的边际效益不是一直递增,而是在一定阶段递增后,急剧下降,正如图表中的A。”

钟君发现,很多大学生都不愿意踏实做学问、当学者,“他们觉得走从学这条路清苦,但是,仔细观察图表中的B线,会发现从学的人起步清苦,但人生的边际效益一直递增,越老越值钱,比如教授专家们。”钟君还不忘提醒大家:这就是事物的两面性。

C线是从商路径,这群人自由——想干什么干什么,但是,人生不稳定,常常大起大落,这样的故事很多很多。

道理故事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第七十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第七十四条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十七条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资格证书式样全国统一。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八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协议书,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理故事范文3

小故事大道理一

去过庙的人都知道,一进庙门,首先是弥陀佛,笑脸迎客,而在他的北面,则是黑口黑脸的韦陀。但相传在很久以前,他们并不在同一个庙里,而是分别掌管不同的庙。

弥乐佛热情快乐,所以来的人非常多,但他什么都不在乎,丢三拉四,没有好好的管理账务,所以依然入不敷出。而韦陀虽然管账是一把好手,但成天阴着个脸,太过严肃,搞得人越来越少,最后香火断绝。

佛祖在查香火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就将他们俩放在同一个庙里,由弥乐佛负责公关,笑迎八方客,于是香火大旺。而韦陀铁面无私,锱珠必较,则让他负责财务,严格把关。在两人的分工合作中,庙里一派欣欣向荣景象。

【小故事大道理】:其实在用人大师的眼里,没有废人,正如武功高手,不需名贵宝剑,摘花飞叶即可伤人,关键看如何运用。

小故事大道理二

有个鲁国人擅长编草鞋,他妻子擅长织白绢。他想迁到越国去。友人对他说:“你到越国去,一定会贫穷的。”“为什么?”“草鞋,是用来穿着走路的,但越国人习惯于赤足走路;白绢,是用来做帽子的,但越国人习惯于披头散发。凭着你的长处,到用不到你的地方去,这样,要使自己不贫穷,难道可能吗?”

【小故事大道理】:一个人要发挥其专长,就必须适合社会环境需要。如果脱离社会环境的需要,其专长也就失去了价值。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得需要,决定自己的行动,更好去发挥自己的专长。

小故事大道理三

一天动物园管理员发现袋鼠从笼子里跑出来了,于是开会讨论,一致认为是笼子的高度过低。所以他们决定将笼子的高度由原来的10米加高到20米。结果第二天他们发现袋鼠还是跑到外面来,所以他们又决定再将高度加高到30米。

没想到隔天居然又看到袋鼠全跑到外面,于是管理员们大为紧张,决定一不做二不休,将笼子的高度加高到100米。

一天长颈鹿和几只袋鼠们在闲聊,“你们看,这些人会不会再继续加高你们的笼子?长颈鹿问。“很难说。袋鼠说∶“如果他们再继续忘记关门的话!

【小故事大道理】:事有“本末、“轻重、“缓急,关门是本,加高笼子是末,舍本而逐末,当然就不得要领了。

小故事大道理四

有位客人到某人家里做客,看见主人家的灶上烟囱是直的,旁边又有很多木材。客人告诉主人说,烟囱要改曲,木材须移去,否则将来可能会有火灾,主人听了没有作任何表示。

不久主人家里果然失火,四周的邻居赶紧跑来救火,最后火被扑灭了,于是主人烹羊宰牛,宴请四邻,以酬谢他们救火的功劳,但并没有请当初建议他将木材移走,烟囱改曲的人。

有人对主人说:“如果当初听了那位先生的话,今天也不用准备筵席,而且没有火灾的损失,现在论功行赏,原先给你建议的人没有被感恩,而救火的人却是座上客,真是很奇怪的事呢!主人顿时省悟,赶紧去邀请当初给予建议的那个客人来吃酒。

【小故事大道理】:预防重于治疗,能防患于未然之前,更胜于治乱于已成之后。

小故事大道理五

一个年轻人正值人生巅峰时却被查出患了白血病,无边无际的绝望一下子笼罩了他的心,他觉得生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拒绝接受任何治疗。

一个深秋的午后,他从医院里逃出来,漫无目的地在街上游荡。忽然,一阵略带嘶哑又异常豪迈的乐曲吸引了他。不远处,一位双目失明的老人正把弄着一件磨得发亮的乐器,向着寥落的人流动情地弹奏着。还有一点引人注目的是,盲人的怀中挂着一面镜子!

