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申报材料范例6篇

产检申报材料

产检申报材料范文1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20*年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安排,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了20*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一)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附件1)的要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报。对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以及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企业取消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资格。

(二)指导申报企业仔细阅读《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告知书》(附件2),在理解的基础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的第一页。

(三)指导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相关数据按规定由省级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不必填写,按照附件4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数据来源于2005年至20*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或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指导有关申报企业填写“部分消费类申报产品2005年销售区域分布表”(附件5)。20*年顾客满意指数调查范围为:编号为021、022、042、045、050、051、052、055、056、057、*4、*5、*7、073、074、092的消费类产品。这些产品的申报企业需将申报产品销售额最高的前十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名单及销售比重依次填入分布表,并于5月9日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同时,申报企业还需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进行填报。

(五)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本次申报材料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申请表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直接下载,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细目外,不接收其他格式、其他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统一用白色A4打印纸,沿长边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

(六)指导企业按照“企业提供年鉴电子文本要求”(附件6)提供有关材料的电子版,为编辑出版20*年卷《中国名牌产品年鉴》以及在中国名牌网上介绍企业及产品情况提供必要素材(不收费)。

二、严格把关,受理申报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及“20*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申报企业是否获得了生产、经营许可证,强制认证等证书,审查申报企业连续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环境保护是否合格,审查申报数据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审查申请材料的填报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等。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受理。

三、公开透明,公示申报企业数据

(一)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于6月5日9时至6月11日17时在省局网站或各地主要媒体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载体及公示数据应于6月2日前以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总局质量司,书面文件必须加盖省局公章,总局将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各省公示载体。

(二)公示内容:按照附件7的格式公示申报企业名称、品牌、申报产品连续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申报品牌及贴牌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以及上缴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的单位。

(三)公示意见处理。各省应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国家质检总局对申报企业的公示数据汇总后,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如发现存在问题,虚报数据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按照规定时间,组织申请材料上报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公示合格的企业提出推荐意见,填写申请表的“表4”。各省需将推荐企业的汇总名单以及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6月26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一份)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两份),同时,发送汇总名单的电子邮件。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于6月5日至11日期间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进行网上申报,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网上申报的企业名单安排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公示后,个别企业数据有误差的,所在省局需向总局质量司说明情况)。各省可以登陆网站对本省申报企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监督把关。没有进行网上申报的,不参加评价。

产检申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

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药材进口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八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20日;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药材进口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材进口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已批准进口的药材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药材进口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已有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和无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十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对已有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对无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60日内完成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考察。

第二十一条《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国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濒危物种药材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

第二十三条变更《进口药材批件》中的申请人名称和到货口岸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的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复审需要进行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按照原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

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

第四章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

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四十一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已流通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外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在进口药材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五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三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

第四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口岸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首次进口药材,是指从境外某产地首次进口的药材。

已有法定标准药材,是指已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的药材。

无法定标准药材,是指无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但在我国批准的中成药处方中含有的药材。

产检申报材料范文3

农业部

2014年12月10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药正式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正式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可信,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产品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产品安全数据单、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

e) 各项登记试验是否由农业部认可的单位完成,申请人是否与试验单位签订委托试验合同,试验单位受理试验的时间是否在有效资质时限内;

f) 对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初步审查。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接收材料并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农药正式登记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各方面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和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形式审查。

3.2.2.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3.2.2.3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正式登记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3.3.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资料、毒理学资料、药效资料、残留资料、环境影响资料和标签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3 办理时限

9个月。

3.4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3.4.1 审查内容

a)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b)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c)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是否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等是否安全。

3.4.2 办理程序

3.4.2.1 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

3.4.2.2 新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评审,其他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议评审,提出审评意见。

3.4.3 办理时限

3个月。

3.5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5.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技术审查和综合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意见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新农药经司长审签后报主管部长审批,其他农药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5.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5.3 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6.2 办理程序

3.6.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6.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6.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7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7.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7.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登记证。

