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诰范例6篇

康诰范文1

[关键词]殷商 西周 诰颂卜铭 普通书面语 崇商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4)02-0129-06

西周前期文学语言是怎样的情形?这需要根据当时文献来判断。西周前期主要有五类文献:一是《尚书》中的《周书》,二是《诗经》中的《周颂》、大部分《大雅》和少数风诗,三是青铜器铭文,四是甲骨卜辞,五是《周易》卦爻辞。从这五类文献来看,西周前期文学语言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接近当时口语的普通书面语,这种语言比较浅显易懂,《周易》、《周书-金滕》、《诗经》风诗采用这种语言;二是诰颂卜铭语言,这种语言来自殷商,相当晦涩艰深,《尚书·周书》中的绝大部分篇章、《诗经》巾的《周颂》和《大雅》、铭文、卜辞采用此种语言。将普通书面语与殷商诰颂卜铭语言作一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地位大不相同,殷商诰颂卜铭语言是西周前期文学语言的主流,在祭祀、誓师、公诰、册命、封赏、纪勋、占卜等重大典礼场合,周人都愿意选择这种语言。对周人而言,运用殷商诰颂卜铭语言意味着正规、隆重、典雅、尊贵。普通书面语在西周前期则只能用于普通政治文化生活和次要的典礼,如风诗就只能在燕射之类的娱乐典礼中使用。对此我们不禁要问:西周初年周公不是有著名的制礼作乐吗?为什么周人有了自己一家礼乐制度之后,西周前期文诰、诗歌、铭文、卜筮等官方文献语言仍然继续沿袭殷商呢?要知道,西周官方文坛所沿用的殷商诰颂卜铭语言,此时已经走向僵化,不仅远远脱离了当时民众生活口语。而且也远离了当时普通书面语言。除了诰颂卜铭文献作者以及极少数对殷商语言造诣很深的人之外,当时能够真正懂得殷商用语的人其实很少。《诗经·大雅·文王》说:“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西周王朝既然自信以旧邦而获新命,为什么不能在文学语言领域开一代新风,大胆地运用普通书面语,以取代深奥难懂的殷商诰颂卜铭语言呢?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文学语言自身特点的制约,又有创作主体方面的因素,更有历史、文化、心理诸方面深刻的原因。

一、文学语言具有稳定性与延续性

文学语言本身有它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在文化诸要素中语言的变化最为缓慢,不会因为改朝换代而轻易改变。改朝换代可以给文学语言增添若干新词汇,但不会使语言发生质的改变。这是因为,语言只是一种工具,这个利益集团可以用它,另一个对立的利益集团同样可以用它。所以,中国历史上虽曾有多次王朝鼎革,但绝大多数政权变更都不会导致文学语言的根本变化。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中,只发生过两次文学语言的革命:第一次是在西周中后期,由殷商诰颂卜铭语言一变而为普通书面语,从春秋战国到明清时代的文言就是这种普通书面语的延续;第二次是在近代,由胡适等人倡导,文言一变而成为白话。这两次文学语言变革的原因,都不是由于政权变更,而是因为旧语言已经妨碍思想的表达,人们不得不寻求新的语言工具。文学语言基本是稳定的,应用文因其体制需要,其语言稳定程度又超过了一般文学作品语言,而西周前期的几种文体——公诰、铭文、颂诗、卜辞——恰恰都具有应用文性质。当史官采用这几种文体写作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体现文体感,如何凸显当行本色,如何展示只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掌握的专业语言技能,这样他们就会自觉地遵守前人确立的语言典范,不会因为改朝换代而轻易地改变这些文体用语。因此,殷商诰颂卜铭语言并没有因为殷商王朝的覆灭而被丢弃,反而在新生的政权之下重获生机。

二、殷商史官将诰颂卜铭语言带到西周

创作主体的语言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某一历史时期文学语言的面貌。西周前期文学创作的主体是史官,他们中有些人直接来自殷商。许倬云指出:“周文化原系商文化的衍生,殷周共存遂使古代中同核心区的文化基本上呈现殷周同质而延续的现象。甚至在陕西的宗周,由于有大批殷遗移居,而其中又不乏担任祝宗卜史的职务,无疑对周室的典章文物也有深远的影响。”殷遗中的祝宗卜史是如何影响周室文献写作的呢?原来,在商周之际,有一批学养深厚、刀笔纯熟的殷商史官因不满纣王残暴统治而由商奔周,他们不仅充当了周人灭商的智囊和得力助手,而且充分发挥他们的文化优势,为周人起草各种重要文献,直接成为西周文坛的主力军,他们中的有些人甚至可以称之为西周前期文坛的领袖。就是这些奔周的殷商祝宗卜史,直接将殷商诰颂卜铭用语带到西周,充当了商周文化传承的桥梁。例如,辛甲就是归周的殷商著名史官。《汉书·艺文志》道家类著录《辛甲》二十九篇,班同原注:“纣臣,七十五谏而去,周封之。”《史记·周本纪》载:“太颠、闳夭、散宜生、鬻子、辛甲大夫之徒皆往归之。”《史记集解》在注释“辛甲大夫”时引刘向《别录》说:“辛甲,故殷之臣,事纣。盖七十五谏而不听,去,至周,召公与语,贤之,告文王,文王亲自迎之,以为公卿,封长子。”辛甲归周之后,被任命为周国太史,很快成为周文王的股肱之臣。《国语·晋语四》载周文王遇事“诹于蔡、原而访于辛、尹”。韦昭注:“辛,辛甲;尹,尹伊:皆周太史。”《韩非子·说林上》亦载周公向辛甲咨询征奄之事,这说明辛甲是周文王、周武王的核心智囊人员,在殷商王朝和周公东征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西周初期另一著名史官尹佚(又称史佚、史逸)可能也是从商朝而来。商代晚期铜器有《尹光鼎》,西周早期铜器有《尹伯瓶》,透露出尹氏由商转周的轨迹。尹佚归周当在文王之世,历仕文、武、成三朝。据《逸周书·克殷解》记载,周人克殷之后,他在武王代殷仪式中宣读受命文书。《逸周书,世俘解》载,周武王举行献俘礼,“乃俾史佚繇书于天室”。所谓“繇书”,就是宣读册书。《尚书,洛诰》载:“王命作册逸祝册,惟告周公其后。”同篇又载:“王命周公后,作册逸诰。”这两处的“逸”通“佚”,即尹佚或史佚,“作册”是他的官名。成王命周公留守洛邑,又命令尹佚记载成王与周公问答之语,以此诰于天下,《洛诰》因此成为二十八篇今文《尚书》中唯一留下作者姓名的篇章。史佚是两周史官之长。而《洛诰》是《尚书》中最难读的篇章之一,他的语言足以引领史官文风,从中可以见出当时史官为文崇尚艰深的时尚。《逸周书·克殷》载尹佚主持“迁九鼎三巫”之礼。《淮南子·道应训》载周成王问政开佚。贾谊《新书·保傅》将周公、太公、召公、尹佚并称“四圣”。尹氏后人直到周宣王之世仍然是两周的重要作家,《诗经·大雅·鼐民》,《大雅·江汉》就是出于尹佚后人尹吉甫之手。商周之际的彭祖也是由商归周的史官,曾运乾《尚书正读·尧典》说;“《世本》又言彭祖姓钱名铿,在商为守藏史,在周为柱下史,然则彭祖世掌典籍,犹重黎之世序天地也。”据《史记-太史公自序》记载,从颛顼到东周惠、襄之间,司马氏先人一直担任天官,由此可以推测商周之际司马氏先人也在自殷归周的史官之列。《吕氏春秋·先识览》载:“殷内史向挚见纣之愈乱迷惑也,于是载其图法,出亡之周。武王大说。以告诸侯。”《史记·殷本纪》载:“殷之太师、少师乃持其祭乐器奔周。”《史记·周本纪》载:“太师疵、少师躺抱其乐器而奔周。”可见在殷商末年,史官、乐官南商奔周,确实在当时形成一股不小的风潮。1976年在陕西扶风庄白村出土《史墙盘》,上面记载了微氏家族简史:“于武王既晕殷,微史剌且遁来见武乇,武王则令周公舍于周,卑(俾)处。”这位“微史”在周武王灭商之后,前来投奔周朝。“大约微史的祖先即是商人的史官,归顺周武王后,属于‘殷十肤敏’之列,继续为周室担任史官的职务。”商周史官都是世代相袭,“不贰事,不移官”,他们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是一代一代传下去。这意味着,只要这些史官的祖先掌握了殷商诰颂卜铭语言,该史官的世世代代都要把这一技能继承传递下去。周人接收这一批殷商史官,不仅是得到他们的人,更重要的是得到他们的“技”。殷商史官由商奔周,从物质条件上保证了商周文学语言的传承,因为这些殷商史官谙熟殷商诰颂卜铭语言,在他们由商奔周之后,自然也会将商朝的官方语言带到西周。事实上西周初年某些重要文诰就是出于辛、尹等史官之手。《左传·襄公四年》载魏绛之语云:“昔周辛甲之为大史也,命百官,官箴王阙。”前文所说的史佚作《洛诰》也是一个明证。

三、周人在历史文化上的崇商心理

两周史官不用平易的普通书面语而沿用艰深的殷商诰颂卜铭语言,也有深刻的历史文化原因。在夏、商之世,周本是一个势力很小的西方诸侯邦国。据《史记·周本纪》记载,从后稷之子不密奔窜戌狄以下十二代,周人都是处于戎狄之间,过着非夏非夷、亦夏亦夷的生活。长期以来文化水平非常低下。直到后稷十三世孙古公宣父由豳迁岐,周人才开始有意识地“贬戎狄之俗,而营筑城廓室屋。而邑别居之,作五官有司”。经过古公室父、季历,特别是文王姬昌几代人的经营拓展,到殷商末年,周人的政治、军事势力迅速扩展,达到“三分天下有其二”的程度。尽管如此,周人的成就主要局限在政治、军事领域,他们的目标是夺取天下,尚无暇顾及文化建设,因此先周在文化上要远远落后于有着近六酉年发展史的殷商。考古文献表明,存武王灭商之前,周人的青铜器铸冶水平远不及殷商。“先周文化只有陶鬲而没有陶鼎,可知周人的铜鼎是从商文化中学来的,这种铜鼎正是商代式样,与殷墟的铜鼎形制相同。周人的主要青铜礼器如鼎、觑、莹、簋、觚、爵、辈、尊、觯、卣、瓿、盘等,都是商代文化流行的式样,可知周人的青铜文化,主要是继承了商代的文化,并有进一步的发展和新创造。”唯其如此,周人对殷商文化抱有敬畏、仰慕心理。殷商末年,在记载周人向殷商进贡方物的甲骨文中,周人自称“小邦周”,对商则称“大邑商”,这两个称呼道尽了周人面对具有深厚悠久文化传统的殷商的谦卑心理。周原卜辞载周文王为舅父帝乙修建宗庙,为外祖父文丁建立神宫,不少甲骨上都有周人祭祀殷商先王的记载,如H11:1载祭祀成唐(汤),H11:82载祭祀文丁或帝乙,H11:84载祭祀太甲,H11:112载祭祀文丁,等等。《逸周书·世俘》说,周文王“修商人典,以斩纣身”,这是周人在文化上借鉴商人祀典。《论语·泰伯》载孔子说,周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周文王这些举动,不能完全被看做是夺取天下的政治谋略,而是周人在自身文化建设跟不上政治斗争步伐情况下的一种选择,也是周人仰慕殷商文化心理的反映。

历史学家指出,周人以蕞尔小邦,人力物力及文化水平都远逊殷商,其能克商而建立新的政治权威,是由于周人善于运用战略,能结合与国,一步一步地构成对商人的大包抄,终于在商人疲于外战时,一举得胜。惟其如此,克商以后的周人仍然以学习、借鉴、扬弃殷商文化为务,在损益殷礼的基础之上制作周礼。周人致力于钻研殷商文献,《墨子·贵义》说,“周公旦朝读《书》百篇”。西周初年有没有《夏书》不好论定,据《尚书·多士》所载周公“惟殷先人,有册有典”之语,周公所读的《书》应该主要是《商书》。西周初年的典礼多因袭殷商。论者指出,在周初20种祭礼中,有17种祭祖礼都是殷周同名。即使是在周武王灭商之后,周人仍然“祀纣先王,……焉袭汤之绪”。据《尚书·洛诰》记载,周公在洛邑建成后曾举用殷礼:“王肇称殷礼。”郑玄注:“王者未制礼乐,且用先王之礼乐。”孔颖达疏:“是言伐纣以来皆用殷之礼乐,非始成王用之也。”《礼记·祭法》载“殷人稀喾”,又载“周人稀喾”;殷商甲骨卜辞载殷人多在辛日祭祀先王先公,而周人也在辛日郊祭上帝。这些不会是偶然的巧合,而是表明周人对殷礼的继承。《左传·定公四年》载成王周公命鲁、卫始封君伯禽、康叔“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杜注:“启,开也。居殷故地,因其风俗,开用其政。疆理土地以周法。索,法也。”鲁、卫在启以商政的同时又运用周法,形成殷礼周礼并存的现象。作于西周初年的《洪范》开头记载“惟十有三祀”,《多方》“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据《尔雅》“商日祀,周日年”的说法,说明西周初年仍然沿用殷商的纪年法。周公制礼作乐,诗人歌咏王季和文王姬昌与殷商的联姻,以此作为周民族发展史上的大事。《诗经·大雅·大明》说:“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日嫔于京。乃及王季,维德之行。大任有身,生此文王。”王季迎娶殷商女子太任,就是这位太任生下了文王姬昌,她在周民族文化中有着圣母一般的地位。《大明》又说:“文王嘉止,大邦有子。大邦有子,倪天之妹。文定厥祥,新迎于渭。造舟为梁,不显其光。”专家考证,这位大邦之子就是太姒,大邦就是“大邑商”。顾颉刚认为,《周易·泰卦》六五爻辞“帝乙归妹”,讲的就是殷王帝乙嫁女给文王姬昌的故事。从《大明》这些诗句可以体味到,周人认为“大邑商”血统高贵,家世显赫,即使是在灭商之后,周人仍以祖先能够与大邦殷商联姻为莫大的荣耀,从而在国家祭典中予以歌颂。了解商周之际两个民族的文化差异以及在这种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周人心理,我们就能理解何以周人不用当时的普通书面语,而刻意沿用殷商诰颂卜铭语言,因为运用殷商语言,代表着高贵和典雅,意味着一种深厚文化传统的积淀,表明文化素养相对薄弱的周人也像当年的“大邑商”一样文采斐然。

四、周人将纣王与其他殷商先王区别对待

夺取政权后的周人并未全盘否定前朝政治文化成就,相反,周人给予除纣王以外的商王以积极的评价。纵观中国历史,每当改朝换代之后,新兴王朝总是要不遗余力地攻击、批判、否定甚至是抹黑前代王朝,以此表明革故鼎新的正义性与合理性。周人夺取天下之后,当然也要批判、否定殷商王朝,但是周人对殷商的否定非常有限。西周初年,周公了一系列政令文诰。在这些文诰中,周公将成汤以来的商王与殷纣王严格区分开来,充分肯定成汤、中宗、高宗、祖甲、帝乙等殷商杰出帝王明德恤祀、励精图治、畏敬上天、保治小民的政治成就,要求诸侯吸取殷商的法律和治国经验,而将批判矛头直指殷纣王一人。在周人眼中,只有纣王一人是坏的,是要彻底否定的,纣王以外的其他商王虽然也有圣明与平庸之分。但却不在彻底否定之列。

