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贸易术语范例6篇

fob贸易术语

fob贸易术语范文1

(一)FOB(离岸价)

FOB是英文Free on broad的开头字母缩写,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即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此时,从该点起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1.FOB术语下卖方的义务

提供与货物有关的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出口海关手续;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船上;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有关费用;承担货物已装到船上的通知义务;协助买方取得额外的单证和信息。

2. FOB术语下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办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海关手续;订立海上运输合同;按约受领货物;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有关费用;通知卖方有关船名、装运港和交货时间的义务;接受货物的有关单证;支付任何装运前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强制要求的除外;协助卖方取得额外的信息。

(二)CIF(到岸价)

CIF是英文Cost,insurance,and freight的缩写,意思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即指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必要的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买方承担。

1.CIF术语下卖方的义务

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货物的各种出口手续和单证;协助买方获得额外的单证和信息。

2. CIF术语下买方的义务

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有关费用;支付货款;负责办理各种进口手续和单证;及时收取货物和单证;支付卖方额外付出的费用;当由买方决定装货时间和目的港事宜时,买方应及时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二、FOB、CIF利弊分析

(一)FOB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总,FOB贸易术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排在各贸易术语的首位。FOB主要是成本价,因而就出口业务而言,出口商采用FOB贸易术语具有更明显的优势。他们认为FOB可以减轻自己的负担,不用自己租船订货,也不用自己联系保险公司为出口货物投保。出口商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装运港的船舶上,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为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开始,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和负责。所以自此该批货物能否如期到达,能否安全到达都与卖方无关。而且随着运价的上涨,出口商可以更好地规避因运费、保险费波动带来的贸易风险,保证了成本核算的稳定性。

进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我国的进口商便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可以更加慎重的选择船方,避免了卖方与船公司勾结的情况。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了损失,他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规避了货款两空的风险。

丧失义务的同时必然会随之带来问题。出口商本就可以从租船订舱方面获得的附加值转让给了进口商,使自己减少了经济收入,而且也不利于我国货运行业的发展。FOB术语下,卖方负责备货装船,买方则负责租船订舱,这个本应该是连贯的流程现在却被完全割裂开来。倘若因为一些主客观原因导致买方延迟派船或者装船期延迟亦或者变更船名,将会导致卖方不能按时装船,将货物滞留港口,此时对卖方就会增加一些额外的支出,也可能因为迟收货款而造成利息损失。在这个合同中,还有少数不法商人会利用货代或者串通货代骗取卖方的货物,甚至使卖方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

(二)CIF

在CIF术语下,船货的衔接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因而卖方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对于出口商而言,他只要保证自己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所交的单据都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即使发生了货损,进口商也必须支付货款。而且还节省了码头的仓储费用,缩短了收汇时间。由于租船订舱是由卖方完成,则我国的出口商就会选择自己熟悉的资信较好的船方来运输货物,也不至于货款两空。

而对于进口商,它大可不必为租船订舱花费过多的精力和财力,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竞争激烈的对外贸易中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就算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发生了货损,他还是可以享受到由出口商办理的保险业务所产生的效益,使自身的资金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不过,CIF术语下只是象征性的交货,如果卖方与船方勾结,出具伪造的提单,会使我国进口商货款两空。而船方又是由卖方提供的公司,他们只保证实际的装船日,却不能保证国内进口商的实际到货日。对于一些保质期限较短的食品或者是一些时效性很强的时尚物品,由于推迟收到进口商只能被迫打折出售,增加了经济损失,使一些可得利益都化为泡影。他们会因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导致追究卖方的责任很难实现。

三、合理选用FOB与CIF术语来规避风险

(一)进口采用FOB术语

在进口业务中,首先应该争取选用FOB术语。在FOB术语下,海运的货物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由我们进口商全权负责选择船公司,在考虑船公司的方面就会比较周全,既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又能使我国进口商节省成本费用,规避了可能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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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FOB贸易术语;卖方风险;权益保护措施

