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卖会范例6篇

特卖会范文1

这一次,也是唯品会前不久与东方风行旗下的化妆品网站——乐蜂网“联姻”后首度联手营销。除了一如既往的“确保正品、确保低价”以外,其还亮出了“100%行货正品、拒绝水货”的品牌承诺。而所有行货正品都以“0利润”售卖,更是挑战化妆品网购市场的游戏规则。

如此“超常规”的卖法,唯品会还能赚什么钱?

有别于多数网购品牌,唯品会率先在国内开创了“名品特卖”这一独特的商业模式,并用短短五年时间打破电商领域“赔本赚吆喝、越烧越亏损”的魔咒,于2012年3月成功登陆纽交所,并在半年后扭亏为盈——这在中国垂直电商中尚属首家。2013年更是创下四个季度持续盈利的好成绩。

而在2008年刚成立时,这个特卖网站还是个默默无闻的小角色。在电商一片亏损的洪流中,唯品会的盈利能力是如何炼就的?

“做电商要精细到每一个环节,看这个环节到底有没有带来增加值。”唯品会高级副总裁唐倚智为《中外管理》解密电商的本质时如是说。

“品牌精选”有讲究

独特的限时特卖(也叫“闪购”)模式,即每天上午10点准时开卖,是唯品会从一开始就吸引网购者,并且立足电商的基本逻辑。由于单款商品的库存极少,商品低至一折,更新速度又快,消费者得及时抢购。

但是,每天上线数百种品牌、数十万种商品(从原来的服装为主已扩展到母婴、家电、食品、化妆品等多种品类),并不是往线上随意“摆摊”就可以的。用唐倚智的话说,这都是由唯品会强大的选品团队专门精选出来的。目前在唯品会,负责选品的商品组人员超过800人。在“特卖会”(唯品会热门频道)推出之前,这些选品人员要到选定的品牌商仓库里去挑选要上线的产品,随后由品牌商发送到唯品会指定的仓库。

待产品入仓之后,唯品会在后台将商品信息录入系统,同时拍摄模特照片、修片,最后清新呈现于特卖会上。而每次特卖会结束后,唯品会将消费者的退货和未售完库存,按照约定退回给供应商。

这看起来似乎并无特别之处。但是,与其他平台电商相比,唯品会与供应商的合作黏性更胜一筹。对于特别容易产生高库存的服装品牌,唯品会最初的定位——以销售服装名品尾货起家,首先满足了他们的需求价值。据说在以广州为核心的华南地区,50%以上的服装库存是在唯品会平台上消化的。

不仅如此,为了让促销活动运转切实而高效,供应商需要调拨大量零散的库存商品,无疑会产生较高的物流成本。而唯品会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让供应链的流程设计更简化、高效,使得商品的回款周期是行业内最短的,比如:当期合作结束后,供应商最快五天即可回款。

所以,当很多平台电商为退换货引以为豪的时候,唯品会只支持退货而不换货,以免拉长商品的结算周期,也正是基于此。而高效的流程设计,是依托于其用五年时间自主研发和设计的特卖运行体系,这在电商行业内属独家首创。

现在,与之合作的品牌商有7000多家。可在唯品会成立之初,寻找品牌商却相当艰辛,因为不被看好,品牌商并不积极。无奈之下,唯品会只能拿大量现金成批量买他们的货。后来供应商惊喜地发现,在唯品会上卖得确实好——有时一天就超过了线下商场一个月的销量。“我们的流程设计最简洁,所以越来越多的品牌商主动找上门来。”唐倚智说。现在,品牌效应形成之后,就不是任何品牌想上就能上的,则需要筛选和打分。

而对于唯品会来说,与供应商签订的“独家销售协议”,在采购价格和结算周期上有决定权,无疑也增强了唯品会对商品的掌控能力。在商品的获取和丰富上,如此获得比一般平台电商更多的呈现空间也是水到渠成的事。原来是50%以上的尾货占主导,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当季新品也逢时上市。为追求与国际名品同步,唯品会在美国等地设立了采购办公室,由600人的时尚买手团,以极低的价格直接批量采购。

