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结保证书范例6篇

具结保证书

具结保证书范文1

在不具备相应的维修条件时,不要试图自己修复三鼓及打印机,不要自行添加其它碳粉(经测试,绝大多数市售碳粉过粗,含铁和树脂过多,有杂质,很容易损坏鼓芯);=

上述反映的情况与我方提交的其他原件或复印件资料及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贵局可予以注销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虚假所引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概由我方承担。

认真执行“安全第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我方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产品过质量保证期以后,产品出现故障需更换配件,我公司只收配件工本费,免收人工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及合同认真履行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在举止上,爱护老婆,保证老婆开心时要陪她开心,不开心时要哄她开心;做文明丈夫,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打了左手送右手”。

_________单位(个人)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土地证书(土地使用证、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证), 证号为_________,因_________原因遗失,所提 供的原证书复印件(或原证书存根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如有隐瞒欺骗,愿承担一切法律责 任,特此具结。

附:遗失声明报纸。

具结保证书范文2

(1)在第一行正中写“保证书”三个字,字体较正文大些。

在举止上,爱护老婆,保证老婆开心时要陪她开心,不开心时要哄她开心;做文明丈夫,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打了左手送右手”。只要老婆喜欢的事,绝对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不说老婆不喜欢听的话,不做老婆不喜欢做的事。一定要记得我们的结婚纪念日及老婆的生日和爱好。经常夸老婆在我心中是最漂亮的。

(2)写接受或保证书一方的称呼。

(3)正文开头可简写对某项工作的认识。然后,写决心做到的具体事项或保证的具体内容,最好分条开列。

(4)结尾可写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敬礼”等语。

(5)写上写保证书一方的名称和日期。

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我公司技术人员将做到有问必答,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保证24小时内给予明确答复或解决方案,质保期内需要现场处理,保证48小时到达现场。

1.含义和特点

保证书是日常生活、日常工作或学习中,某集体或个人立誓完成某项工作或发誓不再犯某种错误而写的具有承诺性和保证性的一种应用文书。

这里所说的保证书,与法律文书类的保证书不同。它和决心书一样,是个人、集体、单位为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工作、完成任务而提出保证或表示决心所用的文书。做了错事、犯了错误,表示决心要加以改正或悔改所写的保证或表示决心的书面材料,也叫保证书或决心书。

本人是 系, , 级 专业毕业生,经与 单位联系,定与 20xx年 5 月 15 日起前去该单位进行毕业实习工作。为了确保我院毕业生离校外出实习、应聘、工作期间的安全,严格学院与毕业生之间的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特向学院作如下安全保证:

保证书或决心书具有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约束人的行为作用,通过写保证书或决心书,可以发动群众想办法,定措施,保证号召的落实,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局面。保证书和决心书虽然不是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它是个人。集体或单位自愿订立,而且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给予指导、检查、监督,这就产生了约束力,保证书和决心书的提出者也会自觉地在所定条款的范围内行动,保证条款的落实和任务的完成。

保证书的主要特点是承诺性和誓言性。它是集体或个人向上级组织、领导机关或个人誓言性地承诺一定完成某项工作或者一定不再犯某种错误。保证的内容是一定能做到也一定要做到的。保证书的作用主要是受文的组织、机关或个人依此对立保证者进行监督、约束和限制;其次也有立保证者依此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约束、自我督促的作用。

出现问题,是谁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然而面对错误是需要很大勇气的,如今我已经鼓起了勇气去面对这项过错,我要用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我下一步的工作当中。希望领导能够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对于这项工作的错误,我也有一定自我认识,我还是一个电信机房管理新人,这是因为我经验不足造成的错误。但我不会以这个作为请求原谅的托词,因为错误终归是错误,我应该用于面对错误。

2.写法

保证书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及日期四部分构成。

(1)标题。保证书的标题一般仅写“保证书”三字,有时则在“保证书”三字前写上保证内容。

(2)称谓

保证书的称呼在标题下空两行顶格书写,写明保证书送达的上级组织、领导机关的名称或个人姓名。

以上是我生活学习经常违反校规校纪所作出的保证,,如有再犯或多次违反经老师和学校领导教育未改,我愿意接受老师和校领导作出的处理方案。

(3)正文

保证书的正文一般由缘由与内容两部分构成。正文第一部分为写保证书的缘由,应以简短的文字写明为什么写保证书。第二部分为保证书的内容,一般采用分条列出的写法,写明立保证者做出保证的具体事项,如保证做到什么,在多长时间里,达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实观自己的保证,或保证不再犯什么错误,怎样做到不再犯此错误等等。保证内容要写具体;可实行、可检查、可监督、以使保证书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有的保证书有结尾,结尾为致敬语。结尾也可强调一下保证的主要内容,有的保证书没有结尾。