一、FOB贸易术语概述

FOB贸易术语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缩写,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根据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和对货物进行保险,因此买方是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卖方则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发货人。

二、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可能面临的风险

1.卖方发运货物的货损与保险问题

按《INCOTERMS2010》规定,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与货物有关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不承担货物的投保义务,而由买方办理。在实践中,买方一般都会为货物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在货物尚未装到船上情况下,买方还不是货物的主人,对标的货物没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会对买方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发生货损时,卖方虽然对货物有可保利益,但是投保人不是卖方,而是由买方承担投保义务,那么卖方同样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卖方面临的船货衔接风险

国际货物运输中,远洋运输具有路途遥远,运送吨位大,风险较难预期等特点。在FOB贸易术语下,船货衔接问题比较突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买方安排船只到合同指定的装运港接受装货。买方租船订舱后,卖方装船日期的选择余地就很小,如果不能在L/C规定的装运期之前将货物装上船,则卖方不能取得提单进行交单议付。假如是出口大宗商品时,船货衔接的风险就更大。

3.卖方面临买方指定货代产生的风险

在FOB贸易术语下,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买方就会以种种理由推迟装运,有的还会向卖方提出进一步的附加条件。买方指定的货代,大多数为境外公司,仅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其只是海外总部办理货物运输的窗口,而由其签发的提单,被称为货代提单,它仅仅是一种凭证,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卖方交付运输的货物取得的就是这种货代提单,而真正完成货运的海运提单却由与买方安排的境外货运公司掌握,买方可以凭此提取货物。因此有的买方在货款结算环节(信用证议付)设置障碍,使卖方提交的议付单证被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造成卖方无法结汇,卖方虽持有货代提单,实际上却已货、款两空。

三、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权益保护措施

1.充分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加强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对于陌生的客户,可以通过国内外咨询公司、银行或我外交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对于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应依合同办事,经常了解其业务发展动态,并设立风险控制应急机制。不可只关注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大小,急于求成,而将交易规则置于次要地位。

2.利用保险来防范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FOB贸易术语下,保险由买方办理,其所办理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因此,卖方为保障其从仓库至码头期间的利益,可以自己向保险公司另外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或者委托买方在投保时代保,以防范货物从发货人的仓库到装船过程中发生风险和损失。由此增加的卖方资金负担,卖方对外报价时候要把这一部分费用加到价格中。

3.控制船货衔接风险

在FOB贸易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风险需要卖方自己经验总结。首先,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卖方要充分考虑到备货需要的时间、运送到装货港需要的时间以及装船所需要的时间。卖方应该尽量要规定一段时间作为装货期,卖方应该要求买方所派的船只是信誉良好的。这样,就避免了买方派的船只提早到达装货港而要卖方支付“空舱费”或“滞期费”等费用和所可能面临的风险。

4.规避指定货代的风险

卖方在签订FOB出口合同时,要调查买方及货代公司的资信,必要时可以要求买方提供相关的担保,或者卖方应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这样做可以将货物的所有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因为与货代公司相比,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放货给进口商,一旦出现问题,凭借其信誉与实力,也可以妥善地协助卖方解决问题。

如果必须要通过对方指定的货代并使用货代提单,在不影响交易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资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调查,全面掌握该公司的基本信息,历次的交易信誉情况。另外,卖方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进行风险规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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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FOB 卖方 风险 防范措施

一、 FOB条件下卖方面临的风险

(一)保险范围问题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在巴黎召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以下简称新《通则》)全球会,其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对外贸易一线人员应该学习并掌握新《通则》。根据新《通则》,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与保险,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虽然买方有时会办理“仓至仓”保险,但是由于买方在货物装船前对货物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作为保单受让人。

