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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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范文1

1.日本美浜核电站事故(INES 1)

美浜核电站座落于东京西部大约320千米的福井县,1976年投入运营,1991~2003年曾发生过几次与核有关的小事故。2004年8月9日,连接3号反应堆的水管突然爆裂。虽然并未导致核泄漏,但蒸汽爆发还是导致5名工人死亡,数十人受伤。

2.美国戴维斯-贝斯反应堆事故(INES 3)

戴维斯-贝斯核电站座落于俄亥俄州橡树港北部,1978年投入运营。运营期间,这座核电站曾多次出现安全问题,最严重的事故发生在2002年3月。当时出现的严重腐蚀导致核电站关闭了两年之久。

3.美国国家反应堆试验站事故(INES 4)

这座现已废弃的国家反应堆试验站曾于1961年1月3日发生过事故,这也是早期的大型核电站事故之一。当时由于操作故障,中央控制棒被拔出过长,导致核反应堆进入临界状态,随后发生爆炸并释放出放射性物质,共造成3名工人死亡。

4.捷克斯洛伐克Bohunice核电站事故(INES 4)

1977年,捷克斯洛伐克(现在的斯洛伐克)的Bohunice核电站最老的A1反应堆因温度过高导致事故发生,几乎酿成一场大规模环境灾难。排除污染的工作仍在继续,要到2033年才能彻底结束。

5.俄罗斯托姆斯克-7核燃料回收事故(INES 4)

谢韦尔斯克市曾经是前苏联的“秘密之城”,1992年前一直被称为“托姆斯克-7”。直到今天,政府仍不允许公众进入这座城市。1993年4月6日,工人们用具有高度挥发性的硝酸清理托姆斯克-7钚处理厂的一个地下容器,硝酸与容器内含有痕量钚的残余液体发生反应,爆炸将一个巨大的放射性气体云释放到周围环境。

6.日本东海村铀处理设施事故(INES 4)

位于东京北部茨城县的日本东海村铀处理设施负责处理和精炼供应日本很多核电站的铀燃料。1999年9月30日,由于操作失误,致使氧化铀粉和硝酸达到规定数量的7倍,在到达临界点之后,混合物发生连锁反应,共持续了20个小时,造成两名工人死于辐射暴露。

7.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INES 5)

福岛第一核电站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核电站之一,共建有6座核反应堆。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级大地震,地震引起的断电导致反应堆冷却剂泵停止工作。存放在地势较低地区的备用柴油发电机也在地震引发的海啸中严重受损。这起核事故最初被定为4级,后提升到5级,这是日本迄今最为严重的核泄露事故。但由于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仍处在“进行时”,INES等级可能还会被更改。

8.美国三里岛核事故(INES 5)

1979年3月28日,位于宾夕法尼亚州哈里斯堡附近的三里岛核电站TMI-2反应堆的冷却液泵发生故障,一个卸压阀门无法关闭,反应堆芯因温度过高最终熔化。在形势得到控制时,反应堆芯已经熔化一半。大量放射性物质从安全壳内部的气体排放口释放到大气中。虽然三里岛核事故并没有导致任何核电站工作人员或者附近居民死伤,但仍旧被视为美国商业核电站运营史上最为严重的核事故。

9.前苏联克什特姆核灾难(INES 6)

1957年秋天,一个装有80吨固态核废料的容器发生爆炸,产生规模庞大的辐射尘云。大约27万人暴露在危险的核辐射下,至少有200人死于由核辐射导致的癌症。直到1990年,前苏联才对外公布克什特姆核灾难的严重程度。面积巨大的东乌拉尔自然保护区因为这场核事故受到放射性物质铯-137和锶-90的严重污染,被污染地区的面积超过800平方千米。

核事故范文2

摘要: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东海附近海域发生里氏9级强震并引发海啸,海啸冲击了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从而导致严重的核泄漏和域外污染。本文将针对核事故及其域外污染,根据相关国际核条约、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文件,对核事故、核事故的及早通报、核事故的应急援助、放射性物质的海洋释放、海洋环境保护、域外环境污染、核损害、核损害赔偿的法院管辖及所适用的准据法等九个方面的规范和管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国际社会共同防范、救援、治理及事后处理核泄漏域外污染问题提供国际法参考。

关键词:核事故;域外污染;国际法

一、国际法关于核事故的定义

根据《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指“缔约国的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人或法律实体的设施或活动、由此而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其中的“设施或活动”包括六类:“(一)不论在何处的任何核反应堆;(二)任何核燃料循环设施;(三)任何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四)核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和贮存;(五)用于农业、工业、医学和有关科研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处置和运输;(六)用放射性同位素作空间物体的动力源。”①国际上一般将核事件和核泄漏分为0~7级。其中,0~3级为核事件;4~7级为核事故。0级主要是偏差,在安全上无重要意义;1级核事件对外部没有任何影响,仅为内部操作违反安全准则;2级核事件对外部没有影响,但是内部可能有核物质污染扩散,或者直接过量辐射了员工或者操作严重违反安全规则;3级核事件属很小的内部事件,外部放射剂量在允许的范围之内,或者严重的内部核污染影响至少1个工作人员;4级核事故是反应堆严重受损或者工厂内部人员遭受严重辐射;5级核事故是有限的核污染泄漏到工厂外,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来挽救损失;6级核事故是一部分核污染泄漏到工厂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来挽救各种损失;7级核事故则是大量核污染泄露到工厂以外,造成巨大健康和环境影响。这一级别历史上仅有2例,一是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二是2011年3月11日日本地震海啸引起的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