武庚是对周人统治造成重大威胁的人,他几乎颠覆了新生的西周政权,但是周公在平定武庚叛乱之后,几乎没有怎么激烈地批判武庚。在平定叛乱之后,周公“以武庚殷馀民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墟”,就如何统治殷商遗民七族问题,几次对康叔发表了语重心长的谈话,这些谈话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周公对殷商政治文化的态度。《康诰》载,“绍闻衣(殷)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义民。汝丕远惟商芍成人,宅心知训。”周公诰教年轻的卫国始封君康叔,要继承殷人优秀遗产,广泛寻求殷商古代圣王的治国之道,以此治理殷商遗民。周公谆谆告诫康叔,诸多殷商老成人就在身边,要把他们放在心里,听取他们的教导。周公教给康叔治殷的方法是以殷治殷,而不是以周治殷。《康诰》又载周公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㈣殷商遗民中有不少人参加过武庚叛乱,如何适度地运用刑罚手段来震慑殷商遗民,是康叔治卫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此周公叮嘱康叔要任命称职的司法人员,按照殷商常法断狱,采用正当的刑杀,而不能纯任个人主观意志。殷纣王失政表现之一是君臣酗酒,有鉴于此,周公要求康叔治卫务必戒酒。在《酒诰》中,周公历举殷商先王戒酒为例:“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自成汤成至于帝乙,成王畏相。惟御事厥荣有恭。不敢自暇自逸,矧日其敢崇饮?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沉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惟助成王德显,越尹人祗辟。”周公告诉康叔,从前殷商英明的帝王,上畏天德,下畏小民,奉行明德保持明智。从成汤直到帝乙,都能做到成就王功畏敬省察。管事大臣即使是在休假的时候,也不敢私自贪图安逸,更何况聚众饮酒?无论是侯、甸、男、卫等外服诸侯,还是处于内服的正副百官、宗室及街里君长,都不敢沉湎于酒。他们不仅是不敢,也没有空闲。他们只是帮助殷王成就王德,治理人民,谨守法度。这一节文字告诉我们,周公对成汤到帝乙期间的君德和吏治情况是充分肯定的,周公没有要求康叔效法周人先公先王,而是希望康叔借鉴殷商明哲先王。即使是面对殷商遗民,周公也坦诚地肯定殷商先王政绩。《多士》载周公曰:“自成汤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恤祀。亦惟天丕建保义有殷,殷王亦罔敢失帝,罔不配天其泽。”这是说,从成汤到帝乙,殷商历代帝王无不勉励德行谨慎祭祀。上天因此保佑殷商,商王也不敢失去天心,不敢不配合上帝,所以他们能够享受上天恩泽。周公对殷商遗民称赞除纣王以外的所有商王,鲜明地表达了周人将殷纣王与其他殷商先王区别对待的态度。

康诰范文2

酒作为一种人类生活的特殊饮品,在中国出现得相当早。我们从《尚书》的有关篇章中可以了解到早在夏代人们就开始饮酒了。对平常人而言,饮酒总是和休闲娱乐关系密切。饮酒会给人带来轻松愉悦的感觉,飘然欲仙的体验,也颇容易使一些人上瘾。如果一个人缺乏人生理想和搏击向上的追求,就会被酒征服,成为酒的奴隶。所以,周公在《酒诰》中极其严肃地向即将赴任的康叔发出言词严峻的“诰词”。

王若曰:“明大命于妹邦。乃穆考文王,肇国在西土。厥浩毖庶邦庶士越少正,御事朝夕曰:祀兹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无祀。天降威,我民用大乱丧德,亦罔非酒惟行,越小邦用丧,亦罔非酒惟辜。”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惟曰我民迪小子,惟士物爱,厥心臧。聪听祖考之彝训,越小大德,小子惟一。”“妹土,嗣尔股肱,纯其乞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考养厥父母。厥父母庆,自洗腆,敢用酒……”

上文可以说是周公禁酒令的提出的理论依据。周公明确而坚定地提出“祀兹酒!”也就是说只有在祭祀的时候才能用酒,其他场合是不允许用酒的。紧接着周公提出:上帝为人间造酒的初衷是“惟元祀”,是为大型祭祀而赐予的。如果说《酒诰》开篇是周公抬出文王和上帝阐明用酒是专为祭祀的话,而后面则明确告诫文王的子孙和百官,不许经常饮酒(无彝酒)。同时,要求在祭祀献享之际的饮酒也要懂规矩,“德将无醉”。要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要有酒德,不准喝醉,神志不清,语无伦次而露出丑态。同时还强调,无论一个人的地位高低和德行大小,年长或年轻,都应当戒酒。任何人都不能以各种借口在戒酒方面可以特殊。这是对文王的子孙和文武百官而言的。值得注意的是对饮酒的限制在就庶民大众而言则较为宽松。周公说,只要民众各尽其力地种好庄稼,尽职于王事,孝敬父母,这样他们在农事完毕后,赶着牛车外出经商,获得一定的收益之后,是可以饮酒的。

康诰范文3

朱元璋从社会最底层的平民最终成为皇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绝无仅有的传奇。长期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生遭遇,造成了朱元璋执政的两大特色,一是对百姓疾苦的同情心,一是对豪民和暴吏的刻骨愤怒。

朱元璋从来没有忘记自己的平民出身,平民情结处处体现在他的处事与执政中。明朝建国之初,面对长期动乱之后的百姓,朱元璋推行“严明以驭吏,宽裕以待民”。没有对官员的严厉控制,就不可能有对百姓宽仁。只有做到禁止贪暴,才能使老百姓得以安稳地生活。他要求官员们“约己而利人”,并率先垂范;他疾恨贪官污吏,实行严刑峻法,希望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在朱元璋的治理下,一时官员们“洁己爱民”,使元末以来吏治混乱的局面大为澄清。

推行教化 和谐乡里

朱元璋在北伐元朝的檄文中说要“陈纲立纪”,就是要建立制度和恢复秩序。制度和秩序建设,不仅在于官僚队伍,也在于民间乡里。就民间而言,就是推行礼仪教化。

怎么推行礼仪教化呢?历史记载说朱元璋即位后“首重农桑、学校”。把学校教育作为建立礼仪和推行教化的一项重大国策,一开国就提出来了。明朝的学校制度非常完备,中央有国学,或称国子学、太学,府、州、县,各级地方也都有学校,一直到边远的地方,没有例外。学校不仅要学习官定的四书五经,还要学习法律,学习《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经过多年修订,到洪武三十年才最后定稿。如果说,学校教育更多的着眼于官僚队伍的建设的话,那么,对老百姓的道德教化和法律教育,就主要在民间基层进行。

朱元璋编过不少书,有一部书叫《大诰》,是违法乱纪的案例汇编,还有《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用以教育官员和百姓。朱元璋将这些书发到全国各地,要求每家每户必须有一本,都要学。学校要用来考学生,乡里要安排教师在学塾中讲授。一时间,全国出现了一个学习法律讲读《大诰》的热潮:“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朱元璋对他们一律给予奖励:“并赐钞遣还。”同时规定,官府在对违反法纪的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凡是家里藏有《大诰》的,就可以罪减一等,没有《大诰》的就罪加一等。

朱元璋用这种方法鼓励大家学法、知法,从而避免犯法。他说,我公布这些案例实际上是对你们的爱护,不是拿它来限制你们,而是“使知趋吉避凶之道”。你们知道什么是法律不允许的,就可以不犯法,就可以保护自己。由于普遍学习了《大诰》,人们不再轻易犯法,所以,后来《大诰》所载各项严峻的法令都未曾轻易使用。因为家有《大诰》可以罪减一等,学习法律就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后来审案,也就不问当事人是不是真的有《大诰》,一律按家有《大诰》减罪。

朱元璋推行教化的一些做法.同样体现出他的平民情结。

为了把教化推行到乡里,他立了一个“教民榜文”,即教育百姓的榜文,通过普遍张贴、宣传,让百姓普遍知道“教民榜文”的内容,“劝其为善,毋犯刑宪”。“教民榜文”共有六句话: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这是一个由官府颁定的百姓公约,用简洁的语言概括了百姓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除了张贴以外,朱元璋还要求每乡、每里各置一个木铎,在本里内选择年老或残疾不能从事生产劳动的人,或者盲人,由儿童牵引,手持木铎,在本乡、本里边走,边摇木铎,边呼喊“教民榜文”。这种巡行乡里的“直言叫唤”,每月举行6次。如本里之内没有老年或残疾盲人,就在附近乡里中选取适当人员。到秋天收获时节,由各乡里根据人数多少,给巡行呼喊的人提供粮食、生活费用。

为了推行教化,朱元璋还在民间恢复了一种古老的礼仪――乡饮酒礼。通过乡饮酒礼,朱元璋把道德教化深入到社会最基层。朱元璋了解民情,他知道百姓的事怎样做才有效,切实可行,没有花架子。

动员百姓 监督官吏

朱元璋为各级官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能,扭转元朝末年官场的混乱风气,亲手编订了《诸司职掌》、《责任条例》、《到任须知》等规章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官员的职责和禁令。他深知官僚队伍的治理之难,给官员立了许多规矩。明朝建立之初,他就不断派大臣到各地方考察吏治。到洪武末年,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吏考核制度。

虽然,明朝的考核制度十分严密,但对不法官吏的约束还是不能完全奏效。朱元璋在基层生活过,他知道,一个官员的好坏老百姓最清楚,因此,他发动老百姓监督官吏。最高统治者和老百姓联手监督官吏,是朱元璋的一大发明。朱元璋相信老百姓,老百姓相信朱元璋。朱元璋把可以覆舟的洪水,疏导成保证他平稳行舟的江河,这在历史上可能是绝无仅有的。

朱元璋声称爱民,就要求官吏不得害民,要做到这点,就是要以老百姓的是非为是非。他的逻辑很简单:大多数老百姓说好的就是好,大多数老百姓说坏的就是坏。他希望百姓帮助他鉴别地方官员的善恶廉贪,鼓励百姓进京上告。洪武十八年(1385年),他在《大诰》中下令说:“自今以后,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岁终赴京面奏:本境为民患者几人,造民福者几人。朕必凭其奏,善者旌之,恶者移之,甚者罪之。”“民间若不亲发露其奸顽,明彰有德,朕一时难知,所以嘱民助我为此也。”他下令给各地关津、隘口,只要问清是赴京面奏地方官贪廉情况的,即使没有文引(通行证明),也要立刻放行,不许阻挡。阻挡者以“邀截实封”处罪,就是要以扣押给皇帝的奏章治罪。朱元璋不相信官员的汇报,而相信老百姓的上告,而且上告人越多越相信。

朱元璋也不是一味地要处罚人,如果大家能证明某某官员好,他也会予以奖擢。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四川定远知县高斗南等人因事被处罚关入监狱。当地耆民认为不公,就结队到京城反映情况,他们开列知县高斗南等人的善政,报告给朱元璋,要求撤消对高斗南等人的处罚。朱元璋听取了耆民们的报告,不仅撤消了对高斗南等人的处罚,而且对这几个官员进行了嘉奖,赐给袭衣、宝钞,又将他们派回原地任职。这几个人后来政绩更加显著。后来,高斗南的政绩还被收入表彰天下廉吏的《彰善榜》、《圣政记》中。还有一次,永州知府余彦成,因为向百姓征税误期,将被逮捕处置,当地父老不同意,到京城向朱元璋请求将余彦成留任。朱元璋得知余彦成是因为爱护百姓、同情百姓,而没有逼迫百姓强制征税,才造成了征税误期,于是赐宴余彦成,以示嘉奖,让他复职还任。上告的父老们也一起得到宴请。朱元璋宁可国税不完,也不愿催逼百姓;余彦成等宁可冒遭到处罚的危险,也不催逼百姓,这可以说这是当时上下一致的风气,在历史上是极为特殊的。朱元璋对地方官的衡量标准,就是看他们是否爱民。

作为平民出身的皇帝,朱元璋对百姓冷暖的关心几乎无处不在。比如,朱元璋多次下令禁止官员擅自下乡,将下乡扰民的官员,逮捕处斩。因为他知道官员们下乡往往会借机盘剥敛财,即使廉洁清正的官员也会给百姓增加接待等负担。又比如,对于遭遇灾荒的百姓,朱元璋要求及时赈济救助,如果灾民没能及时得到赈济,朱元璋会为之长时间感到歉疚。《大诰》中有这样一段记载,他说:

康诰范文4

【关键词】明代 流刑 口外为民 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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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之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在五刑制的确立中,流刑的出现具有特别的意义。流刑的来源虽早,然秦汉以来,这种以乡土观念为前提的惩治方式并未得到经常的实施,这意味着其惩治力度如何已经很久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检验,这明显与死刑、徒刑、笞杖刑不同。其次,在秦汉以来零星出现的“流”,多将犯人流至边方,其实施的重心仍在劳役,而非流远本身,这与五刑制中流的特征也有很大的差距。[1]流刑在南北朝后期进入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并改变自己以劳役刑为重心的特征,而以把犯人流至远方作为主要的惩治内容,其中恐怕与魏晋之际法律儒家化的背景有密切的关系。《唐律疏议》注解“流刑三”一条,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2]这可能是对这一历史事实最好的注解。

正是因为流刑进入五刑制有这样较为特殊的背景,尽管五刑制的确立在中国古代刑罚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五刑制本身从一开始也是有缺陷的。流刑惩治力度不足,与其在五刑制中的地位不相符合是其中的关键问题。这一点在五刑制刚刚确立的唐代就已经十分明显。

唐代流刑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均居役一年,且不加杖。[3]官员流者不需居役,只附籍当地,如同百姓,待期限一满,“有官者得复仕”。[4]普通罪犯居役一年后,也附籍当地,流限一般为六年,不应流而特流者为三年。期满,即可返回原籍。对于这种流刑的惩治力度,北宋熙宁中,大臣曾布有明白的解说:“---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5]可谓一语中的。还可以再与次流刑一等的徒刑相比较。唐代徒刑五等,居役年限自一年、一年半、 二年、二年半、三年不等,虽无流远之苦,然“著钳若校”,在官吏监督下进行无偿劳动的时间,却比犯流刑者要长。徒刑实际惩治的强度,与流刑相去不远, 甚至轻重有所倒置。

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为此,解决流刑三等惩治力度的不足也成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题。 宋代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定“折杖法”,以杖折徒流,流刑四等即改为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6]宋代独具特色的刺配由此得到充分的发展。[7]宋代刺配集刺、杖、 流于一身,堪为降死一等的重刑,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行用逐渐频繁,法规日见繁密,实施日见规范,为司法者所倚重至于出现滥施的局面。刺配起到的其实是五刑制中流刑本应承担的任务。金人明言流刑“非今所宜”,而以徒代流,即二千里比徒四年,二千五百里比徒四年半,三千里比徒五年。[8]《大金国志》载:“徒者,---实拘役也。徒止五年,五年以上,皆死罪也。” [9]传统的五刑制下,徒刑从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 大金国志》称金代徒刑至于五年,又言五年以上为死罪,传统流刑为徒刑所代已成为事实。

最值得注意的还是元代的“新流刑”。[10]所谓的“新流刑”是指流远与出军。它们都是从蒙古族古老的惩治方式中脱胎而来的,从元代建立以来一直得到实施,并且有日见倚重的趋势。出军与流远的主要去所在素为“瘴疠”之地的湖广与北鄙的辽阳。[11]罪犯一般是南人发北,北人发南。出军的罪犯到达配所之后,主要是“从军自效”, 以增强边方镇戍军伍的实力,流远的罪犯似以屯种为主。原则上,除了大赦,出军与流远的罪犯要终老发配之地。与传统流刑相比,其惩治力度之强不言而喻。出军与流远起初并行,至元仁宗、元英宗年间,出军逐渐进入流远刑,使流远刑成为一种包括多种惩治方式,具有多种层次的刑罚,并进而进入了国家法定的刑罚体系。《 经世大典·宪典》规定的五刑制中,流刑被正式界定为“ 流则南之迁者之北,北之迁者之南 ”。 [12]这标志着包括了出军的元代的流远刑成为一种新的流刑,并正式代替了五刑制中传统流刑的位置。

就唐代以后各朝实际应用中的刑罚看来,死刑、徒刑、笞杖刑的实施相对比较稳定,而降死一等重刑的调整却是十分频繁的。在这样的调整之下,传统流刑基本没有得到行用,真正承担惩治降死一等重罪任务的,是各朝代根据当时的需要和本朝的特征创建的新的惩治手段。

明初律、令明确规定,以传统的五刑制为国家法定的刑罚体系,其中流刑仍分传统的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其中,《 大明律》规定的处以流刑的条目约有 45条。适用的对象分缘坐与实犯流刑两种。就设置的惩治力度而言,流刑仍处于传统的死刑与徒刑之间。如《刑律》“谋杀人”条规定,凡谋杀人,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13] 那么,《大明律》规定的传统流刑将如何落实?而最重要的,明代将如何解决已经为历史所证实了的传统流刑的不足?降死一等重罪的惩治如何有效实现?

