氓原文范例6篇

氓原文范文1

 

关于流氓文化与中国国民性问题

 

首先就“流氓”的概念问题谈一点看法。在社会生活中,什么样的人算是“流氓”,恐怕是见仁见智,难衷一是。陈宝良曾对“流氓”的定义问题进行分疏,认为“流氓”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流氓”泛指“无业游民”,狭义上的“流氓”则专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可见,“流氓”的队伍虽然成份庞杂,大体上还是有其可以辨识的共同特征的。土匪、游丐、习拳舞棒者、帮会人员、纨裤子弟、帮闲之类的形形色色的人物,虽大多带有流氓气,但与正牌流氓还是有一定区别的(陈宝良,1993:2、32-37);至于将政坛上的背信弃义、心狠手辣、蝇营狗苟一类的人物称为“政治流氓”,将无行文人称为“文痞”,甚至将“奸商”也视同流氓等等,则更是对“流氓”概念的扩展和延伸。笔者认为,在对流氓问题进行专门性的学术讨论时,最好不要把“流氓”的范围推衍得过于宽广,否则就会出现“泛流氓化”的倾向。王文将官场上的贪赃枉法、谄事上司以及商业交易中的欺诈一概都视之为流氓行为,概念使用就略显泛化。

当然,王文将“流氓”概念加以泛化,并非是对词语的滥用,而是有意识的,目的是凸显和强调流氓因素在中国社会文化构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王文认为,“流氓文化在国民性格中的植根,是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明清社会)遗留给以后的国人最主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它给中国后来命运带来的惨痛和‘走出中世纪’进程的阻力之大,也许怎样估计都不过分”。可见,王文是将“流氓文化”上升到“国民性”的高度加以研究的,它试图告诉人们,“流氓性”早已弥漫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各个方面,并深深地植根于国民心理之中,近代中国之所以落后挨打,中国之所以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步履蹒跚,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归罪于中国人的这种“病态国民性”。王文的这种研究方法和结论,令人颇有似曾相识之感。在整个20世纪,中国的“国民性”(或曰“文化精神”、“国民心理”等等)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人们或是为了寻找中国落后的病根,或是为了探求民族复兴的契机,纷纷给中国人的精神状态把脉定性,所得结论五花八门。一位学者在阅读了一本汇集了有关中国国民性的各种观点的资料集(沙莲香主编,1989)后,不免感慨系之:“中国人居然既被说成‘诚实’的,又被说成‘说谎’的,既被说成‘中庸’的,又被说成‘极端’的,既被说成‘智慧’的,又被说成‘愚昧’的,既被说成‘知足’的,又被说成‘贪婪’的,既被说成‘平和’的,又被说成‘残虐’的,既被说成‘省俭撙节’的,又被说成‘好色逸乐’的,既被说成‘富有商才’的,又被说成‘非功利主义’的……”(刘东,1997:119)这些议论基本上都是有感而发的情绪宣泄,普遍存在着攻其一点(或颂其一点)不及其余的问题,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对中国国民性的概括也会大相径庭。

必须说明,笔者发出上述议论,并非认为不应该研究“国民性”,而是希望这类研究能够建立在更加坚实的资料基础和更加严密的逻辑推理之上,否则所得结论便不过是一种感情发露。笔者从王文中所得印象便是如此。王文的基本观点是认为中国国民心理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流氓性”,而造成流氓文化蔓延的根本原因和动力则是中国的极端专制主义政体。的确,中国存在着不断趋于强化的君主专制政体,社会上也始终存在着为数众多的流氓,但这两种同时并存的现象之间是否一定存在着因果关系或高度的正相关性,还需要从事实和理论的层面加以证实和分析。王文引用了一些西方思想家的观点,如舍勒认为“就整个人类而言,将‘狡诈’、‘机智’、‘工于心计’的生活方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总是那些内心最为恐惧,最为压抑的民族”;赖希认为专制政体会造成“权威主义性格”,即底层人物的心理具有相反相成的两个基本的侧面,一面是对政治权威的畏惧,由此导致对自我个性的强烈抑制,另一面是对专制权威的渴望,希望通过获得和加盟于专制权威而改变自己的地位和命运。显然,王文若想用这些理论印证自己的看法,还需要若干环节的逻辑推论。比如,“权威主义性格”是否等同于“流氓心理”,或者一定会造成“流氓心理”?“专制体制”下的传统中国人是否真得比“民主体制”下的西方人更“狡诈”、“机智”、“工于心计”?

王文还引用了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但他们却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孟德斯鸠,1987:316)的说法,认为孟氏深刻指出了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的专制性与国民的流氓性格之间具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实际上,孟氏对中国并无多少了解,他只是根据来华的欧洲商人所谓的中国人在贸易中盛行欺诈的报道,就得出了中国人“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的结论;而当时在华时间更久的传教士与商人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他们认为中国政体的指导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但孟氏不予采信。另一位法国思想家魁奈就认为孟氏的大胆推测都是“似是而非的推论”,他认为即使中国的外贸商人确有欺诈行为,也不能据此推论中国人的品德:“用欧洲商人的叙述来反对传教士的报道,这是冒险的作法,因为欧洲商人不愿告诉我们,他们与之做生意的中国采取欺诈手段,是否为一种报复行为。”“如果孟德斯鸠先生想要探究的恰好是中国人的品德,那末仅仅对从事于外贸的商人的品德加以评论,这是一个公正的分析吗?”(魁奈,1992:93-94)当然,孟德斯鸠和魁奈都不是中国文化方面的专家,他们对中国政体和中国人品德的贬与褒,其实都是根据自己的政治理念和思想体系作出的悬揣之论,我们切莫过于当真,更不可为了印证自己的观点而为拔高之论。

王文并没有将中国的“流氓文化”放到比较文化的视野中进行观照;但是,要证明专制政体与流氓文化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恐怕还是应该看看不存在专制集权体制的社会文化中是否也有流氓群体存在。历史文献告诉我们,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中也是不缺乏流氓这种社会角色的。法国年鉴学派史学家雅克·勒戈夫在介绍中世纪的欧洲城市时曾谈到,“到了中世纪后期,‘城市群氓’经常能遇到。这个懈怠和犯罪的阶层有它自己的组织和专门的隐语,有它的丑恶,有时也有它的迷人之处”(奇波拉主编,1988:76)。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到“流氓无产阶级”,认为“流氓无产阶级是旧社会最下层中消极的腐化的部分,他们有时也被无产阶级革命卷到运动中来,但是,由于他们的整个生活状况,他们更甘心于被人收买,去干反动的勾当”(马克思、恩格斯,1972:262)。王文谈到的依附于专制权力体系和权力社会体系、以欺诈钻营为生的宋明时代的流氓,与马克思、恩格斯谈到的以“好勇斗狠”、“懒散怠惰”为特点的“流氓无产阶级”,在表现形式上或许有所不同,本质上恐怕没有太大差别。事实上,即使在绝不能称之为“专制集权体制”的现代美国,也有大量流氓活动于街头。20世纪30年代怀特对一座美国城市中的意大利侨民社区进行了细致调查,并撰写了一部有名的学术著作,其中就专辟一章讨论了“非法团伙活动的社会结构”(怀特,1994:第4章)。因此,流氓绝不是专制集权体制的特产。如果因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流氓,就断言专制政体与流氓文化之间存有必然联系,那么,当然也可以根据西方社会中也存在流氓的事实,断言西方的政治体制与流氓文化之间也存有必然联系。这样的推论恐怕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倒不如研究一下“流氓”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的存在形态和活动方式的差异更有价值。

