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放映室范例6篇

第九放映室范文1

第一首来自朱熹――我注六经,你读书。

《观书有感》

朱熹

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公元1196年,饱受党政困扰的朱熹逃到了江西赣州,经学生的帮助,在这个美丽的园子里住了下来并写下了这首《观书有感》。天光为理、云影为气、湖面为镜、活水为书,天上的公理、眼中的景色映射在头脑中的是道。云影为何徘徊,规律如何与人心互动?朱熹深感人间正气需要存天理,灭私欲。因此,曾为帝师的他想到了“统一思想,材”。朱熹要明视听,所做的是为《四书》做注,即以《四书》为抓手,以经注为教育方法,以格物致知为核心的一元化教育主体思想。

朱熹“名师、进士、游历、争斗、帝师、全才”的成长逻辑注定了他的思维逻辑,而他的思维逻辑又融入他的教育逻辑――先知后行,格物致知,人不重要天地真理更重要。朱熹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实践的。朱熹的教育理念太简单实用和工具化了,以至于元、明、清三代照搬无误,也使其成为中国创造力最低的三个王朝,这是朱熹万万没有想到的。

朱熹成为那个时代的高手不仅是因为他聪明,更是逻辑和技术发展初期必然的选择。朱熹的选择至今在教育技术和教育界阴魂不散:既然沉重繁杂的知识太多太重,那么就不应该每所学校一套说法,每个教师一套说辞,用大一统的物理集中共享方式,才能够高效率低社会资源地统一思想。朱熹自认为师出名门,将孔子的四书作为圣典,学生如有读不懂的,读自己写的这套教科书和参考资料就足够了,省得无数教师和学校误人子弟,培养奸臣。而朱熹的这种物理集中、逻辑分散的思路,在技术上也就是主机虚拟化。这种逻辑在教育上造就了科举的八股,节省了开支,标准化了考试和录取,继续延伸就是我们今天常见到的全国统一高考、超级学校、精品课程、教育资源库、虚拟仿真中心、国家示范中心、名师课堂,这就是自上而下的优质教育资源的普及。

教育技术只是工具,技术背后的逻辑才是理、才是气。朱熹如是说,我们如是学,不舍昼夜。朱熹从校园收回师生的权利,再好的信息化也成为了工具,再好的教育技术也成为空壳。

第二首来自陆九渊――我注六经,六经注我。

《读书》

陆九渊

读书切戒在慌忙,涵泳工夫兴味长。

未晓不妨权放过,切身须要急思量。

朱熹在洋洋自得中,有一个人却表示不服:“我敬仰你的为人,但不同意你的观点;我同意你的目标,却不赞同你的路径。”公元1175年,鹅湖之会的陆九渊还是对自己的W生写下了以上这首诗――《读书》,实则讽刺朱熹。与朱熹对个人的重度包装不同,陆九渊还真是九代贵族,因此他也不需要突出自己读书。陆九渊连个像样的老师也没有,但学问和政绩一点也不比朱熹差。

成长逻辑带来的思维逻辑反映在教育逻辑上,陆九渊的这首诗与朱熹所推崇的多读书的“源头”和“经典”有完全不同的看法。陆九渊同意朱熹所说的“读书人所达到的至理”这一观点,但是路径却不同。陆九渊认为每个人天性不一样,要循序渐进,读不下去的书暂且放过,但是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和身边能够感受到的不要放过。陆九渊不认为读书应该是一件苦差事,更不认为读书只是为了识字,他认为读书是一个过程,一个灵魂修炼的旅程,是一种游历。陆九渊的观点来自九代家传,家里年轻人都要轮流管理家族的事务,从小事上自然就能体会到精髓,再去读书自然理会得好且快。

陆九渊的哲学来自家学和小事,哲学上心即理,教育上注重家庭教育和潜移默化,这反映到教育上就是倡导减负、小班制、家庭教育、精英教育、快乐教育。从技术逻辑上来讲,如果说朱熹走过云的第一阶段主机虚拟化,那么陆九渊的逻辑就是典型的客户端虚拟化:每个学生不必有一个沉重的计算机,也不必非要去机房,书包也不要背得那么重。学生可以将适合自己的书以个性化的形式放到后台,当使用的时候,可以用笔记本,可以用手机,还可以用Pad。

陆九渊的“教育心学”直到今天仍具有极大的教育含义:移动学习、即插即用、互动教学、翻转课堂、智慧教室等。如果我们将教育定位于不让一个孩子掉队,如果我们假设教育和学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基线标准的话,陆九渊无疑是朱熹的升级版。今天各个校园和教室里多种多样的信息化,虽然不能代替朱熹“衡水中学”模式的苦读的升学率,但是学生确实喜欢,自杀率确实低了,更重要的是学习不一定那么苦了,知识和社会现实不一定那么远了,学习效率确实也有所提高了。

陆九渊试图从形式上掩盖和回避教育的目的和意义,也从校园中收回师生的权利,在光怪陆离的信息化和教育技术工具中,不仅不能面对校园外的真实世界,就连面对朱熹训练出来的功底,也很快就会败下阵来。

第三首来自王阳明――心即是经,何须注。

《示诸生》

王阳明

尔身各各自天真,不用求人更问人。

但致良知成德业,谩从故纸费精神。

三百多年后,明朝有一个人对朱熹产生了怀疑,将自己家的竹子“格了又格”,极其认真地“格”,却什么真理也没发现。这位老兄对陆九渊也产生了怀疑,“真有什么每个人都一样的真理吗?真有什么先有知识,然后指导行动这回事吗?”换成今天的话说,“你们忽悠了几百年,考上大学的和成绩好的毕业以后混的都不怎么样嘛!”

这个人叫王阳明,这首诗是他在安徽滁州办夜校时讲给学生的。这首诗等于说,朱熹说要读好书,陆九渊说要细读书,而王阳明问:“什么叫书?什么叫教室?什么叫校园?”你们扯那么多,知不知道原本每个学生都是不一样的,每个学生读的书也未必一样,每个学生将来成为什么样的人也未必一样,但是每个人都是天才,每项真理都在知行之中。

王阳明的“致真知”,不是简单地将孟子和孔子的理念嫁接起来,而是来自对自己成长逻辑的深思熟虑。也许王阳明根本就不需要名师,因为父亲就是名师;王阳明也不需要反复咀嚼读书的先后次序,因为他过目不忘,根本不懂陆九渊所说的。考上进士后的王阳明不再追求所谓的读书,而是在怀疑“读书是什么,干什么”。

比王阳明小三岁的米开朗基罗有一句名言:“塑像本来就在石头里,我只是把不要的部分去掉。”王阳明终于发展出自己的一套思维逻辑,即“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这套逻辑在教育学的自然表现就是人生下来就是无善无恶的,人本身就是一个天才,教师将孩子身上裹着良知的泥土顺势冲掉就行了,而获得每个人的天真,需要的是自己的实践。好的教育的目的是什么?作为人有灵心动了,就有善恶了,有了善恶,学校就有事做了,即让学生知善恶,而知善恶的目的是发扬学生身上的善,避免人性之恶,其间人不实践是不行的,学校不与外界交流也是不行的,这该怎么办呢?该实践还要实践,执行力和实践是修心也是教育的另外一面。

王阳明的思维逻辑如果延伸到技术逻辑,那就是“无论是朱熹的主机虚拟化也好,陆九渊的客户端虚拟化也好,都要有一个有形的和全面的操作系统,将成体系的软件程序预装在操作系统里面”。而按照王阳明的逻辑,每个人都是天才,不必也没必要成为别人眼中的一个体系,一个应用仅是一个应用,根本没有必要把整个操作系统在一个没有必要的应用中去拖动。那么,能不能定制和封装一个个性应用需要的最小量的环境呢?而应用虚拟化就是这个思路。例如,我们过去按照朱熹的思路去学《论语》的虚拟化课件,那就要到教育部信息中心找到《论语》专属服务器去学习;按照陆九渊的思路,要通过省市教育厅的学号登录数字化门户系统访问自己应有的资源;而按照王阳明的逻辑,我们只要关心是什么问题,如果《论语》能回答,那么就对微信说句话,得到结论后就可以关了,至于《论语》表现形式是中文还是英文,是语言还是文字,这些都不重要,知行统一才重要,文字是蹩脚的使者,心才是智慧的主人。

我们传统的看法是,校园之所以存在,也许是因为孩子太小没人看管又需要和未来接轨,教师存在也许因为学生未来将会长成果实需要教师来施肥。按照这个逻辑走下去,为了更好的未来,朱熹就把校园成一所监狱和超级学校,陆九渊就把学校变成了一个声、光、电的剧场和信息化展示中心。王阳明不这样认为,他不认为花朵努力开放只是为了成为果实,他认为花朵本身就是精彩,他也许还认为一块璞玉本身就是玉,一旦有人心动,就有了价值,那么就有了好坏。设计师能干什么呢?能把玉本身好的部分留下来。如果沿着教育逻辑走下去,今天的另外一些概念――智慧校园、创客空间、智慧实验室、学生创业、校企合作、柔性课程、弹性学制,也就都是知与行的统一,更是精彩的校园。也许王阳明会问我们:为什么要有教育呢?为什么要有学校呢?他笑话朱熹读死书、死读书,研究伪问题,他笑话陆九渊本末倒置,他痴痴地看着我们。用实践行动回答这些基本问题就是:课堂还给人生,校园映射云影。

2017年,美国华盛顿大学得到1亿美元捐助,决定建计算机楼。这一天,微软、谷歌、星巴克等得太久了。这1亿美金到位后,仅仅将华盛顿大学的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由每年400人增长到600人,而仅微软一个公司每年就需要这所顶级名校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800人。为什么华盛顿大学不“为了”多培养一些有用的学生而多招一些学生呢?华盛顿大学的计算机课经常是400人的课堂,1000人的考试,20人的实验室,5个人的答疑,为什么不把实验课增长为100人一个班呢?当然,华盛顿大学就其教育来说有多年的经验,自有其道理,更重要的不在于此,而在于华盛顿大学的整个课程体系、培养体系、研究体系、选拔体系、信息系统都和个性相集合,都是围绕一个个专业而进行的应用虚拟化系统。如果你只想拿一个华盛顿大学的毕业证,那么你可以都修音乐欣赏,修满40个学分即可,但都要及格,毕业找不到工作是你的事,只要你快乐;但如果你需要毕业拿到15万美金的工作,那你就得去这座大楼,每天晚上做实验和作业到凌晨三点,基本每门课还得考85分以上。学生选择什么样的人生,关键在于自身,校园只提供了一种可能,学校既不会被功利化绑架,也不会无视环境因素。柔性课程、弹性学制、全选课、全课程平台、全课程体系,学校提供的一个表面无为、背后平台的支撑系统,课堂还给人生,校园映射云影。