吴元年(公元1367 年)十二月,《 大明令》和《大明律》同时修成。关于流刑,《刑令》一条规定,“ 凡官吏犯赃至流罪者,不问江南江北,并发两广福建府分及龙南、安远、汀州、漳州烟瘴地面安置,其上项烟瘴地面附近州府之人犯赃并发迤北边塞处所。”[14]《大明律·名例》 “徒流迁徙地方”条下也规定:“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直隶府州流陕西;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15]两者的共同特征在于,首先,尽管法典规定了流刑三等的距离,法律在此之外却又设置了流犯具体的发送去所。传统流刑作三等的区别,本是为实际发配作标准的,这样,区别显然已经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再者,就规定的去所而言,两者都具有南北易置的特征,即南方流犯发北,北方流犯发南。北方多为边塞之地,南方都为烟瘴荒芜之所。这与传统流刑的发配特征也显然是不符合的。这意味着,尽管在刑制中,法律规定的流刑具有传统的特征,但即便是在法律的层面上,这种传统已经是不完整的了。

大致在洪武十八年以前,明代流刑在一定规模之内得到实施。流犯的编发就是按照上述律、令规定的具体地理位置发送,不作三等的区别。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三月丙戌的大赦诏专门提到,“安置、徒流未至地方者,---并释还乡。”同月,朱元璋对刑部的诏令即为上文的“地方”提供了注解:“犯流徒罪者不宜处以荒芜之地,但定其道里远近,令于有人民处居之,以全其生。”[16]

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流犯则以“输役”来代替实际的流放。输役的方式多种多样。仅《实录》的记载来看,洪武八年至十八年,十年间,太祖曾有三次对刑官下达如下的处置命令: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二月甲午,太祖下令,命流罪犯人“凤阳输作一年,然后屯种”;洪武十六年(公元1382年)正月,令流罪犯人代农民力役,以赎其罪;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六月,又命法司,罪人应流徙者,发凉州木速秃、杂木口、双塔儿三递运所充车夫,俾运军需。[17]

传统流刑的废而不用此时已经初露端倪。

为了加大社会治理的力度,在洪武十八年及以后的一两年内,朱元璋连续颁布了著名的四编《大诰》。为保证《大诰》的流传,在《大诰》首篇,即《御制大诰》的篇末,朱元璋明确规定,官民犯罪,若持有《大诰》, 笞杖徒流罪名可减罪一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条《诰》文同时也规定了,如果没有《大诰》,还要罪加一等。[18]但是,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朱元璋再提减等问题时,并未提及《大诰》加等之事,只规定“法司议罪各引《大诰》减等,若遇恩例,则通减二等”[19]。 以后,“《大诰》减等”几乎成为专有名词,“《大诰》加等”却罕有提及。[20]

《大诰》颁行之后,以朱元璋对《大诰》的重视,《大诰》减等的命令应该很快得到了遵行,[21]并应该有普遍的实施。 而洪武末年对《大诰》及相关命令的重申,更使《大诰》及“减等”的命令进入了祖制的范围,得到遵奉。弘治年间,吏部主事杨子器上疏,其一条云,“今内外问刑衙门宜追审犯人果有无《大诰》,有者,始许减等论罪,不可仍前概拟为有《大诰》,虚减其等。”[22]在地方,也有如下的记载:“乡之人有自官司讼回者,曰,某也罪,流罪徒而里而年不等,某也罪,杖罪笞而数不等,俱有《大诰》减等。---问于乡之长老,始知亦制也,内自司寇部,外而诸司,但问刑者皆然。”[23]可见《大诰》减等普遍实施的事实。以此为前提,在一些律家编录的有关法律文书中,“《大诰》减等”被编成常用的“招议之式”之一。[24]

《大诰》减等的规定本适用于死罪以下的各个刑种,但其间受到影响最大的却是流刑。笞、杖、徒刑本身分成五等,减一等处置并不影响刑种本身的行用,而流刑的情况却有不同。《大明律》规定,“二死三流同为一减”,即流罪三等若减一等处置,则均为徒三年。[25]这样,身犯流刑的罪犯,如果收有《大诰》,罪减一等,则均按徒三年处置。

“《大诰》减等”本来是一个相对偶然的历史产物,在明代却成为传统流刑废而不用的重要契机。

但明代传统流刑废而不用彻底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却在洪武三十年的赎罪条例。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太祖命六部、都察院等官议定赎罪事例。《实录》记载结果如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记过,徒流、迁徙者以俸赎之,三犯罪之如律。杂犯死罪者自备车牛运米输边,本身就彼为军。民有犯徒流、迁徙者,发充递运水夫”。[26]

太祖对三十年的赎罪条例极为重视。在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后定稿颁布之序中,称,“------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27]这成为明代以罚役与纳赎为主要形式的赎例发展的根据。

传统徒刑的实施方式,本以煎盐、炒铁为主,徒役相对劳苦。而在洪武三十年的赎刑条例中则以发充递运水夫的方式代替了传统徒刑的实施。洪武元年,天下普设递运所,起初专司递运官物,以后逐渐增加了诸如递发囚犯,配合驿站迎送使客等任务,其中的递运人夫以签发民夫为主,然在洪武初时,已经有发罪犯充当的记载。递运人夫一般在本省当差,也有在邻省服役。比较煎盐炒铁,发充递运水夫的劳役负担相对较轻,所以发充递运水夫以赎的名义出现,是以罚役形式出现的“赎”。流罪人犯基于罚役形式的赎,以发充递运水夫的方式处置,传统流刑以流远为惩治重心的特征丧失无疑。

另一方面,洪武三十年的赎罪事例中,也涉及了以财物赎罪的方式,即官员或有财力的人家犯罪之后,以输纳钱钞、粮米赎罪的方式,又可称为纳赎。洪武三十年的赎罪条例规定纳赎只适用于初犯的官吏,但是,洪武以来,纳赎赎及普遍的徒流之罪的命令也经常。[28]以此为基点,永乐以后的纳赎得到迅速的发展。普通的流罪犯人只要财力许可,均有赎免流刑的机会:纳赎与罚役一样,成为传统流刑废而不用的主要途径。

在以上一般情况以外,针对部分特殊人的传统流刑从一开始就废而不用。比如一部分有专业技能的人,如工匠乐户、钦天监天文生等,在《大明律》中就规定,如果身犯流罪,在决杖一百之外,则或留住拘役四年或收赎,并不实发。[29]基于明代军民分籍而治的特征,军官军人的流刑在实施中也早已废弃了传统性。《 大明律·名例》“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条规定,“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这说明,军官军人的徒流罪名按照《大明律》议定,实际的发落却是根据军官军人的特殊身份作了调整。高举对此有解释,他认为,“军官免徒流者,优其前绩,亦冀其后功也。军人免徒流者,悯其劳役,亦实其行伍也。”[30]言下之意,对于军官,这是优军的一种体现;对于军人,则有保持行伍充实的目的。因为明代实行的是军户世袭制,自从明初军户的数目确定以后,终明一代不再改变,因此兵源是有限的,行伍的充实需要保证,军人的徒流罪只能在军伍之内,以充军的方式科断发落。军官军人流罪的发落,与传统流刑的实施相去甚远。

弘治初年,大臣丘濬向皇帝进呈所撰《大学衍义补》一书,其中谈及本朝流刑的实施,即称“所谓流刑率从宽减以为徒,真用以流者,盖无几也。”[31]清修明史,关于明代的流刑,撰者也指出,明代“犯流罪者,无不减至徒罪矣。故三流常设而不用。”[32] 对于明代传统流刑的废而不用,这是最好的概括:明代传统流刑废而不用,主要通过“宽”、“减”的形式得以实现,“减”是指《大诰》减等,三流减等均为徒;“宽”是指赎例,以罚役赎免,三流以发充递运水夫的徒役形式得到发落,以纳赎赎免,在交纳一定的钱粮米谷之后,三流均可免于实施。这样的格局在洪武一朝已经基本定型,此后一直行用。

但值得指出的是,传统流刑的废而不用主要是在实犯流刑的领域,从史料的记载来看,死罪犯人缘坐人口流刑的实施基本仍维持了传统的面貌。《大明律》各条文中,本犯死罪,家口(主要以妻子为主)以流处置的仅限于《吏律》“交结近侍官员”,《刑律》“谋叛”、“杀一家三人”、“採生拆割人”等四条。嘉靖年间为收复河套事宜,贵为内阁首辅的夏言被处以极刑,妻流广西,陕西总督曾铣以“交结近侍”律斩,“妻子流二千里”,[33]崇祯年间守辽名将袁崇焕,以“谋叛”罪被磔于市,“兄弟妻子流三千里”。[34]在本犯罪名和缘坐事项确定之后,具体人口及流所则由地方官府核实定拟逐级上报而定。在流所的确定中,流刑三等的距离得到遵奉。关于袁崇焕家口的流所,在广州地方转申上级的文书中有“其流徙地方,据县拟湖广沅州、江西南康二处,以明旨二千之限相合”这样的行文,[35]显然是把“流二千里”作为确定流所的标准的。终明一代,针对缘坐人口的流刑未见赎免、减等发落的记载,明代流刑在这一领域得到较为传统的实施。当然,相对实犯流刑而言,这部分流刑人口少,实施的规模也小,在明代流刑中占据的地位也是次要的。

三、

传统流刑的废而不用,是指流刑不以传统的流远的方式进行处置,这并不意味着流刑这一刑等的缺失。在明代,即便是基于“宽”、“减”的原则,无论流刑是以徒代流还是以纳赎赎免,它们与原定徒刑之间的等差依然存在:《大诰》减等,三流减一等为杖一百,徒三年,而徒刑五等以《大诰》减等,也依次递减,如徒三年,杖一百有《大诰》减一等,即减为杖九十,徒二年半等。若是以罚役的形式赎免,在服役的时间上也有不同的规定。徒五等,一般按照所徒年限服役,若罪在流三等,发充递运水夫的时间一般为四年。[36]以纳赎赎免也一样。例如永乐初年,因北平军饷不继,定罪犯输米赎罪之议,“ 除十恶、人命、强盗及笞罪不赎外,其杂犯死罪赎米六十石,流罪三等,俱四十石,徒罪一年十石,一年半十三石,二年十六石,二年半二十石,三年二十五石。” [37]此后,运砖、输银等规定多有议定,流罪赎免数量不等,但类似上述流罪与徒罪之间的等差还是明显地存在。也就是说,《大诰》减等也好,以罚役或纳赎的方式赎免也好,流刑这一处于死刑与徒刑之间的等级一直没有消失。弘治《问刑条例》,将包括流刑在内的明代五刑制的变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如下:“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料、纳米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军民人役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暸、发充仪从,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38]

通过“以徒代流”与纳赎的方式,《大明律》中的一部分流罪得到惩治。

但是,《大明律》部分流罪的落实并不等于流刑问题的解决。首先,随着时代的发展,所谓降死一等重罪,已远非《大明律》中的流罪所能概括的了。《大明律》在洪武一朝几次修订,朱元璋以此为后世立法,要求子孙后代不得擅改。然时事变化,在洪武以后,《大明律》的不足已经十分明显:情轻律重,律重情轻,旧时代的罪行不能删除,新出现的罪行不能包纳。就降死一等罪而言,除了部分流罪罪行仍重,还可以保留在降死一等罪的范围,其余的流罪在轻重程度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流罪罪行见轻,可入徒甚至可以入杖,也有部分见重,可入死刑;而很多在《大明律》中原不在流刑一等的罪行,因为时势的变化,进入了降死一等的重罪范畴,其中包括原定为徒或甚而笞杖的罪行,或原定为死刑的罪行。这些成为明代事实上的降死一等重罪。《大明律》中的一部分流罪得到惩治与这些事实上的降死一等重罪得到有效惩治显然是有区别的。

流刑本以有效惩治降死一等重罪为目标。从明初以来,真犯死罪者均要按律处死。而降死一等的流刑,在“宽”、“减”的名义下,若以徒代流,最高徒役年限为四年,徒役的形式以发充递运水夫为主。至于纳赎,成化后期,巡抚苏、松等处官员上奏,指出该处粮长、大户、书手等作弊害民,习以为常。究其原因,则“此等之徒,轻视官法,以为问罪监追,不过杂犯死罪、徒流罪名,但折纳米稻而已。”[39]这样,在惩治力度上,需要按律处决的真犯死罪与降死一等的流罪之间的差距明显加大,即死刑与生刑之间的惩治差距加大。反映在刑制的方面,尽管五刑制的名目仍然存在,但实际行用中的五刑制,除了笞杖刑与死刑,只有徒刑。明人叶良佩概括其间产生的问题是:“------由杖徒一转而入大辟,嫌于太疏”。[40]传统流刑的实施固然不能有效惩治降死一等的重罪,明代废传统流刑而不用,但调整后的流刑显然仍不能承担有效惩治降死一等重罪的任务。

如何有效惩治上述事实上的降死一等重罪,成为明代流刑带来的真正问题,本应由流刑达到的惩治目标如何实现成为明代司法的重要课题。口外为民与充军,这五刑以外的惩治方式,正是适应了这样的司法需要而在明代得到了行用与发展。因为由杖徒一转而入大辟,嫌于太疏,“则定议著为徙边、戍边、永戍之令,不与同中国。”[41]