面对唯品会80%以上的女性用户,“他们会站在时尚的前沿,根据流行趋势和用户喜好,精选令顾客心仪的商品。”唐倚智说。

“快进快出”的效率

根据唯品会近日的2013年全年财报显示:其全年净营收实现17亿美元,比2012年全年增长145%;全年总体订单量同比从2190万单增长至4920万单,增幅为124%。

如果你知道唯品会在电商行业的毛利在20%以上,而一般平台电商仅为5%,就不会惊讶于它的成长速度。“将每个环节都做细、做扎实,使摆在消费者面前的商品是有需求价值的,商品的毛利自然就能提高了。”唐倚智说。

探究其原因,“快进快出”是唯品会能够脱颖而出的重要法则。其一直保持着较低的SKU(库存量单位),也就是说,商品进来的SKU很快,出去的SKU也很迅速,大大减少了它的库存压力。在电商竞争惨烈的如今,“快”无疑是维持竞争力的制胜法宝。

“快进快出”的核心体现之一,就是仓储物流效率,唯品会必须保证商品进入自己的仓库才在页面上架,以此保证快速地发货。“闪购”模式生存的关键就在于,怎么实现零散的供给与分散的需求之间的高效服务。以《中外管理》记者的亲身体验,在唯品会上从下单到收货,最快的时候可以在2-3天内实现。作为依托第三方物流平台的垂直电商,唯品会的配送效率远远胜于国内头号平台电商。

目前,唯品会在全国已经自建的五大仓储中心,即华南(广州)、华东(上海)、华中(鄂州)、西南(成都)、华北(天津),已完全可以满足这一需求。为了尽可能地提升配送效率,跨区配送不被鼓励。所以,唯品会实行“分仓分站”模式,即商品在哪里入仓,就在哪里上线,而且每个区域的特卖活动都不一样。每五天全部更新一次的周转效率,更使得唯品会在货品更新上也更具优势,每天给消费者呈现新鲜。

特卖会范文2

排卖员举着手那着话筒,说:"这,是地球上最后一滴纯净的水."这滴水外面是隔热玻璃水的主人大概是怕这滴水被蒸发把!这滴水的主人还给这滴水取了一个非常得意的名字---"天外来水".拍卖大师说:这滴水的起拍价是100万美元!参加竟拍的人根本没见过清澈的水珠,这样的起拍价显然太低了."200万美元"买上又有人毫不犹豫的出价1000万美元,出这个价钱的是一个老人,他的愿望就是买下这滴水.

"接下来是我们最后一件拍卖品!"拍卖师说.这时会场里的灯光也亮里一圈.在强烈的灯光下,拍卖师身后的墙从中间向两边移开,出现了一道深深的隧道,各种色彩艳丽的灯光在隧道里不停的闪烁着.亲爱的地球公民门,"拍卖师的声音再一次响起,"自然界神圣的生命即将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让我们拭目以待!"会场立即安静下来,大都瞪大双眼盯着隧道.那儿坚者一个盆子,里面珍藏着一片树叶,是200年前的普通叶子,而现在却看不到了.太美了!现在只有教科书上还有记载.绿叶的拍卖开始了.

我不敢再想象了,就是因为人类,大自然才破坏的那么严重!人类是因该好好反省了让我们从我做起一起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把!

特卖会范文3

一场风波突然而起,搅得拍卖会差点不得进行。这是不可以的。原因是拍卖属于特殊形式的买卖,其秩序和信誉必须保证。

何者为拍卖?按照法律的定义,拍卖是指将拍卖物卖给出价最高者,而对多数竞买者为要约诱引,以应买人的出价为要约,由拍卖人以拍板和其他惯用的方法对出价最高者为卖定的表示的买卖。因此,《合同法》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都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而不适用一般买卖的法律规定。

拍卖为什么要有特殊的程序和要求?就是因为拍卖是公开竞价,拍卖的结果和形式必须保障。在一个公开的特定场合,对一件特定的物品进行公开竞买,多数竞买者相互出价,进行竞价,最终由出价最高者与拍卖人成立买卖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假如没有一个特定的形式、特定的秩序对买卖结果进行保障,那么,就会发生拍卖之后又无效的结果,那样的话,拍卖就失去公信,没有人相信拍卖的效力,谁还会到拍卖会去竞买呢?因此,为了保障拍卖的公信力和保证应买人能够确实买到拍卖物的所有权,在拍卖进行当中,禁止任何人扰乱拍卖秩序。拍卖人和竞买人以外的人在拍卖场所紧急叫停,是违法的,是不能允许的。马教授在拍卖现场紧急叫停,显然不符合法律,是不正确的。

现在的问题是,马教授确实认为拍卖会所拍卖的物品是自己丢失的物品。难道就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珍贵收藏就这样得而复失,让人买走吗?