(二)船货衔接的风险

在FOB下,根据新《通则》的规定,买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但是,如果买方所派船只因故不能按时到达,或者买方由于订舱不易或市场行情变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拖延甚至不派船接货等情况,卖方会因此增加仓储等费用。即使卖方把货物及时装船,由于时间延后,信用证遭到拒付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三)国外买方指定境外货运人的风险

境外一些不法买方运用种种手段勾结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人,甚至以国内承运人为幌子,会通过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骗取卖方货物。虽然卖方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追讨自身合法权益提出诉讼,但此做法效果普遍较差:1、如果卖方到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讼,哪怕最后能胜诉,耗力耗财耗时对于卖方来说机会成本未免过大;2、如果双方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难题。

(四) 提单填写不当的风险

在FOB下,部分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以买方作为托运人。其实这种做法会增加卖方的收汇风险。买方在提单中以托运人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收货人。卖方在表面上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但货物却可能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在指示提单中,承运人签发提单后肯定要将提单交给卖方,以便其办理结汇手续,这样卖方既可以作为受益人结汇又可以作为托运人背书。但是如果把买方的名称填写在提单托运人一栏内,而又由卖方作为托运人背书,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无错误。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只负有在表面上审查单据的义务的银行一旦发现提单上作为托运人进行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名称跟提单正面托运人一栏内填写的名称不对应,肯定会以单据本身有疑点为由拒收单据。

(五)FOB下结算方式选择的风险

电汇(T/T)由于交款迅速,能够节约出口方的精力,并可及时收到货款,而在外贸业务中广泛使用。在实际上,买方采用T/T预付全款所承受的风险过大,所以卖方与买方在支付方式上难以取得共识。另外广为采用的30% deposit, balance by T/T after receipt of B/L copy,风险同样存在。如果买方对货物的需求发生变化的话,即使我方拿到了30%预付款,也不一定可以弥补在交易中的损失,对于专门定制产品更甚。

信用证(L/C)支付方式由于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故较易被卖方所接受。在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时,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在审证时即使发现这一问题,但出于时间和金钱方面的考虑也可能忽略。但卖方结汇时,银行会出于单证有不符点,拒付并退单。

二、 FOB下卖方防范风险的相关对策

(一)理清保险范围

卖方应考虑到风险的无处不在而应自行为运往装运港的货物进行投保。

(二)处理好船货衔接问题

卖方应争取自行办理托运手续,以便了解和控制货物动态。如若不行,卖方应注意买方资信,同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买方应在派船前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信息,并以卖方确认为准。在合同中,还应明确若由于买方原因延误船期,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

(三)避免货物人引起的问题

若买方选择船公司而非货代安排运输,卖方应只接受信誉好的船公司。若买方坚持指定境外货代,那么卖方对货代的信誉要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要求其国内的合法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四) 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

使用“记名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而且会阻碍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在L/C支付条件下,使用船公司的海运提单应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

(五) 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对于卖方,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防范买方拒付的风险,或者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在发生风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会通过各种办法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如何,卖方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

参考文献:

[1]薛春政.FOB条件下卖方的风险及防范浅析[J].金卡工程,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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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进出口业务;FOB术语;CIF术语

作者简介:王溶花(1982-),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教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农业市场与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9-0055-03

一、FOB与CIF术语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的使用概况

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按使用频繁程度,FOB术语超过40%,排在各术语的第一位,其次是CIF术语。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FOB术语的使用也是最多的,在进口中使用频率最多的是CIF术语。

(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业务中的使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术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各贸易术语的首位。以FOB术语成交的业务占80%以上,而且有逐步增长的趋势。一方面,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逐步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开展货运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服务质量好、价格优惠,进口方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会要求签署FOB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运输市场运力紧张,油价不断上涨导致运价频频上调,加上各种各样的附加费,对运输行业价格的波动,各出口公司难以准确控制。为了便于外贸成本核算,不得不选择FOB条款,考虑到有效规避对外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因此,导致我国出口企业使用FOB术语成交的外贸合同比例迅速增长。