3.7.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登记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田间试验有关要求,是否完整、有效;

e) 申请试验区域是否科学合理。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2.3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农药田间试验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的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e) 是否具有试验风险,是否具备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2.2 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3.3 办理时限

3个月。

3.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4.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农药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b) 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4.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相关信息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4.3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3.5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5.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5.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5.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

3.6.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资料、技术审查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的资料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4.2.2 申请原药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环境影响资料;

e)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f) 产品安全数据单;

g)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2.3 申请制剂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药效资料;

e) 残留资料;

f) 环境影响资料;

g)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 产品安全数据单;

i)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3 不同类型农药正式登记资料具体要求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新农药产品,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5.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7 收费标准

2500元/产品(变更使用范围:100元/作物)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4.2.2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4.2.3 毒理学摘要资料。

4.2.4 药效资料:

a)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c)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

d)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e)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2.5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4.3 不同类型农药的田间试验申请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要求提交。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产检申报材料范文4

打开时分左右两部分,左边是主表,右边是明细表,双击左边的任一供应商,右边会自动带出供应商的所有存货。点击上面的选项卡,可转化为“存货供应商对照表”,即存货在左边,供应商在右边,可查出某一存货有多少供应商提供。这个表的维护主要由四个采购单位负责。

供应商价格表

如果你按照存货编号来过滤,则可查询某一存货对应不同供应商的价格,如果你按照供应商编号来查询,则可查询出某一供应商对应不同存货的价格。

供应商催货涵

主要是查询某一采购定单有没有到货或者到货多少。

供应商存货价格分析

通过对采购订单的价格分析,分析出某一存货,不同供应商的最低价、最高价、最新价、平均价,这个功能比较重要,可以指导我们以后采购订货下单时选择最低价格的供应商。

请购单

还没有用采购系统前,我们是用手工填写的方式,使用采购系统后,这种方式要取消,直接在系统中录入请购单。

录入的方法是;点击左边的请购单选项,进入请购单界面,然后再把鼠标移动到上面,点击“增加”按钮,选择出申购部门、申购人、存货编码、建议到货日期等

单价和供应商可以不输,在采购下单时再输入。

存盘

用卢业胜经理的名字进行一级审核,审核后会自动传递给卓总。

退出系统,用卓总的用户号进去,点击“我的工作”选项卡,这样卓总的所有工作都出现在这个界面,这里有一条红字记录,提示卓总要审核这张申购单,点击这条记录,出现一张由卢业胜经理审核过的申购单,再点击“审核”按钮则完成。

原熔部申购的精砂是两级审核的,第一级是卢业胜经理,第二级是卓总,一级审核后,审核人的位置还是空的,只有二级审核(即终审)后,审核人的名字才填上去,不过你可以点击“查审”按钮,查出审核情况

两级审核都完成后,请购单就生效。

用同样的方法,建立一张请购单,建的时候用卢业胜经理的用户号进去(LYS,密码8888),LYS一级审核,卓总(ZWM)二级审核。

记住:要把建好的请购单好用笔记下,因为现在你们是用相同身份进去的,到时候找不到那一张是谁建的。

采购订单

请购单卓总审核生效后,会自动传递给生产计划部的李大刚和采购部的王国强经理,以各自的用户号进入系统,寻找出所有经过审核的申购单。然后,把不同的申购单分发给不同的业务员采购。

采购员凭采购部经理分发的申购单,进行供应商的寻找,寻找供应商时,也可以把存货名称输入进去,在供应商价格分析表中找出来,然后进一步砍价后,把供应商确定下来。

这些都做完后,可以把申购单转化为采购订单,转化方法是:把鼠标移到左边,点击“订购单”选项,进入订购单界面,然后再把鼠标移动到上面,双击“增加”按钮,选择出供应商名称、采购部门、采购员、付款条件,然后把价格填进去。

数量可以修改,如果申购100个,第一次订90个,第二次订10个,这样一张请购单可以有两张采购订单。

付款条件是什么?

