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间名范例6篇

房间名

房间名范文1

报名时间

2020北京房山考研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yz.chsi.com.cn/,教育网址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进行报名。报名前,请务必提前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为避免多占考位,影响其他考生报考,一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

北京房山2020考研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点击查看:2020年研招网报流程图(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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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研招网报流程图(统考)

房间名范文2

一、整改基本情况

乡共有干部职工数38名:在编在岗17名,其中科级干部7名、一般干部10名;下派干部8名,其中国土局2名、司法局1名、城建局1名、农粮局3名、派出所1名;其他干部13名,其中乡聘干部6名、大学生村官6名、三支一扶1名。

乡办公用房占地总面积866.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534.6平方米,其中办公室用房261平方米、公共服务用房371.9平方米、设备用房14.7平方米、附属用房86.9平方米、干部职工住房及其他1800.1平方米(含走廊、阳台、楼梯等)。

1、办公室用房261平方米,使用情况如下:乡科级干部7名,其中乡党委书记张朝晖同志与1名乡聘干部共用办公用房22.1平方米(张朝晖同志使用13.1平方米),乡长温华锦同志与1名乡聘干部共用办公用房22.1平方米(温华锦同志使用13.1平方米),5名副科干部均与普通干部共用办公用房,总面积27.0平方米,人均5.4平方米;一般干部31名,其中29名干部在乡办公、1名干部在财政所办公、1名派出所下派干部在警务室办公,在乡办公干部办公用房总面积186.5平方米,人均6.4平方米;派出所警务室2间21.3平方米,平时为下派干部使用,逢圩日为麟潭派出所全体警员使用。

2、公共服务用房371.9平方米,使用情况如下:会议室2间,分别是党政会议室46.1平方米、大会议室127.9平方米;便民服务中心1间92.7平方米;接访室1间10.1平方米;林权纠纷调处室1间10.1平方米;档案室1间14.7平方米;物资室1间14.7平方米;文印室1间10.2平方米;人武部沙盘室1间11.2平方米;计生服务所B超室1间13.9平方米;计生服务所孕检室1间9.1平方米;卫生间1间11.2平方米。

3、设备用房14.7平方米,使用情况如下:政务通通信机房1间14.7平方米。

4、附属用房86.9平方米,使用情况如下:厨房1间面积56.3平方米;食堂2间,面积分别为18.3、12.3平方米。

5、乡财政所在编在岗2人、聘用干部1人、乡干部1人,为独栋建筑,占地面积169.1平方米,建筑面积507.2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间25.7平方米,分别为所长与乡干部办公室15.5平方米、财政所2名干部办公室10.2平方米,人均6.4平方米;公共服务用房2间36平方米,分别为接待室14.6平方米、资料室21.4平方米;其余445.5平方米为干部职工住房及其他用房。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乡办公用房严格执行科级干部9平方米、普通干部6平方米政策,有部分干部超出标准但未超50%,因办公大楼均为上世纪90年代建房,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且不适合隔断,故暂未清退或隔断。

房间名范文3

    酸:房产该“署”谁名

    对于还未结婚领取结婚证的恋人来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也意味着作为婚前财产的房子在法律上的唯一归属。虽然目前两人感情很好,但是难免不会有人心里有点“小九九”。

    在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也是对爱情的一种考验,希望能天长地久,但未必不是曾经拥有。尤其是对于女孩们来说,寻求可靠的物质保障就尤显得重要了。因此,不少女性在和男方一同购买房产时,心里都希望能写上自己的名字。可是直接说出来就有伤感情了,可谓“想法在心口难开呀”。

    编者:有房才有家,对于婚前购房的年轻男女,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给他们构筑甜蜜“小窝”带来了一丝阴霾。他们在“理智与情感”间徘徊。其实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购房合同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只需要在签合同的时候,在买受人一栏中填写两个人的名字以及身份证号码即可。等到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两个人都要向房管局交纳相关的证件。然后,按照规定做房产份额约定公证即可。