第九放映室范文2

太和殿原则上讲是面阔九间,九是最大的数值,为了突出其等级的至高无上,又在九间两头各加一个“夹室”,夹室实际就是半间。太和门作为太和殿的正门,最高规格应为七间,也在两头各加夹室一个,也是两个半间。传说中的九千九百九十九间半的半间房,指的是清代存放《四库全书》的文渊阁阁楼西边的楼梯间。文渊阁为二层楼房,楼上通为一间,楼下为六间,取“天一生水,地六承之”,意在以水压火。儒家学说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就被历代帝王奉为正统学说,所以历朝历代的皇曾有皇家与孔府有往来。清更赐衍圣公紫禁城骑马的殊荣。所以谈到孔家的荣辱人们更喜欢说,朝廷是一朝一代而孔家是世世代代。孔府有房“九百九十九间半”,为民居之冠,号称天下第一家。孔府也称圣府,是孔子的后代子孙们居住的地方,规模相当宏大,是我国仅次于明、清皇帝宫室的最大府第。

前后九进院落,前三进是引导性庭院,只有一些尺度较小的门坊,院内遍植成行的松柏,浓荫蔽日,创造出使人清心涤念的环境,而高耸挺拔的苍桧古柏间辟出一条幽深的通道,既使人感到孔庙历史的悠久,又烘托了孔子思想的深奥。孔府,也称衍圣公府,为历代衍圣公的官署和私邸。始建于宋仁宗宝元年(公元1038年)。为我国仅次于北京故宫的贵族府第,号称“天下第一家”。孔府占地240多亩,其中大门、仪门、大堂、二堂、三堂、内宅门、前上房、迎恩门、家庙等是明代建筑,其他均为清代建筑,古建筑面积现存12740平方米。孔府建筑原有170多座,560余间,现存152座,480间,院落九进,布局分东、西、中三路:东路为家庙,有报本堂、桃庙等;西路为客厅院,旧时衍圣公读书、学诗学礼、燕居吟咏和会客之所,有忠恕堂、安怀堂,南北花厅为招待一般来宾的客室;中路是孔府的主体部分,又分为前后两部,前为官衙,后为住宅,其中官衙内设三堂六厅,外辖和勾、百户、孔庭族长及曲阜县衙四个衙门,内宅则包括前上房、前堂楼、后堂楼等,是衍圣公全家活动的地方,是一个集官衙、家庙、住室三位一体的古典建筑。最后是孔府花园。孔府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典型的官衙与内宅合一的贵族庄园。

“九十九间半”是一种大型建筑的统称,其文化寓意鲜明,除比附“九五之尊贵”,还以半间表示没达百间的谦逊,又有仅半步就达目标的得意;又切合世人企盼人生长久之意。九十九间半建筑群,分布在江苏、安徽、浙江、云南、北京、湖北等地。以江淮地域分布较多,尤以南京地域为最。除民宅外,还有寺庙、宗祠、会馆等众多建筑类型。其房间并非精准的九十九间半,有多有少,故“九十九间半”只表示约数而已。②在南京有一座最大的清代著名文人的民居,藏书家甘熙的故居,俗称“九十九间半”。这座晚清建筑宅最能反映江南民居的特点。这九十九间半的布局为六组五进,共六六三十六座大小不同的庭院。

甘家造屋六组,采用左中右3条轴线为一组的对称形式,由北向南之门厅、轿厅、大厅、后厅和后堂五进,第四五进均为楼房,多达300多间。在原址的东南角本来还有一座500多平方米的后花园。当初这里是挖池堆山,广栽花木。曲桥水榭,上有茅亭。所谓"入狭而得境广"的涵蕴在九十九间半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其最为独特的是,整个建筑坐南朝北,这是因为:一是据《图宅木》的风水说法,甘家到金陵经商,坐南朝北可以逢凶化吉;而是甘氏祖先从北方南迁,“于湖世泽,渤海家声”,建筑上面北,是为感念祖先。

第九放映室范文3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车程,我们终于来到了目的地。古田会议会址远靠逶迤莽莽的彩眉岭,近傍碧水流欢的古田溪,面临绿海般的稻田,背倚树木葱郁的社下山,“古田会议永放光芒”八个大字红光闪闪,数里之外便跃入眼帘,犹如一团团火焰,映照碧空。大字下,绿树掩映着一座飞檐翘角的古建筑,便是闻名遐迩的“古田会议”会址。

我们走过青石铺成的路面,但见掩映在一片苍劲的古树下的一座古朴建筑物,它背依着巍巍青山,面临一排排青翠的田埂,显得是那么的庄严和肃穆。穿过铺着鹅卵石的前院,跨过木门,我们进入“古田会议”会场。会场正上方挂着“中国共产党红军第九次代表大会”的横幅,仿佛把我们带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那次非同寻常的会议。

我们首先来到75年前召开古田会议的现场:一张简易的桌子就是一方讲台,一块简陋的小黑板,墙上挂着马克思和列宁的画像,台下是一排排旧桌椅。这儿便是上杭县古田镇原廖家万源祠堂——1929年在这里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这就是著名的古田会议。再往前走几步,便见墙上挂满了一幅幅生动的图片,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摆在正中记录当年古田会议的大幅油画。墙上还挂着“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的会标及中国共产党党旗,贴着马克思、列宁的像,木柱上遗留着当年用毛边纸书写的“中国共产党万岁”、“反对机会主义”、“反对盲动主义”、“反对冒险主义”标语。会址的地上有几处炭黑印迹清晰可见。会间天降大雪,代表们边开会,边烤火取暖,留下了这铭心的历史烙印。古田会议陈列馆内收藏了大量的革命文物珍品。现在这些物品成了历史的见证者,向人们讲述着那个烽火年代红军战士的艰苦生活及顽强斗争、不屈不挠的精神。正是他们用自己的青春和热血换来了我们今天这美好的生活。

随后我们参观了当时各个领导人们所住的房间,左厢房有会议期间的办公室,右厢房则是会议期间的办公室。他们就在两间只有一桌二凳的简陋房间办公,批阅修改会议文件,接见与会代表,为代表们释疑解惑。在会议场所边,用图片的形式回顾了红四军前九次会议时间、地址及主要内容。我们在同志的房间中看到了他当年批改文件的桌子。当年,同志就是在这张桌子边代表前委作报告。当讲解员介绍会场中间的4根柱子贴着四幅标语,地上有10余处呈炭黑色,让人联想到当时正值冬季,闽西山区天寒地冻,衣着单薄的代表们一边烤火取暖一边开会,无意间留下了深深的历史烙印,令人景仰,引人深思。之后我们还前往参观了红四军司令部的遗址,感慨也颇深。

第九放映室范文4

一、《日书》中“室”的结构和家族类型

(一)“室”的用例和结构

在中国,家之用语一般意义上有“家”或“室”。该词始用于商周时期,乃指王室举行宗庙仪式和祭祀等的场所,这可在商代卜辞中得到印证。“室”作为宗庙建筑物之意在西周金文中也频繁出现。因此,“家”或“室”之原意,与其说是指人居住的建筑物,不如说是指举行祭祀仪礼之建筑空间[(2)]。这种意义的“室”虽然在此时期经常出现,但它同时已开始作为与祭祀无关的同一血缘的统治阶级共同生活居住之建筑物来使用。春秋中期以后,随着以采邑制为基础的统治的崩坏,社会结构也正进行着新的调整,此时“室”既可作为“血缘家族公社”之居室,也可作为“地缘家族公社”之居室。与此同时,再一次分邑分族之结果,使一向以统治阶级之血族、经济相结合为单位的庞大的“室”,缩小到非统治阶级之居住场所[(3)]。由此可见,“室”作为商周举行祭祀礼仪之建筑空间,至春秋中期以后,已成为当时人们的生活及经济共同体的最小单位了。除上所述,“室”还有其它用意。如周代以来已礼制化的建筑物的基本形式“前堂后室”[(4)],商鞅变法中所说的“同室内息者为禁”,其“室”之含义,均指“卧房”。此外,“室”还有“墓穴”[(5)]、“鸟巢”[(6)]、“刀剑之鞘”[(7)]的意思等。众多歧异之用例,对理解“室”的意义造成了混乱,但从其基本属性皆指可进出的空间结构来看还是大同小异的。那么,如此多义之“室”,在日书中的用例和语义又是怎样的呢?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成为把“室”解释为建筑结构和家族结构之前提。为此先看一看日书中出现的“室”之用例,再以此为根据分析其语义。

1、“室”之用例和语义

首先,应该指出,在日书中出现的“室”也是指殷周以来“室”之基本意义的建筑物,即新建改筑之对象。例如:

①“室忌:春三月庚辛,夏三月壬癸,秋三月甲乙,冬三月丙丁,勿

筑室。以之,大主死;不死,*[原字病头加峰右],弗居。”(1005)

②“春三月。啻为室申,剽卯,杀辰,四法庚辛。”(828)

“夏三月。啻为室寅,剽午,杀未,四法壬癸。”(826)

“秋三月。啻为室巳,剽酉,杀戌,四法甲乙。”(827)

“冬三月。啻为室辰,剽子,杀子,四法丙丁。”(828)

③“盖屋,春庚辛,夏壬癸,季秋甲乙,季冬丙丁,勿以作事复内*[原字具下加木]屋。以此日*[原字具下加木]屋,屋以此日为盖屋,屋不坏折,主人必大伤。”(1006—1007)

④“秀,是胃(谓)重光……不可复室盖屋”。(761—762)

①中指出筑室应避开四季里每三个月十干中所指定的各个日期,若违背禁忌,则户主死或病,以至居住不成,这是以户主为首的全体成员居住于同一个建筑物为前提的。②中择日规定了危险日之剽(日),不能屠杀六畜日之杀(日)及与筑室有关的啻为室(日)和四法(日)。“啻”同于“适”[(8)],“啻为室”之意上是指适合筑室之日。然而在829简中对“啻为室”之解释则是“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即为不可以筑室之日。由此可知春夏秋冬各三个月中相当于申、寅、巳、辰之日乃为不可以筑室之日。另一方面,830简中对上述“四法日”之解释为“四法日不可以为室覆屋”,说明“四法日”也是不能筑室盖屋之日。有趣的是,①中“不可筑室之日”和“四法日”相一致,都是以春三月庚辛、夏三月壬癸、秋三月甲乙、冬三月丙丁为禁忌日。虽然在830简中“为室”和“覆屋”分别使用,但在把“室”看作是包括屋顶在内的整体建筑物前提下,将①中“勿筑室”和830简中之“不可以为室覆屋”看作是同一个内容也无妨。③记载的也是对筑室及有关“复内*[原字具下加木]屋”的时日禁忌。根据“复”同于“*[原字空去工加复]”或“复穴”,有的学者把此处的“复室”、“复内”看作“地下家屋”或“地下室”[(9)]。但是,通过其它章节也可知,“内”作为以夫妇为单位的卧室即房乃是“室”的中心居住空间。特别是通过①中“室忌日”和②中“四法日”之禁忌日相一致来看,与其把它看作“地下室”之建筑,不如把它看作以“地上家屋”为主的一般属性之“室”的建筑。还有从中国古代增、改筑居室时广泛遵守的禁忌来看,与其把“复”、“复穴”看作为了地下建筑而“掘地”,不如运用“复”之原意将其理解为对地上建筑的修复即增筑或改筑更合理。由“具”和“木”合成之“*[原字具下加木]”可以是“枳*[原字具下加木]”之“*[原字具下加木]”[(10)],因此,“*[原字具下加木]屋”是用落叶乔木之“*[原字具下加木]”为材料而盖的地上建筑物。③作为与④“复室盖屋”之同意,与①和②“筑室”一样,整体说的是建造地上建筑物“室”的时日禁忌,具体说的是对基准“室”的增补或改筑之时日禁忌。从违反禁忌遭灾对象也是与①中“大主”一样之“主人”来看,“室”具有建筑物之意。