(二)CIF术语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的使用

由于当今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进口商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中更趋向选择风险小、责任少的术语,进而大大发展了CIF术语在国际贸易进口业务中的使用比例。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经济更多地融入到世界经济,我国的对外贸易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目前在进口业务中,我国进口商为了规避贸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了CIF贸易术语进行国际业务往来,导致CIF贸易术语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的使用频率逐年提高,上升为我国对外进口合同中使用最频繁的贸易术语。

二、FOB与CIF术语在实际贸易业务中的优越性分析

(一)FOB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就出口业务而言,企业采用FOB贸易术语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出口商履行合同的义务较简单。出口商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并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装运船舶上,就算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能否如期到达和安全到达目的港,与卖方无关,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开始,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其次,采用FOB条款,出口商可以避免运费、保险费的波动,从而减少贸易风险,保证成本核算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都习惯于采用FOB术语出口,特别是近年来,由于运价上涨,很多出口企业为了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乐于报FOB价。另外,对于我国出口商难以接受的一些运输条款,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远的目的港,为满足客户要求,保证业务正常进行,可以而且应当采用FOB贸易术语。

(二)CIF术语在进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企业在进口合同中选择采用CIF贸易术语进行交易,要求出口商办理租船订舱、保险等义务,为进口企业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竞争激烈的对外贸易中赢得了宝贵时间。首先,进口商可以不必为租船订舱与船公司或者货运订立合同花费过多的精力和财力。其次,在出口商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事故时享受到由出口商办理的保险业务产生的效益。最主要的一点是,进口商可以省去一大笔的资金和人力的投入,能够让进口商的资金得到最大利用。在当今国际贸易日益讲究效率的现状下,可以省下足够的时间,安排履行其他的贸易合同。

三、我国进出口商选用FOB和CIF术语所面临的风险

(一)FOB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1、出口商船货衔接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出口商负责备货和装船,但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连贯的流程被分割由两方分别负责,能否衔接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在FOB术语下,进口商把船名和装船期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再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双方远隔重洋,沟通不畅或一些主客观原因往往就会在船货衔接方面产生问题。比如,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装船期延迟或变更船名,导致出口商货物不能按时装船,滞留港口,由此使出口商增加一些额外的支出,如仓储费用,或使出口商由于迟收货款而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备货延迟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也会造成额外的费用,如空舱费、滞期费。因此,由于船货衔接问题而导致的贸易纠纷经常发生。

2、出口商货款两空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进口商指定货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客户与船公司或货运有着特殊关系,能拿到便宜的运价;还有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出口商货物的。FOB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出口商也难以保证货物的绝对安全,这是由于进口商与船公司或货代的特殊关系,客户可先担保提货。一方面,拖延付款,影响出口商的正常收汇;另一方面,客户提货后,经常会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使原来较为安全的结汇方式变为商业信用,使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使出口商处于货款两空的境地。

3、出口商提单种类选择不当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出口商的风险还来自于错误的提单选择。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出口商倾向于选择记名提单,认为其可以直接把货物交付给进口商或收货人,不会因遗失提单而被别人提走货物。事实上,这其中有另外一个更大的风险,即进口商的商业信誉如何。因为与指示提单相比,记名提单只起到运输合同及货物收据的作用,而缺少了物权凭证这一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进口商商业信誉较低,承运人却让记名提单载明的收货人(通常为进口商)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前提下提货,出口商则很难以正本提单在自己手中为由向承运人或提单签发人索赔。

(二)CIF术语在进口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1、进口商实际价值损失风险

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由于CIF术语是象征货,又是境外出口商订船,他们只保证实际的装船日,却不能保证国内进口商的实际到货日。国内进口商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往往由于船公司自身等方面的原因,经常面临无法按期收货的情形,给进口商带来多方面的损失。特别是对于那些保质期较短的食品、易腐的季节性的大宗农产品或时效性很强的时尚物品,由于推迟收到货物,进口商只能被迫采取销售打折、缩短货架销售时间等手段,造成其实际利润下降,甚至会影响到部分产品的国际期货市场价格,进而给其后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进口商钱货两空风险