    甜:爱用房产来担保

    不过,在恋爱中的人的行为很难用理智来衡量,他们更多的是被情感左右。据售楼部的小姐介绍,在婚前购房的情侣中很少有人提出要在房产证上标明两人财产共有的,就算是有人提出来,一旦遭到一方拒绝后往往就不再坚持。更有不少的年轻人,为了讨心爱之人欢心,坚持在产权证上写上爱人的名字,用房产来作爱情的担保。

    编者: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现代都市人中间。虽然共同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是有许多事情是无法预测的,万一最后婚没结成怎么办呢?当然情侣间的“情感”对保证婚姻的质量是最关键的,但是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也应“理智”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因此,如果在办理房产证之前确定夫妻关系不现实时,除了可申请《房屋共有权证》外,最好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苦:分手后如何还贷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有未婚的男女朋友以共同名义贷款买房。但一旦中途分手,双方又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就算购房前在合同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约定了双方各占产权50%.但两人是共同向银行贷的款,即使后来感情发生变化决定分手,一方不想要共同买下这所房子,可贷款合同上有共同的名字,还是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就算一方愿意要,独自买下这处房子,可房产证上注明两人的名字,独自还了贷款,却不能独立拥有产权,让人苦不堪言。

    双方本想办个过户,将房产证上写成一人的名字,但到房管局咨询后,得知因房子是贷款买的,现在不能变更产权证上的名字,除非全部还清贷款。又咨询银行,希望银行同意一方退出贷款,但银行又不同意,着实害苦了大家。

    编者: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转移,但债务的转移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的贷款银行不同意一方退出贷款合同,所以在对银行的债务上,一方就不能免除自己的还贷义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既非配偶关系,又已分手,若要双方在长时间的贷款期限内共同承担还贷义务,对任何一方都已不可能。因此,在不危及银行利益的前提下,由双方自己签订一个内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唯一可行的办法。一旦一方不能还贷,另外一方仍需对银行承担还贷义务。

    辣:分割房产互不相让

    现在很多年轻情侣买房时都是采用联名方式,可是一旦分手,昔日的爱巢变成了今日的“伤心地”,情人间的感情没有了,剩下的只是分割财产前火辣辣的眼神。面临着财产分割的问题,小件商品碍着以前的情分,不要就不要了。房子就不行了,那可是大宗消费品,动辄几十万,无法割舍。

    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如果两人未婚同居,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另一方所有房子居住而不走的话,所有方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因此,律师提醒,同居期间慎重理财,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的房产纠纷。

    因为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则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编者: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房间名范文4

前后站位法 肃清组(一般2人为一组)进入房间并进行肃清时,突击分队指挥官要适时指挥掩护组对肃清组提供警戒。2号射手站在1号射手之后(前后站位)。这种站位无论房门是否开着都可采用。1号射手确认门转动的方向并迅速告知2号射手,随即用力将门打开。当只有从门口进入要肃清的房间时,士兵应小心房间内敌人的火力和饵雷。要把门打开时,士兵不应暴露在击穿门的火力下。双人肃清组瞄准门锁部位以点射将门锁击开,然后用脚将门踹开。另外,还可用口径为12毫米的滑膛枪向板合叶或门锁射击将门打开。若门把手锁着或插着门插销,应向门的合叶射击。接着用脚将门踹开或用锤砸开。如果有斧子和炸药也可以使用。最后士兵可采用正面踹门或侧面踹门。用脚踹门既难又累,不到迫不得已不要使用。况且采用这种技术很少能一次成功,又给房间内的敌人提供了预报,使敌有足够时间向门击。在诸多情况下,对射击和建筑损害有限制或根据情况判断存在饵雷的可能性极小时,才可用门把手开门(要根据对任务、敌情、地形表、可利用的部队与支援、可利用的时间来判断)。一旦门打开,2号射手要迅速向房间内投掷手榴弹。2号射手准备向房间内投掷手榴弹时,1号射手要为其提供掩护。此后,2号射手回到其原来的位置。如果士兵没有手榴弹,除了向房间内投掷手榴弹行动外其它频率不变。手榴弹爆炸后,1号射手跨进门口,肃清其可直接攻击的区域。1号射手以待机持枪法攻击目标。2号射手紧随1号射手进入房间,实施突然后转身攻击,肃清另一侧的区域。两名射手肃清靠近各自一侧的区域,并沿各自靠的墙壁,按从近墙角到远墙角的顺序运动。射手用分片肃清法肃清房间,然后,两名射手占据离墙一步远、距门两步远的有利位置,分片肃清房间的另一侧。同时,掩护组(双人组)在被肃清的房间外为他们提供警戒。