为了证实“流氓性”在国民心理中的根深蒂固,王文举出了秦始皇、董卓(按:王文称董为“专制帝王”,不确,董并未做过皇帝)、曹操、苏峻、桓康等以凶残暴虐著称于世的人物被奉为神明,以及民间信仰中有诸如“蒋神”、“五通神”、“泰山三郎”、“草鞋四相公”一类的品德恶劣、流氓成性的神灵的现象,用以说明“由于传统社会中专制权威巨大威慑力量对国民信仰心理的长期作用”,“与专制权力的膨胀结合在一起的流氓性,可以非常直接方便地转化成为国民心目中崇高的神权和神性”。这种说法也有似是而非之处。中国宗教的特点之一,就是一直保持了“巫教”的因素和特征,民间信仰的神灵多不胜数,来源复杂,生前行为乖张或死亡情形异常的人物容易转化为神灵,甚至许多动物和无生命的物件(如蛇、黄鼠狼、狐狸、树木、石头等)也成为民间供奉的对象,因而不能因为有一些流氓型人物死后成为神灵或某些神灵带有流氓性,就断言国民有崇拜流氓的心理。事实上,在庞大的神灵队伍中,由流氓人物转化而来或带有流氓性的神灵所占比例很小,而且对这些神灵的崇拜还常常被视为“淫祀”而遭到士大夫的指责和取缔。此外,凶残暴虐或品德不端的人物转化为神灵,中古以前还时有所见,但宋代以后,也就是王文所说的流氓文化恶性膨胀的时代,随着儒家教化在基层社会的开展,此类现象相对来说反而更少见一些。如果要证实流氓神崇拜与国民心理之间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似需要对上述现象作一些解释。

 

关于明代流氓阶层膨胀的社会原因

 

王文认为,中国的流氓文化在明代得到空前的发展,恶性化程度迅速蹿升,其表现有三:第一,官僚体系的日益堕落,使得流氓文化迅速改变以前的非主流地位,而通过国家权力执掌者的权威操作而具有了制度性的意义,成了“国家行为方式”的典型特征;第二,在规模和恶性化程度这两方面,流氓文化在明代中后期都呈现出急遽扩大和升级的态势;第三,流氓文化在明代中期以后迅速向全社会蔓延,并成为社会的整体性状。笔者认为,王文的上述判断,实际上应分解为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明代的流氓问题是否比以前更加严重和恶化?另一个问题是流氓文化是否在整体社会文化体系中占据了主流性的、决定性的地位?前者属于经验现象层面的问题,后者属于价值判断层面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

与以前的朝代相比,明代的流氓问题是否更加严重和恶化了?这个问题需要经过严格的对比研究才能作出确切回答。受历史资料所限,进行严格的对比研究并不容易。不过,从笔记小说中的记述来看,明代的流氓确实为数众多,活动方式复杂多样,因此我们大体上可以接受王文关于明代流氓问题恶性膨胀的判断。问题是,仅仅根据当时人对官场腐朽、世风败坏的一些议论,以及流氓活动的一些事实,就断言明代社会根本性的、整体性的“流氓化”了,这未免失之轻率。在每一个朝代的后期,都会出现政治黑暗腐败、伦理秩序失范、越轨行为增多的局面,也会出现以“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为基调的议论和叹息,这几乎是一种规律性的现象,不独明代为然。当然,随着人口规模和社会经济成份的复杂化,越往后来,包括流氓活动在内的种种社会失范现象表现得越严重,但这些现象始终是作为“反文化”存在,并未上升到主流性的地位。就明代后期的情形而言,尽管确实存在着政治腐败、道德滑坡的现象,但整个社会还是富有活力的,在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方面都有很大发展,以致中外许多学者声称从明代社会发展中看到了中国“走出中世纪”的曙光。如果“流氓文化”在明代后期成为“社会的整体性状”,明代社会文化“在整体性状上呈现着极度的怪诞和扭曲”,上述各方面的巨大发展还能够发生吗?难道是“流氓文化”的膨胀创造了社会经济的繁荣?

因此,笔者认为,在明代,如同在其他朝代一样,流氓问题仍然只是一种社会病态现象;我们可以说明代存在着严重的“流氓问题”,但却不能说明代的社会与文化从整体上流氓化了。王文根据明代小说对欺诈现象的大量描述,证明当时流氓文化的恶性膨胀,其实文学作品透射出的社会事象虽然不乏真实的成份,但也往往不免有夸大以至变形的成份,不可完全信以为真。比如,晚明小说中描写了不少在婚前和婚外发生性关系的女性形象,我们可以相信当时确实有这样的事情存在,但绝不可据此认为当时的女性都是性开放主义者,更不可断言当时已进入性开放时代。同样,在文学作品中,大多数商人都被赋予贪婪、欺诈的性格,而就实际情形而言,尽管欺诈的确是商业活动中的常见现象,但绝非商业活动中通行的行为准则,更非中国商人特有的品性;倘若如此,中国的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社会其他阶层成员之间就不可能维持恒定长久的关系,规模浩大的商业经营也不可能顺利开展和运行。一些研究表明,明清时期在商界赫赫有名的徽州商人和山西商人,总体而言,在经商活动中是很讲究诚、信、义等商业伦理道德的,这是他们取得巨大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张海鹏、唐力行,1984;张正明,1995:159)。

