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申请理由范例6篇

助学金申请理由

助学金申请理由范文1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重修,上学年综合测评分不低于75分;

5、在XX-XX、XX-XX两个学年内必须是学校认定的特、贫困生,XX级学生不参加评选;

6、本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材料:

1、《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原件)

3、《昆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学院出具的学生基本情况、典型事迹介绍,篇幅在500字以内。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首先在学校认定的特、贫困生中推选,所有特、贫困生都获得任意一项资助后,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名额分配情况,将“国家助学金二等” 的推选范围扩大到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一般困难学生中。

申请材料: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重修,上学年综合测评分不低于70分;

5、5、在XX-XX、XX-XX两个学年内必须是学校认定的特、贫困生,XX级学生不参加评选;

6、本学年内,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申请材料:

1、《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原件)

助学金申请理由范文2

壹、目的:为协助非自愿性失业人士子女顺利就学,减轻其就学之经济负担,特订定本计划。

贰、策略:

一、建立安定就学平台

(一)本部窗口:由本部成立专线及平台,针对家遭困境之大专学生提供各类助学信息及咨询,并进行个案转介。

(二)各校窗口:成立因应小组并建立单一联络窗口,由专责人员提供转介个案必要之就学协助,包含提供校内外助学讯息、审核其补助资格、适时引进学校辅导机制,提供失业者子女必要的心理谘商等。

(三)网络平台:建置「安定就学信息网,提供各类安定就学信息。

二、协助措施

措施说明

本计划措施失业家庭子女补助针对非自愿性失业人士子女,补助其就学费用。

各校配套措施1.紧急纾困助学金对于新贫、近贫或家庭发生急难之学生,由学校依学生困难实际状况给予生活补助。其申请资格及办理方式由各校自订。

2.工读助学金由学校优先安排失业者子女于校内工读,提供其赚取生活费用管道。其申请资格及办理方式由各校自订。

3.就学贷款各校对于失业劳工子女就学或经济上或其它 特殊情况有困难的学生一旦经学校认定有贷款必要者,学校会依实际状况给予从宽认定办理就学贷款。

三、申请资格:现行非自愿离职失业达6个月以上之劳工,其子女可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申请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本部为加强协助家庭遭遇困境之大专学生,放宽补助资格并扩大办理。

(一)提出申请学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就读国内大专校院具有学籍,于修业年限内之学生(不含空中大学、研究所在职专班、学士后学系)。

2.学生之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非自愿离职失业期间连续且超过1个月以上,未逾6个月者。

3.家庭年所得在新台币114万元以下,家庭年所得列计范围包含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二)补助金额:

1.公立大专校院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

2.私立大专校院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0,000元。

(三)办理方式:

1.学生申请程序

(1)受理申请时间:97学年度第2学期申请案自各校开学日起至98年3月31日截止;98学年度第1学期申请案自各校开学日起至98年10月15日截止。

(2)应检附表件:

A.申请表(如附件)

B.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之非自愿性离职证明【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就业服务站(中心)开立之「失业(再)认定、失业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或「失业认定联为认定标准】。

C.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清单。

D.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2.学校办理程序

(1)各校应于98年4月15日前将97学年度第2学期申请学生数据输入至本部平台;98年10月30日前将98学年度第1学期申请学生数据输入至本部平台,俾利与各类助学措施申请案进行勾稽比对。

(2)各校审核通过案件于补助核发后,应造具印领清册一式2份,一份留存校内,另一份备文掣据,于98年4月30日及98年11月15日前报部请拨补助经费。

(四)申请限制:

1.学生之父母均为非自愿离职失业者,仅得以其中一人之身分请领。

2.政府各类助学措施择一申领:已申请本部各类学杂费减免、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划助学金,及政府其它助学措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渔民子女就学奖助学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劳工子女发展技艺能助学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员子女教育补助、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清寒荣民子女奖助学金、台北市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等)者,不得再申请本计划的助学金。

三、经费来源及预算推估

(一)安定就学平台:招募8名专线咨询人员,由本部短期促进就业方案费用支应。

(二)失业家庭子女补助:所需经费约2亿4,000万元,由本部支应(高教司及技职司各负担1/2)。

学校每年每人

补助金额补助人数所需经费

公立大专10,000元4,000人40,000,000元

私立大专20,000元10,000人200,000,000元

合计-14,000人240,000,000元

(三)紧急纾困助学金:由学校自学杂费总收入中提拨3%至5%的经费支应,所提拨金额高于学杂费总收入1%者,另由本部(高教司及技职司各自负担)酌予补助。

(四)工读助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支应,私立学校另由本部工读助学金酌以补助,本部补助私校之工读助学金应优先支用于家遭困境学生工读所需经费。