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由于CIF术语是象征货,不是实际交货,再加上国外出口商订船,因此很容易造成HOUSE提单风险。在此种提单的实际操作中,出口商未经装船而可以拿到议付进行结汇,使国内进口商延后收到货物,甚至这种HOUSE提单根本就是假单据结汇,从而造成进口商钱货两空。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出口方所装运的货物与进口方所需要的货物不一致,而船公司对出口方所提供的货物及其品质往往可以通过所谓的保护性条款来规避自身责任,结果仍将可能给进口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潜在损失和实际损失。

3、进口商成本核算偏低风险

在当今贸易利润越来越小的国际形势下,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进口商面临着成本核算偏低的风险。CIF术语由于是境外出口商订船,出口商拥有许多主动权选择船公司来减少费用支出,原本许多属于出口商承担的费用被转嫁到国内进口商身上,海运部分,如装船费用、杂费、空箱遣返费、船公司的中转费用等。这些转嫁的费用有可能超过实际的运输费用。

四、我国进出口商规避FOB和CIF术语风险的措施

(一)树立风险意识

国际贸易具有程序多、更复杂、困难多、风险大的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说, 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的进出口业务中,由于没有正确树立风险意识,使得贸易中损失的可能性和风险性更大。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必须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风险意识,审慎进行贸易的各个环节。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贸易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萎缩,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也面临更多的壁垒和挑战。在这种逆境中,我国的外贸企业只有正确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进出口风险的控制,才能增强我国外贸竞争力,在进出口业务中为企业和国家带来利益。

(二)灵活选用FOB和CIF术语

在前文中总结的多数观点所认为的FOB和CIF术语优越性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贸易形式和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外贸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可参考以下几点:

1、出口争取用CIF贸易术语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一些出口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窘境。因此,我国出口商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更加谨慎,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减少贸易风险,我国出口商首先考虑以CIF术语报价成交。如果客户有要求,企业要尽力争取采用出口CIF成交,将租船订舱与投保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出口商规避贸易风险,还有利于运输行业与保险行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进口争取用FOB贸易术语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许多企业因对风险认识不足和业务环节操作偏差等因素,导致我国进口商钱货两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国进口商选用外贸术语时更加谨慎小心。进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首先应该而且要争取选用FOB贸易术语。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身在贸易过程中有效地规避贸易术语带来的风险、掌握贸易的主动权,提高对外贸易的成功机率,为我国进口贸易做出应有的贡献。

3、结合客户资信调查,灵活选用贸易术语

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如果过分强调贸易风险带来的损失,过分局限于传统贸易术语的优越性,进出口企业就会丧失众多的贸易机会。例如,在出口合同的磋商中,有些国外客户执意坚持采用FOB术语成交,我方可以接受外商指派的知名的船公司,若外商指定一般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在不影响交易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人员对其资信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或者辅以投保出口商方面的保险来满足客户要求,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争取一些贸易机会。因此,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进出口业务中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FOB、CIF术语,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上当受骗。

(三)规范业务操作

我国进出口商应加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法、国际结算等相关贸易知识的学习,用理论来解决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只有充分掌握相关贸易知识,熟悉对外贸易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才有利于规避风险。随着外贸竞争的日益激烈,加强外贸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努力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人才已经成为我国努力实现贸易强国的重要举措。只有提高自身素质,精通业务流程,才能为我国进出口业务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进而促进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间合作

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复杂、透明,国际贸易的国际间合作程度也不断加深,要求通过国际组织协调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开展外贸业务时要注重国际合作,遵循相关的国际规则:一方面,保证各贸易主体对贸易的环节、术语的理解等能一致认可,以保证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即使贸易过程中产生了摩擦,也能借助有关国际组织如WTO机制,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

参考文献:

[1]罗苏莉.浅析进出口贸易中FOB、CIF贸易术语的选用――基于风险规避的分析[J].企业家天地,2008,(05).

