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进一步解决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和省卫生健康委与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职业字[2019]8号)及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职字[2019]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着力推进“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和职业健康工作重点任务落实,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推进健康南昌行动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诊断和治疗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救助尘肺病患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分类指导,落实责任。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政府领导责任,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综合施策,强化考核。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三)行动目标

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县级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

2.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

3.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援助的制度。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按要求完成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制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解决制约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瓶颈问题。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对符合规定并纳入财政资助参保范围的人员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2020年3月底前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县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明确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2.加强对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严禁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替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建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沟通机制。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有关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有关情况,及时抄告卫生健康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同时,行政审批局应告知建设项目单位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及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备案并将相关审批信息及时抄告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健康企业示范单位。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县、乡镇两级支撑网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订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县、乡镇两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52号)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设立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

2.按照“市里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其中: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机构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重点区域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

以上任务按照职责分别由有关县直单位牵头负责、协作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责任。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作为脱贫攻坚和健康江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防治工作领导,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主动及时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和重点、难点问题。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县政府委托县卫生健康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紧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结合实际制订本乡镇实施方案,并具体落实到相关部门。有关实施方案于2020年3月15日前报送县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任务的筹划部署、组织实施等全过程;根据任务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细化,组织制订所牵头负责领域的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迅速部署、抓紧实施、平行展开,及时协调解矛盾困难,及时跟踪了解任务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任务进展情况及相关材料数据。各协办部门要做好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方案的要求,积极落实防治措施,确保攻坚行动如期高质量完成。有关实施计划或方案于2020年3月15日前报送县卫生健康委。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县、乡二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四)加强园区监管。各乡镇、开发区要认真贯彻《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6号),加强各类工业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职业健康监管。园区及企业要支持配合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入园开展正常职业健康工作检查和监管执法。严禁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依法淘汰园区落后产能,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确保入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率达100%,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率达100%,各类园区职业病危害得到进一步控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加强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热线,统一在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举报和投诉,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预防作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工伤预防费;结合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开展,将粉尘危害重点行业确定为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加强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