具结保证书范文3

(1)标题。保证书的标题一般仅写“保证书”三字,有时则在“保证书”三字前写上保证内容。

(2)称谓

保证书的称呼在标题下空两行顶格书写,写明保证书送达的上级组织、领导机关的名称或个人姓名。

(3)正文

保证书的正文一般由缘由与内容两部分构成。正文第一部分为写保证书的缘由,应以简短的文字写明为什么写保证书。第二部分为保证书的内容,一般采用分条列出的写法,写明立保证者做出保证的具体事项,如保证做到什么,在多长时间里,达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实观自己的保证,或保证不再犯什么错误,怎样做到不再犯此错误等等。保证内容要写具体;可实行、可检查、可监督、以使保证书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有的保证书有结尾,结尾为致敬语。结尾也可强调一下保证的主要内容,有的保证书没有结尾。

具结保证书范文4

通常保证书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保证书标题有两种方式构成。

其一,单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较大字体写保证书字样。

其二,由保证内容和文种名构成。如:《卫生保证书》。

(二)称呼

保证书称呼在标题下空两行顶格写上送达方的机关组织、团体单位或个人的称呼或姓名,然后加冒号。

(三)正文

正文一般而言须包括写保证书的缘由,保证的具体内容两部分。

1.保证书的缘由

要阐明为什么写保证书。要叙述清楚当时的条件和有关情况,使保证的具体内容建立在一定的前提之上。

2.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的内容主要是指保证人作出保证的具体事项。如保证做到什么,在多长时间里,达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实现自己的保证等。保证书此部分一般以条条的形式列出。

(四)结尾

保证书的结尾可以再次表示实现目标的决心,如上述各项保证做到。也可用此致敬礼等的礼貌用语。还可以在正文结束后,什么也不再写,自然结束。

(五)落款

落款即在保证书右下方署上保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并署上发文的日期

范文:

尊敬的老师 今天,我怀着愧疚给您写下这份保证书,以向您表示我逃学的不良行为,深刻认识改正错误的决心!

我以后上课注意听讲记好笔记,下课钻研问题的勤奋精神.上课认真听讲.平时对这类事情认识不深.导致这类事情发生,在写这份保证书的同时,我真正觉悟到自己的错误.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和院系的学风建设 老师是非常的关心我们,爱护我们,所以我今后要听老师的话,充分领会理解老师对我们的要求,并保证不会在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望老师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老师是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老师对我的这次深刻的教育。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我保证以后不逃学,认真上课!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具结保证书范文5

广西中烟技术中心实验室

[摘要]检定和校准是我国计量法用于计量性能评定的方式,是实验室开展量值溯源的重要手段,其结果应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实验室结果报告的准确性。本文通过比较检定和校准的区别,进而阐述其结果的应用方法。

[

关键词 ]检定;校准;区别;结果应用

结果报告是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最终产品,也是实验室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结果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结果报告的准确与否与检测仪器的量值溯源有着必然的相关性,而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来自两个途径---检定与校准,因此实验室应重视检定与校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必要和有效的处理和应用,从而确保结果报告的准确性。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实验室对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认识不足、理解不透,从而影响了量值溯源的准确性,导致了结果报告的偏离。下面就二者的区别、证书的区别以及应用做详细解剖。

1、检定与校准的区别

检定,即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校准,即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主要表现在目的、依据、对象、周期、结论等方面。

检定的目的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具有法制性,其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检定的结论是确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可以使用。检定必须是具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才能开展,其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实验室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而校准的目的则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不具备法制性,是实验室的自觉行为。校准的对象是除了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实验室自愿的溯源行为。校准的主要依据是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实验室内部校准、外校,或内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校准周期由实验室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2、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的区别

检定证书是指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实施检定的,检定结论为“合格”所出具的证书。其封面内容包括:证书编号、页号和总页数;发出证书的单位名称;委托方或申请方单位名称;被检定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出厂编号;检定结论(应填写“合格”或在“合格”前冠以准确度等级);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名;检定日期:X年X月X日;有效期至:X年X月X日。检定证书的内页中应包括如下内容:检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检定或校准证书号(有效期)、技术特征(如准确度等级、量值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检定的地点(如本实验室或委托方现场);检定时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值、湿度值);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项目(如外观检查、各种计量特性、示值误差等)的结论和数据。

校准证书则是指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部分,或依据其他经确认的校准方法进行的校准出具的证书名称。校准证书一般应包含以下信息:证书编号、原始记录号、页号和总页数、发出证书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被校准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出厂编号;校准、核验、批准人员用墨水笔签名(批准人的职务可以打印);被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X年X月X日、校准日期:X年X月X日、本次校准依据的校准方法文件名称及编号;本次校准的原始记录号;本次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检定或校准证书号(有效期)、技术特性(如准确度等级、量值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校准的地点(如本实验室或委托方现场);校准时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值、湿度值);依据校准方法文件规定的校准项目(如示值误差、修正值或其他参数)的结果数据及其测量不确定度。—般,校准证书上不给出校准间隔的建议。