年轻人好奇地上前,趁盲人一曲弹奏完毕时问道:“对不起,打扰了,请问这镜子是你的吗?”

“是的,我的乐器和镜子是我的两件宝贝!音乐是世界上最美好的东西,我常常靠这个自娱自乐,可以感到生活是多么的美好……”

“可这面镜子对你有什么意义呢?”他迫不及待地问。

盲人微微一笑,说:“我希望有一天出现奇迹,并且也相信有朝一日我能用这面镜子看见自己的脸,因此不管到哪儿,不管什么时候我都带着它。”

白血病患者的心一下子被震撼了:一个盲人尚且如此热爱生活,而我……他突然彻悟了,又坦然地回到医院接受治疗,尽管每次化疗他都会感受到死去活来的痛楚,但从那以后他再也没有逃跑过。

他坚强地忍受痛苦的治疗,终于出现了奇迹,他恢复了健康。从此,他也拥有了人生弥足珍贵的两件宝贝:积极乐观的心态和屹立不倒的信念。

【小故事大道理】:想把握好自己的人生和命运的人,一定要有乐观和坚强的品质,因为乐观和坚强是掌管人生航向的舵手,是把握命运之船的动力桨。

小故事大道理六

有一次和朋友去海洋馆。

有个旅客问管理员说:“这只鲨鱼会长多大?”

管理员指着水族箱说:“要看你的水族箱多大。”

旅客又问:“会跟水族箱一样大吗?”

管理员仔细地说:“如果在水族箱,鲨鱼只能局限在几公尺的大小,如果在海洋,就会大到一口吞下一只狮子。”

【小故事大道理】:环境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思想。环境能限制人的思想,人也可以限制自己的思想。不要给自己加框,无法改变环境时,就从改变自己开始。

小故事大道理七

有一个大师,一直潜心苦练,几十年练就了一身“移山大法”。

有人虔诚地请教:“大师用何神力,才得以移山?我如何才能练出如此神功呢?”

大师笑道:“练此神功也很简单,只要掌握一点:山不过来,我就过去。”

现实世界中有太多的事情就像“大山”一样,是你无法改变的,或者至少是暂时无法改变的。

【小故事大道理】:如果事情无法改变,你就改变自己。只有改变自己,才会最终改变别人;只有改变自己,才可以最终改变属于自己的世界。山,如果不过来,那你就自己过去吧!

小故事大道理八

一只小青蛙厌倦了常年生活的小水沟——水沟的水越来越少,它已经没有什么食物了。小青蛙每天都不停地蹦,想要逃离这个地方。而它的同伴整日懒洋洋地蹲在浑浊的水洼里,说:“现在不是还饿不死吗?你着什么急?”终于有一天,小青蛙纵身一跃,跳进了旁边的一个大河塘,那里面有很多好吃的,它可以自由游弋。

小青蛙呱呱地呼唤自己的伙伴:“你快过来吧,这边简直是天堂!”但是它的同伴说:“我在这里已经习惯了,我从小就生活在这里,懒得动了!”

不久,水沟里的水干了,小青蛙的同伴活活饿死了。

【小故事大道理】:只有敢于打破自己固有的圈子,才可能改变自己的命运,才可能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那些死守习惯、不愿脱离惯有轨迹的人永远都是狭隘的,他们永远不会有所突破。

小故事大道理九

有个鲁国人擅长编草鞋,他妻子擅长织白绢。他想迁到越国去。

友人对他说:“你到越国去,一定会贫穷的。”

“为什么?”