如果说,拍卖会经过合法的程序拍卖的拍品是出卖人不享有所有权的物品,或者是其无权处分,而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在事先审查程序中也没有发现这些问题,那么,既然已经开始拍卖程序,就必须保证拍卖的法律效果。这里除了是特殊的买卖形式,需要有特殊的规定之外,还适用民法的善意取得规则。那就是,无权处分人出让其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的物品,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那么即使如此,也买卖成交,买受人取得出让物的所有权。既然如此,那拍卖物的真正所有人岂不是由于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就要受到损害了吗?对此,法律规定,善意的买受人取得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该标的物的真正所有权人的保护,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即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对阵真正的所有权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出卖人委托拍卖的拍卖物属于无权处分,即使是盗赃,但是一经拍卖卖出,拍卖物的真正所有权人也无权追回该物品。对于自己的损失,只能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则,拍卖物的真正所有人向拍卖物的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依此来救济损害,保护自己的所有权。

值得研究的是,马教授并不是单单在拍卖会的现场紧急叫停,而是在拍卖会之前,就对拟进行拍卖的拍品的所有权提出了主张。这样做是不是正确呢?

特卖会范文4

关键词: 泰安 叫卖语言 定性 语音特征

1.引言

商品叫卖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言语交际形式,商贩为达到商品交易目的,以叫唱方式与顾客建立某种联系。叫卖语言不像口语那样,有单一而确定的交际对象,而要跟所有人交际;也不像口语那样,有较为理想的交际环境,而要在嘈杂的公共场所吸引潜在的顾客,因此商品叫卖语言必定有不同于一般口语的特点,其直接表现形式――语音则必定有自身的特点。

随着时代和科技发展,以往行商已经逐渐被坐商替代,沿街吆喝声逐渐由广播声取而代之,因此,商品叫卖语言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陈章太对叫卖语言进行了初探,但侧重从叫卖语言的词汇特征进行分析。胡士云单独针对叫卖语言的语音特点进行了分析,但受时代限制,研究的对象仅是20多年前行商的吆喝声。

本研究旨在通过观察、分析录音的方法,从定性分析角度研究如今泰安超市、街道等地行商和坐商的商品叫卖语言,从节奏方面具体分析商品叫卖语言的语音特征,本研究对现代商品叫卖语言的发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2.研究设计

2.1调查范围

本研究者走访了泰安市内及肥城市的主要街道、商场,涉及的行业种类较多,主要有美食城、衣服店、生活用品店、卖烤地瓜和卖菜的等。

2.2调查工具

随身携带Shinco微型高质量录音笔,对以上行商和坐商店铺的叫卖语言进行录制,录制内容形式包括广播叫卖与员工叫卖,前者指预先录制好的叫卖声的重复播放,后者指员工在店铺门口的口头叫卖。对于店铺的广播叫卖,研究者在得到商家允许后录制;而对于员工叫卖,研究者预先秘密录制,以保证录音的自然和真实性,其后告知叫卖员工,若员工同意录制则予以保存、研究,否则,及时删除录音。通过连续一周的走访调查,共录制120种不同的叫卖语言。

2.3数据收集与分析

录制结束后,研究者对这120种语言的反复试听与分析,根据听觉感知发现如今泰安叫卖语言在节奏方面有特定的语音特点。

3.节奏特点

商品叫卖语言的语音特征主要表现在节奏方面。节奏一般指音乐或诗歌中交替出现的有规律的强弱、长短现象。在商品叫卖语言中,这种现象同样存在。而泰安的叫卖声尤其注重节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停顿

停顿指说话中话语的短暂停歇。停顿在口语表达中起着书面语中标点符号的作用。商品叫卖语言同样很注重商品吆喝时的节奏,不同音节长度的叫卖词或短语,往往有着不一样的停顿。而商品叫卖者吆喝起来常常以两三个音节为一个“节拍群”。例如:

(1)双音节叫卖语的停顿――“X/X”式

桔/子(卖橘子的)、烤/串(卖烧烤的)、豆/腐(卖豆腐的)等。

(2)三音节叫卖语的停顿

①“X/XX”式

卖/豆浆(卖豆浆的)、收/头发(收头发的)、烤/地瓜(卖烤地瓜的)等。

②“XX/X”式

老婆/饼(卖老婆饼的)、运动/鞋、月亮/饼(卖小吃月亮饼的)等。

(3)四音节叫卖语的停顿――“XX/XX”式

五香/瓜子(卖瓜子的)、白面/馒头(卖馒头的)、骨肉/相连(小吃摊卖骨肉相连的)等。

(4)五音节叫卖语的停顿

①“XX/XXX”式

香辣/鸡腿堡(快餐店)、香酥/鸡肉饼(小吃店卖鸡肉饼的)、冬季/新棉服(服装店)等。

②“XXX/XX”式

九块九/处理、紫水晶/鞋店(鞋店卖鞋的)、快补水/面膜等。

(5)七音节叫卖语的停顿――“XX/XX/XXX”式

包子/豆浆/肉夹馍(卖早点的)、香蕉/菠萝/大柚子(卖水果的)等。

3.2衬字

衬字通常指曲子在曲律规定字以外,为了行文或歌唱的节律需要而增加的字。而叫卖语往往采用叫卖歌或叫卖调的形式,因此常常插入某些衬字以调整音节,增强节奏感。例如,三音节词语在商品叫卖语言中使用较为常见,若没有三音节的词,叫卖者会在最后一个双音节词后加“啦”等衬字。例如:

“羊脸/羊肚/羊蹄啦”、“油菜/韭菜/豆角啦”、“西红柿/黄瓜嘞”等。

可以看出,在叫卖语言中较多地使用衬字,使叫卖的节奏感明显增强。

3.3拖音

拖音指叫卖时将某一个字的音拖长,也叫拖腔。在叫卖语言中,拖音与停顿的关系较为密切,停顿的字音往往要用拖音表示。例如:

“真甜嘞――冰糖葫芦嘞――”,泰安街道随处可闻的冰糖葫芦的叫卖声。“硬面儿――馒头”,这是泰安肥城馒头坊的叫卖声,其前半部分较缓,后半部分急促,富有节奏的变化。

3.4重音

重音指的是词或语句中念得特别重的字音,重音可以增加语音的强度以便扩大声音的传播范围和延续时间。在叫卖语音中恰当运用重音,能使顾客清晰地听到商品或服务吆喝的重点信息。例如:

“乌龟――卖乌龟喽!”这是街头卖乌龟的叫卖声,小贩们往往要强调叫卖的对象,便将商品名称用重音突出。“芝麻糊――又甜又香的芝麻糊!”这是超市卖芝麻糊的吆喝声,为了吸引顾客的注意力,叫卖者将商品的性质――“甜、香”以重音表达。有意思的是,有些词语在日常生活中该念轻声的,而到了叫卖时却往往念成了原来的声调,而且比我们平时说话时听到的声音还要重些。此外,叫卖者还会用反复的手法以实现语音上的节奏美感。例如:“拖鞋――拖鞋――”“油条――卖油条――”综上所述,停顿、衬字、拖音、重音和反复等在商品叫卖语言中是常用的手法,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的是上述几种技巧的综合运用。

4.结语

本研究通过运用观察和分析录音相结合的定性研究方法,从叫卖语言的语音节奏方面对叫卖语言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大部分叫卖语言已被广播叫卖所代替,其中肥城市里的广播语言较少,而泰安市里较多,新型的叫卖语言有自身的节奏特点。接着,本研究从节奏方面对叫卖语言进行了详细分析,为商品叫卖语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有助于促进商品叫卖语言良性发展,进而促进商品销售。

本研究调查的地区有限,仅是泰安市里及肥城市的主要街道,且录音只有12种个,无法有效全面概括整个泰安商品叫卖语言的语音特征,这一局限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建议通过扩大研究范围提高本研究的准确性。此外,本研究运用的是观察和分析录音相结合的定性研究方法,可以增加问卷调查法以构成三角验证,增强本研究的可信度。

参考文献:

[1]曹炜.商品叫卖语言的构成、类型及发展演变[J].江苏大学学报,2006(2).