至于明代流氓阶层膨胀的原因,王文只用三言两语提及城市经济的发展,并认为这只是表层的次要原因;而根本性的原因,则是明代“皇权的专制性发展至前所未有的程度,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权力体系的依附之空前强化”。在这一点上,笔者亦有不同看法。首先,专制皇权的强化并不一定导致官僚集团的腐败和社会道德的堕落。学术界讨论明代专制皇权的空前强化,列举的证据大多集中于明朝初期,而朱元璋这位不遗余力地强化皇权的开国皇帝,身上恰巧带有浓重的流氓气,以致谈论“流氓皇帝”的学者,常常将他与汉朝的开国皇帝刘邦一起举为例证。然而,明初的社会并未因此而出现“流氓化”趋势;相反,这位极端专制集权的流氓皇帝,采取了最严厉的措施打击社会上的流氓分子(陈宝良,1993:155-156),倒是创造了一个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社会风气相对醇朴的社会环境。其次,统治集团的道德腐败以及不择手段地肆意掠夺社会财富,当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促进社会上不良因素的滋生,但也应看到,统治集团自身尽管日益腐朽化,但他们却并不甘心让社会彻底没落下去,在聚敛财富的同时,他们也很关心社会秩序问题。明代后期有许多士大夫对伦理道德的堕落表示忧虑和谴责,这一方面固然说明当时的社会确实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危机,另一方面也说明士大夫集团并未完全丧失良知,不少人还在思考,还在行动,试图挽回颓风,重振社会道德。

笔者认为,统治集团的腐败堕落确实是明代后期流氓阶层膨胀、流氓风气蔓延的重要动因之一,但同时也不能忽略,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的空前繁荣,也是流氓阶层滋生蔓延的决定性的和关键性的因素。应该说,流氓这类人物所在多有,并非是城市的特产,但城市确实是流氓滋生的适宜温床,流氓活动的主要场所,这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欧洲都是如此。这是因为,一方面,城市就像一块巨大的磁铁,会吸引和聚拢大量的物资财富和人口,失去生活资料或期望改善生活境遇的农民往往会涌入城市谋生,而城市并不能为涌入的人口提供足够的正当职业以维持生存,许多人便只能依靠欺诈、盗窃、乞讨之类的手段谋生;另一方面,城市是达官贵人、富商大贾们集聚的场所,他们需要大量的随从、仆人和打手,许多没有正当职业的城市游民便是依附于上流社会讨生活,这些人常常在主子的非法活动中充当帮凶,也常常依恃主子的权势进行流氓活动(王春瑜,1991;谢和耐,1995:64-72;奇波拉主编,1988:65-66、75-76)。唐代以前,都市一直就是流氓麇集的地方。从唐代后期开始,中国社会出现了被学术界称之为“唐宋转型”或“唐宋变革”的深刻变化,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流动性的空前提高,是这一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谢和耐,1997:274-276)。宋代以来,随着 “社会的城市化”,“城市社会的弊端”也开始变得更加明显和严重(费正清、赖肖尔,1992:143-144)。到了明代,城市经济达到空前繁荣的境地,出现了“小城市起来越大,大城市起来越多”的都市化发展趋势(刘石吉,1987),遂为流氓阶层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肥厚的土壤。明代城市经济最发达的地方,也是流氓活动最猖獗的地方,像“打行”那样的组织化的流氓团伙,就首先出现在经济最富庶的苏州、松江等城市。相比而言,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虽然也有流氓分子存在,但不容易形成规模,其活动方式和流氓手段也显得比较粗陋简单。可以说,流氓阶层的膨胀,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副产品。

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在社会经济发展与都市化程度提高的条件下未能相应增强,是造成流氓阶层膨胀、流氓活动猖獗的另一项重要原因。学术界普遍认为,唐宋转型在政治层面的重要表现,是皇帝集权和独裁的程度明显增长,有学者甚至认为,中国的“皇帝独裁体制”是宋代以后成立的,宋代才是中国“专制国家”的起点(檀上宽,1995:490-491),或者说宋代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较成熟的郡县制国家”(汪晖,2000:32-33)。但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不断发展,并未带来政府在社会控制和管理方面的能力的增强。不少学者认为,唐代后期以降的中华帝国是以“小国家”为标志的(包弼德,2000:76-77)。在人口和资源的规模不断扩张的条件下,行政城市的数量和官僚队伍的规模却没有随之增长,官方涉足社会事务的态度逐步下降。甚至有学者认为,晚期帝制中国正是靠有系统地减少基层管理功能的范围、鼓励降低地方体制内官僚政府的效用才得以延续和维持(施坚雅,1991:40—47)。就城市而言,宋代以来其经济功能不断增强,坊市制度和城郭的限制均被打破,涌入城市的人口越来越多,大大提高了控制和管理的难度,而地方政府能够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却严重不足,只得将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交由地方精英主导的基层社会组织处理,这些基层组织规模都不大,在控制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居民方面还能发挥一定效力,但对于居无定所、四处活动的游荡者就很难钤束管制,从而使流氓分子和团伙获得广阔的社会活动空间。

 

参考文献:

包弼德,2000,《唐宋转型的反思――以思想的变化为主》,《中国学术》第三辑,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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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正清、赖肖尔,1992,《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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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斯瓦·魁奈,1992,《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商务印书馆。

刘东,1997,《刘东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刘石吉,1987,《明清时代江南江南市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197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

孟德斯鸠,1987,《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

卡洛·m.奇波拉主编,1988,《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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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坚雅,1991,《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施坚雅模式》,吉林教育出版社。

檀上宽,1995,《明朝专制支配の史的构造》,汲古书院。

汪晖,2000,《天理之成立》,《中国学术》第三辑,商务印书馆。

王春瑜,1991,《明代流氓及流氓意识》,《社会学研究》第3期。

谢和耐,1997,《中国社会史》,江苏人民出版社。

氓原文范文2

流氓,不都是街头的泼皮牛二,屯子中的“混混儿”,黑社会中的老人,一个人只要灵魂卑下,行为,他就是在干天下的大事,他也是流氓。

汉高祖称帝前,有一次被敌军追赶,为了减少路上的负担,跑得快一些,他竟然把老婆儿子一脚从车上踹下去,这就禽兽不如了,这比流氓都缺德了;与楚霸王项羽作战时刘邦的老爸被抓,项羽威胁他说:“你再不撤兵,我就把你老爸煲汤了!”可是刘邦却慢条斯理地说:“你我曾在楚怀王跟前结为兄弟,既是兄弟,我爹就是你爹,如果真要把咱爹煮了的话,希望能分给我一杯羹。”面对这样的无赖,霸王也无奈;刘邦称帝后,为了羞辱读书人,满足自己没文化的自卑心理,动辄就用儒生的帽子撒尿,这比流氓都流氓了。

无论是一级组织还是一个人,一旦把谋略用的行为表现出来时,就是流氓行为。山东省乳山市海阳所镇为将鲁东船厂项目引进到当地,强行征用当地五百亩耕地,致使大批耕地撂荒,村民们也因此失去了一年的农业收入,不出让土地的农民你家人生孩子就不给你落户口,你种上的庄稼,刚刚长出苗,就有人半夜里用拖拉机给你推平,你不在出让土地表上签字,你家里的门窗就被人捣毁,你的小孩儿上学就会遭到毒打,甚至找来一些“烂仔”放言:“捅死他几个,就都好了。”