存盘

用李大刚的用户进行一级审核,审核后会自动传递给陈汉益老总。

退出系统,用陈总的用户号进去,点击“我的工作”选项卡,这样陈总的所有工作都出现在这个界面,这里有一条红色记录,提示陈总要审核这张采购订单,点击这条记录,出现一张由李大刚主任审核过的采购订单,再点击“审核”按钮则完成。

两级审核都完成后,采购订单就生效。生效后则可以下单采购定货。

到货单

供应商的货送到工厂后,就在采购系统中产生到货单。

产生到货单的方法是:退出系统,用罗亿军经理的用户号进去,点击左边的到货单选项,进入到货单界面,然后再把鼠标移动到上面,双击“增加”按钮,选择出接受部门、接受人,我们的接受部门是物流部,接受人这里是罗亿军经理。

存盘

到货单数量是可以修改的,修改后一张采购订单变为多张到货单。

货送到后有两种选择:一种要质量检查,另一种选择是直接入库

如果要质量检查,就要在到货单上产生报检单。

产生报检单的办法是:先在“是否报检”中选择“是”,再把鼠标移到上面,双击“报检”按钮,这样报检单就产生了;报检的同时也是审核的过程,报检人就是审核人。

检验单

报检后,质管部负责检验,检验后要形成一张检验单

检验单产生方法:退出系统,用罗金昆经理的用户号进去,双击“质量管理”图标,点击左边的检验单选项,进入检验单界面,然后再把鼠标移动到上面,双击“增加”按钮,出现增加的输入界面。

右击鼠标,出现这样的提示,选择“拷贝报检单“,出现过滤窗口,如果什么都不填写,选择”过滤“按钮,把所有没有检验的报检单过滤出来,把鼠标移到最后一张摆检单,双击后,左边灰白色部分出现”Y“,双击”确定“,就把报检单拷贝下来。

检验在默认的情况下,检验方式是“全检“,但我们的原材料和包材的检验方式大部分是抽检,所以这里要选择”抽检“。再把抽检量、检验部门、检验人选出来,

再把检验方案选择出来,我们的每一种物料设置成一个检验方案,每一个检验方案对应多个检验项目,每一个检验项目对应多个检验标准。每一个检验标准都有标准值、上限值、下限值和检测值,其中标准值、上限值、下限值是在检验标准设置时设置进去的,检测值可输入的,所以,当我们选择检验方案时,会在下面的表格中自动带出两个检验项目。

检测值出来后,把样品合格数和样品不合格填写进去,样品合格数加样品不合格数等于抽检数;把接受数量或者不良品数量填写进去,接受数量或者不良品数量只能等于报检数量。

存盘

由罗金昆经理审核后,即检验完毕。

强度

硬度

二氧化硅 刚度

延展性

检验项目 纯度 检验标准

精砂的检验方案

碱性

三氧化铝 酸性

毒性

希望质管部提供所有检验方案、检验项目、检验标准资料,以便设置。

不良品处理报告(由质管部产生)

以手工操作时,不良品报告是由物流部产生,采购部和质管部审核的,使用这个系统后,这种流程可能要修改,变为由质管部产生;因为质管部是制定检验方案和检验标准的,检验操作也是由质管部完成的,在不良品报告中,要填写不良原因和处理方式两个栏目,质管部可能更加熟悉。不良品报告填写完后,由质管部经理一级审核,采购部经理二级审核,三级审核(即终审)由物流部经理控制。这样系统会更加畅顺和合理。

不良品的处理方式有三钟,分别是:退货、报废和不处理(即让步接受)。

不良品处理报告三级审核完成后,可以点击“查审“按钮,把审核的批示打印出来。相当于我们手工做的”不合格产品处理报告“。

到货退货单

在不良品处理报告有退货时,要在采购系统中退货,

退货方法是:退出质量管理系统,进入采购系统,点击左边的“到货退回单“按钮,出来一个红字标题的”采购到货单“界面,这里的红字表示退货的意思,然后双击”增加“按钮,右击鼠标,选择刚刚检验过的到货单,拷贝到增加界面。