[2]曹炜,吴汉江.商品叫卖语言[M].上海:汉语大辞典出版社,2006.

[3]陈章太.叫卖语言初探[J].语言教学与研究,1985(3).

[4]胡士云.叫卖语言的语音特点[J].烟台大学学报,1989(2).

[5]刘旭青.浙江商贩文化中“叫卖歌”分析[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0(1).

[6]任佳佩.浅析南阳叫卖调[J].大众文艺,2011(2).

特卖会范文5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付;登记

一、概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主要规定的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该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此条司法解释依次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所有权的归属提供了四个判断标准:受领交付与否、办理转移登记与否、合同成立在先与否、交付优先于登记。在此文中,笔者只讨论最后一个规则:“交付优先于登记”。

在进一步评析第(四)款“交付优先于登记”这一规则之前,笔者想先对“多重买卖”和“特殊动产”进行解释。

“多重买卖”,通常又被称之为一物二卖、一物数卖等,刘保玉教授认为,“其基本含义是指将某一特定物分别出卖给两个以上买受人的法律现象。”王利明教授认为:“特殊动产的一物数卖,是指出卖人就其所有的或享有处分权的物,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多重买卖具有三个要素:第一,出卖人为同一个人(甲);第二,出卖人就同一特殊动产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第三,甲在订立每一买卖合同时,对该车均享有处分权。

此处所说的“特殊动产”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既可移动、但又具有特殊地位的动产。普通动产常常属于种类物,同一种类的物之间难以相互区分开来。与普通动产相比,就特殊动产而言,其个体往往具有可识别性,例如,机动车的发动机一般都有编号,具有唯一可识别性。

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款之合理性

如王利明教授所言:“从法律上来看,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不仅关系到物权变动,还涉及到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等问题,但是最重要的问题还是物权变动的规则和物权归属的确定。因为其中的物权变动规则,不仅可以实现物权归属的确定,而且,还为合同法上的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而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款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因此该款解释被作为解决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况下的关键标准。这一规则的确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如何确定特殊动产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问题,统一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款之批判思考

尽管该款解释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况下,究竟是交付优先于登记,还是登记优先于交付”这一问题,但是经过梳理和讨论不难发现,该款解释的合理性是存在争议的,在法律上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此款与《物权法》的规定相背离;其次,不利于我国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再次,此款一定程度上将特殊动产等同于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最后,《买马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款确立了“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这一规则,是因为司法解释的起草者认为,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登记只不过是对抗要件,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已。笔者对此观点并不十分赞同。

四、笔者的观点:应采用“登记优先交付”的规则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款确定的“交付优先于登记”这一规则,明显减弱了登记的公信力,而且,从其社会效果来看,一定程度上打击当事人办理登记的积极性,同时,还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加强对特殊动产的管理。再结合笔者前文所说的,此款规定一定程度上与《物权法》的规定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旨趣相背离。故此,笔者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款是不合理的,可以更正为“善意的登记权利人优先于已受领交付的受让人。”

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很多国家对船舶、机动车和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都引入了登记的方式。而这其中的原由,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主要是因为登记的公信力要明显高于占有的公信力,因为登记是由国家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者,通过现代的数据管理手段而将登记的事项予以记载并对外公示,登记的方式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且因为登记机关要进行必要的审查,登记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登记通过文字信息等清楚地载明,而且在信息化的当代,第三人可以较低成本进行调查,此外,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款确定的“交付优先于登记”这一规则来看,一旦认为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交付的效力可以优先于登记,那么已经取得占有的当事人往往不会去办理登记,因为即便其他买受人办理了登记,也无法对抗其权利。这显然与设立特殊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不相符的。当然,笔者此处所讨论的“登记优先于交付”规则应当仅仅适用于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因为依据法律不保护恶意原则,恶意的登记权利人不应当受到保护。

除了上述原由外,笔者认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采用“登记优先于交付”这一规则的原因还包括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权利