综上所述,日书所说的新建或改筑之“室”,乃是殷周以来一直使用的以(或瓦)等材料为屋顶,内部配置有卧房的建筑物。

其次,再探讨一下作为建筑空间的“室”在日书中的用途。在秦简[(11)]中可以看到王室、公室、学室、工室等“室”[(12)],是作为官厅及公共建筑物或公权化之血缘集团统治阶级居住的建筑名称使用的。但在日书中,“室”则仅指人居住之所或生活上必需的建筑物。例如:

①“内居南,不畜,当祠室。”(878反简)

②“人恒亡赤子,是水亡伤取之,乃为灰室而牢之。”(831反)

①中指出内(房)若不面向“祠室”,则对人、物繁盛不利,在此出现了作为“祠堂”之意的“祠室”之“室”的用例。②的内容巫术色彩很浓,故虽很费解,但从它大体讲的是鬼神动物或者自然灾害对人间的危害及其原因和解决之对策等来看,可知“灰室”是作为监禁“水怪”[(13)]之建筑空间使用的,实际上从秦律“野草为灰”(取草为灰)中也可看出,这显然是以农家用来保管生产肥料之“灰”的建筑空间为前提的。因此,可以认为“灰室”是建筑空间“室”的多种用途之一。

在日书中,“室”除作为上述“祠室”“灰室”两用例和随后“人室”用例外,还没有发现其它用途。“人室”的用例见849反—847反:“犬恒夜入人室,执丈夫戏女子,不可得也,是神狗伪为鬼。以桑皮为之,而食之,则止矣。”此处“人室”虽然带有巫术色彩,但至少是指丈夫和看来是其妻子所居住的建筑物。日书中类似的现象除上述用例外,还有对侵入“人室”之鬼神、自然现象、动物和昆虫等处治方法的描写[(14)]。与此类似,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挺伐杀之,所杀直(值)二百五十钱,何论,当赀二甲。”从把家畜侵入人室引起纠纷作为法律制裁对象处理的事实,结合以上所述来看,前引日书中出现的“人室”肯定不是停留在巫术范围内想像中的人居住之建筑物,这显然是把现实生活中人所居住之建筑物作为前提了。

综上所述,日书中“室”,首先是以其原意建筑物之意出现的,根据其用途,可以确认“祠室”是祠堂之意,“灰室”是保管草灰之所,“人室”乃是人居住之建筑物。

2、“室”的范围和构造

如前所述,“室”第一次是以建筑物对象出现的,其用例有“祠室”“灰室”“人室”。然而有趣的是,在日书中可以发现“室”并非仅局限于上述单独建筑物。例如:

①“入月十七日,毁垣,其室日减。”(1090)

②“正月不可垣,神以治室。”(748反)

从①中可知,各自作为禁忌和遭灾对象之“垣”和“室”,彼此是有着密切关系的。②说正月不能筑“室”之理由乃是神于该月整修“室”之故,它暗示神主管的“室”的范围已延及至“垣”,进而反映了现实“垣”是包括在“室”之内的建筑物之意。特别通过829—830简:“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筑大内,大人死。筑右*[原字土加阝右],长子妇死。筑左*[原字土加阝右],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来看,该简不仅对理解“室”的建筑结构,以及对理解“室”内家族结构(将在以后章节中详述),都是非常重要的材料。从“室”和“垣”的关系可知,该简由两大部分构成,它详细解释了若违反“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之大前提,及可能引发的“筑大内大人死”之后的一系列情况。就像该简中筑室之对象大内、左*[原字土加阝右]、右*[原字土加阝右]、外垣和北垣均作为“室”的构成要素所明确反映的筑“室”时日禁忌那样,显然,大内、左*[原字土加阝右]、右*[原字土加阝右]都是“室”中建筑物之意,围绕它们的“垣”则是“室”的最外廓建筑物。因此,可以认为“垣”以内的所有建筑物都包含在“室”之内。日书又有:

①“一室井,血而星(腥)臭,地虫于下,血上(漏)。以沙垫之,更为井。”(843反)

②亥,不可伐室中树木。”(1022)

①记载的是为维持井之清洁而施行的民间方法。②记载的是对采伐“室”中树木之时日禁忌。无论“一室井”还是“室中树木”,其中“井”和“树木”显然均位于“室”中。它反映了战国时期,以家族结构为前提的“室”的形态是以“垣”为最外廓,包括宅地上与井一样的便利设施及为了观赏、家用的庭园和在以后章节中涉及到的圈、等附属建筑物在内的这样一种形态。由此可以看出日书中对以“室”为中心所进行的清扫、祭祀、旅行、送葬、招雇佣人[(15)]和入仕出职等之时日禁忌[(16)],亦是在以上所阐明的“室”范围之内实现的。

另一方面,上述之“室”同时也包括与“室”有密不可分的物质经济基础之意。例如:

①“?锞佑疃??[原字左框加丙],不盈,不利室。”(881反)

②“入月旬七日毁垣,其室日减。”(1090)

③“徙门,数富数虚,必并人家。”(845)

①记载的是作为谷仓之?锏奈恢枚浴笆摇钡挠跋欤?诩窃氐氖嵌栽黾酢笆摇敝腥恕⑽镆?氐氖比战?晒娑ǎ?奂窃氐氖嵌杂搿笆摇蓖?庵??凹摇钡募娌ⅰS纱丝梢钥闯觯?导噬稀笆摇辈唤鍪堑ゴ康淖≌?案绞羯枋?ノ唬??币彩蔷?玫ノ唬??砸部梢园盐?乐钩兼?蛘吖陀度饲空肌爸魇摇倍?娑ǖ慕?煽醋魇嵌远崛 笆摇敝??没?〉囊恢志?洹

综上所述,日书的“室”,狭义是指与祠室、灰室、人室等类似的一栋建筑物;广义而言则指以“垣”为最外廓,包括“人室”之类住人的建筑物,配有井或能生长树木的庭园等附属设施,以及仓库、畜舍、厕间、灰室、祠室等附属建筑物。如此意义之“室”,不仅在以上日书中可以见到,而且也见于秦简法律文书。如,“封诊式”封守条的士伍甲之“室”就包括内(房)、字,门前环有树木。所以,日书所反映的“室”是有现实性的。

(二)“室人”之家族结合类型

1、“室人”之意

居住于“室”中之人即“室人”。然而对“室人”及与它有关的“同居”和“户”的研究,不仅一向众说纷纭,而且从秦法中所给予的法律性解释来看,当时人对这些词的用法也并非没有混乱。从对“室人”和“同居”的理解,可知争论的焦点即在人员构成上是否包括臣妾和连坐法所及之人。仅以日书中出现的“室人”为限,本文试图对争论焦点作略微补充。“室人”见日书860反—859反:“一室人皆毋气以息,不能童(动)作,是状神在其室。”此外,表现“室人”之例,在其它类似条文中选出现了6例之多。所有条文中,在鬼神和人关联中出现的“室人”都是作为受害对象出现的。总之,在以上“室人”范围内,没有发现一条可供具体分析的如同法律之条文。这是因为日书是关于人们的思维结构即规则性较差的社会概念上的用语和内容之故。因此,详细阐明类似“室人”的其它用语肯定也很费力。姑且不论这些局限性,仅从上述引文“室人”病症之原因乃“状神在其室”所反映的事实,可知以“垣”为外廓的“室”内部全体居住者即“室人”。不过关于“室人”是否包括奴婢,依然存在问题。为此有必要探讨“室”“室人”“奴婢”之间的关系。首先,从日书中记载的相当数量的买卖奴婢时所遵守的时日禁忌中的一例“阴,先辱后庆,利居室入货人民畜生,可取(娶)妇”(955简)来看,说明买入[(17)]奴婢、家畜是讲究吉日的。这不仅反映了当时民间买卖臣妾和家畜之盛,而且从常理还可推知买入的奴婢肯定是在主人“室内”谋求生存的。关于他们和主人的关系,从秦律有关条文中可以看到,当时臣妾从主室“家督权”下脱离或者反抗的行为非常普遍,所以,769反简有“子卯午酉不可入寄者及臣妾,必代居室”的记载。认为买入臣妾等应遵守时日禁忌,如此即可以阻止臣妾夺取“主室”之行为。臣妾对“主室”的这种反抗行为,反映了当时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普遍矛盾[(18)]。这种行为,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民间所依之禁忌上都被看成普遍性的行为。所以,把行为的主体臣妾看作完全脱离“主室”的非人性之人是很困难的。进而从臣妾等对“主室”的反抗行为,或者有能力夺取“主室”的情况而言,他们对于“主室”的相对自由性,还是得到了某种程度的保障。这种推测虽有极大的局限性,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总之,当时在民间居住于同一个“室”内的“室人”之构成,不仅包括“室主”,而且还包括被强制劳动的起着一定作用的臣妾等“主室”之依附者。尽管地位不平等,但把臣妾等与主人家族一起看成“室”之构成人员也无妨碍。

上述对“室人”的见解,我们还可以通过秦简“封诊式”封守条中士伍甲“室”成员构成要素中得到佐证。据载“士伍甲室人: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由此可以看出,士伍甲“室人”,不仅包括了甲之同一血缘家族成员,即甲与其妻以及他们的子女,而且还包括了甲之臣妾。此乃当时不问社会概念、身分上的区别,而把在同一“室”内共居共食之所有人员统称为“室人”之结果。因此,就像该义在公文书中所得到如实反映的那样,可知“室”中人即所有“室人”之假说还是比较恰当的。

综上所述,“室人”乃指同一“室”内共居共食之所有人。作为社会概念上的用语,也就是说,它不仅包括居住在“室”内的同一血缘者,而且还包括臣妾之类非血缘隶属者。其次,可以把秦国这种社会观念上之“室人”看成与现代家族社会学上“家口(Household)”相当,可知秦法中与“室人”相混的“同居”乃“独户母之谓也”。即“同居”者指的是居住于同一室内“家口”中,将臣妾等非血缘隶属者排除在外的纯粹同一血统成员。为了理解“室人”中奴婢等非血缘者被排除在外的同一血缘者之家族结构,在以下章节中,首先试图探讨日书中所反映的某种家族类型居住的“室”建筑结构是么样的。

2、“人室”的建筑结构

对秦代居宅建筑结构之研究,从前根据的是秦简“封诊式”中的“封守条”和“穴盗条”。其基本形态乃以墙壁为外廓,内部有“一宇二内”,即一间堂屋(客厅)和二间房(卧房)之结构为典型,这种形态延及至汉代[(19)]。对于这种见解,本文将略予讨论,并进而考察日书中战国时期民宅建筑结构和可能居于此的家族结构。

首先,过去的立论者将战国及秦汉民宅的基本形态理解为“一宇(堂)二内”所依据的秦简是:

①“封守乡某爰书:……(士伍)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

②“穴盗爰书:某里士伍乙告曰:‘自宵藏乙复*[红去工加古]衣一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卧堂上。今旦起启户取衣,人已穴房内,彻内中,*[红去工加古]衣不得,……令史某爰书:与乡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房内在其大内东,比大内,南向有户。内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彻内中。穴下齐小堂……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东去内五步。……内中有竹?叮?对谀诙?薄??以唬骸??[红去工加古]衣?吨醒搿???!