存盘,既完成退货操作。

请注意:这里的数量是负数,表示退货的意思。

十一、入库生单

入仓库管理系统,点击生单右边的三角符号,选择检验单生单,把经过检验的到货单过滤出来,选择最后一条,则把刚才经过检验到货单拷贝进去,

选择存放仓库

存盘,罗亿军经理审核,完成入库操作。

练习使用的用户是:

1、请购单由卢业胜经理(LYS)产生,LYS一级审核,卓总(ZWM)二级审核。

2、采购订单由李大刚主任(LDY)产生,LDY一级审核,陈总(CHY)二级审核。

3、到货单由罗亿军经理(LYJ)产生,不用审核

4、检验单由罗金昆经理(LJK)产生,LJK审核

5、不良品处理报告由罗金昆经理(LJK)产生,LJK一级审核,陈总(CHY)二级审核,罗亿军经理三级审核

6、到货退回单由罗亿军经理(LYJ)产生,不用审核

7、检验单生单由罗亿军经理(LYJ)产生,LYJ审核

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采购系统和质量管理系统的流程;2、我在台上演示两个系统;3、你们在台下实际操作。

在讲采购系统和质量管理系统之前,我们先了解我们的申购部门和采购部门。因为所有部门都需要申购,所以所有部门都是我们的申购部门,但各部门申购的物料种类不同,原熔部主要申购石英砂、碎玻璃、纯碱、重油、柴油,器皿和瓶罐生产部主要申购备瓶、备件、润滑油、劳保用品和一些工程备件,印花生产部主要申购涂料等,物流部主要申购包材、五金备件、劳保用品,工程部主要申购一些工程物料,总公司各中心主要申购电脑耗材。

采购部有四个,分别是计划中心采购部,南海分公司采购部,工程部采购,行政部采购;其中计划中心采购部主要负责石英砂、碎玻璃、纯碱、重油、柴油等原材料的采购,南海分公司采购部比较复杂,主要负责包材、涂料、五金备件、备瓶、劳保用品、电脑和部分工程物料的采购,工程中心主要负责工程类大件物料的采购,行政部主要负责耗材的采购。

U8的采购系统中,每个申购部门只能设置一条申购审批流,而我们的申购部门要不同的物料,有不同的申购审批流,这该怎么办呢?

办法,就是按照申购单终审人不同,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有部门经理一级审核,卓总批准即可下单采购的物料,比如:石英砂、碎玻璃、纯碱、重油、柴油、包材、涂料、五金备件、备瓶、劳保用品等。第二类是由工程中心黄总终审的,比如:工程物料。第三类是由郭总或者叶总批准才能下单的电脑或者耗材。

第一类申购流程

第二申购流程

N

Y

第三类申购流

这样,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物料的采购,达到了一个部门只有一个申购流的目的。申购流讲完后,下面如何采购下单、到货、质检、入库。

请购单审核生效后,会自动传递给生产计划部的李大刚和采购部的王国强经理,以各自的用户号进入系统,寻找出所有经过审核的申购单。然后,把不同的申购单分发给不同的业务员采购。采购员凭采购部经理分发的申购单,进行供应商的寻找,然后进一步砍价后,把供应商确定下来。

供应商确定下来后,可通过电脑拷贝的方式,把申购单转化为采购订单。采购定单通过采购部经理审核,就可以直接下单采购。

采购回来后,在电脑中产生一张到货单,到货单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直接入库,一种是要报检的,要报检的会在电脑中自动产生一张检验单,检验单中如果有不合格产品的,会产生不合格产品报告,然后产生退货单或者入库单,经过罗亿军经理审核后,结束。