明明是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明明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太子笔”,为什么就不用法律、法规的力量来实施自己的“宏图大略”呢,难道的流氓行为还会比法律、法规更有力度吗?老夫一时糊涂,当我看完了11月18日央视的《焦点访谈》节目之后,我明白了,原来乳山市的征地行为完全是非法的,是强行“抢地”。

五百亩土地被强占了整整一年、一年的土地耽误了不过是瞎了一年的庄稼,可是的流氓行为一年都流氓着。这就可怕了。并且是一个强者耍的“流氓”、他造成的恐怖感,比街头的泼皮牛二儿大无数倍,泼皮牛二儿的“流氓”,你惹不起,但你能躲得起,但强权者一旦“流氓”了,你是无法回避的。

其实,流氓占理的时候流氓也不愿意“流氓”,一个强者若“了”,那一定与丁点儿的理法都不沾边儿了,所以才把流氓的行为用在了对付农民的身上,农民这时已经不是弱者了,因为他们有一个强大的“政治背景”,这就是党中央关于保护农民耕地的“大法”、没有国务院批准,谁都不得征用农民的耕地。当地政府面对有尚方宝剑的农民,自然就成了“弱者”,弱者的“强权”行为不通过的流氓举动就不会见效。于是乳山市海阳所镇的“强权者”就上演了这么一出闹剧。

这一年来,海阳所镇的老百姓看着自己的“希望的田野”都“芳草萋萋”了,今后吃的粮食也不知道往哪种,等着现代化的造船厂开工也好去找点事做,可八字没一撇的项目就是个“违法项目”,估计也不会被立项。更让人气愤的是,乳山市海阳所镇的农民们受到者“流氓行为”的欺辱迄今也没有个公道的说法,难道我们就允许流氓事后不流氓就没事了?

[原载200s年12月12日《杂文

氓原文范文3

关键词:情感 理智 世俗 爱情

从主题上来说《氓》是一首弃妇诗;从情节上来说《氓》是以女子的口吻来追述其不幸的婚恋经历,其以凝练的文字概括了中国女性在婚恋变更中的不幸。美丽的爱情缘何总归毁灭,《卫风·氓》为什么最终以悲剧收场,答案是:女主人公用情太深,理智的砝码太轻;男主人公过于世俗,庸俗的思想挤兑了爱情的空间。

一、越陷越深,爱难遁逃

当我们的蚕桑公主躲过家人目光,冒着世俗苛责的危险,应约来到汤汤淇水之际,悲剧的种子就在这看似甜蜜的恋爱时期生根发芽,因为在与世俗理智对立的道路上,我们的主人公走得太远。同样深陷爱河,与恋人贸然约会,《诗经·将仲子》中的少女却一再劝告她的恋人不要翻越墙院来与她幽会,因为她在意父母和兄长的责骂,也在乎旁人的闲言碎语。心怀浓浓爱意,却不失时机地提醒对方保持恋爱季节应有的距离,不失为明智之举。而我们的蚕桑公主在恋爱季节却不曾说出半个“不”字,千依百顺也必将被人掌握。

1.“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这个叫氓的帅小伙,看似老实,却一肚子花花肠子,一脸憨笑、耍着花招,假装卖丝,向女主人求婚。一方面说明氓求婚心切,敢于大胆地追求爱情,另一方面更说明了氓的狡黠。而女主人公被爱情蒙蔽了双眼,“情人眼里出西施”,误把狡猾当真诚,把阴谋诡计当甜言蜜语。爱情就是这样,它来时你根本无从知晓,知道时却已被套牢。

2.“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按照先秦的传统,婚姻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氓只身来到姑娘面前,就想把姑娘娶到家里,不免操之过急,是一种轻浮的表现。而且,当氓没有马上得到姑娘的答允时,就恼羞成怒。可见此人不是怜香惜玉之人,他大男子主义,有严重的性格缺陷。我们的蚕桑公主面对恼羞成怒的恋人,却没有半点责备,而是妥协退让,私下许诺婚姻。氓的易怒是细节,而不幸的婚姻往往是在恋爱时忽视了细节。

3.“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从这六句来看,该女子在爱情的大泥坑里陷得太深,难以自拔。告诉大家“在爱情中迷失自我的人,永远找不到真正的爱情。”婚前女热男是小鸟依人似的幸福,但是如果我们的蚕桑公主婚后仍是痴心绝对,将丈夫锁定在视线范围之内,原本就大男子主义十足的氓,怎么会受得了。氓不是神话中温柔十足的董永,更不是传说中彬彬有礼的许仙,他是带着忠厚老实面具、满肚花花肠子、性情暴躁如雷、奴隶夫权社会背景中的氓。

4.“以尔车来,以我贿牵。”——本诗没有提到氓送什么样的彩礼给女方,女主人公出嫁的时候却有大量的财物相陪。俗话说的好“门不当、户不对,过了日子也受罪!”如果我们不把这“门当户对”看作是婚配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的齐头并进,而将它指向婚姻当事人的成长环境、文化层次、受教育程度、脾气秉性、兴趣爱好等等,这些元素旗鼓相当、基本匹配,更容易保持婚姻天平的平衡,那么“门当户对”也不无道理了。这也是下文“我的兄弟不知道我的处境,都讥笑我”的伏笔。怀着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憧憬,女主人公走入了婚姻的殿堂。

二、创伤再三,苦难言说

在中国古代,婚姻是女性最佳的生存保障,所以古代的女子寻找归宿的欲望是十分迫切的。《诗经·召南》中就有一些诗句表现大龄女子未及时出嫁的恐慌,女子希望求婚男子及时到来的心情也一天比一天迫切。但是,这些对婚姻充满期待的女子,果真能在婚姻的天堂安然栖身么?答案当然是不能。对我们的蚕桑公主来说,婚姻不是天堂,而是粉碎梦想的坟墓。只字未提婚后的幸福生活,而是写氓的变心,婚姻的彻底失败,那么,氓变心,婚姻失败的原因又有哪些呢?