[2]周敏倩、竺杏月.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3]白锐文.FOB下无单放货有风险[J].进出口经理人,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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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基于FOB 贸易术语,对该术语下的风险予以分析,并制定应对策略,旨在规避潜在风险。

关键词 FOB 贸易术语 风险 策略

国际商会曾在上世纪 90 年代末,对几十个国家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调查。按使用程度统计,FOB 列为首位。FOB 贸易术语成为重要国际贸易术语之一。FOB,作为代表概念的三个大写英文字母缩写,即free on board,意思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有关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转移给买方,此后一切费用均有买方负担。

一、FOB贸易术语下需关注的关键性问题

(一)船上为界

由《INCOTERMS2010》规定可知,FOB 贸易术语是以“船上为界”作为交易双方所承担风险与费用责任的划分界限。这就表明:货物装上船后,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损坏,均有买方负担。而货物在装上船之前风险,其中也包括货物在装船过程所发生的损失,则全部由卖方来承担。

(二)船货衔接与风险前移

FOB成交的合同术语装运合同,即卖方的一项任务是依照规定时间与地点完成装运。而FOB条件下,则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故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要求,若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的充分通知,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如空仓费或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全部由买方承担;若买方指派船只按时抵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相关上述费用则将由卖方承担。

二、出口方采用FOB术语潜在风险及对策

(一)FOB术语下,无单放货对出口方的风险及对策

1.FOB术语合同下电放提单的无单放货。

常规情况下,卸货港收货人须凭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换取提货单方能提取货物。如今,伴随国际航运技术的进步,以及货代提单的出现, 外贸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会依据不同客户而采用更灵活方便的操作手段。

现实中,出口企业以 FOB 加电放提单的方式出口货物时,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为船公司的无单放货,进而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在向船公司交货的时候,出口方若未采取有效举措取得托运人(shipper)身份,船东或其人就有可能存在“无单放货”给买方。出口方在货款未收到的情况下丧失货权,致使货款两空。

为规避此类损失,卖方需采取如下对策:

(1)积极做好进口商资信的调查工作。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真实性与履约能力,全面了解对方开设的基本账户及经营管理等能力;分辨清楚其主体资格。如查看对方营业执照正本与副本,并对正副本的真实性予以验证;多方调查对方企业信誉度,如委托海外相关机构进行查询有无不良行为的历史记录,或通过网络对所需资信进行搜索。

(2)善于借助进行交易。大船东一般有自己一套货运机构,能够有效避免卖方的损失,并确保货物更加安全。因此,应多寻求国内声誉较好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作。当卖方遭遇不熟悉的客户时,应避免使用 FOB 术语成交而采取 CIF或 CFR 贸易术语,更应避免 FOB 加电放提单出口。

(3)改变付款方式。若不可避免要使用 FOB 加电放提单出口时,最稳妥的方式是卖方要求买方以全 T/T 全额收取货款,然后电放提单。

2.在无船承运人下的无单放货。

所谓无船承运,则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物,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并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任务,且承担承运人相关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以往无船承运人欺诈案例中,多数为国外进口商同国外无船承运人之间相互勾结,向国内出口商签发 HOUSE 提单,而自身凭借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海运提单在目的港提货。

出口企业规避 FOB 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潜在风险,货主须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1)出口方应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明晰我国合法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相关手续。若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方能遵循依据开展索赔业务。

(2)卖方应接受具有良好声誉和资质的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努力避免接受由契约承运人签发的 HOUSE 提单。

(3)出口公司应通过合法合规开展业务,进而规避风险。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当我们能够严格遵守并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便能促进使自身贸易工作规范有序,最大限度降低贸易风险。