根据不同情况,进入房间还有另一种方法:由于房间较小、进入房间的入口狭窄或其它原因,造成肃清组1号射手进入房间而2号射手不能紧随其后进入。这种情况下,1号射手进入房间后站在门左侧或右侧,迅速扫视整个房间,尔后下达命令“下个进入,靠左(右)”。2号射手应答道“进入,靠左(右)”,然后迅速进入房间,按指定的位置靠墙站立,扫视房间。一旦到位,情况需要时肃清组挥指挥官可用“下个进入”的命令。突击分队成员相互告知自已的位置,这对避免误伤很重要。肃清组肃清房间之敌后准备退出时,可使用以下短语通报信息:一旦房间肃清完毕,肃清组喊“肃清完毕”以通知掩护组。肃清组在离开房间与掩护组会合前,喊“出来了”。等听到掩护组喊“全部肃清”时,肃清组再从房间退出。突击分队尔后根据标准作战程序对该房间进行标示。当上楼或下楼时,相应的组要喊“上来了”或“下来了”。同时在听到“全部肃清完毕”时再运动,并与本分队会合。在撤出建筑物时,肃清组或突击分队要先喊“出来了”,待听到支援分队或掩护组答道“全部肃清”时再撤出。

相对站位法 开门前,肃清组的2号射手站于1号射手的对面,也就是门的另一侧略微离墙一定距离的安全位置,以便1号射手向开门装置射击时不会对其造成伤害。采取这种站位,2号射手能迅速运动到1号射手对面的靠墙位置。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打开房门,2号射手都应占据门另一侧位于1号射手对面的位置。如果门已经被打开,可运用前面所述的前后站位法。1号射手先向门锁射击,然后2号射手立即运动到靠墙的位置以跪姿做好射击准备。1号射手以站立状态将门踹开。如果士兵有手榴弹,2号射手立即向房间内投掷手榴弹。如果没有手榴弹,两个分别采用站姿、跪姿,可使枪指向不同的高度,既能攻击房间内的目标,又能避开另一名射手的射向。两名射手都要扫视房间,搜索目标。如果没有向房间内投掷手榴弹,可采用如下方法进入与肃清房间:对房间扫视一结束,1号就喊“行动”,两名射手从各自的位置相向运动的过程中转动身体,同时保持眼睛-枪口-目标成一线的姿势分片肃清房间。在这一过程中,2号射手采用跪姿,1号射手仍采用站姿。两名射手分别肃清各自的火力控制区。如果向房间内投了手榴弹,可采用如下方法进入与肃清房间:手榴弹爆炸后,1号射手喊“行动”,两名射手从各自位置相向运动的过程中转动身体,立即进入房间,突然后转身进行攻击。2号射手在运动过程中转动身体时,由跪姿变为站姿。两名射手分别肃清各自火力控制区。如果没有向房间内投掷手榴弹,也可采用如下方法进入与肃清房间:对房间扫视一结束,2号射手随即站起并喊“准备”,1号射手喊“行动”。两名射手同时进入房间。两名射手同时进门,立即转身面对各自的墙角,利用邻近的墙壁做掩护。两名射手突然后转身攻击各自区域,采取交叉法进入与肃清房间。运用此法时,两名士兵位于门口的两侧。两名士兵都面向房间内,控制其相对的墙角。根据事先规定的信号交替进入房间。每个士兵迅速向相对的墙角运动,同时控制经过的半个房间。到达墙角,就立即采用向外的跪姿,以减少暴露面,并继续保持对其半个房间的控制。为更好地控制房间,可以改变持枪姿势。