“草鞋,是用来穿着走路的,但越国人习惯于赤足走路;白绢,是用来做帽子的,但越国人习惯于披头散发。凭着你的长处,到用不到你的地方去,这样,要使自己不贫穷,难道可能吗?”

【小故事大道理】:一个人要发挥其专长,就必须适合社会环境需要。如果脱离社会环境的需要,其专长也就失去了价值。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得需要,决定自己的行动,更好去发挥自己的专长。

小故事大道理十

有一位讲师正在给学生们上课,大家都认真地听着。寂静的教室里传出一个浑厚的声音:“各位认为这杯水有多重?”说着,讲师拿起一杯水。有人说二百克,也有人说三百克。“是的,它只有二百克。那么,你们可以将这杯水端在手中多久?”讲师又问。很多人都笑了:二百克而已,拿多久又会怎么样!

讲师没有笑,他接着说:“拿一分钟,各位一定觉得没问题;拿一个小时,可能觉得手酸;拿一天呢?一个星期呢?那可能得叫救护车了。”大家又笑了,不过这回是赞同的笑。

道理故事范文4

1、《小故事大道理全集》是2010年2月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崔钟雷。本套选编了多篇名家名作帮助读者能从不同方面洗涤自己的头脑与灵魂,发现人生中的美好。

2、本套《家藏天下》系列丛书,让你的人生旅途不再彷徨与烦恼。本套丛书精心选编了多篇名家名作,文字优美,内涵深刻,用心去感受,你会发现每个故事都能从不同方面洗涤自己的头脑与灵魂,使你更有信心地去追寻梦想与末业,当你面临挑战、挫折和困惑之时,这本书会给予你力量;当你感到无助、迷茫和失落之际,这本书会给予你慰藉,它会成为你终生的益友。在你展翅高飞的时候,永远指引着你去努力开刨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这里有1397个小故事,1397个大道理,你总会发现你人生中的美好。

(来源:文章屋网 )

道理故事范文5

黔驴技穷

黔(贵州)这个地方原本没有驴子,有个喜好多事的人用船运载了一头驴进入黔地。运到后却没有什么用处,便把它放置在山下。老虎见到它,一看原来是个巨大的东西,把它当做神。于是隐藏在树林中偷偷看它。老虎渐渐地走出来接近它,十分小心谨慎,不知道它是什么东西。

一天,驴子一声长鸣,老虎非常害怕,远远地逃走;认为驴子将要咬自己,非常恐惧。然而老虎来来往往地观察它,认为驴子没有什么特殊的本领;渐渐地习惯了它的叫声,又靠近它前前后后地走动;但老虎始终不敢和驴子搏击。慢慢地,老虎又靠近了驴子,态度更为随便,碰撞它、倚靠它、冲撞它、冒犯它。驴非常愤怒,用蹄子踢老虎。老虎因此而欣喜,盘算此事,心想道:“驴子的本领只不过如此罢了!”于是跳跃起来,大声吼叫,咬断驴的喉咙,吃完了它的肉,才离去。

【选文二】

井底之蛙

住在浅井中的一只青蛙对来自东海的巨鳖夸耀说:“我生活在这里真快乐呀!高兴时,就跳到井外面,攀援到栏杆上,尽情地蹦跳玩耍。玩累了,就回到井中,躲在井壁的窟窿里,舒舒服服地休息休息。跳进水里时,井水仅仅浸没我的两腋,轻轻地托住下巴;稀泥刚刚没过双脚,软软的很舒适。看看周围的那些小虾呀、螃蟹呀、蝌蚪呀,谁也没有我快乐。而且我独占一井水,尽情地享受其中的乐趣,这样的生活真是美极了。您进来看一看吧!”

巨鳖接受了井蛙的邀请,准备到井里去看看,但它的左腿还没有跨进去,右腿已被井的栏杆绊住了,只好慢慢地退回去,站在井旁边给青蛙讲述海的奇观:“海有多大呢?即使用千里之遥的距离来形容也表达不了它的壮阔,用千丈之高的大山来比喻,也比不上它的深度。夏禹的时候,十年有九年下大雨,大水泛滥成灾,海面不见丝毫增高;商汤的时候,八年有七年大旱,土地都裂了缝,海岸也丝毫不见降低,不因时间的长短而改变,也不因雨量的多少而增减,生活在东海,那才真正是快乐呢!”