“口外为民”与洪武时期的“家迁化外”、永乐时期的“发北京为民”显然有着渊源的关系。但作为一种惩治方式的名称开始使用,大致在天顺初年,[42]此后直至明末都在有效行用之中。对于“口外为民”的“口外”,有关法规一直未有明确的解释,但明代有记载的“口外为民”的地点主要集中在北直隶的隆庆州与保安州。[43]隆庆州与保安州均位于北边内长城之外,狭义地说,“口外”可能就是指北边内长城的各关口之外。口外为民罪犯中个别罪重的,或从隆庆、保安二州逃亡的,也被发往辽东的安乐、自在二州。[44]。

口外为民的惩治力度相对较强。对于普通百姓而言,生活的环境从内地至边方,或从边方至极边,条件自然更为艰苦;对于文职官员而言,口外为民则重革职为民一等。嘉靖年间,时任锦衣卫经历的沈炼因上书弹劾严嵩,而被“谪佃保安”。[45]小说描写,沈炼“即时收拾行李,带领妻子,雇着一辆车儿,出了国门,望保安进发。----那保安州属宣府(小说此处有误,保安州属北直隶),是个边远地方,不比内地繁华。异乡风景,举目凄凉”,[46]幸好沈炼弹劾严嵩,名声在外,“先生当田保安,仓卒寄妻子广柳车,未有舍,而州人贾某者傍睨先生曰,公非上书请诛严氏人耶?揖之入,徙家而家先生,先生始有家矣。”[47]一般口外为民者的情况由此可以想见。口外为民的罪犯,一般要拘当房家小起发随住;除了朝廷大赦天下,明令可以放回以外,口外为民的罪犯原则上要终老当地。

充军,即将罪犯发充军役。在明初,充军为军官军人特设的特征比较明显,但非军籍人也不绝对被排除在惩治范围之外。就其惩治程度而言,明初《大明律》规定,军官军人犯徒流罪者,以充军代替,充军已经被认定与五刑制中徒流刑的地位相当,具有重刑的特征。军官在充军以后,官职处于被剥夺状态,一般也要南北调卫,以示惩戒;军人充军,除了杖一百,也同样根据所在地南北易置于边方卫所,而且承担更为艰苦的兵役。原则上,军官军人若无军功,充军也都有终身的特征。惩治力度是比较强的。

对于非军籍人而言,充军重刑的特征更为明显。文职官吏首先被剥夺官职。其次,军犯多被放远。《大明律》和《诸司职掌》都有关于边远充军具体地面的规定。[48]两者虽然在具体的发充地面上有一定的出入,但定卫基本上贯彻的都是就远与就边的原则,军犯就远发配或甚而南北易置,即以长江为界,南方军犯发北方卫所,北方军犯发南方卫所,发充地都属南北边地。嘉靖年间,新的定卫规则基本确立。即以罪之轻重权地之近远,边卫可以本省拟配,边远可以隔省拟配,极边可以再隔省拟配,如内省无边方者,可以隔省附近边方拟配边卫,其边远、极边亦可依类递配,[49]在发遣各等中,附近充军仍只占较小的比例。军犯远离故土,生活环境改变,水土不服。最重要的是,非军籍人的充军使罪犯从民人变成了军人。这不仅仅是使习惯的生活方式发生改变的问题。早在成化年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王衡就曾指出“况人所畏当者莫过于军,千方百计逃避苟免”这样的事实,[50]况且罪犯充发的还是“恩军”,他们在卫所承担的军役和劳役比一般的军人更重,受到的待遇则更差,受军官的盘剥更为严重。这种从生活方式到身份地位的改变所达到的惩治效果是最为严厉的。还有,明初的军犯均为永远军犯,后来军犯有终身与永远的区别,终身军犯服役终身,永远军犯,则不仅终身服役,子孙世代均要承担兵役。充军重刑的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口外为民与充军一般不可赎免,遇例也不能减等发落,这是对其惩治力度的重要保证。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

法司已经明确指出,“---减等发落系一时钦恤之特恩,目前法司所问囚犯,凡遇恩例减等,其一应该运炭、运灰、做工、摆站的决等项者,俱各与《大诰》通减二等发落,若律应仍尽本法及例该充军、为民、立功、调卫等项,有罪虽遇例减等,仍照依律例发遣拟断。”并说明这“系是见行事例”。[51]也就是说,常刑下的发落按《大诰》与恩例可以减等,口外为民与充军的本罪可以减等,口外为民与充军本身则不能减等发落。至于对两者的赎免,则都比较严格地限制在老小废疾之人。尽管出于实边、足储等实用的目的,尤其是在外患严重的嘉靖朝,赎免充军一再地成为朝廷的议题,却也一再地被坚决否定。[52]

一方面,因为《大明律》始终未作修改,事实上的降死一等重罪已经包括《大明律》所定的各个刑等;另一方面,口外为民与充军均是五刑之外的惩治方式,是为闰刑,为此,口外为民与充军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实现对降死一等重罪的有效惩治:先依《大明律》议定本罪, 再按充军或口外为民条例科断发落。本罪是《大明律》中规定的五刑制下的刑等。如弘治《 问刑条例》一条规定,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生事害民,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罪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53]此“ 徒罪”与“ 笞罪”即是《 大明律》规定的本罪,“发边卫充军”,“发口外为民”是按例发落。所以同为充军和口外为民,本罪各各不同。沈家本辑万历《问刑条例》中的充军条目, 分别以“由杖问发者”、“由徒问发者”、“由流问发者”、“杖徒俱问发者”、“ 徒流俱问发者”、徒罪以上俱问发者”、“杖徒流俱问发者”、“笞杖徒流俱问发者”、“由斩绞问发者”、“免罪减等仍充军者”等归类,[54]可见本罪范围的广泛。

本罪原则上也要处断,在本罪处断之外,再定充军与口外为民,使事实上的降死一等重罪得到了有效的惩治。天顺八年(公元1464年),因为两京内外无籍军民人等,不务生业,三五成群,抢夺财物,打搅仓场等现象严重,法司议定,此后,“犯该笞杖及计赃不满贯徒罪,照依常例发落”,“若再犯与犯满贯徒罪至杂犯死罪,从重惩治,军旗舍余人等俱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55]如此,才能使“凶顽知惧,良善获安”。 成化年间,因为问罪监追,“不过杂犯死罪、徒流罪名,但折纳米稻而已”,苏、松一带粮长、大户等欺侵钱粮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予以有效惩治,定例,“今后,苏、松、常、镇等府粮长、大户、书手,有犯侵欺钱粮者问罪,监追完日,至五百石以上,银至五百两以上,发口外为民。粮至二千石以上,银至一千两以上者,发边远充军。其书手飞诡税粮及大户不纳秋粮各五十石以上者,亦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卫所充军。”“如此,庶奸弊可革,钱粮无亏” 。[56]一部分刑官与律家则从理论的高度予以说明。嘉靖八年,时任山东按察使的顾应祥上言问刑官妄加充军之刑的弊端。他说,“谓刑以弼教,五刑尽矣。此外复有充军事例。盖以绞斩之下有罪浮于律而徒杖不足以尽之者方坐,以此正以补律之未尽也。”[57]律家应槚的认识虽然要肤浅一些,但也说出了问题的实质,他把流刑三等废而不用的原因归结为法司不论《大诰》有无,均予减等发落的事实,因为流刑不可用,“故有情重律轻者则立为充军之例”,“若使三流得行,则自足以惩奸,何用后来之纷纷哉?”[58]

基于口外为民与充军对降死一等重罪的有效惩治,其司法地位逐渐得到承认,尤其是充军,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逐渐稳固。早在成书于成化时期的《律条疏议》中,律家张楷就指出“充军邻于死罪,岂可妄加平人”。[59] 弘治以后,充军降死刑一等已经成为时人的常识。当时大臣谈及此刑,无不以次死刑一等称。例如弘治十二年(公元1499年),刑科右给事中周旋上言“详狱情”等事, 有“五刑莫重于死罪,其次莫重于充军”之论。[60]以后,各律家注律,更有明确的标注,万历间高举、王樵等注《大明律》,于《刑律》“诬告充军及迁徙”一条,皆注曰,“充军下死罪一等,在法中为至重也。”[61]

充军与口外为民的同时行用,以明代军民分籍而治作为根据,本应并驾齐驱。在各《问刑条例》中,“属有司管辖者,发口外为民;属军卫管辖者,发边卫充军”这样的条例都体现了立法者将两者并行的初衷,但从实际的行用看来,口外为民远未能与充军匹敌。口外为民首先有适用对象上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是“口外为民”,所以它惩治的对象只能局限在文职官吏与民籍百姓。明代军人逃亡严重,军伍乏人一直是军政的首要问题,充实军伍惟恐不暇,将军籍人发充“口外为民”显然是不可想象的。此外,口外为民的惩治相对单一,本身缺乏一定层次的区分,因此在适用的罪行上不能有更细致的量刑。而更重要的是,尽管是发“口外”为民,究其实,口外为民与传统流刑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尤其是针对百姓而言,都以将罪人发遣至远离乡土的地方为惩治内容,流刑的惩治力度已经逐渐见轻,口外为民显然不可能再得到长足的发展。因此,口外为民在天顺间行用以来,尽管得到发展,其发展却也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实施的惩治方式。在惩治降死一等重罪的过程中,与充军比较,口外为民只能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

充军本来以军官军人为主要惩治对象,但它对降死一等重罪的有效惩治,拓展了惩治的范围,司法的需要逐渐把囿于一隅的充军推上了普遍行用的舞台。充军逐渐摆脱了为军官军人特设的特征而逐渐成为把军民百姓、文武官吏一体纳入惩治范围的普通惩治方式。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司法以外因素的影响。充军具有补充军伍的实用性,将军籍人充军,本身就能维持军伍的现有实力;将非军籍人充军,则直接补充了军伍,若是永远军犯,不仅身入军伍,户籍也由民户改为军户,军户数目增加,兵源也由此得到拓展。当然,军民既然分籍而治,过分剥夺民户归入军户,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从这方面说来,英宗初年终身军犯的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正月,英宗即位,在即位诏中首次规定,“宣德十年正月初十日以后,官吏人等犯罪充军者止终本身”。[62]明代终身军犯的出现及普遍化,使充军刑行用的局限性大大地得到缓解。终身军犯改变身份的范围局限在罪犯一人,罪犯的户籍及其子孙的身份可以保持不变。这样,在罪犯受到有效惩治,同时又实现填充国家军队的实用性之外,也保证了军民数量的大致稳定。这使充军将军民共同纳入惩治的范围成为可能。

在以上诸因素的促成下,明代充军得到迅速的发展:以法规而论,《大明律》460条中,充军条目只有46条,而至万历再修《问刑条例》,条目总数382条中,充军条例已经占到全部条例的一半,约为189条。[63]随着充军实施的日渐规范化,充军本身也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大明律》规定的充军,只有附近充军与边远充军二等,随着充军包容的对象和罪行日渐增加,充军区分出了更多的层次。万历本《明会典》中,嘉靖、万历充军条[64]首先按照充军的轻重等级排列,在每一等下,再按名例及各部分类。嘉靖条例从轻到重的充军等次列有附近充军终身、边卫充军终身、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口外充军、边卫永远充军四等。万历充军条例下则分有附近终身、边卫终身、边远终身、极边终身、边卫永远、极边永远六等。充军发展的过程,也是其特殊性逐步弱化,受刑罚因素的影响逐步加强的过程,到弘治《问刑条例》的编定,充军从为军官军人特设的惩治方式到普遍实施的重刑的过渡基本完成。[65]

[ 作者吴艳红,1971年生,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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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 辻正博:《唐代流刑考》,见梅原郁编《中国近世の法制と社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年,79-80页。

[2]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1,中华书局1983年版。

[3] 贞观年间增加了加役流,居作二年。见《新唐书》卷56《刑法》,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下同。

[4] 《新唐书》卷56《刑法》

[5] 《宋史》卷201《刑法三》,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

[6] 窦仪等撰:《宋刑统》卷1, 中华书局1984年版。

[7] 日本宫崎市定也曾提出,宋代实际施行的刑罚中,刺配取代了原流刑的地位,成为降死刑一等的重刑,但他分析其中原因时, 认为这只是君主独裁制度的结果,忽视了刺配出现的法制原因及其必然性。参见宫崎市定《宋元时代的法制与审判机构》,见中华书局1992年版《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册。

[8] 《金史》卷45《刑》,中华书局1975 年版。

[9] 宇文懋昭:《大金国志》卷36,商务印书馆,国学基本丛书本。

[10] 关于元代“新流刑”的详细形成过程,可参见拙作《关于元代出军的两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99年3期。

[11] 《 元典章》卷49《 刑部》卷11,《元典章》卷20《户部》卷6,台湾故宫博物院影印善本丛书。

[12] 关于流远刑在元代司法中地位的变化,可从其在法典中的地位变化显示出来 。 在《大元通制》和《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中,国家的法定刑制都为传统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其中的流刑都是仿照金代比徒而行,流远与出军都不在此刑制之内。到文宗时期修订的《经世大典》中, 流刑出现此质的变化。《 经世大典》今已散佚,此引文见四部丛刊本《 国朝文类》卷42,元末苏天爵摘自《 经世大典·宪典》序 。另外,史界普遍认为《 元史·刑法志》内容取自《经世大典·宪典》,《元史·刑法志》列举的五刑之中,流刑下列出 辽阳、 湖广、迤北三类,也可以证明《经世大典·宪典》中流刑的特征。

[13] 《大明律》卷19。本文《大明律》条文均参照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北京大学影印善本丛书。

[14] 《 大明令·刑令》,《 皇明制书》卷1,明镇江府丹徒县刻本。下同。

[15] 《大明律》卷1。《大明律》在洪武一朝几次修订,关于此条流刑的规定,前后并未见明显的改变。可参见黄彰健:《〈律解辩疑〉、〈大明律直解〉、及〈明律集解附例〉三书所载明律之比较研究》,见《明清史研究论丛》卷二(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杨一凡:《洪武法律典籍考证》(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所附《大明律直解》与洪武三十年律文详细校勘表。如果说《大明令》的修订还见匆忙,《大明律》的内容应该基于充分的考虑。

[16] 《明太祖实录》卷136,洪武十四年三月丙戌、己丑条。本文所引《 实录》均为台湾史语所校勘本。

[17] 以上分别参见《明太祖实录》卷97,洪武八年二月甲午;卷151,洪武十六年春正月丁卯条;卷173,洪武十八年六月癸巳条。

[18]《 御制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杨一凡《明研究》所附诰文,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9] 唐枢:《木钟台集·法缀》,钞本。

[20] 时人如王圻等多指出“---然至今但有减等而无加等”的事实。参见王圻:《续文献通考》卷168《刑制》下。

[21] 弘治初年,巡按福建监察御史吴一贯上奏,对诬告罪、说事过钱等罪名中的“《大诰》减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他对“《大诰》减等”问题本身并不关心,关心的只是其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法司集议,认为吴一贯关于诬告人死罪未决减等的修改意见,“有碍难行”;至于“说事过钱”的减等问题,法司则认为有一定的道理,但不管建议合理与否,法司最后以“当《大诰》初颁之时,即以此减等”,“系干旧制,难擅变矣”为理由,否定了吴一贯的提议,相关条目的《大诰》减等仍遵旧制。此事起码可以说明以下两个事实,首先,在《大诰》颁行之后,《大诰》减等的命令很快得到了遵行;但在遵行之初,因为法司缺乏充分的准备,实施中出现了一定的混乱,甚至与律文的轻重不成比例的现象。参见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附编”,第173条。