三人组配合法 3人肃清房间与上述的2人肃清组所用步骤相同,来自掩护组的第3名士兵采用前后站位的方法跟在1号和2号射手之后。3号射手进入房间后运动到门的一侧,对中间部分实施火力控制。其余的掩护组成员在房间外实施警戒。如果采用相对站位,2号射手和3号射手站在门的另一侧。

四人组配合法 当使用整个突击分队的4名士兵肃清房间时,房间外的警戒应由另一个突击分队担任。如果没有担任房间外警戒的其他突击分队,那么应采用由2名或3名士兵组成的肃清组。最初进入房间时,应采用2个组肃清房间的步骤。以相对站位为例,3号和4号射手采用前后站位,其位置在1号和2号射手对面。3号和4号射手紧随2号射手进入房间。3号射手进入房间后对中间部分实施火力控制。4号射手紧随3号射手进入房间,在3号射手的另一侧对中间部分实施火力控制。如果采用前后站位进入房间,所有射手都要重叠站位于门的同一侧,进入房间后的位置不变。

房间名范文5

按揭房产权归属问题

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按揭房产权归属的具体情形看,存在以下几种:

第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于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不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权归属于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应该由所有人返还另外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财产的一半,同时,应该根据出资比例就房屋增值部分对非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物权登记的效力,应认定该房屋属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互不补偿。

第三,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属于登记一方个人财产,其制度的合理性与否将在下文具体分析。

第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无论是根据物权登记效力还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直接分配,不用补偿。

第五,双方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应归登记一方所有,属其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话,应该由所有人补偿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和另一方的首付款,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两人间的关系适用债法原理。

第六,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婚前登记在双方名下。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的,该房屋归属按份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双方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

第七,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房屋产权归属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定为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登记方所有,认定婚前出资为借贷。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行为的话,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应该由所有人返还另外一方的出资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财产的一半,同时,应该根据出资比例就房屋增值部分对非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另一种观点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进行反推,既然婚姻一方交首付款是个人所有,双方共同出资就应该共同所有。同样,根据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话,直接进行财产的对半分配。笔者认为,从法律实用角度看,根据现行婚姻法解释三的精神,认定其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更为合适;从法律制度背后的价值取向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婚姻法的精神。

第八,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互不补偿。

第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并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不管登记在哪一方或双方名下,该房屋归双方所有,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则进行判决。

第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讼”,暂不判决房屋产权归属。若离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属共同财产;若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归一方所有,取得房屋一方有义务补偿返还另一方因购买房屋而在婚姻期间支付的一半的购房款。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名下的房屋归属有三种情形:一是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有协议。如果对房屋产权归属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了约定,则根据约定进行判决。二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判决给首付款支付方。三是特别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属于非登记方(非首付款方),至于“可以”的情形,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这条倾向性,审理案件的法官一般都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于缺乏具体的可以判决给非产权登记方的规定,缺乏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该条的规定实际上仅存在前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如果非登记方离婚以后生活困难,产权登记方又比较富裕的情况下,可以判决该房屋归非登记方所有,并由非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支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理由主要是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和处于对售房人利益的保护。具体理由:一是登记一方支付了首付款以后,成为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债务人,认定其为所有权的主体能够更好地保护售楼人的权利。同时由于首付款方支付了首付款,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判决归其所有更能体现公平。二是将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方认定为所有人,符合物权法上的物权登记主义原则,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所有权人。三是从现实角度来说,对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人来说,之所以甘当“房奴”,说明他或她确有购房的需要,同时购买房屋时往往要选地段、选户型、选面积,量体裁衣、精挑细选,其所购买的房屋相对来说更符合其实际需求,法院判给登记一方也更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笔者认为以这些理由确认首付款并登记方为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充分。首先,从保护售楼人利益角度出发,如果规定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由于夫妻是连带责任人更有利于售房人的保护;其次,认定婚后取得的、登记在首付款方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损害首付款方的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通过由非首付款方对首付款方进行首付款及相对应财产的补偿方式同样可以起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效果,而这种规定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不管是一方还是双方支付首付款,只要在婚后取得所有权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婚姻财产关系中,如果完全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就会导致,一旦非首付款方为产权登记人首付款方就会无所有权情况,因为,此时登记权人为非首付款方,根据登记效力自然其为所有权人;第四,尽管首付款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对于房屋的选择付出了努力,但如果认定其为单独所有权人则对另外一方不公平,因为房屋能够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主要原因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房款的还贷;最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不能清楚地说明夫妻之间对于还贷部分财产的性质,如果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话,不用规定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补偿,仅需支付本金和利息,既然是个人专有财产,首付款方没有义务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规定“不论婚前首付款是由一方支付还是双方支付,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前首付款如果由一方支付的,离婚时由非首付款方对首付款方婚前支付财产按照房屋增值比例予以补偿”既符合婚姻法的本质,同时也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规定的精神一致,因为第十二条对夫妻出资行为定性为债权。