二、国际法关于及早通报核事故的规范

根据《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规定,一是发生核事故:(一)缔约国有义务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向有关国家和机构通报。但对于核武器事故,缔约国可以自愿选择通报或不通报。(二)核事故的通报内容,应包括核事故及其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有助于减少辐射后果的情报。(三)事故发生国可以直接,也可以通过机构间接地向实际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机构(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通报。(四)各缔约国应将其负责收发核事故通报和情报的主管当局和联络点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直接或通过机构通知其他缔约国。这类联络点和机构内的联络中心应连续不断地可供使用。(五)机构在本公约范围内,有义务立即将所收到的核事故通报和情报通知所有缔约国、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②

当事国对于可能造成跨界影响的事故负有通报义务,这在国际法上是明确规定的,是对当事国最基本的法律和道义要求。对于本次事件,这项义务是外界判断日本应对措施、手段是否合理与必要的客观条件,也是相关国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避免影响扩大的基础。从福岛核电站发生核爆炸事故起就应及时向周边国家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等部门及时准确通报事故进展情况,更应该就向海洋排放放射性物质一事事先与邻国主动协商,提供真实可靠的放射性物质核辐射浓度报告。最重要的是,日本官方应该向公众及时告知因核事故可能引起的所有后果,便于公众提早做好防范措施和应对措施。就向海洋放射性物质排放一事,日本政府事先既没有“及早”向邻国通报更没有与邻国协商,而是行为发生后,才通知各国,没有严格遵守《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相关规定。

三、国际法关于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缔约国援助的规范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将有利于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的国际援助体制。该公约规定:(一)在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合作、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和影响。(二)若一缔约国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需要援助,它可以直接或通过机构向任何其他缔约国和向机构或酌情向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请求这种援助。被请求的缔约国,应迅速决定并通知请求国,它是否能够提供所请求的援助及其范围和条件。(三)对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本公约范围内的职责作了规定。(四)请求国应给予援助方的人员必要的特权、豁免和便利,以便履行其援助职务。(五)当援助是以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为基础提供时,请求国应向援助方偿还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③以此为依据,包括中国在内的缔约国及时按公约规定对日本履行了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的援助义务。

四、国际法关于防止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规范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在序言中强调,签订本公约是由于“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忆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第2749号决议;注意到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必须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以控制由于倾倒废物而污染海洋,但此种行动不应排除尽快地讨论控制海洋污染其他来源的措施;希望通过鼓励特定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的各国缔结适当的协定作为本公约的补充,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放射性物质作为在核燃料循环中及核应用时产生的各类物质,其管理和处置问题是有严格国际法规定的。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向海洋释放的放射性物质所带来的放射性危险及对安全的威胁程度大小不等,高强度废料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约占99%,[3]带有巨大的放射性危险,因此必须采取极为严格的放射防护措施。日本作为该《公约》缔约国之一,不仅熟悉公约的内容和立法宗旨,而且对于直接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对海洋环境与资源的损害,对人类的健康与安全的威胁有着深刻的认识,但是却没有按照该公约的立法宗旨履行其国际义务。

五、国际法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规范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4]从该条款中可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包括了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害,及对海洋生态服务系统的有害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该公约第194--196条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应承担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具体义务,即各国应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国家管辖的海域等。

该《公约》第198--199条规定(一)“损害国在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二)“‘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此,‘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以应付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三)“沿海国在处理国家管辖海域内的倾倒行为时,要同由于地理处境可能受倾倒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进行‘适当审议’”。

日本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在未及时征求相关国际组织以及相关邻国意见的情况下,将大量核放射性物质向海洋释放,不仅污染日本本国的领海,而且将持续污染日本周边邻国的海域甚至全球海域。因此,日本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六、国际法关于防止污染域外环境的规范

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的原则第18条规定:“各国应把任何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突然产生有害影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立即通知那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帮助受害的国家”。原则第19条规定:“各国应事先和及时地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提供关于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跨边界有害环境影响的活动的通知和信息,并在初期真诚地与那些国家磋商”。日本东电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在前,通知在后,更未在事先真诚地与可能的潜在受害国磋商。

此外,联合国《21世纪议程》中规定“对放射性废料实行安全和无害环境管理”,所确定的目标为“为确保放射性废料得到安全管理、运输、贮存和处置,为在更大范围内确保放射性废料的安全影响,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各核能大国将此规定作为发展核能的一致目标,而日本东电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行为与这一共同目标是相背的。