①揭示了士伍甲居住的房屋建筑结构为“一宇二内”形,②则反映了“一堂二内”建筑结构乃由大内、房内及小堂构成的情况。对①中“一宇二内”,秦简注释首先借助晁错所言的“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汉书·晁错传》),将“一宇二内”看成与“一堂二内”等值,从而推出“宇”乃“堂(厅堂)”,即把“宇”和居住空间的中心堂屋等同。而这种理解,在②所展示的“一堂二内”地房屋结构中似乎还得到了确认。也就是说,“一堂二内”乃秦汉代民宅之典型结构,对此,几乎所有的人都表示赞同。本文暂且不论这种片面展示的住宅结构在秦汉代民宅中能有多大程度的普遍性,而只就以下几点问题提出质疑。

第一,对①中所展示的“一宇二内”的“宇”,从前的立论者一直把它看成是《晁错传》中“一堂二内”中的“堂”。这种不考虑二者之间意义上的区别,而只根据文句类似得出的结论,笔者难以赞同。为此有必要首先阐明“堂”之意义和作用,进而探讨“堂”是否是战国时期民间典形建筑物之一。从利用秦简注释而把“堂”理解为“厅堂(堂屋)”论著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以下的一种认识,即认为“堂”与周代以来统治阶级礼制化的住宅结构“前堂后室”或者“升堂入室”一样,位于住宅最前面,是主人平日举行活动、仪礼及待客的主要场所[(20)]。以晁错所说之“一堂二内”为前提,再来理解①中“一宇二堂”,可以看出“宇”恰好与“堂”是同一个建筑,即士伍甲住宅结构(图1)。另一方面,从②的内容图示化所展示的士伍乙的住宅结构(图2)[(21)],可知大内、房内、小堂的构成,形式上是“一堂二内”状。按照“宇”即“堂”论者的理解,那么(图2)中的“小堂”也就是“小宇”,作为住宅的中心起着客厅的作用了。然而从②中大内、房内(小内)、小堂所起的作用看,“大内”作为士伍乙夫妇的卧室,可以看作“室”之中心居住空间,位于“大内”旁边的“房内”则是侧房。房内里虽置有“竹床”,但从其放着衣物可知不会是卧房。因此,与“大内”比较,以其规模和作用,可以看成是“小内”。“小堂”虽被看作“堂”,但从其不仅位于“小内”之后,而且修筑的也比“房内”矮来看,肯定不是住宅中心,所起的作用也肯定不如“大内”、“房内”大。这说明“堂”即使是与士伍一样之普通人的住宅结构之一,但无论从其位置还是作用,都无法与统治阶级礼制化的住宅结构之“堂”相提并论,也无法把它看成是民宅必要的建筑。总之,把“堂”看作是民宅必要的建筑,从而认为(图1)中“宇”即“堂”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第二,①中“宇”在意义上也与“堂”不同。若把①中“一宇二内”理解为“一堂二内”则与(图1)一致。如图,即“内”和“宇(堂)”在同一屋顶下被分割成三间。从①中“内室皆瓦盖”记载来看,可知仅“内室”覆盖着瓦,对于“宇”却没有描述。因此若认为“宇”即“堂”,则只能解释为“宇(堂)”的屋顶是用不是瓦的材料覆盖着。那么“一栋”屋顶是用二种不同的材料覆盖是否可能,笔者对此有疑问,显然这是由于牵强地把“一宇二内”看成“一堂二内”之结果。

第三,秦简中没有一处是把“宇”和“堂”当作同一个建筑记载的。见秦简“魏户律”:“自古以来,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此处“宇”是与“堂”无关的家族求生存处所之意。又如秦简“法律答问”:“巷相直为完,宇相直者不为完”,此处“宇”则亦是与“堂”无关的垣围绕着的宅地内部建筑之意。

下面将通过考察日书中“宇”之结构和作为当时民宅典型结构理解的“一宇(堂)二内”的现实性,以阐明日书所反映的当时民宅建筑结构和居住者的家族结构。请看日书中出现的“宇”之例:

①“道周环宇不吉”(875反)

②“宇右长左短吉”(882反)

“宇四旁高中央下富”(879反)

“宇南方南北方下利贾市”(876反)

可以看出,诸条整体说的是“宇”建筑形态之禁忌和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其中①之禁忌内容肯定是建立在现实存在的“道环宇”之建筑形态基础上的。因此,这样的“宇”作为禁忌对象,肯定是能够直接坐落于路边的没有如同外廓垣之篱笆的建筑,从而不可能是如同“房”或“堂”之建筑。特别从②中描述的方位上“宇”之长短或高矮是决定“室”内人、物的吉凶要素来看,即“宇”仍作为禁忌对象出现,肯定是把现实所能见到的“宇”存在着道路及高矮之别作为前提了。如果把“宇”看作“堂”,那么“堂”之地面肯定是非平坦之凹凸状,显然“堂”也就很难起到其所固有的作用了。

综上所述,无论秦简或是日书中出现的“宇”,其原意当指屋顶或屋檐[(22)]。在此基础上,扩展其义乃指同顶着一个屋顶或屋檐的人居住的建筑[(23)]。也就是说,把“宇”看成有着草编屋檐的,“上栋下宇”[(24)]基本形之一栋建筑是正确的。因此,本文对根据上述秦简封守条和穴盗条,认为“宇”即“堂”,“一宇二内”即“一堂二内”以及把它看作秦民宅基本结构之见解很难表示赞同。封守条中“一宇二内”就是用瓦覆盖着屋顶和由二间“内(房)”构成的一栋的建筑物。那么,穴盗条中大内、房内、小堂无疑也是“一宇”之内部空间了。因此,把见于日书中的“宇”建筑禁忌看成是地“宇”即“一栋”的吉凶判断,当然是非常合理的。按上述理解,请再看日书中有关“宇”之其它条文:

①“圈居宇正北,富。”(876反)

②“?锞佑钗鞅保?焕?!保ǎ福福卜矗

③“屏居宇后,吉。”(882反)

④“井居西北,必绝后。”(876反)

⑤“?蹙游鞅?[原字左框加丙],利猪不利人。”(876反)

在①②③中,“宇”被看成是修筑“室”内附属建筑“圈”“*[原字左框加丙]”“屏”定位之基准物。④⑤中虽没有出现为修筑“井”和“*[原字左框加丙]”时可参照定位之基准物,但从前节所证可知“井”乃“室”中附属设施:而从“*[原字左框加丙]”之结构,即与猪圈附着状[(25)],可以看作厕所。对于猪圈之圈,如同在①中所能见到的以“宇”作为定位基准物那样,很难将厕所看作位于“室”之外。因此,把以垣为外廓的“室”中“井”和“*[原字具下加木]”定位之基准物亦看作“宇”,大概没什么问题。

综上所述,可知见于日书中之“宇”,乃是以“垣”为外廓的“室”内中心建筑,其周围还有附属建筑及便利设置如井圈等。在此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日书中之“宇”和秦简封守条中有着二间“内(房)”的“宇”一样,也起着“人室”的作用。

下面通过考察日书“宇”之“内”即“房”中家族成员居住的建筑结构,试图揭示日书反映的居于“室”内之可能的家族类型。为此请看以下诸例:

①“内居西南,妇不媚于君。”(882反)

“内居西北,毋子。”(881反)

②“取妇为小内。”(873反)

③“依道为小内,不宜子。”(877反)

④“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筑大内,大人死。筑右*[原字土加阝右],长子妇死。筑左*[原字土加阝右],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829—830)

①叙述的是“内”之取位对夫妇感情及生育影响的方向性禁忌。它反映了夫妇生活及父母和他们子女的家族生活时是以“内”为中心进行的,并旁证了“内”是家族谋求生存的最小建筑空间。另一方面,从②以上内容可知“内”有大、小之分。这种现状在前引之“穴盗条”士伍乙之“室”分为“大内”“房内”中也可以见到。此外在“封诊式”经死条“里人士伍丙经死其室,……丙尸悬其室东内中北壁权”中,也有“东内”之记载。说明“内”在“室”中是根据位置及其功能区分的。

暂且不论“内”取位之依据,而仅对将其区分为“大”或“小”之根据作一考察。为便于理解,先从结论部分说起,即作为成人夫妇居住单位的“内”是根据所居家族成员长幼秩序而区分为大、小的。该结论显然是以现实存在的民宅结构,即家长夫妇居大内,他们的成人子(女)夫妇(包括孙子)居小内为依据的。由此可以认为,日书中“室”之建筑结构反映了战国时期民间“室”内家族的构成是以共居同财的父母、妻儿、兄弟为基础的一种家族类型。