(4)卖方应拒绝在信用证中,要求使用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结汇方式。

(5)投保“出口信用险”,由保险公司帮助调查客户信用。当风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帮助通过相关渠道对有关部门负责方开展追索,出口方可在规定期限内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二)FOB信用证条件下,卖方潜在风险与对策

在卖方以FOB术语合同出口,且使用信用证结算时,为减少和避免不必要损失,在FOB下采用信用证付款,卖方须注意如下几点:

1.鉴于信用证有严格期限,在信用证装运期已过情况下,卖方决不会毫无保障出运货物。卖方会采取其他办法与买方协商,以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并就关联问题,譬如对延长时限、修改费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对于买方有关于修改信用证承诺及具体内容,都需有详细书面确认,以确保卖方的利益。

2.在FOB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拒绝信用证条款中的软条款,其根本原因在于此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也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

fob贸易术语范文6

【关键词】贸易术语 FCA FOB风险

一、案例

我国内陆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签订一笔1500吨食品出口合同,以FOB大连定价,装运期为2005年11月5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2005年10月22日卖方收到买方银行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及买方指定的船舶抵大连港的时间。卖方在买方指定船舶到港前三天将货物运至大连港仓库,不料次日仓库起火,由于抢救不及时,1500吨食品全部被烧毁。而此时我出口公司又没有存货来及时替代这些被焚的货物,结果无法按期装船。该公司只好请求国外进口公司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均延长15天。对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5%。经过我方的一再努力,最后对方同意降价1%,结果我方为此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由此案例可以看到,卖方在选用贸易术语时,由于不懂或选用不当将增加贸易风险,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在采用FOB术语达成交易时,要承担出口商品从内陆存仓地到船舷这段路程间货物灭失、损坏等风险。因此,FOB贸易术语并不是内陆企业出口时的最佳选择。

二、FOB的缺陷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1.FOB术语要承担风险转移滞后的风险。在采用FOB术语时,出口方要承担从交货到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从该地区经陆路运输到装运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很长时间,相应地就增大了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在此期间货物如发生损失,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若之前投保了,可依据保险合同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挽回其损失。但是很多出口企业不会去投保,即使投保了,但对于涉及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费用很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就是个说明。

2.交单结汇风险增大,延长收款时间。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出口方应准备提单、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以交单付款,这与其仅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尤其是对于沿海地区企业非常便利,不会影响其结汇。但如果是深处内陆地区企业,往往是出口方先进行内陆短途运输,这时卖方因货物未装船而无法拿到提单,办理交单结汇之事,只有当货物运到装运港装运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然后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出口费用。

3.内陆地区采用FOB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在FOB价格中不包括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运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甘肃、青海、新疆等偏远的内陆地区到我国东部装运港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货价的一定比例,这无疑增加了卖方成本,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三、采用FCA术语给卖方带来的优点

1.风险转移时间较早。内陆企业按照《INCOTERMS2000》将1500吨食品在其生产或库存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交货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转移了货物损坏、灭失等风险。那么,货物因火灾而受的损失就由买方自行承担。

2.结汇时间较早。本案例中若采用FCA术语成交,则卖方在货交承运人那一刻即完成交货的义务,便可凭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及其他指定的单据到银行交单,早日收回货款,提高其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降低收汇风险。

3.承担的费用减少。本案例中的出口企业位于内陆地区,与港口距离较远,若选择FOB术语,则需要承担过多的风险和费用;若选择FCA术语,则卖方不需要承担陆路地区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4.运输方式更灵活。为了便于使用FCA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做了解释,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业务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使用FCA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城市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搬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将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时间。

综上,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应改变以往思维模式,开阔思路,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不要拘泥于传统的FOB术语,最好摒弃原有的思维定势和商业习惯。学会运用FCA术语,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尽管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但是由于深处内陆,交通不便,使用FOB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这就制约了外贸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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