1.蚕桑公主体衰色减,美貌不再。诗中皆以桑树起兴,从女主人公的年轻貌美写到体衰色减,同时揭示了男子对她从热爱到厌弃的经过。从桑叶青青到桑叶黄落,不仅显示了女子年龄的由盛到衰,而且暗示了时光的推移。随着时间的推移,曾经光彩照人的少女在岁月中蹉跎了美丽的容颜。氓的所作所为与婚前背道而驰,不念旧情喜欢上第三者、第四者、第五者……

2.采桑女沦为家庭主妇,失去了少女时代的天真浪漫。周国平说:“爱情是浪漫的,婚姻很现实,婚姻就是在一起过日子,很现实,而且日常生活是很琐碎的,就浪漫不下去了。”我们的蚕桑公主想到过氓家庭贫困,但对“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的劳作还是缺少足够的心里准备,再加上氓本身就不是懂得心疼女人的“贾宝玉”,婚姻里的朝夕相处很轻易地让他产生了审美疲劳,更何况蚕桑公主的容颜美,已经在岁月的打磨中大打折扣了呢!因此,被抛弃的命运便降临到了她的头上。

3.氓在婚姻中彻底撕掉了他温情脉脉的面具——脱掉羊皮,它是一头来自北方的狼。“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心愿满足之后,开始虐待妻子。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婚前所有的希冀都将成为永不结束的噩梦。

4.娘家人笑贫——亲人、娘家人都笑话采桑女,并且看不起她找的女婿!这使得她们的婚姻关系雪上加霜。“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娘家人对遭受家庭暴力的采桑女不管不问,只能使其陷入更深的孤独,有苦难言,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

三、无爱不立,愤然决绝

在婚前,我们的蚕桑公主怀着对氓炽热的深情,勇敢地冲破了礼法的束缚,与心爱之人执手走入婚姻的殿堂,期待更加美好的生活。但事与愿违,她却成了氓的玩偶甚至是虐待的对象,面对这样一个负心的丈夫,她终于识得氓之真面目,斥责氓虚伪和欺骗,坚决表示和氓在感情上一刀两断。“亦已焉哉”成为古代女子铿锵有力的独立宣言。

《卫风·氓》的悲剧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普遍性,这是由社会特点决定的。在男权社会中,女性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处于附属地位,她们的生活天地都很狭小,生活的幸福与否都维系在丈夫身上,如果遇上一个对感情、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丈夫,那她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痴情女子负心汉”这哀婉的旋律如同魔咒一般,在中国文学长廊中反复回旋,直到如今。

参考文献:

[1]康怡然.千年前的婚姻之殇——浅析弃妇诗《卫风·氓》中的悲剧美及审美价值[J].金山,2011,(8).

氓原文范文4

流氓软件的“三宗罪”

可以说,流氓软件的出现是与所谓新兴的广告方式相伴而生的。有许多信息公司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为其“客户”广告。此类广告具有强制性,用户一开机就弹出广告,而且可以让特定区域用户的电脑弹出广告,或者根据用户关键词搜索的关键词弹出相关的广告,因此具有定位准确的特点,据说凭借此广告地,公司可月收百万元。

流氓软件无疑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列数起来,至少有三大“罪状”。

首先,侵犯隐私权。每个人都有不受外来干扰,独享其生活空间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流氓软件不断弹出的广告,限制某些软件的正常使用,迫使用户花费时间进行修复或清除,严重干扰用户学习、生活和工作。有些软件具有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功能,在这种情形下,也造成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侵害。因此,流氓软件对用户隐私权构成侵害。

其次,侵犯用户计算机系统。众所周知,用户电脑是个人财产,恶意的流氓软件修改用户个人注册表、改变系统运行环境、占用系统资源,这种行为本身构成无形的侵害、侵占。相当于对不动产的侵入行为和侵占行为,只是它是在电子环境下的,属于无形侵害、侵占。

第三大“罪状”,流氓软件侵犯用户选择权和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规定:“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知悉其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当用户浏览网页或安装软件时,流氓软件制造或传播者强迫或欺骗用户的方法去安装,侵犯了这些电脑用户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这一点也必须与前面联系起来看,在公共场所消费者无从选择,而当消费者使用自己的电脑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消费者有权拒绝不当推销或广告。

对于流氓软件这样的网络公害如何治理,已经成为核心问题。

首先一个问题是,这种广告方式合法吗?我认为,这种广告方式传播方式具有危害性,应当为法律禁止或限制。任何一种广告的传播总要限定在受众能够接受的限度内,并为公共秩序所容许。当然,是否所有的这种广告行为都应当予以禁止,也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事情。在政府对此做出政策选择后,政府即可以采取行动制止那些带有危害的以流氓软件方式进行的网络广告。因此,政府可以从网络广告管制入手,治理流氓软件式广告,打击这种带有侵害个人隐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网络广告行为。

其次,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流氓软件可能构成侵害个人隐私权、侵犯用户计算机系统,二者都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较弱,尤其对网络环境下侵权形式没有确定说法,可能导致受害人提讼面临困难;而对于侵犯用户计算机系统的侵权形式,由于它是无形的侵权形式,更需要法律加以明确。因此,这两种侵权行为均需要立法予以明确,才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实质上,从法理上讲,救济先于权利,对于侵权救济也并不是任何侵权行为都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只要受害人合法利益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就应当给予侵权救济。这需要法院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受害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并给予适当的救济。所以我在这里声援现在提交到法院的种类诉讼案件,希望法院能够迈出侵权救济的第一步。

最后,传播恶意软件,严重的侵害用户信息系统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在这方面,由于刑法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在《刑法》修改之前,法院很难对这种行为定性量刑。因此,在此也建议刑法界对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进行研究,对各种流氓软件或类似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立法评价,确立这种侵入或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罪名。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法专家

冷静看待反“流氓软件”

近期,反流氓软件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社会舆论对流氓软件一片讨伐之声,一些流氓软件的受害者拿起了法律武器,更多的人则期望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彻底清除流氓软件的危害。但是,法律作为人类理性的反映,它虽然并不完全排斥人们的情感,但绝不应受情感的左右。面对反流氓软件的种种法律上的诉求,我们必须冷静下来,用法律的思维去考虑下面两个最基本的问题。

其一,反流氓软件的法律性质。按照通常的说法,流氓软件是介于正规软件和计算机病毒之间的一种软件,它既有正常的功能,又具有某些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特征。有一种说法,认为正规软件属于白色软件,计算机病毒属于黑色软件,而流氓软件则处于灰色状态。在技术层面上,这种说法或许是正确的;但在法律上,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每一个计算机用户所面对的都是一个个具体的流氓软件,有些显然属于非法软件,有些显然属于合法软件,有些则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判断,不宜笼统地将流氓软件称为灰色软件从而完全否认其合法性。

其二,用户受到损害的法律性质。几乎每一个计算机用户都不喜欢流氓软件,但不喜欢本身并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损害。在法律上,能够称得上“损害”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的损失。用户的电脑数据、隐私及个人信息等毫无疑问都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损坏用户电脑数据、盗取用户隐私及个人信息的流氓软件都属于非法软件,应受法律禁止。但那些广告软件,以及在浏览器上添加工具条的流氓软件,固然给用户带来了很大不便,但这种不便(包括计算机运行速度下降、占用计算机时间及空间)究竟是否能够称为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尚不能十分确定。