做好计划后原熔部固定一个文员在U8采购系统中填写申购单 卢业胜一级审核

卓总二级批准 计划中心从采购系统中拷贝申购单 转化为采购定单

采购定单由李大刚一级审核 陈汉益二级审核 下单采购回来后

从采购系统中拷备采购定单转化为到货单 到货单报检转化为报检单

转化为检验单 不合格产品处理报告 仓库管理系统生单生成入库单

入库单由罗亿军经理审核后 结束

使用采购系统后,将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产检申报材料范文5

省市检察院“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召开后,淮安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即行动,很快制定了线索摸排方案。

科学评估,锁定渎职嫌疑点

2014年2月7日上午,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淮安区检察院派出两名反渎局干警前往该区林牧渔业局,找到时任淮安区农委副主任并主持林牧渔业局工作的熊某,以上级机关进行预防调查名义调取了2008年以来全区“高效设施渔业”项目申报、资格审查、验收检查、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相关材料和记账凭证。

面对突然造访的检察人员,在官场混迹多年的熊某非常慌乱,面对检察官的谈话有点语无伦次,声音颤抖。在安排局工作人员整理材料的过程中,他反复向检察官表示,自己一直恪尽职守,本区高效设施渔业项目都严格按政策操作,不会有问题,试图说服检察官放弃调取相关材料。见检察官没有放弃调取材料的意思,熊某便叫来该局水产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水产站)一名工作人员接待检察官,然后声称有事,匆匆离开了单位。熊某的反常举动,让洞察秋毫的办案人员看出了端倪,他们心里初步确定:本区高效设施渔业项目一定有问题!随后,检察官将该区有关“高效设施渔业”补贴所有项目的资料带回检察院审查。经梳理,检察官发现,自2008年至2013年的几年时间里,该区涉及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共有十余个,分散在该区十多个乡镇,发放补助总金额790万元人民币。

这么多项目,从哪里入手呢?经研判,该院干警决定抽样检查。于是,他们从补贴项目中选取出项目相对集中的流均、南闸、泾口、博里等四个乡镇的相关项目进行抽查。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查看资料的同时,安排干警秘密到项目现场察看,核查所调取资料的真实性。很快,办案人员就发现,该区泾口、博里两个乡镇水域资源有限,并不适合规模化的水产品养殖,且几个养殖场现场配备的一些高效渔业设备与验收材料也不相符。据此认定,这两个乡镇的养殖户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重大嫌疑。

找到最佳突破口

随后,该院通过院信息技术部门调取了这两个乡镇相关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的基本信息。经分析发现,在2011年项目申报中,该区博里镇世星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张某获取了7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其不仅具备党员身份,且还负责该镇水产站工作,系公职人员。根据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他显然不符合高效设施渔业项目申报主体的要求。连申请补贴主体资格都没有的人,是怎么获得高达70万元的国家财政补贴的?据此,侦查人员查阅2011年淮安区水产站申报补贴项目材料时,发现了另外的异常:按照上级规定,每年只能申报两个项目,而当年水产站向上级申报的项目却有三个。且从申报顺序看,张某的水产养殖场是最后一个被列入当年的申报对象,但张某申报的项目得到了上级的批准,排名第二的某渔业项目反而落选。

如此反常,其中必有猫腻!侦查人员立即依法传唤张某。在谈话中,张某承认在2011年补贴申报中,本来自己的养殖场不符合申报条件,后来是自己到处托人找关系,项目才被作为候补项目上报市里的。为什么候补的项目反而能得到批准?张某对这一事实含糊其辞,不能自圆其说,且对办案干警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拒不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为了突破僵局,在反复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果断决定对其进行测谎。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张某心跳加速,说话漏洞百出,测谎结果表明张某在做虚假陈述。随后,办案人员利用测谎结果对张某进行教育,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张某只得承认,为了领取国家补贴款,他申报的材料绝大部分是伪造的,而这些伪造材料是在作为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人的该区水产站副站长杨某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有些材料甚至是杨某亲自动手伪造的!同时,为了顺利打通领取国家补贴的各个环节,张某还先后向杨某、淮安区水产站站长任某、作为局领导分管水产站工作的熊某等人多次行贿。