七、国际法关于认定核损害的规范

根据《1997年维也纳议定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和《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规定,“核损害”系指:“(i)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ii)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和在主管法院法律所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每一分款:(iii)由第(i)或(ii)分款中所述损失或损害引起的在此两分款中未包括的经济损失,条件是有资格对所述损失或损害提出索赔的人员遭受了此种损失;(iv)受损坏环境(轻微者除外)的恢复措施费,条件是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此类措施并且该损坏未被第(ii)分款所包括;(v)由于环境的明显损坏所引起的收入损失,而这种收入来自环境的任何利用或享用方面的经济利益,并且该损失未被第(ii)分款所包括;(vi)预防措施费用以及由此类措施引起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vii)环境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只要此类损失为主管法院一般民事责任法所认可,就上述第(i)至(v)和(vii)分款而言,条件是损失或损害是由于或起因于核装置内任何辐射源发射的电离辐射,或核装置中的核燃料或放射性产物或废物发射的电离辐射,或来自或源于或送往核装置的核材料所造成的,不论其是由此类物质的放射性质还是由此类物质的放射性质同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质的结合所造成的。”上述“核损害”中的“恢复措施”系指采取措施国家的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旨在恢复或修复受损害或毁坏的环境组成部分,或适当时向环境引入与这些组成部分相当的东西的任何合理措施。受损害国家的法律应确定何人有权采取此类措施;“预防措施”系指核事件发生后,经采取措施的国家的法律所要求的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为了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小(f)(i)至(v)或(vii)分款中所述损害而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主管法院法律”系指依据本公约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律,包括此类法律中与法律冲突有关的任何规则。因此,遭受核损害的缔约国可以依此做好相关的准备和举证工作。

八、国际法关于核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规范

关于核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问题,《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第十三条规定[5]:(一)本公约和其下可适用的国家法律应不分国籍、户籍或居所予以适用。(二)尽管有本条第1款之规定,只要核损害赔偿超过150百万提款权,就发生事件时其领土内或其按照国际海洋法建立的任何海区内有核装置的另一国所受损害而言,装置国的立法可在该另一国不提供对等互惠的条件下有悖于本公约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本公约向依据第十一条确定的主管法院提交的诉讼中不得援引国家法律或国际法所规定的管辖豁免,但有关执行的措施除外。第十五条规定,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由有关法院判决的核损害赔偿、利息和费用,由保险、转保或其他财政保证提供的保险金和转保金及资金或由装置国根据本公约提供的资金,可自由汇兑成在其领土内遭受核损害的缔约方的货币和索赔人有惯常居所在其领土内的缔约方的货币,以及就保险金或转保金和付款而言,可自由汇兑成保险或转保合同中规定的货币。第十六条规定,任何人员在其依据另一关于核能领域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已得到有关同一核损害的赔偿的情况下,无权依据本公约得到赔偿。

《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一)在适当情况下,《维也纳公约》或《巴黎公约》或本公约附件适用于某一核事件,但适用其中之一即排除其他两文书的适用。(二)在不违反本公约、《维也纳公约》或《巴黎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在适当情况下,可适用的法律是主管法院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特别规定[6]:本公约不得影响缔约方依据国际公法一般原则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日本福岛核事故导致的核辐射域外污染的损害后果虽然短期内并未完全显现出来,但是,日本核事故导致的核泄漏,尤其是东电公司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已经产生域外污染,周边邻国管辖的海域以及全球其他海域正在并将持续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这种情形已经构成国际法上的法律事实,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学者共同努力,根据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对日本核事故及其造成的域外核污染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以便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吸取教训,未雨绸缪,不断完善管制核事故及其核污染的国际条约及相关理论,共同做好世界范围内的核事故、核泄漏及域外污染的防范、救援、治理及损害赔偿等工作。

作者简介:廖乃莹,女,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能源法硕士研究生,北京能源发展研究基地人员。

注释:

①《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经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通过,其主旨是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可能超越界的辐射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②我国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签署《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交存《公约》批准书,并同时声明对《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种解决争端程序提出保留。《公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一日对中国生效。

③《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经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上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同时通过,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和十月六日分别在维也纳机构总部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生效。截至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公约》共有68个成员国。

参考文献:

[1]《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

[2]《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

[3]贾宇,刘家沂.从国际法看日放射性物质向海洋释放行为的本质[J].中国海洋报. 2011.4。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核事故范文3

继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再次引发欧洲国家对核能安全的思考。许多国家在短暂的“冲动”之后渐渐趋于冷静,表示将把核电站的安全问题放在首位,不会放弃核电发展计划。

核电属于洁净能源,在欧洲国家电力工业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立陶宛核电的比重占电力工业的 76.2%,法国占75.2%,比利时51.6%,乌克兰48.6%, 瑞士39.5%, 瑞典37.8%,德国26.1%,罗马尼亚20.6%,英国17.9%,俄罗斯17.8%, 西班牙17.5%。

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欧盟于3月15日在布鲁塞尔就核能安全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并决定对欧盟境内及邻国的核电站进行压力测试,以检验这些核电站在遭遇地震、洪水、海啸、恐怖袭击或者供电故障的紧急情况下,是否还能够应对。欧盟希望欧洲核电站能切实执行统一的安全标准,同时还要求欧洲各国做好紧急预案,确保居民在紧急状态下的逃生路线。

欧盟负责能源事务的委员奥廷格认为,欧盟必须从日本核事故中吸取教训。不过,他也表示,没有必要就此把核能一棍子打死,该发展的还是要发展,只是要尽最大努力保证核能的安全使用,如有必要欧盟将采取预防性措施。

德国总理默克尔要求法国总统萨科奇将国际核能标准的讨论列入11月G20峰会议程。法国是世界最大的核能生产国,现有核电能力占全国总电力的75.2%,因此法国的立场对欧盟来说至关重要。法国总理府发表的声明称,法国多年来致力于发展核能,一直将“安全至上”作为核电站建设的工作重点。法国将对日本发生的事故认真吸取有用的教训。