根据有关新闻报道,在有关诉讼案件中一些律师主张依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追究流氓软件的制作者、者的责任。这恰恰表明,人们对流氓软件所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性质,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知情权、选择权还是公平交易权,只与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有关,而与被交易的对象(商品或服务)无关。将流氓软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系在一起,在法律上似乎并不适合。

依笔者观点,流氓软件的确需要整治,但必须根据不同情况施以不同的法律手段。对于那些间谍软件、恶意的浏览器劫持软件,其性质与计算机病毒无异,应予一般性禁止,计算机用户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广告软件及插件等,不应全面禁止,而应规范其安装及运行,尊重计算机用户的意愿。这些软件之“流氓”,并不在软件本身,而在软件安装及运行的方式,亦即软件的制作者、者。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博士后

“流氓软件”急需依法治理

“流氓软件”现已发展成为与黑客,网络病毒并列的网络三大公害。据统计,我国90%以上网民遭受过“流氓软件”的骚扰。“流氓软件”对用户造成的侵害,轻者浪费用户的电脑资源,减缓电脑运行速度,上网过程中频繁弹出广告窗口,影响工作、生活;重者侵犯用户的个人资料和隐私,给用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2005年6月,美国发生了迄今最大的一起个人金融信息被盗案件,4000万张信用卡账号和有效日期等信息被盗,发案时已发生至少6800多起盗用信用卡消费案件。该案件的作案手段是,盗窃者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家信用卡数据处理中心的电脑系统中植入一个“流氓软件”,借此源源不断地盗取用户信息。2005年黄金周,我国发生了多起信用卡短信诈骗案件,作案者群发短信诱骗用户登陆“网络钓鱼”的网站,窃取用户信息后盗取信用卡账户资金,其中某用户一次被盗人民币31万元。

“流氓软件”在我国互联网络中泛滥成灾,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其背后有一条产生暴利的灰色产业链,目前市场规模每年达人民币10亿元,而对此的监管却处于真空地带。网络广告公司、互联网企业、“流氓软件”制造者共同构成了灰色产业链。通常,网络广告公司买通网站或软件作者,把广告、间谍程序捆绑到网页或软件中。只要网民浏览网页或下载安装,“流氓软件”就悄悄植入用户电脑。网络广告公司通过后台操控用户电脑强行弹出广告、收集商业情报、个人隐私,为互联网企业的商业目的服务。互联网企业通过使用“流氓软件”虚增点击率,以提高网站身价,吸引投资者;网络广告公司利用“流氓软件”散布广告,提高广告收入(网络广告收费通常是按照弹出次数计费的)。目前,国内一些较大的网络广告公司可以用“流氓软件”操控和入侵的电脑超过2000万台,小的公司也能入侵100万台左右。仅此一项,一家公司的年收入就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

氓原文范文5

一、两人身上具有相同的品质

氓妇“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刘兰芝“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早起晚睡是她们的生活习惯,每日辛勤劳作是她们生活的动力,这是她们婚后在婆家“勤劳”的体现。

婆家人对待氓妇的态度是“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兄弟不知,A其笑矣”。面对丈夫的虐待,兄弟的耻笑,她只能“静言思之,躬自悼矣”,自己独自伤心。刘兰芝婚后的处境是:“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处处顺从婆婆的心意,毫无自主可言。等到自己被婆婆赶出家门,向婆婆辞别时,仍是先做一番自我检讨“本自无教训,兼愧贵家子”,而后“今日还家去,念母劳家里”。还在记挂婆婆在家操劳。这是她们婚后在婆家受到虐待后仍然“忍耐”的体现。

她们在婚姻中的表现是如此的谦卑,千百年来的文化沉淀反映在她们身上是勤劳、忍耐,默默地承受着生活的重担和不如意。

二、两人对婚烟生活都怀有美好的憧憬

氓妇本打算“及尔偕老”,刘兰芝坚定地“供养卒大恩”。“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她们的婚姻目标。氓妇的白头到老,刘兰芝的愿意在婆家做一个好儿媳终生侍奉公婆,都体现了她们对婚姻生活的美好向往与追求,她们的一再忍让目的也是想挽留住婚姻。

三、两人自身都无过错

氓妇“女也不爽”,刘兰芝“女行无偏斜”。无论是氓妇还是刘兰芝。她们在夫家的行为表现都得体大方,没有做任何违背伦理常规的事。在婚姻中是无过错的一方,不幸的婚姻不是因她们自身原因造成的,这是值得我们同情和怜悯的地方。至于焦母评价刘兰芝“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四、两人面对婚变的态度相同

当她们意识到这是一场无法挽救的婚姻时,都经历了从默默承受到主动结束婚姻这一过程,态度坚决而明确。氓妇“反是不思,亦已焉哉”,一句“算了吧”便转身离开。刘兰芝表示:“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当焦仲卿无法违背母亲的意愿采用缓兵之计,暂时让刘兰芝回娘家,待日后再重新接她回家时,刘兰芝答复两句“勿复重纷纭”,“何言复来还”。可见她们面对婚姻时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知道已成定局,便不再对婚姻抱有任何的幻想。两人离开时,显得极其镇定。她们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做人的尊严,可以说两人都是有骨气的女性。

在不同时代的相同国度里,由于女性没有被赋予独立的权利,她们的命运都是那么悲惨,都被别人无情地剥夺了享受幸福婚姻的资格。即使贵为相国之女的崔莺莺送别赴京赶考的张生时,也会害怕张生一旦身荣便弃妻。

五、两人产生婚变的原因不同

氓妇婚变的原因是“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即氓的喜新厌旧、见异思迁造成婚变。刘兰芝婚变的原因是“门第悬殊”。即自己低贱的出身不能为婆婆所接受,因此M门后的刘兰芝处处受到婆婆的刻薄刁难“大人故嫌迟”,直至最后被婆婆强行赶出家门。

深究婚变的原因:氓妇是由于丈夫用情不专这一人性的丑恶面造成的,刘兰芝是封建等级观念这一社会因素造成的。

六、两人最终的结局不同

尽管氓妇与刘兰芝都成了弃妇,她们都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牺牲品。但成为弃妇后两人最终的人生结局不同。氓妇主动离开丈夫后,她或独身一生,或另嫁他人,我们无所知晓。总之,她的人生会以一种新方式继续下去。刘兰芝被焦家抛弃后回到娘家,曾经有两次再婚的机会:一次是县令提亲,一次是太守提亲。在封建社会,刘兰芝又是被抛弃的情况下,这样的机会实在是少之又少,况且这样的机会又具有如此大的诱惑性。但刘兰芝一再拒绝,实在推辞不掉时,口头答应,却下了死的决心,最终“揽裙脱丝履,举身赴清池”。对爱情专一的刘兰芝以投湖自尽的方式告别了人世。