夫妻购买父母名义下房改房的归属

房间名范文6

半路夫妻

柳春山今年90岁,是湘北某市的一名退休干部。柳春山与原配妻子生有一子二女,子女都早已成家另过。因夫妻之间积怨很深,1988年,已经退休的柳春山与妻子离婚。离婚后,柳春山感觉十分孤单,到长沙跟女儿同住。一个偶然的机会,柳春山邂逅了时年51岁的丧偶妇女伍玲。伍玲的丈夫生前做生意赚了一些钱,置办了几间门面及房产,因此,伍玲与子女们的生活并未因丈夫的去世而显得窘迫。与伍玲相处的时间里,柳春山并不知道她的家境,只觉得她温柔贤淑,善解人意,是一位能和自己共度余生的伴侣。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与接触,1988年10月,柳春山与伍玲结了婚。婚后,柳春山住进了伍玲家,两人每天同进同出,度过了一段幸福快乐的时光。

然而好景不长,两人之间有了矛盾,起因还得从柳春山的房产说起。在跟伍玲结婚之前,柳春山早年在长沙购买的一套房子面临拆迁,本来柳春山可以要求另行安置一套住房或者补偿一笔可观的拆迁费,但他没有,而是签字同意将房屋拆迁款全部留给自己的子女。伍玲对他的做法不太认可,但当时两人尚未结婚,所以她也不便说三道四。婚后,伍玲曾不经意地提起:“你当初为何不要房子呢?如果在我家住着不顺心,我们还可以住到你的房子里,不是很好吗?”柳春山对伍玲的这个说法很不高兴,认为自己的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天经地义。

转眼到了1996年春,伍玲家的房子和门面也面临拆迁,伍玲便向柳春山提出,进行财产公证。其实柳春山婚后从来没有往财产方面想过,他就是想找个老伴安度晚年,伍玲的提议无异于一瓢冷水泼在他心上,表面上他虽没表示反对,可心里却想,我都是快入土的人了,还担心我会分你的财产,这算哪门子事啊?其实伍玲也不是担心柳春山会分她的财产,她只是觉得双方都有几个子女,现在不把财产的事弄明白,将来会有纠纷。不久,两人到公证处做了财产公证,伍玲前夫留下的所有财产,都被公证为婚前财产,柳春山不能分享。

自从做了公证,一对原本还算恩爱的再婚夫妻便有了芥蒂,住在伍玲家,柳春山总感觉自己跟这家人毫不相干,伍玲的儿女们随口说的一句话,即便是善意的,柳春山也觉得是在嘲讽他。因此,他的心情越来越差。