淮安区检察院决定立即依法传唤杨某、任某和熊某。任某到案后,不仅配合调查,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而且表示认罪服法,决定以自己的积极行动争取得到宽大处理。但在讯问杨某和熊某时,出乎办案人员意料的是,虽然办案人员已掌握了大量的证据,但案件并没有想象的顺利。杨某到案后,仍然心存侥幸,对自己的行为百般狡辩,声称自己工作认真负责,辩解其仅仅指导张某等人如何准备申报材料,并未帮助他们编造虚假材料,以此来推脱罪证。针对其诡辩,淮安区检察院果断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使其侥幸心理受到极大打击。在此情况下,审讯人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经营范围、监督职能等方面深入浅出地与其沟通交流,在铁的事实面前,杨某最终如实供述其渎职和受贿的行为。

熊某在官场混迹多年,又自信自己关系网密,保护层厚,加上侥幸和畏罪心理较重,他对自己渎职、受贿行为拒不交代,企图蒙混过关。针对熊某的表现,办案人员决定对其使用侦讯仪进行全程测试,最终打破了其蒙混过关的幻想。后经办案人员教育感化,熊某如实供述其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收受多人钱物的犯罪事实。

审核者成造假帮凶

今年53岁的张某,是淮安区博里镇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办事员,负责全镇水产品养殖工作,并从2003年开始,以个人名义承包了该镇水产养殖场。

2008年,张某听说江苏省实施“高效设施渔业”补贴政策,便希望获得这笔资金,但此项补贴只针对由农民组成的水产养殖专业农业合作社,自己个人承包的养殖场不符合申报主体。为此,2008年10月,张某借用多名农民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世星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随后的2009年和2010年,张某先后两次以该合作社名义向淮安区水产站申请水产项目,但都没能申报成功。原来,因工作关系,熊某、任某和杨某等人曾多次到张某的养殖场检查工作,知道张某经济实力很差,且欠了很多外债,根本没有实力实施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因而两次对张某的申报予以拒绝。

2011年,张某想再次申报省级高效设施渔业项目,便通过各种关系找到熊某打招呼。虽然知道张某的情况,但有了多位熟人打招呼,熊某不好拒绝,便找来水产站站长任某、副站长杨某商议此事,最终三人决定,将张某作为备选项目与其他早前确定的两个项目一起向市里申报。

但对照文件规定,张某发现,申报补贴的绝大部分条件自己的养殖场都不具备,且申报材料繁琐复杂,自己根本无从下手。为此,张某便找到专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的杨某寻求帮助。于是,杨某找来一本往年的申报材料,让张某依葫芦画瓢进行准备。在杨某手把手的指导下,张某编制了一大批虚假材料,遇到实在不会操作的材料,杨某则亲自动手帮其编制。2011年8月,张某申报的项目顺利获得上级批准。

督查、验收,只是走个过场

按照工作程序,淮安区水产站随后与张某签订了项目协议书,并制定了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文件规定,申报补贴的合作社自投资金和申报补贴资金至少达到2:1的标准,而张某申报的国家补贴金额是70万元,据此,张某自投资金必须达到140万。但此时的张某手里只有几万元,连自投资金的零头都不够。但为了符合领取补贴的条件,张某在协议书上还是写明总投资215万。