德国总理默克尔说,德国不能无视日本的核危机,那些原来认为不可能发生的风险,结果却变成了现实,所以德国将对所有核电厂进行检验。但默克尔认为,德国将不会完全放弃核电发展。

德国多数核电站建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其中大部分的运营期限面临到期,政府在几个月前决定将17座核电站的期限分别延长8至14年。但日本核事故发生后,出于对安全的考虑最终使默克尔放弃了德国核电站超期服役的计划。这是德国政府首次在延长核电站运营期限问题上作出的重大政策转向。

继德国之后,瑞士政府决定暂停核反应堆更新和新建核电站的审批程序。瑞士政府官员3月14日宣布,对瑞士来说,安全因素绝对排在首位。瑞士联邦能源办公室宣布,将对日本核事故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以此制订瑞士核电站安全方面更为严格的新标准,特别是在地震安全和冷却方面。目前瑞士共有5个核反应堆,提供全国发电量的39%,原计划在明年批准新建3座核电站。

芬兰辐射与核安全中心也将对全国所有核电站反应堆的安全系统进行全面检测,以防发生类似日本核电站因地震导致的泄漏事故。芬兰经济部长毛里・佩卡里宁说,尽管芬兰核电站的安全系统并不存在缺陷,但鉴于近日福岛核电站因地震引发泄漏事故,对芬兰核电站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是十分必要的。

罗马尼亚将一如既往地发展自己的核能计划。罗国家核电公司3月15日发表公报说,罗现有的唯一核电站抗震级别高并安全可靠,国家将继续核能发展战略。

俄罗斯总理普京表示,俄罗斯不会改变俄的核电计划,俄将继续建造自己的核电体系。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数据,在2010年,俄罗斯是全球在建核电站最多的国家之一,共有11个反应堆,仅次于中国的28个。

其实,从美国的“三里岛事故”到“切尔诺贝利事故”直至现在的福岛核泄漏事故,其原因都不能排除“人为”因素。核能技术的安全性虽然无懈可击,但如果疏于管理,同样可以造成灾难。

对于东京电力公司来说,福岛核电站事故的教训可谓极其惨重。除“天灾”外,其事故的主要原因出在运营管理上。日本媒体披露,福岛核电站已经运行了40年,出现了一系列老化现象,而去年它又获准再超期服役20年。该核电站1978年曾经发生过一次临界事故,但一直被隐瞒到2007年才公诸于众。同时,一号机组反应堆主蒸汽管流量计测得的数据,在19年里先后被篡改了28次,部分机器使用了11年没有经过安全检查。日本民众愤怒地将此称为“人祸”。

美国在“三里岛事故”的调查中发现,除了设备本身的问题外,事故的主因是一系列人为的错误操作,尽管事故的重大破坏力主要发生在反应堆内,对外界的辐射量并不大,但这一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却极其深远,它直接影响了美国核电发展思路30年。从1979年之后的30年,美国没有建起一座核电站,直到奥巴马政府上台后才重新启动了核电项目。

针对福岛核电站采用的核二代技术,中国国家核电专家委员会高级工程师汤紫德表示,福岛一号机组是1971年投产的,采用的是第二代核电技术,需要启动备用电源系统进行冷却,而目前核电技术已经从第二代跨入第三代。中国正在沿海建设并向内陆推广的第三代AP1000核电技术,不存在福岛核电站泄漏所发生的问题。一旦遭遇紧急情况,不需要交流电源和应急发电机,仅利用地球引力、物质重力等自然现象就可驱动核电厂的安全系统,巧妙地冷却反应堆堆芯,带走堆芯余热,并对安全壳外部实施喷淋,从而使核电站恢复安全状态。

核事故范文4

关键词:信息技术 核设施 核事故应急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11-032-02

1 前言

鉴于核设施都具有潜在的核安全风险,且核事故的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经济损失大,受害人员多,造成的后果严重,整个国际社会都对核设施的安全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都设立了多级应急机构,负责在不同范围内的核设施应急准备、应急演习及应急响应。

在我国,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均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进行。在采取种种预防措施后,核动力厂因失误或事故导致核事故应急状态的可能性虽极小,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核紧急情况不同于其它紧急情况,它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不可接受的释放,或不可接受的照射。为了加强应急能力,以便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快速有效地控制事故,并减轻其后果,根据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国家核管理当局、核设施所在的地方政府以及核动力厂均设立了核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总体应急计划和应急准备。

目前,国家、地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机构都建立了核应急决策支持和后果评价系统,也都有后援单位提供相应的应急技术支持,但我国现行的核事故应急体系也存在如不同层次的应急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和资源共享等不足。

随着我国核电厂运行时间的增长,核安全风险在逐渐加大,全行业对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入。尤其是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核事故后,使全球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关注重点进一步扩展到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和响应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来。我国的核事故应急体系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核应急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使用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作为辅助手段可有效提高响应能力。因此需要开发核事故应急运行专家支持系统和建立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管理系统平台并同时开展缓解核事故后果的应急运行技术研究,以便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为指挥决策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2 应用软件技术的应用