七、两人受迫害的程度不同

两篇作品的悲剧色彩浓淡不同,原因之一是两人生活的时代背景相异。《氓》反映的是西周初年至春秋中期这一时代的社会现实。那时的封建制度影响力还不深,人们对婚姻制度认识较为淡薄,女性的生活环境相对较为宽松,因此受迫害的程度较轻,行动上较为自由,女性可以自主地选择离开丈夫。

《孔雀东南飞》反映的是东汉末年建安年间的社会现实。汉代封建制度已根深蒂固,妇女“三从四德”观念深入人心甚至是骨髓,女性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丧失了独立的人格,规定她们从小到大,凡在生活中遇到或发生的一切事情,都必须听命于别人,不得有自己的主张。这也就解释了刘兰芝意识到因焦母的独断专行使婚姻走到尽头时,自己离开焦家也要“白公姥,及时相遣归”,是被休而不能主动离开。刘兰芝被焦家抛弃,已处于山穷水尽之际,回到娘家后母亲的体谅让她受伤的心暂时得到抚慰。无奈家中还有一个见利忘情的兄长逼迫,而母亲面对儿子的专横也无能为力,因为“夫死从子”,这将刘兰芝逼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

原因之二是两人各自的丈夫表现不同。氓由恋爱的“蚩蚩”也就是老实忠厚,到婚后的“二三其德”也就是一再地见异思迁,使氓妇对其夫不再抱有幻想,从而毅然决然地结束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

而焦仲卿却相反,他是一个重感情的人,他愿与刘“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他的确是进行过斗争的,先是婉“启”,继是“跪告”,但最终“默无声”地退了出来。斗争的结果是他以顺从母命而告终,这是他性格中的懦弱因素导致的,出身于官宦之家的焦仲卿接受的是封建传统教育,这使他绝不会为爱情与母亲翻脸的,直至刘兰芝被逼将嫁,他才下定决心自杀。如此感情专一的人偏偏又是一个因懦弱而无法保全自己婚姻的人,也是加重刘兰芝悲剧色彩的一个因素。

由此可见,刘兰芝的死有太多的原因掺杂于其中:婆婆的门第观念,兄长的见财起意,丈夫的无能为力。这些因素无一例外都加重了刘兰芝的受害程度,因此刘兰芝比氓妇受迫害程度更深。

氓原文范文6

目前,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有以下一些认识。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两罪的主观特征是一脉相承的,故以下所列观点,包括对流氓罪主观要件的一些看法。

1、抽象说。认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①

2、刺激说。“流氓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流氓罪的目的则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流氓罪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内容,但是二者又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流氓 分子眼里,只有通过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才能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之目的,因而流氓犯罪分子对于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有希望的态度。希望破坏公共秩序,正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流氓犯罪。”②

3、藐视说。“由于流氓活动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因而其犯罪手段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的特点是主观上出于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且情节已达到恶劣的程度。”③

4、综合说。“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 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④

以上各说中,抽象说显然无助于对寻衅滋事罪主观特征的认识,因为它没有研究矛盾的特殊性,没有分析事物的本质。

刺激说有三大不足,一是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既然已肯定了是否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的目的,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 为了个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的根本,也就确定了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但同时又否认这一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内容,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犯罪构成理论告诉我们:“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⑤显然,如果“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条件,那么就必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说它不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那它就对定罪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两者应当是统一的。二是此说实际上已把寻衅滋事罪说成是目的犯了。因为,只有行为人具备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的目的”,方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就把该目的说成了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了。而当某一特定的目的是某罪的不可缺少因素时,该罪也就成了目的犯了。但理论界和司法工作者都承认,寻衅滋事罪非目的犯。因为,有的寻衅滋事者固然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但并非所有的寻衅滋事者都是为了追求这种刺激,而有着其他目的,如纯粹出于江湖义气去帮助他人出气而殴打他人,很难说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由此决定了此说的第三个缺陷,即不能涵盖所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因为并非所有的寻衅滋事行为都 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因而具有极大的 片面性。

藐视说则犯了概括太广的错误。因为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仅只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也是其他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所具有的。当一个概念的界定,不能把所界定的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时,这种界定也就是不科学的。

综合说看似全面,但并未把握住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因为,到底还有哪些“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一点也没有讲,过于笼统。

那么,如何来科学地把握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呢?我们仅仅用演绎的方法,将《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一般性规定,来界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表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是远为不够的。谁都知道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谁都会进行这种简单的演绎推理,但这对司法实践又有多大的指导意义呢?关键是,我们必须探寻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把握了这一特征,才能深刻、正确地分析寻衅滋事行为。因此,在分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时,上述的演绎推理固然不可少,但更重要的还是要进行归纳推理。笔者认为,应当从分析历史上的流氓现象及当前此类行为入手,从现象中挖掘其本质来。

“流氓”是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先秦时期的“流氓”一词,从广义上讲是指“游民”,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流氓”。所谓“游民”就是“士、农、工、商”四民之外的人。在当时,真正与“流氓”含义相近的称呼,叫做“惰民”、“罢民”、“闲民”、“谪民”、“轻民”等等。从秦汉、魏晋、南北朝,直至隋唐时期,流氓称呼大体可析为三类:一是各种“恶少年”,二是各种“游侠”、“轻侠”,三是各种“游手”、“游民”、“浮浪人”等。至宋代,一般将流氓称作“捣子”,又称“闲人”、“闲汉”、“玩徒”、“无赖”、“白日鬼”等等。元代称“流氓”为“无徒”,元剧中多骂为“泼无徒”,后来在官方文书与元剧中又称“泼皮”、“绰皮”、“赖皮”等等。“光棍”一称始于明代,是当时对流氓的专称,直至清末,才将历来的所谓“无赖游民”正式称为“流氓”。⑥

解放前,在旧上海,流氓被叫做“乱人”。据不完全统计,以流氓为业的一度多达二万余人。他们根本无职业可言,平时不想别的,满脑子琢磨的都是如何害人。他们白天敲饭馆,晚上摸茶房,踢寡妇门,挖掘户坟,极尽损人利己、敲诈掠夺之能事,搅得社会不得安宁。⑦

解放初期,流氓恶势力凭借其封建帮会势力,在车站码头、桥南桥北、路东路西,划分地段,分疆而“治”,成为各自的势力范围。如号称“沪西半爿天”的柏文龙,手下控制着“薄刀党”、“斧头党”,按月向沪西一带工厂、商店勒索钱财,稍有不从,就拔拳相向,打了人还要收手工钱。⑧