(五)各校应调整校内奖助学金经费支用比例,优先用于助学金。

四、办理时程:自98年1月至12月止。

五、预期效益

(一)汇集本部、相关部会及各社会各界所提供之安定就学机制相关信息,提供失业者子女实时的协助,降低大专生因经济因素休学的比率。

(二)配合各校现行措施,预估一年可增加协助约1万4,000名学生顺利就学。

和春技术学院 学年度第 学期失业家庭子女补助申请表

学生姓名学号

学院系所____________________学院

____________________系(所、科、学位学程)

学制1.五专:日间部 夜间部

2.二专:日间部 夜间部 在职专班

3.四年制学士班:日间部(含四技) 进修部(含进修学士班、四技)在职专班(含四技)

4.二年制学士班:日间部(含二技) 进修部(含二技) 在职专班(含二技)

5. 硕士班

6. 博士班

年/班级____________年级_________班

联络电话住家:

手机:是否办理就学贷款是否

通讯地址

家庭年收入计列范围编号关系人姓名关系人身分证统一编号与学生关系

1

离职单位名称离职日期

编号关系人姓名关系人身分证统一编号与学生关系

2

离职单位名称离职日期

编号关系人姓名关系人身分证统一编号与学生关系

3

离职单位名称离职日期

关系人如仍在职或未离职,无需填列离职单位名称及离职日期字段

应缴付文件申请表

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之非自愿性离职证明

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清单

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申请表

助学金申请理由范文3

 

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按照《2021年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评审工作方案》的安排,经省委宣传部批准,2021年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即日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由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工作。

二、申报形式: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采取“以成果形式申报”的办法实施,主要资助专题性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

三、申报范围和条件:

1.申报项目须是未出版(发表)的最终研究成果(专著或研究报告)。申报分政治(含政治学、马克思主义与党建(科社)、法学、哲学等学科,以及省委讲师团“理论热点面对面示范点建设”专项)、经济(含理论经济、应用经济等学科)、管理(含管理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等学科)、社会(含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等学科)、文化(含历史学、语言文学、新闻学等学科)、艺术、其他(含教育学、体育学等学科)七个专题类别。申请人须认真研读《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2021年度课题指南》的说明,并按其要求进行申报。

2.项目申请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所在工作单位在湖北。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3.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对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1)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申请。(2)不得以在研或已结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申请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3)已公开出版或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不得申请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2021年“深度学习”专项活动拟立项项目和省委讲师团“理论热点面对面示范点建设”专项项目的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比照此条执行。

4.申报者须如实填写材料,并保证研究成果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如获立项予以撤项并通报批评。

四、申报途径和要求: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采取网上申报形式进行,网上申报地址:hsas.csdc.info,申报时间:2021年8月11日至8月20日,审核时间:8月23日至8月24日,逾期作放弃申报处理。

五、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由省内专家进行初评、终评两轮网上封闭评审,择优立项。

六、凡获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立项的课题成果,成果出版(发表)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成果”。

七、各单位集中报送申报材料要求:

1.由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并报送通过审核的申报成果《汇总表》1份(《汇总表》由网上自动生成导出,须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2.须报送《汇总表》中申报成果的打印稿一式1份。(课题成果采用统一封面样式打印,全部双面印制。所有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信息或相关背景信息,否则取消参评资格。)

3.报送纸质成果时,须将成果的word版本(以姓名、申报编号作为文档名)一并报送。

4.报送纸质成果时,须将成果的复制比检测报告一并报送。成果的复制比检测报告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成果进行审查把关。不提供复制比检测报告或复制比检测报告不符合学术规范的成果,不得申报本年度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

5.每项申报成果的纸质材料需用标准档案袋封装。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6.受理实物材料申报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至9月2日,逾期不予受理。

7.申请人须认真研读“湖北省社会科学项目与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sas.csdc.info)“通知通告”栏中申报操作指南的说明,并按其要求进行申报。

助学金申请理由范文4

第二条申请资助的范围和对象。凡属市行政管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固定住所的个人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利费用资助。资助对象为专利权人。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条资助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000元。所资助的专利项目列入市级以上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金额再增加一倍。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单位法人证件和所在旗区专利管理部门的证明,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身份证和所居住旗区专利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三)全套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以上材料与凭证必须详实可靠,在验证相应原件基础上,市知识产权局留存复印件。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正在申请资助的,取消申请资格;已经资助的,追回已支付的资助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确认后,被资助人属单位的,资助金以转帐方式划转,被资助人属自然人的资助金以现金方式予以支付。

第七条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

(一)资格审查:审查申请资助的项目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等是否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对受理并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并按程序将评审结果反馈给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四)经审查批准予以资助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将按程序通知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并在审查确认后的一月内办理资助手续,拨付经费。

第八条资助费用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是市专利费用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市专利费用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和检查。市专利费用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挤占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助学金申请理由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教育体育名区”为目标,不断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低保、困难家庭学前儿童纳入我区贫困学生资助范围,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的资助水平,不断促进教育公平、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的办法,切实保障低保、困难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去学前教育的机会。