[22] 《明孝宗实录》卷223,弘治十八年四月甲子条。

[23] 正德《夔州府志》卷12,夔州府知府吴潜“恭题御制大诰后”。

[24] 如明人雷梦麟作《读律琐言》,在文后所附“招议之式”中,录有一条云,“《大诰》末章云,一切军民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每减一等。法家至今遵用,有《大诰》减等,惟死罪不减,其杂犯死罪准徒五年及笞罪并枷号者若遇恩例减年释放、放免,须云,某有《大诰》,又与某人、某人、某人俱遇蒙恩例------。”中国史学丛书本。

[25] 《大明律》卷1《名例·加减罪例》

[26] 《明太祖实录》卷253,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条。

[27] 《御制大明律序》,见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首。

[28] 例如《明会典》卷176《五刑赎罪》载,洪武三十年,太祖曾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递减。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运赴甘州威虏地方上纳,就彼充军。”

[29] 《大明律》卷1《名例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30] 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卷1《名例律》“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条下纂注。台湾明代史籍汇刊本,下同。

[31]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105《明流赎之意》,四库全书本。

[32] 《明史》卷93《刑法一》,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下同。

[33] 分别参见《明史》卷196《夏言传》,卷204《曾铣传》

[34] 《明史》卷259《袁崇焕传》,但从下文的材料看来,《明史》所谓“流三千里”有误,应为“二千里”。

[35] 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详袁崇焕家产并流徙地方”,崇祯五年序刊本。

[36] 《明太宗实录》记载,“洪武三十五年八月己未,定罪人输作之例。---流罪三等,俱役四年一百日。”自此以后,流罪罚役的年限基本固定在四年左右。《明太宗实录》卷11,洪武三十五年八月己未条。

[37] 同上。

[38] 白昂等编:弘治《问刑条例》第1条。《皇明制书》本,下同。

[39]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7《户部类》“守掌在官财物”。

[40]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4《刑部一》,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点校本。

[41] 同上。

[42] 《明英宗实录》卷294,天顺二年八月己卯条记载,吏部奏,---今后有将远年之故父母诈称新丧者,问发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州县为民。系顺天府者发口外为民。---其闻父母丧匿不举不离职役者,---违限不回守制者俱发口外隆庆永宁等州县为民。这是《实录》中最早的对口外为民的记载。

[43] 隆庆州领永宁县,西与保安州接界,自州治至京师一百八十里,永乐十一年设,穆宗隆庆元年改称“延庆州”。保安州不领县,东与隆庆州接界,自州治至京师三百里。永乐年间设州。可参见李贤等编著:《大明一统志》卷5,三秦出版社影印天顺刻本。

[44] 安乐、自在二州也在永乐年间设置,本为安置归附的“夷人”,后来以各种原因迁发此地的汉人逐渐增加。可参见毕恭:《辽东志》卷1《地理志》。辽海丛书本。

[45] 《明史》卷209《沈炼传》

[46] 明冯梦龙编《三言·喻世明言》卷40《沈小霞相会出师表》,岳麓书社1989年版。

[47] 沈炼:《青霞集》卷12,王元敬编《年谱》,四库全书本。

[48] 《大明律》卷1《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 《兵刑工部通大职掌·刑部》,《 皇明制书》卷5。

[49] 《明世宗实录》卷360,嘉靖二十九年五月丙戌条。

[50]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6《兵部类》“纵放军人歇役”。

[51]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5《刑部类》“诈欺官私取财”。

[52] 如《明世宗实录》卷253,嘉靖二十年九月乙酉条记载,贵州道御史周亮言边事方殷,请以充军人犯许其纳赎以备招募。刑部予以否定,说,“军犯下死刑一等,若许赎金,恐无以示惩戒而重法守”。

[53] 参见白昂等编《 问刑条例 》192条。

[54] 沈家本:《充军考》,《沈寄簃先生遗书》538-543页,中国书店1990年版。

[55]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4《刑部类》“白昼抢夺”。

[56]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7《户部类》“守掌在官财物”。

[57] 《明世宗实录》卷,嘉靖八年九月庚戌条。

[58] 应槚《大明律释义》卷1《名例律》“加减罪例”下。《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嘉靖刻本。

[59] 张楷《律条疏议》卷22《刑律》“诬告充军及迁徙”条下“谨详律意”。明成化刻本。

[60] 《明孝宗实录》卷152,弘治十二年七月甲子条。

[61] 分见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卷22。王樵、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笺释》,万历四十年官刻本。

[62] 《明英宗实录》卷1,宣德十年正月壬午条。

[63] 根据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中所附例统计。

康诰范文5

——宋·赵升《朝野类要》卷2《两制》

绪论

幼时,读《水浒传》,其中“武松斗杀西门庆”一节,当武松为兄复仇,杀死西门庆到官府自首后,有一刀笔吏因同情武松,在案情报告中,将武松杀死西门庆,有意记为“斗杀”。一个“斗”字,即把杀人性质由故意杀人变成了斗殴误杀,便使武松罪不致死[1]。手中笔如刀,一两拨千斤,要死要活,皆在笔下。真不愧为“刀笔吏”之谓。故而留下了相当深的印象。稍长,又了解到孔夫子把一部鲁《春秋》删删改改,居然令其后几千年“乱臣贼子惧”[2]。继而又读到,魏收撰《魏书》时,口出狂言:“何物小子,敢共魏收作色,举之则使上天,按之当使入地!”[3]的确,除了战乱动荡的年代,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情形之外,在有序的文明社会中,文人手中的笔,往往胜过武夫的刀枪剑戟,一介文弱书生,有时敌过数万雄兵。

以上叙及的不过是历史上的下层胥吏的舞文弄墨和史官的道德毁誉,那么,在历史上,在中央政治的核心,皇帝周围的高级文人们的作用又如何呢?以笔杀人或许用不着他们,不担任史官,也不用他们去曲笔寓褒贬。WWW.133229.Com在常人看来,这些人不过就是秉承圣旨,起草诏令而已。“江山代有才人出”,除了李白、杜甫之流以作品名世以外,地位崇高的皇帝的秘书官们,最终也不过是老死文牍。从表面看,或许如此。其实,深入到历史的幕后,便可以看到,这些人同下层的胥吏、秉笔的史官一样有为,而且是大有为。从拨弄是非,操纵人事,到控制朝政,决定政策,左右皇帝,可以说是无所不为。固然,同样是皇帝的秘书官,亦因人因时而异,并不是所有的皇帝幕僚都是上下其手的师爷,正象不是所有的宰相都是权相一样。本文不过是想通过史实来揭示一下历来为研究者所忽视的一部分高级文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历史是发展的,同时,历史又是相似的。因此,作为研究方法,有时统计归纳的方法是有效的,但正如滴水映日,管中窥豹,个别往往能反映一般,演绎的方法同样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有鉴于此,本文拟主要撷取宋代真宗一朝的翰林学士这样的皇帝的秘书官们的活动,来看一下他们的政治作用。与以往侧重于制度本身的研究所不同的是,我的考察重点在于这些高级文人的实际活动,特别是隐藏于幕后的活动。

一、关于宋朝制度以及真宗朝翰林学士的若干统计

皇帝秘书之职,由来已久,汉代即有尚书郎“主作文书起草”[4]。但翰林学士之名,则始于唐玄宗时期。一经创制,便为后世所继承。宋朝的翰林学士制度,同五代一样,承自唐代,而有所发展和完善。《宋会要辑稿·职官》6-46引《两朝国史志》载:“学士院: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翰林侍读侍讲学士。承旨不常置,以院中久次者一人充之。学士六员,掌大诏命。凡国有大除拜,晚漏上,天子于内东门小殿,遣内侍召学士赐对,亲谕秘旨。对讫,学士归院,内侍锁院门,禁止出入。夜漏尽,写制进入。迟明,白麻出,阁门使引授中书。中书授舍人宣读。其余除授并御札,天子不御小殿,不宣学士,但用御宝封中书熟状,遣内侍送学士院锁院门而已。至于赦书德音,则中书遣吏,持送本院,而内侍锁院如除授焉。院在宣徽院北。凡他官入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俱阙,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其侍读侍讲,春秋二时,开延义、迩英阁,则执经史以侍讲侍读。常日则侍奉以备顾问应对。”这里的“大除拜”,《宋史》卷162《职官志》记作“拜宰相及事重者”。此外,《宋史·职官志》较《宋会要》为详者有:“凡撰述皆写画进入,请印署而出,中书省熟状亦如之。若已画旨而未尽及舛误,则论奏贴正。宫禁所用文词皆掌之。乘舆行幸,则侍从以备顾问,有献纳则请对,仍不隔班。凡奏事用榜子,关白三省、枢密院用咨报,不名。”关于知制诰,综合宋制,则是翰林学士加知制诰衔,为内制,他官加知制诰衔,则为外制。二者合称两制。同掌王言的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路径,是先除知制诰,再由知制诰进为翰林学士。在真宗朝,二十二人的翰林学士中,就有二十人曾担任过知制诰。元丰改制后,外制则由中书舍人执掌。这一事实,也标志着代王言之职已经名正言顺地纳入到政府的控制之下[5]。因此,在对翰林学士诸种行为的考察时,把作为外制的知制诰与中书舍人也一并收入考察视野。

从上述记载看,翰林学士可以称之为皇帝的机要秘书。凡属从宫中发出的大大小小的文件,大都由其草拟。但并不是被动地起草文件。接受的指示如有不当之处,即使皇帝已经作了批示,翰林学士也可以“论奏贴正”,提出不同意见。同时,其职责又不

仅仅是单纯地为皇帝起草各种文件,还具有顾问性质,可以无须与其他官员排队等待就可以见到皇帝。在中央的官员中,翰林学士处于相当特殊的地位。为了便于观察,我们将真宗时期的翰林学士列表作一统计。

表1《真宗朝翰林学士表》

人 名

时期

备考

宋 白

宋 是

杨 砺

王 旦

梁周翰

朱 昂

王钦若

师 颃

梁 颢

赵安仁

晁 迥

李宗谔

杨 亿

陈彭年

李 维

王 曾

钱惟演

李 迪

盛 度

刘 筠

晏 殊

李 谘

至道三年-景德二年

至道三年-咸平元年

至道三年-咸平元年

至道三年-咸平二年

咸平三年-景德二年

咸平三年-四年

咸平三年-咸平四年

咸平三年-五年

咸平五年-景德元年

景德元年-三年

景德二年-天禧四年

景德二年-大中祥符六年

景德三年-大中祥符六年

大中祥符六年-九年

大中祥符六年-天禧二年

大中祥符六年-九年

大中祥符八年-九年

大中祥符九年-天禧元年

天禧二年-四年

天禧四年-五年

天禧四年-仁宗朝

天禧五年-仁宗朝

拜自太宗朝,迁集贤院学士离任

拜自太宗朝,除枢密副使离任

真宗开封府尹时推官,自给事中拜,除枢密副使离任

自中书舍人拜,除同知枢密院事离任

真宗潜邸旧臣,自知制诰拜,迁给事中离任

自知制诰拜,以致仕离任

自知制诰拜,除参知政事离任

自知制诰拜,卒于任

自知制诰拜,卒于任

自知制诰拜,除参知政事离任

自右谏议大夫拜,迁集贤院学士离任

自知制诰拜,卒于任

自知制诰拜,以分司西京罢。天禧四年再任,同年卒

自龙图阁直学士拜,除参知政事离任

自知制诰拜,迁集贤院学士离任。天禧五年复拜承旨

自知制诰拜,除参知政事离任

知制诰拜,坐私谒罢。天禧二年-四年再任,除枢密副使离任

自集贤院学士拜,除参知政事离任

自知制诰拜,以责知光州罢

自知制诰拜,以知庐州罢

自知制诰拜

自知制诰拜

(此表据《翰苑群书》所载《学士年表》编制,其中梁颢《年表》全脱,据《宋会要辑稿·职官》6-46补。此外,个别系年等错误亦有所订正[6])

根据传记资料考察,表中的翰林学士多为当时的有名文人,并且往往与皇帝有着一定的特殊关系。许多人曾是真宗的潜邸旧僚。如杨砺,真宗为襄王时是记室参军,为开封府尹时是推官。粱周翰,真宗为太子时,被征为左庶子。梁颢也做过开封府推官[7]。而杨亿在真宗为开封府尹时,“邸中书疏,悉亿所草”[8]。

二、士大夫阶层的翘楚

《宋史》卷四三九《文苑传》序云:“艺祖革命,首用文吏而夺武臣之权,宋之尚文,端本乎此。”作为国策,可以说太祖、太宗朝有这样的倾向。但当时为了政局的稳定,除了以所谓的“杯酒释兵权”的方式,亦即用赎买政策解除了可能对政权造成威胁的高级将领的军权之外,地方上武臣知州主政的状态还很普遍,并且一直延续了相当长的时期,后来逐步用文臣通判佐政等方式,让一代武臣随时间的推移而退出了舞台。另一方面,宋初两朝,从中央到地方,对大大小小的后周、南唐等前朝旧臣,也采取了安抚留用和再任用的方式,使其效忠宋王朝。至于宋朝本身的士大夫阶层,则是在太宗大规模开科取士之后,乃至真宗朝才真正崛起。有人说过,“政治的本质是权力”[9],在这里我可以进一步补充说,政治的稳定形态则是权力均衡。当士大夫作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强大阶层真正崛起之后,宋代才开始形成“与士大夫治天下”[10]这样权力共享的政治局面。

翰林学士是士大夫当中的翘楚,在当时多负盛名,为士大夫们所倾慕崇拜。他们之中的多数,也积极奖掖后进,拥有为数不少的门生。《宋史》的文苑第一传《宋白传》,就说长期担任翰林学士的宋白“后进之有文艺者,必极意称奖,时彦多宗之。如胡旦、田锡皆出其门”。他们主导着当时的文坛,领导着文坛的走向。如杨亿、刘筠倡导的“西昆体”,就在宋初文坛风靡数十年。皇帝用这些文坛闻人掌机要,不光有闻其名,爱其才之意,也包含有笼络士大夫层的目的在内。反过来,一入翰林,位于尊贵清要之职,则更意味着其文坛地位的被肯定,也更为士大夫所宗仰。

我留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真宗朝主持或参与主持前后九次科举考试的官员全部是翰林学士或知制诰。请看下表。

表2《真宗朝翰林学士、知制诰知贡举表》

榜次

人名

职名·差遣

贡举差遣

咸平元年

咸平元年

咸平二年

咸平三年

咸平三年

咸平五年

景德二年

景德四年

景德四年

景德四年

大中祥符五年

大中祥符五年

大中祥符八年

大中祥符八年

大中祥符八年

天禧三年

天禧三年

杨砺

李若拙

师颃

王旦

王钦若

师颃

赵安仁

晁迥

朱巽

王曾

晁迥

李维

李维

盛度

刘筠

钱惟演

李谘

翰林学士

知制诰

知制诰

翰林学士

知制诰

翰林学士

翰林学士

翰林学士

知制诰

知制诰

翰林学士

知制诰

翰林学士

知制诰

知制诰

翰林学士

知制诰

权知贡举

权同知贡举

权同知贡举

权知贡举

权同知贡举

权知贡举

权知贡举

权知贡举

权同知贡举

权同知贡举

权知贡举

权同知贡举

权同知贡举

权同知贡举

权同知贡举

权知贡举

权同知贡举

(此表据《宋会要辑稿·选举1》6-8编制)