伍玲觉察到了丈夫的变化,觉得长期这样下去不但会影响两人之间的感情,还会激化家庭矛盾,便提议两人另买一套房居住。

房产纠纷

1999年,由柳春山出资,在长沙市区购买了一套55平方米的住房,办产权登记手续时,因对伍玲将她的婚前财产进行公证还心有余怨,柳春山提出:“这房子是我出钱买的,是不是也应该做个财产公证啊?”其实他只是发发牢骚,跟妻子开个玩笑,伍玲却当了真,正色道:“我公证的那些财产,全是我前夫留下的,现在这套房子,虽说是你出的钱,但我们结婚都这么多年了,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从法律上讲这套房子是咱俩的共同财产。不过,为了让你放心,房屋产权就登记你的名字吧!”见妻子这么一说,柳春山便顺水推舟,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写了自己的名字。

不久,两人将房子粗略装修后搬了进去,跟双方子女都“撇清”了关系。

可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随着年龄增长,柳春山的身体越来越差,伍玲也不幸患上了冠心病、糖尿病,照顾丈夫时常感到力不从心。一天,柳春山突感身体不适,碰巧的是,伍玲的身体也出了毛病,没办法,伍玲只好打电话给柳春山在医院工作的女儿,想让她过来帮帮忙。没想到,柳春山的女儿不知什么原因,一直不接电话,伍玲只好打120把柳春山送进了医院。

自从两人搬进新房后,伍玲对家人的照顾微乎其微,她心里十分愧疚。一天有位亲戚提醒她:“伍玲啊,你和老柳岁数相差这么大,他身体又不好,到时候如果他先走了,房产证上还是他的名字,可能有争执啊!”伍玲想想也是,便打算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她的,一有机会就跟柳春山磨缠。最初柳春山不同意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伍玲劝他:“就是改成了我的名字,这套房子还是咱俩的共同财产。我并没有别的想法,就是怕你百年以后儿女们为这套房子起纠纷。”柳春山还是不答应,说:“既然把名字改成你的,房子还是咱俩的共同财产,那又何必改呢?”两人就这样僵持不下,互不相让。后来,他们的一位朋友给他们出主意:“干脆把房子以柳春山的名义卖给伍玲,将来老柳不在了,孩子们也不会说什么。”柳春山觉得这样可行,他心里只有一个愿望:以后孩子们不闹纠纷。于是,两人于2007年7月的一天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作价7.5万元卖给伍玲,并以此合同将房屋过户至伍玲名下,但伍玲并没有支付房款给柳春山。

几个月后,柳春山突然双下肢软弱无力,走动越发困难,只能卧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时刻离不开伍玲的照顾。而伍玲的糖尿病也到了中晚期,加上高血压,对柳春山的照顾更加力不从心,“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柳春山十分不满,两人经常发生口角,矛盾越来越大。

到了2009年,柳春山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伍玲怕夜长梦多,决定瞒着丈夫尽快将房子的问题处理好。12月24日,她叫来自己的儿子程君,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儿子:以她的名义,把那套房子转“卖”给儿子。程君欣然同意,母子俩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作价8.4万元,由伍玲卖给程君。因伍玲与柳春山还住在该房里,因此,伍玲并没有腾出房屋交给程君。

2010年4月2日上午,因嫌伍玲对自己照顾不周,柳春山又与伍玲发生了激烈口角。伍玲满腹委屈,说:“嫌我照顾得不好,那你让你女儿照顾你吧!反正我的身体也不好,我要住院去。”说完,就给柳春山的女儿柳云所在的医院打电话,让医院派救护车来。救护车赶到后,伍玲将柳春山送进了医院,然后自己去了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糖尿病。

几个小时后,柳云得知父亲住院,急忙赶到,却没看到伍玲,打伍玲的电话也打不通。自己要上班,没法照顾父亲,柳云只得向其他亲属求助。

可接下来一连两天,伍玲都没出现,手机也始终关机。柳春山十分气愤。

直到十余天后,伍玲从医院回到家,柳云才跟她联系上。柳云告诉伍玲,她要送父亲回家。伍玲一听,说自己也在生病,没办法照顾柳春山。柳云就说:“那我们请人来照顾行吗?我爸要出院,肯定得送他回家。”情急之下,伍玲说漏了嘴:“这套房子我都没份儿了,他还回什么家?”柳云一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便问父亲到底是怎么回事。柳春山一听便急切地说:“不好,肯定是房子出问题了,你们赶快去房管局查查。”