三、资助范围

(一)具有区常住户口(户口在辖区内至少一年以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济困难家庭的3周岁至6岁在园幼儿(年龄计算为当年8月31日前出生满三周岁的幼儿)并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均可享受学前教育补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资助

1、低保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

2、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幼儿;

3、父母双亡的孤儿;

4、因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丧父或丧母、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受资助幼儿在家庭脱贫后,不再享受资助。

(三)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家庭户口本、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幼儿园出具的幼儿在园证明材料;

3、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幼儿需持低保证、低收入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烈士子女需要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幼儿在申请资助时需要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③孤儿需要提供孤儿证;

④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在申请资助时需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住院病案;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幼儿申请资助时需要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因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需幼儿所在社区写出对其家庭状况的调查说明,签名(至少两人以上)并加盖公章;

⑤按第4条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家庭,申请时需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及村委会(社区)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注明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暂按人均每年1000元进行资助,在春、秋学期分批发放。

五、资助程序

(一)申请申报。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由幼儿家长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市区幼儿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连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上交幼儿园,幼儿园调查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审核。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幼儿资助申请后,及时进行复审核实,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名单。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名单在所在社区及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程序,给予资助。

(三)资金发放。资助资金每学期申请办理一次。资金到位后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打入幼儿的银行卡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各幼儿园要成立资助评审小组,要有专人负责,并由评审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提交的材料,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认真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市区幼儿资助专项资金发放表》,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存档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制定方案,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确定资助对象,建立健全资助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资助资金,及时拨付,确保到位。贫困幼儿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帐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贫困幼儿资助情况于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的贫困幼儿补贴用款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或挤占资助专项资金,违规操作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其他

助学金申请理由范文6

第二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实行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封闭运行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以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中小学生为主,兼顾其它学段品学兼优贫困学生。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由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成立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作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每学期基金使用方案。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设在市教育局。

第六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划拨10万元;

(二)上级政府划拨的“两免一补”专项助学资金;

(三)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对教育系统的罚没款;

(四)市内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每年收取的“三限生”培养费10%划入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其中市一中、市高级中学分别不低于30万元、10万元);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市财政局设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一)孤儿或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被市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

(三)家庭因突发事件致贫,确实无法承担子女上学费用的;

(四)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符合上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或高中毕业生,中考达到市属高中录取调节分数线,或者高考达到省定普通高校本科分数线的,亦可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第八条在本市就学的贫困学生需要资助的,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赴外地高等院校就学的特困学生,一般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

属本办法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贫困学生,第一次提出资助申请获得批准后,可连续享受资助待遇至初中毕业。但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民政部门不再认定为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收到贫困学生或其家长提交的书面资助申请后,应向其提供《老河口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申报表》(格式附后)。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并按要求送所在基层组织(村、社区居委会或父母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属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应同时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证卡,被高中或高等院校录取的还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和考试分数单。

第十条乡镇办学校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走访,核实情况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10日内汇总呈报中心学校,市直学校直接呈报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

学校在呈报助学基金申报表前,应将呈报贫困学生名单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有关反映和问题,应调查核实后重新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乡镇办中心学校应在10日内会同民政助理对各学校呈报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在申报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认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学校,学校应将不予资助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对市直学校报送的资助申请,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对确需资助的贫困学生,应综合考虑学生困难程度、实际需要资助的数额、基金的资助能力等因素,分别提出享受资助等次和具体金额的意见,10日内提请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一般资助、重点资助和特别资助三个等次。

一般资助的标准为义务教育学段的杂费和书本费;

重点资助的标准为义务教育学段寄宿生的杂费和书本费,并发放部分生活补助费;

特别资助适用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部分学费或培养费,但最高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十四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在10日内将资助金拨付到位。其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和高中毕业生的特别资助金发放至本人,其他资助金拨付至学校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捐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接受其资助的贫困生名单的,由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及时办理。但捐资人不得自行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受资助人。

第十六条每年度贫困学生助学基金70%用于资助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30%用于资助非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

上级政府划拨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专项助学基金应全部用于资助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得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捐赠的部分,依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从税前所得中扣除。

第十八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将接受捐赠帐户、电话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捐资人名单和数额每半年公布一次,对公民个人捐资1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5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全市各学校不得再自行决定减免学生学费、培养费、借读费。

第二十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和财务档案,市审计局每年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和资助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承担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申报、管理、审批、发放、使用等职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循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审核不严造成受资助人员情况严重失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严重超过工作时限,造成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失学的;

(四)冒领、截留、挪用、贪污政府助学基金的;

(五)不按规定将对教育系统罚没款划入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

(六)学校违反规定程序减免学生学费、培养费、借读费的。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或其家长弄虚作假,骗取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由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金。

第二十三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