皇帝选择翰林学士主持礼部贡举,大约既考虑到这些文坛翘楚具有人才鉴识的能力,选拔结果易服众心,又考虑到让他的秘书官来选拔天下人才,即是代表皇帝来选拔,有益于树立士人都是“天子门生”的观念。这是自唐代以来的传统。在真宗朝,将皇帝亲自参与的殿试制度化,也正是出于此一目的。殊不知高高在上的天子,实际上很难与士大夫结成牢固的门生故吏的关系。因为殿试虽称是皇帝亲试,但实际上还是由词臣们来考核选拔。并且词臣参预殿试的规模比礼部贡举还大,几乎是词臣总动员,全体参预。如真宗咸平三年殿试的考官中,为首的就是翰林学士承旨宋白,此外接下来的还有翰林侍读学士夏侯峤、吕文仲和知制诰梁周翰、师颃、朱昂[11]。传统的观念与习俗是顽固的。这种以翰林学士主持科举的做法,在客观上反倒给翰林学士这批文坛大儒提供了扩充势力的极好机会。在派阀政治特征极为明显的宋代,不仅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同榜进士大都结为一体,互称同年,在政界互相提携,而且对擢拔其科举及第的主持贡举官员,也是终身奉为座主,在政治斗争中往往保持坚定的一致性[12]。

翰林学士这种势力背景,以及本来就有的文坛上的地位,再加上位处天子身边的清要尊贵,无形中使得他们成为士大夫阶层的精神代表。对他们的言动,无论是皇帝,还是宰相,都不能小视。《宋史》卷267《张洎传》记载了张洎任翰林学士时太宗说的一句话:“学士之职,清要贵重,非他官可比,朕常恨不得为之。”从权力地位上讲,如果说宰相可称之为人臣之极的话,从精神地位上讲,翰林学士则可以称之为文人之极。

三、翰林学士同皇帝、执政集团的关系

前面说过,在中央的官员中,翰林学士处于相当特殊的地位。在这一表述中,我只用了“中央”,而未用“中央政府”这个词,是因为他们并不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而是一个独立的隶属于皇帝个人的机要秘书班子。他们直接听命于皇帝,但又与以执政集团所领导的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制度规定看,除了宰相拜罢是直接接受皇帝的指示之外,其余均须依照中书拟定的熟状来起草诏制。与皇帝和三省、枢密院均有公文往来。有人把皇帝、宰相、台谏用三角形加以表示,严格说来,台谏也是以宰相为首的中央政府官员的一部分,这三者构不成一个三角形。反过来说,介于皇帝与宰相之间的翰林学士,倒是与其他二者构成了一个三角形。所谓的三角形,也仅仅是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在实际的动态的政治中,各种势力总是有分有合。还有人把台谏形容为反映舆论的一种管道[13]。这虽然无可厚非,但如果用管道来形容的话,翰林学士则正是沟通深居宫禁的皇帝与外界政府之间的管道。

深居九重宫禁的皇帝,从表面看去,位崇权重,至高无上,实际上相当孤独,没有温馨真切的亲情,没有推心置腹的友谊。作为一个常人,他渴望这些。历史上反反复复出现的宦官或外戚专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皇帝那除不去的孤独感所致。他需要有可以依赖的亲信,甚至需要寂寞时有人陪他说说话,聊聊天。而这些,往往并不是后宫嫔妃与已非常人的宦官所能替代的,而对骨肉兄弟有着本能的戒备,任用外戚又有干政之患。所以,皇帝渴望的是,能在士大夫中找到自己的亲信挚友,既有知识层次,又可问政决策。《玉壶清话》卷2记载真宗在侍讲侍读之外,又找到查到、李虚己、李行简三人为他讲读经书,“日俾陪读,喜曰:‘朕得朋矣。'”喜悦之情,溢于言表。文牍之职,行政所必需,哪朝哪代皆不可或缺。但就皇帝来说,翰林学士这样一种角色的出现,当是有上述这一层的因素在内。我们似乎难以否定皇帝把翰林学士作为自己的耳目喉舌、亲信顾问来任用这一意图的。真宗朝的翰林学士,除了宿儒闻人之外,有相当一部分是真宗的做太子时的潜邸旧僚。因此,他们同皇帝也就自然多了一层特殊的亲近关系。这种任用,当然也体现了真宗的个人用心。

然而,翰林学士问世不久,守持着儒家道统的士大夫就从理论上无情地打碎了皇帝这一企图。唐人李肇在《翰林志》的开篇,就引用前人的话说,“所言公,公言之。所言私,王者无私”。意即皇帝不应有私人性质的事情。《翰林志》又引用陆贽在唐贞元三年的奏疏说:“元宗末,方置翰林。张垍因缘国亲,特承宠遇,当时之议,以为非宜。然止于唱和文章,批答表疏。其于枢密,辄不预知。肃宗在灵武、凤翔,事多草创,权宜济急,遂破旧章。翰林之中,始掌书诏。因循未革,以至于今。岁月滋深,渐逾职分。顷者物议,尤所不平。皆云学士是天子私人,侵败纲纪,致使圣代亏至公之体,宰臣有备位之名。”这里,陆贽抨击了皇帝把翰林学士当做天子私人,致使架空宰相的现象。看来,基于“王者无私”的理论,皇帝是无法将翰林学士视为自己的私人工具的。与时代的变迁似乎关系不大,历代的皇帝,独裁也好,不独裁也好,最无法抗拒的,就是士大夫所集体恪守的历代传承的儒家道统。独裁的皇帝可以罢免具体的某个官员,却无力对抗整个官僚层,因而就不得不遵从道统。从陆贽奏疏的这段话中,还可以看出,翰林学士登场后,便在实际上侵犯了宰相的一定权力。这一事实,从皇帝的角度看,无异象征着皇权的延伸。但从中央政治的全局看,则是从皇帝与宰相这两极之中,又硬是生出一极来。权力制衡,又多出一个因素。翰林学士地位重要,无实职而有实权,以至在唐代已有“内相”之称[14],宋代仍沿用这一俗称[15]。实际上,也不能说翰林学士无实职。除了主持科举考试外,在宋代,从太宗朝翰林学士贾黄中、苏易简同勾当差遣院、李沆同判吏部流内铨这样的“学士领外司”开始[16],单纯做翰林学士的很少,往往都兼有一些其他政府的职事。我们来看一下根据《长编》编制的下表。

表3《真宗朝翰林学士兼任外务表》

人名

所兼职事

时期

出处

宋白

朱昂

王钦若

梁周翰

宋白

宋白

宋白

梁颢

李宗谔

李宗谔

晁迥

杨亿

晁迥

晁迥

晁迥

李宗谔

杨亿

李宗谔

杨亿

晁迥

晁迥

杨亿

晁迥

李宗谔

李宗谔

陈彭年

杨亿

王曾

陈彭年

陈彭年

晁迥

王曾

陈彭年

李维

陈彭年

陈彭年

王曾

晁迥

王曾

李维

晁迥

盛度

重定内外官称呼

祭河

西川安抚使

诣太一宫设醮

修续通典

议刑法

详定官制

新定阁门仪制

同判太常寺

接伴契丹使者

修国史

修国史

定考试进士新格

举常参官堪知大藩者

详顶封禅仪注

详定封禅仪注

详定封禅仪注

祭颤州河黩庙

领护《传灯录》

契丹馆伴使

详定祀汾阴仪注

详定祀汾阴仪注

详定发解条式

定发解官荐送条例

迎奉修宫副使

详定咸平编敕

草答契丹书

昭宣使

奉祀经度副使

礼仪院同知院事

契丹国主生辰使

摄御史大夫、考制度使

知礼仪院

参验事太祖朝臣恩荫

同刻玉副使

检详唐三馆故事

同详定茶法

权判吏部流内诠

领银台司

修大中祥符降圣记

册立皇太子礼仪使

祭河

咸平三年八月

咸平三年八月

咸平三年十月

咸平三年十二月

咸平四年九月

咸平五年五月

咸平六年九月

景德元年二月

景德二年八月

景德二年十月

景德四年八月

景德四年八月

景德四年十月

景德四年十月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

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

大中祥符二年一月

大中祥符二年十二月

大中祥符三年七月

大中祥符三年七月

大中祥符四年八月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

大中祥符六年三月

大中祥符六年四月

大中祥符六年六月

大中祥符六年六月

大中祥符六年八月

大中祥符六年八月

大中祥符六年九月

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

大中祥符七年二月

大中祥符七年三月

大中祥符七年五月

大中祥符八年五月

大中祥符八年六月

大中祥符八年十月

大中祥符八年十月

天禧元年十一月

天禧二年八月

天禧四年一月

长编卷47

长编卷47

长编卷47

长编卷47

长编卷49

长编卷52

长编卷55

长编卷56

长编卷61

长编卷61

长编卷66

长编卷66

长编卷67

长编卷67

长编卷68

长编卷68

长编卷68

长编卷70

长编卷71

长编卷72

长编卷74

长编卷74

长编卷76

长编卷78

长编卷80

长编卷80

长编卷80

长编卷80

长编卷81

长编卷81

长编卷81

长编卷81

长编卷82

长编卷82

长编卷82

长编卷84

长编卷85

长编卷85

长编卷85

长编卷90

长编卷92

长编卷95

此表仅据《长编》编制,并不完全,实际上翰林学士所兼外务比表中所列要多得多。此表仅为管中窥豹的例示而已。除了上述某一翰林学士的个人兼务之外,,临时让翰林学士集体与其他政府高级官员一起议政和推荐官员之事也屡见于《长编》记载。从上表可以看出,翰林学士不仅务虚掌文事,而且还务实掌吏事。翰林学士的吏事,除了主持科举考试之外,多为推荐、选拔、管理官员,如判吏部流内铨、知审官院等。再就是领通进银台司,掌管文件的上通下达。这也是朝廷中的一个喉舌位置。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从太宗朝开始,翰林学士还多兼知开封府事。我根据《宋史》的《宰辅表》与列传做了一个很不完全的统计。在北宋,李穆、陈尧佐、吴育、曾公亮、吴奎、程琳、杨察、王珪、韩维、冯京、王安礼、滕元发、元绛、许将等翰林学士都曾权知开封府。还有不少先成为权知开封府,而后进为翰林学士的例子。在考察中发现,即使不是以翰林学士权知开封府,也多是以枢密直学士或龙图阁直学士等侍从之职来兼任的。在地方行政中, 知开封府大概要算是最重要的职务了。习惯上,皇子如果被任命为开封府尹,则意味着被选定为皇位的继承人。而翰林学士等侍从兼知开封府事,则有双重意义。一是代天子管理京畿之地,二是进入执政集团前的演练。

从前面列出的《真宗朝翰林学士表》,我们可以统计出,在真宗朝的20人翰林学士中,直接进入执政集团的就有9人,占了将近一半。反过来看,真宗朝的宰相有过翰林学士等侍从经历的也不乏其人。如李沆、毕士安、王旦、王钦若等。翰林学士可以说是执政集团的预备队。这一事实,一方面说明了皇帝试图通过自己的亲信来控制执政集团的愿望,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翰林学士与执政集团在总体上是并不矛盾的统一体。入主中书,为参政,为宰相,可以说这也是每个翰林学士在政界奋斗的最终目标。翰林学士钱惟演,尽管作到了枢密使,“虽官兼将相,阶勋品皆第一,而终不历中书”。所以,他在晚年不无遗憾地说:“吾平生所不足者,惟不得于黄纸押字耳。”[17]从翰林学士进入执政集团,完成的不过是从士大夫的精神代表到权力代表的角色转换。由练熟宫府两方面事务的翰林学士来充当执政,既是适任的,又是众望所孚,名至实归。但翰林学士出任执政,亦多出于宰相等执政集团成员的汲引。《长编》卷78大中祥符五年九月戊子条载:

翰林学士李宗谔与王旦善,旦欲引宗谔参知政事,尝以告王钦若。钦若唯唯。旦曰当白上。宗谔家贫,禄廪不足以给婚嫁。旦前后资借之甚多。钦若知之。故事,参知政事谢日,所赐之物几三千缗。钦若因密奏宗谔负王旦私钱不能偿,旦欲引宗谔参知政事,得赐物以偿己债,非为国择贤也。明日,旦果以宗谔名闻。上变色,不许。

这段记载表明,翰林学士进擢执政,往往由宰相提名。至于宰相将谁提名,则往往由谁与宰相的关系远近决定。当然关系的远近,与政治立场直接相联系。在真宗朝长达十余年为相的王旦,史书记载”事无大小,非旦言不决”[18],拥有极大的权力,与真宗的关系也相当密切。为何这次推荐李宗谔而没有成功呢?从这条史料的记载看,是由于同为执政的知枢密院事王钦若的从中作梗。这说明了政治斗争纷纭复杂,同一执政集团,亦非铁板一块,党中有派,派中有党,援引谁为执政,无疑是为自己增强势力,必然要遭到反对势力以各种形式的阻挠。

就翰林学士来说,从距离上看,他们离皇帝近,从身分上看,他们又与宰相同属于士大夫层。这一特点,决定了翰林学士在政治上具有多重取向。在维护士大夫道统上,他们与宰相站在同一战线上抗拒皇权。在抵制权臣上,他们与皇帝站在一起,维护皇权。

翰林学士由谁来选定?这似乎是个不成问题的问题。皇帝的侍从秘书,自然是由皇帝选定。在史籍中,的确有皇帝提名御笔亲除的事例。我们相信,从名义上、程序上看,的确是由皇帝任命。但从古至今,人事任免一直都充满着幕后运作,这是事实,也是常识。考察史籍,翰林学士的入选,大体上说,一是来自在任翰林学士的推荐,二是来自执政集团的指名。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大都掺杂有派阀党援的性质。如《宋史》卷294《王洙传》就记载“陈执中、刘沆在中书,喜其助己,擢洙为翰林学士。”皇帝任命翰林学士,往往需要执政集团的认可。如果执政集团中有个别成员有异议,任命也有搁浅的可能。《宋史》卷316《吴奎传》载:“诏除(王)陶翰林学士,(参知政事)奎执不可。”同样,执政集团的意旨,也足以罢免翰林学士。《宋史》卷327《王安石传》载:“翰林学士范镇三疏言青苗,夺职致仕。”《宋史》卷410《徐经孙传》载:徐经孙”忤丞相贾似道,拜翰林学士、知制诰,未逾月,讽御史舒有开奏免”。