3、检定和校准结果的确认及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实验人员面对证书提供的信息、数据和结论,却不知道如何应用,从而对检测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3.1对检定证书的有效证实

收到检定证书后,使用者应该对证书的基本信息进行证实,包括:检定用的仪器设备技术指标;据的技术文件是否正确;有效期是否满足要求;依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检定的数据和结论是否准确等。

3.2对校准证书的技术确认

收到校准证书后,使用者应该对证书的基本信息进行确认,包括:校准用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依据的技术文件;环境条件,校准的数据(示值或修正值)、校准曲线、校准因子等,然后从技术角度判定该测量仪器能否满足开展校准(检定)工作的技术要求,如测量参数、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等得到有效的技术确认,同时确认符合工作要求的有效期,并给测量仪器加标记并正确使用。

4、小结

作为实验室,应正确运用检定和校准这两种量值溯源方式,来保障检测仪器的可信度,从而确保结果报告的准确性。

1)实验室应确定检定和校准的周期。检定周期应严格执行检定证书要求的有效期。校准周期可以根据仪器的使用频率、失准风险、磨损程度、出现问题的频率等因素确定适宜的校准周期,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要确保周期内计量器具给出的量值准确可靠,即超出允差的风险尽可能小;二要做到经济合理,即尽量使风险和费用两者平衡达到最佳。

2)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和仪器使用需求确定校准的项目和范围,送检时应与校准机构确定要求和范围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麻烦。

3)获得检定、校准证书后,应验证或确认检定或校准结果,并将近年的结果进行必要的比对,从而了解仪器的性能变化情况,并根据仪器的稳定性和准确度调整相关的质量控制计划。

总而言之,检定和校准工作是实验室量值溯源的重要手段,是结果报告准确性的重要保障,实验室应重视检定和校准工作,提高量值溯源的质量。

参考文献

[1]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S].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张建华.计量检测设备校准结果的正确判别和确认[J].上海计.

具结保证书范文6

论文关键词 公证主体 公证程序 公证内容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法》在第11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二、出证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仅从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证受理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受理是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开始的标志,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环节。

(二)审查环节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审查环节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的集中体现。

我国对公证事项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主要有以下几项:(1)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2)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没有审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证书有错误,直至最终被撤销。

(三)出证环节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就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公证程序规则》详细列举了各项公证的出证条件,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满足:(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7条规定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8条还特别指出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书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这些都为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判断公证书有效性的指标。

出证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规则,首先由承办公证员在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后,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再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完成后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人。办证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

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体现着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书的实体内容上。

(一)公证对象属于法定范围

公证虽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公证并非无所不包。我国公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的《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位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一种民事性质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平等基础上为调整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最终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公证活动不能证明具有强制性的刑事行为或者体现隶属关系的行政行为。目前,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三类,既有立遗嘱、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也有订立各类合同、协议的双方法律行为,还有如股东会决议这类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多方法律行为。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公证主要证明两类事实,一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典型的如人的出生、死亡、各种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另一类是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因此某些虽然能在平等主体之间引起民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被排除在公证的证明范围之外,如同居行为等。

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这类文书涵盖了书面法律行为以外所有的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文书、证书、文字材料。公证在这方面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

(二)公证内容符合公证基本原则

公证基本原则既体现着公证的意旨,又指导着公证实践活动,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准则。

1.真实性

真实性要求公证的证明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事实与公证证明的内容相符。对虚构的事实、待证的事实、不真实的事实,或者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事实,都是不能加以公证证明的,否则就是对真实原则的违背。真实性是公证的灵魂,失去真实性的公证书只能是废纸一张。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不仅要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在文书上的签名、盖章的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于公证员要对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公证书中的任何表述都必须是审查后确认真实的结果。

2.合法性

公证内容方面的合法性应理解为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德。由于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其具有保障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因此审查公证内容的合法性就成为公证的一项重要职能。公证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公证书格式规范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直观体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公证书必须满足公证法律、法规对形式的要求,如要贯彻一事一证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文字,发往域外和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要用带有防伪措施的公证专用纸。

《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对公证书的格式作了概括性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5)出具日期。”根据公证证词的不同,公证书格式可以大致地分成定式格式和要素式格式两种。我国正进行着从定式化公证书格式向定式格式与要素式格式相结合的公证文书改革,公证书格式日趋规范。对仍施行定式公证书的公证事项,只有严格按照司法部要求的固定格式和语言制作的公证书才是合格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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