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况下,善意买受人的保护是法律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首先取决于财产权利的明晰。与交付相比,登记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因在于,登记的权利记载明确,而且因为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负责办理登记,使得其不仅在必要的时候要进行实质审查而且要对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因而登记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而就占有而言,其具有多种方式,以其作为效力十分强大的公示方法,将使得不同的当事人主张依据不同的占有类型而享有权利,不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明晰,而且会使第三人无法了解真实、明确的权利状况,危及交易安全。

(二)有利于解决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纠纷并确定其物权归属

笔者上文中已经提到,正是因为特殊动产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个体利益,还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营造和规范有序的特殊动产交易市场,防范可能出现的高风险交通事故以及在发生特殊动产侵权事故时确定责任主体,国家有义务通过登记的方法来明确特殊动产的物权状态。然而,交付相较于登记具有天然的缺陷,其无法准确地判断实际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交付具有内在性,交付本身仅发生于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第三人往往难以知晓,尽管交付的结果发生了占有移转,占有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但较之登记,交付的公示程度仍然较弱;二是交付所表征的权利不具有完整性和清晰性,从实践来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原因复杂,占有人究竟基于何种权利而占有该物,其权利的内容和具体范围如何,都无法通过占有得到清晰而完整的公示;三是交付因方式的多样性而不具有典型的公开性(如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就无法实现公示的效果),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查询。交付仅仅是一种社会现实,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很大限制,第三人虽然可以进行核查,但所需成本太高。所以,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仍然无法解决多重买卖的纠纷。因为已经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人要办理登记,就必须先将登记权利人的登记涂销,而这又会引发新的争议和纠纷。

(三)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

从公示方法的角度来看,登记更符合效率原则。一方面,特殊动产作为交通工具,其游移不定,甚至可能在世界范围内运行,也有可能会多次发生占有主体的变更。如果没有登记作为其确权依据,而仅以交付为标准,往往会发生争议和纠纷,影响确权的效率。而如前文所述,登记因为是在国家公权主体机关进行的,其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有助于明确权属,避免争议的发生。举例来说,在德国,对于已经登记的内河船舶而言,登记具有推定力和公信力,因此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即推定为真实权利人。在我国法上,登记也具有类似的效力,因此,以登记为标准认定权属,可以有效减少当事人的争议。

(四)有利于防止欺诈行为

严格地说,从诚实信用原则来讲,多重买卖本身就是不诚信的行为,其中常常涉及欺诈。从立法的价值取向而言,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多重买卖的发生。然而,如果采用“交付优先于登记”这一规则,其结果必然形成一种导向,即鼓励当事人不办理登记。如此一来,将会使占有人更容易进行多重买卖,其结果不是减少而是刺激和鼓励了多重买卖。而如果采取登记优先于交付的规则,则会鼓励当事人办理登记,在办理登记之后,潜在买受人通过查询登记就能够知晓权利的移转,从而不再与出卖人进行交易,可以大大减少多重买卖的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原则上更适合采用“善意的登记权利人优先于已经受领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买受人”的规则。故此,笔者以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款确定的“交付优先于登记”这一原则有待于商榷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 2013(6).

[2] 刘保玉.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法学论坛,2013(6).

[3] 王利明.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原则-兼评《买卖合同私法解释》第10条[J].法学论坛,2013(6).

[4]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 2009.

[5]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6] 宋晓明,张勇健,王闯.《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2(15).

[7] 李勇.买卖合同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6.

特卖会范文6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近年来四川艺术品拍卖行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但四川拍卖行业仍存在行规行矩亟待完善、企业专业化经营特色不强、行业从业人员思想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而作为市场行为,四川拍卖活动不但要从市场和政府部门、执法机关争取拍卖委托,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市场运作,将接受委托的标的处置掉,只有标的成交,拍卖企业才有收入。四川拍卖行业要赶上拍卖市场发展的春天,就必须迎难而上,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

建全法律体系,加强政府扶持

目前在各个拍卖行举办的拍卖会上很容易看到这样的明确提示:主办单位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及品质,竟买前请仔细审看拍卖品原件,一旦在确认书上签字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品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真伪)。而这样看似并不对竞拍者和竞拍艺术品负责的声明,居然也是国内艺术品拍卖的惯例,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四川拍卖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表示,在几年前颁布的《拍卖法》上确实对竞拍艺术品的真伪及品质好坏并无十分明确界定。这样的《拍卖法》已不能适应目前拍卖活动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四川艺术品拍卖市场要取得规范、长足的发展。在现行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前情况,适时作出调整,让政策法规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此外,政府应根据目前本土拍卖行发展现状,加大政策、经济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为本土拍卖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创新举措,与时俱进