从职任上说,翰林学士具体负责起草以皇帝名义颁发的各种公文。但从史料记载来看,他们的更重要的使命则是“以备顾问”。清人卢文弨在《翰苑群书》序中就指出:“君以朝夕启沃望其臣,臣以随事纳忠效于君。……其任不在职事之末,而其长亦并不在文字之间。”中书舍人韩驹也对徽宗说过:“若止作制诰,则粗知文墨者皆可为。”[19]既然“不在职事之末,不在文字之间”,那么,翰林学士则主要在于启沃君心,即作为皇帝的咨询顾问。《翰苑群书》所收《次续翰林志》载,太宗时,翰林学士“虽处内署,而两地政事,多所询访”。真宗在即位不到两年的咸平二年(999)七月,就效法太宗,设置翰林侍读及侍讲学士,“寓直禁中”。“自是,多召对询访,或至中夕焉”[20]。从皇帝本人讲,是在寂寞之中多了个可以说古论今的陪伴,了解朝政的耳目。从士大夫来讲,则是接续上从皇子开始的儒家伦理的引导,获得了对皇帝施以再教育的机会。这也未尝不是以当时李沆为首的执政集团的用意。皇帝一旦有了这样一群人陪伴,便须臾不可或离了。不仅垂询于宫中,而且就连外出也离不开。《长编》卷52咸平五年七月甲寅条记载了真宗的诏书:“每行幸,翰林学士、侍读侍讲、枢密直学士并从,不须临时取旨。”

翰林学士利用自己可以接近皇帝的特殊身分与便利条件,经常把自己的意志加之于皇帝,来左右皇帝。翰林学士这些人的政治行为,主要在于以自己的言论来影响皇帝。而影响的方式,不仅仅是说古,更直接的是论今,议论朝政,臧丕人物。《长编》卷56景德元年七月乙酉条载:“上召翰林学士梁颢夜对,询及当世台阁人物。颢曰,晁迥笃于词学,盛元敏于吏事。上不答,徐问曰,文行兼著,如赵安仁者有几?颢曰,安仁材识兼茂,体裁凝远,求之具美,未见其比也。既而颢卒。乙酉,以知制诰赵安仁为翰林学士。”这条史料,表面上看,是真宗赏识赵安仁,但未尝不是梁颢推荐赵安仁。至少是真宗拿不定主意,而夜询梁颢。《宋史》卷310《王曾传》亦载:“(王曾)迁翰林学士,帝尝晚坐承明殿,召对久之。既退,使内侍谕曰:‘向思卿甚,故不及朝服见卿,卿勿以我为慢也。'其见尊礼如此。”皇帝越是勤于问政,则越是易为臣下所利用。《长编》卷43咸平元年十月乙酉条说真宗“夜则召儒臣询问得失”。这样,儒臣也就更容易以自己的思想来影响真宗。

历史上,谏官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劝纠正君主的过失。但这仅仅是一种过失业已出现的纠正,属于战略上的消极防御,而且还要看君主本人能否从谏。如何能防患于未然,则更有意义。用南宋理学家陈亮的话说,就是“谏身不如谏心”[21]。从历代王朝自皇子开始的保傅制度,到宋代臻于完备的翰林学士和侍读侍讲制度,就是对皇帝实施教育的谏心之制。通过他们的教育引导,使皇帝提高自律性,遵循士大夫所规定的道统。《宋史》卷281《毕士安传》载,在朝廷决定选官校勘《三国志》、《晋书》、《唐书》时,有人认为“两晋事多鄙恶不可流行”,真宗拿不定主意。担任翰林侍讲学士的毕士安对真宗说:“恶以戒世,善以劝后,善恶之事,《春秋》备载。”这里,毕士安就校勘史书之事,对真宗实际上进行了一番儒家自《春秋》以来的传统教育,言外之意,也是在警告真宗勿作恶事,以免在“善恶备载”的史书上留下恶名。《宋史》卷305《晁迥传》记载翰林学士晁迥被真宗召对于延和殿“帝访以《洪范》雨邙之应。对曰:‘比年灾变荐臻,此天所以警陛下。愿陛下修饬王事,以当天心,庶几转乱为祥也。'”儒家理论,不语怪力乱神,但却讲天人感应,神道设教。把天加之于天子头上,来实施精神管制。《宋史》卷336《吕公著传》还记载了曾任翰林学士承旨的吕公著与宋神宗论治道的一段对话:

帝又言:“唐太宗能以权智御臣下。”

对曰:“太宗之德,以能屈己从谏尔。”

听到吕公著这样说,神宗不得不表态,“善其言”。这里,吕公著断然纠正了神宗欲效法唐太宗以权术驾驭臣下的意图,而按照有利于士大夫管理的方向,强调了唐太宗“屈己从谏”的一面,意即要求神宗也必须“屈己从谏”。

翰林学士等人对皇帝除了以儒家道统和历史借鉴来教育皇帝之外,更重要的是,在施政方针上影响和左右皇帝。如王安石以翰林学士兼侍讲入朝,神宗问为治所先,王安石回答“择术为先”[22]。哲宗时,范百禄“进翰林学士,为帝言分别邪正之目。凡导人主以某事者为公正,某事者为奸邪,以类相反,凡二十余条”[23]。徽宗时,徐勣为翰林学士,“上疏陈六事,曰时要,曰任贤,曰求谏,曰选用,曰破朋党,曰明功罪”[24]。史载南宋著名理学家真德秀为翰林学士、知制诰,“时政多所论建”[25]。

对于皇帝的旨意,恪守儒家道统的士大夫,“不欲用媚道妄随人主意以害国事”[26],该从者从之,该拒者拒之。作为士大夫代表的翰林学士,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欧阳修《归田录》卷上记载了一个有名的逸事:

杨大年为学士时,草《答契丹书》云:”邻壤交欢”。进草既入,真宗自注其侧云:“朽壤、鼠壤、粪壤。”大年遽改为“邻境”。明日,引唐故事,学士作文书有所改,为不称职,当罢。因亟求解职。真宗语宰相曰:“杨亿不通商量,真有气性。”

事情不大,但作为一代文豪的杨亿大约有些感到受辱,便提出辞职。真宗只好尴尬地自我解嘲,感叹杨亿性格倔强。看来,翰林学士写下的文字,连皇帝也不是能够轻易改动的。这一记载应当说是真实可信的。这里还有一条史料,可以作为佐证。宋陈鹄《耆旧续闻》卷5载:“杨文公亿有重名于世,尝因草制为执政者多所点窜,杨甚不平,因即藁上涂抹处以浓墨傅之,就加为鞋底样,题其傍曰:‘世业杨家鞋底。'或问其故,曰:‘是他别人脚迹。'”由此可见,杨亿不仅不愿让皇帝改动他所起草的文告,也反感中书的执政们改动他的文字。在真宗后期,后来做了翰林学士的知制诰刘筠,当让他起草丁谓复相制词时,“筠不奉诏”。真宗去世,刘太后辅佐年幼的仁宗垂廉听政,权势显赫。《宋史》卷286《蔡齐传》载:“太后大出金帛修景德寺,遣内侍罗崇勋主之,命(翰林学士)齐为文记之。崇勋阴使人诱齐曰:‘趣为记,当得参知政事矣。'齐久之不上。”由此可见,蔡齐敢于无视代表皇权的刘太后的命令,并不为高官厚禄所动。神宗即位之初,吕公著为翰林学士、知通进银台司,御史中丞司马光以言事被罢。吕公著封还神宗的词头说:“光以举职赐罢,是为有言责者不得尽其言也。”神宗在吕公著这里行不通,就“诏以告直付閤门”。吕公著得知后,又说:“制命不由门下,则封驳之职,因臣而废。愿理臣之罪,以正纪纲。”对于吕公著以辞职相威胁,神宗只好安慰他说:“所以徙光者,赖其劝学耳,非以言事故也。”即使如此,吕公著依然“请不已”,不给神宗面子[27]。南宋孝宗朝,中书舍人林光朝对一项“命从中出”的人事任命,也是“立封还词头”[28]。在维护儒家道统这一原则问题上,连皇帝身边的侍从也敢于与皇权抗争。这种抗争,与以宰相为首的执政集团同皇权的抗争,普通官僚士大夫同皇权的抗争,乃至于未入官的太学生同皇权的抗争都是同一性质的。而当以宰相为首的执政集团假皇权以行其私时,翰林学士等词臣抵制皇权,就明显地带有对抗相权的政治斗争色彩了。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熙宁三年(1070)当破格任命依附王安石的选人李定为御史时,遭到宋敏求、苏颂、李大临三个知制诰的强烈抵制,“封还词头,不草制”[29]。而前面说的林光朝抵制“命从中出”的皇帝批示,实际上这项人事任命的背景也是出于权臣曾觌的旨意。可以说,表面上以皇帝的名义发出的诏令,大多是反映了执政的政治集团的意志。下面我想集中考察一下派阀政治下的翰林学士的作为。

四、派阀政治下的翰林学士

在派阀政治之下,翰林学士又无时不处于政治斗争的旋涡之中。他们的政治态度以及容易接近和影响皇帝的有利地位,使他们成为各派政治力量的争取或是打击的对象。特别是当他们与执政集团的成员这样的政界主要势力的代表形成对立之后,他们既是政治斗争中的主要攻击力量,又是首要被攻击的目标。《宋史》卷256《赵普传》记载,早在太祖时期,“卢多逊为翰林学士,因召对屡攻其(赵普)短”。而枢密使李崇矩,也曾被人指为“私结翰林学士扈蒙”[30]。每种政治势力,都是一定政治力量的集结。翰林学士的任免,往往体现一定政治势力的意志,而并不完全取决于皇帝本人。因此,一些文人向某个集团靠拢,成为某个集团的成员之后,也有成为翰林学士的可能。这一点,当时人已经看得很清楚。《宋史》卷299《李垂传》载真宗末的文人李垂因不依附丁谓,而贬放外任多年,仁宗明道年间还朝,閤门祗侯李康伯对他说:“舜工(李垂字)文学议论称于天下,诸公欲用为知制诰,但宰相以舜工未尝相识,曷一往见之?”李垂回答说:“我若昔谒丁崖州,则乾兴初已为翰林学士矣。”从这段对话可知,知制诰乃至翰林学士的任命,主要取决于宰相的意志。而宰相是不会选任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来掌管皇帝喉舌的。所以,李康伯让李垂去走一下宰相的关节。

翰林学士的任命尽管主要取决于宰相的意志,但一旦成为翰林学士之后,利用与皇帝的密切关系,依仗自己势力的加大,逐渐形成适足与宰相为首的执政集团抗争的政治势力。史载,吕臻在仁宗朝“入为翰林学士,疏论宰相陈执中奸邪”[31]。翰林学士与执政集团形成紧张的关系后,翰林学士也便成为执政集团攻击的目标。《宋史》卷316《唐介传》载:

中书尝进除目,数日不决。帝曰:“当问(翰林学士)王安石。”(参知政事唐)介曰:“陛下以安石可大用,即用之,岂可使中书政事决于翰林学士?臣近每闻宣谕某事问安石,可即行之,不可不行。如此则执政何所用?恐非信任大臣之体也。必以臣为不才,愿先罢免。”

“中书政事决于翰林学士”的状况,遭到了执政集团的激烈反弹。参知政事唐介不惜以辞职相要挟。翰林学士所代表的学士院与中书争权的现象,真宗朝已很明显。《长编》卷52咸平五年七月戊午条记载了翰林学士粱周翰建议:”今后稍关机密,乞下本院,先具诏本进呈取旨可否。”这是学士院向中书夺权的举动。学士院与中书形成互相牵制的局面,这虽然与士大夫间的政争有关,但无疑也是皇帝所乐见的。《长编》卷48咸平四年五月庚辰条载朱昂“非公事不至两府,故骤加褒进”。除了事务上的互相协调之外,皇帝并不希望自己的机要秘书与政府有太密的过从。

结党为君主所大忌,因而派别斗争以攻击对方结党为理由,则最易为皇帝所接受。许多翰林学士之所以被罢免,都是背上了这一罪名。如翰林学士钱惟演,在大中祥符八年,即“坐私谒事罢之”[32]。

翰林学士虽然与执政集团时有冲突对立,但更多的时候是互为党援,结为一体。因为翰林学士中的多数,本来就是根据执政集团的意见所任用的。所以,两者互为党援也就是自然而然之事。《宋史》卷471《吕惠卿传》载:“为翰林学士,安石求去,惠卿使其党变姓名日投匦上书留之。”《宋史》卷328《黄履传》载:“哲宗即位,徙为翰林学士,履素与蔡确、章惇、邢恕相交结,每确、惇有所嫌恶,则使恕道风旨于履,履即排击之。”《宋史》卷351《张商英传》载:“崇宁初,为吏部、刑部侍郎、翰林学士,蔡京拜相,商英雅与之善,适当制,过为褒美。”同样,当执政集团中同一派阀的人被罢免时,翰林学士起草制词时,亦曲为回护。南宋宰相汤思退被罢免,翰林学士洪遵“行制无贬词”[33]。

翰林学士并不仅仅代王言起草诏令,大多还代宰相执政等权贵书写各种表奏书启。这也许是一种出于私交的个人行为,但却也是翰林学士并不掩饰的公开行为。我统计了《武夷新集》,杨亿书写的”代中书”“代枢密”“代参政”等表奏就达七十余篇。真宗末仁宗初担任过知制诰、翰林学士的夏竦的文集《文庄集》内,这样的代人书写的表奏也有二十余通。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同一文集内,前面是代宰相写的表奏,后面就是为皇帝写的批答。两方面的意志都通过翰林学士的一个大脑来表达。这种现象在事实上也使翰林学士同样成了执政集团成员的笔杆子,而不仅仅是属于皇帝本人的秘书官。

诏令制词,虽然以皇帝的名义颁发,但也部分体现有执笔者的意向与爱憎。《长编》卷43咸平元年正月丙寅条载,“砺性刚狠傲僻,为文多无师法。在翰林,制诰迂怪,大为人所传笑”。士大夫们嘲笑的并不是皇帝的文告,而是起草文告的人。现在流传下来的皇帝的文告,多数已经难以辨别具体是谁起草的了。但在当时,应当说是人所共知的。曾经担任过翰林学士、知制诰等词臣的人,在编辑自己的文集时,也毫不客气地把以皇帝名义撰写的诏制作为自己的作品收入文集。这样,处于政争中的文告,有多少是皇帝本人的意志,有多少是执笔者的私货,当时人无疑也是清楚的。挟私的皇权也是皇权,但是否能反映君主独裁呢?《能改斋漫录》卷11载:“杨文公亿以文章幸于真宗,作内外制。当时辞诰,盖少其比。朝之近臣,凡有除命,愿除其手。”显而易见的是,出自不同翰林学士之手的制诰,大不一样。这里不仅有文采因人而异的因素,还存在个人关系亲疏远近与政治立场的问题。对这种夹杂着政治斗争私货的文告,其实皇帝本人也并不是不清楚。宋徽宗就曾忿忿不平地说过:“近年为制诰也,所褒必溢美,所贬必溢恶,岂王言之体?且盘诰具在,宁若是乎?”[34]

南宋文人洪迈在《容斋四笔》卷12中就说:“宰相拜罢,恩典重轻,词臣受旨者,得以高下其手。”他以太宗朝李昉罢相为例,比较了李昉前后两次罢相制词的褒贬。其云:

李文正公昉,太平兴国八年以工部尚书为集贤相。端拱元年,为布衣翟马宗所讼。太宗召学士贾黄中草制,罢为右仆射,令诏书切责。黄中言:“仆射百僚师长,今自工书拜,乃为殊迁,非黜责之义。若以均劳逸为辞,斯为得体。”上然之。其词略曰:“端揆崇资,非贤不授。昉素高闻望,久展谟猷,谦和秉君子之风,纯懿擅吉人之美。辍从三事,总彼六卿,用资镇俗之清规,式表尊贤之茂典。”其美如此。淳化二年,复归旧厅。四年又罢,优加左仆射。学士张洎言:“近者霖霪百余日,职在燮和阴阳,不能决意引退。仆射之重,右减于左,位望不侔,因而授之,何以示劝?”上批洎奏尾,止令罢守本官。洎遂草制峻诋。