柳云立即到房产部门查询,结果令她大吃一惊,原来房子的产权早在2007年就已经过户到伍玲名下,而就在几个月前,产权再次转移,买主是伍玲的儿子程君。

对于2007年将房子“卖”给伍玲,柳春山说他知情并认可,但伍玲将房子转卖给程君,他告诉女儿他完全蒙在鼓里。于是柳云便打电话给伍玲,指责她瞒着家人将房子私自转卖给自己的儿子。伍玲见事已至此,也不再隐瞒,说:“反正房子不是我的了,要回来住,必须征得程君的同意。”几经协商,伍玲没有同意让柳春山回去居住,而且还拒绝与柳云等人见面。因工作较忙,没时间照顾父亲,柳云只好把父亲送进了一家养老院。

怒上法庭

见自己的房子不明不白地变了主人,自己的居住权也被剥夺了,住在养老院的柳春山又难过又无奈,他决定求助法律,讨回公道。

2010年4月16日,柳春山以伍玲与程君恶意串通侵吞自己合法财产为由,一纸诉状将伍玲与程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伍玲与程君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该房屋由自己与伍玲共同所有。

2010年6月18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面对柳春山委托律师咄咄逼人的提问,伍玲毫不示弱,辩称:其一,该案争议的房屋产权已过户至本人名下,本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本人将房屋卖给程君时,房管部门也没有要求柳春山签字同意,故本人对房屋的处置合法;其二,房屋卖价确实不高,但本人卖房后还要住在房内,如卖给别人,别人不会同意这个条件,只能卖给自己儿子;其三,将原告送医院是因本人也生病住院,无法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告。伍玲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柳春山的诉讼请求。

程君则辩称,本人与母亲伍玲进行房屋买卖,是在二手房交易中心依法定程序办理的,没有违法行为,母亲卖房是为住院筹款,并且房屋卖给本人后母亲仍住该房屋。因此原告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庭审结束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柳春山提出,既然现在房子已经出卖,只要伍玲与程君出10万元钱给他租房住,他放弃追回房子的权利。但这个要求被伍玲与程君拒绝了。

夫妻之间房屋以转卖的形式过户至一方名下后,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新的产权人出卖房屋是否要经原产权人同意?母亲将房子卖给儿子,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加上原告是位九旬高龄的老人,现在无家可归,法律如何解决他的居住问题呢?承办此案的法官也不得不慎重处理此案。

就在法官为做何判决权衡得失之际,伍玲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签有柳春山名字的撤诉申请,说是经过家庭调解,柳春山自愿撤诉。承办法官感到纳闷,案子开庭审理时双方唇枪舌剑,寸步不让,怎么一下子就撤诉了呢?里面是不是有什么隐情?法官马上拿着这份撤诉申请赶到养老院找到柳春山,柳春山接过撤诉申请一看,顿时老泪纵横:“这根本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这个案子我哪能撤诉呢?”得知实情后的法官决定判决处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柳春山与被告伍玲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财产的归属做出特别约定,因此,原告柳春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名义购买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后虽通过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被告伍玲名下,因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无书面约定,且被告伍玲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原告柳春山支付了7.5万元购房款,因此,该房屋产权只是从一方名下转至另一方名下,其性质仍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伍玲未经原告柳春山同意,将夫妻共同共有房屋转让给被告程君,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有关“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规定,且双方转让价格为8.4万元,明显低于转让时的市场价,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而被告程君应当知道该房屋转让价格属于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事实,仍与其母亲即被告伍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购房在主观上并非善意。现原告柳春山主张二被告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柳春山与被告伍玲共同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10年7月13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伍玲与被告程君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二、本案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柳春山与被告伍玲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