井蛙听了,吃惊了好半天,接着便沉默了,不再言语。

小编来考你

1.这两篇寓言故事都运用了 的修辞手法,赋予了井蛙、巨鳖和老虎以人的特征,通过它们的语言、心理和神态等的描写,告诉了我们一些道理。

2.从哪些地方可以看出浅井空间狭窄呢?

3.《井底之蛙》结尾处写道:“井蛙听了,吃惊了好半天,接着便沉默了不再言语。”想一想,井蛙为什么吃惊,又为什么沉默了呢?

4.《黔驴技穷》讲述的是一则成语故事,你能说说这个成语的意思吗?

道理故事范文6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事理说明”,选编了六篇古今中外的经典之作――《沙漠里的奇怪现象》《我们的知识是有限的》《活板》《核舟记》《叫三声夸克》《花儿为什么这样红》,这些文章都是说明文,结构巧妙严谨,语言简约精准。

学习第三单元时,同学们要体会作者是如何娓娓道来说事理的。《沙漠里的奇怪现象》的作者是中国著名气象学家竺可桢。文章不仅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还充满了生动的文学趣味。比如开头写法显和玄奘两个人到过沙漠的故事,引出沙漠里的种种可怕现象,激起读者探求的欲望,为下铺垫。接着,作者从科学角度阐述沙漠中的怪现象,深入浅出,富有趣味。《我们的知识是有限的》是意大利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伽利略的作品,在这篇文章中,无论是开篇所写的重要发现,还是中间的举例印证,以及篇末的类比推理,均化深奥为浅显,化抽象为具体,化平淡为生动,让读者感受到了求知的魅力。《花儿为什么这样红》的作者是贾祖璋,他写作此文时已经78岁高龄,但是依然思路清晰、逻辑严密。此文一经发表,立即受到人们的交口称赞,获得全国“优秀科普作品一等奖”。总之,本单元的六篇文章不仅让我们增长了知识,而且为我们写作说明文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小说之林”,单元中的每篇小说均塑造了栩栩如生、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自命清高、好吃懒做的孔乙己,热衷功名、喜极而疯的范进,技艺超群、令人拍案叫绝的口技者,见风使舵、欺下媚上的奥楚蔑洛夫……五篇小说的作者都善于抓住人物的性格特点,设计文章的每一个环节,情节跌宕起伏、摇曳生姿;行文语言或生动形象,或典雅含蓄,意蕴深远悠长,给人带来启迪与思考。

学习第四单元时,同学们要掌握小说的艺术创作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原则。据考证,《孔乙己》的原型可能是经常来咸亨酒店喝酒的“孟夫子”,也可能是作者的本家“田七”,还有可能是绍兴城内一个名叫“亦然先生”的卖大饼油条者。作者将生活中的人物写在了小说里,不一定与原型一模一样,但是,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是明确的,那就是:一般社会成员对穷苦人的凉薄。《范进中举》是《儒林外史》中的精彩片段,有人说文中主人公范进的原型是高邮的明末中举之人,又有人说范进的原型是清朝乾隆年间庐江人凌锦章,还有人说范进身上也有作者吴敬梓本人的影子,他也是深受科举毒害,晚年家境贫困、凄凉……小说用强烈的对比手法以及辛辣讽刺的笔调,描绘了范进中举前后截然不同的境遇,有力地揭露出封建科举制度的罪恶,以及在这种制度下生存的人的丑恶灵魂。另外,文章多次使用夸张手法,特别是通过范进喜极发疯这一节,展现了一个神魂颠倒、亦痴亦狂的腐儒形象,使我们看到了封建社会的世态炎凉、人情冷暖。总之,本单元的文章作者都是会侃侃而谈地讲故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