可以看出,②中之“小内”是随着家族成员的增加而新建的。③记载的是“小内”取位对子女成长的影响。④则规定了筑造“室”内主要建筑的择日禁忌,并特别指出了违反各主要建筑的择日,家族成员中所对应出现的遭灾对象。在此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筑的择日禁忌与当时人们日常生活别受重视的“嫁娶生子”有着密切联系,即“室”内家族成员的增加乃婚后子女出生及成长之结果。因此,为了确保新婚夫妇所需之新的居住空间,而对基础“室”进行改造划新建是有必要的居住空间,而对基础“室”进行改造或新建是有必要的。也就是说,在家长夫妇居住的中心空间④中“大内”和②的“取妇为小内”,即由于子女的婚姻造成家族成员的增加,从而在“大小”之外筑造如同②中的“小内”是不可避免的。那么②中“小内”作为以家长夫妇居住的“大内”为前提的建筑,与其把它看作新建之建筑,不如把它看作因子女婚姻达成家族成员增加时,为保证子女夫妇的居住空间,并在遵守建筑的择日禁忌规定基础上,对基准“室”增建或改建的结果。而且可知筑造这类“小内”还考虑到了其取位对居住子女成长之影响,例如③。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引文④,如前所述,不仅反映了日书中“室”结构之最完整形态,而且还反映了可能居于此间的所有家族成员之形态。从引文形式看,在“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的大前提下,筑造大内及左右*[原字土加阝右]和垣时,若违背禁忌,那么在家族成员中就会出现相应的遭灾对象。即“大内”对应“大人”,“右*[原字土加阝右]”对应“长子妇人”,“左*[原字土加阝右]”对应“中子妇人”,“外垣”对应“孙子”,“北垣”对应“牛羊”等。也就是说,违反择日禁忌的建筑种类与家族内遭灾对象的身分是相对应的。由此可知,建筑与遭灾对象有着密切关系。例如“大内”,如前所述,在“穴盗条”中,“大内”是正房,即家长夫妇居住之所。此外“大内”和“大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正房之“大内”和居于该“室”的家长夫妇之间的关系。这种居住空间和居住者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右*[原字土加阝右]”和“长子妇”,“左*[原字土加阝右]”和“中子妇”。不过若想在文字上明确阐明“?铩敝?庖澹?壳吧胁豢赡堋<偃缫谰荨?铩本褪恰罢?钡慕馐停郏ǎ玻叮?荩?敲淳涂梢园炎笥业摹?铩笨醋饕浴按竽凇蔽?行牡模?鞫ㄎ挥谄渥蟆⒂业淖优?蚋揪幼≈?罢?绷恕7垂?慈舭选?铩币部闯扇缤?优?橐龃俪闪恕靶∧凇钡闹?煲谎??⒔?溆擘谥小叭「疚?∧凇绷?灯鹄纯悸牵?敲础?铩奔次挥凇按竽凇弊笥胰缤?靶∧凇敝?ㄖ?抟伞T儆小?铩备?菸恢没?治?蠛陀遥?缤?八?觥澳凇币彩前次恢没?忠谎???呔哂邢嗤?翁?;褂小?铩庇肭懊婕?降摹岸?凇薄靶∧凇币谎??彩且患洹澳凇奔础胺俊保?艘约页し蚋揪幼〉摹按竽凇保ㄕ?浚┪?行牡模?谄渥笥腋髯粤?崞鹄粗?斓淖优?蚋揪幼〉目占洹W苤??壳岸浴?铩钡娜鲜督鼋鐾A粼凇?铩笔恰罢?被颉澳凇薄U?宥?裕??铩奔础笆摇蹦诓抗乖煳铮?幼≌呤鞘抑魅耍ù笕耍┑淖优?蚋尽

综上所述,日书中以垣为外廓的“室”中“宇”,不是“堂”,而是同一血缘家族居住的一栋建筑(人室),它位于“室”中央,是“室”中其它附属建筑及设施定位之基准物。而且,“宇”内部则是由若干个成人夫妇居住之单位“内”及“?铩惫钩伞?悸堑郊易宄稍鄙矸趾妥饔玫牟煌??雌湮恢煤凸婺#?环矫婊?殖隽舜竽凇⑿∧凇⒍?诩坝搿澳凇庇凶爬嗨菩翁?凸δ艿摹?铩保涣硪环矫婊骨?至烁髯缘墓δ埽?础按竽凇笔羌页し蚋揪幼〉模?云湮?行闹?芪У摹靶∧凇奔啊?铩笔浅扇朔蚋揪幼〉摹S纱丝芍??帐榉从车摹笆摇笔前匆愿改肝?行模?优?值芊蚋炯八镒拥谌???拥娜?劳?眉易謇嘈途幼≈?峁股杓频摹R虼巳帐樽魑?焦?逼谇孛窦渖?钪刚耄?从沉说笔比肆⒆阌谏?畹墓餐?乃嘉?峁梗?诖嘶?∩系贸龅摹笆摇敝?易褰峁埂???劳?眉易謇嘈停?褪堑笔泵窦渥钗?毡榈募易逍翁??彩堑笔比嗣撬?贤?拖蛲?募易謇嘈汀?br/>

二、4号秦墓出土的木牍反映的家族类型

以上笔者通过考证日书中出现的“室”建筑结构,认为以三世同堂为典型的家族是战国末期秦国民间家族类型之主流。那么通过日书这样特定资料得出的结论有多少现实性?为此必须求助于实证资料来加以检验。所谓实证资料就是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的6号与1号木牍[(27)]。简略说一下木牍情况,4号墓主叫“衷”(中),参照11号木牍中记载的日期为秦始皇二十四年二月一九日,可以推测其下葬时间距秦始皇二十四年不远。出土地与发掘秦简的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属同一地域,该地原为旧楚安陆地区,秦昭襄王二十八年被攻陷,纳入秦版图,为秦南郡安陆县所属[(28)]。这两个木牍情况与11号墓主“喜”的活动时期和活动地域几乎一致,“喜”是葬有秦简法律文书及日书的11号秦墓墓主,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因此,可以把秦简法律文书及日书记载的内容看作是浸透于这两木牍中出现的实际人物活动的社会里。即使秦简内容不够完整,其现实应用情况可在木牍内容中得到考证。依据木牍内容及两文书,还可得到其所赋予的历史意义。以此为前提,笔者通过分析木牍中墓主“衷”及其弟弟“惊”和“黑地”的家族关系,试图检证日书反映的“室”家族类型的现实性。为理解木牍的全部内容和性质,让我们一起看木牍的正面内容:

“二月辛巳,黑夫惊敢再拜问中,母毋恙也?黑夫、惊毋恙也,前日黑夫与惊别,今复会矣。黑夫寄益就书曰,遗黑夫钱,母操夏衣来。今书节(即)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禅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以〕钱来,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反城久,伤未可智(知)也。愿母遗黑夫用勿少,书到皆为报,报必言相家爵来未来,告黑夫其未来状。闻王得苟得?”(11号木牍正面)

“惊敢大心问衷,母得毋恙也?家室外内同……以衷,母力毋恙也?与从军,与黑夫居,皆毋恙也。钱衣,母幸遣钱五六百,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用垣柏钱矣。室弗遗,即死矣。急急急。惊多问新负(妇),??皆得毋恙也?新负勉力视瞻两老。”(6号木牍正面)

两木牍所署的发信人分别为黑夫和惊。从11号木牍来看,黑夫和惊参加了秦始皇二十四年灭楚战争中的淮阳“反城”战役,此间他们曾向其母和兄衷要过钱及衣物。从简文可知,黑夫因立战功而受军功爵的归属处是其母亲和兄居住的“室”。另一方面,从6号木牍中“家室内外同”及“用垣柏钱矣”来看,此处“室”与前一节所述“室”之范围和意义一致,是指以“垣”为界的居住空间,即单一的血族、经济单位。特别通过两木牍中惊和黑夫均向“室”索要过钱及衣物,尤其从6号木牍揭示室里可用“垣柏树”换钱寄给他的记载来看,可知母亲及衷、惊、黑夫是以同居同财的牢固结合为前提的,同母成人兄弟家族类型之同一家族成员。此外,从黑夫和惊一起向其母和兄衷,及与其“室”有关的人致深切问候来看,特别是从惊向其妻及女儿问候的同时要求其妻赡养好两位老人来看,可知惊之妻及女儿与惊的母亲及兄生活在一起。

有的论者认为,惊的居住状态是惊生活在离自家不远的“室”中,与其妻和女儿一起生活。又根据两封信都要求尽力照顾丈人,认为惊也许是与其妻父母一起居住的赘婿[(29)]。把惊看作赘婿,有如下问题难以解释。众所周知,赘婿本来是贫穷男子以劳役代聘财寄食女家者[(30)],他不能为自己父母举行祭祀[(31)],受到妻家强烈的人身约束,故具有私人雇佣劳动者性质,是私人剥削对象(从国家齐民观点而言,是防止雇佣私人化的对象)[(32)],不能作为正户编入国家户籍之人。以此为前提,若把惊看作赘婿,那么其本家肯定是不能为子女提供结婚聘才,只能把儿子送到妻家当雇佣的极端贫困之家。如此,惊怎么能向极端贫困的本家索要五六百钱和衣物呢?赘婿一般不能编入正户户籍[(33)],惊怎又可能与受到军爵的兄弟黑夫一起编入正规军呢?而且,虽然不能确认当时教育普及程度及存在多少掌握文字的阶层,惊自己能够写出这种格式的信,说明他受过一定的教育,可见其本家应具有支付这种教育费的能力。因此把惊的家看成家境极为贫寒,只能把儿子送去当赘婿是错误的。况且在发现两木牍的4号秦墓中,除木牍之外还陪葬有墨和石砚等书写工具及漆器铜器陶器木器等,总计20件器物[(34)],这也可以证明惊的家庭不是极度贫穷只能把他送去当赘婿的家。

一方面,从惊个人最小范围家族关系看,可以确认其妻不是与她自己的父母一起居住。即11号背面和6号正面最后部分中,惊在问候妻子与女儿的同时要求对丈人(见11号背面)及两位老人(见6号正面)予以照顾,特别通过11号背面惊嘱咐其妻子照料好丈人,可知惊的妻子和女儿似乎与其丈人不在一起居住。即“惊多问夕阳吕婴,*[原字左框加丙]里阎诤丈人得母恙矣”。此处阎诤与丈人有何关系不明确,但是可以肯定这个丈人就是惊要求其妻予以照顾的丈人。显然丈人的居住地是“*[原字左框加丙]里”,而这个注明的*[原字左框加丙]里与信件要到的惊本家所属的里不一样。而且这部分内容就是惊写给其母和衷、妻子、女儿居住“室”的,在向有血缘关系远近亲戚问候中提到了住在*[原字左框加丙]里丈人,并要求妻子对居住在它里的丈人给予关照。另一方面,从惊对其女儿(??)的关心,也可看出其家族情况的一面。6号木牍背面云:“惊远家故,衷教诏,令毋敢远就若取新(薪)。”由此可知,惊的女儿由衷照管,而且得做诸如砍柴等家务。这表明惊的女儿与衷有同居同财关系,惊及其家属都与其母及兄弟一起生活。

此外还有很多受黑夫与惊问候的人,见11号和6号木牍背面,虽然文意难解,但显然是表现人名与亲戚关系的用语。例如:

a.姑姊康乐孝须(??)故术长姑外内。

①b.东室季须(??)苟得毋恙也?

c.婴记季事可(何)也?定不定?

②惊敢大心问姑姊(姐),姑姊(姐)子产得母恙……?