业内对艺术品虽有“越古老越值钱”一说,但不可否认,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互联网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提供了更大的便捷。四川拍卖市场如能把这一新科技有效地利用到艺术品拍卖的实际中去,或许会对行业的发展产生新的变化。

2011年运行的四川省拍卖行业网络同步拍卖信息系统公共平台就是一个好的例子。据悉,目前全省已有100多家拍卖企业进入该平台系统,今后还将逐步扩展到全行业。“即使是在美国,同样可以参与在成都的拍卖。”按照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的描述,网络拍卖将与现场拍卖同步进行,拍卖师可根据网络报价和现场举牌时刻更新拍品价格。

因此,转变思路、创新举措、与时俱进,利用新科技已经成为全面提升行业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规范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拓宽藏品征集渠道,提高拍品特色

据了解,目前四川已有本土拍卖企业234家,专业从事艺术品拍卖的企业不到10家,而颇具实力和特色的企业少之又少。企业专业经营特色不强,也成为制约本土拍卖行发展的一大因素。

因此,四川拍卖行企业要取得又好又快发展,还得在自我经营上下狠功夫。拓宽藏品的征集渠道,吸引更多艺术家和藏家提供竟拍艺术品,丰富艺术品拍卖品类;提升艺术品品质,走精品、特色路线,吸引顶级藏家的充分关注;扩展视野,勇于向一线拍卖行学习取经;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思想素质等,都是四川拍卖行不断发展必须去经历的路子。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目前部分拍卖企业出现的“超范围经营”、“知假卖假”等问题。四川各个拍卖行还应加强行业自律、遵守职业操守,坚决杜绝“知假拍假”的现象。

国际知名拍卖行

“世界拍卖行巨头”

“全球顶级艺术品的追随者”

苏富比

从1744年至今,苏富比在国际古董和艺术品市场上渐渐确立了龙头大哥的地位。

1884年,苏富比拍卖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本活版印刷的圣经,底价1200英镑,以3900英镑成交,创下了当时单本书籍成交的最高纪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艺术品市场逐渐形成。苏富比逐渐垄断了重要艺术品的国际市场。六十年代初,苏富比进军美国,成立了美国第一家国际性拍卖行。七十年代,苏富比又陆续将拍卖业务推广到香港、蒙特卡罗、日内瓦等国际都市,并在世界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广为搜罗各国艺术品,逐步形成了国际艺术品拍卖的格局和规范……

苏富比目前可触及到全球艺术市场的每个角落:办事处遍布达40个国家,总共90个地方:每年全球范围共10个拍卖场举行约250场拍卖会;涵盖的收藏品超过70种。

佳士得

佳士得拍卖行,1766年由詹姆士·佳士得在伦敦创立,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艺术品拍卖行之一。1766~E12月5日,詹姆斯-佳士得在伦敦进行了他的首次拍卖。作风稳健、能言善道和极富幽默感的詹姆斯·佳士得将拍卖演变为一项精致的艺术,并于18世纪至19世纪期间进行了多场非常重要的拍卖。

佳士得的拍品汇集了来自全球各地的珍罕艺术品、名表、珠宝首饰、汽车和名酒等精品。现在,佳士得所设立的办事处分布于全球共90个主要城市,并在全球16个地点定期举行拍卖会。2005年,佳士得全球拍卖总成交额高达32亿美元,为佳士得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进一步印证了其在业内的领导地位。

国内知名拍卖行

“国内拍卖行业的引领者”

“艺术品成交纪录的创造者”

北京匡时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主要以拍卖中国古代、近现代书画,中国古董,中国现当代油画,雕塑等为主,其在书画方面居行业领先地位。近几年创下多项成交纪录。2009年全年成交额首次突破十亿,2010年全年总成交额达26.4亿元,2011年更是取得40亿元总成交额。

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匡时拍卖凭着强大的专业队伍和良好的信誉已经稳居中国艺术品拍卖行业第一集团,成为中国艺术品拍卖业的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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