2.1 研制核事故应急运行专家支持系统

通过国内外核事件/事故和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规程等相关应用系统的建立,整合相关工程研究研制开发核事故应急运行专家支持系统,为核事故应急响应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通过对核设施事件或事故的工程分析研究,从工程安全运行角度为缓解事故后果提供决策依据。

2.2 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管理系统平台的开发研究

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管理系统平台的开发将有效实现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数据实时交换的功能。系统功能可概括为几个方面,具体如表1。

该系统平台由软件部分和数据库部分构成,系统软件部分共有6个子系统,系统数据库划分为9个大类的数据库。

3 数据库技术的应用

对于管理和决策,数据总是最重要的,对于数据进行有效的管理便要用到数据库技术。数据库技术是较为成熟的技术,在核电行业各个方面均有广泛的应用。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运行技术支持领域也需要开发相应的数据库,为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支持。

核电的运行安全问题始终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因此如何利用数据库技术的特点,保证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应用系统的可靠和安全运行非常重要。为了保证应急应用系统的安全和可靠运行,必须为应急应用系统设置的数据库的数据保护功能。数据库的保护功能主要涉及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后备恢复以及并发控制。

3.1 数据库的安全功能

数据库中数据的安全问题应包括数据库数据的安全和数据库系统不被非法用户侵入两部分。为了保证数据库的安全性需要建立以下安全性策略。

3.1.1 系统安全功能策略

3.1.2 数据安全功能策略

数据库中数据的安全考虑基于数据的重要性。如果数据库中的存储的数据非常重要,那么应该设置严谨的安全性策略,用以维护数据库访问用户对数据对象访问的有效控制。当然,如果数据不是非常重要,那么数据库中数据的安全策略可以要求稍低一些。

3.1.3 用户安全功能策略

3.1.4 数据库管理者安全性策略

3.2 数据库的完整性

核事故应急应用系统开发者在进行相应的数据库设计时应充分定义和实施各种类型的数据完整性要求,数据库中数据完整性要求需要通过定义完整性规则和数据触发器来实现。

3.2.1 数据完整性规则

利用数据库中数据的完整性规则来防止非法或无效的数据信息存储至数据库,如果任何数据库命令执行结果破坏数据完整性规则,该命令就被回退至上一个错误。

3.2.2 数据触发器

利用数据库中数据触发器(数据库的存储过程)可预定义和实现任何种类的数据完整性规则。我们研制的核应急应用系统也可设计一些数据触发器。

3.2.3 并发操作控制

在多用户的核事故应急数据库环境中,多个用户系统程序可并行地存取核事故应急数据库,如果不进行并发操作控制,会存取不正确的数据,或破坏核事故应急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

3.2.4 数据的后备和恢复

实现定期备份核事故应急数据库是最可靠的防止磁盘故障(主要是系统发生故障)的方法,它能有效的恢复数据,这是一种比较兼价的保险形式,同时也是最简单的确保能恢复大部分信息的方法。

4 网络技术的应用

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运行技术支持领域如何充分利用INTERNET强大的数据信息交换功能,研究基于互联网的网络应用系统平台是非常重要的。

4.1 接入方式

4.2 安全策略

为了保证网络的安全性需要考虑设置以下安全策略。

4.2.1 访问用户身份验证及实体甄别

核事故应急系统用户在每次远程输入用户账号和口令时都应加密,而且密钥每次随机变化。同时,核事故应急系统用户终端方必须甄别服务器方是否是他要发给数据信息的一端,服务器方也必须判别所发来的数据信息是否是由核事故应急系统用户本人发来,而不是由非法用户冒名顶替。

4.2.2 访问控制策略

必须设置控制手段实现核事故应急系统用户对本地数据信息资源的访问控制,本地用户对外地数据信息资源的访问控制,以及对网络数据资源资源的访问控制。

4.2.3 数据的完整性策略

核事故应急系统应能防止数据信息的非法重发,以及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篡改、变更、删除等,要保证数据信息由核事故应急系统中的一个主机发出,经过网络各个链路到达核事故应急系统的另一个主机时没有丝毫变化。

4.2.4 信息加密策略

核事故应急系统数据信息加密并不能完全防止数据信息被非法读取,其作用只是保证数据信息被非法截取后不能读懂该数据信息本身的含义,这对核事故应急系统的存取访问控制是一个重要的补充。

4.2.5 操作防抵赖策略

数据信息接收方如果收到一条数据信息,他要保证数据信息放送方不能否认曾向他发过该数据信息,数据信息发送方也会同时要求数据信息接收方不能在收到数据信息后否认他已经收到该数据信息。

4.2.6 审计策略

在互联网络环境下,核事故应急网络搭建时,不仅要考虑对本地主机的审计,还应考虑审计核事故应急网络运行情况。为了便于对整个核事故应急网络进行审计,审计操作记录不能全部分散至各个网络站点,而应有整个核事故应急网络集中处置的操作过程。

4.2.7 容错策略

在互联网络环境下的容错除了要考虑核事故应急系统的容错,还需要通过核事故应急系统的网络多路由以及网络节点设备的备份及冗余来完成。

核事故范文5

摘要:文章介绍了我国核电的发展现状,分析了我国发展核电的必要性和核电发展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并对核电事故预防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核电;环境;核事故;预防措施