其中a的“姑姊”,指其父的姊妹,好像是黑夫与惊的姑妈。对这部分释文,如果把“姑姊”和“康乐”分开,把“康乐”看成对“姑姊”慰问的内容,是否更为妥当?即理解为“姑妈健康平安吗?”“孝须(??)故术”和“长姑内外”可断开读。“孝须(??)”中“须”读“??”,“??”是“姊”,即姐姐的亲称。从屈原姐姐的名字叫“女??”[(35)]来看,可以认为,“孝须(??)”是叫“孝”的已出嫁的姐姐。因此,“孝须(??)故术”可解释为“孝须(姐姐)(依旧)生活在老巷术吗”,这样理解是否有道理?若肯定这一点,a中“长姑内外”可以看成“大姑母夫妇安好吗?”b是对“东室季须”的问安,须即??,可以把“同室”与“季须”分开看。季须(??)中“季”有“末”之意,“季须”即“末”与“姐”之结合形态,可以认为是问安信主体黑夫与惊的小姐姐。“东室”只能理解季须之住处,即黑夫和惊本家中的东面卧室。是否小姐姐季须还未婚而与其母等一起居于本家呢?若这样,a中的孝须和b中的季须同黑夫和惊应是同母兄弟姐妹。其中季须同黑夫等一起居于本家,而孝须已出嫁,并与本家分开居住。c中的人名是“婴记”还是“婴记季事”,尚难断定。如果“婴记”是人名,那么该文也许是对“婴记事情完了吗?”的询问。最后,②是对生孩子的姑姊慰问。释文将“姊”看作“姐”,则与a中“姑姊”一样,是惊之父的姊妹,即惊的另一位姑妈。因她将临产,所以该文可以看成是惊特意对有关生产情况的问候。如与此同时,引人注目的是以上慰问信对象和亲戚们的居住状态。除“季须”外,其它人都从本家出嫁了,显然处于亲戚和别居状态。若仅从上述内容考察他们居住位置虽不可能,但从作为他们的侄子或者兄弟的黑夫和惊,每封信都问候他们,甚至连有关其姑妈生孩子的细节都问候,以及被问安的全体均以“家室内外”表现来看,说明他们的出嫁地均在离黑夫家不远的地方。在秦简“封诊式”言爰书里,被告士伍丙和其外祖母丁在同里而别居。从士伍丙的亲家和外家都在同一个里,可以看出当时婚姻范围以同里为中心。虽然这种现象不能看作是当时婚姻的一般形态,但据此内容推测黑夫家族成员和出嫁者之间有紧密的纽带关系,似也无妨。这种纽带关系的基础除建立在他们是同一血亲者外,还建立在他们是以同里为中心没有超出太大范围的居住状态上。如此看来,6号木牍正面的“问家室内外同”则是对以同居于本家的家族(家室内)为中心的,以及别居于附近的亲戚(家室外)的问候。由此可知,与黑夫家族有关联的已结婚的姑母及姐姐的婆家和娘家都在同一个里或邻近居住,且婚后也与其娘家成员有密切交往。这说明当时社会流动幅是限定在以同里为中心的范围内,而且当时在里共同体内,虽然存在着几家他姓婚姻,但肯定个个都是像黑夫家族这样,是以牢固的家族基础为根基而形成的。综上所述,战国秦末始皇二十四年,参加灭楚战争的两兄弟兵士寄到本家的两件木牍,可以看成是反映了当时民间一般生活的非常具有现实感的资料。由此而得出的黑夫家族结构是战国时期民间家族结构的一般类型之一,其结论能够对分析日书“室”结构而得出的家族类型起验证作用。

三、《日书》中的“分异”与三世同堂家族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承认三世同堂为家族类型典型,并不意味着否认诸如小型家族论者所强调的以夫妇为中心的单婚小型家族的现实存在。因此本章在以上述揭示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的前提下,再考察一下当时因社会经济等因素而可能出现的其它家族类型和其特点。日书中表示三世同堂家族解体的条文,虽只有几例,但很引人注目。首先,让我们站在上述立场,考察一下历来小型家族论者对这些材料的见解。

①“枳刺艮山,之胃(谓)离日,离日不可以家(嫁)女取妇及入人民畜生,唯利以分异,离日不可以行,行不反。”(778—782)

②“戊午去父母同生异者,焦居,丙申以就同居必。”(78

3—785)

③“戌兴(与)亥,是胃(谓)分离日,不可取妻,取妻不终死。”

(886反)

①由“离日”的由来和应遵守“离日”时的禁忌对象构成。因为①和③内容部分一致,结构相同,所以①中“离日”即“分离日”之意。引人注目的是①中的“唯利以分异”和②的内容。②记载了一部分家族成员,从基本家族中分异和同居的各自的时日禁忌。此外“分异”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商鞅变法中的“家族分异策”,以至有的学者将①和②的内容理解为该策中的“家族分异”了[(36)]。但若以商鞅变法中的“家族分异”解释①,那么就得将“唯利以分异”解释为“唯利以家族分异”。这样的理解能否成立,是有可疑之处的。②中“异者”能否可以认为是随着“分居分财”而从基本家族中分解出之人,也是值得怀疑的。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当时一般民间可能发生的“分离”或“分异”的实际现象,以求考察日书中“分异”之意义。

首先,从①中可知“离日”为人、物不可入“室”之日。因此“唯利以分异”应解释为上述人与物处于与“室”分异状态乃为吉。而该处“分异”的对象,即“异者”应该是指因婚姻娶进及买入的人或物。其次,与②的内容一样,其本家族成员中一部分人由在室到离室的现象可以看作是分异现象之一。这种现象有如下几种可能性。第一,指一部分家族成员因旅行而离室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日书旅行禁忌中常见,例938简:“久行母以庚午入室,长行母以戌亥远去室”,这里虽有长期旅行与长距离旅行之分,但这些条文记载的都是因旅行离室和归室时应遵守的时日禁忌。在此“去室”和“入室”可以分别看作是旅行者与其所属的原来家族的“分异”,以及“分异”后归家的同居状态。第二,指家族成员的当事者因官职升迁而离室的现象。如:

①“入官 久官者 毋以甲寅到室”(1036)

②“九月八月十二月,西徙大吉,……东北刺离,……刺者,宦人妻子父母分离”

从①中可看出,这是对入仕久官者因退官或休假,返回故地家族时的择日规定。该择日规定,是对此处与旅行状态一样的“入官(去室)”和“到室”者与其所属家族之“分异”,以及“分异”以后回归家族同居时的择日禁忌。②记载了移徙室应遵守的时日及方向禁忌,其中的“分离”是指家族成员中成为官吏者从基本家族中离开之意。

另外,“分异”的第三种可能性是伴随着“分居分财”的基本家族的分解。这种分离现象在日书中虽没有记载,但在秦简法律文书中却有反映,例如:

①“迁子爰书:某里士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敢告。”

②“告子爰书: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

③“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

①和②记载了因“不孝”等原因,居于同里且处于分家状态之父母与子女发生的纠纷,及对此给予的法律性处理。③记载了对犯盗窃罪之奴婢,依其所属(假定父母和子女同居或分居)而给予的相应处罚。显然,以上诸例是对上述日书记载的“分异”现象的一种形态——“家族分异”情形的具体体现。同时小型家族论者还将其规模大致划为五口。日书“盗窃条”载:“丁亡盗女子也,室在东方,疵在尾食者五口”(1151)“甲亡盗在西方,一宇问之食口五口。”(1148)虽不能认为它阐明了家族结构,但从其所提之“亡盗者之室居住食口五口”来看,不仅可以将其看作是单婚小型家族类型,也可看作是上述“家族分异”结果之一。

从上述分析可知,日书中“分异”或者“分离”包括三层含意。其一是以“室”为中心,人或物从外部流入“室”被禁忌时的分异状态;其二是因旅行或入仕,当事者从基本家族中短期或长期离开的现象;其三是在父母妻子兄弟同居构成的基本家族中,因“分异”(分家分财)而析出的小型家族状况。因此,把日书中“分异(离)”理解为商鞅变法中的“家族分异”的说法,虽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并没有反映问题的全部。通过分析日书,可以推测“家族分异”是诸“分异”形态之一。这一推测因秦简法律文书得到了实证。因此,对历来小型家族论者所强调的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政治经济的变化出现了小型家族的观点是不能全部否定的。那么,这种小型家族与三世同堂家族类型之间到底有何联系?仔细考察上述揭示的家族分异性质,并假定以夫妇为中心的单婚小型家族是战国时期典型的家族类型,则会出现如下问题。

第一,据783—785简同时设定的“分异”和“同居”两种情形,可知这两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系列连续(同居分异同居),即因某种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家族分异后,只要有一定的动因,随时都可以结束“分异”状态,进而与父母兄弟的基本家族复归同居,这反映了当时的现实状况。“分异”以后再同居,其家族显然是三世同堂家族。而分居的单婚小型家族,则是以夫妇为中心构成。因此,它作为与当时三世同堂家族类型有连系的形态,总是具有随时回归的潜在性,这表明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出现了一部分单婚小型家族,但它没有成为当时社会一般的典型的家族类型。

第二,因“家族分异”而出现小型家族,其基本前提是由“同居同财”至“分居分财”的完成。这意味着出现了与共同的居住及共同的经济基础完全断绝的“家”。这种现象是否在秦全社会范围内出现过,笔者尚有疑问。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当时“分居分财”的内容及性质。

先看分居情况,从上述秦简“封诊式”的迁子、告子两爰书记载的有关父子分居状况下发生的法律诉讼,可知其居住范围是在“同里”而别居。又从与此性质不同的,即前述之木牍及毒言爰书,可知出嫁的范围也未超出“同里”。无论出家还是闹纠纷,都发生在同里,说明当时在乡里社会,人们的流动范围没有超出里共同体。由此可知,即使发生“分居”,本家与分家之间也不可能发生居住状态上的完全隔绝,也不会导致基本家族结构的完全解体。因此,分家以后做为同一里共同体成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纽带还维系着,而这种纽带并非仅仅是一般概念上的单纯的人间续带之意。例如,上述“告子爰书”记载父亲士伍甲以不孝之罪告发“分居”于同里的亲子,并要求官府判其子死刑之事:“迁子爰书”记载的也是父亲告发(不能确认理由)“分居”于同里的亲子,并要求官府流放其子之事。显然,即使在“分居”状态下,两者之间以“孝”为媒介的原家族关系仍在起作用,将其看作家族的完全分解是不对的。此外,就家长权而言,家长不仅能威摄同居者,而且还能影响已分家之子女。纵使在严格意义上,也可以认为父子之间的同居和分居没有什么本质差别。更引人注目的是,“不孝”作为当时社会罪行之一,受到了法律制裁,且父子分居时也不例外,“不孝”之所以能成为制裁对象,说明该行为客观上已具备了违法性质。因此,把该“罪行”仅仅看作是道德范围内的不孝行为是讲不通的。虽然上述引文“不孝”指的可能是殴打父母等违反人性的行为[(37)],但若从“孝”的固有意义考虑,把“不孝”看作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许更为合适。秦简法律文书记载,当丧失经济能力的“免老者”以不孝儿子并要求判以死刑时,不应有三次原宥的手续,而要立即拘捕被告[(38)]。说明这种具有死刑性质的不孝行为,是指子女对丧失经济能力的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以此为前提,把该诉讼看作父子(不论同居还是分居)之间可能主要是因为经济原因而发生的冲突也许更为合理。显然父子之间的这种冲突是以共同的经济为基础,而且是当时社会的惯例。由此不难看出,两爰书中的家族表面上虽有小型家族分异现象,但实际上并未发生以完全的分居分财为前提的分异。