经过十年动乱,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德风尚都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部分青少年,由于受了林彪、“四人帮”“读书无用论”、“捅刀子勇敢”和“青少年违法无罪”等的谬论的毒害,沦为“文盲加流氓”式的人物。他们思想空虚,头脑简单,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追求吃喝玩乐、江湖义气,把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当成家常便饭,把摧残女性、行凶伤人作为寻欢作乐。

时至今日,寻衅滋事行为与以往的流氓行为,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一些毫无道理可讲的无赖。

对上述现象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具体分述如下。

1、必须是公然藐视。藐视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其他一些犯罪的主观特征。如招摇撞骗罪,行为人显然也藐视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因此,没有“公然”两字的限定,就不能区分出寻衅滋事罪与其他一些犯罪主观方面的差异。寻衅滋事罪是公然犯罪,表现为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公然”的特征,即自己对行为规范的藐视完全没有掩饰。他们以蛮不讲理的行为,毫无顾忌、肆无忌惮地破坏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的正常秩序,具有“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卑劣意识。这可从对流氓的几种称呼中看出,如“恶少年”、“捣子”、“无赖”、“泼皮”等,无不具有对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公然对抗的性质。

2、必须是与主流文化相悖。公然藐视的行为规范,必须是主流文化所确定的、维护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的行为规范。而非处于亚文化人群中的行为规范。寻衅滋事者乃是一种社会边缘性人物,他们突出的特征是以无道德为道德,以无秩序为秩序,以无规则为规则,以耻为荣,根本无视维护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规范。他们(多为青少年)的社会化程度很低,文化水平不高,道德修养缺乏,头脑空空如也,但感情充沛、精力旺盛。而这种感情、精力缺乏理性的控制,而是受到社会亚文化的感染,被低级趣味的需要所支配。因此,主流文化所确定的日常行为规范,在他们的头脑中相当淡薄。

3、藐视的必须是人与人之间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寻衅滋事扰乱的是社会的日常生活秩序,因此,行为人所公然藐视的必须是人与人之间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如社会生活中要求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以礼相待,以理服人。而寻衅滋事者则根本无视这些规范,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如果藐视的是其他的、不属于人们日常生活交往中的行为规范,就不是寻衅滋事的主观内容了。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为什么有的定故意伤害罪,有的定寻衅滋事罪,原因就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前者往往出于特定的原因,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而后者则主要是“蛮不讲理”、一脸孔“霸气”,公然藐视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所必须遵循的“以礼相待、以理服人”的行为规则。因此,后者行为显然不同于前者,具有“流氓”的特征。

只有同时具有了以上三个方面的特征,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缺少一项,便不能把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区分开来。

案例1,抢劫与寻衅滋事。1996年7月的一天,上虞市某镇五名年青人酗酒后并排行走在公路上,拦住一辆出租车,要驾驶员拿出“香烟钿”。驾驶员不肯,一青年上前打了其一个耳光。驾驶员无奈,只好从装有近800元钱的上衣口袋里,掏出50元给他们。

分析该案例时,不少同志提出五人均构成抢劫罪,另一些同志则认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从表面上看,认定为抢劫罪似乎有道理,行为人有暴力行为,又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但对他们的主观特征进行深入地分析,认定为抢劫罪就不妥了。行为人主观上主要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果是,他们完全可以采用搜身等手段,将被害人身上的700余元钱全部抢去。他们主观上主要还是表现为公然藐视人与人之间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非颠倒,荣辱不分,视此举为“十分有趣”的言行。因此,更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由于该行为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故不构成流氓罪(当时的罪名)。

案例2,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1998年11月一天的晚上,裘某等三人在嵊州市某公路上游荡。一辆摩托车驶来,三人以灯太亮为由,拦住车,将二人拉下殴打,致一人轻伤。

对本案的争议不大,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什么表面上看似故意伤害,而认定为寻衅滋事,原因还是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了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一个道德健全的人,是绝对不会在这种情况下拦车并伤害他人的。之所以会在这种情形下,产生如此后果,全在于行为人根本无视社会交往规则 ,公然藐视他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尊重的权利,肆意挑衅、侵犯他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故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3、4,起因与寻衅滋事。

某日,被告人孙某与另两人在饭店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孙某给某厂打电话找甲,负责生产的边乙接电话后,孙某与边乙在电话里发生口角,边乙便将电话搁断。孙某便伙同另两人赶去,殴打边乙,致其轻伤。

1996年夏季的一天,沈某下河游泳,不慎被他人放置的鱼钩扎伤流血。沈某十分恼火,上岸后,即殴打放置鱼钩者甲。甲妻相劝,亦遭殴打。

起因对认定寻衅滋事有否影响,是一个常常困惑司法人员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凡是有起因的,均是“事出有因”,就不是寻衅滋事行为。有的人认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能以错对错,只要做了违反社会日常生活交往规则的行为,都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片面的。第一种认识没有看到,寻衅滋事行为的产生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是存在着某种原因的。只是这种产生寻衅滋事的原因,在具有正常伦理道德观念的人看来,都不应该是出现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的原因。如上述案例3,仅仅是由于对方没有去叫人便搁下电话赶去殴打他人,表面看事出有因,实际上仍是“随意殴打他人”。因为,诸如此类的小摩擦,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个道德观念健全的人,绝对不可能因此去殴打他人,“小因”不可能产生“大果”。赶去殴打他人的行为,完全是在其公然藐视社会日常生活交往规则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结果,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显然,第一种看法,是一叶蔽目,只见“小因”,而忽视了行为人寻衅滋事的主观特征。第二种看法则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谓寻衅滋事,当然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如果有相当的原因存在,就不能说是寻衅滋事行为——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很不对。上述案例4便是如此,行为人因为被违章放置的鱼钩致伤而殴打他人,前因与后果具有联系的必然性——尽管不能以错对错,但此时他的行为,很难说就是由其公然藐视社会交往规则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因为具有正常道德观念的人,于某时某刻,在外因的刺激下,由于特定的个性使然,也会做出过分甚至不道德的行为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其是“随意殴打他人”、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而只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矛盾冲突,应以造成的后果定性。如致人轻伤 ,则定为故意伤害罪;如尚未达到定罪标准的,则是一种一般违法行为或民事纠纷。转贴于

总之,科学地把握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乃是正确认识此罪的前提之一。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缺乏理性思考,仅凭行为“象不象流氓”、“流氓味道有没有”、“人坏不坏”等经验主义的办法来判断行为的性质,往往会把案件搞错。只有理性地把握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我们才能对此类犯罪进行自觉地分析,正确定性,做到不枉不纵。

注释:

①单长宗、梁华仁、张军、阮齐林主编:《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41页。

②张智辉著:《我国刑法中的流氓罪》,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③⑧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编辑部编《流氓罪法理探索》,第96、3页。

④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七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⑤《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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