随后,张某开始按照与水产站签订的协议实施自己的项目。但张某深知,自己根本没有能力投资140万元,协议书上规定的项目,自己也根本不可能完成。要想顺利拿到补贴款,还要通过水产站审查、监管等多个环节,而作为后续审查、监管、审批的负责人,杨某、任某、熊某三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张某决定,对这三个人立即进行攻关。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张某带着鱼、肉等土特产来到熊某家楼下,然后拨通熊某的电话,说道:“熊局长,快过年了,给你带了一些酒和土特产,我在你家楼下,你在家吗?”此时,熊某正在外面吃饭,接到张某电话后,熊某立即往回赶。看到熊某,张某立即打开后备箱,拿出事先准备的鱼、羊肉和一箱酒,随后,张某抱起酒,熊某提着鱼和羊肉一起上楼。到了家里后,张某把酒放下 ,从身上掏出一个大信封放在酒箱上说:“这是我一点心意,感谢您关心。”说完快速离开了熊某家。见门开着,熊某赶紧关上房门,打开信封一看,信封里是用橡皮筋扎好的2万元现金!出了熊某家后,张某随后又到杨某和任某家,分别送上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根据规定,在项目实施协议签订后,水产站要严格对照与张某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和实施方案,对张某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管。此后,熊某、杨某和任某几次到张某的渔场检查,发现张某实施标准不到位,环境也不符合要求,但是,因为收了张某的钱,每次检查都流于形式,对项目实施中必须督查的自筹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有合作社成员一起参与实施项目以及工程实际完成量等问题,都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2012年8月,张某手里经济紧张,已无力继续对项目进行投入。于是,他向淮安区水产站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按照规定,张某要想得到资金拨付,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自己投入总额已达到215万元,且要完成项目协议规定的各项工程。而此时的张某,实际投入才50万元,且绝大部分工程都是采取赊账的方式。

接到张某申请后,任某召集成立了检查组,自己任组长。随后,任某带着检查组来到张某的渔场检查,到了现场后,任某等人只是简单看了看,没有进行任何工程量的测算,便按照张某提供的数据填好检查表,并签署了“符合拨付补贴资金”的意见。随后,杨某和任某将相关材料送给熊某审批。在没有做任何复核的情况下,熊某大笔一挥,就在张某的拨款申请表上签了字。很快,张某就领取了60万元国家补贴款。为了表达感谢之情,2012年9月,张某又分别给熊某、杨某和任某各5000元人民币。

2013年上半年,张某向水产站申请对他的项目进行最终验收。在没有对张某的项目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作为验收组成员的杨某、任某、熊某三人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13年7月,经熊某审核同意,张某顺利领取到剩余10万元国家补贴。

产检申报材料范文6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2号局长令),为实施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职责分工

(二)省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本省行政区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是:

1、组织开展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的宣传贯彻工作;

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和名单;

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二)各市局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本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材料的初审工作;

4、省局授权前提下,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局;

5、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6、负责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8、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三)各县(市、区)局(分局)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市局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2、在省局、市局的组织下,参与申请取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

3、具备资格的县(区)级检验机构,可以提出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的申请,经市(地)局推荐、省局审批后,在批准范围内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4、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工作。

三、申证程序

(一)企业申请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都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隶属于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并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必须独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

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也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每个企业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2份,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各1份。如企业执行企业标准时,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1份;出厂检验方式为委托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1份。

(二)受理

1、各市局监督稽查处收到本辖区内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对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有关申报材料统一上报省局监督稽查处。

2、省局监督稽查处接到各市局监督稽查处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企业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工作。如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局监督稽查处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由各市局监督稽查处寄送有关企业。企业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给各市局监督稽查处,并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说明表,由各市局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审查

1、对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如企业现场审查合格的,则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应派观察员随审查组到企业进行工作督查。

2、审查组一般由三名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取得审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聘请部门指定,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3、审查组实施现场审查前,应将审查计划上报省局监督稽查处,并将企业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提前5个工作日告之被审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市局监督稽查处。企业每个审证单元的审查时间根据工作量来确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个企业多个申证单元应安排统一时间进行审查。

4、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尽快将审查情况上报聘用部门。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每家企业每个申证单元上报的材料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计划表》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01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表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报告发证检验产品抽样单各2份,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一般不合格项通常在1个月(或现场审查期间)内完成改进;严重不合格项通常在3个月内完成改进。验证工作由参加督查工作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

6、以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组应对其所有生产厂点都进行审查,并且每个生产厂点全部达到要求后,方可给予审查合格的结论.