一、我国核电的发展及其必要性

自1951年12月美国实验增殖堆1号(EBR-1)首次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核电至今已有将近60年的发展历史。核能的利用在各个国家的能源比重中也逐步上升,部分发达国家核能利用已占总能源使用的70%以上。一些落后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对核能的利用还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但总体趋势是不断上升的。为缓解能源危机和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对经济增长的限制,新能源取代传统的化石能源作为能源的主要来源已成为未来世界能源发展的必然趋势。1991年12月15日,我国自行设计、建造的秦山核电站成功并网发电,结束了我国无核电的历史,成为世界上第7个能够自行设计、建造核电站的国家。从第一座核电站建设至今,我国核电发展已有20年的历史。

由上表可知,1991年至今,我国年能源耗费总量不断上升,增长达到接近170%,其中虽然清洁能源所占比例逐年有所上升,但到目前为止也只占总能源生产的10%左右,其中核能利用只占4%左右。原煤一直是国家最重要的能源来源,可以说,国家的发展是建立在煤炭的燃烧基础之上的。随着煤炭资源推动GDP的不断提升,由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彰显。因此,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尤其是核能的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长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009年9月,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承诺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措施,提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同年11月,国务院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国家能源局为应对新时期下我国能源需求与环境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新形势,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出在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将由原来占电力总装机容量4%提升到5%。可见核电发展已受到相当的重视,对我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新时期下我国需大力发展核电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我国的能源结构可概括为富煤、少气、缺油,且人均占有的能源较低,这些常规能源的开采不能长期满足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消耗。我国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能源消耗量大,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能源消费总量约占世界消费总量的11%。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不足,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煤炭、石油、天然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 6%,7. 69%, 7. 05%[7]。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能源资源的消耗强度高,随着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能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然而,地球上可供开发的核燃料资源、可提供的能量是化石燃料的十多万倍。

第二,发展核能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途径。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占资源总量的75%以上,煤炭的发电量占我国总发电量的70% 以上。然而煤炭的开采和直接燃烧给我国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生态问题和环境污染。如我国成为二氧化碳世界第一大排放国,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加剧了温室效应,又如二氧化硫所带来的酸雨等问题。与煤等化石燃料相比,核能在电力发展中有显著的环保优势:

可见,燃煤燃油发电向大气中释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这也是当前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之一。而核电是将铀原子裂变的核能转化为电能,不会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烟尘,对反正低碳经济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我国的其他清洁能源开发能力和条件有限。清洁能源是不排放污染物的能源,它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原材料可以再生的能源,如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沼气)、海潮能这些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存在能源耗竭的可能,因此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尤其是能源短缺的国家。但是这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还受技术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开发难度较大且利用率较低,很难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目前,我国的水力发电已基本进入较发展阶段,全国各地的水电建设为能源供给带来了新的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传统化石燃料对环境的影响,但是水力发电在总能耗中的比重很小。另外,修建大型水电站对经济、气候功能等方面的影响还值得商榷。风能发电发展也受到来自技术等方面的限制,风能的利用率低,发电总量不大。太阳能的利用一直是倍受人们关注的焦点,相对于人类来说,太阳的寿命长度可以说是永恒的,因此人们也习惯将太阳能当作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但是,太阳能的是采集需要特定材料和设备的支持。多晶硅是太阳能吸收的必须设备,然而在多晶硅的生产过程中却会产生大量的污染,属于高污染行业生产,会对环境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发展太阳能的过程中,如若不能找到更好的无污染的设备替代,那么太阳能的利用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仍然还需斟酌。

第四,核能的开发和利用一定程度上还关系一国的国际地位。在现代战中,以原子弹、氢弹为代表的核武器是世界上最具杀伤力的武器,能为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起到威慑和震撼的作用,对维护一国国际地位,维护地区安全有积极作用。

三、核事故预防措施探讨

核事故是指大型核设施(如核反应堆、核电厂)生的意外事件,由于放射性物质泄漏对环境中的各种动物植物造成损伤,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对人类的损害。伴随核电的不断发展,核事故也在上世纪中后期频繁发生,如三里岛核电站事故、东海村核事故、加卡平地核事故以及近期发生在日本的福岛核电站事故等,其中发生在乌克兰的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号称是“史上最可怕的核事故”,致使21人当场死亡,数万人遭受核辐射后患上各种严重病例并导致死亡。核事故的危害不言而喻,核电在带给人们大量的能源供给的同时,其潜在的危害性也相当大。因此,预防和处理核事故理应被纳入核电发展的重要一环,做好核电安全相关工作,对预防核事故的发生和健康发展核电有重要意义。我国在核电建设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新建核电站的选址要充分考虑到地理位置安全和环境安全。一是核电站建设的选址应保证有能力防御外部事件(如地震、洪水等)对核电站安全的潜在威胁,如将核电站建立在地质结构相对稳定的安全区域,远离地震频发地带,以此来预防地震对核电站的破坏;二是核电站的选址要适当保持与人口密度高的城市的距离,以预防核事故发生可能对公众产生影响,如核泄漏发生时可避免因为城市距离太近而遭受辐射,保持距离也为事故发生后相关预防治理留下了很大的时间和空间,对保证人的安全有重大意义。