从洪迈所举的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出词臣在起草文告时上下其手的情形。这并不是个别现象。政治斗争往往与个人恩怨搀杂在一起。因而皇帝的制词也成了词臣们泄私愤的工具。《渑水燕谈录》卷2载:“(张齐贤)于上前短公曰:‘张咏本无文,凡有章奏,皆婚家王禹偁代为之。'禹偁代前在翰林,作《齐贤罢相麻词》,其词丑诋。”

政治斗争纷纭复杂,同为执政集团内部,因政见或利益之不同,各成派系之事亦屡见不鲜。此时,翰林学士也往往因立场与态度而卷入其中。《宋史》卷470《王黼传》载:”进翰林学士,(蔡)京与郑居中不合,黼复内交居中,京怒。”

上面,我不仅限于真宗朝,其他朝翰林学士的作为,亦略有涉及。但作为典型的个案,我下面还是打算以真宗后期的一场政治斗争为例,来更为具体地观察一下翰林学士是如何在其中上下其手的。

天禧三年(1019),放闲已久的寇准,在宰相王钦若政治上失意的背景下,玩弄了奏天书这样的小手段,取代王钦若,再次入相。寇准的势同水火的对头王钦若在朝廷已经经营了好几年,虽然你来我走,在寇准任相的同时王钦若被罢相,但此时的朝廷,已无往日的平静,非昔日王旦任相时可比。更糟糕的是,寇准赖以支持的真宗在此年患了中风,神志时而清醒,时而糊涂。从此皇权逐渐向素有问政野心的刘皇后转移。不谙权术的寇准,早在真宗立刘氏为后时,便提出过反对意见,使刘皇后怀恨在心。这次任相后,又因法办刘氏族人,再次深深地得罪了刘皇后。不仅如此,在执政集团内部,又先后得罪了参知政事丁谓和枢密使曹利用。从而使作为宰相的寇准在朝廷处于不利地位。当矛盾愈加激化之时,寇准为了把握局面,利用真宗清醒时尚能起到的作用,找真宗单独谈话,试图说服真宗让年幼的皇太子监国,或是让位于皇太子,以便利用皇太子的名义来制衡刘皇后及反对派,挟天子以令诸侯。《长编》卷95天禧四年六月丙申条载:“准尝请间曰:皇太子人望所属,愿陛下思宗庙之重,传以神器,以固万世基本。丁谓,佞人也,不可以辅少主,愿择方正大臣为羽翼。上然之。”此时,身患重病的真宗,并不满意刘皇后渐预朝政。《五朝名臣言行录》卷4载:”天禧末,真宗寝疾,章献太后渐预朝政,上意不能平。”有鉴于此,寇准在清楚了“上然之”的态度之后,无疑是等于拿到了尚方宝剑,便开始了他的政变计划:“废章献(刘皇后),立仁宗,尊真庙为太上皇,而诛丁谓、曹利用等。”如果政变成功,不仅会打败敌手,平弥朝廷政争,而且寇准也会因此而成为拥立两朝君主的元勋。这对他的权力的稳固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寇准联络了不少人,“引李迪、杨亿、曹玮、盛度、李遵助等协力”。在上述寇准联络的人中,就有杨亿和盛度两个人为翰林学士。在“处划已定”之后,“准密令翰林学士杨亿草表”,“亿畏事泄.夜屏左右为之辞,至自起剪烛跋,中外无知者”。不料如此隐密的计划,被寇准醉酒后走漏。“且将举事,会公(寇准)因醉漏言,有人驰报谓。谓夜乘犊车往利用家谋之”。第二天,“利用入,尽以公所谋白太后。遂矫诏罢公政事”。前引《长编》详细记载了寇准罢相始末,从中即可看到翰林学士的表演。其云:

谓等益惧,力谮准,请罢准政事。上不记与准初有成言,诺其请。会日暮,召知制诰晏殊入禁中,示以除目。殊曰,臣掌外制,此非臣职也。乃召惟演。须臾,惟演至,极论准专恣,请深责。上曰,当与何官?惟演请用王钦若例授准太子太保。上曰,与太子太傅。又曰,更与加优礼。惟演请封国公,出袖中具员册以进上,于小国中指莱字。惟演曰,如此则中书但有李迪,恐须别命相。上曰,姑徐之。殊既误召,因言恐泄机事,臣不敢复出。遂宿于学士院。及宣制,则非殊畴昔所见除目。

从这条记载中可以看出,翰林学士钱惟演在寇准罢相一事上,起了极为恶劣的作用。他与晏殊不合作的态度截然相反,为纣助虐,不仅对寇准大加攻击,并且罢相授官和封小国公都出自他的提议。他还试图说服真宗,把丁谓推上相位。据宣制与晏殊最初所见除目不同这一点看,钱惟演在其中又搞了名堂。

寇准虽然被罢相,但事情并没有完。从真宗对寇准回护的态度上,丁谓一党担心寇准会卷土重来。因而加强了对寇准的攻势。《长编》卷96天禧四年七月癸亥条载:

是日,惟演又力排寇准曰:准自罢相,转更交结中外求再用。晓天文卜蓍者皆遍召,以至管军臣僚,陛下亲信内侍,无不著意。恐小人朋党诳惑圣听,不如早令外出。上曰:有何名目?惟演曰:闻准已具表乞河中府。见中书未除宰相,兼亦闻有人许以再用,遂不进此表。上曰:与河中府何如?惟演乞召李迪谕旨。上曰:李迪何如?惟演言:迪长者,无过,只是才短,不能制准。因言中书宜早命宰相。上难其人。惟演对,若宰相未有人,可且著三两员参知政事。上曰:参政亦难得人。问:今谁在李迪上?惟演对,曹利用、丁谓、任中正并在李迪上。上默然。惟演又言:冯拯旧人,性纯和,与寇准不同。上亦默然。既而曰:张知白何如?惟演言:知白清介,使参政则可,恐未可为宰相。上颔之。惟演又言:寇准宜早令出外。准朋党盛,王曙又其女婿,作东宫宾客,谁不畏惧?今朝廷人三分二分皆附准矣。

钱惟演一方面夸大其辞,耸人听闻,必欲贬寇准于朝廷之外,一方面极力做真宗的工作,让丁谓成为宰相。这时钱惟演还没有公开提出让丁谓为宰相。又过了五、六天,当他再次见到真宗时,就直接了当地提出:“中书不当止用李迪一人,盍迁曹利用或丁谓过中书?”当真宗问他谁可以时,他说:”丁谓文臣,过中书为便。”至此,葫芦中的药全部抖出。其结果亦如其所愿,“从钱惟演之言,擢丁谓首相,加曹利用同平章事”[35]。

钱惟演这个前吴越国王钱椒之孙,不仅满腹文才,还极善搞裙带关系。《长编》卷95天禧四年六月丙申条载:“翰林学士钱惟演,见谓权盛,附丽之,与讲姻好,而惟演女弟,实为马军都虞候刘美妻。”刘美,实为刘皇后前夫,刘氏入宫后,以兄妹相称。由此可见,王室出身的钱惟演深知皇权的重要,也谙熟朝廷的政治斗争,懂得投靠最有势力的一方。钱惟演利用婚姻,搞裙带关系,下结权贵,上结皇室外戚,可谓用心良苦。不仅如此,他还把女儿嫁给后来成为翰林学士的知制诰盛度,试图利用联姻的方式,在秘书班子内建立同盟。不过,赔了女儿,也没赢得盛度的支持。后来在起草钱惟演的落平章事以节度使知随州责词时,盛度痛斥了钱惟演以联姻拉裙带关系的无耻行为:”三星之媾,多戚里之家。百两所迎,皆权贵之子。”[36]

对政治行为实际上很难作道德评判。我们姑且置钱惟演个人善恶不论。从上面引用的史料可见,翰林学士钱惟演在幕后说服真宗,一手导演了贬黜寇准,举荐丁谓,设计执政班子的种种节目。这尽管是钱惟演的个人行为,并且是处于真宗晚年的非常时期,但特殊也能反映一般。翰林学士在政治斗争中上下其手的作用决不可低估。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翰林学士是皇帝的公的代言人,不如说他们是某一政治势力的私的代言人。

钱惟演是丁谓党中之人,所以极力维护丁谓。反过来,前述杨亿,属寇准党,自然就竭力维护寇准。《梦溪续笔谈》载:“寇忠愍拜相白麻,杨大年之词,其间四句:‘能断大事,不拘小节,有准将之器,不露锋芒;怀照物之明,而能包纳。'寇得之甚喜,曰:‘正得我胸中事。'”此外,《五总志》载:“寇莱公贬时,杨文公在西掖,既得词头,有请于丁晋公。公曰:‘春秋无将,汉法不道,皆其罪也。'杨深不平之。及晋公去位,杨尚当制,为责词曰:‘无将之戒,深著乎鲁经;不道之诛,难逃于汉法。'一时快之。”[37]

结语

与下层的胥吏并没有本质区别,翰林学士是一群高级的“刀笔吏”。关于翰林学士,最初使我震撼的是真宗朝翰林学士起草制词的一件事。翰林学士宋白曾向宰相向敏中借钱,未借到手,便怀恨在心,在起草向敏中罢相制词时,宋白极力诋毁,写下了“对朕食言,为臣自昧”的话,向敏中面对这样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制词,“读之流涕”[38]。不过,若是把翰林学士的作用,仅仅看作是在应制文章中寓褒贬、泄私忿,就过于小看这群高级文人了。这些人才华出众,在士大夫层有着广泛的影响,从主持科举考试,到考核官吏,奠定了他们的“座主”地位,成为官僚中的颇有势力的一群。他们地处天子身边,无时不在教育和影响着君主。在史籍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以宰相为首的执政集团对皇权的的左右。同样,我们也可以看到以翰林学士为首的皇帝的高级侍从们对皇权的左右。他们以一尺笔,用三寸舌,来将自己的意志加之于皇帝。说白了,表面上是皇帝在行使皇权,但实际上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他身边的侍从们,以及政府的宰相执政大臣们在行使皇权。

翰林学士的有利地位,又使他们在政治斗争中投下的筹码举足轻重。作为皇帝的幕僚,他们的任免,却并不完全取决于皇帝。他们中的多数是执政集团的预备队,而能否进入执政集团,则要看各派阀间角力的结果。宋代翰林学士的活动值得充分注意。正如科举制度肇始于隋唐而盛于宋一样,翰林学士也是滥觞于唐而盛于有宋。翰林学士在以宰相为首的执政集团权力高涨的宋代,成为介于皇权与相权之间的另一极。他们的活动既服从于皇权,又制约着皇权,既依托于相权,又抵抗相权,最终以翰林学士进入执政集团为某一阶段的标志,合流于相权。宋代这种翰林学士与执政集团分权的形势,到了明代,以明太祖废除宰相一职为契机,彻底合一为内阁大学士,完成了政府的权力整合。历来,研究翰林学士时,多注重于制度本身,却不大注意了人的活动,显得有些本末倒置。今以翰林学士的行为为视点,试作探索。

注释:

[1]见《水浒传》会评本第26回。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

[2]见《孟子·滕文公》下。

[3]见《北齐书》卷37《魏收传》。

[4]见《翰苑群书》所收唐李肇《翰林志》。

[5]见《宋史》卷161《职官志》。

[6]如据《宋史·宰辅表》,赵安仁由翰林学士除参知政事在景德三年,《年表》误作二年。据《宋史》卷317《钱惟演传》,钱惟演于大中祥符八年即已除拜翰林学士,坐私谒事罢。《年表》失载。晁迥以右谏议大夫除翰林学士,《年表》右误作左。又,《宋史》卷281《毕士安传》记毕士安于咸平初“复为翰林学士”,不确。据《长编》数处记载,当为翰林侍读学士。故不入此表。又,杨果先生的《中国翰林学士制度》,统计真宗朝翰林学士的人数为二十三人,比我的统计多出“孙近”一人。检《宋史》卷299《孙近传》,的确记有“迁翰林院学士”一语。但这一记载颇值得怀疑。检之《长编》及《宋会要》中关于孙近的记载,均未有其任翰林学士的记录。仅在《长编》卷119记载孙近的官职为“右谏议大夫、集贤院学士”,而其时已为仁宗景德二年了。疑《宋史》本传所记“翰林院学士”,当为“集贤院学士”之误。

[7]以上分别见《宋史》卷287《杨砺传》、卷439《梁周翰传》、卷296《梁颢传》。

[8]见《宋史》卷305《杨亿传》。

[9]见(美)安东尼·m·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第3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

[10]见《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戊子条所记录宰相文彦博与神宗的对话。

[11]见《宋会要辑稿·选举》7-6。

[12]参见何冠环《宋初朋党与太平兴国三年进士》,1994,中华书局。

[13]三角形与管道的提法,分别见日本富田孔明的论文《对宋史学界君主独裁说的再认识》(《东洋史苑》第48·49合刊,1997)、《宋代的政权结构与太学生的上书》(《中国社会与文化》第14期,1999)。

[14]见《翰苑群书》所载《续翰林志》。

[15]如《青箱杂记》卷6记翰林学士盛度“时为内相”。又,《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26记“宋元献(庠)为内相”。

[16]见《宋会要辑稿·职官》6-47。

[17]见《宋宰辅编年录》卷4。

[18]《长编》卷66景德四年九月己卯条。

[19]见《宋史》卷445《韩驹传》。

[20]见《长编》卷45咸平二年七月条。

[21]见《群书考索·别集》卷18《人臣门》。

[22]见《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23]见《宋史》卷337《范百禄传》。

[24]见《宋史》卷348《徐勣传》。

[25]见《宋史》卷437《真德秀传》。

[26]见《宋宰辅编年录》卷3。

[27]见《宋史》卷336《吕公著传》。

[28]见《宋史》卷433《林光朝传》。

[29]见《宋史》卷161《职官志》。

[30]见《宋史》卷274《刘审琼传》。

[31]见《宋史》卷320《吕臻传》。

[32]见《宋史》卷317《钱惟演传》。

[33]见《宋史》卷373《洪遵传》。

[34]见《宋史》卷445《韩驹传》。

[35]见《长编》卷96天禧四年七月戊辰、辛未条。

[36]见《东坡志林》卷2“记盛度诰词”。

康诰范文6

纳兰性德,字容若,即为纳兰容若,满洲正黄旗人,原名成德,避太子保成讳改名为性德,一年后太子更名胤礽,于是纳兰又恢复本名纳兰成德,其号楞伽山人,是清朝著名词人。父亲是康熙朝武英殿大学士、一代权臣纳兰明珠,母亲爱新觉罗氏是英亲王阿济格第五女,一品诰命夫人,其家族纳兰氏,隶属于正黄旗,是清初满族最显的八大姓之一,即后世所称的叶赫那拉氏。纳兰明珠,字端范,满洲正黄旗人,是康熙朝权臣,清朝著名词人纳兰性德的父亲,历任内务府总管、刑部尚书、兵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武英殿大学士、太子太傅等要职。康熙二十七年因朋党之罪被罢黜,后虽官复原职但不再受到重用,康熙四十七年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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