总之,战国末期秦国社会活跃的社会分化,诱发了家族的分解,因此出现了一部分单婚小型家族,但以三世同堂家族类型为基础的家族关系仍起着很大作用。为阻止小农分解,国家推行了保护父母与(成年)子息兄弟同居之政策[(39)]。这些都说明当时随“家族分异”而发生的“分居分财”不可能很彻底。所以,通过分析日书和木牍,一方面可以确认三世同堂家族类型是战国末期秦国的典型家族类型,另一方面也应承认同时已产生了与之在规模及结构上都有关系的单婚小型家族。但若把后者看作当时一般的或者是典型的家族类型,则难免有很多局限性。

(1) 本文所引《日书》,出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所编之《云梦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一九八八年。同时,也参考了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一九九年九月;及饶宗颐、曾宪通著《云梦秦简日书研究》,中文大学出版社,一九八二年,香港。

(2) 参见堀敏一:《中国古代ろ家わ户》,载《明治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纪要》第二七册,一九八八,页三一——三四。

(3) 参见松本光雄:《中国古代れ“室”

》,载《史学杂志》六五一八,一九五六,页二九——三六。

(4) 《论语·先进篇》:“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也。”及许嘉璐:《中国古代衣食住行》,北京出版社,一九八八年,页九八——一七;程建军《中国古代建筑与周易哲学》,吉林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一年,页一四六——一五一。

(5) 《诗经·唐风·葛生》:“百岁之后,归于其室”。

(6) 《诗经·豳风·鸱?》:“无毁我室”笺注:“室,巢也。”

(7) 《史记·刺客列传》:“剑长操基室”注:索隐曰:“室课鞘也。”《秦简》“法律答问”:“铍·戟·矛有室者,拔以斗,未有伤也,论比剑。”

(8) 饶宗颐、曾宪通,前揭书,页二三——二四。

(9) 太田幸男:《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

“室”“户”“同居”

》,载《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九九册,一九八六年,页二九。

(10) 饶宗颐、曾宪通,前揭书,页三。

(11) 本稿所称秦简系指睡虎地秦墓竹简而言,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一九七八,北京平装本为引用文献。

(12) 《秦简》页二一九、一九五、一七、七。

(13) 参见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诘咎篇”研究》,载《考古学报》一九九三年四期,页四四五。

(14) 《日书》834反—833反:“凡鬼恒执算以入人室,曰:‘气(饩)我食’云,是是饿鬼,以屦投之,则止矣。”838反:“寒风入人室,独也,他人莫为,洒以沙,则已矣。”847反:“鸟兽虫豸甚众,独入一人室,以若(箬)便(鞭)击(击)之,则止矣。”849:“鸟兽恒鸣人之室,燔蝽(鬈)及六畜毛邋(鬣)其止所,则止矣。”861反:“有众虫袭入人室,是(野)火伪为虫,以人火应之,则已矣。”

(15) 参见李学勤:《睡虎地秦简“日书”与楚秦社会》,载《江汉考古》一九八五年第四期,页六二。

(16) 《日书》1010—1011简:“除室,庚申 丁酉 丁亥辛卯以除室百虫弗居。”926简:“祠室中日 申丑 天亥 乙酉。”938简:“久行 母以庚午入室 长行 母以戌亥远去室。”1099—1100简:“戊己死去室西不去有死 庚申死者去室北不去有咎。”786简:“母以辛酉入寄者,入寄者必代居其室。”1036简:“入官,久宦者母以甲寅到室。”

(17) 参见李学勤,前揭论文,页六二。

(18) 高恒:《秦简中的私人奴婢问题》,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中华书局,一九八一年,页一四九——一五。

(19) 《秦简》页二四九,秦简整理小组对“一宇二内”的注释。林剑鸣、余华青、周天游、黄留珠:《秦汉社会文明》风俗出版社,一九八八,台北,页二六二——二六三。张金光:《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载《历史研究》一九八八年五期,页八三。古贺登:《汉长安城阡陌县、乡、亭、里制度》雄山阁,一九八,东京,页二九八。太田幸男,前揭论文八——八一。

(20) 参见许嘉璐:《中国古代衣食住行》北京出版社,一九八八,页九八——一一;程建军:《中国古代建筑与周易哲学》吉林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一,页一四九——一五四。

(21)

(图1)

(图2)

(附图 {k211101.JPG})

(22) 《楚辞》离骚:“高堂邃宇”注:“宇,屋也”。《汉书·郊礼志》上:“五常庙同宇。师古曰宇谓屋之覆也。”《诗经·豳风》:“七月八月在宇”注:“屋四重为宇。”《周易》系辞下:“上栋下宇”注:“宇谓屋边也”。

(23) 《诗经》大雅:“聿来胥宇”注:“宇居也”。《国语》周语:“使各有宁宇”注:“宇居也。”

(24) 《周易》系辞下:“上古从穴居而野处 后也圣入易之以宫室以栋下宇 以待风雨”《说文》“宇 屋边也,从宀于声易曰上栋下宇”。

(25) 参见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金谷园车站11号汉墓发掘简报》,载《文物》一九八三年四期,页二六,松丸道雄、永田永正:《中国文明形成》,载《世界历史》5讲谈社,一九八五,页二三六之“豚舍图”。

(2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一九九,北京,页一九六。

(27) 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一九八一,图版一六七——一六八及页二五——二六。

(28) 参见黄盛璋:《云梦秦墓两封家信中有关历史地理的问题》,《文物》一九八年八月,页七四——七七。

(29) 黄盛璋:《云梦秦墓出土的两封家信与历史地理问题》《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页五五三。

(30) 《汉书》卷四八,《贾谊传》,颜师古注:“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

(31) 参见古贺登,前揭书,页四三一。

(32) 参见李成《秦的身分秩序构造》,《东洋史学研究》二三辑,一九八六年六期,页二七——二八。

(33) 《秦简》页二九二——二九三。

(34) 参见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前揭书,页二六——二七。

(35) 《楚辞》离骚:“女之婵媛兮”注:“女屈原姊也。”《说文解字》,贾侍中说,楚人谓姊为。”及《说文解字》“楚人谓姊为”段玉裁注:“王逸、袁山松、郦道元,皆言女屈原之姊,惟郑注周易,屈原之妹名女须。”

(36) 张金光,前揭论文,页七六及太田幸男,前揭论文,页一七——一八。

(37) 参见《秦简》页一八四:“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何论,比大父母。”

第九放映室范文5

【摘 要】首都博物馆馆藏明代铜火铳火炮共55件,其中33件为北京地区出土,22件为北京地区征集,44件有铭文。本文对这批文物做了调查整理,采集了铳炮尺寸、重量和铭文等重要信息,并进行了归类分型。在此基础上,对馆藏铳炮类型及使用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文献典籍的记载及专家已有的研究成果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明代是中国古代火器发展的鼎盛时期,火器在战争中已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明代火器最突出的特点是管形火器的发展,“所谓管形火器就是指‘用铜或铁为具,如筒状,中实以药,而以石子塞其口,旁通一线,用火发之’一类的火器,‘亦谓之炮,又谓之铳’。”[1]自明朝建国,北京地区就成为明政府打击元蒙残余势力的军事重地。永乐十九年(1421)迁都北京后,北京地区的关隘城防更是成为明朝军事防御的重中之重,因此首都博物馆有幸收藏到一批明代铜火铳、火炮。笔者在对实物资料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文献典籍的记载及专家已有的研究成果,拟对这批文物做一介绍与探讨。

一、馆藏铳炮分类

首都博物馆馆藏的明代铜铳炮共有55件,其中33件为北京地区出土,22件为北京地区征集,44件刻有铭文。笔者通过考察实测,整理出铳炮的尺寸、重量和铭文等重要信息,并将其归纳为五种类型,即永乐手铳、永乐中型火铳、佛朗机、流星炮、佛朗机式铳,还有7件手铳未能归入以上五类。为了表述方便,兹选取有代表性的铳炮列表如下(表一)。

二、馆藏铳炮分述

(一)永乐手铳

永乐手铳是指按永乐七年(1409)定型的样式制造的单兵轻型火铳。永乐手铳由前膛、药室和尾銎三部分构成。前膛与药室相通,从药室到铳口逐渐变细。药室为椭圆形空腔,室壁有一小孔与室腔相通,称点火孔,点火孔上铸有长方形火药槽,槽上安装活动扣盖,称火门盖,装填火药后把火门盖合上,保证药室内的火药不受风雨灰沙的侵蚀,保持干燥清洁。尾銎中空,与药室不通,尾銎口沿稍大,呈喇叭形,可安装木柄,便于发射者把持。药室前后各铸一道加强箍,銎沿加箍。銎外壁阴刻铭文。使用方法是:先将火药由铳口装进药室,再塞入木马子,然后将散弹装入前膛,用火绳通过点火孔点火,引燃发射药。由于存在弹药装填费时、发射速度较慢的缺点,战术上也有采用三排轮放法:“令军中置火铳、神机箭为三行,列阵中,待象进,则前行铳箭俱发;若不退,次行继之;又不退,三行继之。”[2]

永乐年间制造的这一规格手铳,目前发现的实物较多,从已知实物的编号显示,当时的生产数量很大。《明代前期有铭火铳初探》一文中提供的两件实物“天字伍万叁千肆拾壹号 永乐拾玖年玖月 日造(后刻:皇字二号 隆庆三年运)”及“天字叁万肆千陆佰陆号 永乐拾贰年叁月 日造(后刻:居台子二十二号居路石峡隆庆伍年领)”[3]显示,直到100多年后的隆庆三年、五年,永乐年款手铳还在用于装备军队。

馆藏永乐手铳22件,其中永乐年款的17件,正统年款的4件,嘉靖年款的1件,制造时间有永乐十二年(图一,1)、十九年、二十一年,正统元年(图一,2)、九年,嘉靖二十三年。这批手铳是上世纪70年代购自密云县土产经理部回收组。目前实物所见的这一规格手铳从永乐七年起开始制造,至嘉靖二十三年时仍有生产,其形制构造基本没有大的变化,是明军的主要火器装备之一。

(二)永乐中型火铳

永乐中型火铳的形制构造与永乐手铳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前膛较粗,且为直筒形,尺寸较永乐手铳大,重量较永乐手铳重。通身有三道加强箍,口沿和銎沿加箍。前膛上两箍之间阴刻铭文。表一中的1号天字手铳銎长7.3厘米,内径3.2厘米;3号英字中型火铳銎长只有4.5厘米,内径却是5.6厘米。推测3号火铳的銎可以安装木柄,但是用手把执可能效果不是很好,安放在炮架上使用效果会更好。《明史》:“大者发用车,次及小者用架、用桩、用托。大利于守,小利于战。”[4]

馆藏永乐中型火铳3件,1件为居庸关出土,另2件为城区内出土。其中两件编号为“英”字(图一,3),另一件被锈蚀覆盖,字迹已无法辨认。值得一提的是,馆藏这3件火铳的火门盖均保存完整。在銎内壁底部边缘处阴刻有一个莲花三星符号,张家口市博物馆收藏的5件永乐中型火铳上也均刻有同样的符号[5]。目前所见此类铳的编号除“英”字外,还有“奇”“功”“胜”等字号的。