第二,加强核电站的安全建设。在核能发电的各个环节加大预防、保护措施增加防护设施,多层次防止泄露,提高防护设备的防护质量等。技术是防止核事故的关键,在核电站安全建设中,应加大对核电站安全技术、原理及材料的开发和利用,利用先进的技术原理或先进的防辐材料抑制核事故的发生,也可用各种有效的防辐方法,在发生后力求将辐射泄漏和辐射降至可能的最低点,如福岛核电站加装钢板可一定程度上防止泄露。

第三,加强核安全监督和核安全文化建设。一是要加我国各个核电站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排出可能潜在的威胁。可定期安排检测或不定期突击检测,对核电站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检查控制,并对检测结果如实记录,对有可能出现的故障进行及时排除,防患于未然。二是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危机意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的原因就在于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在核电站安全控制中,要责任到人,使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强大的危机意识,以督促其在生产作业管理控制中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避免人为失误引起核事故的发生。

第四,建立快速反应的安全应急制度。尽管目前的核电建设已能达到很高的安全水平,但目前为止的核电运行实践表明,任何国家都不能完全排除发生严重事故的可能。为在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况下,保障周边的公众安全和尽快降低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应急准备,使核电事故发生之后对事故的处理能迅速反应,并有章可循,将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危害降至最低。

综上所述,核电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利用好核电,对解决当前和未来国家能源危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作用。但是硬币都有两面,如若发展不当,就难以控制一些核事故的发生而造成对人类和环境损害。总的来说,核电的发展是优越的、可控的。加快核电建设是满足我国电力需求、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窦雪生,杨卫民.核电站环境影响与安全[J].科技与生活.2010年第12期.

[2]樊明武.发展核电保护环境[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第41卷第5期.2010年9月.

[3]李勇,李文辉,张凌燕.核电厂选址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问题[J].核电安全.

[4]金杰坤.核电发展与环境保护[J].湘潭师院学报.第30卷第3期.2008年9月.

[5]张明,朱文斌,刘松华,孙福荣.提高核电比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J].能源技术经济.第22卷第5期.2010年5月.

核事故范文6

关键词:核电事故原因;重大核电事故;辐射危害

核电站通过对核原料进行可控制的裂变释放热量来制造高温、高压的蒸汽,从而推动发电机发电,发展核电的优点有以下方面。

(1)核原料虽然体积小但蕴含的能量却很大,2400吨标准煤所放出的能量仅需1000克铀裂变即可得到。

(2)核能是清洁能源且属于不常用能源,开采成本不易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

(3)核电基本不会对附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不会促进温室效应的加重。反应堆外面有多层保障,基本不会排放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对外放射性污染一年的量相当于做一次X光透视所受到的照射量。

虽然核能总体利大于弊,但我们也要趋利避害,将核危害降到最低,因为核电一但出现重大事故其影响远比普通电站大,除了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附近居民将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核辐射威胁。

接下来通过对迄今为止的三起重大核电事故分别分析从而总结引起这些事故的重点因素。

1 美国三里岛核电事故

1979年3月28日4时,美国三里岛核电站由于操作判断失误及机械故障发生5级核电事故。

事故经过:1979年3月28日4时,三里岛核电站2#机组反应堆的二次回路循环水泵发生机械故障温度升高,该回路冷却系统自动运行,由于先前工作人员检修后未能将冷却系统的出口阀门打开,导致二次回路冷却失效。堆内温度、压力上升至危险限值,反应堆自动停止运行,并开启泄压阀进行泄压,堆内压力恢复正常后,泄压阀因为机械故障没有自动归位,导致堆内冷却剂持续流出,反应堆内压力下降到正常水平以下,应急堆芯冷却系统自动投入进行挽救,操作人员在不知道泄压阀没有正常归位的情况下,认为该系统的投入运行是多余的操作,便将其关闭,终止了向堆芯注水的操作。设备故障及操作管理失误致使堆芯温度短时间内过高,46%燃料棒外壳镐及铀燃料熔化,堆芯严重熔毁。

事故处理:及时地应对避免了氢气爆炸;核电事故进展信息上报及时,5小时后白宫得到最新进展并发出指令,7小时后大部分人员撤出事故电站;5英里以内儿童和孕妇进行疏散转移,10英里以内学校暂时停止上课;2#反应堆宣布报废且清理费用达10亿美元,三里岛核电公司共赔偿1.3亿美元。

事故影响:2#堆堆芯严重熔化;大量放射性物质溢出(氪、碘、氙),现场共有3人受到辐射,80公里以内居民受到放射性威胁;此次事故导致美国人民反对建设核电站情绪高涨,民众纷纷游行,美国因此30年内核电止步不前。

事故分析:

(1)前48小时低估了这次核电事故的危险性,而后又扩大事故的影响范围,致使美国人民对核电的发展信心大减。

(2)缺乏严密的管理逻辑,操作失误,自控薄弱,报警不力。核事故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的。

(3)1979年年底,美国总理卡特表态:“核能应该作为美国最后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能源”。因此,美国在20世纪后期停建核电;然而21世纪初美国大量在役核电站延长服役年限,埋下了隐患。

(4)不应在人口密集地区及靠近城市水源的地方修建核电站,从而减小核电事故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2 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事故

1986年4月26日凌晨1时26分,位于苏联乌克兰境内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迄今为止事故等级最高的7级核电事故。