7、对于已经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以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但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的材料应增加相应的证书和证明。

(四)送样及检验

1、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审查组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发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的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应的标准,按相关食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项目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一式4份(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企业各1份,检验机构存档1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类别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

2、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的各项工作(如样品的处理、保管、检验、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发送等)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五)审核汇总

1、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合格报告和符合发证的检验合格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局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2、经现场审查,审查组作出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结论不合格的,或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合格,但其产品发证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若

再次提出取证申请,应当认真整改,须在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两个月后,才可再次申请。

(六)核准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局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并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七)发证

省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其副本的工作。

四、费用

1、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缴纳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每类产品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局交付。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由获证企业向省局交付。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2、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审查、公告等费用外,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名义的费用。

五、坚持标准,严格审查

1、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是市场准入工作的关键。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标准,保证审查质量。要注意把握审查细则中的审查关键点和关键项,严格审查企业的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两个月后,才可再次申请。

(六)核准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局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并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七)发证

省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其副本的工作。

四、费用

1、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缴纳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每类产品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局交付。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由获证企业向省局交付。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2、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审查、公告等费用外,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名义的费用。

五、坚持标准,严格审查

1、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是市场准入工作的关键。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标准,保证审查质量。要注意把握审查细则中的审查关键点和关键项,严格审查企业的出厂检验(自行或委托检验)的全面性,几出厂检验(自行或委托检验)缺项的,其审查评定应为“不合格”。对不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必须有与具备承担委托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签定的委托检验协议,做到批批检验;对存在一定缺陷、又在努力改进的企业,各市(县、区)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和督促企业完善条件,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发证标准,获取市场准入资格。

2、企业自检能力的界定。企业具备自检能力,是指企业具备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所列的“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出厂检验项目里的常规项,即不带“*”项目的检验能力。如出厂检验常规项中有一项(含一项)以上项目不能检验,即定为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所列的“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出厂检验项目里带“*”项目,企业每年必须检验2次。企业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但不必要求企业必须签定“委托协议”,可在生产许可证年审时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2次检验。

六、严格纪律,保证质量

1、严格工作纪律。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积极为企业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指定企业购买指定单位生产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不得利用职权、工作条件向申证企业索取产品、样品、礼品。

2、严格审查纪律。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审查人员不得向被审查的企业提供有偿的咨询活动,收取劳务咨询费和加班费,报销差旅费。不得擅自多抽样品和处理检验样品。严格遵守技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技术机密,不得向企业索要技术资料.对不遵守审查员工作守则的,违犯审查纪律的,一经发现,要坚决

清除审查员队伍。

3、严格检验纪律。承担市场准入检验任务(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的各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检验规范,不得超范围检验;不得违规转包检验任务。严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严禁利用检验之便向企业索要钱物。承担企业出厂检验的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委托检验协议,严格出厂检验制度,严禁收钱了事。为确保发证检验的公正性、准确性、科学性,凡承担发证检验的质检机构,不准再承担企业的委托检验。

4、实行审查工作质量调查制度。省局监督稽查处向每家被审查企业发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反馈对审查组工作质量及执行规定情况的评价意见。

5、建立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审查,确保发证质量。对企业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谁审查谁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全省通报制度,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监督,规范标注

1、各市(县、区)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对已获证企业,要通过日常监督、定期监督、年度审查、期满换证等方式加强监督,确保企业能够持续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按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暂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在帮扶企业积极完善生产必备条件的基础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对既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又不积极改进,到期不提出申请取证的企业,要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提请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整治或取缔。

2、食品的标识标注要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应当使用标签,或者使用能够表明其产品质量特性的证明材料。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如实标明。QS市场准入标志的标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监督[20*]185号)文件执行。

3、拥有多个获证子(分)公司的总公司获证后,其产品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注:(1)标注总公司的名称、地址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2)标注总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子(分)公司的名称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3)标注子(分)公司的名称、地址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4、对于委托力,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标注按照《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