(三)佛朗机

永乐以后,中国火器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直到嘉靖时从葡萄牙船上缴获佛朗机后才有所改善。嘉靖九年(1530),右都御史汪上言:“‘今塞上墩台城堡末尝不设,乃寇来辄遭蹂躏者,盖墩台止望,城堡又无制远之具,故往往受困。当用臣所进佛郎机,其小止二十斤以下,远可六百步者,则用之墩台。每墩用其一,以三人守之。其大至七十斤以上,远可五六里者,则用之城堡。每堡用其三,以十人守之。五里一墩,十里一堡,大小相依,远近相应,寇将无所容足,可坐收不战之功。’帝悦,即从之。火炮之有佛郎机自此始。”[6]佛朗机由母铳和子铳构成,戚继光的《练兵杂纪》有图及详尽记载:每佛朗机一架配备“子铳九门、铁闩二根、铁凹心送一根、铁锤一把、铁剪一把、铁锥一件、铁药匙一把、备征火药三十斤、合口铅子一百个、火绳五根”[7]。佛朗机的规格有“二尺、二尺五寸、三尺、三尺五寸、四尺、五尺不等”[8]。“其放法先以子铳酌大小用药。旧用木马又用铅子以轻马摧重子,每致铳损又多迟滞。今用入药不必筑,不用木马,惟须铅子合口之半。旧以平顶送杆将子打平,出则不利。今制铁凹心送一根,送子入口内陷八分,子体仍圆而出必利,可打一里有余,人马洞过”[9]。佛朗机发射后将子铳退出,重新放入装填好弹药的子铳,装填弹药和射击分别操作,连装连发,不间断射击,提高了发射速度。母铳与子铳之间要用驻榫扣牢,避免母铳与子铳脱离。铳身两侧各备一个铳耳,置于炮架上。铳尾可以上下左右转动,左右转动是调整射击角度,上下转动使铳身俯仰,能调整射程远近。《西法神机》云:“铳弹远近,全赖铳口低昂;铳口低昂,复凭铳尾高下,则架铳耳之车不可不讲矣。”[10]《火攻挈要》云:“小铳狼机,用弹重半斤至一二斤者,平放可到三五百步,仰放可到二三千步。大铳狼机,用弹重三斤至五斤者,平放可到七八百步,仰放可到三四千步。”[11]《武备志》中记载了五种佛朗机的装弹装药量:“一号长九八尺,口必容铅子每丸一斤,用药一斤。二号长七六尺,口必容铅子每丸十两,用药十一两。三号长五四尺,口必容铅子每丸五两,用药六两。四号长三二尺,口必容铅子每丸三两,用药三两半。五号长一尺,口必容铅子每丸三钱,用药五钱。”[12]佛朗机依照其型号分为守卫要塞及舰炮、随军机动、单兵使用等各种不同功能。

馆藏佛朗机4件,均为延庆出土,形制基本相同。母铳由前膛、装弹室和铳尾构成,前膛有两道加强箍,铳口明显加粗加厚,铳身两侧各备一个耳轴,耳轴上接铁叉,以便固定在炮架上。铳尾为铁质,均带有一个子铳。子铳由前膛、药室和尾部构成。药室前后各有一道加强箍,箍上各置一环钮可系连铁质提梁,以便于子铳的装填更换(图二,1)。

(四)流星炮

《大明会典》:“兵仗局造流星炮,嘉靖七年用黄铜铸一百六十副,发各边实验,式如佛朗机,每副炮三筒共重五十九斤一十四两。”[13]流星炮是明政府在仿制佛朗机的同时进行改良的产品,它的构造、性能及操作与佛朗机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佛朗机装弹室为圆形,流星炮为方形;流星炮有尾銎,不带尾柄;流星炮铳管长,“母铳管长,长则直而利远”[14],所以射程远;流星炮口径细,减少了重量,使用轻便。

馆藏流星炮2件,均延庆出土,母铳、子铳俱在,两者的构造数据也反映了它们之间恰好能配套使用的状况。母铳由前膛、装弹室和尾銎构成,前膛有六道加强箍(图二,2)。明代铳炮上都铸有数量不等的加强箍,这是为了防止火药炸膛。流星炮前膛较佛朗机壁薄,长度却更长,虽然有轻便和射程远的优点,反之也有更容易炸膛的缺点,前膛加铸更多的加强箍,应该是避免火药炸膛的措施。《请敕兵工二部速议修造战车火器疏》:“内库所贮铜铸火器,如灭虏炮佛朗机之类,略一试用,便即炸碎。此亦须逐一试验,另行改造者也。”[15]可见容易炸膛是明代铳炮的一个弊病,虽然铸制了加强箍,但炸膛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五)佛朗机式铳

《大明会典》:“军器局造(嘉靖)二十三年造马上使用小佛朗机一千副,四十三年又造一百副。”[16]馆藏自铭“马上佛朗机”母铳1件(图二,3),昌平出土;子铳2件(图二,4),发现于延庆县永宁一段长城上,应该就是记载中的“马上使用小佛朗机”,是骑兵专用的佛朗机式单兵轻型火铳。母铳由前膛、装弹室和尾銎构成。子铳由前膛、药室和尾部构成,可嵌入母铳的装弹室中,进行轮流发射。母铳铭文“嘉靖甲辰年兵仗局造”,虽然嘉靖甲辰年正是嘉靖二十三年,但这一件明确是兵仗局造,不属于《大明会典》记载的“军器局造(嘉靖)二十三年造马上使用小佛朗机一千副”之内,实物资料补充了文献记载。馆藏还有14件母铳,均为延庆出土,形制、重量和表一中的6号相近,其中9件有铭文,制造时间有嘉靖二十三年、二十四年(图三,1)、二十六年,还有5件无铭,应该也是佛朗机式单兵轻型火铳。

除上述五类外,馆藏还有6件手铳,形制相同,尺寸相近,其中4件出土于八达岭青龙桥,2件出土于居庸关,均无铭文。这6件手铳通身有三道加强箍,口沿和銎沿加箍,与永乐手铳相比,尺寸相似,不同的是前膛多了一道加强箍,且前膛没有明显收放,只有点火孔,无火药槽及火门盖(图三,2)。这种类型手铳的制造始于洪武时期。

另有成化年烈字手铳1件(图三,3),与上述6件形制相同,上世纪70年代购于物资回收公司沙河收购站。这件手铳的銎上阴刻铭文“成化年造烈字贰千贰佰捌拾贰号”。据《大明会典》:“凡火器编号正统十年题准,军器局造碗口铜铳编胜字号。景泰元年改编天威字。天顺元年仍编胜字。成化四年题准,手把铜铳编列字。”[17]这件手铳应当就是成化四年题准编列字的手把铳,实物可与《大明会典》的记载相互印证。

三、小 结

火器的运用是明军在战争中获得绝对优势的依仗。明军在京畿地区的防卫中,铳炮被广泛运用,因此北京地区流传下来数量较多的各种类型铳炮。鉴于北京在明代作为国都兼边塞的特殊地位,北京地区发现的明代火铳火炮反映了明代铳炮最先进的制造技术,以及明代京军、北京城防防御、北京长城军事防御中铳炮的装备实力,体现了明代军事中最高级别的铳炮装备力量。无疑,北京地区发现的明代火铳火炮在上述领域的研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资料价值。

[1]刘旭:《中国古代火药火器史》,大象出版社,2004年,第99页。

[2]《明太祖实录》卷189,(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2858页。

[3]成东:《明代前期有铭火铳初探》,《文物》1988年5期。

[4]《明史》卷92《志第六十八·兵四》,中华书局,2000年,第1514页。

[5]宋志刚:《张家口市博物馆藏铜火铳火炮》,《文物春秋》1998年4期。

[6]同[4],卷325《列传第二百十三·外国六》,第5648页。

[7][8][9]《练兵杂纪》卷5,载《文津阁四库全书》,商务印书馆,2006年影印本,第241册,第821-823页。

[10]明·孙元化:《西法神机》,古香草堂刊印,第1662页。

[11] 明·焦勖:《火攻挈要·各铳发弹高低远近步数约略》,载《故宫珍本丛刊》,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359册,第397页。

[12]《武备志》卷122,载同[11],第356册,第5页。

[13][16][17]《大明会典》卷193《工部十三》,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第5册,第2619-2621页。

第九放映室范文6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党委要把严肃换届纪律作为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关键举措,摆上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换届工作一同谋划、一并落实。

1、成立组织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抓好镇严肃换届纪律各项措施的落实。

2、明确工作责任。建立严肃换届纪律的工作责任制,镇党委书记为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

3、加强沟通协调。镇党委对全镇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全面负责,坚持重要问题共同研究、重要工作共同部署,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掌握的违反换届纪律的反映和举报,及时沟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主要原则

坚持重在预防,教育在先。坚持预防在先,把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都置之于有效监督之下;坚持教育在先,严明换届工作纪律;坚持警示在先,让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

坚持纠防并举,严查严办。严厉查处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让投机钻营者无机可乘,让心存侥幸者付出代价,让触犯法纪者受到惩处。

坚持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把严肃换届纪律各项要求和措施教育到人、落实到人,以铁的纪律把上级保证换届工作风清气正的要求落在实处。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增强纪律观念。

1、召开由党委班子、二级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党委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市纪委、市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领导班子成员熟知“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纪律要求,领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部署精神。

2、镇党委把换届纪律作为干部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将“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纪律要求传达到每个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使干部群众知晓换届纪律的具体内容,积极有序地参与到换届纪律监督中来;利用电教远教播放警示教育片,把中纪委、中组部通报的近年来查处的违反换届纪律的典型案例作为警示教材。

3、参与换届工作的相关同志要认真学习有关精神,加强对换届工作政策文件、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的学习领会,努力使每一位干部成为换届工作的行家里手,确保执行换届标准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

4、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召开以“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重申换届纪律,对照换届纪律要求和违反换届纪律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检查、整改,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进行党性分析,对学习贯彻换届纪律要求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积极探讨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律意识。

5、签订承诺书。全面推行严肃换届纪律承诺制度,镇党委分别与领导班子成员签订严守换届纪律承诺书,并在党务政务公开栏等媒体上向干部群众公布,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各级干部严守换届纪律100%承诺。

6、开展谈心活动。党委书记分别和每一个班子成员、换届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谈心,使大家正确认识换届的目的、意义,保持平常心态,积极参与换届工作。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各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开展交流谈心,使每一位干部、每一名党员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支持换届工作,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7、加大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和法规,把“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公布于众,同时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知晓率,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二)加强监督检查

1、对严肃换届纪律进行全程监督。切实加强对遵守换届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严格监督贯穿换届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干部提名推荐、组织考察、任用公示和正式选举等每一个环节。要突出重点,创新举措,把换届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2、镇党委将对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委严肃换届纪律要求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抽查,着重检查换届纪律教育情况、知晓换届纪律情况、预防违反换届纪律问题工作情况。对知晓率偏低的班子成员,由镇党委书记谈话,进行提醒督促。

(三)严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