事故经过:在对4#反应堆进行安全维护中,控制反应堆检测人员为了使检测顺利实施,将一部分控制棒插入水中,从而减少蒸汽量和功率,二十分钟后功率下降,检测人员又提升控制棒97.2%,仅留下6根,205根控制棒同时裂变,产生大量热量;同时,控制水泵检测人员将注水泵关闭,启用备用水泵,以减小流量便于测试;两工作人员同时的截然相反的操作,使反应堆温度、压力急剧升高,超出正常温度的百倍,最终超出反应堆设计限值而爆炸。

事故处理:立即组织消防人员进行长达4小时的灭火作业,有人员当场死亡;36小时后居民及职工全部撤离至安全区域;出动1800架飞机对4#堆空投5千吨放射性吸收物质,减小放射性危害;反应堆底浇筑混凝土板,上部用混凝土对反应堆进行全封闭浇筑,隔绝残余核原料与外界的接触。

事故影响:反应堆堆型为石墨堆型,内部全部为可裂变浓缩铀,爆炸时附近厂房被掀掉;放射性物质随石墨升至大气平流层,邻国受到辐射影响;进行事故抢救人员有29人死亡,106人患急性放射性疾病(成人辐射照射量按大于0.0671C/Kg计算);事故地点50公里以内11.5万人全部疏散,2.6千平方公里内无人居住;事故发生后15年内有6.6万人患癌症及其他病症逝世,受到不同放射性程度损害人员为320万。

事故分析:

(1)操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没有进行协同操作,随意性强,因人为失误的叠加导致反应堆的爆炸。

(2)反应堆型本身存在缺陷。石墨堆型的使用导致此次核电事故中带有辐射的大量石墨扩散,应更换先进堆型。

(3)核电设计无安全壳,反应堆爆炸后放射性物质无遮挡而随大气环流自由飞散。

(4)核电站管理人员对核泄漏的严重性缺乏充分认识,硬件无闭锁,软件无自控。

3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故

2011年3月11日14时46分,福岛第一核电站受地质灾害影响发生7级核泄漏事故。

事故经过:2011年3月11日14时46分,日本福岛发生9.0级地震,这次地震引发了海啸的发生,海啸经过福岛第一核电站,摧毁了核电站的供电系统,设备功能失效,反应堆内无法注水,温度过高导致燃料棒熔毁,在镐外壳有氢气生成,安全壳内温度、压力过高,各反应堆先后于1号12日,2号15日,3号14日,4号16日在厂房内发生氢爆。安全壳有裂缝产生,含放射性物质泄露,9千吨低放射性及2万吨高放射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倾入海洋,8.65万吨受放射性污染的水源暂未处理。

事故处理:先是留下50人清理事故现场,随后又升至180人,清理人员辐射剂量上限放宽至250毫希;30千米以内居民全部疏散,20千米以内设为;反应堆发生氢气爆炸,应急系统电力中断,首先采用飞机进行空中洒水降温,然后通过高压消防车从地面进行投水冷却;铺设电线恢复供电系统,启动冷却系统;对于未经处理流出的含有较高放射性污水进行堵截,并采用容器进行储存,部分含有放射性的污水则直接排入海洋,依然有8.65万吨污水需要处理;拟建防波堤;4个反应堆均采用混凝土进行全封闭浇筑,三阶段长期处置已启动;日政府暂时停止运营滨冈核电站,防止受到后续可能发生的8.0级地震的影响,避免福岛第一核电事故的重演。

事故影响:反应堆氢爆有11人受伤;共有190人受到不同程度辐射伤害;半径30公里以内人员全部撤离;受灾地区土壤、奶制品、菜类、海鲜均检测到放射性物质;燃料棒30%-70%熔毁;泄露辐射量缓慢释放;近海、深海均受到放射性影响,海洋污染区5年内到达北美,10年内到达亚洲,30年内太平洋将受到放射性的影响;日本政府宣布福岛核电站4台机组已全部报废。

事故分析:

(1)核电站厂址地面与海平面高度差距太小,且无抵挡台风、海啸建筑设施;抗震等级低。

(2)核电站备用供电系统不完善,主供电系统受损备用供电系统无法立即保障供电。

(3)对反应堆内氢气的产生及氢爆的限值认识不清,没有吸取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氢爆的教训,低估了氢爆带来的后果影响。

(4)事故发生后由于担心海水对设备的损害,当局决策迟缓,过分注重经济利益,延误了避免氢气爆炸的最佳时机。

通过对历史上三起重大核电事故的分析可见,导致核电事故的主要因素有:

(1)操作管理因素。

(2)抗自然灾害能力不够。

(3)应急系统力度不够。

在操作管理因素方面,需加强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树立安全意识,对于维护和检修应制定标准化流程,拒绝不安全操作;在抗自然灾害方面,需根据建厂所在地可能面临的潜在威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修建相应的防范设施;在应急系统力度方面,应急系统应作为防范核事故的第一道屏障和最后一道屏障,而不仅仅是警告,在核电站面临巨大威胁。例如:堆芯温度过高而面临熔化时应强制采取挽救措施,此时不应再受人为的限制。

而在降低核电事故造成的影响方面应从建厂选址和防护隔离两方面防范。在建厂选址方面应远离城市水源避免污染城市用水,远离人口密集地区避免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和恐慌;在防护隔离方面要修建安全壳避免辐射物质大量无遮拦外泄,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